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范文

2023-04-27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范文第1篇

【发布文号】国务院令第455号 【发布日期】2006-01-21 【生效日期】2006-01-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55号)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06年1月11日国务院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第三条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第五条 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六条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烟花爆竹安全工作负责。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应当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七条 国家鼓励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采用提高安全程度和提升行业整体水平的新工艺、新配方和新技术。

第二章 生产安全

第八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当地产业结构规划;

(二)基本建设项目经过批准;

(三)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四)厂房和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五)生产设备、工艺符合安全标准;

(六)产品品种、规格、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七)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八)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九)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十)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在投入生产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审查申请,并提交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安全审查初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进行安全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进行基本建设或者技术改造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生产活动。

第十一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十二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对生产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对从事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从事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三条 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国家标准有用量限制的,不得超过规定的用量。不得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

第十四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并在烟花爆竹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第十五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对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保管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建立购买、领用、销售登记制度,防止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的,企业应当立即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

第三章 经营安全

第十六条 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禁止在城市市区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城市市区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设。

第十七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条件;

(二)经营场所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经营场所和储存仓库;

(四)有保管员、仓库守护员;

(五)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六)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二)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三)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负责人、经营场所地址、经营期限、烟花爆竹种类和限制存放量。

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不得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不得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不得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和引火线。

第四章 运输安全

第二十二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

经由铁路、水路、航空运输烟花爆竹的,依照铁路、水路、航空运输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承运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证明;

(二)驾驶员、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证明;

(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

(四)托运人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

(五)烟花爆竹的购销合同及运输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六)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和包装合格证明;

(七)运输车辆牌号、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

第二十四条 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托运人、承运人、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

第二十五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除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二)不得违反运输许可事项;

(三)运输车辆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四)烟花爆竹的装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不得载人;

(六)运输车辆限速行驶,途中经停必须有专人看守;

(七)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

第二十六条 烟花爆竹运达目的地后,收货人应当在3日内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第二十七条 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第五章 燃放安全

第二十八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开展社会宣传活动,教育公民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第三十条 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第三十一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第三十二条 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应当按照举办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确定危险等级,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三十三条 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

(二)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三)燃放作业方案;

(四)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

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四条 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第三十五条 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等级较高的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

(二)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三)雇佣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

(四)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的;

(五)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

(六)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第三十八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使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未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的,由公安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丢失的物品予以追缴。

第四十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二)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

(三)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四)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

(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

(六)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

(七)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

(八)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第四十一条 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十三条 对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生产、经营企业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应当就地封存,并由公安部门组织销毁、处置。

第四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式样;《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焰火燃放许可证》,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式样。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范文第2篇

一、 安全检查

(一)检查次数:

县安监大队:对烟花爆竹企业、引火线企业、原材料经营加工企业(点)每2个月有一次检查。 乡镇安监办:对礼花弹生产企业设立专职驻厂干部监管;对烟花企业、黑火药企业、亮珠企业、引火线企业每三天有一次检查,对爆竹企业、原材料经营加工企业(点)每月有三次以上检查。

村专职安全主任:对烟花爆竹企业,引火线企业、原材料经营加工企业(点)每月有三次以上检查;对发放下手工和非法生产情况每月有三次以上普查(每次普查情况必须及时汇报)。

(二) 检查要求:

1、流程:

企业负责人→安全员→安全许可(正、副本)→图纸(工房布局)→原材料→A级工序→C级工序→仓库→无药工序→生活区

2、内容:(1)人员:①管理人员:企业负责人、安全员、收发员;②从业人员:A级工序操作人员、C级工序作业人员、勤运工等。(2)设施:①硬件设施:建筑物、生产设备设施、消防设施;②软件设施:制度、规程、职责、各项记录;(3)安全许可:证照、许可情况;(4)原材料:采购销售使用情况,储存情况;(5)生产操作:持证上岗、着装、是否违反操作规程作业;(6)产成品储存:是否储存在专用库房内,是否超量,堆放是否符合要求。

