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季动物防疫工作安排范文

2023-06-21

春季动物防疫工作安排范文第1篇

关于2008年秋季动物防疫工作的汇报

各位领导:

我县今秋动物防疫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和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下,在全县各乡镇大力支持下,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动物防疫电视电话会议,坚持“一疫、三瘟、五病”为重点,按照“政府保人员、保经费、保密度,业务部门保质量”的原则和“领导到位、责任到人、冷链到底、疫苗到员、档案到户、标识到畜”的要求,广大干部群众和防疫技术人员克服阴雨天气和秋收秋播农忙时节带来的诸多困难,利用一月时间,按期全面完成了防疫工作任务,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免疫注射情况。全县共免疫注射各类畜禽96.2万头(只、次),免疫率达到96%以上,挂标率达到100%。其中“W”免疫:牛存栏2.98万头,免疫注射2.90万头,三不打0.082万头,免疫挂标率100%;猪存栏7.62万头,免疫注射7.38万头,三不打0.24万头,免疫挂标率100%;羊存栏5.51万只,免疫注射5.36万只,三不打0.15万只,免疫挂标率100%;猪瘟、猪蓝耳病分别注射7.38万头,免疫率100%;仔猪副伤寒免疫0.1万头;鸡存栏29.3万羽,免疫数28.8万羽,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免疫率分别达到100%;鸡痘免疫0.1万羽。兔瘟免疫8万只。

(二)猪、鸡防疫效果及死亡调查情况。今秋猪、鸡免疫效果

1与死亡调查在我县的城关、北极、新民三个乡镇进行。每个乡镇调查3个村,共调查3镇9村1070户,调查畜禽14703头只,死亡数136只,死亡率1‰。

二、主要措施

(一),及早动手,周密安排。为了保证秋季动物防疫工作顺利进行,缓解动物防疫与秋收争劳、争时的矛盾,我局早动手、早安排,与9月11日印发了《关于切实做好秋季动物防疫工作的通知》;9月12号召开全县秋季动物防疫工作动员会议,对全县动物防疫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并对所有参防人员进行了系统的培训,提高了参防人员的技术水平和实践操作能力。为了确保防疫物资的提早到位,提早购进注射工具140套(件),消毒酒精50公斤,药棉20磅,生理盐水80瓶,注射器500把,注射针头5000枚,耳钳40把,耳钳针200个,全部分发到所有参防人员手中。

(二)强化领导,落实责任。今秋动物防疫工作中我们继续推行行政、业务双轨运行的目标管理责任制。一是财政投资5万元,用于秋季动物防疫工作,16个乡镇出资1.68万元,用于解决村级协防员报酬,极大地调动了协防员的工作热情,加快了防疫进度。各乡镇通过召开乡村干部会议,制定下发文件,签定目标责任书,并实行领导包片、乡干部包村、村干部包重点户的工作责任制,形成了级级有人管,层层有人抓的工作局面。西坡、炭底、香庙乡主要领导,向协防员公开自己电话,随时解决防疫中出现

的具体问题。免疫工作结束后,组织有关人员逐村进行自查,考核评比,查漏补缺,使今年秋动季物防疫进度明显加快,质量显著提高。在业务方面,我们继续实行领导包片、县技术干部包乡镇、乡技术干部包村责任制,将防疫任务落实到人,明确责任,一抓到底,对全县财政供养人员所包村数、防疫密度、档案填写、包抓养殖户技术指导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层层夯实责任,通过“网络化”管理,促进了全县秋季动物工作的均衡开展和任务、责任、措施的全面落实。

(二)精心组织,扎实工作。按照“县不漏乡、乡不漏村,村不漏户,户不漏畜、畜不漏针”的总体要求,各乡镇成立了免疫工作小组,乡镇包村干部跟班,村组干部带领配合,集中时间和力量,逐村逐户逐畜禽开展拉网式免疫,同步佩挂耳标、造册登记、建立档案。对幼畜、病畜、弱畜等不宜免疫的牲畜造册登记,限时补针,确保应免尽免,不留死角,提高了免疫密度。炭店乡针对各村布局分散、防疫力量薄弱的情况,将防疫技术人员和协防员统一组织,由两名乡干部带领,集中力量逐村免疫,免疫工作全面扎实。香庙乡坚持“早安排、晚总结”的方法,及时解决免疫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加快了免疫进度,确保了免疫密度和质量。同时,严把质量标准,要求全体参防人员严格按照免疫技术规程规范操作,严把检查、消毒、部位、剂量“四关”,做到畜禽健康、消毒彻底、部位准确、剂量充足,减少了不良反应和免疫事故,提高了免疫质量和防疫效果。

