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和审批的区别

2023-05-16

第一篇:行政许可和审批的区别

行政审批与行政许可的区别讲解

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的区别

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不完全是同一个概念。从逻辑学上分析,两者之间是种属关系。行政审批是母概念,行政许可是子概念。行政许可是行政审批,但行政审批不一定都是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具有以下特征:第一,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为。行政许可是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产生的行政行为,无申请即无许可。第二,行政许可是管理性的行政行为。管理性主要体现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的单方面性。第三,行政许可是对社会实施的外部管理行为。第四,行政许可是准予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取得行政许可,表明申请人符合法定条件,可以依法从事有关活动。

1、 行政许可,即通常说的行政审批,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征:

(1)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为。以申请为起始,无申请即无许可。

(2)行政许可是管理性行为。主要体现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的单方面性。不具有管理性特征的行为,即使冠以审批、登记的名称,也不属于行政许可。

(3)行政许可是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外部行为。行政机关对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对机关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则属于内部管理行为,不属于行政许可。

(4)行政许可是准予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实施行政许可的结果是,相对人获得了人事特定活动的权利或者资格。

2、审批:是指政府机关或授权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有关文件,对相对人从事某种行为、申请某种权利或资格等进行具有限制性管理的行为。审批有三个基本要素:一是指标额度限制;二是审批机关有选择决定权;三是一般都是终审。审批最主要特点是审批机关有选择决定权,即使符合规定的条件,也可以不批准。

核准:是指政府机关或授权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有关文件,对相对人从事某种行为,申请某种权利或资格等,依法进行确认的行为。因此,在批准相对人的申请时,只是按照有关条件进行确认。只要符合条件,一般都予以准许。核准的条件都比较明确具体,便于确认。

审核:是指由本机关审查核实,报上级机关或其他机关审批的行为。

备案:是指相对人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相关性文件等规定,向主管部门报告制定的或完成的事项的行为。

360百科:

行政许可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行政许可是依法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相对方针对特定的事项向行政主体提出申请,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前提条件。无申请则无许可。

2.行政许可的内容是国家一般禁止的活动。行政许可可以一般禁止为前提,以个别解禁为内容。即在国家一般禁止的前提下,对符合特定条件的行政相对方解除禁止使其享有特定的资格或权利,能够实施某项特定的行为。

3.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赋予行政相对方某种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针对特定的人、特定的事作出的具有授益性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4.行政许可是一种外部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针对行政相对方的一种管理行为,是行政机关依法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一种外部行为。行政机关审批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内部管理行为不属于行政许可。

5.行政许可是一种要式行政行为。行政许可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定形式,即应当是明示的书面许可,应当有正规的文书、印章等予以认可和证明。实践中最常见的行政许可的形式就是许可证和执照。

新政出台

据新华社电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昨天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出台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措施,再取消一批评比达标表彰评估项目,听取对中央企业监督检查情况的汇报。 设定行政许可三个从“严”

会议指出,出台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措施,是行政体制改革的一项配套措施,也是坚定不移、持续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又一重要举措,有利于防止审批事项边减边增、明减暗增,进一步为企业“减负松绑”,激发市场活力,营造公正发展环境。要坚持依法设定行政许可,做到“三个严格”:

一要严格设定标准。坚决控制新设对企业投资、产品、生产经营和资质资格的行政许可,放宽社会资金准入。能通过技术标准、规范等其他管理手段或措施解决的,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能通过设定一个行政许可解决的,不得设定多个行政许可。

二要严格设定程序。对确有必要设定的行政许可,要加强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审查,并广泛听取意见。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得设定。

三要严格对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各部门要公布其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目录,并定期评价,及时提出修改或废止建议。实施行政许可,要明确责任、权责一致,注重事中事后监督。对违法设定许可和增设许可条件,或以登记、备案、年检、监制为名行许可之实的,要坚决纠正、严肃处理,特别要制止以许可增加收费的行为。 取消76个评比表彰项目

会议决定,要按照转变政府职能、创新政府管理的要求,在前不久已取消一批评比达标表彰评估项目的基础上,再取消76个项目,并从严从紧加快清理其他评比达标表彰评估项目,尤其是带有收费性质的项目。这有利于抑制对开展评比达标表彰评估的“偏好”,使各级政府更好地把精力放在日常行政管理上。要做到“四个一律”: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和中央文件规定的,一律不得开展;与政府职能无关、对推动工作没有实际意义的,一律不得进行;已取消的,一律不得变相保留或恢复,防止“割韭菜”现象;已转交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承担的,一律不得使用财政资金和向企业或社会摊派费用。 加强监管建“阳光央企”

会议指出,加强国有企业监管是政府的重要职能。要进一步推行由事后监督到当期监督、由境内监督延伸到境外监督的有效做法,在完善政府事中事后监管方面走在前列,为转变政府职能积累经验。中央企业要用改革的办法和调结构的措施解决存在的问题,加快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提升管理水平,花大力气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阳光央企”,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在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中发挥骨干作用。

[1]编辑本段基本作用

1.行政许可是国家对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活动进行宏观调控的有力手段,有助于从直接命令式的行政手段过渡到间接许可的法律手段

2.行政许可有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广大消费者及公民的权益

3.行政许可有利于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

4.行政许可有利于控制进出口贸易,保护和发展民族经济

5.行政许可有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环境保护,促进人与环境的和谐、健康、协调发展。

编辑本段种类划分

从行政许可的性质、功能和适用条件的角度来说,大体可以划分为五类: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 普通许可

普通许可是准许符合法定条件的相对人行使某种权利的行为。凡是直接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活动,基于高度社会信用的行业的市场准入和法定经营活动,直接关系到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物品的生产及销售活动,都适用于普遍许可。如游行示威的许可,烟花爆竹的生产与销售的许可等。

普通许可有二个显著特征:一是对相对人行使法定权利附有一定的条件;二是一般没有数量控制。 特许

特许是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向被许可人授予某种权力或者对有限资源进行有效配置的管理方式。主要适用于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有限公共资源的配置、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垄断性企业的市场准入。如出租车经营许可、排污许可等。

特许有二个主要特征:一是相对人取得特许后,一般应依法支付一定的费用,所取得的特许可以转让、继承;二是特许一般有数量限制,往往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等公开、公平的方式决定是否授予特许。 认可

认可是对相对人是否具有某种资格、资质的认定,通常采取向取得资格的人员颁发资格、资质证书的方式,如会计师、医师的资质。

认可有四个特征:一是主要适用于为公众提供服务、与公共利益直接有关,并且具有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特殊技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认定;二是一般要通过考试方式并根据考核结果决定是否认可;三是资格资质是对人的许可,与人的身份相联系,但不能继承、转让;四是没有数量限制。 核准

核准是行政机关按照技术标准、经济技术规范,对申请人是否具备特定标准、规范的判断和确定。主要适用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的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特定产品、物品的检验、检疫,如电梯安装的核准,食用油的检验。

核准有三个显著特征:一是依据主要是专业性、技术性的;二是一般要根据实地验收、检测来决定;三是没有数量限制。 登记

登记是行政机关对个人、企业是否具有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主体资格和特定身份的确定。如,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变更、终止;工商企业注册登记、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等。

