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细则范文

2023-05-06

营业税细则范文第1篇

2006年12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7号)出台并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该文件和此前的建筑业营业税政策相比存在以下变化:

一、拓展建筑业营业税扣缴义务人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新文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重申并又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无论工程是否实行分包,税务机关可以建设单位和个人作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①纳税人从事跨地区(包括省、市、县)工程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在劳务发生地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而此前建设单位和个人有可能成为建筑业营业税扣缴义务人的规定,仅可见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八条:建筑安装工程的总承包人为境外机构,如果该机构在境内设有机构的,则境内所设机构负责缴纳其承包工程营业税,并负责扣缴分包或转包工程的营业税税款;如果该机构在境内未设有机构,但有代理者的,则不论其承包的工程是否实行分包或转包,全部工程应纳的营业税款均由代理者扣缴;如果该机构在境内未设有机构,又没有代理者的,不论其总承包的工程是否实行分包或转包,全部工程应纳的营业税税款均由建设单位扣缴。

现实经济生活中,施工企业异地施工非常普遍,虽然在税务登记管理方面,国家做出了相关规定,如:①《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第三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4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对外来经营的纳税人(包括超过180天的),只办理报验登记,不再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但是,部分异地施工企业仍然游离于税收监管范围之外。此前,一些地方税务机关为了加强管理、防止税收流失,采取了委托建设单位代征的办法,但是因为建设单位普遍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不按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而由施工单位垫资现象,所以普遍存在建设单位未能及时代征建筑业营业税税款现象。因为委托代征属于民事合同,对于受托方不按规定履行代征税款行为,税务机关只能依据合同要求赔偿;合同如果约定不明确的,双方只好诉诸于法庭。新文件规定建设单位在特定情形下经过税务机关确认,可成为建筑业营业税扣缴义务人,一方面加强了营业税的源泉控管力度,另一方面把不履行扣缴义务的建设单位纳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处罚范围。

二、实质性修改建筑业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建筑业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新文件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如合同明确规定付款(包括提供原材料、动力和其他物资,不含预收工程价

款)日期的,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合同未明确付款(同上)日期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款项凭据的当天。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主要是考虑以下几点:

1.为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会同建设部制订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并于第七条强调: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新文件鉴于目前施工合同对工程价款付款日期一般有明确约定,调整为按照合同约定付款日期,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9号)第七条规定废止:①实行合同完成后一次性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合同价款结算的当天;②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③实行按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各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④实行其他结算方式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与发包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当天。这是因为新文件强调了按照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日期。而旧文件强调的是根据不同结算办法相应的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当天。这样就解决了旧文件存在的弊端,即发包单位为了不支付工程款故意拖延而不按照约定同施工单位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时,施工单位由于未进行结算而尚未产生营业税纳税义务。

2.实践生活中,有可能存在不规范的施工合同,没有对工程付款日期进行约定。新文件对此又采用了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基本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十一条规定: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依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③建设项目的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④其他可依据的材料。

3.《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该规定仅强调了计税依据,未明确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新文件在此明确了建设单位提供原材料、动力和其他物资时,施工单位对甲供料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合同约定付款日期或者未签定合同时施工单位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即和相应工费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同步。当然这里需要注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

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14号):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

(二)直接明确预收工程价款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新文件直接明确:预收工程价款是指工程项目尚未开工时收到的款项。对预收工程价款,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工程开工后,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工程形象进度按月确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文件中曾间接明确: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和商誉时,向对方收取的预收性质的价款(包括预收款、预付款、预存费用、预收定金等),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该项预收性质的价款被确认为收入的时间为准。此外,《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十二条规定: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计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

(三)明确纳税人自建建筑物对外赠与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第40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自建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其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额或者取得索取营业额的凭据的当天。新文件在重申基础上明确:纳税人自建建筑物对外赠与,其建筑业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该建筑物产权转移的当天。

这样规定主要是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第40号)第四条:单位或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自建行为视同提供应税劳务。转让不动产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以及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第二十八条:纳税人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三、明确建筑业营业税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发生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仅仅明确了扣缴义务人的解缴税款期限,没有明确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发生时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45号)第四条明确:营业税的扣缴税款义务发生时间,为扣缴义务人代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新文件在此基础上进行明确:建设方为扣缴义务人的,其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扣缴义务人支付工程款的当天;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的,其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扣缴义务人代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这样规定比较人性化,符合目前建设单位经常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的现状,也符合源泉扣缴的主旨。

