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兵外出请销假制度

2022-10-02

制度是前人经验与血泪的总结和提炼,是行为的基本准绳,必须执行到位。如何制定一般制度?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民兵外出请销假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第一篇:民兵外出请销假制度

外出请销假制度

一、保安人员外出应执行请假制度,以书面的形式逐级申请。在请假申请表中写清去处、原因及外出时间。

二、请假期间不准私自调换班,备勤期间不予以批假。

三、保安人员外出2小时之内应向当班队长请假,外出2小时以内应向管理处领导请假。

四、假期间按时归队,不准超假,如有特殊原因应提前告知保安队长。

五、假条批准后,保安队长应进行登记。外出归来应及时向队长销假,并在保安队外出人员登记本上销假,注明归队时间。

六、请假外出人员不得携带保安装备及器械,并认真接受门岗的检查。

七、外出期间,如单位发生紧急情况,一经召唤,立即返回,听从调遣。

八、私自离开小区的,一律按旷工处理,若未超过十二小时的扣分,超过请假时间十二小时,按旷工记录;旷工48小时以上按辞工处理。请假未销假的队员扣取当日工资,超时未汇报人员,按旷工处理。

第二篇:二道林场外出请销假制度规定

按照林业局(2007)第30号文件关于《严明工作纪律、转变工

作作风》的要求,为进一步强化纪律观念,规范全场干部、职工外出 行为,经林场领导班子研究决定,制定二道林场职工外出请销假制度 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在职计时人员的考核;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按 林业局关于《领导干部外出请销假的规定》执行。

二、职工因公、因事、因病外出的,需持请假条并注明外出事由、 时间、地点,经场领导批准后方可外出,返回后及时销假。否则旷 工处理。

三、职工因公、因事、因病外出的必须向场长请假。事假者扣发 假期日工资和日绩效工资,请假条在月结前交到林场财务备案,作为 工资核算依据;无故旷工者按《二道林场出勤管理办法》第五条执行。

四、职工因公外出的,需在请假条注明公出事由、时间、地点, 按本规定第三条执行,支付假期的工资和绩效工资,核销往返车费和 宿费。

五、职工因病外出在本系统内按医保规定治疗的,凭住院手续、 诊断证明,林场支付治疗期间病假工资;未按医保规定出系统外治疗 的,凭住院手续、诊断证明,林场支付治疗期间病假工资;在林场卫 生所看病需请假的由卫生所负责人出具证明,林场按病假支付工资。 凡以看病为由,外出从事其他活动的,林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 停发外出期间全部工资和当月绩效工资。

六、林场干部和职工在履行程序后离开工作岗位的必须保持通讯 畅通,随时向场长和书记及主管人员报告所在方位,以便于工作联络 和沟通;凡在离岗期间因个人原因通讯中断、耽误工作的,林场按旷 工规定处理。

七、凡擅离职守,给林场造成经济损失和政治影响的由个人负责, 林场按情节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

以上规定如有违犯,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林场有关规定处 理。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道林场

2011年6月5日

第三篇:员工外出安全及请销假管理暂行规定

九华股份聚龙大酒店员工外出安全及请销假管理

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员工外出安全及请销假管

理,结合相关制度,现制订《安徽九华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聚龙大酒店员工外出安全及请销假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酒店全体员工,各部门根据本规定并结合部门实际对员工进行培训学习。

第二章外出范畴及原则

第三条 因公外出。根据外出地点和时间分为:

(一)到外地出差,且无法于当日返回单位的。

(二)外出执行与工作有关的任务,且当日能够返回单位的,主要包括:

1、到本单位以外的其它单位联系和办理业务;

2、因工作原因需要外出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上下班途中。

(一)正常上下班,岗位实际下班时间为员工上下班止起时间。

池州市范围内上下班途中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小时。在途时间为:在遵循合理路线的前提下,按所乘交通工具的合理时间。

(二)正常值班的,单位事先安排,有计划、有目的、公开发布的值班时间。其上下班时间为该时间段的止起时间,在途时间按

(一)执行。

(三)临时加班的,须经部门经理安排,分管领导批准,并经办公室备案。其上下班时间为该时间段的止起时间,在途时间按

(一)执行。

第五条员工休、事、病、婚、产、丧、探亲等假期间的活动均属非因公活动范围,从离开酒店起至回单位销假止,期间一切行为均不属公职活动,产生后果当事人自行负责。

第六条 员工外出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安全出行、快速高效的原则;

(二)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原则;

