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勤执法论文范文

2024-03-21

执勤执法论文范文第1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战备工作

第一节 战备制度

第二节 战备职责

第三节 战备等级

第四节 执勤战斗预案

第三章 执勤战斗行动

第一节 接警出动

第二节 组织指挥

第三节 火灾扑救

第四节 应急救援

第五节 重大活动现场消防勤务

第四章 执勤战斗保障

第五章 战评与总结

第六章 附 则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行动,保障执勤战斗任务的完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 本条令所称执勤战斗,是指公安消防部队为完成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任务以及重大活动现场消防勤务而实施的准备与行动。

第三条 公安消防部队必须随时做好战斗准备,接到报警或者命令立即出动,迅速、安全地赶赴现场,实施灭火与应急救援。

第四条 公安消防部队执行灭火与应急救援任务,应当坚持“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指导思想,按照“第一时间调集足够警力和有效装备,第一时间到场展开,第一时间实施救人,第一时间进行排烟降毒,第一时间控制灾情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和危害”的要求,组织实施灭火与应急救援行动。

第五条 公安消防部队各级指战员必须做到坚决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守纪律,忠于职守,发扬勇敢顽强、不怕牺牲、连续作战的作风。

第六条 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安全防护和安全保障措施,有效预防和减少官兵伤亡。

第七条 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加强装备建设,严格队伍管理,严格教育训练,做好执勤战斗保障,不断提高执勤战斗能力。

第八条 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建立健全执勤战斗信息报告制度,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及时准确报告执勤战斗信息。

第九条 公安消防部队各级军政首长是执勤战斗工作的领导者和组织者,应当加强对本条令执行情况的检查指导,确保本条令的贯彻落实。

第二章 战备工作

第一节 战备制度

第十条 公安消防部队应当按照下列基本要求,严格战备值班制度,保证不间断值班:

(一)各总队、支队、大队、中队设值班首长。总队、支队值班首长由总队、支队领导和司令部参谋长、政治部(处)主任、后勤部(处)长、防火监督部(处)长轮流担任,大队、中队值班首长由大队、中队干部轮流担任;

(二)总队、支队应当建立遂行灭火与应急救援战斗的全勤指挥部。全勤指挥部由指挥长、指挥助理组成。指挥长由副参谋长、战训处(科)长和具有丰富实战经验的人员担任,指挥助理由司令部和政治部(处)、后勤部(处)、防火监督部(处)值班人员担任;

(三)各级值班首长和全勤指挥部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等级消防岗位资格,并胜任本级指挥岗位;

(四)各级值班、执勤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严守执勤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完成值班、执勤任务;

(五)各级执勤单位应当每天进行交接班,交接班由值班首长组织,交接班人员应当严格履行交接程序,完成交接工作;

(六)总(支、大)队交接班主要内容是:通报执勤战斗情况、明确战备任务、安排执勤工作等。中队交接班主要内容是:通报执勤战斗情况,调整执勤力量,检查、清点装备,安排执勤工作。

(七)交接班时,听到出动信号,由交班人员负责出动,完成任务归队后再行交接。

第十一条 公安消防部队各级值班、执勤人员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熟悉辖区下列情况:

(一)交通道路、消防水源情况;

(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数量、分类和分布情况;

(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使用情况;

(四)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点部位情况;

(五)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内部和消防组织情况;

(六)主要灾害事故的类型和处置对策、基本程序。

第十二条 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开展经常性战备教育。补兵退伍期间、重大节日、重要活动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况时,必须进行有针对性的战备教育。

第十三条 公安消防部队应当严格执勤战斗装备的管理,保证随时处于完好战备状态。执勤战斗装备不得用于与执勤战斗无关的事项。

(一)消防车(艇)的停放(泊靠)和个人装备的放置,必须便于出动,符合实战要求;

(二)执勤战斗装备应当按照标准配备,统一编号,建立档案。坚持定期检查、保养,发现故障、损坏应当及时修复或者补充;

(三)消防车库应当保持整洁卫生,严禁住人和存放与执勤战斗无关的物品,确保安全。

第十四条 公安消防部队各级首长和机关应当开展经常性战备检查,严格落实战备制度。

中队每天、大队每周、支队每月对所属部队应当至少进行一次战备检查。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或者遇有特殊情况时,总(支、大)队必须组织检查,及时解决存在问题,重大问题要立即向上级报告。

第十五条 各级公安消防部队应当掌握辖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管理及变化情况,定期组织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 各级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建立完善的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及时接报、处理执勤战斗信息,并与有关部门、专业力量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第二节 战备职责

第十七条 总队、支队首长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

(一)部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执勤战备的规定和要求,研究制定改进和加强战备工作的措施;

(二)督促各级、各部门在战备工作中发挥职能作用,建立和保持正规的战备秩序;

(三)掌握辖区基本情况和公安消防部队、伍以及其他应急救援队伍执勤战斗实力,组织建立联勤联动工作制度;

(四)组织指导部队对辖区灾害事故风险和危害进行调查、评估,制定并熟悉本级各类执勤战斗预案,掌握各类灾害事故的处置对策;

(五)督促部队保持良好的战备状态,及时研究解决战备工作中的问题。

第十八条 司令部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

(一)掌握公安消防部队、专职消防队伍执勤战斗实力,熟悉辖区其他应急救援队伍的人员、装备等情况;

(二)负责制定各类灾害事故处置的力量调动方案和执勤战斗预案,组织开展实战演练;

(三)检查公安消防部队和专职消防队伍战备工作,督促落实战备制度,做好灭火与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四)拟制战备工作的命令、指示、计划,督促部队贯彻落实;

