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退休人员待遇依据

2023-03-20

第一篇:企业退休人员待遇依据

企业和机关单位人员的退休待遇差距研究

摘要:从我国目前社会发展来看,企业单位与机关单位人员在退休待遇方面存在着比较大的差距,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企业单位与机关单位在工资制度、退休待遇计算等方面存在着差异,由于缴纳方面存在差距使得退休金存在着比较大的差距,让人觉得有着非常强的不公平性。相关工作单位需要明确工作职责,重视调整工资待遇,坚持退休待遇计算的公平性以及公正性,为退休员工提供更为优质退休待遇。本文对企业单位与机关待遇产生差距原因作了分析,提出了解决企业单位与机关单位退休待遇差距的对策,为促进企业单位与机关单位退休待遇公平性打下良好的基础。

关键词:企业单位 机关单位 退休待遇 原因 对策

随着企业单位与机关单位退休工作人员在退休待遇方面的巨大差距滋生了社会矛盾。随着国民素质以及公民意识的日渐提升,人们对不平等退休待遇的不满情绪越来越强,党中央工作部门以及国务院工作部门需要重视企业单位与机关单位退休待遇问题。为了能够有效解决企业单位与机关单位人员在退休待遇方面存在的差距,需要调整工作待遇,重视改革工资制度,尽可能缩小企业单位与机关单位人员在退休待遇方面存在的差距,为推广社会保障制度提供保障。

一、企业单位与机关单位人员退休待遇差距原因分析

1.企业单位与机关单位人员在退休待遇上存在着制度上的不统一

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城镇中的企业逐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城镇企业员工开始参加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等等,1997年国务院对企业员工的养老保险进行了更加具体的规范,职工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实现根据缴费年限、缴费数额以及个人账户储值等来确定退休金数额,退休金的资金主要是个人缴纳与企业缴纳两部分组成,形成养老保险基金一部分。尽管机关单位人员,现在参加到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的保障体系中,但与企业相比存在着一定的区别,公务员的养老金国家财政全额承担,因此,实际发放数额比较高。由于企业单位人员退休金相对较低,尽管国家不断调整,机关单位人员养老金增幅也有所放缓,但是在退休金待遇方面仍然存在着非常大的差异性,退休金金额差距比较大。

2.企业单位和机关单位人员在退休金体系方面存在着单一性

从我国目前情况分析来看,长期性的国家包揽政策促使职工的养老保险在福利待遇方面占有绝对地位,使得基础养老保险实际替代率非常高,政府通过一系列措施,旨在于转变退休养老结构较为单一的状态,但是由于企业单位并没有构建较为完善的退休金保障制度,使得实际的实施效果并不是非常理想。企业单位在年金工作中,根据社会保障制度,提供的年金替代率并不高,但是企业员工对于年金实施缺乏信心。为了减少管理成本,企业认为在效益好情况下发放奖金,员工也更加赞成直接领取奖金。机关单位则是采用脱产化的退休金模式,也就是说,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金是根据退休之前的职务以及具体工作年龄等来决定的,与单位效益并没有非常大的影响,退休金波动不大,单一化退休金使得早退休或者工作年限较少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存在着生活危机,因此多元化退休金体系非常的重要。

二、企业单位与机关单位人员退休待遇差距对策

1.构建统一化的退休金保障制度

企业单位与机关单位实现退休金保障制度统一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因此,需要坚持循序渐进的原则,在现行制度下,不断调整企业与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的待遇,国家发挥自身重要作用,重视统筹性工作,转变目前工作部门各自为政的状态,调整机关单位与企业单位人员的待遇,促进社会平衡。企业单位与机关单位需要注重与特殊制度人群相分离,提升改革实践性,同时还需要将公务员纳入到系统中,坚持并轨式的工作方式,避免出现收入方面的巨大波动。通过统一化的退休金保障制度,能够有效组织分配不均的问题,解决不公平心理,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2.构建多元化的利益表达制度

