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宁晋县爆炸最新

2022-09-13

第一篇:河北宁晋县爆炸最新

河北省宁晋县“7.12”非法生产烟花爆竹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河北省宁晋县“7.12”非法生产烟花爆竹

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2015年7月12日9时07分,位于河北省宁晋县东汪镇东汪一村的原河北沙龙制衣有限公司水洗车间内因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发生重大爆炸事故,造成22人死亡、23人受伤(其中重伤2人,轻伤21人),直接经济损失885万元。

事故发生后,国务委员杨晶、王勇,省长张庆伟,副省长张杰辉、董仚生等领导分别做出重要指示批示,要求全力救援,准确查清伤亡人数,尽快查明原因,依法依规严肃问责,强化措施,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巡视员刘幼贞、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巡视员钱雄飞等率有关人员及时赶到事故现场,对事故救援、案件侦破、事故调查等工作给予指导。省政府党组成员刘玉顺,省安全监管局局长刘宝玲、副局长武志新,省公安厅副厅长张士良等第一时间赶赴爆炸现场,组织指挥抢险救援、善后处臵和事故调查工作。7月13日,省政府办公厅发出紧急通知,在全省范围内部署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依照《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7月16日,省政府成立了由省安全监管局、省监察厅、省公安厅、省总工会和邢台市政府等有关单位人员组成的河北省政府宁晋县“7〃12”非法生产烟花爆竹重大爆炸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邀请省检察院派员参加,对事故展开全面调查。同时,聘请中国工程爆破协会理事长、中国工程院院士汪旭光,中国烟花爆竹协会副会长钱志强等11名国内民爆和烟花爆竹行业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技术鉴定、化验分析、检测鉴定和专家论证,查明了参与爆炸药物组分、事故发生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查清了原料来源、产品流向和运输方式,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暴露的问题提出了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生产场所情况。河北沙龙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沙龙制衣公司),位于宁晋县东汪镇东汪一村,308国道584公里处北侧200米,2003年8月1日成立,营业执照注册号130528000002686,营业期限至2033年7月30日,经营范围为牛仔服装的生产和销售,法定代表人姜现红。2013年2月26日,因该公司逾期未接受检验,宁晋县工商局依法吊销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015年1月底,姜现红与本村赵存立签订为期5年的租赁合同,生效时间定为3月1日。3月8日,赵存立又转租给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组织者宋世才(男,37岁,南宫市大村乡北孟村人,事故中死亡),年租金5万元,协议标明用于组装精密机件。

沙龙制衣公司东围墙长91米,南围墙长91米,西围墙长106米,北围墙长97米,大门位于厂区东南角,厂区南侧有19间平房宿舍。水洗车间位于厂区西侧,南北长65米,东西宽12米,高度4米,砖墙瓦顶,中间无隔断。

(二)生产组织情况。2015年4月中旬,宋世才与妻子司仁红(33岁,南宫市大村乡北孟村人)伙同孙乡保(男,37岁,宁晋县耿庄桥镇北周家庄村人,事故中死亡)与妻子周运峰(36岁,宁晋县耿庄桥镇北周家庄村人,事故中死亡),组织南宫市大村乡北孟村有烟花爆竹制作手艺的部分村民,在沙龙制衣公司内间断性、多次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参与非法生产者日工资300元左右,有活则来,无活则走。每次参与的人员不同、人数不等,最后一次参与非法生产的15人分别由宋世才、孙乡保组织,分别于2015年7月8日和7月11日分三批次运到沙龙制衣公司,从事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活动。产品为筒体外径45毫米、内径40毫米、长度200毫米的高空礼炮,筒体外径30毫米、内径25毫米、长度160毫米的闪光大双向。

(三)生产原材料来源情况。2015年3月中旬,孙乡保与妻子周运峰雇佣本村3名村民,租赁本村闲臵房屋,炮筒压土节并安装引火线制成双响半成品。4月中旬开始,由孙乡保本人或其雇佣的本村司机李国瑞用跃进牌厢式货车(车牌号冀EYS836)将双响半成品运至沙龙制衣公司。孙乡保所用炮筒由石家庄晋州市东里庄乡北寺村孟彦崇、刘喜奎提供。引火线由石家庄市赵县沙河店村张军欠供货,张军欠从湖南浏阳市大瑶镇上升村李昌荣处非法购入[李昌荣在浏阳市大瑶镇上升村与他人合伙开办浏阳市大瑶镇藕塘引线厂,该厂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湘)YH安许证字﹝2012﹞000225,有效期2012年8月3日至2015年8月2日],2015年以来,张军欠共3次向孙乡保销售单位长度1米的引火线288400根,均由张军欠本人驾驶白色金杯牌面包车(车牌号冀AKV179)送至孙乡保家中。

宋世才、孙乡保等人制造烟火药使用的高氯酸钾、硝酸钡、硫磺和铝粉等原材料,由王文虎(男,44岁,宁晋县苏家庄镇浩固村人,非法经营者)、吴建永(男,38岁,宁晋县苏家庄镇浩固村人,非法经营者)提供。王文虎销售的硝酸钡从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兴华化工厂[法定代表人韩五章,生产许可证编号(豫)XK13-006-00024,有效期2013年7月17日至2018年7月16日]非法购入;高氯酸钾从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东辛店乡化工材料门市部[单位负责人刘文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编号鲁德安经(乙)字﹝2012﹞000172号,有效期2012年7月10日至2015年6月18日)]非法购入;硫磺从辛集市信天硫磺经销处[单位负责人韩耀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编号冀石安经(乙)字﹝2012﹞000965号,有效期2012年8月3日至2015年8月2日]非法购入,经手人为韩耀星父亲韩效国;铝粉从王更跃(男,59岁,宁晋县苏家庄镇浩固村人,非法经营者)处非法购入。

(四)产品流向。烟花爆竹产品销往3省5县,具体为:

1.内蒙古赤峰市敖汉旗赵新处。其非法购买、销售双响情况公安部门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2.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张允宾处。张允宾与本村张忠峰合伙开办了“嘉祥县进士张鞭炮厂”[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鲁)YH安许证字﹝2012﹞YY0026号;有效期2012年7月3日至2015年7月2日]。张允宾从孙庆山(南宫市大村乡北孟村人)处购买,孙庆山从孙乡保处购买,约6900件69万个,自雇配货车运走后销往嘉祥县城附近的农村。

