宁政发范文

2022-05-17

第一篇:宁政发范文

宁政发[2009]131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9年 享受自治区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名单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事厅关于改革和完善自治区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05]236号)精神,进行了选拔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王向阳等40人为2009年享受自治区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名单附后)。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享受自治区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颁发自治区政府特殊津贴荣誉证书。从2010年1月起,每人每月发放津贴300元,期限5年,免征个人所得税。所需经费从自治区人才工作经费中列支。

二、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享受自治区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培养和选拔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这项工作作为实施人才强区战略的重要举措,摆在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突出位置。结合津贴发放,大力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社会化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为我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三、享受自治区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要珍惜荣誉,发扬成绩,再接再厉,开拓创新,为实现我区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附件:2009年享受自治区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名单

二○○九年十二月

日 附件:

2009年享受自治区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名单

王向阳 长城须崎铸造有限公司技术总监、高级工程师。

宋新华 宁夏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副局长、总工程师、正高职高级工程师。

李海军 宁夏阳光硅业有限公司总经理、高级工程师。 冷晓红 女,宁夏职业技术学院正高职高级工程师。 刘松林 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正高职高级工程师。

李新安 宁夏回族自治区煤田地质局副局长、正高职高级工程师。

张建中 宁夏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董事长、院长、正高职高级工程师。

李光明 神华宁煤集团活性炭分公司董事长、高级经济 师。

张金山 宁夏红枸杞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高级经济 师。

朱奕龙 宁夏银帝集团董事长、宁夏侨联主席、宁夏 光彩事业促进会副会长、高级经济师。

胡文博 神华宁煤集团羊场湾煤矿综采二队副队长、技师。 朱存喜 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高级技师。 李 军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车间主任、技师。 李生宝 宁夏农林科学院副院长、研究员。

杜 历 宁夏水利科学研究所副书记、副所长、正高职高级工程师。

杨春生员。

李建国安维太张桂芳员。

薛继志李建设武宇林授。

霍维洮张维江霍正浩毕玉明师。

王玉山田继忠 师。

张庆华 自治区农牧厅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研究宁夏农林科学院枸杞研究所总经理、高级农艺师。 固原市农科所研究员。

女,银川市兴庆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主任、研究宁夏林业技术推广总站站长、研究员。 宁夏大学科研处处长、教授。

女,北方民族大学民族学与社会学研究所副所长、教宁夏大学人文学院院长、教授。 宁夏大学土木与水利工程学院教授。 宁夏医科大学教务处处长、教授。

回族,石嘴山市光明中学副校长、中教高级教唐徕回中副校长、中教高级教师。

自治区教育厅教育科学研究所所长、中教高级教宁夏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副主任医师。陈家华 自治区人民医院心胸外科主任、主任医师。 贺小宁 女,自治区人民医院口腔科副主任、主任医师。 魏 军 女,宁夏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副院长、教授、主任医师。

夏 清 自治区第三人民医院书记、主任医师。 高 军薛朝阳沈利萍王 锋员。

段庆林胡玉冰李建华师。 女,银川市口腔医院院长、主任医师。 回族,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副院长、主任医师。 女,宁夏书画院一级美术师。

回族,宁夏大学回族研究院书记、副院长、研究宁夏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回族,宁夏大学西夏学研究中心副主任、教授。 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行长、高级经济

第二篇:南京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宁政发〔2004〕140号)

【发布单位】江苏省南京市 【发布文号】宁政发〔2004〕140号 【发布日期】2004-06-19 【生效日期】2004-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南京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

(宁政发〔2004〕14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公安局拟定的《南京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六月十九日

南京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

(市公安局 2004年6月)

第一条第一条 为适应南京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省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地方城镇户口等各种户口性质,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统称为"居民户口"。

第三条第三条 本市实行户口迁移条件准入制。我市市区户口准入基本条件为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职业(生活来源),此外,还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具体准入条件。江宁区、浦口区范围内原江浦县、六合区范围内原六合县城镇及其以下地区户口准入基本条件为有合法固定住所。溧水县、高淳县城镇及其以下地区户口准入基本条件为有合法固定住所或稳定职业(生活来源)。在迁入地无直系亲属的16周岁以下人员,不予准迁。

第四条第四条 下列人员户口准入,由人事部门受理:

(一)引进的各类优秀和紧缺人才;

(二)出国留学回国录用人员;

(三)干部异地调动;

(四)转业干部安置;

(五)录用公务员;

(六)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安置大中专以上毕业生;

