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

2023-06-15

第一篇: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公平与正义的学习心得

公平正义,是自古以来人类社会共同的、不懈的向往和追求,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只有树立公平正义的理念,才能使宪法规定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任务落到实处,才能真正维护人民的利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公平正义的朴素含义包括惩恶扬善、是非分明、处事公道、态度公允、利益平衡、多寡相匀等内容。作为法治理念的公平正义,则在此基础上增加了丰富的内涵,是指社会成员能够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公平地实现权利和义务,并受到法律的保护。与西方国家公平正义不同的是,我国是以维护、实现、发展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宗旨的公平正义。

一、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目标

依法治国的重要目标就是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仅有完善的法律体系并不是法治的全部,法治更深层次的意义在于公平正义的精神和价值通过法的适用、实施,在执法实践中得到实现、彰显和弘扬。只有牢固树立公平正义的理念,让公平正义的精髓渗透在法治实施的全过程,使公平正义成为人们看得见、实实在在感受得到的结果,社会主义法治才能真正成为吸引并惠及广大人民群众的伟大实践。

二、实现公平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当是公平正义的社会。在和谐社会中,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得到充分发挥,全体人民能够平等友爱、融洽相处,所有这些都是公平正义得到实现的标志。与此同时,公平正义又是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础和保障。只有致力于实现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才会获得坚实的基础,才能实现长久的、稳定的和谐。

三、公平正义是新时期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

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法制意识不断增强,对社会公平正义的现实要求也迅速增长。但在社会生活中,不能够维护公平、彰显正义的现象还一定程度存在。如果漠视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呼声,对各种社会不公听之任之,不去努力改善和消除,就会失去广大人民群众的信任,影响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大局。

四、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是政法机关的神圣职责

政法机关和广大干警肩负着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的重任,是法律的执行者,也是公平正义的维护者。政法工作是各类社会关系、矛盾、纠纷冲突的调节器,既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窗口,也是实现、维护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因此,整个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对政法机关通过执法活动实现、维护公平正义寄予厚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与此相比,政法队伍在思想观念和实际工作中都还有许多不适应的地方。公正执法,理念先行。必须大力加强公平正义理念教育,引导和促使广大政法干警牢固树立公平正义理念,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和能力,更好地担当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任。

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是一项综合工程,需要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坚持依法、及时、合理解决的原则,采用教育、协商、调解、司法等方法,最重要的是要通过推进社会主义法治进程,逐步建立并从法律上保障公平的机制、公平的规则、公平的环境、公平的条件和公平发展的机会。一方面,在立法上,要体现全社会对公平正义的要求和愿望,使正义的要求法律化、制度化,使实现正义的途径程序化、公开化;另一方面,在执法与司法过程中,要牢固树立公平正义的理念,让公平正义的精髓渗透到法治实施的全过程,使公平正义的精神和价值通过法的适用、实施得到实现、彰显和弘扬,使公平正义成为人们看得见、实实在在的可以感受得到的结果。

体现公平正义精神的制度,如果没有具有公平正义理念的人去执行,再好的制度也会打折扣,还可能走向反面;而如果执法不公,再公平的法律制度也是空谈,只会离公平正义越来越远,而不可能实现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要求我们每一名司法行政干警至少要具备以下三个方面的素质:

一要有维护公平正义的品质。践行公平正义理念,首先要在思想上、情感上想公正。这种对公平正义的诚挚追求,是肩负起公平正义使命的动力源泉。公平正义又是善良和爱心的艺术,要让人民群众在司法工作中体会到公平正义的温暖,不仅需要我们有一颗公正之心,而且要有一颗善良之心。

二要有维护公平正义的勇气。在社会转型时期,我们的司法环境虽然有很大好转,但许多方面还不很理想,执法中时刻面临着来自权力、金钱、物质的各种诱惑,经受着权与法、钱与法、情与法等各种考验。作为一名干警,在自身利益和社会利益的权衡中,要始终把社会利益放到第一位,树立为公平正义事业献身的精神,把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作为职业和人生价值所在。只要具有为公正献身的精神和敢于公正的勇气,就能把自己对公平正义的追求贯彻到实践中。

