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平台业务规范

2023-01-15

第一篇:电子商务平台业务规范

电子商务平台开启,规范手机回收平台

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2月,我国手机用户约为12.4亿户,约占全国总人口数的92%。由于部分手机用户属于“双机”“三机”族,因此,我国目前的手机保有量实际上远高于12.4亿部。与此同时,友通商城以旧换新平台日前发布的一个关于旧手机处置情况的调查报告显示,因为没有合适的处理渠道,超九成受访者的旧手机成了闲置的“僵尸机”。友通商城工作人员通过调查还发现,不少消费者也非常想知道家中的闲置手机交给谁处理才能放心。

回收利用率很低

“现在谁家里还没几部废旧手机?但是,这样很不安全,听说有的手机电池放久了会爆炸。我有部旧手机的电池腐蚀后流出了‘水’,不知道有没有毒。”家住北京市海淀区的王女士这样对记者表示。

中关村在线的调查数据显示,在参与调查的人中,目前已经使用过10部以上手机的用户占比最高,达到21.9%。曾经使用过5部手机的用户也达到了19.7%。而当前他们更换手机的频率是一到两年更新一次,占比近五成。两年以上或半年到一年更换一次手机的受访者比例也均在两成以上。超三成的受访者表示手机没坏,但使用的时间长了,过时了,所以要更换。

可是对于如何处置旧手机,95.9%的受访者表示旧手机多处于闲置状态。仅有2.5%和1.6%的受访者将旧手机送人或者出售。而且,有47.2%的受访者表示目前拥有2-3部旧手机(huan.it2500.com),拥有1部、4部及5部以上旧手机的受访者比例也在10%以上。由此可以推断,目前在我国有大量的旧手机处于闲置状态,即睡大觉的“僵尸机”。

为什么会有这么多手机闲置在家呢?“旧手机还好好的,扔了可惜,可是款式过时了,也不好意思送人。”消费者蔡先生这样告诉记者。消费者张小姐则表示,老爹老妈虽然并不在意手机是否过时,只要能打电话就行,但是他们更中意大字按键、功能简单的老人手机。在中关村在线的调查中,回答“不知道怎么处理”的受访者占31.8%。“一些手机回收渠道给出的价格太低,有点儿舍不得。”消费者张女士说,如果是苹果之类的高端智能手机,可以折出几百元钱;但如果是中低端旧手机,只能卖10元、几十元钱,她也就没有兴趣卖了。

手机坏了,如果超保的话维修费用一般会高一些。可以去友通数码港的线上商城友通商城进行以旧换新(huan.it2500.com),不限制品牌和型号,无论是否正常开机,都可以进行以旧换新。友通商城是友通数码港的网上商城,在上海苏州地区有多家线下连锁数码港。友通商城所有产品均为国行正品,全网最低价,买贵赔双,全国顺丰快递免费配送回收。

第二篇: 互联网保险业务电子平台合作协议

协议编号: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经友好协商共同签订:

甲方: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乙方: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第一条:协议内容及生效

本协议内容包括协议正文、附件及甲方于本协议签订前已经发布的且向乙方出具的平台使用规则。上述规则为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协议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条:定义

本协议中所有未有特别定义的词汇应有如下含义:

1、“”:指由甲方享有合法权益,并提供网络技术支持和辅助服务的网站/app,icp认证备案号为。

2、“电子保险平台”:指甲方 上,乙方与客户订立保险合同并向客户提供保险服务的特定空间。乙方可在此宣传、出售其保险产品,客户亦可查询乙方产品的相关信息、进行交流咨询并与乙方订立保险合同的网上交易平台。

本协议项下乙方产品特指乙方依据保险法律规定创设的保险产品,具体清单见附件《保险产品清单和技术服务费比率》。

3、“甲方服务”:指由甲方通过电子保险平台向乙方提供的互联网信息发布、商业推广及与此有关的互联网技术服务。

4、“客户”:指在电子保险平台购买乙方保险产品的投保人。

5、有关“电子保险平台”的特殊定义:

(1)“出单失败”:指客户支付保费后,乙方根据法律法规及乙方的相关业务规则规定,未能与客户订立保险合同之情形。

(2)“保费测算”:指客户根据其保障需求,通过选择影响保费定价的各种因素,查询保费结果的行为; (3)“核保”:指乙方根据自身承保能力和市场环境对保险标的进行风险评估、风险识别和风险选择的行为;

(4)“承保”:指乙方在客户提出投保请求后,经审核认为符合承保条件并同意接受客户申请,承担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责任的行为。

(5)“出单”:指乙方根据客户提出的投保请求,进行承保并向客户发放保单之行为; (6)“投保流程”:指客户通过电子保险平台购买乙方产品的流程。

第三条:合作内容

甲方向乙方提供电子保险平台及相关服务,使乙方得以通过电子保险平台发布乙方产品信息并销售保险产品、接受客户投保及提供相关保险咨询服务等。客户在电子保险平台填写信息后,甲方将有关信息实时传输至乙方系统,由乙方进行核保、承保及出单,并提供后续理赔、退保或投诉处理等保险经营相关服务。

乙方必须是拥有合法的保险销售资质的法律实体,如为无经营资格或违反本协议第四条之声明与保证的内容或超越其民事权利或行为能力范围从事交易的,本协议自始无效;甲方一经发现,有权立即停止为乙方提供服务,并追究其使用甲方服务的全部法律责任。

甲方应对本协议项下所涉及的、电子保险平台享有合法使用权限。如甲方缺乏前述资格权限或违反本协议第四条之声明与保证的内容或超越其民事权利或行为能力范围从事交易的,本协议自始无效;乙方一经发现,有权立即终止与甲方的合作,并追究甲方的全部法律责任。

第四条:双方的声明与保证

(一)乙方的声明与保证:

1、乙方应遵守本协议以及所有于本协议签订前已公示于甲方网站/app的规则和流程。乙方应将保险监管规定及有关要求告知甲方,并留存告知记录。

2、甲方在获得乙方书面同意的前提下,可为履行本协议目的,使用乙方的商标、标识等知识产权;但未经乙方书面许可,甲方不可为履行本协议之外的目的使用乙方的商标、标识等;若因甲方违法使用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负责赔偿,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乙方为了处理甲方违法行为而支出的各项费用、诉讼费、公证费、律师费等。

3、乙方关于“电子保险平台”的特殊声明与保证:

(1)乙方应根据保险产品的特点设计相关业务流程和制定服务规范,向客户明确说明保险产品种类、保险条款、购买方法、理赔流程等内容。

(2)乙方应及时更新保险产品信息,确保客户查询到的保险信息以及对应的保险费金额真实有效。如乙方需更改其已在电子保险平台发布的信息,应提前【 3 】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如乙方需更改的信息涉及保险费金额等信息,应提前【 3 】个工作日将相应的保险产品下架,且在信息更改完成【 3 】个工作日后方可上架销售。如乙方违反前述约定,导致客户在创建订单后保险费发生变更,乙方应按原保险费金额接受客户承保。

