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学范文

2023-09-17

法医学范文第1篇

摘 要:在当前国际化视野下,培养综合能力较强的法医学本科生是缩小我国与世界发达国家法医学发展水平差距的重要举措之一。目前本科教育在我国法医学人才培养中仍具有基础性作用,同时也占据主导地位。因此我们应结合国内外法医学人才培养模式,取长补短,完善当前我国的法医学本科生培养模式。文章旨在从招生模式、课程设置、教学管理、实习单位规划及国际化合作等多方面探讨当前国际形势下应如何结合国内外法医学人才培养模式,以期培养出综合素质较高的法医学本科生。

关键词:国际化视野; 法医学本科生; 培养模式

法医学的社会性、特殊性等特征决定了它是一种对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要求都较高的行业[1],而法医学教育质量的高低更是影响行业水平的关键因素。鉴于我国的现代法医学起步较晚,整体教育水平与国外较发达国家相比又有一定的差距,也就导致了国内外法医学培养模式的不同。如在丹麦的法医学教研活动主要以大学法医研究所为中心,研究所的设置使法医学教育得到进一步发展,也使法医学成为取得学位的毕业考试课程之一。因此丹麦医学教育的最后一年,法医学成为必修课和毕业考试科目,而法医学与社会医学、卫生学等又构成了社区(公众)医学的主干课程。同时新法规要求国家执业医师的获得必须拥有博士学位并经过法医学、卫生学等4个月的学习培训;法医病理医师资格的获得比执业医师要求更为严格,除拥有博士学位外,在病理科至少全勤工作3年,取得授权病理医师资格,再到大学法医研究所全勤进修数年方可獲得法医病理医师资格, 最后由司法部任命是否合格[2]。同时美国也要在普通大学进行4年工科的学习,再经4年医学专业学习,而后2~4年普通病理学专业培训,最后经7年的法医学专业培训后才能成为一名称职的法医病理学专业人员。德国的法医学人才培养对象主要是法律专业和医学专业的本科生。当前我国的法医学人才培养仍处于本科教育阶段,毕业后大都直接去工作,因此我国的本科教育就显得尤为重要。结合国内各大医学院法医学专业的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该专业课程均大致分为公共基础课程、基础医学、临床医学和法医专业课程等五大部分。公共基础课程是国家明确规定的必修课程,基础医学和临床医学课程也与临床医学专业的课程设置极其相似,只是在部分课程和学时安排上稍有更改,这些课程在大学的1-4学年均已完成,法医学专业课程如《法医病理学》、《法医物证学》、《法医临床学》、《法医毒理学》等课程仅仅只有第四学年下半学期和第五学年上半学期的时间学习,第五学年半学期为实践培养阶段。通过以上培养模式的比较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对高水平法医学人才的培养与国外较发达国家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

一、通过对国内外法医学领域专业人才的比较分析,作者认为目前在我国现有体制下培养出的法医学本科生存在不足之处的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一)我国的法医学人才招生模式及教育模式存在些许弊端

如今我国法医学本科生招生模式仍是通过高考选拔,学生毕业后大都直接进入用人单位工作;而西方国家的医学本科生教育为一种通科教育,学生综合能力较强,对以三级学科为基础的专业化学习,原则上放在后期转化、毕业后接受再教育去完成[3]。目前我国法医学本科生教育模式为大学五年级才进行法医学专业课学习并实习,在短短一年的时间内学生被灌输大量专业课程,同时实验课的安排多为验证性,缺乏实用性及专业性,学生的实习时间也相对较短,这种教育模式不利于培养实践型人才,因此会导致法医学人才的综合能力欠佳。

(二)教学环境较差,各项设施相对落后

由于法医学是一门对学生的动手能力和实践能力要求均较高的学科,加大教学的各项投资力度以锻炼学生的实际应用能力就显得尤为重要,尤其是实验室配套硬件设施及各种仪器、设备和实验耗材等对满足学生进行实践操作的需要更是不可或缺的。而目前我国对教育的人力物力投入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同时在部分院校内部,法医学科重视力度不够,影响法医学本科教育的资源分配,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就导致了学生的科研实践能力相对不足。因此,目前高等医学院校提供给法医教学的硬件设施及实习条件还远远不能满足现有教学的需要,也就影响了教学质量与法医学教育的发展。

(三)现行的教学模式不够完善且课程设置单一

目前,我国的法医学专业本科生在大学一至四年级的基础医学和临床医学课程的学习和临床专业的教育模式基本一致,授课老师也均是从事临床医学工作的教师去完成,课程安排及教师授课方式易将学生的思维模式从一开始就定位于救死扶伤,医治病人,是一种自然发展的“顺序”的概念,而法医学更加侧重于由后往前的逻辑推理思维培养,长时期的基础及临床医学思维模式易导致法医学专业课学习思维方式的僵化及脱节。再加上法医学教材更新速度较慢,如目前全国法医学统编教材才第4版,而相比临床医学教材已有第8版或者7年制教材等。并且除文字教材外,Problem-Based Learning (PBL)教材、多媒体课件、形象教学和实物标本均较欠缺,远不能适应现代教学的国际化环境。