三要有维护公平正义的智慧。公平正义是智慧的艺术,司法行政工作是一个综合运用社会学、法学等各学科知识的过程,是集政治意识、法学知识、专业技能、社会阅历等综合素质于一体的高层次创造性劳动;不是简单地适用法律条文,而是要在办案中融入我们的法律思想、法治理念和工作经验,实现法的终极关怀和内在价值。所以,作为一名干警要养成良好的学习研究习惯,勤于学习,勤于思考,善于总结,勇于实践,在加强理论学习的同时,熟悉中国的政治环境和文化背景,这样才能真正担负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任。

公平正义的理念,内容十分丰富,内涵博大精深。需要政法机关、政法干警不断学习,加深理解,掌握其精神实质和基本要求,真正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就能在执法实践和社会生活中自觉弘扬和坚定践行,就能使公平正义的理念深入人心、惠及社会。

第二篇:浅议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公平与正义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商品化的商品经济,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的经济。它具有平等性,法制性,竞争性和开放性等一般特征。是实现优化配置的一种有效形式。我国现在实行的就是一个“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一个绝对的新生产物。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无疑是这套理论体系的重要支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的核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一种新的历史形式,也可以说是市场经济发展得新阶段。它包含两个方面的规定性,一是市场经济的一般共性,二是社会主义制度本身的特性。社会主义市场紧急是在积极有效的国家宏观调控下,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能够实现效率与公平的经济体制。它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一,在所有制结构上,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一切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所有制形式都可以而且应该用来为社会主义服务。

二,在分配制度上,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三,在宏观调控上,由于公有制为主体,因而国家对市场的调控具有较雄厚的物质基础,又有牢固的政治基础和广泛的群众基础,所以能够把人民的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集合起来,发挥计划与市场两个手段的长处,把市场调节和宏观调控结合起来。

公平正义一般来说反映的是人们从道义上,愿望上追求利益关系特别市分配关系合理性的价值理念和价值标准,属于道德的范畴。实现分配公平,首要的是实现发展,只有物质产品的极大丰富,才能有真正意义上的分配公平。马克思曾把未来新社会表述为“在保证社会劳动生产力极高度发展得同时又保证每个生产者个人最全面的发展的这样一种经济形态”。因此,只有在生产力发展得基础上,才能为实现分配的公平正义提供雄厚的物质基础。市场经济史现代社会发展生产力发展得基础上,才能为实现分配公平正义提供雄厚的物质基础。市场紧急是现代社会发展生产力的有力杠杆,发达国家的经验证明了这一点。我国改革开放30年来的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改革开放前相当长的时间里,计划经济逐渐走入死胡同,导致我国国民经济长期发展比较缓慢,陷入停滞状态。

但在经济发展中,由于片面强调效率优先,没有解决好效率与公平的辩证关系,使得我国的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了分配不公,收入差距扩大,贫富两极分化等日益严重的经济问题。这些问题已经成为我国现阶段全面小康社会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一个亟待解决的难题。公平与效率分别代表着市场经济中的两种不同的价值选择,两者的有机结合是一哥世界难题。传统观点认为效率和公平难以调和,非此既彼。事实上,公平与效益的关系是具体的,现实的,公平并非绝对

地排斥效率,效率也并非直接与公平相对立,二者不是简单的相互促进或以最低成本获得最大的产出,公平,一般指的是分配的起点,过程,结果的公平公正,保证收入差距适度,不能过大。没有公平,经济史无法健康持续的,没有分配公平,财富分配必然是不均等的,严重的甚至会导致两极分化。贫富差距过大常常直接导致社会不稳定,引发一系列犯罪或暴力事件,破坏正常的经常秩序,损坏效率。

可见,一定程度的实质上的公平不仅是社会发展得价值目标,也是市场经济持续运行的效率最大化的保证。在世界经济史上,发达国家在其现代化的过程中都出现过贫富差距扩大的问题,欧洲历史上的工业革命时期,也是贫富差距最大的时候,但后来通过经济发展,实施社会改良政策,壮大中产阶级等,实现了社会的基本公平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得社会公平理念应该包括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和分配公平,是“四个公平”的有机统一。

