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政管理工作范文

2024-05-16

林政管理工作范文第1篇

一、本工作完成情况

1、全力以赴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今年林业工作的重中之重,我区按照试点先行,梯级铺开的原则,于4月18日全面铺开。从5月初开始,根据局党委的统一部署安排,我站全体工作人员集中精力全力参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于6月底完成全区16.9万亩生态公益林确权划界工作。从8月初开始,我站又抽调4名同志参加全区商品林林改全面铺开的工作。

目前林改确权工作已经基本完成。全区涉及林权改革村297个,已完成260个村,占林改行政村的87.5%;全区集体林地44.4万亩,已确权面积41.3万亩,占总面积的93%,确权总宗数6661宗,完成林权证办理发证面积15.6万亩;在确权面积中:分山到户面积4.02万亩,占9.7%;均股均利面积4.66万亩,占11.3%;集体统一经营面积18.68万亩,占45.2%;流转面积6.28万亩,占15.2%;基中形式面积7.66万亩,占18.60%

11月14日,市委常委×××在市委农办副巡视员×××、市林业局副局长×××、区委书记×××、区委副书记×××等领导的陪同下,调研××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并对我区林改工作给予充分肯定。

2、严格临时占用林地管理,取得明显成效

根据林业局内部分工,我站负责监督采石场等临时占用林地管理,在工作中将采石场临时占用林地工作作为重点进行规范。并严格按照《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对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严格按照程序申报各项材料,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根据我区的特殊情况,我们将临时占用林地时效定为一年。由于我区的采石企业大部分都处在生态公益林范围内,办证要报省里审批,且省局对破坏环境较严重的采石企业的手续办理实行控制等原因,导致目前我区采石企业临时占地的手续难以办理。至今我们只能对全区39个采石联合体全部进行gps卫星测图定位,建立电子档案,纳入微机管理,争取在这次二类清查时将地类进行调整后,使合法采石场办证率达98%。全年我站共依法处理临时占用林地60件,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30.5万元。

3、加强木材流通市场管理,保护森林资源安全

为保护我区森林资源安全,遵照《湖北省木材流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在木材收购、销售、运输、加工、利用等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监督管理。一是对申办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的申请人,严格实行资格审核。经现场调查核实,报林业行政审批科审批。二是对符合条件的木材经营(加工)户进行事后监督,使其行为在森林法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目前,全区共有木材经营户23家,加工户4家,其生产、经营加工行为都在我们的监管之中,尚未发生违法经营(加工)现象;全年共办理省内木材运输证126件,折合木材方数3326.03立方米,凭证运输率达98%;办理木村经营许可证23件、木材加工许可证4件,办证率100%;并对违法运输木材、违法占用林地的行为进行查处,全年共查处林业行政处罚案件20起,其中违法运输10起,违法占用林地10起,无行政败诉案件和错案发生,处罚标准、处理结果公示率达98%以上,切实保护了我区的森林资源。

4、规范林木采伐管理,控制滥伐林木案件

一方面加强对森林、林木采伐办证、伐后管理,实施木材采伐现场监督,对还林实际情况进行检查,制止违法采伐、收购无证木材的行为。另一方面,进一步规范林木采伐办理程序,对所有的采伐申请单位或个人进行采伐可行性分析和采伐规划,认真做好限额采伐前的采伐作业设计等前期 工作,将工作落实到每株树、每个农户,为加强保护我区的森林资源、合理利用林木资源做最大贡献。目前已经办理林木采伐135件,采伐林木蓄积量11484.4立方米,出材量7399.7立方米,折合面积2228.9亩,楠竹间伐4500株,活立木移植217株。

5、加强法制宣传和法制培训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林政管理工作范文第2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伊春市委、市政府“三个决不”和“四严四不”(再困难也决不向林子伸手、再困难也决不以拼资源取得暂时经济效益、再困难也决不以破坏生态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增长;严格控制采伐限额不动摇、严格伐区管理不放松、严格责任追究不留情;严打涉林犯罪不手软)的严管林方针,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加强森林资源管理,推进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和林权制度改革。结合双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局施业区内从事涉及森林资源生产、开发、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坚持“生态优先、加强管护、严禁超采、积极培育、科学经营、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二章