二、作者结合当前国际化视野下国内外法医学人才培养模式的差异,现对我国法医学本科生培养模式的建议总结如下

(一)改革招生体制

虽然我国法医学人才招生模式与国外差别很大,但鉴于目前我国的基本国情,作者建议我国的法医学招生体制既不保持现况,也不完全照搬国外的通识教育后期转化的培养模式,而应综合考虑、相得益彰。一方面,部分院校继续通过高考招收法医学专业本科生,以维持当前社会法医学人才的平衡;另一方面重点高校可借鉴国外法医学人才培养模式从医学本科毕业生中招收后期转化学生学习法医学,以培养一批基础知识扎实、专业水平较高的综合型法医学人才成为法医学领域的核心骨干。这两种招生模式相结合即能满足我国当前基本国情的需要又能为我国法医学人才的培养开辟新的前景。

(二)调整课程体系,提高教学质量

目前,多数高校的法医学专业大都未开设法学专业课,培养出的本科生在解决相关专业问题需要用法律专业知识时就显得力不从心[4]。因此,需要在课程安排方面增加法学专业课的学习,旨在培养出秉承法医法学理念,按照法律要求,科学、公正地为公检法系统工作的法医学专业人才。同时为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现场勘查知识的学习也应该作为一门法医学本科教育阶段的必修课,与法医学专业课程同期进行。

(三)强化人文科学知识体系的再教育

法医学相关工作原则性强、社会效应较大,在医疗纠纷及刑事案件等的审判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过去只偏重某一专业知识学习的培养模式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中已暴露诸多不足之处。国外医学院校的课程安排涵盖了社会人文科学、医学及自然科学等诸多方面。其中医学人文课程占总学时的比例在美国和德国达20%~25%,在英国和日本约占10%~15%[5]。因此要调整法医学专业知识结构,加大通识教育的力度[6],重视和加强自然科学及社会人文科学等知识体系的再教育,力争培养出科学严谨、公平公正,成为新一代专业能力强、职业道德高尚的综合型法医学专业人才。

(四)重视教学实习单位的规划与建设

法医学是一门对实践能力要求较高的应用学科,仅靠理论知识的学习是远远不够的。必须整体规划教学实习單位的建设,对各实习单位要相互沟通,加强合作,提高实习单位带教老师的积极性及增强老师们的责任感,力争对学生在实习阶段的学习认真负责,保质保量。建议在大学第四学年之前就学习法医学概论,第四学年利用暑期时间去实习单位见习,第五学年第一学期学习法医学专业课,第二学期再去实习。及早接触法医学课程可以让学生对法医学专业有较早的感性认识,有助于以后法医学专业知识的学习,还能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对在理论学习中的疑难杂症可以通过在实习单位的学习得到解决和强化。

(五)加强国际化教育与合作

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高等教育的国际化也日益突现。以美国大学为例,为了能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国际环境中培养出占绝对优势的综合型人才,就非常重视在本科生教育中灌輸国际化的思想。一是开设国际化课程,让学生在多元文化的熏陶中学习多方位的国际化知识,如哈佛大学通过开设很多国际化课程及举办一些文化交流活动来丰富学生的文化知识,开阔学生的国际化视野;二是互派留学生等以加强学生间的国际交流和学习;宾夕法尼亚大学派送本校学生外出留学的比例和招收留学生的比例都是较高的,宾大国际项目办公室(OIP)每年都会选派数名优秀生外出留学,同时与各学院委员会合作在德国、英国、法国和中国等国家开办了多个校方资助的教学项目,优秀生可获得不同程度的资助。因此我国可以借鉴美国大学的人才培养模式,建议与国外法医学教育水平较高的国家签订互通协议,在合适时段互派优秀的学生交换学习等;同时也要注重师资力量的培养,比如聘请外教,或者选派教师外出深造,即强化了教师队伍的建设,也能了解国际上法医学领域的新动向,为我国法医学本科生的培养打下坚实基础。

三、结束语

在当前的国际化视野下,建议对现行法医学专业本科教育模式从招生模式、课程设置、教学管理、实习单位规划及国际化合作等多方面进行改革。创建以招生模式为导向、以课程设置为基础、以教学管理为手段、以实习单位规划为保障、以国际化合作为突破及以师资队伍建设和科研能力全面提高为强大支撑的人才培养模式,以培养出综合能力较强的法医学本科生。

参考文献

[1]张奎,刘莉,余舰,等.互动式教学模式在法医学教学中的应用[J].西北医学教育,2013,21(5):944-946.

[2]贾静涛.世界法医学与法科学史[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0.

[3]梅人朗,龚幼龙.中外高等医学院校本科专业设置的比较和调整我国医学院校专业设置的思考[J].国外医学(医学教育分册),2000,21(1):1.

[4]倪志宇,马春玲,丛斌,等.法医学本科生教育模式改革探讨[J].中国法医学杂志,2009,24(2):143-144.

[5]李鲁,郭永松,施卫星,等.以医学人文课程为基础的全程医德教育改革与实践[J].中国高等医学教育,2000,6:25.

