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法官述职报告范文

2023-05-19

立案法官述职报告范文第1篇

我于xxxx年xx月参加工作到法院,已逾xx年。在院党组的正确领导和同志们的关心帮助下,我忠于职守、踏实工作,历任经济庭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执行庭执行员、xx法庭副庭长、速裁中心主任、行政庭庭长、审监庭庭长、非诉执行局局长、执行局支部书记(兼执行局第二团队团队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荣获最高人民法院荣誉天平奖章、被市政府记三等功两次、区级嘉奖和区先进个人、院先进个人多次。

自参加工作以来,我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的各项大政方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认真贯彻和完成市委、市政府、上级中院、本院的决策部署以及交给我的各项工作任务,忠诚履职。现将我自入额以来的履职情况述职如下:

一、加强修养,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

我一直重视政治理论学习,自觉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不断地与时俱进,提升政治修养和为民服务的意识,坚定理想信念,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维护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的领袖核心地位,维护党中央的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工作和生活上,对组织信赖、服从,对同志、群众关心、帮助,性格开朗,心态阳光。

二、在工作中,认真学习、积累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提升个人业务和组织管理协调能力

参加工作35年多,我从一名书记员成长为一名中层骨干,是领导的关心和培养使然,也与我个人要求进步和不断努力分不开。出于对司法工作的热爱,进入法院工作后,我从未放松过对专业知识的学习。在青年时期,争取到两年脱产法律专科学习和两年电大法律本科学习的机会,从高中文化提升到了大学本科文化。自参加工作以来,一直得到领导的关心和帮助,参加工作一年后,即开始尝试独立处理一些庭长和审判员交办的审判事务,独立工作能力较强。在工作过程中,我调换了各个岗位,涉及了不同的审判业务,皆能适应。在担任中层领导职务后,我能较好地组织协调好团队的工作,既注重团队成员的业务能力培养,也重视培养团队成员的配合、协调能力,团队上下能团结一致,同心同力。在指挥团队工作时如身之使臂,臂之使指,所带领的团队既内部高度统一一致,对外亦能协调配合,所带团队能打大仗,打难仗、打胜仗。特别是担任执行局(二团队)团队长一职以来,团队更是上下一心,斗志高昂,成绩显著,团队主要成员近两年皆获有市、区级荣誉。

三、勤勉履职,推动工作扎实开展

对工作要求严格,从来不敢懒惰、松懈和怠慢。在提高工作效率上,将案件按收案时间先后排列,抓紧一切可以利用的时间,投入到工作中,有效的促进了结案率的提高;

在提高案件质量方面,对每起案件都严格按法律规定进行审理、执行,力求每个案件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所办理的案件,都能保质保量的完成,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四、以服务社会主义建设大局为目的,以政策、法律为准则、以实干巧干为方法,努力实现公正正义

刚参加法院工作时,简单地认为法院是国家机器,是国家的暴力机关,所以在办案过程中机械的以条条本本作指导,工作方式较为简单甚至有些粗暴,在解决纠纷的同时,遗留的矛盾也不少。后来在学习和实践中逐渐明白了,社会主义法律的任务是为了调节、组织、促进、保卫社会主义的建设和发展,明白了社会主义法律除了保卫职能以外,还存在着调节、组织、促进的职能。自此,我将办案的中心任务定位于解决纠纷,平息矛盾与促进和谐。2015年至2019年是xx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高速发展时期,其时,我担任非诉执行局局长职务。棚户区改造过程中“钉子户”的司法强拆是我局的中心工作,整个xx市中心城区(含xx区、经济开发区、xx新区、xx新区的xx区部分)的全部司法强拆案件全部归属我院管辖,具体执行全部归属我局。面临这样的局面,我深入研读棚改的政策和法律,走访调查被拆户的实际情况,在掌握了第一手资料后,对拆迁户的心理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对合理的诉求积极联系政府作出妥善解决;

对无理的诉求进行说服、疏导,直至严肃的批评、教育;