森林采伐管理

第四条

认真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坚决杜绝超采。保证责任落实。兑现森林采伐限额管理责任状,依法追究超采滥伐有关责任人。

第五条

伐区调查设计必须按程序办理。由调查设计领导小组

组长和成员进行现地踏查,根据踏查情况,由领导小组研究安排年度伐区调查设计。森林采伐调查设计应根据我局现地林分情况,设计相应比重低强度经营择伐,定株限径。

第六条 对森林调查员(工)实行持证上岗制度。资源林政主管部门定期对调查设计内外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持证上岗,二年培训不合格,解除调查队员资格。小队长必须具备初级以上技术职称,股段长及副队长必须具备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七条

实行调查設计质量检查验收单制度。森林资源林政主管部门严格按照“三定二保一加强”(定任务、定责任、定成本,保证质量、保证时间,加强验收)的调查设计管理办法,严格检查验收。对外业调查设计结束的小队,局和大队进行检查验收。对检查验收不合格或未经检查验收的外业调查设计,不予支付调查工资。

第八条

严格执行伐区三级拨交制度。各生产单位要依据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严格按调查设计资料组织生产,任何情况下不准机械集材,杜绝越界、无证、超强度、串树种采伐。

第九条

严格“伐前公示”和拨一号、采一号、清一号、验一号、再拨一号制度。对造林地块实行带状清理,非造林地块可采用散铺清林。

第十条

严格执行伐区管理验收制度。及时开展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检查。伐区检查与生产作业质量检查实行资源林政主管部门、生产主管部门和专员办联检联追制度,对伐区质量不合格的生产单位立即停止生产,限期整改,不经伐区验收,财务、工资部门不予支付工资。

第十一条

加强对丢弃材、遗弃材的管理。要检山尺、吊卯、枝丫材归堆,拉光扫净。

第十二条

对木片、木炭、锯沫加工原料实行申报和认证制度。原料加工前,林场所及资源站必须向局资源部门提出申请,局森林资源管理部门牵头,生产部门和驻局专员办共同认证后,由局资源管理部门签发加工原料认证单方能组织生产。坚决杜绝加工好材,禁止伐区外捡集原料。

第十三条

认真执行《伊春市全面停止天然红松林木采伐规定》,做到天然红松一棵不采,幼树一棵不伤。

第三章

林权林地及民有林管理

第十四条

实行林地总量控制,严格征、占用林地申报、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依法保护林地资源。提高林地有偿使用意识,加大林地有偿使用费收缴力度。对擅自占用林地、开荒林地和改变林地

用途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凡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在管护经营区发展特色经济的,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林地有偿使用费和管护经营期间抵押金。

第十七条

加强林业多种经营用地的管理。凡使用林业多种经营用地者必须与森林经营单位签订《有偿使用林地合同》,严禁拱地头、扩地边行为。

第十八条

严禁在林地内散放牲畜,放牧要有专人在指定位置进行,提倡牲畜圈养。对散放牲畜造成破坏林地、损坏树木(包括幼苗、幼树)的,按毁林案件处理。

第十九条

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对集中连片,生物多样,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湿地,划定为湿地自然保护区或保护地,实行封闭式管理。

第二十条

民有林管理。调查设计由资源林政管理部门会同林调队负责,造林、病防、扶育管理由营林部门负责,造林3-5年后由资源、营林部门共同组织成林验收。验收后由资源管理部门纳入新成林档案管理,并发放成林验收合格证及民有林合同书。资源部门要及时编制民有林采伐限额、提报采伐计划、报批采伐设计,

为民有林的快发展提供服务保障。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造林地中进行林粮间作。

第二十二条

加强对退耕还林地和民有林地的检查验收。对达不到成活标准的,进行补植。三年达不到成林标准,要收缴林地荒芜费,并收回林地另行发包。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民有林和退耕还林档案,对民有林调查设计、合同书等资料实行林业局、林场所、经营户三级管理。

第四章

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

第二十四条

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坚持常年执法检查,公安、资源林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严历打击乱捕、滥猎、乱采滥挖和私自买卖、加工、经营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

