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局执法监察范文

2023-09-23

国土局执法监察范文第1篇

在市局及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县人大监督下,在上级业务部门的大力支持和指导下,半年来,我县的国土资源工作循序渐进地开展,现将半年以来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

首先,加大了对全县违法违规用地的查处力度,创新土地监管机制,落实共同责任,推行违法案件联合通报制度、联席会议制度、联合查办案制度及案件移送制度。到目前为止,共立案查处宗,结案宗,上缴罚没款达万元。其次,抓好了国土综治信访工作。稳妥处理和解决群众来信来访问题。今年以来,共受

理来信来访件,办结件,其中市级以上批转件共件。我们做到件件有交待,事事有回音,为维护全县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其次,做好了国家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的迎检工作。为了确保这次卫片土地执法检查工作圆满完成,我们按照上级要求成立了领导机构,研究出台了实施方案,认真组织了自查,各项工作扎实推进,高标准地完成了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任务,对全县18个疑问图斑进行了核查,核查面积共亩。对清理出的违法用地,我们积极主动进行整改和查处,并根据省市的相关要求,全部整改查处完毕。

二、进一步加强了建设用地管理,为县域经济建设搭建发展平台

为确保县域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我局按照“扩内需,保增长”的要求,首先,重抓项目用地的申报工作。今年以来,上报省厅批准个批次的项目建设用地,面积亩,到目前为止,共征收土地总面

积亩,发放征地补偿费万元。审批农民个人建房户,面积亩,其中耕地面积亩。

三、加强了地籍管理,扎实开展了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

为了加强地籍信息化管理,首先,我们扎实开展了全县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目前,我县平方公里农村内外业调查成果顺利通过了省、部复查。平方公里的城镇土地调查已进入扫尾阶段,目前正在开展城镇数据汇总、专项用地调查等工作。其次,加强了土地登记规范化管理,认真做好了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严格审查每宗土地登记申报资料,依据土地登记规定,严格办理每宗土地登记业务。目前,共登记发证346宗,面积亩。其中,国有土地初始登记宗,面积亩;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发证宗,面积亩。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24宗,面积亩,抵押贷款金额达亿元。

四、精心孕育国土资源市场,建立规范和完善的国土资源市场体系

为深化土地制度改革,全县新增建

设用地一律纳入土地收购储备中心,通过现金收储、合同收储等多种形式,半年来,共收储土地面积亩。同时,认真执行城市建设用地集中供应制度,土地使用权一律公开交易,充分发挥市场对土地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半年来,进入中心交易宗,面积亩,实现国土总收益亿元。

五、认真履行矿政管理职责,促进矿业持续健康发展

为促进全县矿业持续健康发展,首先,加强了矿业权管理。设置了个采石矿权进入市场通过公开招拍挂,收取采矿权价款万元。其次,全面开展储量动态管理工作。按照省市相关文件要求,认真开展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矿业权实地核查、矿产资源储量核查检测工作。第三,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建立了县、乡、村三级地质灾害联络员体系,完善了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监测预报预警制度。报县委印发了《县地质灾害防灾预

案》,建立和完善了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机制,并认真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工作。深入到全县个乡镇开展地质灾害排查工作,共排查出地质灾害隐患点处,发放防灾明白卡余份。

六、标本兼治,树立国土资源行业新风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大力提升服务质量,我们以开展“创业服务年活动”为契机,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通过缩短审批时间、简化审批程序,强化监督检查,同时,深入开展了“创先争优活动”,并建立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工作机制,切实解决国土资源管理机关在服务和保障地方经济发展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树立了国土资源系统行业新风。那一世范文网:http://

总结上半年的工作,我县的国土资源工作是循序渐进的,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主要是系统干部队伍素质还有待提高,违法违规用地还程度不同地存

在,耕地保护与建设用地的矛盾仍然比较突出等。下半年,我们计划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继续抓好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提高全民依法合理利用资源的法律意识,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打下坚实的基础。

2、进一步巩固国土资源市场秩序治理整顿成果,严肃查处各类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3、继续深化国土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培育和规范市场,充分显化资源资产效益,积极推进国土资源市场建设。

4、进一步加强系统队伍的学习和培训,努力促进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

5、加强城镇土地经营管理,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国土资源有形市场。

7、积极做好农村建设用地减少与城镇建设用地增加的相挂钩工作,为城市建设提供用地保障。

8、深入开展学习科学发展观活动,

国土局执法监察范文第2篇

定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进行解读

[主持人]中共江苏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江苏省委组织部、江苏省监察厅、江苏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国土资源厅联合出台了《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一经公布,即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人民日报》、《中国国土资源报》、人民网、新华网、搜狐网、新浪网等知名媒体和网站纷纷刊登、转载和发表评论;同时,国土资源部执法局、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将此文全文转发全国各地,对我省强化土地执法监察的创新举措给予了充分肯定。这个办法是在什么样的背景下出台的呢?下面请葛副局长介绍有关情况。