对无理取闹,蛮横不讲理的对象,在做好万全准备和详细具体的方案后,紧密依靠政府力量,坚决实施司法强制拆迁行动,取得了强制拆除一户教育影响一大片的社会效果。在历时五年的征拆工作中,xx市中心城区3万余户棚改动迁对象,采取强制拆迁行动的不到50户。因前期调研详细和实施方案周密,所有强拆行动均成功零风险完成,未出现任何事故,我院的司法强制拆迁工作受到了市、区两级党委和政府的高度肯定,院集体和我个人也多次受到市、区两级党委和政府的各种表彰奖励。

我自2012年担任行政庭庭长以来,在审监庭庭长、非诉执行局局长、执行局党支部书记兼(二团队)团队长多个岗位工作,虽然从事的工作岗位多样化,但所带领的团队都能出色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在任行政庭庭长期间,积极配合市、区两级党委、政府的社会综合治理和征拆工作的部署,取得了较好的成绩,被记三等功一次,区级嘉奖及先进表彰各一次;

任审监庭长期间,正值中央对监外执行刑事犯进行甄别和收监时期,我带领的团队认真执行该项任务,未出现一个错案,团队成员在面临犯人及家属的拉拢、诱惑时,无一人出现违法乱纪行为,得到院党组的肯定。在任非诉执行局局长和执行局党支部书记兼(二团队)团队长期间,除出色完成了司法强制拆迁等非诉执行工作外,还带领团队完成了执行局其他执行案件,无一指标落后,并带领团队攻克了一批影响力较大的疑难案件,如董容子生命权纠纷执行案、华天大酒店员工劳动报酬非诉执行案、老巴陵水产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债务纠纷执行案等等。2019年新收案件1476年,执结1408件,执结率95.39%,居全院前列,在2020年克服疫情困难至11月15日止,受案1179件(含旧存),执结1023件,执结率86.77%,居全局前列。其间被记三等功一次、区级嘉奖表彰多次。

五、慎独慎初,保持清正廉洁作风

作为一名法官,我自入职以来,便以司法为民作为行为准则,保持清正廉洁。在思想上,警惕性高;

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严格遵守政策、法律和纪律规定,自觉践行廉洁自身的各项规定,不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行动严格自律,切实做到了“不义之财不取,不法之物不拿,不净之地不去,枉法之事不为”,从事办案的多年来,未受到任何纪律处分。

六、存在的不足和今后改进的方向

总之,我自参加工作以来,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在学习上缺乏深钻细研,在学懂弄通悟透方面,下功夫不够,与不断发展的社会形势要求还存在差距;

在处理问题时方法和能力还有待探讨和充实;

虽有服务意识,但在高强度的工作环境状态下,也会出现简单地就案办案的问题,在极个别情况下,对下属和当事人也存在态度不好的急躁情绪。因此,在今后工作中,我将加强提升学习能力和司法实践能力,注重个人素质修养和品德修养的提升,做一名符合社会主义新时代新要求的法官。

立案法官述职报告范文第2篇

法院执行法官述职述廉报告

在不同法系的国家中法官的角色不尽相同,但要求都是不偏不倚、不受他人影响或掣肘、刚正无私地根据法律判案。下面是东星资源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执行法官述职报告,仅供参考。

立案法官述职报告范文第3篇

■■■,女,汉族,中共党员,一九七六年一月十四日出生,一九九七年到■■法院工作,一九九九年参加全国法院系统初任法官资格考试,以全疆第三名的成绩获得法官资格,二00一年被任命为助理审判员,二00四年三月被区人大任命为审判员,成为■■法院最年轻的法官之一,并先后在经济庭、立案庭、民一庭从事审判工作,二00五年被任命为民一庭审判长,二00六年三月后担任民一庭副庭长、庭长。

在她的带领下,民一庭在两级法院和本院的考核中连续四年获得第一。从2006年开始,■■■带领民一庭全体女干警积极开展“巾帼建功”活动, 先后被评为市级、自治区级“巾帼文明岗”称号,2009年3月,民一庭被全国妇联授予“全国巾帼文明岗”荣誉称号,2010年在其长期实践的“涉老合议庭,温情服务老年当事人”工作基础上,被评为乌鲁木齐市“老年维权岗先进个人”,其本人至今已连续三年

