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烟花出口范文

2022-06-11

第一篇:中国烟花出口范文

中国烟花出口分析报告

中国烟花出口分析报告

瀚闻资讯调研部

海关编码:36041000 数据时间范围:2004年至2013年

数据来源:中国国际贸易研究中心 China International Trade Institute(CIT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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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烟花出口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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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是世界最大的烟花生产国和出口国,在全球烟花市场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近十年,中国烟花出口总额在国际市场的占有率平均为85%。

美国经济复苏、欧盟区经济触底后反弹、新兴国家得以发展等利好因素刺激,中国烟花出口的国际市场占有率逐年提高,在2012年创历史新高,为87%; 预计在2013年,这一指标可维持在87%。(请参考下图) 在经历了2008年的金融危机和烟花出口通道受阻后,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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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烟花出口不仅在全球占有率上拥有绝对优势,同时也保持了较高的增长速度;除2008年,中国烟花出口增长率均高于同期全球平均增长率。近十年,中国烟花出口总额由3.5亿美元(2004年)增长至7.7亿美元(2013年),涨幅为122%,年均复合增长率为9.3%;相应的,全球烟花出口总额由4.3亿美元(2004年)增长至8.9亿美元(2013年),涨幅为107%,年均复合增长率为8.4%。

但同时我们也注意到,2008年以来,虽然中国烟花出口总额持续走高、在国际出口市场的占有率屡创新高,出口总量则一直处于高位盘整的状态,并未突破2007年创下的35.9万吨出口量。另外,近十年,中国烟花的出口均价由每吨1219美元(2004年)增加到每吨2370美元,涨幅为94%,年均复合增长率为7.7%。从近十年烟花出

注释:

1. CITI是在2008年至2013年的中国烟花出口历史数据的基础上结合统计建模方法进行的预测。

口走势可以看出,在出口均价窄幅波动时,出口量会稳定增长;在出口均价的年增长率骤然突破10%时,出口量会开始下降,如果出口均价继续上涨,则出口额也会开始下降,直至出口均价增速放缓或下调。

据CITI预测1,2014年至2016年: 1) 中国烟花出口总额将在2016年突破10亿美元;未来3年间,中国烟花出口额分别是8.5、9.

5、10.

3亿美元,预计年均复合增长率为9.9%。2) 与此同时,中国烟花出口量将继续稳步回升,并接近2007年的历史高点;预测2014至2016的烟花出口量分别是34.6、35.

4、35.7万吨,年均复合增长率为1.7%。3) 另外,中国烟花的出口均价将以8.2%的年均复合增长率继续上涨,预测未来三年分别是247

9、270

4、2903美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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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烟花出口目标市场

2013年中国烟花出口主要的目标市场

2013年我国烟花的出口总额是7.7亿美元(同比增长7%),出口总量为33万吨(同比下降3%),出口均价为每吨2370美元(同比增长10%),共出口至全球95个国家或地区。中国烟花出口目标市场的集中度较高,1)TOP 15的出口目标市场(占16%)便占据了80%的市场份额;2)TOP 4的出口目标市场(占4%)占据52%的市场份额。

美国和德国是中国烟花出口的传统目标市场,201

3年中国对美国和德国的出口额分别是1.9

9、1.02亿美元,分别占中国烟花出口总额的26%、13%,且对二者的出口均价都高于市场平均水平。相对于2012年,中国对美国和德国的出口额稳定增长,但是出口量则略降或持平。

2013年,1)中国对印度尼西亚、台湾、法国的烟花出口大幅增长,出口额年增长率均超过25%、出口量年增长率均超过15%。2) 但是,中国对英国、阿根廷、委内瑞拉的烟花出口大幅缩减,出口额和出口量的降幅均超过15%。3) 另外,中国对波兰、加拿大的出口额大幅增长(年增长率超过20%),但是出口量则平稳增长(年增长率不超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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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以来,1) 中国向俄罗斯出口烟花的涨幅最大,出口量涨幅为481%、年均复合增长率是80%,出口额涨幅为510%、年均复合增长率是83%,排名由第17跃居成为中国烟花第5大出口目的国。2) 另一个迅速成长的中国烟花出口目的国是印度尼西亚,出口量涨幅为116%、年均复合增长率是29%,出口额涨幅为177%、年均复合增长率是40%,四年间排名前进3位,成为中国烟花第3大出口目的国。3) 近四年来,排名前进的中国烟花出口目的国还有:泰国、波兰、加拿大;排名下降的出口目的国有:荷兰、英国、意大利、阿根廷、日本(委内瑞拉的排名虽然下降,但仍有较高的年均复合增长率)。 中国烟花出口:传统市场 vs 新兴市场

对2010至2013最近4年的中国烟花出口数据进行分析,可以发现,中国对全球市场的出口情况各不相同,但基于各个出口目标市场的出口量、出口额及出口均价的发展趋势,可以将中国烟花出口目标市场归结为七类。需要说明的是,报告只对TOP 16的中国烟花出口目标市场进行分析,原因是:1) 中国烟花出口目标市场的集中度较高,16%的出口目标市场占据了80%的烟花总出口额;2) 2010至2013年间,TOP 16出口目标市场的结构比较稳定,其中14个一直处在“份额TOP 80%”(向下累计)排名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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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烟花传统主导出口目的国是:

美国和德国,特点是中国对这两个国家的 出口规模极高,但增长率较低。另外,中 国出口到德国的均价略高于中国烟花出口 平均水平,且2010 – 2013的年均复合增 长率为11%,也高于平均的9%。中国向 美国出口的均价走势则很贴近平均水平。

2) 中国烟花新兴出口目的国是:俄

罗斯、印度尼西亚、泰国,特点是中国对

这三个国家的出口规模很高,而且增长率

很高。其中,中国对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

出口均价低于平均水平,但是出口价的年

均复合增长率则高于平均水平。值得注意

的是,中国对俄罗斯的出口均价不仅低于

平均水平,而且出口价的年均复合增长率

还低于平均水平,这意味着二者的价差反

而在逐年增大,这在16个中国烟花出口目

的国中是特例。

3) 中国烟花的准新兴出口目标市场右图是基于2010至2013年中国烟花 出口TOP16目标市场的特征进行分类。

是:中国台湾和波兰,特点是中国对这两 个市场的出口规模和增长率都处在较高的 水平、但略低于新兴出口目的国。另外, 中国对台湾和波兰的出口均价都低于平均,但是与俄罗斯不 水平(倒数第1和第3) 同的是,二者出口价的年均复合增长率都 高于平均水平,且增长幅度越来越大。

4) 中国对加拿大的烟花出口均价连续两年大幅增长,2012年涨幅为16%、2013年涨幅为22%。2013年出口价格大幅上涨导致出口量增速放缓,但2013年

中国对加拿大的烟花出口量仍然实现了

(2013年中国烟花出口量 6%的年增长率。 增长率是 -3%、出口价格增长率是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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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烟花出口:周期 (按出口量)

对2010年至2013年中国烟花的月度出口数据进行分析,可以看出,中国烟花出口的第一大旺季是每年的8月至11月,第二大旺季是每年的4月至5月(见本页左上图)。

但是,不同的中国烟花出口目标市场又有各自的出口周期,报告依次分析了TOP16出口目标市场的走势,并将周期以表格的形式表示出来,见下页表格:

1) 12月至次年的3月,对绝大多数的目标市场而言都是出口淡季;但对于中国台湾,12月至次年的1月则是中国烟花向其出口的旺季。

2) 另外,中国烟花出口的准旺季在上半年的4月开启,旺季在4月至5月出现的出口目的国有:北美的美国和加拿大、欧洲的意大利和法国。

3) 出口旺季在年中5月至7月出现的目标市场是:东南亚的泰国和印度尼西亚、亚洲的日本。

4) 下半年从7月开始,其他8个中国烟花出口目的国依次迎来各自的旺季:首先是7月至9月的阿根廷、委内瑞拉和南非;接下来是8月至10月的英国、德国、波兰、俄罗斯;最后是10月至11月的荷兰。(如需了解具体目标市场的烟花出口走势,请参考下页各个市场的周期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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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深绿色是出口旺季、浅绿色是出口淡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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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烟花出口通道

随着黄埔海关(承载37%烟花出口量)、广州海关 (承载20%烟花出口量)相继退出烟花运输市场,中国烟花出口口岸进一步失衡,仅三个海关便承担了中国98%的烟花出口量。2010年至2013年,上海海关平均承担中国41%的烟花出口量,与六年前相比增加了50%;另外,长沙和南宁海关的出口份额大幅增加,涨幅分别是378%和186%。

湖南和江西是我国烟花的生产和出口大省,2013 年出口分别占据中国烟花出口总额的55%和27%。由于烟花属于危险品需要特殊监管,加之近年来国内部分港口禁运该类货物,湖南和江西的烟花出口运输通道受到一定的影响。为促进烟花出口,长沙海关与上海海关合作,搭建了烟花出口江海联运绿色通道;南昌海关与长沙海关签订了《联系配合办法》,这意味着江西烟花从湖南境内港口转运至沿海口岸,将可直接转换运输工具,无需另行办理二次转关手续,进一步缩短了企业出口通关时间、降低通关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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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日本木材出口及其对中国的出口情况

国家林业局政府网7月20日讯据2010年9月和10月日本《山林》林产品贸易专栏文章,以及日本木材出口振兴协议会网站报道,日本是木材进口大国,出口很少,真正开始致力于木材出口是2000年以后,韩国和中国因是近邻成为主要出口目的国。

1.林产品出口情况

据财务省“贸易统计”,日本林产品出口额2007年为114.7亿日元,2008年为119.5亿日元,2009年受世界金融危机的影响,比上年减少13%至104.4亿日元。在2009年出口额中,各种林产品的占比为原木5%、锯材21%、单板和薄板7%、胶合板5%、纤维板6%、刨花板7%、其他49%;在出口量中,各种林产品的数量为原木3.8万m

3、锯材4.3万m

3、单板和薄板213万m

3、胶合板1.8万m

3、纤维板和刨花板各1.5万m3,数量都不是很大。

原木出口额,2006年为4.3亿日元,2007年4.1亿日元,2008年猛增至7.2亿日元,但2009年减至5.5亿日元。锯材出口额从13.9亿日元增至19.4亿日元,2008年又大幅度增至27.2亿日元,但2009年比上年减少20%至21.8亿日元。单板和薄板出口额从2005年峰值的14.4亿日元减至2007年的12.8亿日元和2009年的7.7亿日元。胶合板出口额从2007年的7.6亿日元减至2009年的5.0亿日元。纤维板则从2007年的3.9亿日元曾至2009年的6.1亿日元。刨花板2007和2008年分别为8.7亿日元和8.2亿日元,但2009年减至6.8亿日元。2009年大部分林产品出口额均有所减少。

