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事前事中事后监管

2023-04-11

第一篇:推进事前事中事后监管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进市场监管放管服改革讲话

今天,我们召集市各有关部门,围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这个主题进行交流和座谈,我个人认为非常必要,也十分重要。

会前,参加了市工商局X年企业“双随机”抽查工作启动仪式,对实施“双随机”抽查监管新模式有了更深刻的体会。

刚才,市各有关部门和基层市场监管局介绍了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方面所做的工作,谈到了一些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也提出了一些工作设想,讲得都比较客观实在。

在当前形势下,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对任何一个部门来说,包打天下不可能,关门自守也行不通,我中有你、你中有我是常态,开放合作、协同共治是主流。下面,我讲四个方面的意见,供大家参考。

一、加强信用监管与失信惩戒的互补

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础,也是实现事中事后有效监管的前提条件。信用监管的核心在于提高市场主体的诚信意识,实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营造自觉守信的社会大环境。

“宽进严管”之后,市场准入门槛大幅度降低,对市场主体微观活动的干预大幅度减少,更多的市场主体有机会公平参与竞争,但也可能导致市场主体“带病”入市,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应增多。

如果对失信者缺乏相应的惩戒措施,失信收益大于失信成本,相反,守信者却因经营成本过高而遭受经济损失,那么,就会产生“劣币驱逐良币”的效应,对信用监管造成极大的阻碍。在这方面,我们需要加快建立起科学高效的监管体系。

一是以“双随机+专项检查”强化日常监管。逐步推进“双随机”抽查机制向跨部门、跨区域延伸。切实发挥随机抽查在重点监管、分类监管中的作用,实行“双随机”与“专项抽查”相结合的办法,提升日常市场监管的效率。这方面,相城区市场监管局全面整合市场监管条线抽查事项,实现对同一市场主体多个检查事项一次完成的做法,值得借鉴和推广。下一步,请市工商局会同市质监局、食药监局,在相城市场监管局经验做法的基础上,在全市范围内进一步探索完善三部门业务整合联合抽查工作,尽快形成全市统一的市场监管“双随机”抽查模式。

二是以“年报+信息公示”加强信用监管。全面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相关配套规章,加强部门间协同配合,建立信息公示共享机制,督促市场主体完善年报信息,即时公布企业信用信息、违法经营行为等情况,为社会提供客观真实信息,倒逼市场主体珍惜信誉、严格自律。

三是以“共享+联合惩戒”提升信用价值。要加快实现相关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构建多元支撑的企业信用体系,促进市场监管职能的良性互补。下一步,请市工商局牵头,会同涉及市场监管的相关部门,结合国家及省要求,建立实施***市级层面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制度,通过部门共享企业信用信息,加大对失信企业的信用约束力度,提升守信企业的信用价值。

四是以“约谈+信用示范”提高守信意识。一方面,要前移监管关口,针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开展市场主体约谈工作,警示不规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督促经营者提高诚信经营意识。另一方面,要把企业品牌建设、“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培育工作等作为推动信用体系建设的抓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督促经营者提高诚信经营意识,形成守信受益、失信受制的市场环境。

二、抓好事中事后监管与事前审批的衔接

事前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都是市场监管体系的组成部分,既相对独立又紧密相联,事前审批的限制条件需要事中事后监管来维护,而事中事后监管的实际效果也取决于事前审批的质量。

特别是在我市行政审批局成立后,将逐步实现一个机构管审批、一枚印章发证照,在“审管分离”的改革新模式下,“谁审批、谁监管”将逐步向“谁主管、谁监管”侧重,为此,抓好事中事后监管与事前审批的有效衔接就显得尤为重要,一旦企业出现违法或失信行为,是审批的问题还是日常监管的问题X公众应向哪个部门投诉X如果处理不好,这些都容易产生职责推诿的现象。在“宽进严管”的前提下,我们需要切实改变过去对审批与监管的传统观念,构建新型的“大监管”格局,做到事前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有机结合。这里有两方面的工作需要强调一下:

一方面,要抓紧制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制度。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后,“重审批”的观念已发生明显转变,但由于监管职能的强弱、监管队伍的多少、监管任务的轻重各有不同,导致一些部门“事前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脱节,“重监管”的意识尚未有效确立。近期,请市编办牵头对全市审批监管部门是否制定了“先照后证”改革后续监管办法做一次摸底调查,对尚未制定的部门要督促其抓紧制定工作意见,明确监管主体,细化职责分工,完善监管依据,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防止出现监管真空。

一方面,要抓好市场监管信息平台的高效运行。在通过监管平台落实好“双告知”机制的基础上,重点加快“双反馈”机制的建立,通过审批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对许可审批情况及时反馈,加强对“有照无证”的源头把控,对不具备条件不能取得行政许可的“先照后证”市场主体,第一时间掌握情况,作出应对,及时通知市场主体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这项工作,请市行政审批局会同市工商局加快研究推动。

此外,关于实行外商投资企业商事登记“一表登记、单一窗口”的问题,请市工商局和商务局进一步加强工作对接和对上协调,争取政策支持。同时,国务院前天新公布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明确了部门监管职责。

对无照经营的,由工商部门予以处罚;对无证经营的,由相关部门予以查处;对既无证也无照经营的,依照无证经营的规定予以查处。

这里,我也希望各有关部门,加大证照协同监管的力度,加快转变监管观念,明确各自监管职责,加快构建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证照管理新机制。

三、加快推动事中事后监管要求与基层履职能力的匹配

适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新要求,需要切实解决好在责任意识、知识结构、专业能力等方面存在不匹配的问题。

一是要加强基层队伍建设。基层市场监管局是落实事中事后监管的主力军,要着力充实一线监管力量,在人员配备、资金投入等方面都要优先向基层倾斜,夯实基层监管工作的基础。

二是要强化市场监管中的法治意识。市工商局、质监局、食药监局要在进一步清理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的基础上,指导和帮助基层进一步清理执法依据,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三是要切实发挥好绩效考核的指挥棒作用。请工商局主动对接市编办,将市场监管信息平台运行和失信企业部门联合惩戒两项工作的落实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内容,推动市、县两级政府部门加大工作支持和实施力度,为基层市场监管工作履职到位提供保障。

四是要加强对基层的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市工商局、质监局、食药监局要通过业务学习、交流研讨、案例分析等,组织开展各类有针对性的专业培训,提高现有基层监管队伍的责任意识、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以尽快适应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

四、加快实现协同监管与大数据技术的支撑

实现事中事后监管职能需要不同层级政府和不同条线职能部门的纵横联动,形成监管合力。跨部门协同监管的基础在于打破政府部门之间的数据分割,消除不同部门数据库之间的“障碍”。

当前,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为事中事后协同监管提供了有效的技术支撑。要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整合各类监管资源,实施联合监管,通过跨时间、跨空间的信息共享节约行政成本,提高监管效率。

一是要率先建立“三合一”常态化数据共享机制。市工商局、质监局、食药监局要建立“三合一”常态化数据共享机制,开放数据端口,对接市场监管综合平台,打通业务系统,实现信息实时共享和无障碍数据交换。市工商局要发挥牵头作用,确保及时、完整、准确地向质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推送信息。质监局、食药监局要畅通数据传输通道,及时向平台提供有关信息。

二是要大力推进涉企信息归集工作。要按照省政府涉企信息归集公示工作的部署要求,加快制定市级层面的实施意见。以“一网归集、双向服务”为目标,将各部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等涉企信用信息汇集,形成涉企信用信息的跨部门、跨区域、跨领域的全面覆盖、物理集中、及时归集。这项工作,请市工商局负责牵头实施。刚才,蒋局长汇报中提到的利用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资源和共享机制,采用技术手段归集涉企信息的建议,请市经信委与市工商局加强协调对接。

三是要以大数据运用为导向,实施精准高效的执法监管。要加强对市场主体数据资源的分析利用,特别是对风险相对较高、违法行为相对频发、监管资源相对薄弱的重点领域,掌握情况,看准问题,瞄准关键,重拳整治,提高监管的针对性、有效性。

第二篇:我县如何推进商事制度改革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调查研究

------平果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凌金活 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是当下一个时期政府各部门行政监管的重要改革方向,推进行政监管体制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科学合理,统筹推进,重点突破。作为该项工作的堆动者,就我县当下涉及市场主体行政监管工作探究一下该项改革工作如何开展。

一、当前市场主体行政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多证合一”改革给传统日常监管带来挑战。几年来,根据各项制度改革,自2015年10月1日起完成“三证合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号证)、“五证合一” (再增加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两个证整合)到将推开的“多证合一”(涉企业的多个证整合)更换为统一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这样的“多证合一”将大大减轻商事负担,激活市场主体活力,消减行政事务,进一步推进“管放服”工作的开展。但目前部门间协同监管合力没有,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缓慢,使“多证合一”工作难于开展。

(二)经营异常名录管理与处罚脱钩,衔接滞后。由于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使只通过宣传教育难以实现监管到位的目的。部分经营者的思想上不能重视,办理了营业执照,但在日常经营中因经营不善,店面频繁更换,又不懂得注销本人名下执照,导致经营异常户数目庞大。即使监管人员通过三番五次的劝告,也不能及时达到监管中的要求。《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报告公示暂行办法》规定的信用信息监管中注重了申请,轻视了审批程序,没有处罚相关法则,给经营异常带来了极大的随意性,使诚信体系建设落不到实处,行政监管不能以合理手段进行监管,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行政处罚原则流于形式,工商部门的日常监管同时也增加了一定的难度,诚信体系建设产生极大的盲区,服务水平处于不断下降的趋势。

(三)信用监管缺乏刚性约束导致后续监管乏力。目前,年报公示制度是商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手段和重要内容。但是,我国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信用信息的褒奖惩戒作用发挥还不充分。对未按时公示信息的企业,除了在企业信息系统进行公布并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外,并无其他惩罚性规定,即使在规定时间内未公示信息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也可以通过补录公示信息后,将其从经营异常名录中移出。

