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范文

2024-04-13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范文第1篇

1、

2、

3、 总公司《公司章程》 总公司《验资报告》

分公司负责人信息资料(a、总公司任命书 b、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c、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4、 总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以上需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

5、

6、

7、

8、

9、 总公司财务独立核算证明 总公司股东会决议

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人代理人的证明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分支机构的经营地房产证明、租房协议复印件及租房发票

10、 公司拨付给分公司使用的资金数额证明文件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范文第2篇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注册地辖区内支行 1.29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 村镇银行注册地辖区内支行开业核准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拟开业机构名称、营业场所、业务范围、营运资金拨付及与资本总额占比、经营方针和计划、安全防范设施、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等筹建落实情况。

2.主要管理制度和业务授权书。

3.拨付营运资金原始凭证的复印件。

4.拟任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参照董(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材料。

5.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及名册(包括人员的年龄、从事金融工作时间、学历和所学专业、职称等)。

6.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7.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8.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正式开业前,申请人应向决定机关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安全设施验收合格证明;营业场所符合《消防法》第十条规定的,应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以及由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设计备案凭证、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被确定为抽查对象的,还应提交由消防机构出具的抽查验收合格证明;符合《消防法》第十一条等相关规定的,应提交由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设施验收合格证明。 注: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注册地辖区内支行筹建采用报告制,报告材料目录:

1.报告书。内容包括拟筹建机构名称、营业场所、业务范围、营运资金、人员配备,可行性分析等。 2.筹建工作方案。内容包括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设同城支行的组织管理架构、内控制度、拟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及聘任其他从业人员的计划,经授权的筹建组人员名单和履历,选址方案、主要管理制度起草计划、筹建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等。

3.董事会或有权机构同意设立注册地辖区内支行的决议。 4.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范文第3篇

致义乌市工商局:

本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需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经营场所:义乌市福田街道银海路289号6楼,经营范围: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企业登记代理、年检申报代理;商标注册代理;税务咨询服务;企业品牌策划;市场营销策划;代理记账;会计咨询服务;知识产权信息咨询服务;财务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服务。 股东签章:

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范文第4篇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对中国林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所属各分支机构的规范化管理,充分发挥学会整体功能,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及《中国林学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会各分支机构是根据自身发展需要,依据业务范围或会员组成的特点而设立的专门从事本会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接受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二条 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基金管理委员会等。本办法适用于各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和基金管理委员会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分支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促进学科发展;普及林业科技知识,推广林业科技成果;编辑出版林业科技书刊;充分发挥党和政府联系广大科技工 作者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宣传贯彻国家科技政策,积极反映林业科技工作者的意见与建议,服务广大会员,维护科技工作者合法权益;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二章 分支机构的成立、挂靠、名称 第四条 成立分支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住所,热心支持本会工作、具有法人资格的挂靠单位;

(三)有符合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并能开展相应的业务活动;

(四)有学术带头人和一定规模的专家学者群体;

(五)有合法和相对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五条 申请成立分支机构应由发起人和发起单位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报中国科协同意后,向民政部提出申请登记。经民政部审批同意,发给《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方可开展活动。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会不予受理:

(一)与本会已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范围、名称相同或相似的;

(二)拟设立的分支机构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带有地域性特征的;

(三)在分支机构下又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

(四)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与本会宗旨、业务范围无关的;

(五)拟设立的分支机构设定的活动范围超越本会活动范围的;

(六)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七条 分支机构原则上挂靠具有本专业优势的科研、教学等单位,挂靠单位应积极支持学会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配备至少一名固定人员负责处理分支机构的日常工作。分支机构的挂靠与调整由本会秘书处提出建议,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八条 本 会各分支机构统称为:中国林学会××分会或中国林学会××专业委员会。不得在分支机构名称前直接冠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字样,禁止使用“中国 (或中华、全国)××专业委员会”、“中国(或中华、全国)××分会”或“××专业委员会”、“××分会”等不规范、不合法的称谓。分支机构开展各种活 动,均必须使用全称。分支机构的英文译名必须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三章 分支机构委员会(理事会)及主要负责人

第九条分支机构实行委员会(理事会)制,每届任期三至五年。委员会委员(理事会理事)数量,不得超过其会员(含团体会员,下同)总数的1/3。因工作需要可设常务委员会(常务理事会),常委(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委员(理事)人数的1/3。

