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者权益范文

2023-12-02

所有者权益范文第1篇

关键词:消费者;消费者运动;消费者权益维护

中国消费者协会将2008年活动主题确定为“消费与责任”。从1997年起。中国消费者协会借鉴国际同类组织的成功经验,每年确定一个年主题。并围绕年主题开展一系列活动。这一活动已经持续十余年。它对推进消费者运动、提升全社会的消费维权意识,促进相关法律制度和市场监管的完善,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

一、我国消费者运动历年活动主题

消费者运动在我国发展历史很短。从第一个消费者组织的建立至今也不过二十余年。从1986年开始。中国消费者协会开始举办一年一度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咨询服务活动”;1991年起,又与中央电视台等部门联合举办“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专题晚会:1997年起中国消费者协会每年确定一个活动主题。从而把消费者运动推向新的阶段。十二年来的活动主题是:1997年:“讲诚信、反欺诈”;1998年:“为了农村消费者”;1999年:“安全健康消费”;2000年:“明明白白消费”:2001年:“绿色消费”;2002年:“科学消费”;2003年:“营造放心消费环境”;2004年:“诚信·维权”;2005年:“健康·维权”;2006年:“消费与环境”;2007年:“消费和谐”;2008年:“消费与责任”。

历年消费者协会活动的主题。既有约束作为市场交易主体一方的经营者的内容,如“讲诚信、反欺诈”、“诚信·维权”;也有直接保护作为市场交易主体另一方的消费者的内容,如“为了农村消费者”;还有涉及维护消费者具体权益的内容,如:“安全健康消费”、“明明白白消费”、“营造放心消费环境”、“健康·维权”;以及有关消费理念和消费行为的内容,如“绿色消费”、“科学消费”、“消费和谐”。这些主题涉及消费者权益的方方面面。从市场交易主体到市场监管部门。从消费活动到消费理念,从物质消费到精神消费。

从活动主题产生的背景来看。每一主题的提出都和当时的社会经济环境以及消费者权益维护状况息息相关,而活动主题的内容变化则体现出我国的消费者运动的不断扩展和深化。1997年前后,我国的市场供求关系发生实质性变化,卖方市场悄然变局。不少生产经营者一时难以适应这一市场变化。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时有发生。为了营造一个讲诚信、讲公德的社会舆论氛围,促使经营者在与消费者的交易活动中诚实待人、守法经营、恪守信用,“讲诚信、反欺诈”的消费者运动主题应运而生。对消费者的侵权行为首先发生在物质生活领域,随着假化肥假种子等一系列坑农害农现象愈演愈烈。“为了农村消费者”这一主题被提了出来。以此唤起社会各方面对保护农村消费者权益的关注、重视和支持。并通过加强对农村消费者的教育。帮助他们提高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在瓶啤、高压锅爆炸致死致伤事故长期高居不下,成为危害消费者安全健康的主要因素的情况下,“安全健康消费”被确定为1999年的活动主题。随着市场供给的不断丰富。消费者的选择权得到相当程度的保障,但“知情权”和“获知权”却并未得到很好的维护,由此,消费者运动主题转向了“明明白白消费”,以确保消费者的这两项基本权力。进入新世纪后,我国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构想,这一思想在消费领域的体现就是可持续消费,由此,“绿色消费”便构成了2001年的消费者运动主题。“科学消费”和“绿色消费”密切相关,两者均强调消费行为。“绿色消费”侧重消费行为的方向和目标。“科学消费”侧重消费行为的方式和方法;“科学消费”为延续“绿色消费”主题活动提供了可行性,并使绿色消费更加广泛和深入。2003年之后,消费者协会的活动主题屡次出现消费环境这一概念,它一方面体现了营造健康、有序、和谐的消费环境对于刺激消费需求、发挥消费对国民经济的拉动作用意义重大,一方面也说明良好的消费环境对改善消费者的弱势地位至关重要。2008年的主题“消费与责任”则把消费者权益维护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企业、各级政府、消费者、消费者组织和新闻媒体都有责任来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二、我国消费者权益维护现状

