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法官述职报告范文

2023-05-19

执行法官述职报告范文第1篇

第一条

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内容。

和解协议一般采用书面形式。 从杰解读:和解协议的形式,包括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本条规定了和解协议一般采用书面形式。但口头形式的和解需要将和解内容记入执行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参见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 实践中,执行和解协议常常在执行法官主持下达成,且通常采用书面和解协议+记入笔录的形式,且书面和解协议一式三份,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各执一份,法院存卷一份,这有利于防止卷宗中和解材料丢失后当事人无法提供和解协议的问题。如果当事人达成口头和解协议的,如果时间允许,笔者建议不仅要将口头和解协议内容计入笔录,最好再将口头协议转化为一式三份的书面和解协议,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一方面可以防止卷宗中和解材料丢失后,当事人无法主张曾达成和解的问题,另一方面,根据本司法解释,和解协议具有可诉性。只有当事人持有书面的和解协议,才能便于就和解协议提起诉讼时举证,否则,当事人想提起诉讼还需要到法院调取和解笔录,多有不便。一旦卷中和解笔录遗失,便无法举证。

第二条

和解协议达成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

(一)各方当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的;

(二)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其他当事人予以认可的;

(三)当事人达成口头和解协议,执行人员将和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的。

从杰解读:达成和解协议的后果,

1、中止执行/

2、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3、终结执行。

4、执行完毕。不能认为,达成和解后,必须“中止执行”。 对于“中止执行”本条已经明确,无需多言。 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比如对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和解,当然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请注意本条规定是“可以”裁定中止执行,并非“应当”中止执行,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当然可以“终本”结案。 《立案结案规定》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五)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 至于“终结执行”,比如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撤回执行申请,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466条,自然可以裁定终结执行。民诉法解释 第四百六十六条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至于“执行完毕”,比如,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当场履行完毕。 本条适用中存在的问题是,当事人明明有财产可供执行,却达成长期和解协议,比如分期10年履行的和解协议,并要求中止执行,怎么办?法院裁定中止执行10年吗?10年中止执行期间,卷宗材料无法归档,承办人可能也已更换多次,一旦卷宗材料遗失怎么办?显然,“中止执行”并不合理。 正如江必新副院长主编的《执行规范理解与适用》一书中第456页中所指出:“长久性的中止,将会导致执行程序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从而使执行法律关系长期处于悬而不决的状态。这不仅违反连续执行原则和执行穷尽原则,而且也不符合执行中止本身的特殊性质。执行中止一般适用于对连续执行无实质性影响的事项,如果某一事项可能使执行程序处于长期或不定期的休眠状态,则该事项应适用终结执行。” 笔者曾对此提出建议,不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但中止执行满两年的,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执行。裁定终结执行后,不影响申请执行人恢复执行的权利。但遗憾的是,未被采纳。

第三条

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从杰解读:尊重当事人意思。

第四条

委托代理人代为执行和解,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从杰解读:和解属于权利处分事项,需要特别授权。

第五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执行和解协议,并向人民法院提交变更后的协议,或者由执行人员将变更后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从杰解读:和解协议基于当事人意思而达成,自然可以基于当事人意思而变更。

第六条

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该协议作出以物抵债裁定。 从杰解读:这样规定的主要理由是:一方面,执行和解协议本身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允许人民法院依据和解协议出具以物抵债裁定,无异于强制执行和解协议;另一方面,以物抵债裁定可以直接导致物权变动,很容易损害被执行人的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执行和解协议履行过程中,符合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情形的,债务人可以依法向有关机构申请提存;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给付金钱的,债务人也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提存。 从杰解读:本条中金钱给付类案件可以向法院提存是一个亮点。这是“向法院提存”首次在法规范层面确立。征求意见稿曾规定:【债务提存】执行和解协议履行过程中,符合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或价款提存。提存符合法律规定的,该部分义务履行完毕。 可见,并没有规定“向法院提存”的内容。我国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也没有规定向法院提存。对此,笔者曾于征求意见座谈会上提出,从执行实际出发,应当规定向法院提存。因为实践中,债权人达成和解后反悔的现象屡见不鲜,有些案件标的金额较小,如果只能向有关机构提存,往往并不经济,也不利于执行案件的及时解决。所以,实践中,债务人有要求将款项交付法院了解案件的现实需要。所以,司法解释规定了“向法院提存”以因应实践之需,值得点赞!

