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存在问题

2023-05-21

第一篇:优化营商环境存在问题

优化营商环境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工作作风漂浮。一些同志对优化营商环境认识不深,对经济转型发展信心不足,在经济新常态下,还有许多不适应。有的同志消极怠政,不怕不亲,只怕不清,不敢也不愿深入企业,接触企业家;有的同志用会议落实会议,用文件落实文件,用表态代替行动,实则语言上的巨人、行动上矮子;有的同志也到企业转一转,蜻蜓点水,走马观花,不解决实际问题。种种表现,归根结底还是作风问题,典型的“中梗阻”,各项政策措施落不到实处,企业的困难问题得不到解决,营商环境得不到优化,我们谈何招商引资?谈何转型升级?谈何经济发展?优化营商环境,需要我们进一步转变作风,以强烈的责任意识、担当精神和求真务实的作风,深入企业,实实在在、真真正正为企业,为投资者排忧解难,遮风挡雨,保驾护航。

二、担当意识不足。哪里发展环境优,服务质量好,投资回报率高,企业就到哪里发展,投资就往哪里集聚。有的企业反映“脸好看、门好进、事难办”,“张三推李四,李四推赵五”,互相推诿扯皮情况还不同程度存在。有的企业反映,能办的拖着办,可办可不办的不给办。遇到问题绕着走、躲着走,下级部门请示工作没有答复、没有音讯、装聋作哑的领导干部还大有人在。简政放权触及部门权力时,抱住法律法

1 规规定说事,“雷池越不得、奶酪动不得”的观念,在一些部门领导思想中根深蒂固。部门派驻窗口人员不符合规定,还存在轮岗、顶岗现象,影响到窗口服务质量的提升,影响了窗口服务的形象。

三、解放思想不够。我们前段时间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做了一些工作,也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我们整体的营商环境和发达地区相比,还有很大提升的空间。主要原因就是我们解放思想不到位,因循守旧,胆子不大,步子不快。我们有的部门提出了 “最多跑两次”服务理念,和以前相比确有进步,但是和沿海城市相比,我们的步子落下了。杭州把“最多跑一次”改革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牛鼻子”, 不动产登记已经实现了引领全省的“杭州速度”,投资项目审批实现了全方位优化、全流程提速,商事制度改革实现了“商事登记一张网”,公民个人办事实现了“简化办、一证办、网上办、就近办、全时办”。而我们有的部门还停留在“两集中、两到位”这个最基本的要求上,和先进地区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部门实质授权不到位,部门之间工作不协同,部分单位的办事窗口仅仅是“收发室”,办事企业和群众来回跑,多处跑,“两头受理、体外循环”的现象不同程度存在。这样的政务服务谈何营商环境?谈何筑巢引凤?

四、办事效率低下。项目审批难、落地难、推进慢是制约营商环境的一个关键因素。从沿海一些发达地市经验来

2 看,实行并联审批,推出联合审图、联合竣工验收等新举措,从立项到开工,政府投资项目控制在7个月以内,企业投资的项目控制在5个月以内、产业类项目控制在4个月以内,实现总审批周期再提速30%。通过 “最多跑一次” 改革,实行“一窗通办”,构建“一窗受理、集成办理”新模式,整合各个窗口设立“综合受理窗口”,建立“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的服务模式,让企业和群众办事只跑一个窗口。而我们现在企业建设项目审批还存在部门多、环节多、要求多,加上有些部门执行政策不灵活,导致项目从立项到审批少则半年,多则一年,有的企业办理项目审批手续,从选址批复开始到开工建设用时达两年之久。

五、政策支持落实难。我们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来吸引企业进行项目投资建设。但是,在招商引资中承诺的税费减免等相关优惠政策到兑现时,雷声大,雨点小,存在减少或取消优惠的情况。有的企业家表示,他们并不在乎税费方面的优惠政策,只是希望不要随意承诺,承诺就要践诺,否则就会造成企业对投资环境的担忧,有损企业的发展意愿。

第二篇:在市局优化营商环境大会上的讲话优化营商环境,着力问题整改

同志们:

市局已制定了《关于更大力度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的实施方案》,下面,我从纪检监察的角度,就如何优化营商环境,讲几点意见。

一、认识形势,提高优化营商环境的自觉性。

1、新冠疫情半年以来对我国经济建设影响很大,许多企业复工复产面临很多问题,许多服务行业受到很大冲击,市场疲软。就麻城而言,经济下行严重,上半年财政收入锐减,全市三公经费压缩了10%,项目经费压缩了20%,市级财政支出压力很大。企业复工复产,恢复正常经济运行迫在眉婕。

2、市委将制定优化营商环境年度考核评价办法,对市直部门采取季度考核,并与各项年度考核评比挂钩,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推进不力、行动迟缓、工作被动、企业投诉多、社会反响差,年度排名后5位的市直单位,考核评定为“较差”等次,取消先进单位评选资格。对营商环境年度考评后3位的市直单位进行通报约谈,对连续两年居后3位的市直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组织处理。

3、优化营商环境是今年市委市纪委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市委已成立了领导小组,市委书记、市长担任组长,6个常委、5个副市长担任副组长,领导小组规格之高足以说明市委市政府对我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重视程度,市纪委肯定会加大暗访检查力度,抓破坏营商环境典型,并对坏典型进行全市通报或媒体曝光。市纪委监委已建立破坏营商环境追责问责机制,对吃拿卡要、“钓鱼”执法、乱执法、乱摊派、乱罚款和慢作为、不作为等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进行严厉追责问责。

二、切实解决营商环境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1、“行政审批办事卡”的问题。市局政务服务窗口少数个别工作人员存在业务不熟悉、服务态度差、办事拖拉,上班迟到早退,工作作风不实等问题。要加大业务培训力度,推进“一门全办、一网通办、一窗通办、一事联办”,全面提升政务服务水平,着力提高政务服务便利度、企业和群众满意度,着力打造企业和群众“双满意”的一流政务服务窗口。

2、行政执法工作方面的问题。一是执法业务不熟悉。对本系统执法法律依据不熟悉,权力界限和边界不清晰,适用法律法规不准确;

二是执法程序不规范。受理投诉不及时,不持证上岗,办理案件超时效,文书制作不规范;

