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教育论文范文

2023-03-26

自由教育论文范文第1篇

问:请介绍一下制定2020年版自由贸易港负面清单的背景。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工作。2018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提出赋予海南经济特区改革开放新使命,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同时明确了分阶段的发展目标,即:到2020年,自贸试验区建设取得重要进展;到2025年,自由贸易港制度初步建立;到2035年,自由贸易港的制度体系和运作模式更加成熟。

2020年6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公开发布《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标志着海南由自贸试验区建设整体转入自由贸易港建设阶段。《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提出,大幅放宽海南自由贸易港市场准入,对外商投资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制定出台海南自由贸易港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并要求统筹安排好开放节奏和进度,成熟一项推出一项。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商务部等部门、海南省制定了2020年版自由贸易港负面清单。

问:制定2020年版自由贸易港负面清单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制定2020年版自由贸易港负面清单总的方向是提高海南自由贸易港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加快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开放政策和制度,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打造成为引领我国新时代对外开放的鲜明旗帜和重要开放门户。一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要求,推动总体方案中2025年前重点任务涉及的开放措施尽早落地。二是借鉴国际自由贸易港开放经验,坚持中国特色,推动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实施中国最高水平、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外资准入政策。三是服务海南自由贸易港发展旅游业、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術产业需要,推动先进制造、商务服务、教育等领域开放。四是促进数据安全有序流动,扩大电信业务开放,助力海南自由贸易港数字经济发展。五是坚持底线思维,以确保国家安全为前提,稳扎稳打推进开放。

问:与自贸试验区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相比,2020年版自由贸易港负面清单有哪些更加开放的措施?

答:2020年6月23日,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了2020年版自贸试验区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为制定2020年版自由贸易港负面清单提供了基础。与2020年版自贸试验区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的30条相比,2020年版自由贸易港负面清单进一步缩减至27条,还有一些条目部分放开,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率先开放。

一是推进增值电信、教育等重点领域开放。扩大增值电信业务开放,取消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外资准入限制,允许实体注册、服务设施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企业面向自由贸易港全域和国际开展互联网数据中心、内容分发网络业务,促进海南汇聚数据,发展数字经济。允许境外理工农医类高水平大学、职业院校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独立办学,支持海南国际教育创新岛建设。

二是扩大商务服务对外开放。法律服务领域,允许外商投资部分涉海南商事非诉讼法律事务,更好满足海南自由贸易港贸易、投资、金融等领域涉外法律服务需求。咨询和调查领域,除广播电视收听、收视调查须由中方控股外,取消市场调查领域外资准入限制;允许外商投资社会调查,且中方股比不低于67%,法人代表应当具有中国国籍。

三是放宽制造业、采矿业准入。制造业领域,将全国和自贸试验区“2022年取消乘用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以及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及两家以下生产同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的限制”提前实施,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汽车产业率先开放。采矿业领域,取消禁止外商投资稀土、放射性矿产、钨勘查、开采及选矿的规定,按照国家和海南省矿业领域内外资一致的措施实施管理。

问:请谈一谈如何确保2020年版自由贸易港负面清单落实?

答:2020年版自由贸易港负面清单将于2021年2月1日施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商务部等部门、海南省切实做好海南自由贸易港负面清单的落实工作,确保新开放措施及时落地。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涉及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等多个方面,将为海南自由贸易港负面清单的落实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问:将来海南自由贸易港负面清单会进一步缩减吗?

答:自由贸易港是当今世界最高水平的开放形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提出,到2025年,初步建立以贸易自由便利和投资自由便利为重点的自由贸易港政策制度体系。到2035年,自由贸易港实现贸易自由便利、投资自由便利、跨境资金流动自由便利、人员进出自由便利、运输来往自由便利和数据安全有序流动。我们将按照总体方案的要求,不断缩减海南自由贸易港负面清单,逐步实现海南自由贸易港投资自由便利。◆

自由教育论文范文第2篇

摘 要 随着高校办学自主权的落实,现代大学制度的完善,学术自由也终将在中国大地复归。作为保障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关键,高等教育评估也须紧跟时代步伐,积极改革以维护学术自由。基于此提出相关建议:(1)评估主体以高校自评为主,加大教师和学生参与评鉴的力度,健全评估结果反馈申诉制度;(2)加强对大学章程的审查,尤其是办学宗旨中现代大学精神的贯彻;(3)评估指标体系中增设反映学术自由的二级指标;(4)重视研究生学术自由的评估;(5)对于评估结果优秀的院校,政府应允诺“少光顾”;(6)特别强调学术道德规范评估。希望能够助力中国大学学术自由复归。