2.原木出口

原木出口量从1998的1621m3增加到2008年的4.894万m3,出口额同期从6000万日元增加到7.28亿日元。特别是1998和1999年受亚洲通货膨胀和金融危机的影响,原木出口量不足2000m3,2000-2002年徘徊在2000~3000m3,2003-2004年增加到7000多m3,从2005年起超过1万m3,2008年达到历史高位4.894万m3。

在出口目的国中,1994-2002年韩国占日本原木出口量的大半,除1998和1999年出口菲律宾的原木增加外,占有率为64%~88%。1997-2006年出口韩国的原木处于1000~2000m3的低迷状态,但2007和2008年因房屋建设需求分别增加到8393m3和2.1147万m3。

出口中国的原木数量2002年以前很少,仅为几十到数百立方米。自2003年起,日本加大了出口中国的力度,从2004年的4883m3大幅度增加到2005的

1.7306万m3和2006年的2.6391万m3。2007年为8133m3,虽然比上年减少近1/3,但2008年又恢复增加到1.8029万m3。

2009年日本原木出口量为3.7745万m3,根据财务省贸易统计速报值,2010年上半年为2.8251万m3,虽然数量不多但已看到增加态势。2009年日本原木出口韩国1.4597万m3,其次为菲律宾1.254万m3,中国继台湾省之后居第4位,为4743m3。据2010年上半年速报值,日本原木出口台湾省最多,为1.5557万m3,其次是韩国6438m3,中国为4393m3。2009年日本原木出口减少的主要原因是对中国出口的减少。对于进口的日本木材,韩国主要用于木结构住宅和房屋建设以及内装修,台湾省大多用于模板。

3.锯材出口

日本锯材出口量20世纪90年代仅为数千立方米,21世纪以后才超过1万m3。2000年锯材出口量为6839m3,其后呈逐年缓慢增加趋势。2003年1.4117万m3,2005年2.0091万m3,2008年4.3504万m3,2009年4.2890万m3。

在出口目的国中,对中国的出口2000年不足3000m3,以后逐年增加,2004年超过1万m3,2005年达到峰值接近1.5万m3,2008年减少到1万m3以下,但2009年又恢复到1万m3以上。对菲律宾的出口自2007年起大幅度增加,从极少一部分增加到2008年的2.8万m3和2009年的2.6万m3,大大超过对中国的出口。

日本出口锯材数量虽然不多,但20年来出口的目的国有很大变化,20世纪90年代和21世纪初,对德国出口稳定在2000~3000m3,以后对中国出口保持在1万m3左右,2007-2009年出口菲律宾的锯材最多,近3万m3。

近年来,日本出口锯材以柳杉和扁柏为主,出口菲律宾的均为现场预切,出口韩国的主要用于木结构建筑的地板基材等,出口中国的主要用于地板材。

4.日本木材出口瞄准中国大市场

近年来,日本积极推进木材出口,2010年6月日本内阁会议确定了今后10年的经济增长战略,将“森林与林业再生计划”放在重要位置。在国产材加工、流通和利用研讨委员会上提出“应积极推进国产材供应国外市场”的建议,争取到2020年锯材和胶合板出口达到35万m3(换算原木)。中国因经济高速增长,国民收入提高以及旺盛的住宅建设需求,使得建筑材料、内装修材料及家具材料的消费年年增加,成为世界木材消费大国。据预测,中国木材需求量2010年为

3.25亿~3.52亿m3,2020年为4.57亿~4.77亿m3,因而日本木材出口瞄准了中国这个大市场。

中国的木结构建筑标准由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以及企业自主标准构成,但

最高标准是1952年制定并实行的“中国木结构设计规范”。迄今为止,规范已修订3次。特别是2003年修订时,美国和加拿大积极争取将2×4施工法列入规范,最终得到中国认可,北美材可以作为结构材使用,其结果是美加2国此后对中国的木材出口大幅度增加。2009年5月中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自2009-2011年12月进行第4次修订,修订中新增加了关于工程进口木材和轻型木结构的内容。日本木材综合情报中心理事长伊藤威彦认为:“在中国此前的规范中,日本柳杉、扁柏和落叶松等锯材未列入一般结构用锯材可利用树种一览表中,使人产生误解,认为日本木材材质差,不适用结构材、内装修材及家具材,这成为阻碍日本木材出口中国的最大壁垒。”日本不愿错过此次中国修订规范的时机,积极研究木材如何出口中国。日本木材出口振兴协议会在农林水产省和林野厅的支持下,着力解决日本柳杉和扁柏不被中国木结构设计规范认可的问题。为此,木材出口振兴协议会与中方有关部门、行业界及学会的负责人进行了反复讨论,在中国各地举办宣传日本木材的展示会和商谈会,邀请中方相关人士到日本了解柳杉和扁柏材的利用情况以加深认识等。为参与中国修订规范的工作(已有美国和加拿大参与),2010年5月日本林野厅、国土交通省和木材出口振兴协议会专门成立了广泛募集活动经费的“中国木结构标准修订参与运作基金”。该基金还将用于研究了解外国消费者嗜好、不同的商业习惯等,特别是市场规则、产品与技术规格和检疫等。此外,日本木材出口振兴协议会与中方规范修订委员会签署了“研究中国木结构设计规范利用日本木材合作协议”,力争加入中国规范修订委员会,以确立日本木材的地位。

第三篇:中国烟花爆竹燃放情况调查及利弊分析

一、引言

2004年2月27日,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县青阳镇国泰礼花礼炮厂发生礼花弹爆炸事故,造成9人死亡,1人下落不明。 2004年4月22日16时10分左右,山东省荷泽市曹县常乐集乡焦村庙行政村发生一起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爆炸事故,造成15人死亡,5人受伤,5间民房倒塌,11间民房损坏。 2005年2月7日晚,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乡一村民在燃放鞭炮时,被直径达10厘米的超大“二踢脚”炸得面目全非,当场身亡。

2005年3月1日下午3时45分左右,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吴圩镇开发区一处民宅发生鞭炮爆炸事故,造成两人死亡,6间房屋被夷为平地。 看着上面的一个个血的事实,人们不禁要问,烟花爆竹怎么了? 全国有22个城市曾经颁布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法规,但到现在,有很多城市已经解禁,还有一些城市的禁放态度也有所松动。与此同时,有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谈论燃放烟花爆竹到底好不好。

那么,中国烟花爆竹的燃放情况如何呢?燃放烟花爆竹到底有哪些好处,又有哪些危害呢? 带着这样的疑问,我小组成员以黑龙江,吉林,河北,天津等地为例,对我国烟花爆竹燃放情况进行了调查,并分析了其中的利弊。

二、中国烟花爆竹燃放的历史与现状

1、伟大的历史 火药是中国的四大发明之一,是我国古代的炼丹家在长期的炼制丹药过程中发现的,公元808年,唐朝炼丹家清虚子撰写了《太上圣祖金丹秘诀》,是世界上关于火药的最早文字记载,而在此后的一千多年里,火药的用途除了用于制作武器以外几乎只是用来做鞭炮。燃放鞭炮已成为中国人的传统习俗,除了过年过节要放鞭炮外,无论喜庆的事还是悲伤的事,只要是重大的事情都是需要放鞭炮的。

湖南醴陵是中国烟花爆竹的发源地,历史悠久,源远流长,至今已有1300多年的历史,烟花爆竹的祖师李畋即醴陵富里麻石人。最初,人们燃放鞭炮是为了趋鬼避邪,后来,燃放烟花爆竹渐渐地成为了一项娱乐活动,在古代已经变得非常流行了,逢年过节时,不管达官贵人还是平民百姓,都喜欢放爆竹、燃焰火,增添节日的喜庆气氛。宋代著名文学家、政治家王安石曾在他的诗《元日》中这样描绘过过年时燃放鞭炮的情景:“爆竹声中一岁除,春风送暖人屠苏。千门万户瞳瞳目,总把新桃换旧符。”清代潘荣陛在《帝京岁时纪胜》中也对当时除夕爆竹做了如下记载:“除夕之次,子夜相交,门外宝炬争辉,玉河竞响。而爆竹如击浪轰雪,遍乎朝野,彻夜不停。”从这里便可以看到旧时新春燃放烟花的盛况。可以说,在1300多年的发展中,烟花爆竹已不仅仅是一种风俗,更成为了一种文化,这种文化一直延续至今,并随着中世纪中西方文化的交流一起走出了国门、传遍了全世界。

2、尴尬的现在

解放以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中国的烟花爆竹生产进入了一个黄金的发展期,1989年,全国烟花爆竹年销售量高达35亿元,仅北京一个城市,每年的平均销售量就在千万元以上。可是,在人们的欢笑声中,我们还听到了许多不和谐之音。烟花爆竹的花样越来越多,个头越来越大,安全性却越来越差,导致烟花爆竹伤人事件频繁发生。针对这种情况,国家出台了《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等一系列法规,可是收效依然甚微,烟花爆竹伤人事件依然不断发生,加之环境污染等问题的日益突出,许多省市开始出台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法规,北京市是最早禁放烟花爆竹的城市,1993 年10月12日北京市颁布了《北京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之后,成都、合肥等地也陆续颁布了类似条例,到1997年末为止,有23座城市实行了 “禁放”。不过,禁放并不能解决根本问题,许多城市由于执法不严,“禁放令”似乎已变得形同虚设了。太原市从1994年起实行禁放令。但 2000年后管理越来越难,仅2004年上半年,就查处涉及烟花爆竹的案件250起,处理了3000多人。兰州市是1994年颁布的禁放令,可是,仅 2005年春节期间,全市就依法查处违禁行为共504起,非法燃放495起 ,非法运输、销售、储存、携带9起,处罚违禁人员523人,警告513人,行政拘留和罚款10人,比2004年同期的215人增加308人,其中因非法燃放行政拘留3人。与此同时,要求恢复燃放烟花爆竹的呼声也越来越高。于是,一些城市将“禁放”改成了“限放”,通过限制燃放的时间和地点达到减少环境污染和避免人身安全事故的目的,可是效果仍然不令人满意,在2004年6月9日,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源南乡新棚村花园花炮厂发生16人死亡的恶性爆炸事故后,国家安全生产委员会于2004年6月24日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再次强调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之后,各地政府陷入了一种“欲禁不能”、“禁而不止”的尴尬,整个社会也再次掀起了关于烟花爆竹是 “禁”是“放”的讨论。与此同时,我国的烟花爆竹生产情况却非常乐观,近几年,我国的烟花爆竹的年生产总量都接近100亿元,人们也渐渐注意到烟花爆竹产业给社会带来的巨大的经济利益,于是,人们便开始全面地衡量烟花爆竹的价值了。

三、烟花爆竹的利与弊

面对着“欲禁不能”、“禁而不止”的尴尬,烟花爆竹的利与弊成为了人们不得不考虑的问题。

1、烟花爆竹的好处 烟花爆竹产业到底会为社会带来多大的利益呢?