由于社会资源分配存在着差异性,促使一部分人是社会中的强势群体,一部分则是弱势群体,因此,在改革过程中,需要注重发展倾斜性,在改革成本分配方面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性。在划分强势群体以及弱势群体的过程中,不仅是收入方面存在的差距,还包含了表达方式以及利益追求方面的差距,这就可以充分利用多元化发展渠道,诸如,报纸、专家等等,政府需要了解个体需求,尊重个体表达意见。为了能够促进社会发展,社会各个群体需要积极参与到社会工作中,政府需要尊重群众根本利益,协调各个群体之间的利益管理,促进福利发展最大化,鼓励社会群众积极参与到公共实施管理工作中,不断的调整退休工资待遇,构建更加公平的发展格局,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总之,企业单位与机关单位人员在退休待遇方面存在着比较大的差距,由于制度方面的不统一以及结构方面的单一性加剧了待遇方面的差距性。因此,需要坚持企业单位、机关单位在退休待遇制度方面的统一性,构建多层次退休待遇,转变单一化的退休待遇计算方式,尽可能转变员工在分配方面的差异心理,避免挫伤员工工作积极性,避免出现一些员工为了考虑养老问题而出现人才流失,促进社会公平与平衡。

第二篇:认定企业退休人员资格和核准养老保险待遇(核准类)

2001年09月12日

审批项目名称:认定企业退休人员资格和核准养老保险待遇(核准类)

审批项目编号:BJXSBLD006-2002(北京行审B类劳动006号-2002年)

审批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第四条第

(二)项。

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第二条;

3、《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1998年第2号令)中的第五章。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10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申报职工正常退休时,企业需带职工档案、社会保险个人缴费结算单,计算好退休费并填报一式六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依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1999]63号)}

2、申报职工按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办理退休的,除带办理正常退休所需材料外,还须带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劳动鉴定表》。{依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1999]63号)}

3、申报职工按提前退休工种办理退休的,除带办理正常退休所需材料外,其所从事的工种必须经过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认的提前退休工种范围,档案内须有《提前退休工种岗位登记表》,并填写3份《职工提前退休审批表》。{依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1999]63号)}

4、为区分女职工的干部或工人身份,女职工办理退休还应提交本人与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依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75条}

标准:申报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养老保险处负责退休审批的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填写《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审批项目受理通知书》

并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后交申办人。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要求及申办人享有的权利、投诉渠道等内容通过《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审批项目补充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同时报养老保险处处长备案。

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审定

(一)审定标准:

1、申报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基本养老金计算准确无误{依据《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1998年第2号令)第五章};

(二)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同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定标准进行审定,按照工作标准制发文书、归档并告知申办人。

对于符合审定标准的,给予批准并通知申办人,在《职工退休审批表》的“劳动行政部门审批意见”栏内和《职工提前退休审批表》的“审批部门意见”栏内签署意见,加盖“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退休审批专用章”后,将《职工退休审批表》和《职工提前退休审批表》各留一份,其余交申办单位。

对于不符合标准,不予批准。同时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内容通过《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审批项目不予批准通知书》告知申办人,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同时报养老保险处处长备案。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字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5个工作日

附件:

1、职工退休审批表;

2、职工提前退休审批表;

3、提前退休工种岗位登记表。

第三篇: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

发文单位: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文 号:[苏劳社险2009]10号

颁布日期:2009-07-10 生效日期:2009-07-10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近两年来各地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城镇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指数的变动以及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从2009年7月1日起调整参加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现就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各市参保人员和退休人员(含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下同)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或定期救济费的标准和计发基数见附表。其中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的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参照离休人员标准执行。

各县(市)、区参保人员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标准,由各市劳动保障部门确定,并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附:各市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或定期救济费的标准和计发基数表

二oo九年七月十日

附表:各市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或定期救济费标准和计发基数

单位:元

市:丧葬费标准;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标准;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或定期救济费计发基数

南京: 6000;6000;1800 无锡: 6000;6000;1800 徐州: 5200;5200;1300 常州: 6000;6000;1800 苏州: 6000;6000;1800 南通: 5200;5200;1550 连云港: 4600; 4600; 1200 淮安:4600; 4600; 1200 盐城: 4600; 4600; 1200 扬州: 5200; 5200; 1550 镇江: 5200; 5200; 1550 泰州: 4600; 4600; 1200 宿迁: 4200; 4200; 1100

第四篇: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

一、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办法

经国务院批准,这次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比例办法从2006年7月1日起实施,2006年7月1日以后离退休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离退休费。

1、离休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分别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2、退休人员

(1) 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2)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3) 机关技术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普通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

(4) 计发比例: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5) 特殊贡献人员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范围要严格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执行。获得国家级和省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可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其中:获得国家级荣誉称号的为10%,获得省级荣誉称号的为5%。需强调的是:除国家和省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及按国家表彰文件规定,被定位“视为”“享受”省级劳模待遇外,一律不再享受特殊贡献待遇,包括省人事厅和其它部门联合颁发的奖励(先进工作者)也不再加发5%。

