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防治工作报告范文

2023-10-15

传染病防治工作报告范文第1篇

一、工作目标

1、法定传染病发病率控制在0.3以内,严防霍乱、SARS

和人高致病性禽流感等疫情传入;控制钩体病、伤寒、肝炎、痢疾、流感

等重点传染病的暴发和流行。

2、全司范围内儿童计划免疫五苗全程接种率达95以

上。

3、强化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加强对高危人群特殊人群的监测,艾滋病防治知识知晓率达90以上,有效控制艾滋病疫情扩散和传播均势。

4、全司职工预防性健康体检率达80以上。

二、任务与要求

1、各单位成立相应组织,专人负责,定期讨论本单位重大传染病防治工作。

2、开展健康教育,提高职工防病意识,各单位要以非典、禽流感、霍乱、艾滋病、结核病等重大传染病为宣传重点,利用标语、墙板报、宣传栏等形式开展健康宣传,大力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和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提高广大职工的自我防病意识。

3、加强饮食、饮水卫生管理,防止食物中毒及食源性、水源性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各单位组织职工及从事食品卫生行业的门面、摊位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合格证明,否则一律不准上班或从业。

强化饮用水的消毒措施,联系有关部门对水源进行一次检查,采取措施必须达到饮用标准。

4、认真做好SARS及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呼吸道传染病防治工作,由专人负责做好旅客的检查登记工作,密切注意疫情动向,发现问题,立即报告公司重大传染病防治领导小组。

5、各单位对所辖范围内人员全面进行一次身体健康情况登记,建立健康档案,督促进行一次预防性健康检查和相关疾病监测,对传染病人要重点管理和跟踪信息,安排专人负责组织落实各类疫苗的预防接种,督促新出生儿童按规定程序落实疫苗免疫接种,并及时报告给公司重大传染病防治领导小组。

6、要求公司范围内人员尽量不要养狗,组织对辖区内所养犬只进行预防接种,发现有人一旦被狗、猫、鼠等动物抓、咬伤,一定要及时作好伤口处理,并注射抗狂犬病毒血清和接种狂犬疫苗。

7、各单位加强《艾滋病防治条例》的宣传,开展防治条例的全员培训,各单位至少书写一条以上的艾滋病防治相关的宣传标语。

8、各单位如有人员死亡后(不论原因),立即报告给公司重大传染病防治专干。

9、定期搞好卫生工作,开展灭鼠、灭蚊蝇、灭蟑螂活动,各单位灭鼠覆盖率要达95以上。

传染病防治工作报告范文第2篇

4.对本科室的医疗废物的管理:药剂科的医疗废物主要有药物性废物、化学性废物和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主要指过期、淘汰、变质或者被污染的废弃药品.化学性废物是指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易爆性的废弃的化学物品。损伤性废物是指能刺伤或者割伤人体的废弃医用锐器。药物性废物是指过期、淘汰、变质或者被污染的废弃药品。损伤性废物处理:锐器置于硬质、防渗漏、耐刺、有盖的有医疗废物标志的容器中,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容器的四分之三时,应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再送到医疗废物暂存地过称登记。临床科室拿来换取麻药的麻醉药品空安瓿。严格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对空安瓿的规定进行处理。药剂科集中将各个科室送回来的麻醉药品空安瓿集中存放在有医疗废物标志的容器内,每天必须在两个人监督下将其捣碎,记录其重量,再将它送到医院的医疗废物暂存点,再由规定部门负责收集处置。药物性废物的处理:过期产品返还供应商,不能退还的药品外包装未接触病人不归入医疗废物,玻璃安瓿可先碎后与锐器一起处理。少量药物性废物可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在标签上注明并用“感染性废物”医用包装袋收集运送到医疗废物暂存点,大量药物性废物可以环境部门联系处理。废弃的麻、精药品严格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处理。化学性废物处理:过期的可返还给供应商,不能退走的一般的化学性废弃物可与生活垃圾一起处置或者排入下水道。少量危险性化学废弃物可封装保存送医疗废物的暂存点,大量危险性化学废弃物可与环境部门联系处理。各种医疗废物必须日产日清,再封存,再由专人送到医疗废物暂存地。5.对每个本科室的每个工作人员,包括保洁员和杂工进行培训消毒技术和六步洗手法,要求每人必须学会,养成勤洗手的好习惯。确保自身和周围环境的干净、整洁。积极进行病媒生物消灭活动,阻断其传播途径,以确保工作人员和病人的安全。 在今后的工作中,1.本科室会继续进行一系列的学习传染病防治措施,进一步加强人员培训,定期组织学习传染病防治有关工作规范,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积极配合其他各个部门的工作,和医院各个部门团结一致,一起落实传染病防治工作。2.加大防治工作的监管力度,加大对违反传染病工作要求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重视程度。总而言之,今后我科室依然会严防死守地做好传染病预防工作,发挥网络、通讯、交通等优势,总结经验,确保不发生重大卫生安全事件,为把我院建设成更加优秀的医院而努力。

重庆市妇幼保健院药剂科

传染病防治工作报告范文第3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消毒管理办法》

《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

卫生部卫疾控发(1995)第20号决定将新生儿破伤风由丙类传染病调整为乙类传染病管理 卫生部卫疾控发(1996)第5号决定将肺结核病由丙类传染病调整为乙类传染病管理

传染病国家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35种传染病诊断标准(试行) 2.1.2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职责

(1) 组织拟订本辖区传染病疫情报告监督管理要求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2) 上级对下级卫生监督机构的传染病疫情报告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督查; (3) 对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予以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 2.1.3工作要求

