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规划建设局招聘

2022-12-25

第一篇:成都市规划建设局招聘

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已经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建筑规划管理

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四章 道路管线工程规划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国务院批准的《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颁布的《城市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成都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都必须符合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服从城市规划管理,执行本条例。

第三条 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必须遵循“严格控制城市人口的规模”、“积极发展小城镇”、“合理发展经济、调整工业布局”、“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妥善保护名胜古迹和有价值的古建筑”、“合理利用土地”和实行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基础设施先行的原则,不准“见缝插针”;严格控制建筑密度和人口密度,切实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城市建设的综合效益。

第四条 成都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并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和完善分区规划及详细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成都市城市规划区外各区(市)、县的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该行政区的规划管理工作,受市规划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参照本条例,实施规划管理。

第二章 建筑规划管理

第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严格控制新建大、中型生产项目,必须建设的项目,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和统筹安排,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选址定点报告,报市政府批准。不准建设具有污染和其它公害的企业和项目。

第六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一切建筑物、构筑物和公用设施,必须持有按国家规定程序批准的建设计划、设计任务书和其他批准文件,向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定点申请,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确定建设地点及范围,发给“定点通知书”。建设项目需征用土地的,报市土地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审核办理用地手续。

各项建设工程的前期准备工作完成后,应向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在领得“建设许可证”并交纳保证金后,方可施工。

第七条 建设单位使用的地形图和规划设计图,必须采用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统一的坐标和标高。

第八条 各项建设工程必须由持有设计证书的勘察设计单位按指定承担设计范围进行设计,严禁无证和越级勘察设计。

建设项目的总平面规划或设计方案必须经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作初步设计或施工图。

大型公共建筑、道路宽度在三十米以上的临街建筑和其他重要建筑,还必须同时报送单体图、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和建筑透视图或设计模型。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经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后必须遵照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机关同意不得擅自更改。

地下、地上工程建成后,建设单位必须按市规划部门测定的坐标和标高编制竣工图,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备查,并在竣工后六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竣工图和资料。

第九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所有高层建筑设计方案,必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各项建设规划设计的技术指标,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条 临街建筑不得影响市容景观,其厕所、化粪池不得设在临街干道一面,地下地上设施最外突出部分均不得超越规划的道路红线修建。

在旧城沿规划道路新建临街建筑物,在道路尚未按规划宽度形成时,必须将新建的建筑物与现状道路之间的旧房全部拆除。

在旧城不临规划道路新建多层房屋,必须先拆迁后建设,其四周拆除旧房的范围、新建房屋与相邻的旧有建筑之间的间距,按市规划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应设置地下人防工程、公共厕所、停车场等配套设施,并同时定点、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建设住宅小区,必须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市政基础设施、文化卫生设施、教育设施、生活服务设施,应当和住宅同步建设。

第十三条 建筑物一律不得紧贴规划道路红线修建,中、小型公共建筑应退离红线二至十米,大型公共建筑应退离红线十米以外,高层公共建筑应退离规划道路对面红线相当于该建筑一点二倍至一点五倍高度以外的距离。

第十四条 修建临时建筑,必须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影响市容、交通、消防、绿化、管线、市政设施和临近建筑的采光、通风和卫生,在国家建设需要时必须无条件拆除,不予补偿,禁止以临时建筑为名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

危房改建必须按规划管理程序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以危房改造为名任意增建楼层或扩大面积。

第十五条 在风景游览区、文物古建筑保护区周围新建建筑物,必须符合文物保护和园林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体量、造型、高度、色彩、风格都应与保护区的风貌景观协调。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批准的经营范围承接工程任务,禁止无证施工、越级施工和承接未经报批或虽经报批但擅自更改施工图纸的工程,并应验明建设单位和个人的“建设许可证”及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施工图纸方可施工。

