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范文

2023-05-06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抓好党的基层组织建设,进一步加大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扶持引导力度,着力提高村级党组织有钱办事的能力,加强和规范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扶持资金坚持“量入为出,确保本金,按期收回”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三条 设立专项扶持资金的目的:大力扶持集体经济发展,巩固村级组织,不断增强村级党组织的战斗力和凝聚力,增加村级集体收入,为基层党组织引领经济发展搭建有效支撑平台。

第二章 资金的来源与用途

第四条 专项扶持资金由县财政预算安排,在县委组织部设立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专户,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五条 专项扶持资金的支持对象为需要发展集体经济且符合相关条件的行政村。

第六条 专项扶持资金借款额度及期限。借款为无息借款,根据各村发展集体经济项目的情况,借给每村的专项扶持资金累计不超过人民币伍万元(¥50000.00元),借款期限最长为5年。

第七条 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开发村级集体拥有的滩、坡、地、水面等资源。

(二)盘活村级集体资产。

(三)村级集体经济能够取得直接经济效益的项目,包括种植业,养殖业,建材业,农副产品加工、储藏、包装、运输及乡村旅游等。

(四)对增加集体经济收入有明显带动作用的农村合作组织。

(五)其他拉动村级集体经济增长的经营性项目。

(六)专项扶持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开支:机构运转,人员经费及福利补助,弥补企业亏损,修建楼、堂、馆、所,购置车辆和基础设施建设,个人贷款和偿还债务等。

第三章 项目申报条件及审批

2 第八条 申请专项扶持资金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村级“两委”班子健全,团结有力,村干部整体素质较好,在群众中凝聚力和号召力较强,发展集体经济的思路切合实际;被扶持的项目与当地扶贫开发、农业结构调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产业化等农业发展项目紧密结合,并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可以为村级组织带来较稳定的收益。

(二)集体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健全。

(三)近三年或本届村级“两委”班子任期内在集体经济财务管理中未发生违规违纪问题。

第九条 成立由县委、政府分管领导,县委办、县政府办和组织、纪检监察、审计、财政、各乡(镇)党委政府等部门组成的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委组织部(另行文),对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项目实行审核制度。各乡(镇)以行政村为单位,编制《玉屏侗族自治县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项目申报书》,内容包括所建项目、规模、投资数额、经济效益预测等,由乡(镇)党委政府审核并报送县委组织部。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领导小组负责对申报的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项目进行考察论证,确定

3 其是否立项。同意立项后在具体的操作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更改,如项目建设内容与审批内容不一致,造成专项资金受损或项目效益减少的,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第四章 资金拨付及回收

第十条 县委组织部根据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领导小组确定的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项目,通过专户及时拨付项目资金,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一条 县委组织部负责收回专项扶持资金,并及时将收回的专项扶持资金划入财政专户。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建立专项扶持资金使用及归还责任制,县委组织部要与项目实施村及所在村乡(镇)党委政府签订三方专项扶持资金借款合同,保证借出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按期归还。

第十三条 县纪检监察、审计、财政、各乡(镇)党委政

4 府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实施、资金的使用和效益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十四条 对不能按期归还专项扶持资金的,由县财政一次性从该乡(镇)年度预算扣除,今后该村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一律不予支持;对违规使用专项扶持资金的,一经发现,县委组织部立即收回扶持资金;对个人原因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领导及其经办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增发财政债券支持企业技术改造的决策,根据国债专项资金支持技术改造的任务及要求,使国债专项资金切实发挥引导支持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是指:用国家国债专项资金支持的由国家组织安排的技术改造贷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债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债券资金和中央财政转贷地方财政的债券资金。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重点技术改造贷款是指:用国家国债专项资金支持的由国家组织安排的技术改造人民币贷款。

二、国债专项资金安排的原则和方式

第五条 坚持“择优扶强,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体现支持“质量、品种、效益”和替代进口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产品的技术改造项目,使其尽快取得标志性成效。

第六条 凡承担国家重点技术改造贷款项目的企业,均可享受国债专项资金的支持。国家重点技术改造贷款,原则上由国家主要商业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承贷。

第七条 用国债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采取项目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两种方式实施。

三、国债专项资金支持的标准及补助资金的下达

第八条 项目投资补助主要支持512户重点企业、120户试点企业集团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其他企业社会效益好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并适当向东北和中西部地区的企业倾斜。

