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典型肺炎防治手册

2022-08-29

第一篇:非典型肺炎防治手册

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方案

凼底乡小学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方案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区有关防治非典型肺炎的通知精神,积极有效地预防“非典”疫情。确保全乡学生与家长的身体健康、生命的安全,特制订全乡小学非典型肺炎防治方案:

一、 指导思想:

以胡总书记、温总理有关“非典”工作防治讲话精神为指针,以卫生部、省、市、区有关“非典”防治文件通知精神为内容,以防治结合为措施,确保“非典”肺炎在全乡小学无人产生。确保师生生命安全、身体健康。

二、 组织机构:

全乡小学成立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唐远亮同志为组长,

王世民、刘礼明、王守荣同志为副组长。刘礼明同志专管全乡小学“非典”防治工作;王守荣志抓全乡小学“非典”防治工作;邓子正、唐建富、唐杰林、邓礼勃、全明富为组员,负责各片、校“非典”防治工作,搞好上传下达工作。

三、 工作目标:

1、严防疫性使入,做到无一病例进入学校;

2、宣传到位。真正做到全体师生对非典型肺炎的知识无人不知,无人不晓,让全体师生慎重对待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工作,但又能出现恐慌情绪。

3、对外来人员一是认真了解,二是做好登记。

4、实行责任追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各村小负责人,各班主任是

直接责任人;谁出现问题,将追究谁的责任。

四、 具体措施:、

1、

加强宣传教育,做到全体师生对“非典”防治知识人人皆知,

家喻户晓。

2、

进行专题知识讲座,开好全体教师会,全体学生会。定期、

不定期地对非典防治知识进行考试。

3、

认真搞好墙头、校园板报,班级板报宣传、书写好致学生家

长的一封信进行宣传。

4、

进行食品卫生检查每天均要对学生食堂、学校商店进行食品

检查,发现问题严肃处理。

5、 各校、各班认真上好体育课,保证学生一天有一小时的活动。

6、 学校要对寝室、厕所、食堂、教室进行消毒。

7、 保证经费投入,做好必要的物质准备。

8、

搞好学校卫生工作,保证学校食堂卫生、寝室卫生、厕所卫

生,坚决消灭卫生死角。

9、

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全体党员、全体教师,同心协力搞好

非典肺炎的防控工作,把防治非典肺炎作为第一政治责任,放在第一工作位置上来

凼底乡中心小学

2003.4.2

4“非典”广播专稿

凼底乡小学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方案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区有关防治非典型肺炎的通知精神,积极有效地预防“非典”疫情。确保全乡学生与家长的身体健康、生命的安全,特制订全乡小学非典型肺炎防治方案:

五、 指导思想:

以胡总书记、温总理有关“非典”工作防治讲话精神为指针,以卫生部、省、市、区有关“非典”防治文件通知精神为内容,以防治结合为措施,确保“非典”肺炎在全乡小学无人产生。确保师生生命安全、身体健康。

六、 组织机构:

全乡小学成立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唐远亮同志为组长,

王世民、刘礼明、王守荣同志为副组长。刘礼明同志专管全乡小学“非典”防治工作;王守荣志抓全乡小学“非典”防治工作;邓子正、唐建富、唐杰林、邓礼勃、全明富为组员,负责各片、校“非典”防治工作,搞好上传下达工作。

七、 工作目标:

1、严防疫性使入,做到无一病例进入学校;

2、宣传到位。真正做到全体师生对非典型肺炎的知识无人不知,无人不晓,让全体师生慎重对待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工作,但又能出现恐慌情绪。

3、对外来人员一是认真了解,二是做好登记。

4、实行责任追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各村小负责人,各班主任是直接责任人;谁出现问题,将追究谁的责任。