(一)经济利益

近年来,全国烟花爆竹生产情况非常乐观。目前,我国共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数千家,所涉及的品种达十三大系列近5000多个品种,从业人员达百万之众,年产量达4500万箱,其中近40%的产品用于出口,占世界烟花爆竹销售量的一半,中国已经成为了烟花爆竹最大的生产国和出口国。 湖南和江西是我国烟花爆竹生产的两大基地,两省生产的烟花爆竹占全国出口份额的60%,占全国市场份额的80%。湖南是我国烟花爆竹生产第一大省,全省共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2223个,从业人员50万人,总销售额近50亿元,上缴税收近5亿元;批发企业110个,2至5万个销售网点,销售额3.7亿元。江西省是中国烟花爆竹的第二大产业基地,到2003年底,江西省共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基地2619个(生产企业837个,生产基地1782个),从业人员 30余万人,2003年完成销售额37.29亿元,实现利税近3亿元;县级以上批发企业105个零售网点12000多个,2003年销售额近1.5亿元。

2001年10月在上海举行的亚太经合组织(APEC)会议期间燃放的烟花,80%产自江西。香港佳节良日举行的焰火晚会亦有大部分烟花产品来自江西。 毋庸置疑,烟花爆竹产业对当地的经济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当地经济对烟花爆竹产业的依赖性也很大。浏阳市是湖南重要的烟花爆竹生产基地,去年全市财政收入6.52亿元,而花炮产业就提供了2.94亿。全市人口130万,而在册的从事烟花爆竹生产行业的就有20万人。其中,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达到1280人。 2001年第五届中国浏阳国际花炮节暨首届国际安全技术质量论坛上,全球27个国家3000多名客商汇聚山城浏阳,短短3天时间内,花炮和其他社会商品零售总额达2.7亿元,引进各类项目14个,合同引资5.37亿元。 2001年大整顿之后,已形成了其独有的产业优势和独特的花炮文化。全市拥有各类烟花鞭炮生产、经营企业400多家,年生产烟花鞭炮800多万箱,产值16亿元,产品共13大类,3800多个品种, 产品远销世界 600多个国家、地区和全国各省、市、县。其花炮先后在世界园艺博览会开、闭幕式、北京国庆50周年、澳门回归等重大庆典活动上,大放异彩,得到了各界人士的普遍赞誉。

江西省上栗县更是全国著名的花炮之乡,花炮生产有上千年的历史,来自花炮产业的收入占全县财政总收入的80%,农民人均收入的52%来自花炮产业。一家有100多个工人的中型花炮厂,一个普通工人一年能赚上几千块钱,危险岗位如装硝员一个月的工资在2000元以上。没了花炮,人均只有0.3亩的农民生计就无着落;没了花炮,地方财政就会失去80%的支持。可见,许多烟花爆竹主产区对花炮产业的依赖程度已经远远超出了其他产业,如果当地没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将会对当地的经济造成毁灭性的打击。

(二)社会利益

1999 年建国50周年庆典时,北京市共有11个施放点同时施放礼花,使全国人民充分享受到了烟花之美,同时也增添了国庆的喜庆气氛,更感受到了国家的强盛。其实,不只是国庆,凡是重大的、喜庆的日子,无论是老百姓个人还是中央及地方各级政府都愿意燃放烟花来增添气氛。在重大的国际性会议或活动期间燃放焰火,除了可以增添喜庆气氛以外,还是一个很好地向世界展示自己国家综合国力的机会。2001年,上海亚太经合组织(APEC)会举行期间,上海市于10月20日晚20时在20分钟内燃放了1.5万颗礼花。2004年 8月13日晚雅典奥运会盛大的开幕式在主体育场举行,五颜六色的焰火映红雅典夜空。可以说,这些焰火表演已经给当地带来了巨大的社会利益。

2、烟花爆竹的危害 烟花爆竹虽然可以为人们带来巨大的经济和社会利益,但是,它所带来的危害也是不容忽视的。这些危害集中体现在三个方面:伤亡事故、环境污染、资源浪费。

(一)伤亡事故

近些年,在烟花爆竹销售量逐年增加的同时,由烟花爆竹所产生的伤亡事故也频频发生。 1999年1月10日,江西赣州地区南康市潭口镇一个体鞭炮作坊发生爆炸,13人死亡,9人受伤。 2000年3月11日上午9时30分左右,江西萍乡市上粟县东源乡石岭村石岭鞭炮厂发生特大爆炸,当场炸死33人,另有12人受伤。 2000年6月30日,广东省江门市外海镇一家烟花爆竹常发生重大爆炸事故。3000多平方米面积的厂房全部被炸毁,共有29人死亡,200多人受伤。 2002年8月4日14时45分,江西省上粟县上粟镇发生重大烟花爆竹药料爆炸事故,死亡27人,失踪1人,伤26人,3幢五层楼房1幢全部垮塌,两幢严重受损。 2004年4月22日16时10分左右,山东省荷泽市曹县常乐集乡焦村庙行政村发生一起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爆炸事故,造成15人死亡,5人受伤,5间民房倒塌,11间民房损坏(图3)。

2004年10月4日,广西浦北县白石水镇长岭烟花炮竹厂发生爆炸,爆炸共造成24人死亡,28人受伤。

2005年2月7日晚,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乡一村民在燃放鞭炮时,被直径达10厘米的超大“二踢脚”炸得面目全非,当场身亡。 2005年3月1日下午3时45分左右,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吴圩镇开发区一处民宅发生鞭炮爆炸事故,造成两人死亡,6间房屋被夷为平地。 „„ 短短五年时间,如此之多的重大伤亡事故实在令人难以想象。 上面的这些事例只是近几年中比较典型的一些,据统计,2004年春节期间(初一至初七),全国因烟花爆竹发生的火灾达到7117起,占全部火灾的41%。2005年春节期间,北京市因燃放烟花爆竹致伤606人;全市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350起、造成损失18311元。大年初一,北京市因燃放烟花爆竹致伤290人(眼外伤51人、颜面躯干伤110人、烧伤13人、复合伤116人)。 接二连三的意外事故一次次的提醒着人们:在燃放烟花爆竹时,一定要注意安全。然而,惨剧还是一幕幕的上演,死伤的人数也还在不断的增加。在我们发放的问卷中,有31.52%的人把“伤亡事故”看成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种弊端中最应该关心的,比例还不足三分之一。看来,人们应该在燃放烟花爆竹时加强一下安全意识了。

(二)环境污染

与伤亡事故相比,环境污染比较不容易让人注意。但是,环境污染对人类、对地球的危害是长期的,也是巨大的。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的污染是多方面。 首先是大气污染。烟花爆竹的化学成分大体分为四类。第一类是氧化剂,如硝酸盐类、氯酸盐类等。第二类是可燃物质,如硫磺、木炭、镁粉和赤磷。爆竹内的火药是以1硫2硝3碳的黑色火药为基础发展而来的,一般配方是:硝酸钾(KNO3)3克,硫磺(S)2克,炭粉(C) 4.5克,蔗糖(C12H22O11)5克,镁粉(Mg)1~2克。其中蔗糖作为气体发生剂以增加响度,镁为发光剂。点燃后的爆炸反应主要是: S+2KNO3+3C—→K2S+N2+3CO2+707kJ 第三类是火焰着色物,如钡盐、锶盐、钠盐和铜盐。焰色来源于高温下金属离子的焰色反应,如果这些重金属被人大量吸入的话,将有可能使人重金属中毒,严重的有可能至人死亡。第四类是其他特效药物,如苦味酸钾、聚氯乙烯树脂、六氯乙烷、各种油脂和硝基化合物,这些物质又会造成有机污染。为了增强声响效果,有的配方中还增大氯酸钾的用量。在引发后的高温、高压条件下,爆竹中的物质发生一系列化学反应,放出大量的一氧化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和各种金属、非金属氧化物,并产生大量的烟尘颗粒。二氧化硫进入大气层后,氧化为硫酸(H2SO4),在云中形成酸雨(酸雨被称为“空中死神”),能强烈腐蚀建筑物和工业设备;酸雨可导致树木、森林死亡,湖泊中鱼虾绝迹,土壤营养遭到破坏,使作物减产或死亡。而二氧化氮会刺激人的眼、鼻、喉和肺;另外还形成城市烟雾,影响可见度;并且会形成硝酸小液滴,也产生酸雨。上图为2004年1月21至22日(除夕至初一)大庆市各种污染物质浓度变化曲线,从图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从20点至零点全市空气中各种污染物质都大量的增加。 其次是噪声污染。燃放鞭炮时不仅会造成空气污染,而且会产生噪音污染。 燃放烟花爆竹时所产生的声音已经远远超过了人的理想声音。中国和德国的几位科学家曾做过一项调查,在对1150个病例的分析中,得出了“即使是近距离接触燃放鞭炮一次,就有可能造成终生听觉损害”的结论。可见,燃放鞭炮所发出的噪音会对我们的生理造成很大的影响。其实,噪音不仅会损害我们的听力,还会损害人的心血管系统;它不但影响人的神经系统,使人急躁、易怒,还会影响睡眠、造成疲劳等。 最后是固体废弃物污染。燃放烟花爆竹后,会产生大量的鞭炮碎屑。2005年春节期间,哈市环卫工人清扫作业量比平时多了3倍,平均每天拉出60多车鞭炮碎屑,重约30吨,仅大年初一就拉出鞭炮碎屑近90车。从2005年2月9日凌晨开始,长春市各区共出动了6000余人,平均每天清运鞭炮垃圾达到200余车次,仅朝阳区每天清出鞭炮垃圾就多达80车次。而且,许多居民小区的清洁工人为了减少工作量,将鞭炮碎屑点燃后运出,这样做虽然减少了固体废弃物的产生量,但又对大气造成了二次污染,得不偿失。

