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范文

2024-04-02

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范文第1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提高会议质量和议事效率,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主任办公会议是对中心行政工作重要事项进行处理和决策的重要会议,必须严格遵守“个别酝酿、集体讨论、民主集中、主任决定”的原则,主任对中心行政工作全面负责,行使决策权和指挥权。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三条

主任办公会议的议事范围:

(一)根据区委、区政府确定的工作方针和意见要求,研究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工作步骤和实施办法;

(二)研究讨论中心行政工作计划、总结,提出专项工作落实意见和措施;

(三)研究中心列入区政府实事项目的实施方案;

(四)制定行政审批重大改革措施和管理办法;

(五)审议和审定中心财务预决算,提出经费使用和分配方案;审议和通报中心0.5万元以上项目的资金开支、使用情况;

(六)听取分管主任或各科室、窗口工作汇报,提出阶段性工作的具体指导意见,并就请示的有关问题作出决定;

(七)审议和审定以中心名义发布的涉及中心行政工作的文件、意见、方案、考核办法;

(八)通报区里重要会议精神,并讨论研究中心落实方案;

(九)研究处理其他重要问题和突发事件。

第三章

议事程序及要求

第四条 主任办公会议坚持“会前充分准备,会间议题集中,会后检查落实”的程序,确保会议质量和议事效率。

第五条

议题的确定:

(一)会议研究的议题,在开会前由办公室分别向分管主任、机关各科室、窗口收集,报请主任或主任指定副主任审定后,由办公室拟制会议议程,提前打印发送参会人员。确需临时增加的议题,应征得会议主持人的同意;

(二)会议议题确定后,需要参会人员阅看的方案等资料,应由议题涉及的部门准备,至少提前一天发送参会人员阅看。

第六条

会议的召开:

(一)主任办公会议原则上每月10日前召开,如遇重大或急办事项,可由常务副主任或主任视情临时召开;

(二)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或常务副主任主持,或由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

(三)主任办公会议参加成员为:主任、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根据会议需要,邀请纪委、纪工委等人员,以及有关科室、窗口人员列席会议。

第七条

议事决定或决议:

(一)会议需要决定的事项应在大多数参会人员同意的基础上,由主任提出决定性意见。遇争议较大、不能马上确定的事项,应暂缓做出决定,由主任安排会下分别交换意见后,待下次主任办公会议再定;

(二)主任办公会议决议或决定应形成会议纪要,经主持人签批,参会人员阅签后存档。议事结果由办公室通知有关部门和人员执行。

第四章

决议的执行及反馈

第八条

决议的执行:

(一)主任办公会议形成的决定和决议,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通过正常渠道反映;

(二)主任办公会议议定的事项,按照行政领导分工,由承办部门,在规定时限内认真贯彻落实。办公室负责督办、检查,协调解决落实中的问题;

(三)如确遇新情况、新问题不适宜或不可能按原决议、决定执行时,应提交主任办公会议复议;紧急情况可由主任征求分管主任意见后进行调整,并在下次主任办公会议上通报。

第九条

情况反馈:

(一)主任办公会议议定事项的承办部门或人员需将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办公室;

(二)会议决定或决议的事项,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落实的,承办部门或人员要及时向主任或分管副主任说明情况和理由,不得推诿拖延。

第十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范文第2篇

1、局长办公会议的议事范围:根据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和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对全市教育工作作出具体安排;制定贯彻执行上级行政部门的会议、文件和指示精神的具体措施或办法;听取分管主任的工作报告和提请研究的主要问题,并作出决定或报请市政府、省教育厅研究批示。

2、召开局长办公室会议时,局主要负责同志至少要提前一天将研究的主要议题通知分管负责同志,各位分管负责同志要提前做好准备,以便在会议上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分管负责同志要将提交会议研究的问题提前向主要负责同志汇报,以便作出安排。

3、局长办公会议必须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参加方可举行。参会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向主要负责同志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送达,范文《局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列席会议的人员由主要负责同志根据会议内容和工作需要确定。

4、每次会议议题要相对集中,原则上一次会议重点讨论解决一至三个议题。会议决定或决策应充分发扬民主,严格按程序进行;对重大问题的决策,一般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有的问题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参考比较的方案,全面征求意见,科学周密地论证,然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人事问题和政纪处分问题,必须由全体成员参加,慎重研究,方可作出决定。对下级单位或部门提出研究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通常要征求下级单位或部门的意见。需要下级单位或部门调查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下级单位或部门通报。要保证下级单位负责同志能够正常行使职权,支持下级单位或部门积极主动、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凡属下级单位或部门处理的问题,如无特殊情况,不干预。