(3)乙方应提供技术接口与电子保险平台完成技术对接。对于需要测算保费、在客户付款前需进行核保的险种提供技术接口。乙方应采取合理及必要的网络系统安全措施,保护自身技术系统的安全和稳定运行。但由于可能存在的系统维护等方面的因素以及可能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甲方应当予以理解并不应要求乙方在以下情况下对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A、系统停机维护;

B、通讯终端或电信设备出现故障不能进行数据传输的;

C、因台风、地震、海啸、洪水、停电、战争、恐怖袭击等不可抗力之因素,造成系统障碍不能提供服务的;

D、由于电信部门技术调整或故障的原因而造成的服务中断或者延迟。

(4)乙方承诺在收到客户支付的保费后及时向客户反馈出单结果。因乙方原因导致提供的订单状态信息错误产生的纠纷及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因甲方原因导致订单信息错误产生的纠纷及损失,由甲方承担。

(5)乙方承诺按其与客户订立的保险合同之约定及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全面独立地对客户承担保险责任,并给客户提供投保、理赔、退保等与保险业务有关的咨询和服务,甲方不参与相关工作但应提供必要协助。

(6)乙方需提供撤单、退保的查询接口,供甲方核实有关信息。

(二)甲方的声明与保证:

1、甲方应如实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并在上述信息任何一项发生变更后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甲方应承担因提供资质证明材料不准确、不真实、不及时和不完整而产生的一切责任。

2、甲方提供的应具有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者在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完成网站备案,其接入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甲方应确保该网站/app具有安全可靠的互联网运营系统和信息安全管理体系,与乙方应用系统有效隔离,避免信息安全风险对乙方造成损失。

甲方的电子保险平台应完整、准确、及时向乙方提供投被保险人、受益人的个人身份信息、联络方式及账户等相关信息以及投保操作轨迹,提供必要的支持与协助确保乙方可以完整记录、保存交易信息,准确还原相关交易流程和细节。

除上述要求外,甲方的还应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其他要求。如甲方违反相关要求,乙方有权终止双方合作,并要求甲方赔偿乙方所遭受的损失。

3、甲方提供本协议约定的电子保险平台的技术开发、产品接入、功能优化等服务。

4、甲方应负责完成电子保险平台的技术接口与乙方系统对接,保障电子保险平台的正常运行,提供5天*8小时(工作日)的在线技术支持以及7天*24小时(全年)的紧急技术支持。除了不可抗力情况和平台升级情况外,保证平台的年故障次数不超过5次,每次故障时间不超过30分钟;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甲方负责电子保险平台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管理,负责受理涉及由于甲方自身原因导致的电子保险平台系统问题的投诉并处理因此产生的纠纷。

如因系统日常维护升级,甲方应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乙方并尽量选择乙方非办公时间,对于甲方未履行通知义务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因故障造成甲方电子保险平台无法提供服务,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于24小时内进行维修并使电子保险平台恢复使用,特殊情况双方协商决定解决时间,因延迟处理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5、为更好地履行本协议,乙方可给予甲方有关保险业务相关的工作指导;若甲方有违法违规等行为,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因甲方原因导致客户或者乙方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6、乙方依据本条

(一)款3项(2)内容提出产品修订信息的,甲方应于【1】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如因延迟处理造成客户或者乙方损失的,由甲方负责处理并赔偿损失。

7、甲方应确保电子保险平台收到客户投保申请后24小时内,向乙方完整、准确地提供承保所需的资料信息,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联系方式、账户等资料。如因甲方原因导致数据或资料的毁损遗失、灭失、被盗、损毁或篡改等造成客户或乙方损失,甲方应负责出面解决并承担全部责任。

8、协议期间,甲方将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为乙方提供电子保险平台技术及相关服务,以便乙方可通过电子保险平台发布保险产品信息、销售保险产品并接受客户之保险订单。甲方有权根据业务需要和网站/app维护等原因对服务提供方式进行修改、调整。甲方应在修改、调整前十个工作日通知乙方,同时明确短期中止的时限并按照规定的时限恢复服务。如未能按时限恢复服务,甲方应承担因此为乙方带来的业务损失。乙方的损失水平以发生中止前七个有交易发生日的日平均水平乘以超过服务恢复时限的天数计算。若甲方对服务提供方式的修改及调整导致严重影响乙方实现本合同之目的的,乙方有权在收到甲方的修改通知后以提前书面通知方式终止本合同,终止前需将技术服务费结算完毕。

9、如因甲方或甲方网站/app故障、病毒黑客攻击等原因导致客户数据或资料遗失、灭失、被盗、损毁或篡改等,甲方应当负责解决;造成客户损失,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10、甲方应在电子保险平台的显著位置以清晰易懂的语言列明乙方产品及相关服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承保销售保险产品、乙方分支机构所在省份,保险合同订立的形式(采用电子保单的,应予以明确列明),保险费、退保金、保险金及其他费用的支付方式,单证发票等凭证的配送方式与收费标准,投保、承保、理赔、保全、退保的办理流程,投保咨询、保单查询及客户投诉方式以及其他渠道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内容。针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个人信息、投保交易信息和交易安全所采取的保障措施亦应予以列明。

11、甲方按乙方要求在乙方产品的销售页面上展示产品名称(条款名称和宣传名称)及批复文号、备案编号或报备文件编号,保险条款、费率或提供可查询条款、费率的网站链接。对于免除乙方责任的条款突出提示并予以说明,对于可能影响客户权益的理赔要求、犹豫期、费用扣除、退保损失及现金价值计算等重要内容,亦应予以突出提示。

对于乙方产品中的新型产品,应当按照监管规定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和利益演示,并以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的黑体字标注收益不确定性;严禁片面使用“预期收益率”等描述产品利益的宣传语句。

销售页面上亦应展示乙方产品的销售区域范围,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以及违反义务的后果以及其他直接影响客户利益和购买决策的事项。

12、甲方应在醒目位置披露乙方信息及甲方网站/app的备案信息,并提示保险业务由乙方提供。甲方为乙方提供宣传服务的,宣传内容应经乙方审核,以确保宣传内容符合有关监管规定。甲方电子保险平台上公布的保险产品相关信息,应由乙方统一制作和授权发布,并确保信息内容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13、协议履行期间,如乙方拟将人身意外保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等保监会认可险种扩展销售至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时,甲方应当按照乙方要求,就其可能存在的服务不到位、时效差等问题作出明确提示,要求投保人确认并留存确认记录。

第五条:结算

1、保费支付和结算:乙方知悉并同意,甲方不参与本合同项下保险订单保费的支付和结算,任何与保费支付和结算相关的纠纷与甲方无关。客户购买乙方产品产生的保费,在线支付至乙方的指定账户。

2、技术服务费结算和支付:

技术服务费按月结算,每月10日前,乙方按上月实际承保的有效保单向甲方发起技术服务费结算,由双方对成交数据进行核对,按照公式:技术服务费=有效保单保费*技术服务费比率 计算出技术服务费,有效保单指实际承保的保单(有效保单需满足下列条件:a.通过乙方核保,b.客户成功购买并支付保险费,c.一年期以下短期意外险在保单有效期内未退保、一年期以上长期产品犹豫期内未退保的保单)。对于至结算日没有经过犹豫期的保单,在次月结算。各险种技术服务费比率详见附件。