消费者权益维护状况受到多重因素的影响,既有经济和市场环境因素,也有法律和制度因素,还有消费者自身因素。

1、经济发展促进了消费者权益维护程度的提高。从根本上看。消费者权益的实现和保护主要受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越高,市场商品的数量和品种越丰富,货币的自由选择权越能充分实现。消费者需求的满足程度也就越高。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的市场态势逐渐从卖方市场转向买方市场,客观上为消费者权益的实现和保护提供了物质基础。一方面,市场商品的极大丰富。使消费者的货币购买力能够更充分、自由的实现,消费者的需求能够得到更好的满足;另一方面,企业为争夺市场而越发重视消费者的需要,为消费者的购物、消费提供更多的便利,消费者的权益由此得到更好的保障。虽然目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时有发生,但比之物品匮乏的卖方市场,消费者的商品选择权大为提高。消费者权益实现程度在本质上得到了提高。

2、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消费者权益合法化、规范化。完善的法律体系赋予消费者应该享有的各种权利以明确的法律地位,是消费者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力的法律武器。除了其他相应法律如《民法通则》、《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商标法》、《计量法》等等对消费者权益维护起着积极作用外,我国1994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把消费者权益合法化和规范化。该法规定了消费者的九项权利,具体包括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获知权、受尊重和监督权。由这些法律组成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使消费者权益在法律上有了切实的保障。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消费者的消费领域不断扩大,有些地方如上海、杭州还推出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础上新增部分消费者权利,以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当然,十几年前颁布的《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经无法完全适应新形势的要求,甚至对有些维权问题无能为力,修订和完善迫在眉睫。

3、政府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力度不断加大。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对于维护市场竞争秩序负有责任,如通过政府部门加强对市场的监督、在某些突发事件中采用

行政手段对消费者权益进行保护;促进消费者保护组织的建立;有关部门通过为消费者提供各种服务,有效地保障消费者权益。我国政府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做了不少工作,近年国家工商总局曾出台六项规定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近三年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平均每年受理消费者投诉70多万件,调解成功60多万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年均6亿多元。尽管如此。消费者权益受损的状况仍然比较严重。政府还有更多的工作要做。

4、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不断发展。我国消费者保护运动起步较晚。国内第一家消费者组织广州市消费者委员会1984年9月成立,1984年12月中国消费者协会由国务院批准成立。之后,各省市县等各级消费者协会相继成立。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7年9月被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接纳为正式会员。中国加入WTO之后,消费者运动在我国有更长足的发展。上海市在2004年初率先将消协更名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更好地体现消费者运动的趋势,彰显其本质和职能,从形式上更加贴近了消费者。中国消费者协会更是随着年复一年的“3.15”宣传活动而深入人心。

5、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逐步提高。消费者权益受损往往由于三个原因。一是消费者的权益观念及自我保护意识淡薄;二是消费者的某些不健康心理;三是消费者缺乏消费知识。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消费者权益维护状况得以改善。这不仅与经济发展、法律完善、市场监管、舆论监督密切相关,也与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提高、消费知识增加、消费心理逐渐成熟不无关系。从1984年中国消费者协会成立至今,消费者的投诉呈快速上涨趋势。1984年中国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8041件,十年后即《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的第二年受理投诉41.17万件。2006年受理投诉70.23万件,22年增长了87倍,这充分说明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不仅如此,消费者维权领域也不断扩大。已经从生存型消费向发展型、享受型消费转变。投诉重点从日用百货、服装鞋帽转变为移动电话、汽车、商品房等大件商品。此外消费者也更加关注电信业务、物业、金融、保险、交通运输等服务行业的价格和服务质量,挑战垄断行业、隐性侵权的投诉也越来越多。

