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公平论文范文

2023-05-22

贸易公平论文范文第1篇

编者按:墨西哥瓷砖反倾销案已经终裁,尽管达成价格承诺协议,但仍有部分企业被征收了反倾销税。本期内容主要是墨西哥瓷砖反倾销案终裁结果以及省公平贸易局2016年美国和欧盟部分贸易摩擦的热点问题分析和相应的应对方法,希望对企业应对贸易摩擦有所借鉴。

1 美大地区对华贸易救济总体情况和热点问题分析

美大地区属于发达的市场经济区域,市场需求旺盛、进口产品高端、法律法规健全、程序公开透明,其对华贸易的做法具有较强的示范性。

1.1总体情况

1.1.1中美双边贸易及贸易救济情况

(1)中美双边贸易情况

2015年,中美双边贸易额达5583.9亿美元。其中,中国对美国出口4096.5亿美元,自美进口1487.4亿美元。美国是中国的第二大贸易伙伴,第一大出口市场,第四大进口来源地。中国是美国的第一大贸易伙伴,第三大出口市场,第一大进口来源地。

(2)美对华贸易救济情况

案件数量多:截止2016年5月底,美国对中国产品发起贸易救济调查259起。

调查种类多:反倾销调查192起,反补贴调查52起,特保调查7起,保障措施调查2起。

涉案金额大:所有调查的涉案金额总计270亿美金。

措施时间长:目前正在执行的贸易救济措施132个。

限制效果强:反倾销和反补贴税率高。

1.1.2中澳双边贸易及贸易救济情况

(1)中澳双边贸易

2015年,中澳双边贸易额达到1139.7亿美元。其中,中国对澳洲出口403.2亿美元,自澳进口736.4亿美元。中国是澳的第一大贸易伙伴,第一大出口市场,第一大进口来源地。

(2)澳对华贸易救济情况

案件数量多:截止2016年5月底,澳洲对中国产品发起贸易救济调查78起。

开启恶劣先例:第一个对我国启动特殊市场情形调查。

限制措施有限:裁定的税率较低,另外还有特殊的退税制度。

政府磋商有效:立案前和调查中的政府间磋商取得明显成效。

1.1.3中加双边贸易及贸易救济情况

(1)中加双边贸易

2015年,中加双边贸易额达到556.9亿美元.其中,中国对加出口294.4亿美元,自加进口262.5亿美元。中国是加拿大的第二贸易伙伴,第二大进口来源国,第二大进口目的地。

(2)加对华贸易救济情况

案件数量多:截止2016年5月底,加拿大对中国产品发起贸易救济调查66起。

独特的S20调查:2003奶奶推定我行业为市场导向行业,但有S20调查,举证责任倒置。

首启反补贴调查:2004年烧烤架案件是我国遭遇的第一起反补贴调查。

调查期较短:一般为6个月左右。

税率水平低:企业税率最后以最低限价方式征收。

政府参与程度不高。

1.2 热点产业

1.2.1钢铁产业

(1)美国钢铁市场需求大、价格高,年平均进口4000万吨,价格860美元。

(2)中国钢铁产品大面积被限:32类产品,48起调查;13类产品,22个税令。

(3)当前形势日趋严峻:目前仍有8起调查,涉及15亿美元。

(4)对美出口不断萎缩:242万吨,28亿美元,占比2.2%和4.5%。

1.2.2光伏产业

(1)贸易救济调查遍地开花:美国旧案16亿,新案21亿,澳大利亚4亿,加拿大案2亿。

(2)限制效果相对有限:美国双反税率30%左右;澳大利亚无损害结案;加拿大税率较高。产量和出口稳步增加。1.2.3轮胎产业

(1)美国是最大的轮胎市场:2015年美国内市场需求3亿条。

(2)主流产品连接被限:2014年乘用车和轻卡车轮胎(21亿美元);2016年卡客车轮胎(9亿美元);2018年非公路用轮胎(4亿美元)。严重影响我国轮胎产业出口利益。

1.2.4产业特点

(1)产业规模大。

钢铁:粗钢产量(中国8亿吨/全球16.2亿吨)

光伏:组件产量(中国43.9GW/全球63.5GW)

轮胎:各类轮胎总产量(中国5.65亿条/全球20亿条)

(2)出口压力大。

多重因素:国内需求萎缩,加工贸易政策等。

(3)全球化布局多。

1.3 热点问题

替代国做法

特殊市场情形和S20调查

针对过有企业的分别税率政策

公共机构(党政信息)

外部基准

重复计算

1.4 应对思考

1.4.1摩擦成因

经济层面:贸易规模扩大,原有市场份额及价格的变化,对国外竞争对手的损害及威胁;政治层面:意识形态和经济体制的冲突。

1.4.2 如何应对

(1)是挑战也是机遇:有助于产品竞争力强,经营规范的先进企业脱颖而出。

(2)积极应诉,充分利用规则:结合个案特点制定抗辩策略,广泛采取产品排除,复审/司法诉讼等各种手段。

2 欧盟贸易救济制度新变革及其影响

2.1总体情况

2.1.1欧盟对华贸易救济调查的特点

(1)措施形势以反倾销为主。

(2)目标产品集中度较高。

(3) 政治化倾向日趋严重。

2.1.2欧盟对华贸易救济调查存在的问题

(1)非市场经济地位和市场经济待遇。

(2)透明度问题:替代国和损害幅度。

(3)调查的随意性和任意性。

(4)反规避调查的滥用。

2.1.3欧盟贸易救济决策机制的变化

(1)欧盟反倾销一般程序:

欧盟反倾销的一般程序为:1)申诉。2)调查程序。欧盟委员会将在45日内对申诉进行审查,并与欧盟成员国商议决定该申诉的证据是否充分,值得启动正式调查;调查通常为期15个月,欧盟委员会通常在9个月内征收临时反倾销税;之后,企业可向欧委会提交价格承诺申请; 3)采取最终措施。欧委会将调查结果提交反倾销委员会进行讨论后,决定是否征收正式反倾销税;成员国海关具体负责反倾销税的征收工作,是反倾销措施的执行机构。

(2)欧盟机构

欧盟机构:欧委会(执行和决策)、欧洲会议(监督)、 欧盟理事会、欧盟法院(普通法院和欧洲法院)、成员国、游说组织。

(3)新Comitology(专家委员会)的决策机制

欧盟新的决策机制发生了改变:1)决策机构的变化:欧盟理事会-->欧委会;2)投票机制的变化:一国一票-->有效多数;3)决策程序的变化:贸易救济委员国。

(4)贸易救济决策机制三类投票机制

欧盟贸易救济决策机制主要分为三类投票机制:1)反向简单多数。多数成员国反对,欧委会的提案可被否决;2)有效多数。基于<尼斯条约>规定权重的有效多数(过渡期到2017年3月31日);3)双重多数。基于<里斯本条约>规定的有效多数,符合多数成员(15个以上)和65%人口以上(2017年4月1日开始)。

2.2欧盟贸易救济现代化体制改革

欧盟贸易救济现代化体制改革:2013年4月欧委会贸易救济现代化改革提议。包括三类的一揽子计划:一是法律修改建议,该法律修改建议通过普通立法程序提交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审议;二是贸易救济调查程序指南;三是非立法性建议。

2.2.1现代化之一:法律修改建议

(1)取消低税率原则。当存在其他贸易伙伴使用不公平贸易补贴或者对原材料市场造成结构性扭曲等情况时,欧盟可以放弃使用低税率规则。

(2)增加贸易救济措施的可预期性。在任何临时反倾销或反补贴措施实施前两周将提前做出通知。

(3)税收返还。如果一项贸易救济措施经日落复审调查被认为实施五年期满无需再继续维持,则在日落复审期间征收的税收将予以返还。

(4)自主调查。当存在反制威胁时,为保护欧盟企业,欧委会可以在没有收到盟内产业申诉的情况下,即可自行发起贸易救济调查。

2.2.2现代化之二:制定程序指南

(1)贸易救济措施日落复审调查指南;

(2)欧盟利益测试指南;

(3)损害幅度计算指南;

(4)替代国选择指南;

2.2.3现代化之三:非立法性建议

(1)促进欧盟企业或贸易组织配合调查;

(2)适当延长某些程序的时限要求;

(3)改进贸易流监测;

(4)允许欧委会自主发起反规避调查等。

2.3贸易救济现代化对中国的影响

(1)中国是欧盟贸易救济现在化的主要考虑因素。路透社:欧委会寻求贸易救济调查新权力的意图在中国;《华尔街日报》:欧盟新计划的目标是中国的补贴问题;《金融时报》:中国是反制措施的主要冒犯者。