[6]李芳,李义庭.论医学生的通识教育[J].中国高等医学教育,2002,1:32-34.

法医学范文第2篇

1.法医学鉴定的主体是具有法医学专门知识的鉴定人,基本条件为:

(1)经过法医学专业教育或培训;

(2)通过相应的资格考试或专业职称,具有鉴定权;

(3)在国家认可的鉴定机构从事鉴定工作。此点不同于证人证言。法医学鉴定人属于自然人,其从事鉴定工作是个人行为,若干鉴定人集体作出的鉴定,应分别署名,各负其责,鉴定部门加盖鉴定专用章,仅证明鉴定人身份。

2.法医学鉴定是鉴定人对案件中专门性问题(鉴定客体)进行分析研究,并得出鉴定结论,使复杂或模糊的问题变得明确,从而证明案件事实,这一点,不同于勘验笔录;它是一种科学而客观地论证过程。

3.法医学鉴定是一种诉讼活动,体现为鉴定过程必须依照法律程序进行。鉴定是一种诉讼活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鉴定人根据诉讼法的规定,接受委托和指派,在我国,鉴定人原则上不能接受当事人个人委托;鉴定活动的启动是由公安、司法机关提起或书面委托。在有些案件中,委托鉴定必须告知诉讼双方当事人;鉴定的内容要严格按照委托的要求,鉴定人不能擅自修改或变更鉴定目的。

(2)鉴定的程序和过程需遵循诉讼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调查有关资料,收集事实证明材料等。

(3)鉴定人作为诉讼参与人出庭作证,接受法庭质证。

一般情况下,具备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

(1)在公安、检察和审判机关工作的专职法医师;

(2)受公安、检察和审判机关委托的医学院校法医学教师;

(3)受公安、检察和审判机关委托的医师及其他专家。这里,接受办案机关或单位的指派或委托,是使鉴定结论具备法律效力的前提。

专职法医职务分为:主任法医师、副主任法医师、主检法医师、法医师及法医士五级。法医士无鉴定权。法医师必须是高等医学院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的医师经法医专业学习一年以上,并经过一年的实践方能被聘任。

法医学鉴定构成要素:

(1)法医学鉴定机构:鉴定机构的资质、成立、注销条件、鉴定范围的核定等,目前国内尚无统一的法律法规规定。(重庆已颁布《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对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置有一定规定)

(2)法医学鉴定人:鉴定人的产生、鉴定人技术职称、鉴定人的权利和义务、鉴定人奖惩制度(包括质量监控)等,目前规定不系统、不统一,一些规定并未完全执行。

(3)法医学鉴定程序(或鉴定活动的组织):鉴定的委托、鉴定原则(由此派生鉴定技术操作规范),重新鉴定、补充鉴定、收费标准等,目前尚未统一,工作较混乱。

(4)法医学鉴定文书(鉴定结论):鉴定文书的种类、鉴定文书的内容、鉴定活动中各种工作文书等。

(5)鉴定结论的审查判断:鉴定人出庭作证、鉴定听证会、鉴定咨询等,法医学鉴定人参与对其鉴定的审查判断,是鉴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医学鉴定分类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1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着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同时,还规定了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重新鉴定,法庭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一、补充鉴定

司法工作人员对鉴定结论进行分析研究,并结合案情的其他证据加以审查后,若认为所作结论不够完善或根据不足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新资料,要求解答新问题或作修改补充。目前,专著中关于补充鉴定的概念尚不完善,有作者认为鉴定的理由不足或不全面,即为补充鉴定的条件之一,此点很难与重新鉴定区别。补充鉴定有以下情况:

(1)鉴定后,委托机关发现新的鉴定资料(或物证),要求对原鉴定结论进行审查,并提供补充鉴定意见;

(2)鉴定后,委托机关就本案的同一鉴定材料,要求原鉴定人解答新问题,即对同一案件提出补充鉴定意见。

(3)委托机关认为鉴定结论没有完全解决所提出的问题,或结论不够明确。补充鉴定的特点,(1)提出补充鉴定,并不需要有足够的证据说明原鉴定结论存在问题,即使由于补充新的鉴定资料,如被鉴定人伤情发生变化,而变更原鉴定结论的,原鉴定不能视为错案;(2)补充鉴定不需更换原鉴定人,而且由原鉴定人继续承担本案的补充鉴定,便于鉴定的顺利进行,及时总结经验,有利于鉴定机构的工作安排。

二、重新鉴定

重新鉴定,是指司法机关或当事人(辩护人)认为原鉴定或补充鉴定的依据不充分,对结论不满意,或鉴定人之间意见不一致,可将原鉴定材料再委派或聘请别的专家进行鉴定。国外有称为"反鉴定"。在这里,"不充分"被解释为是指鉴定尚不能使法官确信而言,但下列情况是明确的重新鉴定的条件:

(1)原鉴定人的专门知识可疑时;

(2)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或故意作虚假鉴定的;

(3)鉴定本身包含着矛盾,鉴定是以各种不正确的假设为基础时;

(4)认为新鉴定人采用的科学手段超过原鉴定人时;

