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职称论文范文

2023-03-27

国企职称论文范文第1篇

【摘要】合同管理是我国合同制度中特有的管理内容,现代国企合同管理问题已经不仅仅是针对于合同制定前期的管理问题了,目前合同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多数是由于签订双方签订的过程过于急躁,许多细节问题不能事先得到有效处理,导致在合同执行后期出现许多影响合同进度的风险因素。本文主要就现代国企合同管理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简要分析,并有针对性的提出国企合同管理制度优化措施。

【关键词】合同管理;制度;完善;优化性;措施

一、国企合同管理现状分析(一)合同管理程序运行不到位

从合同的本质角度分析,它属于两个或多个当事人之间通过协调经济利益而签订的协议,其在市场经济中是商品交换的法律体现。而由于现阶段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中,企业在签订合同时没有以全面掌握合同内容为基础而签订合同,这就造成了合同签订过程中出现多种问题,进而影响到市场交易的顺利进行。就我国国企合同的签订过程分析,由于我国的合同管理程序仍采用传统模式下的简化管理程序,这就导致了国企的合同管理体制无法与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形成协调统一的关系,进而影响到国企在市场交易过程中合同的有效性。当下国企在采用简化的合同管理程序过程中,过于注重员工考核过程中的收益金额,而忽略了员工业绩考核对企业运营的重要性,这就导致了国企中的合同管理部门在工作过程中无法以合同的有效管理为导向,使得企业合同管理中的漏洞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填补。此外,国企中的管理阶层在工作开展过程中,过分强调工期和效率的限制,这导致了国企事务管理部门对过程性指标的进一步弱化,进而影响到国企合同管理程序的正常运行。(二)合同管理制度缺失

在企业运营过程中,企业合同的有效管理是企业在市场经济中运营发展的重要基础,因此注重企业合同管理的具体化和精细化是避免合同管理问题的有效途径。而在现实企业的合同管理过程中,企业合同管理体制的缺失使得在合同管理过程中,合同管理机制中的具体事务无法得到有效落实,进而导致企业在市场交易中无法采取针对性的运营措施,进而影响到企业的运营效益。现阶段我国企业中合同管理制度的缺失还表现在企业无法以合同为依据对其运营发展进行宏观调控。由于当下我国企业的合同管理者综合素质水平较低,无法准确把握合同管理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导致了企业在交易时无法对合同的关键环节进行识别与处理,进而使得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容易顾此失彼,影响到企业在市场交易中的收益。此外,我国企业合同管理体制的确实还表现在合同责任制中,由于合同管理制度没有落实合同管理者责任制度,导致合同管理者在工作中无法做到全身心的投入,使其不愿在合同管理过程中对管理方式进行优化探究,这便使得合同管理制度中的漏洞得以进一步扩大,导致企业在市场运营过程中面临合同管理缺失带来的交易风险。二、国企合同管理制度优化措施(一)建立和完善国企合同管理的各项制度

建立和完善国企合同管理的各项制度,首先要完善企业合同管理岗位责任制度,该制度是国企合同管理中的一项基本内容。建立企业合同管理岗位责任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对于合同管理的主要机构和机构内的工作人员的日常工作明确其责任,建立完整清晰的权责利关系,监督合同管理人员认真完成工作范围内的管理工作,并且可以建立员工年度考核相关的评定指标。再者要建立合同管理人员的资格认证制度,对企业合同管理人员要定期进行专业培训,必须要保证每位合同管理人员都要有企业法律顾问证书或者是管理资格认证,通过严格的资格管理制度不断提高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二)强化企业合同管理法律知识的宣传力度

强化企业合同管理法律知识的宣传力度,能够不断提高企业管理者与员工的合同意识以及法制观念。在企业合同的制定以及实际落实过程中,不仅要保证企业的管理层与营销人员能够参与,还要保证企业全体员工能够了解相关内容,企业要经常组织企业员工进行合同法的相关知识学习,从上到下整体提高企业内部员工的合同管理法治意识,只有员工的合同法律观念提高了,才能保证在日常生产过程的经营活动能够按照合同内容完全落实,提高合同的法律效益和管理作用。(三)设立专门合同执行机构

签订合同是企业建立民事关系的主要途径,合同本身是一种具有法律效益的文件,签订合同的行为本身就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从这个角度讲合同管理已经超出了企业自身的管理权限,合同管理中要涉及大量的法律问题,因此企业要建立专门的管理队伍从法律的角度来保证合同管理在合法的范围内,专业的合同执行和管理队伍能够有效降低合同的运行风险,更好的实现对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四)企业领导要提高重视

企业管理层要将合同管理纳入企业日常经营管理工作中的决策日程。随着我国科学发展观的逐步落实,国企也在逐渐向着科学化管理方向进行发展,做好企业经营管理受很多方面的影响,其中合同管理工作是非常重要的一项,企业管理人员要将企业管理纳入领导决策的范围内,及时的总结管理过程中的经验,不断调整企业合同管理的措施和内容,不断优化企业合同管理措施,进一步推动国企合同管理向着规范化和现代化以及科学化方向发展,更好的为企业经济利益创收保驾护航。三、结语

国企合同管理制度的优化要保证基于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合同管理是国企日常经营管理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单纯的依赖现有相关法律法规来完善和补充合同管理制度是无法实现合同运行过程中的实时监控的。因此必须建立合理的合同管理制度机制,不仅要认真落实合同管理中的相关管理措施,在合同履行完后,还要进行相应的补救工作才能真正完成合同管理的工作,因此国企要认真分析自身现有的合同管理现状,强化自我保护意识,为企业创造更多的经济利益。

参考文献:

[1]唐雪莲.企业经济合同风险管理控制探讨[J].企业技术开发,2011,1(69).

[2]王利明.合同法研究[M].1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142.

[3]李鹏越,张歆媛,王春宝.浅议如何构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J].法制与社会,2007(01).

[4]石红明,徐胜军.目前企业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J].中国科技信息,2006(03).

