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银行利息范文

2024-01-30

当前银行利息范文第1篇

【摘要】银行存款利息计算一定会用到中学数学知识,不仅仅是计算法则的运用,还有不同存款种类利息计算公式的演变要运用中学数学知识来推导。其中活期储蓄存款和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息计算公式的演变尤为突出。

【关键词】数学知识 银行存款利息 应用

我国居民(个人)在銀行中的存款,也称个人存款,包括活期储蓄存款、定期储蓄存款、定活两便储蓄存款、通知存款四种。银行存款利息计算的基本公式是:利息=本金×存期×利率,但平常我们在书中看到活期储蓄存款和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息计算公式不是此公式,其实质是在这个基本公式基础上,利用中学数学知识演变成了不同的公式,下面分别介绍活期储蓄存款和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息计算公式的演变。

一、活期储蓄存款利息计算方法

活期储蓄存款是指不确定存期、客户可随时存取款、存取金额不限的一种储蓄方式。人民币活期储蓄存款1元起存,多存不限,由银行发给存折或卡,开户后可凭存折或卡随时存取,客户欲留银行印鉴或密码的,凭印鉴或密码支取。清户或结息时按当日银行挂牌公告活期利率计息。

銀行活期储蓄存款的利息计算公式:利息=累计日积数和×日利率。

“累计日积数和”就是每天的存款余额之和,银行简称“积数”,日利率是年利率除以360。例如,张华1月1日存活期储蓄存款100元,2日存300元,3日取100元,5日存600元,那么这5天,张华的存款累计日积数和是多少呢?1月1日,其存款余额是100,2日是100+300=400元,3日是400-100=300元,4日存款没变化,也是300元,5日是300+600=900元,所以这5天的累计日积数和是100+400+300+300+900=2000元,特别要注意的是,余额没有变化的日期里,其余额也要相加。这5天的利息=2000×(0.72%/360)=0.04元(设利率为0.72%/年)。

我们知道“利息=本金×存期×利率”这个基本公式是在本金不变的情况下用的,而活期储蓄存款的本金可随储户意愿随时变化。因此活期储蓄存款的利息计算方法是每天按余额作为本金来算利息,即每天按基本公式算利息如下:

1月1日,利息=100×1天×(0.72%/360)...⑴

1月2日,利息=400×1天×(0.72%/360)...⑵

1月3日,利息=300×1天×(0.72%/360)...⑶

1月4日,利息=300×1天×(0.72%/360)...⑷

1月5日,利息=900×1天×(0.72%/360)...⑸

注意套用基本公式时,存期和利率是一致的,存期是天数,那么其利率就要化成日利率。上面五个式子相加,用乘法分配律,提取公因子,5天的利息之和:

(100+400+300+300+900)×1×(0.72%/360)=2000×(0.72%/360)=0.04

“2000”正是“累计日积数和”,银行活期储蓄存款利息的公式就从基本公式中得出来了。以此类推,活期储蓄存款10天、30天、90天、360天等等,都是一样计算的。

二、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息计算

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是一种每月按约定数量的款项存储,按约定时间一次提取本息的定期储蓄。存期分一年、三年、五年,存款金额由储户自定,每月存入一次,到期支取本息。其利息计算方法比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计息方法复杂,且还得用上中学数学知识推导出公式。

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息公式:利息=月存金额×累计月积数×月利率。

其中1年期累计月积数=12×(12+1)/2=78,3年期累计月积数=36×(36+1)/2=666,5年期累计月积数=60×(60+1)/2=1830。

上面的公式可以用基本公式推导出来,例如:小张在银行每月存100元,存期1年的零存整取利息是多少呢?

