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人事工作条例

2022-07-11

第一篇:干部人事工作条例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落实从严管理干部要求,充分发挥干部人事档案在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中的重要作用,推动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干部人事档案是各级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在党的组织建设、干部人事管理、人才服务等工作中形成的,反映干部个人政治品质、道德品行、思想认识、学习工作经历、专业素养、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以及家庭状况、社会关系等情况的历史记录材料。

第三条 干部人事档案是教育培养、选拔任用、管理监督干部和评鉴人才的重要基础,是维护干部人才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的重要执政资源,属于党和国家所有。

第四条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坚持科学管理、改革创新,服务广大干部人才,服务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服务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

第五条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党管人才;

(二)依规依法、全面从严;

(三)分级负责、集中管理;

(四)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五)方便利用、安全保密。

第六条 本条例适用于党政领导干部、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工勤人员除外),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职责

第七条 全国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在党中央领导下,由中央组织部主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集中管理。

第八条 中央组织部负责全国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宏观指导、政策研究、制度建设、协调服务和监督检查。

建立由中央组织部牵头、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参与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协调配合机制,研究完善相关政策和业务标准,解决有关问题,促进工作有机衔接、协同推进。

第九条 各级党委(党组)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干部人事档案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相关部署要求,研究解决工作机构、经费和条件保障等问题,将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列为党建工作目标考核内容。

第十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工作机制,配齐配强工作力量,组织开展宣传、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中央组织部负责集中管理中央管理干部的人事档案。

第十二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中管金融企业、中央企业、党委书记和校长列入中央管理的高校组织人事部门,负责集中管理党委(党组)管理的干部(领导人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下同)和本单位其他干部的人事档案。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党委组织部门负责集中管理本级党委管理干部的人事档案;省、市级直属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集中管理党委(党组)管理的干部和本单位其他干部的人事档案。

县(市、区、旗)以下机关(单位)的干部人事档案可以按不同类别、身份,由县(市、区、旗)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分别集中管理。

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准,有关机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可以集中管理下级单位的干部人事档案。

第十五条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人员和与其档案管理同在一个部门且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人员的档案,由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人员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另行指定专人管理。

第十六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明确负责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每管理1000卷档案一般应当配备1名专职工作人员。有业务指导任务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业务指导人员。管理档案数量较少且未设立工作机构的单位,应当明确岗位,专人负责。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含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岗位,下同)的职责包括:

(一)负责干部人事档案的建立、接收、保管、转递,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整理、归档,档案信息化等日常管理工作;

(二)负责干部人事档案的查(借)阅、档案信息研究等利用工作,组织开展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

(三)配合有关方面调查涉及干部人事档案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四)指导和监督检查下级单位干部人事档案工作;

(五)办理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七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选配政治素质好、专业能力强、作风正派的党员干部从事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强化党性教育和业务培训,从严管理,加强激励保障。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人员应当政治坚定、坚持原则、忠于职守、甘于奉献、严守纪律。对于表现优秀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人员,应当注重培养使用。

第三章 内容和分类

第十八条 干部人事档案内容根据新时代党的建设和组织人事工作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保证真实准确、全面规范、鲜活及时。

第十九条 干部人事档案主要内容和分类包括:

(一)履历类材料。主要有《干部履历表》和干部简历等材料。

(二)自传和思想类材料。主要有自传、参加党的重大教育活动情况和重要党性分析、重要思想汇报等材料。

(三)考核鉴定类材料。主要有平时考核、考核、专项考核、任(聘)期考核,工作鉴定,重大政治事件、突发事件和重大任务中的表现,援派、挂职锻炼考核鉴定,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评价意见等材料。

(四)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学术评鉴和教育培训类材料。主要有中学以来取得的学历学位,职业(任职)资格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当选院士、入选重大人才工程,发明创造、科研成果获奖、著作译著和有重大影响的论文目录,政策理论、业务知识、文化素养培训和技能训练情况等材料。

(五)政审、审计和审核类材料。主要有政治历史情况审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结果及说明,证明,干部基本信息审核认定、干部人事档案任前审核登记表,廉洁从业结论性评价等材料。

(六)党、团类材料。主要有《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转正申请书、培养教育考察,党员登记表,停止党籍、恢复党籍,退党、脱党,保留组织关系、恢复组织生活,《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入团志愿书》、入团申请书,加入或者退出民主党派等材料。

(七)表彰奖励类材料。主要有表彰和嘉奖、记功、授予荣誉称号,先进事迹以及撤销奖励等材料。

(八)违规违纪违法处理处分类材料。主要有党纪政务处分,组织处理,法院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公安机关有关行政处理决定,有关行业监管部门对干部有失诚信、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等行为形成的记录,人民法院认定的被执行人失信信息等材料。

(九)工资、任免、出国和会议代表类材料。主要有工资待遇审批、参加社会保险,录用、聘用、招用、入伍、考察、任免、调配、军队转业(复员)安置、退(离)休、辞职、辞退,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登记、遴选、选调、调任、职级晋升,职务、职级套改,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职员等级晋升,出国(境)审批,当选党的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政协会议、群团组织代表会议、民主党派代表会议等会议代表(委员)及相关职务等材料。

(十)其他可供组织参考的材料。主要有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派遣证,工作调动介绍信,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等证件有关内容的复印件和体检表等材料。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具体内容和分类标准由中央组织部确定。

第二十条 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干部人事档案内容建设。

中央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明确归档材料的内容填写、格式规范等要求。

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要求制发材料。

干部本人和材料形成部门必须如实、规范填写材料。

材料形成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审核材料,在材料形成后1个月内主动向相应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移交。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一条 干部人事档案日常管理主要包括档案建立、接收、保管、转递、信息化、统计和保密,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整理和归档等。

日常管理工作中,组织人事部门及其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应当执行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二条 干部人事档案分为正本和副本。

首次参加工作被录用或者聘用为本条例第六条所列人员的,由相应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以其入党、入团,录用、聘用,中学以来的学籍、奖惩和自传等材料为基础,建立档案正本,并且负责管理。

干部所在单位或者协管单位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建立副处级或者相当职务以上干部的干部人事档案副本,并且负责管理。副本由正本主要材料的复制件构成。正本有关材料和信息变更时,副本应当相应变更。

发现干部人事档案丢失或者损毁的,必须立即报告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并且全力查找或者补救。确实无法找到或者补救的,经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由负责管理档案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协调有关单位重新建立档案或者补充必要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 干部人事数字档案是按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利用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干部人事纸质档案转化形成的数字图像和数字文本。

组织人事部门及其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在干部人事档案数字化过程中,应当严格规范档案目录建库、档案扫描、图像处理、数据存储、数据验收、数据交换、数据备份、安全管理等基本环节,保证数字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确保与纸质档案一致。

干部人事数字档案在利用、转递和保密等方面按照纸质档案相关要求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组织人事部门及其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应当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要求,建立和维护科学合理的档案存放秩序,按照有关标准要求建设干部人事档案库房,加强库房安全管理和技术防护。档案数量较少的单位,也应当设置专用房间保管档案。阅档场所、整理场所、办公场所应当分开。

第二十五条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权限发生变动的,原管理单位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应当对档案进行认真核对整理,保证档案内容真实准确、材料齐全完整,并在2个月内完成转递;现管理单位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应当认真审核,严格把关,一般应当在接到档案2个月内完成审核入库。