加强对林地内绿化树、珍贵灌木、草本植物的移植和采挖管理。需要移植采挖、生产烟杆、架条等必须经申请场(所)同意、资源林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对剥树皮、掠青的行为,按毁林案件处理。

第二十六条

加强对珍贵濒危树种及动植物生长环境的调查和保护,建立健全野生动植物档案。

第二十七条

定期对林地承包户、动植物养殖户、植物培育户进行技术培训,及时办理《采集证》、《收购许可证》、《养殖证》、《回

捕证》等相关手续。

第五章

森林资源管护经营承包

第二十八条

按照“远封近分、专群结合、三级管护”的办法,抓好森林资源管护经营。远山区封山设卡,近山区分包到户,专业队管护和群众相结合,林业局、林场所、管护经营户三级层层制约,一级为一级负责。把管护与经营有机结合起来,没有经营项目不允许参加管护。做到管护经营者个个有项目、户户有经营、人人有责任。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森林资源管护经营的各项制度和考核体系。把森林资源管护经营承包责任制完成情况作为林场(所)考核指标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条

管护经营区内的林木资源、天然动植物归国家所有,对集中连片的红松籽、五味子、刺嫩芽等山产品实行竞价管护经营承包。

第三十一条

天然散生林副产品谁经营、谁管护、谁投入、谁受益。

第三十二条

实行林冠下经营项目审批制度。对可能影响生态环境的经营项目实行管护经营抵押金和合同制度,确保森林生态安全。

第三十三条

加强森林管护经营承包的档案管理,档案资料做到规范、齐全。

第六章

木材加工、运输、销售管理

第三十四条

切实加强木材运输管理,并强化对办证和木材运输检查环节的监督检查,坚决把住购销运输关口,杜绝偷拉私运,做到进出总量相符。

第三十五条

办理木材运输证明的,运输原木应持有原木发票,运输板方材需持有木材加工许可证复印件、原木发票、板方销售发票。木材运输证明由资源林政科科长一支笔签批。

第三十六条

凡是销售木材,无论是销往当地加工厂点,还是销往外地,都应到当地资源林政部门办理木材运输证明,做到一车一票,一车一证,票、证、物三统一。二次起运木材,必须持有效凭证重新办理木材运输证明。

第三十七条

山上林场所一律禁止设立锯材加工厂点。 第三十八条

加强伐区剩余物及加工的木片、木炭、锯沫运输的管理和控制,凭证运输。

第三十九条

进一步加强木材检查站管理,把住木材和野生动植物运输关口,检查员必须按国家、省、市的要求佩带检查证,秉公执法、文明执法。

第七章

森林资源统计和档案管理

第四十条

森林资源档案管理要坚持实事求事、及时准确、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四十一条

加强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建立和应用地理信息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微机管理。

第四十二条

加强森林资源档案员的业务培训,各林场(所)要保证档案员相对的稳定;森林资源档案管理要做到图、表、帐和现地一致。

第八章

森林资源管理报告制度

第四十三条

实行资源林政工作报告制度。各有关单位和主管部门不定期向主管副局长报告工作,主管副局长定期向局长汇报资源林政工作,发现破坏森林、毁林开荒、乱占林地行为,当地林场(所)要立即上报局主管部门,主管部门要及时向主管局长报告,情节较重的,主管局长要向局长报告。涉及重大林政案件及有可能发生重大林政案件倾向的,主管局长必须向党委会或局长办公会汇报。

第九章

森林资源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十四条

建立健全林场所领导干部保护森林资源任期责任制。任期内发生重大林政案件或森林遭到严重破坏的,场所长就

地免职,其它相关责任人一并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十五条

林场(所)超限额、超计划采伐林木,按《伊春市关于森林资源林政管理及木材经销中违纪违法问题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六条

违法行政致使森林资源遭受破坏的,依法追究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集体研究决定的,同时追究其他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

对上级机关批转、督办的破坏森林资源行政案件不组织核实、查处,或者不按规定向上级机关报告案件办理情况的,视情节追究主管部门主要领导责任。

第四十八条

对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和林政案件不报、迟报、漏报、瞒报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资源数据管理规定、弄虚作假或者擅自变更、篡改森林资源调查、检查、核查、监测数据的,追究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和经办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条