第八条

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 从杰解读:此处“作执行结案处理”是指以“执行完毕”结案。 参见《立案结案规定》第十五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或者是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执行完毕应当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当事人。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记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

执行和解协议应当附卷,没有签订书面执行和解协议的,应当将口头和解协议的内容作成笔录,经当事人签字后附卷。

第九条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从杰解读:恢复执行还是提起诉讼,这是申请执行人的选择权。两种救济方式,申请执行人只可择一行使,不可同时选择。本条赋予了申请执行人提起诉讼的权利,这是司法解释的一大亮点。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0条第2款,达成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要求恢复执行。但对申请执行人能否起诉被执行人,要求其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义务,法律规定并不明确。实践中,也鲜有准予提起诉讼的案例。从结果看,“债务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债权人只能申请恢复执行”的做法实际上否定了当事人之间的合意,缺乏对债权人和债务人预期利益的保护。尤其当执行和解协议对债权人更有利时,被执行人可以通过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获益,也与诚实信用原则相悖。为此,《执行和解规定》明确赋予了申请执行人选择权,即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申请执行人既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 延伸阅读——答记者问[法制日报记者]: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申请执行人有选择权,申请执行人能否一边申请恢复执行一边提起诉讼,这样申请执行人是否存在获得双重清偿的可能?

答:为避免重复救济和重复受偿问题。司法解释的基本思路是,一方面赋予申请执行人选择的权利,两种救济途径申请人可以自由去选;另一方面在选择上也有限制,那就是只可以选择其中的一种,不能两种都选。如果法院已经先恢复执行了,就履行和解协议提起的诉讼就不能再受理(参见本法解释第13条 恢复执行后,对申请执行人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法院已经受理了诉讼,执行程序通常情况下就要终结了(参见本司法解释第14条第一句:申请执行人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执行法院受理后,可以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这样的规则有效防止了重复救济的问题,避免出现重复受偿问题。 第十条

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

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从杰解读:本条与民诉法解释第468条基本相同。达成和解协议发生执行时效中断的效果,因此需要重新计算执行时效。 民诉法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

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一条

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恢复执行,人民法院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恢复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恢复执行:

(一)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申请恢复执行的;

(二)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但符合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

(四)其他不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情形。

从杰解读:

1、本条主要明确了不予恢复执行的具体情形。主要贯彻了契约严守和诚实信用的理念。既然达成了和解,就不得任意反悔。需要说明的是第

(一)项: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申请恢复执行的;如果履行和解协议迟延或者有瑕疵,也不允许恢复执行,债权人只能就是否构成迟延及履行有瑕疵另行提起诉讼解决(本司法解释第15条)。

2、本条明确了无论是恢复执行还是不予恢复执行,均需要以制作裁定。这也是为了保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异议权。(参见第12条)

第十二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恢复执行或者不予恢复执行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

从杰解读:是否恢复执行属于执行行为的作出,且直接影响当事人的权利实现,应当赋予救济手段——提起执行行为异议。

第十三条

恢复执行后,对申请执行人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从杰解读:参见14条。

第十四条

申请执行人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执行法院受理后,可以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自动转为诉讼中的保全措施。 从杰解读:

1、第13条和14条共同确立了申请执行人的“择一选择权”,防止重复救济和重复赔偿。

2、申请执行人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执行法院受理后,“可以”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并非“应当”终结执行。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要考虑到和解协议效力(可能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决定“终结执行”还是“中止执行”。如果和解协议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可能性较高的,可以暂时中止执行。如果最终和解协议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或者债权人的诉讼请求被驳回的以及撤回诉讼的,基于当事人申请,可以恢复执行(参见本司法解释第16条)。 第十五条

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瑕疵履行遭受损害的,可以向执行法院另行提起诉讼。

从杰解读:对于和解协议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的,一律不予恢复执行(参见本司法解释第11条第一项),即便存在迟延履行或者瑕疵履行的情况,申请执行人也不能要求恢复执行。迟延履行或瑕疵履行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害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另行提起诉讼,主张赔偿损失。即使迟延履行或瑕疵履行,但如果没有造成损害,即使提起诉讼也不会有赔偿。