第九条 具体项目投资的补助金额,按该项目贷款总额两年应支付的贷款利息金额计算。对东北和中西部地区的上述企业视项目情况可适当增加补助金额(一般不超过三年)。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5%。

第十条 根据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计划和银行对项目的承贷金额,一次核定补助金额,分两年注入。

第十一条 列入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计划的其他企业,享受贷款贴息支持。贴息资金按照银行对项目承诺的贷款金额和现行贷款利率,按照一定的贴息年限,实行全额贴息,一次核定。项目贴息年限,原则上为一年。对东北和中西部地区给予适当倾斜,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两年。

第十二条 投资补助金和贴息金额的下达,原则上根据项目投资计划实际落实到项目承担企业的贷款金额、具体贴息年限,按拨付。

第十三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及有关银行联合下达《国债专项资金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投资和资金计划》,地方企业的项目需经地方财政部门承诺后下达,明确补助和贴息资金。补助和贴息资金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承担项目的企业。

地方企业由地方财政部门拨付,中央企业,由财政部拨付。

四、国债专项资金的使用及管理

第十四条 企业必须在基本结算开户银行设立“国债专项资金专户”,并将国债专项资金存入该银行专户,由银行对国债专项资金实行监督管理,专款专用。国债专项资金由银行按规定用途从该帐户内划收或及时将该企业承担的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投资和项目贷款利息划拨到承贷银行。凡不符合资金规定用途的,银行不得划拨支付。项目贷款利息尚未付清之前,企业不得将贴息资金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项目投资补助金计入企业资本公积金,贴息资金冲减企业财务费用。

第十六条 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地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财政厅(局)和有关银行,要定期对国债专项资金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每年年底要向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财政部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项目监督检查制度。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设立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督查办公室,专门负责组织对国债专项资金技术改造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调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国债专项资金。

五、奖罚

第十九条 凡违反规定,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国债专项资金或项目实施问题严重的,除将截留的国债专项资金全额收缴中央财政外,立即停止对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拨付,并进行全面核查,直至纠正。与此同时,严厉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触犯法律的要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文资[2012]4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近几年文化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我部对原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

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提高文化产业整体实力,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战略性调整,推动文化产业跨越式发展。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体现国家文化发展战略和规划,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文化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及公共财政基本要求,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 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资金分配和拨付,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方向与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

(一)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对中央级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改革过程中有关费用予以补助,并对其重点文化产业项目予以支持。

(二)培育骨干文化企业。对中央确定组建的大型文化企业集团公司重点发展项目予以支持,对文化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联合兼并重组和股改等经济活动予以支持。

(三)构建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对国家文化改革发展规划所确定的重点工程和项目、国家级文化产业园区和示范基地建设、文化内容创意生产、人才培养等予以支持,并向中西部地区、特色文化产业和新兴文化业态倾斜。

(四)促进金融资本和文化资源对接。对文化企业利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渠道融资发展予以支持;对文化企业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等活动予以支持。

(五)推进文化科技创新和文化传播体系建设。对文化企业开展高新技术研发与应用、技术装备升级改造、数字化建设、传播渠道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等予以支持。

(六)推动文化企业“走出去”。对文化企业扩大出口、开拓国际市场、境外投资等予以支持。

(七)财政部确定的其他文化产业发展领域。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分为重大项目和一般项目,支持方式包括:

(一)项目补助。对符合支持条件的重点发展项目所需资金给予补助。

(二)贷款贴息。对符合支持条件的申报单位通过银行贷款实施重点发展项目所实际发生的利息给予补贴。

(三)保费补贴。对符合支持条件的申报单位通过保险公司实施重点发展项目所实际发生的保费给予补贴。

(四)绩效奖励。对符合支持条件的申报单位按照规定标准给予奖励。

(五)财政部确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章 重大项目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项目,是指财政部按照国家文化改革发展规划要求,组织实施的文化产业重点工程和项目。

第八条 财政部根据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文化产业发展需要印发专项资金重大项目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按要求进行申报。

第九条 重大项目申请人应当是符合申报通知要求的部门或企事业单位。

第十条 重大项目申请人应按要求提交项目申请书及其他相关材料。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申请人基本情况、项目背景材料、项目目标及主要内容、项目执行进度安排、申请资金额及预算安排、地方财政资金支持情况和其他相关内容。

第十一条 重大项目申请人应按以下程序进行申报:

(一)中央各部门、资产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中央企业,直接向财政部申报;

(二)中央各部门归口管理的申报单位,由主管部门报财政部;

(三)地方申报单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报财政部。

第十二条 财政部负责对重大项目的组织、立项、评审等工作,并根据评审结果研究确定具体支持项目和金额。

第十三条 财政部负责对重大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追踪问效。

第四章 一般项目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一般项目,是指申请人按照本办法所确定的支持方向自行申报的文化产业项目。

第十五条 财政部根据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文化产业发展需要印发专项资金一般项目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按要求进行申报。

第十六条 一般项目申请人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以及从事文化产业相关工作的部门或事业单位。

第十七条 一般项目申请人除需按要求提交资质证明和专项资金申请文件外,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项目补助的,需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相关合同等复印件。

(二)申请贷款贴息的,需提供银行贷款合同、贷款承诺书、付息凭证等复印件。

(三)申请保费补贴的,需提供保险合同、保险费发票等复印件。

(四)申请绩效奖励的,需提供相关证明、合同、原始凭证等复印件。

(五)财政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 一般项目申请人应按以下程序进行申报:

(一)中央各部门、资产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中央企业,直接向财政部申报;

(二)中央各部门归口管理的申报单位,由主管部门报财政部;

(三)地方申报单位向地方财政部门申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汇总后报财政部。

(四)企业集团下属单位,通过企业集团统一进行申报。

第十九条 中央各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及归口管理单位的一般项目申报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一般项目申报工作。

第二十条 中央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要建立规范的项目审核机制,重点是审核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申报程序是否符合要求;申请项目数量是否超出有关限制条件;有关申报文件材料是否真实有效等。

第二十一条 中央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在对申报项目初步审核、遴选的基础上,按规定向财政部汇总报送本部门或本地区申报项目。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组织成立专项资金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审核有关申请材料,重点是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文化产业政策;项目可行性、实施计划及准备情况;项目投资概算、自筹资金情况、地方财政投入情况等,在此基础上提出扶持项目预算安排建议。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根据专项资金专家评审委员会建议,结合预算管理要求及专项资金规模研究确定具体支持项目和金额。

第五章 资金使用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后,按照预算和国库管理规定,及时下达并拨付资金。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预算一经批复,应严格执行。资金使用单位应按规定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六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及时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建立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库,对获得补助资金的项目实施跟踪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专项资金结转和结余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中央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应当建立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制度,督促资金使用单位及时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并于每年3月31日前将有关材料汇总后报财政部备案。资产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中央企业,按上述要求直接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根据需要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检查和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项目申请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支持:

(一)申报项目存在重大法律纠纷的;

(二)未按规定报告以往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

(三)受补助项目经绩效评价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的;

(四)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罚未满2年的;

(五)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财政部将收回专项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一、总则

二、管理职责与分工

三、项目申报、预算与审批

四、收支执行与曰常管理

五、基建工程项目管理

六、项目调整、撤销与验收结算

七、信息共享与定期报告

八、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九、绩效考评

十、附则

财政专项资金使用与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切实保障财政专项资金运行安全,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会计法‣、•审计法‣、•行政监察法‣、•政府釆购法‣、•招投标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以及中央、省、市对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对财政专项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的部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是指上级人民政府拨付本行政区域和本级人民政府预算安排的以及政莳蚀融资借款和各单位通过非税收入征集的(包括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中指定特定用途的)用于社会管理、公共事业发展、社会保障、经济建设以及政策性补贴等

方面具有指定用途的资金。具体包括:国债资金,水利、公路等一般性基本建设资金,征地拆迁与移民安置资金,退耕还林、粮食、农资补贴资金,农业开发与土地治理项目资金,新农村建设、一事一议项目与扶贫资金,养老、工伤、医保、低保、救灾、农业保险理赔、助残等社会保障资金,政府融资借款、各级政府捐赠、援助资金,防洪保安与应急资金,计划生育抚育费、卫生保健、禽畜防疫与义务教育补助及校舍改造资金,安全生产与煤炭维简费,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与环保资金,家电下乡与扩大内需项目资金,廉租房建设资金,彩票公益金、价格调节资金,等等通过各种渠道安排的各类专项资金。

