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论文范文

2023-09-16

行政执法论文范文第1篇

[摘要]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的加快,社会经济得到迅猛发展。与此同时,各类安全生产事故也层出不穷,造成了难以弥补的经济损失以及巨大的人员伤亡。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是降低事故危害的有效手段,而应急管理行政执法是保障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举措,必须引起社会的高度重视。当前我国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主要存在立法不规范、执法不严、行政执法利益化以及执法人员观念落后等问题,执法工作缺乏规范性、操作性、强制性和实效性。应致力于完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行政执法法律法规,规范行政执法权力行使,防止出现执法不公的行为,增强执法力度,完善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机制,使执法人员更好地履行国家赋予的权力,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企业的正常运营。

[关键词]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行政执法

安全生产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保证国民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基本条件。当前我国安全生产事故呈现出突发性、不可抗性、严重性和复杂性等特点。2015年8月12日,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瑞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所属危险品仓库发生爆炸,造成165人遇难,8人失踪,798人受伤。经调查,瑞海公司涉嫌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这一事故也给企业安全生产敲响了警钟。目前,虽然许多企业已经制定出配套的应急管理预案,国家也颁布了一系列应急管理法律法规,但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仍存在一系列突出问题,行政执法力度和水平有待提高。

一、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行政执法相关概念及现状分析

目前,部分执法人员对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行政执法的概念认识不清,无法明悉行政执法的重要意义。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问题,如执法过于注重形式而缺乏实效,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不明确以及监管机制不健全,等等。应加强应急管理行政执法宣传教育,提高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水平和企业职工的安全意识,保证应急管理行政执法的顺利开展。

(一)应急管理行政执法概念

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为了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的目的,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直接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和特定的行政事务采取措施并影响其权利、义务的行为[1]。行政执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可以达到维持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目的。应急管理法制,是一个国家和地区就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而制定的,处理国家权力之间、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公民权利之间等复杂社会关系的法律原则和规范的总和[2]。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行政执法法律法规的健全与否,直接影响到应急管理工作能否取得切实性效果。

(二)我国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行政执法现状

应急管理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应急管理的法制化,则是促进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良性发展的根本制度保证[3]。2005年7月国务院召开的全国应急管理工作会议,标志着我国应急管理已经步入了制度化和法制化轨道,并逐步成为各级政府议事日程的重要环节。目前我国已经颁布实施的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以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体现了国家对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高度重视。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与依法行政协同推进,表明我国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坚定决心。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行政执法水平是国家治理能力高低的重要体现。当前,我国越来越关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得到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也日益完备,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不断提高,这些都促进了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也存在不少问题:部分行政执法人员法制观念淡薄,执法过程中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果、轻过程;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不明确以及监管机制不完善,行政处罚缺少根据,法律规范不准确;由于执法不当引起的行政申诉、复议和诉讼案件日益增多。这些问题的存在削弱了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执行力和公信力,降低了执法力度,迫切需要增强依法行政、依法监管的法制观念,切实做到严格执法。

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作为政府监管的强制力保障,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行政执法扮演着重要角色,它是把法律从条文付诸实践的关键环节。政府主要负责制定标准、法案并强制企业执行,企业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法案进行生产经营,而实现政府和企业的有效链接就是行政执法,它能够督促企业严格遵守安全管理条例进行生产以及在事故发生后科学有效地加以控制和解决。近年来我国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行政执法朝着规范化、科学化的方向发展,但是潜在的问题也日益突出,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一)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

1.法律依据不配套。第一,部分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法律法规与现实情况脱节。法律是基于一定时期的社会关系,根据立法者对社会关系发展变化的有限预测而制定实施的。我国部分现行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制定时间较早,随着社会的迅速发展,当初的立法依据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有的行政法律法规在实施过程中已经与现实条件相脱节,对监管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和新情况没有明确规定,存在法律空白,导致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和效率较低。再加上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法律法规的立法过于程式化,缺乏实际操作的灵活性,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各项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行政执法的效果。法律的颁布并不意味着一成不变,在制定法律法规时应该结合现实及时修改和修订,不断适应实际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第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法律冲突制约了行政执法效果。法律冲突主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法律同时调整一个相同法律关系而在这些法律之间产生矛盾的社会现象。在立法主体多元化的情况下,立法权限不清是产生法律冲突的重要原因。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行政执法过程中也存在冲突现象,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经常会出现多个职能部门权力交叉重叠的问题。行政执法人员在追究安全事故责任时往往不知该按哪项法律规定实施,责任追究不到位,不利于执法工作的开展。

2.行政执法中的短期行为依然存在。现有立法规范重点是对行政处罚等行政决定的规范,执法过程缺乏规范,使得实践中执法随意性较大,执法不规范现象很普遍[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立法机关颁布的行政法律法规多为实体法,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由于缺乏如何行使这些权力的程序规范,导致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了应付式、封杀式执法等情况。有的执法部门对监管区域内存在的问题不管不顾,但当上级执法检查或领导视察工作时则紧急处理这些问题,等应付完后又听之任之,造成行政执法行为缺乏稳定性和连续性,影响执法效果。还有的部门在执法过程中片面强调法律效应而不顾社会影响,随意采取封杀式执法,如某地煤矿因违法生产造成了瓦斯爆炸,当地政府便勒令本地区所有煤矿产业停业整顿,以图“一禁了之”。这种做法不仅违背了行政执法程序的要求,达不到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的目的,而且也容易引起公众的反感和抗议,有损政府形象,一定程度上加剧了社会矛盾。

3.行政执法力度不够。目前国内有关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很多,但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和以罚代刑等问题,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不够,难以发挥实际效果。个别行政机关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在执法过程中对企业的违纪违规行为视而不见,甚至出现了国家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以及部门利益私人化等现象;有的行政执法人员滥用权力来谋取私利,成了企业逃避安全投入的“保护伞”;有的行政执法人员行为失范,缺乏服务公众的责任意识,损害了集体利益。

4.行政执法所需资源难以保障。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中往往会出现执法经费保障不足、装备物资不齐全、缺乏应急管理体系的技术保障等问题。另外,缺少具有专业应急管理知识的人才资源,在发生安全事故时不能及时制定出科学合理的救援方案,不仅耽误救援工作的开展,也给救援人员的人身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很难形成长久有效的安全生产机制。

(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行政执法问题出现的原因

我国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行政执法过程中一系列问题的出现,与执法人员自身业务素质和外在的体制机制有直接的联系。具体原因可分为以下几点:

1.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意识淡薄。少数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观念上存在误区,对社会和人民负责的宗旨意识日益淡薄,出现了功利主义、拜金主义等不良思想。这种严重扭曲的执法理念导致片面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而忽视了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缺乏严格用法、严肃执法的意识和自觉性,背离了构建社会主义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时代主题。

2.行政执法的责任追究力度不够。我国行政执法部门内部缺乏自我约束机制,而外部监督又存在着约束不力的问题,导致整个行政执法监督机制的运行失去了应有的效能,使一些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制止或者纠正[5]。特别是在地方保护主义严重的情况下,为了谋求地区经济效益,执法人员普遍存在执法不到位、执法不彻底、处罚力度不够甚至帮助隐瞒等行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不规范,责任追究力度不够,难以对违规企业形成有力威慑,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法律权威。

3.行政执法监管环节薄弱。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行政执法监管环节薄弱,严重影响执法效率和执法力度。由于多个行政职能部门之间存在执法重复性,在发生安全事故时,行政执法部门经常出现相互推脱责任的情况,容易产生“执法空白”或“执法密集”地带,执法活动难以有效开展。有些部门单纯为了执法而执法,不重视执法水平及执法效果,导致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缺乏协作,容易让不法企业钻空子,很难从根源上提升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行政执法水平。

4.地方对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行政执法投入不够。虽然国家要求各地加大对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行政执法所需的资金、技术等投入,但由于经济、思想观念等原因,部分地区行政执法仍然面临经费不足、技术落后、缺乏必要检测手段和物资装备的情况。有的地区甚至认为把资金和技术投入到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上是一种资源浪费,执法人员的待遇普遍较低,在开展工作时常常遇到各种阻力,严重打击了他们的执法积极性,导致执法态度不认真甚至违法执法。

三、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行政执法的建议

在现代依法行政改革的推进下,行政执法作为行政管理行为的重要方面,亦是传统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弱点,其规范化、可控化自然应该成为现代行政法治建设的重点,从而推动我国行政领域法治化水平的提升[6]。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行政执法直接关系到法律尊严、政府权威以及企业的安全生产,应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

(一)推进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行政立法,健全法律体系

应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加快立法步伐,保证应急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权威性、稳定性和一致性,并逐步将其纳入法治化轨道。针对个别领域出现的无法可依或法律法规缺失问题,要加大立法调研和立法进程,结合基层执法实际,解决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中法律空白、有法难依的情况。此外,对于存在冲突和抵触的法律法规,应及时修改和废止,以较高效力的法律规范为准,解决好行政执法法律法规不统一、职权配置不合理、操作性规定不明确等问题,为执法人员提供强有力的执法依据,从源头上避免政出多门或监管缺失情况的发生。