当客户在保险期间内发生退保时,对于非全额退保,甲方不予退还已向乙方收取的技术服务费。退保生效日按保险合同的规定确定。若全额退保的情况,甲方退还已向乙方收取的技术服务费,但乙方应当提供相应证明供甲方核实。甲方应在确认退保当月退还技术服务费,或等额抵减乙方当月应付技术服务费。

在双方对技术服务费金额核对无误后,甲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相应金额的合法发票,乙方在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给甲方指定银行账户。

甲方指定银行账户: 开户名: 开户行: 账号:

甲方以上账户信息如有变更,甲方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如果因甲方未及时书面通知乙方账户信息的变更情况,而导致甲方无法收到乙方支付的费用,则应由甲方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3、本协议项下因履行己方义务所产生的费用,如无特别约定,由协议各方自行承担。

第六条:安全保障

1、甲方应具有安全可靠的互联网运营系统和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实现与乙方应用系统的有效隔离,避免信息安全风险在乙方内外部传递与蔓延;甲方将负责本协议约定的电子保险平台的技术开发、产品接入、功能优化等服务,建立完善的互联网安全保障系统。

2、双方应加强业务数据的安全管理,采取防火墙隔离、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手段,确保与互联网保险业务有关交易数据和信息的安全、真实、准确、完整。

双方应采取措施防范假冒网站、APP应用等针对互联网保险的违法犯罪活动,检查网页上对外链接的可靠性,开辟专门渠道接受公众举报,发现问题后应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并及时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

3、对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过程中收集的客户信息归乙方所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双方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任何机构和个人,未经客户同意,不得将客户信息用于所提供服务之外的目的。

4、乙方应建立健全互联网保险反欺诈制度、加强对互联网保险欺诈的监控和报告。甲方应协助乙方开展反欺诈监控和调查。

第七条:反洗钱

双方均应加强客户信息管理,确保客户资料信息真实有效,保证信息采集、处理及使用的安全性和合法性。双方均应采取合理措施保证本合同项下之业务符合国家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将采取合理措施积极配合乙方遵循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他监管部门关于反洗钱及客户身份识别等方面的要求。

第八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投诉及争议处理 双方均应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妥善应对因突发事件、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中断;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中断的,甲方应及时按照乙方要求电子保险平台的主页显著位置进行及时公布,并说明原因及后续处理方式的。

双方须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处理客户投诉,相互间积极配合。对于重大投诉,双方应启动有关危机公关和处理程序,并共同成立应急处理小组,保持密切沟通,尽快确定处理意见。投诉处理完毕,双方共同制定改进措施,以减少和避免类似投诉案件的再次发生。

第九条:违约责任

1、如一方发生违约行为,守约方可以书面通知方式要求违约方在指定的时限内停止违约行为,要求其消除影响。如违约方未能按时停止违约行为,则守约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

2、任何一方违反其于本协议项下的陈述、承诺、保证或义务,而使相对方遭受任何诉讼、纠纷、索赔、处罚等的,违约方应负责解决,造成相对方损失的,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

3、甲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可单方解除本协议;如乙方因此遭受到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监管处罚),甲方应负责赔偿:

(1)擅自与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机构或个人合作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2)未经乙方同意擅自开展宣传,造成不良后果的;

(3)违反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对信息披露、费用支付等要求的;

(4)未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或协助乙方依法取得承保所需信息资料的;

(5)不具备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条件的;

(6)不配合保险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的;

(7)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协议的终止

1、任何一方如欲终止本协议,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则本协议终止;

2、本协议终止时,其他自然延伸的权利和义务继续有效,不受本协议终止的影响。

第十一条:协议期限

本协议经双方盖章后自年月日生效,有效期至年月日止。

第十二条:有限责任和免责

1、本协议项下技术服务将按“现状”和按“可得到”的状态提供,甲方将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尽最大努力提供相应的安全措施以保障服务安全和正常运行。但由于可能存在的计算机病毒、网络通讯故障、系统维护等方面的因素以及可能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甲方在此明确声明对服务不作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包括但不限于对服务的可适用性、没有错误或疏漏、持续性、准确性、可靠性、适用于某一特定用途。对此乙方应当予以理解并不应要求甲方在以下情况下承担责任:

(1)系统停机维护;

(2)通讯终端或电信设备出现故障不能进行数据传输的;

(3)因台风、地震、海啸、洪水、停电、战争、恐怖袭击等不可抗力之因素,造成系统障碍不能提供服务的;

(4)由于黑客攻击、电信部门技术调整或故障、网站/app升级、第三方问题等原因而造成的服务中断或者延迟。

2、甲方仅向乙方及客户提供技术平台以便双方达成保险协议,甲方并非保险协议的参与方,不对保险协议任意一方的任何口头、书面陈述或者向甲方上传的线上信息之真实性、合法性做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担保,或对此承担任何责任。甲方不对保险协议双方达成的或涉及的法定义务和/或契约责任承担任何责任。甲方亦无义务参与与保险协议有关的任何理赔、纠纷处理等活动。如因保险协议产生纠纷的,乙方应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所有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保密条款

1、协议各方承诺其他方为履行本协议所提供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及任何补充协议所述内容、在合作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文件资料、一方获取的对方或其关联公司的文件资料、注册会员信息以及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客户信息等负有保密的义务,并有义务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以使其所接受的资料免于被散发、传播、披露、复制、滥用及被无关人员接触。

2、协议各方承诺在本协议终止之后仍然继续承担在此条款下的保密义务。任何一方有权对其他方故意或过失泄露商业秘密所造成的损失提出赔偿。

3、因相对方书面同意或国家、行政、司法强制行为而披露商业秘密的,披露方不承担责任;该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的,披露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

本协议之解释与适用,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均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予以处理。在协议执行中发生争议,协议各方应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应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反腐败条款

协议签约方承诺不作、不授权或不允许任何会导致签约方和/或签约方的关联公司违反反商业贿赂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这一义务尤其适用于对政府官员、公共权力机构或其关联机构代表、家庭成员或朋友等的非法支付。

协议任何一方保证不提供、不给予或不同意给予另一方员工、代理人或者代表另一方的第三方任何礼品、金钱或者其他形式的利益,亦不接受或不同意接受另一方员工、代理人或者代表他们的第三方所给予的上述利益。合同签约方在合同的协商、签订或者履行过程中也不得收受上述利益。

协议任一方在合同的协商、签订或者履行过程中知道或发现任何腐败行为,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合作方如有任何本合同所禁止的贿赂行为,或乙方有合理的理由相信合作方已经进行或正在进行本合同所禁止的贿赂行为时,乙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

第十六条:其他

1、任一方不得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或义务转让或以其他方式让与他人,除非获得另一方的书面同意或本协议另有约定。无论如何,如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更新的,双方应协商变更本协议全部或部分内容。

2、如本协议的一项或多项条款在任何方面被认为无效、违法、不可执行或无法履行,则本协议的其它条款的有效性、合法性、可执行性不受其影响。本协议将需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等变化进行适时调整和修改。

3、本协议一式两份,协议双方各持一份为凭。

第十七条:协议附件清单

协议附件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议附件与本协议条款有冲突之处,以协议附件约定为准。