三、有效开展消费者运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主体监督系统及其变化角度来看,世界各国消费者运动的发展。往往要经历启蒙(自发)阶段、有组织阶段、行政和法律(政府依法)保护阶段这三个阶段。我国消费者运动的发展呈现出与国际消费者运动发展的一般规律相吻合的状况。自《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之后,中国的消费者运动就进入了政府依法保护的阶段。在这个阶段。消费者组织等维权团体、经营者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在法律的框架内各司其职,各行其责。消费者协会除了继续为个体消费者解决问题外,开始关注从根本上维护消费者权益,注重改善消费环境。看重与经营者代表的对话协商制度,关心法律层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经营者也立足于行业加强自律,逐渐完善与消费者团体的对话协商机制。政府部门则在制定消费者政策方面、在建立保护机构方面兼顾全局,平衡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在不断协调的过程中,三方面力量共同营造出消费者权益得到保护、社会协调发展的局面。

为了有效地推动消费者运动,全社会都要付诸行动,特别要从如下方面加以完善。

1、完善法律保护制度。虽然我国的消费者保护运动已经进入行政和法律保护阶段。但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却难以应对不断变化的客观形势。主要表现为:其一,立法不完善。如在实体法中,对该法适用范围的界定模糊;没有规定“召回”制度。对存在潜在危险的严重缺陷可能造成的损害没有相应的对策;有关间接损失的赔偿,尤其是精神损失赔偿几乎没有涉及,等等。再如在程序法中,没有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做法,消费者在举证方面明显处于弱势;现行的消费纠纷解决方式成本过高。对普遍存在的小额消费纠纷没有建立一个好的投诉解决机制。其二,体系不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应该是一个由民事法律规范、行政法律规范与刑事法律规范共同构成、相互配套的法律体系。现行的不少立法是由政企不分的政府部门起草的。其中不乏违背公平原则、维护垄断利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条款。为此。需要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不断完善相应法律保护制度。首先,完善相关立法。尤其是服务领域的相关立法。如准确定义消费者,把服务领域中的消费者都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范围;再如,对消费者权益进行扩展,把消费者应享有的其他人权如隐私权、姓名权、肖像权、言论自由权等也纳入法律保护范围之内。此外,司法机关应当从程序上进一步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如对某些消费争议可以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设立小额程序,专门受理并解决消费者因缺陷产品造成损害、争议标的额较小的纠纷案件。其次,加强执法。目前,少数中介组织(如鉴定单位)、执法人员自律性差甚至知法犯法,使消费者投诉取证极为困难。因此。除了加强中介、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外,还要逐步推行中介组织、执法人员执业后果的连带责任制度,严厉打击玩忽职守、出具假证明者。增强其执业的风险成本。第三。抓紧制订消费者援助制度。相对于企业而言,消费者在处理消费纠纷时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实施消费者援助制度,相应的行政机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或支持消费者起诉。要求给予违法者以民事处罚并赔偿受害者的损失,法庭也可以对特殊消费者实行诉讼费用救济制度。体现在司法程序中保护弱者的原则。最后,普及相关法律知识。消费者协会以及一些职能部门需要多下工夫,使消费者了解最新的与其权益相关的法律法规,并能够使这些法规产生相应的作用力。普法宣传的模式和力度尚须调整。

2、强化社会监督。其一。加强政府的监管工作。政府首先要及时、准确、公开披露公共信息,如法律信息、产品质量信息、技术标准信息、经营者信用信息等,改善消费者在市场交易中信息不完全、不对称、不透明状况,并借助这些信息保障自己的权益。此外。加强对各类市场中介组织的管理,并严厉制止、打击具有外部负效应的消费行为。其二,加强新闻监督。借助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介,定期对产品质量抽检结果进行公布;实行举报有奖制度;发动社会组织和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市场监督检查。其三,继续深化消费者组织的工作。从中国消费者协会的活动主题来看,尽管每年主题鲜明,但连贯性和前瞻性尚显不足。这说明我国的消费者运动在形式、内容、理念等方面还需要进一步的理论指导。