第十七条 设计、建设、施工单位应对工程临近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道路、供排水和其他管道、电力、电讯、电缆、防洪堤坝、水利设施、文物古迹、测量和水文标志、古树名木、环卫设施等进行安全检查,采取安全保护措施,不得损坏。因施工确需移动的,必须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并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地下各类构筑物、测量、水文标志、文物、古迹、古墓、矿藏、财宝等,必须停止施工,保护好现场,并立即向有关部门和规划主管部门报告,由规划主管部门牵头在七日内共同作出处理。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必须有市规划主管部门参加,有关部门和建设单位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方可办理供水、供电、入户、产权登记、营业执照等手续。验收不合格者,经处理达到要求后,方可发给合格证。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未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其主要使用性质;不得改变建筑外形立面。

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十九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必须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由市规划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并会同有关部门选址定点,由市土地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审核办理用地手续。

第二十条 各项建设用地,不准征而不用,多征少用,早征晚用,造成经批准的建设用地荒芜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二年未使用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报请人民政府收回原批准使用的土地。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施工所需临时占用耕地,经市规划主管部门划定后,由市土地管理部门审批。临时用地内不准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第二十二条 城市国有土地依法实行划拨和出让两种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只能依法取得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属的变更,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国家建设需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必须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征地手续,被征地单位必须服从国家建设需要,不得阻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直接向土地所有单位购地、租地。

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的土地,改线后的原铁路、公路路基和渠道等,原单位和其主管部门不得擅自占用或转让,由人民政府按国家规定收回。

第二十三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公共绿地、公共体育场、停车场,以及规划保留的蔬菜用地等土地,或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山岭、荒丘、空地、水面、河渠、滩地以及城市建设保留用地上,挖取沙石土方或堆土、设置废渣垃圾堆场、围填水面、河道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确需进行上述活动的,必须经市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并报有关主管机关批准。

第四章 道路管线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安排新建、翻建道路计划时,应协调有关单位同时埋设、换修各类管线,在道路大修期间,各管线单位必须抓紧检修,不得影响工程进度。

第二十五条 在城市道路内敷设管线的单位,必须在施工的上一年将拟建计划和有关资料报市规划主管部门综合安排。单位内或居住街坊内的道路管线工程,必须随主体工程一并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占用城市道路和绿化地带。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占用者,必须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报,由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并由建设单位按城市道路、园林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进行。施工必须按规定的范围和时间进行,完工后必须及时恢复,不得影响交通安全畅通和城市绿化。

修建道路管线工程要动迁原有管线设施的,由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协调,由建设单位与原有管线设施的单位签订协议。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做出显著成绩,或积极检举揭发违反城市规划管理行为,使国家免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规划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有权及时制止,并视情节,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告、罚款、停工、吊销“建设许可证”、“设计证书”、“施工执照”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国家、省、市颁布的建筑设计规范、标准和超越设计级别进行设计的;

(二)临时性建筑逾期不拆除的;

(三)擅自转让、交换、买卖、租赁或变相买卖、租赁临时建筑物的;

(四)未领取“建设许可证”施工的;

(五)违反国家、省、市颁布的建筑施工规范、标准和施工级别进行施工的;

(六)擅自改变或不按照经批准的设计施工图纸施工的;

(七)擅自改变建筑物或构筑物主要使用性质的;

(八)未按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市土地管理部门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的;

(九)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

(十)临时用地逾期不交还的;

(十一)擅自改变用地位置或扩大用地范围的;

(十二)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

(十三)违反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决定通知的次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分别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城市建设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违反的单位和个人承担。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主管人员的行政、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市规划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管理部门从事监督检查的人员,可凭证对全市各建设单位用地和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各用地、建设、施工单位应接受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检查人员应遵守国家保密制度。

第三十二条 市规划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对违反本条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贿受贿、徇私舞弊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揭发违反城市规划管理的行为。凡对检举、揭发者打击报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惩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由成都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成都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报经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施行,成都市人民政府1981年颁发的《关于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的暂行规定》和1983年颁发的《关于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篇:江都市城市规划区村(居)民住房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区内村(居)民住房建设的规划管理,规范村(居)民8个人建房行为,保障城市规划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村(居)民住房建设,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江都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2001-2020)确定的规划区范围(沿江开发区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村(居)民住房建设系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居)民个人或家庭申请自建住房:

(一)长期独立拥有供其本人或家庭居住的私有低层住房且独立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件和房屋产权证的居民;

