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中级执法资格考试范文

2023-10-25

警察中级执法资格考试范文第1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现将《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严格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部。

公 安 部

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第七十三条 查处违法行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除执行堵截严重暴力犯罪嫌疑人等特殊任务外,拦截、检查车辆或者处罚交通违法行为,应当选择不妨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点进行,并在来车方向设置分流或者避让标志;

(二)遇有机动车驾驶人拒绝停车的,不得站在车辆前面强行拦截,或者脚踏车辆踏板,将头、手臂等伸进车辆驾驶室或者攀扒车辆,强行责令机动车驾驶人停车;

(三)除机动车驾驶人驾车逃跑后可能对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严重威胁以外,交通警察不得驾驶机动车追缉,可采取通知前方执勤交通警察堵截,或者记下车号,事后追究法律责任等方法进行处理;

警察中级执法资格考试范文第2篇

关键词:风险投资;中美比较研究;启示

美国是世界上发展风险投资最成功的国家。由于风险投资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巨大推动作用,在美国诞生了如微软、英特尔、雅虎等众多知名的企业。正是靠这些新兴的高科技企业强大竞争力的支持,使美国经济出现了近几年的持续高增长和低膨胀,高就业现象,即“新经济”现象.“新经济”现象引起整个世界的关注,也引发了人们对产生“新经济”的推动力——风险投资的探讨。美国的风险投资模式可以说是整个世界的完整范例,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的风险投资业的发展正逢其时,很有必要吸取美国风险投资模式的成功经验。

一、美国风险投资的特点

(一)风险投资有很大增长, 资金来源始终保持多元化特色。

美国的风险投资在近几年增长十分迅速。1994年新增风险投资不到50亿美元,1995年达到74亿美元,1996年又增至100亿美元,1995年和1996年分别比前一年增加50%和35%。随着每年新增风险投资额的增大,美国风险投资累计额也由19 78 年的不到40 亿美元增加到1995年末的将近400亿美元,平均每年递增14.5%。1991年筹资承诺的累计风险资本为290亿美元,1996年为500亿美元,平均每年增长11.5%。1996年美国风险资本支撑的上市公司为261家,挂牌上市所筹到的总资金为118亿美元。

在风险投资总量迅速增长的同时,美国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也始终保持着多元化的特色。美国的风险资本主要来自机构投资者,其中养老基金是最主要的资金来源,占51%,其次是基金会和捐赠基金,再次是银行和保险公司;家庭和个人对风险资本的投入1994年仅占当年新增风险资本的8%。

(二)风险投资收益率增长迅速, 风险企业的投资回报率超过非风险企业。

美国风险资本基金对投资者支付的年收益率波动较大,但自从进入90年代以来,风险投资年收益率总体上呈上升趋势。1990年的风险投资收益率几乎为零,1995年已上升到54%。1991-1996年,风险投资平均年收益率约为29%,大大高于同期非风险企业。

(三)风险投资企业类型多样,主要形式是独立合伙公司。

美国的风险投资企业主要有4种类型:(1)、独立的风险资本有限合伙公司;(2)、金融公司附属的风险投资企业,包括金融机构管理的风险资本有限合伙公司和银行持股公司附属的小企业投资公司;(3)、产业公司附属的风险投资企业包括产业公司附属的小企业投资公司;(4)、独立的小企业投资公司,由于这类企业管理的风险资本到1989年已几乎降为零, 从1990年起把它并入独立合伙公司计算。其中,独立的风险资本有限合伙公司所管理的风险资本在美国风险资本总额中占的比重不断上升,1980年仅为40%,近期则已稳定在80%左右。风险资本有限合伙公司是美国风险投资企业的主要形式。风险资本有限合伙公司采取的是有限合伙公司制 。在这种企业制度下,风险投资家是普

通合伙人,其他投资者是有限合伙人;大多数合伙契约的有效期为十年, 在这十年中, 有限合伙人实际上放弃了对合伙公司的所有控制权,只保留一定的监督权,将合伙公司交给普通合伙人经营;普通合伙人的报酬结构以利润分成为主要形式。有限合伙公司制的产权关系明晰,治理结构合理, 报酬制度科学,对美国风险投资业的发展起到了较大的促进作用。