(三)资源浪费

燃放烟花爆竹的最后一种主要弊端是资源浪费。在前文中,我们曾经提到的烟花爆竹给社会带来的巨大经济利益,2003年,全国烟花爆竹消费量达50多亿,但是,人们为什么花费如此多的钱购买鞭炮呢?我们对这个问题也作了调查,结果显示:62%的人认为放鞭炮是为了增添节日气氛,32.6%人认为燃放烟花爆竹是为了继承传统,但还有5.4%的人认为燃放烟花爆竹是为了证明自己家里比较有钱,抱有这种想法的人虽然不多,但这部分人往往是比较有钱的人,他们为了摆阔,每年都会购买大量烟花爆竹,在我们的调查中,8.7%的人每年的烟花爆竹消费量在500元以上,有些甚至高达数千、上万元,而这些人大都抱着摆阔的思想,如此高的花费,不得不说是一种浪费。

四、烟花爆竹

是“禁”是“放” 近些年来,烟花爆竹已经引起了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一些城市在考虑是否应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而那些已经禁放的城市又开始考虑是否应该“解禁”。那么,普通百姓又是什么看法呢?我们的调查结果如表4所示:只有25%的人认为应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而将近一半(46.8%)的人觉得不应该禁止, 还有28.2%的人觉得无所谓。而在新浪网上进行的一个网上投票显示,有54964人赞成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占总调查人数的65.61%,而只有 23063人反对,5744人觉得无所谓。可见,大部分人认为不应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我们认为,烟花爆竹是不应该完全禁止的,但也不应该如此继续滥放下去。 前文已经提到了,烟花爆竹产业会带来巨大的经济与社会利益,而且,在节日期间燃放适量的烟花爆竹的确会增添许多节日气氛。 既然不应该完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那么,就应该尽量解决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种弊端。

1、安全问题

我们看到,虽然烟花爆竹爆炸事件频繁发生,死伤人数也相当的大,但这些造成大量的人员死伤的恶性爆炸事件多数发生在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集中储存烟花爆竹的地方,造成这些恶性事件的原因也多数是由于违规操作。所以,加强对烟花爆竹行业的管理是减少或消除烟花爆竹重大恶性伤亡事故的最重要的手段。其实,我国政府已经出台了多部法律法规来规范烟花爆竹行业。早在1984年12月10日,公安部、劳动人事部等六部局就曾经下发过《关于切实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通知》,随后又先后下发了《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运输烟花爆竹的规定》等一系列监督与管理烟花爆竹行业的法律法规。到 2005年初,国家各部门已经颁布了各种行业性法规30部,各地方政府出台的法规总数更达到189部之多。可以说,我国在保证制作与燃放烟花爆竹过程中的人身安全方面做出了不小的努力,但为什么还是有这么多的人身伤亡事故频频发生呢?我们认为,其原因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主观方面,由于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管理人员没能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主观上麻痹大意,在生产和储存烟花爆竹过程中违规操作,导致了恶性安全事件的发生。客观上,我国许多烟花爆竹的生产企业都是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尤其是一些贫困地区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大多是老式手工作坊式的,生产条件差,安全防火条件就更差,发生事故在所难免。另外,许多非法的烟花爆竹生产与销售活动也会带来众多的安全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最重要的就是加强行业管理。

中国烟花爆竹行业的标准化工作起步较晚,1989年,我国成立了第一个国家级的烟花爆竹行业标准化机构——全国烟花爆竹标准化纪律委员会。但是,我国的烟花爆竹行业标准化还非常落后,目前,仅出台了四个强制性国家标准,三个推荐性国家标准,七个轻工行业推荐性标准,两个商检强制性标准。与国内相比,国外的烟花爆竹行业标准化工作比较先进。以美国为例,美国的烟花爆竹行业标准非常的详细和严格,目前,美国共出台了《烟花爆竹产品条例》、《焰火质量控制/设计逐项检查清单》、《烟花制造、运输及储存法规》、《公共场合燃放烟花标准》等多部法规,不仅对烟花爆竹的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等各环节作了详细的规范,而且连燃放地点与燃放人员都有严格的要求。例如,在《公共场合燃放烟花标准》中就规定了地面燃放烟花的位置应离观众观看场地和停车场不少于 75ft,包括对意外事故,如天气变化、人工照明、未发射升空或未被点燃的礼花弹等,都作了详细处理规定。除美国以外,日本及一些欧洲发达国家对烟花爆竹行业的各个方面都有详细的国家标准。总的来看,国外发达国家的烟花爆竹行业标准有四个特点:完整性、灵活性、实用性和科学性。所以,我们应该积极学习西方先进的烟花爆竹行业管理经验,完善我国的烟花爆竹标准体系。为次,我们专门制作了一张烟花爆竹行业标准化体系模式图。

同时,国家和地方政府还应该进行如下工作:一,大力开展打击和取缔非法生产经营活动;二,整顿规范烟花爆竹销售市场秩序;三,健全烟花爆竹安全技术支撑体系;四,规范和加强烟花爆竹公路运输环节安全管理;五,加大安全生产方面的投入,积极提高生产工艺;六,大力加强安全生产的教育工作,坚决杜绝地方保护主义。只要国家、各地方政府及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管理人员共同努力,一定能解决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问题。

在这里,我们着重说明一下前两条。打击和取缔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和整顿规范烟花爆竹销售市场秩序是非常必要的,国家加强立法只是一个方面,更重要的是加强监督管理,可以充分发挥基层群众组织的作用,使安全管理变成一种长效机制。

2、环境问题

烟花爆竹的环境污染问题比工业污染要小得多,由于污染时间相对集中,所以处理难度也相对小些。要从根本上解决烟花爆竹的污染,应该努力开发一种产生有害气体少、价格低廉的烟花爆竹。目前,已经有相对成型的产品出现了。2001年,就有人研制出了一种塑料管式安全鞭炮,通过将鞭炮的纸制外皮改成可降解塑料来达到减少固体废弃物污染的目的。经过我们的调查,绝大多数(69.6%)的人可以接受一种安全无害但比鞭炮稍贵的烟花爆竹替代品,只有 17.7%的人明确表示不能接受,而表示不接受的人基本上都是50岁以上人。同时对于燃放后的碎屑,要进行集中处理,尽量将其作为原材料,二次利用。这样不仅可以解决环境污染问题,同时又避免了资源浪费。

同时,按照环境经济学的理论,环境质量已经成为稀缺的资源,污染的费用应该由污染者承担。所以,我们建议应该征收一定的“烟花爆竹税”,用以改善燃放烟花爆竹所带来的污染。 最后,要提高人们的环保意识。在我们的问卷调查中,48.9%的人认为环境污染是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种弊端中最应该关注的,这其中,多数是学生和公务员,这类高知识人群的选择率高达59.2%,尤其是年龄在17至24岁之间的人,在140位该年龄段的被调查者中,有92人选自了环境污染,比例高达 65.7%。由此可见,随着人们知识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尤其是年轻一代的新型知识分子,相信再过几十年甚至更短的时间,人们会更加重视环境问题,而烟花爆竹带来的环境污染也将随之解决。

3、资源浪费问题

其实,改革开放以来,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虽然,曾经有一段时间出现过由于盲目攀比而大量购买烟花爆竹的事情,但是,进入21世纪以来,人们的消费观念正在悄悄地改变,人们已经逐渐学会了如何正确支配手中的钱。我们的问卷调查显示,有44.9%的人在回答“是否每年都燃放鞭炮”时选择“过去放但现在很少”,这说明,由于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老百姓开始盼望过一个健康安全的春节,我们的调查显示,喜欢燃放烟花爆竹的人只有38.0%,大多数人还是对燃放烟花爆竹反应一般,而人们在烟花爆竹方面的支出也不是太多,82.6%的人在烟花爆竹方面的花费在200元以下,而这其中有48.7%的人花费更是在50 元以下。有90. 2%的人认为对鞭炮应该“有条件多买,没条件少买”或“尽量少买”。近些年,全国各大城市的烟花爆竹消费量已经在逐渐的减少,哈尔滨市2005年的烟花爆竹消费量为1300万,比2004年减少了100万。可见,近些年人们只是象征性的买一点鞭炮增添一下节日气氛罢了。至于前文中提到的5.4%的为了显示自己家有钱而燃放烟花爆竹的人,应该更多地进行道德方面的教育。相信,随着健康意识的提高,资源浪费问题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自然解决。

4、结论

烟花爆竹虽然会带来安全、环境、资源等多方面的问题,但我们可以通过加强安全监管力度、推进烟花爆竹行业标准化进程、研发新型环保产品、加强安全意识教育等手段解决这些问题,使烟花爆竹行业走上良性发展的道路,也使人们能够过上安全的春节。

五、结束语

在我们这个喜欢热闹的国度,烟花爆竹已经热热闹闹地燃放了1300多年了,无论如何,我们都很难割舍这延续了千年的传统,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里,人们仍然不会禁止这种既热闹、又好玩、又刺激的玩意。那么,人们该做些什么呢?我们想,只要“搞好安全生产,减少环境污染”,就一定能够既玩得开心,又玩得安全。 最后,希望每一个人在过年时都能过享受一个健康、安全、热闹的春节。 【参考文献】

[1]张建华 夏文前 王斌 魏云慧 浅谈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空气的影响 《黑龙江环境通报》2004年第2期

[2]黄茶香 邓年祥 烟花爆竹行业标准发展战略与推进模式 《中国标准化》2004年07期

[3]刘瞻 塑料管式安全鞭炮 《火工品》2001年01期

[4]李万春 王海军 《关于对湖南、江西、安徽和河南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司

[5]高下 Gerald Fleischer(德) 王锦铃 张倩 近距离接触鞭炮噪声对听觉的影响《中国临床康复》第8卷第14期

[6]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安委办字[2004]20号 [7][英]艾伦.科特雷尔著 王炎庠译 《环境经济学》 商务印书馆

第四篇: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特定合同保险

(2.0版)标准批注

对《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特定合同保险单》(2.0版)条款(以下简称“条款”)标准化批注如下。凡“条款”规定与批注规定不一致之处,均以批注规定为准。

A1. 仅承保开证行风险

一、本保险条款第二章第二条变更为: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商务合同项下以信用证为支付方式的出口,被保险人按照信用证条款的规定按时提交单据后,由开证行的下列风险引起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本保险单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商业风险

