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金融论文范文

2023-05-24

民间金融论文范文第1篇

【摘要】民间金融是一种重要的金融形式,对于该种金融形式,如果放任自流,将会影响这一金融形式的可持续发展,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有必要肯定民间金融的地位,并采取一系列的规范措施。本文主要针对民间金融法制化进程进行分析。

【关键词】民间金融;法制化问题;分析

对于民间金融的不作为,放任其自由发展会造成发展扭曲,甚至出现畸形的表现。民间金融能够降低宏观调控带来的不利影响,但是民间金融行业蕴含着巨大的风险,因此我国必须要确立民间金融的法治地位,并且对其进行规范。通过吸取国际上先进民间金融管理模式的经验,制定符合我国当前形势的民间金融规范条例。我国应当以消极自由作为民间金融领域的核心价值观,建立民间自主经营银行、建立民间金融协会,进一步强化民间金融行业的管理。对待不同的金融形势采取不同的方法,对于灰色金融将以引导为主,而黑色金融则严格采取消除取缔的方式。

一、民间金融的概述

1、民间金融的概念及形势

国际上对于民间金融有了较为明确的定义,认为只要是没有中央银行所掌控的金融活动都可以被称为非正规金融,也就是民间金融。我国的民间金融按照组织化情况大概可以分为三种情况,第一种是无组织化的民间金融,主要包括民间借贷和集资等。第二种则是有组织但没有形成机构的民间金融,如各种互助会等等。第三种则是有组织有机构的民间金融,如地下钱庄、典当行等等。从总体上来说,民间借贷的几种形式具有分散性、隐蔽性、利率市场化、借款形式多样性、管理难度大的显著特点。

2、民间金融的存在原因

对于民间金融的产生原因,目前较为流行的两种观点就是信息说和金融压抑理论,信息说是指由于信息的不对等,造成不容易从银行等官方组织获得贷款,因此在民间熟人之间,通过存在一定的信任关系来保证金融交易的正常进行。而金融压抑理论则是由于政策太过严格,部分经济体制无法获得足够的融资,只能发展民间、非正规金融,来获得足够的资金。笔者认为,金融抑制理论只是推动民间金融的发展因素,而非产生因素,而信息说,也只是产生民间金融生存空间的要素之一,民间金融应该是由于市场的需要和资本逐利性引起的对于潜在利益的追求中产生的。

在发达国家中,有着完善的金融市场,其主要以正规金融为主,但是,民间金融依然是各个国家发展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民间金融可以为无法获取正规金融的企业提供资金支持,扶持中小企业与农村乡镇企业的发展。民间金融是建立在信用基础上产生而来,可以获取到组织中其他成员的认可,且程序相对简单,成本低廉。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由于其经济发展水平落后,大多采用“金融压制”的形式来促进民族经济的发展,这就在客观上为民族金融提供了发展條件。在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经济得到了飞速的发展,大量乡镇企业和民营企业诞生,民间资本也迅速的累积,大量企业在寻求资金融资渠道。民间金融可以弥补我国传统金融机构存在的缺陷,扩展融资渠道,解决信贷资金紧张的情况。此外,民间金融可以弥补正规金融机构运行中的缺陷,特别是对于贯彻扶助“三农”等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具有调剂余缺的作用。

二、民间金融的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对我国20个省會的民间金融状况进行调查,大致可以确认我国的地下金融规模在8000亿元左右,同时,调查显示全国有近三分之一的金融业务是在地下金融产生的。由此可见,随着时间的推移,民间金融的组织化形式得到了一定程度提升。

1、民间金融的问题

由于民间金融是非正规金融,其中有着积极和消极两种内容,对于黑色金融应采取打击取缔的态度,而对于灰色金融则是予以引导,这种脱离管制的民间金融形态更容易产生融资问题,也有着更大的风险,因此需要尽快立法对其进行管理。此外,国家对于民间金融的放任发展,并没有表明态度,因此使得更多的喜爱冒险的人士和不良组织加入其中,使民间金融市场愈加混乱,不好管理、风险与危害成倍上升。最后,民间金融自身是有着较大的风险的,虽然民间借贷的利率远高于银行利率,但是风险与收益是的对等。因此也要承受的风险也是巨大的。由于民间借贷的暴利形势使得企业的资金链条不稳,最终出现支付困难甚至破产等等。风险的传递使得社会风险和金融风险的增加,对国家经济产生危害。

2、我国民间金融法制化模式的选择

民间金融以消极自由为核心价值观,在确定制度不完善的基础上承认民间金融客观存在消极自由才能实现民间金融的法治化,只要不涉及到危害社会,那么民间金融的发展就不会受到法律的干扰,民间金融自身就意味着不需要政府对其进行过多的控制,因此消极自由才能更加符合我国民间金融的性质和本质。