这是本司法解释的一大亮点。有效避免实践中存在的“诈害债务人现象”。有些债务人本没有履行能力,只好与被执行人协商达成分期还款协议。然后债务人为履行和解协议,常常会向亲朋好友举债以偿还本债。在借款偿债过程中,由于借钱的不容易及意外因素,有时候难免会迟延几日偿还。比如,一笔债权13万元,和解为10万元分为五次还清。第一次即迟延了一天,随后四次均按期给付。但债权人为了及时获得款项,在债务人第一次迟延时,不提出恢复执行申请,而鼓励债权人继续举债偿债,而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然后再以迟延一天为由要求恢复执行。往往造成债务人极大的愤慨和不满。 本条司法解释恰好回应了这一问题,值得点赞。

而且,迟延履行、瑕疵履行,债权人既然已经接受,就不应该任意反悔。如果一边在接受着和解协议的履行,享受着和解协议的益处(债务人本可以不举债还债而等有履行能力了再偿还,现为了履行和解协议而举债提前还债,对申请执行人是一种利益)然后又反悔要求恢复执行,本质上也带有一定的非道德性。所以,本条也能有效预防道德风险。 是否构成迟延履行、瑕疵履行及其程度以及是否造成了损害、造成多大损害,是否具有免责事由,这本是属于实体事项,基于审执分离原则,理应交由诉讼解决。所以本条规定合情合情。值得称赞。

那么,债权人想恢复执行怎么办?对于迟延履行或者瑕疵履行在履行当时可以拒绝接受。 第十六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和解协议无效或者应予撤销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执行和解协议被确认无效或者撤销后,申请执行人可以据此申请恢复执行。

被执行人以执行和解协议无效或者应予撤销为由提起诉讼的,不影响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

从杰解读:

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主张和解协议无效或可撤销的,本身属于实体审理事项,应当通过诉讼程序认定,符合审执分离理念。和解协议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自然可以恢复执行。

2、被执行人既然提起了诉讼要求确认和解协议无效或应撤销,说明其不会履行和解协议,自然应当赋予申请执行人要求恢复执行的权利,也可以有效避免被执行人恶意提出诉讼以拖延执行的现象。 第十七条

恢复执行后,执行和解协议已经履行部分应当依法扣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扣除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

从杰解读:扣除行为属于执行行为,应当赋予救济权——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第十八条

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担保条款,且担保人向人民法院承诺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后,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及担保条款的约定,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 从杰解读:

1、本条明确执行和解协议中担保条款的效力

为担保被执行人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常常会要求被执行人提供担保。本条规定了执行和解协议中担保条款的效力,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后,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及担保条款的约定,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保证人的财产,不需要申请执行人另行提起诉讼。当然,如果申请执行人选择就履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担保条款依然有效,申请执行人可以在诉讼中主张担保人承担责任。

2、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需要下达裁定,且不得追加为被执行人。 第十九条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从杰解读:

1、本条明确了执行外和解(进入执行程序前和虽然进入执行程序,但和解协议属于私下达成,执行法官并不知情))的效力。执行外和解如果对方认可并提交人民法院,便发生执行和解的效力。如果执行外和解未提交法院或者对方不予认可的,要想发生法律效力,需要提起执行异议。

2、本条明确了以执行外和解提出执行异议后的后果:如果执行外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终结执行,如果债务人未违反和解协议,裁定中止执行,如果和解协议无效力或者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裁定驳回异议,继续执行。

3、一旦被执行人以以执行外和解提出执行异议,由异议裁决机构审查,非由执行实施法官审查。 本司法解释,明确区分执行和解与执行外和解。对于执行和解和执行外和解的区别,最高法院孟祥局长在司法解释新闻发布会上有所阐述,即法律、司法解释对于当事人执行程序外私下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否构成执行和解、产生何种法律效果没有明确规定,导致这一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分歧,不同案件的认定结果可能截然相反。为统一司法尺度,《执行和解规定》明确了执行和解与执行外和解的区分标准,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法律效果。具体而言,执行和解与执行外和解的区别在于,当事人是否有使和解协议直接对执行程序产生影响的意图。即,即便是当事人私下达成的和解协议,只要共同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一方提交另一方认可,就构成执行和解,人民法院可以据此中止执行。反之,如果双方没有将私下达成的和解协议提交给人民法院的意思,那么和解协议仅产生实体法效果,被执行人依据该协议要求中止执行的,需要另行提起执行异议。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执行法官述职报告范文第2篇

