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外部欺诈风险案例

2023-05-28

第一篇:银行外部欺诈风险案例

防范信用卡欺诈风险的案例

一、案例介绍

客户来到网点咨询信用卡业务,并出示了本人办理“信用卡”业务时留存的业务申请书。客户经理通过审核该笔个人客户业务申请书,确认客户当时办理的是新开借记卡而非具有透支功能的信用卡。据客户介绍说,自己办卡时有一男子陪同其一起到了网点,该男子告诉他办理的就是信用卡,承诺可以通过担保等所谓内部关系,办理透支额度为25万元的银行信用卡,每张信用卡需收取500元的手续费。办卡成功后还向他收取了500元手续费,并记录了卡号及密码。客户还透露了身边还有好几个朋友也是通过同一人办理了所谓的“信用卡”,并且都支付了500-1000元不等的手续费。

为防止不法分子从事非法活动,保护客户利益,银行立即建议客户办理了卡挂失手续,陪同客户到当地派出所报了案;并建议其联系受害亲友一同报案并办理卡挂失手续;同时做好事发当日的录像资料留存,配合警方做好调查取证。通过调取当天录像,办卡全过程均为客户亲自办理,网点柜员的操作过程完全符合规定。

二、案例分析

这是一起不法分子以担保办理高透支信用卡为名实施诈骗的外部案件,犯罪嫌疑人利用客户对金融知识匮乏、盲目轻信熟人朋友等弱点,将借记卡说成具有透支功能的信用卡,从中骗取钱财。这启案例中,一线柜员严格按照《营业网点受理银行卡业务操作规程》处理业务,严格把好风险防控第一关,没有留下风险隐患;客户经理仔细了解案情,及时报告,以便支行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置,帮助客户有效防范风险,挽回损失。维护了银行的良好形象,提高了客户满意度。

三、案例启示

目前,不法分子利用银行信用卡实施诈骗的案件频发,应引起我们高度重视,该案虽未对银行造成资金损失和名誉影响,但我们从中可以得到以下启示:

(一)严把风险防控第一关。临柜人员严守操作规程是有效防范风险的关键,因此,要加强对柜员进行业务操作技能、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的培训,教育柜员严格把风险防控第一关,认真审核客户身份的真实性,确保业务处理的合规性。

(二)大堂经理要留意有无形迹可疑人员在大厅逗留。大堂经理作为营业大厅的业务疏导和场所管理人员,日常工作中应留意有无形迹可疑人员在大厅逗留,或对客户进行游说、诈骗等,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并警示客户;柜员在为客户办理开卡、开户、汇款等业务时,也要对客户做好安全提示,以防不法分子作案后将业务纠分和风险引向银行。

第二篇:银行在信用证交易中面临的欺诈风险及防范

信用证欺诈是一种严重影响当代国际贸易的一种非暴力犯罪,然而在各种信用证欺诈中,以银行为欺诈对象的欺诈比较普遍,且极大的危害着银行的信誉及利益,也给国际贸易带来了极大的风险,因而对以银行为目标的信用证欺诈的防范与制裁迫在眉睫,本文以法律和金融两方面对这种欺诈方式的原因、方式与适用法律进行了论述,并提出了一些防范与救济的措施。

作者:陈曦

指导教师:吴晓明

关键词:信用证 欺诈 银行 贸易融资 无贸易背景的信用证

信用证是指银行根据买方的申请,开给卖方的,承诺在卖方提供了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之时即支付货款的书面凭证。在信用证的流转过程中,银行的作用是举足轻重的,正因为银行信用的加入,才保证了被誉为“国际贸易的生命液”的信用证的流转顺畅和国际贸易的整体进程,但是,信用证欺诈频频发生,其中,有些不法之徒正是利用了信用证自身的一些制度,达到了欺诈银行的目的,使信用证欺诈中出现了新的形式,这类诈骗在信用证诈骗中占有很大的比重,“据IBSA统计,在国际骗案中,29%是银行成为受害者,”①且近几年在我国大陆频频发生,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对此笔者就该问题进行探讨,希望对银行在信用证交易过程中保护自身利益和打击信用证诈骗提供帮助。

一、 以银行为欺诈对象的信用证欺诈的方式

(一)开立无贸易背景的信用证(骗取信用证)

开立无贸易背景的信用证,在某种情况下也即为骗取信用证,骗取信用证,即指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欺骗银行为其开具信用证的行为,是银行在信用证交易过程中所面临的最大的欺诈风险,很多不法目的往往在信用证的运转过程中得以实现,。其手段主要有以下几种:

1、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共谋欺诈银行

发生于1998年震惊全国的“泰明诈骗案”即为一例,被告彭海生彭海怀在1992—1997年间在深圳香港两地注册数十家公司,并均为其所实际操纵,并在1996—1997年间,在没有任何贸易背景的情况下,编造虚假的购买事实,并伪造各种单证,到有关银行骗开信用证,开证金额为6970多万美元,之后拿到信用证贴现款项后逃之夭夭,造成开证行垫付,扣除开证时的保证金515万多美金,开证行损失5754万美元。显然这类欺诈的特点是开证人交纳差额保证金,并在没有任何基础交易的背景下欺诈开证行开证后,“利用国内开证行一般不审单,只问开证申请人是否承兑的制度漏洞”②, 将提示开证行付款或承兑的权利把握在手中,顺理成章的将开证行的垫款或议付行的付款或其他银行的融资款项送到与自己合谋或实际为自己控制的受益人手中,而代价仅仅是开证行中的与开证金额相比微不足道的保证金,值得一提的是,如果欺诈双方卷走的是议付行的付款或贴现行等融资银行的融资款项,作为开证人担保人的开证行,仍有义务向议付行和融资行偿还款项,而成为实际的受害人。

2、开立远期信用证

一些无贸易背景的信用证的真实目的是套汇、逃汇、非法融资,这些行为不像前一种所述的是典型的以非法占有银行财产为目的的信用证欺诈行为,而是一些基于其他目的的不法行为,虽然主观上并没有损害银行利益的故意,但客观上也给银行造成了损失,如“银行为无贸易背景的汇入款结汇、出具核销专用联,受到处罚的风险”③, 以及开立假远期信用证进行融资,开证行所承担的融资的风险。

(二)利用贸易融资对银行进行欺诈

在骗取信用证之基础上,欺诈者往往利用融资方式以达到从银行诈取款项的目的,如果利用差额保证金骗取信用证是欺诈银行的准备过程,则贸易融资即为欺诈银行的实现过程。在各种贸易融资方式中,打包放款和出口押汇往往是骗子最为热衷的欺诈银行的方式也是银行所承担被欺诈风险最大的融资方式。

1、利用银行的信用证打包放款业务进行欺诈

信用证打包放款(Packing Credit),是指出口方银行在出口商提供货运单据之前凭其提供的进口方银行开来的信用证作为抵押向其发放贷款的融资行为。这种融资行为本身是具有一定风险的合法金融行为,但是,在特定的条件下这种融资风险往往就是不法分子的目的所在,比如,在无贸易背景且开证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开立的信用证,如果被用来进行打包放款,则打包放款银行所抵押的不过是废纸一张,欺诈者在拿到融资款项时其欺诈银行的目的就已达到了,而利用伪造、变造或已过有效期的信用证申请打包放款也能达到同样的效果。

2、利用信用证出口押汇

利用信用证出口押汇欺诈银行,也是银行所面对的比较严重的欺诈风险。出口押汇(Outward Bill Credit)又叫买单或买票(Bill Purchased)。是出口方银行对出口商有追索权的购买货权的购买货权单据的行为。通常出口商出具质押书(Letter of Hypothecation),“在押汇关系中,押汇申请人是将全套单据质押给银行,银行享有的是债权和质押权”④, 因而不同与议付,一旦信用证遭到拒付,银行可根据质押书主张债权及质押权。这种制度也同样为信用证欺诈提供了便利,欺诈人以骗取出口押汇行的款项为目的,因而其所开立的信用证通常都会遭到拒付,而当银行开始着手处理申请出口押汇人质押的各种单据和货物时,会发现这些货物的价值根本无法偿清押汇融资数额,而申请押汇人早已不知去向或者申请破产,因而,出口押汇也是通常欺诈银行的手段之一。

3、利用其他贸易融资方式欺诈银行

其他贸易融资方式包括进口押汇(Inward Bill)、票据贴现(Discounting)、银行远期保函等,都可能被对银行财产有非份之想的不法之徒所利用进而达到欺诈银行的目的。融资本身就给银行带来一定的金融风险,一旦这种风险被欺诈者利用,从根本上说,一旦所开立的信用证是基于差额保证金的担保开立的,则无疑对银行来说,其欺诈风险是巨大的致命的。同时,如果因信用证抵押提供融资的融资行与开证行为不同的银行,融资行可以通过向开证行追索而将欺诈风险转移给开证行,则最终欺诈风险仍由开证行承担。