四、重申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人纳税地点,部分调整扣缴义务人税款解缴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纳税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向其机构所

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第三十二条: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生应税行为,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新文件据此进行了重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045号)第五条规定: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营业税税款。但建筑安装工程业务的总承包人,扣缴分包或者转包的非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的营业税税款,应当向分包或转包工程的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新文件对此做了部分调整,即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建筑业营业税税款的解缴地点仍然为该工程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但是,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跨省工程的,建筑业营业税税款的解缴地点为被扣缴纳税人的机构所在地。这样规定,主要是为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保持一致。那么,现在作为代扣代缴跨省工程的扣缴义务人,其解缴所扣缴的营业税税款比较高,需克服路途遥远到被扣缴纳税人的机构所在地解缴。

四、明确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查补权力具体实现方式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纳税人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外县(市),应向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但是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何时才能履行查补权力没有明确。现实经济生活中,常常发生应税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已被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查补的营业税不予认可,要求纳税人再次在劳务发生地缴纳情形。为了减少税务机关之间纷争,避免给纳税人带来不必要困扰,新文件明确: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应按月就其本地和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就其本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缴纳营业税;同时,自应申报之月(含当月)起6个月内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异地建筑业应税劳务收入的完税凭证,否则,应就其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上述本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是指独立核算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税收管辖范围内提供的建筑业应税劳务;上述异地提供的建筑业应税劳务是指独立核算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税收管辖范围以外提供的建筑业应税劳务。

五、尚需明确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发生冲突时的税收处理

纳税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并同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一)合同中约定了明确付款日期;

(二)合同中未约定明确付款日期但是纳税人取得了索取营业收入的凭据;

(三)虽未签定合同但是纳税人取得了索取营业收入的凭据。

营业税细则范文第2篇

一、营业外收入与流转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由此可见,营业外收入是否应当纳税应当视其是否提供了营业税或增值税应税劳务,而并非是纳税人取得的所有收入都应当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营业外收入纳税情况具体如下:

1、固定资产盘盈,就是指在进行固定资产盘点的时候,实存数大于账存数,实物多于账面。固定资产盘盈收入即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又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即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也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2、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属于处置不动产而取得的收益,是属于销售不动产行为,应当按取得的全部收入,按照营业税条例中第一条的“销售不动产”进行缴纳营业税,税率为5%。如果处置设备等属于货物范畴的,则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增值税的征收又区分不同情况。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在计算征收增值税上: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政策规定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自2009年1月1日起,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应纳税额=销售额×4%/2。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的,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

3、其他个人(仅指自然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免征增值税。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转营业外收入,该项收入即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也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即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也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4、债务重组,又称债务重整,是指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也就是说,只要修改了原定债务偿还条件的,即债务重组时确定的债务偿还条件不同于原协议的,均作为债务重组。企业债务重组中,企业即不存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又不存在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所以债务重组收入即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也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即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也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5、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一般来说,政府补助收入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需要缴纳营业税。但政府补助是直接针对纳税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补贴,则应当并入应税劳务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另有规定除外,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国有粮食企业取得的储备粮油财政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96〕68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对国有粮食企业保管政府储备粮油取得的财政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6、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认定涉及少量货币性资产的交换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通常以补价占整个资产交换金额的比例低于25%作为参考。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净收益,对于净收益部分不需要缴纳营业税,但对于用非货币性资产进行交换的行为,如果贵企业对外交换时涉及到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换出则需要按上述规定分别按“转让无形资产”及“销售不动产”进行缴纳营业税,税率均为5%;如果对外交换时涉及到货物或者动产的换出则按上述规定缴纳增值税。

7、捐赠收入。捐赠是指没有索求地把有价值的东西给予别人。所以,对于接受捐赠的人并未向捐赠方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情节,由此而获得的各种捐赠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8、违约金(罚金)收入。企业违约金收入属于非经营性偶然收入,属于营业外收入核算范畴,应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价外费用并入营业税应税收入征税的前提必须是: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也就是说:收取违约金或赔偿金的对象是接受应税劳务、受让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一方,收取违约金的根源是因为有应税行为的发生。但对虽然收取了违约金,但并未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不征收营业税。

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与营业税一样,纳税人收取违约金并入收入征收增值税的前提必须是发生了销售货物或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没有该前提,相应收取的违约金收入也就失去了征收增值税的基础。