我于xxxx年xx月参加工作到法院,已逾xx年。在院党组的正确领导和同志们的关心帮助下,我忠于职守、踏实工作,历任经济庭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执行庭执行员、xx法庭副庭长、速裁中心主任、行政庭庭长、审监庭庭长、非诉执行局局长、执行局支部书记(兼执行局第二团队团队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荣获最高人民法院荣誉天平奖章、被市政府记三等功两次、区级嘉奖和区先进个人、院先进个人多次。

自参加工作以来,我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的各项大政方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认真贯彻和完成市委、市政府、上级中院、本院的决策部署以及交给我的各项工作任务,忠诚履职。现将我自入额以来的履职情况述职如下:

一、加强修养,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

我一直重视政治理论学习,自觉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不断地与时俱进,提升政治修养和为民服务的意识,坚定理想信念,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维护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的领袖核心地位,维护党中央的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工作和生活上,对组织信赖、服从,对同志、群众关心、帮助,性格开朗,心态阳光。

二、在工作中,认真学习、积累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提升个人业务和组织管理协调能力

参加工作35年多,我从一名书记员成长为一名中层骨干,是领导的关心和培养使然,也与我个人要求进步和不断努力分不开。出于对司法工作的热爱,进入法院工作后,我从未放松过对专业知识的学习。在青年时期,争取到两年脱产法律专科学习和两年电大法律本科学习的机会,从高中文化提升到了大学本科文化。自参加工作以来,一直得到领导的关心和帮助,参加工作一年后,即开始尝试独立处理一些庭长和审判员交办的审判事务,独立工作能力较强。在工作过程中,我调换了各个岗位,涉及了不同的审判业务,皆能适应。在担任中层领导职务后,我能较好地组织协调好团队的工作,既注重团队成员的业务能力培养,也重视培养团队成员的配合、协调能力,团队上下能团结一致,同心同力。在指挥团队工作时如身之使臂,臂之使指,所带领的团队既内部高度统一一致,对外亦能协调配合,所带团队能打大仗,打难仗、打胜仗。特别是担任执行局(二团队)团队长一职以来,团队更是上下一心,斗志高昂,成绩显著,团队主要成员近两年皆获有市、区级荣誉。

三、勤勉履职,推动工作扎实开展

对工作要求严格,从来不敢懒惰、松懈和怠慢。在提高工作效率上,将案件按收案时间先后排列,抓紧一切可以利用的时间,投入到工作中,有效的促进了结案率的提高;

在提高案件质量方面,对每起案件都严格按法律规定进行审理、执行,力求每个案件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所办理的案件,都能保质保量的完成,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四、以服务社会主义建设大局为目的,以政策、法律为准则、以实干巧干为方法,努力实现公正正义

刚参加法院工作时,简单地认为法院是国家机器,是国家的暴力机关,所以在办案过程中机械的以条条本本作指导,工作方式较为简单甚至有些粗暴,在解决纠纷的同时,遗留的矛盾也不少。后来在学习和实践中逐渐明白了,社会主义法律的任务是为了调节、组织、促进、保卫社会主义的建设和发展,明白了社会主义法律除了保卫职能以外,还存在着调节、组织、促进的职能。自此,我将办案的中心任务定位于解决纠纷,平息矛盾与促进和谐。2015年至2019年是xx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高速发展时期,其时,我担任非诉执行局局长职务。棚户区改造过程中“钉子户”的司法强拆是我局的中心工作,整个xx市中心城区(含xx区、经济开发区、xx新区、xx新区的xx区部分)的全部司法强拆案件全部归属我院管辖,具体执行全部归属我局。面临这样的局面,我深入研读棚改的政策和法律,走访调查被拆户的实际情况,在掌握了第一手资料后,对拆迁户的心理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对合理的诉求积极联系政府作出妥善解决;

对无理的诉求进行说服、疏导,直至严肃的批评、教育;

对无理取闹,蛮横不讲理的对象,在做好万全准备和详细具体的方案后,紧密依靠政府力量,坚决实施司法强制拆迁行动,取得了强制拆除一户教育影响一大片的社会效果。在历时五年的征拆工作中,xx市中心城区3万余户棚改动迁对象,采取强制拆迁行动的不到50户。因前期调研详细和实施方案周密,所有强拆行动均成功零风险完成,未出现任何事故,我院的司法强制拆迁工作受到了市、区两级党委和政府的高度肯定,院集体和我个人也多次受到市、区两级党委和政府的各种表彰奖励。