(五)组织制定执勤战斗装备发展规划和配置计划,做好执勤战斗装备的管理和调配工作;

(六)队熟悉辖区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有关情况,及时向防火监督部门通报发现的问题,参与城市消防规划制定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

(七)协调辖区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气象等有关单位和其他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做好灭火与应急救援协同作战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九条 政治部(处)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

(一)根据任务需要,组织部队开展战备教育;

(二)结合部队战备和灭火、应急救援工作情况,适时、灵活地开展和心理教育疏导工作;

(三)了解掌握部队官兵灭火、应急救援工作中的表现情况,负责战备、灭火与应急救援的宣传报道和奖惩等工作。

第二十条 后勤部(处)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

(一)组织建立战勤保障体系,督促落实战勤保障制度;

(二)制定部队执勤战斗保障预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落实执勤战斗装备的配置计划,建立装备档案,负责装备管理和维修保养工作。

第二十一条 防火监督部(处)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

(一)及时向司令部门和消防大队、中队通报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存在的影响灭火救援工作的问题、火灾隐患及变化情况;

(二)做好执勤力量对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熟悉和演练的协调工作,参与制定本级执勤战斗预案,提供相关信息资料;

(三)在发生火灾事故时,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提供灭火救援相关信息,协同开展灭火救援行动。

第二十二条 全勤指挥部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

(一)实行每天二十四小时不间断战备值班制度,贯彻执行上级的命令、指示,接受下级的示报告,并及时妥善处理;

(二)掌握辖区各类灾害事故的特点、处置对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有关情况和本级执勤战斗预案相关内容;

(三)掌握辖区公安消防部队、专职消防队伍及其他应急救援队伍执勤战斗实力、分布及装备、灭火剂储备情况,检查督促消防队伍战备工作;

(四)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随时做好出动准备,遂行作战,指挥灭火与应急救援战斗行动。

第二十三条 作战指挥中心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

(一)掌握辖区交通道路、消防水源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等情况;

(二)掌握公安消防部队、专职消防队伍和辖区其他应急救援队伍执勤战斗实力及变化情况,及时报告值班首长和相关部门;

(三)掌握辖区社会相关单位灭火与应急救援力量情况及联系方法,保持与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气象等有关单位的联系;

(四)定时与辖区公安消防部队、专职消防队伍和电信部门核查及设备,做好登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及时准确受理火灾事故报警,按照力量调动方案或者值班首长指示及时调派出动力量,记录接处警和力量调派情况,提供灭火、应急救援相关信息资料;

(六)统计、分析接警和出动情况,及时汇总上报灭火、应急救援信息;

(七)保持与灾害事故现场的通信联络,负责消防接处警和通信指挥系统的管理、维护工作。

第二十四条 大队首长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

(一)负责本辖区公安消防部队和专职消防队伍战备工作,贯彻落实上级的有关规定、指示,做好灭火与应急救援准备;

(二)组织战备值班、检查和教育,建立和保持正规的战备秩序;

(三)组织开展对辖区情况的调研与熟悉,制定执勤战斗预案,开展实战演练;

(四)熟悉辖区公安消防部队和专职消防队伍执勤战斗实力,掌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有关情况和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的种类、特点及处置对策;

执勤执法论文范文第2篇

自本次纪律作风集中整顿活动开展以来,我认真学习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张旋宇同志和王建鹏同志在全面提升年活动动员部署大会上的讲话和在纪律作风集中整顿活动动员大会上的讲话以及其他相关文件,并结合自身工作,对照临清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纪律作风集中整顿活动的意见进行深刻剖析:

一、20xx 年上半年信息工作情况

一是做好信息上报、下发工作。按照及时、准确、全面的原则,不断健全信息网络,拓宽信息来源,加快信息传递,畅通信息渠道,重点反映了群众关注的热点、经济社会发展的难点、工作实践中的亮点,发挥了信息对上宣传、典型引导、工作指导、政务发布和领导决策的参谋作用。截至目前,编发<临清政务信息>xx 期,其中,下发信息 6 期,专供领导参阅 4 期,超过目标计划 3 期;上报<临清政务信息>200 余篇(期),超过目标任务 50 期。

二是做好为中原经济区市长联席会上传信息工作。了解中原经济区市长联系会办公室对信息的要求和标准,针对我市实际,及时发送相关信息,截至目前,共上报信息 50 期。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在开展纪律作风集中整顿活动中,觉得自己虽有缺点,但问题不大,都是小毛病,对纪律作风集中整顿活动认识存有偏差,态度不够端正。二是开拓创新精神不强。有些工作出现畏缩情绪,缺乏果

断和胆量,没有针对实际情况,主动地去寻出路,想办法,解难题。三是业务知识不够精通。主要表现在:对待工作有时不够主动、积极,只满足于完成社领导交给的任务,对业务知识钻研不够,不注重业务知识的全面性,等到问题出现时才想办法解决,缺乏一种刻苦钻研拼搏向上的精神。

三、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是学习不够自觉、理论功底较浅。虽然自己对学习的重要性必要性有一定的认识,但学习缺乏系统性和自觉性。主要表现为不能坚持经常,持之以怛,有时紧有时松现象;不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只是为了学习而学习,使学习变得教条化,因而不能准确把握形势。二是业务水平不高,钻研程度不够。没有深刻意识到业务水平的高低对工作效率和质量起决定性作用,自己在业务方面存有依赖性,认为领导会有指示,因而自己尚未有一整套学习业务知识的计划,故在开展工作中有时比较盲目,缺乏一定自信。三是工作方法简单,只安于表面。处理事情方法比较简单,没有创新精神,工作作风还不够扎实,对问题不作深层次的分析,思考不深刻,有时把工作作为负担,未注意到工作方法的完善会给自己的工作带来动力。