林政检查人员在履行林政检查时放“人情竿”或以权谋私、索贿受贿的,一经查实,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直至开除公职或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组织领导

第五十一条

为加强资源林政管理,局成立资源林政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常务副局长、常务副书记、纪委书记及相关行政领导担任,成员由计划科、财务科、劳动和社会保障科、资源林政科、管护办、木材科、生产科、营林处、森调队、公安局森保科、监察科、贮木加工厂、专员办公室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资源林政科,办公室主任由资源林政科科长兼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实行。本办法如与上级文件有抵触时,按上级文件精神执行。

第五十三条

林政管理工作范文第3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伊春市委、市政府“三个决不”和“四严四不”(再困难也决不向林子伸手、再困难也决不以拼资源取得暂时经济效益、再困难也决不以破坏生态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增长;严格控制采伐限额不动摇、严格伐区管理不放松、严格责任追究不留情;严打涉林犯罪不手软)的严管林方针,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加强森林资源管理,推进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和林权制度改革。结合双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局施业区内从事涉及森林资源生产、开发、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坚持“生态优先、加强管护、严禁超采、积极培育、科学经营、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二章

森林采伐管理

第四条

认真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坚决杜绝超采。保证责任落实。兑现森林采伐限额管理责任状,依法追究超采滥伐有关责任人。

第五条

伐区调查设计必须按程序办理。由调查设计领导小组

组长和成员进行现地踏查,根据踏查情况,由领导小组研究安排年度伐区调查设计。森林采伐调查设计应根据我局现地林分情况,设计相应比重低强度经营择伐,定株限径。

第六条 对森林调查员(工)实行持证上岗制度。资源林政主管部门定期对调查设计内外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持证上岗,二年培训不合格,解除调查队员资格。小队长必须具备初级以上技术职称,股段长及副队长必须具备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七条

实行调查設计质量检查验收单制度。森林资源林政主管部门严格按照“三定二保一加强”(定任务、定责任、定成本,保证质量、保证时间,加强验收)的调查设计管理办法,严格检查验收。对外业调查设计结束的小队,局和大队进行检查验收。对检查验收不合格或未经检查验收的外业调查设计,不予支付调查工资。

第八条

严格执行伐区三级拨交制度。各生产单位要依据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严格按调查设计资料组织生产,任何情况下不准机械集材,杜绝越界、无证、超强度、串树种采伐。

第九条

严格“伐前公示”和拨一号、采一号、清一号、验一号、再拨一号制度。对造林地块实行带状清理,非造林地块可采用散铺清林。

第十条

严格执行伐区管理验收制度。及时开展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检查。伐区检查与生产作业质量检查实行资源林政主管部门、生产主管部门和专员办联检联追制度,对伐区质量不合格的生产单位立即停止生产,限期整改,不经伐区验收,财务、工资部门不予支付工资。

第十一条

加强对丢弃材、遗弃材的管理。要检山尺、吊卯、枝丫材归堆,拉光扫净。

第十二条

对木片、木炭、锯沫加工原料实行申报和认证制度。原料加工前,林场所及资源站必须向局资源部门提出申请,局森林资源管理部门牵头,生产部门和驻局专员办共同认证后,由局资源管理部门签发加工原料认证单方能组织生产。坚决杜绝加工好材,禁止伐区外捡集原料。

第十三条

认真执行《伊春市全面停止天然红松林木采伐规定》,做到天然红松一棵不采,幼树一棵不伤。

第三章

林权林地及民有林管理

第十四条

实行林地总量控制,严格征、占用林地申报、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依法保护林地资源。提高林地有偿使用意识,加大林地有偿使用费收缴力度。对擅自占用林地、开荒林地和改变林地

用途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凡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在管护经营区发展特色经济的,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林地有偿使用费和管护经营期间抵押金。

第十七条

加强林业多种经营用地的管理。凡使用林业多种经营用地者必须与森林经营单位签订《有偿使用林地合同》,严禁拱地头、扩地边行为。

第十八条

严禁在林地内散放牲畜,放牧要有专人在指定位置进行,提倡牲畜圈养。对散放牲畜造成破坏林地、损坏树木(包括幼苗、幼树)的,按毁林案件处理。

第十九条

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对集中连片,生物多样,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湿地,划定为湿地自然保护区或保护地,实行封闭式管理。