公平和效率问题是一个既古老又现代的前沿性课题,是经济学永恒的主题,对公平和效率研究的理论要不断创新,对公平和效率的原则要不断权衡,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发展的要求,也是中国现代化建设实践的要求,准确认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正确处理好提高经济效率和实现分配公平两者之间的关系,对于促进我国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论文主要阐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平与效率,全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论述了公平和效率的内涵,回顾了马克思主义者和西方经济学者的主要对公平和效率内涵的理解,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作者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平分配的理解。第二部分主要阐述了公平与效率的辩论关系,回顾了国内外学者对公平与效率关系的认识,并提出了作者对“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再认识。第三部分以具体的事例和数据说明了现阶段我国经济在公平效率方面面临的问题,以及这些问题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最后就如何提高经济效率,实现分配公平,走一条效率与公平兼顾的发展之路。

第三篇:浅论社会主义公平与正义

甘文波

一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和本质要求

所谓公平正义,就是指我们通常说的公正,它是一种道义性价值,自古以来就是人类追求的普遍价值。公平是指对一定社会结构、社会关系和社会现象的一种伦理认定和道德评价,正义一直被视为人类社会的美德和崇高的价值理想,二者具体表现为对一定社会的性质、制度以及相应的法律、法规、章程、惯例等等的合理性及合理程度的要求和判断。社会的公平正义既是由一系列制度安排和社会结构所形成的社会公平正义的环境所决定的,也是由个人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主管感受和主管评价所决定的。

公平正义更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历史上,社会主义之所以有如此强大的号召力,就是因为它承诺要创造切实的经济和政治条件,使社会变得更加公平正义,使全体人民都能享受更加平等的政治经济权利。资本主义对自由竞争的放纵,使得公平正义难以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实现。社会主义就是针对资本主义发展中存在的种种不公正、非公平的社会问题而产生和发展的。因此,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核心价值之一,是社会主义在理念和制度上优越于资本主义的地方。社会主义的最终目标是要消灭剥削,消除社会的不平等和不公正,使全体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诸多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从而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充分解放。邓小平同志曾指出:“社会主义的目的就是要全国人民共同富裕,不是两极分化。如果我们的政策导致两极分化,我们就失败了;如果产生了什么新的资产阶级,那我们就真走了邪路了。”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要确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公平正义就是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之一。胡锦涛同志说:“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

一般说来,现代意义上的社会公平的具体内容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基本权利公平。即每个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应得到保证,它旨在从底线的意义上保护每个社会成员的 1

基本权利。二是机会公平。机会公平包含前途的公平和手段的公平两层含义,也就是说,在所有人都享有平等的基本自由的情况下,各种前途是向各种才能开放的。并且,各种才能相当并且意愿相同的人,都能够参加与其能力和意愿相匹配的活动。三是规则公平。规则公平就是社会有序,就是经济、政治、思想、文化、社会生活各个方面有章可循,社会成员各守其责。四是分配公平。对于现有的社会资源如何分配,最直接地体现了公平原则的兑现程度。

二、公平正义的缺失已成为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最核心问题

改革开放之前,为了实现共产主义理想,我们简单地采取强制手段将大家的收入和财富拉平,吃“大锅饭”的绝对平均主义方式。看似公平,实则是平等而不公正。因此,中国经济社会发展陷入了极大的困境,甚至走向了崩溃的边缘。在彼时,过于强调平等的“平均主义”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最核心问题。

为了打破“平均主义”,最大限度地合理配置资源,发展生产力,我们搞了改革开放,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这种体现不同价值的所有制和分配制,一经实施,就产生了立竿见影的效果,中国经济社会被注入了巨大的活力,发展迅速起飞。时至今日,中国的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经济总量跃居世界第二。

然而,经过近30年的改革开放,尽管我国创造了经济发展的奇迹,物质财富极大地增加,人民生活水平迅速提高,人民群众都切实地享受到改革开放的甜蜜果实,但是,不可否认的是,社会利益开始急剧分化,我们已经到了一个关键时刻,如果不采取果断有效的措施,努力推进公平正义,使利益分配更多地向困难群体和贫困地区倾斜,就会背离共同富裕的长远目标。