三是滥用自由裁量权,搞“钓鱼执法”“狮子大张口”,选择性执法,该立案不立案,办关系案、人情案,大案小办,执法不透明等。要完善315投诉举报平台,及时回应、解决企业和消费者诉求。严控涉企检查执法频次,规范自由裁量行为,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严格执行企业“宁静日”制度,严格落实“不诉不查”“不举不查”原则,做到“有呼必应、无事不扰”。严格执行涉企行政处罚“首违不罚”“轻违不罚”情形清单,严格执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和处罚决定审核心三项制度。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经营秩序,依法依规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3、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方面的问题。一是责任未压实,特监股与各监管所责任边界不明确,监管责任未认领。到目前为止有鼓楼所、龙池所、开发区所、铁门所、歧亭所、乘马所、福田河所、木子店所、阎河所、盐田河所等十个监管所未认领监管任务。二是各监管所主要负责人和监管人员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认识不够,监管人员怕担责。三是监管能力不足,对特种设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业务不熟悉,对现场监察缺乏直观认识,安全监管工作基本未展开。要求特监股要继续组织人员培训,必要时要组织考试。同时每月每周要到各基层监管所进行现场指导、示范,逐步提高基层监管所特种设安全监管能力。

4、财务方面的问题。一是事前审批履行不到位,先办事后请示,导致费用报销手续不合规,程序不合逻辑。二是报账员对自己单位的财务监督履行不够。三是结算不及时,2020年半年将过,部分所收入费用一次都未结算。这里我强调一下,各所要严格按照财务规定的时间结完帐、结好帐,逾期的所写说明给我,没有写的要通报,搞工作不能拖拖拉拉。

5、“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担当意识不够,责任心不强,市局党组部署的工作选择性落实,有的党组会议或安排的工作不传达或打折扣。有的同志上自由班,迟到早退,工作散漫,有的对领导安排的工作讲价钱、讲困难、推三阻四。二是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人和事批评的不够,总是从关心爱护同事出发,教育的多,问责的少。三是对上级及党组部署的工作纪检监察督办的少。各单位负责人、各党支部书记一定要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扛起管党治党责任,敢于向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作风亮剑。

6、两个责任落实不到位。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两个责任,要树立不抓主体责任是失职,抓不好是渎职的理念,各单位要根据自已的职能职责,制定好本单位主体责任清单,细化到室、组、人,责任上肩,层层传导工作压力,履职尽责,确保市局党组部署的各项工作落实。把两个责任常记心头,不断健全各项制度,形成责任落实长效机制。提高主体责任履职能力。

7、抓好营商环境问题整改。市局这个方案提出了大力实施优化营商环境“五大行动”和优化营商环境重点工作任务清单,各项任务都明确了责任领导、牵头单位、责任单位和完成时限,大家要结合各自的岗位职责,把握好时间节点,按照任务清单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市局纪检监察、主责办要加强任务清单督查督办,确保任务清单全面完成。

三、强化履职监督,坚决惩治腐败

市局纪检监察、主责办结合各基层监管所、直属单位、机关各股室职能,立足于单位部门岗位职能,强化履职尽责监督。领导班子层面:主要是强化对领导班子成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监督,既要监督领导班子成员又要监督其分管联系单位,竖持“责任制管责任人,责任人管一班人”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机制,使责任制在领导干部心中有位、身上有责、肩上有压、工作有效。同时强化对中层干部和关键岗位人员的监督,层层传导压力,落实责任。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监督,一是廉政勤政方面,看各单位是否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各级规定的廉洁纪律,是否存在接受行政相对人吃请,是否存在工作日饮酒、是否存在收受行政相对人礼品礼金、是否存在吃拿卡要行为。二是履职尽责方面:看各单位是否认真落实上级和市局党组部署安排的各项工作。是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监管到位。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各级规定的廉洁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

同志们,上面我讲到的问题,希望大家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在当前优化营商环境的大背景下,希望大家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廉洁纪律,履职尽责,守住纪律红线,做个清楚人、明白人。

第三篇:“优化营商环境”集中整顿活动查摆问题清单及整改措施(精品)

“优化营商环境”集中整顿活动查摆问题清单及整改措施(精品合集)

“更新思想观念、克服顽瘴痼疾、优化营商环境”集中整顿活

动查摆问题清单及整改措施 1 1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更新思想观念、克服顽瘴痼疾、优化营商环境”集中整顿活动的要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高度重视,专门召开党组会议研究实施方案,坚持实事求是原则,认真查摆梳理问题,形成了集中整顿活动问题清单,并研究制定了针对性、操作性强的整改措施。

一、问题清单 (一)思想解放程度不够。思维固化、思想观念转变慢,对深化放管服改革的意义认识不够深刻,担当改革重任的自觉性有待提高。对标对表先进地区,推动改革的紧迫性还存在一定差距。“头雁”效应不强,境界标准不高,改革创新意识不强,优化营商环境的理念思维不够新。

(二)“一次办成”改革力度不强。推出的优化营商环境、利企便民服务措施不够精准,政策宣传不到位,企业和群众知晓度不高、

获得感不强。商事登记和工程建设项目领域改革还有待进一步深化,部分审批事项存在审批环节偏多、申请材料较多、办理时间长、重复提交材料的现象。市级行政审批系统平台与其他部门审批平台之间网络互联、信息共享不通畅,功能不完善、用户体验差。

(三)中介服务管理不到位。审批服务大厅存在中介机构违规招揽业务、收取中介费用行为,影响大厅正常办事秩序。个别中介机构以代办业务为由,夸大办事难度,骗取办事群众钱财。

(四)大厅管理有待进一步加强。市级审批服务大厅和区县审批服务大厅管理服务标准不统一,服务功能不够健全。大厅管理不够规范到位,窗口工作人员服务意识有待加强;咨询电话有时候存在占线、无法接通问题;个别窗口存在排队现象,少数工作人员业务不够熟练,办事效率较低。外部监督形式单一,社会参与度低,投诉举报渠道不够畅通。

(五)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水平不高。公共资源交易尚未实现全流程电子化,供应商需要到现场提交大量纸质投标(报价)文件,影响工作效率,增加企业成本;公共资源交易标准化程度不高,交易流程有待进一步优化。

二、整改措施

对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全省营商环境情况评估反映出来的短板,制定以下整改措施。

(一)解放思想、提升境界,扎实开展集中整顿活动。

召开工作部署暨问题查摆会议,对照“凤岐”事例反映出来的“墙内开花墙外香”的问题,分析本单位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深挖问题根源,制定整改措施。查摆出的问题和整改措施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整改列出路线图、时间表,集中攻坚,确保整顿质量。首先查摆和整顿思想认识、思维观念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解放思想大讨论,对标对表先进地区做法找差距,深入发掘勇气不足、精神不振方面的顽瘴固疾,切实更新思想观念,以壮士断腕的胆气和引领争先的豪气推进改革创新,深入落实“一次办成”改革各项任务,为实现济南跨越式发展,建设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增添动力。

(二)深化“一次办成”改革。

发挥“一枚印章管审批”优势,围绕简材料、减环节、压时限,进一步梳理事项,优化流程,提高“一次办成”质量和水平。一是进一步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以取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和启用登记规范材料为契机,配合主管部门加快落实“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推动注册登记审批便利化,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充分释放市场活