9、罚没收入。罚没收入是政府部门依法处理的罚款和没收品收入,以及依法追回的赃款和赃物变卖收入。在具体实践中,仍存在政企不分,如烟草部门执法而取得的罚没收入。一般来说,如果是与取得收入无关的罚款则不需要交纳流转税,如果是与取得收入有关的罚款还应该交纳流转税(营业税、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罚没物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69号)规定,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的属于一般商业部门经营的商品,具备拍卖条件的,由执罚部门或单位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公开拍卖。其拍卖收入作为罚没收入由执罚部门和单位如数上缴财政,不予征税。

二、营业外收入与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每一纳税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而收入总额是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列举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由此可见,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是不区分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中的“其他收入”就属于会计核算中的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收入中是否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应视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或免税收入范围。属于不征税收入或免税收入是记入营业外收入的,这些部分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余的营业外收入一律按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拨款即财政性资金属于不征税收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将财政性资金定义为: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财政拨款是指各级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可以这么认为,税法上所特指的财政拨款只是财政资金的一种表现形式。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的财政性资金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国家投资的财政拨款;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的拨款;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具有专项或特定用途的款项;技术改造资金、定额补贴、研发补贴等;贴息贷款,如向中小企业贴息贷款、向高新产业的贴息贷款;直接减免的增值税(不包括出口退税款),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如行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天然林。下面就财政性资金如何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总结归纳如下:

1.不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

企业收到属于国家直接投资、资本注入性质的财政资金时,在会计上借记“实收资本(股本)——国家资本(国家股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超过注册资本的投资部分在会计上记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企业收到属于投资补助性质的财政资金时,应当根据政府部门下达的文件规定增加“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在税收上,企业收到国家投资、投资补助性质的财政拨款不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企业收到的属于政府转贷、偿还性资助的财政资金,如世界银行贷款项目资金等,这类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企业收到此类财政资金时,在会计上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短期借款”科目或“长期借款”科目。在税收上,企业收到此类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财政资金也不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2.作为不征税收入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的财政资金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领报关系收到的由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各类事业经费时,在会计上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科目。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时,在会计上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专项应付款”科目。将专项或特定用途的拨款用于工程项目时,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应付职工薪酬”科目等。工程项目完工形成长期资产的部分,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对未形成长期资产需要核销的部分,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等。拨款结余需要返还的,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在税收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进一步对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上述两种情形下取得的财政资金,在税收上,一方面将其作为不征税收入,计入当年收入总额,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扣除。另一方面,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作为应税收入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的财政资金技术改造资金、定额补贴、研发补贴等,贴息贷款,直接减免的增值税(不包括出口退税款),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等都属于政府补助范畴。需要注意的是,增值税出口退税实质上是政府归还企业事先垫付的资金,不属于政府补助。在会计上,企业收到的增值税出口退税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出口退税”科目。在税收上,企业取得的增值税出口退税不计征企业所得税。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随着有关长期资产的使用,在使用期限内平均分配,计入损益。收到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使用后分期,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与收益相关政府补助,用于补偿已发生的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科目;用于补偿以后期间的费用或损失的,先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确认费用的期间内,分期计入营业外收入。

在税收上,企业取得的纳入政府补助范围的各项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外,应一律并入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政府补助中有符合财税〔2009〕87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则属于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从收入总额中扣除。

另外,在一定条件下,不征税收入可以转换为应税收入。财税〔2009〕87号文件规定,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延伸阅读:

新准则营业外收入实务处理 营业外收入的账务处理

营业税细则范文第3篇

□知识题

•知识应用

6.1单项选择题

(1)D (2)B(3) C(4)B(5)D

6.2多项选择题

(1) ABD(2)AB(3)CD(4) AC(5)BD

6.3判断题

(1)√

(2)×营业税的纳税人包括外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3)×一律按增值税计税

(4)×无论采用何种结算方式,营业税均包括原材料价款和其他工程结算收入

(5)×这种计算营业税的方法仅限于金融企业的转贷业务

(6)√

(7)√

□技能题

•计算分析题

6.1 (1)营业税额=(200 000-100 000)×3%=3 000元

(2)营业税额=(5 000×20-50 000-10 000-10 000)×5%=1 500元

(3)营业税额=(200 000-80 000-50 000-30 000)×5%=2 000元

(4)营业税额=(100 000+80 000+10 000)×3%=57 00元

(5)营业税额=(3 000+40 000)×3%=1 290元

(6)营业税额=(100 000-20 000-15 000)×3%=1 950元

(7)营业税额=10 000×3%+500×5%=325元

6.2

(1)①借:营业税金及附加3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3 000

②借:营业税金及附加1 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1 500

④借:营业税金及附加57 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57 00

⑥借:营业税金及附加1 95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1 950

(2)应缴售房营业税额=3 000 000×5%=150 000元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15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150 000

