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监管论文范文

2023-09-16

商业银行监管论文范文第1篇

摘 要:网上银行作为近些年迅速发展的一项金融业务,对我国促进和发展经济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但是网上银行作用一种高技术风险的金融业务,防范和控制网上银行的风险,成为保证金融业务安全的一项急需解决的重要的课题。本文针对此种情况,首先对风险的必要性及发达国家网上银行风险控制进行论述,然后分析我国金融监管当局对目前我国网上银行风险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经过分析并结合国内外的经验得出对我国网上银行监管的若干建议。

关键词:网上银行;风险;监管

一、对网上银行进行监管的必要性

不完全竞争、外部影响和非对称信息都会导致市场失灵。另外,网上银行不是单纯的照搬传统银行业务,它作为高科技技术的产物还是有别于传统银行业务,具有自己的特殊性质,本文中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探讨对网上银行业务监管的必要性。

(一)不完全性竞争更加突出

客户在选择办理网上银行时,更多是选择方便安全、功能强大、知名度大的网上银行,由于办理不受时间空间地点的限制,所以会导致客户在做选择时倾向于少量的优质银行,导致网上银行不完全竞争更加突出。

(二)负外部性风险放大效应

网上银行的负外部效应主要表现在:第一,银行风险不受时间地点空间的限制,一旦风险爆发,则会在网络上迅速的扩散;第二,在缺乏金融监管的体制下,资金的流动性风险加大,容易使大量资金在短时间内随意流动。

(三)非对称信息的加剧

客户在选择网上银行时,首先会在网络上查询到相关的信息,同时,由于信用制度和非现场监管的不完备,银行在获得客户信息方面处理被动,通常无法核实获得的信息是否真实有效,最终导致了非对称信息的加剧。

二、国外网上银行监管的实践

目前国际上的网上银行监管体系主要以美国和欧洲模式为主,其他一些金融发达国家并存的局面

(一)美国网上银行监管状况

美国网上监管主要分成如下两个部分,其一是网络银行基于网络技术基础上的业务活动与电子货币行为风险控制;其二是金融当局对网上银行的监管。内容包括:对新创新的技术风险管理、内部风险控制体系、供应商方面的风险控制等。监管形式包括劝告、警示、公告、信函等方式。

(二)英国网上银行监管状况

英国金融服务监管局(FSA)从维护公众利益、维持市场稳定、降低金融犯罪、促进消费者权益等几个方面实施。

(三)香港网上银行监管情况

香港金融管理局下设有网上银行工作组,主要用来研究网上银行的风险监管问题,目前建立了一套相对比较完整监管框架,其中有《交易性电子银行业务独立安全评估》、《电子银行服务的安全风险管理指引》、《虚拟银行发牌规则》等。

三、我国网络银行风险监管所取得的成效

我国银行监管当局已考虑到网上银行是一个新事物,在未完全掌握网上银行发展的规律性之前,重要的是先发展起来,依据审慎性原则,以安全为准则,在发展中不断的总结问题和解决问题。目前我国银行监管以下几个方面取得成效:

1、对网上银行实施市场准入的积极审慎监管原则

2、加强网上银行发展与监管的研究和政策制定工作

3、强化对银行监管人员和商业银行从业人员的培训

四、目前我国网上银行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良好的银行宏观监管环境

良好的宏观监管环境是保障网上银行业务平稳运行的重要部分,但是从我国的网上银行监管体制、法律建设、行业人员的管理素质到与国际间的合作等很多方面都缺少必要的监管。

(二)内部控制机制不健全

我国目前开展网上银行的商业银行都设有审计部门,但是由于网上银行业务的专业性,还有内部控制不健全,导致审计人员很难适应相关的审计工作,很多商业银行对网上银行的审计工作都是流于形式,从而导致网上银行业务中授权机制薄弱、密码控制不力还有软件控制不严等诸多问题。

(三)监管法制的诸多不健全

第一,缺乏对合适的立法模式选择。第二,缺少高层次的立法概念,有些地区虽然建立了地区性的立法,但是由于区域限制,未能充分发挥立法的作用。第三、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后未能及时给予足够的重视。

五、加强我国网上银行监管政策的若干建议

(一)引进现代管理方法,强化技术监管

首先要建立一套完备的技术监管平台,随时对数据信息传送进行监控,其次要构筑一套完整的评价、评估指标体系,对网上银行风险进行技术风险评估监管测评、考核。三要推进监管手段的现代化、网络化。

(二)规范金融机构与客户的责任

安全技术必须以人为主,要发挥内控预警作用、进行实时监控必须拥有先进的辅助手段,开发高级的业务处理和管理软件,使银行职员能按照设定的标准化格式进行操作,管理部门及时获取所需业务数据和信息,将潜在的风险消灭在萌芽状态中。

(二)加大市场准入监管力度

网上银行要接受各监管机构的日常检查,包括资本充足率、流动性,交易系统的安全性、客户资料的保密与隐私权的保护、电子记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等检查。网上银行要普遍建立相关信息资料、独立评估报告的报告备案制度。

(三)强化信用监管,完善社会信用体系

推动银行信用建设,重点是要从制度上治理银行,从源头上堵住不良信用产生的可能,从而促进社会信用的不断完善。督促网上银行进一步建立完善还款记录制度,切忌因片面追求业务量的扩大,而忽略信用风险的防范。

(四)强化法律监管,制定相关法律法规

网上银行的发展要有一个规范、明确的法律环境,立法机关要密切关注网络银行的最新发展和科技创新,及其对金融业和监管造成的影响,集中力量研究、制定与完善有关的法律法规,加快立法工作,建立和完善促进网上银行发展的有关法规,逐步形成与国际接轨的法律法规体系。(作者单位:吉林财经大学当代经济研究)

参考文献:

[1] 杨天翔,邵燕华,薛誉华.网络金融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

[2] 骆鹏.我国网络银行现状及发展对策[J].新疆金融,2007,(9).

[3] 王远均.网络银行管理体制及监督制度建设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07,(4).

[4] 李伏安,李良.电子银行风险评价与管理[J].银行家,2009,(4).

商业银行监管论文范文第2篇

摘 要:随着信息技术在金融行业的全面应用,网络银行以其节约成本、提升效率的优势受到用户的广泛关注。而网络银行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问题,本文对此问题展开研究,基于强化网络银行安全监管的必要性,分析当前网络银行存在的安全问题,并提出最具针对性的解决措施,旨在维护网络银行的金融安全和保证国家的经济稳定。

关键词:网络银行 安全问题 应对措施

在互联网时代背景下,网络银行这一新型银行形式应运而生,其具有方便快捷、节省成本等特点,对传统银行的经营思想和方式造成了较大冲击。由于网络银行中业务往来主要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受法律监管体系不健全、市场准入机制不合理、黑客攻击或非法侵入等技术因素的影响,网络银行极易出现网络安全问题。本文从网络银行的概念出发,对网络银行的安全问题展开研究,以期通过最有效的措施解决网络安全问题,使用户可以放心使用网络银行,并促进电子商务和网络金融行业的有序发展。

1 网络银行概述

网络银行是指通过电子渠道为用户提供零售性质的银行 产品服务,主要内容包括取款、账户管理、电子支付、财务咨询等。网络银行根据不同形式分为纯网络银行和分支型网络银行,纯网络银行主要为用户提供专门的在线银行服务,此类银行不存在营业网络和分支机构。分支型网络银行是在现有的银行中设立相应的网络银行,承担现有传统银行分支机构的业务。我国网络银行起步晚、发展快,主要以分支型网络银行为主,业务依托于传统银行。