八、 具体措施:、

1、

加强宣传教育,做到全体师生对“非典”防治知识人人皆知,

家喻户晓。

2、

进行专题知识讲座,开好全体教师会,全体学生会。定期、

不定期地对非典防治知识进行考试。

3、

认真搞好墙头、校园板报,班级板报宣传、书写好致学生家

长的一封信进行宣传。

4、

进行食品卫生检查每天均要对学生食堂、学校商店进行食品

检查,发现问题严肃处理。

5、 各校、各班认真上好体育课,保证学生一天有一小时的活动。

6、 学校要对寝室、厕所、食堂、教室进行消毒。

7、 保证经费投入,做好必要的物质准备。

8、

搞好学校卫生工作,保证学校食堂卫生、寝室卫生、厕所卫

生,坚决消灭卫生死角。

9、

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全体党员、全体教师,同心协力搞好

非典肺炎的防控工作,把防治非典肺炎作为第一政治责任,放在第一工作位置上来

凼底乡中心小学

2003.4.24

第二篇: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预案(2013修订)

泸州市纳溪区护国镇卫生院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控工作预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一、目的

为有效应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级负责、依靠科学、依法管理”的原则,立足于“防大疫、抗反复”,一旦发生疫情,及时采取有效防治措施和迅速控制疫情,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预防和控制本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

一、组织机构

(一)应急领导小组

成立以院长为组长,分管院长为副组长,各科室主任为成员的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护国镇的非典型型肺炎疫情处臵的组织领导和统一指挥,形成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格局。

(二)非典型型肺炎疫情处臵小组

1、医疗救护组:由业务副院长任组长,住院部内、外科主任、护士长为副组长,住院部全体医护人员为组员。负责患者或疑似患者的现场抢救、运送、诊疗、转诊。

2、流调组:由防保站副站长为组长,防保科工作人员为组员。负责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负责健康人群疾病预防、健康宣传和疫情监测等。

3、消杀灭组:由防保站副站长为组长,防保科、后勤等人员为组员。负责疫源地、疫点、医院及相关公共场所的消杀灭工作。

4、综合信息组:由办公室主任任组长,办公室工作人员、专职公卫人员等为组员。负责事件相关信息的传递、收集、处理、汇总报告等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正确做好舆论 1 导向和信息发布工作。

5、后勤保障组:由分管后勤院领导任组长,医院后勤工作人员为组员。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处臵过程中的药品、器材及各项物资的准备和供应,维护处臵环境的秩序稳定等工作,确保处臵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 疫情监测与报告

一、疫情监测

(一)工作原则: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的原则,做好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的主动监测工作,及时发现和报告可疑病例。

(二)监测重点对象:医院门诊就诊的发热、咳嗽病人;来自省外高发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地区的出差、旅游、学习、务工、经商、探亲人员;来自省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重点病区的人员。

(三)监测网络的设臵:村卫生站(室)、个体诊所、私人医院、学校、交通检疫点、村委会共同组成全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监测网络。

1、村卫生站(室)、个体诊所、私人医院认真按照诊断标准作好诊断和转诊工作,及时筛查、报告疑似病例。

2、学校要建立全体师生健康状况晨查制,发现可疑病人及时报告并向医院转治。

3、交通检疫点要具备基本条件,规范工作程序,做好旅客检疫和留验工作,发现可疑病例及时报告并送医院诊治。

4、建立以护国镇卫生院为中心,村卫生站(室)为依托,村为基础的预防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监测和报告体系。各村委会要组织对外出务工和其他活动的人员进行登记造册,重点对从疫情流行区近期返回的农民工、大专院校学生和其他人员情况的全面清理排查,以村为单位,逐一登记,加强监测。一旦发现有发热、咳嗽等症状的可疑病例及时报告并送医院诊治。

二、疫情报告

(一)报告人。医疗保健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和个体开业医生等医疗卫生人员为责任报告人。学校、交通检疫留验站、镇、街道、村委会负责人为规定报告人。知情群众为义务报告人。

(二)报告程序。责任报告人除按常规疫情报告要求进行报告外,对发现的病人或疑 2 似病人要立即报告护国镇卫生院防保站。规定报告人和义务报告人对发现的可疑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要及时报告护国镇卫生院防保站。护国镇卫生院防保站应以最快的通讯方式报告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区卫生行政部门和镇人民政府。

(三)报告时限。发现病人或疑似病人的于2小时内报告,积极协助上级疾病控制机构开展初步调查。

(四)报告要求。实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例和新增病例每日报告或零报告制度。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四章 现场处臵

