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抵债资产税务处理

2023-05-27

第一篇:银行抵债资产税务处理

银行抵债资产处理实施细则[推荐]

抵债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抵债资产管理,避免和减少资产损失,及时化解金融风险,强化约束责任,根据财政部财金„2005‟53号文关于《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抵债资产是指贵阳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贵阳农商行或我行)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

本细则所称以物抵债是指我行的债权到期,但债务人无法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债权虽未到期,但债务人已出现严重经营问题或其它足以严重影响债务人按时足额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经我行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或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贵阳农商行债权的行为。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抵债资产入账价值是指各支行、营业部取得抵债资产后,按照相关规定计入抵债资产科目的金额。

抵债金额是指取得抵债资产实际抵偿我行债务的金额。 抵债资产净值是指抵债资产账面余额扣除抵债资产减值准备后的净额。 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是指贵阳农商行收取抵债资产过程中所缴纳的契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房产税等税金,以及所支出的过户费、土地出让金、土地转让费、水利建设基金、交易管理费、资产评估费等直接费用。

第四条 以物抵债管理应遵循严格控制、合理定价、妥善保管、及时处臵的原则。

(一)严格控制原则。我行债权应首先考虑以货币形式受偿,从严控制以物抵债。受偿方式以现金受偿为第一选择,债务人、担保人无货币资金偿还能力时,要优先选择以直接拍卖、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方式回收债权。当现金受偿确实不能实现时,可接受以物抵债。

(二)合理定价原则。抵债资产必须经过严格的资产评估来确定价值,评估程序应合法合规,要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合理定价,防止高估冒算。

(三)妥善保管原则。对收取的抵债资产应妥善保管,确保抵债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

(四)及时处臵原则。收取抵债资产后应及时进行处臵,尽快实现抵债资产向货币资产的有效转化。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贵阳农商行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抵债资产收取、处臵的审批工作。

第六条 各支行、营业部风险管理部门负责所属支行抵债资产的风险监控工作、抵债资产的申报和调查工作以及抵债资产的收取、保管、经营、处臵和信息管理工作和对转为抵债资产的不良贷款的责任认定工作,并将相关资料上报总行风险管理部呈请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批。

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审查各支行上报的抵债资产收取、处臵等相关资料,并负责风险管理委员会关于抵债资产收取、处臵审批会议的组织工作。

第三章 抵债资产的收取

第七条 以物抵债主要通过以下两种方式:

(一)协议抵债

经贵阳农商行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其拥有所有权或处臵权的资产作价,偿还我行债权。

(二)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抵债

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由终结的裁决文书确定将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拥有所有权或处臵权的资产,抵偿我行债权。

诉讼程序和仲裁程序中的和解,参照协议抵债处理。 第八条 债务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无力以货币资金偿还我行债权,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或担保人根本无货币支付义务的,可根据债务人或担保人以物抵债协议或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裁决,实施以物抵债:

(一)生产经营已中止或建设项目处于停、缓建状态;

(二)生产经营陷入困境,财务状况日益恶化,处于关、停、并、转状态;

(三)已宣告破产,我行有破产分配受偿权的;

(四)对债务人的强制执行程序无法执行到现金资产,且执行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按司法惯例降价处臵仍无法成交的;

(五)债务人及担保人出现只有通过以物抵债才能最大限度保全我行债权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 各支行、营业部要根据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可受偿资产的实际情况,优先选择产权明晰、权证齐全、具有独立使用功能、易于保管及变现的资产作为抵债资产。

第十条 下列财产一般不得用于抵偿债务:

(一)法律规定的禁止流通物;

(二)抵债资产欠缴和应缴的各种税收和费用已经接近、等于或者高于该资产价值的;

(三)权属不明或有争议的资产;

(四)伪劣、变质、残损或储存、保管期限很短的资产;

(五)资产已抵押或质押给第三人,且抵押或质押价值没有剩余的;

(六)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依法被以其他形式限制转让的资产(我行有优先受偿权的资产除外);

(七)公益性质的生活设施、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等;

(八)法律禁止转让和转让成本高的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

(九)已确定要被征用的土地使用权;

(十)其它无法变现的资产。

第十一条 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原则上不能单独用于抵偿债务,如以该类土地上的房屋抵债的,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一并用于抵偿债务,但应首先取得获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并在确定抵债金额时扣除按照规定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

第十二条 股权、专利权以及其它市场风险较大、保管处臵困难的无形资产原则上不得用于抵偿债务。

第十三条 各支行、营业部办理以物抵债前,应当进行实地调查,并到有关主管部门核实,了解资产的产权及实物状况,包括资产是否存在产权上的瑕疵,是否设定了抵押、质押等他项权利,是否拖欠工程款、税款、土地出让金及其他费用,是否涉及其他法律纠纷,是否被司法机关查封、冻结,是否属限制、禁止流通物等情况。

第十四条 各支行、营业部应对抵债资产建立登记制度,并对每笔以物抵债设定抵债资产收取责任人,负责以物抵债的申报和抵债资产的收取、移交、登记等工作。收取责任人发生变动的,应由各支行、营业部风险部负责人在认定分清责任后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五条 合理确定抵债金额

(一)协议抵债的,原则上应在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值的基础上,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确定抵债金额。评估时,应要求评估机构以公开市场价值标准为原则,确定资产的市场价值,在可能的情况下应要求评估机构提供资产的快速变现价值。抵债资产欠缴的税费和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应在确定抵债金额时予以扣除。

(二)采用诉讼、仲裁等法律手段追偿债权的,如债务人和担保人确无现金偿还能力,要及时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对债务人、担保人的财产进行拍卖或变卖,以拍卖或变卖所得偿还债权。若拍卖流拍后,要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或司法惯例降价后继续拍卖。确需收取抵债资产时,应比照协议抵债金额的确定原则,要求法院、仲裁机构以最后一次的拍卖保留价为基础,公平合理地确定抵债金额。

第十六条 各支行根据抵债资产价值和损失比率,要制定抵债资产收取方案,以正式行文的方式上报总行风险管理部审查并呈请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十七条 根据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批同意的意见,总行合规部审核抵债协议,协助经办部门与抵债人签订正式抵债协议,办理抵债资产的所有权或处臵权转移手续。