第四条财政专项资金按照是否需要进行再分配的原则,划分为需要进行再分配的专项资金和不需要进行再分配的专项资金两大类。需要进行再分配的专项资金是指中央、省、市财政下达的及县级财政预算内外安排的没有直接到单位、到项目的专项资金。不需要进行再分配的专项资金是指:中央、省、市财政下达的及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指定到单位、到项目的资金。

第五条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零基预算”的原则。打破“基数法”和部门所有的管理模式,实行“零基预算”管理。

(二)专款专用的原则。财政专项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三)整合使用的原则。在不改变资金性质、用途的前提下,以政府为主导,以规划为引导,以产业为平台,以统筹为核心,建立财政专项资金统筹安排、集中投入、规范管理的县涉农项目整合办公室为主的新的运行机制。以优化配置财政资源,放大财政资金效应,提高财政资金整体效益。 (四)国库集中支付的原则。所有专项资金(除国家政策有特别规定的从特别规定外)拨付一般都应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资金拨付除项目管理费、前期费等资金可拨付到项目管理部门外,其它用于工程、货物、服务类等资金支出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承包商、供应商和劳务提供者。直接到村的单个建设项目资金,条件成熟的地区,县可以直接支付到村。

(五)打卡发放的原则。凡支付给个人的补助支出,一般应打卡发放到人,各级各部门在发放过程中不得强行代扣各种款项。

(六)基建项目投资评审的原则。财政专项资金投资在1075元以上的工程预结(决算‡项目,必须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评审,未经评审不得开展工程招投标和办理工程结(决)算。

第二章管理职责与分工

第六条县人民政府领导全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研究解决专项资金立项、分配、使用、监管过程中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主管部门职责:县财政部门和业备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能对专项资金的曰常使用管理工作负责。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负责编制项目及其预算草案、可行性方案并向上级申报,组织项目实施并具体提出用款计划,按规定合理、有效使用财政专项资金,收集、汇总、定期报送资金使用管理信息;财政业备部门负责审核下达项目预算、组织调度财政专项资金,定期报告财政专项资金的收支结佘和使用与管理情况等。

第八条监管部门职责:县财政局财政监督检查局、县审计局、县监察局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活动全过程依法进行检查监督。涉及专项资金管理重大问题,各职能部门应当向县政府报告。县财政专职I督柃杏局

监管的主要职责是:监管财政内部各业务机构曰常的收支活动,参与审核各单位银行账户立户、撤并的核批,专项资金库存的稽查,项目库建设的督查,联合县监察局督查补贴发放项目的公示情况,参与预、决算的审核,机构撤并的清算监交等。工作重点是对一事一项问题在事前,事中开展内外督查,进行规范指导。县监察局监管的主要职责是:对项目的招投标、大额支出的政府采购、基建完工的验收与预决算的投资评审、项目公示情况等进行曰常监管,全面落实政府追责制度。着重对违法、违规的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县审计局监管的主要职音是:按照县政府安排的专项资金审计项目,全方位地开展审计监督,对国计民生的重点工程和救灾、社保等重要领域的专项资金进行跟踪审计和绩效评审,着眼于审计结论的落实和审计成果的应用。 第三章项目申报、预算与审批

一、立项申请

第九条县发改委、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公开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重点,以及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条件。 第十条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业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文件及有关资料,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应受理。 第十一条县发改委、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当面或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已经受理的申请应及时组织财政、项目建设资质管理等单位进行审查。投资数额较大、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应当组织专家成立评审论证小组或者委托有专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论证。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应当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依法应当进行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建设项目,由分管县级领导定,常备副县长审核,县长、书记批。500万以上的由县委、政府集体研究定。

第十二条属于涉农项目整合范围的资金,各相关部门要按照“集中建设项目、集中建设地点、集中资金投入’’的原则,择优选择申报玄农资金项目,按照上级对口部门和单位的要求完善项目申报各种手续,由县涉农项目整合办公室审核同意后上报。

第十三条实行项目申报备案制度。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在向上级申请项目资金前,应将相关申报材料提交县财政部门和县政府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超过50万元的,主管部门需请示主管县长后,根据上级要求上报,经审核需县政府举债的专项资金,经政府主管县长、常务副县长审批后,报县长审批,县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根据县长批示意见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申报、实施项目所需的项目前期赛、规划费、专家评审费及项目公示费等经费,上级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其佘部分由县财政酌情安排,前期费用参照•关于鼓励支持争取项目及资金的若干规定‣办理。