(四)理清日常监管职责。商事制度改革以来,工商部门放宽了市场主体的准入,给事中事后的监管带来了极大的挑战。虽已确定了市场主体,但事中事后的审批出现迟缓现象,部分经营者虽已确定了经营主体,但有些小型行业的审批机关盲目,甚至出现无人审批无人监管的现象。这些小型行业又是国民经济发展中不可忽视的行业,可能给安全体系建设带来影响,部分行业没有明确监管主体,即可归一个部门审批监管,也可归到另一个部门审批监管,模棱两可。这样一来,就出现了部门与部门之间的相互推诿现象,无照经营行为逐渐增加。一些部门违背“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即不审批也不监管,忽视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中的职责,给日常事中事后监管造成极大影响,政府服务水平、服务能力达不到群众的满意。

(五)市场监管、消费维权存在问题。

1.对投诉举报的处理过于放松,鼓励协商和解但各自处理结果的优劣未予以体现,投诉举报的案件转化率低,缺乏系统性的分析和防范风险。

2.监管信息沉睡,信息不公开,信息不应用,替违法者“藏着掖着”,经营者难以从监管部门得到关乎其合法经营的全面的信息,消费者难以得到商品服务及其经营者客观、全面、清晰的信息。其他社会组织难以获得信息有效参与社会监督。结果是失信得不到惩处,守信得不到益处,没有发挥信用信息引导公序良俗的作用。

(六)执法办案方面。一是缺少法律方面支撑,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未能及时依照“多证合一”的要求进行修改,目前行政执法主体仍是工商监管、食品药品监督,导致了市场监管执法暂时处于无法可依的情况。二是办案能手不足,下划地方后,基层编制数不同程度受到削减,加上补充的骨干无执法资格,出现办案人员紧张,尤其是办案能手青黄不接的现象。

(七)网络市场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1、法制体系有待健全,随着形势发展,特别是《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实施以来,更加需要在法制建设与顶层设计层面对网络市场监管综合协作进一步进行统筹安排与部署。

2、内部分工有待明晰,网络市场监管内部协调机制未充分发挥作用,使得网络监管部门工作任务压力骤增,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网络市场监管工作成效。

3、区域协作,部门合作有待加强完善。工商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不够,未形成统一标准的数据交接与案件移送机制,网络交易违法案件处理效率低,难度大。工商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沟通不畅,合作力度不够,缺乏统一有效协调。工商部门在查处网络交易违法案件时往往单打独斗,很难形成监管合力。

二、对涉及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措施。

(一)推进部门协同监管。

1、建立监管职责清单,制定监管方法,适应“先照后证”改革,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制定公布市场主体监管职责目录。以清单的方式明确行政审批事项监管主体,以其他需要实施行业监管的市场部门,厘清政府部门监管职责,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行业监管与后续监管相一致的市场监管责任机制。实行监管职责清单管理,根据法律法规和机构调整及时更新。依据市场主体监管职责目录,制定各监管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办法,明确各部门之间的监管职责、法律依据、监管措施、工作机制。

2、严格监管职责落实,形成部门监管合力。对涉及行政审批的市场主体经营事项,以及不涉及行政审批但需要实施行业监管的市场主体、经营事项、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据职责目录和实施办法,履行主要监管职责,其他部门按照各自监管职责予以配合,对涉及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未取得审批文件、证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审批部门依法查处。对已取得审批文件、证件,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工商部门依法查处,有关审批部门予以配合。对涉及后置审批的事项,已取得营业执照,但未取得审批文件、证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审批部门查处。涉及两个以上审批部门的审批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进行查处,并互相配合。对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即可从事经营活动,但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工商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同时要加强对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的监管。其他行政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查处市场主体违法经营行为,形成监管合力,工商部门和其他部门要强化协同配合,查处违法经营行为时,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及时移交、移送。

(二)健全信息统一公示的负责制度。由于经营者接受能力差,经营异常率过于庞大,加之改革前对经营者办理注册登记后领取的营业执照在停业后没有强制注销,或对不履行注销义务没有相关规定。大多数经营者已停业,但网络信息显示在册经营的现象。要通过各种媒体宣传,制定较为合理的注销程序负责制度,弥补改革前的不足,保证信用信息体系建设的完善。建立透明诚信市场秩序来规范经营行为,营造诚信自律的社会信用环境,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守法经营,健康发展。

(三)扩大信息公示制度追究责任的范围。《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企业列入异常经营名录性行为:一是企业未按照规定期限公示报告或未按工商部门责令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二是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两种情形,经营者只要按时公示、如实公示就不会受到工商部门的责任追究。从而忽视了信用信息监管体系在消费维权、动产抵押等方面的作用。经营者不按时履行经营者义务,本质就是一种失信,这样的失信是较为严重的。信用信息体系建设中未对这样的失信作出规定。信用体系建设是市场监管的“顶层设计”,是社会健康运行的根基,因此,市场主体信用、个人信用标准要建立,信息采集的来源、方式要确定,信用信息的加工利用要有章可循。将监管执法中的信息纳入到信息系统,开放给第三者参考,来约束和激励市场参与者培养守信的习惯,监管执法才能事半功倍,从源头上减少违法违规现象,消费维权才能轻松快捷。

(四)完善网络监管制度建设。逐步完善网络市场的法制建设,推动电子商务立法进程。网络市场监管非工商部门独有工作,涉及政府部门众多,工商部门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理解与支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各部门紧密合作,共同做好网络市场监管工作。要加强对专门人才培训与培养力度,建立高素质的监管执法队伍。建立全国统一的网络市场信用评价与监管体系,充分发挥信用监管的作用,提高网络市场的信用水平。并建立网络市场监管工作经验的定期交流渠道和机制,进一步总结交流各地网络市场监管的优秀经验及做法,带动网络市场监管工作水平共同提高,来确保信用信息体系的常态化建设。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建议 一是加快顶层设计,推动“一站式”市场监管信息平台的尽快畅通运行。构建全县统一的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将碎片化、分散化、区域化的企业许可监管信息归集整合,实现信息横纵向共享。同时,依托市场监管平台推送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及许可证办理信息反馈,实现部门数据双向推送、互通共享,为“先照后证”的后续监管打好基础。

二是紧跟改革形势,推动“协同化”监管模式常态化运行。协同监管是强化市场监管、提高监管效能的有效手段。要从证照联动、执法办案、失信惩戒等方面入手,建立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联动响应机制。要按照职责分工,明确各市场监管部门的执法依据、执法层级和执法责任,逐步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调查证据和处理结果互认,消除执法盲区。

三是事前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是监管体系的一个完整链条,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关联,都是监管机构履行法定职责的体现。事前审批的许可条件要靠事中监管及时矫正,事前准入、事中监管的效果最终要靠事后惩罚威慑来保障。无论事前审批,还是事中事后监管,都要于法有据、程序正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利于明确各类市场主体的责任边界,改变中国资本市场中以往存在的“严进宽出”现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商部门从重审批向重监管的转型要求更为迫切。商事制度改革的重点是简政放权,放是措施,最终目的是促进经济健康快速发展,所以不是一味的放,而是“放管结合”,实现工作重心从以事前审批为主向以事中事后监管为主的根本转变。工商执法干部要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使命意识,提高思想境界,转变监管思路,创新监管机制,构建以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模式。

四是要不断加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通过公示市场主体的注册登记、许可审批、报告、行政处罚、抽查结果、经营异常状态等信息,促进企业自律;要普遍推广“双随机”抽查机制,通过抽查、抽检等方式,综合运用提醒、约谈、告诫等手段,强化对市场主体及有关人员的事中监管,及时化解市场风险。要使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工作常态化,同时还按要求,建设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监管警示系统,先在少数部门作试点,以工商系统信息为基础,归集共享法院、税务等几个部门的相关信息,有效对接总局“全国一张网”系统,建成企业监管大数据中心,推动实现全县各行政部门间的企业信息共享、互联互通和业务协同,建立“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达到对企业等市场主体的协同监管目标,打造市场主体的诚信体系;开发政府部门间协同监管系统,初步实现工商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之间的信息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实现各行政部门对企业的协同监管,实现联动监管功能。

五是建构市场监管社会共治格局,运用社会共治手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维护市场秩序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社会共治,既包括执法部门的监管引导、行业自律又包括社会监督。工商部门在办理登记注册时和办理登记注册后,要履行好“双告知”职责。在日常监管中,要通过在市场主体中开展文明经营等活动,采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等措施,促使市场主体强化主体责任,在安全生产、质量管理、营销宣传、售后服务、信息公示等方面履行法定义务,引导市场主体自治,推进行业自律。同时,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权益保护、资质认定、纠纷处理、失信惩戒等方面的作用,推进监管执法与行业自律的互动。另外,要鼓励社会监督,发挥消费者协会等社会组织的作用,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的监督作用,积极培育和发展社会信用评价机构,健全公众参与和舆论监督机制。

六是要组织专项行动,运用市场监管执法手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市场监管执法,是市场监管体系的基础,是终止市场主体违法行为,提高事后惩戒威胁力的最后手段,也是社会感知执法形象好坏、政府公信力高低的重要方面。要在日常监管执法中,注重向政府汇报,根据各部门职能,和公安、质监等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有效形成各负其责、齐打共管的综合执法机制,比如由政府牵头,工商、公安、综治部门、县委宣传部为主要成员,成立打击传销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由政府牵头,农业部门、工商、公安、畜牧局、质监局、供销社等部门成立农资打假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由工商局牵头,县委宣传部、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局、食药局等为主要成员,成立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席会议办公室。在此基础上,突出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重点领域,深入开展反不正当竞争、红盾护农、商业贿赂专项治理行动、“双打”、整治虚假违法广告等专项执法行动。通过信用约束和行政处罚联动的方式,对违法市场主体加大行政处罚和信用约束力度,依法实施吊销营业执照、吊销撤销许可证、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等惩戒措施,严厉打击和治理扰乱市场秩序的突出问题。

