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正义范文

2024-02-07

浅谈正义范文第1篇

( 一) 法的正义价值

时代发展到现在正义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的一种观念和社会发展的准则。早在古希腊时期哲学家霍拉里克特就将其与自然法结合起来, 通过众多位法学家的不断完善, 现在正义已同秩序、自由一起成为自然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

柏拉图在他的《理想国》中指出: “正义就是做应做的事”。他还将正义分为道德上的正义和法律上的正义。道德上的正义是一种最高美德, 已普遍成为社会行为中的一种道德标准。法律上的正义可以说是诉讼正义, 就是在法律的正常运行下获得的最终效果。他的学生亚里士多德将正义进一步的划分为交换正义、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三种。交换正义较多出现在集市上的平等的市民物与物的交换之间, 力求在平常的物物交换中取得平衡。分配正义涉及的范围就比较广涉及到社会民众, 根据个人功绩分配社会财富, 目的是为了达到对所有人的平等对待。矫正正义是指任何人都平等看待, 以达致对不正义的社会行为的纠正。

罗尔斯的正义观念由两个基本原则构成: 首先, 每个人对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以及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其次, 即使是社会中存在不平等, 但是每个人的利益都是应该被尊重的; 并且根据不同情况向人们开放。然而, 两个原则在社会政策中的重要程度是不同的, 第一个原则优先于第二个原则。

博登海默认为, 仅仅通过培养人们的公正待人和关心他人的精神态度是不够的, 其本身并不足以使正义处于支配地位。推行正义, 还必须通过其他措施和手段来加以实现。

由此, 正义是人们内心判断通过行为表现出来的一种美好追求。所以正义的评判存在带有主观价值判断的因素, 正义的标准在某种意义上也是道德的标准。正义是一种道德倾向, 是一种价值取向, 是一种善恶判断标准。作为法的一种价值, 是人们企图利用法来实现的社会实质。

( 二) 法的秩序价值

秩序是有条不紊的状态, 是事务组织化的状态。秩序作为一种社会规则, 意味着可控性、稳定性。处于秩序中的事物接受着约束与规定, 而不是任意的, 也就是说秩序是通过控制实现的。同时, 秩序提供了一种可预测、可期待的社会环境, 为人类活动创造一个稳定的氛围。

秩序与无序相对, 无序意味着社会生活的一种不确定性。社会活动的无规则状态潜在着暴力、战争以及不安全等诸多不和谐因素。此时, 有序的社会规则就不可或缺, 规范每个人的行为, 使其以无害于他人的方式去追求自己的利益。要实现“所有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就必须有秩序的保障, 否则, 就无所谓自由。而法律就是为维护和达到自由必须存在的一种秩序性设置与安排。

从一定意义上讲, 法律制定的完成就标志着秩序的产生, 并要求人们遵循此秩序。法律从权利和义务上限制人们的行为规范, 并具有强制性和普遍性, 已解决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的各种问题或者矛盾, 并能有效的防止矛盾的进一步恶化。但是, 从秩序的价值内容看, 秩序却不具有明确性, 因为秩序价值不是独立的价值, 它只是其它价值存在的基础, 本身必须依附于其它价值而存在。

二、正义与秩序的联系

( 一) 正义与秩序的冲突

法律离不开价值选择, 其总是面临着对不同的法律价值作出价值选择的过程。法律价值判断的作出是由于不同法律价值之间产生了矛盾。正义和秩序, 作为法的两个重要的基本价值也不可必免的存在着冲突, 这种矛盾冲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 许多法律一味地追求正义, 而忽略了维护社会秩序的基本目的。事实上, 法律应该是秩序与正义的结合体, 法律旨在创设一种正义的社会秩序。但是法律体制的不健全使得正义的法律发生在不安全、不和谐的社会秩序的土壤之上, 即是无序的正义, 使得秩序和正义这两个本来相辅相成的价值准则发生冲突。社会无秩序, 那么社会成员在社会生活中便不能对自我和他人的行为作出预测, 不能预见和避免不利的后果, 不能对自我行为作出理性控制。所以, 这种无序的正义是不可能达致法律所预期追求的社会秩序的。

其次, 也有越来越的法律制度为维护现有秩序而努力, 可是却忽略了法律本身应该具有的正义价值, 即是有序的不正义。秩序可以说是作为人类一切活动的必要前提而产生, 它同时也是社会发展中人们追求的一种基本价值。但是秩序价值只是法的价值的一种表现形式, 并不是其全部, 也不是法的价值的终点。法律在社会发展的情景下具有两种基本价值分别为价值和正义。人类社会要持续发展就需要正义, 为此秩序就要建立在正义的基础上, 如此秩序才能长久的存在。相反没有正义的秩序是不可能长久的, 因此我们不能为了秩序而牺牲正义。这种有序的不正义即是对正义的牺牲来求得的暂时的秩序, 这是一种不长久的秩序, 是与法本身所追求的秩序价值背道而驰的。

( 二) 秩序与正义的冲突解决

在法律价值中秩序和正义都是极其重要的, 法律中说道的秩序就是在法律的规范下社会整体呈现有序的合理的状态发展运行, 而这里的有序、合理首要的是前提是整体社会是公平的、正义的。但是实践中正义与秩序的冲突, 使得二者并没有实现真正的融洽一致, 这也是需要我们解决的。

第一, 法律应该寻求秩序与正义的统一。法律制度构建系统中, 以及法律实施过程中都应坚持秩序与正义相统一的原则, 既不能违背正义实现社会秩序, 尤其是在司法实践中, 应该杜绝遵循了程序正义却舍弃了实质正义的不公正行为, 也不能偏离社会秩序, 盲目追求正义, 这种无序的正义势必会潜在着不稳定的社会因素, 进而导致更大的不正义。所以, 我们必须立足于秩序与正义的统一以期实现法律价值的最大化。

第二, 实现秩序与正义的衡平。当今社会, 法律可以表现为一种分配形式, 可以抽象的理解为法律本身是关于价值分配的权威性体系, 其目的就是将社会成员所追求的价值合理分配。法律规范的不仅仅是人们的外在行为, 其最终目的是为了规范培养人们的内在价值理想。以使人类社会朝着和谐社会发展。不管是何种法律制度都有着一套特定的价值评判标准作为内在的正当性支点。解决秩序与正义的冲突就是对这两种价值做出评判, 但不是简单的对二者做出价值取舍。我们必须首先拒绝纯粹抽象地谈论正义和秩序的优先选择, 强调对两种法律价值进行位列排序是不能最大化的发挥二者的价值效益的。我们不应该建立无序的正义和有序的不正义, 应该既追求正义又实现社会秩序, 坚持法益权衡的前提, 兼顾法律安定的原则, 在稳健的社会秩序中实现永久的正义, 这才是两者的最佳契合点。

摘要:正义和秩序作为法的两个基本价值, 在法律制度的构建历程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一个非正义的法律制度无法满足一个社会对稳定秩序的要求。正如自然法传统观点, 一个完全丧失或基本上丧失正义的规范制度不配称为“法律”。正因为有了正义, 使得我们赖以存在的秩序得以规范、合理、公正。秩序让我们看到了有序的、稳定的、合法的、可预见的和有组织的世界, 所以人类社会为了避免社会运行的无序而制定一系列稳健的法律控制制度来巩固这种秩序, 使我们能够根据这种秩序有规律的生活。但是, 随着社会生活的复杂多变导致了秩序和正义的矛盾层出不穷。一方面, 法律制度维护着社会秩序, 但是这种法律制度本身的非正义即“恶法”偏离了法对正义价值的追求, 另一方面, 在人类社会中正义的实现打破了社会生活的稳定有序, 从而背离了法律制度预先设定的秩序。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从秩序与正义的关系出发, 寻找平衡途径以解决二者之间的冲突。

关键词:正义,秩序

参考文献

[1] 魏得士, 丁晓春, 吴越译.法理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5:155.

