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所得税申报流程范文

2023-09-21

年度所得税申报流程范文第1篇

纳税人须关注八个申报事项

2018年7月启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以下简称新版预缴申报表),简化了纳税申报,体现了近年来出台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充实了“预缴方式”“企业类型”“从业人数”等附报信息,为智能化填报提供了有力支持。同时,不再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预缴环节计算的毛利额进行调整。目前,纳税人应认真总结第二季度预缴工作,重点关注和理性分析以下八个事项,才能正确理解预缴申报过程中的关键点。 1“一表两用”的情形有哪些

(1)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进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2)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

注意:“一表两用”情形有所改变,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文件的部分条款(第九条、第十一条)应当及时修改。

2特定方式的预缴“许可在先”

纳税人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以下简称“主表”)时,在选择预缴方式时,“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和“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两种预缴方式属于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纳税人需要履行行政许可相关程序。

注意: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纳税人需要履行行政许可相关程序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1号)办理,该文件附件详细列明了申请的材料和申请期限,鼓励有条件的税务机关提供网上出具税务行政许可电子文书服务,方便申请人自行下载打印。

3 主表前3行未必有必然的逻辑关系

第1行“营业收入”:填报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本年累计营业收入。

第2行“营业成本”:填报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本年累计营业成本。

第3行“利润总额”:填报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本年累计利润总额。

注意:第1行“营业收入”-第2行“营业成本”≠第3行“利润总额”;第3行“利润总额”=损益表的“利润总额”。 所以,主表前3行未必有必然的逻辑关系,这是预缴申报表历来遵循的设计理念。

4“附报信息”是预缴申报的优化器

(1)企业类型选择“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的,不填报“附报信息”所有项目。

(2)“小型微利企业”“ 科技型中小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 技术入股递延纳税事项”和“ 期末从业人数”5个栏次为必报项目。

注意:信息就是税源、信息就是效率。预缴方式、企业类型、附报信息选择以后,申报时就会自动挑出纳税人要填报的报表及行次,为自动化填报做好铺垫。

5预售收入应税在预缴期间“逢进不逢出”

主表第4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填报说明:“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完工后,其未完工预售环节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在汇算清缴时调整,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不调整。”基于这一新规定,加之修订后的预缴纳税申报表取消了“本期金额”列,只保留“累计金额”列,使得该行填报金额自然而然不得小于本年上期申报金额。这个“逢进不逢出”限定性规定,也辐射于该表第14行“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的填报中,该行本期填报金额同样不得小于本年上期申报的金额,这是一致性原则的集中体现。在“现金为王”的时代,这个限制性规定应用,虽然占用了企业资金,但可以倒逼开发商及时办理竣工决算手续,按照《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规定确认所有收入。

6准确适用预缴环节的罚则

企业少缴预缴的所得税,不属于逃避纳税行为,不能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进行处理,但应当补缴所得税,并加收滞纳金。

7 预缴环节的“退”税有待“秋后算账”

主表的“预缴方”选择“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及“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根据该表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15行“本期应补(退)所得税额”=第11-12-13-14行,当第11-12-13-14行<0时,本行填0。也就是说,预缴期间不会出现退税情形。企业所得税是按年计算的,本月(季)度多缴预示了下个月(季)度的少缴或不缴,如此填报也遵循了《税款缴库退库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1号)相关规定,纳税人缴纳的所有税费,都会及时反映在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中,最终的退税应在年度汇算清缴期间完成。 8 报表“瘦身”有助于优惠政策的落实

此次新版预缴申报表的修改,对报表进行大范围“瘦身”。如《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明细表》就很明显,该表兼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纳税调整和加速折旧新政效应统计两个作用。纳税人要准确把握填报原则,领会加速折旧新政,以确保预缴申报质量。