四、今后整改措施

一是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今后我将认真学习科学发展观等科学理论,及时学习领会党的文件精神,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理论修养。增强纪律观念、大局意识,提高工作效率,

遵纪守法,以高度的责任感、事业心,以勤恳、扎实的作风,以知难而进的勇气完成上级领导安排的各项工作。二是积极开拓进取,努力提高综合素质。不断加强学习和锻炼,努力提高自己业务知识水平,加强工作能力,把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自觉、刻苦地钻研业务,灵活运用合理的方法和措施。热爱本职工作,干一行爱一行,虚心好学,遇到问题多看多问多想,多向周围的同志请教。

教育整顿 自查报告

根据 xx 省公安厅的统一部署,全省公安机关开展了“正风肃纪”教育整顿活动,通过学习有关文件和法律法规,使我充分了解了教育整顿的指导思想和意义。

正风肃纪,就是在各级公安部门中广泛开展政治法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教育,使各级民警转作风、提素质、树形象,提高人民群众对人民警察的认同感和满意度。就是运用国家法律强制力、党纪政纪约束力,集中打击,坚决清除危害群众公共安全,严肃处理违纪违规人员,以达到净化社会风气的目的。进一步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社区建设、强化基层基础工作、改善工作方法,增强警民的凝聚力、向心力、战斗力。

经过学习教育和深入思考,对本次活动教育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对自身存在问题也有了进一步认识:

一、相关知识不足

作为一名派出所协勤,每天接待各种各样的报警电话和不同素质的来访群众,其中很多问题都涉及到法律和各种适用程序,由于相关知识不足而无法顺利解答,在日常接待中出现了各种麻烦。

二、执行力有待提高

在日常工作中,对领导下达的任务落实方面,虽及时开展但在效率上仍有欠缺,被动多,主动少,不能做到日事日毕和雷厉风行。

存在以上问题的原因有:

一、日常接待的群众中有很多问及户籍方面的手续办理程序和相关要求,而本人由于并不接触户籍接待事项,且因管理规定无法了解手续办理程序及要求,所以很多户籍相关的疑问无法解答。

二、每天的报警、电话通知和来访群众的接待占用时间、精力过多,无暇完成甚至忘记其它的由领导下达的任务,导致无法按时将其完成并落实到位。

针对以上问题,将结合本次“正风肃纪”教育整顿活动中的学习和认识,进一步严格要求自己,克服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教育整顿 自查报告

安全整顿教育活动个人自查报告

公司这次所组织安全整顿大会教育活动,也是公司对每个驾驶员的教育活动。通过安全整顿教育活动,使我在思想上,政治上保持合

格,作风,纪律上保持严谨。必将更有效地使我在以后的工作中起到重要作用。

通过展开安全整顿大会教育活动,并经过这段时间的学习,整改,查找自身,让我知道自身的缺点,对我以后遇到的问题会有更好的提高意识。

以下是我查找自身的安全问题:

第一 在思想上有时存在麻痹松散,容易冲动,考虑问题不全面,自己脑袋的那跟弦蹦不紧。

第二 在车的问题上容易不按照指定路线走,有时会有情绪会与他人抢道的行为,出车前不提前检查车辆,开车时打电话,碰到道路上车辆少前方视野好时容易单手扶方向盘,并且懒的打转向灯的毛病,这些都是最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重要隐患。

针对以上问题,我将采取以下方式来进行整改。

一 端正思想克服麻痹,不断要求自己,保持头脑清醒,积极参加组织学习来促进自己进步,多看正面报道了解形势,时刻保持警惕。

二 扎实工作 做到积极主动,采取科学的方法来提高工作效益,做到时时想着 事事做在前面。

三 我将严格遵守条令条例,做到记里严明,有事汇报。不出私车,不酒后驾车,不穿红灯,不走逆行道,不开特权车,霸王车,服从交警指挥。

执勤执法论文范文第3篇

摘要:无人机作为重要的军民两用高科技产品之一,因其成本低、效费比高、无人员伤亡风险、生存能力强、机动性能好、使用方便等优点,在多个领域、多个行业或部门都有广泛应用。从实际应用来看,入门级小型无人机(航拍无人机)就能满足日常城管执法工作的需要。结合现有小型无人机性能,就小型无人机对城管执法工作现实需要、与人力执法的比较优势、应用范围、法律地位与使用要求、风险评估以及现实作用和影响等方面进行了梳理和评述,简要分析了小型无人机在城管执法工作中的应用前景。

关键词:城管执法;人力执法;科技执法;小型无人机;应用前景

DOI:10.3969/j.issn.1674-7739.2017.01.016

近年来,无人机技术日新月异且日臻成熟。放眼世界,无人机作为重要的军民两用高科技产品之一,因其成本低、效费比高、无人员伤亡风险、生存能力强、机动性能好、使用方便等优点,在多个领域、多个行业或部门都有广泛应用。除去军事领域,无人机在民用领域也是大放异彩,现已用于娱乐、物流、地图测绘、地质勘测、灾害监测、气象探测、空中交通管制、边境巡逻监控、通信中继、农药喷洒等。随着世界各国,尤其欧美发达国家对无人机应用的深入,无人机应用领域和行业还将进一步拓展、延伸,在可以预见的未来,无人机对社会生活的重要影响还会逐渐加深加强。