5、局长办公会议对少数人的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意见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待下次会议再表决。重大问题,可报请市委、市政府或省教育厅裁决。

6、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问题时,应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形成决议后,要按照会议的决定,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做好工作。个人无权决定应由集体决定的问题,也无权改变集体的决定。如对集体决定有不同意见或在工作中发现新的情况,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或提请复议,也可以向市委、市政府或省教育厅报告,在未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会议决定相违背的言行。

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范文第3篇

议事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云南省国有企业重大事项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中国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的通知》等规定,为规范决策,防止因重大事项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遵循党的“民主集中制”根本组织原则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基本组织原则,规范党委议事范围、议事原则、议事方法,以求建立和完善保持党组织先进性的长效机制,实现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

第二章

党委会议事的范围

第三条

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传达中央、省委重要文件精神与重要会议精神;

第四条

党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包括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教育等方面的问题; 第五条

重组改制、兼并、破产、转让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以协议方式转让公司资产时的职工安置;

第六条

公司机构的设置与撤销,机构级别与职数,人员定编等;各控股公司成立,人员定编等;控股公司党组织的设置与撤销;

第七条

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的推荐、任免和奖惩,控股公司董事、监事以及党政班子成员的推荐;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推荐;

第八条

公司党委工作安排、工作总结;向上级党组织反映重大问题的请示报告,对下级重要请示的批复;

第九条

公司纪委上报的事项;

第十条

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重要议题和有关文件; 第十一条

基层党组织、优秀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审批,基层党组织委员会的选举、党员发展、按权限处理违纪党员等;

第十二条

先进个人和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 第十三条

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第十四条

其他可能造成国有资产和出资人利益重大损失的事项;

第十五条

工会建设、共青团的重要问题;

第十六条

其他需要党委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

党委会的召集和准备

第十七条

党委会通常情况下,每季度召开一次,因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

第十八条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委员参加;必要时可召开党委扩大会议,列席党委会的人员由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议题确定。

第十九条

公司党委会议题由党委书记、副书记和委员提出,党委办公室收集整理,报党委书记或主持会议的副书记审定。会议材料根据议题内容由公司党委办公室或其他相关部室组织编制,报公司党委办公室汇总。

第二十条

公司党委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议程应在党委会召开的前1-2天书面通知各党委委员和列席人员;出差的委员,会前应电话告知会议议题,会后应告知党委会形成的决议。

第二十一条

党委委员应按会议通知要求,认真对会议议题进行思考和调查研究,按时出席党委会议,因事不能出席党委会的委员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二十二条

公司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人事议题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

第四章

党委会议事的方法

第二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根据会议通知中的会议议程,主持按顺序审议各项议案,原则上不得审议会议通知中未载明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出席党委会的委员应围绕研究的议题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会议主持人对委员们的意见进行归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议题形成决议;需举手表决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决。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会前征求到的未到会委员的意见可计入票数)。

第二十五条

列席人员可以介绍议题相关情况或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对决议或议定事项,负责的领导、承办的部门、办理的程序、落实的时间等进行明确。

第二十七条

党委会上,当某项议题达不成多数委员同意时,应暂缓作出决策,待进一步酝酿后复议。

第五章

党委会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二十八条

党委决议形成后,持不同意见的委员,可保留个人意见,但要严格按照党委决议执行,不得随意在党内或职工群众中发表不同意见。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党委会的决议,除经会议同意传达的范围外,参会人员应严格执行保密纪律。

第三十条

公司党委会由公司党委办公室负责记录,党委秘书负责起草党委会议纪要,由党委书记或主持会议的副书记审定后,党委办公室按要求承办和存档。

第三十一条

公司党委会议决议执行情况的督办与检查,由党委委员按分工落实,落实情况应向党委书记报告。

第六章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党章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当所依据的党章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出现变动时,应以最新的规范性文件为准,并且及时对本规则做相应调整。本规则由于实际情况变化需要重新修订时,由公司党委审核批准。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从公司党委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五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范文第4篇

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议事规则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实施宗旨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控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下简称“三会”)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提高“三会”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促进“三会”决策合法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实施原则

全资及控股公司“三会”工作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在履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基础上,认真遵守本规则规定,不断探索和创新“三会”工作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增强对全资及控股公司的控制力和影响力,切实保障出资人的权益,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促进我局经济更好、更快地发展。

第三条

工作机构

全资及控股公司应配备专职(或兼职) 董事会秘书一人;董事会秘书应具备一定的经营管理和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认真履行职责,全面负责“三会”组织筹备、文件起草、会议记录、档案管理以及日常工作;董事会秘书必须认真学习和善于接受新观念和新知识,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高质量地完成公司“三会”工作任务。