登记有三个显著特征:一是未经合法登记的法律关系和权利事项,是非法的,不受法律保护;二是没有数量限制;三是对申请登记材料一般只进行形式审查,即可当场做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编辑本段主要范围

1、行政许可范围的确定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2条的规定,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的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2)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题资格的事项;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2、行政许可的排除范围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2)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3)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4)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编辑本段基本原则 1.合法性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合法性原则也称为行政许可法定原则。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行政机关从事某种活动或者实施某种行为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时,不仅在实体和程序上都要合法,而且还要合乎常理。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平等地对待所有个人和组织。 3.便民原则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由一个机构统一受理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并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许可尽量提供方便。 4.救济原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5.信赖保护原则

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但应当对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的财产损失依法给予补偿。 6.行政许可一般不得转让原则

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转让的行政许可外,其他行政许可不得转让。 7.监督原则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 编辑本段相关设定

(一)行政许可的设定原则

1.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凡是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行管理的事项,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只有市场、社会自行解决不了的问题,政府才能介入,才能通过设定行政许可进行干预。

2.设定行政许可应当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不应设定行政许可。只有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这些民事权利可能对他人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并且这种损害难以通过事后赔偿加以弥补、补救时,才能设定行政许可。

3.设定行政许可应当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设定行政许可,不能仅仅考虑当前和眼下的利益,而应当统筹经济发展与社会事业及生态环境的协调,保持可持续发展。

(二)行政许可的设定事项

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2.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以上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2)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3)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4)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三)行政许可设定权的分配

行政许可的设定权分配是指各种主要法律渊源形式在设定行政许可上的权力配置。

1.法律的行政许可设定权。法律可以在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范围以外设定其他行政许可。

2.行政法规的行政许可设定权。行政法规设定行政许可的权限比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规范大,但在法律已经设定行政许可时,行政法规只能作出具体规定,不能增设行政许可。

3.国务院决定的行政许可设定权。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但在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因条件、情况发生变化而废止以外,国务院决定设定的其他行政许可在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适时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加以设定,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加以设定。

4.地方性法规的行政许可设定权。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但法律、行政法规已经对有关事项设定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只能作出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

5.省级政府规章的行政许可设定权。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执行的,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6.地方性法规和省级政府规章不得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该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该地区市场。

7.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编辑本段实施主体

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是指行使行政许可权并承担相应责任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主要有三种:

1.法定的行政机关。行政许可一般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2.被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被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第一,该组织必须是依法成立的;第二,被授权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与该组织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相关联;第三,该组织应当具有熟悉与被授权实施的行政许可有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的正式工作人员;第四,该组织应当具备实施被授权实施的行政许可所必需的技术、装备条件等;第五,该组织能对实施被授权实施的行政许可引起的法律后果独立地承担责任。

3.被委托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必须遵循以下规则:(1)委托主体只能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实施行政许可;(2)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是法律、法规和规章;(3)委托机关应当对被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被委托机关的行政许可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4)被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得将行政许可实施权再转委托给其他组织或者个人;(5)委托行政机关应当将被委托行政机关和被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 编辑本段实施程序

行政许可的实施通常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

1.申请与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的除外。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并应申请人的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处理,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审查与决定。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不能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对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准予行政许可,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相应的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3.期限。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45日;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但行政机关应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4.听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5.变更与延续。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6.特别规定。主要包括:(1)国务院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2)行政机关按照招标、拍卖程序确定中标人、买受人后,应当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依法向中标人、买受人颁发行政许可证件。(3)赋予公民特定资格,依法应当举行国家考试的,行政机关根据考试成绩和其他法定条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赋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的资格、资质的,行政机关根据申请人的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等的考核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4)依法应当进行检验、检测、检疫的,行政机关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的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6)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编辑本段监督检查

(一)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的种类

行政许可监督主要包括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和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的监督两种:

1.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检查。即上级行政机关基于行政隶属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实行的监督。

2.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书面检查;(2)抽样检查、检验、检测与实地检查;(3)被许可人的自检;(4)对取得特许权的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

(二)行政许可的撤销与注销

1.行政许可的撤销。行政机关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应当撤销其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对违法的行政许可事项,基于保护公共利益的需要,该撤销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撤销;撤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既可撤销也可不撤销的,行政机关应当衡量各种利益后决定是否行使撤销权。行政许可决定被撤销时,行政机关应当赔偿被许可人因此受到的损害。

2.行政许可的注销。指基于特定事实的出现,由行政机关依据法定程序收回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公告行政许可失去效力。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情形有以下六种:(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2)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4)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5)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编辑本段法律责任

(一)行政许可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1.行政法律责任。应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几种违法行为包括:(1)规范性文件违法设定行政许可;(2)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的程序实施行政许可;(3)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违反法定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4)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行为;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行为;(5)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行为;(6)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行为。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具体形式是:(1)有关机关责令设定行政许可的机关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2)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3)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4)行政赔偿。

2.刑事法律责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或者实施行政许可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或者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刑事处罚。

(二)行政许可申请人及被许可人的法律责任

行政许可申请人及被许可人的法律责任分为两个幅度,程度较轻者予以行政处罚或者限制申请资格,较重者予以刑事处罚。其中,行政处罚是原则,限制申请资格和刑罚是例外。

1.行政法律责任。包括两种,即行政处罚和限制申请人申请资格。

行政处罚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第一,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第二,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第三,有下列情形且违法程度较轻的:(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2)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3)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第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

限制申请人申请资格的情形主要包括两种:(1)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2)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2.刑事法律责任。被许可人违法从事行政许可活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编辑本段行政问答

问:什么是行政许可?行政许可的特征是什么?

答: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行使的一项重要权力,它涉及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行政权力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的关系,涉及行政权力的配置及运作方式等诸多问题。行政许可法将“行政许可”界定为: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一般而言,行政许可具有以下特征: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管理性的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对社会实施的外部管理行为。行政许可是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产生的行政行为,无申请则不产生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是准予行政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答 行政许可的特征:

1.是一种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2是一种采用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的要式行为;3是行政主体赋予相对方某种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行为。

问:行政许可的种类?

答:根据行政许可在性质、功能、适用事项等方面的不同特点,将行政许可可划分为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五大类:

1.普通许可。是行政机关确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住址是否具备从事特定许可活动的条件的许可方式。是实践运用中运用最广泛的一种行政许可。其适用于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比如,集会游行示威法规定的集会游行示威许可、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商业银行设立许可、药品管理法规定的药品经营许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等。

2.特许。是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向被许可人授予某种权利的许可方式,主要适用于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公共资源的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比如,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定的海域使用许可、无线电管理条例规定的无线电频率许可、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的排污许可等。主要功能是分配稀缺资源。

3.认可。是行政机关确定申请人是否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的许可方式,主要适用于确定申请人是否具备从事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所必需的信誉条件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比如律师资格。

4.核准。是行政机关对某些事项是否达到特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作出判断的许可方式,主要适用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安全、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施、设备、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比如,消防验收、动植物进出境检疫。

5.登记。是行政机关确立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主体资格的许可方式。比如工商企业注册、社团登记等。

问:行政许可设定和实施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行政许可法确立了行政许可设定和实施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进行。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三)便民原则。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应当减少环节、降低成本,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四)救济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申请行政复议权、提起行政诉讼权和申请国家赔偿权。

(五)信赖保护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除非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但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问:《行政许可法》对政府工作提出了哪些新要求?