干部出现辞职、出国不归或者被辞退、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开除公职等情况,在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对当事人作出结论意见或者处理处分,经保密审查后,原管理单位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应当将档案转递至相应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或者本人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接收单位不得无故拒绝接收人事档案。

转递干部人事档案必须通过机要交通或者安排专人送取,转递单位和接收单位应当严格履行转递手续。

因行政区划调整、机构改革等原因单位撤销合并、职能划转、职责调整,国有企业破产、重组等,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制定干部人事档案移交工作方案,编制移交清单,按照有关要求及时移交档案。

干部死亡5年后,其人事档案移交本单位档案部门保存,按同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规定进馆。

第二十六条 组织人事部门及其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加强档案信息资源的规划、建设、开发和管理,提升档案信息采集、处理、传输、利用能力,建立健全安全、便捷、共享、高效的干部人事档案信息化管理体系。

第二十七条 组织人事部门及其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对干部人事档案日常管理、基础设施和队伍建设等工作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研判,加强档案资源科学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对于属于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和信息,应当严格保密;对于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和信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及时收集材料,鉴别材料内容是否真实,检查材料填写是否规范、手续是否完备等;对于应当归档的材料准确分类,逐份编写材料目录,整理合格后,一般应当在2个月内归档。

第五章 利用和审核

第三十条 干部人事档案利用工作应当强化服务理念,严格利用程序,创新利用方式,提高利用效能,充分发挥档案资政作用、体现凭证价值。

干部人事档案利用方式主要包括查(借)阅、复制和摘录等。

第三十一条 因工作需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查阅干部人事档案:

(一)政治审查、发展党员、党员教育、党员管理等;

(二)干部录用、聘用、考核、考察、任免、调配、职级晋升、教育培养、职称评聘、表彰奖励、工资待遇、公务员登记备案、退(离)休、社会保险、治丧等;

(三)人才引进、培养、评选、推送等;

(四)巡视、巡察,选人用人检查、违规选人用人问题查核,组织处理,党纪政务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调查取证、案件查办等;

(五)经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的编史修志,撰写大事记、人物传记,举办展览、纪念活动等;

(六)干部日常管理中,熟悉了解干部,研究、发现和解决有关问题等;

(七)其他因工作需要利用的事项。

干部本人及其亲属办理公证、诉讼取证等有关干部个人合法权益保障的事项,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请相应的组织人事等部门查阅档案。

复制、摘录的档案材料,应当按照有关要求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二条 查阅干部人事档案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查阅单位如实填写干部人事档案查阅审批材料,按照程序报单位负责同志审批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查阅档案应当2人以上,一般均为党员;

(三)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应当按照程序审批;

(四)在规定时限内查阅。

第三十三条 干部人事档案一般不予外借,确因工作需要借阅的,借阅单位应当履行审批手续,在规定时限内归还,归还时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应当认真核对档案材料。

第三十四条 组织人事部门及其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应当按照统一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的具体规定。

第三十五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坚持“凡提必审”、“凡进必审”、干部管理权限发生变化的“凡转必审”,在干部动议、考察、任职前公示、录用、聘用、遴选、选调、交流,人才引进,军队转业(复员)安置,档案转递、接收等环节,严格按照有关政策和标准,及时做好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

第三十六条 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应当在全面审核档案内容的基础上,重点审核干部的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学历学位、工作经历、干部身份、家庭主要成员及重要社会关系、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学术评鉴、奖惩等基本信息,审核档案内容是否真实、档案材料是否齐全、档案材料记载内容之间的关联性是否合理以及是否有影响干部使用的情形等。

第三十七条 干部人事档案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理。涉及干部个人信息重新认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干部所在单位和干部本人。

凡发现档案材料或者信息涉嫌造假的,组织人事部门等应当立即查核,未核准前,一律暂缓考察或者暂停任职、录用、聘用、调动等程序。

第三十八条 组织人事部门及其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应当运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建立健全干部人事档案科学利用机制,为干部资源配置、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宏观管理、组织人事工作规律研究等提供精准高效服务。

第六章 纪律和监督

第三十九条 开展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严禁篡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

(二)严禁提供虚假材料、不如实填报干部人事档案信息;

(三)严禁转递、接收、归档涉嫌造假或者来历不明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

(四)严禁利用职务、工作上的便利,直接实施档案造假,授意、指使、纵容、默许他人档案造假,为档案造假提供方便,或者在知情后不及时向组织报告;

(五)严禁插手、干扰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档案造假问题;

(六)严禁擅自抽取、撤换、添加干部人事档案材料;

(七)严禁圈划、损坏、扣留、出卖、交换、转让、赠送干部人事档案;

(八)严禁擅自提供、摘录、复制、拍摄、保存、丢弃、销毁干部人事档案;

(九)严禁违规转递、接收和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

(十)严禁擅自将干部人事档案带出国(境)外;

(十一)严禁泄露或者擅自对外公开干部人事档案内容。

第四十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和本条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纪检监察机关、巡视巡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人事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党员、干部、群众监督。

下级机关(单位)和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和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查核处理。

第四十二条 对于违反相关规定和纪律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纠正;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并视情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流动人员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等其他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由相关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精神另行规定。

第四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干部人事档案工作规定,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条例精神制定。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8年11月20日起施行。1991年4月2日中央组织部、国家档案局印发的《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第二篇:干部人事工作计划

今年人事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是: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牢把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全面贯彻落实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强公务员制度和队伍建设,加强以高层次人才为重点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积极探索工资分配制度、职称制度改革,健全完善人才市场体系,促进各项人事工作协调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一、以高素质人才为重点,坚持引进、培养并举,优化人才环境,着力构建区域性人才高地

㈠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力引进各类高素质人才。一要全面实施“325人才引进工程”。全年确保引进各类人才2500名以上,其中中级职称或学士学位以上的中高层次人才20xx名,重点解决我市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新兴产业和重点工程等领域对高素质人才的需求。二要积极组织各类人才交流招聘活动。重点组织好市内外4次大型人才交流活动,对来我市应聘的中高层次紧缺人才,将继续实施交通费补助。要进一步办好人才市场交流活动,适时增加交流场次。要组织用人单位参加全国性的各类人才招聘。三要努力办好国内重点高校xx实习基地。重点联系10所左右高校,选拔300名左右外经外贸、工程技术、经营管理类高校毕业生来我市实习,力争有百名以上毕业生留我市工作。四要大力实施高层次引进人才经费资(补)助制度。对携带国家发明专利或高新科技成果来我市创业并用于产业化的各类人才;对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等方面取得重大成果的高层次人才,市财政给予3-10万元的经费资(补)助。五要建立人才柔性流动机制,积极实施引进人才《工作居住证》制度。鼓励国内外人才不迁户口、不转关系,以短期聘用、技术攻关、项目咨询、企业顾问等灵活方式,来我市长期工作或短期服务。对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且符合年龄规定要求的可办理《工作居住证》,并享受本市同类人事代理人员同等待遇。六要进一步加大国内外智力引进力度,重点引进国内外专家来我市进行科研开发、生产经营活动的指导、咨询和服务,帮助解决重大技改等方面的实际问题。全年力争引进国内外智力项目50个以上,其中国外智力项目20个。争取设立省级以上博士后科研工作站2个。