3、加强消费者教育。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秩序的完善,大量商品和信息充斥市场,此时的消费者需要不断提升合同意识、交易基本知识和生活设计能力,使自己成为具有正确的价值判断和合理的消费行动的“自立”的消费者。随着现代社会国际化、信息化的发展,消费者的消费行动具有了社会意义。此时的消费者不能仅从狭隘的自我生活以及生活设计上考虑个体消费行为,而是要从与整体经济环境、社会环境和生态环境的互动关系中理性对待个人消费。保持个人消费的科学、合理、文明,使自己成为“自觉的消费者”。总之,消费者有责任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并积极参与对商品和服务的社会监督。也有责任树立先进的消费观念。这些消费者教育工作需要政府、消费者组织以及新闻单位共同协作。当然,作为生产经营主体的企业,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责无旁贷。

责任编辑 李 萍

所有者权益范文第2篇

本文试图从明确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具体内容和侵权的表现形式开始,通过分析当前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的形势、问题及其影响,提出了相应对策和建议。

一、面临的形势、问题及影响

(一)现状与形势

随着保险业的逐步发展,保险消费者与保险公司之间的纠纷也日趋增多。由于保险业以经营特定风险为对象,不是一般的物质生产和商品交换活动,而是一种特殊的劳务活动。它不仅依赖于保险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还体现在保险公司所销售的产品上。所以,保险公司在宣传、展业、承保、理赔的过程中能否做到“诚实守信”就关系到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保险营销中固有的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格式合同、条款专业技术性强以及合同履行期限长等基本特征,使得保险消费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屡屡发生。从保监局的数据来看,车险理赔类投诉占产险消费类投诉的比例由2006年的77%逐年上升到2010年的89%;寿险销售误导投诉占违法违纪投诉的比例近三年均在30%以上。此外,其他诸如产品条款不公平、推销扰民和服务水平低等问题的投诉数量也在逐年升高。这些问题的长期存在,侵蚀了保险业发展的诚信基础,严重损害了保险的行业形象。

(二)存在的问题及危害影响

1.存在的问题

据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的资料表明,消费者权益侵害主要表现在“霸王条款”、宣传误导和理赔纠纷等方面。如保险公司单方面调整费率而不告知消费者,保险条款避重就轻、措辞模糊、手续繁琐,待赔付时又以“霸王条款”的多种细节理由拒绝赔付。再比如营销过程中,保险营销员不如实告知甚至销售误导来吸引消费者,从而造成理赔难。还有由于保险公司内部管理混乱,个别公司和个人为了业绩采取不正当的手段营销,从而导致差错多、理赔慢、脱保、漏保的现象不断,致使“被误导”、“被欺诈”、“理赔难”就成为保险投诉的“重灾区”。

(1)宣传误导

虚假宣传、片面介绍、混淆概念,主要包括保险公司组织印发或营销员擅自印发的资料内容失实、夸大宣传;利用网络、媒体发布失实产品,向消费者片面强调、承诺和夸大新型产品分红收益;混淆产品性质(储蓄、理财与保险)和经营主体(保险公司与银行)、与风险和免责条款缺少明确提示,甚至予以回避;同业诋毁、不正当竞争,引诱客户退保等。

通过销售误导提升了业绩、做大了规模但忽视了消费者真实需求,将投连险、万能险等计算复杂、风险不确定的产品销售给风险承受能力低、缺乏金融保险知识的农民等低收入人群,被误导的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不得不与保险公司发生退保投诉纠纷。

(2)营销欺诈

狭义的保险欺诈,是指投保人方面的欺诈行为。即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骗取保险金为目的,通过虚构保险标的、编造保险事故、夸大损失程度的行为手段,致使保险人产生错误的认识,向其支付保险金的行为。

广义的保险欺诈,除了投保人还包括保险人方面的欺诈行为。表现在虚假赔款,违规操作,不严格执行报批报备的条款费率,随意调整车险费率优惠因子,团险个做。

保险欺诈骗取了消费者缴纳的保费,损害的是所有共担风险的消费者利益。保险公司为了应对欺诈风险不得不通过调高保费以弥补其带来的损失。比如美国保险公司近几年已经将保费在原来的基础上调了10%左右,对消费者利益造成了实际侵害。