3、要求:(1)认真详细进行安全检查;不放过大小事故隐患;(2)发现安全隐患:一般隐患告知并督促企业及时抓好整改,重大安全隐患一律下达隐患整改指令书;(3)下达的隐患整改指令书当即交企业1份,当日送乡镇安监办1份,并落实隐患整改责任人。

二、 隐患整改、复查、处理

(一)隐患整改

1、企业:接到隐患整改指令书后,应按照指令书的要求进行隐患整改,确保按时按要求完成隐患整改。

2、监督责任单位(责任人):接到隐患整改指令书的当天或第2天须到企业监督隐患整改,隐患整改到位后,应及时向安监办销号,安监办及时向下达隐患整改指令书的责任单位(责任人)报告并申请复查验收。

(二) 隐患复查

隐患整改指令书限定的时间一到,负责隐患复查的责任单位(谁检查谁复查)3天内必须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三)隐患处理

凡下达了隐患整改指令书的安全隐患,复查后仍没有按要求整改到位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附件15条重大安全隐患除外):

1、对企业处2000元以上罚款;

2、责令企业停产停业整顿(1周-1个月);

3、停办走货手续(1-6个月)

三、责令停产企业的监管、复产验收、处理

(一)监管

1、列入非法生产进行管理,由安监、公安、乡镇,共同进行管理。

2、检查:乡镇安监办每天有一次检查;安监、公安每三天有一次检查。

(二)复产验收:

停产企业存在的隐患按要求整改到位后,由企业写出复产申请,三天内责任单位进行验收。

(三)处理:

停产期间擅自开工生产或复产验收时隐患仍没有整改到位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隐患未整改到位,处5000元罚款;

2、擅自开工生产处10000元以上罚款;

3、隐患未整改,对擅自开工生产,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6个月;隐患未整改,擅自开工生产,又不接受处罚的,吊销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开工生产期间发生安全事故,对企业一律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法人代表、安全员追究刑事责任。

四、安全事故处理

(一)现场监管

1、接到事故报告1小时内,乡镇主管安全的领导和安监办全体干部应到达事故现场;县安监局的相关人员接到事故报告2小时内应到达事故现场。

2、先行到达事故现场的安监干部应在1小时内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保护好事故现场,二是做好企业与外界的隔离封锁工作,三是向乡镇主要领导和安监局相关人员初报事故的损失伤亡情况,四是提出对事故的处理意见。

3、及时消除企业内部的各类事故隐患。

(二)事故处理

1、按照事故处理预案对事故进行处理;

2、对企业进行两方面的处理。

①处罚:一般事故:伤1人处5000元罚款,亡1人处1万元罚款;较大以上事故: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②对发生一般事故的企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1-6个月;对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企业,一律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执法文书制作

(一)现场检查记录

1、检查发现企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律按要求制作现场检查记录。

2、检查完若干个企业,现场检查记录全部交档案室归档。

(二)隐患整改指令书

1、检查发现企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律按要求下达隐患整改指令书。

2、下达的隐患整改指令书送企业1份、监督责任单位(责任人)1份(当日送达,接收人在指令书存根上签收)、档案室1份(当天或第二天交)。

(三)强制措施决定书

1、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一律下达强制措施决定书。

2、下达强制措施决定书,送企业1份,送监督责任单位(责任人)1份,交档案室1份。

(四)隐患复查意见书

1、负责隐患复查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复查隐患时一律制作隐患复查意见书。

2、复查意见书送企业1份、送监督责任单位(责任人)1份、交档案室1份。

(五)停产企业复查验收意见书:

1、对停产企业进行复产验收时,一律制作复产验收意见书。

2、验收意见书送企业1份、送监督责任单位(责任人)1份、交档案室1份。

(六)行政处罚告知书

1、凡下达了隐患整改指令书的隐患,复查时隐患没有整改到位的及责令停产企业没有按要求停产的,责令停产进行隐患整改,隐患没有整改到位的,一律下达处罚告知书。

2、处罚告知书送企业1份,交档案室1份。

(七)行政处罚决定书

1、凡下达了处罚告知书的企业,一律下达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每星期研究1次)。