(七)需人事部门审批准入的其他人员。

上述由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政策受理审批。其中

(一)至

(四)项人员,允许其配偶及未成年或待业未婚子女随迁。

第五条第五条 下列人员户口准入,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受理:

(一)企业引进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职工异地调动;

(三)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安置技校、职校毕业生;

(四)需劳动部门审批准入的其他人员。

上述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受理审批。其中

(一)、

(二)项人员,允许其配偶及未成年或待业未婚子女随迁。

第六条第六条 市区下列人员户口准入,由公安机关受理:

(一)取消原城市居民"三投靠"入户条件限制,属投靠配偶的,投靠人不受年龄、婚龄条件限制,属父母投靠子女的,不受身边有无子女的限制,属子女投靠父母的,未婚子女不受年龄限制;

(二)个人在我市投资100万元以上,在本市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允许其本人、配偶、未成年或未婚子女来宁落户;外商、港、澳、台胞在我市投资20万美元以上,其国内亲属在我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允许1人来宁落户,每增加10万美元可增办1人;

(三)在我市市区购买成套商品住宅房(含二手房)60平方米以上,并实际居住生活,允许其本人、配偶和未成年或未婚子女共3人在我市落户,购房面积每递增20平方米可增办直系亲属1人落户;

每套商品住宅房(含二手房)五年内只能享受一次购房落户政策。购买二手房时,业主应在原户主户口迁出其住房后,方可办理交易和户口落户申请手续,否则,公安机关不予受理购房入户申请;

(四)私营企业业主连续两年每年纳税2万元以上,个体工商户连续2年每年纳税1万元以上、且在我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允许其本人、配偶、未成年或未婚子女来宁落户;

(五)在我市投资1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连续两年达20万元以上市外驻宁企业,其法人代表和企业中层以上管理干部或技术骨干在宁任职二年以上,在我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允许其本人、配偶、未成年或未婚子女在宁落户;

(六)本科学历以上的毕业生在我市可先落户后就业。大专院校的毕业生被我市单位依法录、聘用累计工作满两年,中专校和技校的毕业生被我市单位依法录、聘用累计工作满三年,依法参加我市社会保障,实际缴费满两年以上,允许其本人在合法固定住所、单位集体户或直系亲属处落户;

(七)在本市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见义勇为先进"等荣誉称号以及获得其他全国性荣誉称号的外来人员,在宁有合法固定住所,允许其本人、配偶、未成年或未婚子女户口来宁落户;

(八)外地地市级以上政府驻宁办事机构正式在编工作人员,在我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经市政府办公厅批准,允许其在编工作人员户口迁入我市;

(九)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的外地企业,经批准在宁设立驻宁办事机构,其连续在宁任职两年以上的正式在编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或技术骨干,在我市有合法固定住所,允许其本人户口迁入我市;

(十)在经市政府批准实施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建成区范围内,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实际居住在小城镇的人员,允许在宁落户;

(十一)需公安机关审批准入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第七条 涉及国家指令性计划安置的人员和需市政府其他部门审批准入的人员。

第八条第八条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江宁区、浦口区范围内原江浦县、六合区范围内原六合县及溧水县、高淳县本区、县范围内申请迁移的,实行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为基本条件的迁移登记制度。

第九条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合法固定住所是指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或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的购买所得房、接受馈赠所得房、接受遗产所得房、自建住房或单位租赁给本单位员工使用的公有住房等。

本办法所称有稳定职业(生活来源)是指被本市机关、团体、事业、企业等单位依法录、聘用,以及投资兴办

二、三产业,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人均收入不低于南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

第十条第十条 本市居民在城镇与农村之间的户口迁移和农民子女出生、录取学生办理的城镇居民登记,只作户籍变更登记,对涉及征地补偿安置、退伍安置、社会保障、城镇就业、计划生育等问题,在有关配套政策和措施未出台前,仍按我市原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提出申请要求落户的人员,应根据申请的理由,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是户籍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规定的实施。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具体负责辖区户口登记管理工作。

组织、人事、劳动、教育、民政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户口迁移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原本市户口准入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同时废止。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三篇:南京市拆除违法搭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宁政发〔2004〕167号)

【发布单位】南京市

【发布文号】宁政发〔2004〕167号 【发布日期】2004-08-12 【生效日期】2004-08-1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南京市拆除违法搭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宁政发〔2004〕16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拆除违法搭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八月十二日