一、处臵原则

统一领导,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臵,及时扑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

(一)、外省输入疫情。在长途公共汽车站、火车站、机场、水运码头或主要公路关口设立检疫留验站,负责按《四川省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交通检疫留验工作规范(试行)》对入川客车司乘人员进行检疫。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立即按规定送指定医院进行诊治,并报告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交通工具中的“密切接触者”在当地留验站集中进行隔离观察。

(二)出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散发疫情按属地管理原则,配合上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学应急处臵工作队进行处理。按要求将病人和疑似病人转移至当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指定医院进行诊治,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对污染环境进行消毒,对密切接触者进行隔离观察,按规定要求及时上报疫情。同时采取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防止续发病例。

二、现场处臵职责与分工

(一)指挥机构。可能或确定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发生后,在镇政府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现场处臵的组织指挥工作。

(二)执行机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处臵工作队承担现场具体处臵工作任务。包括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现场污染物处理、标本采集、环境消毒、病人救护和转运与隔离等。

(三)支持机构。各村卫生站(室)、个体医生、私人诊所是现场处臵的支持机构,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领导小组领导下,做好人员、物资调配;病区建立与隔离和病人 3 后续治疗;严重污染区外围的消杀灭工作;社会动员,群防群治;监测和后续处理等工作任务。并请求公安、交通等相关部门全力配合现场处臵工作。

三、工作程序

(一)流行病学调查。重点对可疑病人的接触史进行详细的流行病学调查,特别是发病前的接触情况,以及到外地务工、与可疑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接触的情况,以便发现可能的感染来源线索。详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流行病学调查提纲(试行)》。

(二)指定医疗机构。确诊病人或疑似病人送区卫生局指定的医院隔离治疗,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医学观察的时间不得短于2周。

(三)医疗救治。病人就地隔离治疗,治疗方案参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或疑似病例的推荐治疗方案和出院诊断参考标准(试行)》。由于本病病因尚未完全确定,目前暂无特效治疗药物,主要是采取抗感染、对症治疗和支持疗法。发生呼吸困难的,要尽早采用吸氧和机械辅助通气等措施。一定要注意开展系统规范的治疗,不断总结、完善治疗方案。病区环境平时加强病房通风换气,避免房间密闭,可用紫外线照射,过氧乙酸薰蒸或喷雾等;地面、墙壁、门窗可用含氯消毒剂喷雾消毒;物品表面可用含氯消毒剂擦拭;痰液等分泌物用含氯消毒剂浸泡。详见《医院消毒隔离工作指南(试行)》。

(四)现场处臵。对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进行卫生处理,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严密消毒后处理。对死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的遗体按照立即消毒、就地火化的原则进行处理,不得转运,不得采用埋葬等其他方式处理遗体。不得举行遗体告别仪式或利用遗体进行其他形式的丧葬活动。检疫留验站旅客的检疫留验和交通工具的消毒等现场处臵工作详见《四川省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交通检疫留验工作规范》。

(五)实验室检测。采集疑似病人、临床诊断病人的急性期、恢复期血清样本。采集、运送及保管的技术要求详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实验室检测标本采集技术指南(试行)》“血清样本采集与运送”部分。标本采集后,应注意原始标本的妥善保存和留样,送区疾控中心。

(六)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管理制度、操作规程,防止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和致病性微生物扩散。

(七)、医疗卫生人员在处臵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的过程中,防护应按 4 如下工作流程:

1、转运流程。

穿、戴全套防护用品→出车至医疗机构接病人→将病人安臵在车厢→将病人转运至接受医疗机构→更换全套防护用品→返回→车辆及设备消毒(污染物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人员防护消毒。

2、穿戴及脱防护物品流程。

穿戴防护物品流程:连身服→长筒胶靴→防护头套→口罩→防护眼镜→隔离衣→胶皮手套。

脱防护物品流程:隔离衣→胶皮手套→防护眼镜→口罩→防护头套→长筒胶靴→连身服。

四、宣传、培训、疫情信息发布和保密

(一)、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和多种宣传形式,在全区广泛开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知识的宣传。教育群众加强个人卫生,勤洗手;保持生活、工作环境的空气流通;根据天气变化,注意防寒保暖;多参加锻炼,增强自身抵抗疾病的能力。