[2] 霍恩, 罗莉译.法律科学与法哲学导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5:180.

[3] 罗尔斯, 何怀宏等译.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8.60.

浅谈正义范文第2篇

[关键词]美好生态生活;生态安全;生态发展;生态正义;生态文明

当代中国已经进入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在新的历史时期,中国社会主要矛盾集中表现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①什么是美好生活,怎样实现美好生活,是必须答好的时代课题。“美好生活是‘善’的生活,是理想的生活……它是一个民族精神文化标识的体现,也是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反映。”②美好生活作为“善”的生活的集中体现,应当是个人之“善”与集体之“善”的统一,物质之“善”与精神之“善”的共振,人类之“善”与自然之“善”的合流。就其应然性而言,现阶段人民日益增长的对美好生活的价值追求,当体现在实现人类个体之“善”、群体之“善”和人与自然之“善”三大层面。其中,人与自然达到“善”的状态,是人民美好生活的基础与保障,“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人民美好生活的基础和人民群众生态权益的重要保障”。③

从实践维度来看,美好生活之“善”需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多领域实现“善治”。其中,生态文明建设就是生态领域的“善治”,它既能提供最基础的生态安全屏障,也能提供人民从对“物质产品”的低阶需要过渡到对“美好生活”的高阶需要的生态产品,还是人民利益在生态维度普惠公平性的集中体现。人民对生态美好的追求,是实现人民美好生活的底色,内嵌于人民的根本需要和根本利益之中。

一、人民美好生态生活的价值诉求

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是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奋斗目标。“有更多、更直接、更实在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①是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根本诉求。因此,人民对美好生活的生态诉求,就是拥有更多的生态获得感、生态幸福感和生态安全感。习近平重点强调:“要坚持生态惠民、生态利民、生态为民,重点解决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加快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努力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②这段话集中体现了人民对生态安全感、生态获得感与生态幸福感的价值追求,生成了人民美好生活以生态安全、生态发展、生态正义为内核的三维价值体系,明确了新时代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共建人民美好生态生活的实践前景。

“美好生态生活”可以具象化为让人民“呼吸上新鲜空气、喝上干净的水、吃上放心的食物、生活在宜居的环境中、切实感受到经济发展带来的实实在在的环境效益”。③其中,“空气”“水”“食物”反映出人民对生态产品供给丰富性的诉求,是组织社会生产和实现经济繁荣的基本条件;“新鲜”“干净”“放心”等反映出人民对生态环境安全性的诉求,是确保生态生物安全、社会环境安全和个体生命健康的根本前提。“纵观世界发展史,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良好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必须也必然将生态利益惠及全民,只有這样才能满足人民对生态利益的公平性诉求,这亦是实现社会公平和生命公平的必要条件。因此,立足于生态安全、生态发展与生态正义之上的人民生态诉求,构成了美好生态生活的核心要素。

(一)生态安全:人民美好生态生活“安全感”的基石

生态安全(ecological security),或称环境安全(environmental security),原为生态学概念,既关涉生态系统安全和生物安全,又关涉人类在环境中的生存安全。从狭义层面来说,生态安全指“自然或半自然生态系统的安全”。⑤狭义语境下的生态安全排除了城市生态系统的安全,不足以涵盖生态安全的总体范畴。随着生态学的不断发展,生态安全的内涵得以拓展。从广义层面来说,生态安全是一个复合系统的安全概念,即“人的生活、健康、安乐、基本权利、生活保障来源、必要资源、社会次序和人类适应环境变化的能力等方面不受威胁的状态,包括自然生态安全、经济生态安全和社会生态安全,组成一个复合人工生态安全系统”。⑥作为复合系统的生态安全始终处在动态变化的场景之中,即便是短周期内的激烈起伏,例如出现极端天气事件、生物恐怖袭击事件、重大生物灾害事件等,无论是人为所致还是自然偶发,都会使人类社会暴露在各种防不胜防的生态风险之中。一个相对长的历史时期内波动较小的稳定生态环境,才有利于人类社会的文明繁荣和各生物物种的代际繁荣。因此,无论是对人类社会还是就生物圈整体而言,无论是狭义的生态安全还是广义的生态安全都直接关系着地球生命文明的存续,因为维持生命的需求永远是所有物种最基础的需求,只有在生存基础上才可谈物种繁荣与发展。“自然界,就它自身不是人的身体而言,是人的无机的身体。人靠自然界生活。”①就人类社会而言,生态安全是人类社会整体存续安全和个体生存安全的生态前提和物质基础。“由于人的生命以及生命安全都是在特定的生态环境中形成和发展的,因此,人的生命以及生命安全的价值也是在生态安全中形成和发展的。”②没有生态安全作基础,国家安全、社会安全、生物安全都将成为被悬置的空中楼阁,美好生活更无从谈起。就人类个体而言,生态安全是人身安全的基础,优质、安全的生态环境——干净的空气、清洁的水源、安居的环境可以被视作最基础、最广泛的医疗保障,关系到个体生命健康。

(二)生态发展:人民美好生态生活“获得感”的来源

习近平同志多次论述发展与获得感之间的联系,指出“坚持共享发展,就是要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使全体人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朝着共同富裕方向稳步前进”。③发展可增强人民的获得感,生态发展是为了增强人民的生态获得感,增民之生态福祉,解民之生态忧患,应民之生态需求。“增进民生福祉是发展的根本目的。必须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在发展中补齐民生短板、促进社会公平正义。”④生态发展的补短板、促公正要通过提供充沛、高质量、永续的生态产品来实现。生态产品是指维系生态安全、保障生态调节功能、提供良好人居环境的自然要素,是社会进步与个人发展不可或缺的物质基础,逻辑地构成了人民实现“美好生活”的物质源泉。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增强生态产品生产能力”,⑤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⑥“基于人类中心主义的价值观,生态产品的主要价值来源是其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人类的需求,给人类带来了满足感。”⑦生态产品除了经由“获得感”而带来“满足感”之外,充足供给能为人类提供生存和发展的“安全感”。就社会发展而言,生态产品的价值实现需要依靠高度组织系统化、规模化、高效化的生产活动,无论是生态产品的直接获得还是间接转化,其效率越高,标志着生态发展的水平越高。因此,生态发展是衡量社会发展“生产效能”的重要标准。此外,生态产品不仅要高效生产,还要适度生产、精准生产。生态产品匮乏将导致人们生产效率降低,生态产品的过度开发则会增加生态风险,增加生态环境修复和维护的经济成本。因此,生态产品的适度性生产考验着一个社会的宏观调控水平,是衡量社会发展“制度效能”的重要标准。就个人发展而言,人民美好生活作为一种理想的生活状态,应使所有社会成员个体获得全面而自由的发展。没有丰富的生态产品供给,不仅导致社会成员的生态需求得不到保障,而且人们亲近自然的个性将被压抑,自由而全面发展的美好愿望也将落空。生态产品提供着无形的审美需求、文化需求与伦理需求,增加精神满足感,提升精神获得感。因此,生态获得感有助于弥补当下社会普遍存在的生态意识缺失、生态文化失落与生态生活空虚等现象,提升生态审美意趣,丰富人民的生态生活质量。生态发展亦是衡量社会发展“精神效能”的重要标准。