2.1.3.1传染病疫情报告的监督,主要是对有关医疗机构和责任疫情报告人在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中的时限和程序的监督,以避免漏报、谎报、迟报、瞒报。 2.1.3.2疫情报告检查频率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对综合性医院和传染病医院的传染病报告每年监督检查不得少于一次。 2.1.3.3日常传染病疫情报告的监督管理

对医疗机构疫情报告的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医疗保健机构、个体行医人员法定传染病的疫情报告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诊疗记录、门诊日志、传染病报告登记册等并进行核对;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等责任疫情报告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的时限向当地疾病预防与控制机构报告疫情;责任疫情报告人要及时、准确地报告疫情,不得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疫情。 2.1.3.4对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疫情报告的监督管理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应检查责任疫情报告人传染病报告时间、核实报告内容、是否以最快通讯方式报告至发病地所属区县疾病预防与控制机构;监督接到疫情报告的疾病预防与控制机构是否以最快通讯方式报告上级疾病预防与控制机构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2.1.3.5对自然灾害疫情报告的监督管理。 发生自然灾害时,疫情报告按照《全国救灾防病预案》的规定建立应急专报系统,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2.1.3.6有关部门疫情报告和疫情通报的监督管理。

检查铁路、交通、民航、厂(场)矿的疾病预防与控制机构按规定向所在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疾病预防与控制机构报告疫情的执行情况;军队医疗卫生机构诊治地方病人,要向所在地疾病预防与控制机构报告传染病疫情。 2.1.4评价与考核 2.1.4.1评价 监督覆盖率;

卫生监督行为符合法定程序;卫生监督执法文书制作符合规范要求;传染病报告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 2.1.4.2考核

省级卫生监督机构每年对地级卫生监督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的监督管理进行考核; 地级卫生监督机构每年对县级卫生监督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的监督管理进行考核。

2.2传染病预防工作的监督管理。 2.2.1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消毒管理办法》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预防用预防用生物制品生产供应管理办法》

传染病国家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35种传染病诊断标准(试行) 2.2.2职责

2.2.2.1省级卫生监督机构

(1)组织拟订全省对传染病预防工作的监督管理要求和计划;根据传染病预防的重点,确定分级监督管理的范围和检查频次;

(2)组织实施全省传染病预防工作的监督检查,负责血制品、预防用生物制品和三级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3) 对地区、县卫生监督机构的传染病预防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督查;

(4)传染病报告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 2.2.2.2地、县级卫生监督机构。

(1)组织拟订对本地区传染病预防工作的监督管理计划;

(2)组织实施辖区内传染病预防工作的监督检查;

(3)对辖区内各级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预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4)对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予以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

(5)地级对县级卫生监督机构的传染病预防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督查。 2.2.3工作要求。

2.2.3.1完成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监督覆盖频次。

2.2.3.2监督传染病医院、综合性医院内设立的传染病病房符合下列要求:必须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对传染病病人的收治和规范治疗;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医院、病房的消毒隔离工作。

2.2.3.2监督医院内设立的传染病专科门诊符合下列要求各级综合性医院应根据有关规定开设传染病专科门诊;专科门诊应根据有关规定做好传染病登记报告;专科门诊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消毒隔离工作。

2.2.3.3监督医院内设立的性病专科门诊符合下列要求医院内设立的性病专科门诊必须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性病专科门诊应根据有关规定做好传染病登记报告;性病专科门诊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消毒隔离工作。 2.2.3.4监督预防接种工作 承担预防接种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预防用预防用生物制品和免疫程序;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管理规程要求,承担责任区域内的预防接种工作并保证安全注射,不得使用超过有效期或者失效的预防用预防用生物制品;检查托幼机构、学校在办理入托、入校手续时,查验预防接种证的执行情况;检查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的预防用生物制品的进货渠道、验收、领发和保管制度的执行情况。 2.2.3.5采供血单位监督

检查血站的合理布局和各项消毒隔离措施的执行情况;检查各级医疗机构血库的合理布局和各项消毒隔离措施的执行情况。 2.2.3.6监督传染病防治任务的实施情况 集中式供水单位、自备水源、二次集中式供水设施供应的生活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的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等人员,必须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上岗工作;检查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保藏、携带和运输的单位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检查内容包括:严格执行有关菌(毒)种的引进、保存、供应和审批手续和条件) 2.2.4评价与考核 2.2.4.1评价 监督覆盖率;

卫生监督行为符合法定程序;

卫生监督执法文书制作符合规范要求; 对传染病预防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 2.2.4.2考核

省级卫生监督机构每年对地区、县级卫生监督机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监督管理进行考核;

地区级卫生监督机构每年对县级卫生监督机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监督管理进行考核。

2.3对传染病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 2.3.1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 《消毒管理办法》

传染病国家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35种传染病诊断标准(试行) 2.3.2职责

2.3.2.1省级卫生监督机构 组织实施全省传染病控制工作,对重大的传染病暴发疫情依法采取控制措施;根据对地区、县卫生监督机构的传染病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督查;对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予以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 2.3.2.2地、县级卫生监督机构

组织实施本辖区传染病控制工作的监督检查,对疫情依法采取控制措施;地级对县级卫生监督机构的传染病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督查;对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予以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 2.3.3工作要求

2.3.3.1对隔离治疗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污染的场所、物品和密切接触的人员依法实施必要的医学观察、卫生处理和预防、控制措施;在传染病暴发、流行的情况下,依法采取限制人群的活动等紧急措施。