附件 《保险产品清单和技术服务费比率》

甲方(盖章):

签约时间: 年月日

签约时间:: 年月日 乙方(盖章) 附件

第一、保险产品和技术服务费比率

第二、技术服务费计算公式:

技术服务费=有效保单保费*技术服务费比率

第三、保险条款:乙方负责制定本附件中列明的保险产品的保险条款,并将各个保险产品的保险条款提供给甲方存档,乙方保证保险条款的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保监会及其他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四、新增保险产品:在协议各方签订的本协议有效期间,如乙方新增保险产品的,应事先通知甲方并获得甲方同意,届时协议各方应就新增保险产品的保费支付方案和对应技术服务费的结算方式等细节签署相关补充协议。

第三篇:山东省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业务规范

为统一规范全省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基层就业平台)公共就业服务工作开展,根据《山东省关于进一步促进基层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发〔2010〕46号)、《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11〕1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2〕59号)、《关于做好灵活就业人员公共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发〔2011〕19号)、《关于开展2011省级充分就业星级社区评估认定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1〕114号文件)以及《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设规划》(鲁人社发〔2011〕3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基层公共就业服务业务开展情况,制定本业务规范。

一、基本原则

全省基层就业平台工作以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着力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努力实现社会就业更加充分保持全省就业局势稳定为根本目标,以人本服务为核心,把多渠道增加就业岗位作为重要任务,按照"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科学布局、辐射带动、功能完善、机制健全"的要求,完善基层就业平台服务功能,提升服务水平,促进全省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不断完善。

二、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工作职能

(一)街道、乡镇平台职能:

承担的基础工作:政策信息、求职信息、招聘信息、培训信息发布工作,审核上报就业、失业登记资料,开展登记失业人员日常管理工作;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人力资源中介服务;组织辖区相关人员参加职业培训、创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开发社区就业岗位,开发管理社区公益性岗位,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审核上报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资料,组织开展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和动态管理工作,协助落实就业扶持政策;开展创业服务工作,指导开展信用社区创建工作;审核上报灵活就业人员就业情况,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等服务等。

有条件的平台可承担的工作: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档案代管工作。

协助开展的工作:协助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承担上级部门安排的其他就业服务工作。

(二)社区、行政村(农村社区)平台职能:

承担的基础工作:政策信息、求职信息、招聘信息、培训信息发布工作,受理就业、失业登记的申请和初审,开展登记失业人员日常管理服务;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人力资源中介服务;了解、掌握培训需求,收集、发布培训信息,组织推荐辖区相关人员参加职业培训、创业培训;协助开发社区就业岗位,推荐就业困难人员到公益性岗位就业,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核对上报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资料,组织开展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和动态管理工作,协助落实就业扶持政策;开展创业服务工作,指导开展信用社区创建工作;调查上报灵活就业人员就业情况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等服务;承担上级部门安排的其他就业服务工作。

有条件的平台可承担的工作: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档案代管工作。

协助开展的工作:协助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承担上级部门安排的其他就业服务工作。

三、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的服务规范

(一)服务设施

科学合理,以方便服务对象为原则,要考虑未来发展需要,确保可扩展性。统一的标示,整齐归一,便于群众识别。统一服务柜台高度和宽度,统一制服、服务流程、管理制度、统一服务设施。杜绝柜台上用玻璃墙分隔服务对象,要求设置休息座椅。

(二)设备配置

1、基础设备配置:计算机及配套设备(服务器、网络)、办公设备、档案存放设备等基础设备;电子叫号等候设备,电子触摸屏信息查询设备、电子滚动屏幕信息发布设备及相应支持设备。服务

制度、服务工作内容、平台网络分布图、工作标准、公开承诺、文明用语等规章制度,做到公示上墙。

2、信息系统配置:接入全省公共就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连接全省信息数据库及网络服务平台。具备支持求职登记、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功能。符合安全要求的系统和数据备份制度、系统安全认证体系、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做到可识别、可检索、可追溯、可共享。

3、工具与资料配置:印制主要服务内容、工作流程、场所内服务区域和窗口位置示意图等宣传资料。开展职业指导工作应配套的设施、工具、职业信息服务产品及相关技术资料。

(三)服务功能设置。就失业登记、就业援助、职业介绍、信息发布、信访接待、工作管理(窗口)。

(四)工作人员

1、数量要求:公共就业服务人员的配备应与服务对象数量相适应,确保服务提供能力满足服务对象需求。

2、素质要求:公共就业服务人员应具备满足服务岗位要求的专业知识和服务技能,达到与岗位职责相应的教育和专业培训背景要求。对于有特殊要求的岗位,还应具备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各类劳动保障协理员人数不少于工作人员的50%,职业指导师人数不少于工作人员的20%。建立工作绩效与奖惩相结合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就业服务质量。

3、建立岗位职责制度。根据平台的工作职责和人员编制情况。科学设置岗位,明确每个岗位的基本职责。每年将工作目标任务分解到具体岗位,切实做到平台工作人员分工合理、任务饱满、职责明确、便于考核。建立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制度。对工作人员的操作规程、计算机操作和网络管理、服务行为规范等方面作详细、明确的规定。

4、建立绩效考核制度。从"德、勤、绩、效"四个方面设置具体考核标准。其中,"德"主要是反映职业道德水平和遵守服务准则情况;"勤"主要反映出勤和走访服务对象情况;"绩"主要反映完成岗位职责和工作目标任务情况;"效"主要反映工作效率和创造性工作、合理化建议等情况。以上四个方面分别占总评分的20%、20%、40%和20%,年终进行考评,评定结果可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级,对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的人员应予辞退。评分可通过服务对象评价、员工相互评价和领导评价综合评定。

(五)服务制度

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建设,通过完善就业服务功能,规范服务制度,强化队伍建设,整合社会资源,实现就业服务的专业化、制度化、社会化。

1、实现就业服务制度化。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制度,重点完善以下三项制度:一是就失业人员登记制度。完善城镇就失业登记办法,建立覆盖城镇各类人员的就失业登记制度。二是免费就业服务制度。对失业人员实行免费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政策咨询,并提供一次免费技能培训机会,切实落实公益性就业服务免费制度。各级政府要将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列入财政预算,按规定加大失业保险基金对公共就业服务工作的支持力度,确保免费就业服务的经费补贴有稳定的资金来源。三是困难群体就业援助制度。深入开展再就业援助活动,形成困难群体再就业援助长效机制。

2、建立社会监督投诉处理制度。建立以人本服务为核心的行业规范,公开服务程序,公开服务项目和标准,公布举报电话,接受舆论和社会监督。设立意见箱和投诉电话。对群众的意见和投诉,应做到当日先有回音,并提出处理或整改时限,按时限告知或公布处理结果,对工作人员的个人投诉,要责令限时改正。对每年被投诉并查实3次以上,情节严重的工作人员当年考核应评为"不称职"。定期征求意见,每季度发放一次问卷凋查,召开一次面向社会各层面的改进服务工作的座谈会,广泛听取和收集群众反映的问题和意见,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确保不断改进工作。