(三)生态正义:人民美好生态生活“幸福感”的保障

人的幸福感来源于所求即所得、所得即应得,这离不开个人的奋斗,也离不开公平正义所塑造的共同价值观支撑。“正义的实质是把人的发展、人的价值、人的尊严视为人的世界、人的关系以及人的行为的根本。”①对公平正义的追求是人类社会的永恒追求,内嵌于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逻辑之中。“社会-生态”作为相互嵌套的复合系统,呈现出非对抗性“生命共同体”的状态,本质上规定了任何个体或种群都不可能对这一复合系统进行独占或统治,其中的任何子系统都享有自然赋予的同等生态权利,即被允许在系统中获得生存空间、种族延续以及发展进化的权利。人的社会属性与生态属性,决定了社会系统作为生态系统的人化的子系统,既要遵循生态规律,也要遵循社会规律。社会规律与生态规律的核心逻辑在于系统可持续,任何不遵循规律的行为,无论是个体还是组织团体,都必然被客观规律所淘汰。因此,就人类而言,既要外化地关注自然,审视发展过程中是否产生导致生态系统不可持续的不公、不当行为,又要内化地关注自身,审视发展过程中是否产生导致社会系统不可持续的不公、不当行为。更具体而言,就是要在种间、空间、时间三个维度上关注生态利益的公平问题。在种间层面,生态利益的不公平会导致人类对其他物种生命权的侵害,从而造成生态系统内部物种生态地位的不平等,生态位受到侵害的物种无法获得进一步演化发展的权利,不仅面临物种灭绝的危机,甚至还会引发生物安全问题。在空间层面,生态利益的不公平体现在个人所处生态空间的结构不公平上。生态空间的配置不均、生态负债的空间转移等也会加深社会内部矛盾,引发社会冲突和政治困境,无法获得社会进步与转型。在时间层面上,不为生态负债“买单”的短视性生产行为,侵占后代人所能享有的生态资源,表现出明显的生态榨取主义倾向,增加了未来的生态风险指数,构成了对生态利益的潜在侵犯,必然背离人民对美好生态生活“幸福感”的价值诉求。

(四)人民美好生态生活三维建构的逻辑

生态安全、生态发展、生态正义不仅具有各自的价值逻辑,还是一个相互联系的有机系统。作为一个有机系统,人民美好生态生活三要素的首要原则表现为三要素的地位同等:只存在某一历史时空、历史条件下的相对优先性,不存在某一要素的绝对优先性。这是系统内各个生态位的物种相互依存的平等关系所决定的基本性质——生态系统的非等级制决定了与之相适应的社会系统也应当呈现非等级制的基本特征。

等级制下的生态“安全-发展-公正”三要素呈现出相互对抗的機械性。据美国学者弗雷泽(Peter Frase)分析,在资源稀缺的等级制背景下进行生产,可能带来某种形式的“灭绝主义”,即使资源充裕也容易出现“租赁主义”,②亦即在等级制背景下,生态贫瘠将会导致稀缺性生态产品被垄断,造成生态产品占有、分配及继承的不公平,进而导致人们在其他利益占有、分配及继承的不公平;垄断行为会造成非理性生产行为,加剧生态风险;生态环境的安全性降低,又必然进一步加剧优质的生态产品的稀缺。“环境生态危机会影响到社会不同群体对最公平、最普惠的公共产品——资源环境的公正拥有和享用,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引起群众的强烈不满,成为引发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①

相反,非等级制下的生态“安全-发展-公平”三要素则呈现为相互支撑的有机性。例如丰富的生态产品塑造了大量可以相互替代的生态位,加强了各个物种之间的相互联系,从而增强了系统稳定性、保障了生态安全。此外,其生态资源总量在一个能够保障各个生态位获得足够资源的情况下进行资源分配,从而更有利于生态利益的公平分割。生态安全是生态发展的前提,也是生态正义的结果。生态利益的公平一方面能够加强生态合力、促进生态资源增长,另一方面能够减少内部对抗、降低生态风险。“美好生活”的生态文明建设基于非等级制下的生态“安全-效率-公平”三要素的正向关系。因此,必须充分关注“社会-生态”二元结构不平衡不充分发展的现实矛盾,把“人类的生态出路与社会变革结合起来”,②形成生态的社会变革以及社会的生态变革,以生态环境安全、生态发展充分、生态利益公平三者合力,推动“人与自然关系真正的和解”,最终实现“人和自然界之间、人和人之间矛盾的真正解决”,③生成美好生态生活视域下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文明图卷。

二、实现人民美好生态生活的现实矛盾

就中国处于发展转型期的客观实际而言,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所导致的生态危机束缚了可持续发展的潜力。在转型过程中,人的“自然存在”和“社会存在”的双重性,导致生态危机不仅表现在人与自然的二元结构之间,也发生在人类社会内部,内化为一种生态危机的社会化表达,呈现出与人民美好生态生活相背离的现实矛盾。这些现实矛盾主要表现为生态安全隐患较多、生态发展水平不高、生态正义践行不足三个方面。

(一)生态安全隐患较多的主要表现

所谓隐患,指潜藏的祸患,是客观存在的人、物、环境的不安全状态。当前中国生态安全隐患可归纳为基础型隐患、能力型隐患和制度型隐患三个方面。首先是生态安全的基础型隐患。中国虽然生态空间广阔、生态环境多样,但生态资源丰厚掩盖了生态隐患复杂的一体两面性。国务院印发的《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指出,中国中度以上生态脆弱区域占全国陆地国土面积的55%,其中极度脆弱区域占9.7%,重度脆弱区域占19.8%,中度脆弱区域占25.5%。④中国西部和北部地区存在大量不可开发的生态空间和生态脆弱区,这些生态脆弱区环境承载力低,抗干扰能力弱,对全球气候变化敏感,时空波动性强,环境异质性高。中部地区和东部地区由于人口集中和生产活动频繁,存在生态承载力不足、生态灾害波及范围广、影响民生程度深等问题。同时,当代建设对各类生态空间的机械利用、工业改造与短视破坏,也导致生物多样性受损、生态稳健性降低,特别是城市生态空间更容易陷入“亚健康”状态,抗风险能力减弱,造成生态安全基础型隐患。

其次,生态安全的能力型隐患体现在对生态威胁的认知能力和对生态风险的应对能力不足两方面。一是对生态威胁的认知能力不足。中国受历史条件所限,公众的生态环保意识不强,总把生态安全视为“生态系统的安全”,将自身剥离出生态系统,而并没有同自身产生“休戚与共”的危机感,没有将“生态安全”与“生命安全”视为共同体。生态参与意识薄弱、生态理性生成不足等问题,导致生态公民生成阻滞,造成生态安全认知型隐患。二是對生态风险的应对能力不足。如2021年北方城市由于降雨量增加,多地出现罕见的城市内涝,暴露了治理体系中以先验性做法为主导、对极端天气响应能力不足和城市规划设计有待更新等问题。此外,2020年新冠疫情的爆发也需要反省,应提高对新型生物安全威胁、生物恐怖主义等突发性生态风险事件的监测、发现、响应、问责的长效能力,升级国家生物安全治理体系,以进一步筑牢生态安全屏障。

最后,中国的长效化、常态化生态制度建设水平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态安全的制度型隐患主要体现为制度设计有待优化。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集中通报的典型案例来看,面对生态环境问题,地方政府依旧存在“不作为、慢作为,不担当、不碰硬,甚至敷衍应对、弄虚作假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①生态绩效考评的委托代理形式也存在风险,“当中央政府对中间层级政府进行绩效考核检查时,为了规避本地区绩效与中央预期偏差带来的惩罚,中间层级的政府便倾向于与它的下级政府形成‘利益同盟’,进而采取‘共谋’应对策略”。②此外,多数生态治理主体责任被下放到地方环境部门,在环境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经常出现博弈场景:面对当地纳税大户或强势头部企业时容易出现“心有余而力不足”“一局叫停,多局求情”等监管失效现象,“大企业,小政府”致使地方政府无“坚决关停、壮士扼腕”的施政决心,处罚力度、执法形式的温和性也让一些企业“坦然认罚,拒不悔改”。地方政府面对本地小型企业,其规模小、数量多、分布散、技术更新缓慢、违规排放隐蔽性大、监管监察成本高、人手不足等实际困难又使得地方政府的环境治理效能大打折扣,故而往往采取保守策略。在制度设计方面也缺乏完善的“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制度覆盖,致使“运动式”生态治理长期存在,治污治沙治霾等生态治理在部分地区沦为形式主义。诸如此类问题导致了生态安全的制度性隐患。