(1)准确把握填报原则

填报原则:纳税人对固定资产折旧额进行调增时,该表就不再填报。这条原则也是填报灵魂。需要注意:第5列“纳税调减金额”仅填报纳税调减金额,不得填报负数。如果会计与税收均采取加速折旧且折旧金额一致,仍然要填报该表。第4行“税收折旧金额”和第3列“一般折旧金额”的差额填入第6列“加速折旧优惠金额”,该列不参与纳税调整,仅仅体现加速折旧新政效应。和以前相比,该表大幅度简化了填报工作量,加速折旧体现的递延纳税,有助于企业及时享受资金时间价值带来的优惠,希望纳税人应享尽享。

(2)精准领会加速折旧新政

近年,出台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优惠范围、优惠力度皆有递增趋势,这些新政既有延伸,又有交叉。所以,纳税人一定要认真归拢新政内容,及时领会新政实质,为准确填报该表奠定基础。

年度所得税申报流程范文第2篇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

2014年12月27日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包括:

(一)依法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二)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的个人;

(三)其他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人。 第四条 个体工商户以业主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第五条 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收入和费用。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个体工商户会计处理办法与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计算。

第二章 计税基本规定

第七条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八条 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前款所称其他收入包括个体工商户资产溢余收入、逾期一年以上的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第九条 成本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第十条 费用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第十一条 税金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除个人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第十二条 损失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规定扣除。

个体工商户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收回当期的收入。

第十三条 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第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前款所称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除税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个体工商户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第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个人所得税税款;

(二)税收滞纳金;

(三)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四)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

(五)赞助支出;

(六)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七)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八)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支出。 第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第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纳税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结转,用以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亏损,是指个体工商户依照本办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小于零的数额。

第三章 扣除项目及标准 第二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第二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其业主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为从业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当地(地级市)上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第二十三条 除个体工商户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从业人员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或者为从业人员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第二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扣除。

第二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二)向非金融企业和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第二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部分外,准予扣除。

第二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向当地工会组织拨缴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的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工资薪金总额是指允许在当期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数额。

职工教育经费的实际发生数额超出规定比例当期不能扣除的数额,准予在以后纳税结转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向当地工会组织缴纳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以当地(地级市)上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在本条第一款规定比例内据实扣除。

第二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业主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个体工商户的开办费。

第二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结转扣除。

第三十条 个体工商户代其从业人员或者他人负担的税款,不得税前扣除。

第三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缴纳的摊位费、行政性收费、协会会费等,按实际发生数额扣除。

第三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第三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第三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第三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费用,除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支出,以及应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外,作为开办费,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自生产经营月份起在不短于3年期限内摊销扣除,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开始生产经营之日为个体工商户取得第一笔销售(营业)收入的日期。

第三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个体工商户直接对受益人的捐赠不得扣除。 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认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赞助支出,是指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第三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直接扣除;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直接扣除。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资产的税务处理,参照企业所得税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个体工商户有两处或两处以上经营机构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经营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终止生产经营的,应当在注销工商登记或者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注销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清有关纳税事宜。 第四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年度所得税申报流程范文第3篇

企业因解散、破产、重组等原因终止生产经营活动,或不再持续经营,需依法对资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包括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企业),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办理注销登记之前,就其清算所得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需要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在注销税务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清算申报前,应依照税法的规定先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申报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下列企业发生上述情形,不需要进行清算:

1.跨地区税收转移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 2.企业注销原因为“变更主管税务机关”。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84号)

(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

(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2份;

(二)《资产处置损益明细表(附表一)》2份;

(三)《负债清偿损益明细表(附表二)》2份;

(四)《剩余财产计算和分配明细表(附表三)》2份;

(五)企业改变法律形式的工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报送);

(六)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原件及复印件(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报送);

(七)企业债权、债务处理或归属情况说明原件及复印件(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报送);

(八)企业合并的工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被合并企业报送);

(九)企业全部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原件及复印件(被合并企业报送);

(十)被合并企业债务处理或归属情况说明原件及复印件(被合并企业报送);

(十一)企业分立的工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被分立企业报送);

(十二)被分立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原件及复印件(被分立企业报送);