四、服务管理与监督指导

(一)基层就业平台培训指导

对基层就业平台日常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实时监督、管理指导,内容包括各项基础服务制度的建立、各相关系统的适用与操作、各项工作台账的设立。

1、建立服务规范。基层就业平台应建立和实施以服务为核心的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按照国家制定的服务规范和标准,制定与本组织相适应的标准化工作制度,并形成规范性文件,使管理效能和服务质量持续改进。包括岗位职责、行为规范、档案管理、财务管理、业务培训、信息报送、就业动态管理、就业困难群体帮扶制度、就业困难群体跟踪服务制度等。

2、公开服务流程:基层就业平台应完善服务功能,统一并公开服务流程,明确各个服务阶段间不同部门的接口,描述各个阶段的服务行为,包括工作步骤、工作内容和操作规范等。

3、日常工作规范操作。

一是系统使用操作。基层就业平台要正确操作各相关信息系统。

二是台账管理。根据工作职责建立各类工作台账,纪律规范、完整,动态更新,定期备案。

4、履行服务承诺:基层就业平台应在醒目位置公开服务承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认真履行服务承诺,严格将各项承诺逐一落到实处。

5、监督考核。按照以上内容各级基层就业平台每季度开展业务自查,业务主管部门要定期对各级基层就业平台进行督查考核。

(二)人员队伍管理和培训

定期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专业知识、技能培训、日常业务培训。包括从业资格证类培训,以经济日常业务培训和指导等,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对培训效果进行交流和和讨论,对基层就业平台人员目标完成情况、业务开展情况、群众满意度情况进行考核,以此作为评比依据或对工作人员调整依据。

1、培训策划。人员培训前开展培训需求调查分析,合理确定培训项目、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参加人员等,确保策划方案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2、培训准备。严格按照培训方案的要求和步骤履行职责,确保培训具有针对性,能够激发参加培训人员的兴趣。

3、开展培训。每年定期组织各级基层就业平台工作人员参加,包括全国各项职业资格考试和职业技能培训。包括:全国职业指导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全国职业信息分析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全国劳动保障协理员职业资格考试。

4、评估与反馈。培训结束后,针对培训内容、课程安排、培训质量与效果、会务人员服务质量、教师授课质量等进行评估。

5、资料归档。在培训结束5个工作日内,将平台人员培训内容、培训教材与音像资料归档。

五、充分就业社区创建标准

(一)组织领导

1、社区居委会建立创建领导小组,出台专门文件、办公室悬挂,将就业工作纳入社区工作议事日程,召开专题会议部署,社区对创建工作有研究、有部署、有措施、有目标,有领导专门分管。

2、重视社区就业工作经费投入,多渠道、多措施筹集资金。基础设施建设有资金投入,人员经费有保障,计算机、打印机、网络联通等有投入。

3、连续三年以上保持省级充分就业社区创建标准,有长期就业社区建设工作规划,实行目标考核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二)综合服务

1、建立就业困难群体、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失业人员台帐,形成就业困难群体帮扶制度并有文件,再就业率不低于85%,定期走访就业困难群体并有走访记录。"零就业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实现稳定就业并有详细记录。辖区内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失业人员就业率不低于90%。

2、积极开展再就业伙伴计划,组织社区内党员干部带头担当就业促进志愿者,与就业困难人员结成"再就业伙伴"。建立社区党员台帐,党员干部与困难对象结成再就业伙伴,签订结伴责任书,

结伴率达到80%以上。

3、鼓励开发社区"三保"、"三托"、"三项服务"、"三大管理"等就业岗位,帮助本社区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失业人员实现就业。建立社区岗位开发台帐,建有"三保"、"三托、"三项服务"设施。

4、大力发展社区服务实体,各项就业扶持政策得到落实,就业渠道畅通,自主创业的环境宽松。出台鼓励社区服务实体发展政策,建立就业扶持政策落实台帐,落实持《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的就业扶持政策,出台鼓励创业政策措施。

5、每季进行一次就业法律法规、维权和政策的宣传,全年不少于4次。通过集中宣传、定期现场咨询、现场会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宣传劳动保障等法律法规,做到规章制度、办事程序、服务项目、落实政策公开透明。

6、建立辖区失业人员培训台帐,组织辖区内有培训要求的失业人员和其他求职人员全部参加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培训后就业率不低于70%。

7、符合条件困难家庭全部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8、辖区内没有因就业问题引发的集体上访事件,群众满意度高。

(三)基础工作

1、建立完善服务场所。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积极组织参加劳动保障协理员培训,建立培训制度,组织学习掌握劳动保障政策法规。建立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和服务规范,实行制度管理。

2、加强社区劳动保障信息网络平台建设,配齐微机,配备打印机和传真机,配备宽带互联网实时联网,与县(市、区)信息联通。

3、实行社区信息动态管理,建立起完备的劳动保障数据库。建立统计报表制度,按时、准确上报有关报表。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各类档案资料齐备。

(四)基础管理

1、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包括岗位职责、办事公开、服务承诺、行为规范、财务管理、档案资料管理、工作人员考核、协管员管理、工作例会、学习制度等;

2、工作人员能够自觉遵守各项制度,工作规范有序。

1、以服务对象为中心,工作地点方便社区居民,有明显标识。

2、办公场所使用布局合理,设施便利;

3、常用办公设施齐全,其中拥有可正常使用微机按编制人数人均不少于0.5台;

4、主要工作业务流程、岗位职责及制度简洁明确,在明显位置公示;

5、工作环境整洁有序,文档资料整齐、规范、安全;

6、设有咨询电话、固定的政策宣传栏、信息公布栏、免费宣传材料;

7、与市就业服务和劳动保险网络连接,并确保畅通;

8、有文明用语标示牌。

(五)职工队伍建设

1、按编制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并按规定指标聘用社区协管员;

2、建立政策、业务学习日制度,每月不少于1个工作日的学习,并做好记录;

3、工作人员应全面了解劳动保障政策,业务熟练;

4、党、团、工会组织健全,并积极开展工作。

服务态度服务质量

1、工作人员统一着装,上岗应佩戴工作证;

2、服务态度主动热情、语言文明、办事高效、实行首问责任制;

3、工作实行AB角制,在规定时间内保证业务随到随办;

4、对服务对象提供免费使用的表格、纸、笔等用品;

5、设有投诉电话、意见箱,方便服务对象监督投诉。

(六)工作业绩

1、公益性岗位开发、"4045"人员就业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等责任目标;

2、岗位信息栏每天要保持3个以上有效岗位信息;

3、建立完善特困失业人员管理、岗位开发、过渡性就业、失业军嫂安置等台帐,信息全面、准确、清晰,能反映动态变化;

4、按规定时间审核、发放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失业保险待遇和自谋职业人员扶持金,做到不漏发、误发;

5、按规定接收、提取失业人员档案、严格档案管理制度,及时转移失业人员档案;

6、按规定进行失业登记、开展"一对一"的职业指导工作,及时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