(二)由村民转为居民后,所在区域个人住房建设用地仍然是集体土地(宅基地),并且按村民政策管理的居民;

(三)取得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权属证件的村民。

第五条

村(居)民住房建设管理实行仙女镇、建设局、国土局会办制度,由仙女镇牵头会办。

第六条

各部门(单位)职责

1、仙女镇:负责对村(居)民建房进行初审,对是否符合规划、建房申请人资格、原住房状况、家庭人口情况进行核查,并牵头组织现场查勘,落实会办时间,对新建、改建、扩建、翻建房屋面积提出建议,并签署意见,对未批准建房的申报户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仙女镇建环中心、城区国土分局按规定签发开工通知书和用地通知书,牵头组织监察大队等相关单位现场放线及验线,对建房户进行跟踪监督管理,负责建房户四邻矛盾的协调,协助市城建监察大队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负责批后管理工作,并加强施工期间的监督和质量、安全管理。建设工程施工期间,危及临近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安全时,应当立即停工。建设方应会同施工、设计等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安全问题后方可继续施工。

2、建设局:参加村(居)民建房的现场查勘和会办审批。对是否符合城市规划确定的功能分区和用地性质、是否属于严格控制自建住宅范围等进行核查,并在建房户申报表中作出具体规划意见。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3、国土局:参加村(居)民建房的现场查勘和会办审批。对计算宅基地面积的人员、户口、原有宅基地、新建房用地等情况进行审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出审批意见。

第二章 审批原则

第七条 核心控制区范围内的私人住房建设必须统一实行集中连片式改造,不再单独审批建设零星私人住房。 控制区内的私人住房建设,应根据批准的居民点规划建设方案组织实施。今后未编制居民点详细规划的行政村,原则上暂停审批私人住房建设手续。

市区主要道路两侧各200米范围内、主要河道两侧各50米范围内,禁止建设私人住房。

城市规划区内村(居)民住房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要求,不得影响市容市貌,不得妨碍交通,影响消防、电力、电信、地下管线等设施安全,不得侵占城市道路、公共绿地、邻里通道,并妥善处理好给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八条

城市规划区内村(居)民住房建设,实行分类控制。

核心控制区:宁启铁路以南,京沪高速以西,金湾河、芒稻河、高水河以东,夹江以北区域范围内,禁止进行村(居)民个人翻建、扩建、新建住房,禁止改变原有房屋合法使用功能。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为“危房”和“严重损坏”、不适宜居住的房屋,可按土地利用意向,由相关部门以拆迁补偿的形式进行收购并拆除,该类村(居)民住房可通过购买商品住宅、经济适用房,租用廉租房或进入拆迁安置区、村民集中统建区等途径解决。

控制区:上述区域之外规划区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村(居)民住宅,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确定为“危房”和“严重损坏”、不适宜居住的房屋,经批准可以原址、原合法建筑面积、原建筑高度、原合法用途翻建,住房确有困难需增加面积的,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进入村民集中统建区,或按照村庄建设规划进入农村集中居民点。

第九条

原砖桥、张纲、双沟集镇已纳入市区城市建设用地的范围,不再编制村庄规划,所辖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农村居民私房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行为。

第十条 控制区内下列区域禁止进行村(居)民个人住房建设。 (一) 正在进行开发改造以及列入近期城建改造计划的区域; (二) 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控制区域;

(三) 城市主次干路两侧妨碍城市景观的区域; (四) 因城市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五)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区域。

上述区域的村(居)民个人住房,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确定为“危房”和“严重损坏”、不适宜居住的房屋,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条款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村民集中统建区由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规划选址,由仙女镇人民政府组织建设公寓式楼房,建设方式应遵循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配套、统一管理的原则。对进入村民集中统建区的对象,由村(居)委会、街道办事处、仙女镇人民政府提出审核意见,经市土地主管部门审查用地条件,在申请对象所在社区或所在村(居)委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同意其进入村民集中统建区。

