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种子质量标准

2022-10-06

第一篇:农作物种子质量标准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报

--精选公文范文--------------------------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报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报 class=““>

各县农业局:

为进一步加强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用种安全,我局于20年2月19日下发了《**市农业局关于开展水稻玉米种子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安农业发字27号,委托市种子管理站对全市32家单位经营的水稻、玉米种子进行了监督抽查。现将结果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抽查实际扦取到**六县的32家种子经营单位的50份样品,涉及品种49个,代表种子量万公斤。其中,扦取到32家企业的玉米种子32份样品,涉及玉米品种32个,代表玉米种子万公斤;扦取到18家企业的水稻种子18份样品,涉及水稻本文来源: http://品种17个,代表水稻种子万公斤。所扦样品代表的----------------精选公文范文----------------

1 --精选公文范文-------------------------- 种子批全部是经营单位仓库内待销或门点销售的商品种子。

二、抽查结果

本次共抽查了32个单位的50份样品,合格样品45份,样品合格率为90%。其中,水稻样品合格率为100%;玉米样品合格率为%。经营单位合格的为27家,合格率为%。

抽查不合格的单位和品种分别是:汉中华盛种业公司**办事处的玉米种子正玉203,水分和发芽率不合格;旬阳县华丰农资经营公司的玉米种子永玉3号,水分不合格;旬阳县第三种子经营部的玉米种子天汉6号、平利县洪余意的玉米种子并单2号、平利县良种技术推广中心的玉米种子奥利3号,品种纯度不合格。

三、整改意见

1、严格落实整改措施。种子质量不合格的单位要按照《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36条的规定,认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市农业局,相----------------精选公文范文----------------

2 --精选公文范文-------------------------- 关县农业局要督促检查整改措施的落实。对整改无效、仍然存在问题的单位,今后一律不得参加各级良种补贴项目的招标、不得办理生产经营许可证。

2、对抽查不合格的种子经营单位,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种子法》和《陕西省实施办法》的规定严肃查处。其中:汉中华盛种业有限公司**办事处由本局直接查处,旬阳县华丰农资经营公司、旬阳县第三种子经营部由旬阳县农业局查处,平利县洪余意、平利县良种技术推广中心由平利县农业局查处,相关县农业局务必将于年底前将处理结果报市农业局,逾期不作为的县局,市局将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并责令处理。

3、继续强化种子质量监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种子生产经营单位的质量监管,具备条件的县要积极实施县级种子质量监督抽查,要引导种子经营单位强化质量管理意识,实行全程质量控制。这里,再次提----------------精选公文范文----------------

3 --精选公文范文-------------------------- 请各种子经营单位今后务必严把进货关,一看品种准入的合法性,二看是否有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有效报告,三是把握农民朋友的需求愿望,总之要确保辖区内群众用上放心种子。

4、强化种子标签管理。 —20已于20年9月1日实施,各经营户要严格按照《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和国家标准《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等规定规范使用标签,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标签使用的检查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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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考核.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考核 申 请 书 申请机构名称: 申请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制 填 写 须 知 1.填写本申请书前请阅读《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准则》等有关规定。 2.本申请书用计算机打印,字迹清楚。 3.本申请书所选“□”内打“√”。 4.本申请书须经申请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名、申请机构盖章有效。 5.本申请书的检验项目范围按照《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准则》和《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规定的要求填写。例如:检验项目可填扦样、净度分析、发芽试验、水分、品种纯度鉴定等;检验内容如水分测定可填低恒温烘干法、高温烘干法,种子健康测定可填吸水纸法、砂床法、琼脂皿法等;适用范围如水分测定采用低恒温烘干法可填《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 水分测

一、申请机构概况 机构名称 挂靠法人名称 机构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传真 行政负责人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职务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总体 状况 人员 总人数 名,其中扦样员 名,室内检验员 名,田间检验员 名 场所 恒温 m2,非恒温 m2,小区种植试验田块 m2 仪器 主要仪器设备 台(套),固定资产 万元

二、申请类型和检验项目范围

(一)申请类型 □ 首次 □ 扩项(证书号: 有效期截至: ) □ 复查(证书号: 有效期截至: )

(二)申请检验项目范围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内容 适用范围 备注

三、申请机构基本条件

(一)机构法律地位 法律地位 本机构于 年 月由 批准设置,批准文号为 。 ( 独立法人 ( 非独立法人 法人情况 法人名称: ( 法人证书编号: (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固定电话:

(二)检验人员 序号 姓名 性 别 年 龄 职称 现任职务/岗位 文化程度 所学专业 检验员类别及日期

(三)检验场所 序号 名 称 用 途 面 积(m2)

(四)仪器设备 序号 仪器名称 型号 数量 技术指标 溯源 方式 主要 用途 使用日期 备注 测量范围 准确度等级或不确定度

(五)管理体系文件 管理体系文件已按照《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准则》要求进行编制,具体内容详见随本申请书递交的下列材料: ( 质量手册 ( 程序文件 ( 作业指导书 ( 记录、表格、报告式样

四、管理体系运行及技术能力自查情况 自查内容 自查情况 备注 内审情况(包括时间、覆盖面、不符合项、纠正措施跟踪验证等) 管理评审情况(包括时间、评审结论及其措施落实等) 历次考核认定发现的不符合项及申请机构采取的纠正措施和措施跟踪验证情况 管理体系重大变化情况(包括管理体系文件、检验项目范围、负责人、主要仪器设备等) 参加能力验证情况(包括日期、计划名称、结果和后续处理) 受到相关方的申投诉以及对申投诉的处理情况

五、申请机构声明 1. 本机构自愿申请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考核认定。 2.经与《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准则》对照,认为本机构已基本满足相应的条件和要求。 3. 遵守国家有关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的规定和要求,愿意向考核机关提供检验机构考核认定所需的任何资料和信息,并为现场评审工作提供方便。 4. 保证申请材料所填写信息真实、准确。 法定代表人/被授权人签名: 日 期: (申请机构公章)

六、挂靠法人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意见 挂靠法人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名): (法人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上级主管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名): (主管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考核申请书 PAGE PAGE 1 第 PAGE 1 页,共6页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考核申请书 ***[JimiSoft: Unregistered Software ONLY Convert Part Of File! Read Help To Know How To Register.]***

第三篇: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修订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监督检查是指种子管理部门为监督种子质量,依法组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种子生产经营者的资质、经营活动和生产经营的种子进行检查、抽样、检验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种子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省级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种子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监督检查不得向被检查者收取检验费用。国家或地方监督检查所需费用列入同级农业主管部门预算。

第四条 对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和省级农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拒绝监督检查。

第五条 监督检查抽取的样品,由被检查者无偿提供,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 第六条 凡经监督检查合格的被检查者,自抽样之日起六个月内,本级或下级农业主管部门不得对该被检查者的同一品种种子再次检查。但被举报的除外。

第七条 监督检查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规范和高效原则。

第二章 监督检查的组织

第八条 监督检查可根据需要指派省级种子管理机构,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第九条 监督检查应制定方案,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检查内容、检查产品范围和检验项目;

(二)被检查者名单或范围;

(三)抽样、检验适用的规范或标准、检测结果判定依据;

(四)检查时间、结果报送时间及其它要求。 第十条 检查产品范围重点为当地影响较大的农作物种子,包括繁制种田、仓库待加工和待销种子以及市场销售种子。

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种子质量单项或几项指标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监督检查时应向被抽查者出具《种子质量监督检查通知书》。《种子质量监督检查通知书》应当载明被抽查企业、抽查内容和范围、检查人员和单位等,检查人员凭此通知书到企业扦样、检查并交企业留存。

第三章 监督检查的实施

第一节 现场检查

第十三条 现场检查是指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者生产经营者的生产场所、档案、合同、销售台账、种子包装、标签和使用说明等进行的现场查验活动。

现场检查应进行必要的拍照取证或资料复制。 第十四条 现场检查,应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 检查人员应当熟悉种子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应当出示《种子监督检查通知书》和工作证或其它有效证件。检查人员应告知被检查者监督检查的内容、范围、抽样方法、检验项目和依据等。

第十五条 检查人员应填写《农作物种子监督现场检查记录表》,记录检查情况,对检查内容作出客观评价。

被检查者对现场检查结果提出异议的,可以签署异议意见,说明异议事项和理由,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检查人员应当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对无法达成一致的问题,应及时向组织监督检查的农业主管部门报告,由其做出最终裁定。

第十六条 《农作物种子现场检查结果记录表》一式三份,实施现场检查的机构、被检查者、组织监督检查的农业主管部门各留存一份。已完成的记录表应有检查人员、被检查者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人员签字。