在今秋动物防疫工作中,县、乡两级防疫技术人员都能坚守

工作岗位,早出晚归,加班加点,克服一切困难,圆满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西坡乡杜兆辉年过花甲,仍每天坚持和协防员一起深入养殖户,受到了广大群众的充分肯定和好评;新民镇马东儒同志,为了保证全乡镇免疫密度不受影响,秋风中苦等畜主三小时,终于完成了免疫注射工作;永乐镇李军臣在完成了自己防疫任务后,主动对全镇免疫情况进行了全面的自查和补漏。在动物防疫期间,全体包乡技术干部到岗率100%,

(三)严格执法、加强检疫监督。今年是《动物防疫法》重新修订后实施的第一年,同时也是实行市场准入制的起始年,为了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确保我县人民群众食用放心肉,我们加强对全县各大市场监管,加大检疫执法力度。一是加强市场监管方面。我们配合县上联合执法检查6次,自主检查52次,对定点屠宰场、肉品市场、饭店、宾馆、超市全面检查,累计检查肉品230吨,其中猪肉189吨、牛肉12吨、羊肉20吨、禽肉9吨,无检疫证章肉品510公斤,并进行了补检,对检出的340公斤病害肉进行了无害化处理,严格执行上市肉品凭“三章两证”上市交易制度,严禁出售注水肉、劣质肉、病害肉,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二是加强畜牧业投入品的检查。按照《彬县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规范年活动实施方案》要求对全县22家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门店集中检查整治12次,共查兽药356种6600余件、饲料2600多件,抽查养殖大户和养殖小区32家,对其动物防疫、饲料来源以及用药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均未发现

违规行为。三是全面开展产地检疫。全县设立报检点17个,公布报检电话21个,对出栏畜禽上门检疫。

(四)加强督查,严格考核。 全县秋季动物防疫工作开始后,我局随即成立了两个督查小组,由两名领导带队,及时深入一线,开展同步督查,巡回督促指导,加强组织协调,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类困难和具体问题。10月21日至24日,我局组成两个考核组,对各乡镇秋季动物防疫工作进行了全面检查考核。同时对乡镇站及乡镇站财政供养人员秋防工作进行了全面量化考核、评比、排名、造册、奖优罚劣,增强了干部职工责任意识和竞争意识,为今后动物防疫工作的开展奠定了基础。

三、存在问题: 一是认识不到位。个别乡镇领导对重大动物疫病的危害性认识不到位,只是会上讲讲,文件一发,将具体工作推给了业务部门,行政上不督促、不检查,防疫留有较多死角;部分养殖户虽然意识到重大动物疫病防疫工作的重要性,但认为挂标是给牲畜造成伤害,只免疫不挂标的现象仍然存在。二是免疫工作仍有疏漏。虽然检查今年免疫密度明显高于往年,但仍有个别畜禽漏针漏标,特别是新补栏和“三不打”畜禽没有及时补针补标。三是免疫档案填写不规范。今年大部分乡镇免疫档案内容填写不完整,个别乡镇补针情况与记录存在明显差异,四是协防员经费无法保证。个别乡镇没有及时解决协防员报酬,或者给

二、三百元,应付差事。五是乡镇站人员严重缺编,防疫技术人员青黄不接。

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我们将在今后工作中认真分析研究,努力解决。同时,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不断加强学习,千方百计克服各种困难,加压奋进,开拓创新,积极探索动物防疫工作的新机制,不断提高我县动物防疫工作水平,预防和控制重大动物疫病的发生,确保畜牧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附:

1、彬县2008年秋季动物防疫统计表(

一、

二、三)

2、彬县2008年秋季防疫效果和死亡情况调查表

春季动物防疫工作安排范文第2篇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动物防疫法》,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预防为主,防控结合”的方针,以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工作为重点,狠抓强制免疫、疫情监测、检疫监督等综合防控措施的落实,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和人民身体健康。

二、成立督查专班

成立以区城乡统筹局副局长鲁久高为组长,区动监所所长严国民为副组长的秋防督查专班,全面负责本次防疫督促检查工作。加大督促检查力度,有力地保证秋防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督查方式