(二)强化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行政执法,加大执法力度

一方面,强化执法监督和规范执法内容,推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常态化建设。开展以规章制度建立、应急预案管理、应急物质保障等为重点的执法检查工作,加大对不配合行政执法的违规企业的惩处力度,公开向社会曝光违法典型案例,督促企业进行安全生产。另一方面,有针对性地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进行检查,扩大检查的覆盖面。行政执法人员应不断寻求执法程序细节上的突破,增强责任意识,严格执行检查、处理以及行政处罚等法定程序,规范执法行为,保证执法公平。

(三)转变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行政执法方式

原有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行政执法方式已不适应新时期发展的需要,应致力于完善行政执法方式,增强执法的透明度和公开性,提高执法水平,降低执法成本。

1.由封闭执法向开放执法转变。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开放性执法有利于保证执法民主化,有效避免行政执法部门暗箱操作,增强执法的公平性。公民可以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工作进行监督,举报违法违规行为。另外,企业的陈述和申辩等权利也能得到切实维护,从而实现行政执法的公开性与透明性。

2.执法权力由分散转向集中。当前我国行政执法部门和机构的设置存在不合理之处,部分权力规定不明确,容易出现交叉执法、重复执法和多头执法等情况。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行政执法过程中,如果能集中行使执法权力,可以有效抑制和减少职权交叉、执法队伍膨胀和执法扰民等现象,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降低执法成本。

(四)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队伍建设

第一,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作风建设,在执法过程中严格规范自己的行为举止,做到文明执法。第二,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自身业务素质,采取定期培训、考核等方式,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第三,在选拔行政执法人员时,要严把质量关,综合考虑年龄、学历等因素,保证行政执法队伍素质优良、执法能力强。执法人员应结合当前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针对地提出规范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行政执法的工作思路和保障措施。

(五)完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机制

应完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机制,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办事质量和工作效率。加大对执法人员投诉、举报等情况的查处落实,严格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行政执法的规范性和严肃性。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和评议考核制度,规范执法标准和执法程序,严肃处理玩忽职守、不履行执法原则的执法人员。

四、结语

正确履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行政执法,是维护企业权益和公民利益的关键,也是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迫切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行政执法规范化,不仅需要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而且有赖于行政执法人员的高度自律。我们应正确看到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找出解决对策,进一步推进行政执法的规范化、公平化,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参考文献]

[1]杨惠基.行政执法概论[M].上海:上海大学出版社,1998.

[2]孔令栋,马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M].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2011.

[3]司海燕.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法制的完善[J].广西社会科学,2012,(8):84—87.

[4]王万华.完善行政执法程序立法的几个问题[J].行政法学研究,2015,(4):68—83.

[5]冷庆丰.吉林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研究[D].长春:长春理工大学,2011.

[6]吴涛.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多维度思考[J]. 人民论坛,2014,(8):126—128.

〔责任编辑:徐雪野〕

行政执法论文范文第2篇

摘 要:在行政执法中引入协商机制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需要。协商式行政执法有助于减少行政纠纷的发生和提高行政效率及公众认可度。我国传统文化中的“和为贵”思想为协商式行政执法提供了文化支撑,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规定与行政活动的广泛实践为协商式行政执法奠定了现实基础。为了防止对协商式行政执法的滥用,需要从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及监督机制等方面对其予以规制。

关 键 词:法治政府;服务行政;协商式执法;法律规制

收稿日期:2015-05-04

作者简介:陈应珍(1973—),女,湖北建始人,福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宪法学、行政法学;罗维真(1991—),女,甘肃天水人,福州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宪法学、行政法学。

基金项目: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协商式行政执法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3BFX035。

近年来,一系列暴力执法事件频频见诸报端,各地群体性事件不断。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甚至社会公众的这种紧张关系既无助于行政目的的达成,也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因此,行政机关需要改变传统的高权姿态,在行政执法中引入协商机制,以便通过与行政相对人的合作来达成行政目标,从而实现社会的稳定及长效发展。

一、协商式行政执法的必要性

(一)适应服务型政府建设的需要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与计划经济相适应的传统管理型行政执法模式受到了挑战。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不仅是管理者,更多的是以服务者的姿态迎接挑战。[1]由“管理”走向“服务”是现代行政发展的必然趋势。“服务”作为公共行政的基本理念,其核心是摒弃过去的“官本位”思想,不再一味强调行政主体作出行政决定后相对人被动的服从,而是更多地注重相对人心理及情感上的认同,这种认同来源于政府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平衡,来源于行政双方的相互尊重及独立思考,更来源于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的对话与交流。

从和谐社会及服务型政府建设的需要来看,协商在行政执法环节中的运用具有重要意义。协商是人类解决社会矛盾最为原始、最为简化的方式,[2]从短期目标来看,协商以互动的方式在行政决定做出的过程中充分给予了行政相对人意志的自由表达,从而通过公众参与行政活动来检验行政决定的科学性与合理性。从长远发展来看,协商有利于行政机关与公民关系良性发展。一方面,行政主体能够在执法过程中通过沟通与交流向行政相对人宣传国家的法律规范与政策;另一方面,行政相对人在协商过程中能够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使行政双方在相互妥协的过程中消减矛盾,从而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及发展。此外,为了应对纷繁复杂的社会问题,现代行政的发展也需要多元化与灵活性,而协商中的主动合作等一些特质就成为创新行政执法方式的契机。

(二)有利于减少行政纠纷的发生

我国现行行政纠纷的解决程序属于一种事后性的权益保障,不可避免地具有一定的后置性。[3]无论是行政复议已陷入公众认同感日益下降的尴尬境地,还是行政诉讼始终面临着“立案难,审判难,执行难”的诸多困境,复议与诉讼制度一直不能有效地化解行政纠纷。以行政诉讼案件为例,2014年人民法院受理一审行政诉讼案件141,880件,占2014年全年一审案件总量的1.4%左右,这一数据显示,与我国每年信访案件达400万至600万的总量相比,行政诉讼的年受案率很低。同时,在这141,880件行政诉讼案件中,审结的有130,964件,其中半数以上是裁定撤诉的案件,约占审结案件总量的一半,而判决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无效的仅占不到10%的比例。也就是说行政案件的胜诉率不到10%。此外,2014年全年行政案件执行量约占全年执行总量的5.35%。[4]以上数据不难看出,行政诉讼作为行政救济方式之一,不但其自身参与行政纠纷的时间滞后,而且由于我国行政诉讼的胜诉率较低,无疑进一步扩大了社会转型期公民不断增长的司法需求与人民法院有限的司法功能之间的矛盾。

行政纠纷的解决,归根结底是行政机关与公民间行政活动的有效实现,这种实现外在表现为行政法规范对于某一个或某几个行政行为的落实,内在则表现为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的合意。[5]合意理念突破传统行政的单一强制性,以其自身的包容性和开放性,逐渐渗透到现代法治治理当中。[6]协商是合意在行政执法环节的具体体现,它意味着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在交往过程中通过自由平等的对话交流,参与涉及自身利益行政决定的制定,通过探讨事实状态与法律依据来达成共识,其结果是行政相对人不再被动地接受行政决定,而可以在执法过程中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以避免行政纠纷的发生。

(三)良好的公众认可度与行政效率的提高

现代国家普遍实行代议制,其特征是公民通过选举代表使其代表自己行使国家权力。但这种“理想上最好的政府形式”却存在公民直接参与不足的问题。行政执法中引入协商机制,正是恢复公共治理的本来面目,弥补代议制缺陷的有效措施。具体而言,协商意味着行政机关和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就某一行政行为共同合作,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在交往的过程中,既可以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也深入了解对方的观点,这种你来我往的互动,非但不会影响行政决定的权威性,相反,由于偏好转换并取得意见的最大公约数,[7]从而更有利于行政执法过程的公正合理,在此基础上作出的行政决定也更易于被行政相对人所接受。事实上,即使协商的结果不利于行政相对方,但由于是行政双方妥协的产物,在协商过程中相对方的不满情绪已得到发泄,因此也不得不“内心认可”而接受。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公共治理已走向合作共赢,行政目标的实现既有赖于行政主体的合法合理行为,又依赖于行政相对人的主动配合。行政机关如果单纯依靠强制的手段,则无法获得相对人的认同及自愿遵守,这将不利于行政治理的良性发展与效率的提高。高效是现代治理发展的要求,公众的可接受度恰能作为衡量行政效率的重要标准之一。行政主体与相对人通过协商,在众多可能性中寻求共识,减少了日后复议或起诉的风险,从而节省了行政成本。因此,协商执法最直接的收益则表现为行政相对人因合意而对行政决定的认可,“内心认可”是实现效率的最佳途径。[8]故而,协商方式有利于行政效率的稳步提升。