2、处罚决定书送企业1份,交档案室1份(研究的当天电话通知企业,2天内送达)。

(八)罚款摧缴通知书

1、对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一律下达罚款催缴通知书。

2、通知书送企业1份,交档案到1份。

(九)调查取证文书

对没有按要求进行隐患整改的企业,不接受处罚的企业,一律作好询问笔录(监督责任人、违规作业人员、安全员或企业主),需作勘验笔录:抽样取证凭证的作好勘验笔录,抽样取证凭证。

附件:重大安全隐患

---检查时应立即下达告知书的隐患

1、超许可范围生产烟花、爆竹、亮珠、发射药、黑火药;

2、超核定品种生产烟花、三角炮、擦炮、足球炮、雷鸣等;

3、超规格生产礼花弹;

4、超许可使用国家禁用药物;

5、安全员没有全程跟班作业,没有专职专用;

6、药物、裸药筒(饼)、引饼的进出库没有设专人收发;

7、改变工房用途,C级工房改作A级工房使用,使用闲置房作仓库和从事有药工序作业;

8、A级工序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9、A级工序作业人员违规着装:穿拖鞋、破底鞋、高跟鞋和带铁皮、铁钉的鞋上岗,没有穿阻燃服上岗;

10、使用童工、孕妇、聋、哑、残、呆和醉酒人员作业;

11、A级工序作业超员和A级工序作业时动态超员;

12、A级工序作业时药物严重超量;

13、在有药工房烧筒口;

14、黑火药、亮珠生产企业厂内零售产品;

15、没有按时设置防火带。

重大安全隐患

明确以下安全隐患的重大安全隐患,作为县安监大队、乡镇安监办排查隐患、处理隐患的依据。

一、安全许可方面

1、超许可范围生产烟花、爆竹、亮珠、发射药、黑火药;

2、一厂多线生产烟花爆竹;

3、超核定品种生产烟花、三角炮、擦炮、足球炮、雷鸣等;

4、超规格生产礼花弹;

5、超许可使用国家禁用药物(氯酸钾、低性复合钾等);

6、引火线企业从事切引工序作业。

二、管理人员方面

7、企业安全副厂长脱岗;

8、安全员(主任):没有全程跟班作业、没有设专职专用、没有着安全员服装上岗;

9、药物、裸药筒(饼)、引饼的进出库没有专人收发。

三、设施、工具方面

10、生产工房:①改变工房用途:A级工房改变用途,C级工房改作A级工房使用;②擅自增加工房和改建工房;③使用闲置房作仓库和从事有药工序作业。

11、工房内部设施:①需设工作台的工房没有设工作台;②工作台不符合安全标准要求;③裸药工序工作间地面、工作台设有垫防静电橡胶板;④原材料库、药仓库、药中转库没有设置防潮层。

12、防爆堤不符合标准要求

13、消防设施:①元消防水源、消防池;②无沉淀池或沉淀池不符合要求;③无防静电设施;④灭火器材、温度计没有按要求配齐;

14、电路设施:①擅自架设生产、照明电路;②电路、开关、电灯没有防爆;

15、机械设备:①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机械设备;②机械设备带病工作;③没有清理干净药物时维修机械设备。

16、机动车辆进入A级工序;

17、使用钢、铁等易生产火花和易产生静电的工具、器皿。

四、生产作业方面

18、A级工序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19、A级工序作业人员违规着装:①穿拖鞋、硬底鞋、高跟鞋和带铁皮、铁钉的鞋上岗;②没有穿阻燃服装上岗。

20、童工、孕妇、聋、哑、残、呆和醉酒人员上岗作业;

21、超员:①A级工序作业超员;②药物、硝饼、引饼等祼药筒(饼)的送领,同时多人进出库;③上硝、压筑药等A级工序作业时有其他人员在旁边搞搬运;

22、超量:①配、上硝超量(包括上硝间存放硝饼超量);②裸药工序作业时药物超量;③凉晒药物超量;

23、超时作业(加夜班);

24、生产工房内存放余药过夜;

25、雷暴雨天、高感度工房室温超过320C,一般工房室温超过350C仍从事生产作业;

26、在非指定的地点推、晒半成品及硝药;