南京市拆除违法搭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城市违法搭建侵占公共活动空间,影响城市市容市貌,损害城市文明形象,不仅是城市管理的难点,也是市民举报和媒体曝光的热点。为此,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大规模的拆除违法搭建专项整治。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拆违法搭建、迎十运盛会、创优良环境、建美好家园为主题,把专项整治作为全面提升城市形象和综合竞争力的重要举措,作为创建全国首批文明城市和迎接十运盛会的有力抓手,作为维护群众环境权益和公共利益的有效途径,作为转变城市管理理念、拓展城市管理思路的探索创新。坚持依法行政,坚持突出重点,坚持以块为主,坚持有情操作,充分发动群众,采取有力措施,坚决拆除一批影响市容市貌和居民生活的违法搭建,创造一个优美、整洁的城市环境。

二、组织领导

成立市拆违指挥部,市长蒋宏坤任总指挥,市人大副主任徐正荣、市政府副市长戴永宁(常务副总指挥)、市政协副主席吕庆继任副总指挥。指挥部成员为: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委组织部、宣传部,市计委、建委、口岸委,法制办,市公安局、信访局、民政局、司法局、监察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工商局、市容(行政执法)局、房产管理局、园林局、交通局、水利局、广播电视局、建工局、公安消防局、市政公用局、规划局、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地铁指挥部,市河西新城区开发建设指挥部,各区政府,南京铁路分局

相关领导和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分管领导,以及南京警备区主要领导。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张东毛兼任办公室主任,曹劲松、周金良、何德忠、张嵩年、王鹏善、闵一峰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设5个专业组:综合协调组、宣传教育组、政策法规组、计划督查组和安全稳定组。

各区应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指挥、协调本辖区拆违工作。

三、整治重点

根据“迎接十运会、建设新南京”城市建设发展目标,重点拆除“三片三线三带”的违法搭建:

“三片”――河西新城区,中山陵园风景区,“十运会”场馆及运动员驻地周边区域;

“三线”――城市进出口道路沿线,铁路及地铁沿线,河道沿线;

“三带”――明城墙风光带、城市主次干道和街巷道路两侧地带、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域和居民院落内部及周边地带。

四、责任分工

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拆违指挥部统一部署,专项整治重心在区政府。根据条块结合、以块为主、“谁违建、谁拆除”的原则落实拆违责任。

(一)拆违工作责任分工

1、省、市级机关及所属单位、企事业单位、驻宁部队和驻宁高校用地红线范围内各类违法搭建的拆除由本单位负责,各单位主管部门督促落实,各所在区政府协助、配合;

2、待建工地、在建工地红线范围内违法搭建的拆除由地块业主单位负责,市国土资源局、市建委和市建工局按各自职责督促落实,各所在区政府协助、配合;

3、河西新城区及周边地区违法搭建的拆除由建邺、鼓楼、下关和雨花台区政府按辖区分别负责,市河西指挥部协助、配合;

4、中山陵风景区内违法搭建的拆除由玄武、栖霞区政府按辖区分别负责,市中山陵园管理局协助、配合;

5、公路和城市进出口道路沿线和机场、港口、车站等重点窗口地带违法搭建的拆除由各所在区政府按辖区分别负责,市计委,市交通局、市政公用局,市口岸委按职责协助、配合;

6、铁路及地铁沿线(包括地面运行和地下运行所有路段)违法搭建的拆除由各所在区政府按辖区分别负责,南京铁路分局、市地铁指挥部按职责协助、配合;

7、河道及桥梁控制范围内违法搭建的拆除由各所在区政府按辖区分别负责,市市政公用局和市水利局按职责协助、配合;

8、沿明城墙风光带违法搭建的拆除由各所在区政府按辖区分别负责,市建委、市文化局协助、配合;

9、城市主次干道、街巷道路两侧、新建社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域和居民院落内部及周边地带违法搭建的拆除由各所在区政府按辖区分别负责;

10、城市地下水、电、气管道上违法搭建的拆除由各所在区政府按辖区分别负责,市市政公用局、江苏供电南京分公司协助、配合;

11、影响消防安全,阻塞消防通道违法搭建的拆除,由各所在区政府按辖区分别负责,市公安消防局协助、配合;

12、“十运会”场馆、运动员驻地周边及其他地段违法搭建的拆除由各所在区政府按辖区分别负责。

(二)保障工作责任分工

1、市委宣传部扎口专项整治的宣传工作,市广播电视局和南京报业集团协助做好有关宣传活动。

2、市组织、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专项整治效能进行监控和指导、规范和监督执法程序和执法纪律。