(二)生态发展水平不高的主要表现

生态发展水平不高首先表现为在源头上可“抽取”的生态资源有限。社会系统作为广义生态系统的子系统,其演化动力源于从生态系统之中“抽取”物质和能量,并使用这些物质和能量进行社会生产。工业现代化国家的经济社会典型发展模式,就其本质而言都是以“自然的消耗”换取“经济的积累”。“我们的生活所依赖的正是巨大和源源不断的商品输入。这些商品——能源、化学制品、金属和纸的生产对地球造成严重的损害。”③这种将自然界既当作“水龙头”又当作“污水池”④的行为,使得人类背负越来越高的生态负债。生态负债如果长期得不到清偿,就会拖累经济社会发展,这也是为何国家在迈向工业现代化过程中总是难逃“环境的诅咒”,也总要面对“发展的瓶颈”。据全球生态足迹网络(GFN)测算,约从1970年起,人类对自然的索取开始超过地球生态承载临界点,且生态负债逐年扩大。⑤据中国学者测算,“中国生态供需平衡状况于2005年前后发生质的变化,即由生态盈余转入‘生态超载’状态。2015年,中国对自然环境的‘占用’需要1.39个中国才能满足现有的生态需求”。①对生态资源的透支,必然会支付高昂的利息和代价,也将背离美好生态生活的初衷。

生态发展的不足还体现为绿色生产效率不高和生态产业链尚未形成。首先,中国作为世界第一的人口大国,庞大的人口基数使得中国生态资源的人均占有量较低,而人口增长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又导致人均资源消耗量的增加,生态竞争强度不断加大。由于先天发展基础薄弱和后天发展实际需要两方面的原因,中国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人与自然争发展空间、人与人争资源分配的竞争局面,也导致一部分人在竞争失利时成为生态弱势群体。其次,中国在有限的生态资源利用上出现了效率不高的弊端:一方面,由于生产技术和生活理念的限制,生产性生态资源未能“物尽其用”,而生活性生态资源未能“适度使用”,使得资源浪费成为不必要的生态包袱;另一方面,对于生产性垃圾和生活性垃圾的回收利用没有足够的处理技术和完善的国家监管体系,更多依赖个体自觉,加剧了资源节俭补不齐资源浪费现象的窘境。最后,中国在产业布局上的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以及生态产业链尚处于生长早期等客观原因,致使优质生态产品的生产门槛远高于廉价化工产品,故而尚未形成完善的、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形态的规模化生态产业。不成熟的生态产业加之对生态产品的投资成本高、投资风险大、回报周期长等客观原因,导致针对生态产品的金融投资相对保守,而政府部门对于发挥引导市场的制度优势仍然有限,产业结构生态化未能进入社会生产的主流视野,生态产品供需不平衡。同时,在实际生产中,即使生产技术的突破可以生产一些替代高污染的产品,高成本的清洁生产技术替代低成本的工业生产技术也无法获得市场认可,而面对某些价位更高的生态产品,生态理性不足的消费者又难以作出支付更高代价且更有利于生态的主动选择。上游投资供给不足、中游技术变现不畅、下游消费市场培育不足的难题,致使生态产业无法形成完整的链条。

(三)生态正义践行不足的主要表现

生态正义践行不足主要体现为空间、时间、种间三个层面的生态不公。首先,空间生态不公主要表现为空间资源配置和结构的不平衡。“当前中国经济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仍然处于工业化时代惯性阶段,经济产值的增长依然需要消耗大量资源,然而在一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自然资源的数量是有限的,能够被社会开发利用的数量更为有限,因此经济社会发展的必要性和自然资源的稀缺性产生冲之突,使得自然资源不断受到破坏、资源基础削弱。”②除资源稀缺性冲突外,中国经济社会发展还呈现出东、中、西部发展的“阶梯式”结构和城乡发展的“二元式”结构特征,造成以资源调配为主的生态利益输送呈现从西向东、从乡村到城市的“反向流动”,造成结构性不平衡状态。“一段时期以来,我国区域之间存在着‘资源东送、污染西进’的不平衡关系,西部地区在为东部发展提供能源资源的同时,不仅未能充分享受到东部发展带来的社会福利,反而成为‘最少受惠者’。”③同时,在社会发展过程中,由于自然资源资产确权不到位、生态补偿机制不健全、生态管理职能不清晰等原因,最终导致自然资源所有方、生态产品受益方和生态责任承担方之间没有形成有效对接和利益均衡。此外,从全球视角来看,由于“生态帝国主义”行为的出现,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容易遭到发达国家的生态资源掠夺与生态负债转移,从而进一步造成国内人民的生态利益失衡。

其次,时间生态不公体现为代际意义上的生态非正义。缺乏宏观调控与长期规划的自由市场经济活动,其“经济导向性”更易诱发集体无意识的短视行为和个别有意识的私利行为。“我们今天疲于应对的全球性生态危机,其深层次的成因正是历史上那些追逐群体或个体短期特殊利益的不当行为方式,它以牺牲人类整体长远利益为代价换取群体或个体短期特殊利益。”①如果放任市场经济的“无理性”发展,将导致人类整体的非理性行动,也就会形成当代人对后代人、生态继承者对生态无产者的生态利益侵犯,致使后代人的生态发展空间和生态发展资源受限。时间上的生态不公可以看作对空间生态不公的代际继承:从生态利益代际平衡的法理学意义上讲,尽管生态利益的代际继承表现出相对隐蔽性,但却在“多种所有制并存”的现实场景之中客观存在。例如完成财富积累的富裕阶层对生态品质优良的区域有着选择上的优先权,在职业选择上也能够规避暴露于生态环境风险区域的危机,这部分权益不仅体现在亲代,也体现在子代人群之中,导致上代人的生态利益优势被下代人先在性继承,而上代人的生态利益贫困也被历史性继承,最终导致生态利益的代际不公平。

最后,种间生态不公是最为隐蔽的生态不公。种间生态公平是人类在“自我”与“他者”之间处理生态问题的价值准则,其实质是人与自然关系的平等。由于自然无法直接为自身伸张权利,只能作为人类的客体存在,因此,人类必须要同时充当自身的权利主张人和客体自然的权利代理人,在权利天平的两端进行“加码”与“减码”的平衡调节。这就要求人们必须有意识地打破人作为整体的主体性,让生态理性上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長期以来,由于生态理性缺失,导致为了推进社会发展而侵犯其他物种生存发展权利的行为屡禁不止。特别是在科技理性扩张的今天,人化自然的能力不断增强,人类对自然生态物种侵权是否可以依赖人的主观能动性而得到纠偏?业已造成的生态衰退、物种濒危是否来得及校正回归?甚至,少数国家的生态理性能否带动大多数国家的生态理性?这些问题均有可能成为未来社会“生态美好生活”不确定性的时空隐患。

三、建构人民美好生态生活的实践路径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中,生态文明建设是其中一位。在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方略中,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一条基本方略。在新发展理念中,绿色发展是其中一大理念。回应人民对美好生态生活的需求,将生态问题纳入国家重大发展战略、长期发展规划中考量,充分体现出中国共产党对解决人民生态问题的责任担当与重视人民长远生态利益的时代眼光。

建构人民美好生态生活的实践路径,是通过共建生态屏障以守保护生态安全、共促生态发展以丰富生态产品、共享生态利益以维护生态正义的有机结合来推动生态文明建设。

(一)共建生态屏障以守护生态安全

降低各类生态风险、排除生态安全隐患,是实现人民美好生态生活的基础性目标。聚焦于生态脆弱区、重点生态功能区和突发生态事件,应从做好生态空间区划、提升生态保护意识和打造现代化生态治理体系三方面着手。