力。二是进一步深化“拿地即开工”改革。按照国务院改革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改革,扩大改革覆盖面,进一步推动流程优化和标准化,提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三是结合事项划转,加快谋划便民利企改革措施。紧盯简化环节、精简材料、压缩时限等关键节点,深入梳理审批服务链条,推出更多便民利企的改革措施。4 月底前制定开展便民利企改革措施清单,明确改革思路;年底前基本实现重点领域和高频事项“一网、一门、一次”办理,办事提供纸质材料减少 60%以上。

(三)强化中介服务规范管理。

一是加强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管理。以济南市市级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清单为依据,凡未纳入清单的政务服务事项一律不得作为强制性受理条件。二是破除中介服务垄断,铲除滋生土壤。按照“非禁即入”原则,放宽中介服务资格准入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明确规定的资质资格许可外,其他准入资质资格审批一律取消。切断中介服务利益关联,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对各类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同等对待。三是积极引导中介服务上网交易。引导中介服务机构入驻省政务服务网“中介超市”,实现委托人和中介机构在网上“中介超市”双向选择、双向评价,提升中介服务

质量。

(四)提升大厅管理服务水平。

一是统一服务标准。制定市级和区县行政审批服务大厅通用的《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工作规范》,进一步提升服务内容、人员管理、场所管理规范化程度,打造标准统一的行政审批服务大厅。二是提升信息化水平。会同大数据局及有关部门,按照“一网通办”的要求,积极推进市级行政审批服务系统平台的升级改造和功能拓展,4 月底前出台初步对接方案。三是加强监督管理。选聘社会监督员,通过明察暗访、跟踪办事等方式,开展全方位监督评价。建立“好差评”制度,组织“我审批、你找茬,我服务、你监督”活动,走访联系重点项目、重点企业,电话回访办事群众,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建议,形成与公众良性互动的工作机制。聘请第三方机构开展礼仪培训和跟进督导,引导工作人员端正服务态度,提升服务意识。四是打造“售后服务”品牌。与 12345 市民服务热线达成战略合作,通过 12345 市民服务热线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事前咨询引导、事后评价反馈及全流程投诉受理服务。加强对 12345 市民服务热线受理数据分析,研究规律性、系统性问题,及时制定针对性整改措施,推动行政审批服务水平提升。

(五)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工作。

加快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平台建设,实现全流程电子化,提高工作效率,避免政府采购和招投标过程中人为因素干扰,进一步提升公共资源配置效率效益,打造阳光透明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3 月底完成需求方案设计,8 月底基本完成平台建设,10 月底正式投入使用。

“更新思想观念、克服顽瘴痼疾、优化营商环境”集中整顿活

动查摆问题清单及整改措施 2 2

(** 生态环境局) )

为进一步更新思想观念、提供优质服务、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市委、市政府开展“更新思想观念、克服顽瘴痼疾、优化营商环境”集中整顿活动安排,市生态环境局认真对照查摆问题、制定措施、立行立改,查摆问题及整改措施公开如下:

一、查摆问题 (一)在履职尽责、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方面 勇于担当意识有待进一步加强。对环保工作累积下来的长期未能解决的问题,有时存在一定的畏难情绪,需要进一步坚定信念加大力度;创新进取的精神状态不足。处理问题停留在老办法、老经验上,存在因循守旧思想;运用新发展理念指导实践不够自觉。有时对遇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研究的还不够透彻,工作思路不够宽、办法不

够多、方式不够活;服务意识需进一步强化。主动服务意识不强,存在服务意识僵化、固有思想框架束缚的情况。

(二)在简政放权、深化审批服务方面 简政放权还要持续推进,需要加大放权力度;对生产工艺、污染排放复杂的项目审批时限较长,流程需进一步优化;靠前服务指导力度不够,环评文件退回修改次数多、修改时间长;对服务差、失信环评机构监管力度不够,部分环评文件编制时间长、质量差;对外业务咨询服务有差距,落实首问负责制和一次性告知有欠缺。

(三)在依法行政、不搞“一刀切”方面 在环境保护监管执法中,“一律关停”“先停再说”等敷衍应对做法尚未完全杜绝;蓝绿名单管理办法需要进一步动态修订;环境执法队伍建设需进一步加强,执法人员面对复杂情况的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有待提高;服务意识欠缺,处罚与教育结合不够,在督促企业树立并履行治污主体责任意识方面不足;执法手段过于简单,利用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不够,未建立信息互联共享机制,精准执法、精细管理方面存在差距。

二、整改措施 (一)在履职尽责、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方面 一是教育干部职工增强“四个意识”。立足大局,科学决策、勇于决断、敢于担当。积极解决与群众密切相关的水、空气、土壤等突出环境问题,高标准推进污染防治工作。二是加强培训学习和深入调查研究,创新工作方法和思路举措,对标先进城市先进经验,实施高

效精细化管理。三是在推进各项重点工作中,坚决克服守成求稳的惰性心理,开拓创新、雷厉风行、狠抓落实。四是提高服务意识,坚决杜绝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的现象发生。加强与重点企业对接调研,主动送政策上门,“面对面”交流沟通,让企业清晰明了管理要求和污染治理主体责任。

(二)在简政放权、深化审批服务方面 一是依法依规加大放权力度,已经修订出台《济南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新下放审批权限 48 类项。二是优化推行并联审批程序,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时限较法定时限(报告书 60 个工作日,报告表 30 个工作日)缩短三分之二。对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实施“绿色通道”,做到“即来即审”,优先办理。对符合产业导向的重点项目,其总量指标落地辖区难以平衡的,由市级环保部门统筹协调解决。环评批准前企业可开展地质勘探、场地平整、拆除旧有建筑物、临时建筑、施工用临时道路、通水、通电等施工前期准备工作。三是限定审查和修改时限。受理环评报告书后,7 个工作日内召集专家和有关单位现场勘察、评审。技术审查时限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依法公示、建设单位及环评机构按要求整改等时间不计算在内)。对“拿地即开工”等申报阶段项目,提前与企业对接,一次性告知环评要求。在环评机构编制环评文件提交前,通过上门服务、预约服务,主动介入审查指导。四是每季度考核在济开展业务的环评机构环评文件质量,对考核结果及时通报并向社会公开。对内控制度缺失或执行不力,或因质量问题环评文件退回修改次数超

过 3 次(含)以上,或年度内被 2 个(含)以上区县通报(处罚),或严重失信的环评机构,将对其采取移出市政府中介机构服务超市、在规定期限内限制其在本市内开展环评业务的处罚。五是落实首问负责和一次性告知,对办事企业疑难问题组织答复和受理。细化完善“明白纸”,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内容。对进驻服务大厅事项实现全程网办。同时,对“只跑一次”事项实行“窗口申报、按时办结、快递送达”,对即办事项实行“窗口申报、当场办结、立等取件”。

