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消费贷款论文范文

2023-07-29

个人消费贷款论文范文第1篇

[摘要]通过汽车合格证质押融资早已成为汽车经销行业的“潜规则”。操作得当,往往使汽车生产厂家、汽车经销商以及授信银行甚至连同担保公司同时起到利益共盈的局面,然而这一利益均沾的背后,却往往是以牺牲消费者的利益为代价的。一旦经销商资金链断裂或将资金挪作他用,势必引起连锁反应,并最终导致授信银行信贷资金损失,不可避免的严重侵害到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应采取完善相应立法、进一步加大对汽车经销商经营行为的监管力度等措施,规范当前单纯利用汽车合格证质押融资、防止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关键词]汽车合格证质押;融资;防范措施

一、汽车合格证质押行为性质分析

(一)汽车合格证的性质

汽车合格证仅仅是汽车生产厂家在车辆出厂时随车配发的唯一证明汽车整车合格的法定文件,不具有财产权利的内容,不属于有价证券,更不能单独流通转让。代表汽车这一动产的法定权利凭证是机动车登记证书,并非汽车合格证。

(二)汽车合格证质押行为性质分析

通过汽车合格证质押进行融资的通行做法是:汽车厂家、汽车经销商与授信银行签订三方协议(多数还有担保公司出面担保),由授信银行向经销商贷款或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付款于汽车厂家用于进车,作为控制经销商履行还贷义务的手段,汽车厂家依协议在将汽车发往经销商的同时,把本应随车而行的具有惟一性的汽车合格证作为质物交予银行(或担保公司),经销商售出车辆后用销售货款偿还银行贷款并赎回合格证(或用后续车辆合格证换回已销售车辆的合格证),再交付给消费者,消费者再凭汽车合格证前往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登记落户及保险等手续。

如果上述各环节均能顺利衔接并不出现任何问题的情况下,相关各方确实能实现利益共赢的良好局面。但经销商出于资金短缺以及获取厂家更加优惠价格或实现既定高额返利政策等各方面利益考虑,往往利用已经赎回的合格证继续在银行质押贷款,甚至用卖车所得的资金不去赎回合格证而继续向厂家大批量进车,或者将资金挪作他用。一旦经销商资金链出现断裂(如挪用汽车销售款或因其他债务纠纷资金被冻结),则势必引起一系列连锁反应,并最终导致消费者在缴纳购车款后长期出现“有车无证”而不能上路的“高级玩物”甚至出现“钱车两空”的境地。而此前,经销商往往拒不告知消费者“合格证质押”实情,严重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而放贷银行也往往造成空持“合格证”、贷款无法收回的严重经济损失。浙江的“宁波东本案”、“绍兴德马案”、山东的“济南雅阁案”、“淄博赏澜特案”以及北京、武汉等地都发生过众多消费者“有车无证”的恶性群体事件,这都是严重侵犯消费者利益最好的例证。

那么,在我国用汽车合格证质押融资是否有法律依据,能否得到法律的保护与支持呢?

《担保法》第75条、《物权法》第223条对于可用于质押的权利均通过一一列举的方式进行了界定,除此之外的权利用于质押必须是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可以出质的权利。而法律规定的可以出质的权利必须满足下列条件:(1)必须是财产权。是指物权、债权、无形财产权等以财产为内容,可以以金钱估价的权利。(2)必须具有让与性。权利质权为价值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权人得以出质权利的价值优先受偿,因此,其标的应有变价的可能,须具有让与性。(3)必须是适于设质的权利。(4)必须是法定的权利凭证。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用于出质的其他权利均不得出质。

前述,汽车合格证仅仅是汽车生产厂家随车配发的唯一证明整车合格的法定文件(格式化证明),既不具有财产权利的属性,也没有变价的可能,更不属于法定的可以出质的权利种类,因此,汽车合格证不能成为质押权的标的。如果经销商到期不能如期偿还贷款,则银行既不能将汽车合格证变现抵债,也不能对汽车合格证所对应的汽车进行处置。所以,尽管汽车经销商与授信银行订立了汽车合格证质押合同,并将汽车合格证交付给银行,该质押行为也属无效。况且,用汽车合格证进行质押,也明显违反了《合同法》第136条之规定,属于严重违反从合同义务的行为,使消费者在购买车辆后,由于没有合格证而无法及时办理车辆登记和保险手续,严重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因此,汽车经销商与银行之间签订的单纯用汽车合格证进行质押融资的合同明显属于无效合同。这从各地法院在该类纠纷案件中所做出的质押合同无效的判决上也充分得到了印证。