第十二条 规划区内农村集中居民点的选址应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范围内,由各村、社区组织编制所辖区域内经选定的农村集中居民点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作为农村集中居民点建设的规划依据。对已经明确需要拆迁腾村归并的村庄和零星分布的农民住房,应严格按照划定的红线控制范围进行控制,在该村庄内只拆不建。农民现有住房如经危房鉴定部门鉴定确实存在安全隐患的,应优先安排在农村集中居民点内建房。对依托原村庄进行建设或依据规划可以保留现状的农村居民点,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居民点周边环境及村民意愿,划定居民点用地红线控制范围,制定切实可行的规划建设方案,经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因出卖、出租自住房屋造成居住困难或将原居住房屋非法改为其它用途的,不得申请新建、扩建房屋。

第十四条 严禁城镇居民和非本村农民在规划区农村居民点内购地建房;严禁农民将自住建房基地非法用于与他人联营合股、合作开发房地产;严禁农村村民非法出租、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严禁为城镇居民和非本村农民非法购地建造的住房发放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

第十五条 村(居)民私有住房建设应当按照村庄规划实施,并参照以下技术规定:

(一) 层数:一律不得超过二层;

(二) 层高:平均层高不得大于3.3米;

(三) 室内外高差:室内外高差一般控制在0.3米以内;

(四) 房屋占地面积不得超过批准用地面积的70%;

(五) 建筑间距、退界和不同方向间距折减系数按照《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

(六) 阳台:沿街不得建造突出开敞式阳台;非沿街的,在土地使用范围内可以建造阳台,但不得影响交通和邻房的正常使用。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村(居)民住房建设报批程序:

1、建房申请人须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或原批准手续)、户籍证件等向村民小组或社区提出建房理由,填写建房申请报批表格,并绘出宅基地现状图和拟建房平面位置图。

2、村民建房由村民小组进行现场核对,按实标明尺寸,协调好四邻关系。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加盖印章后报村委会,村委会对建房报批表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加盖印章后统一报所在仙女镇建环中心和国土分局。居民建房由社区进行现场核对并审核,同时协调好四邻关系,签署意见、加盖印章后,直接报仙女镇建环中心和国土分局。

3、仙女镇建环中心、国土分局对建房户申报表的有关内容负责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城市规划、不符合相关条件及有关规定的不予受理,并负责做好解释工作。

4、由仙女镇建环中心牵头,会同建设、国土、监察、社区及村、组相关人员对符合初审意见的,进行现场查勘并作查勘记录。

5、每月由仙女镇建环中心牵头会同建设、国土、监察等部门会办审批。经会办符合建房审批要求的,建设情况须在建房者所在社区或村(居)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仙女镇建环中心、国土分局签署意见并报仙女镇审核后,报建设局和国土局审核批准。

6、仙女镇将会办审批意见通知村(组)及社区,村(组)及社区通知建房户到仙女镇相关部门办理手续,缴纳相关费用,领取开工通知书(开工通知书不作为核发产权证的依据)。

7、建房户凭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原批准手续)、户籍证、建房申报表、开工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到市城建监察大队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许可证作为核发产权的依据)。

8、仙女镇建环中心、国土分局预约监察大队,会同村(组)、社区相关人员进行现场放线。

9、个人住房工程竣工后,建房者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附图)向市城建监察大队申请现场规划验收。不符合审批要求,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建房户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开工建设。无法在期限内开工的,可以在到期日前30日内向市城建监察大队申请延期。逾期未开工又未申请延期或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十八条 村(居)民个人必须对申请建房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供虚假资料或采用欺骗手段获得的批准文件无效,修建的房屋按违法建设处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村(居)民住房建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建监察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二) 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的; (三) 利用买卖、转让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四) 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五) 未经市城建监察大队放线、核准进行建设的;

(六) 其他违反城市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第二十条

仙女镇及所属村组、社区负责对辖区内违法建设的日常巡查和预防工作,加强村(居)民个人住房建设项目审批后的跟踪监管工作,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市城建监察大队。 建房者在接到市城建监察大队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后,必须立即停止建设,接受处理。继续建设的,由市城建监察大队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或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对无理拒绝、阻挠市城建监察大队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市城乡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仙女镇、各村、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工作人员在农民建房申请的审查、审核行政许可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纪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房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或者与他人联营入股、合作开发房地产的,有土地违法所得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土地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无土地违法所得的,按有关标准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罚款。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市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规划区内原有农民建房的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江都市建设局、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江都市城市规划区村(居)民住房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篇:成都市市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笔试)提纲