3、市法制办,市司法、信访局负责做好专项整治中的指导和监督行政执法、司法保障、群众来信来访接待等工作,汇编拆违专项整治法律法规指南。

4、市公安局及城警支队负责制定紧急情况处置预案,依法维护公共秩序和安全。

5、市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房产、工商、市容、公安交管局负责落实特殊困难群体低保、就业、住房等安置措施。

6、市规划、国土、房产、市容局负责对有争议的违法建筑进行界定和确认;市建委,市规划、市政公用、国土、房产、园林局负责指导、配合和督促拆违后的市政建设和绿化、美化工作。

五、方法步骤

根据“充分酝酿、突出重点、分步推进”的方针,按照先党政机关后社会团体;先党员、干部后居民群众;先经营性、舒适型违建后困难应急型违建;先新搭建违建后历史形成的违建;先自拆后强拆的顺序进行。

第一阶段:2004年7月15日至7月31日,为调查摸底阶段。组织对违法搭建的普查摸底,制定拆违整治方案,确立首批及滚动拆除整治重点,制定各项政策和各种预案;建立健全指挥和管理网络,组织开展培训工作,筹措整治经费,做好整治启动前各项筹备工作。

第二阶段:2004年8月1日至8月16日,为宣传发动阶段。召开全市专项整治动员大会,开展宣传动员,出台相关政策,发布《通告》和《致市民一封信》,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各区、街道深入社区、街巷进行动员,发放宣传品,使广大市民明确专项整治的意义和工作目标,支持专项整治工作。同时,各区积极做好拆违准备。

第三阶段:2004年8月16日至9月30日,为拆违实施阶段。8月16日开始,在限期拆除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的依法组织强拆。

第四阶段:从2004年10月8日至12月31日,为拆违攻坚及检查评比阶段。集中力量攻坚克难,对前期遗留的老大难、钉子户,依法组织拆除;做好拆违现场清理,及时清运垃圾,硬化、绿化、美化环境,落实长效管理责任制;组织检查、验收,开展达标区和达标街道评比,进行拆违工作总结。

六、工作要求

1、统一认识,加强领导

拆除违法搭建专项整治是市委、市政府一项重大举措。各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清专项整治的艰巨性和复杂性,把专项整治作为下半年一项重点工作,高度重视,认真组织,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分管领导要专抓专管。区政府要担负好主战和督战之责,以坚定不移的决心和前所未有的力度,形成党委统一领导、政府具体实施、人大、政协加强监督、单位群众积极参与的局面,集中时间、集中力量、集中精力打好拆除违法搭建专项整治的攻坚战,全面改善城市市容环境面貌。

2、依法行政,强化督查

根据《城市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101号令)、

《南京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市政府209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市、区规划、行政执法等部门要按职责依法做好违法搭建的认定工作,各有关单位要依据职责分工和执法规定组织实施拆除。

各区政府、各部门,特别是成员单位要落实工作责任,加强督促检查。建立工作报告制度,从8月16日起,各区指挥部要每日上报拆违进度表,每周上报整治工作简报;市指挥部成立督查小组,分派各区,加强市区联动,定向定点督办。建立拆违问责制度,市、区组织、纪检和行政监察部门介入专项整治,对整治过程和效能进行监督,对违反纪律为违建户说情或充当“保护伞”的人员,要追究责任。此次专项整治将纳入“金陵市容杯”、“建设南京有功单位”等市级城建和城管年度先进评比序列,并采取一票否决制,整治工作不力或发生重大问题的单位,将被取消参评资格。

3、有情操作,确保稳定

各区、各部门要精心准备,科学合理地选择首批拆违项目,做到首拆必成,首战必胜,形成良好的示范效应。要严格按政策法规办事,疏堵结合,积极引导,有情操作。各区要提前做好稳定工作预案,对矛盾突出的抗拆案件,要妥善处理,防止简单粗暴,激化矛盾。要落实好各项帮扶救助政策,确保不因专项整治出现困难群众无房可住、确保不因专项整治导致困难群众生活无保障、确保不因各项工作不到位出现恶性事件。

4、资金保障,市区共担

对列入此次市拆违整治范围的,市政府拨付专项资金给予适当补助。各区政府也要相应安排拆违工作专项资金,以化解矛盾,调动各方积极性。管好用好市政府下拨的专项资金,切实保障资金使用到位。