网络银行基于现有传统银行业务,通过先进的网络技术为用户提供更加高效且便捷的金融服务。网络银行在实际工作中具有“3A”服务、高效率、低成本、业务综合化的优势特点。网络银行打破了传统银行业务操作受时间、空间、方式的局限劣势,通过虚拟化的技术为用户提供最为便利的服务。开办网络银行耗费的资源较少,通过信息技术的互通性减少了资金传输时间,在提高工作效率的同时降低了服务成本。网络银行简化了传统银行的业务流程,通过组合业务促进了业务操作的交叉性,有效地提升了银行的经营水平。

2 强化网络银行安全监管的必要性

随着科学技术的革新和网络技术的全面应用,金融市场朝国际化的趋势发展。网络银行具备网络的数字化、开放性等特征,能够为用户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但由于网络银行的建立基于互联网技术、信息私密性、真实性等因素都将影响网络交易的安全性,网络银行中用户的个人信息、密码、资产等资料关乎着用户资金的安全,因此,网络银行的风险大于现有传统银行的经营风险,网络银行的安全问题也更应该受到高度重视。影响网络银行安全性的常见威胁主要有以下形式。(1)网络钓鱼。通过假借银行或机构的名义发送欺骗性的邮件,引诱收信人提供敏感信息的攻击手段。(2)病毒入侵。受经济利益的驱使,主要攻击用户的个人信息,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3)黑客攻击。目前朝组织化的方向发展,造成的金融网络犯罪行为日渐增加,对国家的网络设施安全造成了严重打击。因此,强化网络银行安全监管具有一定的必要性。通过健全网络银行监管的法律体系,有效审理影响网络银行安全的犯罪案件,全面监管网络银行的运营安全,构建良好的网络银行运营法律环境。

3 网络银行安全问题

3.1 网络银行监管法律体系不健全

网络银行的监管法律体系不健全是构成网络银行安全问题的首要因素。当前,我国在监管银行业上具有全面的法律体系,但其中并未对网络银行的内容作出明确规定,管理网络银行的风险,只有少部分的概括性内容,不包含安全认证和技术标准等方面。网络银行的国际化特点也为洗黑钱等犯罪行为提供了便利,针对此类违法犯罪行为,我国的监管法律体系中还未涉及,导致网络银行安全问题频发。不健全的网络银行监管体系主要表现为监管主体不明确。我国金融机构采用分业经营和监管的模式,各监管組织承担各自的监管业务,但由于网络银行的综合性和交互性特点改革了传统的分业模式,用户不仅可以在网络银行中办理传统银行的部分业务还可进行基金、证券等金融业务,当出现业务交接内容时,监管组织将出现无人管理或重复监管的现象,不仅造成监管的真空情况还将阻碍网络银行业的全面发展。我国当前的网络银行监管主体主要包括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监察部等单位,其中具有主要政府监管职能的是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在我国的银行监管法律体系中虽然规定了机构单位之间的协调监管机制,但未明确规定监管部门的任务要求,造成监管部门的信息共享不协调、业务衔接不畅等现象频发。

3.2 网络银行市场准入机制不完善

由于我国网络银行市场准入机制不完善,出现了一定的网络安全问题。为保证网络银行市场中的主体质量,规避金融行业的经营风险,我国目前的网络银行市场准入机制主要采取核准制,这一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对网络银行的稳定发展具有良好的促进作用。但是过于严苛的网络银行市场准入机制也将造成金融网络银行业,缺乏良性竞争,进而导致网络银行的市场被垄断,用户的利益也将受到损坏。当前的网络银行市场准入机制限制了网络银行适应市场变化的需求,提高了市场准入成本,对网络银行创新性发展造成了一定影响。

3.3 网络银行安全系统技术不过关

网络银行是基于互联网技术实现传统银行业务的拓展,因此,网络银行安全系统的技术不过关也将影响网络银行的安全性。网络银行的应用层保护主要使用公共密钥基础设施,该保护措施提供了数据加密、访问控制、身份识别等安全内容,但安全系统的技术随着时代的发展将存在安全隐患,应该通过不断地完善技术对网络银行安全给予保障。传统银行受攻击的范围主要是内部,而网络银行因其所提供的“3A”服务扩大了不法分子的攻击范围,攻击区域可能是内外联合,造成违法犯罪行为随时可能出现,这也对网络银行的安全系统技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互联网技术在应用过程中也存在缺陷,缺乏安全机制。当网络银行为用户提供服务时,个人信息和资金数据等内容将通过网络设备进行储存、传递的环节,若出现数据被破坏的现象将造成网络银行系统的中断运行,进而导致网络银行无法展开后续业务。网络银行安全系统在开发、设计、应用过程中出现的漏洞也将导致网络银行运作出现安全问题。

4 网络银行安全问题的应对措施

4.1 健全网络银行监管法律体系

从法律的角度出发,为有效应对网络银行的安全问题,需要建立健全的网络银行监管法律体系,使得网络银行在运营过程中享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实现金融监管机构的有效监管,规范网络银行的日常活动。根据《商业银行法》中的业务活动、市场准入及退出内容,制定新的网络银行法规,对解决网络银行安全问题起到良好的借鉴作用。基于网络银行综合性和交叉性等优势特征,健全网络银行的监管法律体系,以期为用户提供更加安全便利的服务。从行政法规的角度出发,在网络银行监管体系中明确法律的具体规定,在法律监管条例的引导下积极的执行行政条例。当不具备法律效应的网络银行监管行为,采用行政监管条例进行规范,保证网络银行业的健康发展。从规章制度的角度出发,在网络银行监管法律体系中制定监管实施细则,对网络银行的操作程序作出相关规定,保证网络银行的监管活动做到有法可依。明确网络银行的监管主体是健全网络银行监管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重视网络银行的内部控制和自律性监管,在保证内部自我约束的同时关注外部监督,在政府、行业、社会、网络银行内部多层面的有效监管下,积极应对网络银行的安全问题。将政府监管作为主要监管方式,强化市场监管的职能,在多方努力下有效解决网络银行安全问题。受网络银行业务综合性的影响,单个机构无法实现全面监管,因此,构建专门的政府监管部门负责网络银行的监管任务势在必行。统一的政府网络监管部门能够避免成本的浪费和职权的交叉,便于监管机构了解监管对象。在健全网络银行监管法律体系的指导下,实行稳定的监管政策,形成良性的互动关系。

4.2 施行规范的网络银行市场准入机制

过于严格的网络银行市场准入机制垄断了网络银行市场,对网络银行的安全问题产生了消极影响,因此,施行规范的网络银行市场准入机制具有重要意义。网络银行分为纯网络银行和分支型网络银行,在互联网技术的应用下,依托现有的传统网络银行展开金融业务操作。我国现有的网络银行市场准入机制主要规范了分支型的网络银行,根据业务主体提供对应的经营业务。施行规范的网络银行市场准入机制具体表现为当传统银行需要设立分支型网络银行时,只需备案、无须核准和审批流程,简化了传统银行拓展业务的程序。当外国银行欲通过我国传统银行设立分支型网络银行时,为保证国家的金融安全,需要采用严格的审批制。当我国银行或者其他金融主体欲通过网络开办新的银行业务时,为防范金融风险,需要采用严格的审批制。根据业务办理的实际情况,在市场准入机制方面进行适当的放宽。通过良性的市场竞争,实现规范化的网络银行市场准入机制,保证我国金融市场的健康运营。