为组织和协调全资及控股公司“三会”工作,由局经营管理处作为各全资及控股

1 公司“三会”工作和董事会秘书工作的业务工作协调指导部门。

第四条 会议审批

全资及控股公司应于“三会”召开前25个工作日,将会议议案及决议草案等文件报局核准,同时对涉及股东权益的重要事项征求少数股东的意见。局应就公司所报“三会”文件,由经营管理处提出处理或流转意见,办公室负责批办或批转,相关职能处室阅提意见,局相关领导审阅;经营管理处负责将审阅意见汇总,报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后,于“三会”召开前10个工作日通知或批复公司。全资及控股公司应将经局核准的“三会”文件,在会议召开5个工作日前送达参会人员手中,以便提交“三会”审议。

第五条 文件备案

各全资及控股公司应于“三会”会议结束之后的25个工作日内,将经“三会”审议通过的会议议案、会议决议等主要文件,以正式报告形式将纸质和电子文本报局办公室存档,同时报局经营管理处备案。

第二部分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六条 股东会定期会议

控股公司股东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

的规定按时召开,或于每年3月31日前召开股东会定期会议(“年会”)。

第七条 股东会临时会议

控股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

(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1/3以上董事提议时;

(三)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公司的监事提议时。 第八条 股东会临时会议提议

控股公司按照规定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公司董事会秘书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主要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会议具体议案;

(五)提议人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议案内容必须是《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股东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议案有关的材料应随议案一并提交。董事会秘书在收到书面提议及相关材料后,应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议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要求提议人进行修改或补充。

第九条 股东会议召集与主持

控股公司股东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1/2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公司不设董事会的,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议职务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股东会议通知

控股公司股东会议应当由董事会于召开前15日(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书面通知全体股东,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董事会应于会前做好会议议

3 案等会议文件的准备及其他组织工作。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和会期;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议案;

(三)明确告知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议,并可以委托代表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要求一定是公司股东。

董事会发布召开股东会通知后,股东会不得无故拖延或取消;因特殊原因必须延期或取消的,应在原定股东会召开日前至少5个工作日发出通知;董事会应在通知中说明股东会延期或取消的具体原因,其中对于延期的股东会,还应明确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股东会通知一经发出,董事会一般不得另行增加会议通知中未列出的股东会新议案;如需对会议通知中列出的原有议案进行修改,应于股东会议召开前7个工作日通知各股东,否则,应将会议召开日期顺延,以确保七个工作日的间隔期。

第十一条 股东会议议案条件

控股公司股东会议案是针对应由股东会讨论的事项所提出的需要具体审议的方案。股东会应对议案做出决议。董事会应以公司及股东的最大利益为准则,对股东会议案进行审查。股东会议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东会议案的内容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不相抵触,并且属于股东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二)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三)议案内容必须充分披露。需要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涉及事项的议案,内容应当全面完整,不能只列变更内容;

(四)应有具体的事项和议题,否则,不能视为议案。 第十二条 股东会议议案类型

控股公司股东会议案主要类型如下:

(一) 关于审议批准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二) 关于审议批准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三) 关于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的议案;

(四) 关于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事,决定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五) 关于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财务决算的议案;

(六) 关于审议批准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的议案;

(七)关于决定增加或者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八)关于决定公司发行债劵的议案;

(九)关于决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的议案;

(十)关于审议批准公司对外重大投资、担保、融资以及内部重大设备采购、基建项目方案的议案;

(十一)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十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由股东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股东会议召开

控股公司股东会由股东(或股东代表)、董事会成员出席;监事会成员、公司高管人员以及董事会邀请的其他相关人员可列席会议。股东为自然人的,应当出席股东会议;股东为法人的,由该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股东不能出席股东会议的,可委托他人出席;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议的,必须出具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可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等相关权利。股东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行使表决权的范围;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的每一议案投同意、不同意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股东会定期会议中,对可能纳入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七)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按自己的意愿表决。

在股东会议上,董事会应就前一次股东会议以来,股东会议决议中应由董事会办理的各种事项的执行情况,向股东会议作《董事会工作报告》。监事会应围绕过去一年的监督专项检查,以及对股东会议议案的意见等主要内容,向股东会作《监事会工作报告》或提交其他独立的专项报告。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做出答复或说明。

第十四条 股东会议表决

控股公司股东会由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东会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会议主持人应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股东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议案应进行逐项表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对同一事项的不同议案,应以议案提出的时间先后为序进行表决。临时股东会议不得增加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议案并进行表决。

股东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涉及关联交易的各股东应回避表决;涉及关联交易的各股东所持表决权不得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十五条 股东会议选举