(三)伪造、变造或使用已过有效期的信用证欺诈银行的方式欺诈银行

欺诈人利用伪造、变造或作废的信用证,直接向银行申请议付、融资等,一旦银行因疏忽而没有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而上当受骗,也得承担损失。

二、 以银行为欺诈对象的信用证欺诈的发生原因

(一)一般原因

1、 像所有可能发生的信用证欺诈一样,信用证自身具有的独立性原则是银行在信用证流转过程中被欺诈的基本原因,根据UCP500所规定的信用证独立性原则,银行只要信用证规定与所有单据表面相符的责任,即在信用证所规定的所有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情况下,银行就有义务付款、承兑、支付汇票或履行信用证下的义务,这些规定的银行的义务,给欺诈行为提供了便利的条件。

2、 银行自身的财力也是吸引骗子们进行欺诈的原因,众所周知,一般商家,企业的财力当然无法和银行的财力相提并论,如果冒同样的风险进行信用证诈骗,骗子们从银行骗取的资金数额往往是从其他贸易商人们处骗取的金额所望尘莫及的,因而也同样促使了银行被欺诈的可能性。

3、 银行的信誉是银行生存发展的根基,一旦发生欺诈,无论银行自身是否有过失,无论欺诈既遂或未遂,款项追回与否,款项的数额多少,都会影响到银行的信誉,因而,很多银行在被骗之后往往“家丑不可外扬”,心甘吃哑巴亏,因而其他银行失去了因此而得到警示的机会。

4、 涉外因素也是造成银行在信用证交易中遭到诈骗的原因,因各国法律制度、法律规定不同、银行成立的法律标准不同,所以,我国银行很难确认国外的合作银行的成立是否正规,其资信是否令人信服,由于对国外的交易银行的不了解也极有可能造成欺诈,尤其是交易双方或受益人与当地的银行合谋进行欺诈。

5、 信用证是用于国际贸易的支付手段,因而在信用证交易过程中极有可能涉及多个国家,一旦发生了信用证诈骗,必然导致国际诉讼,因而也需要解决法律适用、法律冲突、司法协助、引渡等问题,给信用证诈骗引发的诉讼带来诸多复杂因素和不便,使信用证诈骗更为猖獗。

6、 人为的主观因素,也是银行成为受害者的原因之一,随着信用证的不断广泛的应用与成熟,及对信用证欺诈有效的打击与研究,使多数人在防止信用证欺诈中过多的注意到软条款、预借、倒签提单等信用证欺诈的手段上,而针对这些买卖双方中或船方等相关当事人中发生的欺诈进行学术研讨等途径的出的防范措施,较防范以银行为欺诈对象的措施更为完善成熟,银行防范信用证欺诈的意识不够浓厚,尤其是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对银行的欺诈常常让银行防不胜防。

7、 银行在审单过程中的操作失误,对法律及外贸方面的知识不足,也常常让骗子们得逞。

(二)特殊原因

1、 差额保证金的大量存在。这是银行负担风险的最根本原因,开证行以其银行信用而取代开证申请人的商业信用,承诺在所有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情况下议付或者垫款,是基于开证人在开证行提供的开证担保金、抵押物为基础的,但是为了在激烈的竞争中争取更多的客户,很多银行开立差额担保信用证,即开证人所提供的开证保证金不足开证金额而权凭一定的受信额度开出的多于甚至远远多于开证保证金金额的信用证,因而在发生欺诈的情况下保证金根本无法与欺诈人欺诈的款项相比,这就从根本上引发了银行在信用证交易中被欺诈的可能性。

2、 开立信用证和进行贸易融资两种金融行为的独立。开证申请人利用差额保证金开立的信用证进行贸易融资是对开证行造成极大欺诈风险的手段,作为开证行,很容易会发现其风险,所以通常利用对开证行申请贸易融资的欺诈手段通常不会得逞,而对于融资行来说,融资行并不能了解其风险的存在,申请融资者当然也不会主动告知融资行信用证是利用差额保证金开立的,即便融资行知道这种风险的存在,也往往认为事不关己,即便发生了欺诈或者破产,融资行也可以从开证行处得到赔偿,而如果没有欺诈发生,融资当然可以从中得到相应的报酬,因而这种对融资行有利无弊的贸易融资,银行又何乐而不为呢?所以,这种开证行开证与融资行融资的两个相互独立的金融体系加大了银行被欺诈的风险。

三、 对利用信用证对银行进行欺诈的防范措施

(一) 银行向法院申请止付令—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银行适用

所谓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是指银行在一般情况下遵循信用证交易规则,但是如果确有证据证明卖方实施了欺诈行为,银行可拒绝付款,买方也可要求开证行拒付,或向法院申请办法止付令对银行的付款或承兑予以禁止。信用证欺诈例外的理论依据是各国国际司法中规定的公共秩序保留理论,该原则首创于美国1941年的Sztein诉J.Henry Schroder Banking Corp案,并且在各国的司法实践中得以推广,也在最大程度上保障了信用证当事人的利益,控制了信用证诈骗的发生,尤其是控制了受益人对开证人的欺诈,在此基础上,本人认为,在必要的条件下,银行也可以基于欺诈例外原则,向法院申请止付令,来保障自身的切身利益,尤其在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合谋乃至与第三方银行合谋欺诈银行时,申请止付令是最有效的保障方式。原因如下:

1、 银行申请止付令的可能性:

(1) 银行是信用证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开证行与买方是担保关系,与卖方是信用证保证关系,一旦有欺诈发生且可能威胁到自身利益,银行有权申请止付令。

(2)银行适用欺诈例外符合适用欺诈例外的范围,原UCC(Uniform Commercial Code)5—114规定,适用欺诈例外的欺诈范围包括单据中的欺诈(document is forged or fraudulent)和基础交易的欺诈(a fraud in the transaction),在买卖双方合谋欺诈银行的情况下,其开出的信用证和单据多数情况是既无陷阱条款,也无不符点,可以称得上是合情合理合法的一套单据,表面上似乎不构成单据中的欺诈,但是,此类欺诈多数为无贸易背景的欺诈,换句话说就是骗开信用证的欺诈,其开证过程是非法的,即信用证本身也是非法的,因而满足“票据中的欺诈”范围;另外,如果此类欺诈多为以无贸易背景为基础的,本人认为,所谓无贸易背景,并非完全的没有任何基础贸易,而是带有不合法特征的贸易,因而必然带有欺诈性,符合“交易中的欺诈”的范围。

(3)银行申请止付令符合适用欺诈例外的条件,适用欺诈例外的欺诈应具有两个条件:第一,欺诈必须源于单据或者由受益人针对开证人或申请人做出,第二,欺诈必须是实质性的(material),对银行的欺诈符合该条件。

(4) 银行具有申请止付令的能力。在英国司法实践中的信用证欺诈例外的一个案例Discount Records Ltd v Barclays Bank Ltd and another,该案中卖方欺诈性地将毫无价值的货物运送给买方,买方提起上诉要求法院支付止付令,但是“法院认为,如果支付是源于银行的资金,则原告不能控告”,而“否定了买方有此种能力”,⑤ 也就是说,法院认为,银行作为支付资金的来源,而具有申请止付令的能力。

2、 银行具有申请止付令的必要性。银行在掌握了确凿的证据可以证明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共谋欺诈开证行时,开证行则有申请止付令的必要,因为在这种情况下,通常开证行所收到的单证是相符的,也就是说开证行负有付款的义务,但是,如果付款,则受到欺诈,付出的款项很有可能肉包子打狗一去不回,而不付款,则违反了其负有的法律义务,极有可能遭到受益人、议付行或其他权利人的起诉,且会影响到其商业信誉,因而,在银行负有付款义务的情况下,为了避免自身利益受到损害,银行应当向法院申请止付令,以排除付款义务。适用欺诈例外的案例:1998年,甘肃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想某银行提交一套信用证下单据,同时申请出口押汇,后银行对该套单据仔细审核确认其提单伪造属于诈骗,于是不同意押汇并将单据以不符点为由提交开证行,五金矿产公司收到退单后否认诈骗并提出银行提出的不符点并非实质性不符,拒付理由不成立,而要起诉该银行。在此情况下,如果在银行提出拒付之前向法院申请止付令,则不会被恶人先告状,而将诈骗扼杀于预谋之中。