国企职称论文范文第2篇

摘要:国企党建与生产经营的融合,可充分发挥国企独特优势,巩固党建政治职能和管理作用,为国企创造价值。本文分析了新时代国企党建工作与生产经营深度融合。

关键词:国企党建;生产经营;深度融合

国企党建与生产经营的深度融合,是新时代推进国企党建的重要手段及有效途径,是促进企业正常经营及快速发展的重要保证。然而,国企党建与生产经营的深度融合将是一项需要长期维护及推进的工程。企业党建管理者需从实际出发,共同学习、实践、创新、探索,充分发挥党建的现实作用,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一、国企党建工作的重要性

在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及发展中,党建始终占据着重要地位。加强党建管理,有利于提高国企管理水平,增强国企市场竞争力。在新时期,国企虽然更加重视党建工作,但仍未做到与生产经营的深度融合。国企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核心力量,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点对象,是关系到祖国稳定发展、繁荣富强的重要因素。因此,应加强国企党建工作,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快速发展。

二、国企党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当前,一些国企党组织未充分发挥应有的政治核心作用,导致这些企业一味重视生产经营而忽视了党建工作,认为党建工作是华而不实的工作,不如把生产搞上去来得实在。此外,部分国企党组织不能有效处理企业内部各级组织关系,不能调动各方投身生产经营的积极性,导致生产经营效果不佳。

2、党建和生产经营中存在两种不良现象。国企实际生产运营中,党建与生产经营未有效融合,但存在形式化主义和偏重的不良现象:首先,国企党组织对生产经营状况认识不深,不能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详细、个性化的工作方案,只是单纯采取思政工作,通过形式化过程完成相应职责;其次,国企管理者对党建缺乏正确认识。工作时注重生产经营,忽视党建,只有在上级指示下,才能象征性地开展党建工作。

3、政工干部專业素养不足。当前,国企党建工作人员存在专业素养不足的问题,在党的方针政策出台时,不能满足深入理解和融会贯通的要求,在缺乏理解的影响下,不能实现全面贯彻的目标。一些在职人员不具备主动学习意识,思想观念与时代发展不相适应,工作模式仍传统化,不能满足贯彻落实各项方针政策的要求。

4、党建工作模式单一落后。在当前党建工作中,工作方式仍沿用传统工作方式,党建工作仍按收缴党费等一系列常规工作进行,这与当前新时期发展的客观要求大相径庭。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党建工作重点不突出,与新时期理论特征相一致的党建培训相关活动无法开展,活动主题主体不明确,精神文化的带动作用不明显。

三、新时代国企党建工作与生产经营深度融合措施

1、管理制度的深度融合。要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就必须把党组织与现代企业制度结合起来,调动各方积极性,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首先,制定党建责任制,确定党建责任制的具体内容,逐级明确各班组成员职责,落实党建工作职责分工,使团队成员做到业务与党建并重,始终肩负起管党治党的重任,敢于承担责任,率先垂范,自觉做好企业党建工作的领导者、推动者、实践者。这样,在抓好党建工作的同时,对党建工作也有了深刻的认识,不仅理论水平提高,更重要的是在思想上扭转以往党建不重要的认识。其次,建立“一岗双责”制度,自上而下,主要负责人要建立问责制度,并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再次,将党建工作与企业现代管理制度相结合,写入企业章程,推动党组织融入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负责向董事会和管理层反映党委意见及建议,推动党组织讨论成为董事会和管理层决策的前置程序,使党的主张在企业决策中得到充分体现。最后,成立企业监察督办领导小组。配备专门的党建监督员,负责日常监督处理的具体工作,制定相关监督处理制度,对企业重大决策、重要工作安排或企业领导批示、交办事项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对于涉及面广、部门多、情况复杂的事项,监理部应发挥综合协调作用,组织有关部门共同监督,对一些重要事项和需现场监理的事项进行现场督办。

2、决策机制的深度融合。国企党组织主要负责指导、管理全局、确保落实,因此,在参与企业决策时,主要关注政治与政策关,以确保党的方针政策能落实到位。因此,应细化完善“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党委议事规则、议事范围清单,落实党委研究讨论作为重大事项决策的前置程序,建立健全党委分析重大问题、督促落实重点工作的常态化机制,遵循企业规律做好企业工作。用制度管理人,按程序办事,使企业决策更加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建立健全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领导成员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加强团结、密切合作、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国企党组织要把好政治方向,不让企业偏离正常轨道,使企业决策符合党的各项方针政策,深化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把加强党的领导及完善企业治理统一起来。

3、经营目标的深度融合。提高企业竞争力,增强企业效益,使企业不断发展壮大,是国企党建工作的出发点及落脚点。党建工作与生产经营的目标是一致的,关键是要找准它们相互融合的方式方法。首先,要建立统一的目标管理体系。把党建、生产经营的目标任务分解到各基层单位及党支部,做到统一部署、统一落实、统一考核。其次,应开展各种形式的活动,确保目标的完成。如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充分发挥党员的积极模范带头作用,积极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活动,让党员牢记自身使命,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头脑,激励党员干部为企业的发展壮大不懈努力。最后,激发员工的创业热情。党组织及行政部门能联合对员工进行培训学习,激发其斗志,统一个人意愿及企业愿景,让员工理解工作的意义并为之奋斗。

4、企业文化的深度融合。企业文化是企业的价值灵魂和精神支柱。国企党建文化是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为基础,企业文化是企业自身价值观和核心理念的体现,所以党建文化应引领企业文化。党建文化能将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运用到国企制度建设中,把好企业政治方向,企业文化能很好地践行党建文化,搞好党建工作,能确定党对企业的领导地位,增强企业的凝聚力,从而促进企业文化的发展。因此,两者应深度融合。首先,积极传承发展国企红色基因,提炼全体员工认可的企业愿景、企业价值观、企业使命等文化体系,塑造具有国企党建特色的“红色文化”。其次,企业管理者应带头践行企业价值规范,要求员工做的,自己带头要先做到,不让员工做的,自己带头不要做,处处带好头。最后,规范企业文化基本准则。注重通过制度文化约束员工行为,引导员工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工作流程与标准。编制《企业文化员工手册》,加强企业文化理念的宣传及落实,使每位员工积极与企业发展产生共鸣。