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改革进程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我们在实际工作中不断探索,来保证商事制度改革顺利进行。

2017年6月20日

第三篇: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税(费)优惠备案事项监管

(二)税收票证的监管

(三)规范案件查处

(四)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一)税(费)优惠备案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邢台县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和加强各项税、费优惠管理工作,充分体现依法、公平、公正、公开、高效、便利原则,确保税费优惠政策贯彻落实,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享受税、费优惠备案事项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税、费优惠备案事项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优惠及特定事项管理办法(试行)》(冀地税发〔2012〕84号)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享受税费优惠的纳税人是否符合优惠条件,是否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税费优惠。

2、享受税费优惠的纳税人优惠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根据变化情况重新审查纳税人享受税费优惠资格。

3、减免税、费款有规定用途的,享受税费优惠的纳税人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有规定优惠期限的,是否到期恢复缴纳各项税、费。

4、享受税费优惠的纳税人是否存在未经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或备案自行享受税费优惠情况。

5、已享受税费优惠的纳税人是否按规定申报。

三、监督检查方式

受理纳税人提交的税(费)优惠备案后,分别由各基层税务分局和局机关组织对优惠备案事项进行检查。全面检查由各基层税务分局组织,不定期开展;专项抽查由县局组织,主要对基层税务分局审核情况进行复核。

四、监督检查措施

全面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面不少于40%。 专项抽查:每年组织一次,抽查不少于20%。

上述指标如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全面检查:办税服务厅受理相关资料后在次日上午前及时移交并复核;在3个工作日内做好资料审核工作,对疑点企业进行派工调查,组织开展约谈、实地下户调查工作;在7个工作日内将调查结果进行反馈,经后续管理核实纳税人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启动纠错撤销机制。

(二)专项抽查:结合税收执法检查和工作督查等工作,由市局每年组织人员对各基层税务分局办理的税(费)优惠备案事项进行复核,发现有不符合条件的,启动纠错撤销机制。

(三)税务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由两名以上的检查人员参加。

(四)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履行的法定义务。

(五)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记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六)发现被检查人存在弄虚作假骗取税费优惠的行为,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人实际情况不符合有关税费优惠条件的,或采用欺骗手段获取税费优惠的、享受税费优惠的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主管税务分局报告的,以及未按规定的程序报备而自行享受税费优惠的,按照《税收征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二)检查中,发现有关专业技术或经济鉴证部门认定失误的,应及时与有关部门协调沟通,提请纠正,及时取消有关税费优惠资格,督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有关部门非法提供证明,导致未缴或少缴税款的,按《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规定处理。

(二)对税收票证的监管

单位名称:邢台县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税收票证管理工作,确保税收票款安全和完整, 根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河北省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及其他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指各税收票证使用单位,包括属各征收分局、各代征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包括税收票证的领用、保管、开具、结报缴销,“代征单位开票软件”、河北地税票证管理系统“票证管理”子模块的应用,以及代征税款账户、待报解税款账户的核算对账等。

1. 县地税机关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的税收票证管理工作。职责包括: (1)负责监督税收票证的领发、保管、盘点、开具、作废、结报缴销、停用、交回、移交、核算、归档、审核、检查、销毁等工作。

(2)指导和监督基层税务分局,以及地税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纳税人的税收票证管理,组织税收票证检查。

(3)负责具体实施税收票证信息化的管理、维护和应用等工作。 (4)其他本辖区的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2. 征收分局负责本辖区内的税收票证管理工作。职责包括: (1)负责税收票证的领发、保管、盘点、开具、作废、结报缴销、停用、交回、移交、核算、归档、审核、检查、销毁等工作。

(2)指导和监督地税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纳税人的税收票证管理,组织税收票证检查。

(3)负责具体实施税收票证信息化的管理、维护和应用等工作。 (4)其他本辖区的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二)监督检查指标

1.自查:每季度开展一次,自查面要求为100%。 2.复查:每半年开展一次,复查面要求为50%。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程序

1.自查由征收分局组织实施。在每季度终了后1个月内,指定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所辖范围内的用票单位和用票人员的票款安全情况进行督查。

2.复查由县地税局收入规划核算股组织实施。每年两次由收入规划核算股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所辖范围内的用票单位和用票人员的票款安全情况进行督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根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保管、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收票证及有关资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开具税收票证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与代征代售人、税收票证印制企业签订代征代售合同、税收票证印制合同时,应当就违反本办法及相关规定的责任进行约定,并按约定及其他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十六条规定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违反本办法及相关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停止其税收票证的领用和自行填开,并限期缴销全部税收票证;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规定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税收票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处理;伪造、变造、买卖、盗窃、抢夺、毁灭税收票证专用章戳的,移送司法机关。

(一)自查和复查时要严格按照税收票款监督检查内容逐项认真开展检查,并按规定填写检查工作底稿。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用票单位要认真进行整改,检查单位要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抓好落实,力求成效。

(三)检查结束后,检查单位要认真做好书面总结,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报局,各类检查材料和总结必须移交局内档案部门正式保存备查。

(三)规范案件查处

单位名称:邢台县地方税务局

一、立案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统称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本级地税部门依照法定职责权限,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其他涉税当事人进行的监督检查发现在下列范围内存在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立案查处:

(一)是否存在违反发票管理制度的行为; (二)是否存在违反纳税申报制度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违反税款征收制度的行为; (四)是否存在违反税务登记管理制度的行为; (五)是否存在违反账簿管理制度的行为;

(六)是否存在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未能协税的行为。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二、报告程序

一般案件的查处,按本制度第三条查处流程依法查处。经审查确定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依据《邢台县地方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由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依审理流程作出审理。

三、查处流程

(一)发现违法行为

指派2名或者2名以上税务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发生现场进行检查或者勘验,制作《询问笔录》及《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交当事人签名。向当事人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执法人员签名,并交当事人签名。不及时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者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公众利益或案件查处的,经税务执法机关负责人同意,可以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者依法实施查封、扣押措施,但应当在24小时内补办法定手续。

(二)立案阶段

1、立案。执法人员于案发之日起七日内制作《立案审批表》,并将已制作完毕的文书及掌握的案件来源相关材料一并上报承办单位负责人审核。

2、审核。由承办单位认真审核《立案审批表》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填写意见,报承办单位负责人审核。

3、审批。由承办单位负责人认真审核《立案审批表》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填写意见,报行政执法单位负责人批准。

4、批准。行政执法单位负责人认真审核《立案审批表》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作出立案决定的,并指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员。

(三)调查取证阶段

税务机关在立案后,应当组织力量,查清违反税务行政法规行为的事实,收集有关证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各类税务案件的调查取证由税务机关的有关调查机构负责;案件调查结果的审查由各税务机关负责人指定审查机构负责。

(四)告知

税务机关根据违反税务行政义务人的违法行为、违法事实、违法后果,按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行政违法人进行具体的处罚决定。审理终结,税务机关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对于确有应受税务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对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于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处罚;对于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予以处罚。

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人员应及时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书中应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其中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的拟处罚决定,需告知其有听证的权利。

(五)作出处罚决定并送达

《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后,办案人员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审批表》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列明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提出拟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数额。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计算出罚款数额,附上证据及相关材料,经承办部门负责人、法制部门审核后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批准后,办案人员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法律救济权利及途径。

符合重大税务案件情形的,由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进行集体讨论。制作《重大税务案件集体审理纪要》,列明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参加讨论人员的主要观点和意见,最终作出结论意见。

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交当事人签收。当事人拒绝确认或者签名的,由2名以上案件承办人员注明情况。

(六)执行。

(七)结案。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履行处罚决定的,办案人员应当制作《结案报告》,附上证据及相关材料,经承办部门负责人、法制部门审核后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四、考核办法

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规定,对行政处罚案卷质量进行评查,对错案进行追责。

(四)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单位名称:邢台县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切实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的具体规定,在合法行政的基础上,实现合理行政,结合邢台县地税工作实际,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按照公平、公正的要求,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以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及公告规定的《河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三、有关措施

(一)县地税局税政法规股负责各行政处罚实施机构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二)行政处罚实施机构依照《河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拟对当事人实施较大数额的罚款,提交县地税局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三)从重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及公告规定的《河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予以认定。

第四篇: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事项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13〕9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晋政办发〔2016〕2号)精神,结合我市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有关要求,现就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大力推进政府部门工作重心从规范市场主体活动资格向规范市场主体行为转变、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加快构建行政监管、风险监测、信用管理、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综合监管体系,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监管原则

(一)依法监管。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监管职能,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落实监管责任,确保监管依法有序进行,推进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二)协同监管。建立健全登记注册、行政审批、行业主管相互衔接的市场监管体制,完善部门间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实现资源共享,提高监管合力。

(三)信用约束。充分发挥信用管理在事中事后监管中的作用,完善信用体系,建立信用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实现社会信用信息的共享共用,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约束机制。

(四)社会共治。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规范作用、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实现社会共同治理,促进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

三、监管主体

市县两级政府承担行政审批职能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

四、监管内容

(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主要对行政相对人从事经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是否符合审批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范围、方式,以及履行法定义务、提供产品或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监管;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行政审批,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行为进行监管;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收费标准及资格资质进行监管。

(二)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审批后仍需监管的事项,主要对原行政相对人提供的服务和产品质量是否符合行业标准、是否存在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信用管理制度建设、收费行为、信息公开情况等进行监管。

(三)转移的行政审批事项。主要对承接社会组织的资质条件、工作质量绩效、收费行为、信息公开、建立内部和行业自律管理机制以及开展活动情况等进行监管。

(四)下放、委托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主要对承接机关(受委托行政机关)的承接能力、承接事项的目录编制和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时限、要求,以及建立行政审批监督制约机制等情况进行监督。承接机关要比照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加强监管,委托行政机关要指导受委托行政机关根据委托权限对实施行政审批的事项依法加强监管。