被检查者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书面记录,注明原因。参与检查的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签字、盖章,或者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记录,作为监督执法的依据。

第十七条 检查人员现场发现无证无照生产经营、生产经营应当审定未经审定品种种子、侵犯品种权、生产销售已撤销审定品种种子、标签不规范、未按规定备案、未按规定建立生产经营档案等不需检验即可判定的违法行为,应交由当地农业主管部门进行查处。

第二节 抽 样

第十八条 抽样按监督检查方案规定的方法进行,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抽样:

(一)被检查者无《种子质量监督检查通知书》所列农作物种子的;

(二)有证据证明被检查的种子不是用于销售的;

(三)有证据证明生产的种子用于出口,且出口合同对其质量有明确约定的;

(四)抽样基数不符合检查要求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检查者可以拒绝接受抽样:

(一)抽样人员少于2人的;

(二)抽样人员无法出具《种子质量监督检查通知书》或者有效身份证件的;

(三)抽样人员姓名、单位与《种子质量监督检查通知书》不符的;

(四)被检查者、作物种类与《种子质量监督检查通知书》不一致的;

(五)六个月内,上级或本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该被检查者的同一作物品种种子进行过监督检查且检测结果合格的;

(六)要求被检查者支付检验费或者其他任何费用要求的。

第二十条 抽取样品一式两份,包括检测样品、备份样品。抽样人员封样时,应当有防拆封措施和双方签字,以保证样品的真实性。

第二十一条 抽样工作结束后,抽样人员应当填写抽样单。抽样单应载明被检查者名称、通讯地址、电话,所扦作物种类、品种名称、抽样日期、抽样代表数量、执行标准、检验项目、检验依据、结果判定依据等内容。

市场抽查的还应填写种子检测日期、质量保证期、种子批号、种子批重。

基地检查的还应注明地块详实地址、面积及四至,具备定位信息检测能力的,应注明具体定位数据。

被检查者如有需要特别陈述的事项,可在备注栏中加以说明。

第二十二条 抽样单应当字迹工整、清楚,容易辨认,不得随意涂改,需要更改的应当由双方签字确认。

被检查者拒绝签字的,或者找不到当事人的,检查人员应当书面记录并注明原因,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签字、盖章,或者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记录,作为监督执法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抽样单应有抽样人员签字、被检查者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员的签字,同时加盖印章。不能提供印章的,应留取指纹信息并注明具体手指名称,如:“右手食指”。

在企业抽取的样品由企业负责人或相关人员现场确信并签字盖章。

在市场上抽取的样品,相关经营网点人员应现场确认签字,由标签标称生产经营者所在省级种子管理机构通知企业完成信息确认。

基地检查中属于自主生产的,由所属企业负责人或相关人员确认并签字。属委托生产的,生产承担方应现场确认签字,由委托方所在省级种子管理机构通知企业完成信息确认。

监督检查抽样单应确保承检机构、被检查者、涉及生产经营企业、相关省和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各留存一份。

第二十四条 信息确认可以书面或电子文书的方式进行。

不能现场确认的,生产经营者在接到通知5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5个工作日内不予回复确认的,视同确认。

第二十五条 被检查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抽样或拒绝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的,抽样人员应当阐明拒绝监督检查的后果和处理措施,如被检查者仍不接受检查,抽样人员应当及时向组织监督检查的农业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对该被检查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相关规定查处。

第二十六条 被检查者无《种子质量监督检查通知书》所列农作物种子的,应当出具书面证明材料。抽样人员应当在查阅有关材料和检查有关场所后予以确认,并在证明材料上签字。

第二十七条 需实验室检测的样品或备份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负责携带或者寄送至指定的检验机构。 第二十八条 抽样工作结束后,抽样人员应及时将抽样总结报送组织监督检查的农业主管部门。总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抽样检查基本情况;

(二)抽取样品清单、扦样单、农作物种子现场检查结果记录表及相关证据材料;

(三)拒绝抽样企业名单及相关说明材料;

(四)未抽到样品企业名单及相关说明材料;

(五)现场检查违法情况及处理情况。

第三节 检 验

第二十九条 监督检查所抽取的样品应委托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测。检测按监督检查方案规定的检测项目、标准、规程或指定方法进行。