5、人才培养深度融合。国企用人要科学选人用人,以德为先,党组织要把好政治关,严格按组织程序选拔领导干部,不搞裙带关系。此外,要运用“走出去,请进来”等多种培训学习方式,提高员工综合素质,建立健全源头培养、跟踪培养、全过程培养的管理人员素质培养体系,增强忠诚度,提高战略思维,增强创新精神,提高治企能力,打造精品聚焦,加强教育培训及实践锻炼,提高适应企业发展要求的素质及能力,培养全方位领导干部。还要加强党务岗位与经营管理岗位的轮岗交流,促进管理人员的交流任职,培养复合型管理人才。

参考文献:

[1]付玲.研究新时代国企党建工作与生产经营深度融合[J].建材与装饰,2020(15).

[2]崔全.新时代国企党建工作与生产经营深度融合探讨[J].经济管理文摘,2020(05).

国企职称论文范文第3篇

政策实践

国企公司治理领域的崭新课题

当前我国国企公司治理领域存在一项崭新课题:明确国企党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

这一实践课题源自2015年8月24日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意见》指出:“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将党建工作总体要求纳入国有企业章程,明确国有企业党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创新国有企业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途径和方式。”

随后,2015年9月20日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人就《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答记者问,2015年9月23日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2015年10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79号),以及2016年10月11日《习近平在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等文件,从多个角度进一步强化“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明确国企党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

明确国企党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具有很强的政策导向性,也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其直接目的是以完善国企公司治理结构为切入点,将党对国企的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内嵌于公司治理结构,在国企领域巩固和强化党的领导地位,提高国企公司治理水平,促进国企落实“深改”任务。该项政策的提出和实践探索,在国企公司治理领域引起强烈反响;实质上意味着以往国企中有关党企关系的指导方针发生重大调整:“党企分开”让位于“党企融合”。

现代公司治理理念和相关制度源起西方,正式引入我國不过才二十余年时间。就我国当前公司治理的理论、制度及其实践情况看,其成熟度和充分性均有待进一步提高。从西方公司治理学说和实践看,“把加强党(执政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统一起来”的提法“闻所未闻”,“明确国企党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则更是“惊世骇俗”。那么,在国企领域落实该项政策,是否意味着现代公司治理的制度性颠覆和创新呢?明确国企党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是否会成为政党智慧对现代公司治理理论的新贡献呢?如何从理论基础、制度架构和实践运作中落实该项政策呢?这些均是国企治理和改革所无法回避的问题。

初步探索特点与暴露的问题

近两年以来,在国企公司治理实践领域出现了一些案例,比较直观反映了明确国企党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初期探索过程中的特点和所面临的突出问题。试以近期发生的两个典型案例比较说明如下。

案例一。2016年6月27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一汽轿车股份有限公司(000800)经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修正案。在该公司《章程》中,增加了“第八章党建工作”相关内容,主要包括三节,分别规定了党组织的机构设置、公司党委职权和公司纪委职权以及职数等。其中特别引人注目的是《章程》第155条规定:“公司党委对董事会、经管会拟决策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上述案例表明,该公司已经初步将党的组织机构、党委和纪委工作职责等内容纳入公司章程,可以认为是落实“明确国企党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的重要举措。考虑到该公司具有国企和上市公司双重身份,地位特殊,此次章程修改能够获得股东大会通过在某种程度上说明:在章程中明确国企党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经受了公开市场检验,具有现实可行性。

案例二。2017年1月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某上市公司公开发布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指出:该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未获通过。该项议案主要内容是,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省级地方党委和国资委的相关要求,在公司章程中加入有关党委和党建相关章节。因该议案未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未通过。

该议案表决未获通过的理由可能是多方面的,推测其中可能有两个主要原因。一是就国企中的上市公司而言,其在章程中规定党的组织机构和党委纪委工作职责等内容,将国企党组织嵌入公司治理结构中,还不能完全得到绝大多数社会大众和利益相关者的完全理解和赞同;二是可能存在该上市公司对议案的解释说明工作不充分,会议组织工作不到位,对议案内容的解释说明未得到与会绝大多数投票权的认可等客观原因。但是,如果只是分析到上述两方面的原因,好像并未能揭示问题的实质。

首先,倘若该议案的精神和内容构成社会通识,能够深入人心,能够得到广泛理解和支持,即便是前期沟通、解释和会议组织工作中存在瑕疵,通常不至于影响多数股东表决通过该议案。分析表决结果,其呈现两个重要特征:一是同意该议案的表决票接近通过该议案所需的2/3,只差4.5%左右的同意票比例;二是反对意见主要集中在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中,反对票比例在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中占比高达91%。考虑到该公司股权结构高度集中,且主要集中在国有投资主体及其关系人手中,因此不难判断,反对意见主要来自社会“散户”。虽然反对票持股比例并不高,但其个体数量庞大。该特征非常重要,这说明多数社会“散户”对该议案并不是简单持排斥态度,而是明确持反对态度,否则他们完全可以投出弃权票即可,没有必要投反对票。很明显,在这个案例中,社会投资者未能充分理解和支持明确国企党组织在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政策。

其次,是否通过加强投票前期的宣传、解释和说明工作,加大投票组织工作力度,就能够保障上述议案获得通过呢?这个问题不好回答。加强会议组织和宣传解释工作,可能的确有利于该议案获得通过。但是,考虑到该公司是上市公司,其股东大会的召开需要遵循系列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履行妥当的法定程序,而且,该公司公告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那么,完全可以认为,该股东大会的会议组织工作符合规范性要求,并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地方,即该次股东大会的组织工作符合法定常规标准。显然,将议案未获通过的原因归结为公司在会议前的宣传解释和组织工作存在瑕疵,从上市公司和证券市场监管角度看,从合法合规性角度看,是难以成立的。

协调制度创新的目标和现实

类似案例,无论是公开的,还是尚未公开的,还有很多,并在持续产生过程中。截至2017年8月中旬,据不完全统计,已有总市值超过6万亿人民币的30多家上市国企将类似内容写入章程。之所以选择上述两个案例进行比较分析,具有较好的比较基础:都是大中型国企,都是上市公司,其章程修改的内容基本相同,其章程修改行为都需要接受公开市场检验。但是,上述两个案例的结果完全不同,这说明什么问题呢?