(2)高端产业是主要保护对象:所谓非法补贴和稀有原材料给予了极大关注。

(3)公共利益的考量因素综合考虑产品源地、欧盟市场竞争、贸易商影响、使用者影响、消费者影响等因素。

2.4贸易救济现代化改革的进展

(1)2014年2月欧洲会议通过的法律草案。

(2)欧盟理事会层面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使得整个立法程序暂时搁浅。成员国主要分成两派,一派认为需限制使用最低税率,另一派认为低税率原则是欧盟贸易救济制度的核心原则,不应做改动。现两派的立场不可调和。

(3)贸易救济现代化:钢铁因素和市场经济地位因素。

2.5取消低税率原则--议会的扩大

2014年2月欧洲议会通过的法律草案将取消适用低税率原则的情形扩大为四类。

(1)出口价格,成本和投入(包括直接原料和能源),研发和劳工,产出,销售和投资,汇率以及公平贸易的融资条件等方面存在结构性扭曲或者重大政府干预;

(2)出口国缺乏必要的社会和环境标准;

(3)案件申诉方法代表着主要由中小企业狗剩的分散性欧盟行业;

(4)调查中或经另外的反补贴调查确认出口国政府向涉案出口商提供了补贴。

2.6欧委会在MES问题基本立场

(1)目前讨论的不是中国是否市场经济地位的问题,二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15条到期后如何执行的问题,也就是如何改变对中国反倾销方法的问题。

(2)目前中国不符合欧盟市场经济地位的5条标准,仍然不是市场经济。

(3)在改变对中国的反倾销方法方面,欧盟有三条道路。1)保持现有法律不变不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2)完全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3)附带缓冲措施的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其中第三条道路中可能的缓冲措施:“旧案旧办法(grandfathering)的方式、成本价格严重扭曲情况下的替代方法、取消更低税率规则、强化当前欧盟反补贴措施。

2.7应对欧盟贸易救济调查的重点方向

(1)组织得力

(2)找对“人”:下游用户、成员国

(3)行动迅速

贸易公平论文范文第2篇

最受欢迎的巧克力品牌之一Divine,是唯一一家可可豆种植者拥有44%股份的公平贸易公司。Divine由一家合作社成立,该合作社拥有45000名加纳农民。1998年,Divine推出了第一家农民拥有的巧克力棒并在英国糖果市场上非常流行。像Divine这样的公平贸易公司的成功包含了可持续性营销的一些重要方面,其目的是建立和维持与客户的长期关系,生产健康和可持续性产品,这有利于建立可持续性循环。首先,Divine对农民产生了巨大的社会影响。

Divine与众不同之处在于他们会授权农民,农民可以参与运营和管理,也可以作为代表访问英国的Divine董事会,并参与股权讨论和方案研究。基于这种情况,农民和社区已经成为公平贸易的一部分。另一方面,Divine提供了一种新的指导农民的系统,以便农民可将新材料和技术应用于生产,这对应对自然灾害很有帮助。因此,农民可获得稳定的收入。此外,Divine还为个人提供扫盲课程。例如,尼加拉瓜由于大学学费十分昂贵,许多家庭负担不起,公平交易的钱可使儿童获得教育,保证农村的富强与稳定发展。

此外,Divine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并确保稳定的生产。一方面,这是由于公平交易的保护价格所致。在一些贫困国家,以“公平”价格购买巧克力,合理的价格可保证农民的权利。因此,农民可获得高质量的材料并提供更好的作物。另一方面,Divine巧克力改变了价值链并保证了溢价,价格不仅由成本,运输费,而且还包括孕妇的保险和福利构成。它可以帮助农民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尤其是在一些贫困的国家。统计数据显示,2009年,Divine的巧克力作为吉百利转换的诱因,大约占公平贸易巧克力的20%,并为农民创造了许多就业机会,推动了绿色经济的发展。同时,针对空气,水,土壤等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也有利于维持农业,渔业,林业等行业就业稳定。因此,农民可获得可观的收入,公司也可赚钱,建立对零售商,进口商,购买者,制造商有利的一种双赢商业模式。

二、公平贸易对全球可持续发展的影响

Divine公司对保护环境具有良好的影响。Divine公司在运输和供应链上投入了更多资金,他们每天提供最新的材料,有助于减少空运数量,实现绿色经济的转型。此外,非政府组织针对降雨模式采取了一些措施。例如,在非洲和拉丁美洲,它有严重的热带雨林,可可豆的生产始终受天气条件影响,农业无法正常运作。非政府组织安排专家为农民解决这一问题,其中害虫控制是农民采用自然作物保护的另一项贡献。

目前,Divine向他们提供农药和新技术,很明显,农民可从这些材料中受益。在包装方面,Divine拥有一支专业的团队,可每年访问有关无塑料对环境的影响。同时,他们决定在英国本地生产其包装。所有这些行动都是基于环境友好型及可持续发展战略。显然,Divine的全球可持续发展影响在未来仍将扩大,作为一家公平贸易巧克力公司,Divine在2015年《卫报》“可持续发展企业大奖”的社会影响力类别中荣获创新奖。以Divine公司为例的公平贸易公司,它不仅有助于建立更和谐的社会,为人民提供绿色经济转型所需的技能,而且还有助于在农民与公司之间建立持久的关系。Divine对社会稳定有重大影响。一方面,公平的价格有助于农民增加收入并促进经济增长。另一方面,Divine的运作模式有助于改善环境,其针对水,空气,土壤等的生态保护措施也将有利于维持农业,渔业,林业和旅游业等行业的就业稳定。

公平贸易是一种全球可持续发展的市场模式,是一种有组织的社会活动,目的是帮助发展中国家的生产者获得更好的贸易条件,提倡自由公平,向生产者付出更高价格,改善发展中国家生产者的社会和环境标准。目前,减少全球不平等和社会经济发展条件不公正是全球共同面临的核心问题。在合作发展领域,机构、教会组织、非政府组织、行动联盟提出了可持续行动和发展项目的方法。

全球可持续发展的核心思想是,“经济发展,保护资源和保护环境协调一致,让子孙后代能够享受充分的资源和良好的资源环境。同时包括:健康的经济发展应建立在生态可持续能力、社会公正和人民积极参与自身发展决策的基础上;它所追求的目标是:既要使人类的各种需要得到满足,个人得到充分发展;又要保护资源和生态环境,不对后代人的生存和发展构成威胁;它特别关注的是各种经济环境的生态合理性,强调对资源、环境有利的经济活动应给予鼓励,反之需要摒弃。”基于此,公平贸易模式对可持续发展有很好的促进作用,是一种全球可持续发展的商业趋势。公平贸易作为一个基于对话、透明及互相尊重的活动伙伴关系,目的在于追求国际交易更大公平性,以提供更公平的贸易条件及确保那些被边缘化的劳工及生产者的权益为基础,致力于可持续发展,公平贸易组织则积极的参与支持生产者、认知提升及志在改变传统国际贸易习惯的专案等活动。

三、争议与思考

一些研究认为公平贸易具有局限性,会导致市场的不平衡,公平贸易的产品质量无法得到保障,同时公平贸易对贫困的农民的透明度难以保障。其中,哈佛大学的经济学家Raluca Dra鄄gusanu和Nathan Nunn指出,公平贸易所产生的微薄利润通常集中在最熟练的种植者身上,而公平贸易会产生溢价,这些溢价通常用于投资合作社的建筑工程,而没有有利于当地社区的发展。虽然公平贸易仍存在许多争议,但不可否认的是公平贸易对类似Divine这样的公司,产生了很大的帮助。

一方面,公平贸易不仅帮助农民们提高了收入,改善了他们的生活,还增加了农民们工作的积极性和敬业度,由此给企业带来了一定收益。而全球可持续发展目标旨在解决社会,经济和环境三个维度的发展问题,转向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基于公平贸易,其可以帮助消除贫困,经济增长具有包容性,才可以促进公平并提供可持续的就业机会。通过解决就业机会,公平贸易可以促进公民享有优质的教育,来实现普及义务教育。

另一方面,公平贸易可以减少国家内部和国家之间的不平等,其体现了政策在原则上具有普适性,但也兼顾了贫困和边缘化群体的需求。这种模式有益于建设包容,安全,有风险抵御能力的城市及人类住区。最后,公平贸易作为一种绿色经济有利于保护环境。在保持经济发展的同时,使生态环境所受的影响控制在生态环境的承载力之内。在可持续发展和扶贫框架下发展绿色经济与国际可持续发展制度建设及改革是当前世界可持续发展的核心。贸易自由化和经济一体化是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保障,是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从这个角度,公平贸易有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实现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从相互冲突到相互协调的转变。因此,公平贸易虽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但在当前全球化趋势下,其是一种可持续发展趋势,有益于提高资源的使用率,达到节约资源与保护环境的和谐统一。在全球化可持续发展的趋势下,鼓励和完善公平贸易的发展将对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有很大的帮助。

摘要:公平贸易是一个旨在帮助发展中国家的农民以可持续的方式与发达国家的人们进行贸易,使其收益更高,工作条件更体面的国际组织。公平贸易涉及咖啡和茶以及可可,大米和糖等商品。全球化可持续性发展是指以牺牲客户利益和价值为代价,保持绿色经济的可持续产品或服务的社会环境属性。本文将讨论公平贸易对全球化可持续性发展的影响,基于英国Divine巧克力公司,对公平贸易是可持续发展的一种趋势进行讨论研究。通过讨论公平贸易存在优劣势,提出一定的建议。文中将以“Divine”代表公平贸易公司。

关键词:公平贸易,可持续发展,贸易活动,绿色经济

参考文献

[1] 公平贸易(2015)什么是公平贸易?[EB/OL].http://www.fairtrade.org.uk/en/what-is-fairtrade/what-fairtrade-does.