一些学者认为,UCP500只是商业惯例,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开证行享有拒付权,在自身利益被威胁的情况下,银行可以直接行使拒付权,但是本人认为这种看法过于片面,在一些情况下,的确银行可以享有拒付权,可以排除UCP500的效力,但是,这种情况下应该是信用证各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和开立信用证时就以确定排除的,而以银行为目标的信用证欺诈当然不会排除银行的付款效力,所以如果并未排除UCP500的法律效力,开证行就负有在单证一致下的付款义务,这也是金融法制化的体现。

(二) 金融方面的防范补救

1、在开证行开立差额保证金的信用证时,应在信用证上注明“差额保证金开立”,以提示其他银行其风险的存在,并且在信用证中加列条款,如果要对该信用证进行融资,须经过开证行的同意,否则,其贸易融资风险由融资行承担。这样加强开证行与融资行之间的联系,保障贸易融资的确实可行性。

2、用证中加付电索条款,电索条款,即带电汇条款的即期信用证,出口地议付行收到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条款核对无误后,可用电报或电传要求开证行或付款行立即电汇付款。

3、 为了防止无贸易背景的信用证的开立,银行客户经理跟踪调查装船、制单、寄单过程,以保障贸易、融资的安全,如果客户经理未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则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4、 为保障融资安全,应对申请各种融资的企业进行严格的融资的资信审查和开立信用证保证金的审查。

5、 对差额保证金开立信用证严格控制层层审批,从根本上控制欺诈发生的可能性。并设立“警戒线”制度,即对申请开立差额信用证的企业进行商誉定位,并与申请开立信用证的总开证金额,抵押担保金额,以及其比例等多个信息数字综合确定一个对银行造成威胁的综合指数,作为“警戒线”,如果超过该综合指数,则需跟踪整个信用证及款项的流转过程。

6、 对信用证严格审核,包括审核信用证的付款责任,单据条款,所列货币的审核。

7、 对关系银行的严格审核,包括政治审核(是否属于我国往来国家的银行),开证行性质审核,开证行的资信审核。

(三) 各国各种贸易监管机构定期信息公布与交流。如“国际商会成立的国际海事局(International Maritime Bureau ,IBM)是专门从事反海事欺诈业务的机构,掌握着一些国际性欺诈集团的有关资料,它每半个月向其会员发送„Newsletter‟,报道市场上最新发生的一些诈骗、纠纷案例,另外它还接受其成员的查询并帮助其进行各种必要的调查”⑥,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定期公布一些资信不好的国外银行的名单,以帮助银行避免欺诈风险。

(四) 行政管理。

1、 国家外汇管理局严厉禁止打击无贸易背景的信用证的开立。

2、在银行国际结算部设立“风险控制科”,专人专门对于各种有可能对银行造成风险的信用证进行控制或跟踪,目前,中国银行国际结算处有这个科室,有待推广。

3、建立一个类似于证监会的银行管理监督机构,承担保障银行安全的职责,在银行收到大额的信用证开立或融资时,可以申请该监督机构进行调查审查,或者对银行的资金或者贸易进行跟踪,并且监管银行的各个信用证交易环节是否合法,以保障银行的安全。笔者很高兴这个提议可以和最近刚刚召开的“两大”建立“银监会”的决议相一致。

四、 救济措施

(一) 金融方面

1、 议付行不能确定信用证中是否有欺诈行为时,应推迟放款,先取得开证行的承兑或取得保兑行的保兑后再放款,则可避免因自身的工作失误而导致的损失。保兑行是指根据开证行的请求在对特定信用证交易加具保兑的银行,保兑行对信用证一经保兑,其地位相当于开证行。

2、 结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的方式或其他款项等民事财产保全的方式,保护银行自身的利益。

3、 国际信用证纠纷仲裁中心寻求帮助(International Center for letter of Credit Arbitrational Inc)。

(二) 对以银行为诈骗对象的信用证诈骗的调整的法律体系

1、刑法。刑法规定的信用证诈骗罪,即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利用信用证骗取财物的行为。对银行的信用证欺诈,无论从行为方式还是数额上都足以构成此罪,因而刑法是控制信用证诈骗的主要法律之一。

2、民事诉讼法。“从国内近几年来裁决信用证诈骗成立并冻结或撤消信用证下付款义务的各案例来看,大多有一个通病—没有把信用证的开证人追加为诉讼当事人”,“实质上使开证行对外索偿的权利被撤消了。开证行没有列入诉讼主体之列,显然被剥夺了抗辩权。”⑦,因而,应当在民事诉讼法中将开证行的诉讼地位明确下来,并加以保护。

3、民法中的各种财产保全制度也可以用来救济银行诈骗。

4、 金融法。在融资情况下,可以由金融法来控制对银行的欺诈。

5、建立一套类似国际投资担保的担保机制,以从银行因国际结算业务收取的一定收益抽出一小部分建立一个国际性的担保风险基金,承保因信用证欺诈而给银行带来的风险,从而形成国际贸易结算保险制度,如果银行受到欺诈而遭受损失,可以从该基金中得到一定的赔偿,这种机制可以建立在各国主要信用证业务银行达成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国际贸易结算风险担保公约”,加以确立,其承保范围可不限于信用证给银行带来的风险。

The Risk and Precaution of L/C Fraud to the Bank Abstract: The L/C fraud is a crime of inviolence which severely suppress the international trade, after all, the L/C fraud with the bank as the target which threaten the reputation and profits of bank is very pervasive, hence taking the precaution and countermeasures is the arrows on the bow. This dissertation is mainly about the reasons, systems and the law applied to the L/C fraud with bank as target in the field of law and finance, and then give some measures of precaution and counteract.

Key Words: letter of credit fraud bank financing of trading the L/C of non-trade

(作者:陈曦 生于1982年2月 现为沈阳工业大学 文法学院 法学2000级学生 主要学习方向为国际经济法)

第三篇:银行风险案例分析

叶文忠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道滘支行 1379045269

4案例名称:

浙江江山邮储银行3000万存款失踪 职员当掮客

(内控风险类型案例)

一、案例情况简介

“存折上明明显示有3000万元,账上的存款却莫名不见了。”最近一段时间,江西省南昌市黎萍一家人寝食难安,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他们怎么也想不明白,存折一直放在家中,好端端一大笔钱岂会离奇失踪呢?

一年前,她的堂哥经老乡刘某的介绍办理了一笔银行“高息揽储”业务。其堂哥调集了其公司3000万元的现金,用她的身份证开户将这笔款项全部指定存储到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浙江江山市支行青湖镇储蓄所。双方约定:存满活期一年,一年内“不准提前支取、不得对外抵押和担保”,一年后即可取回。然而,3个月前,当黎萍和堂哥赶往该银行网点取款时,却惊讶地发现存折里根本就没钱,3000万元存款不知去向。

二、暴露的问题或隐患

(一)银行对员工的监管“篱笆”扎得不严,以“吸储规模论奖赏”的考评机制在一定程度上更是“误导”了银行的工作人员,特别是基层工作人员业绩压力大,他们为了完成任务,可能会铤而走险非法揽储。

用银行内部业绩导向的考评机制漏洞,从事非法揽储的犯罪行为。把责任推给“贪心”储户的借口经不起推敲。这得说说一种叫“贴息存款”的金融服务,顾名思义,它指的是在正常利率之外,还要贴上更高的利息来招揽储户。该业务屡禁不止。银行会搞贴息存款有两个目的,一是到了季末考核的时候,要冲存款量,补业绩;二是拉存款给急需贷款但是又不符合条件的企业用。对于前者来说,贴息者是银行本身,对于后者,额外付利息的其实是企业。尽管“贴息存款”已经被明确喊停,可潜规则还是蔓延。

(三)储户自我保护意识不强有关,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在本次案件中,“内鬼”承诺给储户的高额利息。类似的案件都有高利息忽悠的特征。而储户一般也特别听话,在存款期限内不查账户,不问信息,不开通短息。期待高利息,并答应不太合理的要求,这两点成为大量类似事件中银行等单位指责储户的理由,并据此认为是储户太过贪心。所谓存款“失踪”原来是“被骗”。

银行自身灰色行为的存在,一方面让许多“内鬼”有了诈骗的基础和空间。另一方面,也让储户容易上当,因为机构性的“贴息存款”可是实打实存在的。所以事情败露后,银行怪储户贪心、没有预见到风险的指责是非常站不住脚的。

三、防范措施与思考

(一)加强内部控制理念,完善内控环境。对于企业的经营活动,绝大多数人想的都是如何增加收入,节约开支。但内部控制作为防范企业风险,减少可能发生巨大亏损的一套机制往往被人忽略。所谓成也萧何败萧何,案例中3000万巨款的无翼而飞无疑是该行内部风险制度的缺失,如果没有内部人员与外部人员的勾结,钱无论怎样也出不去,这对该行内部员工的职业道德沦陷与相关考核风控制度的缺陷是密不可分的。