第二十条

民有林管理。调查设计由资源林政管理部门会同林调队负责,造林、病防、扶育管理由营林部门负责,造林3-5年后由资源、营林部门共同组织成林验收。验收后由资源管理部门纳入新成林档案管理,并发放成林验收合格证及民有林合同书。资源部门要及时编制民有林采伐限额、提报采伐计划、报批采伐设计,

为民有林的快发展提供服务保障。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造林地中进行林粮间作。

第二十二条

加强对退耕还林地和民有林地的检查验收。对达不到成活标准的,进行补植。三年达不到成林标准,要收缴林地荒芜费,并收回林地另行发包。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民有林和退耕还林档案,对民有林调查设计、合同书等资料实行林业局、林场所、经营户三级管理。

第四章

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

第二十四条

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坚持常年执法检查,公安、资源林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严历打击乱捕、滥猎、乱采滥挖和私自买卖、加工、经营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

加强对林地内绿化树、珍贵灌木、草本植物的移植和采挖管理。需要移植采挖、生产烟杆、架条等必须经申请场(所)同意、资源林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对剥树皮、掠青的行为,按毁林案件处理。

第二十六条

加强对珍贵濒危树种及动植物生长环境的调查和保护,建立健全野生动植物档案。

第二十七条

定期对林地承包户、动植物养殖户、植物培育户进行技术培训,及时办理《采集证》、《收购许可证》、《养殖证》、《回

捕证》等相关手续。

第五章

森林资源管护经营承包

第二十八条

按照“远封近分、专群结合、三级管护”的办法,抓好森林资源管护经营。远山区封山设卡,近山区分包到户,专业队管护和群众相结合,林业局、林场所、管护经营户三级层层制约,一级为一级负责。把管护与经营有机结合起来,没有经营项目不允许参加管护。做到管护经营者个个有项目、户户有经营、人人有责任。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森林资源管护经营的各项制度和考核体系。把森林资源管护经营承包责任制完成情况作为林场(所)考核指标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条

管护经营区内的林木资源、天然动植物归国家所有,对集中连片的红松籽、五味子、刺嫩芽等山产品实行竞价管护经营承包。

第三十一条

天然散生林副产品谁经营、谁管护、谁投入、谁受益。

第三十二条

实行林冠下经营项目审批制度。对可能影响生态环境的经营项目实行管护经营抵押金和合同制度,确保森林生态安全。

第三十三条

加强森林管护经营承包的档案管理,档案资料做到规范、齐全。

第六章

木材加工、运输、销售管理

第三十四条

切实加强木材运输管理,并强化对办证和木材运输检查环节的监督检查,坚决把住购销运输关口,杜绝偷拉私运,做到进出总量相符。

第三十五条

办理木材运输证明的,运输原木应持有原木发票,运输板方材需持有木材加工许可证复印件、原木发票、板方销售发票。木材运输证明由资源林政科科长一支笔签批。

第三十六条

凡是销售木材,无论是销往当地加工厂点,还是销往外地,都应到当地资源林政部门办理木材运输证明,做到一车一票,一车一证,票、证、物三统一。二次起运木材,必须持有效凭证重新办理木材运输证明。

第三十七条

山上林场所一律禁止设立锯材加工厂点。 第三十八条

加强伐区剩余物及加工的木片、木炭、锯沫运输的管理和控制,凭证运输。

第三十九条

进一步加强木材检查站管理,把住木材和野生动植物运输关口,检查员必须按国家、省、市的要求佩带检查证,秉公执法、文明执法。

第七章

森林资源统计和档案管理

第四十条

森林资源档案管理要坚持实事求事、及时准确、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四十一条

加强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建立和应用地理信息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微机管理。