㈡以能力建设为核心,加大人才培养力度。一要继续推进“115人才工程”,着力抓好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工作。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培养工作机制,确立培养目标,落实培养措施,加大培训力度。要努力改进完善培养人选选拔、考核和科研经费资助等各项管理工作。二要重视做好在职优秀中青年人才培养工作。根据高层次管理人才赴国(境)外培训规划,将选送30名左右高层次人才赴国(境)外参加国际贸易、工商管理和城建规划等专业培训。继续选送一批在职优秀中青年赴国内重点高校培训深造。三要会同国内重点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办班,开设国际商务、财务总监、市场营销和工民建等专业班次。四要创新形式和内容,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更新知识为主的继续教育。根据本市20xx-20xx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总体要求,继续实施《计算机应用能力(三级)》、《WTO基本知识》和《通用英语水平等级》等公共课目的培训,同时要切实抓好专业课的培训。五要继续选拔大中专毕业生到村工作,对到村工作满二年的,将择优考录到镇属事业单位工作。要切实加大培养管理工作力度,进一步完善落实工资报酬等相关待遇。

㈢努力营造良好的人才工作环境。一要建立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加强对人才工作的目标考核和督促检查。要大力宣传重才爱才单位以及做出突出贡献优秀人才的先进事迹,适时召开全市人才工作会议,表彰奖励人才工作先进。二要大力培育和发展人才市场,不断完善服务功能,拓展服务领域,提高服务水平,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实现人才资源优化配置。要积极推进人事代理工作,大力发展网上人才市场,定期发布人才供求信息。三要创造条件,争取建造一批有一定档次和规模的人才公寓,重点解决企业高层次人才居住问题,市财政将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要进一步完善人才服务网络,积极发挥镇(街道)人才服务站作用,建立重点企业人才工作联系制度。着手启动现代化人才大厦建造。

二、以能力建设、制度建设和作风建设为重点,切实加强公务员队伍管理

㈠强化公务员能力建设,扎实开展公务员培训工作。要按照上级有关公务员培训的总体要求,重点抓好公务员学习能力、实践能力,特别是创新能力的培养。要不断更新培训内容,创新培训方式,拓宽培训渠道。要加强公务员公共管理基础课程培训,重点学习公共管理、公共政策、公共经济和《行政许可法》等。要继续抓好公务员计算机三级、电子政务、英语等级培训和初任培训、学历培训等。

㈡完善公务员制度建设,不断创新公务员管理办法。

第三篇: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总结

作为初任公务员,回顾这段时间以来的工作,可以归纳为四句话:责任沉重,付出良多,渐入角色,收获颇丰。我主要负责的是干部人事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现将工作总结如下:

一、强化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

干部档案工作,是党的干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和政策选拔干部,知人善任,又是干部个人经历和社会实践的记录,是干部思想品德、业务能力和各项工作的具体反映,只有经常地收集和整理干部档案,进行科学管理,为培养了解考察选拔干部提供依据。应把它看做是干部工作中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正确认识档案工作的地位和作用,只有这样,我们的工作才谈得上是向党的事业负责,向干部本人负责。

二、细化具体要求,规范档案管理

1、掌握规律,收集材料求“全”。全面完整地收集材料,是搞好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起点和前提。完整的材料才能使干部人事档案比较客观地反映干部德、能、勤、绩的全貌。

2、提高质量,鉴别整理求“细”。对干部的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学历和身份等进行认真校核,发现差错按照程序予以纠正。对不符入档要求的材料分别进行了处理,并对缺少的材料进行追缴。在整理中,我力求做到认真鉴别、分类准确、编排有序、目录清楚、装订整齐、严格把好质量关。一是在材料鉴别上,注重真实性。二是在材料分类上,注重准确性,做到档案分类准确无误。三是在材料装订和外表上,强调整齐美观。

三、深化制度建设,提升工作水平

制度是做好工作的前提和保证,如果没有一定的制度来制约,就会无章可循、无所适从。结合这次档案达标工作,我们进一步健全了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制度,规范了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台账,做到完善制度,长效管理。建立健全了包括干部档案查(借)阅、收集、鉴别归档、检查核对、保管保密、管理人员职责、转递等制度,做到制度上墙,责任落实,规范档案的管理程序。同时,我们还积极推进干部档案信息化进程,不断提高干部档案的利用效率。

当然,在工作中我还存在许多不足和亟待改进的地方:一是工作深度不够。有时做工作因对实际情况不了解,没有认真调查,造成一些小失误。二是工作方法简单。工作方法过于陈旧,缺乏创新、超前意识,主要是业务能力有待提高。总之,这段时间以来,尽管本人做了很大努力,但离领导的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一定加倍努力,发挥所长、克服不足,为推进我局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篇:做好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建议

认真贯彻《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充实、完善干部干部档案内容,中组部对《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进行了修订。在具体贯彻执行中,我们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狠抓《规定》培训学习。修订后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比照1996年下发的《规定》在很多地方进行了更改,新增了许多更加符合现在实际情况的材料(如在重大政治事件、突发事件和重大任务中的表现材料、援藏、援疆、挂职锻炼等考核材料、被县处级以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等评选为专业拔尖人才的材料、选调生登记表及审批材料、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登记表,等等),有些内容更加明确(如学历学位材料),有些对内容进行了调整。对于这些变化,要加强对新《规定》的培训学习,首先要使具体从事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人员认真学习新《规定》,要学精、学透,成为“明白人”。同时,要将

新《规定》普及到全区干部职工,使每名干部职工了解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范围和要求,平时注意个人应归档材料的收集和保管,做到及时归档,增强档案材料归档的主动性。

二是健全档案材料收集网络。各单位均确定一名领导干部主抓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报送经常性工作,落实一名具体工作人员负责档案收集、整理、鉴定、传递报送工作,确保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工作领导到位,人员有力,工作有效。

三是严格对照认真自查。按照新《规定》确定的归档范围和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将《规定》新增加的收集范围内应上报的材料,随时收集,及时归档。

四是严格材料报送标准。对需要入档的材料统一纸张规格、书写用材、内容格式等标准。特别是工资表、奖励审批表、培训等材料的用纸,最好从源头上做进一步规范,避免出现无法裁剪和粘贴后不美观的现象(96年《规定》纸张规格为16开,新《规定》进行了明确)。同时,从源头上提高干部人事档案材料质量,在材料报送前,要求各单位对干部基本信息

严格审核,准确填写姓名、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和入党时间等信息,做到干部人事档案材料质量从源头上抓起。

第五篇: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培训讲稿

一、目前干部人事档案案卷存在的问题和开展审核工作的必要性

近年来,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紧紧围绕全党全国工作大局和组织工作的中心任务,取得了明显成绩,较好地发挥了为领导决策服务,为干部人事工作,人才工作服务,为经济社会展服务的作用。但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相比,干部人事档案工作还存在一些不相适应的问题,有些地方和部门对做好新形势下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重视不够,管理理念滞后,改革创新的力度不大,干部人事档案内容不能全面反映干部的基本情况,难以满足新形势下干部人事工作的需要。

目前档案案卷内容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涂改造假等问题时有发生;

2、缺少档案材料(如:干部履历表、学历学位材料、奖惩材料、考察材料、审计材料);