( 四) 风险投资业务程序比较规范, 投资过程分为筹资、投资和撤资三阶段, 风险投资重点在成就期和创建期。

美国哈佛大学商学院的两名学者Lerner 和Gompers 提出了“风险投资循环模型”。这个模型把风险投资过程划分为三个大的阶段, 每个大的阶段又分为几个小的步骤。

第一个阶段是筹资阶段。基金筹集是风险投资过的起点。在这一阶段, 风险投资家凭借自己的声誉和能力努力争取养老基金、银行、保险公司、个人等潜在投资者的投资, 并通过与投资者谈判签定合伙契约, 组建风险资本公司。在这里是以风险资本有限合伙公司作为风险投资企业的典型类型来讨论风险投资过程的。签订合伙契约是这一阶段的关键步骤之一。合伙契约规定所筹集资金的投资范围, 并要保证风险资本家按照投资者的最大利益行事。

第二个阶段是投资阶段。即把风险资本投入到一个选定的公司组合中去。这一阶段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第一, 选择投资对象。风险投资家要付出大量的劳动对提出申请的企业进行认真审查、多次筛选。第二, 规划投资时间, 即决定在投资对象业务发展的哪一个时期注入资金。第三, 估计股权价格, 即对投资对象每股股权的价格进行评估。第四, 选择投资方法, 即决定是否需要获得其他风险投资企业的支持。第五, 达成投资协议, 即通过与投资对象谈判, 在利润分割、绩效衡量、董事会席位分配等问题上取得一致, 然后按协议注入资金。第六, 参与风险企业管理, 即风险投资家通过在风险企业董事会中拥有的席位和投票权, 参与风险企业的管理决策, 并提供专家建议。

第三个阶段是撤资阶段。在这一阶段, 风险投资家通过风险企业股票的“首次公开发售”或把持有的风险企业股权分配给有限合伙人等方式收回投资。至此, 整个风险投资过程结束。风险投资收回投资后又会开始下一个投资过程。风险投资是一个连续不断的循环过程, 其中每一阶段、每一步骤都互相影响, 共同决定风险投资能否获得长期的成功。

( 五) 民有资本在美国风险投资中居重要地位, 风险投资对高新技术的支持力度大。

下面, 我们做一个简单的国际比较,以便进一步认识美国风险投资业的特点。

首先从风险资本的来源来看, 1985年,西班牙、葡萄牙、比利时及卢森堡四国的政府风险投资占本国风险资本总额的70% , 意大利、西德和丹麦三国的银行风险投资占本国风险投资总额的50% , 日本的风险投资以大公司、大银行为主要投资主体, 而美国的风险资本中则有70%是由私人风险投资公司筹集的民间资金转化而来的。民间资金在美国风险资本来源中的地位比上述其他国家重要。

其次, 从风险基金来源主体来看, 美国养老基金来源主体占主导地位, 占5 1% , 而在亚洲, 企业公司作为投资主体则占到3 8. 6% ( 见表2)

最后, 从风险投资的投向来看, 美国的风险投资主要集中在电脑、通讯、医疗生物、电子四大行业, 占8 1. 2% , 而亚洲风险投资在这方面的比重仅为24% 。

可见, 美国风险投资对高新技术产业支持的力度大大高于亚洲国家。

二、中国风险投资的特点

(一)风险投资区域集中在经济发达城市

中国的风险投资主要集中在北京、上海、江苏、广东和深圳等一级城市和东部沿海地区。无论从新增项目投资数量、投资金额还是新增管理资本方面,北京、深圳、上海三地都占了相当大的比重。根据2007年中国风险投资总院的调查,风险投资机构管理的资本主要集中于北京、深圳、江苏和上海的比例依次为37%,7%,9%,25%。从2007年新增投资额来看,北京地区的新增投资额最多,为13.5亿美元;其次是上海和广东,新增投资额分别为10.5亿美元和2.3亿美元,占全国新增投资总额的77%以上。从新增投资项目来看,2007年全国共有415个新增投资项目,其中北京、上海、深圳分别有152个、102个和27个,三地占全国新增投资项目的67%以上。除去深圳以外的华东地区获得的投资项目数量最多,达到61个。