关键词 高等教育评估 学术自由 复归

学术自由是大学千年发展过程中极力追求和维护的核心价值和信念,是大学不断迸发活力和创造力的源泉。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以下简称《教育规划纲要》)首次以国家文件的形式提出:“要尊重学术自由,营造宽松的学术环境。”[1]

作为自由研究高深学问的沃土,大学自中世纪诞生以来,先于19世纪德国生出教学与科研并重之蕊惹人惊叹,又在20世纪美国绽放服务社会之花令人炫目。大学千年来不断调整自身适应时代需求、蓬勃发展的动力来源便是学术自由,作为大学的灵魂,学术自由神圣不可侵犯。正如布鲁贝克所言:“大概没有比打击或压制学术自由更直接指向高等教育的要害了,我们必须不惜一切代价防止这种威胁,学术自由是学术界的要塞,永远不能放弃。”[2]在我国,学术自由虽长久欠缺却也曾绚烂辉煌,春秋战国时期以孔子、老子、墨子为代表的三大哲学体系与其他各家思想相互争鳴;宋代书院平等自由的价值仪轨和独立自主的办学风貌;民国时期蔡元培和北大“思想自由,兼容并包”;抗战时期国立西南联合大学教师共同体“同无妨异,异不害同,五色交辉,相得益彰,八音合奏,终和且平”等等。历史的车轮不断向前,重燃学术自由之火是中国现代大学制度改革的诉求和目标,亦是高等教育评估改革发展的题中之义。

1 学术自由的涵义与现代中国大学欠缺的原因

不同的历史时期,学术自由的涵义也不同。中世纪大学的“学术自由”,属于大学自治的范畴,主要是保证研究者与学习者自愿参加研究与学习活动的权利。近现代大学的学术自由原则,则是基于中世纪以后,教会、国家对于大学的严重干预甚至束缚而提出的,其主旨是大学内部有教学、研究、学习的自由,即教师与学生在进行有关高深知识的研究与探讨时,可以不受学术范围以外的政治、宗教和社会因素的干扰,独立解决学术领域范围内的问题。[3]学术自由至少有三个方面的合理性基础:认识的、政治的和道德的,其中认识的是最主要的。“为了保证知识的准确,学者的活动必须知服从真理的标准,而不受任何外界的压力。”[4]主要包括教师的教学自由、研究自由和学生的学习自由。其中学习自由的具体内容应包括学生选择学什么的自由、决定什么时间学和怎么样学的自由,以及形成自己思想的自由。[5]

当代社会,造成中国大学学术自由缺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大学自治作为学术自由的重要保障未能落实。大学自治是指大学作为一个独立团体享有不受政府、教会以及其他官方或非官方团体和个人干预的自由和权利,其管理是由大学内部成员依据一定规则,通过代表资格而不是个人资格来决定并付诸实施。[6]大学自治与学术自由共存亡是学术界的共识。中国中央集权式的高等教育管理模式,通过办学体制、资源配置等相关规定严重束缚了大学自治,一切都为政府掌控,为政府服务。早在1979年,苏步青、李国豪等几位校长就发出了“给大学一点自主权”的呼吁。其次,现代大学精神,尤其是自由精神和批判精神的衰落。大学精神是反映大学历史传统、特征面貌的一种精神文化形态,是师生员工在长期的教与学、工作与生活实践中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并为广大师生所认同的一种群体意识。包含科学精神、人文精神、自由精神、独立精神、批判精神和创新精神。[7]大学自由精神的集中体现,就是精神自由和学术自由。大学批判精神,源于大学对真理的不懈追求,与知识分子有着深刻的关联。[8]随着我国经济转轨和现代化事业不断发展,大学迷失在片面为政府社会服务无法自拔。“政治论高等教育哲学”主宰了大学与大学教育,工具主义理性观实现了对大学教育的征服与统制,大学精神急剧退化,价值教育普遍失位。[9]毋庸置疑,当大学与社会结合过于密切且学术上又过于反映出实用性的时候,大学的创造性就会枯竭。大学精神与学术自由相互影响,互为因果,大学精神的衰落即是学术自由缺失的原因,又是学术自由缺失导致的结果。再次,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有待完善。我国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主要包括政府的宏观高等教育控制政策以及以政府作为评估组织主导的高等教育评估,高等学校内部质量控制、监督和评估,社会团体或其他民间教育评估机构的教育评估。但是存在政府作用突出,高校自评不受重视,社会团体评估力量薄弱且独立性差,评估主要集中在本科层次等问题。政府主导的高等教育评估以服务政府和社会为主要目标,评估指标体系设计不尽合理,评估方法过于依赖定量方法和终结性评价等都无法满足高校、教师和学生对于学术自由的诉求。例如,对教师的评测过于强调师资队伍结构、教学效果,对学生的测评则倾向于招生、就业、学习效果,对教师教学自由、研究自由、学生学习自由及保证学生学习自由的制度措施的落实情况不管不问。此外,校园文化建设在评估中可有可无,未能充分实现其重塑现代大学精神,创造学术自由氛围的文化价值。