(三)在依法行政、不搞“一刀切”方面 一是在各类环保督察、检查和问题整改中,不搞“一律关停”、“先停再说”等“一刀切”,以问题为导向,坚持“一企一策、分类整改”。二是正确处理好民生和发展的关系,完善“蓝绿名单”清单管理制度,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实现企业“可进可出”。三是采用专项检查与“双随机一公开”相结合、交叉执法、联动执法和第三方专家参与执法评估等方式提升执法能力。加强执法业务培训,增强依法行政能力,全面提高监察人员业务水平。四是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按照省厅自由裁量权标准,根据违法行为轻重不同分别给予处罚。更加注重采取责令限期改正、约谈等方式,督促排污企业合法经营、自觉守法。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制度,立足环境执法实际,创新普法理念、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切实增强普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五是充分利用移动执法、热点网格、济南环境等软件,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加强精准执法。完善“智慧环保”相关功能,加强各类环境

管理信息互联共享,加强网格化日常监管,提升监管执法数字化、精细化水平。

下一步,市生态环境局将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做到立行立改、长期坚持,不断改进工作作风,优化服务水平,切实解决存在的痛点、难点,让群众和企业办事满意,争做服务全市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排头兵”。

“更新思想观念、克服顽瘴痼疾、优化营商环境”集中整顿活

动查摆问题清单及整改措施 3 3

按照《全市开展“更新思想观念、克服顽瘴痼疾、优化营商环 境”集中整顿活动的实施方案》要求,对照“**”事例,现将查摆问题清单和整改措施公示如下:

一、查摆问题情况 1.思想解放不够深入,观念变革不彻底。目前,全区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整体的营商环境与先进地区相比,仍然有很大提升空间。主要原因是解放思想不深入、观念变革不彻底。有的部门“一次办成”的服务理念没有牢固树立,对于提升全区营商环境的紧迫感和危机感没有清醒认识。一遇到复杂的业务,潜意识认为“一次办不好”,境界标准不高,在个别部门、个别工作人员还存在推诿扯皮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全区优化营商环境的整体效果。

2.统筹协调不够全面,体制机制不顺畅。克服顽瘴痼疾、优化营

商环境实质是一场体制改革、机制创新,也是一场全面深化改革攻坚战。市中区率先在全市成立运行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在区级机构改革中整合组建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商事制度改革成效显著,行政审批效率明显提高。但是,整体政务工作体制机制方面,仍然存在突出问题。比如个别具体事项审批流程不畅,各职能部门之间行政许可的职责分工没有理顺;设计方案联合审查方面,因规划部门垂直管理无法实现联合办公;部门间缺乏沟通,有时口径不统一,掌握信息不对称,可以共享的资源没有充分利用。

3.窗口人员不够充实,工作效率不高效。目前,基层从事审批和服务的工作人员数量不足,有的部门无法满足“登记注册窗口按照 1个窗口配备 1.5 个正式工作人员”的政策要求,有的部门现有业务人员不足以承接巨大的工作量。同时,配套基础设备不完善,对工作人员的培训教育缺乏,整体业务能力特别是针对省、市新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

4.办事流程不够简化,政策执行不到位。全区在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初步实现“不见面审批”,在优化审批流程、规范受理要件、精简审批申报资料方面,获得了企业和群众的认可。但从办事体验上来看,依然存在简化优化服务流程不彻底、网上服务事项不全面、智能化人性化创新服务不到位等问题。

5.常态化的督查检查机制不够严格,问题导向作用发挥不明显。对于工作中的不担当不作为、作风不严不实、遇难事旧事推诿扯皮等情况, 平时的督查检查没有跟上,常态化督查考评机制不健全,在

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方面措施不多。对优化营商环境改革措施落实情况专项检查力度不够,针对发现的问题开展警示教育不及时,问题导向作用发挥不明显,督查考核结果还不能有效运用。

二、整改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压实责任。市中区深化“一次办成”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将不断加大统筹协调力度,做好具体协调推进工作,抓好问题梳理清理、督查指导、考评验收等各项工作。压实单位“一把手”责任,做到层层有责任、逐级抓落实;各有关单位要找准突出问题,明确整顿重点,抓出特色成效。同时,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彻底变革观念,凡是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的事情,就要自觉执行、主动落实,涉及多个部门、多家单位的事情,都要主动协调,密切配合,确保政令畅通,有效执行。

2.加大培训力度,提升能力水平。各单位结合自身实际和工作特点,定期组织业务培训,根据服务事项、业务要求,采取多种方式,提升工作人员业务素质。要积极开展专题培训、阶段轮训、以干代训,通过解读政策、分析案例、学习先进经验等方法,帮助工作人员牢固树立“一次办成”服务理念,为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各项工作奠定坚实的思想认识, 3.强化制度约束,细化工作措施。对照市委、市政府出台的优化营商环境的纲领性、指导性文件,各单位各部门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结合自身实际,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对工作流程、制度措施等再细化、再完善,提高政策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持续提高项目建设

审批效率,进一步推进商事登记便利化,真正实现“一厅联办、一号联办、一窗联办、一线联办”。

4.从严监督检查,严肃问责追究。畅通举报渠道,用好各类举报平台,有效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精准发现问题,强化追责问责。建立常态化监督考评机制,对优化营商环境改革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对重点部门、窗口单位加强日常督导检查。同时,加强督查考核结果的运用,定期通报优化营商环境情况,奖罚分明,激励担当作为。

5.广泛宣传调研,营造浓厚氛围。充分运用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和市中头条微信平台等网络新媒体,开辟专栏专题,推出一批深度报道,大力宣传我区优化营商环境的有力举措和实际效果。多走访企业、群众,及时收集对部门在行政服务、行政效率、涉企收费上的意见建议。注重正面引导和问题曝光相结合,选树一批正面典型、推广经验做法,及时曝光一批作风整顿和优化营商环境的突出问题,让广大党员干部受到震慑,营造风气清、环境优、服务好的浓厚氛围。

“更新思想观念、克服顽瘴痼疾、优化营商环境”集中整顿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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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保局) )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更新思想观念、克服顽瘴痼疾、优化营商环境”集中整顿活动的要求,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高度重视,

迅速行动,第一时间召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实施方案,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形成了集中整顿活动问题清单,认真研究制定了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

一、关于人才精准服务问题 查摆问题:人才服务精细化措施需进一步加强完善。

整改措施:

1.进一步提升服务理念。牢固树立“群众满意是最高标准”的工作理念,切实增强促进人才服务工作创新发展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把自己当成服务企业和人才的“店小二”,让群众办事更顺畅、更顺 心。