1. 开证行破产或无力偿付;

2. 在单证相符、单单相符的情况下,开证行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

(二)政治风险

1. 开证行所在国或地区政府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采取行政措施,禁止或限制开证行以信用证约定的货币或其他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履行商务合同项下对被保险人的付款义务;

2. 开证行所在国或地区、信用证付款须经过的第三国颁布延期付款令;

3. 开证行所在国或地区发生战争、武装冲突或**,致使信用证部分或全部无法履行;

4. 保险人认定的属于政治风险的其他事件。

二、除本保险条款第三章第三条列明的除外责任,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下列损失同样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单证不相符、单单不相符,开证行拒绝承兑或者付款引起的损失;

(二)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在递送或者电讯传递过程中迟延或者遗失或者残缺不全或者误邮而引起的损失;

(三)虚假或者无效的信用证造成的损失;

三、本保险条款第五章第九条

(五)、第十条

(二)中关于买方的规定适用于开证行。

四、本保险条款第五章第九条

(六)变更为:

在开证行破产时,被保险人应在开证行所在地法院或有关机构登记债权、及时参与破产清算,并向保险人提供开证行破产证明。

五、本保险条款第六章第十二条

(一)变更为:

被保险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本保险条款第二章第二条列明的风险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保险人规定的格式向保险人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

六、本保险条款第六章第十五条

(三)变更为:

如信用证项下存有纠纷,除非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应先进行仲裁或提起诉讼,在被保险人取得已生效的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并申请执行之前,保险人均不予定损核赔。

七、除本保险条款第六章第十五条

(六)列明的款项外,保险人

核定的损失金额同样不包括:

1. 商务合同项下以非信用证为支付方式的款项; 2.被保险人与开证行在信用证项下存有争议的款项。

八、本保险条款第七章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一)中关于买方的规定适用于开证行。

九、本保险条款第十一章增加以下内容:

“开证行”指接受买方委托开立信用证的银行。

“单证相符/单证不相符”:单证相符指信用证受益人按国际商会有关惯例及信用证条款和条件于信用证有效期内及提示要求期限内向指定银行提交所需单据,该单据在表面上完全符合信用证条款和条件。反之,为单证不相符。

“单单相符/单单不相符”:单单相符指信用证项下所需的单据相互之间不相互矛盾。反之,为单单不相符。

“开证行拒绝付款”指在单证相符、单单相符的情况下,开证行超过最终付款日仍未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即期信用证的最终付款日为有关信用证适用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的银行审单期限的最后一日,远期信用证的最终付款日为开证行的承兑付款日或通知到期日。

十、第十一章中关于“破产”的定义适用于开证行。

A2. 同一商务合同项下非信用证支付方式承保买方风险,信用证支付方式仅承保开证行风险

一、本保险条款第二章第二条变更为:

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商务合同项下以非信用证为支付方式的已确立债权的应付款,由下列风险引起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本保险单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商业风险

1. 买方破产或无力偿付;

2. 买方违反商务合同项下对被保险人的付款义务且超过应付款日60天仍未付款;

3. 买方违反商务合同或法律的规定,致使商务合同提前终止或无法履行。

(二)政治风险

1. 买方所在国或地区政府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采取行政措施,禁止或限制买方以商务合同约定的货币或其他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履行商务合同项下对被保险人的付款义务;

2. 买方所在国或地区、项目的所在国或地区政府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采取行政措施,禁止或限制买方根据商务合同进口货物或服务;

3. 买方所在国或地区、项目的所在国或地区、付款须经过的第三国颁布延期付款令;

4. 买方所在国或地区、项目的所在国或地区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采取行政措施,撤销已颁发给买方的许可证或者不批准已颁发的进口许可证有效期的展延,致使商务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法履

行;

5. 买方所在国或地区、项目的所在国或地区发生战争、武装冲突或**,致使商务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法履行; 6. 保险人认定的属于政治风险的其他事件。

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商务合同项下以信用证为支付方式的出口,被保险人按照信用证条款的规定按时提交单据后,由开证行的下列风险引起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本保险单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商业风险

1. 开证行破产或无力偿付;

2. 在单证相符、单单相符的情况下,开证行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

(二)政治风险

1. 开证行所在国或地区政府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采取行政措施,禁止或限制开证行以信用证约定的货币或其他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履行商务合同项下对被保险人的付款义务;

2. 开证行所在国或地区、信用证付款须经过的第三国颁布延期付款令;

3. 开证行所在国或地区发生战争、武装冲突或**,致使信用证部分或全部无法履行; 4. 保险人认定的属于政治风险的其他事件。

二、对于《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商务合同项下以信用证为支

付方式的出口,除本保险条款第三章第三条列明的除外责任,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下列损失同样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单证不相符、单单不相符,开证行拒绝承兑或者付款引起的损失;

(二)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在递送或者电讯传递过程中迟延或者遗失或者残缺不全或者误邮而引起的损失;

(三)虚假或者无效的信用证造成的损失;

三、本保险条款第五章第九条

(五)、

(六)、第十条

(二)中关于买方的规定适用于开证行。

四、对于《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商务合同项下以信用证为支付方式的出口,被保险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本保险条款第二章第二条列明的开证行风险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保险人规定的格式向保险人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

五、本保险条款第六章第十五条

(三)增加以下内容: 如信用证项下存有纠纷,除非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应先进行仲裁或提起诉讼,在被保险人取得已生效的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并申请执行之前,保险人均不予定损核赔。

六、除本保险条款第六章第十五条

(六)列明的款项外,保险人核定的损失金额同样不包括被保险人与开证行在信用证项下存有争议的款项。

七、本保险条款第七章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一)中关于买方的规定适用于开证行。

八、本保险条款第十一章增加以下内容: “开证行”指接受买方委托开立信用证的银行。

“单证相符/单证不相符”:单证相符指信用证受益人按国际商会有关惯例及信用证条款和条件于信用证有效期内及提示要求期限内向指定银行提交所需单据,该单据在表面上完全符合信用证条款和条件。反之,为单证不相符。

“单单相符/单单不相符”:单单相符指信用证项下所需的单据相互之间不相互矛盾。反之,为单单不相符。

“开证行拒绝付款”指在单证相符、单单相符的情况下,开证行超过最终付款日仍未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即期信用证的最终付款日为有关信用证适用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的银行审单期限的最后一日,远期信用证的最终付款日为开证行的承兑付款日或通知到期日。

九、第十一章中关于“破产”的定义适用于开证行。

A3. 附加成本损失风险

一、本保险单除对《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商务合同项下已确立债权的应付款的直接损失承担保险责任外,对被保险人在履行商务合同过程中,因本保险条款第二章第二条列明的风险引起的被保险人的实际投入成本损失同样承担保险责任。

二、本保险条款第六章第十五条

(五)变更为:

对于本保险条款第二章第二条列明的风险引起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核定损失金额的基础为:

1. 在损失发生时,按商务合同约定尚未确立债权部分的损失,即被保险人的实际投入成本;

2. 在损失发生时,按商务合同约定已确立债权的金额。

三、除本保险条款第六章第十五条

(六)列明的款项外,保险人核定的损失金额同样应扣除由于被保险人未完成合同或由于其它原因未发生的费用。

四、本保险条款第十一章增加以下内容:

“实际投入成本”指在货物或工程交付前,被保险人在商务合同项下按照投入进度而实际投入的工程设备、原材料成本、人力工时成本和财务费用,不含承包商提供的承包商的所有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本保险单项下保险费。如有争议,以保险人指定的有资质的第三方认定的金额为准。其中,“工程设备”指已构成或将要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械、仪器以及类似设备;“承包商的设备”指在工程实施、完成及其缺陷修补过程中所需要的全部装置和任何性质的物品(临时工程除外),但不包括已构成或将要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设备、材料或其他物品;“临时工程”指在工程实施、完成和修补其任何缺陷时需要或有关的所有各种临时工程(承包商的设备除外)。

A4. 仅承保政治风险

一、本保险单对本保险条款第二章第二条中的商业风险引起的被

保险人的直接损失不承担保险责任。

B1. 担保(适用于非融资类业务)

一、本保险单适用于有付款担保的出口项目。

二、除本保险条款第三章第三条列明的除外责任,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擅自同意的担保合同项下减少的金额同样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本保险条款第五章第七条规定的被保险人义务中增加以下内容:

1. 商务合同的付款担保真实合法有效;

2. 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不对担保合同做任何实质性的变更或修改。

四、本保险条款第五章第九条规定的被保险人义务中增加以下内容:

1. 在获悉担保方、担保物或其他与付款担保有关的权益发生重大变化时,被保险人按照第九条

(五)的规定履行相应的通知和减损义务;

2. 被保险人应落实商务合同的担保条件。

五、本保险条款第五章第十条规定的被保险人义务中增加以下内容:

被保险人应及时向保险人书面通报如下情况:

1. 任何影响被保险人在担保合同项下权益实现的事件已经或可能发生;

2. 在本保险单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取得与《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同一担保方出具的任何新的担保合同。

六、对于有付款担保的商务合同,除非保险人书面同意,在担保方按担保合同付款以前,或者被保险人对担保方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获得已生效的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并申请执行之前,保险人均不予定损核赔。

七、本保险条款第七章第十九条中关于买方的规定适用于担保方。

八、本保险条款第十一章增加以下内容:

“担保方”指为买方在商务合同项下的付款提供担保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

“担保合同”指为买方在商务合同项下的付款提供担保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保函、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

九、第十一章中关于“破产”的定义适用于担保方。

B2. 担保(适用于融资类业务)

一、本保险单适用于有付款担保的出口项目。

二、除本保险条款第三章第三条列明的除外责任,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擅自同意的担保合同项下减少的金额同样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本保险条款第五章第七条规定的被保险人义务中增加以下内容:

1. 商务合同的付款担保真实合法有效;

2. 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不对担保合同做任何实质性的变更或修改。

四、本保险条款第五章第九条规定的被保险人义务中增加以下内容:

1. 在获悉担保方、担保物或其他与付款担保有关的权益发生重大变化时,被保险人按照第九条

(五)的规定履行相应的通知和减损义务;

2. 被保险人应落实商务合同的担保条件。

五、本保险条款第五章第十条规定的被保险人义务中增加以下内容:

被保险人应及时向保险人书面通报如下情况:

1. 任何影响被保险人在担保合同项下权益实现的事件已经或可能发生;