控股公司股东会召开之前,股东应根据需要提出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的提案;股东会将对根据股东提案所形成的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的议案进行选举或表决;股东会应对所有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逐个表决;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的议案获得通过后,新任董事、监事应于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控股公司我方董事、监事由局委派,

6 并以提案形式提交股东会议,由股东会议形成议案并通过表决。

第十六条 股东会议决议

控股公司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七条 股东会议以普通决议通过的事项 控股公司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的主要事项有: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工作报告;

(二)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及监事任免以及董事、监事薪酬;

(四)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财务决算报告;

(五)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应当以普通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股东会议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控股公司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主要事项有:

(一)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金;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变更公司形式;

(五)《公司章程》的修改;

(六)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股东会议记录

控股公司股东会应当对议案审议情况和结果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及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占总股权的比例;

(三)会议主持人姓名;

(四)会议议程;

(五)各发言人的发言要点;

(六)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和股东对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情况;

(七)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事会、监事会的答复或说明;

(八)股东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股东会议档案

控股公司股东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议案、签到簿、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经与会股东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股东会议档案应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并应于年度结束后的2个月内移交公司档案室归档,或按《公司章程》规定时限归档。

第三部分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

全资及控股公司董事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定期会 议(“年会”),并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召开。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

全资及控股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

(二)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

(三)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公司的监事提议;

(四)董事长提议;

(五)经理提请时。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提议

全资及控股公司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应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主要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具体的议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议案内容必须是《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议案有关的材料应一并提交。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议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

全资及控股公司董事会定期和临时会议,应分别于召开前10个和5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书面通知全体董事、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通过电话确认并做相应记录。董事会秘书应于会前做好会议审议事项收集、议案编制等各项准备工作。

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

(二)会议召开方式;

(三)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议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五)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董事会表决所必需的其他相关材料;

(八)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议案

全资及控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就董事会议案征求各董事及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意见,初步形成会议议案后交由董事长审定。董事长在审定议案前,应视需要征求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董事会议案有以下主要类型:

(一) 关于审议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二) 关于审议总经理工作报告的议案;

(三) 关于决定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的议案;

(四) 关于制订年度财务预算和财务决算的议案;

(五) 关于制订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的议案;

(六) 关于制订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的议案;

(七) 关于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 式方案的议案;

(八) 关于制订公司对外重大投资、担保、融资以及 内部重大设备采购、基建项目方案的议案;

(九) 关于决定公司内部机构设置的议案;

(十) 关于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薪酬,并根

据经理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薪酬的议案;

(十一) 关于制定年度职工薪酬分配方案的议案;

(十二) 关于制定基本制度的议案;

(十三) 关于其他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

10 规定应由董事会审议事项的议案。

董事会工作报告应由董事会秘书起草,董事长召集有关人员进行审议,董事会秘书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交由董事长审定,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审议通过的董事会工作报告应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总经理工作报告由总经理组织公司经营班子拟定,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召集与主持

全资及控股公司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1/2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

全资及控股公司董事会应有超过1/2董事出席方可召开。公司股东、监事会成员、非董事总经理、其他高管人员、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成员可列席董事会。会议主持人认为必要,可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

董事会应由董事亲自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于会议召开前3个工作日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董事会,并应将有关事项以书面形式委托出席会议的其他董事,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的范围,受托人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

委托书应当载明如下内容: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议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议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委托日期等。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外部董事不得委托非外部董事代为出席,非外部董事也不得接受外部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议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授权不明确的全权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表决

全资及控股公司董事会主持人应提请出席董事会的董事对各项议案发表明确意见。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计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不同意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应在一名监事或外部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会议主持人应当场宣布表决结果。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董事会审议通过议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满足对该议案投赞成票的董事人数超过公司董事总人数的1/2。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回避表决

全资及控股公司董事会出现下列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议案回避表决:

(一)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议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等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由超过1/2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的决议须经超过1/2无关联关系董事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不得对有关议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议审议。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三十条 董事会暂缓表决

全资及控股公司董事会1/2以上的与会董事,或2名以上外部董事认为议案不明确、不具体,或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要求会议对该议案进行暂缓表决。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明确提出该议案再次提交需满足的条件。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议案未获通过议案的处理

全资及控股公司董事会议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不得在1个月内再次审议内容相同的议案。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选举

全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局作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直接决定和委派公司董事,并确定董事长人选后经董事会确认通过。控股公司董事长由局在委派并经股东会表决通过的董事中确定人选,并经董事会确认通过。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记录

全资及控股公司董事会应当对议案审议情况和结果作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议案、每位董事对有关议案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议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同意、不同意、弃权的具体票数);

(七)董事会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会议记录签字

全资及控股公司董事会出席会议的董事应代表其本人和代表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董事对会议决议或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意见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既不按上述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视为同意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档案

