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监管论文范文

2024-03-25

行业监管论文范文第1篇

摘 要:2008年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暴露了全球金融监管和金融体系的不足,《巴塞尔协议Ⅲ》应运而生。《巴塞尔协议Ⅲ》在《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基础上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资本要求,给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监管带来了新的挑战。本文从巴塞尔协议Ⅲ的资本监管改革入手,浅析其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关键词:资本监管改革、商业银行、政策建议

2010 年9月12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加强银行体系监管的改革方案,并于2010年11月12日经G20首尔峰会审议通过,即《巴塞尔协议Ⅲ》。这是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总结金融危机的经验教训后,提出的新一代全球银行业监管框架。从《巴塞尔协议Ⅰ》到《巴塞尔协议Ⅲ》,纵观巴塞尔协议的改革进程,尽管监管框架都有所调整,但是,资本监管始终处于银行风险监管框架中的核心地位。不论是1988年第一代协议中关于资本充足率的规定,还是第二代协议中将最低资本要求作为三大支柱之一,此次,第三代协议又对全球银行业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资本监管要求,作为金融危机后的直接产物,其目的在于提高全球银行资本的总体水平和质量,维护金融业的稳定和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发生。

一、《巴塞尔协议Ⅲ》的资本监管改革

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一些有着较高资本充足率的银行仍然面临倒闭风险,暴露出银行体系在危机中缓冲风险、维持正常运营等方面还存在诸多缺陷。因此,提高监管资本的质量、一致性和透明度成为了第三代协议最突出的任务。下面,我们来简单梳理一下《巴塞尔协议Ⅲ》在资本监管方面的改革:

1、完善资本定义。新的巴塞尔协议将资本分为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这两级资本均应是能够在持续经营下吸收损失的资本和在破产清算时吸收损失的资本,并且取消了二级资本的子类和专门用于吸收市场风险的三级资本。对于股份公司制的银行,一级资本的主要形式应为普通股和留存收益,并且对普通股设立了监管措施。而所有二级资本要满足的基本标准包括:受偿顺序次级于存款和一般债务,原始期限至少5年。

2、最低资本要求的提高。根据巴塞尔协议Ⅲ,普通股最低要求,即资本结构中吸收损失的最高要素,将从当前的2﹪提升至4.5﹪。一级资本金(包括普通股和其他符合要求的资本)比率将在同一时间从4﹪提升至6﹪。

3、资本留存缓冲。巴塞尔协议Ⅲ引入了2.5﹪的资本留存缓冲,由扣除递延税项及其他项目后的普通股权益组成,这一留存缓冲的目的在于确保银行持有缓冲资金用于在金融和经济危机时期“吸收”损失。

4、逆周期缓冲资本。所谓逆周期资本监管是指监管当局在经济上升期提高对银行资本的要求,增加超额资本储备,在总体信贷投放过量时加强对银行部门保护,避免系统性风险的积累。巴塞尔委员会提出了区间为 0—2.5﹪的逆周期资本缓冲框架,具体可以按各国的具体情况来实施。

5、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附加资本。对系统重要性银行提出1﹪的附加资本要求,降低“大而不能倒”带来的道德风险。同时,巴塞尔委员会与金融稳定局正在研究一项针对具有“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综合方案。

6、杠杆率。由于本轮危机的重要原因之一是银行体系表内外杠杆率的过度累积,因而巴塞尔委员会引进杠杆率作为新资本协议风险资本框架的补充措施。2010年7月,各国银行业监管部门和中央银行高级代表集团达成一致,将在并行期按照 3﹪的最低一级资本杠杆率进行测试。

表1 巴Ⅱ和巴Ⅲ关于资本充足率指标的对比 单位:﹪

二、资本监管改革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

我国本来处于《巴塞尔协议Ⅱ》各项目标的完成中,《巴塞尔协议Ⅲ》的提出给了我国与国际银行并行的机会,而协议Ⅲ中的资本监管目标也对我国商业银行产生了深远影响。

1、最低资本要求对银行的长期影响显著。2011年末,我国商业银行整体加权平均资本充足率12.71﹪,同比上升0.55个百分点,390家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水平全部超过8﹪。从短期来看,资本管理办法对我国银行影响不大;但是从长期来看,由于我国以间接融资为主,经济增长带动信贷需求增加,银行不可避免将面临增资需求,因此未来我国商业银行将面临强资本约束。