3、退职人员

(1)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退职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2) 机关技术工人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退职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普通工人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退职前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

(3) 计发比例:工作年限满20年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6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需强调的是:2006年7月1日以后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需按在职人员员调整工资后,重新按新办法办理退休。

二、离退休(职)人员增加离退休(职)费办法

2006年6月30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和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从2006年7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退职费。具体办法为:

1、离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费:行政管理人员,厅局级1220元,副厅局级940元,县处级670元,副县处级490元,乡科级以下35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99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40元,讲师以下职务350元。

2、退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厅局级750元,县处级450元,乡科级275元,科员及办事员18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70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0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275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180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275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180元。

3、退职人员按同职务退休人员增资额度的70%增加退职费。

4、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前退休无职务干部和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前退休无技术等级技术工人退休费增加标准。

退休干部:原工资额(六类工资区)在138元(党员136.6元)以上的增加600元, 原工资额在87.5元及以上不足138元的增加390元, 原工资额在70元及以上不足87.5元的, 增加260元, 原工资额不足70元的增加180元.

退休技术工人:工龄在30年以上的增加260元, 工龄在29年以下的增加180元.

5、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干部和老工人,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厅局级850元,县处级470元,乡科级以下31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85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7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以下310元。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工人增加退休费310元。

三、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

1、2006年7月1日后离退休的人员,按边远津贴的一定比例增加离退休费。其中,离休按在职同职务标准增加;退休按在职同职务标准的85%增加;退职按在职同职务标准的60%增加。

2、2006年6月30日前离退休的人员也按调整后的边远地区津贴标准和上述规定比例,从2006年7月1日起重新计算离退休费。举例:某事业单位退休干部,退休时职务为助工,退休比例为95%。边远津贴原标准为76元(80的95%),调整到新标准对照表退休助工102元(在职120元的85%),此人边远津贴增加26元。

四、工作中涉及几个具体问题:

1 、计发离退休费政策问题

新的离退休费计发办法下发后,下列有关离退休费计发待遇文件停止执行。

(1) 1997年由省人事厅下发的《关于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条件、待遇等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黑人办字[1997]176号)第二条第1款:“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满30年的,退休费计发比例按黑政办发[1994]16号文件规定加发5%补贴”;第2款:“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凡符合《关于充分发挥知识分子作用,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黑人联字[1993]1号)文件和《关于黑人联字[1993]1号文件的补充通知》(黑人联字[1993]36号)文件规定的,退休后按本人原标准工资100%发给退休费。

(2) 1990年省教育委员会、省人事厅、省劳动局、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部分教师退休后发全薪的实施办法》(黑教委老联字[1990]45号)第二条:“凡具备退休条件的教师,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以及高中、农职业高中、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大专院校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初级中学中具有专科以上学历,小学中具有中师以上学历,教龄男满30年的、女满25年的;其他教师男满33年、女满28年的,退休后发给全薪”。

(3) 1995年省人事厅、省教育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关于特殊教育学校和手语翻译享受15%的津贴可作为计发离退休费基数的通知》(黑人联字[1995]12号)文件规定:“凡从事特殊教育工作满25年,并在特殊教育岗位上离退休的教师和手语翻译,其享受的15%的特教津贴可作为计发离退休费基数”。退休人员属于不在岗人员,不能享受岗位补贴,所以在国家没有出台新的规定之前,不再计入计发退休费的基数。

(4) 2002年10月18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一条第1款规定:“未实行养老保险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各加发退休费标准百分之五的退休金”,从2006年7月1日起,改为发给一次性计划生育补贴3000元。

(5) 1992年中共黑龙江省委、省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充分发挥知识分子作用,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黑发[1992] 13号)文件第十三条规定:“从事专业技

术和科技管理工作男满30年,女满25年,并且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退休金后均可按本人原标准化工资100%发给退休费。

(6) 1993年由人事厅、省计划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劳动厅、省公安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充分发挥知识分子作用,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的实施办法》(黑人联字[1993 ]1号)文件第五条规定的享受100%的退休费待遇及其该文件的补充通知黑人联字[1993]36号文件规定的享受100%的退休费待遇。