(七)工作要求

1、制定方案。详细制定出创建充分就业社区的活动方案、具体措施。明确各种具体指标和分配方案。

2、加强宣传。制定统一的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行为规范、工作流程、内外部监督制度、信息发布制度等,统一制定标牌悬挂于办公场所的墙壁上,营造内部充分就业创建氛围。至少每季度举行一次充分就业文化和政策宣传会,想用工单位和劳动力发放各种政策和宣传材料;组织辖区内用工单位和职工惊醒用工方面的几种职业指导,营造辖区共促就业的充分就业文化氛围。

3、自评申报。市级及以上认定的就业社区(充分就业和谐社区)对照《充分就业星级社区创建标准》进行自查自评,凡自评达到创建标准要求的,填写《省级充分就业星级社区推荐表》向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

5、初审推荐。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后,将符合条件的社区推荐给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评估。

6、评估公示。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各县(市、区)推荐的省级充分就业星级社区进行综合评定,确定候选名单,并在候选社区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公示后无异议的上报省厅。

第四篇: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正式版[大全]

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

目 录

前 言

引 言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3.1电子商务

3.2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

3.3平台经营者

3.4站内经营者

4.基本原则

4.1 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4.2 业务隔离原则

4.3 鼓励与促进原则

5.第三方交易平台的设立与基本行为规范

5.1 设立条件

5.2 市场准入和行政许可

5.3 平台经营者信息公示

5.4交易平台设施及运行环境维护

5.5 数据存储与查询

5.6 制订和实施平台交易管理制度

5.7 用户协议

5.8 交易规则

5.9 终止经营

5.10 平台交易情况的统计

6.平台经营者对站内经营者的管理与引导

6.1 站内经营者注册

6.2 进场经营合同的规范指导

6.3 站内经营者行为规范

6.4 对交易信息的管理

6.5 交易秩序维护

6.6 交易错误

6.7货物退换

6.8 知识产权保护

6.9 禁止行为

7.平台经营者对消费者的合理保护

8.平台经营者与相关服务提供者的协调

8.1 电子签名

8.2 电子支付

8.3 广告发布

9.监督管理

9.1 行业自律

9.2 投诉管理

9.3 政府监管

前 言

本规范的全部技术内容为推荐性。

本规范的制定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00年第292号)、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19号)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10年第49号)的规定,并总结电子商务实际运作经验制定的。

本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出。

引 言

电子商务服务业是以信息技术应用和经济发展需求为基础,对社会全局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引领带动作用的新兴产业。中国电子商务正处在高速发展时期。加强电子商务标准化建设,对于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在电子商务服务业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不仅沟通了买卖双方的网上交易渠道,大幅度降低了交易成本,也开辟了电子商务服务业的一个新的领域。加强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服务规范,对于维护电子商务交易秩序,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为规范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经营活动,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公平、诚信的交易环境,保障交易安全,促进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制定本规范。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和经营活动的行为规范,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商务部负责对本规范的解释。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规范起草过程中参考了下述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00年第292号)

(2)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 》(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19号);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10年第49号);

(4)国家标准《电子商务模式规范》(SB/T10518-2009);

(5)国家标准《网络交易服务规范》(SB/T10519-2009);

(6)国家标准《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GB/T18769—2003);

(7)国家标准《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服务及其等级划分规范 B2BB2C电子商务服务平台》(GB/T24661.2-2009);

(8)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07]43 号)。

相对于上述文件,本规范突出表现出两方面的特点:

(1)规制的重点不同。本规范专注于对主体的管理,规制交易主体之间的关系,并从法律角度提出规范的条款。

(2)写作的方法不同。本规范没有对第三方交易平台的所有行为进行详细的规定,这主要是因为现有文件已经对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作了详细的、静态的规定。本规范主要关注现有文件和标准没有顾及的交易主体之间关系的调整,并把这种调整看作一种动态的、系统的活动。

3.术语和定义

3.1电子商务

本规范所指的电子商务,系指交易当事人或参与人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计算机网络(包括互联网、移动网络和其他信息网络)所进行的各类商业活动,包括货物交易、服务交易和知识产权交易。

3.2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

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第三方交易平台)是指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多方提供交易撮合及相关服务的信息网络系统总和。

3.3平台经营者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以下简称平台经营者)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第三方交易平台运营并为交易双方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3.4站内经营者

第三方交易平台站内经营者(以下简称站内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上从事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4.基本原则

4.1 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平台经营者在制定、修改业务规则和处理争议时应当遵守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4.2 业务隔离原则

平台经营者若同时在平台上从事站内经营业务的,应当将平台服务与站内经营业务分开,并在自己的第三方交易平台上予以公示。

4.3 鼓励与促进原则

鼓励依法设立和经营第三方交易平台,鼓励构建有利于平台发展的技术支撑体系。

鼓励平台经营者、行业协会和相关组织探索电子商务信用评价体系、交易安全制度,以及便捷的小额争议解决机制,保障交易的公平与安全。

5.第三方交易平台的设立与基本行为规范

5.1 设立条件

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设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与从事的业务和规模相适应的硬件设施;

(2)有保障交易正常运营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和安全环境;

(3)有与交易平台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客户服务人员;

(4)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5.2 市场准入和行政许可

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涉及行政许可的,应当取得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

5.3 平台经营者信息公示

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显著位置公示以下信息:

(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以及各类经营许可证;

(2)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登记或经备案的电子验证标识;

(3)经营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电子信箱等联系信息及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4)监管部门或消费者投诉机构的联系方式。

(5)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披露的信息。

5.4交易平台设施及运行环境维护

平台经营者应当保障交易平台内各类软硬件设施的正常运行,维护消防、卫生和安保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平台经营者应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建设、运行、维护网上交易平台系统和辅助服务系统,落实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依法实时监控交易系统运行状况,维护平台交易系统正常运行,及时处理网络安全事故。

日交易额1亿元人民币以上(含1亿元)的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应当设置异地灾难备份系统,建立灾难恢复体系和应急预案。

5.5 数据存储与查询

平台经营者应当妥善保存在平台上发布的交易及服务的全部信息,采取相应的技术手段保证上述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站内经营者和交易相对人的身份信息的保存时间自其最后一次登录之日起不少于两年;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发生之日起不少于两年。

站内经营者有权在保存期限内自助查询、下载或打印自己的交易信息。

鼓励第三方交易平台通过独立的数据服务机构对其信息进行异地备份及提供对外查询、下载或打印服务。

5.6 制订和实施平台交易管理制度

平台经营者应提供规范化的网上交易服务,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制度:

(1)用户注册制度;

(2)平台交易规则;

(3)信息披露与审核制度;

(4)隐私权与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5)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6)广告发布审核制度;

(7)交易安全保障与数据备份制度;

(8)争议解决机制;

(9)不良信息及垃圾邮件举报处理机制;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制度。

平台经营者应定期在本平台内组织检查网上交易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并根据检查结果及时采取改善措施。

5.7 用户协议

平台经营者的用户协议及其修改应至少提前30日公示,涉及消费者权益的,应当抄送当地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

用户协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用户注册条件;

(2)交易规则;

(3)隐私及商业秘密的保护;

(4)用户协议的修改程序;

(5)争议解决方式;

(6)受我国法律管辖的约定及具体管辖地;