第十条 分支机构设主任委员(理事长)一名、副主任委员(副理事长)若干名,人数不超过常委(常务理事)的1/5,秘书长一名。主任委员(理事长)任职年龄一般不 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岁,可连选连任,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确需超过两届的,必须向本会说明理由,报本会审批。一人不得同 时兼任两个分支机构的主任委员或秘书长。党政机关副处以上干部兼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须按期换届。每届任期届满前至少3个月,向本会提交书面改选换届申请报告,同时提交下届主任委员(理事长)、副主任委员(副理事长)、秘书长候选 人建议名单,经本会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换届改选。到期不能按期换届的,须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第四章 刻制印章与设立银行账户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刻制印章,须凭国务院社团登记管理机构颁发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向本会提出申请批准后,报中国科协、国务院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分支机构印章只能用于联系日常业务,不得用于签署经济类业务和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应由本会统一办理。

第十四条分支机构一般不允许建立银行基本帐户,确需建立银行基本存款账户的,由分支机构向本会提出申请,报国务院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印章样式和银行帐号必须在本会、中国科协和国务院社团登记管理机构备案。

第五章 变更与注销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的变更应当向本会提交下列文件:

(一)分支机构主任委员(理事长)签署的变更申请书;

(二)分支机构委员会(理事会)或常委会(常务理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会议决议;

(三)负责人变更需提交负责人继任人选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住所变更需提交新住所产权或使用证明。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注销提供下列文件:

(一)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分支机构委员会(理事会)或常委会(常务理事会)关于注销的决议。

本会根据分支机构的申请,报中国科协、民政部批准注销后,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回该分支机构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和印章。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分支机构应加强制度建设,不断推进民主化、科学化和制度化管理:

(一)分支机构必须接受本会领导,认真执行本会的决议,遵守本会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和支持本会各项活动;

(二)应建立符合《中国林学会章程》及有关规章制度的工作制度或管理办法,但不得制定分支机构章程;

(三)分支机构举办重大活动实行事前书面报告制度;

(四)分支机构应在每年十二月中旬向本会提交当年工作总结及下一工作计划;

第十九条分支机构在本会的授权范围内发展会员、代收会费。分支机构代为发展的会员属于本会会员,由本会统一发给会员证书,所收会费按8%上缴本会。未经授权不得发展会员和收缴会费。

第二十条分支机构除接受本会领导外,还应接受所在地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一条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

第二十二条本会按规定每年对分支机构进行年审,不定期对分支机构进行考核评估(考核评估办法另行制订),年审或考核评估中如发现分支机构存在以下问题的,将视不同情况给予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更换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调整挂靠单位、注销分支机构等处罚:

(一)一年内无任何活动,无法正常开展学会活动;

(二)无固定办公场所;

(三)无故不参加年检;

(四)在年检中弄虚作假;

(五)擅自开立银行基本账户;

(六)违反会员发展和会费收缴及上缴等有关规定。

第七章 附则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范文第5篇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法人盖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企业法人登记机关出具的分支机构核转函;

4、企业法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企业法人盖章);

5、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企业法人出具,加盖企业法人公章);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8、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地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

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注:

1、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是指由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企业法人申请设立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其申请开业登记适用本指南。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范文第6篇

银行保险与第三方机构合作现状

调查结果表明,当前银行保险机构普遍不同程度地存在与第三方机构的业务合作,且涉及的业务服务面广、机构数量庞杂、方式类型多样、管控参差不一。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21年12月末,襄阳市辖区内84家银行和保险机构,涉及的第三方合作机构共计达到2481家。其中,31家银行机构涉及的第三方合作机构达到1304家,53家保险机构(其中寿险29家、财险24家)涉及的第三方合作机构达到1177家。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与第三方合作机构的机构性质、行业类型、展业资质和具体合作业务,以及可能给银行保险机构带来的风险大小程度,我们将上述2481家银行保险的第三方合作机构归纳为三大类型:一是政府性机构类,指政府职能部门及其管理的或具有政府性背景的机构;二是金融同业类,主要指“一行两会”批准的正规持牌机构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监管的地方类金融组织;三是非金融性企业公司类,包括各类从事实体经济服务的机构,如后勤保障、业务发展、专业中介等企业公司类,也包括各类投资私募、财富管理及科技金融、网络借贷公司等。