检验原始记录应当按规定如实填写,保证真实、准确、清晰,不得随意涂改,并妥善保存备查。

第三十条 检验结束或部分检验项目完成后,检验机构应当及时将《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结果通知单》送达相关单位或人员。

企业或市场检查抽取样品,应将《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结果通知单》送被检查者所在省种子管理机构,被检查者与包装标称生产经营者不在同一省份的,还应将《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结果通知单》送达标称生产经营者所在省种子管理机构,种子管理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被检查者、生产经营者确认相关信息。

基地检查的应将《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结果通知单》送被检查者所在省种子管理机构,属于委托生产的,还应将被《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结果通知单》送委托方所在省种子管理机构,种子管理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被检查者、委托生产经营者。

《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结果通知单》还应报监督检查组织者备案。

第四节 异议处理

第三十一条 被检查者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结果通知单》或者单项指标检验结果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组织监督检查的农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并抄送检验机构。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检验结果。

第三十二条 组织监督检查的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异议合理的应予以采纳。异议不合理的应说明理由并书面告之异议提出方。需要进行复验的,应当及时安排。

第三十三条 复检一般由原检验机构承担,特殊情况下,可以由组织监督检查的农业主管部门委托其他检验机构承担。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三十四条 复检结论表明样品合格的,复检费用列入监督检查经费。复检结论表明样品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提出复检方承担。

第三十五条 复检不得采用同一种方法。根据实际情况,复检可以在原样品基础上或者采用备用样品进行。

真实性、转基因成份以及净度、发芽率和水分等质量指标采用备用样品进行复验。纯度采取室内鉴定的,复验采用备份样品进行复验。纯度采取种植鉴定的,在原种植小区基础上进行复查。

第三十六条 承检机构完成检查任务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监督检查结果报送组织监督检查的农业主管部门。

第三十七条 监督检查结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监督检查总结;

(二)检验结果汇总表;

(三)不合格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名单;

(四)企业提出异议、复验等问题的处理情况说明;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五节 监督检查结果处理

第三十八条 组织监督检查的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汇总结果,依法向社会发布监督检查结果公告,向地方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有关部门通报监督检查情况。

第三十九条 组织监督检查的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发布监督检查信息。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监督检查信息。

第四十条 监督检查不合格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对不合格种子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整改:

(一)限期追回已经销售的不合格种子;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向全体职工通报监督检查情况,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

(四)查明产生不合格种子的原因,查清质量责任,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五)对未检查批次的种子进行全面清理,不合格种子不得销售;

(六)健全和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并按期提交整改报告; 第四十一条 整改完成后,生产经营者应在整改期内及时向组织监督检查的部门申请复查。监督检查组织部门应及时组织人员按原方案要求进行复查。 监督检查不合格生产经营者在整改期到期无正当理由不申请复查的,组织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当组织进行强行复查。

复查费用由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承担。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参与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秉公执法、不徇私情,对被检查的作物种类和企业名单严守秘密。

检验机构应当如实上报检验结果和检验结论,不得瞒报、谎报,并对检验工作负责。

监督检查人员、检验机构人员有不作为、乱作为或弄虚作假的,依照种子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对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检查的企业或门店,由所在地农业主管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八条给予处罚,并及时公开处罚结果。

第四十四条 被检查生产经营者有违法行为,或产品存在严重问题,或已对生产造成影响的,由被检查企业或门店所在地农业主管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相关规定处罚。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被检查者包括被检查企业、门店以及检查种子标签标称生产经营者,基地检查时包括生产经营企业、委托生产经营企业和被委托生产经营者或组织、个人。

第四十六条 省级监督检查中,发现不合格生产企业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当由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移交企业所在地同级农业主管部门。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2001年5月发布的《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四篇: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能力验证办法

附件4: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能力验证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能力验证活动,提高检验机构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保证检验数据准确可靠,根据《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申请考核检验机构的能力考评和已获得考核合格证书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能力验证采用比对试验方式,按照计划要求可以分为指定比对和全国比对、检测比对和定性比对等不同类型。

申请考核的能力验证活动采用指定比对方式,监督管理的能力验证活动采用全国比对方式。

鼓励申请考核的检验机构预先参加全国比对的能力验证活动。

第四条 农业部统一负责检验机构能力验证工作的监督管理。

国家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中心(以下简称国家中心)负责能力验证计划编制、样品制备管理、数据统计分析和能力评价、能力验证报告制作以及新项目开发等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 能力验证应当按照科学合理、程序严谨、资源共享