2.更加注重服务大局。紧紧围绕全市“1+474”工作体系,着眼优化营商环境需求,坚持政策引才、环境留才,打造优质人才服务品 牌,为建设“大强美富通” 的现代化国际大都市提供人才支撑和智 力保障。

3.坚定不移深化服务实践。持续开展“假如我是他”服务实践,以“人才服务工作落实年”活动为抓手,认真抓好“一次办成”改革, 扎实推进“一网通办”,最大限度精简办事流程,巩固提升服务标准 化成果,努力为企业和各类人才提供更加便捷优质高效的服务。

4.创新服务模式,提高人才服务精准化程度。针对高层次人才需求,以绿色通道服务、窗口服务、专员服务和服务金卡为着力点,打造“一对一”“精准式”“链条式” 的服务体系,努力为高层次人才打造无忧创新创业环境。

5.提升人才服务工作信息化水平。精准把握人才及企业需求偏好, 推进人才公共服务信息平台二期项目建设,升级改造“中国 xx 人才网”,推进人才服务业务向移动终端拓展,实现“信息多跑腿、群众少跑路”,为人才服务工作提供有力信息化支撑。

整改时限:

2019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9年12月前取得明显成效。

二、关于人社服务窗口服务效能问题 查摆问题:部分基层窗口工作人员对业务政策把握不够熟练准确, 专业能力素质还不够高。有的办事流程不够科学合理,个别办事程序相对繁琐,在提供高效服务上还有差距。

整改措施:

1.围绕深化“温暖人社”建设,组织开展窗口工作人员综合能力和业务提升培训,进一步强化为民服务意识和业务经办能力,提高规 范化服务水平。

2.按照简便、规范的要求,组织做好人社基本公共服务标准持续改进工作,及时梳理更新岗位标准和业务流程,并抓好组织实施,尽可能方便群众办事。

3.推行窗口单位“5+X”工作日模式,通过预约、轮休等办法,为企业和群众办事提供错时、延时服务和周末休息日受理、办理通道,对重要时点重要项目有针对性地提供个性化定制服务。

整改时限:

2019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9年12月前取得明显成效。

三、关于推进“智慧人社”问题 查摆问题:信息化保障能力还不够强,人社业务档案电子化水平不高,人社各领域业务板块之间数据共享协同力度不够,打造“智慧人社” 上推进力度还需要进一步提高。

整改措施:

1.完成就业、社保、人才、劳动关系、职称评审等各独立系统的基础信息整理工作,推进基础信息同人同城同库和准确唯一。

2.提升人社业务档案电子化水平,推进公共服务事项电子签章应用,逐步取消纸质档案材料。

3.提升人社各领域业务板块之间数据共享水平,打通信息壁垒,协调推进与其他部门关联业务数据共享和相互印证。加快智慧社保建 设,尽快实现社保核心平台三版上线运行。

整改时限:

2019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9年12月前取得明显成效。

四、关于作风建设方面问题 查摆问题:作风建设的措施需进一步细化,执行力度有待于进一步加大,特别是在细节管理上还需要进一步将改进工作作风成效落实 到各个工作环节中去。

整改措施:

1.严控会议数量,严格落实会议审批和报备制度,能现场办公解决的事情一律不开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和时间,坚持开短会、讲短话,今年会议数量减少 1/3(不含上级要求召开的会议、局党组会议、

局长办公会和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会议、研究专项工作会议及机关小型会议等)。

2.推行移动终端、政务内网等电子政务办公,能通过电子政务系统传递的,不发纸质材料。进一步精简文件简报,今年制发文件数量 比去年减少 1/3(不含贯彻上级文件发文)。切实解决基层报表材料过多问题,今年要求基层上报的报表材料压减 50%以上。

3.落实领导干部带头调查研究制度,处长以上干部每年调研时间不少于 1 个月,并撰写一篇调研报告。

4.完善落实督查督办办法,细化分解市政府工作报告(涉及人社部分)全市人社工作会议决策部署,层层压实责任,确保 2019“人社政策落实年”各项任务落地生根、取得实效。

整改时限:2019 年 6 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9 年 12 月前取 得明显成效。

五、关于博士后创新项目资助问题 查摆问题:我市博士后工作与先进城市相比还有差距。一是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总量较少。二是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数量偏少。三是行 业学科发展不够平衡。

整改措施:

2018 年 12 月,省人社厅会同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省博士后资助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人社规〔2018〕21 号),增加了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资助项目种类,扩大了资助范围,并提高了资助力度。下步,为加快推进我市人才强市战略,增强培养造就创新创业

型人才的力度,协调相关部门进一步增加博士后创新项目资助经费。

整改时限:2019 年 12 月底前

第四篇:转变工作作风,优化营商环境——复工复产优化营商环境对照材料材料

转变工作作风 优化营商环境——复工复产优化营商环境对照材料材料

各位领导、各位同志:

大家好,疫情重启后,县 xx 局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为推动企业复工复产做了大量工作。但是通过学习中共 xx 省委、xx 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更大力度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以及xx 委书记 xxx 在 xx 委常委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结合自身的工作开展情况,我发现仍然存在不少差距和不足,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存在的问题

(一)政治站位不够高

我作为分管纳服的班子成员,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政治高度把握不够,没能充分认识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性,片面的认为只要做好本职工作,完成好上级交办的各项相关任务即可,在认识上存在偏差。

(二)业务学习不够深

因为以前从事相关业务的工作少,这几年分管业务工作后,也很少操作具体办税流程,对业务知识的学习也是涉及到了才去学习,存在以干代学的现象,没有深入钻研更多的理论知识,从学习的深度和广度来说都不够。从而导致思想认识滞后,行动落实迟缓。

(三)服务质效不够优

因为机构合并才一年多时间,部分人员存在对有些税种、税率及操作流程不熟悉的情况,对政策的了解和执行良莠不齐,加之电子税务局的不稳定性,造成

纳税人办理业务等到时间过长和多跑路的情形,从表面上看是工作能力不强,时间安排不妥当的问题,但从根本上来说,是工作作风不够扎实,为民服务担当的精神有所欠缺,没有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四)监督指导不够频

由于分管科室较多,对每个科室的每月例行检查和临时抽查,有落实不到位的情况。与干部的谈话谈心时间较少,对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及意见反馈了解的少,不利于发现问题,改进服务。

二、下一步工作改进措施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更大力度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的若干措施》的30 条措施,与 xx 部门密切相关的优化营商环境措施有 6 条,主要涉及到:一是推行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二是推广一事联办,三是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四是提升不动产登记服务质效,五是实行企业“210”标准,六是提升企业注销便利度。为更好落实以上六条措施,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出改进:

(一)勇担政治之责

提升政治站位,强化政治担当,压实政治责任,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30 条措施意见,转变工作作风,牢固树立一切为纳税人满意的宗旨,形成全局共抓营商环境的良好氛围。

(二)明确工作之责

加强业务能力学习,提升业务技能,加强对大厅前台人员的培训指导,提升综合能力素质,熟悉操作流程。特别是对不动产登记、企业登记注销等业务再梳理、再精简,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便捷优质的服务,做到“一件事一次办”。(三)落实作风之责

以刀刃向内、自我革命的决心和勇气加大抽查力度,与纪检组联合监督,厘

定清单,明确内容,划分责任,形成震慑,确保责任落实,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助力企业复工复产,做纳税人“有呼必应,无事不扰”的店小二。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第五篇:优化营商环境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市场主体保护 第三章 政府公共服务 第四章 规范政府监管 第五章 维护市场秩序 第六章 监督保障措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优化营商环境,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推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第三条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廉洁高效和责任追究的原则,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营造有利于市场主体发展的环境。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树立主动、协作、高效、廉洁的服务理念,制定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制度和具体措施,营造开放包容、合作互利、诚实守信、重商护商的营商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领导,建立优化营商环境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营商环境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组织和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增强市场服务意识,尊重市场规律,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保障市场主体在市场准入、政府支持、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经济政策,起草或者提请制定涉及市场主体重大权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听取有关市场主体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汇集涉及市场主体的法律法规,以及创业、创新、金融、市场、权益保护等各类政府服务信息,为市场主体提供便捷、无偿的咨询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以新闻发布会、书面问答、在线访谈、专家解读等形式,对涉及市场主体的简政、减税、减费、项目申报、经费补贴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宣传、解读,提示市场主体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市场主体提供法律服务和职业技术培训。

第八条 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九条 司法机关应当坚持各类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保护平等和发展机会平等的原则,依法化解各类纠纷,保护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以及企业家和从业人员创新创业的积极性,推动形成平等有序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第十条 新闻媒体应当按照客观、准确、及时的原则,创新宣传方式,系统宣传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政策措施和成果,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的舆论监督,营造优化营商环境的良好氛围。

第二章 市场主体保护

第十一条 市场主体一律平等,其财产所有权、知识产权、生产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干预市场主体生产经营自主权;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市场主体有权自主决定经营范围。

第十三条 市场准入实行负面清单制度。负面清单应当列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明确禁止或者限制市场主体进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并向社会公布。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依法平等进入。 第十四条 非公有制市场主体与国有市场主体享受同等待遇,已经向市场开放或者承诺开放的领域,民间资本均可进入。

禁止颁布、施行歧视非公有制市场主体的政策措施。禁止在市场准入、融资信贷、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领域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非公有制市场主体。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平等保护本地和外地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禁止、限制外地市场主体到本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禁止、限制外地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标准和监督管理要求明确、有关领域市场竞争比较充分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外商投资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完善境外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依法转移其投资收益。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采购等合同、协议,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政府有关机构职能或者相关责任人调整等为由,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迟延履行约定义务,由此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市场主体依法享有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并有权咨询有关情况以及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提供。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政策措施,适时进行清理和评估,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或者有部门保护、地方保护倾向的规定,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并予以公布。

市场主体认为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或者政策措施,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损市场公平、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制定机关予以审查,制定机关应当在受理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对已取消的资格资质变相进行认定,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加入行业协会商会。

开展涉及市场主体的各类评比、评估、升级、排序、表彰以及其他相关活动,应当依法依规、公开公正,由市场主体自主决定是否参加评选。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证明事项和盖章环节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未纳入清单的证明事项和盖章环节,不得要求市场主体提供。

第二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其他服务机构现行的证明事项或者盖章环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 (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二)办事单位能够通过网络自行核实或者信息共享方式办理的; (三)能够通过申请人现有证照、凭证证明的; (四)能够通过申请人采取书面承诺、签字声明或者提交相关协议办理的; (五)开具证明的部门无权查证、无法开具的; (六)能够通过公序良俗进行规范或者通过常识推断的。 第三章 政府公共服务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省统一的标准化办事事项和办事指南体系,规范全省行政事务办理流程,提升服务效率和水平。

标准化办事事项和办事指南体系建设主要包括: (一)制定现场管理、基层平台建设和办事事项、办事指南等标准,规范和简化服务流程。 (二)制定窗口建设、数据管理、公共支付等标准,实现数据共享,保障数据安全。 (三)制定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等标准,提升咨询服务的效率和水平。 (四)制定监督检查办法,优化行政检查措施和效率。

(五)制定事项编码规则、业务协调规范、服务测评规范等标准,建立联合审批、多证合

一、证照联办等一体化的办事流程。

(六)制定行政执法工作规范,规范综合行政执法。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确定公共服务工作重点,采取简政放权、规范透明、便民高效等措施服务市场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市场主体参与政府公共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主动征询、听取其对政府公共服务的意见和建议,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提高决策透明度,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方式,依法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对市场主体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依法及时答复。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交通、水利、能源、通信、环保等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完善与生产经营活动配套的医疗、教育、商业、保障性住房等公共服务设施,为市场主体创造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和生活条件。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优化提升公用事业服务水平,减少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

电力、自来水、热力、燃气、通信、消防、公安、城管、卫生防疫、人防、地震等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应当建立为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的工作制度,将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的条件及时向社会公开,向用户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普遍服务,不得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条件。 禁止电力、自来水、热力、燃气等公用服务企业向市场主体收取接入费、碰口费等。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系统,加强公共信用信息征集、披露、使用和管理,推进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应用,依法向市场主体提供免费的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公共资源交易中设立信用信息查询环节,将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作为重要参考。在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经济活动中,推行第三方综合信用等级评价制度。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应当建立公平竞争机制,坚持政府推动、企业主体、市场运作相结合,对重要招商引资项目,可以指定政府负责人或者部门负责人全程跟踪服务,及时协调并帮助解决项目报批、建设和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承诺的招商条件不得违背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或者超出其职权范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承诺的招商条件,应当以书面的形式作出并履行,因未按约定履行承诺条件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招商引资成果应当在政府网站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增加注册资本,扩大业务规模,建立、健全融资担保风险分担补偿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规范融资担保收费标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担保费率以及各类政府性投融资平台收取的费用不得高于国家和本省规定。

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提高信用良好的市场主体的抵押物折扣率。

第三十一条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重点为符合产业政策、有市场发展前景的小微企业和涉农企业提供融资担保,通过降低服务成本等,降低小微企业和涉农企业融资成本。

第三十二条 金融机构应当执行国家支持市场主体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对经营暂时遇到困难但有市场竞争力的市场主体给予信贷等金融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激励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强化小微企业融资服务。