[葛素琴]首先非常感谢各位网友对我们土地执法监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也非常高兴今天能有机会和广大的网友在线交流。近年来,江苏所面临的土地管理形势,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耕地保护任务重,建设用地指标少”。大家都知道,江苏是一个经济大省、人口大省,同时也是一个土地资源非常紧缺的省份。人多地少、经济发达,用地需求量大是我省的基本省情:就辖区面积而言,我们江苏省全省面积占全国的1.06%,列全国第24位;总人口居全国第5位,占全国的5.8%;人口密度居全国各省区之首;耕地面积占全国的3.9%,人均耕地面积仅为全国的三分之二。而江苏的经济发展多年来在全国处于前列,江苏省2009年地区生产总值超过34000亿,位居全国第二,仅次于广东, 2010年的GDP预期增长目标为10%。这样的经济快速发展必然对土地有较高的需求,也就是说经济发展对土地的需求是刚性的,但是土地供给的约束也是刚性的,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的任务异常艰巨。

[葛素琴]另外一方面,从今年来我省土地执法所面临的形势来看,当前我省违规违法用地的判断是:总体趋于好转,但是尚未有效遏制,反弹压力很大。这个主要表现在这样几个方面:一是违规违法用地呈逐年下降趋势。从年报统计数据来看,2008年、2009年与今年上半年相比,全省土地违法行为发生宗数、面积和耕地面积持续大幅度下降。从2009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情况来看,我们全省通过自查发现违法用地占实际新增建设用地的宗地比、面积比、耕地总量比,与2008开展的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成果相比,也呈现明显下降趋势。这是第一个方面。第二是违法违规用地在一些地区仍然突出存在,一些地方重大典型案件还时有发生。第三是土地供需矛盾突出,违法用地反弹压力很大。近年来我省各地保持GDP的高速增长,带来对土地持续的旺盛需求,虽然各级地方党委、政府依法管地用地观念正在逐渐增强,但在以GDP增长为主的政绩考核体系影响下,难免会选择发展而舍弃保护,一些违法违规用地处理不到位,违法成本低,也驱动一些地方违法违规用地。

[葛素琴]基于这样的背景,为此,为严格土地管理,增强党政领导干部依法用地观念,严肃追究党政领导干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任,2010年4月28日,中共江苏省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江苏省监察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及江苏省国土资源厅联合出台了《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这个暂行办法的出台应该说标志着我省确立了各级党委、政府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并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定依法管地用地意识,坚定可持续发展意识,坚定保护耕地红线意识。虽然我们不希望我们的干部倒在耕地红线上,但国家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一定要维护,“一家管,大家用”的局面必须得到根本改变。

[主持人]葛局长介绍了我省土地供需矛盾突出,违法用地的情况使用发生,违法维护法制的权威,我省今年出台了这项办法,这项办法适用于哪些对象,有什么特点呢?责任追究的原则是什么呢?

[葛素琴]根据《暂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市、县(市、区)、乡(镇)党委、政府,省、市、县(市、区)党政机关工作部门及其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中的党政领导干部,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土地管理秩序混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本《办法》实行责任追究。我们这个《暂行办法》归结起来应该说有这么四个方面的特点:一是在责任追究重点上,突破以往只追究行政责任的惯例,按照权责统一原则,实行党政一体化问责,这个特点应该说在全国也是具有突破性的;二是在责任追究对象上,延伸到乡镇党政领导干部,有利于进一步强化基层党政机关及其主要负责人保护耕地的责任与意识;三是在责任追究层面上,在部门联动、共同执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四是充分保护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这个《暂行办法》也是对国家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出台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也就是我们常说的15号令,结合我们江苏省的实际的补充。关于我们追究责任的原则在《暂行办法》中是这样规定的: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权责统一,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同时规定,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不得用责任追究代替党政纪处分或者刑事处罚。 [主持人]葛局长介绍,该办法颁布以后,市县乡党委和政府,以及相关工作部门主要领导,都在该办法的责任追究范围之内,该办法也有四个明显的特点,明确了责任追究的原则,具体对领导干部实施责任追究的情形主要有哪些呢? [葛素琴]在我们江苏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里面,对领导干部实行责任追究具体分了下面几种情况:一是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责任追究,第二个是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干部实行责任追究,第三各对有关部门领导干部实行责任追究等三种情形。下面我逐一做一个介绍。

[葛素琴]《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市、县(市、区)、乡(镇)党委、政府,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主要领导及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实行责任追究:它主要规定了六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致使一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或者虽然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第二种情形是以文件、会议纪要等形式出台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政策、规定、决定等,致使本地区土地管理秩序混乱,造成恶劣影响的;第三是因组织领导不力,对违法用地未能及时有效制止,造成违法用地既成事实的,或者妨碍、干预违法案件查处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四是不履行耕地保护职责,致使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目标考核不合格,或者基本农田遭到严重破坏的;五是违反征地补偿有关规定,擅自降低征地补偿标准,或者征地补偿不落实,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款,或者先保后征、即征即保工作不到位,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影响社会稳定的;六是应当实行责任追究的其他情形。刚才说的是对党政领导干部对违反土地规定责任追究的情形。