目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核心问题就是公平正义缺失,正好与改革开放前情形相反。具体表现为:一是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不同区域,不同行业,不同领域的发展失衡严重,尤其是城乡差距鸿沟巨大,导致了大面积的普遍性公平正义缺失;二是分配不公,包括初次分配不公,二次分配不合理,以及由此引发的存量不公,流量不公,机会不公,能力不公等;三是上升渠道不畅,社会阶层固化,社会阶层矛盾激化;四是贫富差距过大,基尼系数严重超出危险警戒线,且差距仍在持续拉大。公平正义缺失严重损害了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基础,市场资源配置脱离了市场规律的轨道,不再按需求平衡合理分配,转而向特权区域特权行业

和特权人群越来越集中;同时,公平正义缺失还严重败坏了人的思想追求,通过合法方式追求商业价值和生活质量的主观愿望严重削弱,转而倾向全民通过贪污跑关系搞特权等手段谋取私利;再者,公平正义缺失蓄积了越来越多的社会矛盾,社会和谐稳定受大极大的损害,经济社会进一步发展的稳定基石不再牢靠,另一种形式的崩溃不得不防。由此可见,眼下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最大最核心问题就是公平正义缺失。

三、如何修复并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主义公平正义

按照市场经济的自发逻辑,社会成员的利益迟早会发生分化,社会群体之间的收入差距会拉大,地区之间和城乡之间的发展会不平衡。解决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缺失会面临双重难题:一方面,如果不采取措施,让这种利益分化无限制地发展下去,就可能造成富者愈富、穷者愈穷的后果,会背离“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目标;另一方面,又不能简单地采取强制手段将大家的收入和财富拉平,回到过去那种吃“大锅饭”的绝对平均主义状态。这就要求政府一方面不能强求利益的绝对均等;另一方面,又必须把社会利益的分化控制在一个合适的范围之内。

(一)必须推行民主法治,建立与公平正义相适应的社会体制。在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条件下,要真正实现公平正义,必须推行民主法治,这是一个根本的前提条件。胡锦涛同志在论述和谐社会时,将民主法治与公平正义放在首位;温家宝同志在两会的答记者问中,同时提到公平正义与民主法治。这不是偶然的巧合,而是因为两者之间有着内在联系。公平正义是对全社会而言的,而且主要靠法律和制度来保障,不推行民主法治,就难以有公平正义。

实现和维护公平正义,首先要求通过合理的分配制度,把社会成员的收入差距控制在合适的范围内,避免因收入差距的过分扩大而导致两极分化。然而,社会公平的内容绝不只是合理的财富分配,还包括政治、社会、文化、教育、司法等其他内容。要全面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除了缩小收入差距,扩大社会保障,维持基本的经济公平外,还必须从法律、制度、政策上努力营造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保证全体社会成员能够比较平等地享有教育、医疗、福利、就业、参与社会政治生活和接受法律保护等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说,公平正义是衡量社会全面进步的重要尺度。

公平正义是一个历史的范畴,在不同时代有着不同的内容。在现代条件下,没有民主和法治,断不可能有真正的公平正义。因为现在我们讲公平正义,是指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益在全体公民之间公平而合理的分配。这就必须有一整套既能充分反映和表达人民利益,又能确保政府权力为人民所用、政府政策满足人民需要的制度、程序和法规,否则,“人民利益”或“人民作主”便是一句空话。这样的一种制度只能是民主政治。

(二)政府应当在维护公平正义中应当发挥主导作用。问题的认识上,还存在这样一种观点,即认为公平问题通常产生于市场失灵,而中国的特殊性在于,分配不公和市场失灵不是单纯因为强调效率,更多是由于政府权力进入市场所造成的。我与这些人的看法不同。我认为,市场经济的自然逻辑本身就会产生出社会的公平问题,这是市场的局限性所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实现公平正义,政府需要对利益分配进行强制性干预。例如,维护社会公正所需要的“福利国家”政策,没有政府的强制性干预怎么可能实现?因此,关键不在政府干预,而在这种干预是否适当。现在我们的问题是,在一些情况下,政府管了不该管的事,包括对市场的不适当干预;而在另一些情况下,政府没有很好地管应该管的事,如义务教育、公共卫生和环境保护等。

