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监督工作总结范文

2023-03-31

干部监督工作总结范文第1篇

在市组织部的指导下和旗委正确领导下,旗委组织部干部监督教育科努力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并结合我旗干部建设的特点和实际,加强对全旗科级干部的管理、监督及教育。

一、工作总结

1、把竞争机制引入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努力推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选人用人机制,认真落实广大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积极推行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把竞争机制引入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今年组织实施了3名局(正)科级领导干部和14名副局(科)级领导干部的公开选拔工作。

2、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网络。充分发挥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的阵地作用,加强组织部门与有关执纪执法、行政职能部门的沟通和协作,把对干部的党内监督同司法监督、行政监督有机结合起来,从而及时掌握领导干部遵纪守法、廉政勤政等方面的情况。

3、今年全旗共举办各种培训班96期,培训干部7511人次,其中旗委中心组学习30期,培训3104人次,公务员培训7期,培训3562人次,旗培训中心举办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班20期,培训698人次。其它培训39期,培训147人次。并向中央党校、自治区党校、市委党校等单位送训干部46人次,处级干部12人次,科级干部34人次。

二、工作中面临的主要问题

1、部分领导干部的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与实际岗位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还不能很好地适应新形势对领导干部管理方式的转变和服务职能的更高的要求,他们的决策能力、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还需进一步加强教育培训。

2、干部监督管理的相对弱化为领导干部问题产生提供了外在条件。从监督体制上分析,存在着“上级疏于监督、同级不敢监督、下级虚于监督”的现状。

3、对后备干部跟踪考察力度不够。对后备干部定期考察,就给他评价是不准确的,也是缺乏连续性和系统性的。为党政领导班子输送合格人才,必须严把各种关口。

4、在自身建设方面,与新形势对组织工作的要求比,还有很大差距,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干部监督工作总结范文第2篇

一、在制度上,加大创新力度,完善监督管理体系为了使我镇干部监督管理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一年来,我们在干部监督管理方面先后出台和完善了一系列制度。一是在规范选人用人行为方面,充分体现公开、

公正的原则,出台了干部任前公示制、竞争上岗制、公开选拔制和公开推荐制。二是在完善干部日常管理机制方面,实现人权与事权的有效结合,出台了《大兴镇干部管理工作暂行规定》,把中层以下干部的考察任命权下放;对在工作、生活上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干部进行教育警示,出台了谈话诫勉制度和干部向组织回复有关问题制度;加强对干部实绩的考核,出台了干部动态考核制度和离任审计制度。三是在基层干部队伍建设方面,精简干部队伍,提高干部素质,改进干部作风,在全镇村级组织建设中实行了“三改四制”,即改革村干部管理体制,改善村干部素质结构,改进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实行村干部公开选拔制,村组干部交叉兼职制,村务、财务公开制,村干部任期承诺制。四是在加强组织人事自身约束方面,出台了考察失误追究制度,严格考察纪律,明确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规范组织人事干部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的行为。

在加快制度创新的基础上,我们要求全镇各级党组织加强对制度的学习和贯彻,切实做好组织人事的规范、公正、科学。

二、在内容上,突出监督重点,增强监督管理工作的实际效果干部监督管理工作面广量大,必须抓住关键,突出重点,力求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在此基层上,以点带面,实现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全面推进。为此,我们在工作中主要突出以下三个重点:一是突出对领导干部的审计监督。为全面、客观、公正地识别和选拔干部,我们把离任审计作为干部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手段常抓不放,实行领导干部定期审计和重点审计制度,建立审计台帐。镇党委定期、不定期召开纪检、组织、财政等部门主要负责人联席会议,通报审计情况,研究落实审计建议,并对各单位落实审计意见情况进行跟踪回访,从而保证审计意见得到及时落实。自实施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以来,我镇已对十余名离任领导干部实施了经济责任审计,对广大