(二)严格执行相关法规,处罚违规行为,确保内控执行的有效性。约束人员,再严密的制度,不执行都是空话,所以得来点硬的判例。案例中该储蓄所确实保留了黎萍本人一年前办理“转汇”的视频,在该视频中可以听到,银行柜员告知了黎萍“钱已经转出去了”的提示。视频中,还可以清楚的看到柴晶晶在场,她对柜员说了一句话:“存折不要打印。”而且当3000万元转账给杨超法和林涌的汇款单确实非全部由黎萍本人填写和签名,有他人替代填写和签字的迹象。这都反映出该行人员的胆大妄为,其相关制度并不能有效地约束员工从而保障客户的权益,体出该行内部风险控制管理的缺陷。

(三)改变环境,期冀于利率市场化风险控制的实际执行差,源于银行自身的导向与纠结。银行要赚钱,所以在业绩考核中给了员工非常大的压力。然而,在利率“内外不一”的情况下,想要揽储,银行得出很多“灰色”的招来,随之产生了大量的“灰色地带”业务。为了拉存款,拼回扣、拼关系十分常见,腐败也应运而生。存款失踪事件的肇始——“贴息存款”正是在这样的条件下出现的。

那么,要解决问题,需要让这片“灰色”消亡。要消亡,得寄希望于利率市场化进程。正如湖北社科院经济学所所长叶学平所说,利率管制导致了资金市场的双轨制,有价差肯定就有寻租空间,要铲除金融领域的腐败土壤,需要通过利率市场化,让金融机构的竞争回归正轨,把精力集中到主业当中。

(四)加强业务运营风险管理。根据准风险事件核查监督发现“三高网点”和“三高柜员”,对办理的业务和其他异常交易情况进行密切关注、综合分析,适时确定重点关注网点和重点关注柜员。

第四篇:商业银行信用风险案例

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不良贷款债权的案例研究

国有商业银行完成股改成功上市后,不良贷款处置主要通过动用自身拨备核销、批量打包转让给四家资产管理公司、依法保全、现金清收等途径来实现。

2012年末,某国有银行天津市分行(以下简称A银行)通过天津产权交易中心采用市场化处置方式转让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不良贷款债权。这是天津市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不良贷款债权的首次尝试。

一、A银行不良贷款债权转让案例

B公司成立于1992年12月,主营房地产开发及商品房销售。注册资金1500万元。截至2004年6月末。B公司在A银行贷款余额1900万元,抵押物为天津市某区80套房产。2004年6月,B公司还款能力出现问题:同年9月,B公司总经理因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强行羁押,公司资产被人民法院查封;2005年6月,停止经营;2008年12月29日,B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2006年3月,A银行以B公司无力偿还贷款本息为由,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年5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A银行胜诉。在该案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曾擅自出售抵押房产,造成多名案外人提出异议,法院拍卖处置抵押物困难重重,致使该案始终未能完成执行程序。截至2012年3月8日,B公司拖欠A银行贷款本金1900万元,利息1172.79万元。鉴于该案在长达六年的时间里未能完成法律执行程序,A银行尝试通过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该房地产公司不良贷款债权方式实现不良贷款的处置。

一是寻求新途径,制定债权转让方案。鉴于该笔不良贷款处置的难度、特点以及抵押物房产的各类瑕疵等情况。A银行开拓思路,探讨运用市场化手段处置不良贷款债权的新途径。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法律效力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9]24号)、A总行《做好2012年度不良资产清收处置相关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2012年初,A银行依法拟定了通过天津产权交易中心采用市场化处置方式转让某房地产公司不良贷款债权的方案。

二是探索新模式,严格执行总行批复。2012年4月28日,A银行就该笔不良贷款债权转让价格、受让方资格条件、交易保证金、交易价款支付方式、转让交易价款处置等事宜向A总行报送请示。2012年5月11日,A总行批准同意A银行通过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对外公开转让该房地产公司不良贷款债权,并规定了该笔债权挂牌交易价格及下浮幅度。

三是尝试新方式;公开透明债权转让程序。根据A总行批复要求。2012年6月7日,A银行将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良贷款债权在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公开处置。在挂牌过程中,A银行按照天津产权交易中心交易规则确定的审批程序和公示时间,对不良贷款债权信息、买受人受让条件以及相关重大事项等情况进行公开披露。按照A总行批复文件要求,以2012年6月8日该笔不良贷款本金、利息及产生的全部费用合计数为依据,第一次挂牌转让价格确定为3200万元,在无人竞买的情况下,先后依次20%、10%两次降价,挂牌价调整为2350万元,最终只有一家意向受让方进行受让登记。并交纳了挂牌价格30%的保证金。2012年7月26日,A银行与受让方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价款为2350万元。2012年10月31日,A银行向受让人交割与该案债权有关的贷款合同、抵押合同、抵押他项权证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并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B公司。至此,A银行完成全部债权转让程序,B公司不良贷款本息合计3200万元,该行垫付的诉讼费、拍卖费、评估费、债权转让交易佣金、交易手续费、交易鉴证手续费共计46.48万元、律师费47万元。本息及可计量费用成本共计3293.48万元,债权最终转让价款为2350万元,在归还全部贷款本金1900万元后,实际应收未收利息损失943.48万元。

四是反映新成果,及时报备债权转让事项。按照《天津银监局转发<关于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法律效力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津银监办发[2009]38号)的有关要求。A银行向当地银监局报送了《关于转让天津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良贷款债权的情况报告》,及时反映不良贷款债权转让情况。

二、A银行不良贷款债权公开转让的优势与不足

A银行此次通过公开市场向社会投资者转让不良贷款债权是天津市商业银行开拓不良资产处置方式一次有益的尝试。一方面针对涉诉不良贷款“胜诉难、执行难”的现状,通过公开透明的市场,争取多元化主体包括诸多社会投资者的公平参与,有利于不良贷款的价格发现,并及时转化成现实的流动资产,不良贷款变现时间大幅缩短。另一方面,采用市场化方式,拓展了处置渠道。利用产权交易所、金融资产交易所等平台,采用市场化方式处置不良资产。拓展了处置的渠道和手段;进一步体现了“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交易行为更加规范、严谨,最大限度地避免了操作风险、法律风险、资金风险和道德风险;通过产权交易市场的信息发布功能和专业化服务手段。充分形成市场竟价机制,实现了处置效益的最大化,最大程度地维护了银行权益。但是,由于目前我国尚未建立明确的法律法规规范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不良贷款债权的流程,该案例的处置过程仍存在不足之处。

一是未认定不良贷款责任人,处置环节有疏漏。在该案例中,A银行对B公司贷款管理中存在薄弱环节,未能在贷款企业还款能力出现问题时及时预警、压缩并收回贷款,在贷款企业涉案后也未及时提起诉讼,这些都是信贷资金形成风险的潜在原因。此外,在抵押物管理上也存在瑕疵。未能定期对抵押物进行核查、估值;未能及时掌握贷款企业擅自出售抵押房产的信息,造成案件即使胜诉却仍面临执行难的局面。鉴于上述原因,按照《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金融企业应对批量处置不良资产及时认定责任人,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和银监会或属地银监局”,A银行应对该笔不良贷款认定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理。但该行并未执行责任认定程序。

二是未建立相关风险管理制度,处置流程有待完善。按照《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法律效力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9]24号)的有关要求,“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应当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应的制度和内部批准程序。”目前,A总行仅对该案例处置过程中提出相关要求。未针对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制定风险管理及内部审批制度,处置程序中仍有需要完善的环节,对卖方的尽职调查、资产估值、买受人的资格认定、部分资产损失等易产生道德风险的环节应进一步规范。

三是应收未收利息损失的帐务处理有待进一步明确。本案例成功处置后,贷款本金虽得到全额偿还,但应收未收利息损失达943.48万元,也使得一部分国有资产流失。这种损失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合理的帐务处理并责任到人。

三、两点建议

(一)加大处置不良贷款转让的配套政策和法律支持,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目前,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不良贷款债权在法律上没有任何障碍,但是政策层面仍缺乏明确的规定。监管部门应结合市场需要,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对统一的市场规则和交易标准。同时,鼓励商业银行对这一处置方式进行有益的尝试和探索,建立向社会投资者转让不良贷款债权的风险管理制度及审批程序,避免转让行为中的道德风险。

