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校长安全工作计划范文

2023-08-29

法制校长安全工作计划范文第1篇

兹聘请上街区峡窝派出所民警 付旭东 同志担任郑州市上街实验初级中学法制副校长,聘期为2010年9月1日——2013年8月31日。

上街实验初级中学

2010年9月1日

法制校长安全工作计划范文第2篇

一、主要职责

1、参与制订学校法制教育规划、计划,协助学校开设法制教育课程,做到教学计划、教材、课时、师资“四落实”,根据治安形势变化,联系学校实际,结合学生特点,实施有针对性的法制教育。

2、协助学校加强内部安全防范工作,健全、完善规章制度,落实各项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开展创建安全文明校园等活动。对有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要做好教育、转化工作,要协调学校、家长、社区签订帮教协议,落实帮教措施。

3、了解掌握学校周边地区治安动向,及时向当地综治办报告,提出开展学校周边治安秩序整治的工作建议,并积极参与组织开展学校周边治安秩序整治,建立长效工作机制,维护学校周边地区的治安秩序。

4、配合政法部门妥善处理在校教师、学生违法犯罪案件,严肃查处侵害师生合法权益和滋扰校园的案件。对校园内发生的严重违纪问题,督促学校根据校规校纪妥善处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

5、协助学校沟通与社区、家庭及社会有关方面的联系,促进学校、家庭、社区“三位一体”法制教育机制的完善。

6、按照学校所在地综治办的工作要求,会同学校有关部门落实各项综合治理工作措施。

二、兼职法制副校长的管理

1、司法行政部门会同综治、教育行政、公安等部门组织兼职法制副校长的业务培训,帮助、指导他们开展法制宣

传教育工作,及时发现、培养典型,交流推广经验,适时组织评选表彰先进。

2、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兼职法制副校长的工作情况作为评估学校整体工作的一项内容,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兼职法制副校长的聘任、培训、管理、考核、表彰工作。

3、政法各部门要支持本单位派出的兼职法制副校长的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的困难,督促他们定期到学校开展工作。要根据学校所在地综治办反馈的情况,掌握兼职法制副校长开展工作的情况,作为考核其工作、晋职、晋级和立功受奖的依据之一。

4、学校要为兼职法制副校长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主动介绍学生违法犯罪倾向性的问题及有关情况;涉及到学生法制教育的重要会议、活动,应事先与兼职法制副校长作一次工作鉴定,并建立兼职法制副校长工作档案。

5、综治办负责对法制副校长工作的日常指导,有关会议要邀请兼职法制副校长参加,每学年末要听取兼职法制副校长的述职报告。在定期了解兼职法制副校长的工作情况及其所在学校反映的基础上,加强日常考核,并将有关情况向派出单位反馈。

6、兼职法制副校长的工作情况及效果要纳入教育执法目标责任制考核。各级学校兼职法制副校长要切实落实职责,协调配合,强化日常管理,形成整体合力。

三、建立兼职法制副校长与学校长期联系制度

1、学校要把法制副校长工作作为学校总体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列入学校工作计划,并在每学期开学初将学校工作计划提供给法制副校长。

2、法制副校长在每学期开学初要根据学校工作计划,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制定法制副校长工作计划,并交学校。

3、学校要主动邀请法制副校长参加学校研究法制教育、教育转化后进生、创建安全文明校园活动和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等方面的校务会议。充分利用法制副校长的职能做好师生法制教育工作,维护好学校的教育秩序。

4、法制副校长每月至少一次到学校了解校园及周边的治安情况和后进生的思想状况,以增强治安整治工作和后进生教育转化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法制校长安全工作计划范文第3篇

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的要求,指导全校的综合治理和安全工作,维护全校师生员工人身和国家财产的安全。

二、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指导好学校的普法工作。

三、积极参与学校管理,提出学校法制教育和学校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加强对学校治安室的领导和管理,负责护校人员的选用和治安器械的管理和配发工作。

五、家强对护校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政策教育以及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护校人员的工作能力。

六、每学期对全校师生至少进行二次专题法制报告,对全校师生进行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

七、检查、督促、指导全校法制教育计划的制定、落实情况,保证学校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

八、负责学校周边地区的治安治理,打击流氓滋扰及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不法分子,确保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九、开设未成年人心理健康咨询,指导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法制校长安全工作计划范文第4篇

(1)参与学校制定年度法制教育规划,每学期上法制课不少2次、;

(2)协助学校加强内部安全防范工作,所在学校安全防范工作制度健全、措施落实(10分,当年学校被评为创建安全文明校园先进单位的加1分、评为无毒校园先进单位的加1分);

(3)建立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帮教档案,签订帮教协议,教育转化率达90%以上(10分);