(三)事前审批、事后报告的原则。

第七条 员工外出(指因公外出、加班、值班以及休、

病、婚、产、丧、探亲假等,下同)需履行请销假报批程序。

第三章请销假报批程序

第八条 审批权限。

总部员工外出实行四级报批制度:

1、一般员工外出(请假)3天以下(含3天)的,由

部室负责人批准。

2、部室负责人、总监(工会主席)外出(请假)在省

内3天以下(含3天)的,由分管领导批准。

3、部门负责人及以上人员外出(请假)到省外的,以

及员工外出(请假)超过3天以上的,由分管领导审核、总经理批准。

第九条 假期及薪资规定

1、员工出差、加班、值班以及正常休假的薪资待遇,

参照酒店相关规定执行。

2、事假。员工因私事必须本人处理的,每人每月可申

请事假2天,但全年不得超过3次。

3、病假。员工本人因病、伤需住院治疗或病休不能上

班而请假为病假。工伤治疗休息的除外。

4、婚假。员工婚假为3天,符合晚婚条件(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次结婚)增假10天,共计13天。

员工在外地结婚的,可根据实际里程给予在途时间。

婚假必须提前10天通知部门负责人和人力资源部。

5、产假、护理假。

产假,女员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息假为15天。难产增加假期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假期15天。符合晚育条件(已婚妇女满24周岁初次生育

为晚育),可延长产假30天。产假必须提前30天通知部门负责人和人力资源部。

护理假,男员工在妻子生育期间可享受护理假3天,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符合晚育条件的男方享受5天护理假。在外地的可适当给予在途时间。

6、丧假。父母、配偶丧亡可给假5天。祖父母、兄弟

姊妹及子女、岳父母丧亡可给假3天。其他直系亲属丧亡可请事假2天。在外地的可适当给予在途时间。

第十条 特定假(产假、护理假、婚假、丧假)当月不

超过5天的,不扣减当月绩效工资;超过5天不超过10天的,当月绩效按50%计发;超过10天的,不享受当月绩效工资。

第十一条 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工伤假、奖励休息等特殊

情况的,从相关政策规定或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外出办法。

1、员工外出前需填写“聚龙大酒店员工外出登记表”

登记表载明:外出类别、目的地、外出时间、往返路线、所乘交通工具等;外出登记表为每个员工每月的外出记录。外出前需进行外出登记,并由部门负责人签字或分管领导签字认可,方可外出,返回后要及时填写返回时间。此表为每月考勤中的一部分,部门需妥善保存好本部门的外出登记表,进行存档。

2、请假条按照批准权限办理请假手续,其中:婚、产、丧假须先经人力资源部审核,方可办理请假手续。

5、凡外出不请假或请假未批准外出者,均按旷工处理

(急病、重病、临产、住院或特殊事故能够提供证明者除外)。

第十三条 销假制度。

请休假期限结束后员工签到上岗视为自动销假。

第四章员工外出(请假)期间安全规定

第十四条 员工外出提倡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员工上下班(含值班、加班)途中的,要遵循劳动纪律,不得迟到早退,上下班不准偏离路线,要遵循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原则,造成不良后果的,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员工出差应严格执行审批单的既定路线、合

理时间及交通工具,私自改变外出路线的不按出差对待,造成不良后果的,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员工在单位上班期间,因工作需要临时外出

的,如外出开会、办事等,按第十二条办法规定,且遵循外出办事合理时间、地点原则,否则不按因公外出对待。

第十七条 禁止公车私用或者私车公用,由此所产生费

用(油料、修理费、停车费、过路过桥费等)不予财务报销。同时,产生一切交通意外均由个人承担。

第十八条 员工外出期间从事与所派遣工作无关的事项所产生的后果,由员工个人承担。

第十九条 员工外出期间要做到不酗酒、不违章、不违法乱纪,远离不安全行为,确保安全出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定经公司酒店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未尽事项执行相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执行本规定。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酒店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九华股份聚龙大酒店2013年7月24日

第四篇:请销假制度

1、全体人员要自学遵守机关作息时间,坚持正常的工作制度,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有事请假。

2、全体人员请假一天需向分管副局长请假,二天或二天以上需经局长批准。上班期间临时有事外出向所在股室负责人请假。

3、请假期间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上班,应提前与单位领导和办公室联系,以便安排工作。

4、请假时间与公休假抵销,即请假时间超过公休假的,原则不再休公休假。病假应由医院开具请假证明,事假超过 公休假的每天扣月基本工资除以30的基数。

延时工作制度

1、临近下班或刚下班时,只要没有离开工作场所,有办事群众来,仍要热情接待,按程序受理,不得以要下班或已下班为由推托或拒绝受理,更不能持不友好态度和使用不文明的语言,应主动延长服务时间,直至把工作办理完毕。