(二)创新处置方式,提升资产价值回报

银行除运用催收、诉讼、核销等传统手段处置不良资产外,还要积极探索处置新手段、新方法、新途径,进一步提高处置效率和效益。其一,加强对押品的管理,认真做到定期核查和市场估值。避免出现信息不对称的情况:注重押品的选择,对于存在法律瑕疵及变现困难的押品应谨慎对待,对银行内部难以管理的抵押品可以外包给中介机构,进行专业维护保养。达到其保值或减缓贬值速度。其二,政府部门牵头或单独组建不良资产交易平台,汇集各方资源信息,通过挂牌交易、集中竞价、公开买卖等方式,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不良资产市场化运作;三是积极探索资产推介、资产置换、转让出售、资产证券化等不良资产处置方法与途径,加快不良资产的变现,使银行资产得以保值增值。

信用卡道德风险案例研究

东胜讯去年6月,东胜区公安分局接到各大银行报来的多起信用卡诈骗案。该案犯罪嫌疑人宋某伙同其弟弟、妻子等人在其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的老家,以办理电话卡等为名向其同村人员借用身份证多达58张,并使用借来的58张身份证及本人的身份证冒名向鄂尔多斯市与呼和浩特市内的11家银行申请办理了242张银行信用卡,并利用这些信用卡在东胜地区、通辽地区以及辽宁等地区的不法商户套取大量现金,将套取的现金用于对外放高利贷、个人投资及消费,后因无力偿还信用卡银行欠款,造成1200余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

2014年7月,东胜区公安分局将逃跑一年多的嫌疑人宋某及其结伙犯罪的弟弟、妻子等人抓获,现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至此,东胜区最大的一起信用卡诈骗案宣布告破。(孙丽红)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信用卡业务快速发展,商业银行逐渐重视信用卡业务,外资银行也以不同方式介入信用卡业务。各发卡银行发卡量大幅上升,市场竞争逐渐开始激烈,区域性的竞争尤为突出。

同时,国内的信用卡受理环境有了明显改善,银行卡联网通用的目标已基本实现,由多元化市场主体构成的信用卡产业链初步形成,银联作为国内民族品牌的信用卡组织和发卡品牌,逐步得到国内客户乃至国外客户的认可。截至2008年第四季度末,全国信用卡发卡量为14232.9万张,同比增长57.7%;信用卡期末信贷总额9804.57亿元,同比增长75.8%,是2006年同期的3.2倍;期末应偿信贷总额1582.12亿元,同比增长110.9%,是2006年同期的4.8倍;信用卡支付占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比例达到24.3%。

不过,随着信用卡市场的不断发展,发卡银行面临的业务风险也日益显现,如信用风险、欺诈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尤其是信用卡作为无担保的信用贷款金融产品,虽然贷款基于消费,且基本为小额,但客户群体众多,审核手续简单,在银行对客户信息收集、信息筛选中都面临不对称信息问题,由于客户收入变化,或是恶意拖欠会造成较大的信用风险,即使存在有效的风险监控机制,事后逾期催收手段,但同样面临较高的交易成本。

同时,由于我国商业银行开展信用卡业务时间还不是很长,业务经验相对匾乏,业务开展前期,单纯追求卡量的粗放式经营模式,信用卡风险集聚。2008年,我国的信用卡不良率大概在1%左右,并且一直处于上涨的趋势中,到2009年年底,信用卡不良率根据预测可能会上升到3%-4%,信用卡业务的风险正在逐渐扩大。于是,对信用卡的各种风险进行识别、分析、监控和有效的管理,就显得十分必要,是关系到信用卡业务的成本控制以及业务收入的重要环节。

在信用卡风险管理的操作过程中,需要制定合理的授信政策和审批流程,并对客户用卡过程进行监控和跟踪,运用国外较为成熟的风险管理方法和技术对客户的个人信息、用卡习惯进行分析,找出能归纳定义持卡人风险的特征,并在审核和授权环节进行控制,最大限度地降低信用卡风险,减少风险给银行资金带来的损失。在实务操作中,我国银行对于信用卡的风险管理仍处于摸索阶段,缺乏系统、有效涵盖宏观外部经济环境和商业银行内部风险管理控制的整体机制,因此研究信用卡风险管理对促进银行业务的创新,推进风险管理框架的构建,保持银行业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

2.3 发卡行内部人员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对发卡银行内部人员而言,信用卡发行、使用规定及内部运作程序等信息是没有秘密可言的,但是内部人员的素质却有较大的隐蔽性。内部人员可能利用职务之便内外勾结作案,损害银行利益以达到个人利益的目的。如记账串户、盗窃他人资金。发卡银行对内部人员信息的不了解则易给银行带来损失。

这些信息不对称给发卡机构的生存和盈利带来巨大威胁,成熟的个人征信系统、严密的风险分析技术、科学的监管措施和及时沟通等等都是今后解决信用卡业务中信息不对称状况的行之有效的方法。

3.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风险管理

3.1 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风险管理的现状

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业务采用集中经营、集中管理和集中运作的模式,遵循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的基本原则,总行信用卡中心为信用卡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行信用卡业务的统一经营和管理。信用卡风险管理根据持卡人潜在还款风险的不同,对信用卡的持卡人欠款质量实行五级分类管理。对业务发展中发生的各种风险损失,按照财政部《银行卡透支呆账准备、坏账准备及透支呆账、坏账和其他损失核销的暂行规定》及建行有关文件的规定进行核销处理。2006年,中国建设银行抓住当前国内信用卡市场发展的关键时期,以赶超主要竞争对手为目标,不断提升信用卡市场影响力、产品竞争力、客户满意度和风险控制力。

3.2 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

建设银行近年来一直不断探索和强化信用卡风险管理,并取得了长足的迸步.但是,与国外先进发卡银行相比,现阶段中国建设银行在信用卡风险管理的理念、体系、技术和外部环境等方面还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具体表现在:

3.2.1风险管理理念不够完善

[8]风险管理理念是内部体系中的“软因素”,在发卡银行经营管理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金融业

发展的历史和经验表明,一些金融机构之所以在风险管理上出现问题,其原因并不是因为缺乏风险管理系统、政策及程序,而是因为落后的风险管理理念不能使这些系统、政策、程序真正发挥出应有的作用。主要表现在:过分重视营销,缺乏管理;没有正确处理银行发展的近期和长远目标间的关系;管理意识不到位。

案例:长沙市某电影院三十多名员工申请信用卡,经办人员在初审时没有认真审核签名情况。在征信人员复审时发现多份申请表上签名笔迹一致,通过电话核实,发现申请人中多名员工已退休几年,还有的员工根本不知道自己申请了信用卡,后来经过详细调查核实发现原来是该单位流动资金短缺,想通过办理多张信用卡进行透支贷款,并循环使用。

3.2.2 信用卡风险管理体系不健全

健全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是国际先进发卡银行经营运作的坚实基础,也是银行安全性原则的重要体现。建设银行的信用卡风险管理体系还不够健全,风险管理的基础还不够坚实,具体表现在:建设银行风险管理机制不够完善;建设银行还没有形成完整、科学、有效的岗位职责体系;建设银行专业风险管理人才匮乏,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3.2.3 信用卡风险管理工具不够先进

建设银行信用卡风险管理技术与国际上其他银行对比相对落后;信用评估手段也不够先进。我国金融体系建立较晚,现行的国内金融市场还不能向金融机构提供足够的风险管理工具。我国发卡银行在金融产品创新以及金融工具的使用方面远远落在了西方国家之后。国外很多风险管理工具和理念至今尚未在国内银行风险管理过程中发挥作用。与传统的风险管理主要依赖定性分析与主观判断不同,现代风险管理注重定量分析,大量运用金融工程技术和数理统计模型。近年来,在市场风险管理模型化的推动下,

[9] 信用风险管理模型化技术也取得了很大进度,如Credit Metrics等模型都代表着最新的技术水平

中国建设银行在实际操作中往往难以对申请人给出科学的评定结果,所采取的办法基本都是通过征信人员的经验判断,人工信用评估方法往往存在以下缺点:缺乏一致性;手续繁琐、效率低下;人工信用评估方法对今后方法的改进帮助也不大。

4.国内外商业银行信用卡风险管理的经验借鉴

国际上其他发卡机构或国家银行大多历史悠久,经历了多次的考验,已经建立了一套相对严密,成熟的经营和风险管理的制度以及竞争策略,累积了丰富的经验和技术实力。不仅金融技术手段先进、发达,而且创额能力和开拓市场的能力非常强,产品的科技化程度较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非常高。

4.1 美国银行风险管理的经验借鉴

美国银行是中国建设银行的合作伙伴,他通过并购全球最大的独立信用卡发行商美信银行(MBNA),成为全球第一大支付业务和银行卡服务商。美国目前有4000家公司发行信用卡。美国银行在信用卡业务的发展过程中,为防范和控制风险,采取的措施。