第四章 抵债资产的保管

第十八条 各支行、营业部按照有利于抵债资产经营管理和保管的原则,在取得抵债资产15个工作日内,确定抵债资产经营管理责任人,指定保管责任人,并明确各自职责。

抵债资产经营管理责任人负责提出经营处臵方案及组织方案的报批、实施等工作。

保管责任人负责抵债资产的检查、登记、日常保养和维护,及时向经营管理责任人反映抵债资产价值的变化情况。 经营管理责任人及保管责任人发生变动的,应由部门主管人员在认定分清责任后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九条 在办理抵债资产接收后各支行、营业部应根据抵债资产的类别(包括不动产、动产和权利等)、特点等决定采取上收保管、就地保管、委托保管等方式,并报总行风险管理部备案。

抵债资产采取以租代管进行管理的,管理期间产生的收入应严格按照相关会计制度及时入账,禁止截留或变相截留收入。

第二十条 在抵债资产的收取直至处臵期间,各支行、营业部应妥善保管抵债资产,对抵债资产要建立定期检查、账实核对制度。

(一)各支行、营业部要根据抵债资产的性质和状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掌握抵债资产实物形态及价值形态的变化情况,及时发现影响抵债资产价值的风险隐患并采取有针对性的防范和补救措施。

(二)保管责任人、经营管理责任人与会计部门每个季度应至少组织一次对抵债资产的账实核对,并作好记录。核对应做到账簿一致和账实相符,若有不符的,应查明原因,及时报告并据实处理。

第二十一条 抵债资产相关权属证明原件视同有价单证进行妥善保管,出入库应做好登记。

第五章 抵债资产的处置

第二十二条 抵债资产的处臵坚持总行“统一管理、集中经营、公开透明、有效处臵、减少损失”的原则,避免暗箱操作,防范道德风险。

第二十三条 抵债资产收取后应尽快处臵变现。以抵债协议书生效日或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抵债的终结裁决书生效日,为抵债资产取得日,在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不动产原则上应自取得日起2年内予以处臵;动产原则上应自取得日起1年内予以处臵;存在有效期限的权利资产应在其有效期内尽快处臵;其他形式的抵债资产在征得有关部门同意的情况下,视其情况而定,但最长不得超过2年。

第二十四条 各支行、营业部根据抵债资产处臵方式、预计损失比率,要制定抵债资产处臵方案,并以正式行文的方式上报总行风险管理部审查后呈请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五条 根据风险管理委员会对各支行、营业部上报抵债资产处臵方案审批同意的意见,申报支行、营业部应及时组织对抵债资产处臵变现。

第二十六条 抵债资产原则上应采用公开拍卖方式进行处臵。选择拍卖机构时,要在综合考虑拍卖机构的业绩、管理水平、拍卖经验、客户资源、拍卖机构资信评定结果及合作关系等情况的基础上,择优选用。

抵债资产拍卖原则上应采用有保留价拍卖的方式。确定拍卖保留价时,要对资产评估价、同类资产市场价、意向买受人询价、拍卖机构建议拍卖价进行对比分析,考虑当地市场状况、拍卖付款方式及快速变现等因素,合理确定拍卖保留价。 不适于拍卖的,可根据资产的实际情况,采用协议处臵、招标处臵、打包出售、委托销售等方式变现。采用拍卖方式以外的其他处臵方式时,应在选择中介机构和抵债资产买受人的过程中充分引入竞争机制,避免暗箱操作。

第二十七条 抵债资产收取后原则上不能对外出租。因受客观条件限制,在规定时间内确实无法处臵的抵债资产,为避免资产闲臵造成更大损失,在租赁关系的确立不影响资产处臵的情况下,可在处臵期限内暂时出租。

第二十八条 对抵债资产收取时间较长,且因市场价格变动较大等因素不能估计其处臵价格的,可选择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价值可用于处臵价格的参考。

第六章 抵债资产的统计报告制度

第二十九条 各支行、营业部应建立抵债资产报告制度。风险管理部门负责收集、汇总和向总行风险管理部上报《抵债资产情况统计表》,总行风险管理部定期向分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报抵债资产变动情况。

第七章 账务处理

第三十条 各支行、营业部以抵债资产取得批准日为所抵偿贷款的停息日。在取得抵债资产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严禁违规账外核算。

第三十一条 抵债资产收取、保管、处臵过程中涉及的有关费用及收入、帐簿核对登记、账务处理等事项,严格按照相关会计核算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各支行、营业部取得抵债资产时,按实际抵债部分的贷款本金和已确认的表内利息作为抵债资产入账价值。为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抵债资产欠缴的税费、垫付的诉讼费用和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计入抵债资产价值。按抵债资产入账价值依次冲减贷款本金和应收利息。

在取得抵债资产过程中向债务人收取补价的,按照实际抵债部分的贷款本金和表内利息减去收取的补价,作为抵债资产入账价值;如法院判决、仲裁或协议规定我行须支付补价的,则按照实际抵债部分的贷款本金、表内利息加上预计应支付的补价作为抵债资产入账价值。抵债金额超过债权本息总额的部分,待抵债资产处臵变现后,将变现所得价款扣除抵债资产在保管、处臵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加上抵债资产在保管、处臵过程中的收入后,将实际超出债权本息的部分退给对方,不得先行向对方支付补价。

第三十三条 抵债金额超过贷款本金和表内应收利息的部分,在未实际收回款项时,暂不确认为利息收入,待抵债资产处臵变现后,再将实际可冲抵的表外利息确认为利息收入。

第三十四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债权与债务关系已完全终结的情况外,抵债金额不足冲减债权本息的部分,应继续向债务人、担保人追偿,追偿未果的,按规定进行核销和冲减。

第三十五条 抵债资产保管过程中发生的费用计入营业外支出;抵债资产未处臵前取得的租金等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处臵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从处臵收入中抵减。

第三十六条 抵债资产处臵时,抵债资产处臵损益为实际取得的处臵收入与抵债资产净值、变现税费以及可确认为利息收入的表外利息的差额,差额为正时,计入营业外收入,差额为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三十七条 各支行、营业部应当在每季度末对抵债资产逐项进行检查,对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如已计提减值准备的抵债资产价值得以恢复,应在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增加当期损益。抵债资产处臵时,应将已计提的抵债资产减值准备一并结转损益。