答:《行政许可法》的颁布施行,标志着中国政府对经济社会事务的管理走向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对政府管理理念、管理职能、管理体制、管理方式以及政府工作人员的管理行为,都将产生重大影响。

该法主要对政府提出了以下新的要求:第一,行政许可设定要于法有据。第二,行政许可管理要公开透明。第三,行政许可服务要便民快捷。第四,行政许可权力要与责任挂钩、与利益脱钩。第五,行政许可实施要强化监督检查。

问:哪些单位可以实施行政许可?答: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可以实施行政许可的单位有:

1.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政府和政府所属部门都属于行政机关,但并非所有的行政机关都能够实施行政许可。只有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才有权实施行政许可。

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是指承担着管理公共事务的责任的组织,如医院、学校、图书馆以及一些公用事业机构等。这类组织经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授权,也可以实施行政许可。

3.受委托的行政机关。一些行政机关虽然具有行政许可权,但囿于某方面原因,可能无法有效实施行政许可。此种情况下,这部分行政机关可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问:行政许可如何办理?

答:《行政许可法》规定:对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由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比如:某项行政许可涉及到林业局的几个处室,则林业局应当确定由其中一个处室来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并负责送达行政许可的决定。

行政许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由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该部门受理后要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比如某项行政许可涉及县级人民政府的建设、环保和国土资源三个部门,则县级人民政府可以交由建设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建设部门受理后要转告环保、国土资源部门分别提出办理意见,或者组织环保、国土资源部门联合办理行政许可,或是集中办理行政许可。

问:申请行政许可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答:一是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二是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三是申请人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对行政机关来说,应当为申请人提供以下便利:一是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二是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三是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问: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如何作出处理?

答:一是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是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是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是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是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问:申请行政许可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答:一是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二是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三是申请人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对行政机关来说,应当为申请人提供以下便利:一是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二是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三是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问: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如何作出处理?

答:一是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是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是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是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是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问:行政机关应当如何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答:除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外,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一是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二是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三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问:《行政许可法》关于行政许可的期限有哪些规定?

答:一是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二是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三是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四是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五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

问:哪种情况下实施行政许可要听证?

答:《行政许可法》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行政机关不得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收取听证的费用。

问:申请人如何变更与延续行政许可?

答:《行政许可法》规定,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八、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一)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的种类

行政许可监督主要包括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和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的监督两种:

1.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检查。即上级行政机关基于行政隶属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实行的监督。

2.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书面检查;(2)抽样检查、检验、检测与实地检查;(3)被许可人的自检;(4)对取得特许权的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

(二)行政许可的撤销与注销

1.行政许可的撤销。行政机关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应当撤销其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对违法的行政许可事项,基于保护公共利益的需要,该撤销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撤销;撤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既可撤销也可不撤销的,行政机关应当衡量各种利益后决定是否行使撤销权。行政许可决定被撤销时,行政机关应当赔偿被许可人因此受到的损害。

2.行政许可的注销。指基于特定事实的出现,由行政机关依据法定程序收回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公告行政许可失去效力。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情形有以下六种:(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2)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4)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5)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二篇:行政许可项目与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识别(比较通俗实用)

▲什么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是什么意思?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是指由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执法权的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实施的,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等确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外的审批事项。即不属于行政许可法调整的行政审批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主要包括行政机关内部审批(即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政府行使产权人对有关资产管理的审批、政府财政优惠待遇审批(主要是政府基金使用、税费减免、进入政府产业园区等事项)、授予荣誉称号审批和宗教民族政策性事项审批等。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形式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形式主要包括审批、审核、核准、核查、同意、确认、验收、验证、备案、年审(检)、登记、会审等。这里面有些形式是属于监督程序来执行,有些是作为前置审查形式规定的。 ▲前置审批 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吗?

前置审批申请人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审批部门多为行政机关,且不属于内部审批。所以前置审批属于行政许可审批。

▲行政许可项目与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识别

行政许可项目是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许可法》颁布以后正式确立的概念。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是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2004年8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下发以后正式确立的概念。

然而,对于行政许可项目与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如何识别的问题,至今未有一个公认的定论。有的认为,凡是外部行政审批事项,就是行政许可项目;否则,就是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有的认为,凡是从事法律、法规、规章限制的活动,就是行政许可项目;否则,就是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有的认为,凡是《许可法》第十二条中所列的事项,就是行政许可项目;否则,就是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有的认为,凡是有权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律法范设定的事项,就是行政许可项目;否则,就是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有的认为,行政许可事项与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没有绝对的界线,应以上级机关发文公布的为准。这些不正确的认识,已在某种程度上影响到依法行政的质量。

行政许可项目与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分辨的意义:一是行政许可项目不可以委托事业单位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可以委托事业单位实施。有的事业单位为了实施行政审批权力,就将行政许可项目说成是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二是对违反行政许可项目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国家部委规章和较大市人民政府规章不能作为适用依据;对违反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国家部委规章和较大市人民政府规章能作为适用依据。有的部门为了为其乱处罚辩护,就将行政许可项目诡辩为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三是对行政许可项目的收费,要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对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收费,只要有省物价部门文件依据就可以。有的部门为了乱收费,就将行政许可项目错误定性,从而规避法律违法收费。四是行政许可项目可以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主要是内部行政行为)不可以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有的部门为了避免被告,就将行政许可项目界定为内部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可见,准确识别某一项目是行政许可还是非行政许可审批,意义重大。对于行政许可的概念,虽说《许可法》第二条已经作了立法解释,即:“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但是,这个解释毕竟是比较简约的,在执行中需要我们进行诠释。对于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概念,尚无立法解释,仅有一些地方政府作了行政解释。例如,《苏州市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实施意见》(苏府[2007]101号)对此是这样解释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是指由行政机关实施但不属于《许可法》调整的审批和登记,主要包括:

(一)行政机关对其他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

(二)有关税费减免、使用政府基金或者享受政府其他有关政策待遇的审批;

(三)有关人口户籍和计划生育管理的审批;

(四)民政优抚和社会保险有关事项的审批;

(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关对其管理的行政事业性国有产权、资产变动的审批;

(六)对有关财产权利或者其他法律关系、法律事实予以确认的登记;

(七)其他不属于《许可法》调整的行政审批和登记。”然而,这个解释并不全面,有的还自相矛盾。例如:《苏州市市级机关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苏府[2004]141号)公布的“城镇体系规划审批”、“公布统计资料审批”、“成品油零售价格审核”、“廉租住房申请的审核登记”、“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认定”等均不属于苏府[2007]101号文件范畴的;而《苏州市市级行政机关实施主体及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苏府[2004]103号)公布的“户口审批”、“特殊照顾再生育”、“计划生育统计调查表审批”等却又是属于苏府[2007]101号文件第