第三十三条 推进小微企业信贷产品信息查询平台建设,充分利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为小微企业和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信息交流提供服务,提升融资效益和效率。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新业态和新兴领域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对市场主体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力度,提升社会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知识产权部门应当建立知识产权运营平台,开展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和质押融资。 第三十五条 税务主管部门应当简化税务管理程序,推行网上办税业务,优化税收优惠政策的办理流程,保障市场主体全面、高效、便捷的享受国家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扩大小微企业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范围,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降低中小微企业税负。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人才培养开发、流动配置、激励保障机制,健全人才供求信息网络,完善创业创新人才引进的具体措施,在医疗、社会保险、住房、配偶安置、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保障。对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市场主体,应当给予奖励补助等政策支持。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投资境外的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落实财政补贴、政策优惠等措施,并在法律咨询、市场信息、风险防范以及融资等方面给予帮助和服务。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一个窗口受理、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办结、一个窗口收费等运行管理机制,建立网上统一监控和查询平台,推进各部门间、各级政府间信息资源共享,实现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受理、审批、公示、查询、投诉等。

进驻政务服务机构的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合理设置审批事项、配置工作人员,对其服务窗口办理事项充分授权,确保依法不需要现场勘察、集体讨论、专家论证、听证的审批事项,在窗口受理后直接办结。

第三十九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统一的工商登记标准和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将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一般经营项目涉企证照事项,以及企业登记信息能够满足政府部门管理需要的涉企证照事项,整合到营业执照上,简化涉企证照。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为市场主体提供注册便利,在保留窗口登记的同时,实现市场主体申请、受理、核准、发照、公示各环节网上办理。市场主体可以选择全程网上办理或者窗口一次性办结的方式完成注册,降低其制度性交易成本。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登记、审批事项容缺受理制度,优化受理和登记、审批环节的协同协作,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但次要条件或者副件有欠缺的登记、审批事项,先予受理并进行审查。 凡属容缺受理范围的登记、审批事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一次性告知可容缺申报的材料,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主件齐全,仅缺副件材料的,按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后,工作人员先予受理。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补齐所有容缺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或者核发许可证。

登记、审批事项较为复杂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提前介入,了解登记、审批事项的具体情况,提供前期准备工作的咨询辅导,指导申请人准备有关材料,并告知注意事项。

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一步优化登记流程,市场主体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先行予以登记,提高登记效率。

第四章 规范政府监管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权力清单和相应责任清单制度,将行使的各项行政职权及其依据、行使主体、运行流程、对应责任等,以清单形式向社会公布,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接受社会监督。

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垂直管理部门设在地方的具有行政职权的机构等,也应当推行权力清单和相应责任清单制度。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减少审批事项和环节,缩短审批时间、提升审批效率。对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实行统一受理、并联审批、限时办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建立大数据平台等方式,实现工作部门之间的数据信息共用共享,申请人办理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需要提供的有关信息,工作部门能够通过网络自行核实或者信息共享方式获取的,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

依法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一次性办结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提升行政审批效率。

依法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改革,统筹配置行政处罚职能和执法资源,整合精简执法工作队伍。

第四十四条 财政、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当依法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进行核定和清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清单目录。没有列入清单目录的项目不得向企业收取。 行政事业性、涉企经营性收费标准有上下限设置的,按下限标准收取。 禁止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重复收费。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的涉企保证金项目,应当取消。 第四十五条 行政许可依法设定。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许可、省政府规章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应当加强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的审查论证,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禁止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具有行政许可性质的审批事项。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施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化管理,并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动态调整,未纳入行政许可项目目录、无法定依据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得实施。

建立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三级行政许可项目通用目录,确保同一审批事项在本省区域内的项目名称、服务流程、申报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监督方式等统一规范。

第四十七条 实施市场准入行政许可,不得违法增设程序或者前置性限制条件。 工商登记前置和后置审批事项范围按照国家和本省编制的目录执行。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清理规范行政审批过程中的中介服务行为,编制并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单,实施动态管理。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或者申请人可以按照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不得设定中介服务。现有或者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转为中介服务。

第四十九条 行政处罚应当具有法定依据并依照法定程序实施。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规范、细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并予以公示。

行政执法机关对市场主体违法情节较轻且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先责令改正,进行教育、告诫、引导,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对市场主体做出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等重大行政处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听证。除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外,重大行政处罚在提请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决定前,应当经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审查。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部门网站公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行政处罚结果信息。

第五十条 行政强制应当具有法定依据并依法定程序实施。 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办理涉及市场主体的案件时,不得影响市场主体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没有法律依据,不得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依法控制范围和期限。

第五十二条 实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办案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全额上缴国库。

禁止对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禁止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与行政执法机关利益挂钩。

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

第五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检查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编制行政检查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未经备案的行政检查不得开展。

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市场主体的行政检查,每年原则上不得超过一次;同一系统的上级行政机关已对同一市场主体实施行政检查的,下级行政机关不得再次检查。多个行政机关对同一市场主体提出执法检查计划的,由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协调,明确由一个行政机关为主体实行联合检查。

对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随机检查,以及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时部署的行政检查,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规范实施。检查结束后三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实施情况。

第五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被检查对象有权拒绝检查。

行政检查完毕后,检查人员应当向当事人作出书面检查结论,并载明行政检查的时间、人员、内容和结果。

实施行政检查,不得妨碍市场主体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不得牟取非法利益。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跨部门、跨行业综合行政执法,减少行政执法层次,防止重复执法和执法缺位。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省、设区的市、县(市、区)联动的政府违约案件投诉和解决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应当会同有关政府部门定期依法组织开展政府违约案件汇总分析工作,适时开展政府违约问题的清理和整治。

第五章 维护市场秩序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平等对待不同地域、不同所有制市场主体,按照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则,加强对市场秩序的监管。

各类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承担社会责任,保证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自觉维护市场秩序。

第五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编制并公布市场监管清单,明确监管主体、行业分类、监管范围和内容等,将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具有审批性质的其他事项、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纳入监管清单,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规范行政监管行为,创新行政管理方式,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的工作方式,并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强化市场主体自律和社会监督,依法推进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智能监管,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化手段,结合第三方服务,提高市场监管效能。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下的市场主体应当采取包容创新、谨慎稳妥的监管措施。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以教育劝诫为主,不予行政处罚,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市场环境。

第六十一条 市场主体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其采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相关证照等市场退出措施。

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市场主体可以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符合简易注销登记条件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申请注销。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市场监管,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职责权限和分工查处下列违法行为: (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危害生产经营秩序的; (二)偷税、骗税、骗汇、制贩假币、非法集资等危害金融税收秩序的; (三)在工程建设中弄虚作假,转包、违法分包等危害建筑市场秩序的; (四)侵犯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知识产权的; (五)采取不正当竞争或者垄断等行为破坏市场秩序的; (六)其他侵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破坏市场秩序的。