(3)理赔难

在实际的保险活动中,由于保险公司业务发展和理赔管理的不配套、不同步,客户投保在没有看清条款的保障范围和内容的情况下签约等原因,都为后期理赔埋下隐患,导致消费者应享有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2.影响及危害

消费者权益若不能得到保护,不仅会影响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和社会保障管理功能的发挥,甚至还能影响我国诚信社会构建的进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这就要求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不得隐瞒和欺骗,同时,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应善意地、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和谐社会的标志之一就是社会的诚信,保险当事人如不共同遵守“诚信原则”,不但保险业得不到健康发展、被保险人利益得不到应有保障,整个社会诚信的风气也会受到影响,阻碍了社会发展的步伐。

二、原因分析

统计显示,截至2010年底,保监会去年处理与权益直接相关的来信投诉达到9374件。反映出保险市场主体的有规不依和行为失范,导致市场体系不完善、约束不到位,使得消费者权益得不到保护的事层出不穷,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要有内因和外因。

(一)外部原因。

1.我国保险消费水平低且发展不平衡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业作为第三产业的重要服务行业保持着快速增长。但从总体来看,保险消费水平却一直很低。从保险普及程度来看,截止2009年年底我国的保险密度为121.2美元,大大低于世界平均水平595.1美元,位列全球64位;从世界保费收入份额看,截止2009年年底我国保费收入位列全球第7位,仅占世界份额的4.01%;从保费收入与城乡居民储蓄额比例来看,2009年原保费收入仅占城乡居民储蓄额的4.27%;从保费支出所占居民消费支出的比重来看,也明显低于储蓄和住房支出,2009年家庭储蓄所占比例为53.76%,居住类支出占10.02%,而保费支出仅占1.71%。

2.权益保护制度缺失

由于信息不对称和法律定位不明,保险人与保险消费者之间力量对比极为悬殊,保险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客观上要求国家运用公共权力的介入,并运用法律手段保护保险消费者的权益。但现实中我国对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的重要性缺乏认识,体现在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制度中存在诸多缺陷。比如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性质不明。

3.教育导向功能没有得到有效发挥

教育导向包括保险公司在其系统内的引导和消费者的“被教育”。目前,保险公司为了追求发展速度和业务规模,从上到下灌输粗放化经营理念来追求短期利益,并在公司内形成激励导向。主要表现在产品创新不足、产品同质化严重导致需求错位,进而影响消费者权益。而消费者由于受到“被教育”的学习机会少,有关保险基础知识、产品选择、相关政策法规、纠纷处理程序等内容缺乏,导致消费者受教育权、自主选择权、求偿权等重要权力能以得到保障。

(二)内部原因

保险消费者的盲目性导致保险消费者权益受到影响和损害。我国保险消费者保险意识和保险消费理念滞后、保险消费水平低、消费结构畸形等因素,导致了保险消费的盲目性,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后并不能准确了解自身的保障和权益,从而引起来后期赔付、给付时的纠纷问题。

三、对策及建议

就保险利益一致性而言,保险公司与消费者的利益是一致的,而不是对立的。如果保险公司破产,保险消费者就难以拿到应得赔偿;如果保险公司坑害消费者的利益,买保险人越来越少,保险公司经营就会陷入困境。因此,解决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一定要抓住要害,只有这样,保险行业才能健康发展,消费者才能最终受益。

通过上述分析,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的发展现状,提出以下三个方面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制度

1.引导机制。通过对全行业持续有效的政策引导,来提高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和服务质量的重视,从而树立企业内生的、可持续发展的科学经营意识。

2.考核机制。严格指导保险公司建立完善的考核制度,提高对违规行为、客户投诉、服务水平等指标在整体考核中的权重,提高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违规成本。

3.责任追究机制。指导保险公司实施内部投诉案件责任追究制度,明确相关涉案人的惩处标准,定期对制度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处罚标准偏低予以适度调整。

(二)建立平台

通过制定一套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运作程序和保险监管机构自律管理程序,从保险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发生纠纷投诉开始,建立一套全国联网的保险消费者投诉电子信息跟踪系统和电子档案系统,全程跟踪保险消费者投诉处理的全过程,直到处理完毕,并建立投诉处理信息库。被投诉核实后的保险机构将其纳入不良行记录,以利于保险消费者的识别的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并采取相应措施。