3.邢台市威县申珂栋处。2015年5至6月,申珂栋共5次从宋世才处购买双响约120000个,均由宋世才驾驶银灰色面包车送货上门,所购双响已在其父亲申秀春开办的邢台市威县章台镇烟花爆竹销售门市[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编号2014023,有效期2014年1月23日至2014年12月31日]出售。

4.邢台市广宗县王方恩处。2015年5月,王方恩共2次从孙乡保处购入双响14700个,均由李国瑞驾驶五菱牌银色面包车送货上门,且大部分已在其位于广宗县兴广路的烟花爆竹门市[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编号(冀)YHLS﹝2015﹞531000102,有效期2015年1月15日至2016年1月14日]销售,尚未售出的523个双响2015年8月8日被宁晋县公安局收缴。

5.邢台市广宗县赵振忠处。2015年5月,赵振忠共2次从孙乡保处购入双响42200个,均由李国瑞驾驶银色面包车送货上门,且大部分已在其父亲赵香河在广宗县城兴广路与礼貌街交叉口西南角经营的日杂土产门市[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编号(冀)YHLS﹝2014﹞53100098,有效期2014年1月21日至2014年3月11日]销售。事故发生后,赵振忠因害怕将剩余部分丢弃至漳河水中。

6.宁晋县北河庄镇柏房村胡彦明处。2015年6月9日,为给父亲办丧事,胡彦明从孙乡保处购买双响5000个,由孙乡保驾驶面包车送货上门,均已燃放。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臵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7月12日,宋世才、孙乡保、周运峰3人,组织15名南宫市大村乡北孟村有烟花爆竹制作手艺的人员在沙龙制衣公司内生产烟花爆竹。生产过程包括混药、装上响烟火药、装下响烟火药等工序。9时07分,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因摩擦、撞击导致发生爆炸。

爆炸造成中心现场厂房完全坍塌,现场3辆用于非法生产的车辆被烧(炸)毁,周边25家企业、25户门店、59家住户不同程度受损。

(二)应急处臵和善后情况。事故发生后,宁晋县委、县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迅速赶赴现场,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公安、安全监管、卫生、新闻等部门成立现场指挥部,下设现场处臵、医疗救治、后勤保障、事故调查、善后处臵、新闻媒体、社会稳定等7个工作组,先后调集600余名公安干警和武警、消防官兵,出动各类车辆280余辆,全力开展人员救助、余火扑救、现场清理等工作。卫生部门抽调6辆救护车和17名骨干医护人员,开通“绿色通道”,由医院先行垫付医疗费用,确保伤员第一时间得到救治,卫生防疫人员及时对现场进行消毒防疫。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及省市公安、安全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有关领导迅速赶赴现场指导处臵工作,及时调集搜索侦检、抢险救援车辆和搜救犬等专业设备投入救援。截至7月15日10时45分,现场搜救清理完毕,证据提取固定,现场勘查结束。

当地党委、政府按照分类施策要求,对参与非法生产的死亡人员家属实行安抚,对无辜遇难人员家属给予赔偿,对受损企业、门店、住户损失情况进行评估后给予补偿,并积极做好伤员治疗、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保持了社会稳定。

(三)爆炸药物成分分析。根据理化检验结果和提取的现场残留原材料包装袋分析,事故中参与爆炸的有烟火药、已装药的双响成品和半成品。烟火药的主要成份为高氯酸钾、硝酸钡、硫磺和铝粉,爆炸威力较大。

(四)药物药量分析。爆炸发生后,现场形成5个炸坑,直径约3-5米,深0.4-1.15米,大致呈南北走向,相距1.5-6米不等,体积总和37立方米,计算TNT当量约570千克,事故现场参与爆炸的烟火药(含成品和半成品中的烟火药)总量约810千克。

(五)起爆点分析。现场相邻炸坑间最小距离1.5米,最大距离6米,5个炸坑位臵处的任何一处烟火药爆炸,都会瞬间引爆相邻烟火药、已装药成品和半成品,故起爆点无法判断。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非法生产作业过程中因摩擦、撞击导致爆炸。

(二)间接原因。

1.犯罪嫌疑人宋世才、司仁红伙同孙乡保、周运峰,租用沙龙制衣公司,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组织生产烟花爆竹。

2.宁晋县东汪镇东汪一村、耿庄桥镇北周家庄村和苏家庄镇浩固村党支部、村委会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和非法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不到位,监督检查流于形式,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不力,未发现本村存在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非法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问题,存在失职行为,致使非法行为未得到及时处理。

3.宁晋县东汪镇、苏家庄镇和耿庄桥镇党委、政府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不到位,属地打非责任落实不到位,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打击非法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不力,监督检查不到位;个别干部和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存在失职行为,致使非法行为未得到及时处理。

4.宁晋县公安局未能认真履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部门《三定方案》赋予的职责及“打非治违”部署要求,工作安排部署不力,督导检查不到位,存在失职行为,致使非法行为未得到及时处理。

5.宁晋县安全监管局未能认真履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部门《三定方案》赋予的职责及“打非治违”部署要求,综合协调不到位,督导检查不到位,存在失职行为,致使非法行为未得到及时处理。

6.宁晋县工商局在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和打击非法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工作中主动性较差,监督检查不到位,执法力度不够,存在失职行为,致使非法行为未得到及时处理。

7.宁晋县交通运输局在打击非法运输烟花爆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工作中主动性较差,监督检查不到位,执法力度不够,存在失职行为,致使非法行为未得到及时处理。

8.宁晋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中主动性较差,监督检查不到位,存在失职行为,致使非法行为未得到及时处理。

9.宁晋县委、县政府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不到位,对“打非”工作组织领导不力,工作督导不到位,存在失职行为,致使非法行为未得到及时处理。

(三)事故性质。

这是一起因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引发的重大爆炸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非法组织烟花爆竹生产,事故中已死亡,不予追究责任的主要犯罪嫌疑人(3人)。