- 43验证样品的检验工作,并向国家中心报送检验结果。

第十二条 国家中心对报送检验结果与样品已知值进行统计分析,向考核机关提交能力验证报告。

能力验证报告内容包括能力验证项目的能力表现和考评合格和不合格的判定结论。

第三章 全国比对的设计和运作

第十三条 国家中心应当根据检验机构监督管理的需要,每隔5年编制能力验证计划。

能力验证计划内容应当包括目的和目标、验证项目、试验设计要求、作物种类、验证轮次、时间安排、拟参加的检验机构、统计方法和能力评价标准等事项。

能力验证计划编制应当目标明确,作物种类和验证项目选择切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

第十四条 能力验证活动应当定期开展,原则上每年安排2轮。试验设计以检测比对为主,也可以采用定性比对,每轮一般采用同一作物种子的3个质量水平不同的验证样品。

第十五条 能力验证计划实施前应当通过评审,由国家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对计划的目标、试验设计和验证项目、可行性等进行审查,评审通过后由农业部公布实施。

第十六条 根据公布的能力验证计划,结合检验机构考核合格证书的检验范围,国家中心确定每年参加能力验证活动的检验机构名单。

- 45定的统计方法进行分析。

检验机构能力评定标准分为结果满意(用A表示)、结果较为满意(用B表示)、结果有问题(用C表示)和结果不合格(用BMP表示)等4级。检测比对以每轮3个样品的Z比分绝对值之和作为评定标准,其中∑Z≤3.5为A;3.5<∑Z≤5.3为B;5.3<∑Z≤7.0为C;∑Z>7.0为BMP。

第二十三条 定性比对结果采用正确或者错误检出指定种子的百分率。根据验证项目的要求,正确或者错误检出指定种子的数目与样品中加入的指定种子数目相比,并通过加入作物种类确定难度进行系数修正,然后计算正确检出百分率或者错误检出百分率。

定性比对的A、B、C和BMP评定标准在统计处理和能力评价指南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四条 能力评价完成后,国家中心向检验机构发送能力验证结果报告,反馈能力验证结果。

能力验证结果报告主要包括检验机构参加验证项目的能力表现,对于结果评定为C或者BMP的还附有相应的改进意见或者建议。

结果报告所涉及的统计评定数据和图示含义,可以参考能力验证结果解释的有关说明。

第二十五条 5年能力验证计划为一周期,每一周期结束后对检验机构能力做出总体水平评价。总体水平评价以5年计划的最

- 47应当严格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泄露。

第五章 结果使用和处理

第三十条 每轮能力验证活动结束或者为期5年的能力验证计划完成后,国家中心应当及时将能力验证结果、工作完成情况等相关事项报告农业部。

农业部向省级考核机关通报检验机构的能力验证结果。 第三十一条 总体水平评定为A和B的检验机构名单,由农业部向社会公布。列入名单的检验机构作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优先选择承担种子检验任务的单位。

第三十二条 检验机构预先参加全国比对的能力验证活动,其结果可以作为检验机构能力的有效证明。结果评定为A和B的检验机构,在申请考核时应当简化能力验证考评项目或者免除能力验证考评。

在全国比对中总体水平评定为A和B的检验机构,在随后的考核复查评审中应当简化相关项目的能力验证考评或者免除能力验证考评。

第三十三条 能力验证结果轮次评定为C的检验机构,考核机关应当督促其认真查找和分析偏离原因,实施有效的纠正措施。

纠正措施及其实施有效性记录应当报送考核机关备案,并作为检验机构随后考核复查评审的重点评审内容。

第三十四条 能力验证结果轮次评定为BMP的检验机构,考

- 49同的次级样品对净度、发芽率、水分和生活力等项目检测所进行的对比。

(五)定性比对,是指在验证样品中按照不同目的加入已知的其他种子、异品种种子、特定转化事件的转基因种子等项目定性鉴定所进行的对比。

(六)能力验证计划,是指为评价检验机构能力而设计和运作的工作实施方案。

(七)能力验证活动,是指能力验证所涉及的开发、设计、计划、运作、评价、报告等一系列工作。

(八)Z比分值,是指在识别并剔除离群值后,利用检验机构检测值与检测结果平均值之差,再除以标准偏差计算所得的结果。

第三十七条 国家中心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在前期试验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开展新项目的能力验证活动。