第八章 审查审批

第三十八条 抵债资产自用审批、审查

各支行、营业部原则上不得擅自使用抵债资产,确因经营管理需要将抵债资产转为自用的,需由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批同意后,按照新购固定资产办理相应的固定资产构建审批手续。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总行对抵债资产收取、保管和处臵情况进行检查。在收取、保管、处臵抵债资产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截留抵债资产经营处臵收入的;

(二)擅自动用抵债资产的;

(三)未经批准收取、处臵抵债资产的;

(四)恶意串通抵债人或中介机构,在收取抵债资产过程中故意高估抵债资产价格,或在处理抵债资产过程中故意低估价格,造成我行资产损失的;

(五)玩忽职守,怠于行使职权而造成抵债资产毁损、灭失的;

(六)擅自将抵债资产转为自用资产的;

(七)其他在抵债资产的收取、保管、处臵过程中,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解释、修订。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抵债资产登记台帐

2.抵债资产收取方案内容及格式 3.抵债资产处臵方案内容及格式 4.抵债资产情况统计表

5.抵债资产收取情况申报表(申报收取方案附件)

6.抵债资产处臵情况申报表(申报处臵方案附件)

第二篇:商业银行抵债资产税收处理及纳税筹划

安志新

长期以来,各大商业银行在信贷资产清收过程中,由于债务人或担保人无力用货币资金清偿贷款,为最大限度的减少信贷资产损失,被迫接受了大量的抵债资产。抵债资产因形式多样,流转环节繁杂,涉及税种较多,涉税金额较大,其税收处理一直都十分复杂。按照现行税收法规,抵债资产在抵入、持有和处置环节涉及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契税、房产税、印花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教育费附加等多项税费,部分税费甚至在各个环节均可能涉及,如营业税、印花税等,同时还需要缴纳评估费、律师费、过户费等其他费用。因此,近年来有人大代表提出适当免征抵债资产各环节涉及的相关税费,以进一步减少商业银行损失,促进商业银行加快处置不良资产,提高其竞争力。与此同时,国家有关部门也正在积极研究抵债资产的有关涉税问题,准备出台相关的政策加以明确。可见,仔细分析抵债资产的涉税处理问题,探讨抵债资产的纳税筹划方法,无论对于商业银行依法合规纳税,还是对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合理的税收政策均具有借鉴意义。

一、抵债资产的定义和特点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 < 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 [2005)53 号)规定,抵债资产是指银行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从本质上说,抵债资产不是普通企业会计上具有自身特有属性而独立列示的一类资产,而是对银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的统称。因此,作为商业银行的一种特殊资产,抵债资产具有以下特点 :

(一)银行被动获得的一项资产

抵债资产的获取大体可分为银行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议抵债和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裁决抵债,但无论是协议抵债还是裁决抵债都是在债务人、担保人无力以货币资金偿还债务的前提下银行被动实施的资产保全行为。就银行本身来说,只要有一线希望它也宁愿获取货币资金,而不愿接受抵债资产,毕竟接受抵债资产的成本和风险远远高于直接收回货币资金。因此,银行接受抵债资产实属一种不得已而为之的行为。

(二)形式多样,管理难度大,从理论上说,除货币资产以外的其他所有资产均可能成为抵债资产,如房产、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交通工具、办公用品、原材料、产成品、各种对外投资等。按照资产形态划分,抵债资产可分为实物资产和财产权利 ;按流动性划分,可分为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 ;按变现的难易程度划分,可分为易变现资产和难变现资产。由于抵债资产种类繁多,形式多样,尤其是那些不易长期保存、又需要专门保管环境的商品物质,给银行抵债资产的管理增加了很大难度,为确保其价值不受损,商业银行往往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耗费较高的成本。

(三)需尽快处置变现,回笼资金目前我国银行业的经营范围仍集中在金融领域,银行的专长主要是经营货币资产和提供金融服务,而不是经营诸如房地产、宾馆酒店抵债资产。因此,商业银行为了减少经营风险,避免资金损失,必须尽快将抵债资产进行处置变现。同时,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 < 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 的通知》(财金 [2005)53 号)规定,抵债的不动产和股权应自取得日起 2 年内予以处置 ;除股权外的其他权利应在其有效期内尽快处置,最长不得超过自取得日起的 2 年 ;动产应自取得日起 1 年内予以处置。

(四)涉税复杂,通常会出现损失抵债资产的形式多样性和周转环节较多决定了其税收处理的复杂性。

不同类别的抵债资产会涉及不同的税种,并且不同的管理处置方式也会导致不同的税收处理,而且这种税收处理往往不是单一税种的计算 ,而是会涉及多个税种、多项税收政策,给准确计算缴纳相关税费增加了难度。除需要缴纳多项税费外,在实务中抵债资产因各种原因往往会低价高估,加之保管和处置增加的费用,最终通常会给商业银行带来一定的损失。

二、抵债资产的税收处理抵债资产的存续期分为取得、持有和处置三个环节。由于各个环节所代表的经济活动性质不同,因此所涉及的税收处理也不尽相同。为了准确把握抵债资产的涉税处理,必须从其各个流转环节来着手进行分析。

(一)取得环节的税收处理抵债资产的取得环节就是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银行债权的过程。在此环节中,商业银行需要承担的税费主要如下 :1. 营业税。银行取得抵债资

产实际上是以抵债资产作价的金额收回对债务人的债权,该债权包含贷款本金和应收未收利息两部分。根据《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规定,贷款利息收入应按金融业税目和税率 5%计算缴纳营业税,而由于核算期(是否超 90 天)不同,应收未收利息又分为已税利息收入和未税利息收入。因此,抵债资产在取得时需要分不同情况进行营业税处理,具体如下 :

(1)当抵债资产的抵债金额小于贷款本金时,由于银行未收到应收未收利息,应收未收利息就不应确认为银行的利息收入,因此不需要缴纳营业税。此时,若已税的应收未收利息超过核算期限(90 天)或贷款本金到期(含展期)后仍未收回的,可从以后的营业额中减除。