从上面的分析来看,不能简单化从表决结果不同,推导出两个公司在会议组织工作上存在显著的差异。那么,问题可能還是出在议案内容本身。至少可以说明,还需加强工作,才能确保明确国企党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这一政策得到社会大众的普遍理解和广泛支持。

根据一些国际性媒体的披露,国际资本市场基金经理和独立投资人已经公开表明对该政策表示困惑,域外资本市场监管当局也对该政策表示了或多或少的担忧,并保持高度关注。因此,无论是在理论层面,还是在实践层面,均需要对该项政策的实施作更进一步的深入研究、分析和论证。

当然,因为上述只分析了两个案例样本,所揭示的问题可能并不具有普遍意义;随着分析样本的增加和分析角度的拓展,结论可能会有所区别。但是,由于当前处在政策实施探索初期,两个上市公司案例的对比,还是具有相当参考意义的。

明确国有企业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政策,从中央政策层面来看,是“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的重大成果。业界甚至有人认为,随着该政策推进落地,极可能超越西方公司治理体系,实现颠覆性创造,在全球范围内塑造一种崭新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并为全球现代公司治理体系贡献中国共产党人的智慧。从既有的公司治理理论和实践模式来看,国企党组织融入既有公司治理结构的路径和方法,即在国企公司治理结构中,加入党组织后,如何实现公司治理机关之间在权责内容和协调分工方面平滑衔接,如何确保公司内部利益相关者之间实现和谐共荣,这方面的问题需要解决。

从政策的当前立意和传统公司治理理论两个不同角度来评估,其间的“鸿沟”较大,政策与实践之间的“落差”也较大,能否通过具体实践和理论创新落实该项政策,考验的是解决难题的智慧。

构造基础

明确法定地位的路径

明确国企党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政策中,包括四个基本构造要素:一是党组织;二是国有企业;三是公司治理结构;四是法定地位。这四个要素分别界定了政策的适用主体是党组织,适用范围是国有企业,适用领域是公司治理结构,适用性质是法定地位。以上四点共同决定了政策的构造基础。

目前,明确国企党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要求,主要还停留在执政党、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政策层面。很多国企已经将相关政策要求转化为章程内容。但是,根据我国《立法法》原理和精神,在政策性文件中明确“法定地位”,不具有法律效力;即使在公司章程中做出规定,也并不足以明确“法定地位”。在我国当前环境下,虽然上位立法的缺失,并没有妨碍政策的执行,但是严格说来,要明确国企党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需要依托正式立(修)法程序,将执政党和政府政策转化为法律或行政法规,这也是执政党坚持“依法治国”战略的基本要求。

我国《公司法》第19条规定:“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该条规定不足以明确国企党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

理由主要包括两点:第一,从法律文义解释角度来看,该条虽然规定了在公司中可以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且公司应提供必要的条件,但这种概括性规定与明确国企党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要求相比,还有很大差距,且完全分属不同层面的问题。根据法律解释学规则,《公司法》第19条规定之内容无法反映出国企党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且无扩张解释至此程度的空间。第二,从法律体系解释角度来看,《公司法》第18条就工会工作进行规定,第17条就职工保护问题作出规定,第5条就公司承担社会责任作出规定,其规范模式与第19条基本相同,均属于概括性和倡导性规范。如果承认第19条足以明确国企党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那么,岂不是要承认工会、职工、社会责任等也在国企公司治理结构中具有法定地位?这种体系化归谬的结果,能够非常清楚地说明,《公司法》第19条不足以作为明确国企党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的法律依据。

公司法理论普遍认为,狭义公司治理结构的内容,主要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等法定机构的设置及其权限均衡配置等,尤其是公司机关的设置,通常认为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得以约定方式予以排除或增减。虽然公司章程属于公司“自治性”规范,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但是,如果以章程约定改变公司治理结构,尤其是以章程约定增加国企党组织作为公司治理机关并配属相应权力,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存在疑问。因此,明确国企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最有效的实现途径还是通过立(修)法程序解决。

从国企公司治理体系建构的角度观察,目前实践中所普遍采用的在公司章程中增设党建工作总体要求,将党组织的机构设置、职责分工、工作任务纳入公司章程的做法,的确构成落实明确国企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的先行实践。如果该项政策的最终目标即在此,那么,落实政策的具体实践可能就相对简单了;如果现实实践离政策的最终目标还有很大差距,则恐怕需要从根本上转换政策的实施路径。

界定国有企业的范围

明确国企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需要明确国有企业的范围,从而明晰政策的适用对象。这个问题非常关键,因为无论是政策,还是法律法规,其适用范围和对象,直接关系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效力范围。

目前,我国《公司法》并没有规定何谓国有企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政策性文件等,往往从局部角度提及国有企业概念和范围,但相关规定比较分散,标准不一,效力有别。为增强政策可执行性,首先需要解决的前置问题,就是明确国有企业的范围,或者分步骤分阶段确立该政策的适用范围。

明确国企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政策,脱胎于新时期深化国企改革的大背景,需要与其他国企改革政策做好协调。在此背景下,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同样是深化国企改革的重大命题。因此,为适应市场“多层次持股关系”的常态,处理好“混合所有制”背景下企业定性问题,弄清明确国企黨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的适用范围,有必要整理归纳并明确国有企业的概念和范围,否则,极有可能造成两项国企改革重大政策之间出现“相互掣肘”和“相互抵制”的结果。

此外,国有企业党建工作,尤其是基层党组织建设中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也是落实该项政策过程中必须考虑的问题。例如,有部分中小型国有企业没有党委和纪委,只有党支部和纪检委员,是否也要明确党支部和纪检委员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部分特殊国有企业与其他国有企业之间建立了“联合党支部”,如何体现联合党支部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部分国有企业的业务管理(公司治理)关系和党的组织管理关系分属不同的主体,这种情况下如何协调实现党建与治理的融合?国有企业海外分支(此处主要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因为是适用外国法而设立,我们执政党和政府的政策通常不可能改变外国法的规定,那么,国有企业海外分支党组织如何建立,又如何确立其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呢?