2 高等教育评估视阈下维护学术自由的建议

分析了我国学术自由缺失的主要原因,应采取有效手段及时解决。除了国家《教育规划纲要》中强调改革管理体制外,也要积极完善高等教育评估相关内容,充分发挥其导向功能、诊断功能、鉴定功能、激励功能、监督等功能。高等教育评估是指根据一定的高等教育价值,在决策科学化的基础上,对高等教育活动的效果进行综合评判,其实质是评估者的主体需求与评估对象的客观属性的一种特殊的效用关系运动。它是国家对高等学校教育教学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有效手段,是高等学校通过评估诊断自我和不断提高的过程,对保障和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维护大学学术自由具有重要作用。充分发挥高等教育评估各项功能,保证学术自由,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首先,评估主体以高校自评为主,加大教师和学生参与评鉴力度,健全评估结果反馈申诉制度。学术自由是学者生命的真谛,也是大学历久弥新的法宝,任何外部力量主导的评估,都无法像高校及教师学生评估那样做到最真、最诚。因为他们是学术自由最大的利益相关者,也是最了解熟悉学术自由的人。建立落实大学自我评鉴机构,健全评估结果的申诉反馈制度,调动广大师生主动参与评估的积极性,保证高校自评为主,政府和社会评估为辅,唯有如此,才能真正维护学术自由,使大学不断创新,契合时代发展需求,满足各方利益主体的需求。

其次,加强对大学章程的审查,尤其是办学宗旨中现代大学精神的贯彻。大学章程不仅是高校设置的基本要求,也是高校依法治教,行使办学自主权的“特许状”和“护身符”。我国高校普遍不重视大学章程的建设,甚至大部分高校根本没有大学章程。加强对大学章程的审查评估,旨在督促高校要逐步走向办学自主,合理自治,学术自由的道路。尤其是辦学理念中现代大学精神的体现情况,思想决定行为,只有在办学理念中充分体现自由精神、批判精神、人文精神、超越精神等现代大学精神,才能指导学校各项规划决策不被商业主义和实利主义侵蚀,不会陷入片面服务政府和市场的泥潭,让学术自由之花开满中国现代大学校园。

第三,评估指标体系应增设反映学术自由的二级指标。目前,我国主要采用的本科教学水平审核评估指标体系包含6+1个项目,24个要素,64个要点,涉及内容较为全面。在此基础上为保证学术自由,可在师资队伍和学生发展一级指标下增设教师教学自由、研究自由和学生学习自由二级指标,通过访谈、观察等定性方法和问卷调查等定量方法,形成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相结合,收集有效信息,深入了解教师和学生学术自由状况及对落实学术自由相关制度措施的满意度,归纳总结制约教师和学生学术自由的问题症结,将评估结果以报告的形式呈现给院系领导和校长,对能解决的问题,采取措施及时解决。此外,还可加大校园文化建设的评估指标权重,逐步确立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地位,创造学术自由氛围,使教师和学生在潜移默化中养成学术自由的良好习惯。

第四,评估层次上应重视研究生学术自由的评估。研究生作为我国学术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保证他们的学术自由具有重要意义。清华大学袁本涛教授分析了2011-2014年大陆在校研究生对国际、国内高水平论文的参与贡献情况。他的研究发现,第一作者单位为我国机构的国际高水平论文,在校研究生的参与率在70%左右,第一作者率超过50%;对于国内高水平论文,研究生在第一作者群体中占比达38.5%,仅次于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人员所占比例。[10]可见,我国研究生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和巨大的科研潜力,维护他们的学术自由,将如虎添翼,蛟龙得水,释放更大能量,使我国成为下一个世界高等教育中心。

第五,对评估结果优秀的院校,政府应允诺“少光顾”。纵观国内外高等教育评估模式,无论是政府主导型、民间型还是协作型,政府都会不同程度通过一定方式对高教评估施加影响和监督。我们可以借鉴英国和澳大利亚的相关做法,对评估结果优秀的院校,政府实行“少光顾”原则,如此一来,既维系了政府对高等教育评估的指导监督,又保证了高校拥有更多的自主权。

最后,特别强调对中国学术道德规范的评估。在今天的高等教育界,大学学术自由面临的最严重的威胁,也许便是大学学术道德规范正在受到严重侵蚀和损坏。[11]高等教育評估要稳准狠地诊断出造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并予以严惩。如学术造假率超过10%,评估结果判为不合格;教师一旦发现学术不端,轻者,降职降薪,重者,直接取消教师资格,肃清学术界不良之风,保证学术自由的价值根基。当然,我们必须明确想要根除学术腐败,仅靠教育评估远远不够,急功近利的社会风气、不完善的大学制度等都要加以处理。

参考文献

[1] 张应强.全球化背景下的我国现代大学制度改革[J].高等教育研究,2013(9):1-7.