五、监管措施

(一)日常监管。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检查、定期抽验、随机抽查、“飞行检查”、网络核查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等方式,强化日常监管。普遍推广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建立健全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通过摇号等方式,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二)风险监管。加强对市场行为的风险监测分析,建立高危行业、重点工程、重要商品及生产资料、重点领域的风险评估指标体系、风险监测预警制度、风险管理防控联动机制。完善区域产品质量和生产安全风险警示制度,加强对发生事故几率高、损失重大的环节和领域的监管,防范区域性、行业性和系统性风险。广泛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增强检测和预判能力,经常性研判市场主体经营行为,主动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开展跟踪检查和专项整治。

(三)信息化监管。运用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依托政务服务网上平台,实时动态监管,实现“制度+技术”的有效监管。综合运用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平台等现代化网络监管手段,实现在线即时监督监测。充分利用移动执法记录、电子案卷等方式,形成“来源可查、去向可追、监督留痕、责任可究”的完整信息链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四)信用监管。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信用信息征集、存储、共享与应用等环节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档案和交换共享机制。强化信用约束,建立健全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和违法经营者“黑名单”制度,对守信主体予以支持和激励,对失信主体在经营、投融资、出入境、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制度,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失信惩戒长效机制。

(五)行业自律。发展培育社会组织,加强行业协会商会自身建设,健全行业组织管理制度,完善行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增强行业协会商会自治能力。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会员行为。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制定发布产品和服务标准,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规划和政策法规,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加快行业执业质量监管体系建设,建立评级机制和执业检查制度,加强行业组织管理,规范行业组织行为,引导行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

(六)社会监督。拓宽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渠道和方式,建立健全公众举报受理平台,鼓励通过互联网、举报电话、投诉信箱等反映行政相对人在产品和服务质量、违法经营等方面的问题。健全公众参与监督的激励机制,依法为举报人保密,完善有奖举报制度,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对市场主体的监督。完善公众投诉受理和督办机制,设立互动式市场监管信息反馈平台,认真受理、依法处理社会公众的投诉,并及时公布处理结果。强化舆论监督,曝光典型案件,提高公众认知和防范能力。加大信息公开力度,通过政务信息公开和社会信息资源共享开放,提高行政职权运行的透明度,为行政相对人、新闻媒体、行业组织和利益相关主体共同参与监督创造条件。

六、保障机制

(一)明确职责任务分工。市县两级行政机关具体负责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要逐项或分类制定具体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明确监管对象、内容、方式和措施等,并依法履行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的监督、指导等职能。机构编制部门负责督促指导行政机关制定具体监管办法,会同有关部门对行政机关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进行专项督查。法制部门负责对行政机关制定的具体监管办法进行备案审查,规范行政机关监管执法行为,对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展改革(物价)部门牵头负责信用监管体系建设,建立信用信息档案和交换共享机制,规范各类价格和收费行为,查处违法收费行为和价格违法行为、价格垄断行为等。民政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系建设,会同财政等部门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引导社会组织建立健全规范运作、诚信执业、信息公开、公平竞争、自律保障等机制。财政部门负责对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和调整后执行有关财政法规政策、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对社会组织会计行为进行监督,加强财政预算、财政收支管理、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指导。工商部门要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时公示市场主体信息,督促市场主体履行信息公示义务,建立并落实对申请人和审批部门的“双告知”机制。

(二)建立协同监管机制。行政机关之间、上级与下级机关之间要进一步完善监管协调联动机制,实现资源共享,建立健全横向协调、纵向联通、纵横协管的监管体系。由多个行政机关共同审批的事项,要结合建立权责清单,明确监管职责,细化监管责任。对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或规定不明确的,工商部门、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分工履行好监管职责,及时发现和查处问题,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实现无缝衔接。探索创新社会组织协同共治模式,选择涉及公共事务的领域,通过购买服务、委托等方式依法将监管过程中的事务性、技术性工作交给社会组织,降低行政成本。

(三)改革监管执法体系。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和调整后,要及时调整力量加强后续监管工作队伍。探索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整合执法队伍,减少执法层级,推动执法力量重心下移,加强市、县政府事中事后监管能力建设。加大执法力度,细化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强化制度建设,落实执法责任制。建立跨部门、跨区域执法协作和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四)完善相关制度建设。强化依法监管,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加强和改进立法制度建设。通过制定或修订涉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强化行政机关的监管职责,明确监管权限、程序、方式和手段,规范监管行为;明确相关市场和社会主体的权利、责任和行为规范,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建立退出机制。根据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市场变化情况,对加强后续监管措施涉及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时提出修改或废止建议。完善市场监管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机制,健全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五)强化责任倒查追究。将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纳入市县两级政府部门绩效管理,强化督查,定期考核。综合运用监察、审计、督查、行政复议等方式,加强对行政机关不作为、乱作为、以罚代管、失职渎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倒查追究力度。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监管义务或监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纪严肃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行政机关没有及时发现、制止违法违规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风险的,以及市、县政府长期不能有效制止违法违规行为而引发区域性风险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行政机关直至政府行政首长的责任。因过错导致监管不到位造成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安全等领域事故的,要倒查追责,做到有错必纠、有责必追、有案必查。

七、组织领导

市县两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调整充实监管力量,保障监管经费,提高监管技术水平和能力,依法履行职责,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市直各有关行政机关要结合建立权责清单,进一步明确内部分工和监管责任,对行政审批事项逐项或分类制定日常监管、随机抽查、定期抽查、专项检查、源头追溯、危险隐患排查、重大案件查处等方面的具体监管措施。市发展改革(物价)、经信、公安、国土资源、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林业、卫生计生、煤炭、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文化、安监、旅游文物、金融等重点行业主管部门(单位)要根据行政审批工作开展情况,分类制定系统内加强监管的办法或措施。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或措施办法。

泽州县安监局厘清职责 强化监管 确保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向好

泽州县安监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县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的工作要求,进一步深化机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做到事有人管、责有人负,无缝衔接,着力推动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向好。

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中共常州市委、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实施意见》(常发〔2014〕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省委、市委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精神,围绕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大力推进行政机关工作重心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加快构建行政监管、信用管理、行业自律、群众参与相结合的综合监管体系,逐步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监管网络和科学有效的监管机制,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监管原则

1. 强化职能部门责任。强化市和辖市(区)政府及其部门的监管责任,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监管职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升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推进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2. 加强部门协同监管。完善市和辖市(区)之间、部门之间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实现资源共享,形成监管合力。

3. 突出信用联合惩戒。充分运用信用管理在事中事后监管中的作用,完善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信用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实现社会信用信息的联动综合利用,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约束机制。

4. 实现社会共同监管。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规范作用、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实现社会共同监管,推动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

二、监管内容

(一)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对取消的审批事项,要坚决落实到位,并通过法律法规、发展规划、综合性产业政策等宏观调控手段,加强对公共安全、资源开发利用、重大产业布局、行业垄断、能源消耗、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监管。

(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对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坚持权力与责任同步下放、调控和监管同步加强、权力下放与能力建设同步推进,加强对承接部门的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提升基层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确保规范有序承接。

(三)转移的行政审批事项。对转移到行业组织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加强对承接审批事项行业组织的监管,防止出现变相审批。

(四)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的事项。重点建立、完善协同监管机制,实现相关部门间审批和监管信息共享,依法查处有照无证的违法经营行为,实行“宽进严管”。

(五)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严格按照相关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并纳入政务服务平台依法、规范办理,优化流程、简化手续、压缩时限、提高效率,建立岗位职责清晰、审批权限明确、工作标准具体的行政审批运行机制。

三、监管措施

(一)完善监管方式,加强和改进行政监管

1. 改进日常监督检查。落实科学、规范的抽查制度、责任追溯制度、经营异常名录和违法经营者黑名单制度。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采取随机抽查、“飞行检查”、专项督查、专项审计、事后稽查和绩效评价等方式,提高监管水平。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建立健全以企业年度报告内容为重点的抽查制度、重点工业产品质量监督目录制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环境影响考核评价制度以及食品、药品日常监管制度。按照法定抽查比例,采取随机抽查方式开展抽查。建立以重点产品日常抽查为主,节令产品专项抽查、风险产品随机抽查为补充的监督抽查制度,扩大抽查覆盖面,及时公开抽查结果。

2. 强化信息技术运用。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实现在线即时监督监测,提高监管针对性和有效性。综合运用移动执法、电子案卷等手段,提高执法效能。利用物联网、射频识别等信息技术,建立产品质量溯源管理制度,形成“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信息链条。

3. 加强风险监测防范。加强对市场行为的风险监测分析,加快建立高危行业、重点工程、重要商品及生产资料、重点领域的风险评估指标体系、风险监测预警制度、风险管理防控联动机制。完善区域产品质量和生产安全风险警示制度,重点加强对发生事故几率高、损失重大的环节和领域的监管,防范区域性、行业性和系统性风险。加强对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的研判,增强监测和预判能力。

4. 严格强制标准执行。强制性标准严格限定在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的范围,市场主体必须严格执行。对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市场主体以及达不到节能环保、安全生产、食品药品质量和工程质量等强制性标准的市场主体,依法予以取缔,吊销相关证照。严格执行金融、食品药品、安全生产、新闻出版等领域违法人员从业禁止规定。

(二)强化信用监管,建立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1. 加快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记录,推动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及互联互通,建立信用信息档案和交换共享机制。逐步建立包括金融、工商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交通违章、统计等所有信用信息类别、覆盖全部信用主体的统一信用信息网络平台。推进信用标准化建设,以公民身份号码和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完善信用信息征集、存储、共享与应用等环节的制度,推动政府、行业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探索推进对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公开。