建设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社会,政府无疑要承担责任,发挥政府职能作用,大力发展经济,建立健全各项政策,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从政治、文化、法律、道德等方面营造一种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确保每一个社会成员依法平等地享有接受教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收益分配、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法律保护的等项权利,切实保障广大公民民的切身利益,协调不同利益阶层之间的关系,进而使社会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更好地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要求,使每一个人的潜能充分发挥出来,不断提升经济运行质量和水平,获取更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最终不断增强整个社会的综合实力。

(三)处理好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关系。一方面效率决定公平,率的水平决定公平的程度。没有效率,充其量只是低水平的公平;另一方面,效率又依赖于公平,没有公平,就不可能最大限度的调动人们的积极性,从而也就难以提高效率。改革前后的实践使我们深刻认识到,入分配越平均,越不利于调动人们的积极性,从而造成低效率;适当拉开收入差距,就有利于调动人们的积极性,有利于提高效率。不提高效率,经济不发展,难以实现更高阶

段上的公平,难以解决不断出现的社会矛盾。相反,如果不讲公平,人们的收入差距就会越拉越大,就会出现贫富悬殊、两极分化,就不利于调动人们的积极性。其结果不仅导致效率的下降,还会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我国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指导方针,是基于特定的国情和发展阶段提出的。当时制约我国提高效率的主要因素,仍然是过去计划经济体制遗留下来的平均主义的影响。为了增强经济实力,尽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进一步打破平均主义的束缚,通过合理拉开差距,激发市场活力。这个政策符合当时的客观实际。然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方针需要在整个社会变迁的背景下重新加以审视,不能凝固成贯穿市场经济整个发展过程的不变法则。我们应引起高度重视的是,当前这种贫富差距已经超过了人们的心理承受能力,影响到人们生产积极性的提高,从长远来看,并不利于社会整体生产效率的提高。因此,逐步实现从“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向“效率与公平并重”或“公平与效率的优化结合”过渡,是当前应突出提出和解决的问题。

第四篇:深刻认识战后资本主义自我调节的局限性

二战后,资本主义国家为了缓和阶级矛盾,维护资本主义制度和资产阶级的统治,纷纷在资本主义制度允许的范围内实施了一系列的自我调节。资本主义的自我调节在短时期内缓和了国内的阶级矛盾,促进了资本主义社会经济的发展。但是,这场自我调节由于没有触动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根基,其局限性和造成的后果也是显而易见的。

一、战后资本主义实施自我调节的原因

二战后,资本主义的很多国家在政治、经济等方面都实施了自我调节,这种自我调节主要是基于理论和实际两个方面的原因。

首先,从理论上说,在20世纪30年代资本主义世界的大萧条之后,以凯恩斯为代表的国家干预经济理论占了上风,国家这只看得见的手开始发号施令。20世纪70年代初期,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又出现通货膨胀与失业同生并发的“滞胀”局面,凯恩斯主义失去灵光,新自由主义开始抬头。这时,虽然减少国家干预的呼声日高,但实际上西方国家并未完全放弃对于经济的干预,只是干预的重点和手段有所变化。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多数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出现经济衰退,结构性失业居高不下,新自由主义经济政策又受到质疑,重新强调国家干预的声音又高涨起来。这就是说,一个世纪以来,尽管资本主义对自由竞争与国家干预两手在不同时期各有侧重,但从总体上看,战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都对自由放任进行了不同程度的规范和限制,也就是进行了不同程度的自我调节。 其次,在实际上,资本主义只所以进行自我调节,就是因为资本增值和统治遇到了麻烦,出现了危机。具体地说,如果不对市场进行必要的干预,高度垄断就会造成市场结构扭曲,破坏资本瓜分平均利润的均势;经济运行就会成为无序的洪水,散漫地归于瓦解;就会使两极分化愈演愈烈,导致供给与需求的严重脱节,阻碍资本的进一步增值。财富与贫穷并生,庄严工作与荒淫无耻共处。特别是在经济危机期间,更多的雇佣劳动者被迫失业,不得不为自己的生存而愤起抗争。罢工、示威等工作运动如滚滚怒涛,冲击着资本主义统治的堤坝。总之,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再不进行一定的调节,不但资本的增值难以为继,而且资本的统治也难以照旧维持下去。