预收款应缴营业税=2 000 000×5%=100 000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100 000

贷:银行存款100 000

6.3(1)家属楼完工时

借:固定资产9 700 000

贷:在建工程9 700 000

(2)家属楼出售时

应按售价的5%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

应纳营业税额=1 200×5%=60万元

同时补缴建筑环节3%的营业税,税务机关核定的成本利润率为10%,则应补缴建筑环节营业税为:

应纳营业税=970×(1+10%)÷(1-3%)×3%=33万元

并做如下会计分录:

①取得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12 00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2 000 000

②计提税金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60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600 000

③补提建筑环节营业税时

借:固定资产33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330 000

④结转销售不动产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10 030 000

贷:固定资产10 030 000

⑤上缴营业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930 000

贷:银行存款930 000

6.4应纳营业税额=2 500 000×5%=125 000元

借:银行存款2 500 000

贷:无形资产2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125 000

营业外收入375 000

6.5(1)将厂房作清理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100 000

累计折旧100 000

贷:固定资产200 000

(2)发生清理费用

借:固定资产清理15 000

贷:银行存款15 000

(3)收到销售收入

借:银行存款150 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150 000

(4)计提应交营业税

应交营业税额=150 000×5%=7 500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7 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7 500

(5)结转清理净收益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27 500

贷:营业外收入27 500

6.6(200 000-100 000-20 000-10 000-30 000)×5%=2 000元

6.7(3 000+6 000+6 000)×15%=2 250元

营业税细则范文第4篇

【摘要】 本文着重对江苏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前后两个税种的征税对象、征税范围、纳税人、税率和征收率等方面进行了比较分析,并就试点行业税收的负担变化进行了分析,以期为各相关方面的实务工作开展提供参考和帮助。

【关键词】 江苏省 增值税 营业税 改革试点 税收负担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十二五”时期推进税制改革的重要任务。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首次提出:“十二五”时期,为“积极构建有利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财税体制”,要“加快财税体制改革,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从2012年1月1日开始,上海市首先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中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拉开了增值税扩围的序幕。此后,北京市于2012年9月1日,江苏省和安徽省于2012年10月1日,福建省和广东省于2012年11月1日,浙江省、湖北省和天津市于2012年12月1日也先后启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改革。

本文对江苏省试点前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具体内容进行比较分析,就试点行业的税收负担变化从理论上予以梳理,以便更好地理解和贯彻实施相关政策。

一、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比较分析

试点前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比较分析如表1所示。

由表1可以看出:此次改革试点并不是以增值税完全取代营业税,只涉及到上述特定行业领域,而不是对原营业税的全部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进行改革。因此,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增值税和营业税两个税种在江苏省仍然并存。

二、纳税人类型比较分析

试点前后增值税的纳税人以应税服务年销售额及会计核算制度是否健全为主要标准,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一般纳税人按照购入扣税法计算增值税,准予抵扣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按征收率计算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试点前后应税服务的年销售额发生了改变。试点前后两类纳税人划分标准比较情况如表2所示。

三、税率和征收率比较分析

试点前增值税的税率分为17%和13%两档,征收率为3%。试点前营业税的税率分为: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3%;金融保险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5%;娱乐业5%~20% 三档。

试点后增值税的税率分为17%、13%、11%和6%四档,征收率仍为3%,试点前后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适用情况比较如表3所示。

四、江苏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行业税收负担变动分析

由前面所述,此次江苏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行业由于这次改革,会发生很大的变化。营业税是价内税,在会计核算上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这个成本费用类科目。而增值税是价外税,按目前的增值税会计核算要求,不计入到成本费用类科目。因行业不同和纳税人类型不同,税收负担的影响也会不同。为了测算方便,本文暂不考虑CPI、GDP 和企业税负转嫁等因素,仅就政策平移做静态分析。