(二)风险投资主要集中与高科技行业

根据2007年中国风险投资院对风险投资公司认为的最优投资价行业的调查报告的结果,风险投资公司偏好的行业依次为:能源环保,生命科学(生物技术、医药和医疗器械),互联网,IT行业,传统行业,电信及增值业,制造业,传媒娱乐以及消费品行业等。前四大行业的偏好率分别为21%,16%,13%和8%。通过分析新增投资项目分布可发现,互联网具有104个投资项目,占25%,是创业投资行业分布中获得投资项目最多的行业;其次是IT行业,获得65个投资项目,占16%;传媒娱乐行业也是2007年创业投资的热点,共获得41个投资项目,占10%;电信及增值业共获得了33个投资项目,占8%;属于传统行业的制造业和金融服务业共获得了39个投资项目,占8.5%。其他属于高兴技术行业的高兴农业、环保、光机电一体化和新能源业也都获得了相当数量的投资。

可以看出,2007年的中国风险投资主要集中于IT行业、互联网、传媒娱乐、电信及增值等行业,这几个行业获得的风险投资额占到了新增风险投资总额的50%左右。

(三)风险投资主要集中于成长期和扩张期

根据中国风险投资研究院的调查,成长期共有163个项目,占新增数目的40%;其次是扩张期,共有142个投资项目,占新增投资数目的34%,种子期/初创期获得的风险投资项目共91个,占22%;成熟期共得到19个项目,占5%。从投资阶段金额分布情况看,成长期和扩张期获得的风险投资金额最多,分别占新增投资的32%和54%;种子期获得的风险投资金额占7%;成熟期占6%。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中国的风险投资在2007年仍然主要集中在成长期和扩张期,这一阶段获得的风险投资金额占新增风险投资总额的86%。但由于中后期阶段投资的竞争日趋激烈,出现了一定的向种子期等早期转移的趋势。这说明,随着风险投资环境的日益好转,风险投资机构承受风险的意愿在逐步增强。

(四)风险投资的退出情况

2007年,中国风险投资在退出方面取得了很大的进展。实现退出的风险投资机构数量及退出的企业数量较前几年都有大幅增加。值得指出的是,2007年中国企业在境内和境外资本市场IPO的数量和融资规模均创历史记录,蝉联全球融资桂冠。中国企业IPO数量为242个,融资金额为1023.72亿美元。其中,116家中国企业在境内资本市场IPO,融资金额为669.74亿美元。

由此可以看出,随着中国风险投资环境的不断改善和全球IPO市场的回暖,2007年中国风险投资业在退出方面取得了一些新的发展,风险投资机构的赢利能力大大增强。

三、对中国的启示

(一) 风险资金来源

美国的风险资金早期多来源于富有的个人家庭,但随着时代的发展,机构投资者成为风险资金的主要来源,到1997年,美国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中养老基金高达40%,个人与家庭的投资只占13 %。由于风险投资自身的特点,高回报伴随着高风险,而且投资期一般较长,达到3-7年,因此对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提出较高要求。而投资机构者相对于个人投资者,其承受风险能力较强,对信息的研究与判断更为专业,资金相对充裕,可分散到十几个项目投资中。所以应大力培育机构投资者,鼓励更多的社会机构成为风险资金的主要来源。因此培育机构投资者才是拓展风险投资来源的关键所在。

(二) 风险投资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扶持

政府扶持的方式必须与风险资本运作的内在要求相适应。1958年,美国政府实行了《小企业投资公司法》,从而改变了自1946年民间自发设众第一家风险投资基金以来13 年没有出现第二家类似机构的局面。美国的风险投资业进入了第一个高潮期。1978年和1981 年,美国政府为风险投资业摆脱低迷状态,出台了税收的优惠措施,使资本收益税由49.5%降至20%,形成了风险投资的第二次浪潮。由此可见,风险投资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扶持,但风险投资又是市场化很强的金融运行机制,有其内在运行规律。因此,政府对风险投资怎样扶持确实也存在着很多问题,在我国,各级政府中存在着对风险投资一哄而上,从风险投资的建立,投资项目,管理等等都大包大揽,使风险投资效率低下。政府对风险投资的扶持应是在宏观方面,为风险投资创造适宜发展的环境如制定风险投资的行业法规,加强宏观调控与指引,制定各类激励政策,比如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信贷优惠政策等。