二、战后资本主义自我调节的方式

战后资本主义自我调节的形式是多种多样,但总体来讲,可以归结为以下四种基本方式:

一是政府对经济发展进行干预。充分利用看的见的手和看不见的手对宏观经济和微观经济进行干预,其主要手段是采取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在财政政策方面,主要是通过控制财政收入、支出及借债等方式,来调节控制宏观总量。比如,当需要抑制经济过热时,就增加税收、减少政府订货,以抑制投资,延缓速度;当需要刺激经济增长时,就减少税收、增加政府订货,以增加投资,扩大生产。在货币政策方面,主要是通过现代银行体系公开市场业务、控制货币发行、控制和调节对政府的贷款、改变存款准备金率、调整再贴现率、选择性信用管制等手段,来影响利率和货币供应量,进而影响投资及经济活动总量,达到经济平稳运行的目的。

二是推行员工持股计划。在西方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股份制是占主导地位的一种现代资本组织形式。员工持股计划是指通过让员工持有本公司股票和期权而使其获得激励的一种长期绩效奖励计划。在实践中,员工持股计划往往是由企业内部员工出资认购本公司的部分股权,并委托员工持股会管理运作,员工持股会代表持股员工进入董事会参与表决和分红。为了调动员工生产的积极性、培养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度,战后,西方发达国家普遍在企业生产中大力推行员工持股计划。比如,美国战后初期法人股东的持股比重仅为15%左右, 70年代中期达到35%左右,80年代中期达到40%,90年代法人股东超过个人股东而居于优势地位,从而使股东的作用在公司的法理结构中得到增强。这种改变使得企业的管理更加科学,从而提高劳动生产率。

三是实行高福利政策。二战后,西方国家普遍建立了国家福利制度,推行一套从“摇篮”到“坟墓”的高福利政策,这套政策的主要内容是指国家规定最低的住房、医疗、工资和教育等标准,通过高税收缩小贫富差距,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享有最低标准的收入、健康、营养、住房、教育、就业等,这一举措在一定程度上为低收入阶层提供了医疗、养老、失业的保险以及各种社会救助和补贴。

四是用税收调节收入再分配。税收是调节国民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战后西方发达国家为了调整整个社会的收入分配,延缓收入差距被进一步拉大的趋势,也普遍采用了税收调节这一手段。具体地说,一是通过改进个人所得税,强化个人所得税在分配中的调节作用;二是开征社会保障税;三是完善和健全财产税,加强对国民收入存量的税收调节;四是开征遗产税,等等。

正是由于对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某些环节和经济运行、管理体制进行了这些调节、改良和改善,从而使得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不仅能够容纳现实生产力,而且生产力还在发展,资本主义统治下的阶级矛盾和社会矛盾也有一定的缓和。这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资本主义的新变化。

三、战后资本主义自我调节的局限性

战后资本的主义的自我调节只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一次自我调整,尽管在一定程度缓和了资本主义的基本矛盾、推动了资本主义生产力的发展。但是这种不触动资本主义根基的自我调节带来的问题很多,深刻分析战后资本主义自我调节的局限性,对于全面认识自我调节的本质至关重要。

1.国家对经济运行的干预未能从根本克服市场机制的缺陷 资本逐利的本性决定了它不会超越这个目的去考虑整个社会的按比例协调发展,因而无法从根本上克服整个社会生产的有计划性和个人生产的无政府状态;资本与劳动的对立性决定它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生产过剩与消费不足的矛盾。这就决定了不同经济手段和政策的相互排斥性、不彻底性和短期行为特征。实行扩张性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可以增加就业,却往往导致通货膨胀;用来解决通货膨胀的紧缩政策则会带来加重衰退、增加失业的后果。增加货币供应量会刺激经济增长、但是增税又抑制经济增长。运用需求管理手段刺激总需求会忽略总供给,而刺激资本投资的供给政策不但不能从根本上消除滞胀,而且还会拉大贫富之间收入的差距。