二、协商式行政执法的可行性

(一)传统文化中“和为贵”思想的支撑

带着中国问题进入西方世界再回归中国本土[9]是我国当前行政法治研究的主要思路。“协商行政”理念源于西方哈贝马斯等人的“协商民主”理论,而这一理论与我国传统的“和为贵”思想非常契合。东汉·许慎的《说文》中将“协”解释为“众之同和也”;《礼记·孔子闲居》中的“协此四国”之“协”意为调和;《书·尧典》中的“协和万邦”之“协”也有“和”的意思。中国自古所强调的“和为贵”思想是当前我国行政协商、行政调解思想的始源。古语云,“防民之口,甚于防川”、“水能载舟,亦能覆舟”。意思是国家的治理者要听取百姓的意见才能更好地治理国家,否则就会引起社会的动荡。由此可见,我国古代的行政治理中就包含了听取、重视民众意见的思想,这对于当前协商在行政执法领域的适用具有非常重要的启示作用。

“和为贵”思想在普通百姓中是广受欢迎的。中国人讲究遇人礼让三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能通过协商解决的都止纷息讼,不激化矛盾。这种因“和为贵”思想而生出的“厌讼”情结,从某种程度上反映出当事人在遇到纠纷时,更倾向于通过沟通与对话的方式及时、快速地化解纠纷。[10]协商式执法意味着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以“合意”的方式实现行政目标,这与“和为贵”思想所强调的“言和”有异曲同工之妙。可见,“和为贵”思想为协商行政提供了良好的精神支撑。行政机关在行政活动中,应区别于以往的单方强制的模式,通过协商允许行政相对人说理和申辩,并以平等交流的方式为行政决定的顺利实现而达成一致,最终达到双方接受结果的“和”的状态。[11]以传统思想的历史积淀和人文环境为支撑,协商式行政执法克服了刚性执法的僵化,使行政决定在理性交往下更易于执行。

(二)我国法律或规范性文件中的体现

法律是基于时代的需要而产生的,在时代不断变化发展、社会不断进步、人们的利益诉求变化的同时,法律也会随之产生相应的调整。[12]行政法作为法律的一种,也必然随着行政职能的转变而进行相应的调整。在传统管理行政逐步走向合作行政的过程中,我国行政法体系不仅有关于协商式行政的规定与之相适应,如行政处罚中的听证程序,还有关于协商式执法的特别规定,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行政强制法》第42条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国家赔偿法》第13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政府采购法》第49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企业所得税法》第42条规定:“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除以上法律条文中大量涉及协商式行政执法的规定外,在其他一些法规和政策性文件中也能看到“协商”的身影。2008年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中要求:“重大行政决策注入平等、充分质证和辩论的协商要素”,同时规定:“听证应当公开进行,确保听证参与人就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平等、充分的质证和辩论。”2010年山东省政府出台的《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47条第1款规定:“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上述法律规范和政策制度都表明,行政协商、行政和解已在我国当前法律制度中有较多应用。

(三)行政活动中的广泛实践

国务院2004年出台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明确提出:要“充分发挥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在行政管理中的作用”。在行政执法实践中,“协商”更多地体现在行政合同及行政指导之中。

当前,我国行政法中并没有对行政合同做特别规定,但其作为适应现代公共管理需求不可或缺的一种特殊行政方式,已在行政治理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早在1996年,我国就开始以行政合同的方式来达成行政目的。①行政合同最主要的特点是民主协商,协商过程有利于增进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的相互了解。行政合同是现代行政执法民主化的一大体现,因双方自觉自愿参与其中,因而更易于履行条款所规定的事项。

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责范围内,为适应纷繁复杂的社会管理需求,适时灵活地在法治框架内采用指导、劝告、建议的方式谋求相对人的认可,共同协力实现行政目标。[13]行政指导作为现代行政治理的新兴产物,完全是一种建议性行为,相对人有权选择采纳或不予采纳,其结果不具有国家强制性,不产生法律效果,对相对人没有必然的影响。因而,行政指导的优势在于以“润物细无声”的方式柔和地完成行政任务。例如:2004年底,福建泉州工商部门在工商行政管理中引入了行政指导模式,该模式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并获得了2010年首届“中国法治政府奖”。这种彰显以民为本的社会主义宪政精神的执法手段,为社会和谐发展搭建了良性的互动平台。

三、协商式行政执法的法律规制

(一)协商式行政执法的适用范围

将“协商”引入到行政执法方式当中,并不意味着所有的行政执法活动都应运用协商的手段。在学理上,依据不同的标准,行政行为有不同的分类。以法律内容是否明确、是否留给行政主体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为标准,可将其分为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从理论上讲,凡有裁量之处,就有协商的空间。而且,现实社会的复杂程度远超法律法规所能涵盖的广度。因此,协商式行政执法首先存在于法律规定不明确的自由裁量行政行为中,且协商的事项是与行政决定相关的,诸如行政处罚的时间、范围、方式、手段等等。毋庸置疑,自由裁量的优点在于它为行政主体适应纷繁复杂的行政实践提供了自主调整的空间,但恰恰是因为自由裁量本身的存在,也可能造成行政主体裁量上的主观随意性,为了防止政府与相对人通过契约的方式达成“恶意交易”,必须通过法律对协商行为予以规制。在自由裁量的基础上,应考虑以排除的方式为协商式行政执法设定范围,例如:涉及国家安全或在形势紧急的情况下,一旦协商介入则难以高效完成的行政行为要排除适用协商式执法。同时,行政执法方式的创新还必须合乎行政行为的目的,因而协商执法不能背离自由裁量更好地为公共利益服务的初衷。即使协商程序合法,愿景美好,政府也不能主动包办,而应将落脚点置于“服务”二字上。

(二)协商式行政执法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协商式行政执法除了在适用范围上受到限制之外,其运用也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律原则。首先,协商应遵循依法行政原则。依法行政原则之于协商式执法的要求有两点:一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基于协商的自由裁量必须在法律限度内;二是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给予平等对待,协商过程应避免考虑行政相对人身份、地位、财产状况等其他不相关因素。其次,协商还应遵循平等自愿原则。一方面,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地位平等;另一方面,行政双方的协商沟通必须自愿。这里的自愿既包含任意一方不得强迫对方,即协商是基于选择而非强制,也包含行政主体在协商过程中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的方式、手段、时间、范围、处理后果等,并由对方来选择。考虑到协商是通过调动公众积极性,以合作方式改变公众对传统强权模式的排斥,并在其自愿遵守的前提下来实现政府与民众之间长效合作的,因此,为了达成这种理性交往,必须以平等为前提,因为交往要求平等的参与者,不平等双方的交流或是命令或是默许。[14]

(三)协商式行政执法中的第三人问题

行政执法不仅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活动,有时也会涉及到第三人或利害关系人。在影响第三人或利害关系人相关利益的协商式行政执法活动中,为了保障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不仅应赋予第三人或利害关系人参与协商过程的权利,还应赋予第三人或利害关系人对基于协商结果的行政行为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或被告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这是由于协商执法的主体仅限于行政主体和相对人双方,因此协商的结果(即通过合意而达成的契约)的效力只及于彼此而不得拘束第三人。在我国的行政执法中,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行为多半是基于申请,而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一般是依职权而为,第三人在多数情况下无法及时获悉与其利益相关的行政行为,只能被动地接受相关的行政决定。因此,为了保护第三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公平竞争权,也为了避免因信息不全面而造成的二次行政纠纷,协商执法可以通过引入信息公开、说明理由、陈述申辩等程序征询第三人的意见,以确保第三人及利害关系人的有效参与。

(四)对协商式行政执法的监督

任何程序机制的良好运行都离不开制度的保障,哈贝马斯曾说:“话语政治必须以相应程序的制度化作为保障。”[15]因此,要真正实现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平等协商,必须辅以相应的制度设计,以便加强对协商过程的监督,从而为双方自由意志的表达创造条件。首先,必须以法律规范的形式赋予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活动的权利以及行政机关进行协商程序的义务。其次,为了避免对协商执法的滥用,还可以通过引入第三方机制加大对执法过程透明度的监督,以增强行政相对人在协商过程中的平等地位。最后,考虑到协商式行政执法有利亦有弊,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产生行政主体以其优势地位强制行政相对人接受“合意”的结果,或是在诱惑面前谋取私益出卖“公权力”的行为,甚至于行政双方“合谋”以致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或公共利益的现象。为了规避以上风险,一方面,需要通过立法的形式对协商程序加以严格控制,防止协商执法因滥用而违反法律;另一方面,还需要规定相应的救济程序,以保障协商执法之事前防范、事中调控和事后应对措施的健全完善。

现代公共治理已远非传统高权模式下的管理之治,而更多的是强调合作之治。协商式行政执法,是符合现代行政治理理念和民主合作精神的有效途径。无论是从保障行政相对人的主体地位,还是从扩大公众参与从而提升行政决定的认可度,亦或是从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的目标考虑,协商式行政执法都是最能体现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良性交往,促进合作行政等新型行政治理发展必不可少的一种方式。因此,推进协商式行政执法,建立健全协商式执法运行机制,对当代乃至未来行政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姜明安.行政执法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12.