2、资本缓冲要求挤压了银行的盈利空间。我国商业银行主要还是依靠利差来盈利,若建立2.5﹪的资本留存缓冲和0-2.5﹪的逆周期缓冲资本,将使银行不得不准备更多的资金,造成资金闲置,减少银行信贷规模,并最终阻碍经济的发展。虽然普通股权益拥有最强的吸收风险损失的能力,但是其高成本的特点将使得在统一监管标准下的中国银行业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

3、杠杆率指标的引入对商业银行的影响。短期来看,杠杆率指标对我国商业银行整体影响不大;但是,随着经济增长带来的贷款需求的增长,以及近几年银行表外业务的快速发展,未来商业银行在杠杆率指标方面仍将面临较大压力。

4、促进银行经营模式的转变。《巴塞尔协议Ⅲ》对资本监管的改革不仅反映在资本的数量上,也反映在对资本质量的严格要求。这使得商业银行在提高资金准备的同时,对其盈利模式和资产的风险结构进行相应的调整。

三、政策建议

国际金融环境的新变化对于中国来说,是机遇也是挑战,我们应该深入分析国际金融监管规则的演变趋势,立足中国的金融市场现实状况,清醒把握中国银行业监管与欧美银行的差距,将中国特色的银行业经营模式充分体现到国际监管准则中。

1、加强资本管理。针对《巴塞尔协议Ⅲ》的推出,各商业银行应根据本行业务发展的特色,提前制定策略和目标。要建立起健全风险和资产负债管理体系,树立资本约束的经营发展理念,可以考虑设定一个由专人负责并且由董事会参与的资本管理机构,定期审核全行资本消耗、资本预算完成等情况,做好记录,并且对于异常情况及时予以回馈,还要加大对专业人才的培养。

2、对表内资产业务结构进行调整,加大表外产品创新力度,扩充资本补充渠道,保证资本供给充足。商业银行在保持中大型客户贷款需求的同时,应该加大力度发展低资本消耗型产品,如大力发展中小企业贷款等。还要积极推动金融产品创新,特别是信贷业务创新,如通过资产证券化等方式消化企业贷款需求,以求不占用或少占用银行的资本,保证资本来源的安全。

3、转变经营模式。商业银行应该使其业务多样化,如发展中间业务,降低盈利模式对资本的依赖,并且建立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模式,发展零售业务,提高资本利用效率。还要提高信息数据的质量、提高系统整合度,积累数据,跟踪客户信息,搭建信息分析系统,消除我国商业银行推进资本监管中内部评级法形成的阻碍。

参考文献

[1] 巴曙松,金玲玲. 《巴塞尔协议Ⅲ》下的资本监管进程及其影响.西部论丛,2010,(10):50-53.

[2] 任宏之,武晋文.巴塞尔Ⅲ协议的完善及其对我国银行业发展的指导作用,理论与实践,2010,(12):31-32

[3] 巴塞尔委员会.增强银行体系稳定性(征求意见稿)

行业监管论文范文第2篇

摘要:以银行业为代表的金融行业不断创新及发展,促使金融大环境同样发生相应的改变,传统的微观审慎监管已无法规避商业银行经营所面临的各种风险。研究发现,我国商业银行在宏观审慎监管方面,面临着监管主体相互对立导致运行效率低、监管机构之间协调机制尚不完善和监管机构间信息共享机制不健全等问题。文章从构建明确的宏观审慎监管主体、健全宏观审慎监管法律制度框架、构建宏观审慎监管的问责机制等方面进行分析,完善我国商业银行宏观审慎监管。

关键词:宏观;审慎监管;法律

金融行业的不断发展使得我国各级政府部门愈加关注金融监管问题,为了规范行业体系,2017~2018年,我国先后设立了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和银保监会两大监管组织。这两者的成立标志着我国新监管体系的初步建成。中国人民银行为我国央行,在我国金融体系中位于首位,对我国各金融机构进行宏观监管,在央行的管控下,能有效地化解各金融机构面临的风险,从而保障行业顺利运行。因此,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银保监会应与中国人民银行相互协作,推动我国金融行业信息共享,在合理的宏观审慎监管基础下,形成共赢的合作局面,最终打造适合我国国情的金融产业。

一、我国商业银行宏观审慎监管的必要性

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发展具体表现为金融行業的不断开拓与创新。金融体系的革新有助于增强金融业生命力的同时,同样不可避免会面临一系列风险。金融行业体系的宏观改革具体表现在各项服务与职能的创新。宏观审慎监管要着眼于对金融行业整体系统所面临的各项风险进行防范,如此不仅有助于对商业银行混业经营进行监督管理,同样有助于整个金融行业体系往规范化、可持续化方向发展。