第十建议设立的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由主管部门与县财政局联合审核后行文报县政府审批,经县政府主管县长、常务副县长、县长批准后列入预算。

二、资金分配与预算编制

第十县财政安排和非税收入形成的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应当按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各主管部门每年应编制项目申报与收支计划,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或专项预算管理,审批程序由县财政部门按照部门预算或专项预算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财政专项资金列入预算后,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的特殊性、临时性事项需要县财政专项资金玄持的,按照县政府•临时预算管理审批办法‣办理。上级下达专项资金需要县政府配套增加专项资金预算的,经主管县领导批准后须报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或县长审批。对各单位申报的应由专项资金预算中解决的临时预算支出,在专项资金预算中列支,原则上不再追加预算。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的分配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科学合理确定专项资金的分配方案、分配方法和分配数额。第十九条对需要进行再分配的专项资金,2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县领导审核,常务付县长审批;20万元以上的由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拿出资金分配的初步方案,经两个部门主要领导签字盖章后,(涉农整合项目的须县涉农整合办签字审批后‟,由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各自主管县级领导、常务付县长审核,县委书记、县长审批。100万以上重大资金分配方案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再递交县委常委会议审定。 第二十条因职能交叉须由多个部门共同实施的项目,由县财政部门提请县人民政府确定荦头部门,落实、安排专项资金,不搞重复安排。

第二十一条对不需要进行再分配的专项资金,在收到上级的指标文件后,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将下达到单位、到项目的资金数额向各自主管领导及常务副县长报告。对数额50万元以上的专项资金,原则上应向县委书记和县长报告。对直接由主管部门支付,需财政部门监管的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应将指标文件送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通过非税收入组织的专项资金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足额地将专项收入缴入县财政国库,不得隐瞒、截留、占压、坐支和挪用。 第二十三条所有专项资金一般应通讨财政国库单一账户体糸集中收付。„一‟、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明确规定必须单独在银行开设专户的专项资金,财政国库部门可在银行开设特设专户进行核算,业务主管部门及项目用款单位要实行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人管理,保证资金封闭运行;(二;)、对不需要单独在银行开设专户的专项资金,财政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主管部门或项目用款单位都要设立专门会计账簿,进行明细核算,做到项目资金来源清楚、去向明白,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三;)、对要求在财政实行报账制管理的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的职能股室在银行设立专户,建立专账,所有原始凭证等会计档案资料由财政部门的职能股室保存,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用款单位不再设立会计账簿。(四;)、下拨到乡镇的专项资金,特别是农户个人补贴,一般应纳入乡镇财政结算户统一核算,再从“结算专户”拨付“支出专户”支报。

第二十四条财政专项资金„包括需要进行再分配和不需要进行再分配的资金‟的拨付程序是:由用款单位填写申请拨款单,并附有关会计资料,经项目业务主管部门签字、盖章后送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根据上级财政指标文件及已审批的资金分配方案,认真核实项目实施情况及有关会计档案资料,按进度提出具体拨款数额,经县财政局分管领导、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按规定及时将款拨付到财政专项资金专户或主管部门及项目单位。

第二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及业备主管部门在支付过程中,必须履行法定手续,手续不全的应当拒付资金并说明原因。对基本建设项目中要求要履行招投标、政府釆购、预决算及基建投资评审程序的必须凭完整的手续方可办理拨付与结算。农业、林业、水利等受季节

影响较大的专项资金的拨付和下达应当适应其特点,在不违背上级相关规定的情况下经政府领导同意后,实行预拨付、下达,项目定成后按实结算,多退少补。因突发公共事件等原因急需支出的专项资金,按规定随时拨付、下达。 第二十六条有偿使用的专项资金拨付时,必须按程序办理合法的借款担保手续,同时,项目实施单位或业务主管部门必须与财政部门签订借款合同或还款协议书,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常务副县长审批,再按本办法第条拨付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二十七条专项资金支出中涉及大额物资(含民政救灾物资供应、学校危房改诰、政法设各购置及维條项目)政府釆购项目的,必须按政府釆购管理程序办理。政府釆购手续不完备不予办理。

第二十八条政策性补助到个人的专项资金必须遵照上级财政有关规定,本着讲求效率、科学合理、高效运行的方针,并在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基础上,认真履行各项审批程序以及划拨、使用、核对、发放手续,严禁弄虛作假。发放必须由业务主管局、镇(乡)负责登记造册,公开发放,签字盖章,张榜公布,资金直达个人账户(存折〗和农户。 第二十九条非建设性专项资金要建立完整的操作、监控体系,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操作程序与监督手段,完善管理办法,