在查看文件、材料的基础上,还要重点深入乡村农户家中调查免疫注射、牲畜耳标佩戴情况。同时,坚持平时督查和集中督查相结合,既有明查又有暗访。

四、督查内容

一是重点督查动物防疫责任制落实情况;二是重点督查了解春防物资储备情况。督查各乡镇是否安排了动物防疫工作经费,是否储备了足够的防护服、消毒药、消毒器械和注射器械;三是重点督查了解秋防工作进展情况。四是督查了解免疫档案的建

立、免疫证的发放、耳标的佩戴情况。五是督查了解消毒灭源、疫情监测和检疫监督等其它防疫措施的落实情况。;六是督查了解村级协防员队伍建设情况。

五、督查时间

2011年9月25日——2011年10月15

春季动物防疫工作安排范文第3篇

牛永安

(甘肃省嘉峪关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摘要:嘉峪关市2007年兽医体制改革以来农村动物防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从健全法制体系严格追究责任制、加强防疫队伍建设、落实产地检疫等方面,对今后如何加强嘉峪关市农村防疫工作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农村;动物防疫;存在问题;对策

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是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近年来,随着环境和气候的不断变化,国内外禽流感、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时有发生,直接威胁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特别是今年人感染H7N9禽流感以来给养殖业和社会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成为事关公共卫生安全的政治问题,备受关注。因此做好新形势下我市重大疫病的防控,完善与加强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对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农民持续增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动物防疫工作现状

嘉峪关市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在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的大力支持和领导下,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和省、市动物防疫各项方针政策,始终坚持“预防为主,防重于治”的方针和“科学免疫、综合防制、突出重点、分级负责”的原则,通过健全防控机构、落实防控经费、强化应急措施、实行目标管理等一系列措施,使动物防疫工作逐步走上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的渠道。近几年全市动物因病死亡率明显下降,猪、羊的因病死亡率在3%以内,鸡(1日龄后)10%以下,大家畜1%以下。 1.1领导重视

嘉峪关市动物防疫工作实行行政和业务双轨管理,市政府与各区政府和市畜牧兽医管理局,各区政府与各镇政府,市畜牧兽医管理局与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市畜牧兽医管理局与三镇畜牧兽医站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每年召开动物防疫会议,把动物防疫工作纳入主要的议事日程,从而保证了动物防疫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各项措施的落实。 1.2 兽医体制改革机制不断完善

2007年4月,嘉峪关市兽医体制改革全面完成,成立了嘉峪关市畜牧兽医管理局,下设嘉峪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嘉峪关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嘉峪关市畜牧技术推广站。同时明确提出加强基层防疫队伍建设,完善动物防疫体系,把三镇畜牧兽医站纳入了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全市17个村聘用村级防疫员17名,保证每村有一名动物防疫人员,每人每年春秋两季防疫补助达到2400-2500元,逐步建立起市、镇、村三级动物防疫网络。形成兽医行政管理、执法监督、疫病防控和技术推广四大工程体系,职能职责得到了强化,技术服务推广体系得到完善,动物防疫、检疫、监督执法水平全面提高。 1.3 动物疫病得到有效控制

采取春秋两季防疫为主,常年补针的方式。近年来,牲畜口蹄疫除2005年和2010年发生的2起输入性疫情外,再未发生过;禽流感一直未发生;牛瘟、牛肺疫从未发生;布鲁氏菌病达到稳定控制区标准;控制和基本控制了猪丹毒、猪肺疫、猪瘟、猪蓝耳病、鸡新城疫、羊痘等传染病。进行了羊的寄生虫病的程序化防治,寄生虫病的危害大大减轻。

1.4 加强兽医实验室建设,注重疫病监测和实验室诊断,为防疫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嘉峪关市动物疫病防控控制中心于2006年完成了动物防疫冷链体系项目的实施,三镇畜牧兽医站于2009年业完成基础设施建设改造项目,并于2011年实施了三镇兽医实验室的改扩建项目。按照国家标准建立了疫情监测室、冷藏室、实验室等12室,还配备了防疫、检疫、诊断化验,电脑、复印机等设施,改善了试验环境,充实更新了仪器设备,强化了检测技术培训,提高监测水平和手段。市、镇两级生物药品储运冷链体系已形成,为提高动物疫情测报能力、疫情的检验诊断、疫苗的质量保存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利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系统规范开展重大动物疫病监测工作,全市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抗体检测合格率达到80%以上,通过抗体监测,使动物防疫密度常年保持在100%。在做好抗体监测的同时,重点开展疫情监测,进一步完善了集中监测、日常监测、应急监测等制度,为科学防控奠定了基础。