(5)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发生矛盾,且其正确性可疑。

重新鉴定的特点:

(1)重新鉴定可以委托原鉴定机构,但原鉴定机构必须挑选新的或高一级职称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2)重新鉴定的客体是原鉴定材料,而不是新的补充的材料;

(3)重新鉴定是复核鉴定时,必须对原鉴定作出评价,并指出原结论是否存在问题。关于复核鉴定,是指由原鉴定机构或其上级主管鉴定机构承担重新鉴定工作。复核鉴定对提高鉴定质量,防止和纠正错案,起到一定的作用。

三、终局鉴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在我国法医鉴定体制不完善的情况下,为了避免对同一案件的三番五次及各持己见的重新鉴定,部分省市制定了司法鉴定的终局鉴定问题。如《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第11条规定:“市人民政府负责组建市司法鉴定委员会,解决本市司法鉴定中的重大疑难技术问题,承担市内终局司法鉴定。”第35条规定:“进行两次鉴定后,对鉴定结论仍有争议异的,市司法鉴定委员会作市内终局鉴定。”

四、会诊制度

在法医鉴定中,经常涉及会诊问题,有关会诊的制度尚未形成体系。会诊是临床医疗诊断中常用的术语。我们这里的会诊是指组织邀请鉴定人或有关专家共同研究解决法医学鉴定中的问题。

会诊的形式:

(1)同一级别或行政区的公、检、法法医学鉴定人共同会诊,或由常设机构即鉴定委员会组织会诊;

(2)受理鉴定的单位邀请上级或国内有关法医学专家(教授)组成会诊小组;

(3)鉴定人就某一专门性问题请医学专家会诊,或鉴定机构组织相关医学专家针对诊断的疑难问题进行会诊。国外诉讼法就此规定,受委托鉴定专家可以主动征求另一位技术人员的意见,但这位技术人员的专业须与鉴定专家的专业完全不同。

2会诊的组织工作。

(1)组织两名以上专家会诊,应编写案件有关的综合材料,包括会诊目的和要求,会诊前即提供给被邀请的专家;

(2)就某一问题上门请教专家时,应填写"会诊单";

(3)对于在鉴定文书中签署意见的特邀专家鉴定人,应由组织会诊的司法机关签发聘请书。

3会诊结果的应用。组织会诊要形成会诊纪要,出席的专家及鉴定人均签名。根据会诊纪要整理制作鉴定文书。法医学鉴定人署名,而被聘请的医学专家可以不署名。鉴定人对不署名的专家意见负责。

法医学鉴定内容

(一)现场勘验现场是指出事地点或与案件有关的尸体所在的场所。对现场进行实地调查、检验、发现、提取证据,称为现场勘验。为了正确判断案件的性质,证实、揭发犯罪事实,查明、侦缉罪犯,由侦查人员或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指派、聘请法医参加,进行现场勘验,是一项重要措施。

(二)活体检验检查被害人、被告人或证人的伤害情况、生理状态、病理状态或个人特征,包括损伤性质,受伤时间,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年龄,生长发育,精神状态,生殖功能,亲子关系,疾病,诈病或匿病等。

(三)尸体检验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04条规定:“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通知死者家属到场”。我国卫生部《解剖尸体规则》规定:法医解剖限于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以及医学院校附设的法医科(室)进行。尸体检验可以判明死亡原因和推断死亡时间,确定损伤的部位、形状和程度,凶器的种类和使用方法,生前伤抑或死后伤,自杀、他杀或灾害,是否中毒,有无疾病及其与死因的关系等等。

(四)物证检验物证是指对案件的真实情况有证明作用的物品和痕迹。法医学检验常见的物证为凶器、毒物及各种相关物品,特别是人体和动物组织、体液斑迹及排泄物等。

(五)文证审查凡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字资料,均称为文证。如与案件有关的调查笔录、尸体或活体检查记录、鉴定书、证明书、医院病历及其他诊疗记录等。根据文证的内容,经过审查和研究,答复所提出的问题,为文证审查。

法医工作者通过尸体检验、活体检查和物证检验等方面的工作,分析死伤的原因和时间,作案的凶器、手段的过程,作出科学的鉴定结论,为侦查破案提供线索,为审判量刑提供证据,协助司法机关及时、准确地揭露犯罪活动;对意外事故、急死、伤害赔偿、性功能及民间纠纷等问题,则通过法医学检验、鉴定,查明原因,澄清性质,依据法律尺度,消除和减缓民间矛盾,以平息事态,增进安定团结;涉及无名尸体或被告人、被害人的年龄、个人特征及精神状态等,也能通过法医学检查,作出正确地判断。因此,法医学对加强和健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对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将发挥越来越多的作用。

在司法实践和社会生活中,法医学检查涉及面很广,只要是因人的因素所引发的各种纠纷,都有可能需要法医学检查和鉴定。如民事纠纷、刑事案件、医疗纠纷、工伤事故和保险赔偿等工作,甚至涉及家庭纠纷的许多问题。我们将在以后的栏目中逐一进行介绍,同时,也包括一些相关的案例报道。