(2)当抵债金额大于贷款本金小于等于应收未收利息时,抵偿的应收未收利息在税收上要确认为利息收入缴纳营业税,但要区分已税和未税应收未收利息收入。已税应收未收利息收入因在计提时已缴纳营业税,不需再缴纳营业税 ;而未税应收未收利息收入则应在取得抵债资产时计入利息收入缴纳营业税。

(3)当抵债金额大于贷款本金和应收未收利息(债权金额)时,超出的部分为债务人所有,如不退还给债务人,则应确认营业外收入,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2.企业所得税。抵债资产取得环节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同营业税一样,需要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抵债金额高于债权金额。凡退还给原债务人的部分,不作为应税收入 ;不退还给原债务人的部分,应计入应税收入,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抵债金额低于债权金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应当作为呆账损失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 印花税。在实施以物抵贷的过程中,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实际上是转移了抵债资产的所有权(土地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发生产权转移的,应就双方订立的产权转移书据,按产权转移税目以产权转移书据所载金额缴纳万分之五的印花税。这里的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版权、商标专利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五项,而财产所有权书据主要是指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不动产、动产转移所书立的书据。

4. 契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承受土地、房屋权属时,受让方要按成交价格的 3%5%缴纳契税。但国家为了支持企业重组改制,对债权人承受关闭、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给予免征契税的优惠政策,不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规定,此优惠政策只持续到 2008年 12 月 31 日。

5. 替债务方缴纳的税费。在抵债资产取得环节,抵债企业将抵债资产抵偿银行债务的行为在税收上通常被认定为视同销售,因此,除了商业银行需缴纳上述列举的税费外,作为销售方的抵债企业也应当缴纳相应的税费。但此时大多数抵债企业要么经营不善、财务恶化,要么停止经营、破产倒闭,根本无力缴纳

相关税费,即便是继续经营的企业通常也不愿主动履行自己的纳税义务。此时,商业银行为了尽快收回债权,完善抵债资产的产权,就不得不先行替抵债企业缴纳相关税费,以确保抵债资产能顺利过户到自己名下。尽管财政部《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中规定,抵债资产欠缴的税费和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应在确定抵债金额时予以扣除,但在实际中由于抵债资产的价值一般不会超过商业银行的债权金额,因此,抵债资产欠缴的税费抵减抵债金额结果通常只能是加大呆账损失金额,最终仍要商业银行来承担。

(二)持有环节的税收处理商业银行取得的抵债资产主要包括房产、土地使用权以及交通工具等,这些资产不仅单笔金额较大,而且还要办理复杂的登记手续,处置起来需要耗费一定的时间,因此在取得后很难立即变现。在抵债资产的持有期间,为提高抵债资产的利用效率,避免资产闲置造成更大损失,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商业银行会在抵债资产处置前将其出租或自用,因此需要缴纳相应的税费。抵债资产持有环节的税收处理如下 :

1. 营业税。商业银行在抵债资产处置前将其用于出租而获得的租金收入,应按租赁业税目和税率 5%计征营业税。

2. 企业所得税。通常情况下,抵债资产持有环节不涉及具体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但在因出租而获得收益的情况下,应将收益和对应的费用支付按规定计入应税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抵债资产大都会尽快处置,在持有期间对其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并无太大的实际意义,因此,除抵债资产自用外,商业银行在进行会计处理和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项目时,一般不考虑抵债资产的折旧或摊销费用。

3. 印花税。抵债资产出租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列举的租赁合同税目,以租金收入和千分之一的税率计算缴纳印花税。

4. 房产税。如抵债资产为房产,无论是否出租均要按规定缴纳房产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 12%。未出租的则按抵债房产抵入时的作价一次减除 10%至 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税率为 1.2%。

5. 土地使用税。如抵债资产为房地产,则应按照占用的土地面积缴纳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的税率以各地方政府规定的标准为准。

6. 车船使用税。如抵债资产为车船等交通工具,并正在被使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缴纳车船使用税。

(三)处置环节的税收处理抵债资产处置环节的税收处理同取得环节基本一致,只是在取得环节作为受让方的商业银行在此环节中变为了转让方。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商业银行处置抵债资产应视同销售处理,相关税收处理如下 :

1. 增值税。当处置的抵债资产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缴纳增值税。由于商业银行提供的是金融服务,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因此通常按小规模纳税人的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2. 营业税。根据营业税有关规定,销售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要按规定缴纳营业税。但不同的应税抵债资产计算营业税税基时会有所不同,具体如下 :(1)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3]16 号)规定,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即差额征税。(2)其他无形资产。除土地使用权外,转让抵债的版权、商标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权利资产时,应以转让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即全额征税。

3. 企业所得税。抵债资产处置时,实际取得的处置收入减去抵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变现税费后的差额应计入应税所得。差额为正时,为抵债资产处置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一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差额为

负时,为抵债资产处置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按《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 13号令)规定,自行申报税前扣除。

4. 印花税。抵债资产处置环节涉及的印花税处理同取得环节基本一致。

5. 土地增值税。当处置的抵债资产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由于土地增值税计算复杂,在实务中通常会按处置收入的一定比例征收,具体的计征办法应按照各地政府或税务机关的有关具体规定执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以上三个环节中除了需要缴纳上述税费外,还需要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在部分地区还需要依据增值税、营业税的纳税额计算缴纳防洪费等其他附加费用。

三、抵债资产的税收筹划面对抵债资产所承担的较重税收负担,商业银行有必要在确

保不违反国家税收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实施纳税筹划,合理调整自己的经营管理活动,优化业务流程,以便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抵债资产税负。抵债资产的纳税筹划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

(一)审慎开展以物抵贷,严把抵债资产接收关商业银行在放贷后,应尽可能地收回货币资产,这样才能从根本上避免抵债资产带来的税负增加问题。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接受抵债资产,应当坚持 “从严控制、效益优先” 的原则,要全面分析以物抵贷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损益情况,坚持接收价值高、产权完整、易保管、易变现的抵债资产,与抵债企业合理分摊税费,公允确定抵债资产价值和抵债金额,从而为抵债资产的税收筹划奠定一个良好基础。

(二)尽量减少流转环节,避免出现重复纳税由于抵债资产目前按视同销售一般货物或资产进行税收处理,多一道环节,相应就会多缴纳一次流转税。因此,为了有效减少抵债资产的税费,应当尽量减少抵债资产的流转环节。比如,直接将抵债资产从抵债企业转让给第三方,避免过户环节带来的流转税。