(三)畅通渠道

1.畅通维权渠道

(1)畅通保险公司投诉渠道。通过出台保险公司投诉内控指引性文件,引导公司发挥自身防范和纠错能力,提高投诉纠纷调解效率,促使投诉、纠纷快速、有效解决,更好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2)畅通消协和协会联络渠道。加强消协与保险行业协会以及保险公司之间的沟通合作,建立消费者投诉调解联络机制,开办保险消费者培训班,提高消费者素质,畅通维权渠道

(3)畅通曝光渠道。强化行业自律,增强对侵权行为的约束。加大违反公约行为的曝光力度,在行业内通报,向社会公开。通过提高公布频度,为消费者购买保险产品提供依据。

(4)畅通处理公开渠道。通过探索完善投诉处理公开制度,协会、消协、保险公司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各公司案件处理总体情况,增强对个案办理进度、消费者意见反馈的信息公开力度。

2.畅通信息渠道

畅通“电、访、信、网”四位一体的投诉渠道,通过保监会的网站、公开媒体,向消费者普及保险知识,提示风险,咨询业务,在开通维权专线、专版、专网、专室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外部社会监督机制。

(四)教育引导

通过建立监管部门、行业、消费者组织、社会媒体及公众等多方参与的保险消费者教育平台,加大权益保护和宣传教育力度,重点普及宣传对欺诈误导行为识别、保险合同条款解释、车险理赔程序介绍以及投诉方法,开展长效的保险知识教育和消费者信息宣传,倡导理性消费观念,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进一步提高消费者素质,加强消费者权利保护意识,逐步将消费者保险知识普及纳入到长远的公民基础教育范畴中来。

(作者单位:湖北省邮政公司)

所有者权益范文第3篇

“3·1”离我们有多远?曾有人会心地笑说:“36天”。因为,每年只有一个“3·1”,过了这一天,岂不等到来年?

当然,这是调侃。其实,人们指的是消费维权道路的艰辛。年年“3·1”,人们在消费生活中的愁、冤、恨好像只有集中在这一天才可以宣泄,媒体对消费者权益的关注在这一天空前高涨,有关部门在这一天开展执法大检查,而那些不法奸商在这一天才盘起尾巴老老实实地躲避一下风头。可过了这一天,一切又似乎回到了老样子。

这并非言过其实。试想,我们当中有几个进行过消费维权?恐怕寥寥无几。即便是“3·1”这天的大快人心,也是媒体和有关部门合力唱戏的结果。难怪,我们会觉得“3·1”离我们有点远。事实上,老百姓何尝没有维权的渴望?只是种种“维权尴尬”让我们踌躇不前。一是维权成本高。有这样一种说法:不维权或许只损失几十块钱,一维权说不定就是几千块的投入和长时间的战斗。在我国,现在的民事赔偿法律还是“填平补齐”,最多不过“退一赔一”,并不包括时间成本、经济成本、甚至是精神成本在内的充分补偿。所以,老百姓遇到什么权益受损事,问题不严重的,一定是“算了”的心态,没必要花钱,花时间,投入那么多。二是投诉渠道差强人意。“消费者协会”并不算职能部门,不具备执法效力,只能起到监督调解作用。人们期待的媒体监督,大都关注“典型案例”,不可能“以点概全”。要说最“给力”的还是工商部门,在其努力下,市场秩序应当说得到了一定规范,可各类执法大检查总感觉“一阵风”,受利益驱使,各类假冒伪劣、侵权坑害好似“野火烧不尽”,屡打屡起,让人气愤、担心、更是无奈。

所有者权益范文第4篇

教学目标:

知识与技能目标:通过情境体验,使学生掌握一些消费以及消费者权益 保护方面的知识,知道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后寻求解决的一般途径。