1.宋世才,男,37岁,南宫市大村乡北孟村人。

2.孙乡保,男,37岁,宁晋县耿庄桥镇北周家庄村人。

3.周运峰,女,36岁,宁晋县耿庄桥镇北周家庄村人。

(二)非法参与烟花爆竹生产,事故中已死亡,不予追究责任的犯罪嫌疑人(15人,均为南宫市大村乡北孟村人)。

岳学辉(男,33岁)、刘增瑞(男,53岁)、彭顺志(女,52岁)、刑根岭(男,58岁)、刘连云(女,59岁)、刘桂波(男,43岁)、刘桂生(男,51岁)、张志芬(女,58岁)、岳计春(男,47岁)、张利军(男,36岁)、翟胜礼(男,62岁)、王仁格(女,49岁)、余小容(女,48岁)、孙建卫(男,43岁)、孙朋飞(男,27岁)。

(三)公安机关采取司法措施人员(10人)。

1.逮捕犯罪嫌疑人(7人)。

(1)李国瑞,男,1971年4月生,宁晋县耿庄桥镇北周家庄村人。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8月21日被执行逮捕。

(2)王文虎,男,1971年3月生,宁晋县苏家庄镇浩固村人。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8月21日被执行逮捕。

(3)申珂栋,男,1984年10月生,威县章台镇东柏悦村人。涉嫌非法经营、妨害公务罪,8月21日被执行逮捕。

(4)张军欠,男,1964年3月生,石家庄市赵县沙河店镇沙河店村人。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8月21日被执行逮捕。

(5)孙庆山,男,1974年4月生,南宫市大村乡北孟村人。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8月21日被执行逮捕。

(6)司仁红,女,1982年10月生,南宫市大村乡北孟村人,宋世才妻子。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8月21日被执行逮捕。

(7)赵存立,男,1980年7月生,宁晋县东汪镇东汪六村人。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8月21日被执行逮捕。

2.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3人)。

(8)韩效国,男,1952年10月生,辛集市位佰镇西吕村人,涉嫌非法经营,8月21日被取保候审。

(9)刘文忠,男,1961年12月生,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人,涉嫌非法经营,7月26日被取保候审。

(10)张允宾,男,1963年6月生,山东济宁市嘉祥县疃里镇进士张村人,涉嫌非法经营,7月27日被取保候审。

3.正在追捕犯罪嫌疑人(4人)。

吴建永、王更跃、李昌荣、赵新。

(四)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人员(5人)。

1.张书林,男,汉族,1973年1月生,邢台市大曹庄盐场后村人,现任宁晋县东汪镇人大主席,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涉嫌玩忽职守罪,8月11日被刑事拘留。

2.张红东,男,汉族,1970年2月生,宁晋县候口乡东曹庄村人,现任宁晋县东汪镇副镇长,分包东汪一村。涉嫌玩忽职守罪,8月6日被取保候审。

3.荆占通,男,汉族,1980年4月生,宁晋县河渠镇章北村人,现任宁晋县东汪镇安监站站长。涉嫌玩忽职守罪,8月10日被刑事拘留。

4.张辉欣,男,汉族,1976年6月生,宁晋县人,现任宁晋县东汪镇派出所副所长。涉嫌玩忽职守罪,8月10日被刑事拘留。

5.王国柱,男,汉族,1963年8月生,宁晋县东汪镇东汪一村人,现任村党支部书记。涉嫌玩忽职守罪,8月6日被取保候审。

以上5人待司法机关作出司法结论后,由宁晋县纪检监察机关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五)建议给予党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人员(48人)。

1.东汪镇相关人员(6人)。

(1)路文栋,男,汉族,1961年5月生,宁晋县人,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2015年2月至今任宁晋县东汪镇东汪一村村委会主任,负责村委会全面工作。在烟花爆竹“打非”工作中,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不到位,排查不到位,未发现东汪一村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问题,存在失职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按照程序罢免东汪一村村委会主任职务。

(2)贺保印,男,汉族,1952年10月生,宁晋县人,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1992年至今任宁晋县东汪镇东汪一村村委会副主任,分管社会综合治理、安全生产工作。在烟花爆竹“打非”工作中,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不到位,排查不到位,未发现东汪一村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问题,存在失职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按照程序罢免东汪一村村委会副主任职务。

(3)黄利祥,男,汉族,1965年6月生,宁晋县人,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2005年5月至今任宁晋县东汪镇党委组织员、综治办主任,负责社会综合治理工作。在烟花爆竹“打非”工作中,属地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督导检查不到位,排查不到位,未发现东汪一村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问题,存在失职行为,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撤销东汪镇党委组织员和综合治理办公室主任职务。

(4)张彦波,男,汉族,1971年5月生,宁晋县人,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2006年至今任宁晋县东汪镇党委委员兼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主任,分管社会综合治理等工作。在烟花爆竹“打非”工作中,属地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督导检查不到位,排查不到位,未发现东汪一村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问题,存在失职行为,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东汪镇党委委员和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主任职务。

(5)赵聚振,男,汉族,1973年10月生,宁晋县人,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2012年2月至今任宁晋县东汪镇党委副书记、镇长,负责镇政府全面工作,镇安委会主任,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在烟花爆竹“打非”工作中,属地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督导检查不到位,未发现东汪一村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问题,存在失职行为,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免去东汪镇镇长职务。

(6)宋瑞刚,男,汉族,1973年8月生,宁晋县人,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2014年4月至今任宁晋县东汪镇党委书记。在烟花爆竹“打非”工作中,落实“党政同责”不到位,属地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督导检查不到位,未发现东汪一村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问题,存在失职行为,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东汪镇党委书记职务。

2.苏家庄镇相关人员(7人)。

(7)贾志考,男,汉族,1966年11月生,宁晋县人,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2000年至今任宁晋县苏家庄镇浩固村党支部副书记,2002年至今兼任浩固村治保主任。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排查不到位,未发现浩固村非法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问题,存在失职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撤销浩固村党支部副书记职务。

(8)李运涛,男,汉族,1961年2月生,宁晋县人,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2002年至今任宁晋县苏家庄镇浩固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负责浩固村全面工作。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排查不到位,未发现浩固村非法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问题,存在失职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撤销浩固村党支部书记职务,按照程序罢免浩固村村委会主任职务。

(9)段宗超,男,汉族,1972年9月生,宁晋县人,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2012年3月至今任宁晋县苏家庄镇规划建设办公室副主任兼安监站副站长,分包浩固村。检查不到位,未能排查发现浩固村非法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问题,存在失职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免去镇安监站副站长职务。