附件二:

成都市市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笔试)提纲

《职业能力倾向测验》

《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属于心理测量中的潜能测试,主要测评应试者是否具备与报考职位相适应的能力倾向和个性特质。《职业能力倾向测验》总分100分,全部为客观性试题,每小题的分值从0.8-1.2分不等。考试时间为90分钟,其中10分钟为准备时间,80分钟为答题时间。

《职业能力倾向测验》的内容结构有五大部分: 第一部分为数量关系测验。这一部分主要考察应试者对数量关系的理解与计算能力,从数字推理和数学运算两个角度测查。

第二部分为语言理解与表达。这一部分主要考察应试者对现代汉语的理解与表达能力。包括词语替换、选词填空、语句表达和阅读理解四种题型。

第三部分为判断推理。这一部分测查应试者的逻辑推理判断能力。包括事件排序、图形推理、演绎推理和定义判断四种题型。

第四部分为常识判断。这一部分测查应试者的知识面并考察应试者对常见的现象或事物产生的原因、引起的后果等进行分析、归纳、推理的能力。常识判断试题取材范围广泛,要求对原因或结果进行分析,因此应试者平时的知识积累对完成这部分试题十分重要。

第五部分为资料分析。这一部分测查应试者对各种资料(主要是统计资料,包括图表和文字资料)进行准确理解、转换与综合分析的能力。要求应试者在阅读理解图表和文字资料的基础上,通过直接观察、指标换算、分析、比较或综合判断等过程,作出符合资料实际情况的结论来。

《公共基础知识》

《公共基础知识》考试结合事业单位的工作特点,主要考察应试者所掌握的法律基础知识、应用文写作基础知识、科技基础知识、公民道德建设和时事政治方面的知识。《公共基础知识》总分100分,考试时间为90分钟。题型为单向选择题、多向选择题、是非判断题等客观性试题。试题中法律、应用文写作、科技基础、公民道德建设、时事政治各部分所占比例约为30%、25%、25%、10%、10%。

第一部分 法律基础知识

1、法学概论:①.法的一般原理;②.法的创制;③.法的实施。

2、宪法:①.宪法的含义和产生与发展;②.国家性质;③.政权组织形式;④.国家结构形式;⑤.经济制度和两个文明建设.⑥.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⑦.国家机构。

3、民法:①.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理;②.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③.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④.物权与所有权;⑤.债权;⑥.侵权行为;⑦.知识产权;⑧.诉讼时效。

第二部分 应用文写作基础知识

1、应用文基础知识:①. 应用文概述; ②.应用文特点; ③.应用文的作用; ④.应用文分类、撰写; ⑤.公文的一般文体与结构;

2、常用公文的写作要点:①.规范性公文的撰写;②.常用的几种公文撰写:如决定、报告、请示、通知、通报、函等;③.常见几种行政事务应用文的撰写:如:计划、总结、简报、述职报告等。

第三部分 科技基础知识

这一部分测试应试者对国内和当今世界的科技动态和科技信息的常识性了解情况。测试内容包括信息科学技术、生物技术、能源科学技术、空间技术、农业高科技技术的基本特点、作用及发展趋势。应试者应当了解上述新科学技术的核心研究内容与特点、对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地位和作用、领域内的重大科技成果、发展趋势。

第四部分 公民道德建设

1、公民道德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方针;

2、公民道德建设的核心;

3、公民道德建设的基本道德规范;

4、公民道德建设的原则;

5、公民道德建设的内容和基本要求。

第五部分 时事政治

主要考查应试者对时事政治的了解,考试内容涉及近一年来国际、国内发生的重大时事。

《医学基础知识》

《医学基础知识》主要包括生物学、人体解剖学、生理学、药理学、病理学和诊断学六个部分。考试所占比例约为:生物学10%,人体解剖学10%,生理学20%,药理学20%,病理学20%,诊断学20%。