[2]宋明.论社会转型时期行政执法方式的转变[J].行政与法,2008,(04):38.

[3]王学辉.行政协商的兴起与逻辑治理[EB/OL]. http://www.aisixiang.com/date/68997.html,2013-10-29.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数据[EB/OL].http://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14021.html,2015-04-01.

[5]张淑芳.论行政执法中内部程序的地位[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8,(01):38.

[6]胡建淼,蒋红珍.论合意理念在行政领域的渗透——基础、表现及其支撑系统[J].法学杂志,2004,(04):15.

[7]相焕伟.协商行政——一种新的行政法范式[D].山东大学,2014.92.

[8]魏建.理性选择理论与法经济学的发展[J].中国社会科学,2002,(01):104.

[9]刘小枫.现代性社会理论绪论[M].上海三联书店,1998.21-220.

[10]徐博嘉.行政协商的合理性证成[J].理论与现代化,2013,(03):85.

[11]沈亮,赵佛蓉.行政协商的提出与证成[J].成都行政学院学报,2013,(05):46.

[12](德)威廉·魏特林.和谐与自由的保证[M].商务印书馆,1960.79.

[13]莫于川.行政指导要论——以行政指导法治化为中心[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11.

[14](美)福克斯,米勒.后现代公共行政——话语指向[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113.

[15](德)尤尔根·哈贝马斯.包容他者[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288.

(责任编辑:刘 丹)

行政执法论文范文第3篇

对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监督的思考

随着依法行政工作的不断深入和工商行政管理作用的不断加强,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监督愈来愈引起社会的关注,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是形势发展的必然要求。那么什么是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监督,它在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处于何种地位,其现状如何,应如何加强,笔者就此浅谈自己的认识。

作者:黄远君

行政执法论文范文第4篇

摘要:本文阐述新媒体时代广播电台编辑转型的必要性,并对新媒体时代广播电台编辑的定位进行分析,提出着重把控广播电视新闻的质量、强化对新媒体平台的应用、站在受众的角度完成新闻编辑、依托语言的调整拉近与受众的距离等具体转型路径。

关键词:新媒体;广播电台;编辑;转型

一、引言

新媒体的出现改变了传统的信息传播方式,由于其具有传播速度快、范围广且交互性强的特点,已成为民众获取新闻信息的重要渠道,对传统媒体造成了极大的冲击。在这样的背景下,以广播电台为代表的传统媒体必须调整新闻采编、报道与传播的方式,依托媒体融合推动工作升级,广播电台编辑也应积极转型,与时俱进。

二、新媒体时代广播电台编辑转型的必要性

现阶段,人们对新媒体的依赖程度更高,更倾向于通过新媒体获取新闻信息。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广播电台作为传统媒体的一种,必须推动自身与新媒体的融合,这也是新媒体时代广播电台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趋势。

受新媒体的影响,人们在获取新闻信息的过程中,对个性化、多元化、即时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新媒体能够满足上述需要。相较于新媒体,广播电台等传统媒体在新闻事件发布的权威性、真实性方面具有更大的优势。因此,广播电台编辑在实际工作中,需要综合传统媒体与新媒体的优点,实现优势互补,并在此基础上落实新闻的编辑与报道。综合来看,在新媒体时代,广播电台编辑转型是必然选择。

三、新媒体时代广播电台编辑的定位

第一,新闻素材的“整合人”。新媒体在社会中的广泛应用,促使新闻编辑面对的新闻信息量大幅增加,此时,稍加不注意就容易错过热点新闻,影响广播电台的新闻宣传效果[1]。因此,编辑必须时刻保持新闻敏感性,重视新闻筛选与信息整合,最大限度地还原新闻事件的真相,时刻保持广播电台新闻的吸引力与生动性。

第二,新闻事件的“评论者”。新闻编辑必须对新闻事件,特别是热点新闻事件作出正确评论,引导受众深入认知、理解新闻内容。此时,编辑要结合真实、全面的新闻信息作出基本判断,并结合多种辅助性信息实现深入分析,促使受众“回归理性”。

第三,社会舆论的“引导者”。广播电台是党和人民的喉舌,在实际的新闻报道与传播工作中,必须完成社会舆论引导。广播电台编辑应当及时纠正视听,为民众展现新闻事件的前因后果,阻止谣言进一步散播,创造良好、健康的社会舆论环境。

第四,历史事件的“记录者”。我国正以昂扬的姿态迈向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作为新闻工作者,广播电台编辑必须具备捕捉时代发展与变化的能力,依托新闻报道见证国家的发展[2]。

四、新媒体时代广播电台编辑转型的具体路径

(一)着重把控广播电视新闻的质量

新媒体时代,人们获取信息的途径拓宽,新媒体平台上有海量的新闻信息,但其中存在一些质量差、内容不真实的新闻[3]。广播电台编辑必须把控广播电视新闻的质量,避免传播不良、不真实的新闻信息。

例如,2020年,西湖之声《1054朋友圈》栏目根据受众的真实事件撰写了一篇题为《熊孩子打游戏充值两万,家长要求退款,游戏公司:需提供证明材料》的新闻稿件。新闻报道后,在微信平台上引发了受众的热烈讨论。稿件原题目为《熊孩子打游戏充值两万,游戏公司拒绝退款》,这一选题本身并没有问题,且具有极高的真实性,但是在表述方面并没有展现出广播电台编辑的中立立场,因此作了修改。在本文的编辑与修改过程中,编辑人员不仅对事件当事人进行了采访,还对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游戏公司分管客服投诉的主管领导等相关人员展开了补充采访,在保证新闻报道真实性的同时提升其全面性,因此取得了提升广播电视新闻质量的效果。

(二)强化对新媒体平台的应用

在当前的时代背景下,广播电台普遍组建起了新媒体中心,依托微信公众号、微博等平台发布新闻信息。基于此,广播电台编辑在工作过程中,应当充分发挥新媒体的优势。新媒体具有极为明显的传播实时性特点,所以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内实现信息的大范围传播。根据这一特性,广播电台编辑在编写新闻内容的过程中,可以以碎片化的形式发布信息,方便受众随时接收、随时阅读,提升阅读量及关注度。在此过程中,应当充分把握当前的社会新闻热点内容,围绕社会群众普遍关心、关注的话题进行新闻信息发布与传播,最大限度地发挥新媒体的优势,进一步拓展广播电台的受众范围。

例如,2020年2月,在抗疫大战中,温州电视台在“生活看温州”微信公众号上發布了一篇《宅久了想活动?温州电台新媒体提醒您:别放松,宅到底!》的新媒体推文:宅了很久,你是否想和小姐妹逛街购物/想和兄弟们聚会畅饮/想和老友们跳跳广场舞/想和小伙伴嬉戏玩耍/别心急,不能急/别放松,宅到底/春天必将到来。文章中包含的文字性内容较少,且符合受众的心理,配合大量的图片,向受众传递了防疫期间的正确行为及自我防护手段,进一步加深了受众的印象。“文字+图片”的推文方式能充分发挥出新媒体在信息传播方面的优势,避免了过度消耗流量(如发布视频)导致的阅读量下降,扩大了宣传的范围,增强了宣传的效果。

(三)站在受众的角度完成新闻编辑

在实际采访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素材,出于对篇幅、整体逻辑性、突出重点等要求的考量,编辑人员必须适当删减素材,强化新闻核心,保证新闻中的所有段落内容均围绕主题在写。特别是在新媒体时代,受众对长篇新闻内容的阅读兴趣大幅降低,若不在标题、明显区域对新闻主题进行突显,则点击量、阅读量也会呈现出下降趋势。基于这样的情况,广播电台编辑应当站在受众的角度完成实际的编辑工作。

例如,西湖之声的编辑在检查《浙江省公布省一级普通高中特色示范学校》(2014年4月)的稿件内容时,站在受众的角度对文章中介绍的浙江入选的学校相关背景进行了阅读,并提出了“为什么一些老牌重点中学不在名单里?”的问题。随后,记者进行了补充采访,但是受播出时间的限制,没有针对这一问题进行报道。而在其他媒体的报道中,这一问题普遍得到了关注与深入解读。