(三)项之中的。那么,对于某一行政审批事项是行政许可项目还是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应当如何准确识别呢?笔者认为,要做到10个看:

1、看事项范畴。行政许可项目仅限于从事某类特定活动,包括申请停止活动(不限于《许可法》第十二条中所列事项,超出的事项只是属于不合法的行政许可项目),例如《养犬登记证》;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则不限于从事某类特定活动,包括确认特定民事关系或者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等事项,例如收养登记、工伤认定。

2、看申请目的。申请目的是为了从事自己预期受益的活动,一般是行政许可项目,例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目的是为了直接获得法定权益或者为了履行法定义务,则是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例如“提取住房公积金”核准、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备案。 3 、看行政干预。申请人的申请行为若不受行政干预的,可以是行政许可项目。比如申领《营业执照》,人们不想去从事经营活动就可以不去申领,行政机关不能强制人们去申领。申请人的申请行为若会受到行政干预的,则是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比如兵役登记,适龄青年不想去登记也得去登记,否则将会受到行政制裁。

4、看作为状态。如果未经行政机关同意,申请人仍可以自行作为的,可能是行政许可项目。比如,张三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他是仍可以自行载客经营的,只是一旦发现要被行政处罚而已。如果未经行政机关同意,申请人就无法自行作为的,则是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比如张三户口迁移申请未获批准,他是不能自行迁移户口的。

5、看行为过程。行政许可项目是一种过程性、连续性行政行为,已经许可,并不表明申请人从事活动的结束,而是申请人从事活动的开始,行政机关应当对其后续活动继续监督。比如,某企业建造厂房,必须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过程中还要接受规划部门的监督、验收。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则是一时性、阶段性行为,一经批准,申请事项就算办结,行政机关不再跟踪监督。比如,某人购买了商品房,申领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交易行为就此结束,发证机关不再过问。

6、看法律评价。该事项为法律所一般禁止的,可能是行政许可项目,例如《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该事项为法律所提倡的,肯定是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例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7、看事前事后性。从事活动必须事前经得同意,事后补办手续要受行政处罚的,可以是行政许可项目,例如“建设项目开工申报”;需要批准的事项可以事后补办手续并且不予行政处罚的,则是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例如《国家鼓励发展项目确认书》。

8、看可诉性。对行政机关审查的事项,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是行政许可项目,例如《矿产资源开采许可证》;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则是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例如“使用政府财政资金项目转让须经政府财政部门同意”。

9、看法律责任。某一项目未经行政机关认可而自行实施了,必将受到行政处罚的,是行政许可。例如,居民未申报登记而进行“建筑装饰装修”活动,根据建设部规章规定要处于行政罚款。某一项目未经行政机关认可而自行实施了,不会受到行政处罚的,则是非行政许可审批。例如,未申领《结婚证》就结婚,有关婚姻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要给予行政处罚,只是不被法律承认而已。

10、看行政审查内容。对行政许可项目的行政审查,主要是审查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资质条件,例如开办武术学校、经营危险化学品。对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行政审查,主要是审查其既有权属、既定义务、既是关系,例如税费减免、暂住证。

笔者认为,只要按照这十个“看”,某一行政审批项目是行政许可项目还是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就可以基本看准。

▲周成新: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需要予以清理与规范 目前,我市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清理行政许可事项、规范行政许可实施行为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已接近尾声,对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清理和规范问题则提到了议事日程。本文主要结合我市情况,探讨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含义和范围、清理和规范非行政许可的必要性以及清理和规范的具体对策等问题,供有关部门参考。

一、什么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

(一)什么是非行政许可审批

我国过去法律只有行政审批而无行政许可的概念。自2003年8月27日行政许可法公布后,我国出现了行政许可的概念。该法第二条对行政许可的含义作了明确界定,同时第三条又规定了不适用行政许可法的其他审批。这说明行政许可法只调整部分行政审批行为,即具有行政许可性质的行政审批。

那么,什么是非行政许可审批?目前尚无法律界定。实践中的作法是采用列举式办法,列出非行政许可审批的项目目录。如我市经第三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后,于2004年7月5日市政府发布《关于发布深圳市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的决定》(市政府令第134号) ,公布保留了197项非行政许可的其他审批项目。2004年8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公布保留了211项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但是这两个法律文件,均未对什么是非行政许可审批作出定义。国务院办公厅的文件只是提到,“这些项目,主要是政府的内部管理事项,不属于行政许可”。这里,既然“主要是政府的内部管理事项”,那么还有一部分是非政府的内部管理事项,也属于非行政许可审批。我们不妨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精神,并通过对上述两个法律文件特别是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列举的项目分析,概括出非行政许可审批的内涵和范围。即,非行政许可审批是指不属于行政许可法调整的行政审批。由此可以看出它具有两个特点:首先它是行政审批,其次它是非行政许可性质的行政审批,不受行政许可法调整。它的范围可以概括为主要包括以下审批:

1、行政机关内部审批。即行政许可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从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可以看出,除了人事、财务、外事事项外,还有设立机构的审批、赋予职权或资格的审批等。因此可以说,凡是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各种审批,均为非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内部审批。

2、政府行使产权人对有关资产管理的审批。如国务院办公厅文件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第7项“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第90项“铁路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变动审批”。审批机关是政府部门或其设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但审批的对象可能是国有企业。从法律性质上讲,这种审批行为具有民事和行政两重性。前者,因是行使产权人的资产管理权,属于民法上的权利;后者,因政府管理国有资产也是政府行政职责之一,又具有行政性质。故,该事项也为非行政许可审批。

3、政府财政优惠待遇审批。主要是政府基金使用、税费减免、进入政府产业园区等审批。如国务院办公厅文件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第52项“技改资金和‘科技三项’费用审批”、第54项“财政贴息项目审批”、第134项“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等;市政府第134号令保留的市地税局非行政许可其他审批第42项“政策性减免、抵、退税”;又如,2003年我市出台的深圳产业积聚地文件,市政府决定建设6个积聚地,由政府对进入积聚地资格进行审定。

这些审批主要涉及政府对财政优惠政策的管理,不是赋予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特点活动的资格或权利,因而不是行政许可。

4、授予荣义称号审批。如国务院办公厅文件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第67项“部级荣誉称号评审表彰计划审批”等。

5、宗教民族政策性事项审批,如宗教、少数民族等方面。

(二)什么是非行政许可登记

与非行政许可审批相类似的一种行政行为是非行政许可登记。目前,有一些行政登记已被作为行政许可行为,如工商企业设立登记、社团法人登记等。但还有一些行政登记未被列为行政许可,如房地产权的有关登记、抵押登记、税务登记,甚至工商企业的注销登记也未作为行政许可。关于这些登记,流行的观点认为,这些登记不是行政赋权行为,不具有行政许可的性质,因而不属于行政许可。但问题是,首先,负责登记的通常为行政机关或法定组织,登记行为具有行政管理性质。其次,需要登记的事项一般都是民事活动,然而不经登记就不能获得法律效力。因此,这些登记具有行政认可或确认的性质。从广义上讲,视其为行政审批也是未尝不可。在市政府第134号令公布的清理结果中,这些登记就被作为非行政许可的其他审批予以保留。概括起来讲,所谓非行政许可登记,是指不受行政许可法调整的行政机关对民事和行政活动予以登记并确认其一定效力的行为。