全资及控股公司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议案、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董事会会议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并应于年度结束后2个月内移交公司档案室归档,或按《公司章程》规定时限归档。

第四部分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

全资及控股公司监事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定期会 议(“年会”),并应于3月31日前召开。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临时会议

全资及控股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一) 监事会成员提议召开时;

(二) 股东会、董事会通过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 公司董事、高管人员出现可能对公司造成重大损 害和恶劣影响的不当行为时;

(四)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临时会议提议

全资及控股公司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人姓名;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主要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议案

全资及控股公司监事会应就监事会需要讨论的事项形成议案提交会议审议。监事会议案有以下主要类型:

(一) 关于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二) 关于审议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三) 关于审议总经理工作报告的议案;

(四) 关于审议财务预算和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五) 关于罢免或起诉公司董事、高管人员的议案;

(六) 关于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的议案;

(七)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由 监事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15 第四十条 监事会召集与主持

全资及控股公司监事会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出席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监事及监事会邀请的人员。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1/2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通知

全资及控股公司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分别于会议召开前10个和5工作日,将拟定的包括会议时间、地点、会期及会议议题等内容的正式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书面通知全体监事会成员及股东方;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召开

全资及控股公司的监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就监事会内容提交书面意见或书面表态。监事也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监事出席会议;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不出席会议,也未能提出书面意见或书面表态的,视为同意监事会意见,并对表决承担责任。

监事会须有1/2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会可以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管人员列席会议并向监事会回答或说明有关问题。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决议

全资及控股公司监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的1/2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监事会决议可采取书面表决方式或举手表决方式,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与会监事对各个议案进行讨论和表决时,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如监事会议案与监事存在关联关系,该监事应回避讨论与表决,监事会表决时可

16 不将其计入表决人数之内。

监事会或监事对公司董事、高管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实行监督,提出纠正要求时应形成书面报告,并签字确认。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选举

全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局作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直接决定和委派公司监事,并确定监事会主席人选后由公司全体监事超过1/2选举产生。控股公司监事会主席由局在委派并经股东会表决通过的监事中确定人选,由全体监事超过1/2选举产生。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记录

全资及控股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议案审议情况和结果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监事会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监事会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届次及召开的时间、地点;

(二) 会议召集人;

(三)出席会议监事的姓名以及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四)会议议程;

(五)监事发言要点;

(六)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七)监事会认为应当记录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档案

全资及控股公司监事会档案,包括会议通知、议案、签到簿、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监事会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并应在年度结束后2个月内移交公司档案室归档,或按《公司章程》规定时限归

17 档。

第五部分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其他

本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之有限责任公司模板制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如有抵触,则以国家法律、法规为执行标准。

第四十八条 主要文件参考内容或格式

全资及控股公司“三会”文件参考内容或格式附后。 第四十九条 规则解释

本规则由局经营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

一、总经理工作报告参考内容

总经理工作报告是总经理代表公司经营层所作并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以经营情况为主要内容的全面性工作报告,是“三会”审议的中心内容和“三会”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总经理工作报告内容可分报告期主要工作完成情况和计划期主要工作安排两部分进行拟定。主要参考内容如下:

一、公司经营情况

18

(一)公司总体经营情况:主要经营指标变动情况;主要项目实施情况;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情况;经营效益提升情况;总体经营发展评价;国际、国内宏观经济政策和经营环境影响情况(国内外市场变化情况、汇率和利率变动情况、成本要素价格变动情况等)。

(二)公司主营业务完成状况:主营业务经营指标完成情况(产品销售收入、产品销售成本、产品销售利润等);主营业务结构变化情况;新业务对经营业绩影响情况。

(三)公司主要供应商或客户情况。包括对公司主要供应商采购金额占年度采购总额比例的分析说明,以及主要客户销售额占公司销售总额比例的分析说明。

(四)公司为完成经营目标(销售额的提升、市场份额的扩大、成本的降低等)以及为达到上述目标所采取的具体策略、措施以及效果的分析。

二、公司财务运营状况

总体财务状况;成本费用变动情况;盈利增减变动情况;现金流变动状况(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筹资活动所产生的现金流情况分析);债权债务及资产负责变动情况;资产运营情况(如资产盈利能力情况等)。