干部的监督管理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二是突出对领导干部的群众监督机制上。监督渠道不宽,言路不畅,是影响人民群众正常行使监督权的重要障碍。实践证明,依靠群众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是做好干部监督工作的重要保证。在具体工作中,我们围绕有信必查,有查必果的原则,对群众来信来访反映干部工作、生活、经济等方面的问题认真调查核实,特别是对拟提拔公示干部的举报,由纪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迅速查处报结,为镇党委提供用人决策依据,同时将调查处理结果回复反映人,以充分调动群众参与干部监督管理的积极性。去年我镇共收到群众来信44件,来访28人次,按期完成上级组织部门交办的信访7件,办结率100%,上报调查报告20余份,提出处理意见30余条。

三、在手段上,实施配套改革,全方位拓宽监督管理范围干部监督管理工作,需要放在整个社会大背景下去考虑,需要方方面面的相

关制度及实实在在的措施加以配套,才能真正落到实处,收到实效。为此,我们在不断加大干部监督管理制度建设的同时,还建立健全了与之相配套的一系列制度,通过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领导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职能机关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形成了有效的约束机制,进一步规范了干部行为,为全镇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一条政治“保障线”。一是推行政务公开,强化社会约束。全镇各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各行政村,都设立政务、事务公开栏,及时公开财务收支、重要事项决策等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广泛接受群众监督。镇直各行政单位和执法机关在办公区显眼位置,张贴职责范围、工作标准、服务承诺以及办事程序和办事结果,并通过镇广播向社会公开。镇领导班子成员及各村(居)委会领导干部的电话、手机号码、职务分工全部公开,畅通信息渠道,为群众反映情况、开展监督提供便利,接受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二是

实施谈话诫勉,强化警示教育。建立谈话诫勉制度,是对既存在一定问题,但又不足以给予党纪、政纪处理的领导干部进行的超前提示和预警,从而达到教育、警示的目的。为了激励先进,鞭策后进,增强领导干部工作责任感和压力感,我们把在组织考察、民主测评、民主生活会、动态考核及群众来信来访等方面反映干部在工作中出现失误或者在工作中、生活中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将及时给予谈话诫勉,同时对被诫勉对象进行六个月的跟踪管理,并进行定期

干部监督工作总结范文第3篇

文 干部述职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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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领导、同志们:

大家好!

201_在党委领导下、各部门配合支持下、部门同志克服减员的困难共同努力下,开展并完成了以下主要工作:

一、思想道德方面:

2016年,本人按照校党委、党总支、党支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积极参与创先争优活动,严格对照党员中层干部保持先进性的具体要求和“五带头”优秀共产党员标准规范自己的言行,切实加强党性修养。注重加强与各部门之间、同事之间的沟通交流,工作中努力做到求真务实、团结协作、公道正派。

二、履行职责情况:

(一)党委办公室工作情况:

1、认真做好党委常委会、校党政领导班子会议、书记办公会和党务工作例会等党委重要会议的会务工作;

2、会同其他职能部门,共同组织开展好各类专题会议,包括2016党员代表会议、暑期党政负责干部会议、教职工恳谈会等,并协助做好市教委对我校校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专项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和市教卫党委党风廉政责任制、党建工作责任制大检查的相关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

3、做好党委有关文件的起草、核稿、印发和汇编工作;

4、完成2016年党史大事记编

写工作,组织采访并整理完成《上海松江大学园区的建设与管理》一文,入选市教卫党委和市委党史研究室共同主编的《口述上海——教育建设与改革》一书;

5、协助完成学校2016年党建思政课题评审工作,组织开展好党建思政研究会年会、常务理事工作会议和暑期研讨会,做好2016年课题的申报、立项和结题工作,完成学校重点课题《高校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的路径研究》的写作;

6、认真做好世博期间稳定工作和信息报送工作,撰写完成《上海对外贸易学院世博工作总结与“后世博”研究工作的思考》;

7、做好反邪教宣传教育有关工作;

8、协助做好兄弟院校和上级单位来访接待工作有关事宜,做好信访、保密和印章管理等工作。

(二)统战工作情况:

1、党派工作:定期与各民主党派支部主委沟通情况、交流工作,积极参与党派支部活动;协助做好党派成员发展工作;农工支部顺利完成换届;组织开展好民主党派代表、无党

派人士座谈会,民主党派负责人与党组织负责人联谊会;鼓励党派支部围绕学校十二五规划制定和岗位设置工作积极建言献策。

2、侨务工作:推荐代表参加上海市第十次归侨侨眷代表大会;协助留学归国人员联谊会召开理事会和会员大会,做好新会员入会登记工作;做好侨界帮困工作;配合做好市教卫党委港澳台地区及华侨学生统计工作。