(7) 我省原出台的离退休费补贴及计入离退休费基数等相关政策 ,均不再执行。

2、在非公有制单位工作人员工龄计算问题

按照中办发[2005]18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缴费年限可合并为工龄,非上述情况,在非公有制单位工作期间均不计算工龄。以往将档案存放在人才中心存放时间计算为工龄的,这次工资套改要给予纠正。

3、增加离退休、退职费问题

(1)事业单位中,既有行政职务又有专业技术职务的离退休人员,按离退休前执行的工资标准所对应的职务增加离退休费。

(2)国家机关、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既有行政职务又有专业技术职务的离退休人员,一律按原行政职务增加离退休费。

(3)离休后经组织批准享受正副厅级、副处级政治和生活待遇的人员(不含只享受住房、医疗待遇),按离休同职务人员标准执行。

(4)2006年6月30日前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虽未办理离退休手续,也必须按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

4、几点说明

(1)增加离退休费名册按离休、退休、退职及无职务人员分别填报。

(2)85年工改前退休无职务干部需在名册的原职务栏内填写原执行的标准工资额。

(3)93年工改前退休无技术等级工人需在名册的原职务栏内填写退休前原技术级别。

(4)名册及基金审批表一式三份

(5)审批工资时需携带2003年退休人员调资名册。

第五篇:国企退休人员与退休公务员应该享受同等的养老待遇

一、 国企退休人员在退休养老待遇上遭到了严重的不公平

1、社会保险费征缴不公平

社会保险费是指: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三项。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的征缴范围:国家公务员除基本医疗保险费外其余两项都不要征缴。企业职工三项都须征缴。国企职工在职时低薪收入还要缴工资总额的11%(2006年1月1日起调整为8%)的退休后的养老保险费,企业单位另为职工缴20%(不进入职工个人账户)。而高收入的公务员却一毛不拔,一分不缴。就是说国企职工个人要为自己退休后予缴部分养老金,公务员全由国家包养。国企职工有下岗、企业破产倒闭等失业风险要征缴失业保险费,公务员旱涝保收无风险,不要缴失业保险费。公务员为什么不实行优胜劣汰,不能失业、不要征缴失业保险费?显然有失公平、公正。

2、养老“改革”的指导思想不公平

1997年实行所谓的养老改革后,同是为国家效力的机关、企事业退休人员被人为地分化成两类:一类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享受“养老金”待遇。退休后依然能拿退休前在职时一生中相对最高的工资数额的养老金。另一类是国企退休人员,只能享受叫做“基本养老金”的待遇。退休后的养老金比退休前在职时本来相当低的工资还要少1/3~1/2。从一开始就给拉开了很大的差距。此次改革的核心内容就是把国企退休人员打入另类,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所谓“基本”二字的指导思想(或叫出发点)其实质就是让国企退休职工只能享受既吃不饱,又饿不死,基本能勉强过日子就行了的低标准待遇。我们自己还缴纳了一部分养老金,凭什么把我们划为另类只给“基本”养老金?这是对我们国企产业工人阶级的歧视,对我们国企退休人员人格的不尊重!

3、养老金调整不统一,不公平

公务员退休养老金建立了正常的调整机制。他们随在职公务员加薪而增加养老金,并不动声色地频频调整,增幅且大。而国企退休人员10多年长期不予调整。直至近几年才连续调整几次,每次几十至百多元不等。比起退休公务员来说真叫撒了点胡椒面,还大肆宣扬,彰显恩泽。致使退休的国企职工与退休公务员的贫富差距越拉越大。

4、在国企退休养老金计发上进行打压和算计

按老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国企退休职工遭到了“94”封顶的无聊打压。过去机关、企事业统一的计发养老金的老办法,基本上是退休前的当年月工资即月退休养老金。可2002年前退休的企业职工,不管你退休当年是多高的工资,只能按你1994年的档案工资计发养老金。1994年以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逐年增长,2002年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比1994年的月平均工资翻了一倍还多,致使这些退休职工退休后收入骤降。

2006年起退休的企业职工按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由于当时当地月平均工资逐年提高的幅度较大,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也逐年增多了(有的每月缴三四百元)。按新办法比原办法计发职工基本养老金自然会相应增加不少。于是新的计发办法又给设立了一个“过渡期”。过渡期为5年(2006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按新办法计算高于原办法计算的部分(叫差额),退休职工从2006年起,逐年退休的,依次只能拿回差额的20%、40%、60%、75%、90%,拿不回的部分就不给了,致使每月基本养老金被剥夺了100~200多元以上。佩服这帮制订计发办法的人真是特有心计,容不得国企退休职工得到少许的好处,总要千方百计地算计你一下。还要说是为了与以前退休的保持基本平衡。殊不知,国家机关早期退休的公务员养老金相对较低的都得到了大幅度的提高。他们就向上看齐,我们就向下踩平,真是高明的“平衡”术!!