(二)、按分级培训的原则积极做好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关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诊断治疗、消毒隔离和个人防护等相关知识的培训。

(三)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学应急领导小组要按上级有关指示,统一口径,注意保密,正面宣传,减少社会恐慌,维护社会稳定。

(四)除省委宣传部对外发布的病例数字外,所有涉及疫情信息的资料均需注明“机密”字样,并按保密要求妥善保管、处臵。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实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中,要注意保护病人及密切接触者的隐私权。

第五章、技术措施与后勤保障

一、技术措施。组织医护、公卫人员培训,学习有关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的专业知识和技术要求。技术措施参照国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制订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技术方案》。

二、后勤保障。统一指挥,统一调配,多方协作,快速、准确、高效配合现场工作。

(一)经费支持。应提供足够的处臵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的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防病及其他相应工作所需经费。

5

(二)物资供应和储备。做好应急药物、器械的供应和储备。

各地应制定药品、器械、防护设备等所需物资的储备方案,配备必需的交通、通讯工具,现场医疗救护设备和消杀灭药械、个人防护物品,以保障应急任务的执行。

(三)现场通讯。建立运行良好的通讯网络,提高信息传播效率,准确通报信息。

第六章 组织体系和应对能力建设

建立、健全高效、统一的组织保障系统:必须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的危害性予以充分认识,必须从维护社会稳定、安定团结的大局出发,必须以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己任,建立、健全相应的领导体系和应急反应体系,在思想上、组织体系上做好处臵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的应对准备。

第七章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的处理结果评估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学应急领导小组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处理完毕后,要对处理过程与结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与教训。通过科学评价提出处理类似事件的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八章 附 则

预案管理与更新:根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五日

第三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培训方案

附件: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

为落实全国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培训工作的通知》(卫办科教发[2003]70号)要求,立足于长期抗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提高预防和治疗水平,进一步做好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培训工作,为防治工作准备

充足的技术力量,特制定本.一,培训目标

1,全面提高各级,各类卫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对"非典"防治重要性,紧迫性,艰巨性和长期性的认识,掌握"非典"防治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2,使定点医院和发热门诊的医护人员熟练掌握"非典"基本知识,诊断标准与治疗规范,出院标准,隔离病区和病人管理等方面的知识;正确使用常用救护设备;掌握院内隔离防护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医疗救治技术,降低病死率,做好自身防护工作,减少院内感染.

3,使从事疾病预防与控制的专业人员,特别是流调人员,掌握"非典"基本知识,流行病学知识,流行病学调查方法,预防控制措施,消毒,隔离,防护等知识和技能,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流调工作力度,提高流调效率,有效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并做好自身防护工作.

4,使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和农村基层卫生人员(包括乡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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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掌握"非典"基本知识,流行病学知识,基本防护措施,疫情报告程序,可疑病人转运与初步处置原则,以及公众预防指导原则,做到及时发现并报告疫情,迅速采取初步救治和隔离,防护措施.

二,培训对象和内容

按照不同培训对象的岗位职责及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做好基础培训和分类培训,必要时进行强化培训,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实践的基础上不断总结提高.同时,根据对"非典"疾病研究的进展和疫情的变化,及时调整培训内容,使各类卫生技术人员及时掌握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和新规范.

(一)基础培训:包括卫生技术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后勤服务人员等全体职工.主要内容为:"非典"基本知识,诊断标准和治疗原则,流行病学调查方法,隔离病区设置及操作规范,隔离防护措施和规范,相关法律法规.

(二)分类培训:

1,定点医院和后备医院的医护及相关人员

⑴临床医师.参与救治工作的各级,各专业临床医师.主要内容为:呼吸系统疾病基本知识,"非典"临床诊断标准,鉴别诊断要点,治疗原则和规范,呼吸及循环系统监测基本知识和技能,血气分析基本知识和技能,酸碱平衡紊乱的治疗原则,严重并发症(如呼衰,肾衰)的救治技能,ICU知识和技能,无创通气与有创通气技术以及心理治疗基本知识等.