1、试点行业小规模纳税人税收负担变动分析

(1)从事交通运输业的小规模纳税人税收负担的分析。以2012年11月份营业额为100万元为例。具体分析如表4所示。

试点前,交通运输业按含税营业额乘以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即100?鄢3%=3万元。试点后,按照不含税营业额乘以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即100/(1+3%)?鄢3%=2.9万元。由此可见,税收负担下降0.1%。但企业的整体税负却上升了0.21%。

(2)从事其他现代服务业的小规模纳税人税收负担的分析。以2012年11月份营业额为100万元为例。具体分析如表5所示。

试点前,按含税营业额乘以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即100?鄢5%=5。试点后,按照不含税营业额乘以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即100/(1+3%)?鄢3%=2.9。由此可见,税收负担下降2.1%,减税效果明显。但因所得税上升,导致整体税负只下降1.29%。

2、试点行业一般纳税人税收负担变动分析

(1)从事交通运输业的一般纳税人税收负担变动分析。以2012年11月份营业额为100万元为例。

试点前,交通运输业按含税营业额乘以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即100?鄢3%=3。试点后,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为11%,即销项税额为100/(1+11%)?鄢11%=9.91。但企业购进的运输设备、辅助材料、燃料动力及办公用品等取得的增值税进项发票都可以抵扣,据粗略测算,一般货运企业成本结构中可以抵扣的成本有汽油费、维修费、汽车租赁费等可抵扣成本占收入的50%,若假定这些收入均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企业的增值税增值率在50%左右。则应缴纳增值税额为 9.91-100/(1+11%)?鄢11%?鄢50%=4.96,比原缴纳营业税税收负担上升了1.96%。

案例:A公司是江苏省一家交通运输企业,2012 年11月以前按照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取得交通运输业发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7%的增值税。这次营改增试点,交通运输业被纳入扩围范围,由于税率被调整到11%,A公司的税负率会有所上升,同时,利润也受到一定的影响。

交通运输业的竞争比较激烈,而我国的竞争激烈主要体现为价格竞争。我国的营业税是价内税,100万的收入包含了营业税。而增值税是价外税,向客户收取了100万,由于包含了增值税,则真正的营业收入为100万/(1+11%)=90.09万,利润表上的主营业务收入直接减少9.91万。如果按照70万来计算成本费用,则上年度应该缴纳营业税3万,应纳企业所得税(100-3-70)?鄢25%=6.75万,合计纳税9.75万(其他税种暂不计算,下同),占营业收入的9.97%,即税负率为9.97%,税后利润为20.25万。2012 年11月改征增值税后,营业收入为90.09万,成本为70万,企业所得税应缴纳(90.09-70)?鄢25%=5.02万,税后利润为15.07万。从这个例子可见,A 公司在定价不变、业务量不变、成本不变的情况下,由于营改增试点,税后利润减少了 5.18 万。再测算一下增值税。假设能取得5万元的进项税发票(约为销项的50%),则增值税应缴纳5.9万,加上企业所得税合计为9.925万,占营业收入的11%,即税负率为11%。

那么,此次扩围,企业的进项税应该达到销项税的比例为多少,才不会导致企业整体税负的增加呢?具体测算如表6所示。

经测算,这次扩围,原缴纳3%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税后利润减少比例约为试点前不含增值税销售收入的5.75%,除非增值税进项税大于销项税的62%,即占收入62%的成本才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公司的整体税负总体上升。但是,要取得那么大比例的进项税,A公司的财务负责人表示比较困难。

(2)从事现代服务业一般纳税人税收负担变动分析。从事除有形动产租赁的一般纳税人,原来是按照含税营业额乘以 5%的营业税税率缴纳营业税,即100?鄢5%=5。2012年试点后,按照不含税营业额乘以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即销项税为100/(1+6%)?鄢6%=5.66%。表面上税率提高了0.66%。

影响税负的原因分析:征收的企业依然可以享受“扣额法”,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辅助材料及用品、燃料动力等成本费用的进项税可以抵扣,而这些可抵扣项目的进项税额几乎都是以17%计算,因此企业的增值税税负率略有下降。以咨询行业为例:咨询公司的成本主要集中于是房租、人工、差旅等办公费,而这些项目中,能够取得增值税发票的寥寥无几。假设,某咨询公司2012年11月份咨询收入100万,试点前缴纳营业税100?鄢5%=5万,假设咨询公司的成本费用为60万,缴纳企业所得税(100-5-60)?鄢25%=8.75万,税后利润26.25 万。企业合计纳税13.75万,税负率为13.75%。试点后,营业收入为100/(1+6%)=94.34万,扣除60万成本,应缴纳企业所得税(94.34-60)?鄢25%=8.585万,税后利润25.755万。企业经营一切照旧,利润减少0.495万。但是,咨询公司能取得的增值税进项极少,假设为销项的30%,则应缴纳增值税100/(1+6%)?鄢6%?鄢70%=3.962万,合计纳税12.547万,税负率为13.3%。