我国法医鉴定体制

在中国,法医机构体制有着自身的特点,基本适应中国的司法状况实际需要。根据中国的法制建设状况,在公安、检察、法院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均分设了法医检验鉴定机构和专职法医。法医鉴定工作主要面向公、检、法机关,不对私人服务;高等医学院校为公、检、法培养和培训专业人员,同时,院校也承担鉴定工作;部分法律专业的院校也开设了法医学鉴定,可以接受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为了适应现实社会的需要,许多地方也开设了法医门诊或法医验伤门诊(类似医疗门诊,主要针对纠纷案件中的受伤者),也面向社会上的私人服务。司法行政部门负责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包括鉴定人资格审查)。在公、检、法三个系统中,虽然各自规定了法医工作范围,但其法医工作的宗旨是一致的。那就是“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合法、正义及法律尊严,保障社会主义经济的正常发展。

公、检、法三机关所承担任务不同,法医的职责也有所不同

1.人民公安机关担负着国家《刑法》所规定的大部分刑事案件的侦查任务。其法医工作的特点是:主要设置在刑事侦查部门,紧紧围绕刑事案件的侦破而开展法医工作,能掌握第一手材料,从快得出鉴定结论,为侦查部门提供较为准确的侦查方向和可靠的证据。公安机关的法医必须亲临现场开展工作(特别在基层),他们从事的鉴定活动与发案时间最近,比较容易得到鉴定所需要的检材。同时,还承担着大量治安案件中活体损伤检验工作和民间纠纷中的伤亡事故的法医鉴定工作。

2.人民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法医工作的特点是:对公安机关移交批捕、起诉案件的鉴定结论进行审查或补充证据,并参与公安机关对重大案件的现场勘验;而且,还要承担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中涉及法医学问题的法医鉴定。如国家公务人员利用职权犯罪造成人身伤亡;被监管人员的非正常死亡。

3.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其法医工作特点:主要是负责由法院直接受理案件的鉴定,公诉案件证据和鉴定结论的审查。涉及大量民事纠纷和赔偿案件,都需要法医的鉴定。如损伤程度、伤残程度、性机能、亲权鉴定等。

由于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加之法医鉴定制度缺乏系统规定,我国现行法医学鉴定体制已不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甚至阻碍司法工作和司法改革。简要概括表现为:

1.法医鉴定机构重叠设置技术人员分散,技术设备分散,客观上浪费人力物力;主观上难免导致鉴定水平发展缓慢,案件鉴定重复,相互扯皮、拆台,造成案件久拖不决,增加当事人负担及诉累,甚至容易出现办关系案、假案。

2.法医鉴定机构倍受司法机关影响鉴定机构设在司法机关,鉴定权与司法权难以分离;鉴定人走公务员系列,技术职称不兑现,技术培训提高受阻碍;技术投入和科研难入正规;行政干预在所难免;不利于全面为社会服务。

法医学范文第3篇

法医学的内容主要有: 死亡与尸体现象。讨论死亡概念、死亡过程和死亡分类;研究死亡诊断标准;鉴别真死和假死;研究死后尸体在内外因素作用下发生的一系列变化,包括早期尸体现象(肌肉弛缓、尸冷、局部干燥、尸僵、尸斑、组织自溶)、晚期尸体现象(尸体腐败、干尸、尸蜡、泥炭鞣尸、霉尸、白骨化)以及昆虫等动物对尸体的毁坏;推断死亡时间等。

各种机械性窒息的发生机制、征象、后果和检验方法。如对缢死、勒死、扼死、闷死、压迫胸腹部所致的窒息死、异物堵塞呼吸所致的窒息死、溺死进行鉴别;研究各种机械性窒息的作案方式。

机械性损伤的分类、形成机制。讨论钝器、锐器、火器损伤的基本形态、损伤后果、致死原因;阐述各种徒手伤、器械伤坠落伤、交通工具所致损伤、咬伤、切创、砍创、刺创、剪创以及枪弹创和爆炸伤的特点和鉴定要点;鉴别生前伤与死后伤;推断致伤物;判断打击次数、打击顺序和方向;推断伤后经过时间;确定损伤性质(他杀、自杀意外事故、灾害事故)。

高温、低温、电流或其他物理因素所致的损伤和死亡。讨论烧死、烫死、冻死、电击伤、雷击伤的机制和征象,鉴别生前烧伤(死)与死后焚烧。

各种毒物的性状、毒理作用,毒物进入体内的途径和代谢过程,中毒症状,病理改变。中毒量和致死量,毒物检验方法和预防措施。

各种猝死与自杀、他杀引起的突然死亡。

性功能的生理和病理状态。讨论强奸、猥亵、性变态行为的作案方法和手段,及人身检查和鉴定标准。研究妊娠和分娩,确定受精时间和妊娠期间。研究堕胎、杀婴的方法,后果和法律责任。

各种人体组织、体掖、分泌物、排泄物及其斑迹的种属、红细胞型、白细胞型、血清型、酶型以及遗传基因纹(DNA指纹)、基因频率分布的理论和检验方法;出血部位、出血量和出血时间;亲子鉴定的理论和方法。