(10)武高峰,男,汉族,1980年11月生,宁晋县人,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2012年3月至今任宁晋县苏家庄镇党政办公室副主任兼安监站站长。检查不到位,未能排查发现浩固村非法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问题,存在失职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免去镇安监站站长职务。

(11)赵燕飞,男,汉族,1975年6月生,宁晋县人,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2009年7月至今任宁晋县苏家庄镇工会主席,2011年至今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属地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安排部署不到位,督导检查不到位,未发现浩固村非法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问题,存在失职行为,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免去镇工会主席职务。

(12)贾峰,男,汉族,1977年11月生,宁晋县人,中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2014年4月至今任宁晋县苏家庄镇党委副书记、镇长,负责镇政府全面工作,镇安委会主任,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属地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督导检查不到位,未发现浩固村非法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问题,存在失职行为,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3)杨志良,男,汉族,1968年10月生,宁晋县人,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2014年4月至今任宁晋县苏家庄镇党委书记。落实“党政同责”不到位,属地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督导检查不到位,未发现浩固村非法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问题,存在失职行为,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耿庄桥镇相关人员(7人)。

(14)孙贵军,男,汉族,1967年4月生,宁晋县人,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2013年至今任宁晋县耿庄桥镇北周家庄村治保主任。在烟花爆竹“打非”工作中,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排查不到位,未发现北周家庄村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半成品的问题,存在失职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5)王焕东,男,汉族,1950年9月生,宁晋县人,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2015年3月至今任宁晋县耿庄桥镇北周家庄村村委会主任,负责村委会全面工作。在烟花爆竹“打非”工作中,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排查不到位,未发现北周家庄村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半成品的问题,存在失职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6)周雪敏,男,汉族,1952年4月生,宁晋县人,小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2003年5月至今任宁晋县耿庄桥镇北周家庄村党支部书记。在烟花爆竹“打非治违”工作中,落实“党政同责”不到位,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排查不到位,未发现北周家庄村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半成品的问题,存在失职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7)张彦峰,男,汉族,1982年10月生,宁晋县人,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2014年1月至今任宁晋县耿庄桥镇安监站站长(事业编制),负责安全生产工作。检查不到位,在烟花爆竹“打非”工作中,未能排查发现北周家庄村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半成品的问题,存在失职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给予记过处分,免去镇安监站站长职务。

(18)陈秋军,男,汉族,1975年1月生,宁晋县人,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2002年任耿庄桥镇党委组织员,2005年至今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在烟花爆竹“打非”工作中,属地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安排部署不到位,督导检查不到位,未发现北周家庄村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半成品的问题,存在失职行为,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9)赵建华,男,汉族,1975年1月生,宁晋县人,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2014年6月至今任宁晋县耿庄桥镇党委副书记、镇长,负责镇政府全面工作,镇安委会主任,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在烟花爆竹“打非”工作中,属地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督导检查不到位,未发现北周家庄村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半成品的问题,存在失职行为,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0)张志峰,男,汉族,1973年1月生,宁晋县人,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2014年4月至今任宁晋县耿庄桥镇党委书记。在烟花爆竹“打非”工作中,落实“党政同责”不到位,属地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督导检查不到位,未发现北周家庄村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半成品的问题,存在失职行为,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4.宁晋县委、县政府及相关部门人员(22人)。

(21)李平周,男,汉族,1972年10月生,宁晋县人,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2015年4月主持宁晋县工商局黄儿营分局工作,分管东汪镇,2015年8月至今任宁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河渠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对烟花爆竹等“打非”工作主动性较差,监督检查不到位,执法力度不够,存在失职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2)魏保栋,男,汉族,1966年3月生,宁晋县人,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2013年12月任宁晋县工商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分管“打非治违”工作,2015年8月至今任宁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对烟花爆竹等“打非”工作主动性较差,监督检查不到位,存在失职行为,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对其诫勉谈话。

(23)刘永伟,男,汉族,1979年4月生,宁晋县人,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2015年6月至今任宁晋县交通运输局交通执法大队大队长。监管、检查不到位,未能发现查处非法运输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问题,存在失职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4)韩恒存,男,汉族,1965年7月生,宁晋县人,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2014年4月至今任宁晋县交通运输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兼交通战备办公室主任(正科级),分管执法大队。监督检查不到位,存在失职行为,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对其诫勉谈话。

(25)魏强,男,汉族,1973年4月生,宁晋县人,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2009年10月任宁晋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分管“打非治违”工作,2015年8月至今任宁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对烟花爆竹等“打非”工作主动性较差,监督检查不到位,存在失职行为,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对其诫勉谈话。

(26)王晶晶,女,汉族,1983年11月生,内邱县人,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2011年4月至今任宁晋县安全监管局安全检查股股长,担任东汪镇、苏家庄镇烟花爆竹“打非”督导组组长。对苏家庄镇浩固村非法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东汪镇东汪一村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问题督导检查不力,存在失职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免去县安全监管局安全检查股股长职务。