第三十八条 能力验证样品制备管理指南、统计处理和能力评价指南、能力验证结果解释等技术文件,由国家中心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 国家中心组织实施能力验证活动所需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列入国家财政预算。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 51

二、关于统计方法和能力评价标准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从立足建立长效机制角度,第二十三条规定能力验证活动应当定期开展。这就要求能力验证的设计要求、统计方法、评价标准应当统

一、相对固定,以确保验证结果具有可比性。国际种子检验协会(ISTA)开展能力验证活动已经50多年,制定了全球种子检验机构能力验证的轮次评价标准和总体评价标准。多年来的实践表明,依据这一标准,80~90%以上的检验机构可以评为A、B级,只有个别检验机构评为BMP级,表明这一评价标准水平并不是很高。经过反复讨论,本办法决定采纳ISTA规定的内容,在第十

四、二十

二、二十三和二十五条作了相应的规定。

三、关于能力验证活动的工作要求

为了确保验证结果的公正性和有效性,保证能力验证活动有序开展,本办法对参加能力验证活动规定了工作和纪律要求,明确参加验证活动的检验机构应当履行独立按时完成、如实上报结果、保存结果记录等行为规范(第二十六条),要求国家中心在计划设计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第二十八条),还明确了验证结果信息公开前的保密纪律要求(第二十九条)。

四、关于能力验证结果的利用和处理

本办法还明确了能力验证结果利用的政策,对于总体评价为A、B的,采取由农业部向社会公布名单、简化随后考核复查评审程序、优先承担检验任务等鼓励和优惠政策(第三十

一、三十

- 53

第五篇: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能力考评工作规范

附件2: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能力考评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能力考评工作,保证工作质量,根据《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能力考评,是指采取文件审查、现场评审和能力验证相结合的方式,对检验机构基本条件和能力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和要求所实施的技术评价活动。

能力考评分为首次考评、扩项考评和复查考评。首次考评是指对首次申请合格证书的检验机构进行的考评;扩项考评是指对已获得合格证书的检验机构扩大检验项目范围进行的考评;复查考评是指对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的检验机构重新评价决定是否延续资格进行的考评。

第三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考核机关)组织的检验机构能力考评活动,适用于本规范。

第四条 检验机构能力考评工作,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公正、客观独立、科学规范、保证质量的原则,能够达到促进检验机构管理水平提高和检验能力提升的目的。

第二章 能力考评准备

第五条 考核机关受理检验机构考核申请后,将检验项目范围说明和检验机构联系方式等相关材料转交国家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中心(以下简称国家中心),并通知国家中心准备能力验证试验样品。

第六条 考核机关依据公正、合理原则和评审能力的需要,从考评员信息数据库中指派考评员,组建考评小组。

考评小组一般由3名考评员组成,对于检验机构规模较大或者涉及检验项目较多的,考评小组可以由5名考评员组成。

考核机关应当指定1名组织和表达能力较强、能够驾驭评审工作质量的考评员担任考评组长。

第七条 考核机关应当向考评小组明确评审任务和要求,提供有效的工作规范、作业指导书、表格等工作文件,以及检验机构申报的质量手册和相关材料。

第八条 考评小组应当通过申请材料了解检验机构的工作范围、检验资源、管理体系运作等内容,并与考核机关沟通了解检验机构能力验证、申诉投诉等有关情况,合理策划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工作,编写现场评审计划。

现场评审计划包括目的和范围、评审依据、考评小组成员分工、评审程序和方法、评审活动日程表、评审工作有关纪律要求等内容。

第九条 能力验证和文件审查工作可以同时进行。能力验证和文件审查考评结果通过后,方可安排现场评审。

第十条 考核机关与检验机构商定现场评审时间,批准现场评审计划,并向检验机构和考评小组下达现场评审通知。

第三章 能力验证

第十一条 能力验证是利用预先制作的比对试验样品对检验机构从事特定种子检验工作的能力进行技术评价,重点是评估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数据的准确性、可靠性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二条 国家中心根据下列要求制定比对试验方案,作为能力考评的通用模式:

(一)试验内容涵盖不同的作物种类、验证项目和检验方法;

(二)试验样品数目不少于5个;