综上来看,国企党组织建设的复杂现状,决定了在落实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法定地位政策问题上,需要区分不同情况,通过实践探索,分阶段分步骤分情况来实施。这恐怕才是比较理性的选择。

理解公司治理结构

由于公司治理理论界和实务界在公司治理结构的内涵和外延问题上历来见解纷纭,因此,明确国企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必然要求澄清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含义,这是前提条件。

传统公司法理论多从狭义角度理解公司治理结构,主要是指公司中股东(大)会(主管部门)、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和经理(经营层)等公司权力机关之间的权力分工和制衡关系。广义的公司治理结构则内容宽泛,股权集中度、股权结构、董事会结构、经营层结构、独立董事制度、股权变动、融资结构、社会责任,甚至企业管理等都可以纳入。究竟应该在哪个层面理解“法定地位”,将深刻影响到政策的具体执行和实施效果。

从广义公司治理结构角度探索,明确国企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所面临的技术难度可能相对较小。只需要原则性规定国企党组织构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法定内容,国企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的意见可以通过适当的管道,主要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等传统公司治理机关进行传导实现即可。换言之,目前在国企普遍实施的“三重一大”决策机制,根据实践经验进行适当总结完善后,基本可以满足新政策要求。目前实践中所普遍实施的在公司章程中增加党建内容,明确党的组织机构设置和职责分工等内容,基本就能满足政策的主要要求。

从狭义公司治理结构角度解析“法定地位”问题,所涉及的公司法学理论和技术问题非常复杂。如果新增国企党组织作为公司权力机关,那么,如何向党组织配置权力?配置哪些权力?如何平行设置,如何纵向设置?平行设置中,国企党组织究竟应与哪级公司治理机关平列?平行设置后,党的领导地位如何体现?纵向设置中,国企党组织是高于股东大会,还是董事会和监事会,抑或是经营层?如何保障非国资股东的利益?总之,如果从狭义公司治理结构角度理解上述政策,将导致传统公司治理结构理论和具体规则发生颠覆性改变,国企内部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权力和责任平衡机制将有必要进行重新设计和调整。

综上,从路径依赖的角度考虑,选择从广义公司治理结构观念出发,吸收借鉴“三重一大”规则实施落地的经验,可能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和实践性。

待解难点

明确国企党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政策实施落地,涉及系列理论和操作难点。指出这些难点,对于政策的分析研判、设计论证和理解执行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总体来说,主要包括四个方面问题:一是国企党组织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之间权力范围和边界如何界定;二是国企在党组织融入公司治理结构后,如何协调多元监督机制;三是明确国企党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后,所对应的责任机制如何设计;四是如何确保党组织决策规则与公司机关决策规则之间的有效衔接。以下重点分析后三个问题。

如何协调多元监督机制?

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在吸收借鉴西方现代公司治理经验的基础上建立的。在法律制度移植过程中,本土适应性研究和改造工作做得并不充分,导致公司治理结构领域存在各项制度“叠层架屋”现象,其中尤其以公司监督机制表现的最为突出。

以国企监督体系为例。2015年6月5日,中共中央“深改组”发布《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指出,国企监督体系中包括“内部监督、出资人监督和审计、纪检巡视监督以及社会监督”四大类型。分析国企“内部监督”主要包括:股东(出资人)当然享有监督权;监事会是通常所理解的法定监督机关;董事会和董事也享有监督权;除此之外,上市公司和部分非上市公司还有独立董监事的监督机制。在明确国企党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后,国企党组织显然也应享有监督权。我们发现,仅就内部监督而言,就存在如此多的监督条线;再加上纪检巡视监督、监管部门监督、行业监督以及社会监督,至少理论上适用于国企的监督机制可谓“蔚为大观”。

固然,公司作为社会组织体,其构建多元化、多层次、多维度的监督体系,只要设置得当,协调运行,监督有效,本也无可厚非。但是,如此多的监督主体,尤其是同层级之间,其权力边界如何确定?如果处理不当,容易造成增加管理成本,降低监督效率,即所谓“制度滥用”。加强国企监督机制建设包括三点基本要求:一是权责分明、协同联合;二是放管结合、提高效率;三是完善制度、严肃问责。这些要求当然适用于明确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之后的国有企业。那么,由此带来的监督权协调问题,恐怕还需要实践和时间的不断淬炼。显然,如果不能有效处理监督机制的联合与协调问题,国企监督机制之间的冲突将不可避免,由此造成国有资源虚耗和国企效率降低则非政策初衷。

如何落实权力所对应的责任机制?

根据公司法理论,公司法人治理机关在享有权力的同时,参与决策的机关及其组成成员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社会所公认的“权责对等”原则的体现。以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这些传统公司治理机关为例,我国《公司法》第149条、第151条和第152条等规定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民事赔偿责任以及股东等的诉权;有关此类人员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规定也并不少见;实践中被實际追究责任的案例也越来越多,这些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我国现代公司治理机制的不断完善以及公司治理水平的持续提升。

当明确国企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中的法定地位后,党组织如果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公司章程性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给其他股东、债权人造成损失,除了应该承当党纪党规责任之外,是否也应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呢?党组织的社团属性又如何承担相应责任呢?公司利益相关方(中小股东、债权人、其他利害关系人)是否有权提起诉讼呢?党组织如何承担领导和决策失误的责任尤其是经济责任呢?作为个人的党组织组成人员是否也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呢?

