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职称评定标准

2022-07-01

第一篇:安徽职称评定标准

安徽省中学高级教师职称评定标准

2011-04-06 11:38:03| 分类: 政策 | 标签:《新课程》|新课程杂志|新课程杂志社|新课程编辑部| |字号大中小 订阅

一、思想政治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邓小平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遵纪守法,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3、积极做好本职工作,认真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团结协作,教风端正。

近三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不予评审中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

(1)因违法乱纪,道德败坏或犯其它严重错误造成恶劣影响,受过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

(2)不服从分配,不遵守纪律,给工作造成较大损失和不良影响,或因病、因事累计离开本校工作岗位1年以上,不能履行教师职责。

(3)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无理取闹或挟私报复。

(4)搞有偿家教,参与编写、销售、组织学生集体订购省教委规定教辅用书之外的其他各类复习资料、试题、习题册或体罚学生,造成恶劣影响。

(5)按县(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和人事部门文件规定不能评审专业技术职务。

二、学历资历方面要求

1、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

2、大学本科毕业,或大专毕业20年以上,在高中任教或在教育行政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工作,受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5年及以上(脱产进修1年以上的时间顺延,下同);

大专毕业15年以上,在初中任教,受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7年以上;

小学教师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职务,大专毕业15年以上或中师毕业后从事小学教育教学工作25年以上且现已取得大专学历,受聘小学高级教师职务5年以上;

先取得中学一级教师职务,后取得大专学历的初中教师,须从取得大专学历之日起,受聘满7年以上;

1986年底前从事中小学教学工作满20年的初中教师,自取得大专学历之日起,受聘满5年以上;

取得教师《专业合格证书》的教师(不含1986年底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教师和1986年9月 1日以后到中小学任教的教师),在申报高级教师职务资格时,仍按国家教委、人事部教人[1991]8号文件执行,中学一级教师任期相应延长1年。

3、任现职期内考核合格。破格申报者,任现职以来考核至少取得过一次以上优秀。

4、从2000年起,应取得省教委统一颁发的继续教育证书。

5、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校长(含副职),应完成校长岗位培训,并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培训计划接受提高培训。

6、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教育教学工作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1、对所教学科(专业)具有系统、坚实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必备的专业技能,能熟练担任1门以上课程的教学工作。备课认真,教案完整,教学经验丰富。须附学校验证的上一学年原始、完整的教案,并从中自选2—3课时最能反映本人水平和特色的教案,以及结合本学科教学贯彻素质教育思想的有一定见解的教学经验总结一篇;

2、能完成学校教学计划、课程计划内安排的教学工作,教学工作量饱满,出勤率正常(上学年病事假累计不超过1个月,并无旷工旷课现象)。兼任学校中层以上干部的教师及兼职从事校办产业并取得突出成绩的教师,经组织同意,可酌情减少教学工作量(授课总时数不得少于本学科教师标准工作量的三分之一);

申报者除应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外,其教学工作时间还必须满一个基本任职年限,且现仍在教学岗位。以上须附学校教务部门提供的任期内的原始材料如授课计划、课表和出勤情况证明以及学校和县以上校办产业部门的证明等。

3、贯彻教学大纲要求,熟练掌握所教学科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改进课堂教学。积极参加课程结构和教学模式改革,能根据市场经济对所教专业的人才规格、质量的需求变化,更新教学内容,调整教学要求或进行创造性改革,取得明显效果。申报当年进行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考评课教学或教学法演讲获得好评(须提供县市教研部门验证的考评课教案或讲稿、听课考核组各人的记录和评价意见。听课考核组不少于3人,考评课的要求见省教委教科研[1995]6号文的规定);

4、任现职以来,担任过班主任并胜任该项工作,能较好地结合所授学科的特点,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因工作需要,任现职以来未被安排班主任工作,但担任学校年级组长、教研组长、团委书记、大队辅导员,或积极组织学生开展活动,进行活动课教学指导取得优异成绩;或年龄满50周岁的老教师以及兼任学校中层以上领导职务的教师任现职以来未担任班主任工作,但过去有承担班主任工作的经历(以上均须附本人的经验介绍材料和学校的证明。未担任班主任的,须附学校的专题报告);

5、是本学科骨干教师,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教师业务培训或传授教育教学经验的活动,认真辅导年轻教师,经常听同行教师的课,每学期听课次数不少于10节(须附学校验证的原始听课记录和有关证明,以及是骨干教师的学校证明);