我自2012年担任行政庭庭长以来,在审监庭庭长、非诉执行局局长、执行局党支部书记兼(二团队)团队长多个岗位工作,虽然从事的工作岗位多样化,但所带领的团队都能出色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在任行政庭庭长期间,积极配合市、区两级党委、政府的社会综合治理和征拆工作的部署,取得了较好的成绩,被记三等功一次,区级嘉奖及先进表彰各一次;

任审监庭长期间,正值中央对监外执行刑事犯进行甄别和收监时期,我带领的团队认真执行该项任务,未出现一个错案,团队成员在面临犯人及家属的拉拢、诱惑时,无一人出现违法乱纪行为,得到院党组的肯定。在任非诉执行局局长和执行局党支部书记兼(二团队)团队长期间,除出色完成了司法强制拆迁等非诉执行工作外,还带领团队完成了执行局其他执行案件,无一指标落后,并带领团队攻克了一批影响力较大的疑难案件,如董容子生命权纠纷执行案、华天大酒店员工劳动报酬非诉执行案、老巴陵水产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债务纠纷执行案等等。2019年新收案件1476年,执结1408件,执结率95.39%,居全院前列,在2020年克服疫情困难至11月15日止,受案1179件(含旧存),执结1023件,执结率86.77%,居全局前列。其间被记三等功一次、区级嘉奖表彰多次。

五、慎独慎初,保持清正廉洁作风

作为一名法官,我自入职以来,便以司法为民作为行为准则,保持清正廉洁。在思想上,警惕性高;

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严格遵守政策、法律和纪律规定,自觉践行廉洁自身的各项规定,不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行动严格自律,切实做到了“不义之财不取,不法之物不拿,不净之地不去,枉法之事不为”,从事办案的多年来,未受到任何纪律处分。

六、存在的不足和今后改进的方向

总之,我自参加工作以来,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在学习上缺乏深钻细研,在学懂弄通悟透方面,下功夫不够,与不断发展的社会形势要求还存在差距;

在处理问题时方法和能力还有待探讨和充实;

虽有服务意识,但在高强度的工作环境状态下,也会出现简单地就案办案的问题,在极个别情况下,对下属和当事人也存在态度不好的急躁情绪。因此,在今后工作中,我将加强提升学习能力和司法实践能力,注重个人素质修养和品德修养的提升,做一名符合社会主义新时代新要求的法官。

执行法官述职报告范文第3篇

法院执行法官述职述廉报告

在不同法系的国家中法官的角色不尽相同,但要求都是不偏不倚、不受他人影响或掣肘、刚正无私地根据法律判案。下面是东星资源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执行法官述职报告,仅供参考。

执行法官述职报告范文第4篇

■■■,女,汉族,中共党员,一九七六年一月十四日出生,一九九七年到■■法院工作,一九九九年参加全国法院系统初任法官资格考试,以全疆第三名的成绩获得法官资格,二00一年被任命为助理审判员,二00四年三月被区人大任命为审判员,成为■■法院最年轻的法官之一,并先后在经济庭、立案庭、民一庭从事审判工作,二00五年被任命为民一庭审判长,二00六年三月后担任民一庭副庭长、庭长。

在她的带领下,民一庭在两级法院和本院的考核中连续四年获得第一。从2006年开始,■■■带领民一庭全体女干警积极开展“巾帼建功”活动, 先后被评为市级、自治区级“巾帼文明岗”称号,2009年3月,民一庭被全国妇联授予“全国巾帼文明岗”荣誉称号,2010年在其长期实践的“涉老合议庭,温情服务老年当事人”工作基础上,被评为乌鲁木齐市“老年维权岗先进个人”,其本人至今已连续三年

被评为“优秀干部”、“优秀党务工作者”,连续三年考核优秀。尤其在2010年2月被评选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优秀法官”,并荣立个人“二等功”。作为一名基层法院的中层干部、人民法官,她身上集合了众多可圈可点的优点,具备一名优秀法官应有的能力和素养,更是在平凡的事迹里诠释着人民法官的光荣称号。

一、政治立场坚定,综合素质强,忠实履行职责

■■■同志始终坚持坚定的政治立场,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忠诚于党的事业,热爱法院工作。无论在哪个庭室,她都能够严格要求自己,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严格执法,秉公办案。工作中一丝不苟,对待当事人态度谦和,她总是把高深的法律问题融入到个案之中,向案件当事人解释清楚,在办案时,善于倾听当事人的陈 1