三、公司投资完成情况(筹措资金投资使用情况;投资结构变动情况)。

四、公司利润分配情况

五、公司薪酬分配情况

六、公司新年度经营目标安排

(一)经营发展趋势分析;市场竞争格局分析;经营风险因素分析(原材料供应及价格波动风险、人民币汇率波动风险、成本增加风险分析);预防风险的对策、措施分析。

(二)公司中长期目标、年度目标主要指标安排。

(三) 公司资金需求及使用计划安排。

(四) 公司组织结构调整计划安排。

(五) 公司其他重点工作计划安排。

二、财务决算与预算报告参考内容

财务决算报告是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和结果的总结性文件;财务预算报告是反映公司经营效益、资金流量及重要财务事项计划安排的计划性文件。财务决算报告和财务预算报告是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议的重要文件之一,一般由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总经理或财务经理负责汇报。财务决算报告和财务预算报告内容比较固定,两者可合并拟定。主要应包括的内容如下:

(一)财务决算报告

财务决算报告的拟定可以围绕年度财务预算内容进行分析,主要包括经营收入、经营成本、经营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利润总额、利润分配和资金流量等方面的预算执行情况。财务决算报告应对财务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找出存在的问题,揭示主要原因,指出予以改进的途径和方法。

(二)财务预算报告

财务预算报告内容可以包括经营收入预算;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费用预算;资产购置预算;资金流量预算;利润及利润分配预算;预算编制依据及实现预算目标所需采取的主要措施与对策分析。财务预算报告篇章结构可以包括经营形势、经营目标和经营工作安排;财务预算报表; 财务预算编制说明三部分。 财务预算报表重点可以反映的内容有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规模、质量及结构;实现经营成果及利润分配情况;组织经营、投资、筹资活动发生的现金流量情况;达到的营业规模及其各项收入、成本和费用;产权并购、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对外筹资

20 规模与结构。

三、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变更调整函

参考格式

关于委派公司董事(股东代表、监事)的函

XXX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你公司《章程》规定,经研究决定,委派XX同志为你公司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委派XX同志为你公司监事;推荐XX同志为董事长、XX同志为副董事长;XX同志不再担任你公司董事,XX同志不再担任你公司董事长。

请按照《公司法》和你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

XXXX年XX 月XX 日(单位公章)

四、股东会决议参考格式

XXX公司X届X次股东会决议 (XXXX年XX月XX日通过)

会议时间:XXXX年XX月XX日 会议地点:在XX市XX区XX路XX号

21 会议性质:X届X次股东会

出席会议人员:公司股东(可补充说明会议通知情况和到会人员情况,包括列席会议人员情况)

会议主持人: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XXX公司X届X次股东会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符合公司股东会有关表决权的规定,会议议案和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会议通过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股东会同意股东单位XXX推荐的XX、XX等X位同志和股东单位XXX推荐的XX、XX等X位同志为公司董事;XX、XX等同志不再担任公司董事。

二、股东会同意股东单位XXX推荐的XX同志和股东单位XXX推荐的XX同志为公司监事。

三、股东会同意提请董事会任命XX同志为公司董事长、XX同志为公司副董事长;XX同志不再担任公司董事长。

四、股东会听取和审议了董事会所作的《XXXX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经表决会议同意该报告的内容。 股东签字:

同意: 不同意:

弃权:

XXXX年XX月XX日

五、董事会决议参考格式

22

XXX公司X届X次董事会决议 ( XXXX年XX月XX日通过)

会议时间:XXXX年XX月XX日 会议地点:在XX市XX区XX路XX号 会议性质:X届X次董事会

出席会议人员:公司股东(股东代表)、董事出席会议;公司监事以及有关方面人员列席会议(可补充说明会议通知情况和到会人员情况,包括列席会议人员情况)。

会议主持人: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XXX公司X届X次董事会出席会议人数符合公司董事会有关表决权的规定,会议议案和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会议通过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董事会听取和审议了公司董事长XX同志所作的《XXXX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经表决会议同意该报告的内容,并同意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董事会听取并审议了公司总经理XX同志所作的《XXXX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经表决会议同意该报告的内容。

三、董事会听取和审议了XX同志所作的《关于公司有关人事任免的建议》。经表决会议同意免去XX同志的公司XXX职务;任命XX同志为公司XXX(职务),XX同志为公司XXX(职务)。

四、董事会听取和审议了XX同志所作的《关于提名XX同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建议》,经表决同意XX同志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签字:

同意:

23 不同意:

弃权:

XXXX年XX月XX日

六、监事会决议参考格式

XXX公司X届X次监事会决议 (XXXX年XX月XX日通过)

会议时间:XXXX年XX月XX日 会议地点:在XX市XX区XX路XX号 会议性质:X届X次监事会

出席会议人员:公司股东(股东代表)、监事出席会议;有关方面人员列席会议(可补充说明会议通知情况和到会人员情况,包括列席会议人员情况)。

会议主持人: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XXX公司X届X次监事会出席会议人数符合公司监事会有关表决权的规定,会议议案和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会议通过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监事会听取和审议了公司监事会主席XX同志所作的《XXXX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经表决会议同意该报告的内容,并同意将报告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监事会听取和审议了公司董事长XX同志所作的《XXXX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以及公司总经理XX同志所作的《XXXX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经表决同意上述报告的内容,并同意将报告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监事会经表决同意XX同志担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24 监事签字:

同意: 不同意:

弃权:

XXXX年XX月XX日

七、会议议案参考格式

关于公司经营层人事任免建议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了进一步促进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顺利实现年度经营目标,根据公司总经理XX同志提议,经研究,将《关于公司有关人事任免的建议》作为XXX公司X届X次董事会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附:《关于公司经营层人事任免的建议》

XXXX年XX月XX日(单位公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范文第5篇

为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进一步加强校党委的集体领导,充分发挥领导班子的集体智慧和作用,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使学院党委工作更加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员监督条例(试行)》,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原则

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紧密联系我校工作实际,认真负责地开展工作。

1.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

2.以会议决定形式体现党委班子集体的意志,不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

3.集体讨论的事项,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亲属的,本人须回避。

二、议事范围

1.传达、研究、贯彻落实上级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和指示的实施意见与执行方案,并听取执行情况的汇报;对学院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决议、决定);讨论以党委名义向上级机关、领导递交的重要请示和报告。

2.研究决定学院办学指导思想、办学方针,审议决定事业发展规划、党务类基本规章制度、工作计划;讨论决定学院财务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招生总方案;研究决定事关学院发展全局和师生员工根本利益的

重大改革方案、重大项目、重点工程、未列入预算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以及分配政策的制定或重大调整等;审定学院机构、调整、撤并、职能配置等重要事项;审定各院级重要的专门委员会和领导小组的设置及组成人员名单。

3.研究决定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的指导方针和政策措施;研究决定党委工作报告、职工大会工作报告和党委发布的重要规章制度;研究决定学院行政、纪委提出的重大事项;研究讨论意识形态领域、民主法制建设、统战工作、老干部工作以及涉及学院安全稳定方面的重大问题。

4.研究确定加强党的组织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讨论制定干部选拔、培养、教育、考核、任免、监督和奖惩等方面的重大政策与重要制度;研究党委班子换届工作;审定干部的考核结果;酝酿、讨论、决定科级干部任免;审定科级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免;研究决定学院处级后备干部人选;研究决定党支部的设置和调整;研究决定干部学术休假等问题。

5.按照党管人才的原则,研究人才工作的规划以及人才的选拔、培养、评价、激励等方面的重大政策;审定“特级专家”等高层次人才的推荐人选,讨论决定杰出人才和特殊团队引进中的非常举措等事宜。

6.研究决定学院外事工作的重大政策,审定对外交流与合作中的重大事项;审定学院组团出国(境)考察、非学术性访问的计划,审定干部出国(境)事宜。

7.听取党委成员关于联系学院和民主党派等的工作汇报;听取党务部门、纪检部门及工会、共青团等的重要工作汇报,并就请示的有关问题作出决定。

8.研究评定学院内先进,审定院级及以上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的确定与推荐;审定科级干部的纪律处分,审批党员撤消党内职务及以上的纪律处分;研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上级有关代表、委员的推荐。

9.其它需经党委会研究或决定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

三、议事程序

1.会议组织。党委会实行例会制度,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临时召开。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时可由党委书记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2.议题确定。党委会议题由党委书记确定,或由党委副书记、党委委员提出,经党委书记审定同意后确定。重大问题的决策,要经党委书记事先与院长充分酝酿和磋商后,再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党委不包揽行政事务,凡涉及教学、科研和其它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应先经院长办公会议审议或分管院领导提出意见后,再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凡涉及多个单位、部门的重大议题,未经分管院领导或党委办公室协调取得一致意见,不提交会议讨论。重大问题须提供详细的书面材料,书面材料于会议前2天提交党委办公室。党委会应按事先确定的议题进行,无特殊情况,不在会上临时动议。

3.会议召开。党委会的召开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前1天通知到各位党委委员和列席人员,会议所需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委员对会议日期、议题、材料和列席人员有异议的,应在会前向主持人提出。

4.参会人员。党委会参加人员为党委委员。非党委委员的院行政班子成员、党委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主持人可根据议题内容,确定列席讨论相关议题的人员。列席会议的人员一般为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5.参会要求。党委会应当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任免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党委委员,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可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将对议题的意见或建议告诉会议主持人,会后可查阅会议记录,也可由会议主持人或党委办公室主任转告会议内容。

6.会议表决。党委会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各成员应畅所欲言、认真负责地发表意见。会议应一事一议,有议有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策。对重大事项采取表决制,应到会委员的2/3(含)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决定干部任免事项采取票决制,超过应到会委员半数同意,任免决定方为有效。讨论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时,应暂缓表决。