从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市场化革新的趋势来看,微观审慎监管虽然可避免单个金融机构倒闭的问题,但无法规避整个金融市场所面临的系统性的问题及风险。微观审慎监管只注重对单个金融机构倒闭问题进行防范,而忽视了金融机构倒闭对实体经济产生的影响。因此,微观审慎监管体系会抑制市场自由调配的力度,造成资源分配的错误。宏观审慎简单来说,是由上级对下级进行监管,在分析行业环境的基础上进行风险预测,并由此制定相关应对措施,从而在根源上减少银行面临的危机,抑制风险扩散。因此,宏观审慎与微观审慎相比,有着预知防范的作用,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更加高效。由此可见,创建宏观审慎监管体系与制定专项保护措施的重要性,不仅可规避商业银行混业经营所面临的各种问题及风险,还可大大降低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发生的概率,从而使存款人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同样使得金融行业整体得到稳固。

银行是金融体系的重要分支,我国现有银行网点多达数十万。每个银行在当地都被看成独立的个体,其实银行之间的资金流动与周转十分紧密,往往一个银行的风险化解需要其他银行的共同协作。同样,如果单独一家银行出现严重的运营风险或漏洞,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其他银行的正常运作。微观审慎在监管过程中,仅关注单独个体的行为,仅解决单个银行面临的问题,而宏观审慎则是将整个银行业视为合作网络,从长远的角度看待整个行业的风险。如今市场的变化对利率产生较大影响,随着商业银行规避风险能力的减弱,加大了系统性风险发生的概率,因此,提高了宏观审慎监管体系创建的标准及要求。除此之外,要加强法律的制约与保障力度,以便宏观审慎监管体系的落实与推进,对于监督管理的范畴与协作体系要通过法律法规来予以确立和规范,由此来平衡各个监督管理部门的权力分配,避免互相争权现象的发生。

二、我国商业银行宏观审慎监管面临的问题

(一)监管主体缺乏协调导致运行效率低

我国金融行业主要监管主体为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就目前来看,现有监管体系之间缺乏协调,对于风险的预测与防范往往从单个个体出发,而忽视行业整体环境,此举不利于宏观审慎的实施。尽管我国政府针对此系列问题颁布了相关政策,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由于各部门之间管理不协调,缺乏合作,最终问题频发。最为突出的是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监管主体权责不统一。银行的实际权力掌握者是总行,而责任实行者则是分行,也就是说银行运行制度、政策规范等都由总行统一制定,下属分行严格按照总行要求进行运作。同时,分行没有实际决定权,对于银行事务的决议需要上报至总行,只有通过总行的层层审批才能进一步采取行动。因此往往会导致分行在上交等待审批的过程中失去最佳行动时机,最终导致经济损失。另一方面,分业监管存在盲区。我国现行监管体系为分业监管,根据金融业主体类型或经营范围进行监管,这一形式能大大减少监管重复工作,提升效率。但与此同时,大多监管机构都是独立运行,仅关注眼下工作,而忽视行业间的合作,最终导致共同监管的部分出现无人监管或重复监管的情况。一旦被发现,既不能解决行业问题,同时还会加剧业内矛盾。

(二)监管机构间信息共享机制不健全

目前,银行业监管信息共享体系不完善,一方面会致使监督管理的准则发生变化,一旦出现监管对象施加压力的情况,监督管理部门就会迫于压力,对监管标准进行不合理的降低,从而诱发一系列风险。另一方面,会形成重复性、空缺性监管的局面,不仅大大降低监管的有效力与执行力,还激发了被监管部门的排斥行为。目前,对金融行业的监管工作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及保监会等负责,虽然各个组织都认真履行着监管责任,但其相互之间鲜少联系,配合紧密度较差。同时,监管机构的工作职责并非只是找出问题,其关键在于及时处理所发现的问题,严防商业银行滋生不合理的经营理念,尽量杜绝经营、管理风险的发生。正因目前缺乏相关完善的沟通体系,因此那些未明确划分管理权限的区域,会出现监管方面的欠缺与不足。目前我国在监管协调机制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尚未建立专门负责协调监管的部门,同样缺少专门汇总各项信息的方式与渠道,现有的协调机制未能全面解析我国金融业汇总的所有信息,而且不具备法律的强制性与有效性。同时,少了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使其缺少权威性与公众认可度。