在我国,无人机产业近年来发展也非常迅猛,一大批自主研发、性能较好的无人机产品已投放市场。在无人机民用市场,相当数量的小型无人机企业如雨后春笋般涌现,有的甚至已成为行业龙头。针对不同层次需求和价格承受能力研发的无人机产品,让无人机在社会各行业、各领域的应用成为可能。目前,有关无人机应用的消息已不再是新闻,越来越多的领域或行业应用了无人机,其中就包括城管执法部门。

目前,全国已有深圳、天津、南京、温州、南昌等多地城管执法部门使用了小型无人机辅助执法,主要用于监督工地施工、巡查违章搭建并进行取证等。从实际应用来看,入门级小型无人机(航拍无人机)就能满足日常执法工作需要。虽然小型无人机顺利完成了既定工作任務,成功展示了自身功能优势,让这些地方的城管执法部门初步品尝到了科技执法带来的甜头,但是全国范围内城管系统的大面积使用却没有出现。这既有经费、执法成本、无人机现有技术水平的制约,也有对隐藏风险的担忧,更受执法思维、模式的影响。

本文将结合现有小型无人机性能,就小型无人机对执法工作现实需要、与人力执法的比较优势、应用范围、法律地位与使用要求、风险评估以及现实作用和影响等方面进行必要梳理和评述,简要分析小型无人机在城管执法工作中的应用前景。通过厘清对使用小型无人机执法的误区、化解忧虑,认识其重要性和必要性,从而为小型无人机在城管执法系统的全面展开应用扫除认识障碍。

一、使用小型无人机执法的现实性和必要性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科技也是先进、高效、有力的执法手段和保障措施。使用小型无人机执法,就是科技执法的体现。在城管执法工作中使用小型无人机实现科技执法,有其现实性和必要性。

(一)使用小型无人机执法的现实性

我国城镇化已经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现正处于关键时期。数十年来随着城市规模不断扩大、空间不断拓展、人口不断聚集,城管执法部门职能也随之不断拓展延伸、丰富深化。这期间,城市管理问题不仅在种类、数量上与日俱增,某些类别的问题甚至呈几何数级增长。又由于牵涉其他政府部门和群众切身利益,当前城市管理问题已呈现出相当的复杂性、反复性和困难性。与此同时,受政府编制、财政供给、自身建设水平约束,执法人员数量、素质和装备配备水平却没有相应的配套跟进。可以说,当下相对薄弱的执法力量与日益增长、复杂的城市管理需求之间的矛盾已非常突出,在部分地区甚至比较尖锐。这样的现实条件,需要加大科技力量投入来支持执法工作,减轻城管部门执法压力,解决城市管理问题,缓解城市管理需求矛盾。

(二)使用小型无人机执法的必要性

当前党中央、国务院正在推进城管执法体制改革,其中对城管正式人员编制数量、协管员人数及管理均有严格规定和限制。一方面正式执法人员绝对数量不可能大幅增加以满足实际执法需求,另一方面根据改革精神和减少财政供养人口、严格经费使用等具体要求,可以聘用的协管员也有限制(不能超过在编正式人员)。在可投入的执法力量极为有限的既定前提下,面对巨量城市管理问题,各地尤其是基层城管执法部门通常采用提升执法能力、延长工作时间等“内部挖潜”的方法来提高执法效率。这中间其实又存在一种悖论:现有执法模式对执法能力要求不高,执法能力对执法效率影响也非常有限。因此,延长工作时间就成了提高执法效率的“法宝”。但长期长时间高强度、高负荷的执法活动,势必会造成执法人员的身心疲劳,降低执法质量,最终又会降低执法效率。执法个体如此,执法整体亦是如此。痴迷精神力量、无视现实规律的“苦干”、“蛮干”模式,于现实城市管理需求是不可取的,我们需要“巧干”。

科技执法就是这样的“巧干”。科技执法模式对人员知识技能水平、装备水平要求高,对人员数量、体能及固定工作时间要求低。从实践反馈情况来看,适量装配小型无人机辅助执法,可以弥补执法人员数量绝对缺乏的劣势,迅速提高执法效率,有效调和城市管理需求矛盾。不仅相关城市管理问题得到了及时处理,被解放的执法力量也能从容开展各项工作。执法人员的压力得到有效缓解后,节约下来的宝贵时间又可以改善执法人员的工作、生活质量,并促进执法效率的进一步提升。科技执法会带来可预见的事半功倍的效果,使用小型无人机进行执法这一科技执法方式,值得推广,很有必要。

二、小型无人机与单纯人力执法的比较优势

(一)现有小型无人机基本性能

以某龙头公司生产的某款最新入门级小型无人机(航拍无人机)为例来看,其操作相对简单,使用时只需将手机或平板电脑、遥控器和无人机三者联机,手机安装Android4.1.2以上版本就行,无需专门购买。操作人可以通过联机的手机或平板电脑看到无人机拍摄到的实时图像。主要参数有可飞至500米高、重量不足1.5公斤、对角线距离(不含桨)350毫米、理论单块电池飞行时间28分钟、工作环境温度0度至40度、最大水平飞行速度20米/秒、5公里范围内图像传输、可精准悬停、前视障碍物感知、智能跟随、有一定防风能力等。这也是某地城管执法部门正在使用的一款入门级航拍无人机。不同类型、款式的小型无人机虽然因价格不同而性能有所差异,但在正常天气条件下,一般都能承担日常执法所需要的监督巡查、调查取证工作。

(二)现有小型无人机的优势

虽然小型无人机有雨雪天气不能飞、防风能力一般、单块电池飞行时间短等缺陷,但与传统依赖执法人员的人力执法相比,小型无人机辅助执法至少在成本、功能、机动、效率等四个方面有明显的比较优势。