第四十二条

加强森林资源档案员的业务培训,各林场(所)要保证档案员相对的稳定;森林资源档案管理要做到图、表、帐和现地一致。

第八章

森林资源管理报告制度

第四十三条

实行资源林政工作报告制度。各有关单位和主管部门不定期向主管副局长报告工作,主管副局长定期向局长汇报资源林政工作,发现破坏森林、毁林开荒、乱占林地行为,当地林场(所)要立即上报局主管部门,主管部门要及时向主管局长报告,情节较重的,主管局长要向局长报告。涉及重大林政案件及有可能发生重大林政案件倾向的,主管局长必须向党委会或局长办公会汇报。

第九章

森林资源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十四条

建立健全林场所领导干部保护森林资源任期责任制。任期内发生重大林政案件或森林遭到严重破坏的,场所长就

地免职,其它相关责任人一并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十五条

林场(所)超限额、超计划采伐林木,按《伊春市关于森林资源林政管理及木材经销中违纪违法问题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六条

违法行政致使森林资源遭受破坏的,依法追究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集体研究决定的,同时追究其他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

对上级机关批转、督办的破坏森林资源行政案件不组织核实、查处,或者不按规定向上级机关报告案件办理情况的,视情节追究主管部门主要领导责任。

第四十八条

对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和林政案件不报、迟报、漏报、瞒报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资源数据管理规定、弄虚作假或者擅自变更、篡改森林资源调查、检查、核查、监测数据的,追究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和经办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条

林政检查人员在履行林政检查时放“人情竿”或以权谋私、索贿受贿的,一经查实,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直至开除公职或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组织领导

第五十一条

为加强资源林政管理,局成立资源林政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常务副局长、常务副书记、纪委书记及相关行政领导担任,成员由计划科、财务科、劳动和社会保障科、资源林政科、管护办、木材科、生产科、营林处、森调队、公安局森保科、监察科、贮木加工厂、专员办公室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资源林政科,办公室主任由资源林政科科长兼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实行。本办法如与上级文件有抵触时,按上级文件精神执行。

第五十三条

林政管理工作范文第4篇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巡山查林和禁毒踏查力度 我场领导始终把禁毒工作和护林防火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来抓,结合我场实际,场班子召开股站长专题会议,安排部署全场护林防火和禁毒工作,经领导会议研究决定,实行领导包片负责制,靠实责任,组织开展禁毒工作,由党支部书记王放学带队负责踏查白杨、三河区域,由副场长魏厚玲带队负责踏查王坝、碾坝、城关区域,由副场长吴琼负责踏查豆坝、店子区域,本次踏查林班22个,小班63个,面积27460亩,出动人员69人次,车辆28台次。通过加强对禁毒工作的组织领,确保禁毒搜查行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我场护林防火坚持以总场防火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重点抓了四个方面的工作,逐级签定期了护林防火责任书,全场辖区6乡1镇设立了四个管护站,护林人员14名,做到了管护范围、管护人员、管护面

积、管护地块、管护任务五落实。调整和建全了护林防火委员会,扑火队,抢险队人员名单,进一步完善了火灾扑救预案,做好了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加强了三级护林防群治的格局,为我场护林防火工作顺利进行起到了组织保证,实现了41年无森林火灾的良好局面。

二、加强林政管护,坚持依法治林和24小时值班制度 近年来,随着林区公路的贯通,林内和林外不法分子相互勾结,无视国家《森林法》,乱砍滥伐和盗伐森林资源现象时有发生,针对这一问题,我场组织林政管护人员和林业干警,共同研究对策,采取专业人员和群众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巡山查林,配合森林公安开展严厉打击,对重点区域进行严查,有力打击了破坏森林的违法分子,通过查处,震慑了违法犯罪分子,教育了群众,维护了林区秩序的稳定,完成经济任务7500元。

林政管理工作范文第5篇

1.1 林地是林业发展的基础

林政资源管理的主要内容有以下三点:林地、林木、林权。而这三个方面又与林业生态建设有着非常重要的关系。首先, 林地作为林政资源管理的一个核心内容, 是林业生态建设过程中的重要保障。因此在林政资源管理过程中, 管理者必须要重视对于林地的保护, 对于林地在自然灾害的防御、改善生态环境及维护生态平衡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林业管理者在进行林地管理时, 最关键的一个环节就是实行林地使用许可制度, 严格的按照相关规定对林地的使用进行限制, 保证我国林地资源不减少, 并且呈一种稳定上升的趋势, 通过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编制, 不断的提高我国林地管理的水平。