[2] 约翰.S.布鲁贝克著.高等教育哲学[M].王承绪等译.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1987:59.

[3] 刘少雪.略论大学的学术自由[J].上海高教研究,1997(7):16-19.

[4] 约翰.S.布鲁贝克著.高等教育哲学[M].王承绪等译.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1987:46.

[5] 约翰.S.布鲁贝克著.高等教育哲学[M].王承绪等译.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1987:58.

[6] 陈学飞.当代美国高等教育思想研究[M].沈阳:辽宁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76.

[7] 杨鲜兰.论大学精神的培育[J].高等教育研究,2004(2):20-23.

[8][9] 张应强.现代大学精神的批判与重建[J].高等教育研究,2006(7):11-26.

[10] 付娟,陈廷柱.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的焦点问题及新趋向[J].高等教育研究,2016(1):106-109.

[11] 冒荣,赵群.学术自由的内涵和边界[J].高等教育研究,2007(7):8-16.

自由教育论文范文第3篇

一、研究背景:西方“漫画事件”及其社会影响

所谓“漫画事件”,是指由丹麦、挪威等欧洲国家新闻媒体率先刊登或转载亵渎伊斯兰教先知的讽刺漫画而引发穆斯林世界抗议怒潮的突发公共事件,又称“漫画风波”。此事肇始于丹麦,后续影响不断扩大,并蔓延到欧洲、中东乃至于亚洲,最终酿成一场政治危机、人道主义灾难。

2005年9月30日,丹麦最大的日报《日尔兰邮报》刊登了12幅将伊斯兰教先知穆罕默德描述为恐怖主义分子的讽刺漫画,受到伊斯兰世界的强烈谴责,纷纷向丹麦政府和《日尔兰邮报》提出抗议。但《日尔兰邮报》和丹麦官方在事件伊始则以“维护社会言论自由”为由,拒绝就此事进行道歉。后在事态不断发展并逐渐恶化的情势下,随着利比亚、沙特阿拉伯、埃及、伊拉克、叙利亚、印度尼西亚、巴基斯坦等伊斯兰国家相继采取召见丹麦驻本国大使、召回驻丹麦大使、爆发反丹麦游行示威、抵制丹麦和挪威商品等一系列惩罚性、报复性行为,局势濒于失控,《日尔兰邮报》主编尤斯特才于2006年1月底被迫通过该报网站发表公开信,承认该报刊登的漫画“无可争辩地伤害了众多穆斯林”,并就此表示道歉。

然而,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就在当事者发表道歉声明后,法国、德国、西班牙、瑞士、意大利、捷克、荷兰、匈牙利等近10个欧洲国家的主要报纸,于2006年2月1日又共同刊登了这组备受争议的漫画,并相继发表评论称继续“捍卫新闻言论自由”。这些报纸的编辑甚至表示,他们选择刊登漫画的原因并不在于漫画本身涉及的内容,而是想通过此举来证实他们的报纸是否具有刊登这些漫画的权利。转载了这组漫画的《法国日报》总编辑谢尔盖·弗尔伯特,引用法国18世纪著名思想家伏尔泰的名言为因“漫画事件”遭到解聘的新闻界同行进行辩护:“虽然我不同意你的说法,但我始终认为你拥有讲话的权利。”此举再度激怒了穆斯林世界,2月2日,巴勒斯坦激进派别“巴勒斯坦人民抵抗委员会”和“阿克萨烈士旅”再次包围了欧盟驻加沙办事处,并分别发表声明,宣称将在其控制区内绑架和攻击来自欧洲的所有外国人,包括外交使团工作人员。3日,300多名来自印尼伊斯兰武装组织“伊斯兰捍卫者阵线”的成员闯入丹麦驻雅加达大使馆打砸馆内设施,并公开呼吁穆斯林国家与丹麦断交。4日,上千名叙利亚示威者在首都大马士革市中心先后纵火焚烧了丹、挪两国驻叙大使馆。同一天,伊朗总统艾哈迈迪·内贾德下令商业部撤销与一些欧洲国家的经济合作合同,以示对这些国家的媒体亵渎先知穆罕默德的抗议。此次“漫画事件”引发的政治危机受到了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一些国家和国际组织纷纷发表声明,对“漫画事件”予以谴责。联合国秘书长安南通过发言人发表声明强调,新闻自由不应成为亵渎宗教的借口,新闻界在行使言论自由权利时必须时刻注意尊重各种宗教信仰和原则。至此,这些刊登或转载涉嫌亵渎伊斯兰教讽刺漫画的新闻媒体及其国家才真正意识到,它们正在为自己失去节制的“新闻自由”而付出沉重的代价。