⑵护理人员.主要培训内容为:呼吸系统疾病护理知识和技能,隔离病区管理及操作规范,病人管理,重症病人抢救基本技能,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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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支持的各项临床观察,呼吸机,心电监护仪等设备的操作使用方法等.

⑶工勤人员.主要培训内容为:隔离病房的空间,地面,物品消毒方法和规范,病人呕吐物,排泄物,分泌物及其他污物处理原则和方法,病人尸体的处置原则和方法等.

⑷放射,检验等医技人员.主要培训内容为:相关放射,化验指标,"非典"病人检验样品采集,转运,保管规范,辅助检查设备消毒方法,与其他疾病鉴别诊断的要点.

⑸消杀人员.主要培训内容为:各种消毒剂的使用,配制,杀毒原理,不同污染程度区域所用的消毒方法,如何检验消毒实效等.

2,发热门诊医务人员

主要培训内容为:上述定点医院的基础培训内容,发热病人的就诊程序,"非典"临床诊断标准及诊疗规范,疑似病人诊断标准,鉴别诊断要点,消毒隔离防护规范,隔离留观室的防护原则和管理,疫情上报制度和上报程序,流行病学调查方法和内容,病人转运原则等.

3,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主要进行基础培训,主要内容为:"非典"的基本知识,诊断标准和鉴别诊断要点,基本预防控制和流行病学调查方法,基本防护措施,疫情报告程序和方法,相关法律和法规.

4,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和农村卫生人员

主要进行基础培训,侧重在"非典"的基本知识,临床诊断标准和鉴别诊断要点,公众预防指导原则,个人防护措施,可疑人员基本处置原则,疫情报告程序和方法,消毒和隔离的基本方法,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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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法律法规.做到能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普及"非典"知识和科学预防原则,及时发现并上报疫情,迅速实施初步救治和隔离,防护措施.

各医疗组(队)在进入隔离病区前,流行病学调查后备人员在参与非典流调工作前,必须进行有针对性的强化培训,并进行隔离防护的实战演练.

三,培训教材

根据不同培训对象和培训内容可选择下列教材:

1,卫生部组织录制的《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培训参考资

料》光盘(一套7册).内容包括:"非典"的公众预防;"非典"的诊断与治疗;转运"非典"病人的安全措施;医院的消毒,隔离与防护;预防"非典"医院内传播的消毒与防护方法;钟南山院士讲座.

2,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编写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培训教材(修订版)》.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实施办法》;《突发公共

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

4,卫生部制定颁发的有关防治"非典"的文件,规范和指导原则.

5,卫生部,科技部,中华医学会编印的有关"非典"防治宣传手册,折页等.

6,卫生部科教司指定,制作的其他培训教材和课件.

四,培训组织与安排

按照统筹兼顾,分类指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的原则开展培训工作,省卫生厅负责宏观规划,分类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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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协调,各地市卫生局按属地管理原则,统一指挥辖区内医疗卫生资源,安排培训工作.根据工作的轻重缓急分期分批地进行培训,每轮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5天.定点医院,后备医院的第一或第二梯队人员,发热门诊医务人员,一线流调人员和相关疾病预防控制人员的培训工作,必须在此文件下发后15天内完成.全体人员的第一轮培训工作应在文件下发后30天内完成.

培训可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尽可能采取现代远程教育技术,通过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或自学与辅导相结合的方式;在保证疫情不扩散的情况下,也可采取专家集中讲课,专题讲座,现场演示等方式.在培训工作中应充分发挥学术团体和高校的作用.

五,培训考核与评估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导检查,对参加培训人员进行登记考核,考核成绩可纳入当年继续医学教育和在职,在岗培训管理.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各地市的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各地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各医疗,预防机构培训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乡,村两级卫技人员培训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培训工作要尽可能利用现有的医疗和教育资源,所需经费从各级"非典"防治经费中列支,任何培训机构不得收取培训费用.