3、人大、政协工作:定期协助组织召开市、区两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座谈会。

4、区校联动:配合松江区侨办、侨联,组织开展好“侨法进大学”宣传活动;认真参加松江区委统战部与大学城各高校统战部长联谊座谈会,就区校联动工作开展研究交流。

5、统战理论研究与宣传:合作完成2016上海市教卫党委系统统战课题《高校党外代表人士培育工作研究》,入选第十五次全国高校统战工作研讨会论文集。

6、完成市教卫党委2016年统战年报工作。

(三)其他工作情况:

1、认真履行

党群机关总支组织委员工作职责,切实做好总支组织工作,重点抓好学习型党总支建设的探索与实践;

2、参与校史馆修订、补充工作,负责学科专业建设、党建、对外交流和师资队伍4块专题内容的设计和史料收集;

3、参与50周年校庆庆典有关工作。

三、廉洁自律方面:

本人廉洁自律,能按照党员干部廉洁从政的要求和廉洁自律的规定为人处事,没有违规违纪行为。

四、不足之处:

1、工作任务较为繁重时,对于优化管理和改进工作的思考与研究仍显不足;

2、在深入基层党组织和党派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把握动态等方面尚有待提高。

五、创先争优活动:

1、制定实施学校“创先争优”活动的实施方案,组织开展了第一阶段——“建功世博、迎接校庆、展示风采”

主题活动和第二阶段活动公开承诺、领导点评等环节;

干部监督工作总结范文第4篇

一、工作开展情况

⒈深入开展权力观教育活动。。

⒊案件查处情况。今年干部管理室初核案件起,立案起,党政纪处理人,开除党籍人,舍屯信用社主任付明春;留党察看两人,公安局刑警队王力平、李建业;党内严重警告人,祁峰,收缴违纪款元,其中元退还给当事人,及时挽回了社会影响,维护了我县窗口形象。

⒋认真履行了财会人员职责。今年三月份任会计以来,按照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每月对机关收支票据进行认真核对,及时入帐,做到日清月结,并加强了对票据的监管,确保无误。

⒌认真做好干部管理室各项本职工作。如干部人事各种报表,新时期如何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监督管理专题调研等,同时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二、主要做法

⒈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随着形势的发展,纪检监察工作会不断遇到新情况、新矛盾、新问题,尤其是干部管理和财会工作,对我来说又是新内容,要想干好,只有平时加强学习,向书本学习,向有经验的同志学习,系统掌握有关理论知识和实际工作中的技能技巧,才能在工作中不出差错,才能确保工作顺利完成,才能较好地处理好新形势下出现的各种矛盾。

⒉严于律己,坚持原则。严于律己是干好纪检监察工作的前提条件,在平时的工作中,我做到时刻严格要求自己,不该吃的不吃,不该去的不去,管着自己的手,管着自己的腿,管着自己的嘴,坚持原则,秉公执纪,无私无畏,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纪案件。

⒊抓主要矛盾,合理安排时间,工作中有时遇到许多问题,这就需要分清问题的主次和轻重缓急,抓住主要问题,合理安排时间,工作就会有条不紊,能够较好地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存在问题

干部监督工作总结范文第5篇

中新网8月6日电 新华社今天受权发布的《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 强调,在同一地区党政领导班子中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满10年的,应当交流。规定全文如下:

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干部交流工作,进一步优化领导班子结构,提高领导干部的素质和能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领导成员,上述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中央纪委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副职领导成员及其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县级以上地方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及其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领导成员,上述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县级以上地方纪委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及其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党政领导干部交流,是指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过调任、转任对党政领导干部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挂职锻炼工作另行规定。

第二章 交流对象

第四条 交流的对象主要是下列人员: (一)因工作需要交流的; (二)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 (三)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 (四)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 (五)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正职领导成员及其他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党委、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正职领导成员。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党政领导干部经批准可以适当放宽。