(三)政府干预宏观审慎监管不合理

政府通过行政手段对宏观审慎进行监管,表面上可及时防范风险的发生,实际上市场的风险性依然会呈现递增的趋势。譬如,国家使用行政干预措施对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进行收购,表面看来可优化其资产运营困境,实际上并未从源头杜绝国有商业银行贷款制度的种种问题,而且会导致不公平竞争等情况的发生。由于不同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不等,我国与西方国家的系统性风险存在显著差异,因此对其的重视程度必将有所不同。相较于中国,西方国家在此领域起步更早,其体系架构更为健全,重视程度自然更高,然而目前中国金融体系的发展仍处于相对较低水平,管理者并未足够意识到系统性风险的重要性,对其监管力度有所不足。第一,从理念角度分析,我国政府更多将目光放在避免真正爆发风险上,这就导致对特殊产权制度下银行金融机构现行的关注力度有所缺乏,同时政府机关自身并未针对金融行业下问题资产、重组等风险危机构建专门的防控机制。第二,在真正进行风险防范时,我国政府往往忽视了预警的作用,仅重视评估,进而导致不良资产积累等情况发生。并且随着时间的不断推移,其隐藏风险越来越大,管控难度也越来越高。由此可见,政府通过行政手段对宏观审慎监管形成的不合理性监管,不仅未能降低系统性风险概率,反而会导致商业银行道德风险的发生。

三、完善我国商业银行宏观审慎监管系统的措施

(一)构建明确的宏观审慎监管主体

在我國,央行是金融业宏观审慎的主体。事实表明,货币政策的独立与否能在很大程度上反应央行的监管角色。也就是说,货币政策越独立,央行宏观审慎越容易。因此,央行作为我国宏观审慎的关键部门与我国现有金融体系相契合。宏观审慎部门要对行业变化做实时跟踪,积极应变,央行要根据社会信贷情况作出政策调整,以保证信贷供给平衡。其次,同作为宏观审慎部门,央行与银保监会应达成友好合作关系,在监管过程中相互补充,不断完善。与此同时,宏观审慎还应与微观审慎有机结合,从而保障监管机制平稳运行。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金融体系的领头羊,需要统筹管理我国金融体系的各分支指标。各宏观审慎部门应格外重视逆周期调控问题,将潜在风险隔绝于未然。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区域联盟,欧盟为宏观审慎监管的施行设立了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但此委员会只注重合作国的平均水平,即便部分国家表现不佳,但当所显示的平均指标是合格的,那么则认为监管是有效的。显然,这一管理体系是合理的。所以,宏观审慎监管应该以国家为单位展开,根据各自国情设立最符合现实的监管指标,才能获得积极的效果。因此,各国的宏观审慎指标应该经过金融业实际考察之后得出,而严禁照搬照抄。

(二)健全宏观审慎监管法律制度框架

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都成为了目前对金融业监督管理中不可或缺的监管方式,两者既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但彼此之间同样有所区别。因此,要从法律的角度将宏观审慎监管体系进行明确划分,使其监管目标与具体职能更加明朗。同时,细化宏观审慎监管体系中具体监督管理的对象、监管方式及职能权限等方面的问题。由于我国当前在宏观审慎监管体系中的指标规定上仍未成熟,因此,暂时无法达到量化指标的要求,但可先通过指标的定型化来弥补这一问题。综上所述,宏观审慎监管的法治化与规范化为必然之举。

此外,对央行与其他金融监管部门的信息披露制度要加以确定。首先,央行的季度与年终总结报告中,要明确将货币政策的执行状况通报给各大金融监管部门,各大金融监管部门同样要每月定期向央行汇报金融监管的相关执行情况。其次,央行与各大金融监管部门要遵循信息披露制度的时效性、真实性与完整性。最后,央行身为抵御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最终贷款人,其地位同样至关重要。因此,央行无论何时都不能过分庇护缺乏清偿力而即将倒闭的银行,且无论该银行规模大小。因为过分维护会滋长各大银行的金融冒险行为,久而久之对最终贷款人的需求会越来越大。最终贷款人的职责并非阻止银行倒闭,而在于规避金融传染,如果出现一家银行发生倒闭的情况,最终贷款人要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倒闭之风影响到其他经营状况运行良好的银行。央行要正确履行其应尽的职责,做好对借款人事前的信用分析报告,以及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假设央行没有履行好监督管理这项职责,会导致信息与权力的不对等,最终将会面临道德风险,无法抵御一系列银行危机。