5、舆论引导,营造氛围

抓好舆论导向,集中力量、集中时段宣传专项整治的重要性、必要性。要大力宣传政府进行专项整治的决心和政策;大力宣传违法搭建对城市形象和居民的危害;大力宣传专项整治过程中涌现出的好人好事;大力宣传专项整治对创建文明城市和举办十运会的重要意义;大力宣传专项整治后城市的新面貌、新景观;公开曝光一些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及个别暴力抗法事件。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确保专项整治任务顺利完成。

6、长效管理,巩固成果

各区要切实抓好拆违专项整治后的市政设施建设、绿化工作和长效管理,及时在拆违区域按规划要求建设道路、市民小游园、小广场、小绿地等城市配套设施,并纳入正常维护管养;积极发动群众参与城市管理、举报违法行为,通过慎密、长效的管理监控,防止习惯性“反弹”,铲除违建死灰复燃的土壤,巩固专项整治成果,使南京的市容市貌明显改观,城市管理水平再上新台阶。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四篇:宁政发[2011]88号 政府关于加速推进南京国际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政府关于加速推进

南京国际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宁政发[2011]8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服务外包是全球范围内产业细分和转移的集中体现,已成为全球新一轮产业转移的主要形式。2006年以来,南京作为全国首批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出台有力政策大力推动全市国际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服务外包各项指标保持高速增长,产业规模居全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前列。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速推进南京国际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在促进全市经济转型升级中走在前列、做出示范,全面打造中国一流、国际知名的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现就加速推进南京国际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目标

1、城市品牌

到2015年:构建创新型、高端化的国际服务外包产业体系,“智慧南京服务全球”成为国内外较高知名度的城市品牌,南京成为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服务外包示范城市。

2、产业规模

“十二五”期间,全市服务外包执行额年均增长率40%以上,到2012年,全市服务外包执行额达55亿美元以上,其中离岸执行额达25亿美元以上;到2015年全市服务外包执行额达150亿美元以上,其中离岸执行额达70亿美元以上。

3、企业规模

到2012年,本市国际服务外包企业达1000家,从业人员1万人以上的国际服务外包企业2家,从业人员5000人以上的国际服务外包企业4家;到2015年,本市国际服务外包企业达1500家,从业人员1万人以上的国际服务外包企业4家,从业人员5000人以上的国际服务外包企业10家。

4、就业规模

到2012年,全市国际服务外包企业从业人员达到25万人,到2015年,全市国际服务外包从业人员达到50万人以上。

5、重点领域

做强信息技术服务外包(ITO):做大通讯和电力软件研发外包规模,大力发展智能电网、云计算、物联网等领域的软件研发、技术支持、基础信息技术服务等外包业务。

做大业务流程外包(BPO)和知识流程外包(KPO):到2015年,全市BPO和KPO业务规模力争占到全市服务外包执行额50%。重点发展金融、物流、商务服务、医疗卫生、政务与教育、通讯与公共事业、汽车、石油化工、机械、电子等行业的业务流程设计、企业内部管理与运营服务、企业供应链管理等外包业务。重点拓展知识产权研究、医药和生物技术研发和测试、产品技术研发、工业设计、动漫画和网络游戏设计研发、教育课件开发等外包业务。

二、政策措施

(一)加大对国际服务外包产业的投入和支持力度

6、2011年至2015年,市、区县及园区总投入不低于50亿元,用于服务外包产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兑现各级服务外包产业扶持政策。

7、2011年至2015年,市级财政每年实际安排国际服务外包专项政策扶持资金不低于1亿元。主要用于:鼓励引进境内外知名国际服务外包企业;鼓励国际服务外包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开展品牌建设、引

进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奖励国际服务外包骨干企业、成长型企业;支持企业开展国际认证;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鼓励金融支持国际服务外包企业发展;对区县(开发区)和服务外包示范区加强考核管理等。

8、享受政策扶持的对象为经市认定的本市国际服务外包企业、国际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服务外包示范区。

(二)加快服务外包载体平台建设

9、在全市产业规划、区域布局规划的引导下,加快服务外包载体平台建设。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服务外包示范园区内建设的云计算中心、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人才培训平台、共性技术支撑平台、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市场推广与项目对接平台、投融资服务平台等具有实际公共服务功能的服务外包公共平台项目,经评定后给予一次性定额资助。

10、发挥南京国际服务外包企业协会、南京国际服务外包研究中心等市级服务外包公共平台作用,鼓励其承接市级以上政府或部门交办的服务外包产业推介活动、服务外包相关专业研究项目等,由市级财政根据其承接的项目情况酌情给予一定补贴。