二、为什么需要清理和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

首先,是推进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的要求。2004年3月22日国务院发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作出我国依法治国进程中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决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

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之一是: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基本建立。

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是政府机关的一种行政管理行为,不论它是属于外部行政行为还是内部行政行为,建立法治政府,必然要求将政府的各种行政管理行为包括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这种行政管理行为,纳入到法治的轨道,使其依照法律实施,接受法律监督。

其次,是提高行政机关整体行政效率的需要。从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和市政府第134号令公布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项目看,我国行政机关实施的非行政审批和登记行为数量相当之大。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共500项目,而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决定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为211项;市政府第134号令决定保留的我市行政许可项目共239项,而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为197项。从这两个法律文件中可以看出,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数量约为行政许可数量的一半。换句话说也就是,在全部行政审批项目中,行政许可约占约占三分之二,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约占三分之一。对如此大量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行为,如果不予以清理和规范,势必会影响到行政机关整体的行政效率。 第三,是提升政府工作人员法治意识的需要。实际工作中,在部分政府工作人员中存在着一种误解,认为非行政许可审批没有法律调整,也不受严格监管,因此可以不必象行政许可那样严格实施。比如,我市目前对行政许可实施进行法定化,并纳入到市检察局行政许可电子监察网进行监督,而对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尚未进行法定化工作,因而有些部门工作人员就尽量主张将某些本属于行政许可的事项转变为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事项。如果不对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进行清理和登记,显然不利于提升政府工作人员法治意识,也不利于对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这种行政行为的法律监督,将会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留下死角。

第四,是进一步梳理我市第三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提供改革质量的需要。回过头看市政府第134号令公布保留的197项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由于当时的法律规定比较混乱、清理时间仓促、认识水平有限等原因,公布的结果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的界线不清,一些本属于行政许可的事项列为了非行政许可审批,如物业管理企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医疗广告审查、食品生产许可等;二是有些属于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事项没有列入保留事项,如企业登记注销、政府产业积聚地进入审批等;三是有些属于行政许可性质的事项但缺少设定的法律依据,不能作为行政许可保留却作为非行政许可审批保留,如限上投资项目立项审查、体育重竞技项目和特殊性项目的经营活动审批等。因此,有必要对134号令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作进一步全面清理,同时对其实施行为加以规范,由此提高我市审批制度改革的质量。

三、如何清理和规范我市非行政许可

与行政许可项目的清理与规范相比,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清理相对有一定难度,这主要是因为我国尚无调整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专门法律。为此,笔者在此建议国家立法机关应当考虑制定一部调整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法律或行政法规,作为统一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行为的依据。

至于我市如何清理和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问题,笔者认为主要是做好三个方面工作:制定依据、清理项目、规范实施。

(一)制定《深圳市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若干规定》。我市进行这一立法,可以填补国家有关立法的空缺,为清理和规范我市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提供依据。《规定》可以相仿市政府令第134号发布的《深圳市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采用市政府规章的形式。主要内容可以包括:适用范围、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行为的界定、非行政许可审批的登记的设定依据、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实施机关及实施程序和办法等。其中,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界定、设定和实施应作为重点予以规定,其他事项,可以参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没有必要照搬规定。有两点需要强调指出,一是调整对象应当包括非行政许可的审批和登记两个方面行为,即应当将非行政许可的行政登记纳入该规章加以规范。二是,适用的主体范围可以扩大到行使审批和登记权的行业协会,因为在我国现阶段,行业协会尚未完全脱离行政机关,有的行业协会甚至就设在行政机关内而被称为“二政府”,行业协会自律机制尚未真正建立。因此,对行业协会实施审批和登记行为也需要立法予以规范。建议在规章中规定,行业协会实施审批和登记行为的,参照本规章规定执行。

(二)对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进行全面清理和甄别。可以市政府第134号令公布保留的我市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为基础,首先对保留的事项进行清理和甄别,凡不属于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事项,予以剔除。其中,属于行政许可的事项,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加以审查处理,符合行政许可法设定规定的,作为行政许可予以保留并规范实施,否则,予以取消。此外,未列入市政府第134号令保留项目的非行政审批和登记,应当重新予以登记并公布。通过清理和甄别,一方面不至使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项目成为本应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的藏身之处,另一方面又不至使任何行政审批和登记行为游离于法治轨道之外(或者作为行政许可或者作为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而受法律调整和监督)。

(三)对清理和甄别后保留下来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参照我市行政许可的实施,拟定实施办法,实行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的法定化。根据《深圳市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我市实施的每一项行政许可均须制定实施办法。具体作法是:各项行政许可的实施办法,先由实施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拟定,然后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审定,对符合法定要求的,予以公布并纳入市监察局行政许可实施电子监察网,实施机关根据公布的实施办法实施行政许可并接受市监察局监察。实施办法共有十四个方面内容,包括:许可内容、设定依据、许可数量及方式、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受理机关、决定机关、许可程序、许可时限、许可证件及期限、许可效力、许可收费、年审等。实践证明,这一作法具有积极作用,它的好处是可以将有关行政许可设定、实施的所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集中梳理,既便于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工作人员全面掌握实施许可的规定,准确依法实施许可,也便于人民群众了解如何申请并获得行政许可,同时便于社会对行政机关实施许可行为予以监督,实现行政许可实施的法定化。这是我市对行政许可实施方式的一种创新。建议对我市所有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按照上述作法拟定、审定和公布实施办法,接受监察,以便对我市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行为也实现法定化管理。至于行业协会实施的审批和登记,可以要求行业协会自行制定实施办法,并公布实施,接受社会监督。

清理和规范我市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将是一项艰巨而细致的工作,需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下大力气去做,才能作出成效。 (作者系深圳市法制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第三篇:试行行政许可互联审批制度的通知发展与协调

司诉 讼

理由

是什么?