2.3.3.2对甲类传染病中鼠疫、霍乱以及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病人、病原携带者的隔离治疗方式、尸体的处理、疫点、疫区的卫生处理等依法采取强制性控制措施。依法对乙类传染病如病毒性肝炎、伤寒副伤寒等的隔离治疗、疫点疫区处理等采取严格控制措施。

2.3.3.3检查医疗保健机构、疾病预防与控制机构对传染病病人及其场所、物品和密切接触人员采取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

2.3.3.4对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控制措施实施的监督检查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医疗保健机构和疾病控制机构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 2.3.4评价与考核 2.3.4.1评价

卫生监督行为符合法定程序;

卫生监督执法文书制作符合规范要求; 对传染病控制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 2.3.4.2考核

省级卫生监督机构每年对地区、县级卫生监督机构传染病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进行考核;地级卫生监督机构每年对区县级卫生监督机构传染病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进行考核。

2.4对交通卫生检疫的监督管理 2.4.1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国内交通检疫条例》

《国内交通检疫条例实施方案》 《鼠疫诊断标准》

《鼠疫控制及考核原则与方法》 《霍乱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霍乱防治手册》 《鼠疫防治手册》 2.4.2职责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组织拟订本辖区交通卫生检疫工作的监督管理要求和计划并组织实施;上级对下级卫生监督机构交通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督查;对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予以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 2.4.3工作要求

2.4.3.1对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2.4.3.2在对非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上发现《国内交通检疫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时,依法对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物资实施交通卫生检疫。 2.4.3.3交通卫生检疫期间,依法对交通卫生检疫措施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执行交通卫生检疫情况;非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时,交通工具负责人采取临时交通卫生检疫措施情况 。 2.4.4评价与考核 2.4.4.1评价

控制措施执行情况;

卫生监督行为符合法定程序;

卫生监督执法文书制作符合规范要求; 对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 2.4.4.2考核

省级卫生监督机构根据情况对地区、县级卫生监督机构交通卫生检疫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地区级卫生监督机构根据情况对县级卫生监督机构交通卫生检疫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2.5行政处罚 2.5.1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2.5.2传染病行政处罚案由

2.5.2.1生活饮用水不符合卫生标准案 适用范围:

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

供水单位以管网系统供应的净化水、沙滤水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 违反条款: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三条和《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适用条款:

《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

一、二项。 行政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 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严重的,可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5.2.2违反饮用水水源卫生管理案 适用范围:

在集中式给水水源防护带范围内排放粪便、污水,丢弃污物或粪便、污水、污物污染集中式给水水源防护带内水源的;在集中式供水单位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作业的;

违反条款: 《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十条第三款以及《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适用条款:

《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第一款第一项。 行政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 五千元以下罚款;

对上述适用范围第1违法行为,情节较严重的可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5.2.3 违反饮用水卫生管理案 (1) 适用范围:

单位自备水源未经批准与城镇供水系统连接的;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擅自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的; (2)违反条款:

《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二款以及《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

七、

八、条和第十四条第二款。 (3)适用条款: 《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以及《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

二、

三、五项。 (4)行政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 五千元以下罚款;

对上述适用范围第1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5.2.4未按规定修建公共卫生设施案 (1)适用范围:

未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标准修建公共卫生设施,致使垃圾、粪便、污水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2)违反条款: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条或《实施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3)适用条款:

《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 (4)行政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 五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5.2.5违反传染病管理案 (1)适用范围:

准许或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时,交通工具负责人未按规定采取措施的;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擅自开展性病专科诊断治疗业务的;拒绝按规定对患鼠疫、霍乱、肺炭疽死亡的病人尸体立即进行消毒和火化的;拒绝按规定对患病毒性肝炎、伤寒和副伤寒、艾滋病、白喉、脊髓灰质炎死亡的病人尸体进行消毒和火化的;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透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病人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

(2)违反条款: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四条、《实施办法》第十八条和第五十五条第

一、二款、《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第八条、《性病管理办法》第

八、九条、《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3)适用条款:

《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

五、八项、《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第十四条、《性病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生活饮用水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4)行政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

对适用范围2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对适用范围第3违法行为予以取缔;对适用范围其他违法行为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5.2.6违反传染源管理案 (1)适用范围:

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疑似传染病病人,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病人拒绝进行隔离治疗的;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隐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的;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拒绝接受查验和卫生处理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故意传播传染病,造成他人感染的;确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疟疾、丝虫病、霍乱、传染性血吸虫病和传染性病毒性肝炎的流动人口(包括病原携带者)在本市从事劳务活动的; (2)违反条款: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

四、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第六条。

(3)适用条款: 《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

九、十项和第二款、《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第十三条。 (4)行政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

对适用范围2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对适用范围3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上罚款; 对适用范围其他违法行为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5.2.7违章养犬造成伤人或导致发病案 (1)适用范围:

违章养犬或拒绝、阻挠捕杀违章犬,造成咬伤他人或导致人群中发生狂犬病的。 (2)违反条款:

《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

一、三项。 (3)适用条款:

《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和第二款。 (4)行政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 五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5.2.8造成传染病感染或致病微生物扩散案 (1)适用范围: 造成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和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 (2)违反条款:

《实施办法》第十

四、十五条的规定。 (3)适用条款:

《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二款。 (4)行政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 五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5.2.9违反预防用生物制品管理案 (1)适用范围:

非法经营用于预防传染病菌苗、疫苗等预防用生物制品的。 (2)违反条款:

《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3)适用条款:

《实施办法》第六十九条或《处罚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 (4)行政处罚:

收缴违法预防用生物制品;

处经营额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经营额不满5000元的处5000元罚款。

2.5.2.10自然疫源地未经卫生调查施工建设案

(1)适用范围:在自然疫源地和可能是自然疫源地的地区兴建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即进行施工的。 (2)违反条款:

《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3)适用条款:

《实施办法》第六十七条。 (4)行政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

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5.2.11出售或运输被污染物品案 (1)适用范围: 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和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旧衣服及生活用品的。 (2)违反条款:

《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3)适用条款:

《实施办法》第六十八条。 (4)行政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

处经营额一倍以下罚款;

造成传染病流行的,处经营额三倍以下罚款,经营额不满二千元的,处二千元罚款。

2.5.2.12违反传染病疫情管理规定案 (1)适用范围:

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和责任单位发现传染病疫情不报、漏报、迟报、慌报的;个体行医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传染病疫情不报、漏报、迟报的;擅自公布艾滋病疫情的。 (2)违反条款:

《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

一、二十二条、《实施办法》第三十

四、三十

五、三十六条。

(3)适用条款:

《实施办法》第七十一条 (4)行政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

对适用范围第2违法行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对适用范围第3违法行为处以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2.5.2.13造成传染病传播或流行案 适用范围:

招用流动人员的用工单位,未向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并未采取卫生措施,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违法条款:

《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适用条款:

《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款。 行政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 五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上罚款。 2.5.3说明:

2.5.3.1 本规定所称情节较严重的包括下列情形: 造成甲类传染病、艾滋病、肺炭疽传播危险的;造成除艾滋病、肺炭疽以外的乙、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的;造成传染病菌(毒)种扩散的;造成病人残疾、死亡的;

拒绝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及实施办法的规定,屡经教育仍继续违法的。

2.5.3.2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及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有造成传染病流行危险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报请同级政府采取强制措施。 2.6传染病防治监督档案管理 2.6.1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卫生监督统计报告管理办法》

《中国卫生监督统计报告工作手册》 2.6.2职责

2.6.2.1省级卫生监督机构

组织拟订全省传染病监督档案管理工作要求;对地、县级卫生监督机构传染病监督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督查;组织建立本地区传染病监督档案,并上报卫生部。

2.6.2.2地级卫生监督机构

对县级卫生监督机构传染病监督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督查;组织建立本地区传染病监督档案,并上报上级卫生监督机构。 2.6.2.3县级卫生监督机构

组织建立本辖区传染病监督档案,并上报上级卫生监督机构。 2.6.3工作要求 2.6.3.1基本档案 医疗机构基本情况;医疗机构开设传染病专科门诊情况;血站、血库的基本情况;辖区内传染病疫情和暴发疫情情况。 2.6.3.2传染病监督档案 (1)情况汇总

被监督单位基本情况;监督发现主要的问题。 (2)监督文书 现场检查记录; 采样记录单; 检测报告。

2.6.3.3传染病行政处罚档案 (1)情况汇总

被处罚单位基本情况; 处罚案由及内容; 处罚日期; 执行情况

(2)处罚案卷

2.6.3.4暴发疫情处理档案 (1)情况汇总

暴发疫情责任单位基本情况;疫情暴发的基本情况(时间、地点、发病人数、死亡人数、发病时间、症状体征等);暴发原因;实验室检验结果。 (2)暴发疫情调查处理案卷

暴发疫情报告登记;暴发疫情处理登记;实验室检验报告;暴发疫情调查报告;行政处罚情况。

2.6.3.5传染病监督法规档案 法律

行政法规、地方法规 部门规章、地方规章 其他规范性文件

2.6.3.6传染病诊断标准及卫生标准档案 传染病诊断标准

传染病监督有关的卫生标准 2.6.3.7传染病监督报表档案 传染病监督报表; 传染病行政处罚报表; 暴发疫情处理报表 2.6.4评价与考核 2.6.4.1评价

各类传染病监督档案完整、系统、正确 2.6.4.2考核

省级卫生监督机构每年对辖区内地、县卫生监督机构的传染病监督档案管理工作考核一次;

地级卫生监督机构每年对县级卫生监督机构的传染病监督档案管理工作考核一次。

2.7用语解释

2.7.1传染病监督:卫生行政部门对单位与个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追究法律责任,保证传染病防治工作的法定规范能够起到实效,以达到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

2.7.2责任疫情报告人:指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

2.7.3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指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诊断标准》,符合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诊断标准的人。

2.7.4病原携带者:指感染病原体无临床症状但能排出病原体的人。

2.7.5暴发:指在一个局部地区,短期内,突然发生多例同一种传染病病人。 2.7.6流行:指一个地区某种传染病发病率显著超过该病历年的一般发病率水平。

2.7.7疫区:指传染病人群中暴发或者流行,其病原体向周围传播时可能波及的地区。

2.7.8医疗保健机构:指医院、卫生院(所)、门诊部(所)、疗养院(所)、妇幼保健院(站)及与上述机构专业相同的单位。

2.7.9预防用预防用生物制品:《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甲类、乙类和丙类传染病的菌苗、疫苗、类毒素等人用预防用生物制品。

传染病防治工作报告范文第4篇

为了贯彻《传染病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工作,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子长县人大常委办公室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进行执法检查的通知》精神,我所于2010年10月开展了传染病防治的专项检查工作,现汇报如下:

一、精心布署、认真组织

为了保障传染病防治专项检查工作顺利有序开展,所领导高度重视,成立了由主管所长为组长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专项监督检查方案,召开了专项整治会议,明确了工作重点和责任分工。

二、重点监督,严格检查

此次共检查医疗、保健、疾病预防控制、采供血等机构36家。其中医院2家,妇幼保健机构1家,疾病控制机构1家,乡镇卫生院3家,其他医疗卫生机构29家。检查的重点内容为疫情报告、消毒隔离、内镜消毒、医疗废物处置等方面。

总体上看,全市的传染病防治工作比往年有了较大的提高。各单位领导对医务人员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培训工作非常重视,被列入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了传染病防治领导组织、消毒管理组织,制定了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消毒管理制度,设置了肠道门诊和发热门诊。特别是医院在传染病防治方面管理规范、设施完善,全部设有感染科并有专人负责,定期检查传染病漏报情况,定期进行消毒效果监测。具体检查情况如下:

(一)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情况:

1、疫情报告:所有被检查的医疗单位都设置专人负责传染病报告工作,有12家医疗卫生单位疫情报告采用网络直报形式,其它非网报单位疫情报告渠道通畅。医院和妇幼保健单位都能按规定执行首诊负责制,使用门诊日志、疫情报告登记本和统一的传染病报告卡,按要求保存传染病报告卡。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设立专职疫情报告管理人员,建立疫情报告管理制度,建立流行病学调查队伍,传染病信息资料归档保存完善,有疫情报告、咨询专用电话。部分厂矿卫生所和门诊部缺乏传染病报告意识,存在门诊日志项目登记不全现象。

2、消毒隔离:大部分单位建立了消毒隔离制度,医院都设立了感染性疾病科,设置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医院感染管理工作,各检查单位均有室内空气、医疗器械和操作台面的消毒记录,医院均能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监测并有记录。主要存在问题:一是有些单位个别科室,未能及时记录室内空气及操作台面的消毒情况,消毒记录本项目记录不全,未记录消毒方法及方式;二是有些医院口腔科配备的牙用手机数量不能达到一人一用,用高效消毒剂戊二醛消毒时,不能保证消毒时间,达不到灭菌效果。三是开展内镜诊疗项目的医疗机构,均有自检机构及人员,但存在消毒灭菌设施简陋,消毒灭菌效果不稳定的问题。

3、医疗废物处理:由于我县无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单位,医院设立了废弃物焚烧炉,部分医疗单位的医疗废弃物通过协议方式在这些单位的焚烧炉中销毁;各医疗卫生单位均建立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有专人(或兼职人员)负责,大部分医疗卫生单位建立了医疗废弃物分类收集、转运、暂存、交接登记制度,医疗废弃物登记记录齐全,能够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要求对医疗废弃物进行运输。但存在问题也较多,一是被检查的单位中只有县级医院设有有效的焚烧炉,医疗废物的焚烧存在隐患;二是部分医疗卫生机构不能严格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分类,损伤性医疗废物与感染性医疗废物混放,如破碎的玻璃安瓿与使用后的一次性注射器、棉签等在同一容器中存放;三是有2家医疗单位医疗废物焚烧记录登记不够详细,未记录医疗废弃物的数量或重量,无交接人签字;四是部分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外表面没有警示标识和中文标签;五是有些单位医疗废物的暂存时间超过2天。

(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检查情况

辖区内已备案的医疗机构实验室3个,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1个。全部按规定在明显位置有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建立健全生物安全责任制和生物安全操作规程,每一个实验室建有专门档案,并有实验室感染、突发事件(样本、菌(毒)种丢失等)应急预案。每种菌(毒)种样本采集有记录,运输过程中包装、保护措施符合要求。

三、加大执法力度,建立长效机制

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我所均下达了整改意见书,限期整改。整改期过后,我所将进行检查验收,对仍达不到整改要求的单位,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我所将以本次专项检查为契机,加强日常执法监督力度,逐步形成长效监督机制,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以上汇报如有不妥之处请指正批评。

子长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传染病防治工作报告范文第5篇

传染病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商州区创建省级卫生城市实施方案》的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陕西省卫生城市检查标准》和《商洛市创建省级卫生城市传染病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结合“创卫”工作及传染病防治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创卫”实施方案为指针,以提高传染病综合防治水平、保障群众健康为目的,加强机构建设,完善工作机制,夯实工作责任,严格工作标准,强化工作措施,提高工作质量,确保到2010年底各单位传染病综合防治工作达到省级卫生城市标准。

二、工作任务及指标要求

(一)加强传染病防治监督执法工作。积极与区卫生监督所联系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设立履行职能的管理科室,组建数量充足、技术过硬的专职监督员队伍,制定目标明确、内容齐全、措施具体的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中长期规划、计划及阶段安排,定期开展执法检查,有资料、有总结,各类机构监督覆盖率100%,违法案件查处率100%。

(二)健全和完善传染病防治工作机制。要从各自的职责职能出发,制定传染病防治实施方案和卫生应急工作预案,完善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系统,健全疫情监测、报告、处臵、管理的相关制度,做好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准备、应急处臵和培训演练,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和管理考核,规范操作行为,完善档案资料,确保无重大传染病暴发疫情发生,人群较集中场所无法定传染 - 1 -