(三)构建宏观审慎监管的问责机制

宏观审慎监管机制中要设立相应的绩效考核准则,使负责监管的人员行为更具规范化、制度化,从而提高监管的执行力,加深履职的使命感。绩效考核准则的制定,应结合监督管理主体等因素进行综合的考量。然而,我国制定与宏观审慎监管相关的法律法规之时,不仅要注重对监管人员工作积极性的鼓励,还要明确法律问责制度的执行标准,从而使得整个监管体系更为完善化与具体化。设立宏观审慎监管的问责机制,其根本目的不在于控制银行的监管者,而在于鞭策银行监管者在法律的规范与约束下,更好地履行监督管理的工作。首先,要确保真实性与透明度。其次,要考核监管主体的目标完成情况,以及监管工作的履行程度。目前,我国的宏观审慎监管问责机制尚未完善,暂由国务院负责实施该问责机制,即国务院作为问责的主体。然而,我国仍需强化立法与司法问责法律中的各项条款内容,使问责制度与判定标准有法可依,有据可循。除此之外,被监管者同样可成为问责的主体,可起到对监管机构反向监管与督促的作用。

(四)建立完善的存款保险法律制度

通过建立健全存款保险法律规章制度体系,以保障存款人的权益不受损。设立专门负责存款保险的部门,商业银行与各大金融机构按照规章要求上交保险的费用。同时,设立专门的保险基金,应对金融机构出现欠债或者破产的风险。建立存款保险方面的法律制度体系,不仅可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还可有效防范各类金融风险,维持良好的金融秩序与环境。

建立健全存款保险法律制度体系,要执行好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要完善基金管理主体前期规范化管理的相应措施,通过宏观审慎监管中针对风险问题的干预手段,来对银行混业经营业务进行划分,从而达到前期规范化与制度化的目的。其次,建立完备的风险应对机制,强化有效协作。当前,我国现有的与存款保险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存款基金方面的风险应对措施都过于简单化,而且对措施具体的执行方式同样没有进行详细的规定。因此,有必要做好法律制度的具体完善工作。最后,要做好宏观审慎监管体制与存款保险制度的协调工作,存款保险基金的管理主体为宏观审慎监管主体的其中一员,要设立专门的协调方法,来确保信息可及时、有效地沟通。与此同时,微观审慎主体同样要积极向宏观审慎主体提出宝贵的意见与建议。

(五)构建层次清晰的系统性风险处置机制

商业银行主要的运作模式是将储户储蓄的定期或活期存款作为贷款金,再通过向组织或个人发放贷款获得经济收益。但是目前来看,我国商业银行缺乏对于储户的规范管理,甚至会导致顾客的流失,给银行带来长期运行风险。商业银行在管理过程中,要加强内部风险管控,做到提前预知并化解潜在风险。对于内部工作人员,各商业银行应对其安排定期培训,在提升专业能力的同时,也获取留住顾客的技能。作为管理人员要对银行内部运行负责,将监管工作贯彻到日常管理的方方面面,从而杜绝不合理现象的产生。

除了银行本身的努力之外,政府也要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鼓励其他类型的金融机构加入到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中去,多方位保障我国商业银行的平稳运行。与此同时,央行、银保监会要达成合作关系,共同预测并应对现存及潜在的风险,为金融业顺利发展提供基础。

从目前我国金融行业发展状况来看,会产生风险的原因有关联交易、高杠杆率及影子银行等。因此,面对难以根治的银行风险,首先要从银行本身的运行管理机制入手,及时注意货币政策与监管体系的变更,为风险防范与管理做准备。第一,现行金融体系中不规范行为常有,对此进行宏观审慎有利于资产的灵活配置,进而减弱风险危害。第二,商业银行各部门应该与地方政府相协调,从而保障银行能最大程度地享有政策优势,化解资金风险。纵观整个国际金融市场,每当金融风险侵袭时,政府的宏观调控能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于商业银行的宏观审慎监管应该是多方面多部门共同协同的结果。

参考文献:

[1]王千红,陈伯威.宏观审慎政策工具协同下影子银行对货币政策有效性的影响[J].金融理论探索,2021(01):3-16.

[2]蓝天.货币政策与宏观审慎政策的协调——基于影子银行治理的视角[J].上海金融,2020(10):2-11.

[3]瞿凌云,许文立,钱国军.宏观审慎框架下通道套利监管的有效性研究——基于动态隨机一般均衡模型(DSGE)的分析[J].金融经济学研究,2019(05):10-22.