试行行政许可互联审批制度的通知

(乐府发〔2006〕50号)

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效率,改善经济发展软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实施行政许可规程》和《四川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结合乐山实际,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试行行政许可互联审批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行政许可互联审批的原则及范围

行政许可互联审批(以下简称互联审批),是指行政许可依法需由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市政府确定的市级互联审批项目,见本通知附件一。县级部门实施互联审批的项目,本通知有规定的,按本通知执行;本通知没有规定的,由县级政府确定。

互联审批的原则:统一受理、转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反馈、一次办结。

互联审批的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乐山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特定活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需要由两个以上部门进行行政许可审批的,按照本通知规定实行互联审批。审批部门为乐山市各级政府依法行使行政许可审批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二、企业登记注册互联审批

(一)申请人设立企业或变更企业登记,统一到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商行政管理服务窗口咨询申请。尚未设立政务服务中心的县(市、区),申请人直接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咨询申请。

(二)申请人设立或变更登记的企业涉及前置许可审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向申请人发放《前置许可审批告知书》,并抄告相关许可审批部门。

(三)相关许可审批部门在收到《前置许可审批告知书》后,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下列内容:

1、属于本部门或本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办理的,要一次性告知前置许可审批所需的条件和相关材料、办结所需的时限、是否收费及收费标准。

属于本部门办理的,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决定;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除法律法规另有特别规定的时限外,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面告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需要延长许可期限的,要依法批准,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并抄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监督管理机构。

属于上级主管部门办理的,要在法定时限内报送。

经审查属于不予许可的,要将书面决定送达申请人,并在作出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监督管理机构。

2、不属于本部门或本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办理的,要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本申请不属于本系统管辖”,并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抄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重新告知其他相关许可审批部门。

3、属于本系统业务,但依法不需许可审批的,要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本申请不需许可审批”,并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抄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发出《前置许可审批告知书》3个工作日后,相关许可审批部门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反馈“本申请不属于本系统管辖”或“本申请不需许可审批”等意见的,视为许可审批部门应当进行许可审批。

(五)申请人在取得各类前置许可审批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法定形式审查,在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情况下,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决定;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决定。

(六)对因颁证时间较长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导致一时无法颁证,但又符合许可审批条件的事项,许可审批部门在作出准予许可审批决定的同时,应当书面告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办理注册或变更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认可,并在核发营业执照的该项经营范围之后予以注明。

(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核发营业执照后2个工作日内,应将申请人的基本登记内容转告相关许可审批部门及税务登记机关,并向社会公告。

三、非企业注册登记的行政许可项目互联审批

(一)申请人申请非企业注册登记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统一到政务服务中心向首办部门窗口申请。尚未设立政务服务中心的县(市、区),由申请人直接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或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首办部门申请。

(二)申请人申请非企业注册登记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涉及互联审批的,由首办部门向申请人发放《前置许可审批告知书》,同时抄告相关许可审批部门。

(三)相关许可审批部门在收到《前置许可审批告知书》后,应当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前置许可审批所需的条件和相关材料、办结所需的时限、是否收费及收费标准。

(四)首办部门在发出《前置许可审批告知书》3个工作日后,相关许可审批部门未向首办部门反馈意见的,视为许可审批部门应当进行许可审批。

(五)申请人在取得各类前置许可审批后,首办部门应当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查,在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情况下,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决定;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在3个工作日内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决定。

四、互联审批的协调与监督

(一)互联审批的协调

为确保行政许可项目互联审批工作顺利实施,各地应建立由政务服务中心牵头(尚未成立政务服务中心的县(市、区)由当地政府确定的部门牵头),监察、财政、物价、法制、工商等部门为成员的互联审批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行政许可项目互联审批的协调。涉及重大的项目审批,各地政府领导要亲自组织协调。

(二)互联审批的监督

政务服务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互联审批工作,按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对进入中心的窗口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尚未成立政务服务中心的县(市、区)由当地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各行政许可审批机关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建立健全互联审批的具体工作制度、监督制度,首办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调整并通知互联审批项目前置审批部门,确保互联审批合法、合理、公平、公正、高效、便民。监察机关要加强对互联审批工作的效能监察和政纪监察,对不遵守互联审批制度、不认真履行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五、各地、各部门试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附件:

1、市级互联审批项目表(略)

2、外商投资项目互联审批流程(略)

3、内资投资项目互联审批流程 (略)

二○○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发布部门: 发布日期:2006年11月17日 实施日期:2006年11月17日

第四篇:项目建设审批制、核准制、备案制-关于行政许可法-许可、审批、审核、核准、核发的异同

问:核准制与审批制的区别是什么?

答:第一,适用的范围不同。审批制,只适用于政府投资项目和使用政府性资金的企业投资项目;

核准制,则适用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项目、 限制类项目。

第二,审核的内容不同。过去的审批制,政府既从社会管理者角度又从投资所有者的角度审核企业的投资项目;核准制,政府只是从社会和经济公共管理的角度审核企业的投资项目,审核内容主要是“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而不再代替投资者对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进行审核。 第三,审核的程序不同。审批制,一般要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三个环节,而核准制只有“项目申请报告”一个环节。

关于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审批、审核、核准、核发的异同

行政许可,只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它具有这么几个显著的特征:一是在行为类别上,行政许可是一个依申请进行的管理型的外部行政行为,是一种单方性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为的管理,这是与行政审批最大的区别。因为行政审批针对行政机关内部事务的内部行为。二是在行为性质上,行政许可是一种准予从事某项特定活动的行为,表现为对相对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力资格和行使权利条件的审查核实,凡是符合资格和条件的,就准予从事某种特定活动。可以说,行政许可对行政机关而言不是一种可随意处置的权力,而是责任,行政机关有责任为许可申请人实现其权利提供相关服务,如对相对人的申请必须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答复,一旦批准后,要保护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等。

行政审批,则是行政机关对其内部事务的审批(比如对公务员职务任免的审批)或者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由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有关事项的审批(比如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申请的审批)。两者是一种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行为。2002年8月23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上,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杨景宇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草案)〉的说明》中就指出:“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机关内部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属于行政机关内部行为)„„,不适用本法”。这是有关行政审批与行政许可不同之处的比较权威的解释。

至于行政审核,又称行政认可,其实质是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行为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查、认可,它只是对既存事实状态的一种确认或认可,通过审核,使其得到法律上的认可。 行政核准,是指由行政机关对某些事项是否达到特定技术标准、经济技术规范的判断和确定,主要适用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的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特定产品、物品的检验、检疫。也就是说它不像许可一样是准予从事某项特定活动,而只是对是否达到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状况或条件的确认。

至于核发,是许可最后的一步,即当事人取得行政许可批准后,交纳相关费用,由有关部门核发相应的权利证照。

补充一点:关于行政审批,在国务院开展国家机关行政审批项目清理过程中,就专门设立了行政许可项目和行政审批项目两类,分别进行清理。当然,这只是许可和审批的一种狭义的区分。就学理上而言,广义的行政审批包括了对内部的审批和对外部的审批,行政许可实际上是广义的行政审批的其中一种形式。如果你不是专门就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这一工作所涉及的许可和审批事项进行区分探讨的话,那么二者的区别就只有一个,那就是行政审批的范围比行政许可大,包括了对外和对内两种审批行为。

---------审核一般代表制单的人确认这个单据可以继续流转到下一个流程了 复核就是再次审核的意思,既 重复核实

审批一般用于工作流,比如需要提交到领导审批,部门主管审批,有多级人参与的审核叫审批

项目建设审批制、核准制、备案制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17387 更新时间:2010-3-31

(一)审批制

1、审批范围。审批制适用于政府投资项目。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资金、国债专项资金、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资金投资建设的地方项目。

2、投资内容。政府投资主要用于社会公益事业、公共基础设施和国家机关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

3、投资方式。政府投资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投资方式。

4、审批权限。省发改部门是负责全省政府投资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州、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是负责本行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政府投资项目根据建设性质、资金来源和投资规模,分别由国家、省级和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委托有咨询评估机构进行咨询评估或评审;重大项目应当进行专家评议。咨询评估没有通过的不予审批。