2. 在本保险单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取得与《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同一担保方出具的任何新的担保合同。

六、本保险条款第七章第十九条中关于买方的规定适用于担保方。

七、本保险条款第十一章增加以下内容:

“担保方”指为买方在商务合同项下的付款提供担保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

“担保合同”指为买方在商务合同项下的付款提供担保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保函、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

八、第十一章中关于“破产”的定义适用于担保方。

C1. 通过境外关联公司出口

一、被保险人及其境外关联公司向保险人提交的《被保险人申请》、《授权委托书》、《商务流程说明》、《关联关系证明》及《承诺书》是本保险单的有效组成部分。

二、本保险条款第一章第一条变更为:

本保险单适用于被保险人通过其境外关联公司与买方所签订的商务合同项下的出口。

三、本保险条款第三章第三条及批注除外责任中关于被保险人的规定适用于境外关联公司。

四、本保险条款第五章第十条规定的被保险人义务中增加以下内容:

如境外关联公司名称、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或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联关系发生变化,被保险人必须在出现该等情况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立即停止对与该境外关联公司有关的商务合同的承保。

五、本保险条款第六章第十四条

(二)增加以下内容:“境外关联公司应以自己的名义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保险人要求的所有单证),否则保险人有权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六、本保险条款第六章第十五条

(一)增加以下内容:“保险人支付赔款以被保险人为对象,保险人也可以按照被保险人的指示,将

赔款支付给境外关联公司。”

七、本保险条款第七章中关于被保险人的规定适用于境外关联公司。

八、本保险条款第九章第二十三条

(一)关于被保险人的规定适用于境外关联公司。

九、境外关联公司应履行本保险单项下被保险人的相应义务以保证保险人的权益不受损害。

十、本保险条款第十一章增加以下内容:

“境外关联公司”指《保险单明细表》第5.9项列明的公司,被保险人与其境外关联公司具有直接或间接的控股关系或同时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控制。

C2. 一般代理出口批注

一、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交的《被保险人申请》、《授权委托书》、《商务流程说明》、《承诺书》及被保险人与代理人的代理协议为本保险单的有效组成部分。

二、本保险条款第一章第一条变更为:

本保险单适用于被保险人委托其代理出口公司与买方所签订的商务合同项下的出口。代理出口公司必须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方式向买方披露:被保险人是委托人,代理出口公司是代理人。

三、本保险条款第三章第三条及批注除外责任中关于被保险人的规定适用于代理人。

四、本保险条款第六章第十四条

(二)增加以下内容:“代理人应以自己的名义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否则保险人有权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五、本保险条款第六章第十五条

(一)增加以下内容: “保险人支付赔款以被保险人为对象,保险人也可以按照被保险人的指示,将赔款支付给代理人。”

六、本保险条款第七章关于被保险人的规定适用于代理人。

七、本保险条款第九章第二十三条

(一)关于被保险人的规定适用于代理人。

八、代理人应履行本保险单项下被保险人的相应义务以保证保险人的权益不受损害。

九、本保险条款第十一章增加以下内容:

“代理人”指《保险单明细表》第5.10项列明的被保险人委托签订商务合同的代理人。

C3. 共同卖方批注

一、被保险人的共同卖方向保险人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为本保险单的有效组成部分。

二、本保险条款第一章第一条变更为:

本保险单适用于被保险人及其共同卖方所签订的商务合同项下的出口。

三、本保险条款第三章第三条及批注除外责任中关于被保险人的

规定适用于共同卖方。

四、在保险人赔付后,商务合同的共同卖方应将其与赔款相应的权益以书面形式转让给保险人。

五、商务合同的共同卖方中的任何一方收到商务合同项下的款项,视为已收汇。

六、共同卖方应履行本保险单项下被保险人的相应义务以保证保险人的权益不受损害。

七、本保险条款第十一章增加以下内容:

“共同卖方”指《保险单明细表》第5.11项列明的商务合同的共同卖方。

D1. 仅承保已确立债权的应付款(工程承包适用)

一、本保险条款第三章第三条第

(三)款修改为:

商务合同中要求对买方出具的履约保函或其他保函(不包括预付款保函)项下发生的损失。

二、本保险条款第六章第十五条第

(一)款增加如下内容: 如由于买方未索回预付款或被保险人与买方未能就预付款问题达成协议而导致保险人无法定损核赔,保险人应将属于本保险单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买方已确立债权的应付未付款先行赔付给被保险人,赔偿金额为买方已确立债权的应付未付款与本保单约定的赔偿比例的乘积。

在买方索回预付款或被保险人与买方就预付款问题达成协议

后,被保险人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将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在六个月内将定损核赔结果书面通知被保险人。

三、本保险条款第六章第十五条第

(五)款修改为: 对于被保险人按商务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关义务后,由本保险条款第二章第二条列明的风险引起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核定损失金额的基础为:在损失发生时按商务合同的约定已确立债权的应付款。

四、本保险条款第六章第十五条第

(六)款第1点修改为: 被保险人已收到的商务合同项下的任何款项(含预付款)与买方索回的预付款金额之差。

五、本保险条款第六章第十五条增加如下内容:

如保险人核定的本保险单项下的赔偿金额小于本保险条款第六章第十五条第

(一)款中的先行赔付金额,被保险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退款要求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差额部分退还保险人。

如保险人核定的本保险单项下的赔偿金额大于本保险条款第六章第十五条第

(一)款中的先行赔付金额,保险人应在书面通知定损核赔结果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差额部分赔付给被保险人。

六、本保险条款第十一章第十一条“确立债权”的定义修改为: “确立债权”指被保险人按《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商务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并获得了买方或工程监理(以商务合同约定为准)签字确认;“确立债权的应付款”指确立债权后,根据商务合同的约定,买方应向被保险人支付的款项,包括拟用预付款进行抵扣的款项;“确立债权的应付未付款”指确立债权后,根据商务合同的约

定,买方应向被保险人支付但并未支付的款项,不包括拟用预付款进行抵扣的款项。

七、本保险条款第十一章增加以下内容:

“买方索回的预付款”指买方根据商务合同的约定,通过预付款保函等方式已从被保险人处实际索回的预付款金额,不包括由于被保险人违反商务合同约定而被买方索回的预付款金额。 D2. 仅承保实际投入成本(工程承包适用)

一、本保险条款第二章第二条第一段修改为:

对于被保险人在履行《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商务合同过程中,由下列风险引起的商务合同项下被保险人的实际投入成本损失,保险人按本保险单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二、本保险条款第三章第三条第

(三)款修改为:

商务合同中要求对买方出具的履约保函或其他保函(不包括预付款保函)项下发生的损失。

三、本保险条款第六章第十五条第

(五)款修改为: 对于被保险人按商务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关义务后,由本保险条款第二章第二条列明的风险引起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核定损失金额的基础为:在损失发生时被保险人的实际投入成本。

四、本保险条款第六章第十五条第

(六)款第1点修改为: 被保险人已收到的商务合同项下的任何款项(含预付款)与买方索回的预付款金额之差。

五、本保险条款第六章第十五条增加以下内容:

保险人赔付后,如买方索回预付款,被保险人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在12个月内就该损失向保险人提交索赔申请,否则,视为被保险人放弃其在该损失项下的索赔权。

六、本保险条款第十一章增加以下内容:

“实际投入成本”指在货物或工程交付前,被保险人在商务合同项下按照投入进度而实际投入的工程设备、原材料成本、人力工时成本和财务费用,不含承包商提供的承包商的所有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本保险单项下保险费。如有争议,以保险人指定的有资质的第三方认定的金额为准。其中,“工程设备”指已构成或将要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械、仪器以及类似设备;“承包商的设备”指在工程实施、完成及其缺陷修补过程中所需要的全部装置和任何性质的物品(临时工程除外),但不包括已构成或将要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设备、材料或其他物品;“临时工程”指在工程实施、完成和修补其任何缺陷时需要或有关的所有各种临时工程(承包商的设备除外)。

“买方索回的预付款”指买方根据商务合同的约定,通过预付款保函等方式已从被保险人处实际索回的预付款金额,不包括由于被保险人违反商务合同约定而被买方索回的预付款金额。

D3. 承保已确立债权的应付款+未确立债权的工程量及尚未形成工程量所对应的实际成本投入(工程承包适用)

一、本保险条款第二章第二条第一段修改为:

对于被保险人在履行《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商务合同过程中,

由下列风险引起的被保险人在商务合同项下已确立债权的应付款损失、未确立债权的工程量及尚未形成工程量所对应的实际成本投入损失,保险人按本保险单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二、本保险条款第三章第三条第

(三)款修改为:

商务合同中要求对买方出具的履约保函或其他保函(不包括预付款保函)项下发生的损失。

三、本保险条款第六章第十五条第

(一)款增加如下内容: 如由于买方未索回预付款或被保险人与买方未能就预付款问题达成协议而导致保险人无法定损核赔,保险人仅应将属于本保险单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买方已确立债权的应付未付款先行赔付给被保险人,赔偿金额为买方已确立债权的应付未付款与本保单约定的赔偿比例的乘积。

在买方索回预付款或被保险人与买方就预付款问题达成协议后,被保险人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将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在六个月内将定损核赔结果书面通知被保险人。

四、本保险条款第六章第十五条第

(五)款修改为: 对于被保险人按商务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关义务后,由本保险条款第二章第二条列明的风险引起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核定损失金额的基础为:

1. 在损失发生时按商务合同约定已确立债权的应付款金额; 2. 在损失发生时未确立债权的工程量及尚未形成工程量所对应的实际成本投入。

五、本保险条款第六章第十五条第

(六)款第1点修改为: 被保险人已收到的商务合同项下的任何款项(含预付款)与买方索回的预付款金额之差。

六、本保险条款第六章第十五条增加以下内容:

如保险人核定的本保险单项下的赔偿金额小于本保险条款第六章第十五条第

(一)款中的先行赔付金额,被保险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退款要求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差额部分退还保险人。

如保险人核定的本保险单项下的赔偿金额大于本保险条款第六章第十五条第

(一)款中的先行赔付金额,保险人应在书面通知定损核赔结果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差额部分赔付给被保险人。

七、本保险条款第十一章第十一条“确立债权”的定义修改为: “确立债权”指被保险人按《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商务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并获得了买方或工程监理(以商务合同约定为准)签字确认;“确立债权的应付款”指确立债权后,根据商务合同的约定,买方应向被保险人的款项,包括拟用预付款进行抵扣的款项;“确立债权的应付未付款”指确立债权后,根据商务合同的约定,买方应向被保险人支付但并未支付的款项,不包括拟用预付款进行抵扣的款项。