第1月100元的到期利息=本金×存期×利率=100×12×月利率...⑴

第2月100元的到期利息=本金×存期×利率=100×11×月利率...⑵

……

第11月100元的到期利息=本金×存期×利率=100×2×月利率...⑾

第12月100元的到期利息=本金×存期×利率=100×1×月利率...⑿

以上12个式子相加:零存整取利息=100×(12+11+10+...+3+2+1)×月利率。

括号中“12+11+10+...+3+2+1”是首项为1,公差为1,有12项的等差数列之和,用中学数学等差数列求和公式,得到累计月积数为“12×(12+1)/2=78”,因此上式等于:100×12×(12+1)/2×月利率=100×78×月利率。

1年期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息计算公式就推导出来了,同理用等差数列求和公式也可以推出3年期的累计月积数是666,5年期的累计月积数是1830。

当前银行利息范文第2篇

合同没有约定交货时间,怎么算逾期交货

合同没有约定交货时间,怎么算逾期交货?买卖合同要注意什么问题?相信这是很多合同当事人关心的问题,下面由律伴网小编为大家就这个问题进行解答。小编整理的内容希望对读者理解合同没有约定交货时间性相关法律规定有所帮助。

一、合同没有约定交货时间,怎么算逾期交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二、签订买卖合同的注意事项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应以营业执照名称为准,自然人就以居民身份证上的名字为准);

(二).标的;(应写全称,写具体,不能简写,品种,规格,型号,等级,花色等要写具体)

律伴让法律服务更便捷! 律伴网(www.lvban365.net)律伴让法律服务更便捷!

(三).数量;(必须明确填写,不得含糊)

(四).价款或者报酬;(由双方协商决定)

(五).质量;(产品的质量标准,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执行,没有国家标准的要按企业标准签订,当事人有特殊要求的,由双方协商签订)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应有明确规定

(七).违约责任;(按经济合同法规定)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可写仲裁委员会仲裁或由法院解决)

另外还可以规定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三、买卖合同的漏洞及欺诈

1.主体没有订立合同的资格,没有实际履行能力。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经常出现的合同欺诈行为就是订立合同的主体没有订立合同的资格,根本没有履行能力。这种情况主要出现在以法人及其他组织为一方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中间,主要表现形式为:

a.订立合同的一方根本没有提供法人资格证明;

b.合同一方虽提供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为副本或复印件,其实为伪造的证明;

c.合同一方提供了正式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其实际虚报注册资本,无实有资金,并没有实际履行能力;

d.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虽提供了正式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因未参加工商局年检已被吊销营业执照。

2.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买卖合同。

在买卖合同的签订中,经常有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的情况,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代理人所签订合同的权利义务应由被代理人承受。但代理人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授权期限已届满后所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由行为人承担。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有可能会给合同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

3.标的物为法律禁止或限制流通物。

在买卖活动中当事人不了解买卖物品在法律上有无限制、禁止买卖的规定,盲目签订合同却因标的物为法律禁止流通物或限制流通物,而导致合同的无效。

4.买卖合同的内容中出现漏洞导致权利得不到保护。

律伴让法律服务更便捷! 律伴网(www.lvban365.net)律伴让法律服务更便捷!

买卖合同中经常出现因为对业务不熟悉或者谈判经验不足而在合同内容中出现漏洞,常见漏洞有:

a.质量约定不明确;

b.履行地点不明确;

c.付款期限不明确;

d.违约责任不明确;

e.付款方式不明确;

f.履行方式不明确;

g.计量方法不明确;

h.检验标准不明确。

以上漏洞多出现在合同主文内容缺少或者约定不明,使用字眼双方有争议等情况。

5.在买卖合同中的恶意履行。

签订了一份内容齐备、详尽完善的合同并不代表没有任何风险,在实际履行中有可能出现恶意履行的情况,一般有:

a.借口产品质量差而拒付货款;

b.产品有质量问题而故意不告知;

c.在发生多交货时不予通知;

d.在对方履行不符合约定时,不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的发生

6.虚开支票,套取货物。

虚开支票是近年来增长较快的一种欺诈行为。主要形式是开具不实面额的支票即空头支票,这样当收票人将支票交给自己的开户行转账时会被出票人的开户行拒付而使支付额不可兑现。另一种形式是故意制造障碍使开出的支票不能兑现,这种形式更具有隐蔽性。例如,支票上的印鉴与出票人在银行预留的印鉴不同;支票的大小写不同;日期有误;连笔致使支票不能清晰辨认;有涂改等都会导致支票被拒付。虚开支票方利用收票人需用一段时间才能弄清支票真伪,而套取了货物,使对方处于十分不利的局面。

