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返聘人员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及法律法规浅析

2022-10-06

随着中国社会的不断发展, 我国的经济得到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人们的生活需求也逐渐提高, 我国即将成为全球老龄化人口最严重的国家之一, 越来越多的退休人员被用人单位返聘继续回到工作岗位, 退休返聘者有很多已经超过了法定的退休年龄, 通过退休返聘合同继续作为人力资源。很多已经超过法定年龄的在岗员工, 原单位单方延长法定退休年龄, 或者原本从事重工业或者技术管理人员, 到达返聘年龄后, 用人单位让其从事一些较为轻松的工作。我国现在的法律对退休返聘人员的规定存在很多的误区和缺陷, 很多地方缺乏行之有效的法律规定, 而根据目前已有的司法实践判例, 则各有不同。我国是一个法治国家, 如果上位法未能对社会政治经济生活做出明确的界定, 将不利于社会稳定。

一、退休返聘人员与企业之间存在的问题

(一) 退休返聘法律法规需要完善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人事部、科技部、劳动保障部、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国科协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的通知》[2005]9号文件规定:“离休、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到外地工作, 可以保留原地户籍。在外单位受聘期间, 如发生工伤事故, 聘用单位应按本单位人员待遇负责妥善处理”。“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工作期间, 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的, 应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标准妥善处理;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与聘用单位发生争议的, 可通过民事诉讼处理;与聘用单位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 可通过人事或劳动争议仲裁渠道解决。有条件的聘用单位在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况下, 可为聘请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购买期内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虽然办公厅在该通知中对于退休返聘做出了规定, 但是由于通知的法律效力, 未能在全国范围内得到一致的实行。切实可行的法律法规是保证我国退休返聘制度顺利推进的基础, 但我国至今还没有一套健全完善的退休返聘法律法规, 这也使得我国在建立退休返聘体制时带来了很大的难度。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 与退休返聘体制相关的法律包括《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就业促进法》、《民法》、《合同法》、《劳动法》等。这些法律条例在一定程度上涉及到退休返聘, 但给仍然给依法办事、有法必依和执法必严的社保实施带来了考验。一项新规定的出台并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实现的, 他得通过市场调研, 考察协商, 等等步骤, 详细, 全面的通过走访调查, 翻阅资料, 才能定制出全面, 完善的新制度。

由于现阶段我国各地区发展不均衡, 有的地方已经开始实行, 而有的地方还没有推行。在我国总体的进行统一的立法制度是不现实的, 而想要真正的建立起覆盖全国的退休返聘体系, 健全的法律法规是不可缺少的。我国退休返聘法律不健全还表现在农村社保、农村医保和农村低保制度不完善, 这给农村地区的养老保险实施造成了阻碍;同时农村村民享受不到应有的福利, 造成一定程度上的不良影响。

(二) 退休返聘体制管理混乱, 缺乏有效的管理机制

从社会主义角度上来讲, 像我国这样一个人口大国, 建设完善的退休返聘机制, 让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开放的成果, 也是非常符合民情和国情的。然而再实施社会保险的过程中, 经常出现一些管理和执行上的问题, 给我国整体退休返聘体系建议提出了考验。这其中就退休返聘的管理制度和统筹资金的分配以及管理问题最为严重。

立法依据不明确, 退休返聘者在企业就职, 面对合同方 (企业单位) 处于弱势地位, 没有严格的法律进行保护;《劳动合同法》对于退休返聘人员的自由进行了一定的限制, 这就违反了公民在遵守法律地位平等的权利, 在适用法律上做不到公民在法律面前的一律平等。例如《劳动合同法》是关注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 但在其中的规定中那个没有明确的立法宗旨对退休返聘人员进行保护, 其中的规定大多偏向于用人单位。在劳动报酬方面, 劳动者最关心的就是劳动报酬, 在很多返聘人员中出现同工不同酬的现象。

二、完善我国退休返聘体制的对策

根据上述对我国现阶段退休返聘体制的问题和难点, 建立覆盖全国的综合型退休返聘体制、用退休返聘法律的力量规范执行和操作, 可以试着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 完善退休返聘的法制建设

法律是对社会强制性的力量, 具有强大的约束力, 可以切实维护退休返聘各项措施的落实和执行。在现阶段, 由于对此类问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仲裁机构和法院难在纠纷解决过程中难以适从, 因为没有立法的强制性和严明性, 所以各地对于同样的事件做出不同的判决。因此, 加快完善退休返聘制度法法度, 更加全面制定和完善退休返聘的法律法规, 让职工的基本退休返聘权利得到法律的保护。根据中国社会的现实状况, 制定符合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的退休返聘条例, 比如《养老保险条例》、《医疗保险条例》、《退休返聘基金管理条例》等法规, 使得退休返聘的实施变得更加权威并具有可操作性。不仅如此, 同时还需要明确以法律作为依据界定政府和退休返聘的各个管理部门之间, 中央与地方各部门之间在退休返聘管理方面的权限和义务。

(二) 加强退休返聘机制的管理

退休返聘机制的管理是由行政监督、专门监督、社会监督和管理监督等四个监督部门组成的, 这些机构对我国的退休返聘起着重要作用。

退休返聘机制是否有效关键取决于几个方面;监管体系的健全和完善, 首先取决于监管体系自身各项规则的建立与完善, 才会产生返聘监管体系的绩效;退休返聘监管体系是一项综合性工程, 除了自身监管体系的健全以外, 还取决于金融、税收、财政等部门的纵合协调;退休返聘监管体系的建立和健全目的与一般监管体系有些不同, 根本目的就是保证退休返聘的正常运行, 实现社会的政策目标[1]。

根据现实中我国的具体情况, 在我国庞大的人口基数面前, 政府并不能从真正意义上做到对退休返聘全程监管, 退休返聘机制应进行统一的管理, 通过中央向各地区的退休返聘部门建立统一的规章制度, 并且建立相对的专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通过集中管理, 打破过去分割, 相互部门矛盾利益冲突的模式, 只有在制度上统一, 管理上统一才能保证退休返聘体制的公平性。

三、结语

总而言之, 退休返聘是我国不可能避免的劳务用工形式, 因此应该对其职能部门多加关注。返聘人员应该同样得到法律的保护, 建立完善的法律机制能够保障返聘人员的利益, 保持社会的稳定发展。

摘要:随着我国劳动体制的不断完善, 退休返聘制度的推出使退休员工有了继续发光发热的机会, 但返聘人员在工作的过程中利益受到侵害时无法行之有效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简单地将退休反聘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界定为劳动关系或者是劳务关系这种说法产生了很多的讨论, 在中国绝大多数省份, 退休返聘人员不能参加工伤保险, 工作过程中出了人身伤害, 只能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关键词:返聘人员,劳动关系,法规

参考文献

[1] 潘峰.是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论退休返聘人员的平等就业[J].中国人力资源开发, 2008, 03:82-84+88.

[2] 王明.劳动关系主体问题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 2011.

[3] 张勃.退休返聘人员李某工伤认定案分析[D].兰州大学,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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