1.5完善了动物疫情应急机制,提高疫情应急处置能力

根据《重大疫情应急条例》要求,2013年3月进一步完善了《嘉峪关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预案》,按照职能要求各部门各司其职,充分做好物资储备、资金安排和应急小分队建立等工作。注重应急队伍技术水平的锻炼和提高,做到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及时处置,确保将疫情消灭在萌芽状态。 1.6专业技术人员培训逐步制度化

每年在集中免疫开展之前,要对全市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和防疫员的培训工作,从而提高了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强化了人员素质。2012年举办培训班2起,培训市、镇、村和养殖场(小区)人员132人次。 2动物防疫存在的问题 2.1动物疫病防治体系脆弱,保障系数不大

农村动物防疫工作的薄弱环节是村级防疫队伍力量薄弱,队伍不稳定,老龄化严重,工作条件差等问题严重影响防疫工作的正常开展。 2.2报酬低,村级防疫员工作积极性不高

村级防疫员的工资虽然得到了落实,但和目前劳动力市场价格衡量,工资相对较低,严重影响了村级防疫员的积极性。 2.3部分疫苗有过敏反应及死亡的情况

在多年的防疫工作中,由于要同时注射多种疫苗,发生过敏反应的牲畜较多,特别是口蹄疫注射时,副作用较大,造成牲畜的死亡现象。加上农户的认识不够,死亡动物的补偿机制不畅,直接影响防疫密度。 2.4畜禽养殖方式落后

近年来,随着“联村联户,为民富民”行动,嘉峪关市养殖场(小区)建设得到了长足发展,但一些养殖场(小区)选址、布局设计不合理,安全生产、环境卫生方面达不到要求,防疫管理不到位。另外,我市还存在一家一户家庭式散养,规模小,生产分散,管理粗放,养殖水平低,防疫意识差,疫病防范能力等参差不齐,防疫、消毒困难大,对预防疫情极为不利,而且,动物防疫部门很难进行监督管理和技术服务。 2.5防疫经费投入不足

近年来,物资采购和人员用工的费用逐年增长,但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经费没有增长。首先村级防疫员的工资与工作量相比,报酬较低,造成防疫员队伍不稳定,直接影响防疫质量,其次是免疫副反应方面,上级只有反应死亡动物补助经费,但补助标准与市场销售价格差距太大,再次由于防疫经费短缺,造成动物疫病防控、疫情监测方面不能正常开展工作,必要的防疫物资无钱购买,目前由于三镇实验室工作经费短缺,诊断工作开展项目少,还没有全面运转起来。 2.6养殖户观念落后,认识不到位

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涉及面广,必须得到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目前,广大群众对动物疫病,特别是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的认识不到位,不能建立强制免疫的自觉性。有些养殖户认为饲养的畜禽是自己私人财产,打不打防疫针,其他人无权干涉,自己不打,还说一些不负责任的话,造成负面影响,再加上个别村组 思想上不重视,致使防疫员在走村窜户实施免疫时,不得不花足够多的时间去说服养殖者接受免疫,严重影响了动物防疫工作的进度。 2.7缺乏专业人才 从目前三镇人员的构成来看 ,具有畜牧兽医专业知识的人员极为短缺。村级防疫员队伍不稳定,人员文化层次低,随意变动,工作积极性不高。 3动物疫病防控对策及建议 3.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3.1.1实行目标责任制

按照动物防疫工作责任制的要求,将“政府保密度,业务部门保质量”的双轨责任制落到实处,政府部门不能只签目标责任书而不抓落实,要加强监督检查,切实履行政府在动物防疫工作中的领导、宣传、组织落实责任,特别是落实镇村组干部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将免疫密度和工作业绩挂钩。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与三镇畜牧兽医站、养殖场(小区)签订动物防疫目标责任书,并将责任书的完成情况纳入年终考核。 3.1.2实行兽医责任制

市、镇、村动物防疫人员实行分片负责制,将目标管理责任逐步分解细化,与每个职工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目标任务,严格奖惩制度,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按照免疫操作规程实施免疫,提高免疫效价,降低疫病发生风险。 3.1.3制定科学合理的督查标准