4.3 应用有效的网络银行安全防护技术

为防范网络银行安全问题,银行内部需要应用有效的网络银行安全防护技术,通过全面的安全防护措施给予网络银行最大的安全保障。银行部门需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展开安全管理工作,在银行内部构建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强化各部门工作人员的安全责任意识,将具体责任落实到个人中,提升安全管理部门的权利。制定安全管理规则,并监督指导各部门人员贯彻执行。为网络银行建立运行的应急计划,当出现安全问题时,保證银行仍然能够提供业务服务。在网络银行中通过应用科学的安全防护技术来升级安全操作系统,提供网络银行的安全性。在网络银行实际运行过程中,及时检测网络入侵等威胁情况,做好审核安全记录,及时处理将对网络银行构成威胁的漏洞。通过指纹认证、数字证书等安全认证方式强化网络银行的安全保护技术,保障用户终端的安全。

总而言之,随着社会的发展,网络银行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分割的部分。但网络安全问题对用户的正常使用造成了威胁,需要高度重视。网络银行安全问题的发生主要因为网络银行监管法律体系不健全、网络银行市场准入机制不完善、网络银行安全系统技术不过关,对此,采取建立健全的网络银行监管法律体系、施行规范的网络银行市场准入机制、应用有效的网络银行安全防护技术的应对措施,提高网络银行的安全性,促使我国金融市场朝安全稳定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 颜丙权.完善我国网络银行监管的法律思考[J].经济研究导刊,2014(8).

[2] 周俞成,张荣,朱萍.网络银行安全问题及对策分析[J].科学咨询,2010(1).

[3] 金晓辉.完善我国网络银行监管法律制度具体建议[J].中国商界,2010(7).

[4] 周付安,张裕淇.网络银行安全问题与防范措施[J].实验技术与管理,2012(3).

①基金项目:本文系2016年度河北省社会科学发展研究课题民生调研专项(201601656),课题主持人:王妤,课题组成员:张庆林、李剑、张楠楠、黎璐玮。

作者简介:王妤(1980-),女,河北定州人,法学硕士,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法学、经济学方面的研究;李剑(1978-),男,河南南阳人,经济学硕士,中央司法警官学院讲师,主要从事经济学,法学方面的研究。

商业银行监管论文范文第3篇

2500亿美元注资方案中,包括花旗、富国等在内的美国九大银行已与政府签署协议,获得首批1250亿美元注资,其余1 250亿美元将在2008年年底前用于购买大型地区性银行股份。

摘 要:银行监管是有成本的, 但对于监管成本的概念界定和实际理解却存在着值得商榷的地方。本文将从银行监管成本的定义分类和统计数据出发,并结合国外应对当前金融危机的注资方式,对我国银行业监管中监管成本过高、需要逐步将其降低的说法的科学性提出质疑,以期通过对银行监管成本的正确界定,导出内在的政策意义。其结论不仅具有理论意义,同时亦富有实践指导价值。

注:本文中所涉及到的图表、注解、公式等内容请以PDF格式阅读原文。

商业银行监管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银行监管;中美银行差异;对策建议

一、文献综述

中国现代意义上的银行业的发展相较于西方发达国家起步较晚,美国及西欧的一些资本主义国家的银行从英国的工业革命开始以来已经走过了一百多年的历程,并在这个过程中不断探索银行业的发展方向、完善银行业的监管。因此西方发达国家的银行运行和监管体系相较于我国都更为成熟一些。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按照西方国家银行运行模板基本上只用了几十年的时间就构架了银行业的运行体系。但由于我国的基本国情与西方发达国家很不相同,所以我国的银行业也有很多自身特点,但是在银行监管这一领域,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仍然有许多地方值得我们借鉴。通过将我国的银行监管政策、方法与国际上发达国家的进行比较,可以更好的帮助我们弥补差距,对我国的银行监管具有相当积极的启示意义。

二、中国与美国银行业的差异比较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美国纽约从英国伦敦手中夺过世界金融中心手杖,并通过布雷顿森林体系以及一系列的金融改革法案逐步巩固确定了它金融霸权。此后,美国的金融体系一直以世界标杆的地位呈现在世人面前。可以说,美国的金融体系就是西方发达国家金融体系的代表,因此这里也主要将我国的银行监管与美国进行比较研究。

首先,美国是资本主义国家,强调市场经济,奉行“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所以美国所有的银行都是私营的,甚至连美国金融体系的核心——美联储也带有私营性质。

与美国相反,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国家对经济、金融的干预力度较大,其中表现最为突出直接的就是中国除民生银行外几乎所有的银行都为政府控股,其监管者也悉数为政府机构。从世界范围来看,中国银行政府拥有程度最高,达到了99.45%,世界平均水平仅为29.1%,而美國则为0。[4]

一般来说,银行政府拥有程度越高,则意味着政府对银行的直接监管就会更加容易,因为政府可以通过银行的人事任命直接严格控制银行,但长此以往难免会形成路径依赖,造成来自市场和银行内部的监管减弱,导致监管政策上的单一和缺少灵活性。

三、中国和美国银行监管政策的比较

虽然二十世纪以来,两次金融危机都发生在被公认为金融监管最为完善的美国,但这并不代表美国的美国的金融监管政策就是完全失败、不可取的,反而恰恰因为美国是这些金融危机的直接发源地,其对金融监管尤其是银行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往往有着更为直接的体验,因此其监管模式和政策具有相当大的参考意义。

(一)监管路径的比较

在2008年次贷危机以后,美国意识到了其银行监管中存在的漏洞,因此进行了大刀阔斧的金融体制改革。

在改革以前,美国的银行监管路径是双线多头形式,即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相关机构都可以对银行进行监管。在联邦层级上,由财政部下设的货币监管总署对“国法银行”(依照联邦法律注册的银行)发放执照并实行监管职责;在州政府层级上,由各州设立的银行监管机构对“州法银行”(依照各州法律注册的银行)发放执照并进行监管。货币监管总署和各州设立的监管机构共同组成了美国银行监管路径的“双线”主体。

此外,美联储、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期货交易委员会、证券交易委员会、司法部、国家信用管理局、联邦交易委员会、州保险监管总署等机构也都各自从自己的监管角度依法对银行业进行监管,从而形成了美国银行监管的“多头”。其中,又以美联储和联邦存款保险机构为银行的主要监管方。

在中国,银行监管采用的是单线路径。由于我国实行的并非联邦制度,权力比较集中于中央,所以我国银行业的执照发放统一用的都是国家标准。相应的,对于银行监管来说,其也主要来自于政府。在我国,中央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在这其中起到了主要作用,而保监会和证监会则主要对保险和证券类部门的操作经营行为进行规范。除此之外,我国今年刚成立的存款保险机构也将加入银行监管的行列,但由于其起步时间较晚,短时间内可能效果不会太明显。因此相较于美国,我国的监管体系较为简单的多,这也受到我国的社会主义体制和基本国情的影响。

(二)监管模式的比较

1999年,美国通过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后,金融控股公司可以通过设立子公司来进行各种金融业务,如:证券承销、保险承销、设立投资银行等等。但其本身并不参与这些业务,而是主要申请营业执照,对公司集团进行行政管理等。针对这些金融控股公司的伞型结构,美联储被赋予“伞形监管者”的地位,与财政部一道审批金融控股公司的业务。在这个框架中,原有的监管模式仍被保留,即金融控股公司的关于银行的子公司仍由银行监管者监管、经营保险的子公司仍由州保险监管机构监管、证券公司还是由证券交易委员会监管。