[2] 可可豆种植者散发出“神圣巧克力”的味道[EB/OL].http://www.theguardian.com/sustainable-business/2015/apr/30/cocoa-farmersspread-the-taste-for-divine-chocolate.

[3] 杜亚斌.论贸易全球化的政治经济学[J].南京大学学报,2001,38(02):131-140.

贸易公平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质量公平;教育公平;教育质量;《规划纲要》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 2020年)》提出:“把提高质量作为教育改革发展的核心任务”,“制定教育质量国家标准,建立教育质量保障体系”。自此,“促进公平”和“提高质量”成为今后10年我国教育发展的基本方针和重要目标,这意味着推进教育公平必须“以提高教育质量、促进内涵发展为重点” [1 ],全方位地关注教育质量公平,使教育质量越来越成为教育公平的内在规定性和本质要求。鉴于此,本文从梳理教育质量公平研究与实践的演进出发,探讨教育质量公平的内涵与结构,并尝试建构促进教育质量公平提升的可能路径与策略。

一、教育质量公平研究与实践的演进

教育质量公平是一个动态发展的思想,人们对其的研究与实践遵循着两条思路:一是教育公平思想的演进,二是教育质量思想的演进。两条发展线索到了一定阶段后交叉、汇聚成一条线,共同关注教育质量公平的可能影响。

1. 教育公平思想的演进

教育公平原则是一个具体的历史范畴 [2 ],不同国家在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有着不同的认识和政策取向。下文分别从西方与中国两个维度展开:

(1)西方教育公平思想的发展脉络

在西方思想史上,柏拉图被认为是最早提出教育公平思想的第一人,亚里士多德则在前者基础上主张通过法律保证自由民的教育权利。到了近现代,教育公平思想开始越来越多地从观念变成实践。从实践的意义来看,最初的教育公平探索更重视的是操作性很强的机会和待遇的平等。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60年通过的《反对教育歧视公约》中提出:“保证同一级的所有公立学校的教育标准都相等,并保证与所提供的教育素质有关的条件也相等。” [3 ]

在公约思想的影响下,许多国家在义务教育领域开始实践教育标准化运动。如日本二战后推行的公立中小学标准化建设,要求所有儿童按居住地就近入学,接受相同的教育内容,采纳相同的考试标准。同时,还要求所有公立学校教师纳入公务员系列定期流动,以保持学校之间的均衡水平。很明显,这是一种追求均质化的教育公平思想,在实践中,教育公平思想被庸俗化、机械化了。

1966年科尔曼报告的出版使得人们逐渐意识到学校中的教育公平是不可能实现的,因为所有儿童在进入学校之前已经受到了家庭背景的差异性影响,而这些校外影响又会以或积极或消极的方式影响儿童在学校的学业成就。《科尔曼报告》揭示出,在学校之间的学业成绩差距中,社会背景差异比学校资源差异起着更大的作用。只有当全部差别性的校外影响因素消失,才能实现完全的教育机会均等。科尔曼报告促使人们从关注机会公平转向结果公平,并进一步探索实现教育公平的机制。

与此同时,从20世纪70年代起,国际社会开始倡导一种多样化的、建立在差异基础上的教育公平,教育公平的标准不再局限于同一的平等,也承认差别的平等。1972年,在《学会生存:教育世界的今天和明天》中,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教育委员会强调:“教育上的平等,要求一种个人化的教育学……机会平等不等于把大家拉平。”此后,日本根据儿童学习进步程度的分班教学、韩国的英才学校、中国的重点学校都在某种意义上探索一种有差别的公平。

此外,《学会生存:教育世界的今天和明天》还指出:“改进教育质量需要建立起以尊重学习者社会文化背景的方式学习科学技术的体系。”这一思想把“改进教育质量”与“推动教育公平”关联起来,强调一种真正意义上的教育公平必须在强调起点公平的同时,关注个体学习者的文化背景,并通过教师建立在儿童文化背景基础上的教学来提升教育质量,实现有质量的教育公平和过程性的教育公平。

从上面的梳理可以发现,教育公平研究与实践经历了一个从关注起点公平到关注结果公平,再到过程公平、质量公平的演进脉络。在从起点公平到结果公平的转变中,科尔曼的思想起了支撑性的作用,而在从结果公平向质量公平的跃迁中,《学会生存:教育世界的今天和明天》起到了一个承上启下的作用。

(2)中国教育公平思想的演进历程

我国历史上关于教育公平的研究与实践至少经历了三个不同的历史阶段,即平等性教育公平观、发展性教育公平观与和谐性教育公平观 [4 ]。与世界教育公平思想演进的步伐相似,中国早期的教育公平也较多关注入学机会的均等。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孔子就提出了“有教无类”的教育公平思想,试图打破贵族对学校教育权的垄断,淡化贵贱、贫富和种族的界限,把受教育的范围扩大到一般平民,这是历史性的进步。然而,由于我国缺少西方历史上的有深度的启蒙思想与社会平等运动,机会均等与教育公平的思想只是在思想领域中出现,而未生长在现实教育中。

平等性教育公平观刚开始时较多致力于阶级差别的淡化,新中国成立后,则更多致力于所有劳动者的受教育权满足,尤其是“教育要向工农开门,积极开展工农教育”。此时,在教育公平的实践措施上更多采取的是向工农大众开放教育,用多种形式帮助工农大众学习文化,体现新中国重视社会公平、教育公平的基本价值。20世纪50年代左右,全国掀起了大规模扫除文盲热潮,其规模之大,影响之深,前所未有。自此,大批工农速成中学、各种业余学校、夜校、工农速成学校、政治学校、干部培训学校诞生,许多无缘接受教育的成人获得不同程度的文化教育 [5 ]。

改革开放后,我国的教育公平研究与实践先后出现过诸多划时代的转折点,并反映在相关政策规定、实践努力及理论研究中。总体而言,20世纪80年代后我国的教育公平研究与实践更多遵循着发展性教育公平观,实现着由外源式发展向内涵式发展、从权利平等到优质均衡的渐次转变。1985年,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我国基础教育领域开始了以突破原来的教育体制和教育观念,尝试增加新的变革因素和形成新观念为特征的改革探索,它集中地表现为“教育效率优先,兼顾教育公平”的价值取向。

然而,随着“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为导向的基础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整个社会教育不公平趋向越来越突出,主要体现在区域、城乡教育发展的失衡,阶层、校际教育差距的扩大等方面。教育实践中的诸多不公平倒逼着政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缓解教育不公平。至此,我国政府开始了“坚持教育优先发展,促进教育公平”的新一轮探索。2006年6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教育公平研究与实践的重要转折点,它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以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为内容的教育公平”,使我国的教育公平研究与实践从政策规章层面进入法律层面。其中第六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将教育摆在民生问题的首位,明确提出,“教育是民族振兴的基石,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要实现“优先发展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目标,“就必须实现教育公平”。教育公平的重中之重地位完全确立。2010年颁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 2020年)》再次强调:“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并以文件的形式“把促进公平作为国家基本教育政策”,“把提高质量作为教育改革发展的核心任务”。

综上所述,我们发现,世界范围内教育公平思想的演进遵循着大致相同的路径,即从起点的教育公平到过程和结果的教育公平。可以看出,质量公平是教育公平演进的高级阶段,但并不意味着教育公平演进的终点。事实证明,全球范围内的权利公平、机会均等、过程公平、结果公平只能有限地接近,并不能无限地达成。教育公平是人类永恒的追求,它永远在路上。而在这一征程中,西方国家更多贡献了教育公平的理论与实践,中国更多进行了教育公平的实践探索。但在当下的时间点上,全球范围内教育公平的研究与实践都把目光聚集到了质量公平上,而这正是我们当下探讨质量公平的意义所在。

2. 教育质量思想的演进

与教育公平思想的演进一样,西方世界和我国关于教育质量思想的演变遵循着大体相同的路径,具体而言表现为三个方面:

(1)教育质量观:从教育结果到教育影响

人们对教育质量的理解经历了一个从关注狭义的教育结果,到关注更为复杂的增长率影响的演变过程,而这一过程又直接建立在人们对教育结果本身的理解变迁上。最初,教育结果被理解为狭义的学习成绩。如在日常工作中,人们通常以合格率、优秀率、辍学率、巩固率、升学率、就业率以及儿童的成绩等来衡量教育质量的高低,把质量指向教育的结果,尤其是儿童发展状况的结果。同样,2000年通过的《达喀尔全民教育行动框架》提出的教育目标的第六条也与教育结果直接相关,即“使儿童获得被认可的和可测量的学习成就,尤其是在读写、数学和基本的生活技能方面取得好成绩”。即使在当下的国际社会,也通常以国际儿童评价项目PISA的测试成绩衡量15岁儿童的学业能力高低。

然而,与此同时,1966年的科尔曼报告,以及此后大量的批判学派的研究,使人们逐渐意识到:教育结果并不仅指学习成绩,它还包括两个相互关联的范畴,即直接的教育产出和间接的教育影响,两者共同作用于教育质量的近期表现和远期发展。教育影响恰恰是教育质量长效性、滞后性的典型表现。

(2)教育质量观:从外源性到内源性

对于什么是有质量的教育,受哪些因素影响,人们的认识也经历了一个渐进的发展历程。最初,人们较多认为教育质量受外在性因素的影响,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教育财政投入水平、环境等。后来人们逐渐意识到内源性因素对教育质量的影响力。如《学会生存——教育世界的今天和明天》中,提出了“终生学习”和“相关性”的重要概念,指出:“改进教育质量需要建立起以尊重学习者社会文化背景的方式学习科学技术的体系。” [6 ]

与此同时,菲力浦·库姆斯在他的名著《世界教育危机:80年代的观点》中也指出:教育质量不应等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学习成绩,而要重视从教育环境出发对教与学的过程做事实考察。很明显,库姆斯的教育质量思想更多关注教育质量的实践内涵,关注教育质量与教学过程的互动和辩证关系 [7 ]。当下,我国教育改革中强调的教学内容的个性化、差异化、特色化、多元化等也正是这一内源性教育质量观的反映。

当下人们对教育质量的影响因素的认识既考虑到内源性要素,也同时兼顾到外源性要素。如国际社会普遍认为,影响教育质量一般有五大要素 [8 ]:学习者特征、国民经济与社会环境、教育资源、教学过程和教育成效。很明显,这五个要素中,“学习者特征”、“教学过程和教学成效”是内源性要素,而“国民经济与社会环境”、“教育资源”是外源性要素。

(3)教育质量观:从强调“效率”到强调“公平”

在我国的教育质量观演变过程中,存在着清晰的从强调效率到走向公平的路径。在改革开放初期,我国追求的是以“效率”为价值取向的教育质量观,即将教育质量定位在提高教育效率上,认为提高了教育效率也就提升了教育质量。在这种发展观的指导下,教育是为了“快出人才,出好人才”,以便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建设。在注重效率的指挥棒下,有限的教育经费投向了高等教育,投向了重点学校,投向了城市,这种政策上的偏斜导致了城乡、区域间的巨大不平等,也使教育质量的整体提升缺乏动力。

直到本世纪初,效率第一的教育质量观才有所缓解,开始在教育的各个层面推动公平意义上的质量提升。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法制化、薄弱学校资助制度的建立、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实行等。这些措施是以“和谐”“、科学”、“可持续”为价值导向的社会发展观在教育中的反映,是和谐社会建设的必然要求。因为教育公平既是最重要的社会公平,也是社会公平的平衡器。没有质量根基的教育公平是缺少根基的教育公平。当然,有质量的教育公平也并非拉平了的教育公平,或不讲效率的教育公平,教育效率与教育公平之间存在一定的张力,但也并非不可调和。

从以上对教育公平、教育质量思想演进的梳理中,可以看到,质量公平是教育公平、教育质量思想演进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是当下我国建设和谐社会,筑建社会公平的重要内容,也是当下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核心追求。事实证明,教育公平作为教育民主化的原则之一是衡量一个国家教育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 [9 ]。

二、质量公平的内涵与结构

如果说教育公平是教育中的“绝对命令” [10 ],那么质量公平则是绝对命令的最高境界。因为,实现教育质量公平要比实现教育机会公平复杂得多,困难得多,其进程也要漫长得多。质量公平是教育公平追求的更为高级、更为本质的目标,它是教育公平的真谛所在 [11 ]。那么,什么是教育质量,什么是教育质量公平,其构成要素如何,又具备什么样的属性,这些都是本文力图去回答的。

1. 什么是教育质量

正如前文所述,教育质量的内涵有一个变迁的过程,经历了从关注教育结果到关注教育影响、从外源性到内源性、从效率至上到兼顾公平的发展过程。ISO9000标准将质量定义为:“一组固有特性满足要求的程度。” [12 ]有研究者认为,教育质量是教育者和学习者之间的理解,是在一个特定的时间段内,需要与可能性、理想与潜力之间,尽最大力量架设起来的桥梁 [13 ]。

联合国儿童发展基金会在其《教育质量定义》一文中,提出了教育质量的五个要素,即学习者、教育环境、教育内容、教育过程和教育成果 [8 ]。同时,进一步指出:教育质量取决于“学习者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身心准备;环境安全,资源充足;学习内容与基本技能的获得相关联;在学习过程中持有儿童中心的理念;所学到的知识、技能和态度与国家教育目标和公民参与相关”。

可见,儿基会对教育质量的这一认识,全面考虑了教育输入(学习者、环境、资源)、教育过程(教育内容、教育理念、教学方式、参与方式)和教育结果(知识、技能、态度和国家教育目标)的质量。

基于此,本文认为,教育质量是教育活动的一组固有特性满足要求的程度,即教育活动是否能够满足儿童发展需要及其满足儿童发展需要的程度 [14 ],也就是教育输入、教育过程和教育结果是否满足儿童需要并使儿童满意的程度。在教育质量的教育输入、教育过程和教育结果三要素中,作为学习者的儿童是提高教育质量的关键。因此,一切旨在提升教育质量的政策框架都应当把学习者置于教学过程的核心位置,关注儿童的能力水平、学习方式和个性差异 [15 ]。

我国学者对教育质量进行了内涵性探索,提出了教育质量的七个属性,即功能性、文明性、舒适性、时间性、安全性、经济性和可信性等七个方面 [16 ]。从教育全过程的角度来看,在教育输入方面,功能性、文明性、安全性和可信性是重要的质量特性;在教育过程方面,功能性、文明性、舒适性、时间性、安全性和经济性都很重要;在教育结果方面,重要的是功能性和可信性。

西方学者对教育质量的属性理解偏重于其实践属性。如菲力浦·库姆斯认为,教育质量不是一个静态的、封闭的概念,而应该是动态的、开放的概念,“质量和水平是相对的,是根据特定的时间、地点,特定的学习者和他们的环境相对而言的” [7 ]。

2. 什么是教育质量公平

就所涉文献来看,研究者对教育公平的界定,主要有“规则性界定”、“权利性界定”、“层次性界定”三种方式 [17 ]。与此相对应,教育质量公平的内涵界定也表现出三个不同的方式:

第一,教育质量公平的规则性界定方式,是从社会制度及其保障角度来看待教育质量公平的宏观性界定方式。在规则性界定中,所谓教育质量公平,是指国家对教育资源进行配置时是否采取了有益于教育输入质量(如高素质教师的均衡配置、有限教育经费的合理分配)、教育过程质量(如教育内容的开放性、课程类型的选择性、儿童参与方式的多样性)、教育结果质量(知识、能力、态度、价值观)提升的方式,是否采取质量优先的原则进行差别化的配置,从而保障儿童在教育中获得成功。

第二,教育质量公平的权利性界定方式,主张每个个体都有接受高质量的教育的权利。我国《宪法》和《教育法》规定,每个个体都享有受教育的权利。而及至当下,这种受教育权在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演变为受质量公平教育的权利 [18 ]。这一权利是公民社会权利在教育领域的实现,也是社会公平在教育领域的实现方式。

第三,教育质量公平的层次性界定方式,是从结构分析的角度来描述质量公平内涵的界定方式。它主要借鉴T.胡森的教育机会平等论和詹姆斯·科尔曼的教育机会均等观,把我国现阶段的教育质量公平划分为相互联系的三个层次:起点质量公平、过程质量公平、结果质量公平。

根据以上对教育质量与教育质量公平的不同界定,我们认为,教育质量公平是人们对教育输入、教育过程和教育结果是否满足需要及其满足程度的心理感受,包含着三个构成要素,即作为教育输入的起点公平(条件公平)、作为教育运行的过程公平、作为教育输出的结果公平。教育质量公平更多体现在作为教育运行的过程公平和作为教育输出的结果公平上,但同时又受到作为条件的教育输入的起点公平的影响。也就是说,质量公平是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的复合,它与机会公平,也就是某种意义上的起点公平,共同构成教育公平的两个方面,是教育公平质的规定性与量的规定性的有机结合。