3、档案材料内容不规范,不符合归档规定(如:干部任免审批表填写不全,信息不完整);

4、档案材料的手续不齐全(如:考察材料无落款,干部任免审批表无章)。

这些问题的存在会严重影响干部人事工作,特别是即将开始的地方各级领导班子集中换届和《公务员法》的实施。通过审核发现并解决这些问题,加强档案内容建设,已成为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当务之急。赵洪祝同志在第四次全国干部档案工作会上指出:“要借鉴中管干部档案审核和省管干部档案审核工作的经验,继续抓好领导干部档案审核工作。各省区市要在完成省管干部档案审核工作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市管干部和县管干部档案审核工作,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也要抓紧开展干部档案审核工作,把领导干部档案和公务员档案审核好,为下一步各给领导班子集中换届和《公务员法》的实施,做好干部档案服务工作。

为落实好第四次全国干部档案工作会议精神,2006年3月,中组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开展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的通知》(组厅字[2006]5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在各副省级城市党委组织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和部分高等院校开展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

二、审核工作的原则

这次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的原则是:

一是服从干部人事工作需要的原则。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必须围绕干部人事工作来开展,适应干部人事工作的发展变化,满足干部人事工作的实际需要。在档案中,那些反映干部基本面貌和能力素质、成长经历、职务变动等德、能、勤、绩、廉方面的材料,作为考察、识别、选用干部的重要依据,直接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服务,是干部人事档案的核心。这些材料必须齐全、完整、真实、规范,绝不允许档案中存在涂改造假、错装材料的现象。

二是注重审核档案内容的原则。 加强干部人事档案的内容建设,是干部人事工作对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提出的必然要求。干部人事档案的内容是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重要基础,也是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价值亿在。做好档案审核工作,对提高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利用服务水平,切实发挥档案在干部人事工作中的作用,体现组织部门坚持公道正派选好人用好人具有重要意义。齐全、完整、真实、规范的档案材料能够比较全面、客观地反映干部的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能力、工作表现、专业技能、工作实绩等方面的情况。这次审核工作的重点,应当放在档案内容建设上,对档案中缺少的主要材料必须补充完善,特别要加强对档案材料的审核、鉴别,保证档案内容的真实性。

三是严格要求与立足实际相结合的原则。这次干部人事档案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其形成原因是多方面的,对这些问题的处理,首先要严格掌握标准,同时要注意从实际出发,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具体分析。对主要材料、近期形成的材料必须严格要求,缺少的必须补齐,填写不规范、手续不完整的要重新填写、补办手续;对那些虽然缺失但因年代久远、机构变化等原因无从查找的材料,或者重新填写亦无意义的材料,则可说明情况,吸取教训,通过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档案管理,避免今后类似问题的发生。

三、审核工作的检查验收

这次审核要切实解决干部人事档案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不走过场,收到实效。在各单位做好自查工作的基础上,中央组织部信息管理中心中管干部信息档案处将承担这次审核工作检查验收的具体组织、协调工作。届时,将从有关单位抽调熟悉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人员组成检查组,对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全部检查验收工作结束后,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将向各地各部门通报检查验收结果。

1.检查验收的范围

副省级城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干部权限管理的市管干部档案和兵团管理的干部档案;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机关直接管理的在职干部档案;

企业和高校:中层以上干部档案 2.检查验收的步骤 各单位做好自查工作;

各单位向中央组织部报送自查报告,并提出验收申请; 由中央组织部信息管理中心具体组织检查验收工作; 各单位根据检查组的意见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送中央组织部;

中央组织部根据检查验收的结果和整改情况,作出评价,书面通报各地各部门。

3.检查验收的方法

(1)检查验收将采取随机抽样的方法抽查档案。为使抽查的档案具有代表性,使抽查情况能够反映出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的整体水平,从检查验收范围内档案总数1.5%左右的比例抽取档案(按比例计少于10卷的,按10卷抽取档案),其中正职干部的档案要占三分之二左右。检查任副处级以上职务后受过处分的材料是否齐全,将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受过处分的干部名册,对所抽档案中的处分材料进行核对;检查审计材料是否齐全,将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已进行过审计的干部名册,对所抽查档案中的审计材料进行核对。 (2)实行“单项否决”与全面评分相结合的方法,确认审核工作是否合格。对以下三种严重影响档案内容真实性和完整性的问题将从严掌握,实行“单项否决”即在抽查的档案中,发现任何一卷档案存在下列三种情况之一,视为档案审核工作不合格:第一,涂改造假的;第二,装错材料的;第三,档案中缺少1997年以后任副处级以上职务的《干部任免审批表》的。

(3)如确认存在“单项否决”的情况,即定为检查验收不合格。在没有“单项否决”情况的前提下,以平均分作为验收结果。

4.检查验收结果及评价

抽查档案平均得分90分以上即通过检查验收,为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合格单位;低于90分的,未通过检查验收,为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不合格单位。

根据档案工作的实际应用情况和前期试点工作,平均在90分以上档案基本材料比较齐全,手续比较规范,基本上不影响档案的利用,90分的分数线是档案合格的基本线。从我们已经检查验收的情况看,绝大数单位通过努力是可以达到的。平均90分以下的管档单位,在档案管理上和档案案卷本身一般都存在比较大的问题,会影响档案的正常使用。

四、审核的主要内容

根据上述原则和我部对审核工作的要求,这次审核工作的主要内容有四个方面:一是档案内容是否真实;二是材料是否齐全;三是材料填写是否规范、手续是否完备;四是档案整理是否符合要求。

要着重审核档案中是否存在“单项否决”所列的问题,即涂改造假的;装错材料的;档案中缺少1997年以后任副处级以上职务的《干部任免审批表》。

“涂改造假”一是指用不正当的方式涂改档案内容,二是指将虚假材料装入个人档案。如伪造的学历学位材料、奖励材料,虚假的更改出生日期的相关材料等。对档案材料进行涂改造假,特别是对“三龄一历”等重要材料进行涂改造假,会使干部人事部门从档案中获取不真实的信息,对干部人事工作产生误导,很可能造成重大失误。档案管理部门对严重违背公道正派工作原则的涂改造假行为,必须严肃对待,有责任有义务发现并坚决纠正。需要说明的是,档案涂改造假有明确的目的性和针对性,档案中一些材料在填写过程中出现笔误修改的现象不能算做此类行为。

“装错材料”是指档案中错装入其他人的档案材料(即在档案归档过程中张冠李戴)。档案中错装入其他人的材料,错装的材料不仅不能起到依据作用,而且有可能会为干部人事工作提供错误的信息,更重要的是他人的档案中还可能会因为此卷档案材料错装而缺少相应的材料,这些都会对干部人事工作造成不必要的混乱和负面影响。材料错装无论发生在档案转递到本单位之前或是之后,都说明档案管理部门对档案和档案材料审核把关不严,档案管理人员责任心不强,档案管理工作存在严重疏漏,是不可能原谅的错误,所以要一票否决。

“缺少1997年以后任副处级以上职务的《干部任免审批表》”是指干部1997年以后发生的副处级以上职务变动,档案中缺少相应的任免材料。《干部任免审批表》是干部任职免职的主要凭证,1997年以来的《干部任免审批表》是组织上了解和掌握干部近期的职务变动情况和任职状况的重要依据材料,是档案材料中的“核心部分”,这部分材料所体现的内容是组织认可的系统的、权威的干部任免信息。1997年以来的《干部任免审批表》如果缺失,组织上就不能准确、全面了解干部近期的任职状况,干部本人的职务变动也缺少依据凭证。因此,相对于其他任免材料,这部分材料更为关键,对干部人事工作有更重要的参考价值。