被评为“优秀干部”、“优秀党务工作者”,连续三年考核优秀。尤其在2010年2月被评选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优秀法官”,并荣立个人“二等功”。作为一名基层法院的中层干部、人民法官,她身上集合了众多可圈可点的优点,具备一名优秀法官应有的能力和素养,更是在平凡的事迹里诠释着人民法官的光荣称号。

一、政治立场坚定,综合素质强,忠实履行职责

■■■同志始终坚持坚定的政治立场,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忠诚于党的事业,热爱法院工作。无论在哪个庭室,她都能够严格要求自己,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严格执法,秉公办案。工作中一丝不苟,对待当事人态度谦和,她总是把高深的法律问题融入到个案之中,向案件当事人解释清楚,在办案时,善于倾听当事人的陈 1

述,深入了解与案件有关的一切问题,直到将案件的真实情况搞清楚。她在工作中严谨细致,热情为民服务,文明办案,受到当事人及同事们的一致好评。且多年来,一直模范遵守审判纪律,清正廉洁,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塑造了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在工作中谦虚谨慎,能够团结同志,虚心向院里的老审判人员学习,并经常与其他审判人员交流、学习,从而使她的审判业务提高很快。多年来,化解了大量的矛盾及纷争,注重工作的方式方法,收到了良好的法律及社会效果。

作为中层领导,在执行和贯彻重大方针、政策特别是在重大事件中能够旗帜鲜明、立场坚定的与中央、自治区党委保持思想和行动的高度一致。尤其是在乌鲁木齐7·5事件以来,■■■以更深入、更实际的行动带领庭室人员维护民族团结。其率先号召全庭人员慰问法院维稳值班干警,统筹协调好人员和工作,全力支持庭室人员参与具体维稳工作。因人员不够,其本人也积极参加法院夜班值班工作。她充分利用庭务会组织召开民族团结教育宣传、座谈等主题会议,在少数民族传统节日之际慰问走访庭内少数民族干警。其高度重视和强调“双语”案件的质量和调解率,在她的严格要求下,全庭两年来办理的800余件双语案件无一起投诉、上访情况,调解率达70%,更无差错案件。在她担任庭长的民一庭各族干警高度团结,和谐、融洽的相处。

二、公正司法 清正廉洁

■■■认为公正是塑造法官形象的支柱,是展示司法魅力的亮点,对公正的崇尚,不仅仅是在司法理念的层面上,更应当注重对公正的实践,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具有同等的魅力。所以在她审理案件过程中,严把程序关,以公开促公正,实行审判的“阳光作业”,绝不单独会见一方当事人。在最高院公布了“五个严禁”规定后,■■法院也确定了十项落实措施,■■■时时刻刻以此警示和要求自己, 2

并组织全庭干警认真学习、自查,恪守法官职业道德,履行法官职责,在“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期间,率先垂范,带领庭室干警深入街道、社区积极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在社区开设“巡回法庭”,通过庭审进行法制宣传,开辟“涉老合议庭”,“涉军合议庭”积极以专业合议庭有针对性的进行优质司法活动。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日益增多的情况下,其积极组织调研,主动与交警部门、保险机构、相关法律工作人员进行座谈,沟通协调,将争议降到最低限度,为此类案件的调解、审理以及案结事了,息诉服判作了大量基础性工作,目前,她正带领全庭干警制定有效措施,认真进行相关承诺,进一步改善司法作风,如火如荼的开展“创先争优”活动,。

三、勤奋工作 无私奉献

■■■平时能够坚持刻苦学习民事法律法规,认真钻研民事审判业务,在审判岗位上,她的办案才能得到了充分发挥。近三年年来,经她审结的案件近500件,无一超审限案件和差错案件。

■■■在办案过程中,为使案件能尽早审结,只要案件一分到手上,她都提前阅卷,熟悉案情,做到心中有数,最大限度地缩短办案周期。由她担任审判长或主审的案件不仅效率高,而且质量好,近年来,她所审理的案件,年结案率一直保持在98%以上,准确率达到100%。