(三)鼓励境内外知名服务外包企业落户南京

11、加大南京服务外包项目对外招商力度。以《财富》500强、“国际外包专业协会(IAOP)”全球外包100强作为重点招商对象,瞄准美国、欧洲、日本等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围绕我市“4+8+8”重点发展领域,大力引进与产业相配套和关联的国际服务外包龙头企业、具有集聚辐射带动作用的区域性国际服务外包交付中心和发包中心。在符合我市产业规划和区域布局规划的前提下,对《财富》500强、IAOP全球外包100强及中国服务外包十大领军企业、中国100强成长型服务外包企业首次在宁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2000万元以上,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本市国际服务外包企业,经市认定后,由市级财政对该项目所落户的市级以上服务外包示范区给予一次性奖励。

12、对于经市认定的符合南京国际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方向的重大项目,以及经市认定的具有集聚辐射带动作用的区域性国际服务外包交付中心和发包中心项目,经市服务外包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可以采取一企一策的办法给予鼓励支持。

13、对《财富》500强、IAOP全球外包100强、中国服务外包十大领军企业、中国100强成长型服务外包企业在南京新设立的国际服务外包企业以及经认定的从事国际服务外包专业技术人才培训的培训机构在我市新购、建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我市省级重点国际服务外包企业因业务发展需要新增购、建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由所在地财政根据其纳税额对其实行补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企业3年内实际缴纳税收的所在地财政实得部分。

14、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建设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服务外包项目,所在地政府在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优先安排其项目用地。对《财富》500强、IAOP全球外包100强、中国服务外包十大领军企业、中国100强成长型服务外包企业在宁投资的服务外包项目,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所在地政府将尽量满足投资商的第一选址要求,所需土地优先上市。

(四)扶持服务外包企业做大做强

15、鼓励企业参加国际国内专业外包展会、产业推介活动,推动我市国际服务外包企业拓展国际市场。对于以市政府名义在境内外开展的服务外包推介会展活动,其公共费用由市财政安排。本市国际服务外包企业参加的经市认定的国内外服务外包专业会展、市级以上部门组织的国内外服务外包专业会议或专业推介活动,对其标准展位费、出访人员参团费用给予一定的资助。

16、鼓励企业开展品牌建设,对进入权威机构评选的年度全球外包100强企业或中国服务外包领军企业名单的本市国际服务外包企业,经市认定后,当年给予其100万元的定额奖励,对进入权威机构评选的中国100强成长型服务外包企业名单的本市国际服务外包企业,经市认定后,当年给予其30万元的定额奖

励。

17、对本市国际服务外包骨干型企业按其发展规模,给予分档奖励。其中:对企业员工达5000人以上,且企业服务外包业务年收入达1亿美元以上的,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企业员工达2500人以上,且企业服务外包业务年收入达50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不超过500万元奖励;企业员工达500人以上,且企业服务外包业务年收入达10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不超过200万元奖励。企业所获奖励最高不超过企业当年实际缴纳税收的同级财政实得部分。

18、对年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在100-1000万美元之间、增幅超过30%的本市成长型国际服务外包企业,给予50-100万元的分档奖励。所获奖励最高不超过企业当年实际缴纳税收的同级财政实得部分。

19、鼓励本市国际服务外包企业在境外设立接单中心,对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的单个项目投资额10万美元(含本数)以上的,由市级财政酌情给予一次性补助。鼓励本市具有开展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潜质的行业龙头企业与境外行业协会、企业对接,拓展国际市场,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增强国际竞争力。

20、对本市国际服务外包企业实际支付的国际通信专线费用,三年内,每年由市级财政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补贴。

21、鼓励本市国际服务外包企业吸引风险投资机构(VC)、私募股权投资机构(PE)参与战略投资,对达成实质性投资成果并注册到位的,经市认定,由市级财政酌情给予一定奖励。

22、鼓励本市各级政府、政府职能部门将数据处理等不涉密的业务外包给本市国际服务外包企业。鼓励本市国有大中型企业将现有的IT、研发、销售、物流、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等内部管理事务分离或发包,扩大服务对象和业务规模,提升业务水平。

23、鼓励本市国际服务外包企业申请相关国际资质认证。对取得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三级以上、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CMM)三级以上、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PCMM)、信息安全管理

(IS027001/BS7799)、IT 服务管理(IS020000)、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国际实验动物评估和认可委员会认证(AAALAC)、优良实验室规范(GLP)、信息技术基础架构库认证(ITIL)、客户服务中心认证(COPC)、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认证(SWIFT)等相关国际认证的本市国际服务外包企业,给予其一次性认证维护费用的奖励。