4.1.1 独特的风险管理理念

美国银行信用卡业务有其独特的风险管理理念:风险管理的目标是理解并管理风险以获取最大的长期回报,风险管理需要在理解其对收益率影响的前提下进行;通过寻求风险与收益的平衡来确定能够承担的风险水平,以此达到增长目标和财务目标。基于这些理念,美国银行信用卡采用承担风险、管理风险并从中获取适当收益的风险管理策略。

4.1.2 理性的考核信贷

美国银行并不是简单依赖评分卡,而是推行理性考核信贷。所谓理性考核信贷,是授信人员根据个人与客户的交流,合理利用数据做出信贷决策,这种决策既要满足业务需求,同时又要严格控制风险。根

据理性考核信贷的要求,美国银行对信用卡申请都要在申请者经济能力、稳定性及还款意愿的框架内进行审核,并不断地根据环境的变化来发展、改变与适应。

4.1.3 完善的风险管理信息系统

美国银行建立了完善的信用卡风险管理信息系统。产品计划、信用获取、账户管理、收款和冲销等信贷循环的每个环节都以风险管理信息系统为基础,并根据管理信息系统中储存的数据作为决策的基础。

4.2 香港银行信用卡风险管理经验借鉴

在香港市场上,目前信用卡的发行总量超过1200万张。其中,VISA卡占70%左右。MasterCard卡为25%左右,运通卡、JCB卡、大莱卡合计约5%。香港信用卡市场经过多年的运作,已经发展得相当成熟,各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逐渐形成了各具特色的经营策略和多样化的竞争方式。同时,各行针对信用卡风险也有一整套完善的管理体系,香港银行业在经营信用卡业务的过程中,为防范风险发生。主要采取了如下几项措施:

4.2.1 对整个信贷周期实施全面管理

对整个信贷周期的全面管理主要包括四个阶段:产品计划,客户获取、账户管理、催收和核销。从

产品计划开始,经各阶段,最终再回到产品计划,是一个循环的过程。从发卡开始,各阶段都根据行为评分来进行管理决策,通过了解持卡人的整体信用状况制定客户风险评级标准。根据持卡人的用卡情况及风险度采用不同利率;依据行为评分评估账户风险度,调整持卡人的信用额度。

4.2.2 采用先进的科技手段

信用卡是金融业与高度发达的电脑、通讯技术相结合的一种金融创新产品。信用卡业务运作需要以信息处理的高度网络化为基础.在香港,无论大小商户都装有POS机,每笔交易均通过授权,大大减少了风险损失。由于已联网,可实时监控持卡人的交易情况,监控系统将金额较大或短时内交易频繁的卡号自动提示给信控人员,信控人员可及时核对交易情况,减少了假卡,寄失卡造成的损失。

4.2.3 良好的催收策略,及时收回欠款

经信用卡风险管理部门多年时间和有关数字统计研究表明:催收欠款越及时,欠款回收率越商,风险损失越低。经信用卡风险管理部门多年时间和有关数字统计研究表明:催收欠款越及时,欠款回收率越商,风险损失越低。采取委外催收的方式收回的欠款按一定比例留给委外催收公司,如:恒生银行在委外催收时,回收金额的25%留在信贷管理公司。在香港,个人财产状况变动较快,所以风险管理部门必须时刻注意卡户动态,并结合当地经济情况,制定催收策略并不断调整,使催收风险降到最低。 [14]

5.政策建议

5.1制定合理的政策建议

5.1.1 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

信用卡业务在众多发达国家金融市场的成功表明,一套科学完善的个人信用管理体系是信用卡规范健康发展的前提。个人信用体系是指在现代经济环境中,个人通过信用方式获得支付能力,以进行消费、投资和经营的一种金融体制,包括个人信用登记制度、个人信用估制度、个人信用风险预警、个人信用风险管理和个人信用风险转嫁等。我国急需建立以银行、税收、公安等机构为建设维护主体、内容涵盖个人基本情况、学历、职业、收人、纳税、家庭与财产状况、信用记录等全部资信状况的个人信用体系。同时,我们还应采取积极措施唤醒公民的信用意识,推广个人信用文化,让个人信用成为经济生活中的重要工具。

5.1.2 完善的相关法律体系

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完善离不开严格规范的信用法律体系,法律能规范经济生活中的各种信用关系,支持并推动信用卡风险管理的发展。在2000年,台湾信用卡诈骗损失高达30亿新台币,占其信用卡消费额的千分之四,这一比例在国际上是比较高的。究其原因,主要是在立法上对伪造信用卡犯罪的量刑和处罚过轻。我们应未雨绸缪,及早制订相关法律,保护所有银行卡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5.2 风险预警机制

5.2.1 完善银行内部信用卡风险管理机制

首先,建立完善的内控体系,设计科学、高效的业务流程和相应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使业务的各个环节既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约。具体而言,业务流程主要包括事前风险预防、事中风险监控与分析以及事后坏账处理三个环节。

事前风险防御包括:第一,授信策略制定。授信策略是信用卡授信的基础,决定了整体风险的大小,制订人员要及时搜集、整理和分析各项资料,既包括国内外发卡行授信的先进经验,又包括我国的具体政策环境、信用条件等,制订并不断修订科学高效的授信政策,形成一套合理的授信管理则,并确保这一规则的遵循;第二,市场营销。市场是信用卡风险防范的第一道防线,规范真实的市场宣传以及对客户进行初步筛选能起到正确引导持卡人消费、降低信用风险的作用。因此,发卡行应加强对市场人员的思想道德培训和业务能力培训,从源头上大大防范信用风险;第三,征信、授信。此环节对信用卡申请者的资信状况进行仔细的分析,按照授信政策制订的标准,进行严格的筛选,并授予被核准客户相应的信用额度,最终决定申请者能否获得授信,也就直接决定了持卡人的整体风险状况。

风险监控与分析包括:第一,客户风险分析及管理。发卡行应有专门从事风险分析及管理的部门,负责对客户的交易进行监控,并定期分析持卡人的整体风险状况和风险分布状况,并与其他部门进行沟通及时防范风险;第二,授权。发卡行为持卡人提供24小时的信用卡交易授权服务,这也是风险产生的

一个重要环节。发卡行必须明确专人负责授权业务,并对客户交易进行监控,发现可疑交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降低风险;第三,客户服务。处理挂失、冻结等业务,协助客户降低失卡、伪卡风险;第四,催收。负责对短期逾期客户进行还款提醒及协商还款事宜,对于长期或恶意拖欠客户采取法律途径进行催讨,并对逾期状况分布进行分析,适时调整催收政策。事后坏账处理主要是指对于呆坏账进行资产管理,并通过诉讼、强制执行等法律途径来降低不良贷款率,保证债权的实现。以上这些环节在操作中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不同的分工,但发卡行必须建立规范合理的风险管理的组织体系,确保风险管理的有效进行。

5.2.2 运用高科技发展信用卡业务

与传统的银行业务不同,信用卡业务是科技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而其发展尤其是风险管理的发展又向科技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第一,科技是建立高效风险管理系统的基本前提。发卡行要加大科技力量的投人,建立信用评价机制、信用动态跟踪分析机制等,利用各种先进的技术和方法来控制信用卡业务风险。例如,在对持卡人进行风险分析和管理时,发卡行要建立强大的客户信息管理系统,运用数学模型和多种技术手段,对客户信用状况进行分析研究,主动预测客户的风险等级。第二,建立现代化的授权交换网络系统和资金清算系统,缩短清算时间和止付周期,解决透支问题,降低持卡人失卡风险。

5.2.3 从业人员的培训

对于从业人员的培训是降低信用卡内部风险的基本途径。信用卡业务的风险包括外部风险和内部风险,内部风险来自发卡行内部,产生于内部员工的工作疏忽或道德风险。发卡行必须通过培训,培养员工的职业道德,增强员工对工作的责任感,并提高员工的业务水平,更准确的判别、预测、分析和控制风险。发卡行可采用银行业界交流、向国内外先进同行学习或者案例分析等形式进行培训,不断提升员工素质,降低信用卡内部风险。

6.总结

本文对信用卡风险管理的政策建议还不够全面、系统,有待进一步深化。但希望本论文的研究对中国建设银行防范和化解信用卡风险,完善信用卡风险管理工作,提高核心竞争力提供参考。同时,对其他商业银行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防范和化解信用卡风险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第五篇:巴林银行风险管理案例分析