年度所得税申报流程范文第4篇

1.《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

本表为必填表。纳税人填报申报表时,首先填报此表,为后续申报提供指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 本表为必填表。是纳税人计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表。 3.《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 本表适用于除金融企业、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外的企业填报,反映一般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取得收入情况。 4.《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 本表仅适用于金融企业(包括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企业)填报,反映金融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取得收入情况。 5.《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 本表适用于除金融企业、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外的企业填报,反映一般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发生成本费用支出情况。 6.《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 本表仅适用于金融企业(包括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企业)填报,反映金融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发生成本支出情况。

7.《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

本表适用于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填报,反映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性组织等按照有关会计制度规定取得收入、发生成本费用支出情况。

8.《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

本表适用于填报一般企业或金融企业纳税人填报,由纳税人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填报期间费用明细项目。

9.《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

本表填报纳税人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以下简称会计处理)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下简称税法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 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 本表填报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行为、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特定业务,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

11.《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20) 本表填报纳税人发生会计上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而税法规定不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需要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符合税法规定不征税收入条件的政府补助收入,本表不作调整,在《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40)中纳税调整。

12.《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 本表填报纳税人发生投资收益,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企业发生持有期间投资收益,并按税法规定为减免税收入的(如国债利息收入等),本表不作调整。处置投资项目按税法规定确认为损失的,本表不作调整,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进行纳税调整。 13.《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40)

本表填报纳税人发生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本表对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进行调整,资本化支出,通过《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进行纳税调整。

14.《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

本表填报纳税人发生的职工薪酬(包括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住房公积金、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支出),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 15.《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60) 本表填报纳税人本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

16.《捐赠支出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 本表填报纳税人发生捐赠支出,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税法规定予以全额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不在本表填报。 17.《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 本表填报纳税人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

18.《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A105081)

本表填报纳税人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规定,2014年及以后新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及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税前扣除的项目和金额。 19.《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 本表填报纳税人发生资产损失,以及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

20.《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1)

本表填报纳税人发生的货币资产、非货币资产、投资、其他资产损失,以及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 21.《企业重组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

本表填报纳税人发生企业重组所涉及的所得或损失,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除上述债务重组所得可以分期确认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重组外,其他涉及资产计税基础与会计核算成本差异调整的企业重组,本表不作调整,在《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进行纳税调整。

22.《政策性搬迁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10) 本表填报纳税人发生政策性搬迁所涉及的所得或损失,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

23.《特殊行业准备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 本表填报保险公司、证券行业等特殊行业纳税人发生特殊行业准备金,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 24.《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 本表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在本纳税及本纳税前5的纳税调整后所得、合并、分立转入(转出)可弥补的亏损额、当年可弥补的亏损额、以前亏损已弥补额、本实际弥补的以前亏损额、可结转以后弥补的亏损额。

25.《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 本表适用于享受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和加计扣除优惠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和加计扣除优惠情况。

26.《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A107011)

本表适用于享受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的纳税人填报。填报本年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情况,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27.《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优惠明细表》(A107012) 本表适用于享受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优惠的纳税人填报。填报纳税人本发生的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减计收入的项目和金额。 28.《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收入优惠明细表》(A107013) 本表适用于享受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收入优惠的纳税人填报。填报纳税人本发生的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收入减计收入项目和金额。

29.《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4) 本表适用于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纳税人填报。填报纳税人本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情况和金额。

3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 本表适用于享受所得减免优惠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本享受减免所得额(包括农、林、牧、渔项目和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以及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等)的项目和金额。 31.《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A107030)

本表适用于享受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的纳税人填报。填报纳税人本享受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金额。 32.《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 本表适用于享受减免所得税优惠的纳税人填报。填报纳税人本享受减免所得税(包括小微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其他专项优惠等)的项目和金额。

33.《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 本表适用于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的纳税人填报。填报纳税人本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的情况和金额。