总体而言,编辑应当站在受众的立场上对新闻稿件进行阅读、评价与修改,在提炼重点的同时,围绕受众关注的问题进行深入讨论,以此获取更多的关注。特别是在新媒体时代,将受众关注的问题放在醒目的位置甚至是标题中,能够提升点击量与阅读量,强化广播电台的社会影响力,提升受众对新闻编辑工作的认可度。

例如,2021年1月10日,山东省栖霞市西城镇建设的五彩龙金矿发生爆炸事故;1月24日,11名矿工平安升井,获救矿工在医院接受进一步治疗。这一事故得到了人们的广泛关注,11名矿工在井下存活14天的经历更是受到热议。在后续的新闻报道中,CCTV4、洛阳音乐广播等多家广播电视媒体推出了新媒体推文《被困井下14天,他们经历了什么?》,为受众展示了与部分被困矿工的采访对话,为受众还原了被困井下的情况。该推文一经推出就受到了群众的关注与热议,满足了受众获取新闻信息的需求。

(四)依托语言的调整拉近与受众的距离

在新媒体时代背景下,新闻信息的传播需要更加贴近受众生活,除了在选题方面要加大民生事件的占比之外,在语言使用方面也可以引入生活常用语、网络流行词、口头语等,进一步拉近新闻、媒体与受众之间的距离。

例如,2021年1月,央视新闻在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孩子考雙百收到“豪横”奖励!网友:慕了慕了……》一文受到热议。文章主要讲述一对父母对取得优异成绩的孩子进行奖励的事,其表述极为活泼,包括“一对父母因儿子考试得了‘双百’,送上超市‘狂购’30秒的豪横奖励”等等,配合“狗头”等表情包、动图、视频等,以生动形象的方式向受众传递了民生新闻事件,消除了传统广播电台媒体在受众心中严肃、“不接地气”的刻板印象,提升了受众对媒体、新闻事件的关注度,取得了很好的传播效果。

在实际的编辑工作中,针对政治、军事等非民生新闻,也可以在政治立场坚定、方向正确的基础上,适当运用活泼的语言,以此引导受众关注、了解社会热点新闻、时事政治等,增强新闻传播效果,切实发挥传统广播电台媒体的作用。例如,2021年1月央视新闻在微信公众号发布了《今天,“胖妞”8岁啦!》的推文,庆祝我国自主研发的首款大型军用运输机鲲鹏(网友戏称“胖妞”)首飞成功八周年,并对鲲鹏进行了介绍。这样的文字编辑与安排,调动了网友的阅读兴趣,提升了新闻传播的广泛性与有效性。

五、结语

新媒体时代,广播电台编辑转型是必然选择。在明确广播电台编辑定位的基础上,着重把控广播电视新闻的质量、强化对新媒体平台的应用、站在受众的角度完成新闻编辑、依托语言的调整拉近与受众的距离,能实现广播电台编辑的转型,推动广播电台编辑工作的升级,促进广播电台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刘彦伸.刍议广播电台编辑在新媒体时代的转型与发展[J].传播力研究,2020,4(18):82-83.

[2] 侯龑.浅析全媒体时代广播电台编辑的转型突破[J].新闻研究导刊,2019,10(24):142-143.

[3] 刘瑛.关于全媒体时代广播电台编辑转型发展的探索[J].传媒论坛,2019,2(18):69-70.

作者简介:李鹏程(1981—),男,山西阳城人,本科,编辑,研究方向:广播电台。

行政执法论文范文第5篇

摘要:2021年1月1日《档案检查工作办法》实施以来,对我国档案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档案检查工作起到了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本文在介绍和评析《档案检查工作办法》的基础上,说明了其主要特点和实践价值,并进一步提出了完善该办法的建议。

关键词:档案检查 档案监督检查 一主多元 档案治理

2020年12月11日,國家档案局为统筹规范档案检查工作,推动档案工作有效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印发了《档案检查工作办法的通知》(档发〔2020〕5号)(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21年1月1日开始施行。《办法》的实施,对进一步推动新时期我国档案工作的建设和安全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和推动作用。本文将通过介绍和解读《办法》的主要内容,阐述《办法》的实践意义,从思想上助力《办法》的深入实施与落实。同时,本文还对《办法》及其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关的改进建议。
一、《办法》的主要特点和实践价值

(一)《办法》的主要特点

通过对《办法》主要内容的学习和理解,可以看出《办法》的主要特点集中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指导思想的明确性

《办法》以《档案法》为依据,充分体现了“依法治档”的精神,并确立了以统筹规范检查工作,推动档案工作有效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时期档案检查工作的目标。《档案法》第六章“监督检查”明确规定了档案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可以对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档案库房、设施、设备配置使用情况,档案工作人员管理情况,档案收集、整理、保管、提供利用等情况,档案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安全保障情况,对所属单位等的档案工作监督和指导情况等进行检查。《办法》的总则部分充分体现了新《档案法》的规范要求,做到了有法可依。档案事业发展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之间的不适应,与“为党管档、为国守史、为民服务”等战略目标之间的差距,是新时期我国档案事业建设与发展所面临的主要矛盾之一。实现依法治档,规范档案收集、整理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提高档案信息化建设水平,使档案事业的发展更好地走向开放、走向现代化,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服务,是开展档案检查工作所面临的主要问题。不断完善和加强档案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各单位在档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尤其是消除制约档案工作健康发展的安全隐患,就成为新时期我国档案主管部门应当承担的重要政治任务。

2.内容规定的完备性和程序设计的规范性

《办法》对档案主管部门开展档案检查的法律法规依据、适用范围和对象、需要遵循的原则和程序、工作目标和质量要求、相关方的权责和义务、检查的内容和方式、组织实施的制度要求和方式方法、督促整改的要求和方式、责任追究的情形和方式、一般与特殊情况的处置及实施时间等,均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同时,《办法》还提供了《中央国家机关档案检查评价标准》《中央企业档案检查评价标准》等两个包含细化检查和评级标准的附件,为省级以下档案主管部门建立档案检查评价标准和实施细则提供了借鉴和参考。

《办法》明确了档案检查的程序要求。《办法》的程序设计充分体现了既听取受检单位的工作情况汇报,又切实开展实地检查;既明确指出受检单位档案工作存在的问题,又汇总检查情况,填写档案检查情况登记表;既向受检单位通报检查意见,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同时还明确了受检单位及其成员有监督档案检查人员,举报、检举检查人员滥用权力,以及档案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时处理相关问题的义务和工作期限。环环相扣,机制健全,为有效预防和避免档案检查工作的隐患提供了制度规范条件。《办法》把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有机地结合起来,做到了程序合规、内容结构完整、措施设计科学、注重实效。

3.制度规范的刚性与可操作性

《办法》依法依规提出的各项规定要求,不仅明确了档案主管部门的责任、工作措施、义务要求,明确了受检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义务与提出异议、揭发检举等方面权利,而且对发现问题、违法违纪的行为类型、行为人应当承担的制度责任、惩戒措施等也做了刚性规定。《办法》对《档案法》的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四十六条、四十七条的细化规定,为有效杜绝档案检查工作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隐患,堵塞制度实施过程中的漏洞,切实保证档案检查工作能够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引领和警示相关单位和工作人员自觉遵纪守法,有效提升我国档案检查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同《档案法》的原则性、纲领性规定相比,《办法》的各项规定和措施要求,更具有可操作性。《办法》的内容规定既考虑到了档案检查中会遇到的一般情形和问题,又较为充分地考虑到了特殊情形和问题;既提出了对一般情形和问题的处置要求,又明确了对情形和特殊问题的处置要求。这就在很大程度上为杜绝档案检查工作中“一刀切”等问题的出现提供了操作性更强的手段、措施、方式和方法。《办法》对档案检查中相关问题的处理时间,也提出了明确的期限要求,从制度设计层面为杜绝工作拖延、玩忽职守等问题的出现提供了坚实的制度规范。

(二)《办法》的实践价值

《办法》的实践价值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认识:

第一,《办法》的制定与实施是新时期我国档案事业实现档案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抓手。新《档案法》的实施,为我国档案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保障。但一部法律不可能解決档案工作面临的所有问题和矛盾,一些原则性和纲领性的法律规定尚需强有力的、科学的档案工作章则制度来予以补充、细化和完善。《办法》的适时出台,为有效落实和推动《档案法》所要求的“监督检查”的各项规定提供了现实的、可操作性的思想和行为制度规范,是我国开展档案检查工作的重要抓手和工具。档案工作治理体系的建设实践中最关键的任务,就是要不断的建设与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站位高、科学实用的档案法律法规制度体系。《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在实践层面,为我国档案法律法规制度体系的建设提供了标杆和样板,是各档案主管部门强化监督检查职能,增强履责意识,保证档案事业发展整体安全的重要工具和手段。