除了审核以上三种“单项否决”情况,这次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重点从二十个项目(在《干部档案审核工作检查验收评分表》中已列明)核查档案是否符合要求,并解决存在的问题。

为便于具体操作,我们制定了《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检查验收评分表》(100分制,以下简称《检查验收评分表》),下面结合《检查验收评分表》,对审核的20个重点项目作出具体说明:

1.198

8、1999年版《干部履历表》

这一项占有8分的分值,其中缺少1988年版《干部履历表》扣3分,缺少1999年版《干部履历表》扣5分。

作为能够全面反映干部履历情况的重要履历材料,1988年、1999年版《干部履历表》是档案中的必有材料。通过两个版本的比较,可以看出干部本人的成长经历。1980年第二次全国干部档案工作会议后,干部档案工作逐渐规范,这两个版本的《干部履历表》都统一布臵填写过,都应该存入本人档案。对缺少此类材料的要按以下方法处理: (1) 当时在填写范围之内的,要尽量查找、收集; (2) 1988年版《干部履历表》确实找不到的,不必补充填写,但要扣去相应分数;

(3) 1999年版《干部履历表》确实找不到的,需要补充填写;若个别单位当时没有统一组织填写1999年版《干部履历表》的,鉴于即将下发新版的《干部履历表》,可不再统一组织补充填写,但要扣去相应分数。 2.《干部履历表》所填信息应真实、准确、规范、完整,1999年版《干部履历表》必须有照片、本人签名、填表时间和组织印章

这一项占有2分的分值,其中填写不符合要求的,每一项扣1分,如果干部受过处分未如实填写,扣2分。

1999年版《干部履历表》是中央最近一次统一布臵填写的履历材料,为了确保履历表中记载的内容真实准确,发挥其体现干部基本情况和各种经历的重要依据作用,要求所填写的涉及干部“三龄一历”情况、奖惩情况、培训情况、学历学位情况、职务变动情况等要与档案中相关材料的记载保持一致。在审核工作中,应着重把握以下几点:

(1) 审核填表人是否按照中央组织部下发的《干部履历表》填表说明(组通字[1999]号)逐项填写; (2) 审核本人照片、本人签名、填表时间和组织盖章等项目是否有遗漏;

(3) 对填写不规范的地方,应按要求进行补充完善。如审核人签字和审核单位盖章两项未履行相关手续的,由填表人当前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对《干部履历表》审核后,本人签字,组织盖章。

3.大专以上学历学位材料齐全

这一项占有10分的分值,相关材料每缺一份扣1分,扣完为止。

完整、真实的学历学位材料能够全面、客观地反映干部的受教育水平和专业特长,为干部人事工作提供有价值的参考信息。近年来,社会各界对这方面问题的反响也比较强烈。2003年,各地各部门已按照中央要求普遍开展了学历学位的检查清理工作,一定要巩固这个成果,确保有关材料收集齐全。

此类材料尤其是大专以上学历学位材料是这次审核工作的重点。这次档案审核,按照学历学位高低和类别的不同,对相关的学历学位材料有不同的要求:

“文革”以前入学的,档案中须有高校毕业生登记表;“文革”期间入学的,须有高校毕业生登记表或高校选拔学生登记表;恢复高考制度后入学的,大学本(专)科学历须有高校学生登记表、高校学生学习成绩表、高校毕业生登记表。

硕士研究生学历须有报考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硕士研究生登记表、硕士研究生学习成绩表、硕士毕业研究生登记表、授予硕士学位决定,参加硕士研究生单独考试的,还应有专家推荐表。

博士研究生学历须有专家推荐书、报考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博士研究生登记表,博士研究生学习成绩表、博士毕业研究生登记表、授予博士学位决定。

同等学历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须有学位课程进修成绩表和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材料,其中授予硕士学位的还须有国家统考科目成绩合格证书(通知单)复印件。

党校学历须学员登记表、学员成绩表和学员毕业鉴定表。

在国(境)外取得学历学位的,要经过国家学历学位认证机构认证,档案中须有国家学历学位认证机构出具的相关认证材料。

其他学历,如“五大生”等,须有教育部规定的相关材料。

在《检查验收评分表》中,这一栏占有10分的分值,上述材料每缺一份扣1分。

学历学位的审核工作主要是按照《关于重申保证高等教育质量,加强学历文凭、学位证书管理的通知》(教学[2001]6号),《关于加强和规范干部学历、学位管理工作的意见》(厅字[2002]4号),《关于印发,<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教学[1933]12号),《关于职工大学、职工业余大学、高等学校举办的函授和夜大毕业生若干问题的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83]7号),《国家教委、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实行统一制作和管理的通知>》(教学[1995]2号)等文件规定进行。

学历学位的审核工作情况比较复杂,下面我就大家在以往审核工作中遇到的几个较多的问题重点再作一下说明:

(1) 缺少材料问题。一般来说,正常渠道获得的学历学位材料都应该有上述材料。但在实际工作中,各种报考登记表和学生登记表缺少的比较多,研究生阶段的学历材料和硕士、博士学位材料收集不全的情况比较多,往往是只收集了部分材料,而没有将这一学历学位的材料按上述要求收集齐全。从前期进行的干部人事档案审核情况来看,所有材料同时都缺少的情况比较少,多数情况是缺少某一学历学位的个别材料。对此类问题处理的方法是:所在单位和干部本人要尽量查找、收集齐全。特别是对各类毕业生登记表,一定要尽量查找,实在找不到原件的,可到学校找复印件,并注明出处。所有材料都查找不到的,方可用学历学位证书的复印件代替,并经发证学校和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认定盖章。

(2) 材料分类问题。学历学位材料中,如果其中有一份材料能够体现其他多份材料的内容,则不视为缺少其他材料,也不扣分。如毕业生登记表中包含学生成绩表,如果档案中没有单独的学生成绩表,则不视为缺少成绩表,不扣分。需要说明的是,并不是所有反映学历学位内容的档案材料都放在第四类,如有些学生登记表就是作为履历材料放在第一类,还有些含有学习成绩内容的毕业生鉴定表作为考察鉴定类材料放在第三类。

(3) 全日制教育和在职教育问题。在学历学位的填写中区分全日制教育和在职教育,是中央组织部2002年在关于印发新的《干部任免审批表》的通知中提出来的。目前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对此并没有明确的说法。在实际工作中,我们是这样理解和把握的:全日制教育学历学位是指参加全国统考并取得学籍的学生所取得的学历学位,通过其他途径取得的学历学位均为在职教育学历学位,二者不能以脱产和不脱产学习来简单区分。换句话说,脱产学习所取得的不一定是全日制教育学历学位,主要看是否满足上述两个条件。还有研究生学历学位的“统考”和“联考”的区分问题。“统考”是指每年年初招收全日制学生的“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既拿学历证书,又拿学位证书(普通硕士),为全日制教育学历学位;“联考”是指每年10月份招收以业余时间学习为主的“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联考”,大多数只拿学位证书(专业硕士),没有学历证书(工商管理硕士、法律硕士等除外),为在职教育学位。 (4) 党校学习学历问题。党校学习学历分为两类,一类为国民教育学历,是指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纳入国家招生计划并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录取在党校就读的学生所取得的学历,填入“全日制教育”栏;另一类是党校学历,均填入“在职教育”栏。按照有关规定,各级党校学历在具体填写时,以写实的办法填写。如在研究生、大学或大专学历前加“中央党校”或“省(区、市)委党党校”。需要引起注意的是,各级党校培训、进修一年半以下的,不作为学历填写。