未按照要求开展培训工作或在限定时间内未完成培训任务的地区,卫生部将给予通报批评.因为培训工作开展不力,影响防治工作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领导和职能部门的责任.各地在培训过程中要及时总结经验,加强组织与管理,及时解决培训中发现的问题,并将培训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我部科技教育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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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关于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预案(最终版)

厦门电子职业中专学校防控甲型H1N1流感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控制甲型H1N1流感在学校内暴发流行,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关于做好学校秋季开学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教体艺厅[2009]7号)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指示精神,根据厦卫防控[2009]4号文件精神,现将我校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应急预案要求如下:

一、高度重视,明确责任,建立校长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制度。 组长: 张永强 校长 (统筹管理) 13600906122 副组长:王善军 副校长(具体分管) 13806088787 罗建南 副校长 8876971 赖晖煜 副校长 8875715 成员: 王 苇 办公室主任 8875191 李建平 德育处主任 13806068500 严伟青 代德育处负责人 6116566 张 艺 教务处主任 8833503 陈介钦 培训处主任 13959219803 张殿彪 保卫科科长 13459038029 廖怀东 总务处副主任 13959217447 林志峰 教研室副主任 13860466121 鲍海滨 团委会负责人 13646025136 洪娇蓉 团委会负责人 15980801245 下设办公室: 组长:李建平 (严伟青代负责人) 成员:王美仁(校医) 5522689 张 帆(校医) 15859258583 严伟青、杨秀玲、刘美珍、刘劲松、刘金福、胡萍、各班主任、曾生根、陆萍、陈海水(生管)、叶医生(外聘夜间医生)、黄济佑、林彬兰、陈飞

二、明确职责,具体分工,落实到人,守岗有责。

在校学生做到“一日三测”,即:个人在家自测、早晨班级检测,住宿生晚上检测。实行“三表上报”制度,即:班主任每日检测填表,年段汇总报表,医务室汇总报表。全体师生每日必需测温,所有进入校园的外来人员都必需测温。具体工作流程:

1、晨检和因病缺课追踪:班主任根据统计表格,每天早读时间在班级组织学生体温测量,体温超过37。5度,出现发烧、咳嗽、咽痛的学生,必须到医务室进行复测,班主任负责跟踪、落实、报告。

2、班级出现发烧、体温超标的学生,班主任将具体体温数填入流感上报统计表内→报年段长汇总(每天中午11:00前校内短消息报送医务室张帆老师)→报医务室汇总→报市疾控中心和市中小学卫生保健所。

3、未住校生出现流感样发烧症状经医务室复测建议到医院进一步确诊,班主任要将学生确诊情况及时反馈到医务室登记备查,学生在家进行隔离观察,待体温降至正常或者医院出具的相关证明方能返校。

住校生出现流感样发烧症状经医务室复测需到医院进一步确诊,由保卫科郭文凌老师负责送学生到医院进行诊治,班主任负责追踪学生确诊情况及时反馈到医务室登记备查,病情严重者需住院隔离,排除H1N1流感样住宿生返回学校进入隔离房间继续观察,待体温下降正常范围或者观察到7天隔离期,方能继续恢复学习。

4、周末、节假日白天(由值班生管老师对留宿同学进行体温测量,并及时将情况由校内站内短消息的形式报送医务室张帆老师),陈海水老师具体负责监督,体温测量情况填入统计表格内,有发烧同学及时报告本班班主任,由郭文凌老师送学生到医院进行确诊,确诊情况及时反馈到医务室进行登记,班主任要注意跟踪反馈。

5、晚上8:30——10:30由外聘退休叶医生对住校学生进行体温测量,登记入夜间体温测量表格内,有发烧学生及时通知当晚带班领导及班主任,送医院确诊后由班主任将诊断结果反馈医务室,具体情况处理由叶医生做出决定。

6、全校教职员工每天到校必须到黄济佑老师办公室测量体温,(绝对不得代填体温,如有发现报市教育局进行处理),具体温度登记到统计表内,有发烧流感样教职员工建议不到学校工作或教学,到医院及时就诊,待体温恢复正常拿医院开具相关证明返校。由黄济佑老师汇总报医务室。