对于电汇,一定要恪守款到生效的原则,不能凭传真件作为已到帐的依据,因为近期已发现有搞假电汇骗取货物的案例(办电汇银行一般不马上查验他的存款额度)。

律伴让法律服务更便捷! 律伴网(www.lvban365.net)律伴让法律服务更便捷!

上述就是小编为各位读者对“合同没有约定交货时间,怎么算逾期交货”问题进行的解释,没约定交货时间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进行协商解决。如果各位读者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需要咨询,欢迎来律伴网进行,你会得到满意的咨询结果。

文章来源:律伴网 http://www.lvban365.net/

当前银行利息范文第3篇

一,人民币各类储蓄存款适用什么利率? 答:人民币储蓄存款按储种可分为活期存款,整存整取,零存 整取,整存零取,存本取息,定活两便,通知存款。随着利率市场 化的推进,目前人民银行公布的是各类存款的基准利率,即各 类存款利率的上限,开办储蓄业务的金融机构 (一般指商业 银行和城乡信用社,以下称"商业银行")可在基准利率基础上 实行下浮利率,但在客户存款时须告知具体存款利率水平,储 户也可在商业银行营业厅,网站上查询该商业银行的存款利 率。 二,什么是存款计结息规则? 答:存款计结息规则,指商业银行在计算存款利息时采用何 种利率,如何计算利息,在什么时间支付所计利息或转入存款 账户等一系列原则。

的储蓄存

款计算利息.因此,银行主要对活期性质的储蓄账户采取积数 计息法计算利息,包括活期存款,零存整取,通知存款。 而对于 定期性质的存款,包括整存整取,整存零取,存本取息,定活两 便,银行采用逐笔计息法计算利息。 八,什么是积数计息法? 答:积数计息法就是按实际天数每日累计账户余额,以累计 积数乘以日利率计算利息的方法.积数计息法的计息公式为: 利息=累计计息积数×日利率 其中累计计息积数=账户每日 余额合计数。 例:某储户活期储蓄存款账户变动情况如下表(单位:人民币 元), 银行计算该储户活期存款账户利息时,按实际天数累计计息 积数,按适用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日期 2007.1.2 2007.2.3 2007.3.11 2007.3.20

存入 10,000

支取

余额 10,000

计息期 2007.1.2— 2007.2.2 2007.2.3— 2007.3.10 2007.3.11— 2007.3.20

天数 32 36 10

计息积数 32×10,000 =320,000 36×7,000 =252,000 10×12,000 =120,000

3,000 5,000 12,000

7,000 12,000

银行每季末月 20 日结息,2007 年 3 月 20 日适用的活期 存款利率为 0.72%. 因此,到 2007 年 3 月 20 日营业终了,银 行计算该活期存款的利息为: 利息=累计计息积数×日利率 =(320,000+252,000+120,000)×(0.72%÷360) =13.84 元