1.成本优势

现在小型无人机市场价格跨度很大,便宜的不到2 000元,贵的可以“上不封顶”。上文提到的航拍无人机,市场推广价格为7 499元。单从价格成本来看,使用小型无人机不该是也不会是经费充裕或发达地区城管执法部门的“特权”和“专利”。

鉴于小型无人机主要用于完成辅助性工作,职能同协管员相当,故以一年为周期大致比较一下使用一台小型无人机和聘用一名协管员的成本。小型无人机使用成本方面,鉴于无人机由执法人员操作、管理、维护等,操作成本不计,算上直接购买成本,加上增配的电池等配件以及保险费、维修费(考虑“炸机”等极端情况)等一般2万元足矣,如果购买的小型无人机价格一般,同时执法人员操作熟练、经验丰富,总的成本会大幅下降,甚至可以在1万元以下;聘请协管员成本方面,在某老城区每年用人成本在3万元以上;在某新区每年用人成本在4.5万元左右。保守综合考虑在4万元左右。两相比较,一年期内以某地实际情况为样本,使用一台小型无人机的总成本,只有聘用一名协管员的总成本的1/4到1/2左右,若刨去购买成本后,比值会更低,成本优势明显。

需要指出的是,小型无人机并不能代替执法人员去执法,也无法根治城市管理问题产生的源头。进行成本比较不是评价优劣,更不是否定或质疑协管员队伍对城管执法事业的贡献和作用。

2.功能优势

小型无人机能在不被察觉的情况下,完成监督巡查、调查取证等基本任务。要对巡查目标实时监控,遥控无人机进行图传就可以了。智能跟随功能,更可以让无人机在空中高速飞行追踪移动目标。这些功能在实际执法中都会发挥巨大威力。

3.机动优势

城管執法工作实际中,常常遇到突发情况。情况发生后,要求执法人员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掌握情况并做出处理。受事发地位置、道路情况、交通规则、人员反应、人员调动等因素影响,执法人员往往不能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而正常情况下,小型无人机可以在第一时间空中高速飞抵事发地,及时掌握现场情况并拍照取证。这样的机动优势是普通执法人员即使驾驶执法车辆也不具备的。

4.效率优势

无论是在建筑物密集的住宅区,还是在空旷的工地;无论是在宽阔的马路,还是在背街小巷,小型无人机都可以及时赶到、开展工作。甚至执法人员一般无法到达的江河湖泊等水域,小型无人机除依然可以畅行无阻。小型无人机受飞行时间限制外,不受体力、情绪、心态以及其他因素影响,也不用行政相对人配合。正常天气条件下,不要怀疑它的效率。设想一下,在某个私搭乱建比较严重的小区,数名执法人员往往会因为住户的排斥而无法开展工作,但一台小型无人机可能在空中盘旋一圈就能清晰掌握小区违章搭建的具体情况。

通过客观认识现有小型无人机基本性能及缺陷,综合其所具备的明显的成本、功能、机动、效率优势,可以确认小型无人机对支持城管执法工作、提高城管执法效率具有极大的应用价值。

三、小型无人机的应用范围

以无人机为代表的高科技产品,在城管执法工作中会频繁应用,其前景也必然是广阔的。讨论小型无人机在城管执法工作中的应用范围,可以分为当前应用范围和未来应用展望两部分。

(一)小型无人机当前应用范围

现有小型无人机能承担日常执法工作需要,除了完成监督巡查、调查取证等基础功能,它的应用范围还可以涵盖当前市容、规划、环保、广告、渣余土等各大城管执法职能范围。具体来看,比如能不被察觉地观察街面秩序、建筑物规划现状、工地施工、户外广告设置等情况,避免与行政相对人的冲突;能快速寻找到开阔水域的污染源;能高速、高效、及时、便捷地搜集市政设施使用情况;能高效调查取证违法违章行为等。各地尤其基层城管执法部门完全应该适量装配小型无人机。

(二)小型无人机未来应用展望

小型无人机现有的缺陷,相信在不久的将来,随着无人机技术不断升级演进而得以全部解决,如实现超长时间续航、抗大风雨雪天气、超长距离图传等。也许其功能还能再进一步突破,如增加智能识别身份信息等。无人机与城管执法大数据终端联网后,执法人员操作小型无人机来执法,实时向行政相对人手机、电子邮箱传送违法违章行为确认通知书、处罚通知书等,将不会是科幻片才有的桥段,而是可以实现的现实情节。

四、使用小型无人机的法律依据

城管执法部门在工作中使用小型无人机的行为、性质完全不同于普通民众用其从事娱乐或物流的行为,后者一般属于民商事法律关系调整范围,而前者行为主体是执法人员,尤其使用小型无人机调查取证的行为目的在于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保障行政法律法规实施。据此,执法人员使用小型无人机执法的行为应当视为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既然是具体行政行为,执法人员就必须遵守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信用、权责统一等行政法律原则,在相关行政法律法规的框架下合法合理使用操作小型无人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小型无人机作为民法上的“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其生产者、销售者对产品质量还需承担连带责任。如果使用后因为自身质量瑕疵或重大缺陷,导致违约或侵权责任的,小型无人机的生产者、销售者还需承担相应责任,城管执法部门有权向其主张权利或追偿。

国家民航局已经出台了《轻小型无人机运行(试行)规定》,城管执法部门使用小型无人机除了依照行政法律法规,还需要遵守国家民航局相关管理规定,目前相关管理规定不影响小型无人机的城管执法应用。