从世界范围来看,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在教育民主化道路选择上各不相同,但共同的趋势是,在达到一定的教育普及之后,即在部分或初步实现教育机会公平的同时,开始追求教育的质量公平目标。质量公平与机会公平之间是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没有基本的质量公平,机会公平只能是表面的、暂时的。

三、通向教育质量公平的可能路径

质量公平是教育公平的实质和深层次要求,是教育公平的核心。从我国的教育现实来看,无论在条件质量、过程质量,还是结果质量方面,教育质量公平的实现都还有相当长的路要走。与国家所能提供的有质量的教育公平相反,社会公众对于教育质量公平的诉求却越来越高。因此,供给能力与需求欲望之间存在着巨大的落差,提高教育质量、实现教育质量公平是当务之急,也是民生之首。如何才能提升教育质量,逐步实现教育质量公平,从哪里起步,从何时开始,这是《规划纲要》颁布后各级政府面临的共同任务。完成这一任务,需要政府的能力品质,更需要政治智慧。

在本文中,教育质量是教育输入、教育过程和教育结果是否满足儿童发展需要及满足儿童发展的程度,教育质量公平也分为前后相继的三个阶段或三个要素,即条件质量公平、过程质量公平与结果质量公平。提升教育质量,实现质量公平,必须关注三要素的各自提升,同时从整体上把握其逻辑关系,通过系统设计、制度安排与政策调整来促进教育质量公平。

1. 加大制度性财政投入,提升条件意义上的质量公平

在教育输入阶段,条件意义上的质量公平主要取决于人力、物力、财力资源分配的公平度,以及这些资源被合理且有效运用的程度。根据上文的梳理,我国当下在教育资源的分配上还存在诸多问题,而这些是造成教育不公平,尤其是质量不公平的基础性原因。

(1)以硬件投入为基础,以软件投入为核心

当前我国教育生活中的质量不公平很多是由历史的因素造成的,是有偏见的政策设计与执行的结果,因此,要想提高教育质量公平,必须要从制度设计上保证教育公平,从而使面向教育过程和教育结果的质量公平真正得以实现。

在制度设计中最核心的要素便是财政投入制度,因为,提高教育质量,促进质量公平的条件性因素,如环境要素、资源要素、人力要素都需要资金的投入。各级政府在努力提升质量公平时,要协调、分配好投入结构与投入比例,在基本硬件设施满足的基础上,重点加大人力资源的投入力度,尤其是对作为教育质量重要保证者的教师的投入。不仅要提升教师整体社会待遇,更要强化教师的职前职后培训体系。高素质的教师队伍才能造就高质量的教育公平,这是世界各国都已经承认的基本事实。

然而,在我国当下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财政举措中,90%以上的资金仍然投放到硬件设施上。诚然,我国中西部地区很多地方幼儿园硬件设施严重不足,需要国家的大力支持,但高质量的硬件设施中如果没有高素质的教师队伍,教育质量根本无法提升,质量公平也就无从实现。我国有些地方政府为幼儿园建设了漂亮的大楼、豪华的大型设备,但真正能提升活动质量的可操作的玩教具、区域材料、图画书则相对匮乏。这样的投入其实与质量无关 [19 ]。如果把有限的经费投入更好地分配,强调教师教育教学能力的提升,那么,有限的经费投入必将获得效率和公平双重意义上的提升。

(2)实行投入上的差异原则和补偿原则

提升质量公平需要制度化教育投入,但这种投入并非平均用力,而是要遵循差异原则与补偿原则。截至目前,我国因为历史的原因已经造成了区域间、城乡间、不同类型教育间巨大的财政不公平,要想矫正由投入的不公平所造成的质量的不公平,通过补偿性政策有差别地投入,能够更快地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避免新的社会不公平、质量不公平的产生。

按照国际通行标准,当人均GNP在600~2000美元时,学前和小学阶段、中学、大学三级教育经费的比例为40.5:29:17.9,生均教育经费为1:2.5:9.2 [20 ]。但实际上,我国的高等教育经费投入比例一直远远超过国际水平,基础教育经费占比一直相对较小。而在基础教育经费范围内,学前教育所占的投入比例就更加小。国际通行标准认为,有质量的学前教育需要学前教育经费投入比例占GDP的1%,占教育总经费的9%,但我国目前学前教育经费占GDP的比例为0.08%,占教育总经费为1.2%。差距可想而知。

按照罗尔斯的“正义原则” [21 ],指导教育公平的实施原则有三条:教育机会均等原则、差异原则和补偿原则。面对历史性政策所造就的巨大教育不公平以及质量不公平,当下的各级政府有必要在进行新一轮财政方案设计时认真考虑差别化原则和补偿性原则,加大基础教育的财政投入力度,提升学前教育的投入占比,从制度的源头避免教育不公平。

2. 研究教育教学过程,提升过程意义上的质量公平

倘若各级各类教育在条件质量上取得大致公平的起点,其后所产生的质量不公平则大多是由教育过程造成的,如教师的教育理念、教学方式、对教育内容的选择与把握,儿童在教育过程中的参与状态,以及师生互动的质量等。因此,提升过程意义上的质量公平,关键要从以下三个步骤着手:

(1)进行正视个体差异的多样化教育

教育质量的提升有赖于教师所提供的教学过程在多大程度上契合了学生的多样性需要,如果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只强调统一标准,而忽视个体差异,那么,通过教学而获得的发展或质量只是一部分人的,而不是所有人的,它甚至是以牺牲大多数学生的个性化需要为代价的。而显然的是,教师的这种教学选择一定会连带结果意义上的质量公平的丧失。

教育过程必须正视个体的差异,为儿童提供多样化的教育,包括多种类型的学校、多种取向的课程、多种风格的教学模式,甚至多种类型的课外活动,为儿童提供“适切教育”和“有效教育”。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也认为,学习者是提高教育质量的关键,提升质量公平的政策框架应当把学习者置于教学过程的核心位置,承认其兴趣需要的多样性、才能水平的多样性、学习方式的多样性、背景和文化的多样性等 [3 ]。

而且,从更深层次的意义上看,提供平等的入学机会和办学条件,只是为实现质量公平提供了客观条件,而儿童是否真正受到质量公平的教育,更重要的是看教育者是否尊重了学习者的能力和兴趣差异,使不同潜质的个人都得到充分发展。因此,儿童是否受到平等而有差异的教育才是教育公平更本质的要求。

(2)采取参与式教学方式,提高教学质量

有研究者认为,我国的教育机会公平可分为三个层次 [22 ]:就学机会公平、就读优质学校机会公平、教育过程参与机会公平。可见,儿童在教育过程中的参与度是一个重要的考量教育公平的标准。学生在教育过程中的参与不仅局限于教学过程中,它延伸至教育过程的各个环节,如班级管理、课外活动、兴趣小组等。但儿童在教学过程中的参与度,是影响教学质量的重要因素。

采取参与式教学方式,意味着教师在进行教学活动设计时,要以儿童的需要和能力为中心,创设激发儿童参与教学过程的情境与条件,并在教学过程中运用教学智慧展开与儿童的有效互动,提升课程教学质量,发展儿童的认知能力和解决问题的学习品质、个性品质。

(3)建构开放式的课程超市,优化课程质量

当下我国各级各类教育所提供的课程类型相对单一,无法支持儿童多样性的兴趣爱好,无法为儿童多样化的发展可能提供支持性空间。因此,在各级各类教育中,需要借鉴大学阶段的选修课程与必修课程制度,给予儿童一定的课程自主权,自由地选择有兴趣的课程和老师。美国在小学阶段和初高中阶段的教育中都已经不同程度地实施了课程自选制。这种对课程的选择为儿童的多样化发展提供了某种可能,也使儿童不必拘泥于标准化的发展道路来重塑自我。

此外,即便是各种必修课程,其目标设定、内容选择、过程实施和后效评价也可以有多样化可能,而不必采取一张试卷,一种度量方式。

(4)重构学校文化与社会关系,弱化家庭背景对质量的解构

科尔曼报告表明,学校在消解教育公平方面的力量是微弱的。在进入学校之前,儿童已经太多地受到了来自家庭背景和家庭文化的影响。在社会批判理论学者看来,教育上的公平不能只通过改变教育制度、重塑教育文化来达成。因为,教育不公平的根源,在于不同家庭背景儿童的家庭文化与学校文化之间的差异性,而学校教育是不平等的社会关系、教育文化和阶层结构的反映。因此,教育不是促进社会流动、弱化阶层差别的工具,而是不断地加强和复制社会不平等 [23 ]。