第六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保障市场主体建设施工和生产经营场所的秩序。对哄抢财物,滋扰、冲击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强揽工程、强行装卸、强买强卖等强迫交易以及侵犯市场主体人身财产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制止,依法严厉查处,并将处理结果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六十四条 行业组织应当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规划、服务标准、行业公约、行业职业道德准则等,规范会员行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鼓励行业组织按照诚信建设的基本要求,完善信用管理制度,健全会员信用档案,推进行业诚信建设。

第六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各行业各领域市场主体的信息共享,建立信用协同监管和联合奖惩机制,对严重失信的市场主体,依法采取重点监管、信用预警、失信曝光、准入限制等惩戒措施。

第六十六条 建立省、市两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法应当招标的建设项目,全部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加快电子平台建设,在投标、资格审核、评标、专家选择和建立企业资源信息等环节采用先进技术,减少人为干扰。已经建成电子招标投标平台的,不得再要求报送纸质招标投标文件。

招标方和采购方应当对市场进行充分调研,确定产品价格或者项目费用的合理区间,以质量作为决定因素,同时综合考虑市场价格、品牌、信誉、售后等因素确定中标方和供货方,保证其合理利润,避免因恶意低价竞争造成的质量问题。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本行政区域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度,对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工作实施检查并督促整改,对无行业监督部门监督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对本级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第六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以下列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一)越权审批、核准招标方案或者招标方案未经依法审批、核准,擅自办理招标相关手续; (二)以指定、抽取或者其他方式为招标人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三)强制招标人设置标底或者干预招标人编制最高限价; (四)干涉资格审查、评标或者确定中标人;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方式。

第六十九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

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十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招标投标活动信用制度。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记录并公示,建立行业信用黑名单制度、市场禁入制度等。将市场主体信用评分纳入评标指标体系,实现社会信用资源共享,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七十一条 司法机关应当依法惩治侵犯市场主体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犯罪活动,协同有关部门维护管理秩序,保障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

第六章 监督保障措施

第七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对本条例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开展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第七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行政效能督察,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下级人民政府实施本条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依法及时纠正。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所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本条例情况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发现并予以处理。 第七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营商环境评价制度,确立评价指标体系,定期对本省的营商环境状况进行测评,并将测评结果向社会公布。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应当纳入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并作为重要考核指标。

建立和完善营商环境行政问责制度,对营商环境考核结果不达标的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实行约谈,督促其优化营商环境。

第七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受理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投诉举报制度,整合现有涉及营商环境的投诉举报平台,建立本省损害营商环境行为投诉举报中心,公布全省统一的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实现全省行政区域内统一受理、统一督办、按责转办、限时办结。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举报中心转办的投诉、举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书面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特约监督员制度,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企业职工、城乡居民代表中聘请特约监督员,协助开展优化营商环境监督工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市场主体破坏市场秩序、损害营商环境的违法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十八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营商环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制定经济政策,起草或者提请制定涉及市场主体重大权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未听取有关市场主体意见和建议的; (二)滥用行政权力,干预市场主体生产经营自主权的; (三)颁布、施行歧视非公有制市场主体政策措施的; (四)在市场准入、融资信贷、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领域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非公有制市场主体的; (五)禁止、限制外地市场主体到本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禁止、限制外地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的; (六)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合同、协议,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 (七)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政策措施中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或者有部门保护、地方保护倾向的规定,不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并予以公布的; (八)对市场主体依法提出审查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或者政策措施申请,未按照规定作出答复的; (九)对已取消的资格资质变相进行认定的; (十)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加入行业协会商会的; (十一)未制定证明事项和盖章环节清单并向社会公布的; (十二)要求市场主体提供未纳入清单的证明事项或盖章的; (十三)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十四)承诺的招商条件,违背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或者超出职权范围的; (十五)未编制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市场监管清单的; (十六)拒不配合或者协助其他市场监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的; (十七)对违法行为线索不依法进行核查或者不移送有监管职权的市场监管部门的; (十八)对投诉、举报的市场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或者泄露投诉、举报人信息的; (十九)依法制定的优惠政策不落实的。

第七十九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符合容缺受理范围的登记、审批事项,未按规定办理的; (二)违法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 (三)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具有行政许可性质的审批事项的; (四)继续实施已经取消、下放、转移的行政许可事项的; (五)实施市场准入行政许可时,违法增设程序或者前置性限制条件的; (六)违法设定行政审批过程中的中介服务,或者将现有或者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转为中介服务的; (七)不办理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

第八十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行政收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未依法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进行核定和清理,并未及时向社会公布清单目录的; (二)行政事业性、涉企经营性收费未按下限标准收取的; (三)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重复收费的; (四)对已经取消的收费项目和降低的收费标准,仍按原项目、标准收费或者变更名称继续收费的; (五)对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的涉企保证金项目,继续收费的。

第八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或者不按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影响市场主体合法经营的; (二)对市场主体违法情节较轻且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未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三)对市场主体做出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等重大行政处罚,未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听证的; (四)没有法律依据,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的; (五)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未全额上缴国库的; (六)对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的; (七)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与行政执法机关利益挂钩的; (八)未编制行政检查计划或者未向本级人民政府备案的; (九)未向社会公开备案的行政检查计划的; (十)对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随机检查,以及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时部署的行政检查,行政机关未依法实施的; (十一)实施行政检查,妨碍市场主体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索取或者收受财物、牟取非法利益的; (十二)实施检验、检测、检疫时,未按规定抽取样品或者返还样品的; (十三)贪污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及其他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 第八十二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工作实施检查并督促整改的; (二)越权审批、核准招标方案或者招标方案未经依法审批、核准,擅自办理招标相关手续的; (三)以指定、抽取或者其他方式为招标人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的; (四)强制招标人设置标底或者干预招标人编制最高限价的; (五)干涉资格审查、评标或者确定中标人的; (六)以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

第八十三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存在本条例第七十八条至第八十二条所列行为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并可采取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方式追究责任: (一)责令改正或者公开道歉; (二)诫勉谈话; (三)通报批评; (四)取消评选优秀、先进资格,或者撤销内已经取得的优秀、先进荣誉; (五)取消或者收回经济奖励; (六)暂扣、收缴执法证件,取消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 (七)停职检查; (八)引咎辞职; (九)责令辞职、降职、免职、辞退或者解聘。

第八十四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责令限期退还或者收缴,无法退还的应当予以赔偿。对所获得的非经济利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纠正。 第八十五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受到责任追究的,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通报批评、公开道歉、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责任追究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免职责任追究的,考核评为不称职,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职务。

第八十六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八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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