2、在办理急办事项过程中到临近下班时间,不能因此停止办理,推托以后再办,应主动延长时间,直至办理完毕。

3、节假日期间,如遇急办、特办等重大事项,有关股室负责组织人员加班办理。

4、各股室要采取适当方式对外公示延时服务制度的有关内容,并自觉执行,主动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5、局办公室要加强监督、检查,认真受理涉及延时服务的投诉,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经调查核实后,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工休假安排

根据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年限分别确定:

(一)参加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每年休假期为3天;

(二)参加工作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7天;

(三)参加工作时间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10天;

(四)参加工作时间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15天;

(五)参加工作时间满30年及以上的,每年休假期为20天。

正确实施年休假制度,是保证工作人员身心健康的必要 基础,也是保证单位工作任务顺利完成的重要前提,要高度重视,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年休假制度,要根据工作任务、岗位性质和工作人员个人的实际情况,合理计划并妥善安排工作人员休假,并做到既要保证单位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又要保证年休假制度的顺利实施。

(一)结合“AB”岗设置,科学合理安排工作人员的年休假,避免出现集中休假或休假不了的现象。

(二)对年休假实行登记管理。对确因工作原因不能按计划安排年休的,应当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予以延期,但假期必须当年使用。

(三)个人的年休假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段安排。遇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可以顺延相应的假期期限。

(四)病事假可先用年休假抵扣,全数抵扣后再按病事假规定扣减工资、奖金待遇。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1、上考核不称职(不合格);

2、当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

3、当年病假累计超过30天;

4、当年病假、事假累计相加超过40天。

第五篇:请销假制度

第六条

请销假制度。教职工除规定应享受的各种节假日外,如有病或其他特殊情况须离开工作岗位者,要及时填写请假审批表,严格履行请、销假制度,不得无故旷工。

教职工病、事假期间有关工资待遇按照濮县人社【2015】5号文件执行。

1、教职工的婚假、产假(包括期限、请销假程序、待遇等)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2、教职工因事请假应填写《教育系统在职人员请假审批表》;乡镇教职工请假三天之内的,由所在学校校长批准;请假四至七天的,由乡镇中心校校长批准。县直学校教师请假七天之内的,由学校校长批准。事假超过7天的应及时续假;原则上事假一次不得超过两周。

3、教职工因病请假,须持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诊断书,并填写《教育系统在职人员请假审批表》。请假连续在15个工作日以上的(含15个工作日),本人提供病历,由乡镇中心校、县直学校校长同意批准。教职工因病请假的应在身体痊愈后,向单位提供病历、出院证明,及时销假复岗工作。

4、教职工请病假超过一个月的,应由单位到教育局人事股备案;自第2个月起,每月上旬向单位报送一次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开具的诊断书,直至销假复岗工作。

县教育局会同单位将不定期地对休长病假教职工进行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休假的教职工,按旷工处理,其骗取的已休病假时间全部计算为旷工时间。构成“吃空饷”的按旷工论处,并追缴休假期间的工资。

5、根据上级考核规定,每学年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或病事假累计超过5个月的,不参加考核。

第七条

加强编制管理,认真清理“在编不在岗”人员,杜绝“吃空饷”现象。

1、严格执行濮阳县教育局、濮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濮阳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管理的意见》(濮县教【2013】72号)文件精神,非经教育局批准,一律不准私自借调教育系统人员;凡未经组织批准借用、借调的人员,一律按旷工处理。

2、根据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对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日的教职工,予以辞退。

3、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病假累计1年以上),由医疗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定完全丧失工作能力者,符合国家和我省病退条件规定的报经人社部门审批后可办理病退手续;因健康原因丧失教学能力,但还有工作能力的,调整到教辅或工勤岗位。

4、严禁顶岗、脱岗,任何学校和个人不得同意教职工找人顶岗、脱岗,一经发现,要追究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对当事人予以辞退,对责任人予以免职(撤职)处理。

第八条

各单位必须及时上报在编人员上岗情况,杜绝“吃空饷”现象的发生;对隐瞒真相、知而不报的单位,一经查实对所在单位的校长和中心校长予以严肃处理直到免职。

第九条

全县各中小学校要按上述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更为详细的规章制度,切实加强教职工队伍管理。对因考勤不严,措施不力,或是对违纪者知情不管,姑息迁就,弄虚作假,甚至袒护包庇的,要对单位校长(中心校长)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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