(三) 风险退出机制要完善

由于风险投资的特点,风险资本投资于风险企业的目的不是为了从风险企业获取短期红利分配,而是选择最适当的时机进入企业,并在最适当的时机退出投资。因此创造顺畅的多元的撤出渠道,才能有效吸引社会资金进入风险投资领域,保障风险投资的良性循环,如美国风险投资撤出渠道有IPO、股权回购、项日并购退出、公司清算等多种形式,而在我国当前风险资本的退出存在着一定困难。针对我国风险投资撤出难有如下建议:尽快建立二板市场;降低交易成本; 成立场外交易市场; 鼓励股权回购实行税费减免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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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周薇. 论我国风险投资机构组织形式的选择[J]. 常熟理工学院学报, 2005,(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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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杨伯元,张健,陈宪.创业投资在我国发展障碍的分析[J]. 财经问题研究, 2001,(06) .

警察中级执法资格考试范文第3篇

(二)、严禁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

(三)、严格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严格按照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家或者依法处理;

(四)、严禁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

(五)、严格按照规定及时返还被侵害人的财物;

(六)、严格按照规定及时退还保证金;

(七)、严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八)、严禁对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及时出警制止;

(十)、严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过程中,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

(十一)、严禁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及其他情形。

(一)、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

(二)、严禁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

(三)、严格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严格按照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家或者依法处理;

(四)、严禁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

(五)、严格按照规定及时返还被侵害人的财物;

(六)、严格按照规定及时退还保证金;

(七)、严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八)、严禁对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及时出警制止;

(十)、严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过程中,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

警察中级执法资格考试范文第4篇

(第41号)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已经1999年6月2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公安部部长 贾春旺一九九九年六月十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执法过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执法错误。

第三条 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过错与处罚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在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中,公安业务部门、法制、督察、人事等部门应当互相支持,积极配合。

第五条 对于及时发现、制止、纠正公安机关的执法过错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人民警察,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范围和认定

第六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刑事、行政案件不予立案、撤销,对不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案件予以立案、撤销的;

(二)在办案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诱供、逼取证人证言的,或者因为在勘验、检查、鉴定中出现重大失误、疏漏而造成案件错误处理的;

(三)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犯罪事实错误,检察院不予批捕、不起诉或者人民法院判决无罪的;

(四)应当报捕而未报捕导致检察院在审查批捕时增捕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五)呈报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收容教育,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事实错误,审批机关或有关部门不予批准的;

(六)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事实错误或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被人民法

院、复议机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七)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采取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超过法定期限办案情节严重的;

(八)违反法律规定,作出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收容教育等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办理保外就医、所外执行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十一)违反法律规定,使用警械、武器,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违反法律规定,阻碍当事人行使申诉、控告、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三)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或者阻碍异地公安机关依法办案,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四)错误执行或者拒不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行政裁判、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的决定、命令,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五)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六)其他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追究的执法过错。第七条 公安机关发生执法过错的,应当根据人民警察在办案中各自承担的职责,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追究案件审批人、审核人、办案人、鉴定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第八条 办案人、审核人、审批人都有故意或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应当分别承担责任,其中审批人承担主要责任。

第九条 审批人在审批时改变或者不采纳办案人、审核人的正确意见造成执法过错的,由审批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条 违反规定的程序,擅自行使职权造成执法过错的,由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因办案人或者审核人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导致审批人错误审批造成执法过错的,由办案人或者审核人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二条 因鉴定人提供虚假、错误鉴定结论造成执法过错的,由鉴定人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三条 下级公安机关按照规定向上级公安机关请示的案件,因上级公安机关批复、决定错误造成执法过错的,由上级公安机关有关责任人员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改变案件定性、处理的,不追究人民警察的责任:

(一)法律规定不明确或者有关司法解释不一致的;

(二)因不能预见或无法抗拒的原因致使错误发生的;

(三)执行上级命令的;

(四)按照办案协作规定协助办案的。

第三章 对执法过错责任人的处理

第十五条 对执法过错责任人员,应当根据其违法事实、情节、后果和责任程度分别追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对于发生执法过错的责任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作出以下处理:

(一)辞退;

(二)限期调离公安机关;

(三)停止执行职务;

(四)延期晋级、晋职;