(五)集聚高端人才 构建完善的人才保障体系

24、通过政策导向、环境营造和校企联合等,构建完善的人才保障体系。加快全市服务外包人才培训资源整合,凝聚在宁高校、培训机构、外包企业、研发中心、咨询机构、猎头公司等各方力量,形成服务外包人才培训从招生到培训、实训、就业一条龙的产业化运作模式。鼓励企业与跨国公司技术、管理骨干开展合作,或建立校企合作的服务外包人才综合培训和实验基地,培养适合企业发展需要的服务外包实用技能型人才,带动我市国际服务外包企业技术、管理水平的提升。

25、鼓励国际知名专业培训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职业院校及相关社会培训机构建立国际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按照国际先进技术和全球化的理念,通过开设服务外包专业课程、积极开展定向培训、岗位培训,加快服务外包专业定制人才培养。对经市认定的本市国际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经考核当年培训成效显著的,由市级财政给予分档奖励;对具有示范效应、年度培养的国际服务外包专业技术人才达到3000人规模,且每名学员培训周期在3个月以上的本市培训机构,经市认定后,作为全市公共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平台,给予100-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6、鼓励经市认定的本市国际服务外包企业和国际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合作开展就业培训和岗前培训。对高校应届大专以上毕业生和高校毕业3年内的大专以上毕业生通过3个月以上岗前培训,并被我市国际服务外包企业录用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由市、区(县)两级财政给予录用大学生的本市国际服务外包企业4500元/人的培训费用资助。

27、鼓励我市国际服务外包企业选送技术或管理骨干赴境外培训,对境外培训周期3个月以上的派员企业,经市认定后,由市级财政给予一定奖励。

28、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人才市场、两种人才资源,以优惠的政策、良好的就业创业环境和便利的工作生活条件,加快引进海内外服务外包高端人才。对本市国际、国内知名服务外包企业,其高级管理和技术人员在南京居住的,其子女可根据市有关政策优先安排在我市入学,同时,其家属就业、医疗保健、户籍迁移、出入境管理等项服务,由所在地政府及公安部门优先安排。

(六)创新投融资手段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发展

29、鼓励企业加强和银行、金融机构的合作,开展服务外包合同质押贷款、股权融资,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开展互保、综合授信等方式获得信贷、金融支持。鼓励各担保机构为我市国际服务外包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优先支持各担保机构为我市国际服务外包企业提供担保服务,推动银行和各类贷款担保机构向我市国际服务外包企业倾斜。鼓励企业通过上市实现做大做强,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根据市有关政策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鼓励市级创业投资引导资金优先支持具备一定发展潜力、高成长性的我市国际服务外包企业的发展。

(七)构建市区两级服务外包政策保障体系

30、各区县、开发区及市级以上服务外包示范区要制定专门的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配套政策,并设立独立的本级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其中:国家级服务外包示范区不低于1500万元,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区不低于1000万元,其他区县、国家级开发区及市级服务外包示范区不低于500万元。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服务外包工作的组织领导

31、建立以市长为组长,分管副市长为副组长的南京市服务外包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完善市服务外包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分工、协调和沟通机制,定期召开市服务外包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解决市服务外包工作重大问题。市服务外包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牵头负责全市服务外包日常工作,各有关部门在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土地使用、项目引进、人才引进培养、金融支持等方面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各服务外包示范区要成立服务外包工作领导小组,由示范区商务部门牵头负责本地区服务外包工作,其他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

(二)强化服务外包示范区考核管理

32、加强服务外包奋斗目标考核。建立区县、开发区、市级以上服务外包示范区综合考核评价体系,提高服务外包统计工作水平。市政府每年下达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奋斗目标,各区县、开发区要进一步分解落实,明确责任,加强考核管理。市服务外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对各区县、开发区、市级以上服务外包示范区奋斗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月度通报、季度讲评、年度总结和考核。市政府每年对各区县、开发区和市级以上服务外包示范区进行综合考核评价,根据考核评价结果给予表彰奖励。各区县、开发区要高度重视服务外包统计工作,确保统计工作队伍稳定,要强化责任意识,认真把关统计数据,严格执行统一的统计标准、指标体系和调查方法,全面、及时、准确地报送统计数据,切实维护统计工作的科学性、权威性和严肃性。

33、市政府对区县、开发区及市级以上服务外包示范区制定及执行服务外包产业配套政策情况进行考核,并作为综合评价、考核、奖励区县、开发区及市级以上服务外包示范区的重要依据。