二、正确处理新闻报道与宗教信仰之间的关系

虽然“漫画事件”所引发的这场政治危机没有波及到我国,但我们可以从中汲取教训,尤其是国内新闻媒体起码可以从此次事件中得到一些启示。笔者认为,在处理新闻报道与宗教信仰两者关系上要注意做到以下几点:

其一,新闻媒体在报道时要充分尊重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切忌冲撞“底线”。当今世界,无论是国际法还是国家法,都无一例外地对宗教信仰自由予以保护,禁止剥夺公民信教的自由权利。1966年,联合国通过《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第19条和第20条分别规定:“尊重他人的权利或名誉”,“任何鼓吹民族、种族或宗教仇恨的主张,构成煽动歧视、敌视或强暴者,应以法律加以禁止。”我国是个多民族的国家,除汉族外还有55个少数民族,不同的民族具有不同的风俗习惯或宗教信仰。为此,我国对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的新闻报道有着十分明确的规定,要求新闻媒体必须“尊重少数民族的生活习俗和宗教信仰,绝不允许发表丑化、侮辱、歧视少数民族形象,歪曲宗教教义的报道和议论”,在宣传中,对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要予以充分的理解和尊重,不能猎奇和主观臆断,以偏赅全,更不能加以丑化、侮辱、胡编乱造。涉及敏感问题要特别注意,避免伤害少数民族感情及被敌对势力利用。”实际上,这些规定就是涉及民族和宗教信仰报道的“底线”,新闻媒体在报道时必须严格遵守,绝对不能触犯,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将是不堪设想的。就拿此次“漫画风波”来说,在这几幅讽刺漫画作品中,最为刺眼的一幅是先知穆罕默德头顶炸弹形状头巾的漫画,内容显然是对伊斯兰教先知形象的丑化和人格的侮辱,无疑亵渎了伊斯兰教的教义。一位伊斯兰教人士在美国一家媒体网站上说:“这是对我们先知不尊重的行为,这种说法好像在暗示,我们的先知是一个暴力先知。”因而导致触怒众多穆斯林,引发政治危机便不难理解,也是势之必然。

其二,新闻媒体在报道民族宗教活动时要注意把握分寸和尺度,学会规避。在我国,国家广电部曾明文规定:“对涉及民族宗教的重大问题特别是突发事件在宣传上要特别慎重,严格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和宣传口径进行,切忌自作主张、擅自行事。”“宣传宗教信仰自由还要注意区域性和做到内外有别。正常的宗教活动可以对海外进行报道,但不宜炒热,不要光把着眼点放在宗教上,而要放在保护人类共同的文化遗产上。对于纯粹的宗教活动,如大法会等原则上不报道,更不宜对外宣传。”“对带有宗教色彩的节日活动的宣传报道要适度、慎重”。由此可知,对于涉及民族宗教活动的报道,新闻媒体必须持谨慎态度,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报道,该送审的报道一定要在报道前切实履行相关送审程序,不允许报道的新闻不能擅自或盲目的抢发和大肆炒作,以防止造成不良的社会反响和严重的社会后果。比如,2006年1月10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就专门发布了关于《天葬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此规定指出,天葬是藏族人民的丧葬习俗,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禁止对天葬活动现场进行围观、拍照、摄影、录像;禁止在报刊、杂志、广播、影视、网络上刊登、播放与天葬活动有关的文字、图片、报道等。新华社在报道中指出:“这(指此规定)为天葬这种藏民族拥有上千年历史的丧葬习俗给予了充分的尊重和保护。”对于这些在报道中必须予以规避的内容,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必须知情,做到心中有数,不能冒犯和涉足这些“高危”领域和报道“禁区”。在当前新闻媒体之间的新闻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势下,这些问题应当格外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和思想警觉,头脑中始终要绷紧“政治”这根弦,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