(五)通报批评;

(六)取消评选先进的资格;

(七)离岗培训;

(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九)减发或者停发岗位津贴、奖金。

第十七条 执法过错责任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公安机关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 执法过错责任人员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办理。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依法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案件,除依照以上规定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外,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发生执法过错案件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外,还应当依照《公安机关追究领导责任暂行规定》,追究公安机关领导责任。第二十一条 发生严重的执法过错或者多次发生执法过错的公安局、派出所和办案单位,本不得评选为先进集体。

第二十二条 对执法过错责任人的处理情况应当作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考核、

定级、晋职、晋升的重要依据,记入档案。

第二十三条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由于轻微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纠正的;

(三)执法过错发生后能够配合有关部门工作,减少损失、挽回影响的;

(四)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因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刑讯逼供、蓄意报复、陷害等故意造成执法过错的;

(二)阻碍对执法过错责任进行追究的;

(三)对检举、控告、申诉人打击报复的;

(四)连续多次发生执法过错的;

(五)情节恶劣、后果比较严重的。

第四章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程序

第二十五条 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由发生执法过错的公安机关负责查处;上级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查处下级公安机关发生的执法过错案件。

第二十六条 公安法制部门负责执法过错案件的检查和认定,并提出纠正意见。公安业务部门对本部门发生的执法过错案件,应当主动检查和纠正。

对于需要追究执法过错的纪律责任的,由法制部门或者业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督察或者人事部门,由督察或者人事部门研究决定后,报公安机关行政首长审批。

第二十七条 被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人民警察不服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决定的,可以向本级或者上级公安机关申诉;接受申诉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答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公安部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警察中级执法资格考试范文第5篇

一、警察执法权益保障的重要性

警察执法过程中对于自身的要求较高, 如需要熟悉执法的内容以及熟练执法的手段, 其是为了保障执法的公正性以及执法的公平性依据性; 需要及时的掌握出现的问题以及应对的方案, 这样能够保障执法的效率以及质量保障社会的稳定发展, 特殊情况能够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 需要随时的进步自我的思想以及以人民为重的执法理念, 尽量做到不与公民发生冲突, 这样是维系警察所代表的形象以及保证公民的信任感; 需要熟练的掌握格斗技术以及及时的进行训练加强, 增强自我的保护能力以及执法过程中追捕犯人的能力, 即需要有较好的运动能力和反应能力; 面对突发事件需要具备较好的应变能力以及解决方案的正确选取, 在执法过程中需要做到执法的稳定性以及执法的有效性等, 对于警察的要求较为严格, 主要原因就是警察这一职业的代表性问题以及警察对于社会发展的重要性问题。但是在实际的发展过程中缺乏对警察自身安全的重视性, 导致一些惨剧的发生, 导致一些无法避免的损失出现, 导致警察的高大安全的形象被破坏。因此, 在实际的法杖过程中重视警察执法权益保障是较为重要的, 其的实际意义在于警察执法权益得到保障则警察的执法安全性得到提高, 使得事件解决的完美性提高, 使得警察的形象得到保证, 进而使得犯罪分子引起忌惮, 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 使得犯罪出现的概率得到显著的抑制, 使得公民安全感上升, 使得社会的安定稳定形成, 使得社会进一步健康发展。其在保障警察执法安全的同时也是在保障国家的相关方面的形象。

二、警察执法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及发展现状

( 一) 法律方面对于该权益保障的规定较为模糊

在执法过程中警察主要的依据就是法律, 按照法律进行合法的执法, 主要原因就是警察的每一个举动都直接代表法律, 直接代表国家, 因此, 需要格外引起注意。但是在实际的执法过程中我国法律上对于警察执法权益的保障规定存在一定的模糊性以及较多的漏洞, 主要就是对警察自卫权缺乏明文规定, 重点强调规范执法以及文明执法, 但是对于出现罪犯抵抗以及出现罪犯采取特殊危及到警察自身的安全的情况的相关规定较为欠缺, 没有制定一套较为合理的应对程序, 在执法过程中较为强调公民的人数安全, 对于罪犯的安全也较为重视, 这样较易导致警察在执法过程中由于受到的限制因素过多而无法进行有效的救援施展以及抓捕行动, 导致行动一次次落败, 导致警察在执法过程中较易受伤, 较易处于危险的境地。使得公民对于警察的印象处于较低水平, 导致国家在该方面的形象无法保持良好。