九,什么是逐笔计息法? 答:逐笔计息法是按预先确定的计息公式逐笔计算利息的方 法.采用逐笔计息法时,银行在不同情况下可选择不同的计息 公式。 (1) 计息期为整年 (月) 时, 计息公式为: 利息=本金×年 (月) 数×年 (月) 利率 (2) 计息期有整年 (月) 又有零头天数时, 计息公式为: 利息=本金×年 (月) 数×年(月)利率+本金×零头天数×日利 率 (3)银行也可不采用第一,第二种计息公式,而选择以下计息 公式: 利息= 本金×实际天数×日利率,其中实际天数按照"算头不算 尾"原则确定,为计息期间经历的天数减去一。逐笔计息法便 于对计息期间账户余额不变的储蓄存款计算利息,因此,银行 主要对定期储蓄账户采取逐笔计息法计算利息。 例:某客户 2007 年 3 月 1 日存款 10,000 元,定期六个月,当时 六个月定期 储蓄存款的年利率为 2.43%,客户在到期日(即 9 月 1 日)支取,利息是多少? (1)这笔存款计息为 6 个月,属于计息期为整年(月)的情况, 银行可选 择"利息=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的计息公式. 利息=10,000×6×(2.43%÷12)=121.50 元 (2)银行也可选择"利息=本金×实际天数×日利率"的计息公式,

这笔存 款的计息期间为 2007 年 3 月 1 日至 9 月 1 日,计息 的实际天数为 184 天。 利息=10,000×184×(2.43%÷360)=124.20 元 由于不同计息公式计算利息存在差异, 请储户在存款时向 银行咨询计息方法的相关情况. 十,为什么有时同一储蓄业务,在不同银行的利息存在差异? 答: 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推

当前银行利息范文第4篇

交通银行对非现金交易(预借现金或转账),从银行记账日起至到期还款日之间的日期为免息还款期。免息还款期最短25天,最长56天。在此期间,您只要全额还清当期对账单上的本期应还金额(总欠款金额),便不用支付任何非现金交易由银行代垫给商店资金的利息(预借现金则不享受免息优惠)。

最低还款额是指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全部应付款项有困难的,可按发卡行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进行还款,但不能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最低还款额为消费金额的10%加其他各类应付款项。最低还款额列示在当期账单上。

最低还款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最低还款额=10%消费余额+10% 取现余额+利息余额+其他应付费用余额+上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

交通银行采用循环信用利息计算法。循环信用:循环信用是一种按日计息的小额、无担保贷款。您可以按照自己的财务状况,每月在信用卡当期账单的到期还款日前,自行决定还款金额的多少。当您偿还的金额等于或高于当期账单的最低还款额,但低于本期应还金额时,剩余的延后还款的金额就是循环信用余额。循环信用是一种十分便捷的贷款工具,不仅让您享有刷卡的便捷,更是您轻松理财的好选择。您如果选择使用了循环信用,那么在当期就不能享受免息还款期的优惠。

循环信用利率:

循环信用利率是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日利率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

循环信用的利息计算:

上期对账单的每笔消费金额为计息本金,自该笔账款记账日起至该笔账款还清日止为计息天数,日息万分之五为计息利率。循环信用的利息将在下期的账单中列示。

举例说明:

● 张先生的账单日为每月10日

● 4月10日银行为张先生打印的本期账单包括了他从3月11日至4月10日之间的所有交易账务;

● 本月账单周期张先生仅有一笔消费——3月30日,消费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

● 张先生的本期账单列印“本期应还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最低还款额”为100元;

● 不同的还款情况下,张先生的循环利息分别为:

(1) 若张先生于5月5日前,全额还款1000元,则在5月10日的对账单中循环利息= 0元

(2) 若张先生于5月5日前,只偿还最低还款额100元,该100元是在5月1日偿还的,则5月10日的对账单的循环利息=20.50元

具体计算如下:

1000元 X 0.05% X 32 天 (3月30日--4月30日)

+ (1000元-100元) X 0.05% X 10 天 (5月1日--5月10日)

当前银行利息范文第5篇

使大家的认识能够统一。

一、逾期借款利息的计算方法

我们知道,借款合同依贷款人性质,分为商业借款和民间借款。前者是指由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的借款,后者是自然人间及法人与自然人间的借款。对于逾期借款利息的计算方法,因借款合同的性质不同而有所区