34.《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 本表适用于享受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的纳税人填报。本表填报纳税人本享受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的情况和金额。 35.《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A107050)

本表适用于享受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优惠的纳税人填报。填报纳税人本享受购买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税额情况和金额。 36.《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 本表适用于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人填报。填报纳税人本来源于或发生于不同国家、地区的所得,按照我国税法规定计算应缴纳和应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 37.《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 本表适用于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人填报。填报纳税人本来源于或发生于不同国家、地区的所得,按照我国税法规定计算调整后的所得。 38.《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明细表》(A108020) 本表适用于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人填报。填报纳税人境外分支机构本及以前发生的税前尚未弥补的非实际亏损额和实际亏损额、结转以后弥补的非实际亏损额和实际亏损额。

39.《跨结转抵免境外所得税明细表》(A108030) 本表适用于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人填报。填报纳税人本发生的来源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所得按照我国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抵免的所得税额。 40.《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 本表适用于跨地区(仅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营汇总纳税的纳税人填报。填报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按规定计算总分机构每一纳税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总、分机构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 41.《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109010)

年度所得税申报流程范文第5篇

1、按航区分类:

乙、丙、丁类(近洋、沿海、近岸)

2、按船舶等级分类:

一等(3000总吨及以上或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kw及以上)

二等(500至3000总吨或主推进动力装置750至3000kw)

三等(未满500总吨或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kw)

3、按适任证书职务分:

船长、大副、二副、三副、值班水手;

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值班机工;

GMDSS限用操作员。

4、按船舶种类分类:

货物运输船、非运输船、客船、滚装客船、油轮、化学品船、液化气体船、高速船、水产品运输船。

5、按船舶主推进动力装置的种类分类:

内燃机、蒸汽轮机、燃气轮机;

二、适任证书申请考试形式

1、现职海船船员申请考试:

甲板部 轮机部 (1) 职务晋升 (1) 职务晋升

(2) 航区扩大 (2) 航区扩大

(3) 吨位提高 (3) 功率提高

(4) 航区扩大和吨位提高 (4) 航区扩大和功率提高

2、非海船现职船员申请考试(换海船证):

(1) 江转海

(2) 渔转海

(3) 军转海

3、航海类院校在校生申请考试:

(1)本科抽考(航海类院校本科生)

(2)学生考试 (航海类高职及两年职业教育培训的学生)

4、再有效抽考:

近5年内资历不足12个月

近5年内资历与证书所载适用范围不符

安全记录不良

证书失效

三、适任证书的申考条件

1、身体要求:

身高:驾驶员身高应大于等于1.65m,其他海员应大于等于1.55m

脊柱、四肢:五官端正,四肢无残缺,双下肢不等长不超过2cm,脊柱侧变不超过4cm并无后凸畸形

视力:船长、甲板部高级船员和履行了望职责的普通船员的远视力要求调整为双眼裸视力4.7(0.5)及以上,且矫正视力均能达4.9(0.8)及以上;其他人员的要求调整为双眼裸视力4.6(0.4)及以上,且矫正视力均能达4.8(0.6)及以上。

听力:在不戴任何助听器和无视觉辅助时,两耳能分别听清距离五十厘米的机械秒表声音为合格。轮机长、轮机员及值班机工以纯音听力计测定,两耳听力在0.5、1.0、2.0KHz频段上损失均小于等于25dB,在3.0、4.0、6.0KHz频段上损失均小于等于30dB者为合格。

色觉:船长、驾驶员及值班水手;辨色完全常。轮机长、轮机员、报(话)务员和电机员;无红绿色盲。

视野:船长、驾驶员及值班水手,水平视野大于等于150°,垂直视野大于等于115°

血压:不高于18.66/12.0Kpa(140/90mmHg)、不低于12.0/8.0KPa(90/60mmHg)(新录)

不高于21.3/12.6Kpa(160/95mmHg)、不低于12.0/8.0KPa(90/60mmHg)(现职)