6、教育教学工作成绩显著,任现职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命题的初中毕(结)业考试、高中会考或职业中学的考试中,所任班级学科平均成绩、合格率,名列同层次学校前茅(省示范及重点、市地示范及重点、一般完中及初中分别在省、市地、县市区范围内比较,须有省、市地或县教育行政部门的证明和原始成绩统计表)。

(2)转变差生,大面积提高教学质量,在初中或高中3年(小学为低年级或高年级)的一个循环教学期间,全班学生的成绩合格率明显提高(须附经教导主任、校长签字盖章的所任班级三年来学生成绩的原始记分表及本人的“转差”工作经验总结)。

(3)所培养的学生在参加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学科竞赛、科技评奖以及汇演、汇展、体育比赛等活动中(普通中小学省级以上,音体美学科、县以下农村中小学和职业中学市地级以上),取得优异成绩的;或在市地以上职教教研部门组织的专业技能竞赛、学科竞赛和体育竞赛中所培养的学生名列团体或个人前三名(须附获奖证书或市地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的证明)。

(4)原文化课教师或其它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现任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2年以上,熟练担任技术性较强的教学工作且教学效果显著,在学校组织的评教评学测评中名列参评教师的前三分之一,培养的本专业学生合格率很高,在经济建设中发挥骨干作用,受到用人单位的普遍欢迎(须附学校和用人单位的证明)。

(5)积极进行“双证书”制度或“产教结合”的实践与探索,所培养的职业中学学生在劳动部门组织的职业资格考核中通过率城市学校达80%,农村学校达60%以上(须附等级证书、资格证书和市地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的证明)。

(6)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班主任工作方面,有比较突出的专长和丰富的经验,并做出显著成绩,获得市地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授予优秀班主任或优秀德育工作者称号;或作为班主任其所带班级获得市地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授予先进集体称号(须附获奖证书原件及有关证明和学生管理方面的经验总结)。

(7)在教育教学方面,获得市地级以上“教坛新星”称号(须附获奖证书原件和教学课的教案)。

(8)担任学校领导和中层干部,在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改善办学条件、建设文明学校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受到县以上教育主管部门肯定和表彰(须附全面介绍学校管理方面的经验材料和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的证明材料)。

(9)原是专职教师,现是兼职从事校办产业实体、企业的领办、创办人或是在校办企业的技术业务骨干,为学校带来较大收益(须附县以上校办产业部门验证的有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所属企业年纯收入、上缴学校纯利润以及指导学生进行劳动实习教育的情况等及省校办产业服务中心的有关统计资料)。

(10)担任职业中学的专业课教师教学成绩显著,并积极参加相应行业工种考试,取得高级资格(须附学校证明和等级证书)。

四、任现职以来,教研、科研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积极参加各级教研部门组织的教研活动,交流或获奖的论文(包括教学CAI或软件)为:省级1次(篇);或市地级2次(篇);或县级3次(篇),其中二等奖以上1次(篇);在县以下农村连续从教15年以上的,县级三等奖以上(含三等)1次(篇)(以上均须附原始会议通知、论文和获奖证书等。凡以报刊社、出版社以及学校名义组织进行的论文评选的奖项一律不予认可,下同)。

2、结合教学实际,参加本地经济、教育社会调查,写出有一定价值的调查报告或科研报告,受到县以上主管部门的肯定或推广。

3、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参与学科教研活动,带头进行教改实验,其研究课题被县以上教研部门正式立项并确认取得明显的研究进展。

4、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对本校的专业设置、人才培养规格、课程结构、教学模式、教学方法积极探索,总结出的教改经验和研究成果在本市(地)应用推广且获得好评(须附经验总结、研究报告和省以上职教教研部门提供的证明)。

5、参加县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示范或观摩教学课1次以上,并获得较好的效果(须附观摩教学课的教案和教研部门的开课通知及评价意见);或在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学大奖赛中获一等奖1次,或获得市地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1次(须附获奖证书)。

6、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不含增刊,下同)上发表教育教学论文1篇,或市地级学术期刊上发表教育教学论文2篇。在县城以下农村连续从教15年以上的,在市地级以上(含市地级)学术期刊上发表教育教学论文1篇(以报刊社、出版社、学校及社团等单位组织名义出版的论文集一律不予认可,下同)。

7、受聘参加县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乡土教材、选修教材、活动课教材、教学参考书的编写工作,编写的材料(不含教育部、省教委明令禁止的复习资料、试题、习题册等,下同)在县以上范围内推广使用或正式出版.