7.会务工作。党委办公室负责党委会的会务工作,包括收集汇总议题、准备会议有关材料、做好会议通知和会议记录,编发必要的决议事项抄告单或会议纪要,做好会议材料、记录、抄告单和纪要及执行情况反馈单的归档工作。

四、决议的执行与检查

1.党委会形成的决议(决定),由党委办公室负责整理,形成决议事项抄告单或会议纪要,经会议主持人签发,下达相关部门贯彻落实。需要在全院范围内告知的内容,在校园内部网上公布。

2.会议决定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领导负责落实。

3.党委办公室负责决议的督办,并向会议主持人报告执行情况,重要决议的执行情况向党委会报告。各部门执行党委会的情况列入部门考核内容。

4.由于情况变化而不适宜或不可能按原决议执行时,一般应提交党委会复议。紧急情况需临时调整原决议的,可由党委书记征求副书记或分管的党委委员意见后调整,但应在下次会议上通报情况。

5.对不执行或擅自改变党委集体决定而造成不良后果、泄露会议敏感内容或保密内容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范文第6篇

议事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云南省国有企业重大事项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中国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的通知》等规定,为规范决策,防止因重大事项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遵循党的“民主集中制”根本组织原则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基本组织原则,规范党委议事范围、议事原则、议事方法,以求建立和完善保持党组织先进性的长效机制,实现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

第二章

党委会议事的范围

第三条

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传达中央、省委重要文件精神与重要会议精神;

第四条

党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包括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教育等方面的问题; 第五条

重组改制、兼并、破产、转让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以协议方式转让公司资产时的职工安置;

第六条

公司机构的设置与撤销,机构级别与职数,人员定编等;各控股公司成立,人员定编等;控股公司党组织的设置与撤销;

第七条

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的推荐、任免和奖惩,控股公司董事、监事以及党政班子成员的推荐;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推荐;

第八条

公司党委工作安排、工作总结;向上级党组织反映重大问题的请示报告,对下级重要请示的批复;

第九条

公司纪委上报的事项;

第十条

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重要议题和有关文件; 第十一条

基层党组织、优秀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审批,基层党组织委员会的选举、党员发展、按权限处理违纪党员等;

第十二条

先进个人和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 第十三条

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第十四条

其他可能造成国有资产和出资人利益重大损失的事项;

第十五条

工会建设、共青团的重要问题;

第十六条

其他需要党委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

党委会的召集和准备

第十七条

党委会通常情况下,每季度召开一次,因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

第十八条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委员参加;必要时可召开党委扩大会议,列席党委会的人员由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议题确定。

第十九条

公司党委会议题由党委书记、副书记和委员提出,党委办公室收集整理,报党委书记或主持会议的副书记审定。会议材料根据议题内容由公司党委办公室或其他相关部室组织编制,报公司党委办公室汇总。

第二十条

公司党委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议程应在党委会召开的前1-2天书面通知各党委委员和列席人员;出差的委员,会前应电话告知会议议题,会后应告知党委会形成的决议。

第二十一条

党委委员应按会议通知要求,认真对会议议题进行思考和调查研究,按时出席党委会议,因事不能出席党委会的委员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二十二条

公司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人事议题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

第四章

党委会议事的方法

第二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根据会议通知中的会议议程,主持按顺序审议各项议案,原则上不得审议会议通知中未载明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出席党委会的委员应围绕研究的议题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会议主持人对委员们的意见进行归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议题形成决议;需举手表决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决。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会前征求到的未到会委员的意见可计入票数)。

第二十五条

列席人员可以介绍议题相关情况或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对决议或议定事项,负责的领导、承办的部门、办理的程序、落实的时间等进行明确。

第二十七条

党委会上,当某项议题达不成多数委员同意时,应暂缓作出决策,待进一步酝酿后复议。

第五章

党委会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二十八条

党委决议形成后,持不同意见的委员,可保留个人意见,但要严格按照党委决议执行,不得随意在党内或职工群众中发表不同意见。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党委会的决议,除经会议同意传达的范围外,参会人员应严格执行保密纪律。

第三十条

公司党委会由公司党委办公室负责记录,党委秘书负责起草党委会议纪要,由党委书记或主持会议的副书记审定后,党委办公室按要求承办和存档。

第三十一条

公司党委会议决议执行情况的督办与检查,由党委委员按分工落实,落实情况应向党委书记报告。

第六章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党章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当所依据的党章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出现变动时,应以最新的规范性文件为准,并且及时对本规则做相应调整。本规则由于实际情况变化需要重新修订时,由公司党委审核批准。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从公司党委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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