一、案例简介

(一)巴林银行的历史

巴林银行是英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于1762年由法兰西斯·巴林爵士所创立,至1995年已有233年的历史,最初从事贸易活动,后涉足证券业,19世纪初成为英国政府证券的首席发行商。此后100多年,巴林银行在证券、基金、投资、商业银行业务等方面取得了长足发展,成为伦敦金融中心位居前列的集团化证券商,连英国女皇的资产都委托其管理,素有“女皇的银行”的美称。

1993年,巴林银行的资产有59亿英镑,负债56亿英镑,资本金加储备4.5亿英镑,海内外职员4000人,盈利1.05亿英镑;1994年,巴林银行税前利润高达1.5亿英镑,管理300亿英镑的基金资产,15亿英镑的非银行存款和10亿英镑的银行存款,其核心资本在全球1000家大银行中排名第489位 。

(二)巴林银行的倒闭

就是这样一个具有233年历史、在全球范围内掌控270多亿英镑资产的巴林银行,竟毁于一个年龄只有28岁的毛头小子尼克·里森之手。里森未经授权在新加坡国际货币交易所(SIMEX)从事东京证券交易所日经225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交易失败,致使巴林银行亏损6亿英镑,这远远超出了该行的资本总额(3.5亿英镑)。

1995年2月26日,英国中央银行英格兰银行宣布——巴林银行不得继续从事交易活动并将申请资产清理。10天后,这家拥有233年历史的银行以1英镑的象征性价格被荷兰国际集团收购。这意味着巴林银行的彻底倒闭,但荷兰国际集团以“巴林银行”的名字继续经营。

(三)巴林银行的破产过程

1992年,28岁的尼克·里森被巴林银行总部任命为新加坡巴林期货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兼首席交易员,负责该行在新加坡的期货交易并实际从事期货交易。 从1994年底开始,里森觉得日本股市将上扬,未经批准就做风险极大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期望利用不同地区交易市场上的差价获利。在已购进价值70亿美元的日本日经股票指数期货后,里森又在日本债券和短期利率合同期货市场上作价值约200亿美元的空头交易。不辛的是,日经指数一路下跌,并于1995年1月跌至18500点以下,在此点位下,每下降一点,便损失200万美元。里森又试图通过大量买进的方法促使日经指数上升,但失败了。随着日经指数的进一步下跌,里森越亏越多,眼睁睁地看着10亿美元化为乌有,而当时整个巴林银行的资本和储备金只有8.6亿美元。

尽管英格兰银行采取了一系列的拯救措施,但都以失败告终。后经英格兰银行的斡旋,3月5日,荷兰国际集团以1英镑的象征价格,宣布完全收购巴林银行。

二、原因分析

(一)巴林集团管理层的失职

在考虑新加坡国际金融交易所是否称职时,有一点必须先弄清楚,新加坡国际金融交易所没有管理新加坡巴林期货公司或任何清算会员的事务的责任。新加坡国际金融交易所只是个供清算会员进行交易的交易场所。不过,即使如此,新加坡国际金融交易所还是有机会识别并反映其会员有不正当行为的征兆的。

这种机会曾在1994年末和1995年初出现。当时,新加坡国际金融交易所发现新加坡巴林期货公司的交易中存在若干异常,并向巴林集团提出了一些关于新加坡巴林期货公司的征询。这些原本是可能促成较早发现里森活动的。根据官委清盘人的观点,如果巴林集团的管理层适当检讨并理解新加坡国际金融交易所在致该集团的信中所表述的忧虑,那么倒闭是可能挽回的。官委清盘人认为巴林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回复新加坡国际金融交易所第二封信的态度尤其该受到严厉指责,该回信向新加坡国际金融交易所作出许多毫无基础的错误保证。同样,琼斯对新加坡国际金融交易所的两封信的态度,也反映了他对问题掉以轻心到了令人无法接受的程度。我们无法理解,琼期作为新加坡巴林期货公司的财务董事,何以未经独立地详细了解整个事件,就在里森草拟的回复新加坡国际金融交易所征询里森交易活动的复函上签字。

(二)松散的内部控制

从巴林破产的整个过程看,无论是各国金融监管机构或国际金融市场都普遍认为,金融机构内部管理是风险控制的核心问题,而巴林的内部控制却是非常松散的。据报载,在2月26日悲剧发生之前,巴林银行的证券投资已暴露出极大的风险性,但竟末引起该行高级管理人员的警惕。1月份第一周,里森持有合约3024份,20天后,即持有合约16852份,短短20天内,合约持有额增长4倍。到2月中旬,里森持有的合约突破20000份,比在同一市场操作的第二大交易商持有头寸多出8倍。这个信号由于我们所不知道的原因而没有被巴林银行的最高管理当局注意到从而做出应有的反应。

总之,巴林很行本身的内部控制制度失灵了,预警系统失效,最终导致了悲剧的发生。巴林破产后不久,该银行高级主管人员称对里森在新加坡的所为一无所知,直到里森辞职的那天,即2月23日,公司的风险报告仍出现交易平衡。但是,据新加坡有关当局说,巴林在1995年2月头18天里给新加坡国际货币交易所汇去1.28亿美元作垫付维持金之用;据《金融时报》报道,英格兰银行行长埃迪·乔治4月5日对英国公共财政部及内务委员会的国会成员说,巴林在未通知英格兰银行的情况下,擅自给其新加坡分部汇去7.6亿英镑现金。

(三)业务交易部门与行政财务管理部门职责不明

在巴林新加坡分部,里森本人就是制度。他分管交易和结算,这与让一个小学生给自己改作业、打分没什么区别。这种做法给了里森许多自己做决定的机会。作为总经理,他除了负责交易外,还集以下四种权力于一身:监督行政财务管理人员;签发支票;负责把关与新加坡国际货币交易所交易活动的对账调节;以及负责把关与银行的对账调节。行政财务管理部门保留各种交易记录并负责付款。虽然公司总部对他的职责非常清楚,尚并未采取任何行动,他们生怕因得罪他而失去了这个“星级交易员”。他既负责前台交易又从事行政财务管理,就像一个人既看管仓库又负责收款。由于工作便利,里森的代号为“88888”的误差账号用了1年多,直到1995年2月23日他辞职时才被发现。

(四)代客交易部门与自营交易部门划分不清

以一个公司的资本作交易叫做公司自营交易,除此之外,公司还可以代客户交易。当然,第二种情况公司会问客户收取一定的佣金或交易费。比如说我们大家熟悉的股票交易,公司一般根据客户的要求做交易,当然有时也提供一些建议。由于公司仅仅按照客户的要求代其行使权利,如有损失客户自己负责。由于所得利润归客户,出现维持金不够的情况也应由客户自己垫付。

里森所做的交易也曾受到巴林新加坡期货部同行们的质询,但是他总是说自己是代客户交易。也有人提出里森在对巴林撒谎,因为代客户垫付期货合同的维持金是非常少有的事。在许多公司里代客户交易与自营交易的混淆也带来了管理上的困难,只有把两者划分清楚,才能进行有效的风险管理。

(五)奖金结构与风险参数比例失当

许多公司为鼓励员工辛勤工作,采取发放奖金的办法。一般根据员工的职务、工作经验、工作成绩以及其他诸多因素来确定,各个公司规定不一。当然,表彰工作成绩是一回事,根据交易所得利润支付大笔奖金,而不考虑公司的风险参数或公司的长期策略,则是另一回事。巴林一直将公司50%的毛利作为奖金发给雇员。这个百分数比绝大多数公司的高。巴林1994年的1亿英镑奖金在公司倒闭前几天刚刚宣布分配。几个主要总裁可望拿到100多万英镑。奖金时常是根据一个小组或个人在前一年所赚利润决定的。这种把交易员的收入与他的交易利润挂钩的奖励制度,最大的问题是刺激了交易员的贪利投机,高额的奖金使得雇员急于赚钱而很少考虑公司所承担的风险。

(六)缺乏全球性的信息沟通与协调

据金融时报报道,英格兰银行行长埃迪·乔治 1995年4月5日曾对公共财政部和内务委员会中的国会成员讲,巴林在未通知英格兰银行的情况下,擅自将 7.6亿英镑的资金汇到新加坡。而1987年英国银行法规定任何银行如需将大于其资产25%的资金汇到海外分支,必须事先通知英格兰银行。至 1995年2月23日 ,巴林总共汇去了 7.6亿英镑以垫付里森的交易,而这个数将近巴林资本的两倍。

三、风险启示

(一)必须加强对金融机构,特别是跨国金融机构的监管 巴林银行已经有200多年的经营历史,理应有一套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如果个别职员在职权范围内违反操作规程是可能发生的。但一名交易员能够违反制度,擅自越权操作,将相当于其母行资本几倍的资金作赌注,而且能够掩藏几周不为监管部门所知晓,可见巴林银行内部的监管漏洞很多。本来巴林银行后线结算部门应该履行监察职责,但是这个警报系统并没有发挥作用,这抑或是里森与结算部门的人同谋,来欺瞒管理层;或许是既让里森负责前台交易又让他掌管后线结算这种做法的严重恶果。