(27)孙俊峰,男,汉族,1973年12月生,宁晋县人,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2014年9月至今任宁晋县安全监管局科员,负责监察大队工作。对烟花爆竹等“打非”工作安排部署不力,督导检查不到位,存在失职行为,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28)李中方,男,汉族,1965年11月生,宁晋县人,研究生文化程度,中共党员,2014年4月至今任宁晋县安全监管局局长、县安委办主任,担任宁晋县烟花爆竹“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对烟花爆竹等“打非”工作综合协调不到位、督导检查不到位,存在失职行为,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29)冯瑞波,男,汉族,1959年4月生,宁晋县人,中共党员,2000年6月至今任宁晋县公安局东汪交警巡逻中队中队长。未能发现查处辖区内非法运输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问题,存在失职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30)张俊科,男,汉族,1966年1月生,宁晋县人,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2010年6月至今任宁晋县公安局东汪派出所所长。对烟花爆竹等“打非”工作不力,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未能排查发现东汪一村非法生产烟花爆竹问题,存在失职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31)刘佳,男,汉族,1983年2月生,宁晋县人,中专文化程度,群众,2010年4月至今任宁晋县公安局耿庄桥派出所民警,北周家庄村包片民警(非在编)。对烟花爆竹“打非”工作,巡查摸排不到位,未能排查发现耿庄桥镇北周家庄村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半成品的问题,存在失职行为,负有直接责任。责成宁晋县政府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32)阴恩泽,男,汉族,1967年9月生,宁晋县人,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2010年6月至今任宁晋县公安局耿庄桥派出所所长。对烟花爆竹“打非”工作不力,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未能排查发现耿庄桥镇北周家庄村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半成品的问题,存在失职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33)彭飞,男,汉族,1988年4月生,石家庄市人,中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2012年8月至2015年6月任宁晋县公安局苏家庄派出所民警,浩固村包片民警。对烟花爆竹等“打非”工作,巡查摸排不到位,未能排查发现浩固村非法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问题,存在失职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34)刘雪峰,男,汉族,1978年9月生,宁晋县人,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2013年1月至今任宁晋县公安局苏家庄派出所所长。对烟花爆竹等“打非”工作不力,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未能排查发现浩固村非法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问题,存在失职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35)李洪坤,男,汉族,1975年8月出生,宁晋县人,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2010年6月至今任宁晋县公安局副科级干部,2010年12月至今任宁晋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大队长。对基层派出所和治保会业务指导不力,对烟花爆竹等“打非”工作主动性不强、督导检查不到位,存在失职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36)黄同坤,男,汉族,1970年9月生,宁晋县人,中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2010年3月至今任宁晋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主管交警大队。对烟花爆竹等“打非”工作督导检查不力,未能发现查处非法运输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问题,存在失职行为,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37)周宁,男,汉族,1967年10月生,宁晋县人,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2007年2月至今任宁晋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分管派出所、治安大队。对烟花爆竹等“打非”工作安排部署不力、督导检查不到位,存在失职行为,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38)吕立科,男,汉族,1968年5月生,柏乡县人,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2014年12月至今任宁晋县政府党组成员,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副县级)。对烟花爆竹等“打非”工作安排部署不力,督导检查不到位,存在失职行为,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并进行组织调整。

(39)赵云波,男,汉族,宁晋县人,1961年3月生,大专文化程度,1983年4月入党,2014年5月至今任宁晋县政府副县长,分管安全生产等工作,担任宁晋县烟花爆竹“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对宁晋县烟花爆竹等“打非”工作领导不力,督导不到位,落实不到位,存在失职行为,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40)李洪涛,男,汉族,宁晋县人,1963年9月生,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2011年6月至今任宁晋县委常委、政府副县长,分管公安等工作,担任宁晋县烟花爆竹“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对宁晋县烟花爆竹等“打非”工作领导不力,工作督导不到位,落实不到位,存在失职行为,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41)顾鹏图,男,汉族,威县人,1963年7月生,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2013年4月至今任宁晋县政府县长,负责县政府全面工作,县安委会主任,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宁晋县烟花爆竹等“打非”工作领导不力,督导不到位,落实不到位,存在失职行为,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42)李江山,男,汉族,沙河市人,1963年2月生,2013年5月任宁晋县委书记。落实“党政同责”不到位,对宁晋县烟花爆竹等“打非”工作领导不力,督导不到位,存在失职行为,负有重要领导责任。2015年6月,因其涉嫌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正在接受组织调查。

5.邢台市及有关县人员(6人)。

(43)吕晓君,女,汉族,威县人,1966年5月生,中共党员,2010年3月至今任威县安全监管局烟花爆竹科科长。对辖区内出现非法销售烟花爆竹行为没有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存在失职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44)刘世章,男,汉族,南宫市人,1963年12月生,中共党员,2005年11月至今任威县安全监管局副局长,分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对烟花爆竹经营监管不到位,存在失职行为,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45)李兴,男,汉族,广宗县人,1968年10月生,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2008年5月至今任广宗县安全监管局危化股负责人。对烟花爆竹经营监管不到位,未及时发现购销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行为,存在失职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46)刘学民,男,汉族,广宗县人,1967年12月生,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2008年7月至今任广宗县安全监管局副局长,分管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工作。对烟花爆竹经营监管不到位,存在失职行为,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47)陈新伟,男,汉族,威县人,1963年2月生,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2008年10月至今任邢台市安全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总工程师,分管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监管等工作。在烟花爆竹等“打非”工作方面存在指导不够、督导不力的问题,存在失职行为,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48)李志辉,男,汉族,隆尧县人,1965年10月生,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2013年11月至今任邢台市公安局副局长,分管治安和监所管理工作。在烟花爆竹等“打非”工作方面存在指导不够、督导不力的问题,存在失职行为,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六)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8人)。

1.孟彦崇,男,石家庄晋州市东里庄乡北寺村人。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炮筒,责成晋州市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给予其行政处罚,并列为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重点监控人员。

2.刘喜奎,男,石家庄晋州市东里庄乡北寺村人。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炮筒,责成晋州市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给予其行政处罚,并列为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重点监控人员。

3.胡彦明,男,宁晋县北河庄镇柏房村人。购买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责成宁晋县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给予其行政处罚,并列为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重点监控人员。

4.赵振忠,男,邢台市广宗县人。购买、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责成广宗县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给予其行政处罚,并列为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重点监控人员。

5.赵香河,男,邢台市广宗县人,赵振忠之父。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责成广宗县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给予其行政处罚,并列为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重点监控人员。

6.王方恩,男,邢台市广宗县人。购买、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责成广宗县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给予其行政处罚,并列为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重点监控人员。

7.申秀春,男,邢台市威县人。购买、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责成威县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给予其行政处罚,并列为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重点监控人员。

8.姜现红,男,宁晋县东汪镇东汪六村人。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场地所有人,责成宁晋县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七)对有关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辛集市信天硫磺经销处。违规向个人销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84条第3项之规定,责成辛集市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2.邢台市威县章台镇烟花爆竹销售门市部。经营负责人申秀春,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38条第2款之规定,责成邢台市威县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3.邢台市广宗县兴广路烟花爆竹销售门市部。经营负责人王方恩,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38条第2款之规定,责成邢台市广宗县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4.邢台市广宗县兴广路日杂土产门市部。经营负责人赵香河,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38条第2款之规定,责成邢台市广宗县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八)建议责成省安委办分别将湖南省浏阳市大瑶镇藕塘引线厂、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兴华化工厂、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东辛店乡化工材料门市部、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进士张鞭炮厂的违法问题函告湖南省、河南省、山东省安委办调查处理。