第一部分:生物学。考试内容主要有:生命的特征、构成生命的基本单位和生命的遗传与变异。

第二部分:人体解剖学。主要包括:运动系统、消化系统、呼吸系统、泌尿系统、生殖系统、脉管系统、感觉器、神经系统和内分泌系统。

1.运动系统包括骨、骨连接和骨骼肌三部分。 2.消化系统包括消化管和消化腺两大部分。 3.呼吸系统包括呼吸道和肺两部分。

4.泌尿系统包括肾、输尿管、膀胱和尿道。 5.生殖系统包括男性生殖器和女性生殖器。 6.脉管系统包括心血管系统和淋巴系统。 7.感觉器包括视器和前庭蜗器。

8.神经系统包括中枢神经系统、周围神经系统和主要神经传导通路。 9.内分泌系统包括内分泌器官、内分泌组织和内分泌细胞。 第三部分:生理学。主要包括:细胞的基本功能、血液、血液循环、呼吸和消化、能量代谢和体温、尿的生成和排出、感觉器官、神经系统的功能、内分泌及生殖等。

第四部分:药理学。主要包括:药物效应动力学、药物代谢动力学以及阿托品、抗帕金森病药、镇痛药、抗心律失常药、抗疟药和抗恶性肿瘤药物等35种药物的药理、临床应用、不良反应和禁忌症。

第五部分:病理学。主要包括:细胞、组织的适应、损伤和修复,血液循环障碍,炎症,肿瘤,心血管系统疾病,消化系统疾病,泌尿系统疾病,乳腺及女性生殖系统疾病,常见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概念、类型、病理变化和病因等。

第六部分:诊断学。主要包括:发热、呼吸音、黄疸、腹水、意识障碍和头痛等38种病理现象的发生机制、常见原因和临床表现等。

《教育基础知识》

《教育基础知识》主要包括教育学基础知识、教育心理学基础知识和教育法规三个部分。考试所占比例约为:教育学基础知识40%,教育心理学基础知识40%,教育法规20%。

第一部分:教育学基础知识。考试内容主要有:教育学概论、教育与人的发展、教育与社会的发展、教育目的、教育内容、教育途径、学校以及教师与学生。

1.教育学概论包括教育学的研究对象和任务,教育的起源、发展、本质和基本规律,教育劳动的特点及教育思想的历史演进。

2.教育与人的发展包括人的发展的理论构建基础、人的身心发展及其规律、人的发展的主要影响因素。

3.教育与社会发展包括现代教育的功能、教育优先发展、教育现代化以及未来社会的发展与教育等。

4.教育目的包括我国和国外的教育目的。

5.教育内容包括我国的教育内容和教育内容的科学规范。 6.教育途径包括教学过程、教学环境、综合实践活动等八方面内容。

7.学校包括学校的教育制度。

8.教师与学生包括教师的职业、角色、特点、心理品质、威信、基本素质,教师职业专业化,教师教育,学生和班主任。

第二部分:教育心理学基础知识。主要包括:教育心理学概论、学习心理、品德心理、教学心理和差异心理的基本知识。

1.心理学概论包括心理学与教育的结合、教育心理学的任务与研究方法和教育心理学发展简况。

2.学习心理包括学习概论、学习动机、知识的掌握、技能的形成等八方面内容。

3.品德心理包括品德形成的心理学理论、品德形成过程的心理成分、学生品德培养的心理分析、优秀学生的心理特点与教育、品德不良学生的心理特点与矫正五方面内容。

4.教学心理包括课堂教学概述、课堂教学的人际交往。 5.差异心理包括智力差异、人格差异。

第三部分:教育法规。主要包括:教育法概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教育法概论包括教育法及教育法的基本涵义、教育法的体系和教育法律的规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四篇: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招聘合同制司法警察公告

中公教育.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招聘合同制司法警察公告

因工作需要,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合同制司法警察4名:

一、报考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好,无违法违纪纪录;限男性;

2、1991年1月1日以后出生;具有高中以上学历;身体健康,身高不低于175公分;

3、要求必须警校毕业或复退军人;