职业适应性: 暗适应:小于等于50s 语言能力:口齿清楚,无口吃。

职业禁忌病: 1)心血管系统疾病

各种器质性心脏病伴心功能不全,冠心病不稳定型心绞痛,心肌梗塞,急性心肌炎。

病态窦房结综合症,II度II型及III度房室传导阻滞,I度及II度I型房室传导阻滞伴有昏厥史,左束支传导阻滞,双支或三支阻滞,弥漫性心室内传导阻滞。

频发房性或室性过早搏动(>5次/分),室性早搏成对出现,多源性室性早搏,RonT型室性早搏,反复发作性阵发性室上性心动过速,各种类型室性心动过速,心房扑动或心房颤动。

预激症候群伴有房室折反性心动过速或房颤史,先天性QT周期延长综合症,心脏粘液痛。 2)呼吸系统疾病

支气管哮喘,支气管扩引反复咯血,反复发作的自发性气胸,各种原因引起的肺功能不全。 3)消化系统疾病

消化道遗疡合并出血,肝硬化失代偿期或合并食道静脉曲张,胆囊炎胆石症并反复发生胆绞痛。

4)泌尿系统疾病

急慢性肾炎,肾病综合症,肾功能不全,尿路结石并反复发生肾绞痛。 5)血液系统疾病

各种出血性病症,严重贫血(Hb<8gm),粒细胞缺乏症。 6)内分泌代谢系统病症

甲状腺机能亢进或减退,需长期应用胰岛素治疗或有严重并发证的糖尿病。

7)神经、精神系统病症

各种引起智力或肢体活动功能障碍的神经系统疾病,癫病各种类型精神病,夜游症。 8)恶性肿瘤 9)传染病

⑴全体船员 急性病毒性肝炎、慢性活动性肝炎,细菌性痢疾,伤寒、付伤寒、霍乱、付霍乱,肺结构活动期。(取消乙肝项目检测,即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体、乙肝病毒核心抗体和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苷酸检测等,俗称“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继续保留丙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检测作为检查项目。如果受检者转氨酶正常,不得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如果转氨酶异常,可进一步明确诊断)。 ⑵厨工、服务员、管事、木匠除⑴所指的传染病外,HBSAG阳性,单项谷丙转氨酶升高,伤寒、菌痢、霍乱的健康带菌者。 10)性病

2、年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规定:

女性船员小于60周岁,男性船员小于65周岁;

申请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年龄不小于20周岁;

申请值班水手/机工适任证书者,年龄不小于18周岁。

3、教育或培训要求:

1)水手机工航海类技工学校毕业或初中以上学历,不少于规定的适任培训时间;

2)申请500总吨(750KW)及以上的船长和驾驶员(轮机长和轮机员)适任证书者,应完成不少于2年航海类相关专业的职业教育或中专及以上的学历教育;

3)申请适用于近洋航区液货船船长、轮机长、大副、大管轮适任证书者应完成航海类相关专业高等职业教育或大专及以上学历;

4)申请适用于近洋航区液货船二副、二管轮、三副、三管轮及沿海航区液货船船长、轮机长、大副、大管轮适任证书者,应完成不少于2年航海类相关专业的职业教育或中专及以上的学历;

5)在2002年2月1日前取得丁类适任证书,不受学历限制参加航区扩大和吨位提高可申请到丙类二等适任证(最高只能申请大副、大管轮职务),不得申请丙类一等适任证书;

6)限用GMDSS应完成不少于6个月的相关培训;

7)参加函授教育必须是不少于12个月资历的现职船员,且在校面授时间不少于1年。

4、资历及职务要求

1)职务晋升

申请三副/三管考试应持有相应航区、等级的水手/机工证书、实际任职满12个月;

申请大副/大管考试者应持有相应航区、等级的二副/二管证书、实际任职满12个月;

申请船长/轮机长考试者应持有相应航区、等级的大副/大管证书、实际任职满18个月。 2)航区扩大

申请考试者应持与所申请的航区较低一级但相同船舶等级和职务的适任证书,并实际任职满6个月。 3)吨位提高(功率提高)