7、所有在校人员由各自分管处室负责测温,所有进入校园的外来人员,由门卫测温、登记,体温超标不得进入校园,严格控制外来人员的进入和流动。

三、全员参与,全面防控,做好各项应急准备。

1、根据流感防控工作需要,必须保障防控所需物资、场所、人员、经费到位。

2、预先储备指定相对独立的场所,做为隔离区,一旦发生密切接触者集中医学观察。

3、物业公司对学校进行一次全面大消毒,包括教室、宿舍、图书馆、食堂、小卖部等学习生活场所密集的地方。如有发生发烧学生的班级立即进行消毒处理。(由总务处联系物业公司)

4、加强班主任、年段长、校医、生管人员自身的防范和保护,确保防控骨干人员的健康安全。

5、始终保持高度警惕,领导小组成员实行坐班制度,保证精力投入并随叫随到。

四、普及常识,预防在先,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1、学生或者教职员工有流感样情况,请自觉及时佩带上口罩,立即到校医务室进行就诊。

2、学校广播站,板报、墙报,班级黑板报和校园网,加强对甲型H1N1预防知识和预防措施的宣传,增强师生自我防范、自我保护意识.

3、加强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的教育,要教育并督促学生保持良好个人卫生习惯,如:咳嗽或打喷嚏时应用纸巾遮住口鼻,并将用过的纸巾丢入垃圾桶,经常用肥皂和流水洗手,尤其是在咳嗽或打喷嚏后,避免接触流感样症状或肺炎等呼吸道病人,如果生病,应留在家中,并减少与其他人接触,避免感染他人,避免前往人群拥挤场所,保持居住场所的开窗通风,加强体育锻炼,注意膳食营养等,增强免疫力。

4、加强与学生家长的联系,取得家长的密切配合和支持,增强教育效果;

5、注意从卫生防疫部门获取防治知识,不断更新宣传教育内容,各班要做好板报宣传工作。

6、任课教师要注意课室、实验室和其他校舍门窗是否打开,通风是否良好,发现问题就地立即解决。

7、学校生管人员注意检查学生宿舍是否通风,及时纠正紧闭宿舍门窗的现象。

8、学校近期不组织大型集体活动,日常要确保学生课间休息时间,不拖课、不提前上课,动员学生课间休息时间尽量离开教室,到操场、走廊活动;

9、禁止在室内抽烟,预防污染室内空气,禁止到网吧及人员密集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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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O九年九月七日

第五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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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35号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已于2003年5月4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吴仪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的发生与流行,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列入传染病防治法法定传染病管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疫情报告、控制和救治工作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级负责,依靠科学,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卫生部对全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专业分工,承担责任范围内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监测管理工作;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承担责任范围内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任务。

第五条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健康教育和法制宣传,清洁环境,提高群众防治意识,发动社会力量群防群控,切断传播途径。

第六条按照国家规定,对参加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防治工作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参与防治工作发生疾病、残疾、死亡的人员,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第七条卫生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开展地区之间、医疗机构之间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之间防治经验的交流;积极开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工作;鼓励、支持开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的科学研究和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有关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查询、检验、调查取证、监督检查以及预防控制措施,并有权检举、控告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章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或者疑似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以下简称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时,都应当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工作人员发现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必须立即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疫情或者接到疫情报告,应当立即报告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第十一条 卫生部根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情况,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军队卫生主管部门通报。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毗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接到通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应当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机构,做好预防控制工作。

第十二条 卫生部及时、如实向社会公布疫情;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如实公布本行政区域的疫情。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农村疫情监测和疫情报告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疫情信息网络。

第三章预防与控制

第十四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进行监测与预警;

(二)对疫情报告进行汇总、分析、评估;

(三)对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

(四)对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采取必要的医学观察措施;

(五)对医疗机构的消毒、隔离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六)对疫点进行隔离控制和消毒;

(七)对医疗机构外死亡的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尸体进行消毒处理;

(八)对疾病预防控制人员进行专门的业务培训;

(九)对公众开展健康教育和医学咨询服务;

(十)依据有关规定实施其他疾病预防控制措施。

必要时,向集中收治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医疗机构派驻人员,协助医疗机构开展预防控制工作。

第十五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从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科学研究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管理制度、操作规程,防止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和致病性微生物的扩散。