第二,《办法》是明确档案检查工作定位的重要依据。档案检查工作是档案主管部门依法对受检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遵守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执行党和国家的政令、决定等情况进行检查、了解、监督的规范行为方式与准则。在开展档案检查工作时,档案主管部门应充分认识和掌握所在地的行政检查、行政执法工作实际情况,注意遵循有关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统一规定和要求,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的要求,做到合法合规地开展档案检查工作。值得注意的是:各级党委开展的督导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展的监督检查,分别属于监督行政、行政监督的范畴,与档案检查在层级、性质、对象、内容等方面都存在较大区别,应区别对待,避免重复检查。因此,《办法》在“附则”中明确要求,如果将档案检查纳入统一部署或其他依法依规开展的监督检查考核工作时,应当按照相应规定执行。这为将档案检查纳入相关工作一并开展和明确档案检查的边界提供了制度层面的依据。

第三,《办法》为依法、公开、公正、公平地开展档案检查工作提供了重要依据。新《档案法》明确了档案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开展档案检查的权力;规定了档案主管部门对社会组织(档案馆、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档案工作的六种情况进行档案检查的权力;规定了档案主管部门开展档案检查的安全保密前提和工作方式;明确了受检单位和个人配合档案检查的义务,明确了各社会组织在发现本单位存在档案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消除档案安全隐患的责任和义务;明确了各社会组织在发生档案损毁、信息泄露等情形时,应当及时向档案主管部门的报告义务;赋予了档案主管部门在发现档案安全隐患时,有责令相关单位进行限期整改,消除档案安全隐患的权力;赋予了社会组织和个人发现档案违法行为时,向档案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举报的权利;规定了接到举报后,档案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处理的义务;规定了档案主管部门和工作人员应当遵循的禁止事项,即档案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不得利用职权牟取利益,不得泄露履职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这些法律规定是档案主管部门开展检查工作的重要依据。此外,档案行政法规、档案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也都是开展新时期档案检查工作的重要依据。《办法》的内容规定,既体现了对已有法律法规及相关档案工作规范的遵循,同时又创造性地细化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充分考虑到了某些特殊情况的处置需要。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介绍及评述

就《办法》的整体结构而言,《办法》包括7章30条,以及两个附件和两个“检查评价清单”。内容包括:总则、工作职责、检查内容和方式、组织实施、督促整改、责任追究与附则。

(一)“总则”部分

《办法》的总则部分,明确了制定《办法》的目的和依据,适用对象,受检对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义务,档案检查工作应坚持的工作原则、程序和主要要求。

制定《办法》的目的是:统筹规范检查工作,推动档案工作有效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办法》的制定依据是新《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这体现了新时期我国档案工作依法治档的时代主旋律,同时也体现了与新《档案法》所强调的档案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责任要求相衔接的法律实施要求。

《办法》的适用对象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各单位应把遵守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作为开展档案工作的基本准则,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2020年11月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正式提出的“习近平法治思想”,不仅具有十分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而且具有非常深刻的政治意义和法治价值。《办法》的第二条明确规定要对各单位遵守档案工作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情况进行检查,这是新时期在档案事业建设和发展实践中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具体体现,也是促进我国档案事业健康发展、科学发展、规范发展的重要举措。

《办法》对受检对象的义务性要求是:各单位应接受和配合档案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档案检查工作。“党要管档”是我国新时期加强党对档案工作领导的政治要求,也是从根本上确保档案工作建设与发展正确方向的必然要求。各级党委(党组)的档案主管部门,应按照这一根本性的原则,认真组织开展档案检查工作,各单位有义务积极配合、主动接受档案主管部门组织的档案检查,并作为一项政治任务认真予以落实。

《办法》对档案检查应坚持的基本工作原则和要求做出了明确规定。档案主管部门组织档案检查应坚持“依法、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在这一原则性的规定中,“依法”检查是最基本的前提条件。在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建设中,档案主管部门开展档案检查工作只有不折不扣地坚持“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思路,才能避免检查工作的主观随意性和工作的主观性与盲目性。新《档案法》及相关的档案工作法律法规的主要作用包括:指引作用、评价作用、教育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等。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既是档案主管部门开展档案检查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在此项工作过程中做到“公开、公正、公平”的重要保证。

《办法》对开展档案检查工作的基本要求是:突出问题导向,注重工作实效。开展档案检查的目的之一就是要切实发现各单位存在的档案工作问题,尤其是关系到档案资源安全的问题,并为日后整改确立任务对象、工作范围和工作目标等提供依据。发现各单位档案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主要矛盾,是档案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档案检查的主要工作目标之一。只有找到了档案工作存在的问题和矛盾,才能对症下药,才能为档案主管部门分析问题成因、督促整改、明确主要工作任务提供符合实际的依据。若想有效避免档案检查工作不流于形式,取得实效,就应在揭露问题方面不遮掩、不武断,实事求是地依法公开在检查工作中发现的相关单位在指导思想、发展理念、体制机制、工作安排、资源配置、制度规范、标准程序、人才培养、队伍建设、安全管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矛盾。明确阻碍和制约各单位档案工作科学发展、规范发展的“痛点”和难点问题、主要障碍、欠缺条件,是通过档案检查促进我国档案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任务。

《办法》明确了开展档案检查的效率和质量等方面的要求。《办法》规定:档案检查应不断增强科学性,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提供检查效率和质量。所谓档案检查的科学性是指档案检查活动必须在“习近平法治思想”和科学理论的指导下,遵循科学的检查工作程序,运用科学思维方法开展工作。科学性是相对于经验性而言的。档案主管部门应通过不断总结档案检查工作的经验,深入研究发现的问题,并上升为理性认识。档案检查工作的科学性应具备:合法合规的价值取向,科学明确的工作目标,工作任务清楚,信息搜集的全面、准确,论证充分、分析恰当、结构完整、措施得当、责任要求具体的工作方案,严整的工作程序,反馈及时的工作结果。同时,档案主管部门在组织开展档案检查工作时,还应充分运用网络信息技术手段,不断提高档案检查工作的效率,保证检查工作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包括:充分利用网络信息技术手段,简化被检查对象的工作负担,统一制度、统一制表,列出可能存在的问题清单,明确相关问题的整改建议措施和手段,消除繁文缛节、主观抽象的形式主义做法,避免数据重复收集,充分利用已有的统计数据和资料,突出重点、兼顾一般戒除“听听汇报、打打分数”的官僚作风,将主要精力花在发现问题和矛盾方面。

(二)“工作责任”部分

《办法》的第二章明确规定了档案主管部门应当承担的工作责任和具体实施要求。工作责任包括四项内容,即:(1)建章立制责任,负责制定档案检查规章制度和检查评价标准。(2)開展档案检查的责任,就是依法、公开、公正、公平地组织开展档案检查工作。(3)组织人员培训,就是对参与检查工作的人员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以利做到统一思想、统一制度、统一行动。(4)指导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档案检查工作给予指导。实施要求是:(1)建立起检查人员名录库,主要由档案主管部门人员组成,可吸收部分单位的档案工作人员和档案专家辅助工作。档案检查人员应取得档案主管部门出具的资格证明,并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动态调整。(2)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名录库应纳入全部需要监督检查的单位,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3)按照分级原则对纳入检查对象名录库的单位进行检查,确实需要跨级检查的,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年度计划和审批报备制度。坚决维护档案法律法规和档案检查制度的刚性约束力,坚决杜绝“破窗效应”。

(三)“检查内容、方式”部分

《办法》的第三章明确规定了档案主管部门开展档案检查的内容和方式。档案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六项,即(1)档案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2)档案库房、设施设备配备使用情况。(3)档案工作人员管理情况;(4)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等情况。(5)档案信息化建设和档案信息安全保障情况。(6)对所属单位等的档案工作监督和指导情况。这六项档案检查内容涵盖面广,包括了体制机制、基础设施、人才队伍建设、主要档案管理业务、档案信息化和信息安全等诸多方面。充分实施这些方面的档案检查,可以有效地避免档案检查工作流于形式,挂一漏万,也可以为实现档案检查的科学工作目标创造条件。《办法》规定了档案主管部门建立检查评价标准的方式和质量要求。档案主管部门应根据检查内容建立检查评价标准,明确检查项目和评价方法;档案检查评价标准的质量应符合“客观、规范、科学,符合工作实际”的要求。为此,《办法》根据档案主管部门的档案检查内容编制了两个附件,即《中央国家机关档案检查评价标准》(附件1)和《中央企业档案检查评价标准》(附件2)。《办法》规定了档案主管部门开展检查的方式、检查事项、适用要求、频次。档案检查的方式包括综合检查和专项检查两种方式。综合检查应包括所有检查项目,检查周期为5年。专项检查可根据所选择的检查项目,按照工作安排来进行。对存在档案管理安全隐患、出现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档案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档案专项检查。对于同一年度同一单位的档案检查,原则上不超过一次。