学校教育的再生产性,并不意味着学校在提升不同阶层儿童质量公平方面是无能为力的。学校可以通过加强与家庭的沟通,改造和提升家庭文化,使家庭文化与学校文化之间的契合度不断加强,共同支持儿童有质量的发展。

3. 关注教育的影响力,提升结果意义上的质量公平

如前文所述,教育的结果质量有两方面表现:近期的教育结果(学习成绩、知识技能、升学率)和远期的教育影响(学习品质、认知能力、社会适应),这种结果和影响可以通过教育结果质量标准的三个维度 [24 ]来加以界定,即教育内部的质量标准(学习成绩)、社会层面的质量标准(社会适应和社会创造)和个体层面的质量标准(学习品质与个性品质)。

(1)强化学法教法,提高学习成绩

所谓教育层面的质量标准,是指教育对象发生的改变符合教育内部规定条件的程度,如考试成绩、升学率,合格率等。在教育质量研究初期,直至现在,儿童的学习成绩依然成为全球范围内衡量学校教育质量的一个重要标准。如何提升所有儿童的学习成绩,实现学校层面的质量公平,是继科尔曼报告后人们不断追问的问题。

撇开家庭文化对儿童学业成绩的影响,在学校范围内,在不同的教室中,儿童之间的成绩差异仍广泛地存在。学习者自身的学习特征,如态度与动机、方法与能力、兴趣与爱好、坚持性与恒定性等,都以各种方式影响着学习结果。这就需要教师强化儿童的学习方法,有效学习、高效学习。

同样,教师自身的教法也是影响儿童学习成绩的重要因素。教师能否基于儿童的已有能力与经验,调动儿童的学习积极性,采用高质量的互动教学,将课程中的知识有智慧地转化为儿童自身的知识,也是提高儿童学习成绩的重要之举,而且是最重要的因素。因为教师是提升教学质量的灵魂,教师素质决定了质量公平的限度。

(2)着眼长远发展,实现社会创造

所谓社会层面的质量标准,是指教育对象发生的改变符合社会需要的程度,通常以社会适应和社会创造作为重要的衡量指标。儿童在学校中接受教育并不是为了永远待在学校体系内,而是为其走向广阔的社会生活做准备。因此,学校教育质量公平的衡量标准不能仅仅局限于学校围墙内,以学生的学习成绩作为一把统一的尺子,还需跃出学校,着眼于学生的职业生活,关注当下学校教育对其成年后的职场生活所带来的长期影响。

高质量的教育不仅为儿童的当下学习生活服务,也为儿童将来的职业生活奠基。追求质量公平的学校教育不仅要为部分儿童的成绩提升而劳心劳力,更要为国家的人力资源储备提供生力军。很显然,当下的社会和将来的社会需要的不只是成绩好的儿童,更需要具有社会适应性和社会创造能力的后备人才。因此,学校中的教育质量提升和质量公平改善,还须未雨绸缪,强化儿童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造能力,为其成为好公民服务。

(3)谋求自我重塑,发展个体品质

所谓个人层面的质量标准,是指教育对象在教育过程中发生的改变满足了教育对象自己的需要。历史上历来有对教育目的的个体本位与社会本位的争论。教育不只具有单一目的,而是具有多重目的,且多重目的中又以支持个体的发展为核心。

自我在教育过程中不是缺席的,质量公平的教育也不是以外在的学习成绩、长远的社会适应为唯一衡量标准的,它还必须回归自我、提升自我、彰显自我。只有当每个学习者的生命与存在被尊重时,质量公平才是有意义的、人道的。因此,提升结果意义上的质量公平必须关注到每个儿童自我在教育中的成长,无论其性别、家庭、地域,也无论其成绩、禀赋、城乡,一如既往,义无反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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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ality Fair:the New Pursuit of the Research

and Practic of Education Fair

WANG Hai-ying

(School of Education Science,Nanjing Normal University,Nanjing,Jiangsu 210097,China)

Key words:quality fair;education justice;education quality;The Outline

贸易公平论文范文第4篇

摘要:从代际公平的本义切入,寻求公共行政与代际公平的契合,就是要构建生态型政府。构建生态型政府是政府处理资源环境问题及维持社会代际公平的必然选择。构建生态型政府需要从斧正行政目标、强化政府环保责任、平衡政府权能、完善绩效评估指标体系、约束政府生态管理行为等方面加以实现。

关键词:代际公平;资源环境;生态型政府

随着后工业社会的到来,生态危机频繁、自然资源锐减、环境污染严重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首要因素。自然资源环境问题实质上就是社会代际公平问题。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就是要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使主要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控制,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生态文明观念在全社会牢固树立。同时强调在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过程中,加强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放在工业化、现代化发展战略的突出位置,落实到每个单位、每个家庭,要完善有利于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和政策,加快形成可持续发展体制机制。面对资源环境问题持续恶化和社会代际不公平的扩大化。传统的政府难以实施有效的管理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构建生态型政府,是政府自身变革以解决资源环境问题和维护社会代际公平的新型模式。

一、代际公平与生态型政府的基本理论

(一)代际公平的基本理论

代际公平指在场的现世代的人与不在场的未来世代的人之间的公平。其实质是一种有关利益或者负担在现在和未来世代之间的分配正义问题。罗尔斯从原初状态的假设出发,从契约论的角度论证了代际正义的可能性。罗尔斯认为,在原初状态下人具有理性反思并选择平衡和谐的原则或状态的能力,他们愿意选择一个正义储存原则以适应与各个世代发展水平合适的积累率。原初状态下的人处于一种无知之幕中,无知之幕能够确保各代平等参与,赋予不在场的各代人以权利和尊严,同时限制在场的各代人的利己选择,这样,代际公平就成为可能。由于不在场的后代人的缺位和在场的现世代的人的自利本性,现世代的人倾向于做出各种损害后代人利益的行为,这就有必要在现世代的人和未来世代的人之间设置一种制约性的原则以保障代际公平的可行。“不同世代的人和同世代的人一样相互之间有种种义务和责任。现世代的人不能随心所欲的行动。”罗尔斯在无知之幕的假设的基础上导出了两个关于正义的原则:其一是自由优先原则,即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其二是差别原则,即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且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这两个关于正义的原则本质上赋予后代人拥有与当代人一样的合法地位和平等权利。可另一方面的事实是,代际分配是一种单向的资源流动,在场的当代人对不在场的后代人负有的义务是不可逆的和非互惠性的,不在场的后代人则无法回报在场的当代人以弥补他们的损失,这就会造成在场的当代人与不在场的后代人之间的代际不公平。代际公平的本义要求既不允许当代人在纯粹时间偏好的基础上轻视未来人的福利,也不能要求当代人为了后代人的利益做出沉重的牺牲。解决这种代际不公平的问题,需要在代际之间确立一种适当的储存率。储存率根据当代人愿意为其后代储存的数量和他们对前代人有权利要求的数量之间的平衡来确定。这样,储存率就与正义的两个原则有机统一起来,自由优先原则保证各代都有一个公平的储存率,差别原则保证不在场的各代人的利益,限制了当代人的功利计算,储存在各代达到一个基本的平衡。

(二)生态型政府的内涵

随着自然生态环境问题的日趋凸显和人类对确保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社会的呼声与日俱增,承载应对生态危机、保护资源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平衡和谐的研究使命的生态行政学已显现出重大的研究价值。在公共行政领域,为了应对生态危机和保护资源环境,推行生态行政理念、构建生态型政府,是当代政府改革发展的新趋势和新目标。生态型政府就是按照统筹人与自然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遵循生态规律与经济社会规律,依法行使对生态环境的管理权力,全面确立加强生态建设、维持生态平衡、保护生态安全的职能,并实施综合管理的行政行为的政府。简言之,生态型政府就是致力于追求实现人与自然之问的平衡与和谐的政府,其直接目的在于实现对一个政府的目标、法律、政策、职能、体制、机构、能力、文化等诸方面的生态化。生态型政府把追求行政系统与自然生态系统之间的平衡和谐作为其研究的终极目标。一方面,生态型政府不仅将资源环境纳入其研究范畴,而且把资源环境视为影响和制约公共行政的第一要素。另一方面,生态型政府强调的是探求如何完善或改造一个国家的行政系统以适应保护资源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需要,而不是探讨如何完善或改造自然生态系统以适应公共行政改革与发展的需要。这与当前倡导生态文明和保护资源环境作为政府的重要职责的做法是一致的。

二、代际公平与生态型政府的契合

人类开发利用资源环境能够获得收益,同时也要承担一定的成本,如自然资源的锐减或耗竭、环境的恶化等。开发利用资源环境给当代人和后代人带来的收益是不同的,他们所承担的成本也不尽相同。当代人开发利用资源环境,其获益是最大的,其次是近期后代,最后是远期后代;在成本分担方面,远期后代承担的成本最高,其次是近期后代,最后是当代人。