如果以党组织只是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并不直接涉及公司重大事务决策作为“抗辩事由”,主张其不存在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显然不符合在国企中加强党建,发挥党组织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的现实要求。更何况,国企领域普遍实际施行“三重一大”决策模式,事实上已经将党组织的权力置于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策的前列。在没有明确国企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中的法定地位之前,“三重一大”决策模式至少在表面上(不考虑实际控制力)将党组织参与重大决策隔离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之外,似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规避决策相关法律责任。但是,当明确国企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中的法定地位之后,党组织需要承担与其地位相适的法律责任,这在逻辑上并无明显不妥。

我党政策历来非常重视要求国企党组织承担好从严管党治党的责任,此外还多有规定要求不断完善制度、严肃问责,依法依规开展各项工作,完善责任追究制度,这里渗透着非常坚强的权力和责任相匹配精神。虽然目前政策并未就明确国企党组织在公司治理中的法定地位后,是否也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作出明确,但是这个问题非常重要,直接关系到国企公司治理的体系健全性和社会公信力。如果只是考虑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决策失误的党内责任,而不能直接面对法律责任和其他社会责任,恐怕会加剧混合所有制企业中异质股东对该项制度的怀疑和排斥,政策也就难以得到全面贯彻和落实。

如何实现党组织决策规则有效衔接?

根据公司法人治理的常规模式,任何公司治理机关均需在成员组成、资格、议事程序和规则、决策效力等方面进行详细的制度设计,以确保权力能够实现,功能能够发挥。我国《公司法》关于股东资格、董事资格、会议定足数、召集程序、表决规则、决议效力等方面均有框架性规定,同时允许公司章程在此基础上设计更加详细实效的个性化规定,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公司治理机关的正常运转和决策效力。具体如,《公司法》第146条规定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消极条件,第147条和第148条规定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第22条规定了决议瑕疵及其法律救济制度。此外,还有其他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也围绕上述主题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那么,明确国企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中的法定地位时,也有必要设计党组织作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重要组成部分的配套规则。例如,成员资格条件、成员来源、组织方式、会议召集、决策方式、决策程序、决策效力瑕疵的救济等。否则,将导致国企党组织在公司治理中运转不畅,规范性不足,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缺乏完善的权力运行保障机制,并进而影响国企党组织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近年,随着国企党建工作的加强和完善,党组织的议事规则、议事程序、纪律规范和责任规则日渐完善,在党的现实生活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但客观评价,相关规则在其规范性、严谨性和可执行性方面,总体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范性还存在一定的差距,难免对国企党组织有效嵌入法人治理产生消极影响。

短期来看,党组织的运行规则可以不列入公司章程,或只在公司章程中做原则性规定。长期来看,要实现国企党的领导与法人治理的深度融合,需要进一步规范党组织参与决策程序,寻求党组织参与公司决策的最佳形式和方法,明确党组织参与决策的内容,找准党企工作的结合点。

作者供职于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战略发展部

现担任中建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专职董事

国企职称论文范文第4篇

摘 要:电力是人们生活和工作赖以生存的能源,不仅能够促进人们生活水平提高,也能够提升社会的经济效益,是社会重要的发展基础。而现阶段新电改方案推出,使得电力企业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

电力企业必须加强电力市场营销的重视,在竞争竞争愈加激烈的市场环境下提升企业的竞争实力,得到更多用户的支持,提升电力市场的竞争地位。本文通过对新电改的条件下的电力市场营销策略进行分析,找出电力市场营销存在的问题并进行优化,为电力企业的发展起到一定的作用。

关键词:新电改;电力市场;营销策略

引言:

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使得电力企业需要不断地调整自己的发展策略,才能够不被市场淘汰。而随着新一轮电力改革方案的出现,各个电力企业要综合自己的企业实际运营情况,进行企业营销策略优化和改进。使企业能够适应新电改条件下的市场营销环境,提升企业的电力市场竞争力。

一、新电改条件下优化市场营销策略的作用

国家新电改方案的推出,导致现阶段电力市场呈现多元化发展趋势。而要想在这种环境当中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就必须理解新电改方案内容,找出其中适合企业发展的道路,并调整企业的电力市场营销策略。在新电改条件大方向的前提下进行新阶段的市场营销策略应用,把握市场需求和动向,保持电力营销前瞻性提升企业的市场思维,从而保证企业在新电改条件下进行市场营销,不会被市场淘汰,实现企业的长远发展。

二、新电改内容

目前,国家最新电改内容是对阶梯型电价的调整,用户可根据不同后阶段的使用瓦数缴纳不同数量的用电费用,并且,国家电网还根据家里状况的不同,要求电价标准不变的情况下对农村低保户和五保户设置每月15千瓦时的免费用电量。

并且,对于超出某一限度的用电,实行每度电加价的政策,其目的在于提醒人们节约用电,减少电力的浪费。

三、传统电力市场营销存在的弊端

在企业的电力市场营销过程中,营销策略存在非常多的问题。本文通过对这些问题进行介绍与分析,希望能够提高企业电力市场营销策略的重视程度,推进营销策略的改进与优化。

(一)企业对营销策略重视不足

新电改方案的推行,促使电力市场向下一阶段发展。但很多电力企业在营销策略方面没有重视,仍采用传统的营销方式扩大市场。这样的营销管理运营模式,由于其自身定位不明确,电力市场变化趋势认知不清楚,企业的营销意识和竞争思维比较低。导致相关企业在新电改条件下的电力市场营销策略无法满足当前市场竞争存活的必要条件,使企业发展陷入恶性循环,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二)缺乏新电改条件下的电力市场营销专业人才

大多数企业在电力市场营销过程中使用的营销人才已经完全不能满足现阶段新电改条件下的电力市场营销的需求。

并且,电力公司在发展过程中过于重视企业的正常运行以及经济效益的提升,对于营销员工的培养没有落实到位,仍采用传统的方法培养员工,导致员工的新电改下的营销意识不足。也没有花费足够的资金去聘请专业的新电改条件下的营销专业人才,造成企业内部的专业人才数量不足,限制了企业新电改条件下的市场营销、导致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因缺乏专业人才造成市场开拓质量不高,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