(四)“组织实施”部分

《办法》规定了档案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档案检查的方式、制度要求。首先,档案检查应有计划地组织实施;其次,档案检查对象和参与检查的人员应随机抽取;再次,档案检查应坚持相关人员回避制度,凡是与检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办法》规定了受检查单位配合档案检查的责任义务。其中包括:(1)各单位应在每年年底前向档案主管部门报送所有检查项目的自我检查情况。(2)开展专项检查时,相关单位应按规定时间报送指定检查项目的自我检查情况。

《办法》规定了档案主管部门开展档案检查的告知义务。包括:(1)一般情况下,应提前30个工作日向受检单位发出书面通知。(2)特殊情况下,可于检查当日进行口头通知,并由检查人员将书面通知交予受检单位。

《办法》规定了档案检查的基本工作程序。即:(1)听取受检单位的档案工作情况汇报。(2)查阅有关资料、询问情况,进行实地检查。(3)指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4)汇总检查情况,填写档案检查情况登记表。(5)向受检单位通报检查意见,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办法》规定了档案检查结果的评价等级和原则性的评价等级设置要求。其中档案综合检查结果的评价等次为4级,即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专项检查结果的评价等次为2级,包括合格、不合格或直接评定风险数量。地方档案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档案检查结果的等次。《办法》还对4种不合格特殊情形,做出了明确规定。这4种情形包括:(1)不按要求报送自我检查情况的。(2)不配合档案现场检查而造成检查工作无法开展的。(3)检查周期内或近5年发生档案安全事故的。(4)检查周期内或近5年发生档案违法违纪行为的。

《办法》规定了档案主管部门在档案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和档案违法违纪行为等情形的处置要求。包括:(1)责令采取补救措施。(2)需要整改的,明确整改内容和期限。(3)存在违反档案法律法规行为的,提出处理建议。

《办法》规定了档案检查结果的公布要求和工作材料的归档要求。为体现依法、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的精神,鞭策后进,鼓励先进,以档案检查为抓手,总结经验和教训,有效促进和推动我国档案事业发展的目标,《办法》要求档案主管部门应及时公布检查结果,整理归档检查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五)“督促整改”部分

《办法》的第五章对档案检查中发现问题的督促整改,提出了要求,明确了相关各方的责任和义务。受检单位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包括:(1)按档案主管部门的要求,制定整改措施,按期整改落实。(2)对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依法依纪进行处理,并向档案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有关情况。(3)对检查意见、复查意见存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组织检查的档案主管部门提出。档案主管部门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包括。(1)提出整改要求,明确整改期限。(2)督促和指导受检单位的档案整改工作。(3)检查工作中发现受检单位存在档案安全隐患或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适时组织复查,并于复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受检单位出具复查意见。(4)对受检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接到异议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并向受检单位出具处理意见。(5)积极协助、协调受检单位解决档案检查中发现的需要档案主管部门解决或协调解决的问题。

(六)“责任追究”部分

《办法》的第六章对档案检查工作中存在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受检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档案检查人员等行为主体,应当承担的制度责任、处罚情形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1.受检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在档案检查工作中发现受检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述4种情形之一者,应当予以批评;情节严重的,应提请有关部门予以处理。这4种情形包括:(1)存在档案安全隐患,不采取补救措施或发生档案安全事故,不按规定报告的。(2)包庇违反档案法律法规行为,或对检举揭发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人打击报复的。(3)拒不配合,弄虚作假,隐匿、销毁证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妨碍档案检查的。(4)无故拖延整改或拒不整改的。

2.档案检查人员

为了有效推进档案检查工作,《办法》对检查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也做出了明确的处理规定。凡是具有以下4种情形之一者,应当予以批评;情节严重者,应当依纪依法处理或提请有关部门予以处理。这4种情形是:(1)不按规定程序开展档案检查的。(2)泄露检查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3)接受受检单位和人员馈赠或者贿赂的。(4)未依法履行职责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打铁还需自身硬”,档案检查人员如若缺乏底线意识法纪意识,不仅会影响档案检查工作的依法依规开展,而且会严重影响档案事业发展的质量。为此,《办法》还赋予了受检单位向档案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检查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权利,并规定了档案主管部门应在接到举报后30个工作日内,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处理,出具调查处理意见。

(七)“附则”部分

《办法》对档案检查工作进行了统一部署,规定了其他依法依规开展监督检查考核工作的情形,明确了档案检查要按照相应规定执行的要求。同时,规定了《办法》的实施日期。
三、对进一步完善《办法》内容及相关问题的思考

根据档案治理理论和我国档案事业发展的现实经验,现对进一步完善《办法》的内容规定和相关问题的解决,提出以下几点建议和思考,供有关部门参考。

(一)档案检查工作应当体现“一主多元”的现代档案治理理念

目前,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随着新一轮的机构改革出现了较大的调整。各级党委领导下的办公厅(室)承担了档案行政管理的部分主要职能,业务机构和工作人员的数量非常有限。如有的省委办公厅中从事档案管理职能的人员只有四五个人,多的也不过十几个人。而市、地、县一级党委办公厅(室)中从事档案管理业务的人员也数量有限。如果按照传统的方式来实施档案检查工作,必然需要这些机构和人员花费大量时间成本,也会影响其他档案职能业务工作的开展。为此,必须根据现代档案治理理论,采取“一主多元”的协作方式,才能将档案检查工作长期、有效地进行下去。所谓“一主多元”,就是由各级档案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社会各有关方面的力量,共同推进此项工作的开展。在档案检查的组织体制创新方面下功夫,而不是沿用传统的“事必躬亲”“大包大揽”的工作模式和思路。这样做的好处是:有利于发挥档案主管部门的主导优势,调动各组织的力量共同参与档案检查工作;有利于“结贤借力、集思广益”,通过专业培训,提升整个社会的参与意识;有利于培养一支熟悉档案检查工作制度和相关档案工作业务理论的档案治理工作团队;有利于使各单位的参与人员和档案专家熟悉规则、明确新时期档案工作的新目标、新要求、新方向,提高法律责任意识和能力。从整体上增强整个社会的档案工作责任意识、安全意识、价值意识,保证档案资源存史、资政、育人等功能和价值的实现,提升国家档案治理能力,才是开展档案检查的真正目的。所以,《办法》在今后进一步的完善工作中,应在创新档案检查工作模式、改进档案检查工作组织方式、提升档案治理意识、增强多方协作意识等方面,进行更为深入的思考。

(二)档案检查工作应当突出问题清单导向,进一步明晰档案检查工作的评价标准

《办法》依据问题导向的基本工作思路,编制了《中央国家机关档案检查评价标准》《中央企业档案检查评价标准》,为省级以下档案主管部门建立检查评价标准提供了借鉴和参考。这对于将档案检查工作落实到位,确实起到了良好的指导和规范作用。但在档案检查评价标准呈现方式的系统性和条理性方面,尚存在改进空间。如《中央企业档案检查评价标准》中,未能对企业档案工作中存在的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的评价标准予以分类呈现,而是选择了按评价项目综合呈现的方式。虽然也可以起到指导和规范档案检查工作的作用,但对实施单位来讲,就显得较为零乱。建议有关部门在改进《办法》评价标准的工作中,注意突出风险等级这一主线,并按风险类型将与之相关的检查事项描述清楚。

通过问题清单式的档案检查,不仅可以让企业明晰企业档案工作中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和风险事项及风险等级,还可以为档案主管部门及时汇总档案检查情况,分析相关数据,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意见,提供有效的参考依据。

参考文献

[1]陈兆祦,和宝荣,王英玮.档案管理学基础(第四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1.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EB/OL].(2020- 06- 20)[2021- 02- 18].https:// www.saac.gov.cn/daj/falv/dazc_list.shtml.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档案检查工作办法[EB/OL].(2020- 12- 11)[2021- 03- 20].https://www. saac.gov.cn/daj/gfxwj/dazc_list.shtml.