申请考试者应持有与所申请的吨位(功率)较低一级但相同航区和职务的适任证书,并实际任职满12个月。 4)航区扩大和吨位提高(航区扩大和功率提高)

申请考试者应持有与所申请的航区和吨位(功率)均较低一级但相同职务的适任证书,并实际任职满18个月。

5、专业培训要求

值班水手/机工:B0

1、B02

轮机部高级船员:B0

1、B0

2、B0

4、B05

三副、二副:B0

1、B0

2、B0

4、B0

5、B0

7、B0

8、G证(乙类需要)

大副、船长:B0

1、B0

2、B0

4、B0

5、B0

6、B0

7、B0

8、G证(乙类需要)

丁类适任证书:B01 GMDSS限用操作员:B01

四、海船船船员考试应提交的材料

1、办理海船船船员考试工作单;

2、海船船员适任考试报名表 ;

3、有效的《船员服务簿》及影印件;

4、12个月内体检的《海船船员体格检查表》;

5、现持有的适任证书及影印件;

6、规定的专业培训合格证及影印件;

7、2张近期直边正面二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

8、有效身份证件影印件;

9、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表明其适任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

10、航海类教育的毕业证书或毕业证明或学籍证明。

五、军转民考试应提交的材料

1、办理海船船船员考试工作单;

2、海船船员适任考试报名表 ;

3、服役船舶的上级机关(师级及以上)出具的服役期间海上资历证明,包括何时何等级(团、营、连)何种船艇任何种职务;(服务簿)

4、12个月内体检的《海船船员体格检查表》;

5、军队主管机关考核签发的独立操纵(值更)合格证、全训合格证或船艇军官技术证书及影印件; (适任证书)

6、规定的专业培训合格证及影印件;

7、2张近期直边正面二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

8、有效身份证件影印件;

9、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表明其适任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

10、军事院校船舶驾驶、轮机、通信专业毕业证书及影印件。

六、考试工作单、报名表的填写

专 业:轮机、驾驶、G证(一单一专业) 申考类别:申请考试/补考(新考、补考分开)

证件名称及类别:适任证书/乙类或丙类(非现持有的) 申考形式:职务晋升

航区扩大

吨位提高(功率提高) 航区扩大+吨位提高(航区扩大+功率提高) 换海船证

再有效抽考

学生考试

七、船员考试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

《关于实施加快船员队伍发展十大措施的通知》

《海船员【2001】106号文》

《海船员【2001】609号文》

《海船员【2002】27号文》 《海船员【2004】430号文》 《海船员【2005】416号文》 《海船员【2008】352号文》

八、我局目前适任考试申报程序

1、社会船员新考申报

船员申考材料→组织适任培训的培训机构集中申报→长江局海事政务大厅受理→考试中心审核→培训机构集中网上申报→考试中心考务安排→培训机构集中打印准考证

2、社会船员补考申报

个人或服务机构网上申报→考试中心网上受理、考务安排→个人或服务机构打印准考证

九、网上申报操作及注意事项

1、个人申报:

登陆长江海事局船员业务网上电子申报网站→点击“船员个人注册”(记住登陆账号和密码) →船员基本信息维护;

网站首页→输入“用户名(登陆账号)”、“密码”登陆→适任考试报名→查询→准考证打印。

2、船员服务机构申报操作:

登陆长江海事局船员业务网上电子申报网站→输入由海事局分配的系统账号进行登录→业务申报→适任考试申报→查询→准考证打印; 注意:

上次准考证无电子照片的补考申报要及时上传照片,缴费选择应为“银联卡及时缴费”。报名成功后应在半小时内完成缴费,否则本次报名失效。缴费后,查看是否占位成功,若占位失败,应及时与考试中心联系;

报考成功后,考试务必记住缴费单号及流水号; 个人补考申报只能申报注册船员个人; 准考证打印应在考试前5天左右;