(九)建议责成宁晋县委县政府向省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五、防范措施建议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各部门要深刻汲取宁晋县“7〃12”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警钟长鸣,进一步加强打击非法制售烟花爆竹的组织领导,加大执法检查装备的投入力度,提升打非的技术保障能力。要进一步明确各级各部门打非工作职责,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打非工作目标,层层签订打非工作目标责任书,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打非责任体系。

(二)加大宣传,发动群众。要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采用宣传车、张贴标语、悬挂横幅等方式,广泛宣传非法制售烟花爆竹的重大危害、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事故案例,用惨痛的事故案例警示群众。加大有奖举报的力度,广泛发动群众,积极举报藏匿于村落、居民住宅区内的非法生产和储存窝点,及时排除隐患和打击非法违法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三)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各级公安、安监、质监、工商、交通等部门要各司其职,主动作为,强化执行力,认真履行打非工作责任。在工作中,要密切配合,联合执法,强化信息共享,形成强大的工作合力,确保打非工作长效机制的建立和实施,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秩序。

(四)加强督查,确保成效。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职能部门的督查力度,督促各职能部门认真履行职责,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加大排查整治事故隐患的力度。强力推行网格化管理,把烟花爆竹打非工作责任落到实处,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

(五)强化基层基础,排查消除隐患。要针对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主要集中在农村,具有分散性、隐蔽性、伪装性、流动性等特点,坚持关口前移,重心下移,重点落实乡村两级的打非责任。要进一步提高乡村基层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强化“守土有责、守土有效”意识,加强安全隐患排查力度,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不留盲点,把一切不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河北省政府宁晋县“7〃12”非法生产烟花爆竹

重大爆炸事故调查组

第二篇:On the Farm 河北省宁晋县孟家庄学区赵凤

Lesson 1 On the Farm 知识目标:1.能听说读写单词 farm farmer pig cow sheep. 2.能够运用句型:What is this? It is___. 能力目标: 通过学习本课,能用英语说出这些动物的名称, 并能 用英语问“What is this?”. 情感目标:让学生明白动物和人类是好朋友,我们应该保护动物。 教学重点:1.能听说读写farm farmer pig cow sheep. 2.能运用句型:What is this? It is___. 教学难点:1.单词farm farmer pig cow sheep的拼写。

2.能在生活中运用句型:What is this? It is___. 教学准备:挂图,单词卡,动物玩具。 教学设计:

Step1 热身。

歌曲热身,播放歌曲“Hw are you?”让学生跟录音唱。 Step2 复习。

T: Hello,boys and girls. S: Hello,teacher. T: Nice to meet you,again. S: Nice to meet you,too. Step3 展示新课。

1. 展示一幅美丽的挂图,有猪羊牛等。 教师指着猪的图片问: T: What is this? S: Pig. It is a pig.(教师板书pig,并领读。) 然后用同样的方式教授动物cow sheep. 教师继续问:

T: Where are they? S: On the farm.(教师引导学生回答。) 教师简单讲解on the farm 的意思,并学习farm,然后引出farmer,告诉学生,farm是由farm加后缀 er而来的。 2.游戏—猜猜看

教师利用单词卡,请两位同学。A同学面对教师,B同学背对教师。A同学任意抽教师手中的单词卡片,简单描述此卡片,并问:What is this? B同学回答:It is___.猜对的小组将得到一枚五角星作为奖励。 3.让我们玩玩。

教师拿出动物玩具。请两位同学到台前来表演,例如A同学拿起玩具猪并且问:What is this? B同学回答:It is a pig . pig pig pig 猪。表演优秀的学生将得到一枚五角星作为奖励。 4.让我们一起唱歌吧!

a.Listen to the song“Old MacDonald Had a Farm.” b.Sing after the radio.(一句一句跟唱。) c.Listen again.Then the students sing the song together. d.学学农场动物的叫声。 Step4 练习。 1. 教师让一名学生上台表演动物的叫声,其他同学猜猜是什么动物。S1:What is this? Ss: It is___. 2. 画出你喜欢的动物,并标出英语,选出优秀的图片张贴到班级的墙上。

Step5结束课堂。

Sing the song“Old MacDonald Had a Farm.” in groups. Step6 家庭作业。

1. 把今天所学的歌曲唱歌自己的爸爸妈妈听。

2. 把今天所学的单词做成单词卡,课下用这些单词卡和同学们做游戏。

Step7 板书设计。

pig What is this? It is a cow Sheep farm farmer

第三篇:河北师范大学第十五期顶岗支教宁晋新河支队宁晋六中分队总结 (2)

宁晋六中总结材料

时光荏苒,岁月如梭, 为期四个半月的顶岗支教生涯已经过去了。今天我怀着万分不舍来写这半年以来的得与失。在这半年当中我们经历了顶岗支教的酸甜苦辣,在这里的每一位顶岗实习生都收获颇多,这些收获是与学校领导、老师以及学生们是分不开的,没有校领导及老师的理解、关爱、帮助,我想我们半年实习生活必定不会这么充实和快乐,想想在宁晋六中的点点滴滴,一说到要离开,真是有诸多不舍。舍不得这里恬静的校园,和谐的校园„„其实,最多不舍的是这里的人:舍不得跟自己朝夕相处的老师和让我喜让我忧的学生们。

记得刚到这里的时候我们对这里的环境不太适应,但是我们必须要适应,要转变自己的身份,不但要处理好自己的事情,还要管理学生,我们在各位校领导的帮助和指导下进入角色非常快,实习期间我不断地向指导老师请教,向当过班主任的老师请教,这里的老师总是毫不保留的将他们的知识、经验,传授给我,我真的很感动,在这里我们从一名初出茅庐的学生锻炼成了一名合格的人民教师。是这里让我们知道了教师是一个伟大的职业,这次顶岗实习也圆了我们一个教师梦,这次顶岗实习让我们学习到了很多,收获很多,这期间我们不断地进行听课、上课、总结、反思,以下是我们顶岗支教期间的收获,这都让我们受益匪浅:

在课堂教学方面: 九月份的我们从熟悉的大学校园刚刚踏上教师这片陌生的领域,对什么事情都好奇,当时对教师这个职业也了解的不深,所以我们12个人来到六中做什么事情都非常谨慎,为了尽快的转变自己的身份我们都抢着替指导老师看自习,每个人都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去多听其他老师的课,在听课中试着转变自己的身份,实习学校的领导和带队老师对我们的照顾很周到,刚来到这第二天在朱老师的带领下我们在会议室开展了“楷模在身边”座谈会,这里的老师毫不保留的把教学方面的经验和方法都传授给了我们;之后我们每个实习生又进行了一次名师访谈,这里每一位老师的事迹都让我们为之心动,这也让我们初步了感受到了教师这个职业的神圣。刚到这里的时候有好多学生和当地的教师说话不用普通话,所以对于我们这些实习生来说听懂当地话有点困难,课上我们尽量的让学生用普通话来回答问题,9月20日这是一个不平凡的日子,因为今年的普通话推广仪式的闭幕式要在这所中学举行,经过同学们这一段时间来的“讲普通话、写规范字练习”学生的普通话水平有了显著的提高。10月的我们激情澎湃,经过一个月来的教学实践,我们已经初步找到了做一位人民教师的感觉,也基本上掌握了这里的教学模式,每一位新老师呢对自己所教班集体也有初步的了解,每个班都有那么一两个特情生,针对特情生我们有针对性的进行了一次家访,通过家访我们了解了学生身后不为人知的事情,针对特情生的学习问题,教师和家长双管齐下有助于给这些孩子创造更加和谐的学习环境;尽管已经是一位初登讲台的人名教师,但是在教师这个岗位上我们还有好多不足的地方,本月我们宁晋新河支队开展了“我读苏霍姆林斯基主题征文”活动,苏霍姆林斯基是苏联著名的教育家,他的《给教师的100条建议》这本著作让我们受益匪浅,从中我们懂得了终身学习的重要性。说课比赛的初赛我们也在这个月完成了,通过民主投票,我们推选了张蕊、张楠、赵士超、于国强代表宁晋六中的实习生参加下个月的说课比赛决赛;初步找到了当人民教师的感觉,当然免不了要进行自己的第一次录课和迎接宁晋县特聘名师的指导,每一位实习生都非常认真的进行了备课,试讲;11月的我们稳中有进,每一位实习生都有条不紊的完成着实习学校和顶岗办交付的任务。光棍节这天,宁晋县实习生说课比赛的决赛在我们宁晋六中举行,狭路相逢,勇者胜,每一位参赛的选手都使出浑身解数,争取给自己的实习分队多争一点荣誉,最终张蕊

和张楠代表我们分队取得了比较优秀的成绩;为了提高教师板书的水平,支队举办了钢笔书法大赛,每一位实习生都踊跃参赛,丰富了我们的课余生活也提高了我们的教学技能;师大的名师巡回指导也在这个月走访了我们支队,巡回指导的集体评课中张硕老师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 张老师针对张笑笑的课的不足之处说了很多,而且特别注重从细节方面提意见,张笑笑讲的是一元二次方程,这一块儿内容需要作图,学生在作图的过程中一定要规范作图,建议学生使用五点作图法。还有就是教师课件的使用,一定要注意学科语言和符号的运用。课堂上安排的学生活动不能走过场,要能体现学生活动的有效性,教师要能达到从合情推理到演绎的过程,在教学过程中要善于发现学生思维的间断点,从而把这个间断点连接起来。最后,教师的板书一定要规范,能写一手漂亮的字对学生来说也有很强的说服力,教师的示范性作用一定得做好。 这次集中评课,使在场的每位都受益匪浅,使我们懂得了要想讲一节漂亮的课,我们还有很大的差距。之后的工作仍然要放在如何提高自己的教学水平上;12月的我们在寒冷中坚守自己岗位,我们每位实习生为了第二次录课,不管是在课件的制作上还是平时的备课中都下了非常大的功夫,宝剑锋从磨砺出,梅花香自苦寒来,我们都希望我们的付出能得到我们想要的东西。1月份的我们任务依然很艰巨,除了忙着每天自己的备课,还忙着做各种总结,反思。从反思中获得进取,获得收获。 课余活动方面:

9月份的我们对宁晋这里的一切都不太适应,特别是在教学方面,所以平时觉得教学上的压力比较大,这个月我们聚餐两次,两次聚餐使我们12个人彼此之间有了初步了解。集体游柏林禅寺更是增进了我们12个人之间的感情。10月份的羽毛球比赛让我们再一次体会到身体是革命的本钱,在以后的生活中必须得加强体育锻炼,力争使自己在德智体美方面全面发展。11月的集体包饺子让我们体会到了原来从未做过饭的我们也可以把饭做的这么好吃,真是自己动手,丰衣足食啊。12月学校的元旦晚会我们实习生的功劳也功不可没,有的为了自己节目表演的更好把节目排练了一遍又一遍,有的为了更好的给演员化妆放弃了自己吃饭的时间,学生们的节目质量很高,这个学校真是人才济济,卧虎藏龙啊。

通过这次实习,我们加深了对教师工作的认识和了解,知道了老师责任之重,进一步巩固与发展了专业理论知识,培养了我们独立从事中学教学的能力、教育研究工作的能力,坚定了我们从事教育工作的信念。

虽然顶岗支教的这段日子已经过去,但是顶岗支教的这份情常在,在顶岗支教中学会的坚忍不拔的精神常在。回首过去,数不完的美好记忆,展望未来,前途依然无量!