[4]武鹏.宏观审慎管理工具:分类梳理、功能比较和国际经验[J].财会月刊,2019(06):136-143.

(作者单位:海南大学)

行业监管论文范文第3篇

2012年交通运输等有关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重点工作安排

一、加强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综合治理,着力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和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1.会同公安、交通等部门深入开展道路运输安全综合治理。大力宣传贯彻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十二五”规划》,研究制订全面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政策措施;以“道路客运安全年”为有效载体,以长途客车、旅游客车、卧铺客车和县级客运企业为重点,深入开展道路客运安全专项整治;进一步加强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深入开展道路安全设施生命防护工程;继续以客货运车辆为重点,开展集中整治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违法行为的“三超一疲劳”专项行动。

2.会同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深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深入开展以起重机、脚手架等施工设施设备安全隐患为重点的排查治理,加强对在建工程涉及的深基坑、高大模板、脚手架、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等施工部位和环节的重点整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防范坍塌等事故发生;规范工程承包行为,严厉打击违法分包、转包,以及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证书等非法从事建筑活动的行为。

3.指导协调公安等部门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大力实施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建立“清剿火患”的长效机制;以高层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三合一”场所及城中村、城乡结合部为重点,集中整治重大火灾隐患。

4.会同铁道部门深入开展高铁安全专项整治。结合“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和高铁安全大检查报告中提出的整改建议,开展以信号设备研发、上道,机车车辆维修,高铁防雷防震,行车调度、电务、工务人员按章操作,职工安全培训教育,高铁运行环境隐患,以及铁路运输企业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等为重点的高铁安全专项整治。

5.会同交通运输部门深入开展渡口渡船专项整治。严厉打击“三无”渡船和渡船超载、混载等严重违法行为,全面落实渡船安全航行责任制,切实消除影响渡运安全的各种隐患,健全完善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二、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着力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6.推进道路运输客运企业标准化建设。会同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出台道路旅客运输

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督促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客运安全。

7.推进水上运输企业体系审核标准化建设。积极配合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建立健全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制度,督促航运公司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完善安全条件,保障船舶安全。

8.推进铁路运输企业标准化作业建设。会同铁道部通过实行管理制度标准化、人员配备标准化、现场管理标准化、过程控制标准化,全面提高铁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9.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指导协调建设、交通、铁路、水利、电力等部门,依据有关安全标准,对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评估和分级考核,督促企业加强施工现场安全过程控制。

10.推进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指导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国防科工局开展军工船舶、民用船舶、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标准化,在制定相关标准的基础上,研究制定相应的实施意见和评审办法,推进船舶制造行业加强安全基础能力建设和程序化管理。

11.推进电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会同电监会督促指导电力企业全面开展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培育一批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二级、三级发电企业。

三、加强动态监控系统的安装应用,着力提高科技保障安全的能力

12.强化道路交通动态监控系统的应用工作。会同交通运输部、公安部联合制定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管理办法,督促运输企业切实用好动态监控系统。力争到2012年底动态监控终端完好率达到85%,在线率达到80%。

13.进一步推进渔船安装防碰撞自动识别系统。海洋运输船舶和60马力以上机动渔船在2012年底前安装防碰撞自动识别系统的比例分别达到80%和50%。

14.加快推进大型起重机械安全监控系统的安装应用工作。会同质检总局加大试点推广运用力度,研究制定推广使用的政策措施。

四、加强平安创建工作,着力强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

15.深入开展“平安畅通县市”创建工作。会同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研究制定2012部级平安畅通县市评价检查工作方案,对平安畅通县市进行验收。

16.深入开展“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市)创建活动。支持配合农业部继续开展创建“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市)活动,计划对100个平安农机示范县进行检查验收。

17.深入开展“平安渔业示范县”创建活动。联合农业部继续推动各地区将渔业安全生产考核指标纳入政府工作考核内容,在重点渔业乡镇设置负责渔业安全管理的工作机构,全面落实安全责任制。

五、加强事故查处和挂牌督办,着力用事故教训推动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

18.更加注重建立健全挂牌督办工作机制。及时总结交流各地经验,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和程序,研究建立“现场联合督导、统筹协调调查、联合通报警示、重点约谈检查、跟踪整改落实”的督办工作机制。