代际公平的物质基础是自然资源环境的代际均衡,当代人在开发利用资源和环境时,不但要考虑自身的利益,还必须兼顾后代人的需求。代际公平是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的一个基本原则,也是可持续发展的基本保障。代际公平强调资源配置和环境享有在时间上的永续性,不仅要满足当代人发展的要求,还要保证后代人的延续要求。从这一层面来说,它与可持续发展追求的既满足当前需要又不削弱子孙后代满足其需要的能力的目标是一致的。由于后代人的缺位和当代人的自利本性,当代人没有依照公正合理的原则去使用和管理属于各世代的资源环境,而受本能的支配损害后代人的利益。抑制当代人的自利本性和填补后代人的主体缺位,单靠道德伦理的柔性约束力量难以实现,它有赖于政府公权力的介入和刚性约束的作用。依据公共行政的精神,考虑后代人的利益是公共行政的一种责任。政府是公共利益的代表,把实现资源环境在代际之间的合理分配作为公共行政的目标,是政府追逐公共利益的表现,也是生态型政府的根本体现。生态型政府将生态优先视为政府的根本价值取向,把生态管理作为政府的一项基本职能,

注意提升政府的可持续发展能力。生态型政府内在要求政府制定一系列的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以保障后代人在资源环境的公平使用权和限制当代人的短视行为,同时要求政府充分履行生态管理的职能,建立资源环境的永续利用机制,遵循代际公平的分配原则,合理界定当代人与后代人的利益空间,以实现资源环境使用的代际公平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生态型政府的构建有利于资源环境开发利用的代际公平,能够实现当代人与后代人在开发利用资源环境时的成本和收益的合理分配。当代人开发利用资源环境。其获益是最大的,其次是近期后代,最后是远期后代;在成本分担方面,当代人承担的成本最高,其次是近期后代,最后是远期后代。代际公平是生态型政府追求的深层次目标,构建生态型政府是代际公平的基本保障。

三、构建生态型政府的推进路径

生态型政府是政府步入后工业社会的新型行政模式,也是当代政府处理资源环境问题、实现社会代际公平、维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理性选择。构建生态型政府是一项复杂艰巨的系统工程,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斧正行政目标,确立生态效益的价值取向

行政目标是政府组织行使行政权力、履行行政职能期望达到的状态或取得的效果。行政目标是政府实施管理行为的内在驱动力,也是政府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行政目标具有多样性的特点,但从总体上看,不外乎三种: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这三种目标不具有对等性,就当前情况而言,经济效益明显优先于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当这三种目标发生矛盾时,出于理性经济人追求利润最大化的本性和发展经济的需要,政府往往选择经济效益而不是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甚至不惜牺牲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以获取经济效益。政府这一目标取向的直接后果是:资源的耗竭,环境的恶化以及社会不公平的产生。在社会经济相对发达和市场机制比较完善的今天,面对资源环境问题的困扰,行政目标的理性选择已非经济效益,而应当是生态效益。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长远角度来看,生态效益与人类社会的整体利益、长远利益和代际利益是相契合的,生态效益应当优先经济效益。在经济平稳发展的前提下,把保护资源环境、寻求人与自然的平衡和谐作为根本的行政目标,是政府实践生态行政的重要标志。行政目标的生态效益取向是构建生态型政府的重要前提。

(二)修订环保法制,强化政府环保责任

法制是政府权威的来源和合法性基础,也是政府行使权力、实施管理行为、承担行政责任的基本依据。法制的完善与否,关系到政府是否依法行政、科学行政和合理行政,关系到公民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护。资源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制是政府行使行政权力,管理资源环境的基本依据。由于法制本身不可避免的滞后性和立法者知识能力的局限性,资源环境保护法制存在明显的缺陷,具体到政府管理资源环境的权利义务,主要不足在于:(1)地方环保部门受国家环保总局和地方政府双重领导,特别是受制于地方政府,其财权和人事任免权均由地方政府掌控,这就为地方政府干扰环境执法创造了条件。(2)将环保的主要职责放在地方环保部门身上,地方环保部门是资源环境管理责任的主要承担者,地方政府只充当“监管者”的角色而几乎置身于资源环境管理者行列之外,这就为地方政府在管理资源环境活动中的行政不作为以及作为不到位提供了可能。环保法制的缺陷是导致资源环境管理的双重领导和地方政府环保责任缺失的根本原因,为此,有必要从修订和完善环保法制人手,打破资源环境管理的双重领导格局,重新界定地方政府和地方环保部门两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加强国家环保总局的垂直领导,减少地方政府的横向干预;将地方政府纳入资源环境管理主体的范畴,明确其充当的角色和所承担的义务,强化地方政府的环保责任,特别是加重对环境管理中的违法失职行为的责任追究,以促使地方政府在资源环境管理中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并在有所为中充分作为。强化政府的环保责任是构建生态型政府的坚实基础。

(三)平衡政府权能,增强生态管理职能

政府职能是指政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社会所承担的职责和发挥的功能。政府职能并非一成不变,在不同的社会发展时期。政府职能不尽相同,即便在同一社会发展阶段,政府对各职能的侧重也有所不同。与传统政府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的目标相对应,传统政府的职能主要定位在管理和发展经济上。总体而言,以往的政府行政管理是不考虑生态因素的,虽然在某些方面并不排除对生态的科学管理,但在政府职能设置和行政实践活动的整体上是未按照生态规律办事的。政府的生态管理职能分散在环保、水利、交通、国土等部门,职能关系不明确,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的功能一定程度上被肢解和架空,难以起到综合协调治理的效果。并且。政府在管理资源环境的过程中,主要偏重于治理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忽略了对自然资源的保护,致使自然资源被严重浪费和耗竭,最终导致环境问题的加剧。传统的政府行政管理是“非生态行政”甚至在某些环节是“反生态行政”。在经济社会相对发达的背景下,面对资源环境问题的恶化和社会不公平的扩大化,政府不应把发展经济作为公共行政的第一要务,而应该将生态管理作为政府的主要职能,从自然生态系统各种要素的整体性出发,整合不同政府部门的管理职能,协调生态管理部门与经济社会管理部门的关系,增强政府的生态管理职能。另外,政府在注重治理环境问题的同时,还要加强对自然资源的保护,双管齐下,防治结合。增强政府的生态管理职能。不仅有利于资源环境问题的解决,还有利于政府经济社会管理职能的有效履行,从而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代际公平的实现。增强政府的生态管理职能是构建生态型政府的根本。

(四)完善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偏重生态效益指标

与把管理经济视为政府主要职能相对应,传统的政府在考核各级政府部门及其行政人员的政绩时,主要以经济效益指标为标准,尤其是以地方GDP的增长数量为标准。政绩评估的指标设置只停留在对各种经济指标量化的层面上,缺乏对社会效益指标和生态效益指标的必要设置。政绩评估指标体系设置的不合理,是政府不顾甚至损害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以追求经济增长的驱动力,也是政府在管理资源环境活动中行政不作为和行政不适当作为的深层次原因。扭转这一局势,迫切需要将社会、生态指标纳入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并凸显社会、生态效益指标的地位和作用,尤其是加大生态效益指标的权重,使整个政绩评估指标体系科学化。具体说来,就是把环保投资占GDP比重、防治水土污染面积、单位GDP资源节约率、辖区内企业绿色生产达标率、居民环保知识普及率、居民对周围环境的满意度等社会生态类指标作为衡量地方政府绩效的主要标准,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加大这些指标的权数。在评价地区经济发展状况时,应以绿色GDP增长而不是一般GDP增长为准,把扣除资源环境损耗后的经济增长作为经济衡量指标。生态效益指标设置恰当、权重赋值合理,有助于政府有效履行生态管理职能,充分发挥政府的综合管理能力,协调我国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和谐发展。合理设置生态效益指标并加大其权重是构建生态型政府的有力保障。

(五)约束政府生态管理行为,加大社会监督力度

社会监督主要指社会各界和公民对政府部门及其行政人员所进行的监督行为,具体包括舆论监督、社会团体监督和公民监督三个方面。政府依法、科学、合理行政有赖于社会监督功用的有效发挥,政府的生态行政离不开社会监督的作用,社会监督是生态行政的有力保障。一方面,作为除了行政、立法、司法三大权力之外的“第四种权力”的舆论媒体,要充分发挥其应有作用,不仅要对政府倡导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行政理念进行大力宣传,还要对政府处理资源环境问题、应对生态危机的情况和所取得的效果做真实的报道,特别是对政府干扰环境执法行为、管理资源环境活动中的行政不作为以及行政不适当作为等予以不留情面地曝光和披露。另一方面,根据委托——代理理论,公民是政府的委托人,政府是公民的代理人。委托人要防止代理人采取机会主义行为给自己谋私利,必须对其实施全面的监督。公民和社会团体要充分行使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广泛参与政府的生态决策和生态管理活动的全过程,坚决抵制各种危害资源环境的决策和行为,对政府在资源环境管理活动中的腐败行为、地方保护行为、违法违规行为等敢于揭发、检举、投诉和控告。总之,就是要将政府管理资源环境的行为置于“阳光”之下,让其接受舆论媒体、团体组织和社会大众的广泛监督,促使政府真正实现生态行政。有效的社会监督是构建生态型政府的必要条件。