五、使用小型无人机的风险评估

投入市场以来,还没有出现小型无人机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事故报道。这与小型无人机自身设计和特点是密切相关的。但是,操作不当或者发生意外导致人员损伤、财物损失的危险还是有的,现实中也发生了一定数量和程度的安全事故。安全生产责任大于天,执法安全是第一位的,零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是不可逾越的安全红线。

作为可能频繁使用小型无人机的单位,城管执法部门既不能因噎废食,夸大使用风险,回避现实作用,又不能掉以轻心,麻痹安全生产责任意识,用过去的“零报道”代替现实的安全防范措施。使用小型无人机进行执法活动可能对操作人(即执法人员)、第三人及公共设施造成侵害。为化解相关风险,主要措施有:一是要强制购买无人机保险,做好必要保障;二是操作人一定要依照厂家要求,按步骤操作,平时多在空旷地带进行训练,积累操作经验,同时与厂家联系,及时反馈产品情况,并按指导加强安全保护措施;三是严格使用程序,严谨设计飞行线路和时间,控制飞行速度,为意外情况的出现预留反应时间和空间;四是注意保护公民隐私权,对巡查、调查获得的图像、视频信息进行严格筛查和保密,与案件无关信息一律删除;五是严格遵守避飞原则,设计的飞行线路应当绕开高压线、信号塔、铁路沿线地区等可能引发损害事故的设施或地区,全力避免损害公共设施事故发生。

从现实情况来看,及时检查,按步骤、程序要求操作,合理设计飞行线路是完全可以避免事故发生的。

六、使用小型无人机的现实作用和长远影响

实行科技执法、打造科技城管,从提出到现在,所取得的成绩或进步让人无法满意。以装配小型无人机为契机,如果在城管执法工作中大规模使用小型无人机等高科技产品,在科技执法上是迈出了坚定扎实的一大步,毫不夸张地说,那将是城管执法事业上的革命性进步。

除了立竿见影提升执法装备水平,其现实作用还有:一是大幅减轻城管部门执法压力和财政供养负担,同时大幅提高执法效率;二是大幅缓解一线执法人员的压力,避免其与行政相对人摩擦冲突并进而引发执法对抗甚至群体事件的可能;三是可以杜绝执法人员在监管巡查、调查取证环节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保证执法队伍的廉洁性;四是可以集中宝贵的执法力量用于大型执法攻坚。

列裝小型无人机辅助执法,对整个城管执法事业的发展带来的影响也将是深远的。科技执法不是一句口号,运用先进科技装备执法是城管执法工作现代化的必然趋势和要求。过去单纯依赖执法人员人力去应对处理城市管理问题的执法模式已不适应当下,亟待调整。

客观而言,目前入门级小型无人机都可满足日常城管执法工作需要,科技执法门槛并不高,推行科技执法成本远没有想象的那么高。执法工作重心下移后,基层城管执法单位需要解决的问题和面对的压力可想而知。科技执法回归城管执法决策者的视野并委以重任,是破解当下城管执法困境的一条完全可以尝试的途径。同时也意味着城管执法部门对城管执法体制改革更深层次的要求作出了回应,那就是转变固有执法思维,调整甚至摒弃陈旧执法模式,尝试加大科技执法力度,着力打造一支符合现在及未来城管执法需要的现代化城管执法队伍。

执勤执法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案件模拟;行政执法培训;气象;应用

行政执法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培训,往往侧重于行政处罚的培训,气象部门举办的行政执法培训班,大多也是如此。这主要是因为行政处罚更能体现出政府依法行政的水平,同时也是受行政相对人更为关注、随时挑刺的行政行为。气象部门加强这方面的培训,也旨在强化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提高气象部门面向社会的依法行政能力。但课堂教学式的培训,在指导行政处罚的实践中,存在着不少问题。

1 气象部门行政执法培训面临的主要问题

气象部门的主要工作在气象业务,由于行业的特殊性,对学历要求都较高,作为气象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已具备一定的法律素养,具有比较高的认知能力和学习能力。行政处罚,如果仅停留在教科书式的培训,那就好比纸上谈兵,学习起来,对他们而言是绰绰有余,理论素养都不会差。由于气象部门在实际工作中能接触到行政处罚案件极少,有些地方可能一年都难以有一起行政处罚的案件,即使年年有培训,可没有实践检验,实际执法经验就显得不足,碰到实际案件时,往往会顾此失彼,造成行政处罚陷入被动的局面。仅就行政处罚的合法性而言,既包括行政主体的合法性,也包括行政程序的合法性和行政执法文书的合法性,更何况执法过程中会碰到各种问题,可见,做好行政执法培训,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实际工作中,部分一线执法人员去现场要带哪些装备都不太了解,还存在着“不知道(违法的案件)我们就没责任,现场作了罚款就算完事了……”的错误认识。从这个角度看,侧重于课堂教学式的行政执法培训,对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作用不是很明显,而采用案件模拟培训,不失为一种提高培训效果的好途径。

2 案件模拟培训简介

案件模拟培训的实质是情景模拟教学,情景模拟教学法事实上是一种仿真培训方法,它是从案例分析法中派生出来的一种极具实践性和可操作性的教学方法,实质上是案例教学法的延伸。情景模拟教学是基于客观条件假设出逼真的场景,要求学员要在培训课堂上分角色地进行模拟实战演练,通过实战演练来理解培训教学的内容。

3 气象行政处罚面临的现实困境

3.1 气象行政执法不规范的现象仍然存在

一是法律法规运用不准确,违法行为与引用的法律条款不相符;二是气象行政执法行为个人化,存在以言代法的现象。[1]