对防疫工作中的主要指标如免疫密度、抗体检测采取随机抽样的办法。免疫密度根据动物标识、免疫档案、调查养殖者、疫苗使用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定。抗体检测也随机采血,以检测结果为依据。 3.1.4健全奖惩激励机制

对动物防疫任务考核、奖惩予以规范,并纳入政府与动物防疫部门年度目标考核任务,实行考核奖惩,。对动物防疫工作积极、成效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不认真,动物防疫效果差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予以经济惩罚,以充分调动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 3.2强化宣传,提高认识

预防和控制动物疫病是确保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和保障人体健康的主要措施的一项公益事业,事关农民增收,畜产品安全,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是一个需要政府重视,部门配合,社会支持,农户理解的系统工程。市、区、镇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应利用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以及讲座、发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使之家喻户晓,改变养殖户“轻防重治”的错误观念,让养殖户正确树立“防重于治,防治并举”的观念,自觉接受动物疫病的免疫、消毒工作。 3.3改变饲养方式,提高疫病防范能力 普及科学饲养管理知识,推广建设标准化养殖场(小区),积极推进人畜分离和圈舍改造,改变人畜混住现象,大力发展健康养殖、生态养殖,通过发展沼气技术、发酵床养殖技术、生产有机肥和畜禽粪便还田等着利用方式,促进畜禽粪便的资源化利用。积极引导和扶持群众,改变目前畜禽饲养分散、管理粗放、防疫条件差等现状。 3.4加强监督,依法防疫 3.4.1大力整顿兽药市场

规范经营秩序,对兽用生物制品实行专营制度,各级动物防疫机构才能经营,严厉打击非法买卖兽用生物制品的不法分子,从源头上堵住假冒伪劣产品,提高动物免疫预防成效。

3.4.2严格《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审核

保证相关单位和养殖场符合动物防疫的条件要求,不留疫情隐患。对规模化养殖场实行养殖准入制度,符合规定生产条件的,核发生产许可证,才能从事畜禽养殖。

3.4.3强化防疫监督

对符合条件的要配备专职的防疫技术人员和自觉接受动物卫生监督部门的防疫监督,对养殖场要进行动物疫病的风险评估,对引进的动物药按要求实施检疫。平时要加强监督,防止疫病传入或传出,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3.4.4强化检疫监督管理

加大对动物检疫员的培训、考核力度,提高检疫员的业务素质、职业道德,严格检疫操作规程,特别是在产地检疫、屠宰检疫的过程中必须查证验物,对无有效免疫标识,未按规定免疫的动物必须实施补免,以促进防疫工作。对拒绝防疫、故意逃避检疫的养殖户按照《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严厉处罚。 3.5建立经费保障机制,稳定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

动物防疫工作关键在基层,核心在人。要建立经费保障机制,提高村级防疫员的劳动报酬,调动他们工作的积极性,提高他们在工作中的威信,打开工作局面,使他们能在自己的辖区内更好的开展工作,从而达到有人愿意搞动物防疫工作,村级防疫员能安心搞工作的这个基本要求。村级防疫员的报酬应坚持按劳取酬、绩效兼顾的原则。同时要落实村级防疫员的三金,使其生活有保障,从而排除后顾之忧,稳定队伍。

3.6加强动物疫情的监测工作,提高预警预报能力

认真落实疫情报告制度,要充分利用村级防疫员队伍,认真做好动物疫情的监测工作。在坚持“集中免疫,月月补针”的基础上,建立健全疫情监测体系。要以畜禽养殖大户、活畜禽交易市场、定点屠宰场、与酒泉地区接壤的村组为重点,加强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蓝耳病等重大动物疫病的监测。充分发挥疫情监测网络的作用,严格疫情报告制度,不得瞒报、迟报,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严防疫情的扩散和蔓延。 3.7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村级防疫员队伍的这素质

村级防疫员的工作不仅仅是打防疫针,同时也要负责辖区内的畜牧科技推广、动物疫情监测和动物产地检疫工作,乡镇畜牧兽医站要用好管理好村级防疫员,定期不定期的组织相关的业务培训,提高村级防疫员队伍整体的业务水平。 3.8强化消毒灭源,阻断疫病传播途径