(三)尽快将其处置变现,尽早收回货币资金抵债资产的尽快处置变现不仅是监管部门的要求,而且也将获得税收上的好处。它包含两层涵义 :一是在抵入时,向法院申请将作为抵债资产的标的物进行拍卖,以拍卖收入来抵偿银行债务。以前面的例子,如果银行申请法院将抵债房产拍卖后所得抵偿债务,则只需缴纳未税利息收入应纳的营业税 5 万元,相比前面的处理方式节税效果是显而易见的。二是银行接受抵债资产后,应尽快处置变现,这样一方面会减少各项财产税的支出,另一方面也避免资产闲置,减少非生息资产,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四)争取税收优惠政策,合理减轻税收负担争取税收优惠政策往往是一种最为有效和彻底的纳税筹划方式,当然并非所有事项都能获得税务机关的认同和支持。由于商业银行抵债资产业务与一般商品销售存在一定本质差异,加上目前抵债资产税负确实过重的现实,商业银行可以向有关税务主管机关进行反映,争取获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2002 至 2005 年,天津市规定金融企业接受和处置抵债的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免征契税和印花税,处置收入免征营业税,抵债房地产闲置期间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抵债房地产用于租赁的,第一年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又如吉林省地税局规定商业银行闲置的抵债房屋和土地,可于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由各商业银行的省级分行统一汇总后向省地方税务局提出减免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申请。

需要强调的是,抵债资产纳税筹划的根本目的不应只是少缴税款,而应当是抵债资产综合收益的最大化。因此,抵债资产的纳税筹划必须联系抵债资产的整个业务流程,通过比较最终变现后获得的收益大小来选择最优的纳税筹划方案.

第三篇:商业银行低债资产会计与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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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低债资产会计与税务处理

作者:苏喜兰

来源:《财会通讯》2010年第06期

抵债资产是商业银行的特殊资产,是银行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是商业银行处理不良信贷资产的重要手段之一。关于抵债资产的会计处理,2005年财政部发布的《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2006年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以下简称准则)在“抵债资产”会计科目中规范了抵债资产取得、持有及处置等的会计处理。准则和办法的根本分歧在于抵债资产入账价值的计量、持有期间收益成本的处理等,这种不同依据的处理影响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而抵债资产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间的差异也导致了银行损益计算和应纳税额计算的差异。

一、商业银行抵债资产的会计处理

(一)抵债资产的取得准则规定,企业取得的抵债资产,按抵债资产的公允价值,借记“抵债资产”科目,按相关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贷款损失准备”、“坏账准备”等科目,按相关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贷款”、“应收手续费及佣金”等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费”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如为贷方差额,应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办法规定,银行取得抵债资产时,按实际抵债部分的贷款本金和已确认的表内利息作为抵债资产入账价值。银行按抵债资产入账价值依次冲减贷款本金和应收利息。银行在取得抵债资产过程中向债务人收取补价的,按照实际抵债部分的贷款本金和表内利息减去收取的补价,作为抵债资产入账价值;如法院判决、仲裁或协议规定银行须支付补价的,则按照实际抵债部分的贷款本金、表内利息加上预计应支付的补价作为抵债资产入账价值。抵债金额超过债权本息总额的部分,不得先行向对方支付补价,如法院判决、仲裁或协议规定须支付补价的,待抵债资产处置变现后,将变现所得价款扣除抵债资产在保管、处置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加上抵债资产在保管、处置过程中的收入后,将实际超出债权本息的部分退给对方。抵债金额超过贷款本金和表内利息的部分,在未实际收回现金时,暂不确认为利息收入,待抵债资产处置变现后,再将实际可冲抵的表外利息确认为利息收入。除法律法规规定债权与债务关系已完全终结的情况外,抵债金额不足冲减债权本息的部分,应继续向债务人、担保人追偿,追偿未果的,按规定进行核销和冲减。

无论准则还是办法,对银行为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抵债资产欠缴的税费、垫付的诉讼费用和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均计入抵债资产价值。

笔者认为,抵债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贷款损失准备将用来弥补抵债资产入账价值与原贷款本金余额之间的损失缺口,在抵债资产收取阶段即对抵债资产入账价值与原债权账面价值的

差额部分进行相关损益的确认计量。明确区分核算贷款转为抵债资产发生的损益和抵债资产处置损益,遵循权责发生制的会计基础,反映的会计信息更为明晰。关于抵债资产入账价值与所抵偿债务的本金与利息、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间差额的处理,准则不再将此差额确认利息收入,而是冲减资产减值损失,实际上给商业银行提供了税收优惠,减少了商业银行利息净收入,进而减少应缴的营业税,但对所得税没有影响。

需要注意的是,对银行依法取得并准备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的股权投资,准则中没有涉及,应按《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处理,即将债权转为股权的,应将因放弃债权而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确认为股权投资,重组债权金额(包括本金及欠息)与股权投资之间的差额,冲减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计人营业外支出;冲减资产减值准备后仍有余额的,应予转回并抵减当期资产减值损失。未对重组债权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重组债权金额与股权投资之间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支。但由于抵债资产持有期限的规定,这类股权不能作为长期投资,而要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进行核算。

(二)抵债资产的保管抵债资产收取后原则上不能对外出租。因受客观条件限制,在规定时间内确实无法处置的抵债资产,为避免资产闲置造成更大损失,在租赁关系的确立不影响资产处置的情况下,可在处置时限内暂时出租。准则规定,抵债资产保管过程中发生的费用计入其他业务成本;抵债资产未处置前取得的租金等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办法规定,抵债资产保管过程中发生的费用计入营业外支出;抵债资产未处置前取得的租金等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处置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从处置收入中抵减。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持有期间产生的收入是否属于营业额。按照准则的规定,抵债资产持有期间取得的收入将增加商业银行的营业额,进而增加营业税,这也体现出要求银行收取抵债资产后应及时进行处置,尽快实现抵债资产向货币资产有效转化的初衷。