[4]丁德胜.《档案检查工作办法》解读[J].中国档案.2021(4),22-23.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信息资源管理学院

行政执法论文范文第6篇

摘 要:未检部门检察建议覆盖面广,实效突出。目前未检检察建议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实践中还存在范围单一、没有形成综合司法保护合力、制发程序和建议内容有待完善、外部配合衔接机制不畅等问题。应不断拓展检察建议的范围,通过检察建议积极促进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提高检察建议质量,增强检察建议刚性。

关键词:检察建议 未成年人保护 社会治理 公益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

步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對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期待已经从“有没有”到“好不好”向“更加好”转变。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的监督职能,有利于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有利于不断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检察制度,拓展未检检察职能;有利于促进解决涉未成年人案件背后的社会问题,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围绕未检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不断提升未检检察建议的质效,推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深入开展。要紧紧围绕司法办案,立足四大检察监督职能,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的未成年人保护热点、难点和痛点问题。要坚持以办理司法案件的标准开展和评价检察建议工作,做到事实清楚、依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对策建议适当、程序合法规范,以高质量的检察建议争取建议对象的认同和支持,实现监督的双赢、多赢、共赢。

一、未检部门检察建议工作的特点及取得的实效

(一)未检部门检察建议工作特点

未检部门检察建议主要包括再审检察建议、纠正违法检察建议、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以及其他检察建议。[1]未检部门检察建议工作呈现以下特点:

1.未检部门检察建议覆盖面广。覆盖面广与未检部门工作职责密切相关。未检工作涵盖了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四大检察业务,所以覆盖了所有检察建议的类型。

2.未检部门制发的检察建议分布不均衡。再审检察建议和公益诉讼检察建议极少,纠正违法检察建议和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占比多。社会治理检察建议较多,主要是由于最高人民检察院“一号检察建议”制发后,全国检察机关结合办理的性侵未成年人案件,针对校园安全的重要环节,及时督促相关部门加强监管,完善校园安全管理,消除安全隐患。再审检察建议、公益诉讼检察建议数量少,说明未检工作中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工作存在短板,相关工作没有完全开展,未检部门没有发挥统一集中办理的特色与优势,集中办理工作需要进一步推进。

3.检察建议实效突出,相关部门积极纠正或整改,对检察建议没有回复的情况少。说明未检部门能够立足检察职能,及时准确,注重实效,注重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持续推进未成年人全面综合司法保护。

(二)未检部门检察建议工作成效

1.督促公安机关严格执行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别程序,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发现公安机关在讯问未成年人时无法定代理人到场,在询问女性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时没有女性侦查人员参与,讯问、询问笔录出现同一人在所有讯问、询问笔录签字的情况,成年人案件中未重点审查涉案未成年人的年龄,执行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殊程序不规范等问题,向公安机关制发检察建议。严格贯彻刑事诉讼法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专章的规定,对法律援助制度、社会调查制度、合适成年人到场等制度予以切实落实,积极推进“少年警务”建设,促进了专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警务机构的建设。

2.积极促进未成年人与成年人混押问题的整治力度。检察机关未检部门和刑执部门积极配合,针对未成年被羁押人员未进行单独羁押、单独管理的情况,向看守所发出检察建议,促使看守所进行专项整治,取得了良好效果。

3.通过检察建议,全面监督贯彻落实高检院“一号检察建议”,积极参与“扫黑除恶”“扫黄打非·护苗2019”等专项行动。未检部门针对查访中发现的“一号检察建议”传达不到位,女生宿舍管理不严格,部分学校在幼儿园儿童、中小学生保护和校园安全管理方面存在未严格执行校园安全管理规定,对教职工队伍管理不严格,对学生法治教育、预防性侵害教育缺位等现象,向教育局发出检察建议。深化打击非法少儿出版物及有害信息,集中整治涉未网上网下文化环境突出问题,对于有关行政机关监管不力或者存在监管漏洞的,依法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加强监管堵塞漏洞。在扫黑除恶专项活动中,向学校制发检察建议,加强学校法治教育,增强学生法治意识、强化学校管理体系,营造良好教育环境,对套路贷、校园贷的特征、危害性进行宣传。

4.积极开展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政执法监督活动。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就侵害未成年人的被告人流动人口户籍管理问题向公安机关制发检察建议,将被告人户口予以注销,并针对户籍和流动人口方面存在的问题认真进行整改。

5.在民事监督领域解决监护侵害和缺失的问题。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发现未成年人监护侵害和缺失的,向民政局制发检察建议,要求其向法院申请撤销被告人的监护人资格,妥善处理被害人的监护问题。

6.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司法救助,体现司法温度。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家中经济困难,子女辍学,向区教育局发出解决两个孩子转学的检察建议,向区环境卫生保洁管理处发出帮助解决公租房的检察建议,均得到相关部门的回复,并帮助解决了相关问题。

7.对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进行探索。各地检察机关对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进行“等”外领域探索,包括产品质量安全、烟酒销售、教育培训机构整治、出版物及网络信息安全、娱乐场所整治、校车安全管理、校舍及其设施安全、消防安全、相关基地场所设施免费或优惠政策的落实、非法招收童工、组织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控辍保学、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不依法履行救助保护职责等领域,取得良好效果,切实维护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二、未检部门检察建议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检察建议范围单一,没有形成综合司法保护合力

涉及未检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工作的检察建议极少,工作存在短板,办案能力不强,对于社会上存在的大量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民事、行政、公益诉讼问题和线索,敏感性不够,缺乏担当精神,不能适应新时期未检专业化的需要。有的符合公益诉讼案件条件,却以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代替,监督缺乏针对性。未检部门与刑事执行、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等部门的信息通报、线索移交、衔接配合等分工协作机制也不完善,尚未在检察机关内部形成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合力。

(二)检察建议制发程序和建议内容存在问题,没有达到做成刚性的要求

部分检察建议内容缺乏针对性和明确性,被建议单位不知如何纠正和整改。有的问题分析不深入,未能剖析案件背后的深层问题,缺乏法律法规依据,法律依据与违法作为不具有关联性,提出的建议不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说理不充分,论证、语言不简明。建议文书格式不规范,编号混乱,发送监督对象错误,没有履行备案职责,没有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录入等问题仍存在。

(三)未检工作外部配合衔接机制不完善,影响检察建议落实效果

有的检察建议发出后就认为工作已经结束,主动会商、实地走访的不多,存在视回复为采纳,视回复为落实的现象。发出检察建议后没能与法院、公安、司法、教育、团委、妇联、关工委等部门密切配合,监督落实效果,整体工作衔接还不够顺畅和紧密,配套机制缺乏,未检工作的社会支持体系也没有完全建立起来。

三、未检部门加强检察建议工作的对策建议

(一)不断深化未成年人检察业务集中办理,拓展检察建议工作的范围

大力推进未成年人刑事执行、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认真落实社区矫正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相关规定,通过检察建议纠正脱管漏管、落实特殊矫正措施,加强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活动的监督。以检察建议为着力点强化监护侵害和监护缺失监督,稳步推进涉及未成年人抚养、收养、继承、教育等民事行政案件的审判监督和执行活动监督,补强未成年人重大利益家事审判活动监督“短板”,加强对留守儿童等特殊群体民事行政权益保护工作的监督。对食品药品安全、产品质量、烟酒销售、文化宣传、网络信息传播以及其他领域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况,结合实际需要,积极、稳妥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精准发出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

(二)積极促进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

以“一号检察建议”为牵引,助推各职能部门依法履职,促进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现代化。通过检察建议方式全面推行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和入职查询制度。对制作传播网络违法及不良信息,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特别是网络游戏管控,宣传报道侵犯未成年人权益,校园周边安全治理及文化市场整治,娱乐场所、网吧、宾馆及其他场所违规接待、容留未成年人等重点问题,通过检察建议加大监督力度,推动长效治理。督促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家庭等妥善解决涉案辍学未成年人的教育问题。对有关部门怠于履职,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依法通过检察建议、公益诉讼等方式开展法律监督,努力做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加强对涉未成年人案件特点、原因和趋势的分析,及时发现案件背后存在的社会治理问题,提出高质量的社会治理检察建议。

(三)未检部门要高度重视和规范检察建议工作,确保检察建议质量、效果、效率的有机统一

检察建议的对象要有法律法规依据,要做到准确无误。检察建议的内容要准确,要写明案件的基本事实,剖析案件背后的深层次问题,依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对策建议要具有明确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要明确告知回复的期限。文书格式要严格按照高检院检察建议的格式规范,认真编写编号。要严格落实检察建议的备案审查制度,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及时整改。

(四)及时跟进监督,增强检察建议刚性

对于已制发的检察建议,定期回访,及时跟进,督促整改,对未依法纠正或整改的,可以将相关情况报告上级人民检察院,通报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自律组织等,必要时可以报告同级党委、人大,通报同级政府、纪检监察机关。符合公益诉讼条件的,依法提起公益诉讼。检察建议送达时,要进一步规范送达程序,积极开展宣告送达,确保送达效果。

(五)要加快构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化支持体系

发挥检察机关承上启下、唯一参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全过程的职能作用,积极主动履行责任,确保检察建议的实效性。争取党委政法委支持,联合法院、公安、司法行政、教育、民政、共青团、妇联、关工委等单位,建立未成年人司法保护联席会议机制,定期召开会议,共同研究解决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工作有效衔接。

(六)加强学习,提高检察建议工作能力

加大业务培训力度,强化典型案事例的示范引领,不断提高未成年人检察队伍检察建议工作业务能力。认真学习、贯彻和执行《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以及部分省院出台的实施细则,熟悉掌握检察建议文书格式、制发程序、督促落实等工作要求。加强类案总结分析,注重案件收集,提升总结特点、问题、原因和规律的能力,找准涉未成年人案件背后深刻的社会问题,帮助堵漏建制。

注释:

[1]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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