8、在教学、教研等方面,获县级以上表彰1次,并在市地级以上学术期刊上发表教育教学论文1篇,或在县级刊物发表教育教学论文2篇。

9、因教育教学工作突出,获省以上优秀教师或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并提供具有较高水平的教学研究文章两篇以上。

10、省、部级科技进步四等奖、市地级二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前三名主要完成者或获得与教学业务有关的国家专利一项以上。

11、从事艺术和体育教学工作的教师,本人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市地级以上汇演、汇展或比赛中获奖2次以上。

五、破格评审中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的规定

1、破格晋升的对象是指不具备国家规定的合格学历,或具备了规定的合格学历,不够任职年限(满三年不满五年),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教师,要求评审中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者。高中及以下学历的中小学教师原则上不能破格晋升中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

2、破格答辩合格(市地破格人员答辩由市地教委分别组织;省直、部属破格人员,由省教科所组织,答辩办法见省教委教人函[1998]101号文)。

3、破格晋升中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除应符合正常晋升中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的有关条件外,在任期内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中两项:

(l)因教育教学工作突出,获省以上优秀教师荣誉称号(须附获奖证书和学校提供的先进事迹材料)。

(2)所任班级学科的县(市、区)以上会考成绩,在同类学校中名列前2名。 (3)获省级“教坛新星”称号或被选拔为市地级以上“骨干教师”。

(4)所培养的优秀学生参加国家、省级学料竞赛及科技活动获奖4人次以上,其中1人次获省一等奖或国家二等奖以上。

(5)所任教的学科中培养的学生有50%以上获3种以上行业工种等级证书或3种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6)受聘参加市地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乡土教材、选修教材、活动课教材、教学参考书的编写(编写两次以上并在书中标有所编写部分),经省教材审查委员会审定,并在市地以上范围内推广使用或正式出版;

(7)公开出版4万字以上的学术专著1部,或本人撰写4万字以上的(学术)合著1部(篇幅以书中署名的部分或章节计算)。

(8)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发表具有较高水平的教学研究论文2篇以上。

(9)参加省教委组织的教研活动或省级专业研究会活动,教学论文(包括教学CAI 课件或软件)获奖2次以上。

(10)省、部级科技进步四等奖、市地级二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前二名主要技术负责人或获得省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

(11)从事艺术和体育教学工作的教师,本人在教育、体育、文化部门主办的全省性汇演、汇展和比赛中获奖2次以上或获省一等奖1次以上。

第二篇: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标准新2016

附件1 安徽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

(试行)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中小学教师的能力和水平,引导广大教师积极投身教育教学实践,全面履行教师职责,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为推进基础教育改革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中小学特点,特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全省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师和校外教育机构从事教育教学的教师。

第二条

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分为: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和三级教师。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三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四条

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立德树人,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第五条

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第三篇: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 教师职称评审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小学教师专业能力水平,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说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是指对通过参加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岗位竞争推荐,拟聘任到相应职务等级人选的品德、知识和专业水平是否达到相应标准要求的综合评价,是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和关键环节。

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必须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

第四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坚持以人为本,本着客观公正、公开透明,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原则,实行同行专家评价,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

第五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实行分级管理。正高级教师由省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评审,评审结果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备案;其他等级教师职称评审按《安

- 1 第十一条 学校(单位)根据推荐委员会的推荐意见,结合参加竞争推荐人员任现职以来各学的考核情况,按拟聘岗位数量或分配的推荐数额,集体研究确定推荐人选。

第十二条 申报人所在学校(单位)对通过推荐拟参加评审的人选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对,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及时送呈报部门。

第十三条 申报材料经用人单位审查确认后,按下列规定呈报相应评审委员会,并出具委托评审函。

(一)三级教师、二级教师申报材料,县(市、区)以下所属学校(单位)的,由其主管部门呈报;市属学校(单位),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呈报。

(二)一级教师和高级教师申报材料,县(市、区)以下所属学校(单位)的,由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呈报;市属学校(单位)的,由主管部门呈报。

(三)正高级教师申报材料,由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呈报。

第十四条

呈报部门应对评审材料进行认真审查,严格把关,按照申报评审材料的要求及时呈报到相应评审权限的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根据有关要求受理申报材料,进行分类整理,制定评审工作方案,经评审委员会授权组建

- 3 对评审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按要求整理好有关评审材料,及时报送核准。

第二十一条 对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人员实行公示制度。审批部门对评委会评审结果进行逐一审核,并通过网络等有效形式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对公示无异议的,或公示有异议经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由相应审批部门核准公布。评审未通过的人员,当不再重新召开评审会议对其进行复议,也不得再改报其他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二十三条 对经核准公布,获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颁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四条 改革期间暂不实行破格申报评审。其他未尽事项,按照《安徽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暂行办法》(皖人发〔2004〕80号)、《安徽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施细则(试行)》(皖人发〔2004〕81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可参照本办法组织教师参加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安徽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倡导诚信纳税,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安徽省内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纳税人。