2. 完善信用管理制度。建立守信企业和个人激励机制、失信企业警示制度、失信企业惩戒制度、失信企业和个人的异常名录制度,在行政管理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推行信用承诺、信用报告、信用审查制度。推动各级政府部门在行政审批、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财政资金安排、工程建设、评先评优、日常监管和周期性检验、国有资产转让和公共资源交易等方面应用信用信息。建立健全信用分类、分等监管机制,按照区域的重要性、行业的风险度、主体的诚信度等不同指标划分不同的类别和等级,实行分级分类动态监管。

3. 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作假失信者,要综合运用行政监管、司法惩处以及市场竞争、行业淘汰、社会舆论等手段进行有效惩戒。强化部门配合协作,推进部门间信用信息的互通共享,形成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实现社会信用信息的综合联动利用,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完善奖惩机制,形成“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的良好秩序。

4. 推进信用信息的社会运用。在保护涉及公共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信息的基础上,依法公开各类社会主体的信用状况。拓宽信用信息查询渠道,为公众查询市场主体基础信用信息和违法违规信息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依法规范信用服务市场,培育和发展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和人员的监督管理。

(三)培育和规范行业组织,推动行业自律

1. 强化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严格执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运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企业相关信息,提高市场主体经营活动的透明度。合理细化并及时公开企业有关从业条件,加强企业设立起步前端的服务和管理,引导企业规范经营行为并承担社会责任,促进企业合法经营。督促企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明确安全生产工作规范和操作规程,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切实防范和降低风险。对作业场所不合规定、设备与器材不合标准、劳动组织混乱、违章指挥、冒险作业、违法经营、制假售假、侵犯知识产权等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2. 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自律作用。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会员行为。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制定发布产品和服务标准,以及积极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规划和政策法规。推动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依法提起公益诉讼,进行专业调解。推进行业协会商会在人员、财务资产、职能、办公场所等方面与行政机关脱钩。探索一业多会,引入竞争机制。加快转移适合由行业协会商会承担的职能,加强指导和监督,引导其依法开展活动。

3. 发挥市场专业化组织的监督作用。鼓励会计师事务所、公证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发挥其所具有的专门知识和专业技能对市场主体及其行为进行相关领域的监督。推进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加快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与政府脱钩、转制为企业或社会组织的改革,有序放开检验检测认证市场,促进第三方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发展。鼓励发展和支持信用评价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开展对市场主体信用评级,为政府和相关公众了解市场主体提供参考。

4. 加强行业组织自身建设。健全行业组织管理制度,引导行业组织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动行业组织接受第三方审计监督,有效规范行业组织行为。加快推进行业执业质量监管体系建设,建立评级机制和执业检查制度,增强行业组织参与市场监管的能力。

(四)完善社会监督体制,促进社会共管共治

1. 推进政务信息公开。通过政务信息公开和社会信息资源共享开放,进一步加大政府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公开的力度,提高行政机关职责履行、权力运行的透明度,为新闻媒体、行业组织、利益相关主体和广大群众共同参与监督创造条件。充分利用网上办事大厅等线上平台,及时公布行政机关职能和权力调整情况,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2. 拓宽社会监督渠道。建立公众举报受理网上平台,优化“12345”政务服务热线,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公众通过互联网、举报电话、投诉信箱等各种方式,反映市场主体的违法违规经营问题,引导全社会参与监督,形成监管合力。完善公众投诉受理和督办机制,建立互动式市场监管信息反馈平台,及时受理、处理公众投诉举报,使各类市场行为广泛接受监督,更好维护市场秩序。

3. 强化社会舆论作用。健全公众参与监督的激励机制,完善有奖举报制度,依法为举报人保守秘密。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曝光典型案件,震慑违法行为,提高公众认知和防范能力。加强新闻媒体职业道德建设,严惩以有偿新闻恶意中伤生产经营者、欺骗消费者的行为,树立正确的社会舆论导向。对群众举报投诉、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核实、依法处理,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形成舆论压力,制约违法违规行为。

四、保障机制

(一)明确监管工作责任。各辖市(区)和市级部门要深刻认识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重大意义,加强统筹协调,明确任务分工,督促落实责任,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研究出台具体实施意见,细化监管措施,形成上下协同的监管体系。各职能部门是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从事日常监管的工作人员是直接责任人。行政审批事项取消下放转移后,部门相应的管理职责并未取消,指导和监管的职能不能削弱,应切实增强主动监管意识,严格落实监管责任。

(二)加快配套制度建设。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对投资管理、信用管理、维护市场公平交易秩序、加强产品质量、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关键领域,相关职能部门要制订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办法,其他部门针对本部门的取消下放转移事项制订相应的监管措施,加快构建结构合理、科学高效的配套监管制度体系。梳理取消下放转移行政审批项目、加强后续监管涉及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向有权机关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完善市场监管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健全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严格按照法定受案范围开展行政诉讼,充分发挥司法机关在规范行政行为和行政权力方面的功能。推行政府绩效管理,健全权力监督制度,切实提高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

(三)改革监管执法体制。推进综合执法,减少执法层级,推动市场监管重心下移,建立权责统

一、权威高效的监管执法体制。整合规范监管执法主体,加快推进重点领域跨部门、跨行业综合执法,综合设置执法队伍,相对集中执法权。优化执法层级,市区两级政府同一执法职责原则上只在一个层级设置执法队伍。在辖市(区)层面积极探索综合设置市场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保障等重点领域基层执法力量。规范和完善监管执法协作配合机制,制定部门间监管执法信息共享标准,构建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健全监管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细化并严格执行执法协作相关规定,建立有关监管部门和公安、检察、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

(四)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将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纳入对行政机关的绩效考核,综合运用监察、审计、行政复议等方式,加强对行政机关不作为、乱作为、以罚代管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对市场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强制性标准严格监管执法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对市场监管部门没有及时发现、制止而引发系统性风险的,以及长期不能制止而引发区域性风险的,要依法追究监管部门和相关领导的责任。因过错导致监管不到位造成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安全等领域事故的,要倒查追责,做到有案必查,有错必究,有责必追。

行政处罚信用信息公开公示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对信息实行分类,可公开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用信息依法全面公开,强化职务犯罪预防和事中事后监管。

《方案》规定:按照“谁产生、谁公示、谁负责”原则,行政许可承办部门和行政处罚作出部门在作出行政决定起7个工作日内,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在“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丹徒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及相关媒体上公示。坚决做到责任到人、具体到事、安排到位,并对公示信息的及时性、全面性和准确性负责。按照主动公开、阳光透明的原则,主动将对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领域或行业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进行率先归集、率先公示。目前,公开事项主要包括特殊工时审批的相关信息、105项行政处罚事项的相关信息。

与此同时,为保护行政相对人及其它相关秘密,《方案》还规定了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为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含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含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其他依法不予公开以及作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决定的职能单位认为不应当公示的信息,不予公示。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再推出一批简政放权改革措施,让市场活力更大释放。其中,会议决定对66部行政法规相关条款进行一揽子修改,并增加厘清部门监管职责、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规定。在外界看来,这是在继续释放强烈支持市场活力积极信号的同时,对外传递出政府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上也将有所发力的政策新动向。

就此,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的专家认为,简政放权意味着主管部门必须从以往的“重审批轻监管”向“轻审批重监管”过渡,其目标指向正是要持续释放市场活力,然而,这须建立在完善、有效的法律制度基础之上,即政府必须时刻把依法行政,构建服务型政府摆在首位。只有如此,才能不断完善市场环境,为市场主体以及社会民众提供更加科学、高效的参与环境。

厘清边界需法律制度清晰界定

简政放权,一直被视为深化改革所必须推进和落实的重点任务之一,特别是本届政府以来,更是为简政放权赋予了全面深化改革的“先手棋”和转变政府职能的“当头炮”的重要定位。而作为本届政府的开门“第一件大事”,实现“任期内至少要取消、下放现有1700多项行政审批事项的三分之一”的允诺早已提前完成,可见其决心之大。

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至今,国务院已相继取消和下放9批共798项行政审批事项,全部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提前完成取消和下放三分之一以上审批事项的预定目标。正所谓政府管得多,市场活力就会一直被压制。因此,简政放权不仅是厘清政府和市场边界的关键,更是释放市场活力的必然选择。

这一点,从一组数据上即可明了。数据显示,仅在2015年前三季度,全国新登记市场主体1065.5万户,注册资本(金)20.7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5.8%和40.9%,平均每天新登记企业达1.16万户。这充分证明了简政放权在带动创新创业热潮以及释放市场活力方面所发挥的积极作用。

“通过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协同推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正是今后深化简政放权改革和转变政府职能的总体思路。”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社会发展研究部研究员周宏春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尽管近两年来在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过程中取得了一定的改革成效,也进一步激发了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但简政放权措施仍有尚未完全落实到位之处,这也为新时期加快简政放权改革、释放改革红利、激发市场活力留下了空间。

其中,最为关键的地方正是如何通过法律制度清晰界定并勾勒出简政放权意在实现的厘清政府和市场边界的难点。周宏春认为,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对于市场和政府而言,一方面要放得开,另一方面又要管得住,这就必须通过明确的法律条款和有关制度加以明确,比如明确事中事后监管的标准、程序规定,以及对查出的问题如何处罚,等等。

此次会议明确对66部行政法规相关条款进行一揽子修改,并增加厘清部门监管职责、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规定,足可见相关内容之庞杂、任务之繁琐。值得注意的是,尽快启动并充分完善相关法规工作显得十分迫切,但只要按照既定改革方向加以修订,积极解决并敢于打破固有利益格局,想必可以顺利推进,但更为重要的是,如何确保各行为主体依法而为,或将是摆在决策者面前更为迫切的难题。

完善监管必须明确建立权责清单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李拓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认为,简政放权要求主管部门必须从以往的“重审批轻监管”向“轻审批重监管”过渡,这要求政府必须时刻把依法行政,构建服务型政府摆在首位。只有如此,才能不断完善市场环境,为市场主体以及社会民众提供更加科学、高效的参与环境。