[葛素琴]《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对其主要领导及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实行责任追究也是六种情形:第一种是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致使一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或者虽然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二是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行为,未能在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期限内发现、制止、查处,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三是不认真履行本部门耕地保护责任,致使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目标考核不合格,或者基本农田遭到严重破坏的;四是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采取欺骗手段骗取规划调整、建设用地审批的;五是明知建设项目用地违法,仍然办理该项目土地登记申请的;六是应当实行责任追究的其他情形。这是对国土资源部的责任追究的六种情形。《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各有关部门应建立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建设项目未依法履行用地审批等相应手续,发展改革部门为其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规划部门为其办理建设规划许可,建设部门为其发放施工许可证,电力和市政公用企业为其通水、通电、通气,房产部门为其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工商部门为其办理工商登记,为违法用地提供便利条件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实行责任追究。此外,第八条还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等部门违反有关规定,报送审批《被征地农民保障实施方案》、《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情况审核表》的,依照本办法实行责任追究。 [主持人]葛局长介绍了,对市县乡党政领导干部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责任追究各有六种情形,对相关部门的追究也有具体条款,概括起来讲就是严重扰乱土地管理秩序,侵害人民群众利益,危害社会稳定的性质恶劣的都在本办法的责任追究范围之内,责任追究如何启动,有哪些追究方式?追究的程序如何呢? [葛素琴]在我们《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通过下列途径,发现本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或者下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有需要实行责任追究情形的,应当启动责任追究程序:一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附有证据材料的举报、控告并经调查属实;二是新闻媒体曝光并经查实;三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议案、提案并已查实;四是司法机关的司法建议;五是工作检查、干部考核、巡视工作结果;六是上级党委、政府或者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责任追究要求。在责任追究的方式上,《暂行办法》规定了七种责任追究方式,分别是: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上述七种责任追究方式在处理的时候既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关于责任追究的权限和时限,在我们的《暂行办法》里面规定,对党政领导干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实行责任追究,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责任追究机关可以根据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建议作出责任追究决定。责任追究程序应当在30天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决定启动责任追究程序机关批准,可延长15日。责任追究决定作出后15日内,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责任追究决定送有关部门备案。 [主持人]葛局长介绍群众举报,媒体爆光都可以举报责任追究,此外也明确了七种责任追究的方式,责任追究必定会产生影响,具体到被责任追究的党政领导干部,对其任职的影响如何呢?

国土局执法监察范文第3篇

建章立制狠抓落实 信访工作成效显著

2011年县国土资源局严格落实信访工作各项制度,认真履行信访工作职责,始终将信访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列入领导班子的重要议事日程,常抓不懈,确保了该县2011年涉土涉矿到市赴省进京信访数量降至近年来最少,信访工作成效显著。最近,县国土资源局被市国土资源局表彰为“2011市国土资源系统信访维稳工作先进单位”。

近年来县国土资源局制定并严格落实来信来访登记制、信访交办制、信访按时办结制、领导包案制、领导接访制、领导批阅制等制度措施,狠抓信访维稳工作。一是该局党组坚持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信访案件研讨会,2011年先后14次召开信访工作专题会议,局领导亲自包案下访达60余次。二是该局确定每天由一名局领导接待群众来信来访,领导接待日接待的信访案件,及时批转相关股室和责任人,认真抓好落实,依法限时办结。三是该局对日常接访案件都建立档案和台账,做到国土资源信访案件有访必接、依法接访、接访必办、办案有果。四是该局认真做好敏感时期信访维稳工作,在敏感时期前夕作出周密部署,排查重点对象,落实监控措施,该局在2011年重大活动期间没有发生越级上访事件。五是该局坚持“谁分管,谁负责;谁办理,谁负责”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基层国土所的战斗堡垒作用,形成工作合力,努力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难事不出所,矛盾化解在基层”,切实把信访问题解决在初访、解决在基层,充分保护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

国土局执法监察范文第4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79号

《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规定》已经2017年12月27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姜大明 2018年1月2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行为,依法履行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职责,切实保护国土资源,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土资源执法监督,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查处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国土资源执法监督,遵循依法、规范、严格、公正、文明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强化遥感监测、视频监控等科技和信息化手段的应用,也可以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发挥现代科技对执法监督工作的支撑作用,提升执法监督效能。 第五条 对在执法监督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依法执行公务成绩显著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由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给予通报表扬。

第六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下列执法监督职责:

(一)对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

(二)对发现的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责令限期改正;

(三)对涉嫌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

(四)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

(五)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依法应当追究国家工作人员行政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提出行政处分建议;

(六)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涉嫌犯罪的,向公安、检察机关移送案件有关材料;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国土资源执法监督队伍行使执法监督职权。具体职权范围由委托机关决定。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沟通和协作,依法配合有关机关查处涉嫌国土资源犯罪的行为。

第九条 从事国土资源执法监督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明;