(三)突出载体建设 确保规划先行

34、各区县、开发区、市级以上服务外包示范区应依据全市服务外包发展规划,编制本区域的分区规划,明确自身产业定位和空间功能,处理好重大项目和空间载体之间的关系,解决好一体化规划与优先开

发的时序,充分发挥服务外包产业的集聚效应和联动效应,按照全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战略要求,加快特色服务外包园区及公共载体平台建设。

(四)加大宣传力度 塑造服务外包品牌形象

35、加大对我市国际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宣传力度,借助海外媒体、中央媒体、省市媒体,以及网络媒体等多种新闻媒介,大力宣传南京国际服务外包产业特色、集聚园区、特色企业、人才优势,充分展示我市国际服务外包产业的良好发展环境,打造“智慧南京服务全球”城市品牌。

(五)提升政府效能 营造良好的政务环境

36、强化部省市合作,坚持每年召开一次部省市工作会商会,研究深入推进南京“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建设的工作举措。各级政府要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优化发展环境,建立健全服务外包政策体系、法规体系,制定与国际商业惯例相适应的地方法规,规范服务外包交易行为,疏通本市国际服务外包企业进入国际市场的通道,形成与国际需求接轨的服务外包逐级转移链条。加强政策引导和市场培育,营造公平竞争的机会,形成“政府引导、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法律保障”的诚信环境。鼓励各级政府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创造市场需求,鼓励各级政府部门和国有大型企业将非核心业务外包,鼓励企业抢抓2014年南京青奥会等市场机遇,将巨大的潜在需求转变为现实有效需求,为我市国际服务外包产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条件。

(六)加强知识产权和信息安全保护 构建诚信体系

37、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有利于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知识产权和信息安全保护的地方性法律法规,健全相关行业的管理规范和行政执法机制,推动行业信用管理。鼓励国际服务外包企业开展信息安全保护、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和保护工作。支持建立行业诚信数据库,加强从业人员诚信管理,规范市场秩序,提高行业服务质量,形成有利于国际服务外包企业快速健康发展的商业诚信环境。

四、附则

38、本意见所涉及的有关具体执行标准和操作办法,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39、所有企业、机构在同时符合本意见所涉及的政策和其他市级政策的情况下,可从优但不得重复享受相关政策。

40、本意见执行期为2011年至2015年。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第五篇:33号文南京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宁政发〔2008〕33号)

审计法务部

南京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宁政发〔2008〕3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调控能力,确保全市公共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宏观政策及土地市场形势的变化,市政府决定,对现行土地出让收入分配及管理办法作必要的调整与完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调整土地出让收入分配政策

1、市政府直接收储的地块、毛地出让地块以及其他没有优惠扶持政策的地块收益全额归属市政府。

2、上述地块以外,原享受各类优惠扶持政策的对象所涉及的土地出让收入,按规定扣除刚性计提后,由市政府集中20%,作为政府净收益,用于市政府统一安排的项目支出,剩余部分用于相关区域或单位的成本或项目支出。

3、2008年1月1日以后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地块,统一按上述政策执行。

二、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规范操作

1、控制成本支出,提高土地出让收益

坚持净地挂牌上市,除特殊情况外,一律不得毛地出让。

加强土地出让成本的审核。市国土局市场办、储备中心包括分中心要建立正常的、规范的土地成本申报、评估、审核机制。在此基础

审计法务部

上,市财政、国土局要委托中介机构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出让地块的成本进行审核。

尽量缩短合同约定的土地出让价款分期付款期限,提高出让价款征收到位率,提高资金周转和使用效率。

2、规范土地储备分中心的土地出让金运作管理

对土地储备分中心涉及的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按以下原则进行操作:

各分中心应以独立法人的身份融资,增加土地运作融资的能力。 市土地储备中心及各分中心应对其土地储备资金单独建帐,按地块独立核算,不得与其他资金混同使用。其年度土地储备效益纳入市政府对市土地储备整体绩效情况一并考核。

3、加强和规范土地出让金管理

土地出让金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原则进行拨付。市政府统筹安排拨付给各区或相关单位的土地出让金,是市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对各区或相关单位的补助,各级财政及相关单位要加强管理,规范使用。同时,市级财政及相关部门对各项财政资金也应统筹考虑,避免重复安排。属于城市建设项目的,应与城建项目对接;其他建设发展项目也要与相关的投入有效衔接。

二○○八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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