在同一地区党政领导班子中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满10年的,应当交流。

新提拔担任县(市、区、旗)以上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的,应当有计划地易地交流任职。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的正职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新提拔的一般应易地交流任职。副职领导成员在同一领导班子中任职满10年的,应当交流。

第七条 党政机关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特别是从事执纪执法、干部人事、审计、项目审批和资金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任职满10年的,应当交流。

第八条 缺少基层工作经验或者岗位经历单一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应当有计划地交流。

第九条 实行干部双重管理、以上级业务部门为主管理的单位的正职领导成员,在同一领导班子中任职满10年的,应当交流。

第十条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交流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交流或者暂缓交流:

(一)离最高任职年龄不满5年的(属于必须交流的对象,可区别不同情况对其工作进行调整);

(二)因健康原因不宜交流的;

(三)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或者司法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四)其他原因不适合交流的。

第三章 交流范围和方式

第十二条 干部交流可以在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方与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之间进行。

第十三条 地(厅)级干部一般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交流,根据工作需要,也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交流。县(处)级干部一般在本市(地、州、盟)范围内交流,根据工作需要,县(市、区、旗)委书记、县(市、区、旗)长可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交流。

第十四条 地区之间的干部交流,重点围绕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人才战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布局和支柱产业及重大项目建设进行。

第十五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省级党政机关应当注意选调有地方工作经验的干部,特别是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政领导班子中的优秀年轻干部到机关任职,同时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选派机关干部到地方任职。

第十六条 实行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干部交流。选调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领导人才到党政机关任职,推荐党政领导干部到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职。

第十七条 实行干部双重管理、以上级业务部门为主管理的单位的领导干部,可在本系统内交流,也可与地方或者其他系统交流。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干部交流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也可直接组织实施。

中央和国家机关与地方之间组织成批干部交流,由中共中央组织部协调后实施;个别干部的交流,原则上由调出单位与调入单位协商办理。

实行干部双重管理部门的干部交流,由主管单位提出,征求协管单位的意见。

第十九条 干部交流工作一般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组织(人事)部门拟定交流方案,提出交流人选; (二)征求干部调出、调入单位意见; (三)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决定;

(四)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与交流干部谈话,听取本人意见,做好思想工作;

(五)组织(人事)部门办理调动手续。

第二十条 干部交流应突出重点,增强计划性、针对性,注意与领导班子换届调整相结合。市、县两级党政正职领导成员未任满一届的一般不交流,同一地区党政正职领导成员一般不同时交流;领导班子一次性交流一般不超过班子成员的三分之一;需按法定程序选举或者任免的干部,交流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按规定需作离任审计的,应当进行审计。

第五章 交流工作纪律

第二十一条 干部交流必须严格执行下列纪律:

(一)任何地方和单位必须执行上级党委(党组)关于干部交流的决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

(二)各级党委(党组)必须严格执行干部交流程序,集体研究决定交流对象,不得借干部交流突击提拔干部。任何人不得借干部交流对干部进行打击报复。

(三)干部应当服从组织的交流决定。接到交流通知后,须尽快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在限定的时间内报到。跨地区跨部门交流的,应当同时迁转行政关系和党的组织关系。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安排的,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四)调出单位应尽快向调入单位转递干部档案,提供真实情况和材料,不得弄虚作假。调入单位应当认真审核有关材料。

(五)干部调离时,不得违反规定随调工作人员,不准随带公共物品;干部调离后,不得干预原单位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实行干部交流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纪律或者执行纪律不严格的,应当严肃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对干部交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建议。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干部交流激励机制。坚持交流与培养使用相结合,采取有利于干部健康成长的政策措施,鼓励干部到艰苦边远地区、复杂环境、重点建设工程和基层经受锻炼,建功立业。

第二十五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应关心爱护交流干部,妥善安排其工作、生活,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干部调入、调出单位应当相互配合,帮助交流干部解决困难和问题,解除其后顾之忧。

第二十六条 交流干部的配偶、子女是否随调随迁,尊重本人意愿,按有关规定办理。配偶、子女随调随迁的,应当妥善安排其就业、就学。

第二十七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应当跟踪了解交流干部的思想、工作情况,加强教育、管理和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县级以上党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干部交流,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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