( 二) 警察在执法过程中缺乏变通性

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对于自身的安全重视性较高, 对于实际执法中的执法进展考虑内容较多, 导致出现不必要的延误现象, 导致警察对于具体事件的解决能力下降。主要产生该种现象的原因就是警察在实际的执法过程中对于事件的解决套路较为单一, 缺乏变通性导致其效果逐渐下降, 导致其的实施作用无法体现, 单一的套路会导致其的施展存在明显的不适合现象, 而在实际的执法过程中警察的变通性缺乏进一步导致危险的加剧, 使得自身处于较为危险的处境。

( 三) 执法态度以及执法支持问题

警察在执法过程中由于所受到的教育所致以及所学习到的法律所致, 导致其的执法态度较为单一, 导致其对于自身的执法权益保障较为不清楚以及不重视, 这进一步加剧了执法权益保障发展的难度以及成为该权益完善的阻碍因素。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以及公安相关部门领导人等对于执法权益保障的发展态度较为忽视, 主要原因就是秉着对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进行执法, 主要原因就是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导致反抗对象以及挟持对象的受伤, 无论缘故都会得到批评以及调查甚至会是停职, 而领导人则是为了避免麻烦以及对自身的产生的影响。这进一步导致犯罪分子的钻漏洞现象以及犯罪率的上升, 对于社会的稳定维系极为不利。

三、警察执法权益保障的发展方向以及具体策略

( 一) 法律上的支持

警察在执法过程中的唯一有效的依据就是法律, 因此, 发展警察执法权益保障的首要关键就是法律上的具体内容的改进。主要方向就是强化袭警的处罚、清晰化防卫的范围以及具体情况, 对于伤害的范围进行规定, 对特殊的情况以警察的自身安全为重, 对于具体的妨碍执法进行明确化, 对其中存在的模糊概念进行范围限制以及界限分明化。这样能够方便警察的执法, 降低执法中的限制因素, 使得执法的效率以及执法的质量得到显著的提高, 能够有效的保证社会的安定以及健康化社会的氛围, 使得在最小的损失下达到最好的效果, 使得警察的威望得到提升, 以及使得其的形象得到保障。

( 二) 警察自身能力的提高

不同的事件具体的应对措施以及应对方案都会有显著的不同, 相同的事件会由于环境以及人物的不同而有所改变, 因此, 警察在进行具体案例处理过程中需要做到借鉴相同案例加上改进应对措施进行执法, 在执法过程中警察需要降低各种因素对于自身的影响, 减少不必要因素的考虑, 使得执法过程中的变通性增强, 警察也需要随时锻炼自我, 能够有效在突发情况中保证自我的安全。

( 三) 各方面的支持

警察执法权益保障的发展需要各个方面的支持, 主要的一个方向就是警察在执法过程中由于自卫导致犯罪分子受到伤害以及在特殊情况下导致被挟持者受到一定的身体损伤, 在该种情况下, 需要视具体的情况进行解决对策商讨, 主要原则就是事实性以及公平性, 主要的方向就是保证警察的执法积极性。

四、结语

警察执法权益保障对于社会而言是警察自身安全保障的基础, 对于社会而言也有实际的意义, 因此, 需要对其存在的问题进行不断的探究。

摘要:警察对于社会而言是公平正义的代表, 是能够保障公民人身安全的存在, 是社会安定的主要基础。对于社会的发展而言其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警察是不可或缺的一种存在, 其执法的完整性以及其自身给予公民的安全感是无可替代的, 是公民生活中心理安定因素的一种保障。但是在实际的执法过程中警察本身需要面对一系列的危险, 其是极易受到人身伤害的一个集体, 其在社会中并非出于一个较为强势的位置, 为使得其的人身安全受到保障以及其的形象权威得到稳固保证, 就需要发展警察执法权益, 对其发展使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解决, 进而有方向的改进。

关键词:警察执法权益保障问题,研究探索,提出措施

参考文献

[1] 李忠信.浅谈人民警察执法权益的保障问题[J].公安学刊-浙江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1 (1) :66-67.