政府投资3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并组织竣工验收(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不得超过审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总投资的10%。确需超过的,应当按程序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政府投资3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按职责权限和隶属关系由省直有关部门或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并组织竣工验收。

(二)核准制

企业投资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中所列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的,均应当向当地投资主管

请求核准。

进行核准的项目,应当向核准机关提交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当由具备相应工程资质的机构编制。

(三)备案制

凡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均实行备案制。总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部门备案;总投资在1亿元以下的项目,由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四)三者的区别

备案制、核准制与审批制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适用的范围不同。审批制只适用于政府投资项目;核准制则适用于企业不使用政府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备案制适用于企业投资的中小项目。第二,审核的内容不同。过去的审批制是对投资项目的全方位审批,而核准制只是政府从社会和经济公共管理的角度审核,不负责考虑企业投资项目的市场前景、资金来源、经济效益等因素。第三,程序环节不同。过去的审批制一般要经过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初步设计等多个环节,而核准制、备案制只有项目申请核准或备案一个环节。

基 本 建 设 程 序

建设程序是指建设项目从设想、选择、评估、决策、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投入生产整个建设过程中,各项工作必须遵循的先后次序的法则。

基本建设项目一般要经历以下几个阶段的工作程序:

1、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结合行业和地区发展规划的要求,提出项目建议书;

2、在勘察、试验、调查研究及详细技术经济论证的基础上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3、根据项目的咨询评估情况,对建设项目进行决策;

4、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设计文件;

5、初步设计批准后,做好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6、组织施工,并根据工程进度,做好生产准备;

7、项目按批准的设计内容建成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正式投产,交付生产使用;

8、生产运营一段时间后(一般为两年),进行项目后评价。

目前我国基本建设程序的内容和步骤主要有:前期工作阶段,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设计工作;建设实施阶段,主要包括施工准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阶段和后评价阶段。

(一)前期工作阶段

1、项目建议书:是要求建设某一具体项目的建议文件,是基本建设程序中最初阶段的工作,是投资决策前对拟建设项目的轮廓设想。

2、可行性研究:项目建议书一经批准,即可着手进行可行性研究。是指在项目决策前,通过对项目有关的工程、技术经济等各方面条件和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分析,对各种可能的建设方案和技术方案进行比较论证,并对项目建成后的效益进行预测和评价的一种科学分析方法,由此考察项目技术上的先进性和实用性,经济上的盈利性和合理性,建设的可能性和可行性。

3、设计工作:一般建设项目(包括工业、民用建筑、城市基础设施、水利工程、道路工程等),设计过程划分为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

(1)初步设计(基础设计)。初步设计的内容是指项目的总体设计、布局设计,主要的工艺流程、设备的选项和安装设计,土建工程量及费用的估算等。

(2)施工图设计(详细设计)。施工图设计的主要内容是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绘制出正确、完整和尽可能详细的建筑、安装图纸。

(二)建设实施阶段

1、施工准备。一是开工建设前的准备。主要内容包括组织征地、组织设备、组织招投标、签订施工合同等;二是项目开工审批。向项目主管部门及其授权机构申请项目开工审批。

2、建设实施。主要确定项目新开工建设时间;年度基本建设投资额;生产或使用准备等。

(三)竣工验收阶段

1、竣工验收的范围。按照上级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和施工图纸的要求全部建成,工业项目经负荷运转和生产考核能够生产合格产品,非工业项目符合设计要求,能够正常使用,都要及时组织验收。

2、竣工验收的依据。依据是经过上级审批机关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施工图纸和说明、设备技术说明书、招标投标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施工过程的设计修改签证、现行的施工技术验收标准及规范以及主管部门有关审批、修改、调整文件等。

3、竣工验收的准备。一是整理技术资料;二是绘制竣工图纸;三是编制竣工决算。竣工验收必须提供的资料文件有:项目的审批文件、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工程决算报告、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工程竣工审计报告、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

4、竣工验收的程序和组织。建设项目的验收可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进行。大中型、限额以上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由国家发改委或国家发改委委托项目主管部门、地方政府部门组织验收。小型项目、限额以下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部门组织验收。

(四)后评价阶段

建设项目评价是工程项目竣工投产、生产运营一段时间后,再对项目的立项决策、设计施工、生产运营等全过程进行系统评价的一种技术经济活动。

项 目 投 资 管 理

(一)政策管理

1、用地审批

按照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的有关决定,土地预审成为各类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必备文件。对属于国家限制用地目录中涉及的农林机械等14个行业112类建设项目,国土部门实行有条件供地,投资主管部门实行有条件审批、核准;对属于禁止供地目录中所列的钢铁、建材、高档别墅等15个行业96类建设项目,各级投资管理部门一律不得进行项目批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用地手续。

按照国家现行的土地管理政策,建设用地按两种方式审批。一种是城市(城镇)分批次用地,是指城市(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范围内,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的审批。我省此类用地除兰州近郊四区需上报国务院审批以外,其他市县一个批次征收耕地不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不超过70公顷的,由省政府审批。另一种是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是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城镇)规划区范围以外,规划确定项目(主要指交通、能源、水利、军事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批。这类项目建设用地的审批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级别相一致。 省政府和国务院在审批建设用地时。按法律规定收取两种规费,即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2、环境影响评价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包括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两部分内容。《甘肃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要求:(1)除应由国家环保总局审批的项目,全省总投资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由省环保局负责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2)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市、州或县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3)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根据国家环保总局14号令《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应该编制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可由省环保局视情况委托项目所在地市州环保局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4)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下的化工、印染、酿造、化学制浆、农药、电镀、冶金、建材等严重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不论投资规模,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都应由市州环保局审批。(5)凡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地方环保部门审批的,必须提前征求国家环保总局或省环保局的意见。

3、项目审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在审计目标上,重点突出绩效审计,即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不仅仅局限于监督财务收支的真实、完整和合法性方面,而是要将项目建成后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为审计评价的重要内容,重点揭示和查处因盲目决策、管理不善、虚假帽领等形成的低水平重复建设及财政性资金损失浪费等问题。

(二)程序管理

1、投资计划。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财政预算的总体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各级投资主管部门根据工程实际进展和年度投资计划,及时下达和转下投资计划。

2、项目建设。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文件进行建设,不得随意变更建设内容或调整概算总投资。确需调整概算总投资或对变更建设内容进行重大变更的,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采购等事项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投标,并实行合同管理。

从2007年1月1日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将执行新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凡审批或核准项目,可研报告或申请核准报告必须包括节能分析篇(章),咨询评估单位的评估报告必须有节能分析篇(章)的评估意见,政府投资部门的批复文件中必须包括节能分析篇(章)的批复内容。凡是可研报告或申请核准报告没有编制节能分析篇(章)的项目,政府投资部门不予受理;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或核准,更不得开工建设。

3、项目监督。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稽查特派员制度。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独立稽查。稽查报告和处理意见对项目单位和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供应单位、有关管理部门具有约束力。