比较来看,我国的银行主要都为国有银行,监管模式与美国既有差别,又有相同点。自从我国银行分业经营以来,我国一直实行的也是分业监管模式,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分别对银行业务、保险业务、证券业务进行监管。但是美国金融控股公司可以通过设立子公司来到达混业经营的目的,而中国银行目前则无法进行类似的操作。

(三)评价

美国相较于世界上其他国家较早地建立起了比较完整、手段先进、机构复杂的银行管理体系,具有法制化、透明化、规范化等优点。美国的各个银行监管机构各司其职,分工明确,能够比较全面及时地发现银行管理中的漏洞和问题;同时这些机构之间相互合作,但又彼此独立,彼此制衡,能够很好的防范权力滥用,进而提高监管的效率,这一点对于我国以政府监管国有商业银行为主的银行监管体系来说,尤其值得学习。

但同时由于美国的银行监管机构纷繁复杂,也不可避免的导致监管重复、交叉监管、监管漏洞的发生,为一些金融机构通过金融产品的创新而规避监管创造了条件,2008年的次贷危机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此外监管机构彼此独立、制衡也会导致工作上的相互协调难度较高,也会造成一定的资源浪费。

与美国正好相反,中国的银行监管体系就较为简单的多了,各监管部门分工也很明确。但是,随着国家对第三产业发展支持力度的加大以及人民币在国际化的道路上越走越远,国内金融市场蓬勃发展,现有的监管机构和分工已经不能满足我国金融也发展的要求了;此外,我国政府拥有银行程度太高,银行监管机构受政府意志控制程度太大,独立程度较小,市場意见不能很好的反映在银行监管上。

四、美国银行监管体制改革措施

美国针对其银行管理体系在2008年所暴露出来的问题和弊端,迅速在次年就提出了金融改革方案,并于2009年底在美国国会众议院中获得通过。美国的此次金融体制改革,是继《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以来改革规模最大、最为彻底的一次,对美国的金融发展将产生巨大的影响。下面来分别阐述美国的金融改革中对我国也有启示意义的措施。

(一)调整相关的金融监管机构

首先美国组建了独立的消费者金融保护署和由财政部长、美联储主席、证监会主席、银行监管署主任等为成员的“金融服务监督委员会”。前者将以前多头保障消费者金融利益的机构职能统一起来,避免了消费者利益受到侵害时各机构相互推诿责任的情况。该机构通过保证消费者在接受信贷、投资、支付等服务时能够获得公平公正的待遇,免受合约条款的欺诈,从而提高金融机构的服务水平,切实保障消费者利益不受损害。后者则为国会和一些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政策建议、风险预警等服务,并能够引导不同的金融监管机构加强对话、合作,解决它们之间存在的争议和分歧。

其次美国还通过成立“全国银行监管署”来取代美国货币管理署以及美国储蓄机构管理局,并以此来避免多头监管时出现交叉监管问题。其被赋予必要的权力负责对所有存款机构实施审慎监管,如可以要求被监管者定期或不定期旅行报告义务、实行监督检查权等等。

(二)弥补监管漏洞

次贷危机后,美国要求所有存款保险机构参保成员都成为银行控股公司,受到美联储的并表监管,并且接受《银行控股公司法》对非银行业务的限制。同时美国还对商业公司以及商业银行之间的人事安排、信息交流和一些经营业务做出限制,避免商业公司对银行决策造成过大影响,从而规避两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和风险传递。这样做不但能够避免出现存款保险机构的补贴流向非银行机构,而且有利于银行内部的利益冲突和监管问题。

(三)加强国际合作

美国改革方案呼吁世界各国增强对信贷衍生产品和其它产外衍生交易产品的监管,特别是通过特别是遵从G20峰会的承诺,通过中央清算对手的运用来改进这一监管,并通过国际协调与合作促进这些目标的实现。改革方案还建议建立国际监管联盟,加强对国际性金融机构的国际监管合作。

美国还希望通过完成金融稳定委员会的重组使其新职能制度化,从而更好地履行其职责。此外美国还建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提高金融机构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标准,建议国际清算银行和金融稳定委员会等机构一起开发宏观审慎工具。

五、美国银行监管政策对我国的启示

(一)完善银行监管机构

从与美国的银行监管体系的对比以及美国次贷危机后采取的金融监管改革措施中可以看出,银行监管机构过多,过于纷繁复杂对于降低银行的经营风险来说也并非是一件好事。但是和美国不同,其是银行监管体系中监管机构过多,而我国则过少。此外,我国银行监管体系中市场因素不多,灵活性较差,仍然有进一步的发展空间。

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增设相应的银行监管机构,今年成立的存款保险机构就是一个很好的开端。存款保险机构不但能够将国家对银行的隐性担保显性化,而且其也能作为银行监管的一方,进一步加强对银行经营风险的监管,使其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增强消费者对金融市场稳定的信心。鉴于我国银行监管方主要是政府,没有引进市场的力量,所以存款保险机构可以考虑引进民间资本。这样做的好处就是,使得存款保险机构具有一定的私营性质和盈利性质,其若想要经营的好,有利可图则必会加强对参保银行的全面监管,从而提高监管效率。此外市场能够较银行更先感知到系统风险,所以如果在银行监管中引进市场因素,则对银行经营风险的事先监管将有极大的帮助。

另一方面,我国银行监管机构独立较差,是指它独立于政府的能力较差,虽然都是政府机构,但其之间的合作却并不顺畅。笔者认为我国可以考虑建立一个由保监会、证监会、银监会等等金融机构都参与的合作性委员会,为各个机构管理分歧、争议提供平台,加强各监管机构间的合作,为中央银行、财政部、银监会等金融机构提供决策建议和风险预警。

(二)加强对金融创新和混业经营的监管

美国2008年次贷危机引发的主要原因就是金融过度创新,而对金融创新产品,各监管机构在早期都很难认定其责任归属,这就会为以后的金融市场的混乱埋下伏笔。

我国目前互联网金融崛起,一些互联网银行以及一些金融公司的产品都带有吸收存款的性质,例如e租宝(前段时间因经营问题被查处)、支付宝等等。面对互联网金融的爆发式增长,银行也开始逐渐蠢蠢欲动。一方面,由于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使得中小银行得以在平等的地位上与大型银行竞争,同时存款保险制度的实行也为民营银行的进入铺平了道路,未来的银行业原有业务的经营必然是更加残酷激烈;另一方面,互联金融等创新金融产品拓宽了消费者投资渠道,从而减少了银行存款的来源,这一点也使银行业不得不整体做出改变,加入到金融产品的创新的道路上来。

这样来看混业经营(虽然未必是保险业务和证券业务)是未来银行发展的一大方向之一,这时银行监管机构如何应对?笔者认为可以成立一个新的,专门管理金融创新产品监管机构,这种方法比较简单,目标明确,但由于金融创新产品类别的复杂性使得其对监管机构的综合监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此外其也可能导致监管交叉,重复监管的问题;或者加强原有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形成类似于美国的伞形监管模式,各自对自己领域内的金融创新产品和混业经营进行监管,但这也有可能导致监管漏洞的产生。但如果建立如上文所述的由监管各方都参与的合作新金融监管委员会,则可以加强各机构之间的交流,协调各机构之间的合作,进而规避漏洞的产生。

(三)加强银行监管的国际合作

不久前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主总裁拉加德宣布,人民币将在2016年的10月1号为SDR一揽子货币的成员之一,其份额超过日元和英镑,占比达到10.19%。这是人民币国际化的一重大标志性事件。随着人民币国际化,其影响力在世界范围内也将大大提升。但是同时,如果中国发生金融危机,其影响力也将会通过人民币迅速传导到世界各国。这也是为什么美国的金融危机总能影响世界经济而一些非世界货币的国家经济动荡却对世界经济并无直接太大影响的原因之一。