19.更加注重事故挂牌督办的效果,充分发挥综合监管的作用,进一步提高时效性和严肃性。进一步严查事故、严格追究、严肃问责,及时公布事故查处结果。

行业监管论文范文第4篇

1 化工行业安全监管重要性

对于安全管理来说, 其指的是运用现代安全管理原理、方法和手段, 分析和研究各种不安全因素, 从技术上、组织上和管理上采取有力的措施, 解决和消除各种不安全因素, 防止事故的发生[2]。对于化工企业来说, 由于其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着诸多安全生产隐患, 加强安全管理尤为重要。

一方面, 加强化工企业安全管理, 对于确保化工企业员工生命安全, 维护化工企业员工切身利益具有重要影响。不但要加强化工企业整体的安全生产规范管理, 而且要提升企业全体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以营造“关注安全、关爱生命、关心底层、关怀大众”的工作环境。

另一方面, 加强化工企业安全管理, 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化工企业作为社会发展的重要元素组成, 其生产安全稳定运行, 对于社会秩序维护、经济效益实现等具有显著影响。确保化工企业安全生产, 避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可以有效的降低由于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一系列社会矛盾问题, 有利于社会安定团结。

此外, 加强化工企业安全管理, 有利于化工企业自身和谐稳定安全生产环境的创造, 对于化工企业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具有重要意义。通过降低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有利于化工企业社会经济效益的提升, 对于确保化工企业自身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2 化工行业安全监管现状问题

尽管, 国家相关部门和企业自身不断加强安全管理力度, 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在整体上化工行业安全监管仍存在着诸多问题, 具体有:

首先, 安全生产认识不到位。企业比较重视经济效益发展, 而忽略安全生产, 安全意识淡薄, 整体安全投入不足, 安全生产隐患难以消除, 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因素。

其次, 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不到位。由于人员流动性较大, 企业未严格落实从业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 大部分以厂级安全教育为主, 未进行车间和岗位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尤其是岗位操作规程的培训未严格落实。

第三, 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一是企业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二是企业未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导致相关制度相同虚设。

第四, 从业人员文化素质整体偏低。由于大部分化工生产企业环境不好, 导致企业招聘的从业人员文化素质整体偏低, 生产操作过程容易根据经验判断, 习惯性违章作业, 易造成生产安全事故。

3 化工行业安全监管改进对策

针对当前化工行业安全监管现状问题, 为提升化工行业安全监管质量与效率, 可采取以下几方面对策:

3.1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 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 增强企业的安全生产意识。同时, 国家应对加大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给予鼓励和支持, 尽可能实现机械化换人, 自动化减人, 提高企业的本质安全水平。

3.2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督促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做到“五落实五到位”。一是企业必须落实“党政同责”要求;二是必须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三是必须落实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 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 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主任;四是必须落实安全管理力量, 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配齐配强注册安全工程师等专业安全管理人员;五是必须落实安全生产报告制度, 定期向董事会、业绩考核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并向社会公示;六是企业必须做到安全责任到位, 企业要保障生产经营建设活动安全进行, 必须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管理制度、生产经营设施设备、人员素质、采用的工艺技术等方面达到相应的要求, 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 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企业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 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 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七是安全投入到位, 保证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八是安全培训到位, 落实好企业“三级”安全教育培训, 并制定相应的考核激励机制, 鼓励管理人员及全体职工积极自觉学习相关的业务知识;九是安全管理到位, 层层安全管理协议, 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十是应急救援到位, 企业应配齐相关应急处置人员及设施设备, 确保企业应急救援工作能够快速有序的进行。

4 结语

总而言之, 化工行业安全问题已成为新时期影响社会公共安全、环境安全甚至国家安全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 应充分结合化工企业生产经营实际特点, 采取积极有效的对策, 提升企业、员工安全防护意识, 确保化工行业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 国内化工行业发展规模日渐扩大, 与此同时由其引发的环境安全、社会安全、公共安全等事故数量也日益增多, 引起了社会和人们的广泛关注。基于此, 国家加强了化工行业安全监管力度, 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仍存在着诸多问题有待改进。本文在介绍化工行业安全监管重要性基础上, 就当前其存在着的安全监管问题进行了分析, 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化工行业,安全监管,问题,对策

参考文献

[1] 郭凯黎, 化工行业安全监管问题研究[J].科技论坛, 90.