[2] 徐志豪.醉驾执法与警察权益保障问题研究[J].公安理论与实践: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2 (1) :5-8, 60.

[3] 冯景, 张楠楠, 董琦等.从弱化到重构——监狱人民警察权益保障机制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 2014 (8) :295-296.

警察中级执法资格考试范文第6篇

一、信息社会背景下警察执法权威面临的挑战

( 一) 各种袭警事件频繁发生

据相关数据显示, 2007 年1 月至6 月, 全国范围内共发生阻碍执法、暴力袭警案事件共1642 起, 有15 名民警牺牲, 1892 名民警受伤。仅2008 年上半年, 全国公安机关民警执法遭受暴力袭击事件的就有321 起, 共1746 人受伤, 此后民警侵害事件也接连发生。各种袭警事件不仅影响了民警执法权威, 降低社会治安质量, 也严重影响的国家法律的尊严。

( 二) 社会公众对于警察的信任度不断下降

一些地方公安机关和执法民警, 执法不严、徇私枉法, 甚至知法犯法、内部违法交易频发, 这些都严重影响了社会公众对民警的信任。2013 年8 月, 云南易门公安局副局长酒驾肇事逃逸、河南平舆县公安局局长利用职务贪污受贿253. 5 万人民币、民警强奸犯罪嫌疑人等事件的发生, 不仅是民警形象大打折扣, 群众对警察的信任也一度下降。

( 三) 社会对民警的负面评价明显增多

就目前关于所有民警的舆论情况来看, 负面舆论居多。在这些负面新闻、舆论的影响下, 加之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增多, 社会各界对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的负面评价有增不减。在全国各地普遍开展的行风评议中, 公安机关的排名由此落后于其他行业, 这样不仅影响了警察执法的积极性, 也挫伤了警察执法的权威。

二、警察执法权威受到威胁的原因

( 一) 警察执法范围不明确

警察执法法律不完善, 职责上缺乏限定性。由于法律对于警察的范围界定比较模糊, 一些地方政府把警察当作治理的万能钥匙, 借助警察的强制力开展工作, 如城市拆迁、市容整治、计划生育工作落实等, 其实这些工作根本不属于公安警察的执法范畴, 这就导致警察权力被滥用, 长此以往, 很难在群众面前树立执法权威。此外, 对于阻碍民警执法行为缺乏责任追究的“溯及力”。公安民警的工作性质与其他国家机关人员有所不同, 但我国并没有制定针对阻碍警察执法行为的法律条例, 对违法犯罪行为的震慑效果不佳, 很多阻碍警察执法的行为得不到有利制止, 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警察执法权威的树立。

( 二) 警察正面形象不牢固

第一, 警察的治理保护能力颇受质疑。近年来, 我国刑事案件案发总量一直在持续增长, 且其侦破率不高, 群众利益得不到合理的保护, 对社会产生恐惧心理, 安全感差, 对公安警察的工作能力信任不足, 从而对民警的执法权威产生质疑; 第二, 警察的公共信誉不被认可。地方警察利用职权损害群众利益的事件屡见不鲜, 执法粗暴、执法不严、知法犯法, 警察执法缺乏权威性和严肃性, 进而使民警执法权威受阻[1]; 第三, 公安队伍问题频出。在群众心里警察本来是人们可信赖的群体, 即便群众以不堪一击, 警察依然是他们的坚强后盾。但近几年警察酒后驾驶肇事逃逸、涉黄涉赌等事件数之不尽, 使警察形象受严重损, 民众对警察执法渐渐产生抵触心里, 影响了警察执法权威。

( 三) 社会对警察期望值过高

一些群众对警察期望过高, 尤其是偏远地区的民众, 一旦要求没有得到满足, 就会对警察产生抵触情绪。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 群众有更多的发言权和发言途径, 借助网络表达或宣泄对警察的不满, 其他网友也是牵强附会, 根本不了解事实的真相, 就加以批评、谩骂。社会舆论威力不容小视, 这些不良信息不断扩散, 甚至产生轰动反响。网民把这种不良情绪或偏执转移到现实生活, 进而影响民警执法。

三、信息社会背景下警察执法权威的重塑

( 一) 明确执法范围, 保证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1. 依法执法, 保证行为合法性