对于如何厘清部门监管职责、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实际上在学术界早有论调,即呼吁通过参照正面清单管理明确政府部门必须做什么。李拓表示,政府要避免在掌舵市场发展方向的同时肩负划桨重任。“政府要避免既掌舵又划桨。不该干的事情不能插手,不能又当裁判又当运动员。”他认为,如同划桨赋予行船动力,能够让市场乃至社会进一步获取持久行进动力的来源应该是市场本身。为此,应该从以下几方面着眼,促进政府部门在既定轨道上行进,以实现政府、市场各归各位。

第一,通过增加相关规定,清晰界定政府权责清单。“这显然是最为重要的内容之一。”李拓认为,这实际上为在以前的思维惯式下容易形成的政府不作为加上了紧箍咒,所谓有权必有责、权责相应、有责必究,才能真正让政府的手不到处乱伸,真正厘清政府和市场边界。前提是,必须按照权责相应的原则明确责任主体,形成公开、透明、常态化的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李拓认为,既然客观环境需要我们向“轻审批重监管”过渡,那么事中事后监管就显得十分必要。所谓简政放权、放管结合,放和管同样重要,只有在标准清晰明确、程序严谨规范的监管环境下,才能确保“宽进严管”。其中,必须确保过程的公开化、透明化,防止出现个别人员或部门利用职务之便,滋生新的腐败温床。毕竟,完善的制度保障和约束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充分必要条件。

第三,相关监管法制环境必须跟进。这正是此次会议对66部法规进行一揽子修改的要义所在。李拓认为,通过修改或废止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现行法律法规,适用于发展的方方面面。对于强化和规范政府监管行为而言,法制环境的跟进和完善必不可少。

在李拓看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多方面改革步入深水区,对利益格局的触动就会越强烈,阻力同样也会成倍增长。因此,我们期待改革红利进一步释放,必须要在明确法治型政府和服务型政府思路的前提下,兑现所有改革承诺,如此才能确保和维护改革成果,杜绝出现反弹。

日印发了《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确立了职责法定、信用约束、协同监管、社会共治四项基本原则,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严格行政审批事项管理、厘清市场监管职责、完善协同监管体制、构建社会共治格局、加强组织实施等具体意见,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级政府组织市场秩序监管工作指导性、操作性很强的一个文件。

值得关注的是,《意见》首次将信用约束机制列为企业事中事后监管的四项基本原则之一,并围绕该原则明确了加快推进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加强对企业信息采用、共享和使用的分类管理的监管思路;构建了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监管制度;提出了“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让守信者一路畅通”的严管目标。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加强信用约束是规范市场秩序的治本之策,是监管信息化的重要体现,也是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形式和手段,更是对此前颁布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高度回应。

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完善协同监管机制

《意见》指出,工商部门应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督促市场主体履行公示信息义务;地方政府应归集履职过程中产生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各部门之间应建立信息互联共享机制,依法实施对企业信息在采集、共享、使用等环节的分类管理,并通过构建双向告知机制、数据对比机制等方式把握风险点,将证照衔接、监管联动、执法协作等方面的措施有效贯通,有效形成工作合力,为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提供有效支撑。

此前《条例》颁布后,监管部门通过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制度、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等监管手段,加强了对企业的信用管理,取得了一定的工作成效。但也应看到,各部门在信息采集上分工欠明、在信息互联共享上进展缓慢,企业信用信息体系建设存在碎片化现象,影响了改革的整体效果,而此次《意见》的出台,再次重申了各部门之间的职责和分工,强调了协同监管机制的建立,为进一步强化信用约束体制奠定了基础。

本次《意见》对于信用约束机制的强化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明确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政府部门在信用归集方面的职能分工。根据《条例》的相关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就注册登记、备案信息;动产抵押登记信息、股权出质登记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等信息进行归集、公示;而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就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等内容进行归集、公示。本次《意见》的颁布对上述职能划分进行了重申,指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对企业主体信息的归集职能;而其他政府部门履行对企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的归集职能,进一步明确了两者之间的职能分工,有效缓解了因职能分工不明而导致的归集不足或归集重复现象的出现,扩大了信用信息公示的范围和效应。

二是强调了各部门之间的互联共享机制。《意见》改变了以往监管部门各自归集、分别公示的传统工作模式,要求各部门对企业注册登记备案信息、企业年报和自主公示信息、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以及其他应当依法公示的信息进行全国集中、关联整合和统一公示,一方面减少了企业因配合政府部门信息归集、公示工作而耗费的时间、人力、财力成本,促进了商业化时代背景下企业经营效率的提高;另一方面通过大数据、互联网等信息化工作方式促进了政府监管方式的优化升级,实现了诚信体系从碎片化到完整统一的过渡,提高了事中事后监管的效率和张力。

以信息公示为手段,完善社会共治制度

《意见》指出,应大力建设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全国一张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政府工作部门应将所归集采纳的企业主体信息、企业行政许可信息、企业行政处罚信息等内容全面归于企业名下,并尽快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就上述内容向社会公开。

在传统的事前监管模式中,政府的职能和责任被过份强调,而市场主体、行业组织和社会组织的作用发挥显著不足。然而,政府的履职能力和信息获取能力均是有限的,在高速发展的商业社会,其难以对纷繁复杂的企业信息进行全面、细致的甄别和审查,更难以在问题出现的早期发现或解决问题,实践中政府监管不足或选择性监管的现象也屡有发生。此外,现代商业体制下,政府角色逐渐由市场经济的主导者向商业发展的服务者转变,其应当在合理范围内保持谦抑性,将“好企业”的判断权归于市场,真正做到简政放权、放管结合。

此次《意见》的出台,着力强调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等信息公示平台的建设,对企业从设立到运营到退出市场的全过程信息进行了全面公示,为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完善社会共治制度提供了有力支撑。

首先,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有效实现了企业信用信息在社会范围内的透明、公开、共享,其将政府部门履职和企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各类信用信息充分公开,有利于充分调动包括市场主体、行业组织、社会组织在内的各方力量,以信用评价为中心,对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各项活动进行全面的监督,进而全面完善了社会共治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其次,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奖惩信息均暴露于社会的监督之下,在一定程度上为企业提高生产、优化管理、规范经营提供了动力,有利于加强企业对自身信用的社会评价的重视,促进企业自律;

最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将政府从市场自身能够解决的领域中撤出,转而依靠社会承担对市场中的不诚信等行为的主要发现、监管责任,促进政府由监管性政府和领导性政府向回应性政府和服务性政府的职能转变,有效地减轻了政府事前监管的压力和成本,而提高了事中、事后监管的效率和执行力。

以信用监管为中心,建立联合奖惩机制

《意见》指出,对于违法市场主体要加大行政处罚和信用约束的力度,可以处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注销撤销许可证、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等惩罚措施,同时建立跨部门的联动机制与惩戒机制,在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各个需要政府许可或批准的领域的审核中将信用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对在经营中存在失信行为的主体予以限制,使得失信行为的惩戒实现强制力。

这种依托信息网络的联动式信用惩戒机制能够有效弥补传统监管模式的不足。传统的监管虽然也强调对于失信行为的惩戒,但惩戒力度有限,且更多表现为个案性的惩戒,企业刚惩戒完、整改完,又将原有的违法行为改头换脸后故技重施,而其他市场主体对此并不知情而蒙受损失的现象时有发生,破坏了市场秩序。在《意见》执行后,这一现象将出现明显的改观,企业受到的惩戒将通过政府部门间的联动网络而被所有与企业打交道的政府部门所知,并将在企业进行经营活动中受到限制,惩戒将对企业造成持续性影响,“老赖”企业的违法成本大大提高,形成 “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机制,逼迫违法企业积极整改不再重犯。 此外,在旧有的惩戒机制中,罚款和暂停、吊销执照是最常使用的行政处罚手段,但罚款的惩罚力度不具有持续性,而且其度量难以掌握,容易失之过松或者过松,而暂停吊销执照又直接停止企业的营业,又过于严厉,虽然以前也有黑名单等信用约束机制,但由于信息传播的有限,对于违法主体惩戒又过松,无法形成一个宽严有序的惩罚体系,新机制的建立后大大加强了信用约束的力度,使得存在不影响经营的罚款,限制经营的信用约束,终止/中止经营的营业执照类资格罚能形成一套相互衔接,违法与惩罚的相适应应,符合比例原则的惩戒体系。

综上所述,《意见》的发布明确了信用约束这项基本原则,并围绕该原则建立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完善了社会共治机制,促进了政府监管模式由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的转变以及省会诚信体系的全面建设。(作者供职于中国政法大学) 滁州市工商局“六严格六提高”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严格监管制度和程序,提高监管规范性。一是全面推进法治工商建设,制定和完善执法全过程记录、行政裁量权基准、案件调查与行政处罚决定相对分离等制度,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二是制定和落实“双告知”、重点检查监管制度,确立分类监管模式,改市场巡查为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完善抽查制度等。三是推进工商登记标准化建设,对各类市场主体实行统一的登记程序、登记要求和基本等同的登记事项,规范登记条件、登记材料,提升工商服务水平和效能。四是科学厘清监管职责,梳理执法依据,明确职能权限,规范执法裁量,建立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制度。五是建立以风险管理为基础的预防性体系,根据监管信息平台形成的数据进行风险监测和评估,确定监管的重点、方式和频次,把工作重心放在市场主体行为引导和案件线索发现上。

——严格运用信用管理手段,提高监管公示性。一是出台《滁州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管理暂行办法》,建立信用信息归集、市场主体年度报告、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二是加大对违法市场主体行政处罚和信用约束力度,依法实施吊销营业执照、吊销注销撤销许可证、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等惩戒措施,形成信用约束,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三是引导市场主体自觉遵守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原则,塑造企业社会信誉,自觉履行社会责任,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四是拓展社会公众对市场监管的参与度,鼓励广大消费者对企业行为进行监督。现全市已对企业33489户、个体工商户113864户的基本信息进行录入,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3675户、个体工商户5176户,行政处罚信息843户。