(二)熟悉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相关专业知识;

(三)取得国土资源执法证件。

第十条 国土资源执法人员经过考核合格后,方可取得国土资源执法证件。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 执法人员不得超越法定职权使用执法证件,不得将执法证件用于国土资源执法监督以外的活动。 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部负责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执法证件的颁发工作。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执法证件的颁发工作。

国土资源执法证件的样式,由国土资源部规定。

第十二条 单位名称、执法人员信息等发生变化的,应当申领新的执法证件。

遗失执法证件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门户网站声明作废后,核发新的执法证件。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通过国土资源执法综合监管平台将上执法人员基本信息、培训、发证以及变更、注销、撤销等情况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备案情况定期审验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因调离、辞职、退休或者其他情形不再履行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职责的,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收回其执法证件,由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收回其执法证件,并报发证机关备案:

(一)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二)暂时停止履行执法监督职责的;

(三)擅自涂改、转借执法证件的;

(四)有利用执法证件开展与执法监督职责无关的活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因其他原因应当收回执法证件的。 本条第

一、二种情形消除后,经审查合格,可以继续履行执法监督职责的,应当将执法证件及时发还。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收回其执法证件,逐级上报发证机关,由发证机关予以撤销,并在门户网站上公布:

(一)弄虚作假取得执法证件的;

(二)在执法监督活动中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不再适合履行执法监督职责的;

(三)利用执法证件开展与执法监督职责无关的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有其他依法应当撤销执法证件情形的。 执法证件被撤销的,不得再重新申领。

第十六条 国土资源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执法监督职责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并且不得少于2人。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组织特邀国土资源监察专员参与国土资源执法监督活动,为国土资源执法监督工作提供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任信息员、协管员,收集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信息,协助及时发现国土资源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执法监督职责,依法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违法现场进行勘测、拍照、录音和摄像等;

(四)责令当事人停止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五)对当事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应当将违法事实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也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相关措施;

(六)对涉嫌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暂停办理其与该行为有关的审批或者登记发证手续;

(七)对执法监督中发现有严重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国土资源管理秩序混乱,未积极采取措施消除违法状态的地区,其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本级人民政府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八)执法监督中发现有地区存在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苗头性或者倾向性问题,可以向该地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反馈,提出执法监督建议;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国土资源执法监督工作的经费、车辆、装备等必要条件,并为执法人员提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职业风险保障。

第二十一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执法巡查制度,制订巡查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巡查活动,及时发现、报告和依法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国土资源部在全国部署开展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国土资源部的统一部署,组织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开展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并向国土资源部报告结果。 第二十三条 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行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和公开通报制度。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违法案件可以挂牌督办:

(一)公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

(二)给国家、人民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造成耕地大量破坏,或者非法采出矿产品价值数额巨大的;

(四)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

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重大典型案件和挂牌督办案件的案情、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通报。

第二十四条 对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交办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拖延办理的,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发出督办通知,责令限期办理;必要时,可以派员督办或者挂牌督办。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根据情况可以采取下列记录方式,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一)将行政执法文书作为全过程记录的基本形式;

(二)对现场检查、随机抽查、调查取证、听证、行政强制、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进行音像记录;

(三)对直接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进行音像记录。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前,由该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对拟作出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包括没收违法采出的矿产品、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建筑物、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等。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执法监督机构提请法制审核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处罚决定文本;

(二)案件调查报告;

(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四)相关的证据材料;

(五)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八条 法制审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核的方式,审核以下内容: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

(三)违法定性是否准确;

(四)法律适用是否正确;

(五)程序是否合法;

(六)行政裁量权行使是否适当。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自收到送审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情况复杂需要进一步调查研究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经过审核,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的,法制工作机构出具通过法制审核的书面意见;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通过法制审核。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平台,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一)本部门执法查处的法律依据、管辖范围、工作流程、救济方式等相关规定;

(二)本部门国土资源执法证件持有人姓名、编号等信息;

(三)本部门作出的生效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处理决定;

(四)本部门公开挂牌督办案件处理结果;

(五)本部门认为需要公开的其他执法监督事项。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应当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履行执法监督职责:

(一)对于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二)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应当作出明确记录。

第三十二条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检查、抽查等方式,评议考核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执法监督工作。

评议考核结果应当在适当范围内予以通报,并作为责任目标考核、评优、奖惩的重要依据,以及干部任用的重要参考。 评议考核不合格的,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责令限期整改。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国土资源执法人员在查办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过程中,因过错造成损害后果的,所在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的;

(二)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三)已经立案查处,依法应当申请强制执行、提出处分建议或者移送有权机关追究行政纪律或者刑事责任,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处分建议、移送有权机关的。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销毁、藏匿证据,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篡改案件材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案件调查、审核出现重大失误的;

(四)违反保密规定,向案件当事人泄露案情,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越权干预案件调查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有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 第三十六条 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执法监督职责,对国土资源执法人员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故意伤害,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土局执法监察范文第5篇