行业监管论文范文第5篇

一、我国银行监管统计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

银行监管统计涉及多个方面, 需要进行全面的部署, 但当前的监管统计体系当中仍然存在着一定的漏洞, 影响到了监管统计工作的整体效果。

一是在监管统计工作中相关的监管统计指标建设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对于银行监管统计而言, 统计指标的建设尤为重要。当前, 我国银行监管统计中部分监管统计指标针对性不够, 难以和银行业监管的实际紧密结合, 从而导致监管统计数据的质量受到影响。同时, 现有的指标体系更新也不够及时, 难以对于现在快速发展的银行业实现全面的覆盖, 指标体系存在一定的漏洞, 使得监管统计的效果大打折扣。

二是监管统计工作中信息共享不畅, 协调机制不完善。在银行业监管统计中, 不同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沟通协调是必不可少的, 如何构建一个高效的信息共享及沟通协调机制是进一步提高监管统计工作成效的关键之一。现阶段, 监管统计信息向上报送主要是由银行机构来负责, 而报送数据的收集、发布以及分发等则是由银行监管机构的统计部门来具体承担。在这个过程中, 还存在着经济信息资料的收集渠道不够通畅, 现场监管信息的回流面临一定的困难等问题, 影响到了监管统计信息的共享以及协调。

三是监测预警机制不够健全。在我国银行业的监管当中, 监测预警是监管统计工作所要发挥的作用之一。然而, 在监测预警机制构建的过程中还存在着监测指标不够明确, 监测预警程序存在漏洞, 从而影响到监测预警机制效果的发挥。

二、监管统计的职能得不到充分发挥

在我国的银行业监管中, 监管统计承担着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以及经营管理数据的采集, 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管理、经营总体状况及合规情况的分析, 通过对其经营情况展开评价以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 从而为现场监管提供支撑的职能。但是, 在实际的监管统计工作中, 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监管统计的这一职能难以充分发挥出来。

首先, 采集的监管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影响到其职能的发挥。在实际的工作中, 由于统计与会计制度的衔接不够紧密, 而且针对同一个指标不同的金融机构的归并口径也没能完全统一起来。这会导致汇总起来的监管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受到影响, 从而影响到监管统计职能的实现。

其次, 对于采集到的监管统计数据分析不到位影响到其职能的实现。在银行业监管统计的过程中, 由于监管数据的整理、监管统计指标的分析、金融机构风险水平的早期识别以及其发展趋势的预测力度不够, 使得监管统计难以为银行业的监管提供更加精准的监管建议。

最后, 监管统计信息披露的实时性低影响到其职能的实现。在监管统计中及时地进行银行经营情况等相关信息的披露可以充分借助于公众监督的作用来进行银行业的监管。但是, 当前部分地市监管分局在银行业监管统计信息的披露上还无法保障其实时性与实效性, 导致投资人、存款人或者客户难以及时掌握银行的相关信息, 造成了信息的不对称, 影响到了对于银行业的监督。

三、监管统计人才队伍建设的建设存在问题

银行业的监管最终需要由人来具体落实, 一只高素质的人才队伍对于提高监管统计水平意义重大。由于我国的银行业监管统计开展的时间比较晚, 在人才的培养上起步也要比其他传统的业务晚, 监管统计人才的积累不足。现有的从业人员中还存在着业务知识不够扎实, 技能更新提高慢的问题。尤其是在地市一级, 高素质专业的匮乏要更加严重。一方面, 同时熟悉银行监管实务与监管统计业务的复合型统计人才紧缺, 难以满足金融监管的需要, 银监会监管工作的进展受到影响。另一方面, 缺少掌握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化的数据分析和挖掘技能的监管统计人才, 影响到了监管统计工作的信息化建设效果, 难以满足当今监管统计工作的需要, 监管分析的质量难以有效提高。

四、结语

综上所述, 虽然我国银行业监管统计经过一段时间的积累后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我国银行业的健康发展。但是, 在新的时代背景和行业规范背景下, 原有的银行业监管统计体系已经与当下的银行业之间存在着一定程度的脱节, 许多问题被暴露了出来。立足于当下我国银行业的现实, 完善现有的银行业监管统计体系是我国银行监管统计工作中一项急需完成的重要工作。

摘要:本文主要探讨了行业规范化背景下我国银行业监管统计的相关问题。文章首先从监管统计指标建设、信息共享和协调机制以及监测预警机制三个方面分析了我国银行监管统计体系存在的问题;然后从监管统计数据的准确性、数据分析不到位及监管统计信息披露的实时性三个方面分析了监管统计的职能的发挥中存在的问题;最后探讨了监管统计人才队伍建设的建设存在问题。

关键词:行业规范,银行,监管统计

参考文献

[1] 任芸.中国银行业监管问题研究[J].淮海工学院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12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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