其三,新闻报道涉及民族和宗教敏感问题时要采取谨

慎态度,力求冷静和理智。对于涉及民族和宗教敏感的问题或者是存在争议的问题,新闻媒体在报道前要加强认识、仔细揣摩、权衡利弊,不能为追求所谓的新闻轰动效应而漠视有关方面的心理承受能力和由此带来的不良舆论反应。虽然新闻媒体拥有报道什么和不报道什么的权利,但面对一些敏感而又复杂的社会问题,需要冷静观察、认真分析,切不可感情用事,不计后果。我们知道,欧洲无疑是此次“漫画风波”的策源地和重灾区,但令人感到多少有些出乎意料的是,与欧洲仅一洋之隔而且在价值观上历来十分相投的美国主流媒体,却在刊登漫画这一问题上表现得出奇的冷静。无论是美联社,还是美国有线电视新闻网(CNN),此次都没有采取惯常的手段进行大肆炒作。美联社执行编辑凯瑟琳·卡罗尔对这次没有刊登引起风波的任何一张漫画的解释是,早在去年12月就做出了不刊登这些漫画的决定。最近,新闻社高层对这一决定进行重新评估,并认为之前的做法是正确的。哥伦比亚广播公司(CBS)干脆在其新闻节目中放弃使用任何一张漫画图片,该公司发言人据此指出:“我们认为只报道新闻事件就可以说明问题了,不需要再展示这些图片。”美国有线电视新闻网在向美国本土和全球播送这一新闻中,电视技术人员则在画面上对穆罕默德的脸部作了模糊处理,此举多少体现出该媒体对伊斯兰教先知应有的尊重。也正因为美国多数媒体对此次事件保持着低调或非常谨慎的态度,既让自己免受诛连,也让美国在此次政治风波中避免了引火烧身。

在此次“漫画事件”中,我国新闻媒体表现出高度的政治敏感性和严明的组织纪律性,国内各家新闻媒体既没有刊登和转载这些讽刺漫画,也没有发表具有明显倾向性的言论,在国际事务报道中始终坚持有理、有利、有节的报道方针和客观、公正、平衡的报道原则,为我国参与处理国际纠纷和开展外交提供有利的环境。

其四,新闻工作者要对西方的“新闻自由”进行辩证解读,防止误读和曲解。所谓新闻自由,是指公民传收新闻、发表意见的自由,具体包括搜集、传播、收受新闻的自由,开办、占有、使用、接触新闻媒介的自由,以及发表,特别是通过新闻传播媒介发表意见与评论的自由。新闻自由思想形成于17至19世纪的欧洲,近代一批思想家像约翰·弥尔顿、罗伯斯庇尔、约翰·斯图尔特·穆勒等强烈地鼓吹言论与交流的自由,要求统治阶级不得限制新闻、出版的自由。然而,这些新闻自由思想却具有很强的理想主义色彩,虽然它们推开了人们走向新闻自由这扇厚重的铁门,但铁门外的路是现实的和艰难的。约翰·杜威认为:“在任何时候存在的自由系统总是在那个时候存在的限制或控制系统。”应该说,新闻自由只能是相对的、有条件的,而没有绝对的新闻自由。新闻自由一方面保障行为主体所具有的自由权利,另一方面也设定了自由行为不可逾越的边界。正如欧盟委员会秘书长特里·戴维斯在针对欧洲部分报纸刊登讽刺漫画提出批评时所说:“任何自由权利,包括言论自由,都是与责任和义务相伴而生的。你拥有触犯众怒的权利,但不能因此就认为你这么做是对的。”西方一些有识之士在此次“漫画事件”中大声疾呼:“言论自由不能践踏宗教感情,不能挑动仇恨”,“新闻媒体在行使言论自由的同时也应该尊重宗教信仰。”西方理想化、极端化的“新闻自由”思想在此次事件中遭到重创,一些滥用新闻自由的人最终是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法国著名的《法兰西晚报》是较早刊登这组漫画的欧洲大报之一,在由此引发的风波蔓延开来后,该报总编辑雅克·勒弗朗克立即被报纸的埃及老板炒了“鱿鱼”。西方更多的媒体则受到来自本国政府的警告,一些涉嫌媒体也受到严厉的批评和指责。”此次事件不仅让西方国家的新闻媒体从中吸取教训,也让我国新闻媒体的采编人员对西方的“新闻自由”有了更加清醒的认识。我们不能一味地迷恋西方的“新闻自由”,更不能盲目崇拜它,认为有了“新闻自由”这把尚方宝剑就可以为所欲为、不受任何限制了。实际上,这是对新闻自由思想的一种曲解。新闻自由既主张新闻报道有充分的自主权,也要求对新闻报道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正确的认识和做法是,只有坚持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论,才能澄清对社会主义新闻自由理论的种种误解和曲解,才更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新闻自由的建设与发展。