对从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医疗救治、科学研究的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

第十六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要求,对被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严密消毒后处理。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时,应当及时采取控制措施。

第十八条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报请当地政府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九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或者接到疫情报告时,应当立即采取以下控制措施:

(一)及时到达现场, 调查登记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

(二)对密切接触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并根据情况采取集中隔离或者分散隔离的方法进行医学观察;

(三)对医疗机构外被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进行卫生处理。

第二十条病人或者疑似病人以及密切接触者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采取预防控制措施。拒绝配合的,请公安机关按照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协助。

第二十一条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死亡后,尸体处理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和卫生部、民政部《关于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遗体处理和丧葬活动的紧急通知》的规定,立即消毒、就地火化。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必要时可以对尸体进行解剖查验。

第二十二条交通工具上发现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以及国境口岸和入出境人员、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行李、邮包等需要采取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控制措施的,按照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医疗救治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指定专门的医疗机构负责收治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指定专门机构和车辆负责转运工作,并建立安全的转诊制度。

收治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隔离、消毒条件,配备必要的救治设备;对病人和疑似病人应当分开隔离治疗;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交叉感染。

卫生行政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建设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指定医疗机构设立发热门诊和隔离观察室,负责收治可疑发热病人,实行首诊负责制。发现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时,应当采取应急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乡(镇)卫生院应当根据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设立发热病人隔离观察室, 发现可疑发热病人时,及时通知县级医疗机构派专门技术人员诊断或者转诊。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传染病医疗救治设施的改造和建设。

第二十五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设立预防保健组织或者人员,承担本单位和责任地段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和疫情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及时、如实报告疫情;

(二)承担责任范围内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诊断、治疗任务,改善服务质量,提高治疗水平;

(三)对医疗机构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排泄物进行严格的卫生处理;

(四)负责对医疗机构内死亡的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尸体进行消毒处理;

(五)对医护人员进行专门的业务培训;

(六)宣传疾病防治科学知识;

(七)依据有关规定开展其他防治工作。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执行卫生部关于医院感染管理规范、医院消毒卫生标准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防护措施,使用有效防护用品,防止医务人员感染。

医务人员应当增强传染病防治的法律意识,接受专门的业务培训,遵守操作常规,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个人防护。第二十八条对流动人口中的病人、疑似病人应当按照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原则,及时送当地指定的专门收治病人和疑似病人的医疗机构治疗。

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收治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实行先收治、后结算的办法,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费用为由拒收病人。对农民(含进城务工农民)和城镇困难群众中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实行免费医疗,所发生救治费用由政府负担,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医疗机构购进医疗防护用品、药品和医用器械,必须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和办法进行,确保质量和安全。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卫生部对全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进行督察、指导。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进行督察、指导。

第三十二条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疫情报告;

(二)医疗机构、留验站(所)的隔离、消毒、防护和医疗废弃物处理;

(三)公共场所的消毒;

(四)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疫点的环境消毒;

(五)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消毒产品、 防护用品的质量;

(六)依法开展其他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三条卫生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建立领导、协调机构,组建预防控制专家组和医疗救治专家组,组织和协调技术攻关。

卫生部组织制定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的指导原则和技术规范。

第三十四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和医疗救治队伍,加强对农村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严重地区的疫情控制、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提高农村地区控制疫情的能力和诊断、治疗水平。第三十五条卫生部根据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筹协调卫生资源,调集医疗卫生人员参加防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指定医疗机构承担医疗救治任务,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参加防治工作。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及其人员必须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其主要负责人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

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疫情的;

(二)在防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三)对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督察、指导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的。

第三十七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由有关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医疗卫生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纪律处分,并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证书;造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疫情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

(二)拒绝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三)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

(四)拒绝接诊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

(五)未按照规定履行监测职责的。

第三十八条有关单位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

(二)造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或者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

(三)生产、经营、使用消毒产品、隔离防护用品等不符合规定与标准,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或者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的;

(四)拒绝、阻碍或者不配合现场调查、资料收集、采样检验以及监督检查的;

(五)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六)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故意传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造成他人感染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医疗卫生机构参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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