要使现代服务业一般纳税人税收整体负担不增加,具体测算如表7所示。

经过测算,这次扩围,原缴纳5%营业税的行业,试点后税后利润减少比例约为不含增值税销售收入的0.5%,除非增值税进项税小于销项税的22.5%,则总体税负率会低于原来的税负率。

五、江苏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影响与对策

江苏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总体是降低了行业间的重复征税,即如果试点范围内的现代服务业彼此业务之间有总包和分包的,那么总体税负率会下降,但是对于某单个企业而言,税负率并不会大幅下降。从对纳税人的影响来看,与实行营业税税制相比,小规模纳税人从原来按5%税率缴纳营业税调整为按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税负普遍下降,将成为此次改革的最大受益者。这对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下的众多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来说,显得极为重要。但是,从小规模企业那里购进服务,得不到抵扣或者抵扣率低,也会导致一般纳税人放弃从小规模企业购买服务的可能,因此从企业的角度,应该加强企业管理,积极采取措施,提升企业竞争力,提供优质服务,稳定客户关系。对一般纳税人来说,在财务管理上要尽可能多地提高进项税额,从而最大程度地获得抵扣。同时,企业要整合业务资源,优化供应链,主动将生产性服务业外包,或从制造业分离,促进服务业的专业化分工细化,提高企业竞争力。

江苏省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将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培植壮大现代服务业;有利于消除营业税重复征税的弊端,发挥增值税“链条税负减少”的结构性减税作用,切实减轻企业税负。从江苏省政府的角度,还需在以下三方面采取扎实有效的措施。一是补充完善增值税改革的具体实施细则,充分考虑各个行业的特点与施行效果,根据试点中获得的数据进行灵活调整,推广经验并拾遗补缺,确保“营改增”改革目标的实现。二是密切跟踪试点进展情况。一方面,加强向上沟通与协调,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对江苏省试点的指导和帮助;另一方面,及时收集和分析相关税收数据,研究解决试点过程中遇到的各种突出问题。三是建立完善财政扶持资金核拨的有效管理机制。针对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重点研究如何保证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针对试点企业所在行业的情况,研究给予相应的过渡性财政扶持,形成申报、评估、核拨与监督的系统化制度安排,将结构性减税真正落到实处,推动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的深度融合,为实现创新驱动、转型发展提供有力的财政保障。

(注:本文系江苏省教育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促进江苏省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增值税扩围改革研究(2012SJD79004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1] 汪蔚青:上海交通大学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政策研究——以上海试点为例[D].上海交通大学,2012.

[2] 夏杰长、管永昊: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意义及其配套措施[J].中国流通经济,2012(3).

[3] 邹芳:促进我国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选择[J].地方财政研究,2011(9).

[4] 钱钢、杭华、殷洪君、钱铭:“营改增”试点对江苏的影响及对策[J].群众,2012(12).

[5] 龚辉文:关于增值税、营业税合并问题的思考[J].税务研究,2010(5).

(责任编辑:胡婉君)

营业税细则范文第5篇

尊敬的××县工商分局××所领导:

百年大计,教育为先,××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学校建设发展,为了能让××百姓的孩子享受最优质的教育,我镇在财力十分紧张的情况下,今年仍投资四百余万元,在我校新建二层框架结构食堂2100㎡,并配备先进食堂设施设备,为师生提供了就餐场所,解决了师生就餐难的问题。学校安全防患于未然,我校地理位置毗邻盘锦北站,流动车辆较多,学生中午出校门就餐存在着极大的安全隐患,为了确保师生交通安全、饮食安全,借助新建设的食堂,学校将采取封闭式管理(除上下学外学生不得出入校门)。同时,考虑到学生用水、用笔、用本的实际问题,在食堂内部开设小超市(超市建食堂时已纳入计划)。为了方便工商部门检查指导,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请求贵所给予甜水学校办理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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