——严格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提高市场监管力度。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规定的职责,按照统一组织、统一标准、结果通用、属地监管模式,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曝光质量不合格商品,确保对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查处效果和打击力度。建立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机制,落实商品质量监测办法和年度计划,组织开展产品商品质量监测。今年以来,共开展商品质量抽检5次17个品种148个批次商品,依法处理了47个批次不合格商品。

——严格运用工商职能引领手段,提高监管公信力。制定推广各行业合同示范文本,建设文明诚信市场,评选全国、省、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组织创建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市知名商标。通过确立相关领域的市场规则和监管标准,有效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促进相关产业素质的提升和市场秩序的规范。2014年市政府在财政经费比较紧的情况下,共拿出565万元对获得驰名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著名商标的企业进行奖励。

——严格运用社会监督手段,提高监管合力。一是充分运用12315投诉举报热线,加强投诉举报分析,针对投诉举报的突出问题,及时组织不公平格式条款、预付卡消费、移动互联网恶意程序等专项行动,加强相关领域市场监管。二是充分发挥消费者协会等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市场专业化服务组织、公众和舆论的监督作用,促进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三是建立与各行业协会、相关职能部门及新闻媒体的联席会议制度,建立与公安、司法部门的对接机制,发挥多方面力量和优势解决市场监管热点难点问题。四是完善协同监管机制,强化地方监管责任,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

——严格运用执法办案手段,提高监管效能。突出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重点领域,严厉打击和治理扰乱市场秩序的突出问题。一是重拳出击,组织开展汽车市场、空气和饮用水净化类生活用品、日用品、酒类市场、“红盾护农”行动等“五整治”专项治理行动。二是积极开展2015年“红盾网剑”网络市场专项整治行动。三是加大违法广告监测和公告力度,建立媒体广告信用发布制度,加大对违法广告的查处力度。四是以电信服务、公共交通运输、水电气供应等为重点,着力查处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以医药购销、工程建设、教育服务等领域为重点,着力整治商业贿赂行为。五是开展“双打”专项行动。今年以来,共依法查办各类违法案件466件,案值288万,罚没入库227万,有效维护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八大举措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着眼于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保障产品质量安全,加强对生产、流通、消费全领域监管,丰富监管手段,提高监管效能,维护市场安全。

突出食品、药品、特种设备“三大安全”,实行全过程特殊监管,严守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底线。

综合运用信用管理、规范引领等多种手段,保障市场秩序公平有序。

新一届党中央、国务院把简政放权作为转变政府职能的先手棋,把改革工商登记制度作为改革整个行政审批体制的突破口,有效释放了改革红利,激发了市场活力。简政放权之后如何跟进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是对各级政府部门的考验和挑战。

依据市委、市政府印发的市场监管委“三定方案”, 市市场监管委负责市场主体准入、市场行为监管、食品药品安全、产品质量监督、特种设备监察等多项职能,肩负着特殊监管和一般监管两大类任务。

为了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市场监管委进行专题研究并落实在具体工作中。通过坚持统筹协调,突出重点,正确处理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的关系,正确处理特殊监管和一般监管的关系,对事关人民生命健康和公共安全的食品药品和特种设备,严格实施全程监管;通过对市场主体资格、市场交易和竞争行为、产品商品质量等事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有效维护了市场秩序,保障了市场安全。 举措一:规范监管制度和监管程序。市市场监管委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建立健全了覆盖生产、流通、消费全领域的相关监管制度,规范审查检查程序,严把主体准入门槛。制定并严格落实食品生产领域 “七必查”日常监管制度,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领域 “十查、十看”巡查规程。制定了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现场制售、食品流动摊贩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确立了分类监管模式。在药品安全监管方面,推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GMP、GSP认证制度。同时,建立食品药品和特种设备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制定风险排查例会暂行办法,定期进行风险排查、风险分析、风险评估,发现案源、解决问题。

举措二:创新监管方式和监管手段。开发建设了食品生产质量监管系统,组织发布了全国首个食品安全质量指数—天津市加工食品质量指数“FQI”,科学反映本市加工食品质量安全程度。目前,本市FQI为98.5,质量安全状况保持在“好”的区间。建立药品生产企业电子监管码和企业质量受权人制度。探索实施企业承诺制。实行气瓶安全“一瓶一码一阀”电子信息化管理。积极推广电梯故障远程自动报警系统(“电梯卫士”),有效提高了本市食品药品和特种设备的安全水平。

举措三:实施量化分级管理和“放心工程”。在全国率先开展对食品餐饮企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保健食品的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推进食品药品安全“5210”工程、“6103”工程。在实施量化分级的基础上,组织开展放心馒头、放心猪肉、放心奶、放心蔬菜、放心餐馆、食品安全管理示范店、放心药店、放心药房、放心药厂等一系列放心工程,取得了良好成效,规范了食品药品市场秩序,受到人民群众的广泛好评。

举措四:运用信用管理手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出台《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管理暂行办法》,9月30日正式开通了全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建立了信用信息归集、市场主体年度报告、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该系统目前已归集36个政府部门公示的信息577万条,1465户企业和910户个体工商户主动申报了年度报告,网站总访问量207万次,工作日日均访问量6.7万次,社会关注度显著提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为政府部门监管、社会公众查询、市场主体信息公示提供了重要平台。

举措五:运用质量监督手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机制,依法组织开展质量抽查、检验检测及后处理等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健全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体系,每年制定天津市重点产品质量监督目录,落实商品质量监测办法和年度计划,组织开展产品商品质量监测。

今年以来,共抽查1907家生产企业生产的2253批次产品,合格率为97.91%,比去年高出0.13个百分点。开展商品质量抽检87次1402个批次商品,依法处理了169个批次不合格商品。建立缺陷产品召回、索证索票、不合格商品下架退市制度。同时,通过政务网站和本市主要媒体发布抽检公告,曝光质量不合格商品,引导消费,规范经营。

举措六:运用规范引领手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组织推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GMP、GSP认证管理规范,建立商品交易市场管理规范,制定推广各行业合同示范文本,建设食品安全管理示范店,评定国家级、市级、区县级文明诚信市场,评选全国、全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组织创建中国驰名商标、天津市著名商标、天津名牌产品。通过确立相关领域的市场规则和监管标准,有效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促进相关产业素质的提升和市场秩序的规范。

举措七:运用社会监督手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整合原工商、质监、食药三局投诉举报热线,实施“一条热线助维权”。加强投诉举报分析,针对投诉举报的突出问题,及时组织不公平格式条款、预付卡消费、移动互联网恶意程序等专项行动,加强相关领域市场监管。充分发挥消费者协会作用,逐步建立与各行业协会、相关职能部门及新闻媒体的联席会议制度,建立与公安、司法部门的对接机制,发挥多方面力量和优势解决市场监管热点难点问题。

举措八:运用执法办案手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突出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重点领域,严厉打击和治理扰乱市场秩序的突出问题。全系统组织开展了食品安全“百日”大行动、中药饮片和中药材专项整治行动、医疗器械“五整治”专项行动、特种设备专项检查行动、保健食品“打四非”行动、“红盾护农”行动、商业贿赂专项治理行动、虚假违法广告治理行动、“双打”行动、“质检利剑”行动等一系列专项行动。今年以来,共依法查办各类违法案件8534件,有效维护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第五篇: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酒类流通的事中事后监管

为了规范酒类流通秩序,促进酒类市场有序发展,保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全市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酒类经营者);

(二)区(市)级商贸流通主管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经营者营业执照、《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查看内容是否发生变更;

(二)对酒类经营者经营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酒类流通随付单》是否规范填写、购销台账是否健全、酒类储运是否符合要求等;

(三)区(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是否正确履行监管职责。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根据上级部门工作部署组织专项检查;

(二)根据群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抽样检查;

(三)建立酒类经营者信用档案。

- 7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检查中发现的一般问题,当场责令限期整改;对发现的重大问题,除当场责令限期整改外,发出书面整改通知;对各区(市)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在酒类流通备案、监督检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责令整改落实,必要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 9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报告市商务局。

(二)专项执法检查。根据上级部署开展专项检查,采取核查现场、查阅资料、听取汇报等方式,对特许经营企业实施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面不少于30%。

(三)抽查。检查人员可以根据企业或群众投诉举报情况,通过现场检查,查阅、调取和复制有关资料,调查、询问当事人,采用录音、录相、拍照、笔录、检测等手段收集证据。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内容、时间和工作要求,并通知被检查对象。

(二)实施检查。检查人员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查看现场,交流座谈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三)检查反馈。检查人员将检查情况报组织检查单位,并向被检查单位反馈存在的问题。

(四)汇总报告。组织检查单位汇总检查情况,形成检查报告,视情况报政府领导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五)整改落实。对检查发现的重点问题,及时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逐级上报。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检查中发现的一般问题,当场责令限期整改;对发现的重大问题,除当场责令限期整改外,发出书面整改通知;对造成严

- 11

(三)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监督检查

为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资金风险,规范发卡秩序,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规模发卡企业,各区市、国家级开发区、南海新区商贸流通主管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发卡企业是否按规定备案,购卡章程、协议及资金管理制度等情况;

(二)发卡企业预收资金用途、余额比例、存管制度、存管协议及帐户情况是否违反资金管理相关规定;

(三)发卡企业购买登记情况、购卡方式、限额、退卡等操作程序执行情况是否违反发行和服务相关规定;

(四)发卡企业是否制定预收资金结算、风险管理、日常监督、应急处置等制度。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

(二)组织专项检查;

(三)通过信息手段监控。

四、监督检查措施

- 13对检查中发现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行为的企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行政处罚,并在指定媒体上公示处罚信息。

(一)发卡企业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由发生地各区市、国家级开发区、南海新区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发卡企业违反发行和服务相关规定的,由发生地各区市、国家级开发区、南海新区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已备案规模发卡企业违反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的,由市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15