(本文是安徽省教育厅社科研究项目课题之一)

作者单位:安徽师范大学新闻系

邮编:241000

注:本文中所涉及到的图表、注解、公式等内容请以PDF格式阅读原文。

自由教育论文范文第4篇

摘要:随着我国法律环境的日益完善,整个社会更加稳定和谐,实质上,有诸多公民权利是通过宪法来进行确认的。从宪法的内涵来看,迁徙自由作为一项被宪法取消的权力,它在演绎“基本权利”、“人权”以及“宪法权利”的概念时,界限模糊的现象较为普遍,进而导致了在进行有关宪法权力的逻辑推理及规范的过程中,出现了诸多争论点。基于此,为了夯实迁徙自由这项基本权利,凭借宪法的本质内容对其进行验证。本文就透过宪法的迁徙自由来论述宪法取消的权利性质。

关键词:宪法;迁徙自由;取消;权利性质

作者簡介:汪勇智(1993-),男,汉族,湖北宜昌人,武汉东湖学院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法学。

从本质上来看,只有将“基本权利”、“人权”以及“宪法权力”三者的内容辨析清楚,才能从根本上厘清宪法取消的权利性质。透过宪法的“迁徙自由”来看,宪法取消的权利属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内容。

一、“基本权利”、“人权”以及“宪法权力”辨析

从基本概念来看,“基本权利”与“人权”的关系极为微妙,甚至可以说,“基本权利”是在人权基础上所衍生出来的“人权”的另一种指向,它将“人权”具象化了,通常情况下,我们在宪法中所涉及的“基本权利”,其内涵即指“人权”。“人权”指的是人要求维护或者有时候要求阐明的那些应该在法律上受到承认以及保护的权力,进而使得每个人在其个性、精神追求以及道德信仰等其它方面的独立获得最充分、最自由的发展[1]。

(一)公民的“基本权利”、“人权”与“宪法权利”的内涵及其关联

从现实的角度来分析,如果说“人权”是一种人类与生俱来的产物,那么,保障“人权”就显得是笼罩在宪法之下的一种庇护,这就不符合理想主义的自然法意义上的实践体现。但无可厚非,当现代社会越来越趋近文明理性的社会环境时,尊重以及保障“人权”是整个时代影响下人们思想深处价值观的反射。相对而言,“宪法权利”则是从宪法的角度所定义的公民权利,它与“人权”有着本质上的不同,简单来说,“宪法权利”中的条文规定仅仅代表人的“基本权利”当中能够被提炼出来的框架,当然,“宪法权利”也是公民“基本权利”当中最重要的权利内容,主要是为了界定公民所应该享有的权利内容。

(二)宪法取消的权利性质问题实质上是“基本权利”本身的重新归属问题

在时代的发展变革中,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到社会体制所呈现出来的每一处细微变化,因为这些变化终将给我们的生活带来实质性的影响。经济与社会发展带领我们重新认识到了社会关系和制度对于一个国家、一个时代发展的重要性,尤其是法律机制的构成,关系到社会中每一个人的利益。事实上,“基本权利”是“人权”的本源,换句话而言,如若无“基本权利”便无“人权”。从本质上来看,“基本权利”与“人权”间有着千丝万缕的关联。

二、透过宪法的“迁徙自由”了解宪法取消的权利性质

现阶段,在我国社会体制的变化过程当中可以明显看到,国家法律对广大弱势群体的保护力度逐渐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较以往有所提高,国家的法律环境将呈现良性的发展态势[2]。从整体来看,国内市场经济格局的形成,不仅需要我国社会各环节、各产业链条的共同维护,而且需要一个健全的法制环境来支撑。透过宪法的“迁徙自由”了解宪法取消的权利性质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可以遵循。