首先要做好生态空间区划。“生态空间作为一种为人类生存和经济社会发展持续提供生态服务的重要空间形态,其数量规模和空间格局将直接影响到区域国土空间的生态安全。”②要按照生态空间承担功能的不同,科学划分生产空间、生活空间和保护空间。对于生产空间,要通过对自然资源的有机整合来组织绿色生产,避免资源过度使用所带来的生态风险。对于生活空间,要以结构优化代替规模扩张,把发展边界划定在环境承载极限内,以绿色人居环境设计促进自然空间与生活空间的有机结合,以垃圾合理回收利用来促进自然空间与生活空间的物质循环,避免因盲目扩张而引发生态崩溃。此外,要开展常态化的生态扰动监察监测,避免因对极端天气、突发灾害、极端生态事件的应对能力不足而导致生态风险加剧。对于保护空间,要建立“国家公园”型保护体系,开展重点生态功能区和濒危物种的定向保护。通过终生追责制度、红线制约、动态监测、突发预警和紧急预案相结合的方式,对不同的生态空间进行针对性保护、恢复、预警等管制工作,增强生态空间的稳健性,提升社会性抗险能力,筑牢生态安全空间屏障。

其次要提升生态保护意识。要以“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生态文明示范区的构建为引领,使人与自然的关系成为“人类社会最基本关系”,使绿色发展成为人民共识,消除利生态必伤经济的对抗心态,促进公民“生态兴则文明兴”的生态文明意识生成。要拓展政府部门的“生态+”思维,积极推进政府职能向主动平衡“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关系的方向转变。同时要注重培养人们特别是青少年亲近自然、保护自然的积极生态观,通过课程设置、学术讲解、社会参与、网络宣传等手段,逐步建立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的全民共识,推动生态公民的教化形成,营造生态文明建设全民参与的社会氛围,筑牢生态安全意识屏障。

最后要打造现代化生态治理体系。在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原则基础上,采取科学治理、动态治理、长效治理等现代化治理手段,通过搭建“学校-政府-企业”在“理论-政策-要素”上三位一体的相互支撑结构,建立生态保护的长久保护屏障,以此规避孤立治理、过时治理、短期治理等治理乱象。要特别注重将生态治理实效与政府工作绩效挂钩,并鼓励政府职能部门积极联合各个绿色团体及生态公民自觉参与生态活动,营造上下一体的绿色治理环境,形成“国家-社会-公民”纵向现代化生态治理体系,筑牢生态安全治理屏障。

(二)共促生态发展以丰富生态产品

共促生态发展、丰富生态产品供给,是实现人民美好生态生活的支柱型目标。聚焦于解决生态约束条件下资源驱动型发展的瓶颈问题,是推动实现文明转型的关键齿轮。推动生态文明型国家高质量发展,是承接生态安全、衡平生态利益的重要环节,应从优化现有产业布局、优化现行能源使用体系和发展现代化生态产业三方面着手。

首先要优化现有产业布局。根据国家主体功能区的现状条件,结合产业布局、人口结构现状,打造“多规合一”式“社会-生态”长期发展战略,避免区域资源竞争激烈化引发的“边际效应”,打破“贫困-人口过度增长-环境退化”的恶性循环,①解决生态贫瘠与生态贫困隐患顽疾。一是按照城乡一体化发展思路,合理规划人口结构与分布,通过优化生态空间供给多元化、生态空间组织多样化、生态空间规划设计创新等方式,防止人口高度聚集区的生态资源吞吐量过大对周边地区造成生态压力和生态抑制。二是通过生产时段与休产时段的科学调节给予生态环境自然恢复期,防止畜牧渔猎农耕区为加大产量而造成生态环境的负担。三是对于生态高风险、高负荷地区,组织科学合理、规划长远的生态富民工程、生态移民工程和生态恢复工程,防止由于行为不当而对国家生态空间造成结构性抽空和不可逆转的伤害。

其次要优化现行能源使用体系。实现2030年前碳达峰、2060年前碳中和(“双碳”目标),是中国遵照《巴黎气候协定》给予世界的庄重承诺。“从碳达峰到碳中和的过程就是经济增长与二氧化碳排放从相对脱钩走向绝对脱钩的过程。”①将发展的“能源依赖”与美好的生态环境脱钩,是生态发展的紧迫任务,也是中国实现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依据。因此,优化现有能源结构体系是必须之举。一是要在坚持自然资源的公有性质基础上,加速推进自然资源资产的确权工作,避免权界不明导致的自然资源资产不当利用。二是要节约资源使用,重视生产与生活性垃圾的回收利用与循环使用,减少生态承载的压力。三是要积极推动利用新能源技术和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增强能源体系的丰富性与适应性,逐步减少对不可再生能源的依赖,进而减少碳排放量。同时提高新能源的接纳效率,对可再生的清洁能源给予政策支持,在生态产品流通环节开启绿色通道,对主动使用或开发新能源的企业予以一定的政策优惠、财政补贴以及配套设施建设支持,以帮助生态友好型技术和产品快速普及。

最后要积极发展现代化的生态产业,打造生态产品供给链,提升生态产品供给能力。以生态化有机嵌入现代化进程的方式,逐步推行有机生产代替机械生产,让工业文明“黑色生产”转变为生态文明“绿色生产”,形成生态现代化格局。同时,要构建现代化的绿色金融体系,“改善中国环境不仅要依靠强有力的末端治理措施,还必须采用财税、金融等手段改变资源配置的激励机制,让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交通结构变得更为清洁和绿色”。②通过鼓励生态投资、发展生态信贷、激活生态市场等多维手段推动转型。还应当充分发挥制度优势,“凭借集中性、协调性、持续性、高效性的制度优势,通过改革创新,集中力量解决人民关切的问题”。③以市场与政府相组合的全面生产来纠正单一市场化的片面生产,从而在生态资源优势转化为生态产品优势的基础上,进一步将生态产品优势打造为生态产业优势,从而实现生态财富与社会财富的双重增长。这样既能满足人民对优质生态产品日益迫切的需求,同时也能促进形成“生态产业内循环”,生成国家发展新的增长点与动力源,实现生态效益的指数级增长。

(三)共享生态利益以维护生态正义

共享生态利益是实现人民美好生态生活的深化型目标。只有落实生态正义,才能有效提高人民的生态幸福感,最终实现人与人、人与自然矛盾的真正解决。共享生态利益的关键在于人是否能够灵活转变主体地位,平衡利益分配。要从平衡代内各区域之间、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人与自然之间的生态利益三方面着手,实现“利益同心圆”的最大化,也就是“衡平不同主体的利益冲突,促使自然生态系统维系良好的运行,使具有区分性的生态利益在保持不受非法侵害的最低限度基准上,进而达到各自的‘利益最大化’状态”。④

首先要平衡代内各区域的生态利益,即平衡内部生态利益和维护国家整体生态利益。在内部生态利益的平衡上,一是将生态权利纳入受法律保护的基本权利范畴,做到法理化的起点公平;二是完善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体系,把生态环境质量、生态资源总量、生态效益增量等体现人民生态利益的指标纳入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体系,做到可视化的过程公平;三是在生态贫困地区把扶贫工作与生态治理对接,采用技术支持、经济补偿、政策照顾等手段,维护生态弱势人群的生态利益,做到人性化的结果公平。在国际生态利益的平衡上,一方面要以“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和“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打破“生态帝国主义”一国独善其身、掠夺生态资源、转移生态负债的恶性霸凌;另一方面要以中国生态文明建设成就为名片,提升国际生态话语权,避免西方发达国家“掌握着生态文明话语的主导权,对中国的生态建设乃至国家建设妄加评判”①的不平衡局面。

其次要平衡代际生态利益,关键是要切断生态不平衡的代际传递。一是通过定向责任制度、连带责任制度与终身追责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的专项管理和长效管理,避免生态管理责任不明与代际责任缺失。二是引导当代人增加生态投资,同时建立生态信用体系。对于生态失信的个体和企业,可以限制其生产经营活动和个人社会活动,强制其补偿生态损失;对于有着重大生态贡献的个人或团体,也可在其未来发展中予以社会或经济层面的优先政策,刺激当代人为后代人主动创造足以生存和发展的生态空间。三是对于生态贫困和生态弱势群体,通过生态扶贫、定期回访与长效监察制度,尽量切断生态贫困的代际传递。