过程与方法目标:在自主学习、活动探究中培养学生科学探究的方法, 展示并发展学生的个性特长,增强自己的判断能力和选择能力,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学会理性消费,选择适当合理的消费行为, 培养良好的权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通过教学提高学生学法、懂法、用法的自觉性,并勇于同经济领域内的违法活动做斗争。

教学重点: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途径。

教学难点:增强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课时安排:1课时。

课前准备:了解学生的维权意识;搜集相关事例,制作多媒体课件。

教法选择:问题目标教学法、情景体验、活动探究法

教具应用:多媒体课件

教学综合设计思路:

教学环节

教学活动设计 设计意图

歌曲 导入 播放歌曲《雾里看花》,教师介绍这首歌曲创作的背景,并提问:每年的3月15日是什么日子?学生回答,教师评价后叙述: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每个人都是消费者,每天都要进行消费活动,我 们一定要学会维护我们作为消费者的权利。

利用歌曲激发学生思维的兴奋点, 产生学习热情。

教学过程

教学过程

活 动 探 究

实 践 演 练

学生结合课本和实际生活思考并回答PPT出示的以下问题:

①为什么要炼就一双“慧眼”? ② “慧眼”是什么?

③如何才能炼就一双“慧眼”

学生思考问题时①时,教师作点拨:商家为了招徕顾客采用各种手段来吸引消费者,同时也给我们正常消费带来那些新奇、不便或尴尬?

在学生回答的基础上,教师介绍几个常见的消费现象。

(小结)在现代社会,影响人们消费行为的因素有大千世界,常让我们有“雾里看花”的感觉。这就要求我们拥有一双“慧眼”。 提问:“慧眼”是什么?

学生回答:即增强自己的判断能力和选择能力,学会在林林总总的商品信息中进行比较、鉴别,选择适当合理的消费行为。

一、炼就一双慧眼

1、增强我们的判断能力和选择能力

(过渡)如何增强我们的判断能力和选择能力?也就是如何炼就“慧眼”,这需要我们自身的努力,我们需要主动学习和掌握相关的知识。

●PPT出示:

(1)你去买鲜奶、洗发水、微波炉你都分别看什么?

(2)你知道商家为什么要打折吗?

学生回答,教师订正并说明:我们需要了解商品和市场方面的知识。

● PPT出示2010年3.15晚会的部分视频。

教师分析视频中经营者的推销策略,说明:我们需要了解商品和市场方面的知识。

除此之外,我们需要主动学习和掌握哪些知识呢?现在,我们进行一个微型知识竞赛,看看谁的知识更丰富。

引导学生结合自己的生活经历与感受,让学生认识到周围存在许多的消费陷阱,稍不注意就可能上当受骗,明确消费者应该学会理性消费,科学消费。

知 识 ●PPT出示知识竞赛题目列举:(竞赛) (1)请说出下列几个电话分别属于哪一类投诉电话?

12315(消费维权投诉热线) 12358(价格投诉热线) 12365(产品质量监督热线)

通过知识竞赛,激发学生的参与热情,寓教于乐,同时掌握一些消费知

竞 赛

(2)我国专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是什么?其中明确规定了消费者享有哪些权利? (3)保护消费者权益还有哪些法律依据? (4)消费者在购物时要不要索取发票?

学生回答,教师订正、总结。 2.如何炼就一双“慧眼”

我们要主动学习和掌握有关消费的知识,如有关商品、服务、市场及消费心理等方面的知识;掌握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知识,如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消费者维权的途径等。只有做一个聪明的消费者,我们才能自觉地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与不法经营者进行斗争。

识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拓展学生的知识面和能力面。

漫 画 欣 赏

●PPT展示漫画《买了劣质皮鞋后》

请分析漫画中人物的言行,他们对待这种侵犯权益的情况分别是什么态度?

学生回答,教师分析,得出结论。

二、维护权益的途径

1、具备良好的权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提问:良好的权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体现在哪里?