--积极主动服务,保障灾后重建和扩大内需用地依法依规。对灾后重建和扩大内需项目要主动服务,及时跟进,依法提出会审意见和有关建议。适时开展对新增项目的动态巡查和执法监察,掌握用地动态,坚决防止“两高一低”(高能耗、高污染、低产出)行业低水平重复建设和盲目扩张,坚决防止借扩大内需和灾后重建之名圈占滥用耕地。

--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按照“全员监管”、“全程监管”和“联动监管”的新要求,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深入推进共同责任机制。建立完善与纪检监察机关、公安司法等部门联动协作机制,建立健全乡(镇)、村执法监察信息员、协管员制度,着手建立统一的信息监管平台,建立健全备案、报告、督办办法,规范办案

程序,提高办案质量,切实做到对土地违法行为“防范在先、发现及时、制止有效、查处到位”。

--建立完善土地执法保障机制。高度重视执法监察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配合人事部门规范执法监察人员定员定岗管理,强化执法监察人员业务培训,全面提升执法监察业务能力。进一步完善土地执法先进定期评优奖励制度,积极争取和努力改善执法监察工作条件。

--全面落实国土资源动态巡查责任制。严格执行《四川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暂行办法》,建立完善发现、报告和查处机制,务必做到主体明确、网络健全、责任落实、保障有力、运作规范、考核过硬和奖惩兑现,切实推进执法关口前移,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制止、及时处理,有效遏制土地、矿产违法行为,维护国土资源管理秩序。

--加强集体土地流转监管,确保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规范推进。对擅自改变集体土地所有权、用途和侵犯农民利益的经营权流转行动,以及违反规划计划擅自突破政策法律界限将集体建设用地非法流转的行为进行坚决查处,保障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有序进行。严禁使用农村集体土地搞房

地产开发、高尔夫球场建设以及不符合土地供应政策和产业政策的项目。

--坚决查办重大典型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严格落实问责制。以贯彻落实15号令为契机,以重点城市为重点和突破,进一步扩大卫片执法检查范围,切实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强化与纪检监察机关和公安司法部门配合协作,既查事又查人,严格落实问责。对违反规划计划、征地补偿安置和补充耕地不到位、大面积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侵犯被征地农民利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违反国家产业政策、造成国家土地资产流失、擅自改变用途等行为,要及时制止、严肃查处。特别是对一些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坚守18亿亩耕地保护红线。

--进一步加强矿山执法监察。依法查处无证勘查开采和越界勘查开采行为等矿产资源违法案件,公开曝光重大典型案件。规范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工作流程,继续做好鉴定工作。配合矿管部门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监督检查。加大对矿山企业破坏地质环境行为的查处力度。

--强化调研,提升反馈能力。密切关注国土资源监管

形势,实时掌握和认真研究分析违法动态,切实履行执法监察的反馈功能,及时为领导决策提供实践依据,把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因素化解在萌芽状态。围绕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省委九届六中全会精神和统筹城乡发展要求,加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调研。继续抓好“三无”乡镇创建、共同责任机制构建、部门配合协作机制完善和耕地破坏鉴定等方面调研工作,进一步建立完善执法监管长效机制。积极应诉,促进依法行政,维护行政权威。

厅执法监察局

国土局执法监察范文第6篇

一、土地管理

1、全国土地日的由来?

答:1991年5月24日,国务院第83次常务会议决定,为了深入贯彻《土地管理法》,坚定不移地实行土地基本国策,增强全社会的土地资源忧患意识,确定每年的6月25日(《土地管理法》颁布日)为全国土地日。

2、现行《土地管理法》颁布及实施时间?

答:1998年8月29日公布,1999年1月1日施行。

3、我国土地实行什么样的所有制形式?

答: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4、我国土地的基本国策是什么?

答:“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土地基本国策。

5、我国土地资源的特点是什么? 答:

(一)绝对数量较大,人均占有量小;

(二)山地多,平地少;

(三)各类土地资源分布不平衡,土地生产力水平低;

(四)宜开发为耕地的后备土地资源潜力不大。

6、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内涵是什么?

答: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

1 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7、我国土地利用分类中,有几个一级类? 答、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

8、农用地中有哪些二级类?

答、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其他农用地等。

9、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土地属于什么类型土地? 答:未利用地。

10、请说出至少十种建设用地的类型?

答:商业用地、金融保险用地、餐饮旅馆业用地、工业用地、教育用地、仓储用地、公共基础设施用地、机关团体用地、医疗卫生用地、城镇单一住宅用地、农村宅基地、铁路用地、军事设施用地、宗教用地、使领馆用地、墓葬地、民用机场、水库水面、水工建筑用地等。

11、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是否正确? 答:正确。

12、哪些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答:

(一)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二)宅基地和自留山、自留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13、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谁经营、管理? 答: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

14、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属于乡(镇)农民所有的由乡(镇)人民政府

2 经营、管理。是否正确?

答:不正确。应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15、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向谁提出土地登记申请?