述,深入了解与案件有关的一切问题,直到将案件的真实情况搞清楚。她在工作中严谨细致,热情为民服务,文明办案,受到当事人及同事们的一致好评。且多年来,一直模范遵守审判纪律,清正廉洁,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塑造了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在工作中谦虚谨慎,能够团结同志,虚心向院里的老审判人员学习,并经常与其他审判人员交流、学习,从而使她的审判业务提高很快。多年来,化解了大量的矛盾及纷争,注重工作的方式方法,收到了良好的法律及社会效果。

作为中层领导,在执行和贯彻重大方针、政策特别是在重大事件中能够旗帜鲜明、立场坚定的与中央、自治区党委保持思想和行动的高度一致。尤其是在乌鲁木齐7·5事件以来,■■■以更深入、更实际的行动带领庭室人员维护民族团结。其率先号召全庭人员慰问法院维稳值班干警,统筹协调好人员和工作,全力支持庭室人员参与具体维稳工作。因人员不够,其本人也积极参加法院夜班值班工作。她充分利用庭务会组织召开民族团结教育宣传、座谈等主题会议,在少数民族传统节日之际慰问走访庭内少数民族干警。其高度重视和强调“双语”案件的质量和调解率,在她的严格要求下,全庭两年来办理的800余件双语案件无一起投诉、上访情况,调解率达70%,更无差错案件。在她担任庭长的民一庭各族干警高度团结,和谐、融洽的相处。

二、公正司法 清正廉洁

■■■认为公正是塑造法官形象的支柱,是展示司法魅力的亮点,对公正的崇尚,不仅仅是在司法理念的层面上,更应当注重对公正的实践,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具有同等的魅力。所以在她审理案件过程中,严把程序关,以公开促公正,实行审判的“阳光作业”,绝不单独会见一方当事人。在最高院公布了“五个严禁”规定后,■■法院也确定了十项落实措施,■■■时时刻刻以此警示和要求自己, 2

并组织全庭干警认真学习、自查,恪守法官职业道德,履行法官职责,在“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期间,率先垂范,带领庭室干警深入街道、社区积极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在社区开设“巡回法庭”,通过庭审进行法制宣传,开辟“涉老合议庭”,“涉军合议庭”积极以专业合议庭有针对性的进行优质司法活动。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日益增多的情况下,其积极组织调研,主动与交警部门、保险机构、相关法律工作人员进行座谈,沟通协调,将争议降到最低限度,为此类案件的调解、审理以及案结事了,息诉服判作了大量基础性工作,目前,她正带领全庭干警制定有效措施,认真进行相关承诺,进一步改善司法作风,如火如荼的开展“创先争优”活动,。

三、勤奋工作 无私奉献

■■■平时能够坚持刻苦学习民事法律法规,认真钻研民事审判业务,在审判岗位上,她的办案才能得到了充分发挥。近三年年来,经她审结的案件近500件,无一超审限案件和差错案件。

■■■在办案过程中,为使案件能尽早审结,只要案件一分到手上,她都提前阅卷,熟悉案情,做到心中有数,最大限度地缩短办案周期。由她担任审判长或主审的案件不仅效率高,而且质量好,近年来,她所审理的案件,年结案率一直保持在98%以上,准确率达到100%。

“民事案件无小事”,■■■深知个中道理。为了使当事人化干戈为玉帛,在办案中,她想当事人所想、急当事人所急,总是想方设法、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疏导工作,尽量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以消除矛盾,实现“案结事了”。■■■在办案过程中,注重调解工作,三年来审结的案件中,其中以调解方式结案占75%,2010年其案件的调解率更是高达74%,她用真心、诚心、热心巧解矛盾,依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使案件的审判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她 3

受理的××房产公司诉24名业主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件中,如果处理不妥就可能激化矛盾,造成群体上访事件的发生,影响社会稳定。■■■认真审阅24本案卷材料,准确把握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耐心细致的做思想工作,促使诉争双方认识其享有的民事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最后摒弃前嫌,握手言好,24名被告笑着离开了法院,临走前还一个劲的道谢,取得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四、立足本职、锐意进取、创新实践

民事案件涉及到的案件类型又多又复杂,■■■深知“打铁先得自身硬”,要搞好民事审判工作,自己首先必须具备过硬的法律功底。她坚持每年自购大量的专业书籍,抓紧点滴时间认真学习法律业务以及与审判工作密切相关的知识。她书写的判决书多次被两级法院评为优秀法律文书。