八、本保险条款第十一章增加以下内容:

“实际投入成本”指在货物或工程交付前,被保险人在商务合同项下按照投入进度而实际投入的工程设备、原材料成本、人力工时成本和财务费用,不含承包商提供的承包商的所有设备、临时工程和材

料、本保险单项下保险费。如有争议,以保险人指定的有资质的第三方认定的金额为准。其中,“工程设备”指已构成或将要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械、仪器以及类似设备;“承包商的设备”指在工程实施、完成及其缺陷修补过程中所需要的全部装置和任何性质的物品(临时工程除外),但不包括已构成或将要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设备、材料或其他物品;“临时工程”指在工程实施、完成和修补其任何缺陷时需要或有关的所有各种临时工程(承包商的设备除外)。

“买方索回的预付款”指买方根据商务合同的约定,通过预付款保函等方式已从被保险人处实际索回的预付款金额,不包括由于被保险人违反商务合同约定而被买方索回的预付款金额。

D4. 仅承保已确立债权的应付款(成套设备适用)

一、本保险条款第三章第三条第

(三)款修改为:

商务合同中要求对买方出具的履约保函或其他保函(不包括预付款保函)项下发生的损失。

二、本保险条款第六章第十五条第

(一)款增加如下内容: 如由于买方未索回预付款或被保险人与买方未能就预付款问题达成协议而导致保险人无法定损核赔,保险人应将属于本保险单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买方已确立债权的应付未付款先行赔付给被保险人,赔偿金额为买方已确立债权的应付未付款与本保单约定的赔偿比例的乘积。

在买方索回预付款或被保险人与买方就预付款问题达成协议

后,被保险人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将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在六个月内将定损核赔结果书面通知被保险人。

三、本保险条款第六章第十五条第

(五)款修改为: 对于被保险人按商务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关义务后,由本保险条款第二章第二条列明的风险引起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核定损失金额的基础为:在损失发生时按商务合同的约定已确立债权的应付款。

四、本保险条款第六章第十五条第

(六)款第1点修改为: 被保险人已收到的商务合同项下的任何款项(含预付款)与买方索回的预付款金额之差。

五、本保险条款第六章第十五条增加如下内容:

如保险人核定的本保险单项下的赔偿金额小于本保险条款第六章第十五条第

(一)款中的先行赔付金额,被保险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退款要求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差额部分退还保险人。

如保险人核定的本保险单项下的赔偿金额大于本保险条款第六章第十五条第

(一)款中的先行赔付金额,保险人应在书面通知定损核赔结果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差额部分赔付给被保险人。

六、本保险条款第十一章增加以下内容:

“确立债权的应付款”指确立债权后,根据商务合同的约定,买方应向被保险人支付的款项,包括拟用预付款进行抵扣的款项。

“确立债权的应付未付款”指确立债权后,根据商务合同的约定,买方应向被保险人支付但并未支付的款项,不包括拟用预付款进行抵扣的款项。

“买方索回的预付款”指买方根据商务合同的约定,通过预付款保函等方式已从被保险人处实际索回的预付款金额,不包括由于被保险人违反商务合同约定而被买方索回的预付款金额。

D5. 仅承保实际投入成本(成套设备适用)

一、本保险条款第二章第二条第一段修改为:

对于被保险人在履行《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商务合同过程中,由下列风险引起的商务合同项下被保险人的实际投入成本损失,保险人按本保险单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二、本保险条款第三章第三条第

(三)款修改为:

商务合同中要求对买方出具的履约保函或其他保函(不包括预付款保函)项下发生的损失。

三、本保险条款第六章第十五条第

(五)款修改为: 对于被保险人按商务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关义务后,由本保险条款第二章第二条列明的风险引起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核定损失金额的基础为:在损失发生时被保险人的实际投入成本。

四、本保险条款第六章第十五条第

(六)款第1点修改为: 被保险人已收到的商务合同项下的任何款项(含预付款)与买方索回的预付款金额之差。

五、本保险条款第六章第十五条增加以下内容:

保险人赔付后,如买方索回预付款,被保险人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在12个月内就该损失向保险人提交索赔申请,

否则,视为被保险人放弃其在该损失项下的索赔权。

六、本保险条款第十一章增加以下内容:

“实际投入成本”指在货物交付前,被保险人在商务合同项下按照投入进度而实际投入的原材料成本、人力工时成本和财务费用,不含本保险单项下保险费。如有争议,以保险人指定的有资质的第三方认定的金额为准。

“买方索回的预付款”指买方根据商务合同的约定,通过预付款保函等方式已从被保险人处实际索回的预付款金额,不包括由于被保险人违反商务合同约定而被买方索回的预付款金额。

D6. 承保已确立债权的应付款+未确立债权部分对应的实际成本投入(成套设备适用)

一、本保险条款第二章第二条第一段修改为:

对于被保险人在履行《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商务合同过程中,由下列风险引起的被保险人在商务合同项下已确立债权的应付款损失及尚未确立债权部分对应的实际成本投入损失,保险人按本保险单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二、本保险条款第三章第三条第

(三)款修改为:

商务合同中要求对买方出具的履约保函或其他保函(不包括预付款保函)项下发生的损失。

三、本保险条款第六章第十五条第

(一)款增加如下内容: 如由于买方未索回预付款或被保险人与买方未能就预付款问题

达成协议而导致保险人无法定损核赔,保险人仅应将属于本保险单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买方已确立债权的应付未付款先行赔付给被保险人,赔偿金额为买方已确立债权的应付未付款与本保单约定的赔偿比例的乘积。

在买方索回预付款或被保险人与买方就预付款问题达成协议后,被保险人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将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在六个月内将定损核赔结果书面通知被保险人。

四、本保险条款第六章第十五条第

(五)款修改为: 对于被保险人按商务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关义务后,由本保险条款第二章第二条列明的风险引起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核定损失金额的基础为:

1. 在损失发生时按商务合同约定已确立债权的应付款金额; 2. 在损失发生时未确立债权部分对应的实际成本投入。

五、本保险条款第六章第十五条第

(六)款第1点修改为: 被保险人已收到的商务合同项下的任何款项(含预付款)与买方索回的预付款金额之差。

六、本保险条款第六章第十五条增加以下内容:

如保险人核定的本保险单项下的赔偿金额小于本保险条款第六章第十五条第

(一)款中的先行赔付金额,被保险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退款要求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差额部分退还保险人。

如保险人核定的本保险单项下的赔偿金额大于本保险条款第六章第十五条第

(一)款中的先行赔付金额,保险人应在书面通知定损

核赔结果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差额部分赔付给被保险人。

七、本保险条款第十一章增加以下内容:

“确立债权的应付款”指确立债权后,根据商务合同的约定,买方应向被保险人的款项,包括拟用预付款进行抵扣的款项。

“确立债权的应付未付款”指确立债权后,根据商务合同的约定,买方应向被保险人支付但并未支付的款项,不包括拟用预付款进行抵扣的款项。

“实际投入成本”指在货物交付前,被保险人在商务合同项下按照投入进度而实际投入的原材料成本、人力工时成本和财务费用,不含本保险单项下保险费。如有争议,以保险人指定的有资质的第三方认定的金额为准。

“买方索回的预付款”指买方根据商务合同的约定,通过预付款保函等方式已从被保险人处实际索回的预付款金额,不包括由于被保险人违反商务合同约定而被买方索回的预付款金额。

第五篇:中国艺术品出口经营方案

一、 中国艺术品的国内外市场行情及影响因素分析

1.艺术品的界定

艺术品是典型的具有文化内涵的文化产品。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把文化产品定义为“传播思想、符号和生活方式的消费品。它能够提供信息和娱乐,进而形成群体认同并影响文化行为”。比如书籍、杂志、多媒体产品、软件、唱片、电影、视频、音像节目、手工艺品和时装。2005年,UNESCO对文化产品的种类进一步分为核心文化产品(Core Cultural Goods)和相关文化产品(The Related Cul-tural Goods)。核心文化产品包括文化遗产、印刷媒介、录音媒介、视觉艺术等。艺术品的突出特点是物质生产与文化内涵相结合,以实用物品或装饰用品为载体,同时具有审美性和艺术性,体现文化价值。有鉴于此,依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定义,并便于统计数据的获取,本文的研究对象为核心文化产品中的视觉艺术品。 2.中国艺术品的国内外市场行情

根据英国艺术市场联合会(BAMF)发布的报告,中国的艺术品交易额占全球市场的23%,仅次于美国的34%,高于英国的22%,中国再次给世界一个惊人的提醒,在艺术品收藏领域,中国再次实现“超英赶美”。2007年中国民生银行发布的《艺术品银行业务发展研究报告》中提出:“国内高收入阶层中有超过20%的人群有收藏习惯,他们大约可将超过其财产1%的部分投入到艺术品收藏。假设全国个人储蓄总额其中16万亿元中有50%属于高收入阶层,则意味着,至少每年800亿元资金在理论上是可以用于艺术品的”。中国艺术品收藏与投资的兴盛可见一斑。瓷器、红木家具、玉器、书画、高端邮票等奢侈品成为中国实业财富在房地产、股票以外的投资重镇,中国书画的地位尤为突出。高价位的中国书画作品当之无愧地成为艺术品投资市场的主力军,至今已占据了80%以上的市场份额,将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继续成为艺术品投资的风向标,并引领国际艺术品投资市场。国画高速领跑艺术品拍卖市场,2011年春拍中2500万成本价的齐白石的《松柏高立图》以四亿天价拍出,元代画作《葛稚川移居图》以四亿拍出;2015年嘉德秋拍,潘天寿《鹰石山花图》以1.85亿人民币成交,李可染的《井冈山》以1.26亿人民币成交。在这若干个亿万标的的拍卖记录里我们可以看到国画的巨大影响力和极大的升值潜力。当代书画家中的何家英、袁振西、刘文西等人的作品在拍卖场外的价格坚挺且强势,可谓叹为观止。高价成交的买家都是什么人呢?他们是以实业财富的形式入驻艺术品市场的新兴投资型藏家、湖南电广传媒之类的国企、诸如冯小刚之类的明星收藏家、泰康人寿等大型民企、民生银行等金融机构。由于艺术品正如名车、别墅一样成为高级品位和财富、权势的象征之一,所以目前高收入的年轻人群正被吸引进入艺术品投资领域,而这些年轻群体倾向于通过互联网等数字媒介接触艺术品信息,新一代的财富拥有者们出现了更多新颖的思维模式,以798为代表的艺术创作群体,收藏艺术家的选择有了更多新的艺术价值取向判断,所以近年来以博索艺术品商城为代表的电子商务平台受到越来越多收藏者的青睐。可见,中国书画以强大的势头高价挺立于资本市场与中国实业财富陆续进入艺术品市场是分不开的。而且艺术品投资正由主体单一化走向艺术金融产品多样化,从而大大降低艺术品投资资金门槛,吸引更多平民百姓关注并参与投资艺术品。 我国的艺术品出口目的地主要集中在日本、欧美等发达国家。其中日本是我国最大的出口国,除日本、美国和欧盟各国外,中国香港也是我国艺术品的主要出口地区。我国艺术品出口目的国家(地区)前 10 位依次是:日本、欧盟、加拿大、英国、荷兰、香港、法国、美国、德国和瑞士等。2013年上半年,泰国成为我国艺术品第二大出口目的国家。 3.市场影响因素分析