二、报名时间:2014年3月25日-28日,上午9点—12点

三、报名地点:成都市青羊区江汉路222号(区政府大院内)8号楼3楼315室、317室

四、报名手续:报名时需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同底版1寸免冠半身近照2张。联系电话:8669507

5、86692297。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四川中公教育官方网站:http://sc.offcn.com/

第五篇:成都市新村规划要求

新村规划要求

一、项目概述及项目要求

1、项目背景

2013年四川省提出建设幸福美丽新村,按照“全域、全程、全面小康”和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要求,以省、市、县三级新农村建设示范片为主要平台,以县为主体,以建制村为单位,实行基础设施、新型村庄、产业发展、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综合配套,新建聚居点、改造提升旧村庄与保护传统院落民居相结合,建设一批业兴、家富、福洪、村美的幸福美丽新村,带动县域新农村建设提档升级,推动加快形成城乡一体化发展新格局。福洪镇于2013年底已编制完成《青白江区福洪乡总体规划》,为适应新的发展需要,提高城乡统筹,发展城乡空间环境,拟对镇内的拦冲村、民主村和进步村三个行政村进行村庄规划编制。

2、项目概述

2.1本次招标的项目为:成都市青白江区福洪镇拦冲村、进步村、民主村村庄规划项目

2.2项目地点:青白江区福洪镇栏冲村、民主村和进步村三个行政村。 2.3项目概况

2.3.1拦冲村:福洪镇拦冲村位于青白江区福洪镇镇域北部,村域东紧邻福洪镇团结村,西紧邻龙王镇红砂村,南紧邻合兴镇长岭村,北紧邻福洪乡先锋村。全村幅员面积约5.52平方公里,人口3950人。

2.3.2民主村:福洪镇民主村位于青白江区福洪镇镇域中部,项目区西与新都区石板滩镇交界,北连拦冲村,东接字库村,南临进步村,面积约3.90平方公里,人口2174人。

2.3.3进步村:福洪镇进步村位于青白江区福洪镇西南部,西与新都区交界,南与龙泉驿区洪安镇毗邻,北接民主村,东邻字库村,幅员面积约2.7平方公里,人口2451人。

3、项目要求

3.1 主要服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城乡规划编制办法》

《城乡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 《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指南》(2014)

《四川省新村(聚居点)建设规划编制办法》(2011) 《成都市城镇及村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4) 《成都市镇村规划编制办法》(讨论稿)(2014) 《青白江区川西林盘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 《青白江区福洪乡总体规划》(2013—2020) 《青白江区福洪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其他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规定 3.2 服务要求

针对三个村村庄现状问题及发展状况,明确三个村的发展定位。并结合各自现状存在问题明确其发展的方向重点,以及提出对于建设用地、产业、人口、生态、交通、公共服务配套及市政配套等的规划要求和对应措施。

现状调查应包括村庄各类建设用地的位置、分类、用地界限;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设施的名称、位置;道路走向及断面形式;历史文化遗存的位置和范围;现状宽度2米(含2米)以上河流、沟渠的走向、宽度。

规划部分应包含区位,村域体系,各类公服设施位置、规模,等内容,附村庄用地指标、人口指标、聚居户数、公服配套设施一览表,道路交通规划,各类工程管网布局,环境卫生设施布局,防灾减灾设施布局等。三线划定内容及相关管控要求。

3.3 编制深度要求 编制深度按照成都市《成都市城镇及村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4)和《成都市镇村规划编制办法》(讨论稿)(2014)中的要求进行。

3.4 成果要求

村庄规划设计成果由文本、规划图纸和附件(规划说明书、基础资料汇编或清单、专家论证意见等资料)三部分组成。含有新村点(农村新型社区)的村庄,要按照《成都市镇村规划编制办法》(讨论稿)(2014)的要求增加相应的农村新型社区规划编制成果的内容。

规划成果文件还应包括上述文字和图形的电子文档数据成果,采用成都市规划管理局统一制定的数据格式。

3.5商务要求:

(1)设计工期:合同签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 (2)付款方式: 以合同为准。 (3)付款时间: 以合同为准。

(4)投标人需提供相应的服务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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