正是因为这些经济手段和政策不能从根本上控制资本的贪婪,所以也就不可能消除资本主义制度的梦魇——周期性的经济危机。二战以来,资本主义国家虽然没有发生像30年代那样的大危机,但危机次数和频率却大大高于战前。据统计,二战后至20世纪末,美国发生危机的次数是10次,英国是8次,日本是7次,德国是6次,法国是5次。特别是进入20世纪70年代以后,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垄断资本实力增强、传统产业衰退以及国际金融局势动荡,资本主义经济危机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不仅生产过剩,而且从生产扩大到流通、分配、消费等各个环节,表现为结构性危机。比如,1974~1975年、1979~1982年的石油危机,1990~1993年的债务危机以及1997年的金融危机,就是结构性危机的突出表现。近年来,资本主义国家一直被这种结构性危机所困扰,一直到今天,由美国次贷危机、希腊债务危机引发的全球性的金融危机仍未见底,类似雷曼兄弟这样的大银行破产的现象屡屡发生,全球特别是资本主义国家的股市起伏跌宕,失业居高不下。面对这种情形,国家干预又显得多么苍白无力!

2.福利政策强化了资本与雇佣劳动的关系,且不具有持续性 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社会福利资金来源有三种途径:一是劳动者上交的保险捐,二是雇主为雇佣人员交的捐,三是政府拨的财政补贴。工人的保险捐,是直接从工资中扣除的。业主按工资比例为工人交捐,是资本家从必要劳动中直接扣除。政府财政补贴则是从增税开支的,而税又是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由此可以看出,垄断资产阶级大肆渲染的社会福利,其资金的来源既不是个人资本家,也不是资产阶级国家,它的唯一来源,就是雇佣劳动者的劳动,就是雇佣劳动者创造的价值。

与此同时,普通劳动者要想领取养老保险、医疗补贴和失业救济,却有着极为苛刻的条件:一是在业时本人必须按月交捐,交捐需到达规定的最低年限;二是必须查明失业原因;三是必须接受就业安排。如果因“行为不端”、“擅自离岗”、“劳资纠纷”而失业,或者拒绝接受就业安排,就不得享受津贴。至于在失业期间干零活,也同样为不给津贴提供了借口。

不能否认福利政策对两极分化的抑制作用,但这种不具有持续性的所谓高福利充其量只是把握到不致激起穷人造反的程度,而绝不可能阻止两极分化愈演愈烈的趋势,更不可能实现垄断资产阶级所鼓吹的“不使富人变穷,而使穷人变富”的局面。有资料表明,战后西方发达国家的利润率以年均10%~18%的速度增长,而福利支出却下降了21%~31%。特别是进入21世纪后,随着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纷纷陷入债务危机、经济危机的泥沼不能自拔,有的曾经的高福利国家如冰岛政府等自身已经走向破产,所以这种高福利政策是很难持续下去的。

3.员工持股并没有使工人成为管理者,只是加重了资本主义的剥削 判断股份制的性质,主要看控股权掌握在谁手里,企业中劳动者与股东关系是怎样的,以及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是怎样分配的。

在当今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工人持有企业的股票的确是普遍现象。但工人到底有多少股票呢?有资料表明,美国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10%的职工拥有的股票,仅占全美股票的1‰;日本参与职工持股的92%的职工拥有的股份,仅占实施员工持股企业股份总额的0.88%。而且员工持股,却不许员工直接掌握股票,分红只能记在账上,退休或离职时才能使用,其实与养老保险金毫无二致。“真正帮助职工形成个人财产的”,只是极少数。有人说,工人成为股东,可以参与企业管理,这显然是一种无知。所有资本主义企业的董事会都是由资本家和高级职员组成,极个别的工人进人董事会,只能是一种点缀或陪衬。至于股东大会,则是典型的形式主义,小股东很难参加,参加了也没有决策权。

如果一定要说让员工持有股票带来了什么变化,那就是进一步强化了垄断资本对工人的剥削与控制。员工持有本公司的股票,使资本家能够堂而皇之的从工人身上搜刮消费资金,把工人的一部分工资转化为资本,这样既可以扩大积累,又可以减少贷款、少支付利息,还让工人一起承担企业经营风险;股权分散化,结果是降低了控股所需要的股份比例,垄断资本家只要较少的资金就能完成控制所需的股票比例,从而用最少的资金就可以剥削工人、主宰企业。