以养殖场、屠宰场和畜禽交易市场为重点,完善消毒制度,科学使用消毒药品,加强对畜禽圈舍、运载工具及周边环境的消毒,使消毒工作有效、全面彻底、长期坚持。

3.9完善免疫反应抢救死亡补偿

《动物防疫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对在动物疫病复方和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队伍、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偿。我们要认真研究补偿机制,明确强制免疫反应、死亡的抢救与补偿范围、补偿标准、补偿经费来源与支付等内容,以保护养殖者的根本利益。

春季动物防疫工作安排范文第4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和控制 第三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四章 动物诊疗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以及实验动物的预防免疫,适用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本市动物防疫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综合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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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程监管、重点控制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企业主责、行业自律、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将动物防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按照职责将动物疫病的预防、监测、控制、检疫、监督管理以及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专门人员协助做好本辖区内的动物强制免疫、动物疫病监测、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和扑灭等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本辖区内的动物防疫工作,督促和引导村民、居民依法履行动物防疫义务。

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动物防疫工作需要,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派驻基层兽医机构,在村、社区设置村级动物防疫员、社区动物防疫协管员。

卫生、园林绿化、水务、环境保护、市政市容、食品药品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行政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动物防疫相关工作。

动物防疫工作职责不明确的,由市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提出建议,报请市人民政府确定;在市人民政府作出决定前,市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先行承担有关动物防疫工作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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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

第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未设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区、县,区、县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他专业机构承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

第七条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诊疗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做好动物疫病的预防、报告、控制等工作,降低动物疫病发生风险,防止疫情扩散。

第八条 动物防疫相关行业协会应当承担行业自律责任,根据章程指导、规范和监督会员依法从事动物、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等活动,推进行业诚信建设;为会员提供信息、技术、营销、培训等服务,参与制定、修订生产和服务标准,向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行业协会的支持、指导和服务。

第九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保险机构开发动物疫病保险产品,逐步扩大承保的动物疫病种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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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鼓励动物养殖者参加动物疫病保险,减少动物疫病造成的损失。

第十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在动物防疫工作、动物防疫科学研究中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举报属实,为查处动物防疫重大违法案件提供关键线索或者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和控制

第十一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兽医、卫生、园林绿化、水务等行政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建立健全统一的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加强动物疫情监测,及时互相通报信息。

市和区、县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园林绿化等行政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加强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外来动物疫病防范等方面的合作。

第十二条 市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组织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

因开展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需要采集样品的,应当按照规定标准给予动物养殖者动物应激损失补偿。

第十三条 本市建立动物疫病状况风险评估制度。 市和区、县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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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根据国内外动物疫病发生规律、流行趋势和动物疫病监测结果,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开展动物疫病状况风险评估,并向有关部门及时通报评估结果。

第十四条 动物疫病状况风险评估结果表明具有较高程度动物疫病发生风险的,市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发出动物疫病风险警示,制定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动物疫病状况风险评估结果表明情况紧急、可能引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市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实施隔离、紧急免疫接种等临时控制措施。必要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施责令暂停购进相关动物和动物产品、限制相关动物和动物产品移动等临时控制措施。重大动物疫情风险消除后,应当及时解除临时控制措施。

第十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按照规定分别报国务院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和区、县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不同动物疫病病种及其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分别制定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实施方案。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重大动物疫情防控需要,适时启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有计划地控制和净化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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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人体健康的重点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传染病。

市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制定本市动物疫病净化计划,建立动物免疫退出和动物疫病传播阻断机制,支持企业通过开展生物安全隔离区、无特定动物病原场群建设,实施对动物疫病的区域化管理,控制和净化重点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传染病。

第十七条 市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区、县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辖区内的动物饲养者做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

第十八条 动物饲养者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

动物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配备动物防疫技术人员,实施免疫接种,做好免疫记录,建立免疫档案;不具备自行实施免疫接种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区、县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基层兽医机构申请强制免疫接种服务。

第十九条 本市对犬只实施狂犬病强制免疫。 犬只养殖场配备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应当为饲养的犬只实施免疫接种。其他犬只饲养者应当到区、县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狂犬病免疫点对犬只进行免疫接种,并按照规定支付免疫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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犬只接受狂犬病强制免疫接种的,取得狂犬病免疫证明、标识。狂犬病免疫标识由市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

犬只饲养者携带犬只在户外活动,应当为犬只佩戴狂犬病免疫标识;犬只饲养者不得携带未佩戴狂犬病免疫标识的犬只在户外活动。

第二十条 禁止在有形市场现场销售活畜禽,宠物市场除外。

禁止携带活畜禽乘坐公共电汽车、轨道交通车辆、道路客运车辆等公共交通工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携带训练合格的导盲犬等工作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受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限制。