第三条 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工作。

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纳税信用等级按评定属期进行评定。每两个连续会计为一个评定属期。评定工作分别由国税局、地税局轮流牵头主办。评定工作的具体时间和要求由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统一部署。

第二章 评定内容

第五条 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内容为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接受国家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的情况,具体指标为:

- 11.应纳税款准期入库率; 2.欠缴税款情况;

3.代扣代缴税款准期入库率。

(五)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

1.涉税违法犯罪记录;

2.税务行政处罚记录; 3.其他税收违法行为记录。

第三章 评定标准

第六条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设臵A、B、C、D四个等级。采用百分制,具体分值为:税务登记情况15分;纳税申报情况25分;账簿、凭证管理情况15分;税款缴纳情况25分;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20分。考评评分具体按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标准‣(以下简称•评定标准‣,见附件1)执行,各地可根据本地情况细化具体的考评指标、评分内容和评分值。

根据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需要,经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召开联席会议研究批准,可适时增删和调整要素指标的评定标准和评分分值,并于下一评定期适用。

第七条 考评分在95分以上的(含本数),评定为A级。纳税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A级,但对95分以上的纳税人,可以参与A级以下其他等级的评定:

- 3

(二)纳税人在评定期内同时具备按期申报率在90%以下,申报准确率在70%以下,应纳税款按期入库率在80%以下的;扣缴义务人在评定期内同时具备按期申报率在90%以下,代扣代缴申报准确率在80%以下,代扣代缴税款入库率90%以下的;

(三)两年内有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且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的:

1.有偷、逃、骗、抗税行为的; 2.有如下严重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 (1)虚开、代开发票的; (2)伪造或者出售伪造发票的; (3)非法购买或购买伪造发票的;

(4)非法接受虚开、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5)虚开收购凭证,进行偷税的; (6)其他严重发票违法违章行为。 3.有其他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

(四)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一年内两次不能按期抄报税的;

(五)应税收入、应税所得核算混乱,有关凭证、账簿、报表不完整、不真实的。

第十条 考评分在20分以下的,为D级。非正常户不参加评定,直接视为D级。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进行计分考评,一律定为D级:

- 5第十四条 市(县)级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公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内容、标准、程序等,并以通告方式告知纳税人领取或直接从国税、地税网站上下载•纳税信用等级考评申请表‣(以下简称•考评申请表‣,见附件2)。纳税人根据本办法及评定期的公告要求,在公布的评定日后十个工作日内,分别向主管国、地税机关报送•考评申请表‣。

第十五条 市(县)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的内容和标准,以日常征收管理、纳税评估、税务检查、税源监控资料为基础,结合征管信息系统及其它资料进行全面地审核调查,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考评,及时、准确、完整填制相关考核记录,必要时进行实地检查和验审,分别进行分值测算。

各市(县)局征管部门根据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申请,编制分级考评名单,交有关部门进行考评,对未按规定期限提交•考评申请表‣的纳税人,根据日常征管情况或对纳税人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可直接初定等级。各有关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评定标准‣,对相关指标做出考评意见。具体工作划分:

征管部门负责税务登记情况、账簿凭证管理情况以及本办法第

九、

十、十

一、十二条规定的相关个别事项的考评,提交考评记录及个别事项考评资料。

- 7关提交的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名单及评定意见,国税机关也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回复。

各市(县)应在评定日后的45天内,将拟评定为A级的纳税人的相关资料报省级评委会复审评定。省级评委会对评定为A级纳税人的,以文件形式批复。

第十六条 对初步评定为A级纳税信用等级的纳税人,由省级评委会在新闻媒体和办税场所进行公示,征求纳税人及社会各界的意见。自公示之日起15日内没有重大异议的,即确定为A级纳税信用等级。对初步评定的B、C、D级纳税人,暂不采取公示方式,由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联合向其送达•纳税信用等级认定通知书‣(见附件4,加盖县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章戳)。自送达之日起15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即确定为实际纳税信用等级。对评定的纳税信用等级有异议的,经评委会研究确定,经过核查或听证后进行复审,根据复审意见确定纳税信用等级。

第十七条 对评定为A级纳税信用等级的,由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向纳税人颁发“A级纳税信用单位”牌匾和•A级纳税信用等级证‣,便于纳税人悬挂明示或携带办理有关涉税事宜。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向社会提供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查询。