“民事案件无小事”,■■■深知个中道理。为了使当事人化干戈为玉帛,在办案中,她想当事人所想、急当事人所急,总是想方设法、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疏导工作,尽量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以消除矛盾,实现“案结事了”。■■■在办案过程中,注重调解工作,三年来审结的案件中,其中以调解方式结案占75%,2010年其案件的调解率更是高达74%,她用真心、诚心、热心巧解矛盾,依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使案件的审判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她 3

受理的××房产公司诉24名业主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件中,如果处理不妥就可能激化矛盾,造成群体上访事件的发生,影响社会稳定。■■■认真审阅24本案卷材料,准确把握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耐心细致的做思想工作,促使诉争双方认识其享有的民事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最后摒弃前嫌,握手言好,24名被告笑着离开了法院,临走前还一个劲的道谢,取得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四、立足本职、锐意进取、创新实践

民事案件涉及到的案件类型又多又复杂,■■■深知“打铁先得自身硬”,要搞好民事审判工作,自己首先必须具备过硬的法律功底。她坚持每年自购大量的专业书籍,抓紧点滴时间认真学习法律业务以及与审判工作密切相关的知识。她书写的判决书多次被两级法院评为优秀法律文书。

在紧张的审判工作之余,她还认真研究工作特点,以“人民法官为人民”的宗旨去创新实践,积极开展法律延伸服务活动。

(一)、以“巾帼建功”活动促进审判工作。鉴于民一庭女法官占比例近70%,为调动女法官爱岗敬业,争优创先的工作热情,她主动与■■妇联联系,申请在民一庭开展创建“巾帼文明模范岗”活动,她起草了各类创建制度及文件,设计“巾帼建功”宣传栏,向全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注重发挥女法官的热情、有耐心,和善于调解工作的特点,在庭室内部进行相互评比,提高工作效率。2006年民一庭被■■妇联授予“巾帼文明模范岗”,2007年被■■妇联推荐创建了市级“巾帼文明模范岗”,2009年又被自治区妇联授予“自治区巾帼文明岗”称号,同年3月,民一庭被全国妇联授予“全国巾帼文明岗”荣誉称号。通过开展此项活动,四年来民一庭审 4

结的15000余件民事案件中女法官就审结了12000余件,占审结案件的80%,每位女法官人均每年审结案件330余件。在她的示范和带动下,女法官们克服孩子年龄小、家庭负担重的困难,积极发挥潜能,在工作与家庭不能兼顾时,常常舍弃个人利益,牺牲休息时间加班加点完成审判任务,民一庭的9名优秀女法官先后被院里推荐在清华大学深造,多人多次被评为办案能手或者优秀干部,3名女法官还被授予市级荣誉称号,集中体现出民一庭女法官的凝聚力与战斗力。

(二)、积极探索多元化化解民事纠纷的途径,提高民事案件的调解率。早在2005年6月,■■■就建议并协助庭长联合■■司法局起草了《民事调解多元化社会解决事实方案》,与司法局开展多元化、替代式的诉讼和解与非诉讼和解互动机制,发挥人民调解员的功能,定期召开双方联谊会、观摩庭和法律指导,形成多渠道,多途径化解民事纠纷。■■■率先带头,坚持每周三下午下社区,解决实际问题和指导法律问题,并将典型的婚姻、继承、邻里纠纷等案件的裁判文书汇编成册送到他们手中,指导他们工作,她和她的同事经过不断努力和积极总结探索,三年来近1200余件民事纠纷和180余万元的民工劳务费纠纷解决在诉前,节省了司法资源。特别是经庭审后有望再次调解的案件,经社区做工作,以调解结案。通过此项工作的开展,提高了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调解率,使民一庭调解率在在2010年达到了63%。法院根据这一经验做法将此工作扩大为审判庭联系街道、法官对口社区的“双联系”工作机制,在全院推广实施,覆盖到了辖区的10个街道办事处的114个社区,取得了巨大的反响。