(三)营销手段比较落后

很多电力企业在市场营销过程中的工作人员仍采用传统的营销手段。包括:短信发送、宣传单发送和客户办理套餐时的宣传。但这种营销手段非常落后,产生的宣传效果也不好,使得电力企业的营销效率逐渐下降,无法跟上时代的进程,对电力企业的发展造成制约,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提升。

四、新电改下的市场营销策略优化

为促使企业适应新电改条件下的市场营销变化,必须要解决以上各种电力市场营销问题。对企业的市场营销策略进行优化,提升企业的竞争力。本文简要介绍以下几种市场营销优化策略方法。

(一)提升企业营销意识,强化企业宣传

为落实企业营销发展速度提升,需要对下一阶段的电力营销策略和领域进行分析与研究,众所周知,为响应国家的环保工作,现阶段新能源汽车发展速度非常快,销售场景也非常火爆。但新能源汽车在使用过程中不耗油,需要在充电桩进行补电。国家电网可瞅准这个发展机遇,考虑到以后新能源汽车的数量会越来越多,可在全国所有标准规格的停车场中建立充电桩,不仅解决了新能源车充电桩数量少的问题,还可以借停车场、车主停车位的充电桩安装,拓展电力市场,获取更多的收益。

(二)培养新电改条件下的市场营销人才

随着新电改方案的推出,在电力企业的运行过程中,培养适应新电改条件下的相关市场营销人才是非常重要的。不仅能够提升企业营销效率,也能够扩展更多的客户,带来更多的经济收入。企业可聘请专业的新电改专家或者教师对企业内部的营销人才进行教育指导,提升其市場营销水平,让员工能够在基于新电改条件的前提下实现客户数量的增长、订单数量的增加、公司经济效益的提升。有助于企业市场营销工作人员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为企业发展做出自己的一份贡献。

(三)创新营销方法

随着互联网应用的范围越来越广,在现阶段的电力市场营销过程当中,企业应融合网络信息技术进行营销策略的优化。使企业结合线上、线下市场,做到综合发展,扩大企业的电力市场营销范围,提升市场份额。

结合现阶段互联网数字化优势,在支付宝、微信、手机APP上添加相应的电力服务板块,让人们足不出户就可以直接在手机上进行用电缴费、电力充值、电力套餐更换等服务。而且,数字化的网路服务也能提醒人们按时缴费,并查询相关充值交易信息,为后续的电力服务的所有流程都起到记录的作用。

(四)建立新电改市场营销问题处理机制

对于现阶段新电改条件下的可能出现的各种市场营销问题,企业需要建立相应的问题处理机制。通过综合考虑新建改市场营销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影响因素,并找出其具体的解决方案,制定成问题处理机制。确保在工作人员遇到突发问题且难以解决时,能够参考机制当中所提出的各种解决方法,将问题解决。有效避免问题影响客户的体验,大大加快客户与企业之间订单签订效率,从而为企业带来更多的经济收入。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为促进企业适应新电改环境,要对企业的电力市场营销策略进行优化与更新。通过提升企业营销意识、强化企业新电改宣传、培养对应的市场营销人才,创新的影响方法。使企业的新电改市场营销竞争的能力进一步提升,为其的经济效益提高以及企业的下一阶段发展做出相应贡献。

参考文献:

[1] 白国亮. 新电改条件下的电力市场营销策略研究[J]. 中国战略新兴产业(理论版), 2019, 000(023):P.1-2.

[2] 李斌. 新电力体制改革对电网企业市场营销策略的影响[J]. 现代国企研究, 2019, 000(008):P.70-70.

[3] 寿浩璘, 张力. 新形势下河南电力市场营销策略及分析[J]. 中国市场, 2020, 000(006):114-116.

国企职称论文范文第5篇

摘要:本文针对我国企业财务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对策,以提高我国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使其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能够稳步前进。

关键词:财务管理;问题;对策

一、企业财务管理的意义

财务管理是对企业资金运动和价值形态的管理,它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以财务管理为中心,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特别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如何有效地加强财务管理,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适应国内外市场竞争的需要,已成为我国企业工作的重中之重。此外,企业财务管理作为企业整个运行机制的重要一环,直接受制于企业的经营目标。企业经营目标简单地说,就是合理利用投入企业的资源创造财富,并使所有的利益相关者都能满意,使投资者投入的资本尽可能实现最大的增值。要实现这一目标,企业财务管理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我国企业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1.财务管理理念滞后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财务管理的规范性要求是越来越高,但是我国企业并没有随着市场对企业的要求的提高而提高,他们在财务管理理念上仍然受着过去旧的财务管理理念的影响,对时间价值、边际成本、风险价值、机会成本等财务管理的理念根本没有。由于某些中小企业管理者与一般从业人员大多数具有一定的血缘、亲缘或沾亲带故的关系存在,往往使得财务管理制度过于简单和形式化,其制度的约束力自然不够强,在执行起来也很困难。最后导致财务预测、财务决策、财务控制、财务计划和财务分析等财务工具只是嘴上功夫,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2.企业缺乏有效的预算管理体系

财务预算是企业未来发展重点与方向的表现。它直接关系到企业的投资,是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还没有形成系统的、整体的财务预算体系,导致了企业财务预算的混乱状态,不能科学、整体的规划企业的未来资金使用分配方案,起不到预算应有的价值与作用。另外,企业内部仍没有建立专门的财务预算部门,不能确保财务预算的专门化进行,使财务预算得不到很好的重视与发展。由于企业中的分层复杂,即使有了专门的预算部门,预算方案也很难有效、快速的在企业中进行传递。失去了预算的预见性与超前性意义,使财务预算得不到很好的贯彻。