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进行全程监督。

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安排进行财务监督,对单项工程结算、竣工决算进行投资评审,并批复竣工财务决算。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计划下达、资金拨付、财务支出和工程实施等进行审计监督。 建设部门对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监督。

行政监察机关对涉及政府投资的各部门进行行政监察。

4、后期管理。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于六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办理相关的财务决算审计、审批等手续,并按规定报请验收。

项目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及时向有关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五篇:浙江省审批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的资料要求

一、申请资料基本要求

涉水产品企业生产能力审核资料和省卫生厅行政许可资料均一式二份。所有申请资料书写、规格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申报资料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填写内容完整、清楚,不得涂改。除检验报告及官方证明文件原件外,申报资料原件应逐页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或骑缝章(委托加工的需加盖生产企业公章)。所附的外文资料应有规范的中文译文,产品的材料及配方中英文成份名称以及外国地址等可除外。

(二)申请单位和生产企业名称应填写工商行政部门依法登记的名称。

“浙江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和“浙江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延续申请表”中的产品技术信息(样稿)中内容会写入批件的附件信息中,产品说明、主要成分或部件、使用范围和注意事项四项内容,应填写简明扼要,并与申报资料相符。可参照产品技术信息样张内容填写,注意该页需加盖公章,并应与产品材料及配方中对应(即产品材料及配方中应包含上述信息)。

二、产品材料及配方

按下述产品类别,产品材料及配方的内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可根据具体情况增减):

(一)管材和管件:

1.材料成份(化学名及成份比例,以及主要原料质量等级); 2.类型及规格;

3.适用范围(适用水压和供水类型); 4.使用年限;

5.注意事项(最高压力不超过**MPa)。

(二)蓄水容器(如水箱等): 1.材料成份(化学名及成份比例); 2.防护材料成份(化学名及成份比例); 3.使用方法(范围);

4.板块、胶条、支架的材质及组装要求; 5.材料的使用年限;

6.注意事项(最高压力不超过**MPa)。

(三)饮水机、供水设备: 1.功能; 2.水流程图;

3.各主要处理单元与所用材料的名称、规格、用量、使用年限; 4.适用水质范围; 5.技术参数;

6.申报供水设备和饮水机许可的,提供产品结构图和与饮水接触主要材料的卫生安全证明)。

(四)水处理剂和水处理材料: 1.功能;

2.配方中主要成份(化学名及成份比例); 3.适用范围;

4.有效期(消毒剂应提供稳定性试验报告)。

(五)国产反渗透净水器和国产纳滤净水器

1、功能;

2、水处理工艺;

3、各主要处理单元与所用材料的名称(活性炭应写明活性炭的具体名称)、规格、用量、使用年限;

4、适用水质范围;

5、额定总净水量、净水流量和工作压力(反渗透处理装置应写明进水压力)。

三、产品标签或铭牌

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产品名称; 2.型号、规格;

3.生产企业名称、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委托生产的,还应标明被委托生产企业名称、地址;

4.产品执行标准号(包括理化质量标准和卫生标准); 5.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号; 6.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

7.根据产品特点,标明主要质量指标及主要技术参数。如水质处理器铭牌上应标明净水流量、额定总净水量、工作压力;如饮水机铭牌上应标明制冷功率、制热功率;化学处理剂应标明主要成份、净重、有效期;管材(件)、蓄水容器应标明规格;水处理部件应标明技术特性。内容无法完全在标签和铭牌上标识的,可将有关内容在说明书中标明。

四、产品说明书

应当符合下列要求:除应当标示执行标准、产品功能、型号、规格、主要成份或部件、适用范围、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及技术参数、申报单位和实际生产企业联系方式与地址外。还应当标示下列参数:

1.供水设备、饮水机:设备功率,产品规格、供水量; 2.管材管件:产品规格等;

3.水化学处理剂:最大安全投加量及单体残留量; 4.水处理材料:净水效果。

5. 水质处理器:净水流量、工作压力和额定总净水量;并写明进出水水质要求;滤料和膜组件的使用寿命、清洗和保存方法等;

五、产品样品与彩色照片:

1.提供的照片应与送检产品一致;

2.管材、管件应提供样品片段,并有相应商标、规格、生产日期、企业名称、执行标准、卫生许可批件(预留)等标识;

3.蓄水容器、供水设备、机械部件、止水材料、饮水机、水处理部件应提供整个产品的照片,并显示整机、铭牌、各主要单元;

4.化学处理剂和散装的水处理材料应提供用250ml透明玻璃瓶盛装(有避光等特殊要求的除外)的样品,玻璃瓶上有产品名称、生产单位、生产日期的标签。

5.大型水质处理器的照片应显示机器以下部位:整机、铭牌、各主要处理单元。

六、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清单;

需填写与申报产品生产相关的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清单。应包含设备名称、设备作用(检验设备填写检验项目)、生产厂家、购买时间等信息。应按照企业标准的出厂检测项目(不应少于国家标准)配备相应的检测设备,部分项目可委托检测,但须提供详细的委托检测协议。

七、产品中与水接触的主要材料及可能对人体有危害的材料卫生安全合格证明

一般管材、管件类需做原材料(如粒料、色母粒等)的卫生安全检验,应提供由申报产品的生产企业亲自送检的检验报告原件(不需卫生监督机构进行采封样);水质处理器、饮水机类需各个与水接触部件或组件卫生安全证明,即由申报产品的生产企业亲自送检的检验报告原件或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并附采购证明)。以不锈钢、铜等为原材料的涉水产品,不需要进行原材料的卫生安全检测。但需有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第三方机构(如技术监督部门等,但不包括原材料的供应商或生产厂家)出具的理化性能检测报告(材质证明)及原材料的采购证明。

八、企业标准(标准中应有符合要求的卫生指标);

如国家或行业标准中与生活饮用水相关产品卫生指标,已要求按卫生部《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2001)或《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评价规范》(2001)等卫生规范执行,可按国家或行业标准,但需提供采用该标准的备案或证明文件并附标准复印件;如国家或行业标准中未将上述要求写入,则需制定企业标准将上述要求纳入标准中。

延续许可的企业标准或执行标准必须经技术监督局备案。

九、生产场所房屋所有权证明(或租赁证明)复印件

租赁证明需附出租方所有权证明复印件。租赁期一般不少于四年。房产证上的地址必须与申请表中的企业实际生产地址相一致。

十、提供商标使用证明文件复印件

是指与申报产品品牌相同的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或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商标必须是中文、拼音或英文,不建议使用图案。 十

一、委托合同

委托生产的,应提供委托合同(被委托方应有与委托产品同类产品的卫生许可,并附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委托合同应注明详细的委托事项和时间,委托时限一般不少于4年。

十二、申报产品的生产企业现场照片

照片应包含企业招牌、生产车间、原材料、成品仓库、主要生产设备及检验设备等。彩色打印,一张A4纸上放置3至4张照片,并说明照片内容。 十

三、现场审核意见

现场审核意见应包含涉水产品生产能力现场审核表、现场检查笔录、生产企业卫生条件审核样品采样单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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