(三)、延伸审判服务工作,提高司法的亲和力。

■■■同志结合审判实践到部队、企业和学校进行多种形式的普法宣传和法律咨询,在民一庭设立“涉军合议庭”、“涉老合议庭”等; 5

针对疑难复杂个案采取集体讨论研究;就典型案件的审理,主动邀请人大代表和大中专院校的学生进行观摩等;规范庭审程序、严格司法作风,从当事人“进门一句暖言、一张座椅”,“接打电话一句你好、再见”,“ 准时开庭、认真倾听诉求及辩解”等,从细微处赢得当事人的理解和认可,在一点一滴的言行举止中得到当事人的尊重,树立起了为民司法的光辉形象。这些举措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体现了司法公正与人民满意的统一,有效的为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稳定提供司法延伸服务。

■■■同志作为一名年轻党员,平时非常注意通过不断的学习提高个人政治素养和业务水平。几年来,她利用业余时间,认真学习,参加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班的学习,通过全国统考,在办案之余■■■积极参与支部的组织建设和公益活动,结合审判实践撰写多篇论文,案例和信息,积极参与法制宣传活动,带领庭室完成各项目标管理任务。

■■■始终以“公平正义,司法为民”作为自己职业准则,身为人民法官她用秉公无私构筑着正义的大厦,用爱岗敬业撑起一片公正的蓝天,她热爱着法官的职业,奉行着“忠于职守、惩恶扬善”的职业操守,追求着“刚正不阿、不畏权势”的秉性,弘扬着“一生正气、两袖清风”的品格,作法官是她无悔的选择。

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机关党委

立案法官述职报告范文第4篇

内容摘要:刑事立案监督的对象、范围以及具体实施中的一些常见问题需要认真探讨,完善刑事立案监督制度及人民检察院结合工作实际需要做好几方面工作是司法实践刑事立案监督工作的思考点。

关键词:刑事诉讼 立案 监督 完善

司法实践中立案监督工作还存在着“监督不理”、“监督不力”等许多问题,监督的力度与效果难以体现制度应有的价值。原因在于刑事立案监督在制度设计中存在诸多问题,有关刑事立案监督的规定仍然不够明确,没有与其相配套操作规则,以致在实际运作中还面临许多难点和亟待改进的问题。本文拟对刑事立案监督的基本理论进行一些探讨,并就完善该项制度提出几点建议。

一、刑事立案监督的特征

目前,刑事立案监督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

刑事立案监督的特征是对其本质属性的反映,它首先表现为刑事立案监督是一种司法救济程序,而不是刑事立案程序必经的法定监督。只有当出现刑事立案活动可能造成司法不公时,刑事立案监督程序才会启动;其次,从刑事立案监督的目的来看,是为了纠正刑事立案主体在刑事立案活动中的司法不公现象,确保刑事立案活动正确合法地进行,保障刑事案件当事人的正当权利,确保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地实施;再次,刑事立案监督具有强制性。检察机关发出的《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和《通知立案书》不得复议,刑事立案主体必须按要求及时履行职责,否则即为违法;其四,刑事立案监督既包括依据刑事实体法进行的实体监督,又包括依据刑事程序法进行的程序监督。其实体监督主要是对刑事立案条件等的法律监督;其程序监督主要是对刑事立案程序是否规范以及管辖等的法律监督。

二、刑事立案监督的范围和一般程序

关于刑事立案监督的范围,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司法实践中的实际操作,目前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有案不立的案件。就是指对待群众的报案采取只受理而不立案的做法,此为“有报不立”;或者刑事立案主体已经发现并掌握了犯罪事实,本该立案,但由于缺乏控告、举报等材料而不立案,此为“发现不立”,“不报不立”。(2)不破不立的案件。所谓“不破不立”,是指刑事立案主体对案情复杂,一时难以侦破的案件,不立案就开展侦查,待破了案再补立案手续。这种做法违反了刑事诉讼法规定。(3)应立而不立的案件。所谓“应立而不立”,是指刑事立案主体对符合法定立案条件的案件故意不予立案或者以罚代刑、以劳代刑等。此外,刑事立案监督的内容应当不仅局限于对是否立案的法律监督,还包括对刑事立案程序是否规范以及立案和不立案的决定是否合法等相关刑事立案活动的法律监督。