5、新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故弄玄虚

2006年起执行新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这帮人绞尽脑汁捏出这么个《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公式》,既繁琐又复杂,还未必合理、公平、公正。里面不少要素的数据老百姓根本不掌握。绝大多数职工都不知道还有这么个故弄玄虚的公式。100%的退休职工都不清楚自己的基本养老金是怎么算出来的,算得准不准,对不对。就连企业人力资源部门的专业人员也很难说得清,算得准。全由政府专门机构去算,只有随他说是多少就多少,缺乏透明度,剥夺了当事人的知情权。

6、对企业的原国家干部绝情、不公

1995年实施企业人事制度的改革时将原由组织、人事部门统管的原国企的国家干部都移交给劳动社保部门管理。从此原国企的国家干部都成了“职工”,所有干部级别待遇被取消。

众所周知,以前国企的国家干部都属于上级组织人事部门统管、统调、统配、统待的政企不分的“四统”干部。不管是从机关调到企业,还是从企业调到机关,都是组织安排,都得无条件服从。其政治经济待遇相同。军队转业干部同样服从分

2 配,分配在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同样享受相同的政治经济待遇。尽管在企业工作比在机关工作要辛劳得多,但大家都能愉快地服从组织分配,毫无怨言。可是如今的政企退休后巨大的干部政治经济待遇差别,使国企的原“国干”们都悔恨投错了胎,入错了门。这些国企的老国干们,在过去的低薪时代完全依赖政治信仰、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在企业中发挥了组织、领导和中坚的核心骨干作用,为我国的工业化建设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立下了永载史册的功劳。他们是共和国的一代功臣!他们的忠诚和无私奉献精神是令人敬仰和崇尚的!我们必须尊重历史、尊重事实、尊重这些国企的老国干们。希望善待他们,以还他们公道与正义。

7、公务员与国企职工的收入差距太悬殊

退休前,国家公务员的收入普遍是国企职工的3~5倍以上。(当今的国企高层管理者除外,也存在着不公平,不合理)公务员除工资外还有津贴、补贴、奖金、各种名目繁多的福利及其它灰色的、不正当的收入。而且还能经常性的加薪增收。据去年底《华西都市报》报道:根据唐山市的规定,在职公务员津贴补贴总水平在上年基础上人均提高600元/月。这次调整后普通科员的津贴补贴达到每月2150元,正处级官员每月津贴补贴达3030元。对于各地区公务员津贴补贴标准国家出台了一个范围,平均值不能低于年2.1万元(月均1750元),也不能高于4万元(月均3333元)。仅仅还是津贴补贴(不含工资)就相当于我们国企职工平均工资的1~3倍,是最低工资标准的3~5.5倍。2008年参加国家公务员招考的人数达77.5万,,比2007年多了13万余人,录取率仅为1.75%。如此火爆地挤烂了公务员门槛的学而优则仕的社会现象,充分说明了公务员的优厚待遇特别吸引人,凸显了社会分配不公的严重矛盾。

退休后,无论是公务员还是企事业职工都由“单位人”变成了“社会人”,都是社会的普通成员,都在安度晚年,都一样需要生活消费。按理都应该享受同等的养老待遇。但,差距依然悬殊,达2~4倍以上,还在继续扩大。1954年至60年代初参加工作的国企退休职工,在近几年连续增加养老金后还刚到1000元/月,五十年代至六十年代初参加工作的高级工程师只有1200-1500元/月,还不如政府部门退休的清洁工的养老金。公务员特别是那些官员们退休后能过上宽裕、体面的小康生活,有的甚至是豪华的生活。而国企退休的职工大部分则只能是过着紧巴巴、勉强温饱的低标准生活,还有相当部分是过着贫困的生活。随着物价的上涨,加上年老体弱病痛多,看病难、治病贵等因素,使得每月24日邮政储蓄银行代发养老金时,出现了国企退休的老人们风雨无阻地排起长长的队伍(延伸至屋外)领取他们每月