(三)试验样品稳定可靠、均匀一致、适当包装、密码编号;

(四)试验结果的样品质量值事先已赋值或者通过指定比对方式进行确定。

前款第

(四)项所称的指定比对,是指由国家中心指定的3至5个检验机构作为参比对象对试验样品质量值进行检验确定。参比检验机构须已通过资格考核,并具有与所从事比对试验工作相适应的人员。

第十三条 国家中心结合检验机构申请的检验项目范围,在通用模式上进行适宜的调整,确定作物种类、检验项目、检验方法、样品数目等具体内容,制备一组试验样品分发给检验机构。分发的试验样品应附有检验指导书、结果报告单式样等相关材 料。

第十四条 检验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其所在固定场所按照检验指导书独立完成试验样品的检验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向国家中心报送检验结果。

第十五条 能力验证考评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

能力验证考评结果以结果符合的试验样品数目与参试样品数目之比的百分率作为评定指标。通过检验机构报送的检测值与确定的已知值进行比较,在规定容许误差范围之内的试验样品判为符合,超过规定容许误差的判为不符合。样品符合率达到80%以上的,为能力验证考评合格。

检验机构未在截止时间内报送检验结果或者经查实有舞弊作假行为的,其考评结果视为不合格。

第十六条 国家中心对检验机构报送的检验结果与样品已知值进行显著性差异(是否超过规定容许误差范围)统计分析,作出能力验证考评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判定,并向考核机关提交能力验证结果报告。

评为“合格”的,考核机关将能力验证结果报告转交给考评小组;评为“不合格”的,考核机关终止考评工作并通知检验机构。

第十七条 评为“不合格”的检验机构,应当认真落实整改 措施,取得有效效果后方可重新提出考核申请。

第四章 文件审查

第十八条 文件审查是依据《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对检验机构提交的管理体系文件和相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重点是审查基本条件和管理体系文件的完整性、有效性和适宜性是否符合规定要求。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机构是否具有有关部门批准设置的证明文件、法人资格证明或者法人授权证明文件;

(二)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种子检验员数量和资格、固定场所环境条件和面积是否符合《准则》规定的要求;

(三)检验仪器设备配置、性能是否符合检验项目范围、《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的要求;

(四)质量手册内容是否完整,是否涵盖了《准则》的要求,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是否适宜,组织结构和岗位职责安排是否明确,检验技术运作和管理体系运作过程是否确定;

(五)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是否明确了质量活动和作业活动相应的工作流程、控制内容、方法措施,内容描述是否充分,各程序之间是否有清晰明确的接口,引用标准是否有效;

(六)内部审核、管理评审计划安排以及开展情况的记录是否符合要求;检验报告所包含的信息是否充分、准确,与法律法规、标准要求是否相符。

第十九条 考评小组对文件审查所发现的重要疑点问题或者不符合项需要澄清的,应当及时向考核机关反馈。必要时,考核机关可以通知检验机构作进一步说明或者提供相关的补充资料。

第二十条 文件审查结论分为“符合”、“基本符合”和“不符合”3种。

审查结论为“基本符合”的,是指审查发现基本条件符合要求,只是管理体系文件的完整性、规范性、适宜性存在一些偏离,检验机构可以在1个月内完成增补或者更改工作。

审查结论为“不符合”的,是指审查发现基本条件不符合要求,或者管理体系文件与《准则》要求偏离较大,或者检验机构未运行管理体系的。

第二十一条 考评小组应当在10日内完成检验机构文件审查工作,向考核机关通报审查情况,并提出安排现场评审、暂缓安排现场评审、终止考评的处理意见建议。

第二十二条 评为“符合”或者“基本符合”的,考核机关应当及时安排现场评审;评为“不符合”的,考核机关作出暂缓实施现场评审或者终止考评工作的决定,并通知检验机构。

第五章 现场评审

第二十三条 现场评审是依据《准则》对检验机构的技术能力、仪器设备和管理体系运行等情况进行符合性审核,重点是核实申请材料描述与实际状况、实际执行情况是否相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检验技术能力。核查人员是否足够,是否持证上岗;考查人员是否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文件规定,对检验规程的理解是否正确,执行是否严格规范;抽查从样品接收到检验报告签发归档等过程的管理,确认与检验工作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是否处于受控状态,记录是否包含足够信息;