法医人类学的个人识别。根据骨骼、牙齿、毛发推断人种、性别年龄、身高、职业特点、面貌特征,确定无名尸及碎尸的身源;研究如何根据颅骨复原生前面貌,以及将颅骨与嫌疑人相片重合以确定是否同一个人等。

他杀、自杀他杀伪装自杀、自杀伪装他杀的特点和规律。研究自伤他伤的规律和损伤程度鉴定;研究诈病(假装或夸大病情)、造作病(或自残)的特点和规律以及检验和鉴定方法。 医疗事故的鉴定、医疗工作中的刑事和民事责任。分清医疗事故和医疗差错及医护人员应负的责任,帮助医疗机构提高质量,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

法医学的尸体检验方法和步骤研究。研究无名尸体检验、碎尸检验、重大灾害事故尸体检验、挖掘尸体检验的特殊方法和技术。

活体检验的各种方法和技术,确定相应的鉴定标准。 涉及法律的其他医学问题。如研究违法或犯罪行为与精神病态的关系,精神病人违法或犯罪后的责任能力鉴定等等。

我的心得

以前曾看过《鉴证实录》、《少年包青天》和《大宋提刑官》,超级喜欢主人公的思维方式,他们聪明的脑袋总是可以找到案件的真相。处于对剧情里的法医(验尸官)的崇拜,我对法医这个职业很是感到兴趣,当看见可以选修《简明法医学》这门课程时,我毫无疑虑的选择了它。这门课让我初步的认识了现代法医学,知道了法医学的发展历史、主要的研究内容等等。原以为法医只研究尸体,现在才明白法医的研究对象还包括活人等,而它的内容也不仅仅局限于验尸。

在课堂上看了许多的图片,懂得了许多死亡的定义与迹象,那些死者的图象实在是残不忍睹啊。在看过的电视剧里面,警察局里新到的法医第一次看见现场时候都会恶心的吐出来,原本不明白为什么,想不通啊,有那么恐怖吗?现在看了那些图片,才理解了他们的心情。我对法医们更是升起一股敬佩之情!!

记得很久以前看《C.S.I.犯罪现场》时,男主角说了法医学由来的故事,而最后的解答竟是公元1247年中国人宋慈所著的《洗冤集录》。从一个金发碧眼的洋人口中说出中国古代的人物,心中有一种莫名的感动,那个叫“宋慈”的法医,很自然地成了我的偶像。

后来,我从网上下载了全本的《洗冤集录》,和偶像开始了一段纯精神的交流,我逐渐读懂了他写的每一个字。略显滞涩的文字背后,是他挣扎但不绝望的内心。而从《大宋提刑官》中,我更深入的了解了“法医”这个职业。在南宋,那样一个浮花浪蕊的年代,法医的职业使他如此卓而不群.面对尸体,他的执著、清醒与坚定让我为之动容„„他就是为尸体而生的。

如果时空倒转、轮回,能让我和宋慈在某一时刻相遇,我只想问一句:在那个时代,你做“法医”开心吗?有一句罗马谚语是这样说的,“有证据证明的才是存在的”,可能是现代证据学中“疑罪从无”的原始描述,而在漫长的中国封建时代,一直奉行的是“疑罪从有”的潜规则,冤狱的产生遂成为不可避免。宋慈的思想是靠近现代证据学的思维的,《洗冤集录》起到了里程碑的作用。

“洗冤”就是“还无辜者以清白”,宋慈认为这是他义不容辞的责任,这种责任无法逃避,因为人命重于天。他撰写《洗冤集录》书的初衷是让有关人员避免因“差之毫厘”,而“失之千里”。和包拯、狄仁杰相比,包、狄都有杀权,有先斩后奏的权力,而宋慈没有。他所拥有的只是一颗坚定、执着的心。可以说,我对法医学的兴趣最初便是始于对宋慈这个人的崇拜。

感谢老师给我们上了这门课,使我加深了对法医学的认识。从这门课中,我认识到了现代法医学体系是如此的发达。将来的我也许会成为一名法医,而这门课便是我的启蒙课。

我是学经济的,对医学是没有什么了解的,两个学科之间距离也着实隔得很远。当时我选择这门课主要是因为好奇。医学世界是复杂和神秘的,而法医更是其中最神秘的。法医是如何工作的?法医学研究什么?案件是怎样一步步水落石出?也许等我大学毕业就再也没有机会碰触到这些领域,好奇心催使我选择了这门公选课。

课程中,我看到了造成机械性损伤的各种工具,从刀、剑、锯子、榔头,到冲气钻、切割机,工具一件比一件凶残,案情一件比一件发指。看到那些触目惊心的作案工具,我的心情异常沉重。仇杀、情杀、凶杀,每一个“杀”都是一个宝贵的生命,因财、因色、因仇,每一个“因”都走向了一条不归之路。我看到的不仅仅是一件件残留血迹的冰冷凶器,更不仅仅是一历历凶残的画面,摆在我面前的,是泯灭的人性,是对生命的践踏。也许镜头充满了血腥,让人感到不适,甚至恐怖。但我以为,恐怖的不是案件照片,恐怖的是那血淋淋的现实。