3 不得到岸的“基本养老金”的悲凉景象。人为地制造和扩大的贫富差距,实在让人置疑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执政为民的理念是否能得到真正的贯彻落实。

官僚本位主义制造了工人阶级和公务员之间的矛盾,造成了社会的不和谐和不安定因素的存在,危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望和形象。

二、公务员待遇没有理由要优厚于国企职工

1、分配前提和分配要素基本相同

众所周知,在毛泽东时代所有国家工作人员、企事业工作人员均在国家财富的初次分配中工资待遇是基本相等的。这是有道理的。其一分配前提相同:都是在为国家效力,其二均无私有生产资料,没有别的收入来源,分配要素基本相同。所以那时工资待遇基本相等是相对公平的。

2、公务员的优厚待遇并非效率优先的体现

现在的收入分配指导方针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效率是比较而言的。只能在相同性的可比前提下,如同行业、同工种、同指标、同标准等条件的比较下,才能得出效率的优劣。

公务员比国企职工优厚得多的待遇,并非体现效率优先的原则。因为,一没有可比性;二公务员的工作和办事效率,老百姓都心明眼亮,很多人都有亲身感受,实在不敢恭维。

3、所谓“高薪养廉”是饮鸩止渴

有人说,给公务员以优厚待遇是为了“高薪养廉”。这纯粹是愚弄老百姓的借口。毛泽东时代为什么能低薪高廉,台湾的官员为什么高薪不廉?对私欲膨胀的人来说,永远是人心难满,贪婪不止的。对他们的“高薪养廉”只能是高薪养贪,饮鸩止渴。

4、工薪只能在中国国情下比较

也有人说:中国的公务员工资与外国的公务员工资相比算是低薪。可是中国国企工人的工资与外国的工人工资相比同样更是低薪。这是中国目前的国情。同时,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公务员是工人、农民以及所有纳税人供养的。从真正意义上来说,他们就是人民雇佣的仆人,我们党称之为“公仆”是完全准确的。“公仆”的工薪待遇大大优厚于“主人”,创造财富的人不富,这是中国特色的不正常。

5、政权的巩固,取决于民心

还有人说:给公务员优厚的待遇是为了稳定公务员队伍,巩固政权的需要。同

4 理,企业职工队伍也需要稳定。大家都不愿在企业工作,就没有人来实现工业化。当今没有工业的国家,政权也是不能巩固的。政权的巩固取决于民心。水能载舟亦能复舟,得民心者得天下,失民心者失天下。我们国企职工在改革中付出了下岗、失业等巨大的牺牲,之所以能长期地忍辱负重,委屈求全,就是因为顾全社会的稳定、政权的巩固、改革发展局面的维护等大局。可千万别以为我们能忍耐就不当回事了,任何事物都是有极限的。我们认为公务员没有什么理由要优厚于国企职工的待遇。

三、以工人阶级的历史贡献与地位,我们完全有资格与公务员平等相待

中国工人阶级在中国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历史过程中作出了卓越的历史贡献。特别是为我国实现工业化、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扬了一不怕苦、二不怕死、艰苦奋斗、自力更生、勇于改革创新、不懈攀登高峰的革命精神,取得了辉煌的成就,立下了不朽的功勋,无愧于领导阶级的地位。我们国企产业工人阶级是中国工人阶级的主体。国企退休人员是当今工人阶级成员中的长者,以毕生的精力和智慧奉献给了祖国的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国家的现有成就少不了我们的汗马功劳。国企职工是国家财富的创造者。退休前,我们除得到不多的工资外,其剩余价值均归国家所有。所以退休后由国家完全(而不是“基本”)养老,是合情、合理、合法的,完全应该的。我们完全有理由、有资格与公务员们平等相待!

人民十分期待能有一个高效、精简、勤俭、清廉的公务员队伍,也十分期盼将高居世界第一的、非常惊人的我国行政成本降下来,将每年6000多亿元的公车消费、公款吃喝、公款出境旅游费用省下来,将无数的因贪腐、渎职造成的损失费遏制住,用以改善民生,老百姓将感激不尽。

我们恳切希望政府能认真贯彻落实胡总书记、温总理曾多次强调的、党章明确规定的关于“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的指示和要求,切实解决国企退休人员养老待遇不公的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让人民共享更多的改革、发展的成果,实现公平、正义,积极化解社会矛盾,营造和谐氛围,构建真正的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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