病暴发流行,疫苗针对传染病发病率控制在全省平均水平以下。

(三)规范医疗机构传染病管理。各级机构要健全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设立预防保健科、医院感染控制科,加强微生物实验室建设,设立规范化的肠道门诊和发热门诊,落实医疗废弃物管理专兼职人员,建立健全疫情登记、报告、救治和处理等工作制度,加大医护人员岗前传染病预防控制知识技能培训力度,坚持岗位传染病报告管理继续医学教育培训,有效提高医护人员传染病预防控制知识技能水平。建立120绿色急救通道,快速有效处臵及转运传染病患者。规范使用标准化门诊日志、住院登记、检验检测登记和传染病登记册,规范做好传染病疫情信息登记、报告和传染病患者隔离救治,做好住院分娩新生儿乙肝疫苗和卡介苗及时接种。认真贯彻执行《消毒技术规范》,全面落实疫源地消毒和医疗废弃物安全处理,严格预防和控制医院内感染和医源性感染。坚持首诊医生负责制,积极推行每月组织开展一次院内传染病报告自查,确保医疗机构传染病信息网络直报率100%,法定传染病及时报告率达98%以上,报告准确率和正确率达95%以上。

(四)巩固和提高免疫规划工作质量。全面贯彻《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预防接种规范》,严格预防接种单位和预防接种工作人员资质准入,建立规范化预防接种点,加强预防接种信息化建设及管理,加强流动人口预防接种管理,规范接种前查询告知、接种时“三查七对”、接种后及时观察登记报告等预防接种工作程序,坚持定期督导检查,积极开展强化免疫、应急接种和查漏补种,进一步巩固和提高预防接种率水平,0-7岁儿童(含流动儿童)建证建卡率达100%,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全程合格接种率达95%以上,预防接种安全注射率达100%。

(五)重点传染病监测与防治。鼠疫、霍乱、艾滋病、传染性非

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结核病、病毒性乙型肝炎、流行性出血热、流行性乙型脑炎和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等重大传染病按期完成国家或省市规划防治要求,实施(监测)方案(计划)齐全,疫情监测处理记录规范,宣传培训、检查、督导等资料符合规定要求。到2010年底,实现消除麻风病目标;麻疹发病率控制在3/100万以下;全人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率降至7%以下,5岁以下儿童乙肝表面抗原携带率降至1%以下;结核病报告率、转诊率和系统管理率达95%以上,追踪到位率和家属筛查率达85%以上,新发涂阳病人发现率和治愈率分别达到70%和85%;高危人群HIV抗体检测及行为干预率达100%,全民预防艾滋病知识知晓率城市达85%以上,农村达75%以上,高危人群达90%以上,HIV感染者管理率和艾滋病病人规范化治疗率达100%。

三、时间安排

(一)宣传动员,调查分析阶段。2009年11月-12月,各单位层层动员,广泛宣传传染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知识技能,按照各自的职能和职权范围,深入认真调查分析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现状,研究拟定工作措施和实施意见。

(二)周密部署,全面实施阶段。2010年1月-6月,组织开展技术培训、执法检查和督导评估。逐项落实防治措施,规范操作行为,提高工作质量,促使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

(三)查漏补缺,完善总结阶段。2010年7月-10月,依据工作标准,逐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及时补救工作缺陷,完善相关资料,建立健全稳固、持续的长效工作机制,并认真总结工作开展情况,申请创卫办初验考核。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夯实责任。各单位要成立相应的领导组织,落

实专兼职办公人员,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工作实施计划,坚持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其工作人员全面负责,将传染病防治的目标责任逐条逐项进行细化分解,落实到人。

(二)强化宣传、营造氛围。要通过专栏、板报、标语、传单、健康教育处方和咨询宣讲等形式,广泛深入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现状、政策要求和知识技能,引导广大群众充分认识防治传染病的目的、意义和方法措施,促进全社会积极主动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为创建卫生城市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突出重点,狠抓落实。传染病防治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坚持长期作战的思想,统筹兼顾,分步实施,有计划、有目的地抓好落实。一是重点抓好传染病监测、管理及防治等相关方案、预案及其制度措施的健全,明确各自的职责任务;二是重点强化医疗卫生人员传染病防治知识技能的培训和考核;三是着重传染病发现、登记、报告、处臵的程序和要求,切实提高疫情报告的及时率和准确率,杜绝漏报、迟报和瞒报;四是因地制宜,切实落实消毒隔离制度,积极做感染控制及管理;五是认真做好各种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

传染病防治工作报告范文第6篇

呼吸道传染病主要有流行性脑脊髓膜炎、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麻疹、风疹、水痘等;常见的消化道传染病主要有手足口病、细菌性痢疾、急性肠炎、伤害、甲型肝炎等。呼吸道传染源大多是病人和病原携带者,其病原体主要通过空气、飞沫等传播途径而起感染。消化道传染病主要是通过食物、水、接触等传播途径而引起感染。直接接触主要是通过被病原污染的物品间接传播。

春季传染病预防措施主要有:

1、学习、了解卫生防病知识,树立传染病的防病意识。

2、接种相应的疫苗,预防性疫苗是抵抗传染病发生的最佳手段。

3、注意劳逸结合、合理体育锻炼,增强机体抵抗能力。

4、遇到气候变化,注意增减衣服。

5、发生病例后,应及时隔离治疗,注意做好消毒工作。

6、开窗通气,尽量减少到空气不流通、人多拥挤的场所。

7、注意个人卫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饭前便后要洗手、不喝生水、不吃不洁净的食物,把好“病从口入关”。