课程中,我看到人的脆弱。溺死、坠死、缢死、掐死、勒死、憋死等等10多种,专业的词汇我记得不多,但是那是我在一节课当中听到的最多的死法。这让我触动很大,一个人要结束自己的生命实在太容易了,而正是它太容易失去让我备感珍惜。看到那些上吊死亡的人微露的舌头,我在慨叹!看到那些溺毙身亡的人那化成手套状的手,我在痛惜!我慨叹,我慨叹为什么每一天都有像他们这样的人这么想不开!我痛惜,我痛惜为什么他们抉择最终选择了逃避。

对于我们这些医学的门外汉,通过课程,我了解了尸斑、尸僵的原因和特点,机械性损伤的特点,什么是猝死,什么是体位性窒息,如何作法医鉴定。这些只是法医学博大精深的一小部分,而我们对这一小部分的了解也只达到走马观花的水平。但学习的过程中,课程让我对生命和人性进行了深一步的思考。

法医,无法让他们的“病人”苏醒,然白真相于天下,让逝者得到最后的尊严。

法医,无法劝止那些意图轻生的人,然现悲剧于人间,让生者珍惜享有的生命。

法医学范文第4篇

由于之前已经选修了一些医学院、护理学院和公共卫生学院所开设的医学类公选课,虽然我本身不是学医,但是学习这种医学类课程对于我了解自身以及他人身体健康状况有非常大的帮助。

在当今医患关系越来越紧张的情况下,医院医死人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而法医鉴定在处理医患冲突当中承担了重要的角色。所以我带着疑问和期待,走近了这看似神秘的学科。 一开课,老师就给我们生动地讲述了他的验尸经历,有轰动一时的孙志刚案件,也有引起广泛关注的人大代表断肠草中毒案件等等,听着老师用波澜不惊的语气为我们讲述这些案件,我明白到,法医的职责是揭露死亡的真相,还死者的清白,用公正不阿的态度最大程度去还原真相,这是一个伟大的职业。

老师在课堂上尝试用图片还原死亡现场的方式来让我们扮演一名警察或侦探去破案,我才明白到法医学不仅仅是研究尸体,法医学的研究对象包括人(活体、尸体)和物。第

一、活体检验 活体检验包括检查被害人和被告人的生理状态和病理状态内容、有损伤程度、伤残等级、劳动能力的鉴定;有关性犯罪、性功能、妊娠、堕胎的鉴定;个人识别检查、同一认定、亲子鉴定;诈病、造作病(自残)的检查和诊断;司法精神病检查和诊断、精神状态和行为能力及责任能力的鉴定;疾患(含外伤和疾病,职业性和公害引起的疾患);年龄鉴定(犯罪年龄的确定);酒精检查(酒后肇事);毒品注射痕检查(兴奋剂和麻醉剂注射);因果关系及医疗过错鉴定等。第二尸体检验,尸体检验是法医学研究的最重要对象,主要检查目的是判明死亡原因、推断死亡时间、确定损伤部位、形状和程度,鉴别生前伤和死后伤,以及受伤时间、伤后行为能力、推断致伤凶器、分析作案方式确定死亡性质(自杀、他杀、灾害)、有无中毒和疾病体貌特征检查。第

三、物体检验 物体检验包括人体的一部分(骨片、毛发、组织块、血痕等);人的分泌物、排泄物(精液、尿、汗液、粪便等及其斑迹);人体表面复制物(指纹、足迹);人体附着物(化妆品、垢、尘土);凶器与衣着;剩余食物饮料、药品、呕吐物、胃内容物等。

其实我印象非常深刻的是老师所讲解的关于猝死的案例,由于现代人生活节奏越来越紧张,日常生活中也缺乏对自身身体健康情况的认识,近年来猝死案件越来越多,所谓猝死,是指性症状发生后即刻或者在24小时内发生的意外死亡。后世界卫生组织定为发病后6小时内死亡者为猝死。目前大多数学者倾向于将猝死的时间限定在发病1小时内。特点是死亡急骤,出人意料,自然死亡或非暴力死亡,死得不明不白。老师尝试从法医的角度为我们剖析了人猝死前和猝死后的生理机能的变化状况,以及在解剖过程中如何进行科学的决断,我们学会了怎么预防各种病因的猝死,也体会到了处理医患关系的困难,责任决断的困难,以及法医在当中所肩负的神圣职责。

课堂上老师放出大量真实血腥的尸体解剖图片和视频,这让普通人难以接受,但我尝试用科学的态度去对待,生老病死本来就是人生的常态,死亡并不可怕,还有比死亡更加可怕的东西,那就是隐藏在这些死亡背后那令人心寒的杀戮与道德的沦丧。面对图片上视频上鲜活的人体,我更加体会到生与死的意义,这些人,有自杀,有他杀,也有因病死亡的,说实话,我无法淡定。以前曾经看过日本电影《入殓师》,我认为法医和入殓师都是值得尊敬和充满人性关怀的职业,他们与死亡打交道,不得不面对世俗的眼光,但他们还是义无反顾地坚持