二、汽车合格证质押危害性分析

(一)对授信银行造成的危害

1.质押无效导致丧失物权担保从而增大贷款风险。由于有的授信银行或担保公司错误地认为控制了汽车合格证就等于控制了汽车,将合格证质押的法律效力等同于汽车质押的效力,因此,授信银行与汽车经销商及生产厂家签订汽车合格证质押合同后放贷(或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一旦汽车经销商不守信用或者经营出现重大变故导致不能按时还款,则由于汽车合格证质押行为的无效,授信银行或担保公司所持有的不过是废纸一张,不仅不能凭借汽车合格证实现自己的债权利益,而且也无法实现对汽车的实际控制,其后果必然将本应享有的担保权利丧失殆尽,从而大大增加了授信贷款的风险,并极易产生巨大的贷款损失。

2.因仓管方监管失控,造成监管车辆流失而造成贷款损失。为了控制风险保证贷款安全,有的银行或担保公司还在汽车合格证质押的同时,将汽车实物也纳入到自己的监督控制之下,随时关注汽车经销商的销售行为,以监督经销商按时还贷。出于存放和监管的便利,更为了便于汽车经销商对车辆的销售,银行或担保公司一般委托4S店或仓储公司占有或控制汽车,也允许汽车经销商在一定金额或数量的限额内提走部分汽车,或者以货换货、以保证金易货等。而在由第三方监管的情况下,银行或担保公司尽管与之订立了较为详尽的车辆监管协议,但依然存在仓储公司的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倘若第三方监管不力或者与汽车经销商恶意串通,导致被监管的汽车被擅自转移或销售,就极有可能造成贷款的损失。

(二)对消费者的危害

1.买车后无合格证,不能将车辆登记落户,以致无法正常使用,使汽车成为高级玩物。如果消费者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拿到汽车合格证原件等相应的证件,就无法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登记手续,无法获得车辆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以致车辆没有合法身份,更不能正常上路行驶。此时要使用车辆,则只能悬挂临时牌照,一旦临时牌照过期,只能停放在家中成为高级玩物,如果无证上路行驶,则属于严重违法行为,必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2.出现意外事故的后果只能由消费者自己买单。盗抢险免责条款中规定,车辆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车牌号,或未按规定检验、检验不合格的车辆,

都不在理赔范围。由于没有汽车合格证就无法办理机动车登记落户,更无法办理机动车的保险手续,一旦出现意外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理赔责任,经销商自然也不承担,所有责任只能由消费者自己承受。

三、利用汽车合格证融资方式的合法性探讨

尽管单纯利用汽车合格证进行质押属于无效行为,但这并不否定其应有的融资功能。如果操作得当,利用汽车合格证并配合其他相关措施进行融资是完全值得提倡的,而且也是合乎法律规定的。

笔者认为,从观念上改变汽车合格证可以作为财产权利凭证质押的错误认识,充分利用其作为随车配发的唯一证明整车合格之法定文件这一独有特性,使之成为实施动产(汽车)抵押或质押的一种牵制手段进行操作。即将过去单纯利用汽车合格证质押进行融资转变为利用经销的机动车抵押或质押融资,同时通过对汽车合格证进行短期质押的形式实施牵制,严格监督经销商的销售车辆行为,从而确保经销商在销售车辆后将销售款用于还贷。

(一)合格证质押配合机动车抵押担保

汽车经销商与授信银行通过签订机动车抵押担保合同,用将要从汽车生产商处购得的汽车这一动产作为银行借款或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的担保。为安全起见,双方可以将浮动抵押的车辆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用于抵押的车辆自然仍由经销商自行占有、保管和销售,经销商用汽车的销售款用于偿还借款。

(二)汽车合格证质押配合机动车质押担保

汽车经销商与授信银行通过签订质押合同,将经销商从汽车生产商购得的汽车交付银行占有或保管,而以该动产作为向其发放贷款的担保。为了便于经销商的正常销售,用于质押的机动车可存放于经销商的仓库并由银行安排人员直接负责保管或委托仓储机构作为第三方保管质押车辆的方式实施实物监控,经销商用汽车的销售款用于偿还借款。