此外,两次金融危机告诉我们,一旦其发生任何一个国家都不能避免其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因此加强银行监管的国际合作,协调各国监管的政策的一致性和协调性就显得十分重要了,尤其对于我国监管者来说,人民币已经走向国际化,监管者也应该相应地要以国际化的视角来看待银行监管。

虽然我国已经采用了巴塞尔协议的大部分建议、也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金融稳定委员会的成员,但我国在于国际机构的协作方面做得仍然不够。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首先应当借鉴参考发达国家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我国金融市场的法制化、规范化,以便增强国际机构对我国金融和银行业的认同,方便日后国际合作上的协调与衔接。其次,我国应该完善风险分析和监管体系,例如建立起银行信用评级制度和监管指标体系等。最后,国内银行监管部门对国内银行资产流动性、盈利水平、资产质量及经营管理能力应当进行严格考察,以此加强银行自身的风险管控、约束和消化能力。(作者单位:安徽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1] 陈静、曹家和.美国银行监管体制改革对我国的启示[J].经济问题探索,2010(09)。

[2] 李涛.商业银行监管的国际比较:模式及影响[J].经济研究,2003(12)

[3] 陈志.银行监管、货币政策与监管改革路径[J].金融研究,2007(01)

[4] 李涛.商业银行监管的国际比较:模式及影响[J].经济研究,2003(12)

商业银行监管论文范文第5篇

摘要:经济正在迅速进步,与之相应的银行业也在逐步改进和发展。从现状来看,商业银行面对剧烈的市场竞争,亟待通过完善内控的方式来提升竞争实力,确保在行业竞争中获得优势地位。近些年来,金融危机导致急剧的金融形势变化,作为商业银行有必要明确内部控制对于银行本身的重要意义,在此基础上强化实时性的风险管理。这是由于商业银行的内控体系应当包括对于经营风险的管理,风险管理构成了核心的内部控制。做好全方位的风险管理,商业银行才会体现同业竞争中的优势地位,完善内部控制并且塑造优良的信誉。为此,新时期的商业银行有必要明确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的关键点;结合内部控制的现状,探求完善商业银行风险监管的可行措施。

关键词:风险管理;商业银行;内部控制

受到金融危机影响,近些年来各国都面对较紧张的金融形势。作为商业银行,有必要对于信贷质量予以严格控制,从全面的角度入手来完善风险监管。商业银行只有重视最根本的内部控制,才能保障信贷业务的长期稳定。然而从目前来看,多数商业银行都欠缺完善的信贷风险监管,与之相应的内控体系也缺乏健全性。由此可见,现阶段的商业银行如果没有妥善处理内控与风险监管的关系,那么很容易陷入误区。健全内部控制,这样做有助于商业银行明确自身的长期目标,密切结合风险监管以及内部控制。在确保商业银行综合监管的前提下,商业银行将会拥有显著的竞争优势,在最大程度上杜绝经营风险对于银行产生的干扰。

一、完善内控的重要意义

从本质上讲,商业银行通常承受较高的货币经营风险,因此有必要完善内控。商业银行在构建内控体系的过程中,应当密切结合新时期的市场风险并且予以相应的防控。这是因为,商业银行有效落实内部监管的水平直接决定了会计审核的精确性,与此同时也有助于商业银行防控潜在的金融风险。在披露会计信息的基础上,商业银行将会逐步消除不对称的经营信息,从而确保利益相关者与上市银行之间的平衡。在很大程度上,商业银行充分披露信息的做法有助于消除信息不对等,从而显著改善这种不对称。在现阶段的市场中,更多商业银行都逐步意识到风险控制在内控系统中的关键价值,因而也开始尝试着健全内控机制。具体而言,健全商业银行运营中的风险管理具有如下重要价值:

第一,风险监管中的内部控制具有较强的专门性,因而构成了专项技术。对于风险管理而言,内部控制应当体现专门性特征。从现状来看,银行业现行的监管原则就包含了对于操作风险的全面防控和管理。银行如果能做到健全风险控制,那么就意味着内控体系的全面改进。与此同时,完善的银行内部控制也有助于强化风险监管。在内部控制中,关键点就在于依照最基本的准则来规范银行运行,规范银行的各项授权行为。金融机构如果具备了优良的内控機制,那么将会收获良好的资产质量并且确保稳健经营。

第二,确保内控的实效性可以帮助商业银行收获长期利润,提升综合竞争实力。风险监管与内部控制的逐步完善有利于银行获得长期的利润,确保银行具有可信的财务管理报告和报表。商业银行只有遵循最基本的内控流程和法规,才能有序防控银行运营中的风险,在这种前提下逐步转变认识并且完善体制。经历了次贷危机后,我国金融业仍持有良好的开放态度,同时也在获得全方位的进步。受到次贷危机的警示,商业银行不应当放松对于市场风险的警惕意识,而是有必要时刻明确这种风险,把握好内部控制与风险监管的内在联系。深化机构改革,与此同时也有必要完善内控,通过这种途径来保证竞争实力的提高。

第三,健全风险管理的做法在根本上保障了商业银行的有序运行,确保银行运行中的安全性。商业银行在本质上具有盈利的特性,为此商业银行尤其需要构建完善的内控系统,同时也要设计合理有效的开放式内控目标。在新时期的金融形势下,商业银行不得不处理繁杂的金融业务。近些年来,商业银行也衍生了更多的表外业务,全球性的资金流动也给商业银行带来了冲击。在资金流动的前提下,商业银行有必要突显风险控制在内控体系中的核心价值,以此来防控非授权的造假和欺诈行为。

二、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根本原则

新时期的全球化趋势变得更加明显,与之相应的资金流动也体现了全球化的特征。作为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与风险防范的关键点应当落实于杜绝造假和欺诈行为上。对于非授权的某些操作行为,商业银行有必要予以禁止。在动态化风险防控的原则指导下,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应当包含事前防控、事中风险控制、事后风险评价等很多环节。商业银行应当设计明确的职责部门,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内控的落实。在不同部门间,应当设置全方位的信息反馈以及监督机制。通过事前规范、事后核查以及事中审核等措施,弥补风险监管中的漏洞和缺陷。

商业银行在管理和控制内部风险时,还应当坚持整体性的基本原则。这是由于,商业银行对外展开的信贷业务与风险监管是密切相连的,二者不能被分割。构建风险管理体系的同时,商业银行也不应忽视相应的信贷业务;在日常经营时,也需要依照实时性的风险控制原则来完善信贷业务。商业银行在展开各项业务时都需要依照最基本的风险导向,通过有机融合的方式来提升综合性的管理水准。只有这样,商业银行才能保证信贷工作的成效性,在战略性的基础上落实全面的信贷业务风险监管。

商业银行落实有效的内部监管和控制,有利于确保综合竞争实力的全面提高,同时也促进了健康和稳定的内控制度发展。在防范风险的探索中,商业银行如果仅凭外部市场的监管还是不够的,应当转而寻求内控的健全。从目前来看,很多商业银行都缺少必要的内控意识,因而内部风险的防控构成了银行业的薄弱环节。商业银行应当树立这种意识:银行之所以很难获得竞争优势,根源很可能就在于内控的失效。健全风险防控机制,确保商业银行能实现稳健运行,构建稳定的银行金融网络。