最后要平衡人与自然之间的生态利益,关键在于合理分配种际生态利益。一是在法律上承认其他生命体的生态权利,扭转当前人与其他生物在生态地位上的不平等状态。二是核算人与其他生物的生态需求,把生态配置差异控制在不妨碍其他生命体发展的合理限度内,扭转当前在人与其他生物在资源配置上的失衡状态。三是把人的发展与自然的发展有機结合起来,自觉调整生存方式、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与发展方式,从而形成合理利用资源、有效保护生物多样性、尊重自然主体地位以及承担人类生态责任的生命共同体。

由“生态安全-生态发展-生态正义”三位一体建构而成的美好生态生活,最终进路将共归于生态文明建设。将人的全面发展与生态系统的全面发展相统一,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态生活的诉求,在空间、时间、种间三个维度上催发生态公民的生态理性,推动实现从当代单向度的“经济人”到未来自由而全面发展的“生态人”的蜕变,最终将形成生态社会共建生态文明、生态公民共享美好生活的生态文明格局。

责任编辑:胡颖峰

浅谈正义范文第3篇

第二,低收入群体和社会保障体系有脱节的现象,这些在社会分化过程中产生了一系列问题,农民工进城务工后普遍面临着工资待遇偏低、劳动时间过长、工作环境恶劣、社会保障不全、合法权益屡被侵犯等不公平待遇,并享受不到城市人的权利,如落户、子女入学、就业、住房等。

第三,社会各阶层的利益不均衡,群体事件多发,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通道和司法保障机制的无法实现,凭借势力和权力行事的情况经常发生。司法的软弱会助纣为虐,导致更多纠纷的发生。

第四,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市场本身的不完善和市场职能缺陷的问题逐渐显露出来,收入差距越来越悬殊,使得我们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个高收入者少数而偏低收入者占绝大数的现象。

在现阶段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仍然较低的情况下,实现真正意义

上的公平与正义需要从社会的各个方面去努力。

第一,实现公平正义要靠发展。发展是促进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前提,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发展生产力,用发展的办法解决前进中的问题,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创造雄厚的物质基础。

第二,正确认识和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过去由于效率优先,但没有很好地兼顾公平,导致实际工作中虽然经济建设效率较高,但产生了一些比较突出的社会矛盾,造成局部性的社会不和谐。我们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下更大的力气、花更多的精力,从收入分配、利益调节、社会保障、公民权利保障、政府施政、执法司法等多方面切实采取措施,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

第三,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往往是社会矛盾表现最集中的领域,因而也是关系社会和谐的关键问题。如近年来比较突出的收入分配问题、行业垄断问题、企业改制问题、土地征用问题、拆迁问题、教育医疗问题、“三乱”问题、腐败问题等。

第四,以健全的制度保障社会公平正义。要加强保障公平正义的制度体系建设,最终建立一个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完整的社会公平制度保障体系。同时要抓好制度的落实。

第五,进一步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

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

浅谈正义范文第4篇

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到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从出台防范冤假错案制度规定到进一步推开社区矫正制度……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重中之重。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政法机关大胆实践、勇于探索,把司法改革积极稳妥向前推进。

顶层设计 总体谋划

6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制定的规范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的新规正式实施,要求此类案件一律在立案后5日内依法向社会公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宫鸣说:“这个规定进一步增加了减刑、假释案件的透明度,可以更好接受社会监督。”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严格规范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程序,强化监督制度。为了进一步推动这项改革,今年2月,中央政法委出台了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指导意见。为杜绝高墙内的暗箱操作,避免使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成为有罪贪官、富商的“特权通道”,中央政法机关频繁出台规范性文件令人印象深刻。

党的十八大以来,一系列司法体制改革举措的推出,着眼全局谋划、注重顶层设计、解决现实问题。

——防范冤假错案制度规定密集出台。去年8月,中央政法委出台首个防止冤假错案指导意见;去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规范各级法院坚决守住防范冤假错案的司法底线;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进一步完善了执法办案多项制度。

——把涉法涉诉信访这块难啃的“硬骨头”纳入法治轨道解决。中办、国办联合下发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要求实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把涉法涉诉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由政法机关依法处理,维护司法权威。

——建立国家司法救助制度,解决好信访群众法度之外、情理之中的问题。中央有关部门制定下发了《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明确了救助条件和范围、细化了救助标准和程序、规范了救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要求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将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列入预算,统筹安排。国家司法救助制度体系正在建立之中。

一项项改革措施相继出台。山东大学法学院院长齐延平认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的改革,对建设法治国家和形成国家治理体系将起到重要促进作用。

扎实推进 攻坚克难

司法体制改革的举措,从纸面一步步走进现实生活,细微之处成果显现。

5月30日,重庆市江津区的一位涉诉上访农民,在当地基层法院视频室里,通过远程视频接访系统与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进行了直接对话。这次对话跨越万水千山,也标志着涉诉信访人可用法院远程视频系统“面对面”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

全国3300多家高、中、基层法院实现了与最高人民法院视频接访系统的互联互通,使上访人免受奔波之苦。各级政法机关从一项项具体改革举措做起,积极将司法体制改革向纵深推进。

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案、河南李怀亮涉嫌故意杀人案、萧山出租车劫杀案等冤假错案的纠正,成为政法机关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提高司法公信力的真实写照。

今年1月1日起,全国3000多家各级法院的裁判文书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接受公众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推进检务公开,建立不立案、不逮捕、不起诉决定书等法律文

书公开制度,黑龙江、上海等地相继启动改革试点;公安部明确提出建立互联网执法公开平台,全面公开执法信息;司法部细化狱务公开标准、明确狱务公开流程……司法公开力度之大,前所未有。

国家全面推开并健全社区矫正制度。据司法部统计,截至今年2月,各地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184.7万人,累计解除矫正113.8万人,目前正在接受矫正的社区服刑人员达70.9万人。

每一项具体改革任务的扎实推进,就距离“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更进一步。中央政法委负责人指出:“要顺应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新期待,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扎实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不折不扣抓好每一项司法体制改革任务的落实,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提供体制保障。”积极探索 稳妥前行

深化司法改革,需要勇气和智慧。如何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怎样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如何改革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等……还有很多改革难题有待破解。“支持珠海横琴、深圳前海等地先行先试,探索建立新的法院工作模式。”这是今年全国两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工

作报告中提到的改革试点。珠海市横琴新区人民法院、珠海市横琴新区人民检察院于去年12月成立,诸多创新将为探索司法体制改革积累经验。

该区法院将对审判权运行机制、人员分类以及审判、人事、政务管理进行系统性、整体性和协调性改革。该区检察院也进行综合改革,实行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努力建设创新型检察院。

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关键在于司法体制改革要紧紧围绕“内去行政化、外去地方化”两个核心问题。一些法院、检察院因地制宜,积极探索改革新路。深圳市积极推进法官职业化改革。《深圳市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和法官职业化改革方案》明确对法官实行单独职务序列管理。法官待遇和等级挂钩,不与行政级别挂钩。改革实行严格的法官员额制度和独立的法官薪酬体系。

中央政法委负责人要求,要遵循司法规律,按照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的要求,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完善突出检察官主体地位的办案责任制。要从司法职业特点出发,统筹推进司法人员分类管理、职业保障、省以下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等改革试点。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徐汉明指出,司法体制改革必须坚持公平正义这一核心价值

浅谈正义范文第5篇

从亚里士多德将正义划分为分配的正义、矫正的正义和交换的正义三种形态;奥古斯丁认为真正地正义只有虔诚的信徒借助神的恩典才可能达到, 而永远不可能在世俗共同体中找到;以洛克和卢梭为代表的一大批启蒙思想家以“自然状态”、“自然权利”、“社会契约”为理论基础导出他们的正义理念;到现代的罗尔斯提出了社会正义论, 其两项原则包括“最大的均等自由原则”和“差异原则”。人们都难以给正义下一个准确的注释, 似乎每个观点都有道理, 但谁都说不清。但有一个基本内核却始终不变的:正义就是给每个人以其所应得。 (1)