流行性感冒

流行性感冒简称流感,是由流感病毒引起的急性呼吸道传染病,具有很强的传染性。流感病毒分为甲、乙、丙三型。

传播途径:以空气飞沫直接传播为主,也可通过被病毒污染的物品间接传播。

主要症状:有发热、全身酸痛、咽痛、咳嗽等症状。

易感人群:人群对流感普遍易感,病后有一定的免疫力,但维持的时间不长,病毒不断发生变异,可引起反复感染发病。

预防措施:接种流感疫苗已被国际医学界公认是防范流感的最有效的武器。由于流感病毒变异很快,通常每年的流行类型都有所不同。因此,每年接种最新的流感疫苗才能达到预防的效果。另外,锻炼身体,增强体质,在流感季节经常开窗通风,保持室内空气新鲜,老年人、儿童尽量少去人群密集的地方等等,也是预防流感的有效措施。

麻疹

麻疹是一种由麻疹病毒引起的急性呼吸道传染病,主要发生在冬春季节。凡是没有接种过麻疹疫苗,接触后90%以上均会发病,1-5岁小儿发病率最高。

传播途径:病人是唯一的传染源,病人的眼结膜、鼻、口、咽等处的分泌物(如眼泪、鼻涕、痰等)以及尿和血液中都存在着麻疹病毒。

主要症状:麻疹的潜伏期为10-11天,开始时症状像感冒,但同时出现眼红、眼皮发肿、流泪、怕光、打喷嚏、咳嗽等更严重的症状。第4天起从耳朵后面开始出现玫瑰色的斑丘疹,2-3天内皮疹遍及全身,随后疹退,脱屑。其他症状也逐渐消退。

易感人群:人群普遍易感,多见于婴幼儿,但近年来由于麻疹疫苗的广泛接种,发病年龄有后移趋势。

预防措施:尽量减少和患者及其患者家属接触是预防麻疹的关键。做好保健工作,按时接种麻疹疫苗,室内空气流通,流行季节少到公共场所,锻炼身体,增强抗病能力。

水痘

水痘是一种由水痘带状疱疹病毒所引起的急性传染病。水痘患者多为1-14岁的孩子。在幼儿园和小学最容易发生和流行。虽然水痘属于急性传染病,但通常比较温和,不会引起严重的并发症。

传播途径:水痘主要通过飞沫经呼吸道传染,接触被病毒污染的尘土、衣服、用具等也可能被传染。

主要症状:水痘病毒感染人体后,经过大约2周的潜伏期,患者可出现头痛、全身不适、发热、食欲下降等前期症状,继而出现有特征性的红色斑疹,后变为丘疹、再发展为水疱、常伴有瘙痒,1-2天后开始干枯结痂,持续一周左右痂皮脱落。皮疹躯干部最多,头面部次之,四肢较少,手掌、足底更少。

易感人群:人群普遍易感。常见于2-10岁的儿童,一次发病可终身获得较高的免疫力。

预防措施:接种水痘疫苗是最有效、最经济的预防措施。流行期间小孩子不去人多的公共场所,经常开窗通风等也很重要。

风疹

风疹是由风疹病毒引起的急性呼吸道传染病。

传播途径:传染源主要是病人和先天性风疹的患儿,病人鼻咽部分泌物(如鼻涕、痰等)、血及尿中均带有病毒,主要经空气飞沫传播,一年四季均可传染得病,以冬春季为多。风疹病毒还可通过胎盘感染胎儿,如果孕妇在怀孕期间感染本病,可导致胎儿畸形。

主要症状:以低热、上呼吸道轻度炎症、全身散布红色斑丘疹及耳后、枕部淋巴结肿大为特征,若孕妇在妊娠早期感染风疹可能导致胎儿先天畸形。

易感人群:好发于1-5岁儿童,育龄妇女;成人偶见感染。

预防措施:风疹的预防与麻疹、水痘等出疹性传染病不同,其对象不仅仅是儿童,同时还应当包括育龄妇女。预防风疹最可靠的手段是接种风疹疫苗。在春季风疹高发期,尽量少带儿童到人群密集的场所,如商场、影院等地,避免与风疹病人接触。孕妇尤要当心,以免感染而殃及胎儿。保持室内开窗通风,空气流通,增加户外活动,加强体育锻炼,讲究个人卫生。

流行性腮腺炎

流行性腮腺炎简称腮腺炎,亦称“痄腮”,是一种通过飞沫传播的急性呼吸道传染病。冬春季节容易发生,多发生于儿童。

传播途径:病人是唯一的传染源,主要通过飞沫传染,少数通过用具间接传染,传染性强。

主要症状:本病大多数起病较急,有发热、畏寒、头痛、咽痛等全身不适症状。患者一侧或双侧耳下腮腺肿大、疼痛,咀嚼时更痛。并发症有脑膜炎、心肌炎、卵巢炎或睾丸炎等。整个病程约7-12天。

易感人群:多见于5到15岁的儿童和青少年。一次感染后可获终生免疫。

预防措施:及时隔离患者至消肿为止。接种腮腺炎疫苗。

流行性脑脊髓膜炎

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简称流脑,是由脑膜炎双球菌引起的急性呼吸道传染病。

传播途径:大多是通过呼吸道飞沫传播而感染。

主要症状:最初表现为上呼吸道感染,多数病人无明显症状,随后病人突然寒战,高热体温可达40℃,头痛、呕吐反复发作,早期皮肤上可见出血点或淤斑, 1-2日内发展为脑膜炎,高热持续不退,头痛剧烈,频繁的呕吐,伴有惊厥,甚至出现昏迷。