三、商业银行披露内部信息的现状

商业银行在各年度报表中都阐释了内控机制的具体落实状况,同时也说明了内控机制的实效性以及合理性。然而,这些报表普遍欠缺详细的表述,与之相应的表述内容也缺乏实质的具体性。对于内控落实的具体效果,年度报表并没能予以详细阐释,因而也很难指出未来完善内控机制的相应措施。从整体上看,年度报表中披露的商业银行经营信息仍欠缺详细性和系统性,这种缺陷从根本上也反映了不够完善的商业银行风险控制。

早在2000年冬,证监会就颁行了与商业银行有关的证券信息披露流程,同时也限定了年度报告的明确内容以及格式要求。在信息披露的现行规则中,明确了商业银行在披露内控信息时的义务:对于内控机制而言,商业银行有必要描述内控制度的有效性以及合理性;在充分表述的基础上,银行有关人员还需要聘请或委托会计师来评价现行的风险监管机制。从风险监管系统本身来讲,在评价合理性的基础上商业银行也需要给出全方位的完善建议。商业银行在制作明确的报告之后,就可以把年度报告与评价报告一同交由证券交易所和证监会来进行审验。如果报表体现了某种缺陷,那么董事会有必要给予明确分析,监事会也需要披露与之相关的银行信息。从现状来看,商业银行在具体披露各年度的内部信息时通常表现出如下缺陷。

通常情况下,商业银行在披露各阶段的经营信息时,负有披露义务的主体应当包含监事会、董事会、注册会计师以及商业银行管理者。与之相应,商业银行在给出详细的审核报告时也应当明确信息披露中的相关事项。对于内控的有效性或者合理性等层面,注册会计师有必要给予相应的改进意见。在这之后,上市银行就可以制作年报正文,通过年报的方式来披露内控方面的银行信息。然而,目前很多商业银行并没有给出明确的信息披露,从外在形式来讲也存在较多缺陷。例如:某些商业银行在披露信息过程中并没能涉及到执行内控的效果,而董事会报告也没有表述与之相应的内控效果。在监事会报告的内容中,对于内控执行也仅仅提及了表层内容,因而缺乏实质性的深入探究。

四、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的弊病和缺陷

商业银行正在经历逐步深化的全面改革,监管部门对其也增强了宏观监管的力度。在风险管理的前提下,商业银行有必要建設内控制度,管理者对其也要予以重视。随着形势发展,商业银行对其在披露内部信息时的难点和缺陷给予了更多考虑,在深入探究的同时也揭示了披露内部信息不足的根源。对于上市银行来讲,在分析各年度报告时通常会发现单一化和固定化的信息披露方式,因而披露信息的方式欠缺多样性。上市交易所已经制定了明确的商业银行内控规则,然而商业银行在披露年报商业信息的过程中却欠缺规范化和透明性。

首先,对于风险内控,商业银行在具体操作时表现出多样的措施和手段,然而却并没有确保内控效果的全面提高。对于负责人而言,只要完成权限范围内的义务就可以了,因而负责人最担心的并不是内控的不完善,而是在自身权责范围内发生重大事件。在检查过程中,很多银行负责人都忽视了实效,反而对于外在的检查形式予以过多的重视。在进行失职问责时,负责人通常也并不深究某些职员的责任,问责制度因而就会流于形式,欠缺必要的执行力度和效果。近些年来,商业银行频繁发生各类案件,多数案件根源都在于缺乏深层的检查。如果停留于表层的检查和处理,那么很难真正明确责任来源。商业银行对于控制力与创新力无法进行平衡,因而陷入了一放就乱、一控就死的恶性循环当中。

其次,商业银行并没有意识到风险防控的重要价值。在构建风险防控体系这方面,商业银行很难依照现行定价体系来控制风险,同时也缺乏分客户、分部门和分产品的定价系统。从本质上讲,建立定价系统的关键应当落实于内部资金转移与核算机制上,然而现今的商业银行并没有达到完善。从贷款审核的角度来讲,对于市场没有进行全方位的详细划分,定性分析仍占有重要位置。由于不清楚现今的市场风险,导致某些银行盲目抢夺市场;一旦遇到了风险,银行又会凭借简单的办法来抽回贷款。这种方式缺乏对于地区行业风险的慎重考虑,企业因而陷于长期困境中。情况严重时,商业银行将会因此而走向破产,或者积累较多的不良贷款。

再次,不健全的信用评价阻碍了内控的完善。商业银行在落实风险管理时,不能缺乏信用评级的支持。从市场现状来看,信用评级行业仍处在起步中,并没有符合最基本的行业技术指标。商业银行在根本上应当构成生产信息的中介,因此这类银行通常拥有详细的客户信贷记录以及其他信息。但是可惜的是,多数商业银行并没能意识到自身优势,更无法运用客户信息的宝贵资源。少数商业银行设置了内部的信用评级,然而目前还是停留于缺乏人才的状态下,没有彻底摆脱打分卡的形式约束。商业银行通常都很重视定性化评价,忽视了定量评价。相比于国外银行,国内多数商业银行仍暴露了较大差距,没有引进模型化的定量处理方式。

最后,薄弱的内控机制不利于商业银行敏锐判断风险。在商业银行内部,内控机制构成了其中的薄弱环节,长期以来都得不到健全。为了防控外部性金融风险,商业银行已经习惯于依赖其他行业对其实施监管,但是忽视了健全自身的风险防控。实际上,银行如果缺乏内控,那么将会缺少最根本的立足点。商业银行如果要获得健全的内控,则要从全面的角度入手加以综合考虑。对于内控系统,具体应当包含风险评估、活动控制、环境控制、自我监控和评估、信息传导机制等很多要素。在COSO报告中也描述了健全商业银行内控的可行思路,给出了完善内控的具体框架。对于我国商业银行而言,应当借鉴报告中设计的内控框架,结合自身实际加以改进。

五、探求完善的思路

商业银行在风险管理的基础上应当强化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以及内部控制都构成了商业银行进步和完善的动力。银行内控制度具有系统化的特性,因而内部控制不应停留于设计制度的层面上,而是有必要逐步深入。银行为了完善内控,也应当逐渐转变认识和观念:作为银行管理者,不能只看到下发文件的内容,也不能停留在决策层对于内控的理解上。管理者应当意识到:内控作为系统化的机制和任务,银行整个系统都要给予必要的重视。完善风险管理并且加强内控的过程中,商业银行应当尝试设计更合理的内控规划,确保落实科学化和系统化的风险监管。商业银行只有不断加以改进,才有可能构建特色化的风险管理机制。具体而言,商业银行在落实内部控制以及风险管理时需要遵照如下的思路。

(一)设计符合现实的内控机制

商业银行为了改进现行的内控机制,从根本上讲就是要设计更合理的内控机制,确保现行的机制与商业银行的现状相符合。从制度层面上讲,商业银行的相关人员有必要明确授权,确保授权和职责的对等性。银行在管理日常的经营活动时,有必要在职责分离的基础上实现最基本的权责对等,适当分离银行内部的各项主要职责。具体的措施为:内控机制既要包含职责分离的内容,同时又要确保相互制约。

例如在职责分离这方面,商业银行有必要确保分离前台与后台、分离日常交易与管理、分离账目与财务、分离执行与检查。一旦遇到银行内部的债务、人员或者资产变更,那么管理者就需要召集与之有关的各部门人员,共同探讨可行的决策和建议。在资产管理中,商业银行可以选择多样化的手段用来管理内部资产,运用新时期的技术手段来控制风险。在独立审计这方面,应当通过独立监督的模式来保证审计信息的精确性以及科学性,监事会或者董事会也应当加以监督。在提高内控有效性这方面,垂直监督的对象不应当涉及合规人员。