(一)关于“迁徙自由”权利性质的辨析

若要想更加深入地研究宪法取消的权利性质,就要从“权利”归属问题来着手,因其与“权利”本身并未有太大的干系,而主要在于将“权利”剥离政治化干扰。就以“迁徙自由”为例来看,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以限制人口流动为主要目的的户籍制度,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进程中受到冲击,社会层面之上的户籍制度改革的呼声越来越高[3]。但尽管如此,从宪法的角度来规制“迁徙自由”并未出现,人们也都适应当时并不健全的法制环境。在人们的观念中,法律制度在执行起来是极为严谨的,而且从社会稳定和谐的角度来看,法律制度的存在必然是一种人人都要遵守的硬性规范,绝大多数的社会活动都受制于国家法律之下。市场经济客观上形成的劳动力自由流动,与外来人口流入城镇后无法与当地居民享受平等待遇,形成了强烈的矛盾和冲突[2]。从本质上来看,我国宪法所追求的实质公平的内涵是有一定的前提条件的,只有满足了这些基础条件,才能将法律实质正义的价值激发出来,进而才可能实现社会的公平性。例如:人们的“基本权利”——“生存”、“平等”、“自由”的权利。在这些基本权利受到维护的基础上,社会经济领域中的所谓“公平”才可能成立。因此,“迁徙自由”被纳入到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中[4]。透过“迁徙自由”的内容来看,“基本权利”、“人权”以及“宪法权利”三者是一个有机的整体,脱离任何一个概念都是不现实的,正因为由于三者的内涵有所差异,所以就有了从人权跨度到宪法权力这一说法的产生,以及针对从宪法的视角来看权利性质确定等相关内容的研究。实际上,即便我国通过特殊手段来限制“迁徙自由”,也无法阻挡宪法本身的权威性,以及对“迁徙自由”这项公民“基本权利”的确认,因限制的条件是既定的,这些所谓的限制条件与国家“公共利益”、“公共秩序”、“国家安全”等内容有关,这是无法逾越的界限。

(二)探究宪法取消的权利性质

透过宪法的迁徙自由来看宪法取消的权利性质较为合理,因其是最能够说明宪法取消的权利性质的实际案例。从某种意义上讲,长期以来,无论国内、国外,如若打着“宪法可以禁止某种权利”的旗号来“治国”都是行不通的,如若暂时出现了社会法制混乱,那也是由于极端政治化言论的干扰所导致的,并未构成实质性的法律规制。从我国宪法体系变革的过程来看,有关“迁徙自由”等宪法内容的修正可谓是“一波三折”,由此,可以看到人们对宪法体制内容的争议确实存在着[5]。我国宪法体系中所规制的“基本权利”与“人权”间关系较为复杂多变,如若单纯地从国家刑事诉讼的角度来分析,国家法律主体对于社会公共“权利”的责任较重,它需要在特定的时刻能够对社会公众负起责任来,为其提供公平、细化的法律法规标准,以便于经济各方能够遵照执行[6]。实际上,要想从根本上厘清“国家宪法”与“国家政治”之间的关联,显然需要将“迁徙自由”等其它同质权利内容剥离宪法规制以外,将其归并到其它基本的法律体系当中,从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如此看来,“迁徙自由”等同质公民基本权利内容的属性就不言而喻了。

三、结语

总而言之,鉴于“基本权利”、“人权”以及“宪法权利”三者间的同系不同质,进而才有了关于“迁徙自由”等法律规制内容的分歧。从我国的法律环境来看,当下已有越来越多的民间事、民商事惯例被纳入实体立法中,与此同时,我国宪法内容也日趋完善,“迁徙自由”等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找到了最合适的权属位置。由此看来,我国诉讼法研究的内容实质上更侧重于引入西方宪法规制的理念,将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律主体内容中的精髓与我国现阶段法律主体进行互相融合,借鉴先进经验并发挥其在我国宪法体系构建当中的实际能效,进而将宪法取消的权利性质厘清。

[参考文献]

[1]刘涵.宪法取消的权利性质分析——以迁徙自由为例[J].中共青岛市委党校.青岛行政学院学报,2014,03(03):103-104.

[2]朱全宝,吴传毅.城镇化视域下的迁徙自由权检视——基于农民主体的分析[J].理论与改革,2013,06(06):159-160.

[3]秦强.立法机关的人权立法义务研究——以人权条款入宪为背景[J].北方法学,2012,05(05):49-51.

[4]常安.改革、修宪与宪法理论论争——现行宪法颁布30周年之际的一个学术史回溯[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2,06(06):59-61.

[5]涂四益.五四宪法之公民权利义务规范的特点——兼论与苏联1936年相关宪法规范的区别[J].法学评论,2011,04(04):18-20.

[6]张洪杰.迁徙自由的再思考——以权利的不可侵犯性和受制约性为视角[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01(01):50-51.

自由教育论文范文第5篇

[摘要]在世界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加速发展元中,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CAFTA)已进入了全面建设阶段。它必将给这一区域带来积极而深刻的变化,呈现出崭新、活跃、全面的合作格局。在中国与东盟相互开放市场之时, 中国企业投资东盟国家应注意解决或防范有关问题。为促进CAFTA如期建成,本文建议:中国与东盟双方应力促《货物贸易协议》得以顺利执行;双方应加大合作力度,丰富合作内涵,拓宽合作领域,创新合作方式。中国与东盟在CAFTA建设的同时,应合力推动整个东亚地区的经济一体化。

[关键词]东盟 自由贸易区 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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