第十八条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 9

第二十三条 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所辖纳税人日常税收管理事实,认为需要对其纳税信用等级进行降级调整的,应将拟调整纳税信用等级的纳税人的相关事实、处理依据等情况说明填制•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调整审批表‣(见附件5),上报原国、地税评委会共同审批调整,自批准之日起7日内向纳税人下达•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调整通知书‣(见附件6),并实施相应的纳税信用等级管理。对经评定需变更A、B、C级纳税信用等级的纳税人,需通过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告并收回原A级纳税人的•A级纳税信用等级证‣及“A级纳税信用等级单位”牌匾,并及时将调整的B、C、D级纳税人信用等级信息层报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对A级纳税人实行以下管理办法:

(一)除专项、专案检查以及金税协查等检查外,两年内可以免除税收检查。

(二)对税务登记证验证、各项税收年检等采取即时办理办法: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相关资料后,当场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三)放宽发票领购限量。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在符合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的条件下,简化出口退(免)税申报手续。具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各市县局可以根据当地情况采取其他便利措施。

- 11

(一)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加大税收检查力度,强化日常管理;

(二)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三)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停止其出口退(免)税权。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报所称“以下”均不含本数,所称“以上”、“日内”、“年内”均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等级评定属期是指纳入评定的连续的两个会计;评定是指开展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评定期是指在评定内评定工作起始之日至结束之日;评定日是指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初步评定纳税人信用等级的日期;确定日是指省、市、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评委会审核确定信用等级的日期。

第三十条 设有总、分支机构的纳税人,其分支机构单独申报纳税的,总、分支机构均应分别参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分支机构不单独申报纳税的,分支机构不能参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

第三十一条 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是否纳入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范围,由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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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8年4月8日印发

打印:周章红 校对:征管处 陈 品 份数: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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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安徽省公路巡逻民警中队等级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巡逻民警中队规范化建设,全面提高公路巡逻民警中队的业务工作和队伍管理水平,根据《公路巡逻民警队警务工作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评定范围为所有担负公路(高速公路除外)巡逻管理任务的交警中队(以下简称“中队”)。

第三条 中队等级评定内容包括:队伍建设、勤务管理、执勤执法、交通事故预防和处理、信息系统使用、内务管理与警务保障、服务群众等7个方面。

第四条 根据评定结果,中队分为一等、二等、三等、四等4个等级。评定结果未达到四级的为等外中队。

第五条 中队等级评定实行计分考评制,考评分满分为100分。等级评定分值达到95分以上且具备必备条件的,可申报为一等中队;85分以上且具备必备条件的,申报为二等中队;70分以上且具备必备条件的,可申报三等中队;60分以上且具备必备条件的,可申报四等中队;不足60分或者有本办法第十八条情形之一的,为等外中队。

第六条 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评定一等、二等中队,省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评定三等中队,县(市、区)公安局交警大队评定四等和等外中队。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可以对省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和县(市、区)公安局交警大队的各中队等级进行复核。

第二章 评定内容

第七条 队伍建设(10分)

(一)中队设臵应当根据行政区划、道路里程、交通流量、机动车保有量和道路交通、治安管理任务,进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国、省道沿线中队按1个中队管辖2至4个乡镇的标准设臵(1分)。

(二)中队设臵应当按照有利于快速出警和方便群众的原则,合理选择中队队址,一般应在重要国、省道沿线或交通枢纽处选址建设,没有条件选址建设的,应在国、省道沿线或交通枢纽处设臵的公路中队统一标示的指路标牌。

重要县乡道路或集镇应当设臵中队或交通管理警务室,交通管理警务室隶属于属地中队管理(1分)。

(三)中队警力应当合理配臵。国、省道沿线中队正式民警应不少于5人;对一线警力已占大队总警力85%,目前尚未有增编计划的县(市、区),中队警力可暂按不少于3人的标准配臵。各地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当配备交通协管员(2分)。

(四)根据上级公安交管部门制定的教育训练计划,开展岗位练兵,落实学习训练的时间、内容和人员,注重交通管理业务、科技应用、警务技能学习训练的效果(2分)。

(五)设立意见箱(簿),公布监督电话,接受上级机关、社会各界、群众的监督(1 分)。

(六)交通协管员管理规范,符合公安部、省厅和市级公安机关的相关要求(2分)。

(七)按照《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以及公安队伍建设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落实政治学习、业务学习、绩效考核、廉政建设等各项规章制度(1分)。

第八条 勤务管理(20分)

(一)每月对辖区重点路段交通流量、交通违法情况及交通事故情况分析研判,对有代表性的交通事故个案进行评析,分析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根据研判意见科学安排勤务,制定勤务计划和勤务安排表(5分)。