(7)有关责任条款。

平台经营者应采用技术等手段引导用户完整阅读用户协议,合理提示交易风险、责任限制和责任免除条款,但不得免除自身责任,加重用户义务,排除用户的法定权利。

5.8 交易规则

平台经营者应制定并公布交易规则。交易规则的修改应当至少提前30日予以公示。用户不接受修改的,可以在修改公告之日起60日内书面通知退出。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原交易规则妥善处理用户退出事宜。

5.9 终止经营

第三方交易平台歇业或者其他自身原因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站内经营者,并与站内经营者结清财务及相关手续。

涉及行政许可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终止营业的,平台经营者应当提前一个月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确保在合理期限内继续提供对消费者的售后服务。

5.10 平台交易情况的统计

平台经营者应当做好市场交易统计工作,填报统计报表,定期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送。

6.平台经营者对站内经营者的管理与引导

6.1 站内经营者注册

(1)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需要向平台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身份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经营地址及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

(2)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向平台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营业执照或其他获准经营的证明文件、经营地址及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

(3)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应当核验站内经营者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各类经营许可证。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对外是否显示站内经营者真实名称和姓名由平台经营者和站内经营者协商确定。

(4)平台经营者应当每年定期对实名注册的站内经营者的注册信息进行验证,对无法验证的站内经营者应予以注明。

(5)平台经营者应当加强提示,督促站内经营者履行有关法律规定和市场管理制度,增强诚信服务、文明经商的服务意识,倡导良好的经营作风和商业道德。

6.2 进场经营合同的规范指导

平台经营者在与站内经营者订立进场经营合同时,应当依法约定双方规范经营的有关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以及纠纷解决方式。该合同应当包含下列必备条款:

(1)平台经营者与站内经营者在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中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站内经营者必须遵守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严格自律,维护国家利益,承担社会责任,公平、公正、健康有序地开展网上交易,不得利用网上交易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3)站内经营者应当注意监督用户发布的信息,依法删除违反国家规定的信息,防范和减少垃圾邮件。

(4)站内经营者应当建立市场交易纠纷调解处理的有关制度,并在提供服务网店的显著位置公布纠纷处理机构及联系方式。

6.3 站内经营者行为规范

平台经营者应当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要求站内经营者遵守以下规范,督促站内经营者建立和实行各类商品信誉制度,方便消费者监督和投诉:

(1)站内经营者应合法经营,不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或有毒有害的商品。对涉及违法经营的可以暂停或终止其交易。

(2)对涉及违法经营或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站内经营者可以按照事先公布的程序在平台上进行公示。

(3)站内经营者应就在停止经营或撤柜前3个月告知平台经营者,并配合平台经营者处理好涉及消费者或第三方的事务。

(4)站内经营者应主动配合平台经营者就消费者投诉所进行的调查和协调。

6.4 对交易信息的管理

平台经营者应对其平台上的交易信息进行合理谨慎的管理:

(1)在平台上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公布所经营产品的名称、生产者等信息;涉及第三方许可的,还应公布许可证书、认证证书等信息。

(2)网页上显示的商品信息必须真实。对实物(有形)商品,应当从多角度多方位予以展现,不可对商品的颜色、大小、比例等做歪曲或错误的显示;对于存在瑕疵的商品应当给予充分的说明并通过图片显示。发现站内经营者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广告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必要时可以停止对其提供网上交易平台服务。

(3)投诉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站内经营者有侵权行为或发布违法信息的,平台经营者应对有关责任人予以警告,停止侵权行为,删除有害信息,并可依照投诉人的请求提供被投诉人注册的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

(4)平台经营者应承担合理谨慎信息审查义务,对明显的侵权或违法信息,依法及时予以删除,并对站内经营者予以警告。

6.5 交易秩序维护

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合理措施,保证网上交易平台的正常运行,提供安全可靠的交易环境和公平、公正、公开的交易服务,维护交易秩序,建立并完善网上交易的信用评价体系和交易风险警示机制。

平台经营者应当合理提示用户关注交易风险,在执行用户的交易支付指令前,应当要求用户对交易明细进行确认;从事网上支付服务的经营者,在执行支付指令前,也应当要求付款人进行确认。

鼓励平台经营者设立冷静期制度,允许消费者在冷静期内无理由取消订单。

鼓励网络第三方交易平台和平台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卖家保证金”服务。保证金用于消费者的交易损失赔付。保证金的金额、使用方式应事先向当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6.6 交易错误

平台经营者应当调查核实个人用户小额交易中出现操作错误投诉,并帮助用户取消交易,但因具体情况无法撤销的除外。

6.7货物退换

平台经营者应当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要求站内经营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商品售后服务和退换货制度,对于违反商品售后服务和退换货制度规定的站内经营者,平台经营者应当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可依照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

6.8 知识产权保护

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适当的工作机制,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对于权利人附有证据并通知具体地址的侵权页面、文件或链接,平台经营者应通知被投诉人,同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平台经营者应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要求站内经营者遵守《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

6.9 禁止行为

第三方交易平台同时利用自有平台进行网上商品(服务)交易的,不得相互串通,利用自身便利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7.平台经营者对消费者的合理保护

未经用户同意,平台经营者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转让用户名单、交易记录等数据,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平台经营者应督促站内交易经营者出具购货凭证、服务单据及相关凭证。

消费者在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发生消费纠纷或者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平台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站内经营者的真实的网站登记信息,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8.平台经营者与相关服务提供者的协调

8.1 电子签名

鼓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规定订立合同。标的金额高于5万元人民币的网上交易,第三方交易平台应提示交易双方使用电子签名。

8.2 电子支付

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采用的电子支付应当由银行或具备合法资质的非金融支付机构提供。

8.3 广告发布

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被投诉的广告信息,应当依据广告法律规定进行删除或转交广告行政主管机构处理。

第三方交易平台应约束站内经营者不得发布虚假的广告信息,不得发送垃圾邮件。

对于国家明令禁止交易的商品或服务,提供搜索服务的第三方交易平台在搜索结果展示页面应对其名称予以屏蔽或限制访问。

9.监督管理

9.1 行业自律

鼓励第三方平台经营者依照本规范进行行业自律,支持有关行业组织对平台经营者的服务进行监督和协调。

鼓励行业协会设立消费警示制度,监督和约束有不良行为的平台经营者。

鼓励平台经营者成立行业自律组织,制定行规和行约,建立网上交易诚信体系,加强自律,推动网上交易的发展。

9.2 投诉管理

消费者协会和相关组织通过在线投诉机制受理的网上交易争议投诉,平台经营者应及时配合处理与反馈。

对于不良用户,平台经营者可以根据事先公示的程序和规则对站内经营者的市场准入进行限制。

9.3 政府监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网上交易服务规范的监管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对平台经营者及站内经营者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

(全文完)

第五篇:江西级电子政务云平台资源服务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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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6 地

江西省

DB XX/ XXXXX—XXXX 江西省省级电子政务云平台资源服务管理

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Resource Service Management of Jiangxi Provincial E-government

Cloud Platform 点击此处添加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的标识

文稿版次选择

XXXXXX发布 XXXXXX实施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XX/ XXXXX—XXXX