3.2 执法程序错误

主要表现在:先处罚后裁决,先裁决后审批;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现象限期整改而拒不整改的,没有按照程序交法院强制执行。[1]

3.3 执法经验不足

气象行政处罚的案件主要集中在施放气球和防雷,自国务院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2]后,气象部门能进行查处的案件屈指可数,有些地区可能一年都没有一个案件,行政执法仅体现在制度上,仅出现在材料文字中,造成执法经验严重不足。

3.4 调查取证难

气象部门的行政处罚,没有多少行政强制权,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极度不配合调查取证,与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执法又得不到相应的重视,行政执法有时候也是束手无策,有些存在明显违法事实的案件调查最后也是不了了之,气象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存在不少困难。

4 案件模拟培训的几大优势

4.1 能更好地熟悉法律法规

为了确保执法主体适格,执法程序正当,适用法律条文准确,每位学员都会行动起来,认真查找法律法规,自觉熟悉行政处罚执法流程,主动思考可能碰到的问题,变被动灌输为主动求索,激发了培训过程中学员们的学习主观性和能动性。

4.2 能更多地积累实践经验

案件模拟,是对实际违法行为的一种客观假设,与实际行政处罚并无二异。对模拟案件的熟悉,就是对实际案件的熟悉,对模拟案件的执法,就是对实际案件的执法。通过案件模拟来检验学员的真实执法能力,发现问题和不足,及时加以纠正,能够很好地积累实践经验,可以避免在实际违法案件中犯同样的错误。

4.3 能更熟练地制作文书案卷

执法文书是对案件的还原,执法质量高不高,关键看案卷。从立案查处到案件结案,都对应着不同的执法文书。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到依法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利,从违法事实到证物证词,从现场勘查到作出处罚,均记录在案。在执法文书中,法律条文是否适用,用词是否准确,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链条是否完整,以及行为与结果是否统一,都检验着模拟办案人员的水平和能力,也使得办案人员模拟指导实践,在实际执法过程中,更熟练地制作文书案卷。

4.4 能更好地相互检验

对同一案件,分小组实施行政处罚,各位学员既是行政执法的参与者,也是行政执法的观摩者,再对各自的行政处罚和案卷相互进行评比找茬,可以更好地相互检验各自的执法水平。

5 结语

随着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政府部门越来越注重依法行政,加之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及问责制的推行,对行政处罚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气象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在工作中能接触的案件很少,在执法经验不足的情况下,如何通过学习培训,促使自己更好地用法执法,就成為最迫切的问题。采用以案例模拟为主的培训,可以发挥出明显的实践指导作用。

参考文献:

[1]刘元萍.气象行政执法中的问题及对策.贵州气象[J],2006,2(30):45-46.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6-06/28/content_5086435.htm.

执勤执法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行政效率 程序参与 知情权 申辩权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in agriculture and public participation

Pei Lihua Qin Tiezheng

1.“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的基本含义和法律意义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是伴随着提高行政效率、改善行政作风实现农村法制建设的重要价值目标而提出的重要制度改革。是政府部门行使行政权力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一种具体形式。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有关条款对此均有具体明确的规定,从而为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立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实行综合执法的权力和义务赋予了法律的效力和意义。这一制度的具体运作方式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成立统一的专门执法机构,统一行使过去分散在几个部门的执法权;第二,统一执法人员,严格从各部门遴选专业执法人员,建立专门执法队伍,提高执法队伍及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第三,统一执法证件、执法文件、执法标志等,并在执法过程中公开执法身份,以提高综合执法活动的严肃性;第四,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统一不同领域的具体的执法程序,以强化和完善综合执法行为的制度性和规范性。

“综合行政执法”制度最早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试点,最近几年在农业执法领域被广泛推广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在农村建立“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即推行新型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不仅可以相对提高执法效率,明确执法权责,强化执法能力,而且有助于推进农村法制建设的发展,促进法律的公平、正义、秩序等重要价值目标在广大农村的实现。特别是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农村的奋斗过程中,这一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法律价值和法律意义。首先,在法律上,严格界定了“行政管理机关”与“行政执法主体”的关系。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谁管理谁执法”的权力格局,将日常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相分离,有助于改善和提高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理顺和协调执法组织的内部关系。其次,“综合行政执法”直接确定了执法主体的法律地位,有助于整个行政活动的明确化和依法行政的开展。根据“权责一致”原则,执法主体地位的明确化必然带来执法权力和违法责任明确化,也必然会进一步带来行政执法行为的明确化。再次,保证了行政执法活动的纯洁性和专业性,减少行政执法的“利导性”,进而有助于减少利益驱动的“行政不作为”和“行政滥作为”。最后,初步建立了长效行政执法机制,可以避免或减少“运动式执法”、“联合执法”等没有法律规范作为依据的执法活动的发生。初步解决了“多头执法”和“重复执法”等问题,对各种行政违法行为的确认和救济也会明确化,对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和行政权的司法监督提供了更多的现实的可能。[1]

2.“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必须以正当的法律程序予以制约

所谓正当的法律程序是指政府机构(不仅仅指司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采取可能对相关个人的生命、财产、自由权利有不利影响的措施时,都必须经过公平、合理、正当的惯例和方式,这些程序业经立法、判例、政策确立,并为公众所共知。政府机构不得枉处擅断。判断执法行为是否符合程序上“正当程序”的要求,必须以现有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依据。如果没有正当法律程序的制约,执法权的相对集中还容易导致新一轮的权力滥用,使这一制度创新与“控权主义”的法治精神相违背。法治的实践精神在于,必须通过法律程序控制公权力,没有正当的法律程序的制约,“综合行政执法”这一公权力行使的法律价值和目标将难以实现。所以,必须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权力运作的规范程序。