1.2 林木是林业发展的主体

作为我们人类生存的重要基础, 森林资源也是生态建设的重要基础, 为了能够改善我国生态环境的现状, 必须要建立一个完善的生态保障体系, 而这就需要以目前现有的森林植被作为主体。林政资源管理中对于林木自身的管理主要是严格限制对林木的采伐, 从而提高现有林木的保有量。此外, 通过林政管理者制定的科学合理的林木资源采伐经营方案, 不断的提高林木经济效益, 减少对林木资源的浪费现象。

1.3 林权是林业发展的核心

在林业生态建设过程中, 林权是生态建设的关键。一个国家对于林业资源生态建设的发展水平, 可以直接通过林权来进行体现, 林权也是让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一个关键。只有一个稳定的林权才能够提高人们保护林业生态环境的意识, 才能够帮助林业资源稳定的增长, 也是对于一些违法行为的重要武器。

2 林政资源管理在林业生态建设的作用

随着对林业生态建设的认识不断提高, 林政资源管理作为与林业生态建设存在直接关系的一部分, 有效的将这二者进行结合, 是保证林业生态建设稳定发展的前提。

2.1 促进林政资源管理及林业生态的建设

首先, 要想实现林业资源管理及林业生态建设, 就必须要不断的完善相关管理机构。而基层林业工作站作为目前林业建设基层的桥头堡, 能够真正的实现当地林业资源的保护及开发建设, 通过有效的宣传脱光, 真正的将林政资源管理运用到林业生态建设中。此外, 林业政府部门不断的提高巡查力度, 提高基础林业站的待遇, 用一种创新性的林业资源管理制度来进行规范化的资源管理。其次, 在林业生态建设管理队伍的建设上, 要下大力气, 不断的加强对林业生态建设管理队伍的各种待遇, 严格的进行林业生态建设队伍思想建设, 保证以一种正确的林业生态建设理念进行生产。不断加强对林政资源管理理念的传播, 稳定开展林政资源管理工作, 通过提高林业执法者的法律意识, 及自身思想道德水平, 严格按照组织纪律进行执法, 不能够被一些利益所腐化, 只有这样才能够真正的提高林业生态建设的质量。

2.2 使用先进的管理技术和设备

随着社会的发展, 对于林业生态建设的水平也在不断的提高, 通过不断的重视生态建设发展, 从而以先进的生态建设理念来提高生态建设的效率。在林业生态建设管理过程中, 对于相关的行政审批工作必须要严格执行, 这样以一种非常规范、正规的管理模式来进行相关权利的使用, 不仅提高了林业生态建设管理的民主性, 还能够提高对林业生态建设决策的科学性。因此为了能够在现代化的林业生产中不断的提高林政资源管理的效率, 那么就必须要让管理者有先进的管理设备和管理技术, 这样才能够真正的提高管理工作的质量, 因此加强林业生态建设的现代化发展, 真正的将林业生态管理发展成为现代化林业建设的轨道上。

2.3 实现林业法律规定的完善和创建

为了提高林政资源管理方面的各项指标, 国家相关部门也制定了一些法律法规来进行约束, 而随着现代化林业生态建设的不断加快, 一些早期的法律法规已经不能够适应现代林业的发展需要, 其中对于林权的管理及自然生态保护等问题没有一个较为正确的处理方式, 并且在林政管理过程中, 往往使各个部门之间发生较大的误会。对于现代林业生态建设来说, 一个完善的林业生态管理法律法规非常重要, 这是有效提高林业生态资源的重要保障。因此国家相关林业资源管理部门, 必须要不断的重视这些法律的更新, 通过相关的管理者进入林业生态建设活动中, 不断的进行实践来找出所存在的问题。并且通过科学的引导, 真正的使我国林业生态建设走上合法的建设上来, 从而提高林业资源的管理水平。