除了巴林银行内部存在的原因外,新加坡国际金融交易所,新加坡金融监管当局,英国金融监管当局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事件也反映了对从事跨国业务的金融机构施以更加严密监管的必要性。

(二)必须建立衍生工具交易的严密的内部监管制度

从理论分析和实践经验来看,衍生工具一旦脱离了贸易保值的初衷而成为投机手段时,风险是极大的,尤其是当交易员孤注一掷时,可能会招致无法挽回的损失。银行管理层应当建立起严密的风险防范机制,经常审查资产负债表中的表内及表外业务,及早发现问题,堵塞漏洞。从巴林银行事件来看,即使是里森用开立虚假户头进行衍生工具交易,以造成代客买卖的假象,但作为巴林银行管理层应该从或有资产的不正常增加中发现问题,这时应该核实该客户的身份、财力等。有鉴于此,金融机构在制定有关从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的内控制度时,应该考虑自身从事该类交易的目的、对象、合约类别、交易数量等。较完善的内控制度应包含:交易的目标价、交易流程、坐盘限额、权责划分、预立止蚀点、报告制度等。

(三)应加强金融机构的外部监管

新加坡曾被认为是金融监管很完善的国家,但是巴林事件的发生使人们对新加坡监管体系产生了疑问。现在新加坡期货交易所已将每份合约保证金由62.5万日元提高到135万日元,新加坡还将加强制度方面的监管。有关人士还提出了将交易合约数量与投资者的资金实力相挂钩,虽然这样可能使市场成交量受到影响,但市场的健康发展可能会吸引更多的投资者。

(四)必须加强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重要岗位业务人员的资格审查和监督管理

由于里森业务熟练,所以被委以重任,但却疏于对他进行考核管理。甚至问题初露时,管理当局也未予以足够重视,使事态逐步扩大,最终导致银行倒闭。

我国金融管理机构也应进一步加强对金融衍生工具的监管,特别是应重视表外业务的管理,防止金融机构由于缺乏内部的风险管理机制而造成损失,进而影响金融体系的稳定性。

(五)管理层必须对其所经营管理的业务有充分的认识

现今跨国银行的业务正日益复杂和多元化,银行交易业务的不断拓展使银行的利润来源日益多元化,同时也改变了银行业务的性质,使银行的风险来源日益多元化。同时,金融产品创新和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使银行内舞弊和欺诈行为变得更加隐蔽和快捷,造成的损失也更大。

在巴林银行中,最高管理层和日常管理层都没有充分理解新加坡分行所从事的衍生业务的性质,他们只注意到新加坡分行每年账面上的盈利,却没有发现这些巨额盈利背后的风险。因此,管理层对业务风险的清醒认识是内控机制建立和完善的前提。这种认识必须是对银行内每种业务的盈利和风险有客观的分析,必须分清各种业务之间的关系,以及每种业务所要求的内控程序有何不同,以减少发生业务错误或舞弊的可能性。对于风险较大的业务,不能因为其收入和盈利较高就回避其面临的风险,而应对其适用更严格的避险和内控措施,因为金融业的多次危机证明,盈利收入越高,尤其是收入增长最快的业务,往往也是风险最为集中的领域。

(六)银行内各项业务的职责必须确立并明示

无论银行的分支机构采取何种组织形式,都必须建立起明确的责任机制。所有的管理人员和雇员必须明确自己的职责,在各个职责之间必须作到不疏不漏。

当银行对其组织结构进行重大调整时,尤其是当将几个业务性质完全不同合并时,应注意防范利益冲突和权责不清所造成的风险。巴林银行在倒闭前两年就进行了类似的业务结构调整,巴林银行总部允许里森同时负责交易和清算,前台办公和后台稽核等性质完全不同的业务,最终使得新加坡分行的业务完全操控在里森一人手里,为其舞弊交易提供了便利,最终酿成无可收拾的局面。因此,银行在对其组织结构和业务结构进行调整时,应注意保持核心业务和监控业务的有效隔离,在交易的各个阶段必须确保内部控制机制的独立性,避免“一言堂”式的管理模式。

(七)利益冲突业务的隔离是内部控制有效性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

巴林银行最惨痛的教训在于没有实现“前台职务”和“后台职务”的有效分离。所谓前台职务,主要指交易业务,所谓后台职务,包括清算、稽核和业务准入。尽管后台业务与前台业务往往是并行发生,一一对应,如一笔交易必然伴随着相应的清算交割和业务稽核,但并不等于说,后台业务是从属于前台业务的,巴林银行显然就混淆了前台业务和后台业务之间的关系,将后台业务作为前台业务的附属品,这种以交易盈利作为重心的作法必然导致对风险因素和稽查工作的忽视,造成严重的危机隐患。实际上,二者之间应当是互相制约、互为犄角的一种协作关系,一般情况下二者应当严格分离,甚至后台职务不同性质的业务也应实现有效隔离,如此才能实现内控机制的“牵制”作用。就业务性质和地位而言,前台与后台业务没有主次之分,只有业务分工的区别,前台主要服务于银行的盈利性,后台主要服务于银行的安全稳健性,当清算或稽核部门发现前台业务的不正常征兆时,应及时报告银行的高级管理层,以便其及时采取处置措施。

(八)必须建立专门的风险管理机制以应对可能的业务风险

缺乏专门的风险管理机制是巴林银行的里森能够顺利从事越权交易的主要原因。巴林银行案件的一个关键线索是巴林银行伦敦总部向其新加坡分行提供的巨额资金的去向,巴林总部的官员相信这笔钱是应客户要求的付款,而实际上该资金转移是里森用来拆东墙补西墙的伎俩。由于缺乏专门的风险管理机制,琐事缠身的总部官员根本没有对这笔资金的去向和用途作审慎审查,不仅没能查出本应查出的错漏,反而加重了巴林银行的损失,导致该银行百年基业的最终坍塌。

风险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对银行的各项业务设定限定风险值。限定风险值反映了各个业务部门所能承担的风险极限。同时,风险管理部门还负责监督业务部门是否遵守限定风险的相关政策,审查收益和损失的帐实相符情况,根据不同的风险采取不同的风险管理策略等。与传统财务风险部门关注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的作法不同,风险管理部门应关注所有类型的风险,除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外,还应关注流动性风险、集中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和名誉风险。风险管理部门是专事风险管理的职能部门,它通过对风险因素敏感的察觉和缜密的调查,来及早发现危机隐患,达到预防和控制风险的效果。

(九)内部审计或稽核部门应当迅速将查悉的内部控制漏洞报告最高管理层和审计委员会

对于从事多种业务的金融机构而言,必须建立一个统一的内部审计机构对金融机构整体业务进行监督检查。英格兰银行认为,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有助于将重大事项和业务弱项及时反馈给最高管理层,并有助于金融机构研究和计划在整个集团内资源的合理配置问题。金融机构的规模越大,业务越复杂,地域扩张程度越高,其风险来源就约多,银行遭遇危机的可能性就越高,就越有必要建立强势的内部审计机构对业务进行统一的内部审计。在巴林银行倒闭前几月,巴林银行新设了内部审计部门,分别对巴林银行所从事的银行业务和证券业务执行内部审计职能。这本来是一个能够有效防范风险的举措,但由于其内部审计机构是分别设置的,并且内部审计师之间及其与管理层、外部审计之间缺乏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内部审计的效果并不明显。

内部审计功能不应单独存在,而应与外部审计相配套、互沟通,并与管理层之间保持畅通的联络渠道。例如,内部审计负责人应能随时向首席执行官(或总裁)、审计委员会主席等重要管理人员汇报工作,或至少保持不被任意干预的联络渠道。拥有长期自律传统的英国银行监管部门认为,内部审计应成为英国银行内部控制系统的核心环节,银行的审计委员会必须对内部审计机制的建立和完善负全责。

在内部审计机制提出问题之后,管理层必须在一定时限内作出及时反应,如提出补救措施或责令业务部门整改,甚至撤换业务部门负责人和舞弊人员等。完善的内部审计机制还应包括“回访”安排,即由内部审计部门在内部审计结束之日起若干日内对被审计单位再进行突击式的现场或非现场检查,以确认管理层和业务部门是否已采取了必要的整改措施。如果管理层和业务部门没有及时采取措施,内部审计人员应及时将情况报审计委员会,由审计委员会责令管理层和业务部门进行补救或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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