易感人群:人群普遍易感。儿童发病率高。

预防措施:免疫接种是预防流脑的主要措施,接种对象为1-15周岁儿童。

手足口病

手足口病是由多种肠道病毒引起的一种儿童常见传染病。

传播途径:主要经消化道或呼吸道飞沫传播,亦可经接触病人皮肤、粘膜疱疹液而感染。

主要症状:先出现发烧症状,手心、脚心出现斑丘疹和疱疹(疹子周围可发红),口腔粘膜出现疱疹和/或溃疡,疼痛明显。部分患者可伴有咳嗽、流涕、食欲不振、恶心、呕吐和头疼等症状。少数患者病情较重,可并发脑炎、脑膜炎、心肌炎、肺炎等。

易感人群:婴幼儿和儿童普遍多发,3岁及3岁以下婴幼儿更容易得。成人感染后一般不发病,但会将病毒传播给孩子。

预防措施 :勤洗手、勤通风,流行期间避免去人群聚集、空气流通差的共场所。儿童出现相关症状要及时到正规医疗机构就诊。

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

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是由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引起的以呼吸道损害为主的人急性感染性疾病。

传播途径:禽流感主要通过空气传播,病毒随病禽分泌物、排泄物及尸体的血液,器官组织、饮水和环境以及衣物、种蛋等传播,造成环境污染,亦可经过消化道和皮肤伤口而感染。

主要症状:人禽流感的潜伏期一般为1-7天,出现早期症状与一般流感相似,主要有发热、流涕、咽痛、咳嗽等,体温可达39℃以上,伴有全身酸痛,有些病人可有恶心、腹痛、腹泻、结膜炎等。

结核病

结核病过去俗称“痨病”,是由结核杆菌主要经呼吸道传播引起的全身性慢性传染病,其中以肺结核最为常见,也可侵犯脑膜、肠道、肾脏、骨头、卵巢、子宫等器官。

传播途径:活动期的排菌(也就是痰涂片阳性或者痰培养阳性)肺结核病人是主要的传染源;结核病的传播途径有呼吸道、消化道和皮肤黏膜接触,但主要通过呼吸道传播。

主要症状:结核病多为缓慢起病,长期伴有疲倦、午后低热、夜间盗汗、食欲不振、体重减轻、女性有月经紊乱等症状。严重的患者可有高热、畏寒、胸痛、呼吸困难、全身衰竭等表现。肺结核病人往往伴有咳嗽、咳痰,痰中可带血丝。结核杆菌侵犯脑膜、肠道、肾脏、骨头、卵巢、子宫等器官,可有头痛、呕吐、意识障碍、消瘦、腹泻与便秘交替,还可有血尿、脓尿、脾大、贫血以及妇科疾病的症状等。

易感人群:人群普遍易感,但是与肺结核病人有密切接触的人群;机体对结核菌抵抗力较弱的人群,如幼儿、老年人、营养不良、尘(矽)肺、糖尿病患者、HIV阳性或者艾滋病人等群体是重点人群。

预防措施:首先,应该提高自身的免疫力,加强锻炼,保证充足的营养。对于婴幼儿应按时接种卡介苗,以获得免疫力。其次,应注意房间通风,避免与已确诊的传染性结核病患者密切接触。再次,应积极、有效地治疗糖尿病、矽肺、百日咳等容易诱发结核病的基础疾病。

预防春季传染性疾病传播:

多通风:新鲜空气能够去除过量的湿气和稀释室内污染物。应定时开窗通风,保持空气流通;让阳光射进室内,因为阳光中的紫外线具有杀菌作用;也可用食醋熏蒸房间,起到消毒效果。

勤洗手:传染病患者的鼻涕、痰液、飞沫等呼吸道分泌物以及排泄物等中含有大量的病原,有可能通过手接触分泌物和排泄物,传染给健康人,因此特别强调注意手的卫生。

常喝水:特别在气候干燥,空气中尘埃含量高,人体鼻黏膜容易受损,要多喝水,让鼻黏膜保持湿润,能有效抵御病毒的入侵,还有利于体内毒素排泄,净化体内环境。

补充营养:适当增加水分和维生素的摄入。注意多补充些鱼、肉、蛋、奶等营养价值较高的食物,增强肌体免疫功能;多吃富含维生素c的新鲜蔬菜水果,可中和体内毒素,提高抗病能力,增强抵抗力。

减少对呼吸道的刺激:如不吸烟、不喝酒、少食辛辣的食物,以减少对呼吸道的刺激。

避免受凉:当人体受凉时,呼吸道血管收缩,血液供应减少,局部抵抗力下降,病毒容易侵入。

坚持体育锻炼和耐寒锻炼:适当增加户外活动,因为运动不仅能促进身体的血液循环,增强心肺功能,对我们的呼吸系统也是一个很有益的锻炼。

注意生活规律:保证睡眠充足。生活不规律易使免疫系统功能减弱;充足睡眠能消除疲劳,调节人体各种机能,增强免疫力。

加强个人卫生和个人防护:要注意勤洗手、勤漱口,不要用脏手触摸脸、眼、口等部位。出门在外要尽量站在空气通畅的地方。避免去拥挤的公共场所。

早发现,早报告,早治疗:当自己或周围的人出现发热、咳嗽、呼吸困难、气短等一种或多种呼吸道症状时,应及时到医院就医并报告给相关部门,切忌不当回事,更不要自己胡乱吃药,以免延误诊断和治疗,即耽误了自己,又可能影响他人。

预防接种:及时给适龄人群接种疫苗,可有效预防许多呼吸道传染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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