关于刑事立案监督的一般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检察机关进行刑事立案监督工作,一般是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刑事立案监督案件的受理——要求刑事立案主体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认为刑事立案主体说明的不立案的理由不成立时通知刑事立案主体立案侦查——对有刑事立案侦查权的案件审查决定直接立案侦查——报上级检察机关备案与审查。

具体说来,刑事立案监督案件的受理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积极的,即人民检察院在具体办理审查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案件时,受理公民、组织的报案、举报时,以及进行调查研究时,发现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经过调查、核实有关证据材料,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在7日内书面说明不立案理由。公安机关在收到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7日内应当将说明情况书面答复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立案书》后15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第二种情况是消极的,即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作出不立案决定,被害人不服,要求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为此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必要的调查后,启动立案程序,方式和时间与前一种情况相同。如果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认为确实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条件,应当在十日内将不立案的理由和根据告知被害人,并做好解释和说服工作。

人民检察院通知刑事立案主体立案,刑事立案主体应当立案。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通知立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于刑事立案主体接到通知立案书后不立案的,可采取以下措施,督促其接受监督:(1)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责成其纠正违法行为;(2)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告,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刑事立案主体发出相应通知,实施监督;(3)对于刑事立案主体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直接立案侦查;(4)对刑事立案主体工作人员构成徇私枉法等犯罪的,立案查处;(5)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汇报,建议予以纠正。(6)向当地纪检监察部门提出检察建议,建议给予刑事立案主体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党纪政纪处分(对人民检察院自身的刑事立案活动可实行检察机关内部监督)。

三、刑事立案监督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刑事立案监督的对象不够全面。《刑事诉讼法》第87条把刑事立案监督的对象局限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将立案监督的对象扩展到检察机关自侦部门。但如上所述,在我国具有刑事立案权的机关除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外,还包括人民法院、海关、监狱。检察机关是否拥有对这些具有刑事立案权的机关的立案活动的监督权,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律都没有明确规定。

(二)刑事立案监督范围界定过窄。《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仅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行为进行刑事立案监督,即只规定了对消极立案行为的法律监督,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积极立案行为的法律监督未作明文规定,使积极立案行为中的违法现象得不到及时纠正。此外,对刑事立案程序是否规范以及立案和不立案的决定是否合法等相关刑事立案活动的监督和对刑事立案主体接受的不屑于自己管辖的案件,既不移送有主管机关处理,又不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的行为的监督等也未作明文规定。

(三)刑事立案监督的过程不完整。由于立案监督立法程序过于简单、粗疏,导致实施过程中可操作性差。表现在:(1)立而不侦。在检察机关监督下公安机关虽然立了案,但立而不侦,久拖不决。(2)先立后撤。公安机关立案后,未经侦查或未经认真侦查就撤销案件,以规避立案监督。(3)以罚代刑、以教代刑。公安机关立案后对一些已经构成犯罪的案件以罚款、行政处罚或劳动教养等降格处理。

(四)刑事立案监督的手段乏力。刑事立案监督权力

的合理配置应该是使其可以及时、有效地制约被监督权力。但我国目前的立法还存在许多不足,检察机关的刑事立案监督活动缺少法律保障。

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受案、立案情况的审查监督权,而人民检察院若不了解公安机关的受案、立案情况,立案监督就没有基础。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权,严格地讲应包含立案活动的知晓权(或知情权)、质询权和纠正权三部分。现行刑事诉讼法立法对立案监督只规定了质询权和纠正权,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质询权)和“认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通知侦查机关立案”(纠正权),而对检察机关关于侦查机关立案活动的知情权却未作规定。由于这一立法上的疏漏和缺陷,造成了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的信息渠道严重不畅。