与银行机构开展的第三方合作

在与辖区内31家银行机构开展合作的1304家第三方机构中,政府性机构类有16家,主要为融资担保公司、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金融同业类机构259家,主要为金融同业机构(银证保、信托、资管及基金公司等正规持牌机构)。其他非金融性企业公司类1029家,其中,按照合作内容和服务功能划分,业务服务保障类机构有327家(主要为安保服务类公司、物业及后勤类公司、人力资源外包公司、科技类外包服务公司、档案管理外包公司、单据运输外包公司、招投标服务公司等);业务服务发展类机构有702家(主要为实物贵金属销售公司、房地产经纪公司、律师事务所及会计师事务所、评估评级审计咨询类公司、汽车销售类公司、催收及收单业务外包公司、金融产品销售推广公司、非政府背景担保公司等)。

从银行与第三方合作的机构数量上看,辖内平安银行、邮储银行、中国银行、民生银行、工商银行、浦发银行、建设银行合作的机构数量较多,均为50家以上。其中,辖内某股份制银行襄阳分行有合作关系的第三方机构数量最多,达199家,合作内容、合作方式也最具代表性。据不完全统计,该行涉及的第三方合作业务主要包括委外清收、担保评估、代销保险、证券及基金产品、第三方客户推荐和营销、后勤保障类服务等。其中,仅汽车贷款业务板块涉及的第三方合作机构就达124家,占比62.3%;主要模式为通过与第三方机构合作打通汽车贷款业务中的获客引流环节,同时开展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在与辖内银行机构合作开展业务的1304家第三方机构中,有175家第三方机构存在与2家以上银行同时合作关系,有63家第三方机构存在与4家以上银行同时合作关系。这些同时与多家银行存在第三方合作关系的机构,主要集中在政府类机构、金融同业机构中的保险公司、安保服务类公司、审计咨询评估评级类中介机构。比如,襄阳某保安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向辖内15家银行提供现金及贵金属押运、自助设备清机加钞维保、网点110联网报警等安保类服务;襄阳某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向辖内12家银行提供房地产、土地等不动产押品评估、线上小企业普惠型金融产品助贷(核心业務外包)等服务。

与保险机构开展的第三方合作

在与辖内53家保险机构开展合作的1154家第三方机构中,政府性机构类23家,主要为医保局、法院、医院、公安交警、学校、邮政等。金融同业类机构102家,主要为金融同业机构(银行保险等持牌机构)。其他非金融性企业公司类机构1029家,其中,业务服务保障类机构327家,业务服务发展类机构702家。

从保险机构与第三方合作机构数量上看,保险机构第三方合作机构数量均在50家以内。以第三方合作数量最多的某国有财险公司为例,其第三方合作机构的合作范围主要集中在业务咨询、中介业务、车商业务、助贷险等业务服务方面。其中,人保财险与14家律师事务所签订有合作协议,主要为公司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及理赔案件代理。在中介业务发展上,目前与人保财险开展合作的中介机构有24家,主要是各大保险中介机构及有代理业务的车商4S店,累计合作金额24436万元,中介费用3240万元。为方便客户汽车维修,人保财险与全市422家汽车修理厂(公司)开展有直赔合作。截至2021年8月底,直接赔付金额达36501万元。自2016年起,该财险公司先后与光大银行、农业银行等合作开展助贷险业务,合计助贷金额3865.4万元(2020年,受因疫情影响及经济环境发生变化,该业务已停办)。

此外,与辖内保险机构合作的个人代理商共计127人,在保险的第三方合作机构中,有195家第三方机构同时与2家以上保险单位合作,有27家第三方机构同时与4家以上的保险单位合作。

银行保险与第三方机构合作中存在的问题

从监管角度看,银行保险与第三方机构的业务服务合作对提升经营管理、促进业务发展、改善客户和消费者服务具有积极作用。但由于理念上的偏差或管理上不规范,也给银行保险的行业形象、客户和机构自身带来了不利影响,有的甚至引发风险事件。

与政府类第三方机构合作中的问题

假借合作方的政府性背景而在合作中出现排他性条款。排他性条款可能造成同业间不公平竞争和增加客户义务。例如,某些银行在与某政府性部门的合作协议中约定,“凡在某部门领取办理慈善慰问金或发放相关政策性补助资金的,必须提供指定合作银行的账户或借记卡”等。