现实的执法行为运行中为了牟取一己私利或者所谓的政绩,“漠视法律程序”的现象还很突出。特别是当行政主体的利益与行政行为的效率直接挂钩时,便会导致行政主体“自利性”的更加变本加厉的恶性膨胀。实践中漠视正当程序的突出表现是“野蛮执法”与“暗箱操作”,另一种典型表现则是铺天盖地的“运动式执法”。这类执法模式的表面特点是特事特办、简化程序,是一种应急性和临时性的执法行为,而深入分析这种执法模式所体现出的深层的本质则是忽略了执法活动所必须遵从的程序性要求,漠视法律所设置的程序性的规范的制约,其结果必然是破坏了稳定的行政执法秩序。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奋斗和努力产生了不小的阻碍作用,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弱化了政府与社会各界的和谐关系。农业行政执法中屡屡出现的“暴力抗法”、和高发性“群众上访”的情况即是由于现行的执法形式以及执法过程让农民群众难以接受和不满而引发的矛盾激化的结果,与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对“法律程序”的漠视不无关系。“漠视程序”不仅会导致行政执法混乱,法律尊严受损,而且还容易引起相对人的误解、抗拒。很多社会心理学研究也发现了程序本身的独立价值。E·艾伦·林德(E.Allan Lind)通过采访了与警察和法官都打过交道的人发现:人们对执法过程的公正性的评估反应特别强烈,这其中突出的表现为执法者对待自己的态度。觉得自己受到公正对待的人通常更愿意接受执法者的裁决,即使这些裁决对他们并不有利,而且这与他们是否考虑如果不接受裁决将会被发现并受罚并无关系。由此不难理解,如果执法人员严格遵守程序,态度和蔼,耐心细致,使相对人感受到被平等、公正对待,那么很多误解和对抗便会减少。

“农业综合执法”是法的执行的具体形式之一,提高法的执行的社会效果必须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执法素质,强化执法人员对法律程序的知晓和运用。由于固有的全方位的城乡差异,中国的法治化推进的难点首先表现在规范农村行政执法上。从“三农问题”的大背景看,这也是理顺党群关系和政群关系的重大政治问题。因此,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2]

3.行政参与权对“农业综合执法”制度的意义

尊重程序意味着对社会主体的尊重以及对执法相对人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的保护。在国家与社会个体之间,强调两者具有平等的主体地位,以及由此延伸的利益与价值的平等,实现国家与个体的权益通过正当程序的平衡与制约。行政参与权即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有效手段和措施。行政参与权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行政相对人有权参与行政过程,并有权对行政行为发表意见,而且有权要求行政主体对所发表的意见予以重视。在社会主义法治的背景下公民直接参与行政活动,不仅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精神,也使行政机关在行政活动中能够充分、直接听取公民意见,以避免错误和违法,同时也有利于公民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的监督。充分尊重私人的自主性、自立性,明确私人参与行政的权利和行政机关的责任和义务,共同创造互动、协调、协商和对话行政的程序和制度。从法律性质上说,行政参与权“是作为一种防卫权是防御国家行政权的侵犯,是国家行政权的一种拘束力量”。[3]

行政参与权的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几点:第一,知情权。行政相对人在面临行政处罚时,有要求行政主体通知与案件相关的“实体性”和“程序性”内容。知情权是相对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首要前提,也是行使后续权利的基础。相对行政机关而言,知情权其实也就是“告知义务”。法律很大程度上也是从确立行政机关的“告知义务”的角度保护相对人的知情权。所谓“实体性”内容,主要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等。“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及处罚结果是告 知内容不可缺少的四个要素,且四个要素相互独立,缺少其中一个要素或正式处罚决定的内容与告知的处罚内容的四个要素之一不一致,即构成未告知。” [4]不告知“实体性”内容的该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人民法院得以违反法律程序而予以撤销。所谓“程序性”内容,主要指相对人依法享有的何时、何地、何种方式进行抗辩和救济的问题。相对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提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为保护相对人的知情权,行政诉讼法规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失效,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之日起计算。另外,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之前,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一经提出听证要求,就必然引起听证程序,因此行政机关有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这一重要权利的义务,不履行这一义务,即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违反法定程序,应当予以撤销。第二,申辩权。申辩权是行政相对人针对行政主体提出的不利指控,依据其掌握的事实和法律向行政主体提出反驳。《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有关申辩权的行使方式,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有不同的规定。在当场处罚的简易程序里,相对人当场既可以提出申辩;对一般程序而言,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采纳”。此规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还有待加强和改善。从结果的角度,现行法律也肯定和保护了申辩权。《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一步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审查,在基础上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我们认为对此应该进一步明确,行政机关有义务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就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作出事实和法律上的判断说明。这种说明对相向对人而言,是很重要的。只有如此,才能说明陈述、申辩决不是“走形式”、“走过场”,而是切实的被行政机关重视。长期如此,必能有助于形成权力机关与公民之间的信任和良性互动,推进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的新农村的步伐。

参考文献

[1] 余志伟.关于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理性思考,党史文苑《下半月学术版》,2005(9)

[2] 朱小刚.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体制若干问题初探,党史文苑《下半月学术版》,2005.(9)

[3] 周佑勇.行政法的正当程序原则,中国社会科学,2004(4)

[4] 石志勇.简述行政处罚不告知的法律后果,人民司法,20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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