(4)对学校及周边治安动态掌握清楚,每年向当地综治办报告提出开展学校周边治安秩序整治的工作建议不少于2条,并积极参与整治活动(10分);

(5)积极配合政法部门妥善处理在校教师、学生违法犯罪案件,侵害师生合法权益和滋扰校园的案件得到及时查处(8分);

(6)及时发现掌握校园内发生的严重违纪问题,督促学校根据校规校纪妥善处理,处理率100%(8分);

(7)积极协助司法行政部门开展“法律进学校”活动,学生法制教育率达100%(8分);

(8)指导学校建立校内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构,有效化解各种矛盾纠纷(8分);

(9)协助学校沟通与社区、家庭及社会有关方面的联系,学校、家庭、社区“三位一体”法制教育机制健全完善(8分);

(10)每年年底主动向所在学校上级主管机关书面报告当年履职情况(10分);

(11)较好地完成学校所在地镇、街道综治委、办的工作要求,学校各项综合治理工作措施落实(10分)。

二、 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90-100分)、称职(75-89分)、基本称职(60-74分)和不称职(59分以下)四个等次。

三、 考核结果的使用。法制副校长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调整法制副校长职务、级别、以及法制副校长奖励、解聘的依据。

(1)对工作成绩突出,考核评定为“优秀”的法制副校长,由市综治、教育、司法部门联合进行表彰奖励,同时向派出单位建议在晋职、晋级、评优受奖时优先考虑;

(2)对考核评定为“基本称职”的法制副校长,由司法行政部门组织专门培训班进行培训提高;

(3)对考核评定为“不称职”的法制副校长,聘用学校应予以解聘并向派出单位通报解聘原由;

法制校长安全工作计划范文第5篇

各位老师、同学们: 大家好!

很高兴利用这个机会在这里和同学们交流,谈一谈小学生应该了解的法制知识。下面我代表我们学校,和各位同学共同学习,希望与同学们共勉。

1、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调整人与人之间的行为规范,明确行为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总和。其特征有四方面:(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规范;(2)、法是由国家(即相应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3)、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4)、法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5)、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2、我国刑法的任务是(1)、保卫国家政权;(2)、保护合法财产;(3)、保护公民权利;(4)、维护社会秩序。

3、犯罪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4、犯罪的特征有(1)、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相当严重的社会危害性;(2)犯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3)、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5、构成犯罪的条件有(1)、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例如,盗窃罪是对国家、集体、公民个人财产权利的侵犯;(2)、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其中包含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犯罪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3)、犯罪的主体,是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自然人或单位;(4)、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行为人对自己所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6、犯罪的行为可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作为是指以积极的活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是人的积极行为,如故意伤害行为、盗窃行为都属于作为的形式;而不作为是指应当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行为而不实施的消极行为。这种形式的犯罪必须以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义务为前提的,如行为人将年老多病生活不能自理的父母抛弃于荒郊野外以此来逃避自己应尽的赡养老人的义务,则构成了遗弃罪。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8、犯罪的主观方面主观表现为犯罪故意和过失。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又可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而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至发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心理态度,也可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9、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一般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明知某种危害结果的必然发生,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二是明知某种危害结果的可能发生,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10、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具有两个特征:一是明知其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二是对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

11、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结果的心理太度。

12、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这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有两个特征:一是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二是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这种结果。

13、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若要构成正当防卫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正当防卫的目的条件,必须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实施的防卫。

(2)、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行为实施的防卫; (3)、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实施的防卫。

(4)、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对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是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14、常见的犯罪类型有盗窃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等类型犯罪比较多。

15、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2)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确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一千元的,为“数额较大”; 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一万元的,为“数额巨大”;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六万元的,为“数额特别巨大”;“多次”盗窃指一年盗窃行为三次以上,没有数额限制。

16、对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及举报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司法机关、学校、社会应当加强保护,保障其不受打击报复。

17、刑罚分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有5种: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有3种: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18、随着经济的发展,环境问题的重要性越来越受到各国的关注,在我国新颁布的《刑法》中,也增加了一条与环境保护有关的罪名是“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19、犯罪的最本质特征是具有严重危害性,在我国,犯罪性质最严重的罪行是危害国家安全罪。

20、我国刑法的任务是惩治犯罪、保护人民;我国刑罚中最严厉的手段是死刑。

21、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法规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24、凡是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25、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2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查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27、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28、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是指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物,尚不够刑事处罚,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

29、治安管理处罚的普通程序包括:受理、立案、传唤、讯问、取证、审核、告知、听证、裁决等程序。

30、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有3种,从轻到重的顺序为:警告、罚款、拘留。

31、治安管理处罚执行的方式有非强制执行和强制执行两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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