答: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16、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能否对市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统一登记? 答:可以。

17、土地承包经营期限是多少年? 答:30年。

18、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承包经营权进行调整,必须履行哪些程序?

答: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19、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是否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 答:可以。

20、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二分之一以上成员或者二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是否正确? 答:不正确。应是三分之二以上。

21、单位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由哪级人民政府处理? 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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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哪级人民政府处理? 答: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23、设区的市、自治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调查处理哪些争议案件? 答:辖区内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交办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

24、存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应该如何处理?

答: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当事人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处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先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25、申请调处土地权属争议,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答:

(一)申请人与争议的土地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请求处理对象、具体的处理请求和事实根据。

26、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申请,如何审查处理?

答: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规定先审查是否符合申请调处土地权属争议的条件,并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

27、 哪些案件不能作为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受理? 答:

(一)土地侵权案件;

(二)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案件;

(三)土地违法案件;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

(五)其他不作为土地权属争议的案件。

28、在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案件时,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是否正确?

答:不正确。应当是查证属实后,方可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29、土地权属争议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是否正确?

答:不正确。应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30、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应遵循哪些原则?

答:

(一)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

(二)提高土地利用率;

(三)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

(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五)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

31、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谁编制?

答:由省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32、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编制,逐级上报省或省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是否正确? 答:正确。

3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为几年? 答:一般为15年。

34、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定哪些用地区域?

5 答: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根据需要,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土地开垦区、建设用地区和禁止开垦区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

35、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划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是否正确? 答:正确。

36、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原编制机关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省政府批准。是否正确? 答:不正确。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37、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包含哪些内容?

答:土地规划公告、建设用地预审、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建设用地规划审核、城市和村庄集镇规划土地利用审核、土地开发复垦整理规划管理等。

38、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批准后应公告哪些内容? 答:

(一)规划目标;

(二)规划期限; 三)规划范围;

(四)地块用途;

(五)批准机关和批准日期。

39、什么是土地利用计划?

6 答:是指国家对计划农用地转用量、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量和耕地保有量的具体安排。

40、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包括哪些内容? 答:

(一)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二)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

(三)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

4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本地的土地利用计划建议,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否正确?

答:不正确。应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42、各省的土地利用计划建议,应当什么时间上报国土资源部? 答:每年的10月10日前。

43、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只下达哪些范围的计划指标?

答:只下达城镇村(包括独立工矿区)建设占用和由省审批农用地转用的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

44、能源、交通、水利等独立选址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可以预留少量机动指标,用于不可预见的重点急需项目。是否正确? 答:正确。

45、农用地转用计划中城镇村建设占用农用地指标和能源、交通、水利等独立选址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指标如何管理使用? 答:分类管理,不得混用。

7

46、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能否批准农用地转用? 答:不能。

47、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如何追究责任?

答:按非法批准用地追究责任。

48、哪几种情形,应当相应减少下一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答:

(一)未经批准超计划批地的;

(二)已实施征地满两年未供地的;

(三)没有完成耕地占补平衡任务的。

49、什么是建设用地预审?

答: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50、请说出建设用地预审应当遵循的原则? 答: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三)合理和集约利用土地;

(四)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51、需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谁进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答: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52、建设用地单位在什么时侯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答:

(一)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

(二)需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在申请核准、备案前。

8

53、依照规定应当由国土资源部预审的建设项目,所占用的土地为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可以委托哪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提出初审意见。 答:市级。

54、应当由国土资源部负责预审的哪些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答:输电线塔基、钻探井位、通讯基站等小面积零星分散建设项目用地。

55、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初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转报用地预审申请时,应当提供哪些材料? 答:

(一)初审意见;

(二)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相关图件;

(三)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出具经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的规划修改方案、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和修改规划听证会纪要。

56、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后,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在几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答:5日内。

57、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在规定的期限内不通知,视为受理和接收。是否正确? 答:正确。

9

58、受委托负责初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几日内完成初审工作? 答:20日。

59、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

(一)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二)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三)建设项目用地标准和总规模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资金是否有保障;

(五)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60、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受理预审申请后,几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出具预审意见。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出具预审意见的,经负责预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几日? 答:20日;10日。

6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几年? 答:2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

62、已经预审的项目,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是否需要重新预审? 答:应当重新预审。

63、未经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不得办理供地手续。是否正确?

10 答:正确。

64、土地等级如何评定?

答: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土地调查成果、规划土地用途和国家统一规定的土地分类标准、土地等级评定标准,对土地进行等级评定。评定结果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由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6

5、土地等级几年调整一次? 答:6年。

66、土地调查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答:

(一)土地权属;

(二)土地利用现状;

(三)土地条件。

67、请说出耕地占补平衡的含义?

答:是指各类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必须补充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补充耕地的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防止占多补少,占优补劣。没有条件补充或者补充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68、在我省,建设项目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应按什么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

答:按土地补偿费的 2倍缴纳。

69、在我省,建设项目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应按什么标

11 准缴纳耕地开垦费?