年度所得税申报流程范文第6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下发后,各地在贯彻落实过程中反映了一些问题,要求进一步明确。为此,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又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文件)。由于前期的填报详解大部分内容是依据国税发〔2008〕101号文件编写的,这里我们把补充通知

的主要变化在进行一下梳理,供纳税人参考。

一、利润总额填报说明的主要变化

1、关于附表一和附表二适用对象的表述更清晰准确。

原填报说明对于收入和成本明细表的适用对象是这样表述的:“该部分的收入、成本费用明细项目,适用《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或《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通过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和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反映;适用《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填报附表一(2)《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附表二(2)《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的相应栏次;适用《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填报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项目明细表》和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项目明细表》。”这种表述是以纳税主体适用的不同会计制度进行分类的,

这样分类在表述上重叠且不够明确。

新填表说明改为:“利润总额部分的收入、成本、费用明细项目,一般工商企业纳税人,通过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和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相应栏次填报;金融企业纳税人,通过附表一(2)《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附表二(2)《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相应栏次填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等纳税人,通过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项目明细表》和附表二(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项目明细表》相应栏次填报。”对比发现,修改后的报表适用对象是以纳税主体的行业性质为标准划分的,这样表述非常清晰准确,

不容易产生歧义,纳税人很容易识别本企业所需填报的报表。

2.行次填报用词更严谨。

将原来的表述为“根据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报”,现在修改为“根据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由于这些数据

不是仅仅靠分析就能填报的,要经过必要的计算,修改后的表述就比较严谨和科学。

3.附表一(3)表间关系说明进行了修改。

原报表说明“第3+4+5+6+7行=主表第1行”修改为“第2+3+4+5+6+7行=主表第1行”。另外,新填报说明增加了“第9行=主表第11行”。这样修改后,附表一(3)和主表间的对应关系就清晰了。

二、纳税调整项目填报说明的主要变化

1.工资及三项费用填报说明发生了较大变化。

原填报说明工资薪金支出、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及工会经费的调增金额填报,账载金额大于税

收金额的部分。调减金额填报继续执行“工效挂钩”的企业按规定应纳税调减的金额。

新填报说明修改为: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1列减去第2列的差额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如

本行第1列<第2列,第2列减去第1列的差额填入本行第4列“调减金额”。

修改后的填报说明把关于工效挂钩的表述删除了,这样修改的原因可能与近期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有关。该文件固定,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才可税前扣除。而有的企业本计提工资但可能并未实际发放,本就需要纳税调增,待下实际发放时又应该纳税调减。这样,存在纳税调减的企业可能就不止工效挂钩的企业了。

2、取消了个别纳税调减项目。

原填报说明中利息支出、社会保险等项目都有调减项目、填报账载金额小于税收金额的差额,即会计核算中未列入当期费用,按税收规定允许当期扣除的金额。新填报说明将此修改为账载金额小于税收金额时调增、调减金额均不填。这就意味着,当账载金额大于税收金额时大于部分要调增,但当账载金额小于税

收金额时按账载金额扣除不允许作纳税调减。

三、境外所得弥补境内亏损的主要变化

关于境内所得弥补境内亏损原填表说明有较为详细的表述,但存在一些争议。新填表说明对此作了较大的调整。一是删除了具有操作性的具体表述,因为此部分表述并不够明确,估计国家税务总局会在近期出台的管理办法中再作明确规定。二是新的填表说明把附表六第2列“境外所得”明确界定为税后境外所得。另外,在附表四《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第3列“合并分立企业转入可弥补亏损额”中增加了汇总纳税

后分支机构在2008年以前按独立纳税人计算纳税为弥补完的亏损。

总之,新的填表说明与原填表说明相比表述上更准确、更严谨,但也缺少了一些可操作性。因此,国家税务总局会在近一段时间内出台更多的具体管理办法,以进一步说明新申报表的填报细节,望纳税人密

上一篇:国庆休假范文下一篇:学习部工作经验总结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