第四篇:河北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08]第4号)

《河北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08年1月7日省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郭庚茂

二○○八年二月十四日

第一条 为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民用爆炸物品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科研、销售、购买、运输、储存和爆破作业以及硝酸铵的销售、购买等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的领导,明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和人员,组织、督促有关部门落实民用爆炸物品各项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省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科研、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条 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铁路、交通、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和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按规定时限分别输入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

第八条 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企业应当按国家规定的审批条件和程序,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申请《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第九条 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基本建设完成后,应当向省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提出安全生产许可申请。省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及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核查,并按规定要求报送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

安全生产许可需要组织专家现场核查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现场核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

第十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持经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标注安全生产许可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的名称、登记类型、住所发生变更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经省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出具意见后,报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办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前应当征求省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意见后,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实行年检制度。生产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省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提出年检申请,省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民用爆炸物品科研项目完成立项后,应当报省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备案。对备案的民用爆炸物品科研项目,科技成果由省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会同立项管理部门组织评审、技术成果验收。

第十四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在原有生产线上不增加生产能力和产品品种的局部技术改造和更新主要设备,销售企业新建、改建、扩建民用爆炸物品仓储设施,由省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建设项目的设计应当由具有民爆器材甲级专业资质的单位承担;销售企业仓储设施建设项目的设计应当由具有民爆器材乙级以上专业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试验或者试制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在专门场地或者专门的试验室进行。严禁在生产车间或者仓库内试验或者试制民用爆炸物品。

生产车间或者仓库改为实验或者试制民用爆炸物品专门场地,应当报省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审查后实施。生产和试制期间,严禁生产和存放其他民用爆炸物品。

第十七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检验制度,配备必要的产品检验设备和仪器。鼓励企业采用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体系,生产本质安全、性能优良、满足用户需要的民用爆炸物品。第十八条 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规划的要求;

(二)符合规模经营和确保安全的要求;

(三)销售场所和专用仓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安全评价达到安全级标准;

(四)有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押运员、驾

驶员以及符合规定的爆炸物品专用运输车辆;

(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

第十九条 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应当向省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有关材料及设区的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意见。

省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需要组织专家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现场核查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销售民用爆炸物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后,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继续从事销售活动的,应当在届满前三个月内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

销售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省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提出销售许可证年检申请,省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的名称、登记类型、住所发生变更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报省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办理《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变更手续。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前应当征求省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意见。

销售品种、储存能力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前30日内,向省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 销售民用爆炸物品和硝酸铵的企业,应当自民用爆炸物品买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将销售的品种、数量、购买单位向省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三条 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查验对方的《民用

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并严格按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

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自民用爆炸物品买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将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第二十四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储存民用爆炸物品,应当存放在生产、销售许可确定的专用仓库内;爆破作业单位储存民用爆炸物品,应当存放在爆破作业许可确定的专用仓库内。

第二十五条 储存民用爆炸物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库房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二)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

(三)仓库管理人员应当了解民用爆炸物品的性能,掌握防火、防爆等知识,熟悉仓库的安全管理规定;

(四)储存的民用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过储存设计容量,对性质相抵触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储存,严禁在库房内存放其他无关物品;

(五)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应当指定专人管理、看护,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仓库区内,严禁在仓库区内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区内,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

(六)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七)严禁在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仓库内进行开箱拿取物品。

第二十六条 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收货单位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必须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严格按许可的品种、数量及规定路线运输。

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专用运输车辆安全技术标准和安全防范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 企业生产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合格后,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跨设区市进行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省公安机关审查合格后,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从事经营性爆破作业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省公安机关审查合格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并经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活动。

第二十九条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按其资质等级承接爆破作业项目,爆破作业人员应当按其资格等级从事爆破作业。

省外爆破作业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从事爆破作业的,应当事先将爆破作业项目的有关情况向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并按公安机关的要求实施爆破作业。

第三十条 民用爆炸物品变质和过期失效的,应当及时清理出库,并予以销毁。销毁前,应当登记造册,提出销毁实施方案。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环节变质和过期失效的,应当报省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组织监督销毁。使用、运输环节变质和过期失效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组织监督销毁。

第三十一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经省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爆破作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经省级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爆破作业人员应当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第三十二条 在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区、试验场、销毁场和专用仓库外部安全距离内,不得建设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已经建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因进行国家和本省重点项目建设等特殊原因确需建设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承担迁建费用。

第五篇:从河北赵县化工厂的爆炸事件看应急广播建设的必要性

从河北赵县化工厂的爆炸事件看应急广播建设的必要性 从赵县克尔化工厂爆炸事故看应急广播的重要性

河北克尔化工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生产农药、医药中间体以及其他化工产品的企业,主要生产产品:硫酸铵、硝酸胍、硝基胍等。据中广网报道,消防调度中心人员介绍,此次爆炸物主要为硝酸胍和其他尚未明确物。硝酸胍为化学物质,助燃,具刺激性,该品对眼睛、皮肤、粘膜和上呼吸道具有刺激作用,高温下释放出氮氧化物气体,对呼吸道有刺激性。因是强氧化剂,助燃,目前抢救现场还有一定的危险性,不排除二次爆炸的危险。克尔化工爆炸事故发生后,园区内其它单位及居民,未在第一时间获得消息,也未紧急撤离,反应工业园区在应急指挥上的政府职能缺失,究其原因是园区没有一套迅速有效的应急指挥体系。

一、什么是应急公共广播

应急广播是指当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公共卫生与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危机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与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时,应急广播可提供一种迅速快捷的讯息传输通道,在第一时间把灾害消息或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传递到民众手中,让人民群众在第一时间知道发生了什么事情,应该怎么撤离、避险,将生命财产损失降到最低。

二、应急广播机制建设特点

突发事故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带来的剧痛和威胁,使我们不得不深入思考应对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理方法,以在突发事故发生时减少对人民生命财产的破坏。应急广播具备建设简单、架设方便、传输距离远、传输范围广、传输速度快等优点,在过去众多突发事故的应急预告、应急指挥、应急疏散、应急安顿中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是其他任何手段和方式都无法代替的。特别是在因灾造成交通中断,供电、通信瘫痪时,优势更加明显,综其所述相比较而言传统广播受其线路的限制,无线调频广播更适应急广播的特性!

三、无线应急广播的特点

1节省投资:利用无线传输应急广播信号,不用花费线缆铺设所需材料、施工费用,省却线路维护费用,大大减少投资金额。

2 受众面广: 具有快速、直接、穿透力强、覆盖面广的特点,受众面可达几公里甚至几十公里。

3 稳定可靠:采用最先进的编码加密技术,遥控覆盖区内接收设备,稳定性能强,接收灵敏度高。

4强抗干扰:接收设备采用频率、加密码、地址码三位一体控制接收技术,使误开机率降低为零。

5扩容方便:采用FM调频传输,只要能满足接收电平指标就可以就近安装接收设备。6 应急性强:在广播室可通过话筒等播出应急广播,在外地可通过电话、手机远程遥控进行即时应急广播,确保第一时间做出迅速反应达到应急疏散、指挥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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