第二十一条 下列动物、动物产品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掩埋、弃置:

(一)病死、死因不明的动物;

(二)动物诊疗、教学科研活动中死亡的动物;

(三)染疫的动物和动物产品;

(四)经检验对人体健康有危害的动物和动物产品;

(五)宠物尸体;

(六)其他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的动物和动物产品。 第二十二条 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是公益性城市基础设施。

市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规划、环境保护等行政部门编制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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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建设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

本市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向社会提供无害化处理服务。

第二十三条 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动物、动物产品的收集、运输、处理以及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的运行维护、财政支持等办法,由市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市政市容、环境保护、水务、园林绿化等行政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养殖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应当具备符合规定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并保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正常运转,对自身产生的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动物、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如实记录无害化处理情况。

无害化处理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年。

第二十五条 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的选址,应当避开饮用水水源保护地、风景名胜区、居住区等区域。

第二十六条 市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技术通则,为动物、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提供技术指导。

第二十七条 动物饲养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为动物提供适宜的环境;

(二)保证动物达到国家规定的健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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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患病动物进行必要的治疗;

(四)不遗弃饲养的动物。

市公安机关依法设立犬类留检所,负责收容处理犬只饲养者放弃饲养的犬只、被没收的犬只和无主犬只。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自行设立或者委托有条件的社会机构设立犬只以外的动物收容场所或者暂存场所,实施犬只以外动物的收容。

第二十八条 因依法实施强制免疫造成动物应激死亡,以及在动物疫病预防和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家和本市的规定给予补偿。

第三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二十九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特定区域或者场所设立官方兽医室,派驻官方兽医。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用兽医专业人员作为签约兽医,协助官方兽医实施动物检疫技术工作。

官方兽医出具检疫证明,并对检疫结论负责。 第三十条 本市对猪、牛、羊、鸡、鸭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农村地区自宰自食的除外。

猪、牛、羊、鸡、鸭定点屠宰加工场所应当符合行业发展规划和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定点屠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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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规定以外动物的屠宰加工场所,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并在屠宰前向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第三十一条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兽药残留、违禁药物和非法添加物检测,并如实记录检测结果。检测结果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年。

第三十二条 从事动物收购、销售、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备案。

从事动物产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记录动物产品的产地、生产者、检疫证明编号、购入日期和数量等事项。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年。

第三十三条 集中交易市场或者庙会、游园会、展销会等场所内有动物、动物产品经营的,或者提供出租柜台供经营者从事动物、动物产品经营的,市场开办者、活动主办者或者柜台出租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备专职人员,指导并督促入场经营者落实动物防疫责任;

(二)建立场内动物、动物产品经营者档案,记录经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品牌和供货商等信息;

(三)对入场销售的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查证、验章、验物;

(四)根据需要配备动物产品检验、冷藏冷冻等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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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动物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公示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信息、产地信息。

第三十四条 冷库经营者在动物产品入库时应当查验、留存检疫证明,记录动物产品的产地、生产者、检疫证明编号、入库日期和数量等信息。

动物产品出库时,动物产品经营者应当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换发检疫证明;动物产品出库后,冷库经营者应当保存原检疫证明和相关记录至少2年。

第三十五条 动物展览、演出和比赛等活动的主办者,应当提前60日向活动举办地的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隔离检疫。

第四章 动物诊疗

第三十六条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示动物诊疗许可证和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原件、监督电话;

(二)建立符合规定的病历、处方、药品、手术、住院等诊疗管理制度;

(三)保存动物诊疗病历、处方、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等资料至少3年;

(四)执行有关防止动物疫病医源性感染或者扩散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

(五)按照规定对动物诊疗活动中产生的医疗废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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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

(六)聘用注册或者备案的执业兽医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动物诊疗机构兼营宠物食品、宠物用品、宠物美容等项目的区域与动物诊疗区域,应当经过物理分隔、独立设置。

第三十七条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确定专门部门或者人员承担诊疗活动中与动物疫病医源性感染有关的危险因素的监测、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动物疫情报告和医疗废物处置等工作。

第三十八条 动物诊疗机构不得从事动物交易、寄养活动。

第三十九条 从事动物寄养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兽医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相应的消毒、废物处理或者暂存设施设备;