在紧张的审判工作之余,她还认真研究工作特点,以“人民法官为人民”的宗旨去创新实践,积极开展法律延伸服务活动。

(一)、以“巾帼建功”活动促进审判工作。鉴于民一庭女法官占比例近70%,为调动女法官爱岗敬业,争优创先的工作热情,她主动与■■妇联联系,申请在民一庭开展创建“巾帼文明模范岗”活动,她起草了各类创建制度及文件,设计“巾帼建功”宣传栏,向全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注重发挥女法官的热情、有耐心,和善于调解工作的特点,在庭室内部进行相互评比,提高工作效率。2006年民一庭被■■妇联授予“巾帼文明模范岗”,2007年被■■妇联推荐创建了市级“巾帼文明模范岗”,2009年又被自治区妇联授予“自治区巾帼文明岗”称号,同年3月,民一庭被全国妇联授予“全国巾帼文明岗”荣誉称号。通过开展此项活动,四年来民一庭审 4

结的15000余件民事案件中女法官就审结了12000余件,占审结案件的80%,每位女法官人均每年审结案件330余件。在她的示范和带动下,女法官们克服孩子年龄小、家庭负担重的困难,积极发挥潜能,在工作与家庭不能兼顾时,常常舍弃个人利益,牺牲休息时间加班加点完成审判任务,民一庭的9名优秀女法官先后被院里推荐在清华大学深造,多人多次被评为办案能手或者优秀干部,3名女法官还被授予市级荣誉称号,集中体现出民一庭女法官的凝聚力与战斗力。

(二)、积极探索多元化化解民事纠纷的途径,提高民事案件的调解率。早在2005年6月,■■■就建议并协助庭长联合■■司法局起草了《民事调解多元化社会解决事实方案》,与司法局开展多元化、替代式的诉讼和解与非诉讼和解互动机制,发挥人民调解员的功能,定期召开双方联谊会、观摩庭和法律指导,形成多渠道,多途径化解民事纠纷。■■■率先带头,坚持每周三下午下社区,解决实际问题和指导法律问题,并将典型的婚姻、继承、邻里纠纷等案件的裁判文书汇编成册送到他们手中,指导他们工作,她和她的同事经过不断努力和积极总结探索,三年来近1200余件民事纠纷和180余万元的民工劳务费纠纷解决在诉前,节省了司法资源。特别是经庭审后有望再次调解的案件,经社区做工作,以调解结案。通过此项工作的开展,提高了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调解率,使民一庭调解率在在2010年达到了63%。法院根据这一经验做法将此工作扩大为审判庭联系街道、法官对口社区的“双联系”工作机制,在全院推广实施,覆盖到了辖区的10个街道办事处的114个社区,取得了巨大的反响。

(三)、延伸审判服务工作,提高司法的亲和力。

■■■同志结合审判实践到部队、企业和学校进行多种形式的普法宣传和法律咨询,在民一庭设立“涉军合议庭”、“涉老合议庭”等; 5

针对疑难复杂个案采取集体讨论研究;就典型案件的审理,主动邀请人大代表和大中专院校的学生进行观摩等;规范庭审程序、严格司法作风,从当事人“进门一句暖言、一张座椅”,“接打电话一句你好、再见”,“ 准时开庭、认真倾听诉求及辩解”等,从细微处赢得当事人的理解和认可,在一点一滴的言行举止中得到当事人的尊重,树立起了为民司法的光辉形象。这些举措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体现了司法公正与人民满意的统一,有效的为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稳定提供司法延伸服务。

■■■同志作为一名年轻党员,平时非常注意通过不断的学习提高个人政治素养和业务水平。几年来,她利用业余时间,认真学习,参加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班的学习,通过全国统考,在办案之余■■■积极参与支部的组织建设和公益活动,结合审判实践撰写多篇论文,案例和信息,积极参与法制宣传活动,带领庭室完成各项目标管理任务。

■■■始终以“公平正义,司法为民”作为自己职业准则,身为人民法官她用秉公无私构筑着正义的大厦,用爱岗敬业撑起一片公正的蓝天,她热爱着法官的职业,奉行着“忠于职守、惩恶扬善”的职业操守,追求着“刚正不阿、不畏权势”的秉性,弘扬着“一生正气、两袖清风”的品格,作法官是她无悔的选择。

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机关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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