形成一整套完整的项目档案资料,详细记录专项资金运行的过程和效 。

第五章基建工程项目管理

第三十条专项资金支出项目涉及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投资的,业务主管部门(包括建设业主单位〗应按照上级专门文件的要求、依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和•湖南省财政性基本建设投资审查监督办法‣、•湖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以及•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开展项目的融资、预、决算、招投标及工程施工费用开支控制、完工结算与投资评审等工作。未经招标的建设项目不得施工,财政拨款均以招投标等各项法定必须的完备手续予以办理,否则不予办理。

第三十一条专项资金中建设性工程项目实行谁主管谁负责。重大项目、重点工程及单项工程投资在3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照工程预算一律实行公开招投标,5万元以上工程、货物、劳务实行政府釆购,5万以下可通过协商比选。建性设性工程项目一律实行合同制、工程监理制和项目保证金制度。项目保证金不得低于工程预算的51财政、监察等相关部门要参与公开招投标工作。所有项目不能留下投资缺口,人为因素造成“半拉子工程”,或出现“豆腐渣”工程,严格追究业主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二条专项资金中建设性项目实行按工程进度拨付资金^有含同英籽辄定妫接含同执籽,但不得葚子本规定‡。工程项目预拨款不超过预算总额307。,工程开工后进度拨款不能超过807。,工程完工后经验收,凭验收质量等级或绩效考评等级预留57。一157。的质保金。

第三十三条工程项目单项设计变更需增加投资额的,金额在175元以上必须经建设单位(含指挥部)、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县财政部门等有关人员共同签证后,按程序报批。金额10万元以下,主管部门批复,金额10万元-30万元,报项目分管县导审批,30万元以上报县城建领导小组批准。凡10万元以上变更项目必须附有变更部分重新编制的工程预算方案。

第三十四条某建项目业主单位费用开玄标准实行总额控制„除上级有专门文件的规定标准外;)。管理费控制数是:20075以下不超过工程决算总额57。;200万-500万3乂;500万-1000万1.5乂;1000万-5000万不超过1.;5000万-1亿元不超过”/。;1亿-5亿不超过!).8乂;5亿以上的不超过0.57。。业务招待费不得超过管理费总额的107。,其它如工程设计、勘测、监理等工程直接、间接费用按财政部•建设单位财务管理规定‣标准执行。工程支出一律使用正规合法支出发票„应税行为须遵守税收的属地管理原则,不得在属地以外的税务机构缴税)方可在专项资金管理专户中报销。业主单位(包括各级政府协调指挥部〗内部管理人员经费的开支标准一律按现行财政部门文件规定执行,凡在原单位领取了部分工资的,业主单位只按政策规定发给未补足的部分工资、奖金和津、补贴等,奖金、津补贴、物资等发放无政策依据视为违规乱发,一律收缴。管理费超支部分政府按进行调控。

第六章项目调整、撤销与验收结算

第三十五条专项资金项目存续期限届满确需续期或在存续期间需要调罄使用范围和规模的,业务主管部门应以正式文件向县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变更申报表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县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应当会同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设立程序报请政府审批。已经政府批复的专项预算或项目计划,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不得擅自更改。

第三十六条县立顼目在存续期间内,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需撤销的,由业备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上报县政府审定。县属顼目的绩效达不到预期目标,并被审计部门在审计中发现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存在严重问题,县财政部门可以直接报请县政府撤销该项目。专项资金存续期限届满或被撤销的,业务主管部门和县财政部门必须做好专项资金的清理回收工作和其他必要的后续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建设项目完成后,应当及时皿并出具验收报告。主管部门、财政、项目实施单位、涉及乡村的应有镇、村等为法定验收成员单位,重点工程应邀请监察或审计为駿收成员。工程完工验收成员应当在验收报告上签字,拒绝在验收报告上签字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意见和理由。拒绝签字又不说明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验收报告内容。 第三十八条财政专项资金投入到行政事业单位形成的资产,要及时办理资产交付和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手续。基本建设项目竣