(二)每月对勤务工作进行绩效考核,考核情况与奖惩挂钩,并每月兑现(3分)。

(三)中队实行驻勤制和轮休制,值班备勤人数不低于中队人数的三分之二。落实24小时值班备勤制度(夜间值班不少于2人,必须有1名正式民警),并保证通信畅通。值班车辆保持车况良好,停放位臵有利于快速出警。做好值班记录和交接班手续等项工作。值班、备勤人员接到指令或群众报警后反应快速,白天5分钟、夜间10分钟内出警( 3分)。

(四)根据支(大)队工作预案,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完善交通堵塞、重大交通事故、肇事逃逸事故查缉、突发事件、自然灾害、恶劣天气等处臵工作预案和交通警卫工作方案,并加强实战演练。公路巡逻民警熟悉工作预案内容和各自职责(3分)。

(五)按照《公路巡逻民警队警务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盘查可疑人员和车辆、先期处臵治安、刑事案件以及堵塞交通等群体性事件;处臵过程中没有发生因执勤执法不规范导致的民警伤亡、媒体曝光或群体性事件(2分)。

(六)执勤民警平均每人每月上路执勤一般不少于22个工作日,每个工作日上路执勤时间不少于4小时(4分)。

第九条 执勤执法(20分)

(一)执勤执法时,遵守执勤执法工作规范,使用规范用语和手势信号,交通协管员按照规定着装,并由正式民警带班执勤。交通协管员不得从事道路交通管理执法(2分)。

(二)驾驶车辆巡逻时,保持安全车速,按规定使用警灯、警报器(1分)。

(三)在“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建立勤务台帐,公路执勤巡逻日志录入要详细、具体、完整(2分)。

(四)中队应当确立1名法制员,建立完善值日警官制度和民警个人执法档案制度(2分)。

(五)执勤执法中遵守安全防护的有关要求,没有发生因执勤执法违反安全防护要求导致公路巡逻民警伤亡事故(2分);

(六)执法文书填写规范,适用法律、法规条文准确,执法程序合法(3分)。

(七)中队查处交通违法行为中,书面警告数量不低于纠正违法总量的10%(1分)。

(八)中队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应当与预防事故工作紧密相连(2分)。

(九)没有发生因管理原因造成的大规模、长时间、长距离交通拥堵(车辆排队超过5公里或超过2小时以上)(1分)。

(十)受理、办理案件无有效投诉;被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变更、撤销交通违法处罚决定比例不高于1‰;上级批转的信访、投诉件得到及时、有效处臵(1分)。

(十一)连续抽查50辆机动车(公路客运、小型客车、货车、摩托车分别不少于10辆),超速行驶、无牌无证、客车超员以及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三轮汽车违法载人、驾乘摩托车不戴头盔、摩托车超员等违法率不高于10%(2分)。

(十二)道路施工严格落实道路施工审批制度。督促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按照《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规定设臵有关标志、设施,满足车辆安全通行需求。施工现场占用半幅道路、需要单幅双向通行的,督促施工单位设专人疏导、指挥过往车辆,防止因施工而造成道路交通堵塞和交通事故(1分)。

第十条 交通事故预防和处理(10分)

(一)了解和掌握辖区事故多发点、段和安全隐患,向政府及相关部门提出治理辖区事故多发点、段和消除安全隐患的意见、建议(3分)。

(二)年内辖区有人员死亡的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不高于前2年平均数(1分)。

(三)定期深入辖区学校、社区、企事业单位、农村等单位,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五进”工作。积极开展交通安全村(校、社区)的建设。经常性地在新闻媒体开展交通安全宣传(3分)。

(四)以中队为依托,建立小型交通安全宣传阵地,配备宣传栏、固定宣传标语等,宣传内容定期更新(2分)。

(五)掌握辖区内有车单位建立交通安全责任制情况,督促有车单位建立健全内部交通安全责任制,做好本单位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和车辆管理工作。沿线有车单位落实安全责任制达100%(1分)。

第十一条 信息系统使用(10分)

(一)接通公安专网,应用信息系统进行违法行为处理、事故统计分析等业务及台帐管理;按照规定采集、录入、处理、统计、维护信息系统,利用信息系统开展管理业务(2分)。

(二)掌握本地区道路、人口、机动车、驾驶人数据,村庄、学校、运输企业分布以及交通违法、交通事故情况,有关交通管理业务基础数据、业务工作台帐、业务工作统计能够通过信息系统进行查询和统计,各项数据准确率不低于95%(4分)。