(三)抵债资产减值准则和办法对抵债资产减值的处理方法相同。银行应当在每季度末对抵债资产逐项进行检查,对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如已计提减值准备的抵债资产价值得以恢复,应在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增加当期损益。抵债资产处置时,应将已计提的抵债资产减值准备一并结转损益。需要注意的是,因为银行持有抵债资产的时间较短,如果抵债资产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时,发生减值的处理同上,而不是按长期资产减值处理。

(四)抵债资产的处置收取抵债资产后应及时进行处置,尽快实现抵债资产向货币资产的有效转化。准则规定,处置抵债资产时,处置收入与抵债资产账面余额及处置环节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间的差额,计人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科目。取得抵债资产后转为自用的,应在相关手续办妥时,按转换日抵债资产的账面余额,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抵债资产”科目。已计提抵债资产跌价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跌价准备。办法规定,抵债资产处置时,抵债资产处置损益为实际取得的处置收入与抵债资产净值、变现税费以及可确认为利息收入的表外利息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准则与办法关于抵债资产处置的处理基本一致,只是办法规定更具体,涉及了存在补价时的处理。

(五)抵债资产的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应用指南规定,抵债资产以入账价值扣除其减值准备在资产负债表中列入“其他资产”项目。同时在附注中列示其他资产的明细资料,包括期初、期末账面价值,并且对抵债资产的类别、减值准备计提、本年处置情况及未来处置计划等同时予以披露。

二、商业银行抵债资产的税务处理

(一)营业税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凡在规定的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90天)内发生的应收利息,均应按规定申报交纳营业税;贷款应收利息自结息之日起,超过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或贷款本金到期(含展期)后尚未收回的,按照实际收到利息申报交纳营业税。抵债资产取得环节,分解为按公允价值取得非现金资产,再以与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相当的金额偿还债务两项经济业务进行税务处理。抵债资产包含的未税利息收入应在收回抵债资产时确认,计算缴纳营业税。在通过司法程序获得抵债资产时,债务方往往不配合,或债务人已关闭破产,在此环节应由债务人缴纳的抵债资产营业税等相关税金,往往由金融企业代缴。抵债资产持有过程中,具备条件的房产、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交通工具、商品物资等抵债资产可以用于出租,按租赁业计征营业税。抵债资产处置环节,营业税税收处理分为以下三种情况:转让抵债的专利权、商标权等权利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属营业税转让无形资产税目时(不含土地使用权),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以转让取得收入为计税价格计算缴纳营业税。处置抵债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时,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这是在抵债资产处置中特别需要注意的税收政策。转让抵债取得的股权时,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二)房产税取得环节,应按取得抵债资产时的公允价值计价缴纳房产税。持有环节,抵债房产出租的,应该交纳城填土地使用税,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2%。未出租的则按金融企业会计账簿抵债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税率为1.2%。

(三)所得税取得环节,以抵债资产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将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贷款的账面价值及表内应收利息)与收到抵债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的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额。持有环节,抵债资产持有环节的收益(如抵债资产用于租赁发生的其他业务收入扣除发生的相关其他业务成本)应按规定计入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处置环节,商业银行处置抵债资产取得的收入应计入所得税计税收入,同时按照抵债资产取得环节确定的计税成本结转。

(四)其他税费(1)契税。取得环节,商业银行获得土地、房屋等抵债资产的所有权时,应按成交价格的3%~5%缴纳契税。(2)印花税。印花税在三个环节中均有涉及。根据税法规定,因借款方无力偿还借款而将抵押财产转移给贷款方,应就双方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按产权转移书据计税贴花,就所载金额缴纳万分之五的印花税。将抵债资产出租时,应按租赁合同缴纳印花税。转让抵债财产所有权,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签订的书据,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3)增值税。处置抵债资产税收处理上属于销售行为,当处置的

抵债资产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时按小规模纳税人规定缴纳增值税。另外,抵债资产在取得、持有及处置各个环节均应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三、商业银行抵债资产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分析

(一)取得环节抵债资产包含的未税利息收入的确认税法规定,在取得环节抵债资产包含的未税利息收入应在收回抵债资产时确认,计算缴纳营业税。而准则规定,上述未税利息收入在抵债资产处置时确认为利息收入。会计与税法的不同规定,影响银行营业额及应缴纳的营业税。如果该抵债资产当期没有处置还会影响银行损益及所得税。

(二)抵债资产减值的处理抵债资产发生减值时,按会计准则规定计提减值损失会减少银行利润总额,但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计提的减值准备,因此造成会计利润与计税利润的差异,形成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

第四篇:银行抵押资产变卖抵债顺序

第六章 抵债资产处置

第三十八条 抵债资产取得后应尽快处置变现,对我行产权明晰、手续完善、易于保管并有升值空间的抵债资产暂缓处置,保留升值空间,对我行无产权或手续不完善的;不易保存、管理;易损耗、易贬值的抵债资产及时进行处置,把抵债资产损失降到最低。

第三十九条 抵债资产处置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原则上应采用公开拍卖方式进行处置。拍卖应采用有保留价拍卖的方式,保留价由风险资产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四十条 不适于拍卖的资产,可在充分引入竞争机制的基础上通过协议转让、招标处置、委托销售、打包出售等方式一次或分次处置。

第四十一条 审查(审批)抵债资产处置方案时,要重点审查资产处置是否及时,处置过程是否公开、公正、合法、合规,处置价格、付款方式是否合理等。

第四十二条 抵债资产处置完毕后,处置款项要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收回;由于款项筹措等原因需要推延的,要重新订立合同并收取相应的违约金。分期收回的处置款项回收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四十三条 抵债资产原则上不准自用,抵债资产确需自用的,必须按照先报批、后使用的原则,根据本行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报经批准转入固定资产后方能使用,并按有关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十四条 抵债资产原则上不得出租。对确需出租的抵债资产,必须按抵债资产处置流程审批办理。

已出租的抵债资产要加强管理,指定专人至少每季度对出租资产进行现场检查,记录使用情况,防止抵债资产因出租出现毁损、贬值等情况。租赁合同到期后原则不得续租,不得因资产出租影响处置。

第四十五条 抵债资产变现后,不足偿还贷款本息的,必须坚持“先收贷款本金,后收贷款利息的原则”。处置抵债资产取得变现收入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处理抵债资产所需的税金及处置费用;

(二)偿还借款人所欠贷款本金;

(三)偿还借款人所欠贷款利息;