(5) 各类成人高等教育学历问题。各类成人高等教育(电大、函大、夜大、职大、业大、管理干部学院等)或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形式取得的学历,均予以承认,但在填写学历时应具体写明,如“电大本(专)科毕业”、“自学高考大专毕业”等。对此类学历认定。需把握四点:一是招生学校经教育部备案审定;二是参加全国成人高考,经省级招办审批录取;三是学生入学取得学籍;四是学完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合格。

(6) 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历问题。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是为在职人员提高业务水平、更新知识的一种非学历教育教学形式,对课程学习合格者,只能颁发结业证书,不能冠以“硕士学位”、“毕业”等名称。

(7) 干部专修科学历问题。我部《关于干部专修科毕业学员学历问题的答复》(组厅函字[2003]32号)中指出:干部专修科学制二至三年,属专科层次学历全日制教育。此类学历可以认定为大专学历,填入“全日制教育”栏。

(8) “大普”毕业生学历问题。对于1970年—1976年进入普通高等学校的大学生,他们的学制当时规定“普通班暂为2至3年”,学习期滿毕业时已由学校颁发了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其学历为大学普通班。因此,“大普”毕业生在填写学历时,应填“大学普通班”。这里提请注意的是,有一部分1977年初入学的也在1970年—1976年这一阶段里。

(9) 军队院校取得的学历学位问题。可按照国家教委、总参谋部、总政治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实行统一制作和管理的通知》(教学[1995]2号)等文件精神认定。

(10) 学历学位证书认定问题。目前,不同时期不同学校的学历学位证书五花八门,其认定工作对用人单位确有难处,我们仅提供几种方法供参考:一是查学校名录。教育部高校学生司编写的《高等教育学历问题咨询手册》分历史阶段分别列举了国内所有高校的名录,可进行初步查核;二是查证书式样。普通高等教育自1994年到2000年,成人高等教育自1993年到2000年使用的学历证书均为教育部统一印制,可照此查对;三是网上查询。从2001年开始,各类高等教育各层次学历证书均须电子注册,可上网查询。四是直接向发证学校查证。此外,对国外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的认定,可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进行评估认证。

4.1997年以来参加三个月以上的在职培训的相关材料 本项占有2分的分值,每缺一份材料扣0.5分,扣完为止。 《干部任用条例》将干部参加党校培训等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一个条件,作了明确要求,因此,档案中应该有能够体现干部参加各种理论、专业、技能等方面培训情况的材料。1977年以来参加三个月(含三个月)以上理论、专业、技能等方面培训相关材料是审核重点。这些材料可结合1988年、1999年版《干部履历表》和《干部任免审批表》所填写的情况进行审核。对缺少的材料要认真查找 、补充。

5.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相关材料

本项占有8分的分值,其中正高级职称以及两院院士材料分值为4分,副高级职称材料的分值为3分,中、初级职称材料的分值均为1分,在检查验收中,缺少应有材料,要相应扣分。

目前,干部队伍中具有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人员越来越多,作为体现专业特长和专业技术水平的重要依据,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材料是体现干部本人专业技术职务不可缺少的材料。在《干部履历表》和其他材料中如果有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记载,档案中就应有相应材料。 在这次审核工作中要求对干部所有不同等级的专业技术材料都收集齐全。需要说明的是,两院院士的审批材料,包括登记表和通知,尽量存原件,凡复印件必须由中科院、工程院盖章。

6.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会计师、审计师、经济师等职业资格证书的相关材料

本项占有2分的分值。检查验收中,每缺一份扣1分,扣完为止。

7.更改出生日期的个人申请、调查报告、证明材料和上级批复

更改出生日期要求档案中必须具有个人申请、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的调查报告、证明材料(原始户口底帐、登记卡片、出生证等)、按干部管理权限上级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的批复。

本项占有6分的分值,缺少上级批复的扣4分,其他材料每缺一份扣1分,扣完为止。需要说明提,《干部履历表》、《干部任免审批表》等材料在填写时,出生日期有差异没有批复材料的,扣相应材料的分数。

从我们已经办理更改出生日期的事项分析看,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虚实岁换算误差造成出生年份不一致。这种情况是由于早期个别干部的年龄以虚岁记年造成的,多发生在建国前出生的干部的年龄记载中。二是阴阳历换算误差造成出生月份或出生年份不一致。同第一种情况类似,也是由于对出生日期的记载习惯不一致造成的,这种情况在各个年龄段的干部中都存在。三是出生日期填写中的笔误。这种情况多是由于在办理干部任免、调动过程中对有关材料的填写不正确造成的。四是个人早期为满足入学、参军或参加工作所必须的年龄条件而有意将出生日期提前或拖后填写。

更改出生日期主要是按照《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办理干部退(离)休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0]24号)等规定办理。在本次审核工作中应着重把握以下几点:

(1) 凡没有组织批复的视为擅自更改,缺少调查报告和原始依据证明材料的,要予以补齐,否则不予承认;

(2) 档案中出生日期前后记载不一致的,原则上以档案材料中本人最先填写的出生日期为依据进行审核确认;

(3) 早期的档案材料记载的出生日期明确注明是按农历(阴历、古历)填写的,在以后的又换算成公历(阳历)填写的,也应有相应的认定或批复材料。

这里有一点需要说明,个人填写的出生日期前后不一致,但组织上认定上掌握的出生日期前后一致,没有变动,不视为更改出生日期。

干部的出生日期是客观存在的自然情况,如果改来改去,既不严肃,也在广大干部群众中造成不好的影响。鉴于前一时期一些因年代久远、难查难定的更改出生日期问题大多已得到妥善处理的情况,目前我部正在起草一个文件,规定以后一般不再办理更改出生日期事项。

8.更改参加工作时间的上级批复或确认其参加工作时间的文件材料

本项占有4分的分值,缺少上级批复或确认其参加工作时间的文件材料扣4分。

确定干部参加工作时间主要是按《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于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中组发[1982]11号),《国家教委、人事部、劳动部关于博士生和在职人员考取硕士生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教高[1990]001号),《人事部关于“文革”前赴苏联、东欧留学的本科生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2]11号)《人事部、劳动部1966至1969届大中专毕业生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4]43号)等文件规定办理。凡没有组织批复的视为擅自更改,不予承认。

9.中共党员《入党志愿书》和1985年、1990年填写的《党员登记表》

本项占有8分的分值,对于档案中缺少《入党志愿书》且没有按规定补办有关手续的扣8分,缺少1985年、1990年《党员登记表》,每一份扣2分。 《入党志愿书》是证明党员身份和党员入党时间的重要材料,填写《党员登记表》是党组织加强党员管理和组织建设的重要举措。因此,档案中应有《入党志愿书》,1985年和1990年填写的《党员登记表》。