责任编辑 莫仲宁

贸易公平论文范文第5篇

摘 要 本文论述了我国当前金融资源配置的现状,分析了当前我国金融资源分配存在的严重问题,并从完善法制的角度分析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

关键词 金融资源 公平配置 法律保障

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我国的金融资源的过度集中已经使得我国社会财富分配和经济发展的两极分化趋势日益加剧,损害了社会公平。在日益明显的两极分化中,我们需要通过一系列制度的构建维持一个基本的正义底线,使我们社会中的贫困群体,落后地区,弱势行业能有公平的机会获取金融资源。

一、我国金融资源配置现状

(一)城乡差异大。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金融业的市场化程度有了很大提高,取得了长足的进展、基业卓著。但就金融发展的地域结构看,中国金融在城市与农村之间是非均衡发展的且呈加剧之势。中国金融系统在金融资源的分配上表现出了明显的城市化倾向,在我国城市存在较为健全的金融机构、发达的金融市场、丰富的金融工具,在各个层面远远领先于农村金融。

(二)区域差异大。

作为一个区域化特征明显的发展中大国,我国的金融资源分布存在着严重的区域性差异。近年来,随着东部和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差距的拉大,东部与中西部金融资源分布不均衡问题日渐突出。经济发达的东部地区集中着全国大部分金融资源,金融机构分布密度大,金融商品的供给相对充分,间接金融比较发达。而经济较为落后的中西部地区的金融资源较为稀缺,金融机构的数量稀少,贷款额度有限,间接金融规模较小。

(三)不同经济主体之间差异大。

当我国的经济成分呈现出多元态势时,各个不同的经济主体在融资中应占据不同的位置。但我国现行的金融体系基本上以服务国有经济为主,非国有经济在融资体制中处于不利地位,经济结构与融资结构的不对称矛盾、信贷结构与需求的不对称矛盾日益显露。

二、金融资源配置不公的原因

(一)政府控制过度。

我国政府一向有控制金融资源的偏好。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正日渐明晰,逐渐从不该干预的领域有序退出,但在金融资源配置领域,政府的定位还不准确。中国的金融资源基本上由政府主导,金融资源配置的非市场化倾向十分明显,无论是金融资源的价格,还是金融资源的数量、投向,基本上由政府权力主导,而非市场化法则来确定。政府控制金融资源作为特定条件下的必然选择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其带来的不良后果也十分明显,可以说是造成中国金融资源配置失衡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监管错位。

基于金融市场失灵,政府确实有必要进行金融监管。然而金融监管归根结底只是手段,目的是辅助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以实现资源高效配置。尽管由于国情和发展阶段不同,各国(或地区)法律对金融监管目标的表述及实际做法有一定差异,但总的看来,金融监管的目标一般定位为:限制金融领域的不正当竞争,维护金融业的公平、有序竞争;保护存款人、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利益;从整体上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和金融市场的秩序,促进金融与经济的安全健康发展。如果实践中金融监管偏离了上述目标,没有起到这样的作用,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市场机制的基础性资源配置功能,就说明制度的功能设计出现了错位。错位的金融监管是金融资源配置不均衡的重要原因。

(三)调控不当。

目前我国实行的金融调控更多以区域金融运行一体化为前提,强调金融政策的统一性。考虑到沿海省区作为推动国民经济高速增长的引擎和主力,其经济波动与我国整体经济的波动基本呈现一致性,所以我国宏观金融调控政策的制定更多的是以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的经济运行为参照系。以发达地区作为统一金融调控政策制定的基础,虽然带来了政策制定和推行的便利,但也带来了因忽略地区差异造成的金融资源配置不均衡。由于不同区域的金融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不同区域的政策传导阻力又与其发达程度高度相关,落后地区的政策传导阻碍远大于发达地区,导致各地区对同一政策的反映不同。这就使统一货币政策尽管表面平等,但政策效应却不平等。整齐划一的金融政策可能有利于某些区域而不利于另外一些区域,按照一个标准,一个目标、一个模式制定的“一刀切”式宏观政策不仅没有使落后地区资金短缺、金融市场发育缓慢的状况得到改善,甚至还“雪上加霜”。

(四)立法缺失。

所谓扶持性的金融资源配置立法是指立法者为了弥补金融市场的逐利性缺陷。矫正国家金融管制带来的资源配置偏颇,使市场竞争中的弱势群体、地区、行业有机会获取金融资源而特别进行的给与其倾斜性保护的立法。扶持型金融资源配置立法是否完善,直接关系到金融资源配置公平能否实现。目前我国扶持性金融资源配置立法基本上处于空白状态。

三、金融资源公平配置的法律保障

(一)建立包容的金融市场准入制度。

包容的金融市场准入制度是指金融市场准入制度设立的目的不是为了限制多种所有制性质的竞争者进入市场以保持国有金融机构的垄断利润,而应是通过设立适当的门槛,适度控制金融机构的风险,为各类型的金融機构提供公平合理的竞争起点。实践证明,不仅国有金融等正规形式的金融有存在的必要,以民间金融为主要表现形式的非正规金融也有存在的必要。

因此中国新一轮金融改革的首要任务就是放松民间资本进入金融市场的管制,承认民间资本有进入金融领域的资格,这意味着必须设定公开透明的市场准入标准,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不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这需要打破现有金融市场准入的人为壁垒,允许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允许民间资本作为金融企业的第一大股东,获得企业的主导权、控制权。并且这一非偏袒性的的金融市场准入制度最终需要通过法律确认。

(二)构建公平的金融市场退出制度。

一个完善的金融市场除了设置金融市场准入制度外,还必须有健全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制度。公平的金融市场退出制度是指不同类型、不同规模、不同所有制的金融机构要遵循一致的市场退出原则,国家不对个别金融机构进行特别保护。是否退出金融市场的衡量标准是金融机构自身的经营意愿和客观经营情况,规模、所有制、类型不应成为金融机构退出金融市场的阻碍因素。不仅小型、非国有金融机构可以倒闭、破产、退出市场,大型、国有金融机构、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如果经营失败、经营不审慎,也同样可以被撤销、可以申请破产。为了达到这一目标,需要进行一系列法律制度的构建。

(三)构建差异化金融市场调控制度。

我国幅员辽阔,各个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既有经济发达的东部地区,也有经济欠发达的中部地区,还有经济落后的西部地区。如果无视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经济的货币化程度、资金的供求状况等宏观调控微观基础方面的客观差异,在发展模式、发展水平和发展阶段存在梯度性差别的不同地区采用同一目标、同一标准、同一措施进行宏观调控,恐怕难以实现宏观调控政策制定时的初衷甚至可能事与愿违。

鉴于上述原因,政府在制定金融宏观调控政策时需要充分考虑各地区的发展差异,根据区域金融的运行情况,采取差异化的金融调控方式与差异化的金融措施,改善目前从表面上看似平等,而实际上并不平等的金融发展外部条件。这样即有利于各个不同区域经济的发展,国家经济整体的进步,也有利于经济发展梯度的最终消除,实现国家范围内的经济均衡发展。

我国金融资源配置失衡的严峻现实要求我们必须对现有的金融法律制度进行检视与改良,使它能在金融资源配置过程中矫正市场配置的缺陷,使之能给与政府作用合理的定位,使它可以规范政府的资源配置行为,最终改善金融资源争夺中弱势行业、群体、地区的生存状态,消减现有资源配置失衡带来的负面效应,让更多的人分享金融发展的成果,实现金融公平,进而促进经济增长与社会公平的统一。

(作者单位: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付一书:《金融资源的流动与行政壁垒的约束》,载《金融理论与实践》2005 年第 6 期。

[2]张杰:《中国的货币化进程、金融控制及改革困境》,载《经济研究》1997 年第 7 期

[3]郑新广、郑文:《金融资源配置与收入差距》,载《财经论丛》2007 年第 2 期

[4]陆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金融资源配置模式》,载《金融观察》2006 年第 10 期

[5]竇森:《我国金融资源的城乡配置问题研究》,载《经济问题》2009 年第 9 期。

[6]江春:《新金融制度学探索》,载《经济学动态》2002 年第 6 期

[7]蔡隽:《我国金融资源配置模式分析》,载《商场现代化》2007 年第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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