学生回答,教师订正。

在交易过程中,运用自己的消费知识保持应有的警惕,尽量不给不法经营者可趁之机;在侵权行为发生后,要勇敢的那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通过对漫画的分析认识到权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的重要性,提高学生自我保护意识。

出 谋 划 策

提问: 维权途径是什么? 学生看书回答,教师解释。

2、维权途径

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协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请求处理或者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关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究竟采取哪种方式维权,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新课 小结

学生小结,教师订正。

结束语

通过本节课的学习我们知道了一些维护自己消费者权利的途径,作一个聪明负责的合格消费者。那么从现在从我做起,诚信维权、健康消费,让我们的消费才会越来越舒心,这个世界才会变得越来越美丽!

所有者权益范文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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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金融机构在向消费者推荐产品时,片面夸大产品收益、隐瞒或模糊产品风险,这属于侵害消费者的( ) √ A B C D 财产安全权 知情权 自主选择权 信息安全权

正确答案: B 2. 银行以格式合同、霸王条款等形式使消费者接受一些前提条件或附加条款,这属于侵害消费者的( ) √ A B C D 财产安全权 知情权 自主选择权 信息安全权

正确答案: C 3. 挪用、占用客户资金,这属于侵害消费者的( ) √ A 信息安全权 B C D 公平交易权 财产安全权 依法求偿权

正确答案: C 4. 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未经同意采集个人信息的征信机构,将面临最高( )万元的罚款。 √ A B C D 30 40 50 60 正确答案: C 5. 金融机构在格式合同中,加重金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者排除其合法权利,这属于侵害金融消费者的( ) √ A B C D 财产安全权 知情权 自主选择权 公平交易权

正确答案: D 6. 金融机构,因为消费者的种族不同,而进行歧视性差别对待,这属于侵害消费者的( ) √ A 受教育权 B 知情权 C 受尊重权 D 公平交易权

正确答案: C 多选题

7. 以下行为属于侵害金融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是( ) √ A 办理转账等业务时,必须先办理一张本行的银行卡方予以受理 B 未经同意,强行开通网上银行 C 办理贷款时指定评估中介机构 D 办理贷款时,强制购买保险

正确答案: A B C D 8. 金融消费者对不能享受正常的金融服务会产生不满,主要表现为( )A 服务等候时间长 B 不按时服务

C 特殊时点取款转账困难 D 以上都不对

正确答案: A B C 9. 美国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具备以下哪三个特征( ) √ A 金融消费者是自然人及其代理人 B 实际上接受了规定的金融产品或者服务

C D 消费目的是为了满足个人、家庭成员或家庭的需要 金融消费者不仅指自然人,也包括法人

正确答案: A B C 判断题

10. 消费者求偿权的行使可通过“自力救济”和“公力救济”的途径进行。 √

正确 错误 正确答案: 正确

C 财经纪律

D 工作纪律 正确答案: A B C D 7. 中国共产党建立完整的集成组织制度〃政治纪律通过( )来加以保证。 ×

A 组织关系

B 组织原则

C 组织纪律 D 组织人员 正确答案: A B C 8. 以下属于“四风”问题的是( )。 √

A 形式主义

B 官僚主义

C 享乐主义

D 奢靡之风 正确答案: A B C D 9. 党的纪律涉及到党内生活的各个方面〃主要有党的( )等。 √

A 政治纪律

B 组织纪律

C 财经纪律

D 工作纪律 正确答案: A B C D 10. 新形势下〃党面临的( )是长期的、复杂的、严峻的。 √

A 执政考验

B 改革开放考验

C 市场经济考验

D 外部环境考验 正确答案: A B C D 判断题

11. 新形势下〃我们党一切顺利〃没有面临严峻挑战。 √

正确

错误

正确答案: 错误

12. 人不以规矩则废〃党不以规矩则乱。 √

正确

错误

正确答案: 正确

13. 不少领导干部不仅在台前大搞钱权交易〃还纵容家属在幕后修收钱敛财〃子女也利用父母的影响〃经商谋利〃大发不义之财。 √

正确

错误

正确答案: 正确 14. 1928年党的五大关于《组织问题议决案》中第一次明确地提出“政治纪律”概念。 ×

正确

错误

正确答案: 错误

15. 党纪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章程〃也是总规矩。 √

正确

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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