依法执法是树立公安民警权威的重要手段, 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知法犯法、徇私枉法等现象会使警察权威受损。因此公安民警在执法办案过程中要树立依法执法的意识, 规范执法过程, 保证执法行为的合理性。各级公安部门要认知落实执法标准、执法程序、执法细节等事项, 从而保证警察在各项执法活动、执法环节上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避免随意执法行为的出现。此外要保证执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接受群众监督, 减少群众猜疑, 防止社会舆论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2. 准确划分职责与权限, 防止权力滥用

对警察的职责和权力要有严格界定, 避免权力的泛化, 出现滥用职权、权钱交易、知法犯法等现象。公安警察是一个易于辨认、容于攻击的职业, 很容易引起犯罪分子的敌意报复, 却得不到群众的认可。由于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阶段, 各种社会矛盾层出不穷, 对于由职能部门决策失误的而引起的事件, 要慎用警力, 稍有不当就会把矛头转向群众, 加剧警民关系, 从而削减警察执法的权威性[2]。

( 二) 做好信息社会中的宣传工作, 树立警察正面形象

1. 加强警察执法中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宣传

在过去公安机关的宣传工作多停留于法律法规、治安防范等方面的教育宣传上, 只是单向知识传授, 与警察执法并多大关系, 民众关于警察执法过程中该怎样配合一无所知, 甚至对警察执法工作产生抵触、藐视心态。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是因为对于警察执法过程中公民权利和义务知识宣传不到位。因此在今后的执法活动中, 借助信息社会的有利条件, 通过各种途径和手段进行宣传, 巩固警察执法权威在群众心中的地位, 提高执法的有效性。

2. 利用网络舆论, 引导网民对执法权威的认同

网路舆论具有明显的情绪化、自由化、非理性化, 对事实了解不透, 主观对警察形象和执法权威进行评论, 使警察执法权威严重受挫。信息技术管理部门要积极改变网络环境, 创造有利于理性精神成长的环境。公安机关有计划、有组织的创建一些关于警务知识的平台, 从根本上改变网络环境。准确了解群众对民警的认知, 积极吸取群众意见, 不断改进和完善执法过程, 重塑执法权威。对于不合逻辑且与真相偏差较大的信息, 可适当采用冷却法。很多时候网民都是心血来潮, 这时进行解释只会越描越黑, 不仅没有解决问题, 反而会使事情愈演愈烈, 甚至一发不可收拾。

( 三) 加大公众对警务工作参与, 实现管理机制的转变

信息社会使警察工作不在具有神秘感, 传统的管制型权威已无法满足社会发展需要。与此同时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也打破了公安机关的管理机制, 警民关系也越来越紧张, 这就要求公安机关迅速实现管理机制的转变。要想实现管理理念和机制的转变, 最直接有效的方法就是提高民众对警务工作的参与度, 在执法过程中强化服务意识, 从群众的切实利益出发, 一切与群众利益有关的事物都公开, 积极吸引群众参与其中, 增加对警务工作的认识和认同, 努力构建制度型权威[3]。警察执法权威的树立, 不仅取决于执法过程的强制性、支配性和惩罚性, 社会公众的意见影响也很深刻。如果警察执法不够透明, 社会公众参与度低, 民众对警察的权力持怀疑态度, 进而导致执法权威不稳定。

四、结语

随着社会信息化的发展的加快, 使警察执法权威面临多重挑战, 主要是因为警察执法范围不明确、负面舆论接踵而至、群众对警察信任不断下降。因此重塑警察执法权威十分必要, 不仅可以改善警民关系, 提高执法质量, 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

摘要:警察权威是社会稳定和发展重要保障, 但目前我国警察权威面临重重挑战, 警察职责不明确、公众对警察信任下降、负面舆论增多等, 严重影响了公安民警的执法效率。文章分析信息社会背景下警察执法权威面临的挑战及其原因, 探讨信息社会背景下警察执法权威的重塑。

关键词:信息社会,警察执法,挑战,原因,重塑

参考文献

[1] 谭代雄.浅谈当前中国警察权威的下降与重建[J].公安研究, 2010 (01) .

[2] 戎尽寒, 周彦宁, 黄建国.信息社会背景下警察执法权威面临的挑战及其重塑[J].公安研究, 2011 (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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