(三)有与其服务规模相适应的隔离饲养器具和动物活动空间;

(四)有完善的动物防疫管理制度。

第四十条

执业兽医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动物诊疗机构执业,但参加动物诊疗机构间的会诊、支援、应邀出诊、急救除外。

执业兽医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应当佩戴载有本人姓名、照片、执业地点、执业等级等内容的标牌。

第四十一条 市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执业兽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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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和培训计划,对执业兽医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况进行定期考核,为执业兽医接受继续教育提供条件。

市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相关机构或者组织承担执业兽医考核、培训和继续教育等工作。

聘用执业兽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所聘用的执业兽医接受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时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健全动物防疫队伍,加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的保障水平。

第四十三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开展动物防疫监督执法,应当统一着装、佩戴统一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四十四条 市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开展信息共享、全程追溯、技术协作等合作,并根据需要对进京动物、动物产品的外埠供应基地提供动物防疫方面的技术支持和服务。

第四十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本市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等企业在外埠建立稳定的动物、动物产品供应基地,保障输入本市的动物、动物产品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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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

第四十六条 经公路运输动物、动物产品进入本市的,承运人应当在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检疫通道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规定实施查证、验物、签章和车辆消毒。

动物、动物产品经铁路、航空运输进入本市的,承运人应当提前通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通知,应当及时实施监督检查。

市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经市公路管理机构许可,可以在本市检疫通道以外的乡级以上公路的市界道口设立动物、动物产品运输禁行标志。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监督货主对动物、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一)发现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

(二)发现运输过程中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 情况紧急,需要对前款规定的动物、动物产品立即处理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无害化处理所需费用由货主承担。

第四十八条 本市建立动物防疫信息平台,统一归集、公布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诊疗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运输、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信用信息;涉及食品安全的,纳入本市统一的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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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禁止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章、标志或者畜禽标识。

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检疫证、章、标志或者畜禽标识;使用伪造、变造的检疫证、章、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视同未经检疫。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违法履行、不履行或者不当履行行政职责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给予行政问责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不执行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隔离、紧急免疫接种等临时控制措施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对犬只进行免疫接种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未对犬只进行免疫接种给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犬只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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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者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在有形市场现场销售活畜禽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经营的活畜禽和器具,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对动物、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养殖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未能保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正常运转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撤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养殖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未保存相关记录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定点屠宰证擅自屠宰猪、牛、羊、鸡、鸭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予以取缔,没收动物、动物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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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未在屠宰前申报检疫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责令停产停业:

(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进行兽药残留、违禁药物和非法添加物检测的;

(二)不具备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从事动物寄养活动的。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从事动物收购、销售、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未备案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涉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从事动物产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未记录、保存相关事项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冷库经营者未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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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存、保存相关证明和记录的。

第六十条 市场开办者、活动主办者或者柜台出租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涉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举办动物展览、演出和比赛等活动未申报隔离检疫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责令停止本次活动;活动已经结束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责令停业,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该动物诊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动物诊疗机构从事动物交易、寄养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责令停业;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执业兽医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动物诊疗机构执业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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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由注册或者备案机关收回并注销执业证书。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执业兽医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未佩戴标牌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运输动物、动物产品未经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检疫通道进入本市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承运人每车次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章、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章、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有法律责任的,按照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春季动物防疫工作安排范文第5篇

满村镇四举措扎实推进春季动物防疫工作 为进一步强化我镇春季动物防疫工作,确保不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和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本着早安排、早部署、早落实的原则,我镇采取四举措积极开展春季动物防疫工作。

一、高度重视,强化领导。镇政府及时召开了春季动物防疫工作会议,成立了由镇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镇畜牧站人员为成员的动物防疫领导小组,与驻片兽医和村级动物防疫员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做到了任务层层分解,责任到人。 二是加大宣传,明确责任。严格按照“无疫严防,有疫严控,立足早发现,全力抓救治”的方针,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硬化措施,确保全年无重大动物疫病发生。

三是强化疫情监测,严格疫情报告制度。加强对规模养殖场、养殖大户、屠宰点的易感动物及不明原因死亡的易感动物的监测,一旦发现重大动物疑似疫情,立即向镇动物防疫部门报告,确保重大动物疫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早控制。四是加强督查,强化责任追究。各相关部门对动物疫病防疫工作负总责,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因渎职、失职或是工作不力、相互推诿扯皮,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损失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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