不论是经销商用购进的车辆采取抵押担保方式还是质押担保方式,为了随时掌握经销商对车辆的销售情况,防止经销商将销售的机动车款挪作他用,所以既要让经销商将该批车辆的汽车合格证质押于授信银行,同时授信银行还应对经销商的收款情况实施必要的监督,确保经销商销售后回笼的资金用于还贷。当然,无论采取何种方式,为了保护消费者作为弱势群体的利益,经销商在向消费者交付车辆之前,必须确保该车辆包括汽车合格证在内的所有文件齐全并不存在任何交付障碍,不管是通过回赎方式或是换证方式。如果在向消费者交付车辆时确实无法从银行取回汽车合格证,则必须明确告知购车的消费者并确定合格证交付的具体期限及逾期交付责任的承担,以保证作为消费者所享有的知情权,维护其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在这两种担保方式中,担保物权的取得存在明显不同。汽车经销商用即将购进的车辆进行抵押,完全符合《物权法》第181条关于浮动抵押的规定。尽管此时不存在机动车登记证书这一唯一证明机动车所有权属的法定文件,但授信银行的抵押权仍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只是抵押物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且该浮动抵押,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即购车消费者),因此,用车辆抵押,授信银行仍存在一定风险。而汽车经销商如果用购进的车辆办理质押,则授信银行对车辆享有的质权自汽车经销商将购进车辆交付其自行保管或由其委托他人保管时设立。当然,不管利用车辆抵押还是质押,如果到期经销商不能按期偿还借款,则授信银行自然可以依法行使抵押权或质权而实现自己的债权。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无论是抵押或质押,其中对汽车合格证实施的质押,只是授信银行充分利用合格证对车辆销售行为的制约作用而采取的一种牵制手段,是一种融资的辅助措施,其目的是为了监督经销商对车辆的销售行为,督促经销商将销售的车辆款用于还贷,避免贷款出现风险。事实也充分证明,这一牵制手段作用是非常明显的,当然,前期条件是不能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四、汽车合格证融资风险的防范措施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尽快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堵塞立法上的漏洞,切实杜绝当前单纯利用汽车合格证质押融资、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提供售车的制度保障

汽车经销商应当建立健全各种保障措施与制度,确保向消费者交付车辆时,包括合格证在内的所有单证随车一并交付,努力杜绝以往“缺证买车”的现象。消费者在购车时,一旦遇到经销商不能同时交付合格证的情况时,应与经销商详细约定经销商交付合格证的具体时间、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及意外损失的赔偿办法,以便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监管

授信银行与汽车经销商除及时办理汽车合格证质押牵制手续外,应在抵押合同签订后,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或者切实加强对质押车辆的监管,防止其他债权人对抵押(或质押)车辆行使优先权而出现担保缺失的不利境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须进一步加大对汽车经销商经营行为的监管力度,一旦发现违规操作或发生“缺证买车”等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应立即查处,从重处罚。

参考文献:

[1]王利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解读[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

[2]储江南.透视汽车合格证融资[J].宁波经济,2010,(6).

[3]魏誉.试论合格证质押在汽车融资中的风险与防范[J].金融与经济,2004,(1).

[4]万德亮.汽车金融业务涉及法律风险案例分析[J].法制与社会,2008,(26).

[作者简介]鹿作刚,淄博职业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山东淄博255314)张波,山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诉讼法和经济法。(山东淄博255049)

[责任编辑: 昱文]