合作方没有相关政府职能部门认可的特殊资质。由于没有相关政府职能部门认可的特殊资质,很容易泄露银行保险机构和客户的信息。例如,部分银行保险机构在与第三方合作机构提供档案整理及财务凭证管理外包服务中,没有或缺少保密服务资质及现场管理要求,有的甚至出现第三方把档案和财务资料带离机构办公现场的现象。

与金融同业类第三方机构合作中的问题

代销同业金融创新产品存在交叉风险传染可能。截至2021年9月末,襄阳辖内银行机构代理代销信托计划达8.53亿元,其中部分信托产品实质是伪创新的融资类信托产品。例如,辖内部分银行机构代销的房地产股权信托产品,2021年9月末规模达到1.43亿元。某股份制银行襄阳分行2021年以来代销了6家信托公司的房地产股权信托产品,金额超亿元。经穿透其信托产品的底层资产,大多数为宜昌等中西部地区三、四线城市的房地产项目,存在不确定性高、交叉风险传染性强、投资群体覆盖面广等特点。代销此类产品产生的法律及声誉风险极易通过第三方合作机构向银行传染。

违背监管导向易引发声誉和法律风险。某股份制银行襄阳分行代销11家信托公司的房地产股权信托产品,向消费者以类似于债权收益分配的方式,采取“预分红”方式进行期间收益分配,同时以股权质押为对赌条款实现担保。这在一定程度上具备“明股实债”特征。而此类业务创新缺乏法律依据,也涉嫌变相抽逃项目资本、损害债权人和资本保全者利益等一系列法律风险,一旦“爆雷”其风险很有可能外溢至银行机构。若不严加管控规范,可能导致过去一度压缩的大资管等影子银行风险“死灰复燃”,影响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服务效率和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成果的持续巩固。

与非金融企业公司类第三方合作中的问题

第三方助贷业务存在异化发展风险。近年来,第三方助贷服务机构呈快速发展态势,助贷业务创新形式多样。但由于监管约束和行业自律不到位,助贷业务在合作主体、业务外包、信息收集使用、贷后催收管理等方面出现异化走样,问题风险不断暴露,社会影响日渐恶劣。具体表现在:一是非持牌机构非法放贷。按监管政策规定,银行只能与有放贷资质的助贷机构开展第三方联合信贷。但不少无资质的助贷机构借助贷之名行放贷之实,形成事实上的无特许经营许可、非法经营放贷业务。二是假借银行名义乱收费。不少助贷机构在开展助贷活动中存在乱收费甚至商业欺诈行为,且忽悠客户是“替银行收取或银行要求的服务费”,使银行“背锅”而增加融资成本和消费者负担。三是线上联合信贷产品核心业务外包。调研显示,辖区内大部分银行机构的总行普遍与第三方科技金融公司存在线上联合信贷业务合作,如著名的蚂蚁花呗、借呗、京东白条等。在实践中,第三方助贷机构负责营销客户,银行将放贷资金批量划付至助贷机构账户,形成资金池再转至客户。本质上是银行将信贷核心业务流程外包,自己仅作为资金提供方。这种异化发展模糊了资金供给和贷款发放一一对应的关系,违背了联合放贷、共同出资、共同授信、共担风险的实质。四是助贷合作衍生的操作风险不容忽视。突出表现在不规范收集使用客户个人信息,以及贷后非法暴力催收。有的助贷机构不注重客户数据和隐私保护,客户数据泄露、恶意爬虫甚至贩卖客户数据;在催收过程中不择手段,利用骚扰、恐吓、暴力甚至委托黑恶势力等方式进行非法催收。这些不仅违反了监管政策,甚至可能演变成刑事犯罪。

保险第三方合作机构中存在违规经营和非法集资风险。保险公司的最大合作第三方是保险中介机构,其次是保险中介机构之外的其他企业公司和个人。一是保险中介作为保险机构第三方合作的最大板块群体,违法违规经营问题依然严重。例如,虚假宣传、有意误导等不当销售顽疾仍普遍存在;虚增业务及费用、虚假理赔等非法套取资金现象仍时有发生;违规返利及捆绑销售导致为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或引发客户纠纷与消费者投诉等。二是部分合作的第三方企业公司或个人代理商,尤其是涉及有投资私募、财富管理或科技金融、网络借贷等业务的,可能存在涉众型非法集资风险。这主要是因为部分保险机构只顾业务发展,而在与第三方合作机构的准入把关和资质审查、合作管理上忽视不到位所致。辖区内少数保险机构第三方合作出现的非法集资风险已初现端倪,极有可能外溢到保险机构。