(二)仪器设备和设施环境。核查仪器设备是否与质量手册提供的清单相符,是否满足检验项目的要求;确认仪器设备是否有状态标识,是否处于良好的受控状态,是否已经检定、校准和确认,是否建立完整的档案;检查检验机构布局、隔离、环境状况是否符合要求;

(三)管理体系运行。检查质量监督机制是否建立,质量控制计划是否建立;检查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活动是否开展,纠正预防措施是否落实;核查文件资料控制与档案管理是否符合有效、适用、受控的要求;确认管理体系运行记录是否齐全合理并能够有效反映运行状况等。

第二十四条 考评小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现场评审:

(一)召开首次会议。由考评组长主持,考评小组和检验机构全体人员参加,主要议程包括考评组长宣读评审通知,说明评审目的、范围和依据,宣布评审日程和考评员分工,明确需要检验机构配合事项,听取检验机构负责人有关工作情况介绍等内容。

(二)考察检验机构。考评小组在检验机构负责人或者联络员带领下进行实地考察,查看设施与环境、仪器设备、质量管理和检验工作等基本情况。

(三)实施评审。考评小组成员按照分工采取观察、提问、查阅、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寻找和收集相关信息,记录评审证据。其中包括确认授权签字人和检验项目范围等。

(四)分析评审发现。考评组长主持召开考评小组内部会议,分析现场评审所收集的所有相关信息和证据,确定评审通过的项目,提出不符合项和整改要求,形成评审结论。

(五)确认意见。考评小组向检验机构负责人就评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评审结论交换意见,确认不符合项和整改期限。

(六)召开末次会议。由考评组长主持,宣布评审意见和评审结论,对不符合项提出整改要求和期限。

第二十五条 在现场评审过程中,考评小组应当围绕评审目的和评审范围,准确应用《准则》,对发现问题及时沟通、协调并进行认真分析,保持良好的评审气氛,适时控制评审进度,保证评审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考评小组在征得考核机关和检验机构同意后,可以调整考评员的工作任务和评审工作计划,以确保评审取得最佳效果。

第二十六条 现场评审可以采用逐项评审和追踪评审方法。逐项评审是指按照《准则》要求,围绕某一项管理活动或者按照部门职责进行逐项查证和取证;追踪评审是指从管理过程的某一 点开始,追查所关心活动的环节之间的联系是否合理,运作是否符合规定。

现场评审应当收集和记录可证实的信息,并对照《准则》形成评审发现。其中不符合项应当事实确凿,使用客观证据进行描述。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评小组报经考核机关同意后,可以终止现场评审工作:

(一)检验机构实际状况与申请材料描述严重不符的;

(二)检验机构管理体系控制失效且在短期内不能纠正的;

(三)现场不具备评审条件的;

(四)检验机构妨碍评审工作正常开展致使评审目的不可能实现的;

(五)检验机构有恶意损害考核工作声誉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评审结论分为“符合”、“基本符合”和“不符合”三种。

评审结论为“基本符合”的,是指评审发现的缺陷项目比较轻微,不存在系统性或者区域性不符合,存在问题能够及时整改。

评审结论为“不符合”的,是指评审发现的缺陷项目比较严重,存在着系统性不符合,致使管理体系的重要环节被遗漏,严重偏离规定要求,或者管理体系文件规定与实际运行严重不符合,实施控制失效等。

第二十九条 评为“符合”的,应当在考评组长指导下编制评审报告和确认的检验项目范围附表。评审报告在末次会议结束后10日内连同评审记录由考评组长签署意见后提交考核机关。

评为“不符合”的,考核机关终止考评工作并通知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待整改完成后,方可重新提出考核申请。

第三十条 评为“基本符合”的检验机构,应当认真落实整改工作,并对不符合项的原因、纠正措施的针对性、有效性以及类似问题不再发生等方面进行评价,在45日内提交整改报告。整改报告经考评组长或者其指定的考评员确认并签署意见后,5日内提交考核机关。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检验机构已经预先参加《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能力验证办法》规定的能力验证活动并取得结果满意(A)或者结果基本满意(B)的,其能力验证结果报告可以作为简化或者免除能力验证考评项目的证明。

第三十二条 扩项考评、复查考评的要求和程序与首次考评一致,扩项考评可以只确认扩项检验项目部分的检验能力,适用时可以不进行文件审查。

第三十三条 本规范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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