2.4 提高工作人员素质

为了加强林业资源管理的质量, 促进林业生态建设的发展, 需要我们林业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 但是由于目前相关人员缺乏专业的素质技能, 从而对林业生态建设的质量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因此必须要不断的采取相关措施来加强管理工作人员的自身素质, 使其能够意识到林业生态建设对于人类发展的重要, 通过严格的培训使其找到合适的工作方法, 此外还要通过不断的人才招聘, 将一些高素质的人才吸收到林业生态建设工作中来, 不断的为林业生态建设注入新鲜的血液, 从而保证林业管理者提高自身的觉悟。

3 结论

综上所述,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 目前人们越来越重视生态环境建设工作, 随着各项理念与新政策的发布, 使得人们体会到了维护林政资源, 建设林业生态环境的重要性, 通过引入先进的林业生态建设理念及管理方式, 加强执法的力度, 提高执法人员的水平, 真正的促进林业生态建设的发展, 为我国林业资源做出巨大的贡献。

摘要:随着人们对于科学文化认识的不断加深, 对于世界上资源的需求也在不断增长, 而随着经济的增加出现了生态资源的急剧下降, 严重的制约了经济的发展。而林业资源作为生态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其对于荒山治理、沙漠改良等具有非常重要的维护责任。随着林业建设的不断加快, 如何将林业资源充分的发挥出来, 是林业生态建设的一项重要议题。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 林政资源管理主要是对林业资源的开采及运输进行全面监督, 从而有效的保护林业资源不被浪费, 帮助提高现代化林业的生态化建设质量。

关键词:林政资源管理,林业,生态建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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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淡亚男.多伦县林业生态建设的经济社会效益研究[D].内蒙古农业大学, 2017.

[3] 逯登莲.林业生态建设项目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农业科技与信息, 2017 (09) :98-99.

林政管理工作范文第6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单位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所进行的活动,包括: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执法监督等内容。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对各科室和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状况的评议考核。

第四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实行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与机关岗位目标考核相结合,与加强法制工作、促进依法行政相结合。

第五条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为:

(一)行政执法单位领导对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视情况;

(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实施情况;

(三)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和依法行政的情况;

(四)行政措施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情况;

(五)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情况;

(六)法制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

(七)对因违法执法、造成重大损失或社会影响的错案责任人追究情况;

(八)法制宣传、培训和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情况

第六条局各科室重视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带头学法,依法行使职权;定期研究,经常检查,及时解决行政执法中的有关问题;配置的执法监察大队工作人员,保证其工作条件,发挥其职能作用。

第七条必须实行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制定逐年实施方案,梳理执法依据,分解执法责任,建立相关制度,认真组织实施,依法追究违法执法行为。

第八条各科室及其执法人员在行使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职权时,应当公正执法、严格执法、文明执法。

第九条制定规范文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的规定,按规定移送法制机构审核把关。

第十条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明确行政复议机构人员,按规定时间报送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报表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依法办理行政赔偿事务。

第十一条局行政办应当为执法人员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组织开展新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新上

岗人员必须参加县政府法制部门或上级部门组织的法律基础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亮证执法。

第十二条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对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状况组织评议,考核结果分四个档次,并向社会公开:

(一)优秀:考评总分在90分以上的;

(二)合格:考评总分在89分以下、70分以上的;

(三)基本合格:考评总分在69分以下、60分以上的;

(四)不合格:考评总分在59分以下的。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工作纳入单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经过考评,对行政执法工作优秀的行政执法单位和作出显著成绩的行政执法人员将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对考评不合格的科室和个人,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责令改正,并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违法执法造成重大损失及社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行政执法违法责任和错案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予以追究。

第十五条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工作,评议考核采取日常考核、定期检查、年终考评相结合的方法,平时根据需要可抽查部门执法单位进行单项检查,也可直接对行政执法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个案督查。各科室每半年按本办法的规定组织一次自查,局依法

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每年组织一次全面检查考核。检查采取听取汇报、查看资料台帐、调阅案卷、走访行政管理相对人等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评议考核内容共4项,满分为100分,对未达到所列标准的,酌情扣分,直到扣完为止。

第十七条依法行政工作先进集体实行申报检查考评制。各科室径自查达到优秀的,可申报参评先进集体;未申报的,只检查考核,不参加先进集体的评选。

第十八条依法行政工作先进个人由各科室根据自查和评议考核情况推荐的名额择优上报,由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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