4.税收调节不可能根本改变分配不公的现状

西方发达国家税收调节的效果如何,可以从其税收实际,得到最有力的证明。一方面,累进税率更主要的是对税前的影响,使税前分配差距更大。因为高税率只是限制了进人高税行业的经济活动,而手脚被捆得最紧的,自然是广大雇佣劳动者。另一方面,由于国家对资本收益实行政策优惠,资本家们自然趋之若鹜。于是,资本收益以及逃税、漏税等等成了一般收入的主要渠道。这无疑助长了投机资本,使其更具腐朽性。对于资本主义国家的国内来说,高税率并未改变既定的收人分配格局,穷人依旧是穷人,富翁依旧是富翁。更进一步的问题是,资本主义国家的真正主人是垄断资本集团。垄断资本集团往往通过各种手段迫使政府在税收优惠方面向它们作出让步。其结果自然是大亨寡头们锦上添花,而广大无产阶级和其他劳动者则近乎雪上加霜。

总之,资本主义的自我调节,它对自身生产关系的调整和容纳生产力发展的空间是有限度的,而且有极限,这个极限就是:资本主义即便是再发展,也不会使其所有制发展到全社会公有的地步。因此,它的自我调节没有也不可能改变私有制,改变资本与雇佣劳动的关系,改变基本的不平等的分配关系。究其实质,所谓资本主义自我调节,就是在以私有制为基本经济制度、以市场机制为经济运行的基本方式的前提下,为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巩固资本的统治而对其生产关系进行的某些局部调整。所谓自我调节已经改变了资本主义的性质,资本主义已经成为“人民资本主义”、“繁荣稳定的资本主义”等等,都是没有任何根据的欺人之谈。

第五篇: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也是新时期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和殷切期待。公平正义是指社会成员能够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公平地实现权利和义务,并受到法律的保护,包括合法合理、平等对待、及时高效、程序公正等内容。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共同的追求。

牢固树立公平正义理念,要求广大政法机关和政法干警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我们党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在执法活动中的具体体现。贯彻这一重要原则,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着眼:一要严把证据关。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客观全面地收集、审查证据,在办理刑事案件中,要坚持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不纠缠于细枝末节,特别是在审判环节上,既不能搞有罪推定,也不能简单搬用“疑罪从无”,要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上下功夫,在努力提高办案质量上下功夫。二要严把法律关。努力提高法律水平,正确适用法律,确保实现公平和正义。

牢固树立公平正义理念,要求广大政法机关和政法干警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执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者是辩证统一的。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的价值追求,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重要保障。目前,在一些政法干警中一定程度上还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只重视案件的处理结果,却忽视了案件的处理程序,违法调查、违法取证;有的在工作中根据自己的意愿和习惯行事,将法定程序放在一边;有的只在口头上重视程序,在实践中却把程序当作可有可无,甚至把程序当作累赘和羁绊。这样做的结果,不仅实现不了实体公正,而且还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损害了政法机关的形象,甚至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牢固树立公平正义理念,要求政法机关和广大政法干警坚持公正与效率并重。公正与效率都是社会主义法治所追求的重要价值。效率是实现法律公正的重要条件,公正是评价法律效率的基本尺度。现代法治的基本价值追求应当是公正与效率的均衡。政法机关在执法中应努力追求公平与效率的最佳结合,而不应把二者割裂开来,对立起来。以执法公正为借口,任意延长办案时限,甚至久拖不决,最终损害的是公正本身;以提高办案效率为借口,刑讯逼供,违法取证,任意损害当事人应有的权利,更不可能实现公正。

牢固树立公平正义理念,要求政法机关和广大政法干警增强工作透明度,坚持以公开促公正。执法公开,是防止执法腐败、促进执法公正的一剂良药。实行执法公开,使执法过程和环节置于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之下,能够有效地防止执法中的权钱交易和“暗箱操作”,消除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执法不公的疑虑,促进和彰显执法公正。同时,执法公开也是保障公民对政法工作知情权和监督权的重要措施。

公平正义事关公民的名誉、财产、自由乃至生命权益,事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追求公平正义是我们必须坚守的底线。只有做到政法机关和政法干警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坚持公正与效率并重;坚持以公开促公正的工作原则,才能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才能达到总书记指示我们“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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