别。

一是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对借款期限、借款期间的利息及逾期借款利息有约定的,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应从其约定。商业借款的逾期利息只要不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标准,民间借款符合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不高于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就应按照其约定的利率计算。

二是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只对借款期间的利息作了约定,对逾期借款利息没有约定。商业借款的贷款人既可以按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间内的利率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亦可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其选择权在于贷款人,而民间借款只能要求借款人按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间内的利率支付逾期利息。商业借款按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间内的利率支付逾期利息的理由是:依当然解释方法,“举轻以明重”,借款期限内尚需支付约定利息,借款逾期后更应按期限内的利率支付利息,即合法行为尚负支付约定利息之责,违法行为则更应负该责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的理由则为:根据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之法理,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未作约定的,可按国家的有关规

定支付逾期利息。

三是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既未对借款期间的利息作出约定,也未对逾期借款利息作出约定,此类合同多见于民间借款。又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定期的无息借款,一类是不定期的无息借款。定期的无息借款,贷款人则要求借款人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不定期的无息借款,贷款人则从向借款人催讨借款或从起诉之间起要求按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3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工若干意见》第8条、第9条的规定。

二、逾期借款利息计算的截止时间

逾期借款利息计算的截止时间因无法律规定,在学界存有很大争议,也是司法裁判中较为棘手的难题。现将不同

观点,概述如下:

第一种观点认为,逾期借款利息应计算至借款偿付完毕之日止。此观点在实务中占主导地位,支持者众多,并被大多数法官在判决时所采用。其理由是:

《民事诉讼法》第232条虽然规定了被执行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借款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行为又是违约行为的继续。既有法定又有约定,依约定优于法定之法理,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支付至借款偿付完毕之日的利息,同时也可选择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息。

第二种观点认为,逾期借款利息应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又叫宽限期)满之日止。持此种观点者亦不在少数。其理由是:司法裁判的主要目的是定纷止争,法院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进行确认后,判明是非曲直,确定一个履行期限,要求借款人必须按此期限履行义务,这是法律的强制力所在。借款人若不按此期限履行义务,则应承担公法的责任,如民诉法上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刑法上的

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等。

第三种观点认为,逾期借款利息应计算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持此观点的人数不多,其理由与第二种观点的理由基本相同。不同之处在于:《民法通则》第 108条规定了“债务应当清偿”的原则,该原则中当然含有全面、及时清偿之义。只有在债务人暂时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下,才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此分期偿还的例外规定即为宽限期,在学理上叫“恩惠条款”。《合同法》第206条规定,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此“合理期限”一般为10日,即使未经催告,从起诉到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往往也大于10日。有定期的借款,期限届满,借款人就应当清偿债务,更无宽限期的问题。给予借款人一定的履行期限或宽限期,主要是对暂无履行债务能力的债务人的“恩惠”。据此,断无给予不依法履行债务的人“恩惠”的必要。实务中一律判决给予借款人一定的宽限期,曲解了立法本意,应属裁判权的滥用。

第四种观点认为,逾期借款利息应计算至贷款人起诉之日止。持此观点的人数最少,可谓曲高和寡。其理由是: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还款或者经催告后仍不还款,贷款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依法提起诉讼,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院只能对已经发生的事实进行认定并予裁决,而不得对未发生的事实进行认定和裁决,即不能对将来发生的事实进行预决。从贷款人起诉之日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的期间,是法院审查裁决阶段,根本谈不上借款人违约。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借款人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则应承担公法上的责任,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上述前三种观点,均有不足之处,相比之下,唯有第四种观点较为妥当,现试论如下:

根据《合同法》第107条、第 207条的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除应当返还本金和支付期限内的利息外,还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借款的利息。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是违约责任。返还本金、支付期限内的利息及逾期利息都是承担违约责任的具体方式。债务人的违约行为亦为违法行为,当然对债权人的权益造成了损害。债权人起诉请求法院制裁债务人的违约行为,以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债权人起诉请求裁决的事实应是已发生的事实,而不能对尚未发生的事实请求法院裁决。从借款逾期之日至起诉之日,应为借款人违约持续期间;起诉之次日至裁决生效之日,为法院审理的期间,不能算作债务人违约的期间。因为法院从立案受理到作出判决并生效,时间长

短不一,短的不足一个月(简易程序),长的近一年(延长审限)。若法院审理的期间算作债务人违约的期间,那么,债务人的违约期间的长短则操于法官之手,审限时间长则违约期间长,审限时间短则违约时间短,此对债务人实为不公。对此有人不仅要问,贷款人不提起诉讼,借款人则要继续承担逾期利息下去,起诉后借款人反而不再承担起诉后的逾期

利息了,此对贷款人不公。

当前银行利息范文第6篇

● 张先生的帐单日为每月5日,到期还款日为每月23日;

● 4月5日银行为张先生打印的本期帐单包括了他从3月5日至4月5日之间的所有交易帐务;

● 本月帐单周期张先生仅有一笔消费——3月30日,消费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 张先生的本期帐单列印“本期应还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最低还款额”为100元;

● 不同的还款情况下,张先生的循环利息分别为:

(1) 若张先生于4月23日前,全额还款1000元,则在5月5日的对帐单中循环利息= 0元。

(2) 若张先生于4月23日前,只偿还最低还款额100元,则5月5日的对帐单的循环利息= 17.4元。

具体计算如下:

1000元 X 0.05% X 24 天 (3月30日--4月23日)

+(1000元-100元) X 0.05% X 12 天 (4月23日--5月5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循环利息 = 17.4元

本期应还款:117.4元

(3) 若张先生于5月23日前,继续偿还最低还款额100元,则6月5日的对帐单的循环利息=20.2元。

具体计算如下:

1000元 X 0.05% X 30 天 (4月24日--5月23日)

+(1000元-200元) X 0.05% X 13 天 (5月23日--6月5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循环利息 = 20.2元

本期应还款:120.2元

(4) 若张先生于6月23日前,继续偿还最低还款额100元,则7月5日的对帐单的循环利息=19.7元。

具体计算如下:

1000元 X 0.05% X 31 天 (5月24日--6月23日)

+(1000元-300元) X 0.05% X 12 天 (6月23日--7月5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循环利息 = 19.7元

本期应还款:119.7元

(5) 若张先生于7月23日前,继续偿还最低还款额100元,则8月5日的对帐单的循环利息=18.9元。

具体计算如下:

1000元 X 0.05% X 30 天 (6月24日--7月23日)

+(1000元-400元) X 0.05% X 13天 (7月23日--8月5日)

1 / 2

相关知识

招商银行信用卡免息期

很多招商银行信用卡卡友都很关心免息期的计算问题,在此我爱卡为您详细介绍。

招商银行信用卡的“免息还款期”并不是刷卡消费日加上50天的绝对值,而是根据消费日期和帐单日之间的天数不同来计算的,免息期的时间会在20到50天之间变化。

怎样刷卡招商银行信用卡的免息期最长呢?假如你的帐单日是7号而还款日是25号,如果你帐单日当天12月7号消费1000元,因为记账是次日8号,所以你12月7号当天的消费将出现在1月7号的帐单上,最迟可以1月25号还,算起来有47天的免息期;

可如果你是12月6号刷了1000元,那么将出现在12月7号的帐单上,最迟到12月25号就要还,早刷了1天,免息期就只有20天了。

在帐单日当天或是之后几天刷卡消费,信用卡免息期相应的是最长的。

循环利息不会每天显示在一网通上面(当时我以为每天会把利息显示在上面,我没有注意,把钱还上去,结果利息产生了70元,坑爹呀。)而是在账单日那一天才显示出来。

上一篇:东南西北教案范文下一篇:答题王者答案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