走这条道路。影片中“生如夏花般绚烂,逝如秋叶般静美”这一句台词触动人心,我认为这也是对法医和入殓师的真实的诠释。

法医学范文第5篇

【中图分类号】13919.4;d922.1

4【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04)01—0065—0

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gb18667—2002)

将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线性或粉碎性骨折分别评定为x级、ⅸ

级伤残。对

此两条款存有两种认识,一种认为指关节内骨折,一

种认为系儿童的骨骺及骺板骨折。笔者认为以上两种认识均是

片面的,前者忽略了骺板的特有概念,将骺板与相当于骺板位混

淆,后者又人为缩小了评定的范围,将之局限于儿童。从法律角

度讲,儿童指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此年龄界限与骺板的发

育过程不符。以下谈谈笔者对条款的粗浅看法和骨骺及骺板损

伤的法医学鉴定要点。

、骺板的发育过程

骨骺软骨板(骺板)是儿童期及青春期骨骺与干骺端之间的

软骨组织,具有纵向和横向骨骼生长的功能。随着骨骼的发育

成熟而与原始骨化中心融合,骨骼长度的增长是骺软骨板增殖

发育的结果。到青春期末(18~20岁),骺软骨板的增殖减慢,最

终全部骨化。x线片上,表现为一条致密的线,称为骺线痕迹。

骺板损伤会导致儿童长管状骨骨骺与干骺端之间形成骨性连接

即骨桥,使骺板全部或部分提前闭合,造成肢体缩短和(或)成角

畸形。

二、条款不符合临床对骨骺损伤的分型

条文所指损伤为骨骺和骺板的损伤,临床上骨骺和骺板损

伤一般没有线性和粉碎性骨折之分,而是将骨骺骺板损伤分为

5型(即salter分型法)。[ ]其中i型较常见于病理性损伤,ⅱ型、ⅲ

型预后较好,ⅳ 型、v型预后较差。但各型并非单独存在,前

4型中也可能同时合并v型损伤,因此对每一型损伤的预后都不

能绝对化。此分型法在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后由ogden进一

步发展。但近年来许多人对salter分型在预后方面的价值提出

质疑。miznta分析1 629例骨骺骨折,发现预后更依赖于损伤部

位.而非salter分型。rogers认为临床所遇到的骺板损伤,暴力

· 66 ·

往往不是单一的,可同时存在剪力、压缩力和扭转力。因此,损

伤常波及骺板多层。下肢骨折因损伤剧烈,各型都易发生早闭。

peterson认为预后应包括损伤严重程度如骨折移位和粉碎程度、

患几年龄、骺板损伤多少及骨折类型等诸多方面综合考虑。因

此仅以骨折类型评估预后是不全面的。【2 从条款制定的本义出

发,区分线性、粉碎性骨折是从骨骺、骺板损伤对生长发育的潜

在影响考虑的。考虑到salter分型及以上对预后的评价原则,笔

者以为将“骨骺及骺板损伤”、“骨骺及骺板严重损伤”分别评定

为x级、ⅸ级伤残更为妥当些。将i型、ⅱ型骺分离、骺移位列

为“骨骺及骺板损伤”,将ⅲ型、ⅳ型、v型及粉碎性骨折列为“骨

骺及骺板严重损伤”。

三、骨骺及骺板损伤的法医学鉴定要点

(一)对现行标准的把握

如上所述,尽管对现行标准在骨骺及骺板损伤的规定方面

存在一定的异议,但作为国家标准,条款有其确定性和执行力。

笔者以为,salter分型中i~ ⅳ 型属线性骨折,应评定为x级伤

残,v型或出现粉碎性骨折的可评定为九级伤残。同时应密切

观察预后,按损伤的严重程度提出可能的预后评价,给双方当事

人明确有关赔偿的权利、义务。在年龄问题上,不应只限为儿

童,笔者认为考虑到性别和不同部位骨骺闭合时间的差异,对骨

骺及骺板损伤不能人为作年龄限制,只要x线片显示长骨骺板

未完全闭合前出现骺板以上线性或粉碎性骨折的,均可适用条

款。对明显超出骨骺愈合年龄(>25岁,有报告桡骨远端骨骺闭

合时间为20~25岁,_3]故以此年龄为上限)属病理性骨骺延迟

愈合的,则不能适用条款。

(二)正确诊断骨骺及骺板损伤

1.儿童的关节部位损伤应先考虑骨骺及骺板损伤。在骨骺

愈合以前,特别是儿童期,骨骺损伤颇为常见,据文献统计约占

儿童长骨骨折的6%~15%。出于力学原因,长骨干骨折的发生

率远较骨骺部位为高,而发生于关节部位的损伤则骨骺损伤远

比韧带损伤或关节脱位多见,这是因为儿童期骺软骨板的强度

远不及韧带和关节囊。研究证实,骺板的强度较肌腱韧带弱2~

5倍。⋯ 所以,儿童期关节部位损伤首先要考虑骨骺损伤的可能

性,遇到类似关节扭伤时,还应警惕隐蔽的v型损伤。

上一篇:科学实验下一篇:医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