刑法作为一部保障法, 是自由人和犯罪人的大宪章;作为一部后盾法, 是保障其他法律得以顺利施行的强大后盾。刑法作为规定犯罪和刑罚的基本法律, 是国家强制力最高、惩罚力度最严的法律, 对于维护社会、保障人权具有无可替代的地位。刑法正义自然的就要体现在犯罪和刑罚的规定上, 而其中罪刑关系又是刑法学的学科主线, 所以真正的把握好罪刑关系, 使之真正体现罪当其责、刑当其罪, 那么也就基本上体现了刑法正义。同时, 刑事司法政策和司法实践的正确定位和执行同样也是重要的层面, 一部好的法律得不到切实的贯彻执行如同一张废纸。

故笔者认为, 刑法正义的真正体现在于追求科学正义的罪刑关系, 使得刑事立法更加准确;司法人员树立公正的司法实践观, 坚决维护刑法的实施, 使得刑法成为保障人权的坚强堡垒。

二、从罪刑关系探求刑法正义

在刑法领域具体来说就是罪与非罪、罪与刑、刑与刑之间的均衡问题, 亦即刑法罪刑关系问题。这里就涉及刑法中的两个概念: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均衡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可以说是刑法中最重要的原则, 它体现了法治社会刑法的最基本的特征。 (2)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可以用依据法律格言来表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罪刑均衡原则是以轻罪轻判, 重罪重判为它是我基本内容, 它的核心是刑法的公正性问题, 也就是正义。 (3)

(一) 正确区分罪与非罪

根据罪刑法定的基本原理,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法无规定不处罚。但刑法条文的规定都是具有抽象性的, 在具体案件的适用中还需要司法者进行必要的法律解释。在进行刑法解释推理的过程中, 就可能导致罪与非罪的不同定性, 此时就需要司法者考虑法律正义, 做出合乎立法目的的解释。最终起决定性作用的是目的论解释, 即是否能实现法益保护与自由保障的刑法机能。前几年发生的许霆案, 其影响力以及引发的思考至今未消除。许霆到底有没有罪?如果僵化的停留在罪刑法定原则与疑罪从无原则上思考, 似乎许霆应该被判处无罪。但是, 许霆在ATM机上恶意取款171次, 取款后长达一年的潜逃, 被逮捕后拒不返还非法所得, 具有相当大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 严重侵害了公私财产利益, 违背了社会正义。认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是将刑法规范与案件事实相互拉近和对比分析的过程, 对于复杂疑难案件, 这也是一个解释的过程 (4) , 同时这个过程应该也是实现刑法正义的过程。在实现社会正义也不会影响刑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 我们应当优先满足实现社会正义。

人们的交往方式以及社会的运作形式都在日益变化, 加剧了社会的复杂度。法律的职责就是化解矛盾, 维护正义。但是不是需要频繁地通过入罪的方式来解决问题以达到杀鸡儆猴的效果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刑法是首要任务是保障人权, 维护正义, 但作为社会管理的其他方式还有很多, 刑法只是最后一道防线。例如现在社会上广泛存在的民间金融问题, 我国尚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法规来管理, 更没有制定相关的法律制度来解决民间融资难问题。民间资本需要流通以及中小型企业需要流动资本, 但银行似乎在这方面起的作用不是很突出 (5) 。试问在这种情况下, 可能不发生会发生民间融资或者借贷频繁现象吗?但是我们并没有通过法律制度规范和引导, 而是采取“堵”的形式, 通过入罪来遏制这种现象, 更何况民间融资合法与非法的界限、非法集资犯罪构成要件的解释、违法吸收资金中的故意与诈骗故意的判断还存在疑难争议, 试问此种入罪符合法律正义吗?我们确立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 出发点就是为了保障人权, 彰显正义。刑罚作用的发挥是与其他社会管理方式的配合下实现的, 充其量它也只是一个后盾性质的候选者。如果贸然动用刑罚, 是治标而不是治本, 解决不了实质性问题, 更是违背了刑法正义的要求。

(二) 罪与刑相适应

在某种意义上说, 一种刑罚之所以是公正的、是正当地, 恰恰就在于它具有报应的性质。罚当其罪, 刑罚应该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以及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这样的处罚才是公正的。在刑事法领域, 刑罚的度与危害的质是一致的, 刑罚应是行为社会危害性的投射和反映, 但是, 较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当中的财产犯罪与经济犯罪可以发现, 前者的社会危害性往往低于后者, 适用的刑罚往往高于后者, 由于该种现象背离了刑罚适用规律, 构成了事实上的刑罚倒挂。 (6) 此种刑法倒挂现象违背了罪刑均衡原则, 当然也违背了法律正义。罪刑均衡原则主要体现在刑事立法、刑事司法两个方面:在刑事立法中, 立法者应当准确地评价不同行为的危害性, 从宏观上确立与犯罪行为的性质相适应的法定刑;在刑事司法中, 司法者应当准确认定犯罪性质, 同时根据具体情节和犯罪人的人身危害性, 确定适当的宣告刑。 (7)

刑事立法上的均衡是关键。如果在立法上都不是均衡的, 就谈不上司法上的均衡, 也就无法从真正意义上贯彻罪刑均衡原则。我们试比较盗窃罪和贪污罪来论述上述问题。盗窃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贪污罪, 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我们知道盗窃罪侵犯的法益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而贪污罪侵犯的法益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所有权双重法益。但是从入罪标准和量刑幅度来说, 明显贪污罪入罪门槛较高, 量刑教轻。“财产犯罪的主体一般是贫困人群, 往往是迫于生计而实施犯罪行为, 如果贫困问题得以解决, 这类群体一般不会再实施犯罪;经济犯罪的主体一般是上层群体, 往往是为了追求奢华生活而实施犯罪行为。基于追求特定目的, 这类犯罪主体会多次实施犯罪行为。从这个角度考察, 经济犯罪主体的主观恶性高于财产犯罪主体;从客观上看, 即使将国家法益和个人法益放在同等重要程度上考察, 贪污500元与盗窃500元也应具有同等危害性, 遑论在当前社会下, 国家法益保护一般重于个人法益保护。从这个角度来看, 经济犯罪的客观危害远高于财产犯罪。” (8)

我们试问这样的法定刑规定合乎罪刑均衡原则吗, 合乎法律正义吗?对待不同的社会主体给予不同的对待, 这实质上就丧失了法律公正以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应有之义。每个人应该承担他应有的责任, 倘若同样的责任而由于不同的主体而承担不同的刑罚, 显然是不正义的。

(三) 同罪亦须同罚

上述标题的内容主要是讨论了在立法上的罪刑均衡, 在这部分的内容中我们将从刑事司法和刑事执法中讨论罪刑关系。刑事审判的任务是定罪量刑, 即根据已然的犯罪事实将立法上的假定的罪刑关系转化为现实的罪刑关系, 使法定的对事不对人的罪刑关系落实到特定的个人, 变为既对事也对人的具体的罪刑关系。 (9) 量刑公正被誉为“刑事正义的一半工程”。 (10) 但现如今, 同罪异罚的案例屡见不鲜, 严重地降低了司法的公信力, 如现在很流行的“花钱买刑”现象。在死刑案件中的刑事和解, 原则上是犯罪人真诚悔罪、道歉赔偿与被害方达成解协议, 法院据此可以作为酌定减轻处罚情节。有没有足够的金钱和财富对被害方予以充分赔偿, 既是加害人能否取得被害方的谅解和宽恕的关键所在, 事实上也是左右刑事案件最终裁判结果的决定性因素。○11当然我只是举了一个具体的例子, 导致同罪异罚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 但是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司法的不独立以及全国量刑标准的不统一。在司法实践中, 同罪异罚, 重罪轻判或者轻罪重判, 势必与罪刑均衡基本原则冲突, 有违刑罚公正的要求。○12千里之堤, 毁于蚁穴。实现刑罚正义首先就要从量刑开始;确定量刑的公正, 首当其冲的就是要实现同罪同罚。