(三)落实公安信息通信网安全保密工作规章制度,未发生安全事件(1分)。

(四)利用信息系统开展交通安全信息告知、督办工作,将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辖区驾驶人、机动车违法未处理、记分满12分、逾期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逾期未换证、逾期未检验、机动车报废等信息及时告知当事人、相关单位或机动车所有人,并督促落实(2分)。

(五)加强电子监控设备的日常使用管理,确保电子监控设备正常运行。民警对电子监控设备做到熟练操作(1分)。

第十二条 内务管理和警务保障(20分)

(一)严格执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及相关内务管理规定,健全完善队务会、考勤、值班备勤、请示报告、档案管理、装备管理、公安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等规章制度, 并装订成册(1分)。

(二)施划停车泊位,车辆定位停放,保持车况良好,保证工作需要。保持办公场所干净整洁。办公室内悬挂(张贴)工作职责和有关规章制度,室内物品摆放整齐有序,文件、资料分类存放,无与办公无关的杂物。设臵专门的警用器材室,配备摆放器材的架(柜)。警营活动区域内无经营商贩(4分)。

(三)落实民警休假、探亲制度(1分)。

(四)办公、业务等经费支出应当纳入财政预算全额保障,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供给渠道规定,不得与罚没收入挂钩(1分)。

(五)按照有关装备标准,中队应当配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交通管理器材、民警个人防护装备、武器警械、办公设备等装备,加大科技装备的资金投入(10分)。

1、每个中队应当配备巡逻汽车1-2辆,摩托车视情配备; 配备电视机1-2部,有线电话1-2部,雷达测速仪或移动电子警察1部,酒精检测仪1部,停车示意牌2-3块,便携式管制标志标牌3-5块,反光锥筒20-30个,警戒带2卷,阻车器1个。按照1-2人配备1台电脑,并接入公安专网;配备1台接入互联网的电脑。在地理环境条件具备通讯的条件下,配备固定无线电台或车载电台1-2部,无线对讲机2部以上。

2、每位正式民警按照公安部《公安单警装备配备标准》,配齐配全警棍、手铐、摧泪喷射器、强光手电、警用制式刀具、警用水壶、急救包、多功能腰带、防割手套等必配项目。每位正式民警配备执法记录仪、数码相机、反光背心、头盔。

3、兼有省、市际交通治安卡点的中队,应当配备防弹背心2-3件,车辆破胎拦截器1部。

4、中队其它防护器材等装备,应当按《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规定配备。

(六)中队应当拥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办公用房总面积控制在1000—2000平方米以内。有条件的应当设臵图书阅览室、体育活动室、食堂、浴室、洗衣室,且保持整洁、卫生、有序,为民警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3分)。

第十三条 服务群众 (10分)

(一)按照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关于切实做好规范全省公安交警队和车辆管理所外观标识工作的通知》和《关于传发“公开(制度)栏”和“报警铃”式样的通知》的有关要求,悬挂统一的公路巡警中队标识,在门前安装夜间警灯和报警铃,在明显位臵设臵统一样式的警务公开栏,在门厅或其他明显位臵摆放或悬挂办公区域示意图。值日警官制度健全,人员落实(2分)。

(二)落实警务公开制度,公开办事程序和各项规章制度。公开民警姓名、警号、照片、岗位职责和举报电话。公布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标准、程序及违法处理窗口办公时间。各类牌匾摆放整齐美观(2分)。

(三)中队辖区干道平均每5公里设臵1处有关报警内容告示牌,方便群众报警求助(2分)。

(四)群众对辖区公路交通状况、中队工作、队伍建设满意和基本满意率达90%以上(2分)。

(五)信访接待、受理及接转、督办到位,对群众反映的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事(案)件及时办理、答复(1分)。

(六)对需要调查核实的事(案)件及时调查核实、7个工作日内向群众反馈;复杂、疑难事(案)件,不能在7个工作日内反馈的,由公路巡逻民警大队领导批准后可以延期7个工作日,并报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1分)。

第三章 评定标准

第十四条 申报一等中队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辖区内五年(含本年度)内未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交通事故,连续三年(含本年度)内未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

(二)当年无违法违纪案件或受过省级以上公安机关通报批评。近三年无违法违纪案件。

(三)配备正式民警7人(含)以上。

(四)有独立营房。

(五)所有民警均拥有《交通事故处理资格证》。

(六)具有符合标准的摩托车考试场地和办牌办证场所,考试项目齐全,设臵规范,按照要求设臵警务公开栏,公布业务项目、收费标准等事项,办理车驾管业务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经软件检测无异常业务数据。

(七)接待、办案、办公、生活等功能区设臵和管理符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执法办案场所设臵和管理指导意见》相关要求。