(二)构建信息披露和风险监管的系统

商业银行若要完善现阶段的银行风险控制,那么有必要健全信息披露以及风险监管这两部分。银行管理者应当意识到:银行绩效的波动与内生变量之间具有密切的联系,这些内生变量通常包含了公司治理、合规功能、组织形式、风险管理等很多要素。从目前来看,商业银行并没有构建通畅的信息传导渠道,银行内部人员普遍欠缺健全风险防控的内生动力。某些银行即便设计了风险监管的机制,然而由于欠缺全面的落实,因而长期以来也很容易导致较低的工作力度。

为了落实风险管理,银行需要借助外部监督来增加必要的压力,指导并且督促有关部门来提升运作实效。对于监管当局而言,也需要给出明确的风险监管指标,各种规模的银行都需要确保遵守。商业银行在重构内控制度时,应当参照市场风险的复杂度、银行业务的特征以及银行监管现状等要素,在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才能真正确保机制健全。在全面落实商业银行内控机制的前提下,商业银行也有必要明确现阶段的经营现状与市场环境变化,以此来避免自身遭受损害。

(三)确保内控的不断创新

商业银行基于新时期的风险管理,应当构建明确的职责系统以及授权制度,这样做有利于密切结合内控机制的完善与创新。相比于分权制度,授权制度更重视转移权限,在权利转移的过程中也需要遵照特定程序。在权限范围内,授权制度有利于密切结合企业的控制力与创新力。在授权的前提下,多数企业都设立了与之相应的责任监管机制,这样做在本质上也保障了有效的控制力。

商业银行发展至今,多数银行已拥有了相对健全的授权系统。然而截至目前,国有性质的多数商业银行仍体现了过度的权利集中,银行管理层通常拥有过多权限;与之相比,基层单位虽然直接面对客户与市场,但却并不拥有灵活的授权权限。由于缺乏全方位的责任体系,商业银行通常会发生责任悬空、职责含糊不清、随意滥用职责等弊端。例如:在集体决策过程中通常依照贷审会的决策模式,这种匿名决策不利于划定责任;在审批贷款时,对于贷后管理以及贷款调查并没有加以约束;一旦出现问题,某些管理者也会随便处置负责人。

为了健全商业银行现行的授权机制,商业银行内部就应当塑造互信和互助的良好气氛,妥善处理分层授权和银行集权的相互关系。在分权的基础上,商业银行应当划分详细的权限类型,通过分权的方式来确保灵活的自主权实现。从国有银行角度来看,解决问题的关键点应当落实于扁平化处理上。具体的措施为:银行要致力于缩小管理幅度,提升管理效率并且消减过多的组织结构。在扁平化处理的前提下,商业银行将会具备更敏锐的市场反应力,经营效率也会随之获得大幅提高。此外,商业银行如果细化授权,那么就会明确权限的限度,经过细化处理后的经营权限也会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在明确责任追究的前提下,责任与职权应当密切联系在一起,通过职权统一的方式来约束商业银行的各层管理人员,增强机制本身的约束效应。

(四)敏锐辨别经营中的风险

商业银行应当严格风险控制,对于风险点应当加以防范。商业银行在明确风险点的基础上,就要依照因地制宜的思路来防控风险。为了形成明确的内部控制,商业银行首先就要拟定明确的文本。在形成文本的基础上,相关人員也要密切结合现今的市场形势来修正文本,增强对于风险判断的敏感度。通过对于机制的完善,商业银行应当探求更完善的业务流程,增强最基本的制度建设。通常情况下,银行如果感觉到经营中存在某种危机,那么就需要格外慎重,对于自身的清偿能力予以严格的审核。一旦发现了流动性危机,则应当运用多元化的存款方式来融入长期资金,在此基础上适当处理多元的关系。在条件允许时,商业银行也可以获得其他银行给予的支持,通过获得资金支持的方法来摆脱危机。

(五)重视信用评级

金融机构的信用评级应当确保经常性,商业银行对于信用评级需要予以格外的重视。在信用评级过程中,金融机构有必要格外注意防控风险,杜绝信用漏洞的出现。在某种程度上,金融机构获得的评价结果代表了金融信用等级。作为金融结构的商业银行应当不断提升自身的信用评级,建立优良的银行形象并且注意吸引客户。同时,对于信用评级的重视也有利于商业银行扩大市场影响范围,从而有效避免商业银行自身信誉遭受某种程度的影响。从现状来看,有条件的商业银行可以设立内部评级的独立部门,专门用于审验信用评级的公平性。从程序角度来讲,内部评级也应当依照合理的流程来进行,在银行内部形成优良的信誉风气。

六、总结

20世纪末以来,商业银行逐步完善了全方位的内部治理,在此基础上也构建了多层次的风险控制。为了防控风险,商业银行有必要明确现今的市场竞争形势,不断反思日常经营中的潜在风险。商业银行应当明确的是:风险管理以及内部控制应当构成最根本的竞争力,完善系统化的内部控制有利于维持商业银行的竞争优势。通过适当的规划,商业银行就可以构建体系化的风险控制,长期坚持完善内部风险控制。然而截至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对于内部控制以及风险管理的相关实践并没有达到完善,有待长期的提高和改进。未来的实践中,商业银行还需要摸索经验,进而服务于内部风险管理水准的全面提高。

参考文献:

[1]林兢,黄志霞.我国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执行力影响因素实证研究[J].金融监管研究,2012(08).

[2]陈宏.基于风险管理的商业银行信贷业务内部控制的研究[J].会计之友(中旬刊),2012(01).

[3]沈全芳.基于风险管理视角的我国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探讨[J].理论导刊,2012(05).

[4]梁力军,李志祥.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能力影响因素及管理状况分析[J].管理评论,2012(05).

[5]周莉莉,陈杰.我国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研究[J].经济问题探索,2012(05).

[6]焦量,周献中.基于COSO框架的我国商业银行授信风险内部控制体系研究[J].现代管理科学,2012(08).

[7]陈晓慧,吴应宇.基于ERM的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生态内部控制系统研究[J]. 金融论坛,2012(07).

[8]张同健,张成虎.国有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与操作风险控制研究[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12(06).

[9]苏邃墨.企业风险管理(ERM)框架在我国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中的应用[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2(04).

[10]韩晓杰,段洪波,张双才.我国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研究[J].商业会计,2011(02).

[11]吴建.我国商业银行网上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研究[J].浙江金融,2011(10).

[12]华家润.基于内部控制的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控制研究[J].现代商业,2011(33).

[13]李娟.我国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与操作风险、合规风险管理的关系研究[J]. 金融纵横,2014(04).

[14]高晋康,唐清利,黄贤福.外资准入条件下中国商业银行内部风险控制法律制度的建构[J].法学家,2012(06).

[15]司倩,李莉.操作风险视角下我国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研究[J].商业经济,2012(02).

[16]王欣冬,张广斌.论我国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风险管理机制的完善[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2(07).