在刑罚执行过程当中, 根据犯罪人的改造表现、自首或者立功情节, 通过法定程序加以减刑或者适用缓刑等等。在这过程中, 应当做到公开、公正、平等地考虑每个人的具体情况适用, 不能因为其地位、背景、财富多寡而区别对待。此外, 死刑执行方式的区别对待也需要我们讨论。枪决以及注射, 这两种执行方式不应该因为不同地位的犯罪人而加以区别对待!官员下马的罪犯一般都是注射方式, 而普通犯人则是枪决, 难道在临死之前还要将人划分三教九等吗?这显然是不正义也是不平等的。

刑罚对于犯人方面之积极作用, 在预防犯人将来之再犯;刑罚之另一作用, 在警戒社会一般群众, 使之有所忌惮而不敢以身试法。○13同罪亦须同罚, 才能实现司法的平等与正义, 更是实现刑罚目的的一个重要的途径。

此外, 我们要正确看待“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内涵, 即宽严相济中的“宽”与“严”必须依法进行。刑事政策对于刑事司法以及刑罚裁量具有指导作用, 但在具体的司法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定罪量刑都应该与刑法的基本理念和具体规定相吻合, 都要在法律条文的具体框架内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否则就会出入人罪, 忽视对人权的保护。例如法定应当情节效力高于其他任何的情节, 故司法官不能超越这个限制而任意地采纳法定可以情节或酌定情节, 给予犯罪行为人从宽或者从严的量刑。但是在现实的审判活动中, 有两类犯罪的量刑却贯彻得不是很好。对于职务犯罪是能宽则宽, 太多地介入酌定减轻情节, 甚至背离法定应当情节的限制;对于恐怖主义犯罪, 必须是依法严厉打击, 不能为“严”而“严”, 不顾或者刻意回避法定或者酌定的从轻规定, 而一味重视强调从重。我们的刑罚裁量人员一定要树立正确的司法实践观, 绝对不能因某一时期的“运动式”活动而在量刑中出现反复不定, 这是将严重威胁刑法正义的实现。

三、结语

博登海默说过:“正义有着一张普罗透斯的脸, 变幻无常。随时可以呈现出不同的形状, 并有极不相同的面貌。”刑法正义作为正义的一种特殊形式, 也可以呈现不同的表现方式。但在罪刑关系方面考虑, 刑法正义就是很明确, 那就是要做到罪刑均衡, 重罪重罚、轻罪轻罚、无罪不罚、有罪必罚, 真正地做到得其所应得, 不允许有特权的存在。特别是在具体的司法适用中, 刑法正义要做到的同样是让各类罪得其所应得, 不能因为某些暂时的法外因素影响, 而使刑法最后一道正义守护者褪色。

摘要:刑法正义是实现正义的重要方面, 同样地要体现给每个人以其所应得。具体的体现在于明确罪刑关系, 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无罪不罚、有罪必罚;司法人员要在严格按照刑法规定, 不能因为所谓的司法惯例办案而放弃对刑法正义的坚守。

关键词:刑法正义,罪刑关系,正确的司法适用

注释

11熊文钊主编.公法原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9:304.

22 陈兴良.口授刑法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7.37.

33 陈兴良.口授刑法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7.51.

44 张明楷.许霆案的刑法学分析[J].中外法学, 2009 (1) :30.

55 由于金融资源的稀缺以及种种资格限制, 更多的中小型企业缺乏贷款资格和能力, 无法获得资金支持;存款利率偏低以及其他投资方式的不开放和高风险, 民间空闲资本巨大.

66 赵运锋.刑罚倒挂现象的反思与拷问——以财产犯罪与经济犯罪为研究视角[J].武汉理工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08 (8) :540.

77 张军.刑法基本原则适用[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12:81-82.

88 赵运锋.刑罚倒挂现象的反思与拷问——以财产犯罪与经济犯罪为研究视角[J].武汉理工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2008 (8) :542.

99 陈兴良.当代中国刑法新理念[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7.36.

1010 胡云腾.中美量刑改革国际研讨会文集[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91.

1111郭书原.当代名家法治纵横谈[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1:195.

1212汪明亮.审判中的智慧:多维视野中的定罪量刑问题[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6:178.

浅谈正义范文第6篇

各位领导、各位同志,大家好!我来自XX市检察院,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点滴小事折射公平正义》。大家都知道,“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教育活动,正在全国检察机关如火如荼的开展,抓学习提高知识,组织讨论提高思想境界、抓办案维护公平正义,抓服务树立执法形象,成为我们工作中一道道亮丽的风景线。做为XX市检察院的一分子,我真实地感受到这场教育活动给我院带来的清徐之风。全体干警在日常工作生活中,以实际行动践行“三个代表”,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几件小事一一闪现在我眼前。检察长有了压力感。我院检察长张建均同志今年45岁,自95年起先后在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工作到目前可算一位老政法了,在这次教育活动中,为提高干警素质,院里启动了“每周一课”工程,即“领导当老师,干警做学生”,每周五学习日,由班子成

二、第三代被隔离共达1000人,消息传来,整个XX陷入了恐慌之中。在此危急时刻,按市委指令,我院立即成立了以张建均检察长为组长的5人办案组,于5月12日上午对此案展开初期调查,深入到XX市中医院发热门诊隔离区、民兵训练基地隔离区及XX市中医院进行调查。张检亲自对主要涉案人赵志坤和李树通进行讯问,因为天热,身穿厚厚防护服,眼戴防护镜,隔离室又没有桌椅,讯问和记录都是站着进行,不一会儿,他们头上就滴下汗来,眼罩上也集满了湿气,但这丝毫没影响他们办案的情绪,为把案件办细,办好,办扎实,他们坚持进行了细致的询问,不放过每个细节。就这样,从上午8点一直到下午4点。结束后,又根据掌握的新情况分头到中医院及防设站等处找有关人员调查核实固定有关证据。等他们结束一天的工作回到单位办案点,已是晚上12点多。可是,特殊时期,他们劳累一天后吃上的不是丰盛可口的饭菜,而是一碗开水冲泡的方便面和一块面包,不能回家回单位在舒适的床上美美地睡上一觉,而只能几个人蜷缩在办案的囚车上凑和一宿了事。第二天又投入到了紧张的调查取证工作中。在办案组干警夜以继日,不辞辛苦的工作下,仅用了2天时间就提取物证、书证50余份,讯问、询问相关人员27人,很快查清了此案,并于5月17日对XX市中医院原院长赵志坤,原副院长李树通以涉嫌玩忽职守罪,中医院护士乔小兰以涉嫌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决定逮捕,并在电视台予以通报,消息传出,全市广大干部群众拍手称快。制假贩假法不容。非典突袭,万民惶恐,急急寻求预防救护的办法,随着中央电视台防非典处方的公布,我市中草药价格一路飚升。然而,少数黑心商人不是抓住商机靠勤奋致富,却瞄准了制售假药这样一条黑路子,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违反了公平诚信的交易法则,同时也严重危害了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对此,我们坚持八个字“严厉打击,绝不手软”。XX市观音堂村邵新民非法在自己家中生产中药材淡豆豉1600公斤,价值4.8万元,公安机关立案后我院就先行派出侦查监督科和公诉科负责人共同提前介入此案,事先掌握第一手情况,并适时引导公安机关取证。在公安移送我院批捕后,仅用一个小时就做出了批捕决定。5月3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后,办案干警加班加点阅卷提审写起诉书,仅4小时就起诉到法院,最后被告人被从快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4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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