有关资料显示,我国核心文化产品对外贸易总额 2012 年为 274. 55 亿美元,其中核心文化产品进口15. 55亿美元,对外出口259亿美元,贸易顺差243. 45 亿美元。从数据可以看出,我国核心文化产品的进出口额之比为1∶16,出口远远大于进口。这种贸易顺差并不是市场竞争的结果,很大方面是由我国文化贸易政策造成的。随着我国文化贸易规模的持续扩大,不断加大的贸易不平衡将会带来诸如贸易摩擦、国外保护主义抬头等问题,违背世界贸易精神,只有加大艺术品进口力度,才能实现艺术品的健康发展。

二.中国艺术品出口相关的法律、规则

1. 概述

1980年代 以来伴随中国艺术品市场的发展和完善, 有关艺术品贸易的立法也开始从无到有, 逐渐建立起比较完备的法制环境"主要涉及到艺术品的进 出口法律规制; 对艺术品拍卖的立法; 艺术品著作权的保护, 对文物的保护的立法和相关实施条例",另外, 中国还积极参与到艺术品贸易和文化财产保护的国际合作的框架中, 加入了一些在文化遗产保护和文物返还的重要国际公约 " 并与一些主要的文物和艺术品贸易的进口国, 如美国等签定了双边协定,以扩大在文化财产贸易上的合作"。

对艺术品保护的公法规则, 主要有通过对艺术品和文物的出口管制以防止文物流失; 通过对严重的艺术品与文物违法行为实施刑事制裁来控制或打击犯罪;而私法规则, 、利用和交易关系的法律调整上。 2. 相关法律、规则

到目前为止, 中国为艺术品贸易与艺术市场 已经初步建立起一个较完备的法律体系,参与艺术市场活动的各方, 无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 都可以从现有《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文物保护法》、《著作权法》、《拍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条款中找到法律依据 。

我国受保护的艺术品主要分为两大类予以规定,即属于文物的古代艺术品和当代艺术品。前者由《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文物局的相关部门规章管辖;而后者则由《美术品进出口管理暂行规定》等文化部的相关部门规章予以规定。 《文物保护法》第二条列举了受保护的文物,其中属于艺术品范围的包括古代遗迹、珍贵的艺术品和工艺美术品、重要文献资料以及具有艺术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可能涉及艺术品进出口管制的主要为其中的可移动艺术品。

《文物保护法》在第六章专门规定了文物的进出口。对文物出口的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禁止国有文物、非国有文物中的珍贵文物的出口;(2) 任何文物的出境均须申请文物出境许可证,并只能经国家文物局指定的口岸出境;(3)单位或个人运送文物出境的,必须向海关申报,并且也需事先取得出境许可证才能通行。关于进口的规定则仅有一条文物的临时进境及其复出境的规定。可以认为,我国对外国艺术品的进口几乎是没有限制的。 2009 年《美术品进出口管理暂行规定》对当代艺术品进出口限制则远不如文物那么严格。只规定了美术品进出口单位须事先向进出口口岸所在地的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即可出入境。关于进出口的申报程序,也与常规的海关申报手续基本无异。至于禁止进出口的艺术品,则主要是一些包含了特定内容、危害国家安全、篡改历史、危害社会公德的作品。该规定并没有限制有重要保存价值的当代艺术品的进出口。

三.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中要注意的问题

1. 付款办法:如果合同中没有写付款办法,则不能签字。任何合同 中都不仅应写明付款数目,同时应有付款时间与方式。如:在作品运出后10天内付款或作品售出后一周内付款等。

2. 版权:如果在合同中有“All right purehased”,或“work made forhier”等字样,即说明合同中所指的作品将成为对方的财产。对方今后可以任意处理而无需征得你的同意或付钱给你。你应当尽可能要求保留版权。任何有关艺术品出版的合同都应包括版权的部分。

3. 复制权:你所签定的合同应声明保留复制权,因为复制权价值最高,你需要弄清哪些权利你出售给对方,哪种复制权对方支付了代价。虽然保持版权所有使你具有防止别人复制你作品的合法权益,但最好在合同中清楚地标明这项买卖的范畴,明确说明你保留复制权。例如,你为一个艺术节设计了招贴画,在合同中你声明保留复制权,这样对方如利用此设计印制浴巾或T恤就必须让你分享利润。

4. 中上与取消合同:合同中经常注明对方有中止合同的权利,这样不公平,双方应具有同等权利。假如合同中要求你在没有拿到钱之前就先做很多准备工作,那么合同中必须订有中止合同的赔偿费(Cancellation or kill Free)。这样即使合同取消,你付出的劳动也能得报酬。

5. 保险费与运输费:很多合同中对此项都有争议。你在签定合同之前应弄明白何方支付作品的包装、运输和保险费用。

6. 独立订约人:假如你是自由职业者,同时签有多项合同,你应声明你的身份是独立签约人(Idnependent Ceontractor)而非雇员。雇主与雇员的关系会使对方对你和你的作品有更多合法的控制权。

7. 各项开支:与合同有关的各项开支都应注明由谁支付及支付方式、时间,并指出是否需要收据。

8. 时间:合同中规定的时间具有非常重要的法律意义。如果没有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办事则属严重违约行为。例如,你同意两星期完成的作品过了4星期才交稿,则一旦有法律纠纷你将承担其后果。

9. 地区荡围:合同应限定对方与你合作的地区范围。例如本市、本州、某一地区或国家等。如果要签定一项全面代理(Ecxlusive)的合同,需要十分谨慎,对每项条款做逐一的研究,尤其是要了解合同的年限是否对你有利,以避免在一段时间以后后悔莫及。不少艺术家在这方面不慎重,最后想要取消合同则须付出极大代价。

四、可选用的结算方式分析

当今国际贸易中常见的结算方式主要有汇款、托收、信用证、银行保函、备用信用证、国际保理服务和综合使用等多种方式。这些国际贸易结算方式,在促使或监督对方履约方面的力度不同,其交易成本亦不同。结合艺术品交易涉及金额大、艺术品价值高,建议使用以下四种方案: 1. 信用证

信用证结算属于银行信用,开证行开立信用证,出口商发货后取得运输单据,并将缮制好的其它单据一起交银行议付,只要银行审核“单证一致、单货一致”,开证行就要承担无条件付款的责任。这就将企业之间付款的商业信用,转化为银行信用。缓解了国际贸易中进出口双方相互不信任的矛盾,极大的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

信用证操作程序较多,需要从业人员具备相关专业知识,较其它结算方式难度大;中间费用也较多。一旦单据出现不符点,就有可能遭到开证行的拒付。艺术品涉及资金较大,双方交易干扰因素多,选用此方式可以最大限度缓和双方关系。 2. 电汇与信用证相结合

电汇与信用证相结合是指部分货款采用电汇形式,部分货款采用信用证方式。在对外贸易中,如果单纯采用信用证结算,出口商需要垫付大量资金,等发货后备齐单据交银行议付后才能得到货款。周期比较长,多数企业会因为资金短缺而压力倍增。采用电汇与信用证相结合的方式,在签订合同后,进口商先电汇一部分货款,用于出口商备货,其余货款开立信用证,发货后议付结汇。此种结算方式对于出口商来说最安全。 3. 汇付

电汇是收款较快、费用较高的一种汇款方式,汇款人必须负担电报费用。信汇、票汇都不需发电,以邮递方式传送,费用较电汇低廉,但因邮递关系,收款时间较晚。

三种汇付方式里,电汇因为方便快捷,受到众多外贸企业的青睐。而信汇因为周期最长,极少采用。票汇,由于各国银行汇票种类繁多、格式不同、在实际运用中真假难辨,部分企业也曾遭遇过汇票欺诈。所以,票汇也仅限于资信较好、长期合作的客户。对于资信不明、初次合作的客户,使用票汇结算有一定的风险。 4. 托收

托收属于商业信用,银行只承担代为收款的角色。付款交单(D/P)和承兑交单 (D/A) 对比而言,附带运输单据的付款交单(D/P)比承兑交单(D/A),对出口商的保障更高一些。进口商要向代收行付款之后才能拿到单据去提货,那么在进口商付款之前,相当于出口商还控制着货权。而承兑交单,进口商只需承兑就可以先拿单提货,后面的付款就全凭进口商的信誉了,这对出口商而言风险极大,很可能钱货两空。

五、中国艺术品获得收益的国际经贸方式

中国当代艺术品特指那些属于“前卫艺术”范畴的中国艺术品。从某种意义上讲,中国当代艺术品已经成为,并将继续成为艺术品国际贸易的重中之重。因为中国当代艺术品的国际化程度非常高,中国当代艺术品市场的发展几乎完全得益于外国收藏者的介入。举例来说,2003年以前,北京各大当代艺术画廊90%左右的客户都是外国人,一些外国收藏者甚至拥有上千件中国当代艺术品。视觉艺术的主要产品,书画作品主要依靠画廊和拍卖行来运作,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富有东方审美情趣的中国书画作品在国际市场上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目前出口国多是文化相似的亚洲国家和华人聚集较多的欧美国家。 近几年来,我国比较注重文化产品的交流与传播,特意借助一些国际大型节目,如国外著名的电影节、电视节、艺术节、书展以及博览会等,想方设法融入中国元素,积极并大力推介我国传统文化。从企业发展的角度出发,应该积极参与大型国际交流项目,在参与交流的同时根据自身产品特有的特色选择适合的营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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