工结算必须取得财政投资评审报告后,财政部门才能办理竣工决算财务批复,批复后建设项目应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三十九条专项资金结佘,视不同情况釆取以下管理方法:对项目完成、项目撤销形成的净结佘,各部门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提出项目结佘安排使用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本单位综合预算管理。对结佘未提出申请而动用的单位经检查发现收缴财政。专项结佘在预算安排中应首先用于本部门的项目支出,并优先安排新增项目支出。项目当年执行但未完成,以及项目因故当年未执行需要推迟到下年执行而形成的专项结佘,可以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但不得自行改变资金用途。

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外,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通过大众媒体、政府公告、政府网站、部门专业网站等形式公开专项资金政策、管理、使用等有关情况。

第四十一条坚持一月一报告制度。每月终了各项目实施单位、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及时将专项专项资金使用进展情况及资金结佘状态向财政部门报表,涉及管理方面重大事项应随时向政府主要领导报告。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将上一专项资金计划的执行、公示情况和绩效自评向县政府报告,并抄送县监察、财政和审计部门。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应接受媒体、公众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业备主管部门应建立内部网上查询数据库,随时接受民众依法申请查询。必须为财政监督、审计、监察部门提供内部网上稽查便利。涉及政策性个人补贴资金,到农户的要公示到组,公示期不少于3天,村应建立发放清册,镇政府建立发放信息数据库,公示期结束后各有关部门都应随时接受民众依法申请查询。

第四十三条业务主管部门、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各项管理制度,实施内部监督。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对其管理的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实行联席会议制度’由监察局牵头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编制全县专项资金总的检查计划,研究解决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并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协调配合,互通信息。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出具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属于其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依法移送。受移送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将结果书面告知移送机关。 第四十六条专项资金执收单位、项目管理、使用单位(含各级指揮部)或受惠单位,在管理、使用、取得专项资金过程中,―有下列行为:

(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不符合条件申请给予受理的;

(二)出具虛假验收报告的;

(三)不按用款时间要求拨付专项资金的。

(四)以虛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专项资金;(五)截留、挪用(财政‡专项资金;

(六)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丨专项资金;

(七)擅自扩大专项资金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八)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九)疏于管理,严重失职,导致管理混乱造成损失和重大浪费的

(十)出现问题整改不力的第四十七条建立资金管理责任递究制度。对所有专项资金实行法人负责制,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要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督,对因工作不力、管理不严、出现任意变更项目和资金用途,挤占、挪用、滞留、贪污专项资金等行为,要视情节轻重,缓拨、停拨专项资金。同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单位负责人、项目责任人及相关人员依法进行处理。

第四十八条对专项资金管理中的违规单位和个人,经济上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渠道或收回财政部门外,将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并严格追究主要责任人的纪律责任和单位负责人的领导责任;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由县监察部门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反专项资金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五十条对财政专项资金遂步实行绩效评价制度。主管部门在完成项目的基础上,要自行组织实施对专项资金支出的效益分析,选择性地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第五十一条纳入财政部门绩效评价范围的专项资金,财政部门应当会同业务主管部门按要求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涉农专项资金管理,保障各类财政涉农资金安全,按照上级财政部门的安排部署,雅灰乡财政所工作人员利用两天时间,对全乡范围内的各类财政涉农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认真开展了自查工作,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 自查范围

此次自查范围为2009年、2010年、2011年三个年度财政涉农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重点核查危房改造资金、农业种粮补贴、退耕还林资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农低保和五保对象最低生活保障一次性临时价格补贴等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二、 存在问题

1、种粮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直补按省要求按时提供数据材料,由省直接发放到老百姓手中,仅有个别农户基础资料变更不及时变更,补贴资金发放不成功,造成补贴资金发放滞后。

2、危房改造资金和退耕还林资金也都实行一折通发放,对个别不按进度的完成的农户,按照县、乡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延迟对该户发放。

3、20

10、2011年农低保和五保对象最低生活保障一次性临时价格补贴资金年金按照上级要求通过邮政代付点已全部发放到各对象户手中。

4、2011年旱灾农民新型农合筹资补助资金按上级合医款筹资办法,我乡已将资金上交县合医局。

以上就是我乡开展财政涉农专项资金管理与使用的自查情况,对存在

的问题做了及时改正。通过此次自查,我们将进一步强化法律意识,提高管理水平,建立财政涉农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有效监督体系,确保财政涉农专项资金的安全使用。

备注:附雅灰乡财政涉农专项资金收支明细表后。

雅灰乡财政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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