(作者单位:建设银行江西省分行 )

商业银行监管论文范文第6篇

摘要:进入互联网时代以来,中国的网上银行蓬勃发展。网上银行在其快速的发展过程中它不断受到各种新风险的影响, 监管十分困难。法律监管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监管手段,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本文通过学习美国,英国,新加坡這三个国家的经验,我国应该在相关基本法中增添对网上银行的规定,同时完善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提高市场准入标准。

关键词:网上银行;网上银行监管;法律监管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我国在各个行业都出现了“互联网+”的风潮,我国在1996年首次出现了网上银行。网上银行作为一种银行新兴业务,发展至今,网上银行不管是在业务种类还是在业务量上都有了很大的提高。“中国产业调研网发布的《2018年中国国内网上银行行业现状研究分析与发展趋势预测报告》认为,无论是国外网上银行还是国内网上银行,未来发展都会将呈现高安全性、多元化服务、市场多端融合的趋势,前景非常广阔。”将来,随着电子科技的不断进步,网上银行有可能成为银行的主要形式,传统银行业务将会被网上银行合并。网上银行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不可避免的会带有传统银行的风险,它受到许多新风险的影响, 这使得对它的监管变得很困难。法律监管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监管手段起着重要的作用,如何完善中国网上银行法律监管体制,为中国网上银行的发展保驾护航显得尤为重要。

1.我国网上银行监管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1.1网上银行法律立法层次不高

在中国的基本法律体系中,并没有一部针对网上银行进行监管的基本法律。《中国人民银行法》的立法出发点处于传统实体银行,对网上银行都没有针对规定,《商业银行法》亦是如此。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004年颁布的《电子签名法》是支持网上银行业发展,对网上银行业务风险监管控制的法律。但其所规定的措施也都是一些原则性的措施,可操作性不高。

中国现行关于网上银行监管的法律法规也不多,《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是原银监会推出的法规,旨在指导电子银行业务的安全性工作。《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也是由原银监会推出的,但它把网上银行仅仅归属为电子银行的一个类别。这两部法规都属于部门规例,对网上银行监管有着诸多局限性,导致许多法律上的真空领域。

1.2配套的法律法规不完善

要对网上银行进行有效的监管,除了对网上银行业务在基本法的高度进行立法监管,对网上银行相关的配套法规也必须同时完善。从现行的中国法律法规来看,我国网上银行配套法律法规体系十分不健全,《刑法》、《票据法》、《税法》等都缺少针对网上银行的法律条文。

《刑法》中缺乏网上银行业务犯罪的相关具体规定,相关定罪处罚没有具体量化。对于利用网上银行进行洗钱,逃税,伪造电子货币等违法活动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来解释定罪和量刑,在处理网上银行犯罪时无法可依,很难得到精准的处理结果。

《票据法》中缺乏对电子账单的相关法律规定,其法律效力并没有被承认,数字签名(或盖章)的电子账单在法律层面上不予承认,这无法对网上银行交易活动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

《税法》中没有对网上银行业务征税的具体规定,此外,诸如《合同法》等与其有关的法律,都没有相关的条款专门针对网上银行。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网上银行法律监管体系存在着诸多漏洞,这样在解决网上银行问题时会无法可依,不能够准确的处理问题。因此,必须完善和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建立有利于网上银行发展的监管法律制度。

总言之,中国网上银行的法律监管体系目前还有非常多问题等待被解决。传统的银行监管主要涉及流动性,资产质量,资本充足率等。银行业各方面的监管也是网上银行的必要条件,但由于网上银行具有互联网的特点,过去的金融监管方式不能简单地应用于网上银行,适用于传统实体银行的监管法律法规也不能直接套用在网上银行的监管上。面对网上银行的高速发展,我国需要出台新的法律来对其进行监管,同时完善各种配套法律法规中对网上银行的规定,填补法律漏洞。

2.网上银行监管的国际经验

2.1国外网上银行监管现状

2.1.1美国网上银行法律监管现状

美国是全球金融业中最发达的国家。美国有两个级别的网上银行监管机构: 联邦机构和州政府。其网上银行法律监管体系主要由国会,联邦机构和州的法律颁布法律法规的组成。“美国有五个主要监管机构:金融管理局,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国家信贷和社会管理局,联邦储备系统和储蓄机构监管机构。”这些机构共同构成了对网上银行的“功能性”监管,这意味着不同的业务可以在统一的监管机构内进行监管。

在市场准入方面,不同于我国法律仅仅是概括性说明准入条件,美国对网上银行的开设有特定的准入要求。建立相关的一定数量的技术设施作为网上银行设立的条件,而且规定了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网上银行开设的条件一般包括充足的注册资本,银行规模,业务范围和计划,办公和网络设备标准,风险处置规则和技术协议安全审查报告等。”

在业务监督方面,根据美国推出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其规定允许美国实行混业经营。因此美国网上银行的允许经营的业务范围除了传统实体银行的一般银行业务以外,美国网上银行还允许其通过互联网经营其他业务,如证券、保险等。美国对网上银行的功能型监管很好的解决了网上银行混业经营的问题。

而在市场退出方面,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是解决网上银行退出市场问题的重要机构,它提供存款保险服务的对象为美国本土境内所有银行。在解决市场退出问题上,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对网上银行业务提供存款保险,有利于银行转移风险,从而保障客户和消费者的利益。

2.1.2英国网上银行法律监管现状

2000年,英国推出了 “金融服务和市场法”,该法规定所有金融领域均由英国金融监管局进行监管,从而确认了对英国混合行业的监管模式。

在市场准入监管中,英国采用批准制,准入条件为“一是法律形式必须为公司制或者合伙制;二是在英国注册的网上银行一定要在英国本土设立总部;三是这个组织机构与外包服务商等第三方的关联关系不应妨碍金融服务局对其进行监管;四是一定要拥有充分足够的财务及人力资源;五是高级管理人员一定要通过任职资格考试。”英国在网上银行市场准入监管方面非常严格,英国的中小银行往往不能开设网上银行业务。

2.1.3新加坡网上银行法律监管现状

新加坡对网上银行监管的主要机构是金融监管局,新加坡金融监管局负责颁发发展指南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对网上银行依法进行法律监管。

在2000年,新加坡金融监管局推出对网上银行的管理监管办法,对网上银行实行审慎监管原则。随后,在2008年推出的《网上银行及科技风险管理指引3.0》,从技术层面对市场准入设立了标准,对网上银行业务的技术标准做出了具体规定,增强了对电子基础设施安全的要求,提高了科技风险管理水平。

2.2国外网上银行监管对中国的启示

美国、英国、新加坡的网上银行监管体制都有各自的特点,监管制度发展比较成熟,其网上银行业快速发展得到了有效的监管支持。通过对这三个发达国家的网上银行法律监管,我们可以总结出,想要提高整体的银行业业务水平,就要有效的进行网上银行监管,从而更好的迎接国际竞争,金融业的稳定也会得到更有利的维护。

第一,要制定严格的网上银行市场准入标准。从美国和英国的网上银行监管经验可以得出,严格的网上银行市场准入标准是监管的第一道防线。虽然严格的市场准入在一定程度上会降低网上银行的效率,但从长远来看,严格的市场准入标准是网上银行持续发展的基础。英国对网上银行的市场准入非常严格,对于中小银行,英国甚至并不建议其开设网上银行。

第二,要对网上银行业务实现协同监管模式。对比美国、英国和新加坡三个发达国家,对于网上银行混业经营的情况,它们都实行了与之相匹配的混业监管体制。但是,我国监管体制目前还处在分业监管模式,银保监会与证监会分别监管不同行业。随着网上银行市场的开放,非银行金融机构进入网上银行市场,我国需要银保监会和证监会一起对其监管,走协同监管的道路。

第三,保护消费利益。《网上银行暂时办法》以及《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在市场退出监管方面,都没有对网上银行退出监管有具体的规定,仅仅只是规定其向中央人民银行报备,并进行公告。在后续规定中,应添加对消费权益保障的规定。

参考文献:

[1]张瀚元.我国网上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研究[D],2018.

[2]钟晨.我国网上银行经营状况的调查与分析[J].时代金融,2011.

上一篇:农村环境问题论文范文下一篇:企业税务筹划论文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