27、易发生粉尘的工房地面、工作台每天没有冲洗;

28、没存在专用的工房内切引;

29、在有药工房烧筒口;

五、材料、药物、半成品、成品存放库旁管理方面

30、原材料、药物、药筒(饼)、引火线、半成品、成品没有存放在专用的库房内;

31、药物库、药物中转库超量存放药物;

32、原材料、药物、引火线、成品、半成品库内存放其它材料、物品或产品;

33、库房内从事包装等工序作业;

六、销售、运输、防火方面

34、黑火药亮珠生产企业厂内零售产品;

35、非法或违规运输药物、药筒(饼)、引火线;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范文第3篇

教学目的:教育引导学生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教学重难点: 注意烟花爆竹特点,掌握燃放方法以及注意事项。

1、正确选择燃放地点:

烟花爆竹不得在室内燃放,不许对人、物燃放,应选择室外、空旷平坦、无障碍的地方燃放。严禁在市场、剧院、繁华街道等公共场所和古建筑、山林、电力设施下方以及靠近易燃易爆物品的地方燃放。燃放烟花爆竹要遵守当地政府有关的安全规定。

2、注意烟花爆竹特点,掌握燃放方法。

(1) 燃放吐珠类烟花时,应将烟花固定在地上或75-90度角对空燃放,严禁手持相互对射,以免伤人或引起火灾。

(2) 燃放组合烟花时,应将烟花直立平放于地面,四周夹紧并固定,防止燃放时因振动而倾斜或倾倒。

(3) 燃放线香手提吊挂烟花时,应平提线头或用小竹杆吊住棉线,点燃后,手向前伸,勿近身体。

(4) 燃放旋转升空及地面旋转烟花时,必须注意周围环境,放置平坦地面,点燃引线后,离开观赏。

(5) 燃放钉挂旋转类烟花时,应将烟花钉牢在壁上或木板上,用手转动烟花,能旋转自如,才可点燃引线离开观赏。

(6) 手持烟花不得朝地面方向燃放。

(7)爆竹应在屋外空地吊挂燃放,点燃后切忌将爆竹放在手中,“双响炮”应直竖地面,不得横放。

3、燃放注意事项。

(1)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2)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时,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国家、集体作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3)烟花爆竹不可倒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范文第4篇

一、 安全检查

(一)检查次数:

县安监大队:对烟花爆竹企业、引火线企业、原材料经营加工企业(点)每2个月有一次检查。 乡镇安监办:对礼花弹生产企业设立专职驻厂干部监管;对烟花企业、黑火药企业、亮珠企业、引火线企业每三天有一次检查,对爆竹企业、原材料经营加工企业(点)每月有三次以上检查。

村专职安全主任:对烟花爆竹企业,引火线企业、原材料经营加工企业(点)每月有三次以上检查;对发放下手工和非法生产情况每月有三次以上普查(每次普查情况必须及时汇报)。

(二) 检查要求:

1、流程:

企业负责人→安全员→安全许可(正、副本)→图纸(工房布局)→原材料→A级工序→C级工序→仓库→无药工序→生活区

2、内容:(1)人员:①管理人员:企业负责人、安全员、收发员;②从业人员:A级工序操作人员、C级工序作业人员、勤运工等。(2)设施:①硬件设施:建筑物、生产设备设施、消防设施;②软件设施:制度、规程、职责、各项记录;(3)安全许可:证照、许可情况;(4)原材料:采购销售使用情况,储存情况;(5)生产操作:持证上岗、着装、是否违反操作规程作业;(6)产成品储存:是否储存在专用库房内,是否超量,堆放是否符合要求。

3、要求:(1)认真详细进行安全检查;不放过大小事故隐患;(2)发现安全隐患:一般隐患告知并督促企业及时抓好整改,重大安全隐患一律下达隐患整改指令书;(3)下达的隐患整改指令书当即交企业1份,当日送乡镇安监办1份,并落实隐患整改责任人。