3.风险管理意识不强,难于妥善应对信息时代风险理财的发展要求

(1)信息披露风险。由于社会经济活动的日益网络化,企业经营活动与外界互动影响的联动效应将日益显著,信息传递的速度大大加快,甚至通过相关媒体报道的“蝴蝶效应”放大,将对企业理财行为乃至整个经营活动产生某些意想不到的随机性外部冲击。

(2)产品升级风险。随着高新技术的迅猛发展,企业“拳头”产品的有效生命周期不断缩短,进一步加大了企业产品的设计与研发风险。

(3)网络财务环境下的财务信息安全风险。随着“网上银行”和“电子化交易”的日益广泛应用,企业财务管理过程的“无纸化运行”特征更加显著,相应的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问题,对现有企业的财务管理活动也提出了新的挑战。

4.企业财务人员整体素质有待进一步提升

现代企业的市场竞争在某种程度上已然发展为人才的竞争。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国际化进程日益加快,也对企业财务会计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的发布执行是中国会计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为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加快实现与国际会计惯例接轨奠定了基础。

然而,据资料显示,截至21世纪初叶,全国会计人员中,接受过大学专业教育的不及10%,具有会计师以上资格的仅占12.74%。我国企业财务会计人员结构和整体素质还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需要,制约着企业财务管理水平的进一步提升。

三、我国企业财务管理的相应对策

1.建立企业财务管理理念体系

目前财务管理已取代生产管理成为企业管理核心,而企业财务管理理念又是进企业行财务管理工作的基础。企业应该加强财务管理工作,从大局把握企业经营,提升企业财务管理层次,使财务管理工作做到程序化、规范化,并使财会管理工作更科学性、合理,从而消除盲目性。

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全过程按照财务管理职能可以划分为财务预测及财务决策、会计核算与监督、财务预算、财务控制、财务分析与评价等步骤环节。那么可以将企业的财务理念体系分为三个层次,一是财务的核心理念,该理念具有导向性和高度概括性的特点。二是业务理念,该理念指在处理各类具体财务管理业务时应树立的一些观念。三是基础理念,该理念是指财务管理中一些具有基础性和综合性特点的理念,具体包括风险理念、税务规划理念、资本运营理念、代理理念、资金时间价值理念等等。这些理念相互依存、相互影响、相互协调。为企业在筹资、投资、资本运营、收益分配、特殊财务问题处理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企业财务管理理念体系从而限定了财务活动的有效领域、运作的基本方式、权责利关系的准则以及必须达到的财务质量标准与财务数量标准,最终为企业实现财务资源配置与使用做到秩序化、高效率性。

2.加强企业全面预算的管理

企业的全面预算是指对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的各项业务活动、财务表现等各个方面进行总体预测,具体包括开发预算、销售预算、管理费用预算、投资预算、资金预算等各个方面。因此企业的全面预算管理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方法。

企业的全面预算管理主要包括3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全面预算管理的编制,由于全面预算管理包括范围广泛,涉及的部门较多,因此企业全面预算的编制必须实行从上到下和从下到上相结合的编制方法,通过各个部门之间的沟通,最终确定合理的预算范围,并且在编制过程中避免上级直接决定,下层员工没有参与的情况发生。二是全面预算的执行,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尽可能的按照预算进行,一旦出现与预算不相符合的情况,需要有企业相关领导确认后方可更改。并且企业根据自身规模和实力的大小,可设立全面预算管理办公室,对于全面预算在执行过程中的情况进行有效监督。三是全面预算管理的反馈。反馈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对于预算和实际情况必须进行对比分析,为未来进行更加科学的全面预算管理奠定基础。另一方面要做好对于预算执行良好的个人和单位的奖励,以及对于表现较差的部门和个人的惩罚工作,提高部门和员工在全面预算管理中的积极性。同时,全面预算管理中必须重点突出成本管理,对于企业确定的成本计划,在执行过程中要进行严格检查,深入监督。

3.加强企业的财务风险管理

市场经济的发展同时存在机遇与挑战,并且一直存在着低风险低收益、高风险高收益的困境,因此企业财务管理必须重视风险管理,包括风险识别、风险度量和风险控制三个方面。在进行企业的财务风险管理时,首先需要确立企业财务风险管理的基本目标和基本原则,并且在此基础上,根绝企业内部经营的需要和企业外部环境的变化,不断改进和完善企业的财务风险管理机制。在进行财务决策时,对于风险的大小、程度等进行科学、充分的分析,并且结合企业自身的实力,通过多方面、多渠道的比较、分析权衡企业的可能收益和可能损失,选择出相对最佳的方案,达到企业收益最大化。同时,在企业做出任何决策前,必须形成一系列的防范和保全措施,即使出现风险,也可以有效的控制风险或者尽可能降低风险给企业带来的损失。也就说,企业的财务风险管理做到必须做到对企业所面临的各种财务风险需要尽可能的做出准确和及时的测量。为了达到这样的工作效果,企业内部可以建立专门负责风险管理部门,以控制企业的财务风险和处理企业财务风险发生所带来的损失。

4.提升财务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

高素质财务管理人员是企业进行财务管理的关键所在,影响着财务管理工作效果和质量的优劣,那么就需要财务管理人员熟悉本国的法律、法规、历史,还应了解相关国家的法律、法规、政府政策、风土人情等知识,还需要掌握现代管理方法,接受新事物,如矩阵分析、系统分析等等。同时还需要财务管理人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全面的业务知识和技能。那么就要不断加强财务管理人员对计算机技术的学习,熟悉财务信息化。培养财务管理人员提高观察、分析、判断和归纳能力,并具备扎实深厚的业务知识,具备爱岗敬业、务实求是、脚踏实地的良好职业道德,从而提高企业的财务管理效用。

总之,企业在面对财务管理的问题时,要学会迎难而上,不被困难所吓倒,学会用发展变化的眼光去看待问题。学会认真分析问题,思考问题,才能解决问题。只有在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中,不断做到这些,才能使企业在激烈竞争的市场环境下走得更长远。

参考文献:

[1]嵇秀兰:加强企业财务监督完善企业财务管理,企业研究,2012年4月.

[2]2013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财务成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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