答:按土地补偿费的1倍以上1.5倍以下缴纳。

70、在我省,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的地方,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的耕地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如何处理?

答:必须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进行异地开垦。

71、哪些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答:

(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7

2、基本农田保护区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比率是多少? 答:80%。

73、基本农田保护方针是什么?

答: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 7

4、基本农田保护区以村为单位划区定界。是否正确? 答:不正确。以乡(镇)为单位。

75、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时,能否改变土地承包者的承包经营权? 答:不能。

12 7

6、请至少说出7种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禁止从事的行为? 答: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挖塘养鱼。

77、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基本农田环境污染事故的,当事人应采取什么措施?

答:应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78、擅自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9、基本农田保护标志应包含哪些内容?

答:基本农田的位置、面积、地类、四至、责任人、基本农田“五不准”等方面的内容。

80、请说出基本农田“五不准”的内容?

答:

(一)不准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法律规定的除外);

(二)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减少基本农田面积;

(三)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

(四)不准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和进行畜禽养殖,以及其他严重破

13 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

(五)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绿化隔离带建设。 8

1、为确保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对于退耕的25度以上坡度或严重沙化的基本农田,如何处理?

答:不再作为基本农田,减少的基本农田可从通过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新增加的耕地等基本农田后备资源中进行补划,并依法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相应的调整。

82、为加强基本农田保护的日常管理,国土资源部在《关于基本农田保护中有关问题的整改意见》(国土资发〔2004〕223号)中提出建立健全五级耕地保护管理网络,加强动态巡查和管理,请问是哪五级管理网络?

答:省、市、县、镇、村。

83、在我省,一次性开发荒山、荒地、荒滩80公顷,应经哪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答:应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84、开发未确定权属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使用期限是多长? 答:最长不超过50年。

85、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积的多少可以用作折抵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 答:60%。

86、土地整理费用由谁承担?

14 答:按照谁收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共同承担,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土地整理增加耕地的数量,从耕地开发专项经费中给予补偿。

8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耕地开发专项经费,专项用于耕地开垦,耕地开发专项经费可从哪些渠道筹集?

答:

(一)本行政区域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留存部分;

(二)存量土地有偿使用费应当用于耕地开发的部分;

(三)耕地开垦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复垦费;

(四)耕地占用税应当用于耕地开发的部分。

88、根据《湖北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的规定,因采矿、挖沙、采石、烧制砖瓦陶瓷等破坏土地,需将土地复垦为种植用地,应按什么标准缴纳土地复垦费? 答:18750元/公顷。

89、在我省,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用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按什么标准收取土地闲置费?

答:按每平方米2元以上5元以下征收土地闲置费,但房地产开发用地按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标准征收。

90、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其闲置、荒芜的应如何处理?

答: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

15 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9

1、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用地单位应当采取整治措施进行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92、哪些用地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答:

(一)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二)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的;

(三)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占应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9

3、收回后的集体闲置土地,采取什么方式利用?

答:

(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内,应当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建设项目;本集体经济组织近期无法安排建设项目的,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拟订置换方案,报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后,依法安排其他建设项目,并对原集体经济组织给予补偿。

(二)规划用途为农用地,耕种条件未被破坏的,应当恢复耕种;不

16 适宜耕种的,应当改为其他农用地。

94、在城市规划区内,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如何处理? 答:可以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9

5、收回的国有闲置土地,如何利用?

答:

(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区内,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确定的用途安排建设项目或者其他临时用途;近期无法安排建设项目,耕种条件未被破坏的,可以组织耕种,不适宜耕种的,可采取绿地等方式作为政府土地储备。

(二)规划用途为农用地,耕种条件未被破坏的,应当恢复耕种;不适宜耕种的,应当改为其他农用地。 9

6、哪些用地可以申请使用集体所有土地? 答:

(一)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

(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 9

7、属国务院批准的农用地转用审批范围有哪些?

答: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的;

(二)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的;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国务院审批的城市,在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的建设项目(单独选址项目除外)占用农用地的。

98、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建设单位可以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

17 确定的分期建设方案,分期申请建设用地,分期办理建设用地有关审批手续。是否正确? 答:正确。

99、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市、县每年报批,应控制在几个批次内? 答:5个。

100、各类建设项目可以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报批用地时,规划调整方案可以同“一书四方案”一并报批。是否正确?

答:不正确。只有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交通、水利、能源、军事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以这样操作,其他项目用地涉及修改规划的,按法定程序修改规划后,方可报批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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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和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涉及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市、县人民政府应按有关规定全额缴纳后,再下达批复文件。是否正确? 答: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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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几年? 答:2年。

10

3、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用地批准文件自动失效。是否正确? 答:正确。

10

4、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两年内未提供给具体用地单位的,对农用地转用指标造成什么影响?

18 答:按未供应土地面积扣减该市、县下一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10

5、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的要求是什么?

答:实行先缴后分,按规定的标准就地全额缴入国库,并由国库按规定的比例就地分成划缴,不得减免。

10

6、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央和地方财政的分成比例分别是多少?