二、 隐患整改、复查、处理

(一)隐患整改

1、企业:接到隐患整改指令书后,应按照指令书的要求进行隐患整改,确保按时按要求完成隐患整改。

2、监督责任单位(责任人):接到隐患整改指令书的当天或第2天须到企业监督隐患整改,隐患整改到位后,应及时向安监办销号,安监办及时向下达隐患整改指令书的责任单位(责任人)报告并申请复查验收。

(二) 隐患复查

隐患整改指令书限定的时间一到,负责隐患复查的责任单位(谁检查谁复查)3天内必须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三)隐患处理

凡下达了隐患整改指令书的安全隐患,复查后仍没有按要求整改到位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附件15条重大安全隐患除外):

1、对企业处2000元以上罚款;

2、责令企业停产停业整顿(1周-1个月);

3、停办走货手续(1-6个月)

三、责令停产企业的监管、复产验收、处理

(一)监管

1、列入非法生产进行管理,由安监、公安、乡镇,共同进行管理。

2、检查:乡镇安监办每天有一次检查;安监、公安每三天有一次检查。

(二)复产验收:

停产企业存在的隐患按要求整改到位后,由企业写出复产申请,三天内责任单位进行验收。

(三)处理:

停产期间擅自开工生产或复产验收时隐患仍没有整改到位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隐患未整改到位,处5000元罚款;

2、擅自开工生产处10000元以上罚款;

3、隐患未整改,对擅自开工生产,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6个月;隐患未整改,擅自开工生产,又不接受处罚的,吊销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开工生产期间发生安全事故,对企业一律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法人代表、安全员追究刑事责任。

四、安全事故处理

(一)现场监管

1、接到事故报告1小时内,乡镇主管安全的领导和安监办全体干部应到达事故现场;县安监局的相关人员接到事故报告2小时内应到达事故现场。

2、先行到达事故现场的安监干部应在1小时内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保护好事故现场,二是做好企业与外界的隔离封锁工作,三是向乡镇主要领导和安监局相关人员初报事故的损失伤亡情况,四是提出对事故的处理意见。

3、及时消除企业内部的各类事故隐患。

(二)事故处理

1、按照事故处理预案对事故进行处理;

2、对企业进行两方面的处理。

①处罚:一般事故:伤1人处5000元罚款,亡1人处1万元罚款;较大以上事故: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②对发生一般事故的企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1-6个月;对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企业,一律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执法文书制作

(一)现场检查记录

1、检查发现企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律按要求制作现场检查记录。

2、检查完若干个企业,现场检查记录全部交档案室归档。

(二)隐患整改指令书

1、检查发现企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律按要求下达隐患整改指令书。

2、下达的隐患整改指令书送企业1份、监督责任单位(责任人)1份(当日送达,接收人在指令书存根上签收)、档案室1份(当天或第二天交)。

(三)强制措施决定书

1、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一律下达强制措施决定书。

2、下达强制措施决定书,送企业1份,送监督责任单位(责任人)1份,交档案室1份。

(四)隐患复查意见书

1、负责隐患复查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复查隐患时一律制作隐患复查意见书。

2、复查意见书送企业1份、送监督责任单位(责任人)1份、交档案室1份。

(五)停产企业复查验收意见书:

1、对停产企业进行复产验收时,一律制作复产验收意见书。

2、验收意见书送企业1份、送监督责任单位(责任人)1份、交档案室1份。

(六)行政处罚告知书

1、凡下达了隐患整改指令书的隐患,复查时隐患没有整改到位的及责令停产企业没有按要求停产的,责令停产进行隐患整改,隐患没有整改到位的,一律下达处罚告知书。

2、处罚告知书送企业1份,交档案室1份。

(七)行政处罚决定书

1、凡下达了处罚告知书的企业,一律下达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每星期研究1次)。

2、处罚决定书送企业1份,交档案室1份(研究的当天电话通知企业,2天内送达)。

(八)罚款摧缴通知书

1、对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一律下达罚款催缴通知书。

2、通知书送企业1份,交档案到1份。

(九)调查取证文书

对没有按要求进行隐患整改的企业,不接受处罚的企业,一律作好询问笔录(监督责任人、违规作业人员、安全员或企业主),需作勘验笔录:抽样取证凭证的作好勘验笔录,抽样取证凭证。