个人消费贷款论文范文第2篇

2、小额信贷基本法律问题探讨

3、大学生网络贷款的现状分析与对策研究

4、浅谈大学生网络信贷消费现状及解决策略

5、模糊消费效用及其应用

6、规范大学生校园消费金融市场调查分析

7、对校园贷的探究与思考

8、对农信机构助力脱贫攻坚的实践与思考

9、高校校园不良网络借贷治理面临的困境及再思考

10、不能任由校园借贷无序发展

11、国家助学贷款的金融风险防范研究

12、延边大学学生校园贷风险识别及管控措施

13、大学生信用消费问题研究

14、校园信贷风险管理研究

15、“校园贷”一禁了之恐非上策

16、案例5 宜信如何宜人宜己

17、大学生使用花呗现状及优化策略研究

18、“校园贷”变“校园债”登封警方捣毁诈骗学生团伙

19、大学生校园贷现状分析及对策研究

20、银行参与“校园贷”治理的障碍及对策

21、寿光模式:县域金融体制改革的典范

22、大学校园网络贷款风险防范研究

23、农村信用社:贵州新农村建设的金融主力军

24、大学生校园网贷的风险分析①

25、助学贷款工作中诚信缺失的成因及对策

26、助学信用贷款的金融实践和启示

27、加强独立学院贫困生资助工作主要措施研究

28、新形势下高校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多维视角分析

29、助力乡村振兴 丹寨青年在行动

30、网贷机构不允许向在校大学生发放贷款

31、当代大学生花呗使用情况的调查研究

32、校园贷的发展现状及风险防范

33、校园贷风靡原因及应对方法

34、打造“三环融合”模式 助力实现乡村振兴

35、大学生资助政策和运行机制的研究

36、关注社会生活,紧扣时代脉搏

37、教育部:任何网贷机构不允许向在校大学生发放贷款

38、当前高校大学生网络贷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39、基于SWOT分析下大学生信贷消费问题研究

40、高校学生金融风险防范研究

41、大学生分期付款购物消费模式能走多远

42、高校辅导员应对校园贷款现状的措施分析

43、莫让校园贷成为青春劫

44、大学生要慎重对待校园贷

45、高校不良网贷在大学生群体中的运营模式与对策分析

46、互联网下 “校园贷”风险及防治策略

47、江苏高邮农商行:三项举措“贷”农户共沐普惠阳光

48、“互联网+”背景下校园贷隔离预警模式研究

49、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研究

个人消费贷款论文范文第3篇

1、借款人单位出具的职务和收入证明,私营企业主要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能表明其偿债的经营收入和纳税证明、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2、借款人首期房款存款证明及复件。

3、借款人夫妻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及复印件。

4、与售房单位签订的购房合同或协议。

5、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表。

快易贷指出个人申请住房贷款程序:

1、办理房屋产权抵押登记,房屋保险及公证手续。

2、办理贷款入账及转存手续。

3、填写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表,提供银行所需资料。

4、到开发公司办理有关入户手续。

5、与开发公司签订购房协议。

6、经银行审查条件合格,在银行存足首期购房款或出具首付凭证。

个人消费贷款论文范文第4篇

分期偿还类)结清贷款;②提前结清:在贷款到期日前,借款人如提前部分或全部结清贷款,须 按借款合同约定,提前向银行提出申请,经银行审批后到指定会计柜台进行还款。 贷款结清后, 借款人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凭证领回由银行收押的法律凭证和有关证 明文件,并持贷款结清凭证到原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以上内容仅作参考, 具体办理标准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地分支机构规定办理。 为节约您的时间, 请在办理相关手续前,详细咨询当地建设银行。)

个人商业住房贷款

产品说明 个人商业用房贷款是指中国银行发放的用于定向购买或租赁商业用房所需资金的贷款。 目前, 个人商业用房 贷款仅限于商铺(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场所)贷款,暂不对办公用房发放贷款。 借款人所购住房的房地产开发商应与中国银行签订协议, 为购房者提供一手房按揭贷款, 并在中国银行业务 部门开立结算账户和保证金账户。 贷款限额:个人商业用房贷款的限额一般不超过所购或所租的商业用房价值的 60%。 贷款期限:个人商业用房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十年(含十年)。 贷款利率:个人商业用房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期限利率执行, 不按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 按合同利率计息, 遇法定利率调整利率不变;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 遇法定利率调整, 于下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水平。

一、为帮助您顺利办理贷款,中国银行提醒您准备以下资料

1、借款申请书;

2、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税务登记副本及复印件或个人家庭收入证明;

4、已支付所购或所租商业用房价款规定比例首付款的证明;

5、中国银行认可的经济收入或偿还贷款计划;

6、购买或租赁商业用房合同、协议或其他有效文件;

7、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及抵押物估价文件;

8、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及资信证明;

9、借款人或开发商应向贷款人提供证明商业用房手续齐全、项目合法的资料;

10、中国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或资料。

二、贷款担保: 如果您申请个人商业用房贷款, 应在签订借款合同之前提供中国银行认可的财产抵押、 质押或第三方不可撤 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三、贷款的保险: 以资产作为抵押物的客户应根据中国银行的要求办理抵押物保险, 保险期不得短于借款期限, 还款责任险投 保金额不得低于贷款本金和利息之和, 中国银行应为保险单注明的第一受益人