答:按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全额征收后,30%上缴中央财政, 70%归地方财政。

按照《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我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地方财政的70%部分,省级留用20%,市县留用50%,均按规定用途使用。

10

7、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计划向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上报哪几项方案?

答:批次用地中有具体建设项目的上报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或使用国有土地方案),供地方案;没有具体建设项目的上报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或使用国有土地方案)。

10

8、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应如何依法办理有关用地手续?

答: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用地预审报告;

(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不拟定征收土地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三)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四)有偿使用土地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土地的,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划拨决定书;

(五)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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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民集体的未利用地的,只报批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是否正确? 答:正确。

110、征收哪些土地,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答:

(一)35公顷以下的耕地(基本农田除外)

(二)70公顷以下的其他土地。

1

11、请说出,征收耕地的补偿费包含哪几项?

答: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1

12、在我省,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如何计算?

答:按照省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切实保护被征

20 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要求,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按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8倍以上10倍以下计算,其中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不得低于“通知”规定的最低年产值规定。 1

13、在宜昌市西陵区征收集体土地,每一位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不得低于多少元? 答:10000元。

1

14、在我省,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如何补偿?

答:能计算产值,按产值补偿,不能计算产值的给予合理补偿。在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后抢种的不予补偿。

1

15、在我省,被征收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如何补偿?

答:按照当地人民政府颁布的具体标准进行补偿;地方政府没有具体标准的,参照市价补偿。在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后抢建的不予补偿。 1

16、在我省,征收耕地的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如何计算?

答: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按《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如果不能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的生产生活水平,可以适当提高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在我省,被征耕地的年产值,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中规定的最低标准。

1

17、各市、州人民政府在拟订本地区的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时,必

21 须按规定组织听证,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是否正确? 答:正确。

1

18、在我省,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在0.8亩以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标准为多少?

答:在我省,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按该耕地被征收前平均年产值的10倍计算;征收有收益的土地的,按邻近耕地的年产值的10倍计算。

1

19、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的年产值标准和补偿倍数计算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应采取什么措施? 答:可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提高补偿倍数,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总和不得超过该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如果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达到30倍,仍不能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应按照国发[2004]28号文件的规定,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给予补偿。 120、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如何计算? 答:按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高补偿标准执行。 1

21、制订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应考虑哪些因素?

答: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应综合考虑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进行制订。

22 1

22、为加强城市“菜篮子”建设,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除依法进行征地补偿、缴纳耕地开垦费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什么费用? 答: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1

23、土地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如何安排使用?

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排。

1

24、近年来,我省因地制宜,不断拓宽失地农民安置渠道,积极探索失地农民长效安置机制,取得了实质性进展。除货币安置以外,请列出5种以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 答

(一)调地安置;

(二)土地开发整理安置;

(三)就业安置;

(四)留地安置;

(五)征地补偿费入股分**置;

(六)社会保险安置;

(七)发放生活费安置;

(八)发放养老费安置。

1

25、征地方案经批准后,应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哪些内容?

答: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征收土地的范围;征收土地的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口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

23 偿的期限等。

1

26、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谁组织实施?

答: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1

27、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谁组织实施? 答: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1

28、请说出土地管理法规定的“两公告一登记”的具体内容? 答:“两公告”是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一登记”对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1

29、在我省,经依法审批使用国有农用地进行非农业项目建设的补偿标准参照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执行。是否正确? 答:正确。

130、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收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不能调整质量和数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收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必须将不低于多少的土地补偿费主要分配给被征地农民? 答:70% 1

31、经被征地农民申请,并与享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协议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可以全额发放给被安置人,由其自谋职业。是否正确? 答:正确。

1

32、在征地依法批准前,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

24 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口头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户。是否正确? 答:不正确。需以书面形式告知。

1

33、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是否正确? 答:正确。

1

34、被征地单位和农民对经批准的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如何处理?

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1

35、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哪些内容?

答: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农业人口的具体安置途径;

(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1

36、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多少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

25 出?

答:10个工作日。

1

37、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什么材料?

答:应附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复印件,及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反馈意见的原件;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1

38、未依法履行征收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享有什么权利?

答:有权依法要求进行征收土地公告,充分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

1

39、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享有什么权利?

答: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140、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多长时间全额支付? 答:3个月内。

1

41、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土地的临时用地,可以暂时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是否正确?

答:正确,抢险救灾任务完成后,应及时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1

42、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多长时间恢复耕种条件?

26 答:1年内。

1

43、哪些用地可以申请临时使用土地? 答: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抢险救灾。 1

44、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为多长? 答:一般不超过2年。

1

45、哪些建设用地可以划拨方式取得用地? 答: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1

46、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是否正确? 答: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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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建设单位如改变土地的建设用途,应当如何办理手续? 答: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原土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取得,改变土地用途从事经营性开发建设,应当按照市场价补交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在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 1

48、农村村民建住宅,如何办理用地手续?

答:由村民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

27 会议讨论通过,由村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农用地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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