附件:重大安全隐患

---检查时应立即下达告知书的隐患

1、超许可范围生产烟花、爆竹、亮珠、发射药、黑火药;

2、超核定品种生产烟花、三角炮、擦炮、足球炮、雷鸣等;

3、超规格生产礼花弹;

4、超许可使用国家禁用药物;

5、安全员没有全程跟班作业,没有专职专用;

6、药物、裸药筒(饼)、引饼的进出库没有设专人收发;

7、改变工房用途,C级工房改作A级工房使用,使用闲置房作仓库和从事有药工序作业;

8、A级工序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9、A级工序作业人员违规着装:穿拖鞋、破底鞋、高跟鞋和带铁皮、铁钉的鞋上岗,没有穿阻燃服上岗;

10、使用童工、孕妇、聋、哑、残、呆和醉酒人员作业;

11、A级工序作业超员和A级工序作业时动态超员;

12、A级工序作业时药物严重超量;

13、在有药工房烧筒口;

14、黑火药、亮珠生产企业厂内零售产品;

15、没有按时设置防火带。

重大安全隐患

明确以下安全隐患的重大安全隐患,作为县安监大队、乡镇安监办排查隐患、处理隐患的依据。

一、安全许可方面

1、超许可范围生产烟花、爆竹、亮珠、发射药、黑火药;

2、一厂多线生产烟花爆竹;

3、超核定品种生产烟花、三角炮、擦炮、足球炮、雷鸣等;

4、超规格生产礼花弹;

5、超许可使用国家禁用药物(氯酸钾、低性复合钾等);

6、引火线企业从事切引工序作业。

二、管理人员方面

7、企业安全副厂长脱岗;

8、安全员(主任):没有全程跟班作业、没有设专职专用、没有着安全员服装上岗;

9、药物、裸药筒(饼)、引饼的进出库没有专人收发。

三、设施、工具方面

10、生产工房:①改变工房用途:A级工房改变用途,C级工房改作A级工房使用;②擅自增加工房和改建工房;③使用闲置房作仓库和从事有药工序作业。

11、工房内部设施:①需设工作台的工房没有设工作台;②工作台不符合安全标准要求;③裸药工序工作间地面、工作台设有垫防静电橡胶板;④原材料库、药仓库、药中转库没有设置防潮层。

12、防爆堤不符合标准要求

13、消防设施:①元消防水源、消防池;②无沉淀池或沉淀池不符合要求;③无防静电设施;④灭火器材、温度计没有按要求配齐;

14、电路设施:①擅自架设生产、照明电路;②电路、开关、电灯没有防爆;

15、机械设备:①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机械设备;②机械设备带病工作;③没有清理干净药物时维修机械设备。

16、机动车辆进入A级工序;

17、使用钢、铁等易生产火花和易产生静电的工具、器皿。

四、生产作业方面

18、A级工序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19、A级工序作业人员违规着装:①穿拖鞋、硬底鞋、高跟鞋和带铁皮、铁钉的鞋上岗;②没有穿阻燃服装上岗。

20、童工、孕妇、聋、哑、残、呆和醉酒人员上岗作业;

21、超员:①A级工序作业超员;②药物、硝饼、引饼等祼药筒(饼)的送领,同时多人进出库;③上硝、压筑药等A级工序作业时有其他人员在旁边搞搬运;

22、超量:①配、上硝超量(包括上硝间存放硝饼超量);②裸药工序作业时药物超量;③凉晒药物超量;

23、超时作业(加夜班);

24、生产工房内存放余药过夜;

25、雷暴雨天、高感度工房室温超过320C,一般工房室温超过350C仍从事生产作业;

26、在非指定的地点推、晒半成品及硝药;

27、易发生粉尘的工房地面、工作台每天没有冲洗;

28、没存在专用的工房内切引;

29、在有药工房烧筒口;

五、材料、药物、半成品、成品存放库旁管理方面

30、原材料、药物、药筒(饼)、引火线、半成品、成品没有存放在专用的库房内;

31、药物库、药物中转库超量存放药物;

32、原材料、药物、引火线、成品、半成品库内存放其它材料、物品或产品;