目 次

前言 ................................................................................ II 引言 ............................................................................... I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与定义 ........................................................................ 1 4 政务云平台提供的资源服务类型 ...................................................... 1 5 申请条件 .......................................................................... 1 6 申请流程 .......................................................................... 2 7 政务云平台资源申请单位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 2 8 省信息中心应承担以下职责 .......................................................... 2 9 争议解决与不可抗力 ................................................................ 3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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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为加强省级电子政务云平台(以下简称政务云平台)的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合理分配和管理各种资源,确保各业务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根据《国家电子政务外网政务云安全技术要求》,并结合我省电子政务云平台实际,特制定《江西省省级电子政务云平台资源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本规范按照GB 1.1—2009给出的规则及政务云安全的实际需求起草。 本规范由江西省信息中心政务云小组提出并归口。 本规范起草单位:江西省信息中心。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金俊平、杜军龙、周剑涛、刘芳芳、胡坚勇、郑自。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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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江西省省级电子政务云平台资源服务管理规范》是指导省级电子政务云平台进行业务应用系统的部署、运行维护、安全管理的规范化工作依据。

本规范加强了省级电子政务云平台的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合理分配和管理各种资源,确保各业务应用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III

DBXX/ XXXXX—XXXX 江西省省级电子政务云平台资源服务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使用和运营省级电子政务云平台的省级政务部门、各设区市信息中心。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T 31167 信息安全技术 云计算服务安全指南 GB/T 31168 信息安全技术 云计算服务安全能力要求 ISO/IEC 17788:2014 信息技术 云计算 概述和词汇 3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应于本文件。 3.1 政务云 government cloud 用于承载各级政务部门开展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等电子政务业务信息系统和数据,及政务门户网站的云计算基础设施,可根据不同业务和需求提供IaaS、PaaS、SaaS服务。

3.2 申请单位 applicant 使用云计算平台处理、存储数据和开展业务的各级政务部门。 4 政务云平台提供的资源服务类型

4.1 计算类资源服务:虚拟主机、物理主机服务; 4.2 存储类资源服务:云存储服务;

4.3 网络类资源服务:虚拟私有云、负载均衡、政务外网、互联网服务;

4.4 安全类资源服务:虚拟化防火墙、虚拟化防病毒、IPS、Web应用防火墙、数据备份服务; 4.5 综合类业务:虚拟数据中心服务。 5 申请条件

5.1 申请单位为省级政务部门、各设区市信息中心,部署的业务系统为非涉密、非盈利性政务信息系统;

5.2 申请部署的业务系统必须稳定,正在开发和调试的系统不予受理。

DBXX/ XXXXX—XXXX 6 申请流程

6.1 申请单位向省信息中心来函(加盖单位公章)申请政务云平台资源服务,在函中说明资源需求;

6.2 省信息中心收到申请函后,核实申请单位的条件,满足则进行受理;

6.3 经省信息中心审核符合条件的单位填写《省级电子政务云平台资源申请表》(加盖申请单位公章,见附件),送交省信息中心办理;

6.4 省信息中心收到申请表后,将根据申请单位的要求和政务云平台资源情况,进行资源预分配和核实。通过后,将函复申请单位;

6.5 申请单位收到函件后,双方商议业务系统部署具体事宜,并开始部署工作;

6.6 申请单位业务系统部署完成后,经试运行,省信息中心根据实际需要调整预分配资源; 6.7 业务系统稳定运行后,双方签订《省级电子政务云平台资源租用协议》。 7 政务云平台资源申请单位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7.1 申请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申请的政务云平台资源,并将该工作人员的有关情况报省信息中心,如有人员变动应及时告知省信息中心;

7.2 申请单位自行管理在政务云平台上部署的业务系统,包括业务系统的维护、更新、升级、安全防护(包括所有密码账户的保密及管理、系统端口的权限控制)等; 7.3 申请单位对所分配的政务云平台资源只有使用权,不得挪作他用;

7.4 申请单位运维人员进出政务云机房须遵循江西省电子政务外网数据中心机房相关管理规定;

7.5 申请单位只能对本单位申请的政务云资源进行操作,禁止对其他设备进行操作; 7.6 申请单位要对部署业务系统所运行的系统版权合法性负责;

7.7 申请单位不再使用政务云平台资源时,应及时通知省信息中心,办理资源撤消手续,终止有关服务。

8 省信息中心应承担以下职责

8.1 为申请单位提供良好的业务系统运行硬件环境,保证业务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并为申请单位管理提供便利;

8.2 如果申请单位发布的信息违反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或业务系统主机对外产生大量攻击影响政务云平台其他业务系统运行,省信息中心有权中断网络服务,直至申请单位完成整改为止; 8.3 当业务系统出现故障,或受到外来攻击等异常情况时,应向申请单位提供技术支持,协助解决问题;

DBXX/ XXXXX—XXXX 8.4 省信息中心根据管理需要,定期要求申请单位开展必要的安全检查。 9 争议解决与不可抗力

9.1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引起断电、断网或供电、通信不稳定等造成业务系统不能访问、数据丢失等问题,省信息中心不承担责任;

9.2 省信息中心保留对本管理办法的最终解释权。

表1 省级电子政务云平台资源申请表

DBXX/ XXXXX—XXXX 单位名称申请人申请日期联系方式

一、系统情况说明系统名称系统简介(简要说明) 系统服务对象政务部门社会公众系统部署区域政务外网应用区互联网应用区

二、资源需求

1、主机资源申请开放端口、协议、公网IP地址需求服务类型云主机类型数量CPU规格内存规格磁盘规格操作系统数据库中间件2VCPU4VCPU8G16G32G其他__G8G16G32G其他__G磁盘数量__个磁盘容量200G300G400G其他__G其他_________其他______Windows 2008企业版64位 (预安装,自行激活)Oracle12cTongWeb6.0 (预安装, 自行激活)中标麒麟操作系统其他______服务器8VCPU其他__VCPU云主机申请2VCPU4VCPU磁盘数量__个磁盘容量200G300G400G其他__G其他_________其他______Windows 2008企业版64位 (预安装,自行激活)Oracle12cTongWeb6.0 (预安装, 自行激活)中标麒麟操作系统其他______其他服务器8VCPU其他__VCPU4路8核128G300GWindows 2008企业版64位 (预安装,自行激活)Oracle12cTongWeb6.0 (预安装, 自行激活)中标麒麟操作系统服务器4路10核256G600G物理主机申请4路8核128G300G其他_________其他______其他______Windows 2008企业版64位 (预安装,自行激活)Oracle12cTongWeb6.0 (预安装, 自行激活)中标麒麟操作系统其他服务器4路10核256G600G其他_________其他______其他______已购买或将购买所有第三方软件授权(包括操作系统,数据库软件等,将提供授权复印文件作为附件备案)第三方软件租用申明需要向云平台租用以下第三方软件授权请在这里填写需要租用的第三方软件版本(包括操作系统与数据库软件等)及数量等信息资源需求补充说明

2、存储空间申请存储空间申请200G500G1T其他______

3、虚拟数据中心(VDC)申请VDC名称VDC申请CPU上限使用期限______VCPU管理员账户内存上限其他_____G管理员密码存储上限_____T申请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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