以上不同类型的第三方合作机构给银行保险带来的风险虽然程度不同,但是都助长了市场乱象,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中,与政府类第三方机构合作对银行保险的风险影响最小,其主要承担银行保险机构展业过程中的增信、供应资金、提供数据、事故勘察等服务,风险外溢至银行保险机构的可能性极小。与金融同业类第三方机构合作,其合作代销金融产品或与同业第三方机构互为通道,极易将风险外溢传递至银行保险机构自身,但由于其总体处于有效的监管框架内,监管部门始终能够把控。与非金融企业公司类第三方合作的风险最大,负面影响也最显著,其中助贷、催收及收单、互联网金融、保险中介、代销非金融企业发行的各类财富、资管计划等非正规金融产品、伪创新甚至非法金融业务产品等非法集资风险隐患多发,侵害金融投资者和消费者权益乱象时有发生。

加強银行保险与第三方机构合作管理的建议

高度重视银行保险与第三方合作业务的风险与监管,加强顶层设计。当前,银行保险机构与第三方机构的业务服务合作普遍存在,且涉及的业务服务面广、机构数量众多、方式类型多样、管控参差不一;同时,新的业务服务模式层出不穷,基层在监管实践中缺乏统一的指导性规制参照。为此,建议银保监会从审慎监管角度,充分调研出台《银行保险与第三方业务服务合作管理指引》,引导规范银行保险机构加强与第三方机构业务服务合作的合规管理。具体可参考借鉴《资管新规》制度办法架构体系,进行分类施策、分类监管,或只研究提出共性管理的规范性监管政策要求。

强化商业性第三方合作机构的资质审查与准入监管,实行名单制管理。要求银行保险机构严把第三方合作“入口关”,加强资质审核及准入管理,对现有合作机构如助贷、催收及收单、互联网金融、投资理财、财富管理中介等非正规金融企业的第三方机构开展全面清理整顿,对消费者投诉多、风险隐患大、随意乱收费、内控管理不健全等不合规经营的第三方机构,及时予以取缔或终止合作。要用事先的而不是事后的、主动的而不是被动的、整体的而不是零散的方法,去矫正银保机构与第三方合作展业市场的各种乱象,规范行业发展和市场秩序。

建立同质同类第三方合作机构考核评估与动态调整机制。要求各银行保险机构总部出台相关内部制度,明确“依法审慎规范开展第三方业务服务合作”这一总体要求,运用科技赋能,探索建立同质同类型第三方合作机构的考核评估与动态调整机制,建立与第三方合作机构的外部风险隔离“防火墙”。要以依法、审慎、规范、透明、可回溯的原则,逐步规范产品营销推介和信息披露,强调客户信息安全保护,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营造健康和谐的金融消费环境。

加强行业自律和外部监管检查,从严从重查处第三方的违法违规行为。相关行业协会要加强与银行保险机构第三方合作的行业自律性约束惩戒。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银行保险机构第三方合作业务服务的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代销资管类业务伪创新、中介转包、非法催收、非法金融、非法助贷等违法违规问题监管,深入推进互联网金融乱象整治。对不当创新、过度创新、屡查屡犯的银行保险及第三方合作机构加大惩处力度,努力解决非法收入高而违法成本低的不对称问题。

强化金融投资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将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纳入金融纠纷调解范畴。督导银行保险机构不得违规推介、销售非金融企业产品。通过合作机构开展金融营销宣传,编制禁止性行为清单,加强对第三方合作机构的行为监管,防止合作机构以银行保险名义虚假宣传、夸大宣传、误导销售、违规展业等。严格落实自主风控原则,规范开展金融营销宣传合作,建立风险事件应对机制,依托现有“金融消费保护与纠纷调解中心”,探索推广将银保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产生的消保投诉,纳入金融纠纷多元化解范畴,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建立多部门联合、多维度监管协作机制,发挥监管合力。银行保险机构与第三方合作机构合作涉及面广、业务服务类型繁杂,与不同的行业和领域发生联系,日常监管和风险防范及处置客观上需要各部门统筹协调,共同发挥监管合力。建议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及地方政府职能部门建立多维度监管协作,统一监管协调机制,消除监管空白和套利,在发展中边清理、边规范、边解决问题。

(作者单位:湖北襄阳市银保监分局)

责任编辑:刘 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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