缺少《入党志愿书》的,要认真查找 ;确实找不到的,要由其原单位党组织出具证明(需由县级或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审核),证实其党员身份,现所在单位党组织要在其重新填写的《入党志愿书》有关栏目里注明情况和原因,提出承认其党员资格的意见,报上级组织审查同意后,连同原单位党组织的有关证明材料,一并存入本人档案。如果原单位现在已不存在,干部现所在单位党组织在能够确认干部党员身份的前提下,出具书面证明,在其重新填写的《入党志愿书》有关栏目里注明情况和原因,提出承认其党员资格的意见,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将补填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缺少1985年和1990年填写的《党员登记表》的,要认真查找收集。确实找不到的,由所在单位党组织写出情况说明,但要扣分。1990年由于部分单位未开展党员登记工作而缺少《党员登记表》的,由组织出具书面材料予以说明,不扣分。

关于入党时间的审核,要注意不同时期入党的干部计算入党时间的规定不同。要熟练掌握《我党历年来党龄计算的起始时间的规定》。 10.获省部级以上奖励的材料

本项占有3分的分值,每缺少一份扣1分,扣完为止。 干部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在《干部履历表》、《年度考核登记表》、《干部任免审批表》和干部考察材料中等都有记载,在第七类档案材料中也应有相应体现,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审批表,国家科技进步奖等科技和业务奖励材料,立功、嘉奖等奖励材料。缺少审批表等奖励材料的,要认真查找收集,实在找不到或没有审批表的,可找来相关奖状、证书、表彰文件核实后用原件或复印件替代。

11.任副处级以上职务后受处分的决定、免予处分的决定、解除行政处分的决定

本项占有6分的分值,每缺一份材料扣3分,扣完为止。 作为能够具体反映干部受过奖惩情况的档案材料,相对于奖励材料,处分材料也是这次干部人事档案审核的重点。

任副处级以上职务后受过处分的,应有处分决定(包括免予处分的决定)材料;受开除以外的行政处分的,解除处分后,还须有解除行政处分的决定材料。此类材料要尽可能收集原件,如确实收集不到的,要从文书档案中复印替代。

12.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

本项占有4分的分值,每缺一份材料扣2分,扣完为止。 对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中形成的审计材料是考察干部的一项重要参考依据。对干部本人进行过审计的,应有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不管干部现任何职,只要曾做过经济工作,在应该审计的岗位上工作过,就应有审计报告。审计材料是近几年新出现的档案材料,有时内容比较多,许多单位将这类材料放在文书档案中,但是干部的审计情况在干部工作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因此正在修订中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将审计材料列入收集归档范围,如果干部档案中没有这类材料,可以通过文书档案复制补充,实际操作中只要求存放结论性审计材料即可。

13.1997年前任副处级以上职务的干部任免审批(呈报)表

本项占有8分的分值,每缺一份1997年以前副处级以上职务的任免材料扣2分,扣完为止。

各类任免材料是体现干部任职经历和任职状况的最全面、不可替代的材料,主要表现形式是《干部任免审批(呈报)表》是作为干部工作形成的重要材料,《干部任免审批(呈报)表》是记载干部任职经历和任职状况、奖惩情况、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等方面内容的档案材料。中央对干部任用时的任免材料一直有严格要求:

1986年《中央关于严格按照党的原则选拔任用干部的通知》(中发[1986]71号)中规定:“党委讨论干部任用问题,组织人事部门应事先准备好材料,发给党委成员。材料包括:任职呈报表,考察材料……”。 1995年《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中发[1995]4号)规定:“须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党委(党组)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呈报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的人事档案……”。

2002年《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发[2002]7号)中规定:“需要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党委(党组)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档案……”。

因此,在这次档案审核中,各种任免材料是审核重点,在检查验收中,对《干部任免审批(呈报)表》的要求相对严格一些,如果在检查验收过程中抽查的任何一卷档案中,发现缺少1997年后任副处级以上职务的《干部任免审批表》,视为干部档案审核工作不合格,这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单项否决”的情况之一。除此之外,要求1997年前任副处级以上职务的《干部任免审批(呈报)表》收集齐全。对缺少此类材料的,要认真查找,尽可能找到原件,确实找不到的,可通过文书档案卷复制;如当时没有填写《干部任免审批(呈报)表》的,可找来任职通知替代。对于复制的《干部任免审批(呈报)表》和任职通知,要注明复制标识和时间,复制时间要按实际复制时间记录,并加盖组织印章。

14.1997年以来的《干部任免审批表》按规定逐项填写,注明任免职务的批准机关、批准时间和文号,加盖组织印章 本项占有4分的分值,未按规定逐项填写或填写有误的,本项不得分,未注明批准机关、批准时间和文号,或缺少组织盖章的,每份材料扣1分,扣完为止。

1995年中组部重新制发了《干部任免审批表》及其填表说明(组通字[1995]23号),对《干部任免审批表》的填写规范作了明确说明;2002年的《关于印发新的<干部任免审批表>的通知》(组通字[2002]21号),又对《干部任免审批表》的填写作了明确说明。按照《<干部任免审批表>填写说明》的规定,《干部任免审批表》中的奖惩情况、年度考核情况、任免理由、家庭主要成员及社会关系等栏目不能遗漏,要逐项如实准确填写,同时注明任免职务的批准机关、批准时间,并且有组织盖章。对于手续不完备的《干部任免审批表》,如果要补充相关手续,也要在补填内容旁注明补充标识和时间。

此项材料反映的是组织部门、干部人事部门在做干部人事工作时是否按要求填写,虽然我们检查的是档案,实际上是在检查干部人事工作是否规范。可是,也正是因为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把关不严,才会将不合格的材料收进档案中,所以档案人员有责任审核材料是否符合归档要求。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为了保持档案的原貌,最新一张《干部任免审批表》必须按照规定逐项正确填写,并且各项手续完备。对以前其他填写不规范、手续不完备的《干部任免审批表》不再要求补填相关内容或完善手续。

15.提拔任副处级以上职务的考察材料

本项占有10分的分值,1997年以来提拔任职的,每缺一份材料扣3分,其他材料每缺一份扣1分,扣完为止。

干部考察材料对干部工作的重要作用体现在多个方面,是正确选拔和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就目前各单位管理的干部来说,提任副处级以上职务的考察材料依据作用更大,要求收集齐全。对缺少的考察材料要认真查找。有一点需要说明,如果1998年任免材料中有干部现实表现情况和考察情况等内容的描述,档案中不在有相应的任职考察材料,不视为缺少考察材料,不扣分。

16.1997年以来的干部考察材料应有形成材料的单位(或考察人)和时间

本项占有3分的分值,手续不完备的材料每份扣1分,扣完为止。1997年以后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形成的手续要完备。

17.1993后的工资材料齐全(或在《工资变动登记表》中有相应记载)

本项占有4分的分值,要求1993以后的工资材料收集齐全,或是在《工资变动登记表》中有相应记载,缺少工资材料且没有相应记载的,每缺一份材料扣0.5分,扣完为止。

档案中要有能够连续体现干部工资情况的相关材料。随着工资分配制度的改革和分配形式的多样化,尽管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和不同部门的工资形式差异很大,但也应有相应的工资审批材料。有的单位没有形成工资审批材料,通过一份材料记录干部工资的连续变化情况,这种做法不视为缺少工资材料。