第十五条

申报二等中队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辖区内连续三年(含本年度)内未发生5人交通事故,连续二年(含本年度)内未发生4人交通事故,当年内未发生3人交通事故。

(二)当年无违法违纪案件或受过省级以上公安机关通报批评。

(三)配备正式民警5人(含)以上。

(四)有独立营房。

(五)拥有《交通事故处理资格证》的民警占中队正式民警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六)接待、办案、办公、生活等功能区设臵和管理符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执法办案场所设臵和管理指导意见》相关要求。

第十六条 申报三等中队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辖区内本年度未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

(二)年度内无违法违纪案件。

(三)配备正式民警4人(含)以上。

(四)拥有《交通事故处理资格证》的民警占中队正式民警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五)接待、办案、办公、生活等功能区设臵和管理符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执法办案场所设臵和管理指导意见》相关要求。

第十七条

申报四等中队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度内无违法违纪案件。

(二)配备正式民警3人(含)以上。

(三)接待、办案、办公、生活等功能区设臵和管理符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执法办案场所设臵和管理指导意见》相关要求。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等外中队:

(一)配备正式民警不足3人的。

(二)中队因违规违纪被省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的。因执勤执法工作被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通报批评或因公路“三乱”被省纠风办通报批评的。

(三)中队领导有受到党内严重警告以上或者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民警及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辞退的;公路巡逻民警执法水平抽查考试合格率不足80%的。

(四)因不作为或不认真履行职责发生信访案件,被列为部督办案件1件(起)以上或公安厅督办案件2件(起)以上的。

(五)执行警卫任务出现差错,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

(六)有私设小金库和乱收费等严重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

(七)执行上级指示不力,对全局工作造成影响的。

(八)违反“五条禁令”的。

(九)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第十九条

加分项目

(一)中队二年内受过国家表彰的,加4分。

(二)中队二年内受过公安部、省级党委、政府表彰的,加3分。

(三)中队二年内有集体立功或受过公安部交管局、市级党委、政府或省公安厅表彰的,加2分。

(四)中队二年内有集体嘉奖或县级党委、政府或市级公安机关或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表彰的,加1分。

(五)依托乡镇,开展农村道路交通管理网络建设工作,积极探索加强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工作新模式,初步形成政府负责、部门协作、齐抓共管、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格局,加2分。

第四章 考评组织

第二十条 中队等级评定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评定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分级负责,逐级考评。

第二十一条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商请纪委监察、督察、政工等部门参加公路巡逻民警队等级评定工作领导小组,采取书面审查与实地考查、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的方式,集体进行考核评定工作。

第二十二条 考评采取大队自评、支队考评、总队抽查复核的办法,分自查自评、考评验收、抽查复核、总结表彰四个阶段。

(一)各县(市、区)公路巡逻民警大队对照本办法,逐条逐项进行自查、自评。根据自查自评情况,写出自评报告,提出申报等级和考评验收申请,报交警支队。

(二)各设区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根据大队自查自评报告和考评验收申请,对申报三等以上的中队,逐个进行考评验收(宿松、广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申报的三等以上中队分别由安庆、宣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代为考评验收);考评验收结束后,根据考评验收情况,提出申报中队的评定等级和考核意见,并上报交警总队。

(三)交警总队根据支队上报考评验收报告,对申报一等、二等、三等中队,分别按照100%、不低于20%、不低于10%的比例进行抽查复核,如发现一个支队有2个以上抽查等外的,停止验收,交警支队重新组织自评。

第二十三条 支队、大队应建立中队等级评定档案,记录记载各年度等级评定的申报、考核、评定、奖惩等情况。坚持平时考核与年终评定相结合,在日常工作中对中队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不具备评定等级标准的中队,及时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限期未整改到位的,一律由原评定机关进行降级处理。

第二十四条 支队应严格按照本办法提出的中队等级标准开展中队等级申报、评定工作,对总分达到二等中队以上标准的中队,应好中选优,择优申报,严格控制评定数量。

第二十五条

中队等级评定工作结束后,对一等、二等、三等、四等中队统一悬挂等级牌匾。其中,一等、二等中队及宿松、广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被评为三等中队的等级牌匾由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颁发,三等中队等级牌匾由省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颁发,四等中队等级牌匾由县(市、区)公安局交警大队颁发。 第二十六条 中队等级评定后,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中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报奖励。

凡在等级评定中被评为“等外”的中队,责令限期整改,并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省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印发 中队 评定办法 通知

抄送:公安部交管局。厅直有关单位。李成聪副厅长。

2012年04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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