人。 保险单不得有任何有损中国银行 权益的限制条件。在贷款未偿清期间,保险单正本交中国银行执管。 在保险有效期内,您不应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中国银行有权代为投保。如发生保险责 任范围以外的损毁,您应及时通知中国银行,并落实其它担保。否则,中国银行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四、贷款发放: 《抵/质押合同》或《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中国银行将按《借款合同》约定将贷款一次或 分次划至您指定的购买住房开发商或售房单位的专用账户,由中国银行监管使用。

五、贷款的偿还: 还款方式和还本付息计划应在借款合同中规定。 贷款期限在 1 年以内 (含 1 年) 的, 到期一次偿清贷款本息。 贷款期限在 1-15 年的(含 15 年),您应按月并自使用贷款后第二个月开始偿付贷款本息。偿还贷款本息的方 式可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法或等额本金还款法两种。 在抵押贷款合同生效后,如果您有足够的资金来源,可以提前部分或全部还款,如提前部分还款,每次还款 金额不得少于 1 万元或其整数倍。提前还款必须提前 15 天向中国银行提出申请。

六、相关费用: 贷款办理过程中所发生的保险费、抵押登记费、印花税、合同公证费、鉴证费和评估费等由借款客户负担。

七、展期贷款:

如果您不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偿还贷款本息,应提前 30 个工作日向贷款人申请展期。展期申请经中国银 行审查批准后,借贷双方应签订展期协议。展期协议须经抵(质)押人、保证人书面认可,并办理延长抵(质) 押登记、保险手续;对以分期付款方式偿还贷款的,不得办理展期,但借贷双方可协商进行贷款重整。

八、贷款重整: 如果您因种种原因不能按原计划支付贷款本息,可提前 30 个工作日向中国银行提出贷款重整,即调整贷款 期限和月均还款额。贷款的重整原则上不能超一次。贷款重整后的贷款总额应小于原贷款金额。贷款重整申请经 审批之后,您应按照新的还款计划还本付息。 适用对象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年龄在 18-60 岁之间;

2、具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的经济收入,具有按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具有贷款人认可人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贷偿能力的个人或单位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 带责任的保证人;

4、购买商品的目的是为了本人或自己家庭使用;

5、信用良好,且有诚意做分期或一次性还款;并在中国银行开立长城信用卡专户或中国银行活期存款账户;

6、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流程 请您接洽中行相关网点。 温馨提示 办理贷款业务所需资料较多,如有更

多疑问,可向当地挂有“理想之家”品牌标识的中国银行网点进行咨询 或者拨打 95566。 产品说明 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是中国银行根据个人客户的信用状况, 为其提供的一种短期融资便利产品, 借款人在 中行核定的额度金额内可循环周转使用贷款。

一、贷款期限 额度有效期最长为 1 年;单笔贷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 1 年,最长为 3 年。

二、贷款利率 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可在人民银行规定的范围内浮动。

三、贷款限额

个人信用循环额度一般不得超过 30 万元(含)。

四、还款方式 等额本息还款法;等额本金还款法;按月付息,按季还本法等。

五、贷款申请 提出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申请须提供的材料:

1、《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申请表》;

2、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3、职业证明材料和收入证明材料;

4、最高学历或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5、房产证、车辆行驶证等财产证明材料;

个人消费贷款论文范文第5篇

1.贷款对象

商业银行对个人信用贷款的借款人一般有严格的规定。申请个人信用贷款,首先需要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①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②有正当且有稳定经济收入的良好职业,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遵纪守法,没有违法行为及不良信用记录;

③在贷款银行开立有个人结算账户(同意借款银行从其指定的个人结算账户扣收贷款本息);

④各行另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2.贷款利率

个人信用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执行,浮动幅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展期前的利息按照原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展期后的利息,累计贷款期限不足6个月的,自展期日起,按当日挂牌的6个月贷款利率计息;超过6个月的,自展期日起,按当日挂牌的1年期贷款利率计息。

3.贷款期限

个人信用贷款期限一般为1年(含1年),.最长不超过3年。银行通常每年要进行个人信用评级,根据信用评级确定个人信用贷款的展期。

4.还款方式

个人信用贷款期限在1年(含1年)以内的采取按月付息,按月、按季或一次还本的还款方式;贷款期限超过1年的,采取按月还本付息的还款方式。

5.贷款额度

银行依据借款人资信等级、特定准人条件,确定不同贷款额度;并按授权权限和不同额度,报经上级机关审批。对于具体额度的规定,各行差别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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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用贷款依不同银行有不同的准入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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