18.材料分类准确,排列有序

本项占有2分的分值,不符合要求的,每项扣1分,扣完为止。

档案材料分类准确、排列有序便于查阅干部人事档案时迅速找到需要查找的相关信息。档案材料要求按照《中央组织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发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的通知》(组通字[1991]13号)和《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的要求进行分类排序,如果各单位对本单位或本系统内部分材料的分类(如统一将学生登记表放在第一类或第四类)和第

一、第

五、第六类材料的排列顺序(如一类材料中将1999年版《干部履历表》放在第一份)已有统一要求,并且在分类、排序原则上不违背通字[1991]13号文件的要求,没有明显错误,不扣分。

19.干部档案目录的填写要求整齐、清楚,无粘贴涂改,档案目录与档案材料名称相符,材料类序号和页码填写准确。

本项占有3分的分值,不符合要求的,每项扣1分,扣完为止。

20.技术加工和装订符合要求,无乱孔,无脱页,无损坏文字的材料

本项占有3分的分值,技术加工和装订不符合要求,有乱孔、脱页或损坏文字的,每项扣1分,扣完为止。

作为需要长期保存的干部个人的历史资料,零散的档案材料经过技术加工,才能装订、保管,延长档案材料的寿命。对一些纸张不规则、破损、卷角、折皱等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在不损害文字内容,保持档案原貌的前提下,要区别情况,对其外在形式进行技术处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档案材料的技术加工不能破坏档案原貌,不能有乱孔、脱页和损坏档案材料文字的现象,也不提倡为了刻意追求材料四边对齐而耗费大量的精力和时间对规格稍微小一些的档案材料进行贴边补边。

五、审核的方法

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工作量大、涉及面广、要求较高的工作,先期开展的中管干部档案审核和省管干部档案审核工作为我们提供了不少好的做法和经验。在实际工作中,我们按照“逐卷审阅—登记分析—补充完善—整理归档—总结提高”做法,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审核工作质量。现作简要介绍,供大家借鉴使用。

1.逐卷审阅。各单位要按照《通知》的要求,对本单位管理的现职干部人事档案逐卷审阅,逐页鉴别,逐项核对。首先应看干部人事档案中所存放的档案材料是否都是同一个人的材料,尤其要注意是否存在同名同姓但不属于同一个人的档案材料。其次要查看是否有故意涂改某些档案内容,使干部的相关信息发生变动的现象,尤其是有关年龄、党龄、工龄和学历学位信息以及奖惩信息是否有涂改现象。第三,检查档案中是否存有不真实的档案材料,对这类问题,除了从档案材料本身记载的内容、办理手续和来源渠道分析外,还要从某一材料与档案中其他相关材料的记载进行分析。

除以上三种情况,在按照《通知》所列的20项重点内容对干部人事档案进行审核的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对档案中的一些关联材料和关联信息相互印证,如档案中存有处分材料,就要看《干部任免审批表》和干部本人填写的履历表中有无这一信息的记载。对于学历学位材料、培训材料、职称材料、考察材料和任免材料的审核,一般是根据干部本人最新任免材料和履历材料所记载的学习经历、培训经历、任职经历,反向倒查之前的学历学位材料、培训材料、职称材料、考察材料和任免材料是否齐全。

2.登记分析。对审核中查出的问题分门别类做好登记工作是后期补充完善档案材料的基础和前提。由于各单位实际情况不同,档案中存在的问题也会存在很大差别,但都应遵循便于后期补充完善档案材料这样一个基本原则。从《通知》中所列的20项重点审核内容分析,按照缺少档案材料和材料手续不完备两个方面登记,比较符合当前的实际情况。为了便于以后的工作,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登记得应尽量详细一些。

对查找出来的问题,应在核实准确的基础上仔细分析,分门别类,登记造册。根据实际情况,按照《通知》的要求拟订出切合实际的处理意见和方案,这样做一方面是要弄清缺少档案材料的去向以及产生问题的工作环节,为补充完善材料做好准备,提高工作效率,另一方面便于从根源上找出并归纳产生问题的原因,避免在以后的工作中同样问题重复出现。

3.补充完善。这是整个审核工作中非常关键的一个环节。对于档案中缺少的材料,根据材料内容和性质的不同可分别采取补充收集、复制和重新制作填写等三个处理办法。

严格地讲,组织人事工作中形成的干部人事档案归档材料应该按照规定的工作流程转递,都应该是传承有序的,最后都应该归入档案。对于因特殊原因没有及时归档的档案材料,主要的收集渠道还是从材料形成部门入手,沿着材料流转途径查找,为了保持档案材料的历史原貌和确保档案信息真实,在补充收集材料过程中应尽可能收集补充档案材料原件。一是对存放在其他地方以及能够查找到原件并可以归档的档案材料,应积极追要收集,如《干部履历表》、《干部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学历学位材料、审计材料等。二是对确实无法找到原件的,可以通过文书档案卷或其他存有材料原件的地方进行复制。如果在历史上因为特殊原因,工作中没有形成《通知》中所规定的材料,可以用性质和记载内容相同的替代材料代替,不主张重新制作,如有的单位在办理任免事项时没有制作《干部任免审批表》,可以用任职通知或其他任免的复制件代替。三是对必须重新制作的档案材料,一定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制作填写,如补填1999年版的《干部履历表》要按填表说明填写,补填《入党志愿书》要按照中组部有关重新填写《入党志愿书》的要求进行。

对于手续不完备的档案材料,能够补充的手续要在确保补制的档案信息真实的前提下,补充完善相应手续。

所有复制和补充制作的档案材料以及补充完善的档案材料手续,都要注明复制、补制标识和复制、补制时间。

4.整理归档。在对干部人事档案分类装订、加工整理方面的情况进行审核时,主要是看对档案的内容有无影响、是否影响到档案的利用以及有无明显错误和不符合规定的地方,不要因为刻意追求档案整齐美观而特别强调剪裁、粘贴、打印或书写方面的情况,如不必为了追求档案材料四边齐整而裁减或补贴很少或很细的边条,也不要为了追求美观而强调档案目录必须由计算机打印。对于审核中发现的档案材料分类错误、目录填写错误、材料排列顺序错误等问题,要按照《通知》和《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的要求,及时改正。对于补充收集的档案材料,要在认真鉴别的基础上,按要求及时归档,避免形成积压。在完成补充完善档案材料和归档工作后,应对档案进行一次复核,避免遗漏问题。

5.总结提高。对于审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进行全面汇总,认真研究,归纳问题类型,仔细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总结提炼规律性的东西。要结合本单位工作的实际情况,从工作方法、工作流程、制度建设等方面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还可与其他相关部门沟通联系,就档案中出现的问题共同商讨,研究解决办法。在整个审核工作中,要将登记制度贯穿始终,不仅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要登记,对补充收集的档案材料、复制的档案材料、重新制作填写的档案材料和补办的各种手续以及其他的整改措施都要认真登记,做到每一份材料来源清楚,去向可查,责任明确。工作中要特别重视各种问题的处理结果,对能够马上解决的抓紧时间解决,对不能马上解决的要注意把握时间进度和进展情况,提出解决方案,尽早解决问题。在审核工作完成之后,要向中央组织部报告审核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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