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立案前人民检察院有相应权限,使立案通知书缺乏充分证据基础。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这里的“认为”不是随意认为,而应当是人民检察院根据有关证据得出的结论和意见。那么,人民检察院在掌握的现有证据不符合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条件时,能否通过调查取得有关证据?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是否应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人民检察院有时根据现有的材料不能充分说服公安机关应该立案,势必削弱立案监督的力度。

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立案监督执行中的措施和手段,使立案监督工作缺少硬性的法律保障。列宁曾经指出:“一般用什么来保障法律的实行呢?第一对法律的实行加以监督,第二对不执行法律的加以惩办。”权力的行使要有处罚权作保障,方显刚性。如行政管理权有行政惩罚权作后盾,纪检监察机关的党纪政纪监督有纪律处分权。但立案监督却不具有这样的刚性,是一种“软权力”。现有法律对公安机关拒不执行人民检察院立案通知和拒不说明不立案理由应如何对待,却无具体规定,仅靠向公安机关发纠正违法通知书和通过有关部门协调,其效力十分有限。

四、完善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的几点建议

当前完善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的首要任务是完善立法规定。

(一)完善刑事立案监督对象和范围的法律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等刑事立案主体的刑事立案监督对象的地位以及人民检察院对刑事立案主体的“不应当立案侦查而立案侦查”和其他刑事立案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如刑事立案程序违法等的立案监督权。

(二)从立法上赋予人民检察院在刑事立案监督活动中的相应权力,主要有:刑事立案监督调查权,即有权的刑事立案主体的立案活动是否规范合法依法进行调查;刑事立案监督决定权,即有权对刑事立案主体的立案、不立案决定作出变更的决定;刑事立案监督处罚建议权,主要指人民检察院在纠正违法过程中,认为需要给予违法责任人员行政处罚时,有权提出行政处罚意见书,刑事立案主体接到意见书后,应当对违法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罚,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人民检察院。

(三)制定刑事立案监督实施细则,通过修改《刑事诉讼法》来完善刑事立案监督制度难以将其面面俱到,尤其是涉及具体实施的一些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不违反立法本意的情况下,依据《刑事诉讼法》制定刑事立案监督实施细则,增加一些操作性强的内容。针对刑事立案监督案件周期长的特点,对刑事案件的受理、审查、移送、反馈、答复等各种环节都应当制定明确的时效规定,以提高工作效率,切实保护刑事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人民检察院结合工作实际需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设立专门的刑事立案监督机构,行使刑事立案监督权,实际负责刑事立案监督工作。

(二)要求刑事立案主体立案后,将刑事案件立案登记表三天内抄送人民检察院备案,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审查。

(三)在刑事立案监督的各个环节要以书面形式进行,并规定统一的法律文书。

(四)要建立并不断规范、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加强与工商、税务、质检、审计、药监等行政执法部门的联系,及时了解他们向公安机关移送刑事犯罪案件的情况,依照立案条件确认公安机关是否立案的正确性,从而最大程度的拓展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方面的立案监督线索来源。

(五)建立刑事立案监督的听证制度,让刑事案件当事人了解刑事案件的立案条件和程序,提高刑事立案监督的透明度,以及社会认知度。

责任编辑:苗红环

立案法官述职报告范文第5篇

1、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情节较重的。

(二)挪用公款罪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和挪用公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

2、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三)受贿罪

1、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情节较重的。

(四)单位受贿罪

1、单位受贿罪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受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五)行贿罪

1、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行贿数额不满1万元,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六)对单位行贿罪

1、个人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个人行贿数额不满10万元、单位行贿数额不满20万元,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七)介绍贿赂罪

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介绍贿赂数额虽然不足上述标准,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八)单位行贿罪

1、单位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行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九)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十)隐瞒境外存款罪

隐瞒境外存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十一)私分国有资产罪

私分国有资产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十二)私分罚没财物罪

私分罚没财物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十三)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罪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

3、直接经济损失、人员伤亡虽然不足规定的数额或者数量标准,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十四)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不征或者少征税款5万元以上的。

(十五)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或者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致使国家税收损失在5万元以上的。

上一篇:法院法官述职报告下一篇:执行法官述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