33、库房内从事包装等工序作业;

六、销售、运输、防火方面

34、黑火药亮珠生产企业厂内零售产品;

35、非法或违规运输药物、药筒(饼)、引火线;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范文第5篇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督促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规范经营行为,强化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增强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严肃查处

无证非法经营、擅自设立储存场所、销售劣质和超药量产品等违法违规行为;使全县烟花爆竹经营安全、公平、诚信、规范有序。

二、组织领导

成立××县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从县安监局和安监站抽调

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设县安监局危险化学品监管股,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落实。

三、专项整治时间

2009 年11月1日至2010 年2月13日,分三个阶段进行:

调查摸底阶段(2009 年11月1日至2009年11月20日)制定工作方案,组织开展摸底调查。各乡镇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专项整治方案;对辖区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进行摸底调查,掌握基本数据,建立台帐。

培训换证阶段(2009 年11月21日一12月10日)。组织全县批发零售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培训;由经营单位申请,经安监局审核符合安全条件的,换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集中整治阶段(2009 年12 月11日一一2010年2月13日)。专项整治工作小组集中对全县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进行检查,查处无证、证照转让、一证多点销售非法产品等,维护烟花爆竹市场秩序。

1.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和监管,督促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对查出问题和安全隐患进行整改。

2.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对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进行认真排查和严厉打击,有效遏制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四、专项整治工作内容

(一)经营安全基础条件

1.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无烟花爆竹专用储存仓库,租赁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场所作烟花爆竹临时储存仓库的;

2 仓库选址不合理,外部四邻安全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3 .仓库建筑结构、内部距离、安全设施、消防设施、供电设施达不到国家标准要求,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

4 .经营单发含药量超过40 克的烟花类(礼花弹类件)a 级产品和黑火药、引火线的;

5.经营摩擦类等高敏感度产品未设立专用仓库的;

6.不具备配送服务能力,运输车辆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

(二)经营安全管理

1.未建立经营安全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或不落实的;

2.未建立产品质量验收和产品流向登记制度或流于形式的;

3.单位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资格证或资格过期的,仓库保管员、守护人员、搬运工、押运员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或资格过期的;

4.仓储场所安全标志不符合要求的;

5.库房内货物码放不符合标准要求的;

6.仓库内混存混放,超量、超危险等级存放的;

7.向零售单位批发或零售单位出售需由专业人员燃放产品的:

8.库房及库内外安全设施损失未及时修复到位的;

9.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排除的;城镇烟花爆竹零售店未经规划,造成店与店安全距离不足,形成连片经营和马路市场的。

(三)产品安全质量

采购和销售含氯酸钾等国家标准禁止使用的药物配方产品的;采购和销售“三无”产品或假冒伪劣产品的;采购和销售无“产品安全质量合格证”标志产品的。

(四)违法违规行为

1.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产品、黑火药、烟火药和引火线的;

2.烟花爆竹批发、零件单位擅自设立储存场所的;

3.超许可范围经营储存的;

4.在库房内进行开箱重新整理包装等操作作业的

5.违反国家劳动用工规定,雇用不适宜在烟花爆竹企业经营储存场所的人员从事装卸等作业的:

6.未按规定和要求办理烟花爆竹产品准购和准运相关手续的;

7.新、扩、改建烟花爆竹工程项目未经过“三同时”,擅自动工建设施工的。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我县烟花爆竹经营安全,通过近几年的规范管理,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善,但一些问题依然存在,直接影响烟花爆竹的经营安全。因此各乡镇安监站、

县安监局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工作组要充分认识到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做好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工作。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要切实负起主体责任,认真开展自检自查工作,认真落实经营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整改安全隐患。

(二)严格执法,依法惩治违法违规行为

乡(镇)安监站和县安监局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工作组要加

大对烟花爆竹经营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姻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和《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通知》(发委〔2006〕32 号)等法规文件,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经营、擅自设仓储场所、销售火药、烟火药和引火线,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含氯酸钾的烟花爆竹产品以及超量超品种经营储存等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对群众反映问题多,经营行为不规范且屡犯不改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要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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