(三)专项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系统监管。要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通过老旧汽车报废更新信息管理系统,如实填报报废车辆信息及企业经营情况信息。市商务局对企业上报信息系统的数据进行监管分析。

(二)现场检查。每半年至少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检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核查等方式,同时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高管人员。重点检查收存拆解档案、拆解影像、零部件销售台帐等情况,督导企业依法开展回收和拆解活动,杜绝倒卖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伪造或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等违法违规行为。监督检查时,至少有两名监管人员参加,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并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三)专项检查。每年根据投诉举报或上级机关要求开展一次专项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书面通知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二)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填报相关资料;

(三)现场检查;

(四)根据结果做出相应处理;

(五)将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

- 17

(五)典当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为进一步规范典当企业经营行为,防范行业风险,促进典当业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依法设立的典当企业及分公司。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典当企业是否在经营场所悬挂《营业执照》、《典当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公开经营范围和收费标准,自觉履行告知义务;

(二)典当企业资金来源和运用情况;

(三)典当企业当票与当物(质、抵押品)是否账物相符;

(四)典当企业当票和续当凭证的使用情况;

(五)典当企业档案管理情况;

(六)重点对非法集资、超范围经营、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故意收当赃物、违规办理股票典当业务等违规违法行为加强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审核分析典当企业财务报表等;

(二)利用典当行业监管信息系统进行监管与分析;

(三)现场检查;

- 19经营、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故意收当赃物、违规办理股票典当业务等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核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书面通知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二)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填报相关资料;

(三)现场检查;

(四)根据结果做出相应处理;

(五)将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典当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予以纠正,并根据违法性质、违法情形,按照《典当管理办法》罚则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 21

(一)根据企业风险等级和监管类别,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对拍卖企业的监督抽查,明确具体监管责任,建立谁监管谁负责的责任制度。在开展监管、检查工作时要公正廉洁,严禁借检查之机吃、拿、卡、要,牟取不正当利益。

(二)每年至少对本市内拍卖企业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监督检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核查等方式,同时约谈拍卖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高管人员。监督检查时,至少有两名监管人员参加,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并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三)每年根据投诉举报或上级机关要求开展一次专项检查,主要针对热点问题、重点领域。专项检查一般由区市商务局配合组织开展。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书面通知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二)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填报相关资料;

(三)现场检查;

(四)根据结果做出相应处理;

(五)将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 23

(七)二手车流通的监督检查

为加强对二手车流通的监管,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

二、监督检查内容

二手车流通监督管理遵循破除垄断,鼓励竞争,促进发展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制度。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 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市商务局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有关备案情况定期报送省商务厅主管部门。

(二)建立和完善二手车流通信息报送、公布制度。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定期将二手车交易量、交易额等信息通过市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四、监督检查措施和处理

- 25

(八)旧货流通的事中事后监管

为了加强对旧货流通的管理,维护旧货流通市场秩序,规范旧货交易行为,培育和发展旧货流通产业,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各类旧货市场、经营旧货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旧货经营者和旧货市场是否经营法律、行政法规明令禁止经营和特许经营的物品。

(二)旧货经营者和旧货市场是否未经所在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经营国家文物监管物品。;

(三)旧货经营者和旧货市场开展旧货经营、加工翻新等业务活动,是否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根据上级部门工作部署组织专项检查;

(二)根据群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抽样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专项检查:根据上级部署开展专项检查,检查面不少于30%。

(二)在有证据或接到举报等情况下,市商务局执法人员可

- 27

(九)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为了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范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经营行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是否取得在规定期限内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二)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是否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三)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开展再生资源回收业务活动,是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根据上级部门工作部署组织专项检查;

(二)根据群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抽样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专项检查:根据上级部署开展专项检查,检查面不少于30%。

- 29

(十)融资租赁企业的监督检查

根据商务部《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为进一步完善融资租赁企业监管制度,提升融资租赁行业监管水平,规范融资租赁企业经营行为,防范行业风险,促进融资租赁业健康有序发展,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包括内资租赁企业和外商投资租赁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融资租赁企业是否具备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产规模、资金实力和风险管控能力。申请设立融资租赁企业的境外投资者,是否符合外商投资的相关规定。

(二)融资租赁企业是否配备具有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专业知识、技能和从业经验并具有良好从业记录的人员,拥有不少于三年融资租赁、租赁业务或金融机构运营管理经验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风险控制主管等高管人员。

(三)融资租赁企业开展经营活动,是否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融资租赁企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以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权的租赁物为载体;不得从事吸收存款、

- 31

(三)在日常监管中,市商务局重点对融资租赁企业是否存在吸收存款、发放贷款、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进行严格监督管理。一旦发现应及时提报相关部门处理并将情况报告上级商务部门。

(四)市商务局定期对企业关联交易比例、风险资产比例、单一承租人业务比例、租金逾期率等关键指标进行分析。对于相关指标偏高、潜在经营风险加大的企业应给予重点关注。

(五)行业协会配合主管部门进行行业监督管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鼓励行业协会积极开展行业培训、从业人员资质认定、理论研究、纠纷调解等活动,支持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和依法维护行业权益,配合主管部门进行行业监督管理,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市商务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协助了解有关情况。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要求各企业按时上报相关信息。

1.融资租赁企业变更名称、异地迁址、增减注册资本金、改变组织形式、调整股权结构等,应事先通报市商务局。外商投资企业涉及前述变更事项,应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备案等相关手续。融资租赁企业应在办理变更工商登记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登录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修改上述信息。

- 33

(十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章程执行的监督检查

为加强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章程的监督检查,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同章程的执行。

二、监督检查内容

投资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相关配套文件制定、执行经营合同、公司章程情况,以及各级商务部门按照权限审核、监督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依法制定、执行经营合同、公司章程情况。主要包括:

(一)审核。投资者提报的经营合同、公司章程及相关材料情况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相关配套文件。

(二)出资。投资者依据经营合同、公司章程出资情况。

(三)管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依据经营合同、公司章程运营情况。

1.正常经营或是破产、清算、关闭、暂停营业等情况 2.执行我国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情况。

- 35

(二)对区市、开发区商务部门的监督检查程序。市商务局通过外资管理信息系统对区市、开发区商务部门审核企业进行抽查,对有疑问的企业赴现地进行调查、检查。赴现地进行调查和检查时,应当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各区市、开发区商务部门审核、监督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章程的执行情况。原则上每年一到两次,抽查不少于10%的企业。

五、监督检查处理

在履行监督企业执行经营合同、公司章程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以书面形式告知,责令投资者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并给予警告,且可在一年内不受理该企业任何投资核准申请;违反规定的企业三年内不得享受国家和省、市有关外商投资政策支持。

- 37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定期检查。通过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等方式进行,督促经营者每年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本单位两用物项进出口情况。

(二)不定期抽查。采取不定期检查的方式,对监督检查对象进行实地督导检查。检查频次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确定,原则上每年至少开展1次。

(三)根据上级部门工作部署或投诉举报开展专项检查,每年1次,检查面不少于30%;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内容、时间和工作要求,并通知被检查对象。

(二)实施检查。检查人员到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三)检查反馈。检查人员将检查情况报组织检查单位,并向被检查单位反馈存在的问题。

(四)汇总报告。组织检查单位汇总检查情况,形成检查报告,视情况报政府领导。

(五)整改落实。对检查发现的重点问题,及时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逐级上报。

六、监督检查处理

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企业或个人涉嫌违法从事管制和技术交

- 39

(十三)重大案件查处制度

根据《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要求,市商务局主要行使商务行政执法监督指导、协调跨区域商务行政执法和重大、疑难案件查处职责,一般行政处罚案件实施属地管理。为加强重大案件查处的管理,特制定重大案件查处制度。

一、市商务局负责查处的重大案件范围

重大案件主要指通过监督检查发现或者群众举报、上级部门交办、媒体披露等渠道发现的涉案标的大,违法行为情节恶劣,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力大的案件。主要包括:

(一)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市商务局处罚的;

(二) 省商务厅或者本级政府批转的违法案件;

(三) 市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造成重大影响的商务违法案件;

(四) 涉及跨行政区域的商务执法领域违法案件;

二、重大案件查处程序

市商务局按照下列程序对重大案件进行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各区市、国家级开发区、南海新区商务主管部门协助市商务局对重大案件进行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 41

(八)执行处罚。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商务局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的,执法人员填写《商务行政处罚结案报告》,报负责人审批。批准结案的,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归档保存;

(十)结案后,及时将重大案件行政处罚信息在相关网站上公布,同时通过媒体予以曝光。

三、重大案件查处责任追究

对违法者,市商务局可以根据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或者影响的恶劣程度等具体情况,依法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处理。

- 43

(三)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正当;

(四)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的合法性;

(五)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六)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合法性。

四、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采取实地检查、案卷评查、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内容、时间和工作要求。确定分片检查组,并将有关材料印发给检查组和被检查对象。

(二)实施检查。检查组通过听取汇报,查阅相关管理制度和记录,查看现场,交流座谈等方式进行检查。

(三)检查反馈。检查组向被检查单位反馈存在的问题,并将检查情况报组织检查单位。

(四)整改落实。对检查发现的重点问题,及时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逐级上报。

六、监督检查措施

(一)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采取集中调卷、随机抽查等方式,综合评定案卷质量,原则上每年一次;

(二)不定期进行实地检查或暗查暗访,通过听取汇报、查阅案卷资料、征求相对人意见等形式,对相关部门和人员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45

(十五)规范商务行政处罚裁量权

为规范全市商务主管部门及商务执法机构公平、公正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省政府令第269号),制定规范商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根据《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省政府令第269号)、省商务厅《山东省商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山

- 47

(四)商务主管部门在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案例指导等配套制度。

- 49 -

本文来自 99学术网(www.99xueshu.com),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上一篇:她留在我记忆深处作文下一篇:天津市副市长什么级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