(四)变现收入偿还借款人所欠贷款本金及利息后仍有剩余的,可按借贷双方事前签订的有关协议处理,作为本行的当期收入或退还借款人。

第四十六条 抵债资产变现后收入不足以偿还借款人所欠贷款本金的部分,又无法继续追偿的,其差额损失部分按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 处置流程

(一)申请。由风险资产集中管理岗提出处置预案申请,提交抵债资产处置预案报告,签订处置意向书,撰写抵债资产处置预案报告。处置预案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抵债的基本情况、入账时间、入账金额;抵债资产现状、抵债资产保管及认定情况;处置预案可行性分析;处置方式、购买对象、价格、税费的分担情况、预计损失、付款方式等。 申报处置的抵债资产资料还英包括抵债资产接收时的申报审批资料;拟处置抵债资产清单及图片;拟处置抵债资产权属证明及评估报告。

(二)审查、审议。合规风险管理部对处置预案的可行性、必要性、合规性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对抵债业务处置的全过程以及先关法律未见的合法性、有效性依法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后,在“抵债资产接收、处置预案申报审批表”相关意见栏内签署具体意见,并由经办人、负责人、合规风险管理部签章,提交风险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 风险资产管理委员会对处置抵债资产申请申报材料、处置价格的合理性及预计损失情况进行审议,并对预计处置损失做出具体的财务安排,出具风险资产管理委员会会议纪要,提交行长审批

(三)审批。抵债资产接收预案经风险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本行行长进行审批,在“抵债资产接收、处置预案申报审批表”审批意见栏内签署具体意见、签字并加盖公章。

(四)实施处置方案。处置方案申请经审批同意后,由风险资产集中管理岗根据处置预案确定的方案,按相应才操作程序实施,直至完成处置方案所达到的目标。 抵债资产处置后,合规风险管理部应及时对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1、拍卖的归档资料主要有:拍卖成交通知书、拍卖成交确认书、评估报告、公证书、公告复印件、委托拍卖合同、移交单、会计入账凭证等资料。

2、协议转让的归档材料主要有:转让协议书、评估报告、会计入账凭证等相关资料。

(五)账务处理。

1、处置收入低于记账价值但等于或高于贷款本金时,其净收入与计帐价值的差额冲减当期利息收入。

2、处置收入低于记账价值及贷款本金,同时贷款本金不低于记账价值时,其净收入与贷款本金之间的差额应冲销呆账准备金;贷款本金与记账价值的差额,作冲减当期利息收入处理。

3、处置收入高于记账价值以及贷款本金,且贷款本金低于或等于抵债资产价值时,其净收入与记账价值的差额,作增加当期利息收入处理。 其净收入与记账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冲销呆账准备金。

5、处置收入高于抵债资产的记账价值及贷款本金,同时贷款本金还高于抵债资产记账价值时,其净收入与贷款本金之间的差额部分作增加当期利息收入处理,贷款本金与记账价值的差额作增加当期呆账准备金处理。

6、处置收入高于记账价值但又低于贷款本金,其净收入与记账价值的差额作增加当期呆账准备金处理。

第七章 抵债资产出租

第四十八条 抵债资产原则上不得出租。

第四十九条 对确需出租的抵债资产,必须按抵债资产出租流程办理,风险资产集中管理岗对已出租的抵债资产要加强管理,至少每季对出租资产进行现场检查,记录使用情况,防止抵债资产因出租出现毁损、贬值等情况。租赁合同到期后原则上不得续租,不得因资产出租影响处置。

第五十条 风险资产集中管理岗应综合考虑市场同类资产的有关情况、抵债资产所处位置、使用价值、出租期限长短等因素,确定租金价格,并由风险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审批。 第五十一条 交通工具、低值易耗品类抵债资产不得出租。 第八章 抵债资产的核算

第五十二条 本行以抵债资产取得日为所抵偿贷款的停息日。应在取得抵债资产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严禁违规账外核算。

第五十三条 抵债资产当即变现的,其变现所取得的净收入,要按会计制度规定处理。对高于抵债资产计价价值部分可按借贷双方事前签订的贷款合同或协议中的有关规定,作为本行的当期收入或退还借款人。

第五十四条 取得抵债资产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应从抵债资产的价值中优先扣除,并以扣除有关费用后的净值作为计价价值计入待处理抵债资产。

第五十五条 取得不能当即变现的抵债资产,应根据其计价价值的大小,冲减贷款本金与应收利息,并按实际情况做好抵债资产待变现利息的核算。其中:冲减贷款本息不足的,不足部分作为呆账或坏账按规定进行核销;冲减贷款本息有结余的,结余部分暂作为本行的负债,待抵债资产变现后再按借贷双方事前签订合同或协议的有关约定,作为本行的当期收入或退还借款人。

第五十六条 取得不能当即变现的抵债资产按规定变现后,其变现净收入,应按规定冲减抵债资产的计价价值,冲减后的差额按财务制度规定作好账务处理。

第五十七条 抵债资产在变现前所发生的与之相关的收入或支出,分别计入营业外收支。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XXX银行负责解释、说明和修改。

第五篇:中国农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抵债资产的管理,积极保全银行资产,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中国农业银行基本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是指我行在依法收贷过程中,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用于抵偿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借款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有效的资产。包括动产、不动产、无形资产三大类。第三条 抵债资产的管理遵循审慎接收、妥善保管、有效处置的原则。

第二章 抵债资产的接收

第四条 抵债资产的接收包括以下四种情况:

(一)借款人、担保人因资不抵债或其他原因关停倒闭或被宣告破产,经合法清算后,银行依法取得抵债资产;

(二)银行通过诉讼或仲裁渠道主张债权,经法院判决、裁定、调解或仲裁机构裁决,取得抵债资产;

(三)抵押、质押贷款到期,借款人和担保人无法以货币资金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抵押物、质物又不能及时变现,经与抵押人或质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或质物折价抵偿银行贷款本息;

(四)借款人和担保人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濒临倒闭,确实无法以货币资金清偿贷款本息,银行与借款人或担保人协商,签订以资抵债协议,取得抵债资产的所有权。

第五条 除第四条第

(一)款规定的情形外,接收抵债资产,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项条件:

(一)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法以货币资金清偿贷款本息,不实施以资抵债,将使我行债权遭受更大损失;

(二)借款人或担保人提供的抵债资产或用以抵债的抵押物、质物暂时无法变现;

(三)取得的抵债资产必须具有一定的价值和使用价值,能够在未来一定时间内转让变现;

(四)抵债资产接收价格的确定必须坚持公平合理、市场公允、价值相符的原则。第六条 以下资产不得接收为抵债资产:

(一)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资产;

(二)依法不得转让的资产;

(三)其他不宜抵债的资产。

第七条 抵债资产以法院裁判价格或双方协议价格作为接收价格,列入待处理抵债资产,同时等额冲减贷款本金和应收利息。

法院裁判价格和双方协议价格均应以有资产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的合理评估为基础,扣除抵债资产接收、管理和处置过程中将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 抵债资产的接收价格高于全部贷款本息(含表外利息)的差额在抵债资产处置变现前,不得以货币资金退还给借款人或担保人。

第九条 抵债资产的接收价格低于全部贷款本息(含表外利息)的差额要继续追索,符合呆、坏账核销条件的按规定程序核销。

第十条 协议接收抵债资产由经营行客户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逐级上报从事资产风险监管工作的有权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抵债资产的接收权限:接收单个借款人抵债资产总价格在3000万元以下的,由一级分行审批;接收单个借款人抵债资产总价格在3000万元以上的(含3000万元)报总行审批。

一级分行根据工作需要可向二级分行转授权。

经营行无接收抵债资产的审批权限。

第十二条 经营行应当提供的上报材料包括:

(一)申请接收抵债资产的报告;

(二)接收抵债资产审批表(见附件1);

(三)借款合同、借据和有关记账凭证的复印件;

(四)借款人、担保人上和上期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财务报表或已破产(关闭)的证明;

(五)拟抵债资产市值情况及变现能力预测;

(六)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七)接收抵债资产意向书;

(八)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法院判决接收抵债资产可不上报审批,但应报上级行备案。3000万元以下抵债资产的接收应在接收后7个工作日内上报一级分行备案;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抵债资产的接收应在接收后15个工作日内上报总行备案。

第十四条 抵债资产接收后要及时办理有关过户手续。

抵债资产过户费用及抵债资产接收过程中的其他费用可在其他应收款科目中垫付,待抵债资产处置变现后冲回。

第三章 抵债资产的管理

第十五条 经营行应当指定有关部门和人员对接收的抵债资产进行管理,并落实管理责任。第十六条 经营行对接收的抵债资产应当分类建立卡片或登记簿,详细记录抵债资产的名称、数量、类别、性能、保管方式、入账价格、取得时间、处置情况、管理人等。定期向上级行资产风险监管部门报送有关统计报表。

第十七条 抵债资产由我行自行管理。确需委托他人管理的,应当订立委托管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管理人要认真履行管理职责,保证抵债资产完好无损,对需保养、维修的要及时保养、维修,对管理期间抵债资产价值可能发生的重大变化要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管理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出借、赠送抵债资产。

第十九条 抵债资产要定期盘点。盘点情况要有记录,并与卡片、登记簿、报表核对,做到实物、卡片、登记簿、报表完全一致。

第四章 抵债资产的处置

第二十条 各行接收的抵债资产应当在接收后一年内处置完毕。第二十一条 抵债资产的处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要集体研究决策,依法合规处置。第二十二条 抵债资产的处置应通过中介机构公开拍卖。拍卖底价要经有权行的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或贷款审查委员会)研究决定。

不宜拍卖的抵债资产经有权行的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或贷款审查委员会)研究决定可采取其他方式处置。

第二十三条 抵债资产不得自用。确需自用的要专项申报,并视同于新购固定资产,必须有固定资产购建指标,并按我行购建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及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第二十四条 抵债资产的处置由经营行信贷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从事资产风险监管工作的有权部门审批。

第二十五条 抵债资产的处置权限:单次处置抵债资产接收价格在5000万元以下且预计损失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由一级分行审批。单次处置抵债资产接收价格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或预计损失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报总行审批。

一级分行根据工作需要可向二级分行转授权。

第二十六条 处置抵债资产应当提供的上报材料包括:

(一)申请处置抵债资产的报告;

(二)处置抵债资产审批表(见附件2);

(三)接收抵债资产的协议或法院的有关判决、裁定或调解书;

(四)有权行批准接收抵债资产的文书及抵债资产入账凭证;

(五)拟处置抵债资产清单、登记簿或卡片;

(六)抵债资产处置意向书;

(七)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七条 符合以下情况的抵债资产的处置不需上报审批,经营行可直接处理:

(一)抵债资产为金额较小、不易管理、耗损率较高的流动资产;

(二)抵债资产的处置价格等于或高于抵债资产的接收价格与管理、处置费用之和。

第二十八条 处置抵债资产不需上报审批的,经营行要及时将处置结果报上级行备案。原接收价格在3000万元以下抵债资产的处置要在处置后7个工作日内报一级分行备案;原接收价格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抵债资产的处置要在处置后15个工作日内报总行备案。第二十九条 抵债资产变现收入冲销相关垫付款后,冲减待处理抵债资产。差额经财政专员办审核后,列营业外收支。

第三十条 抵债资产管理和处置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支出和收入列营业外收支。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各行应当建立抵债资产管理工作责任制。要把抵债资产接收、管理、处置和核算等环节的责任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人员。

第三十二条 各行应当建立抵债资产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制度。各级行的资产风险监管部门应定期对抵债资产的接收、管理和处置变现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建立科学的考核指标体系。重点考核抵债资产的处置率和变现率。

抵债资产年处置率=(当年处置抵债资产接收价值的总和/当年待处理抵债资产的月平均余额)×100%

抵债资产年变现率=(当年处置抵债资产的变现价值的总和/当年处置抵债资产的接收价值的总和)×100%

第三十四条 严格抵债资产管理。对在抵债资产接收、管理和处置变现工作中,逃避审批、违规审批甚至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经办人员的责任。

对抵债资产接收、管理和处置过程中失职或徇私舞弊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经济赔偿责任,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制定、解释和修改。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下发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中国农业银行接收抵债资产审批表(略)

2.中国农业银行处置抵债资产审批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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