我国可以通过建立民营银行的方式,使民间金融更快的步入法制化,通过民营银行对于民营金融行业进行监管,引导民间金融走向正轨,向民间资本体系开放金融领域,但是需要严格防止政府对其进行干预,民营才能真正成功。因此,如何才能顶住政府部门给出的压力才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为此,需要成立民间金融协会,强化行业的监管力度和行业自律性,通过借鉴国外先进的管理经验,通过行业协会自治的手段帮助民间金融实现秩序和规范化发展。

此外,还要完善民间金融发展金融生态。金融生态是金融生存和发展的外部环境及其自我调控的制度安排,对民间金融阳光化发展起着重要保障作用。完善民间金融发展金融生态,将为其阳光化发展奠定良好的发展环境。构建良好的民间金融发展金融生态,首要的是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社会信用体系是一种规范诚信的社会机制,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和长效机制。应通过完善金融征信制度、信用管理制度、失信惩罚机制等来完善我国社会信用保障制度。其次,应构建我国存款保险制度,以保障存款人利益,降低民间金融风险。最后,完善民间投资制度建设。

三、结语

对于民间金融的法治化,我们需要在提高监管力度的同时,制定科学合理的管理条例,最终将民间金融的非正规化引导成不受政府干预的正规化金融,对于不同模式的金融形式,需要采取不同的管理方法,对于黑色金融将严格以取缔打击为目标,而灰色金融则可以适当地进行引导,赋予其合法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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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金融论文范文第2篇

摘 要:民间金融的存在有其特定的经济背景,在一定程度上符合经济发展的客观需求。民间金融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正规金融无暇兼顾的经济发展领域,对正规金融起到了有效补充的作用,有利于经济的发展。但民间金融由于其本身的特点,往往处于监管的真空部位,因此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也给经济带来了不可忽视的风险,危害了市场经济的发展。本文通过对民间金融产生的原因及存在的风险进行分析,提出关于加强民间金融监管的参考建议,以推动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

关键词:民间金融;风险;措施建议

一、引言

在我国的金融市场上除了以银行为主的传统金融机构外,还存在大量的游离于传统金融机构之外的金融形式,人们往往将其称之为民间金融,在我国民间金融的存在历史源远流长。民间金融一般是指相对于依法设立的传统金融机构而言的,不受政府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非正式的金融形式。民间金融的存在,对我国正式金融而言,是一种有效的补充,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对于那些向传统金融机构融资十分困难的中小企业以及农村资金需求者,民间金融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他们的融资压力,为其提供了融资的新途径。但由于民间金融处于金融监管的边缘地带以及民间金融自身存在的风险性因素,民间金融市场一旦发生危机,会很快影响的正规金融市场,进而对我国整体金融市场的稳定性造成冲击。因此,我们需要认真分析民间金融存在的风险及成因,然后提出相关的对策建议,正确引导民间金融的发展,使其为我国的经济增长添加动力,并减少其内在的风险性,促进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

二、民间金融大量涌现的原因

1.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需求

需求是事物存在及发展的根本原因。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高速增长,市场主体对资金的需求愈来愈强烈。虽然我国拥有庞大的正规金融体系,但仍然不能满足市场主体日益增长的资金需求。尤其是由于相关体制等限制,广大的中小企业很难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如通过以往数据得知中小企业得到的银行贷款在贷款资源中只占不到20%。我国拥有数量巨大的中小企业,截止2013年底,其总数已经占到全国企业总数的99.7%,如此庞大的中小企业规模背后是对资金的强烈需求。中小企业在面对向正规金融机构融资困难的背景下只好转向民间金融机构。因此,经济高速发展带来的对资金日益增长的需求为民间金融机构的存在提供了经济基础

2.受高额利息的吸引

资本具有逐利性,哪里能够提供高额收益,资本就会自然的流向哪个市场。一方面,长期以来,银行存款利率一直偏低,而市場上产品物价上涨,存在通胀现象,使得存款的实际利率过低。也就是说在这样的大环境下,把钱存在银行资金一直处于贬值状态。另一方面,近几年,股市市场不稳定,房地产市场泡沫严重,关于房地产调控政策的不断出台,使得房地产未来走势不明朗。而投资于实体经济又由于其低回报率及过长的资本回收期,往往不受投资者青睐。这样的背景下使得投资者找不到好的投资渠道,因此,当民间金融能够提供高额利息回报的时候,便吸引了大量资金投向民间金融市场,推动了民间金融的进一步发展。

3.相关政策因素的影响

在民间金融发展的早期,由于民间金融的存在对正规金融起到了一定的补充作用,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因此,早期政府没有对民间金融进行过多的监管,民间金融的进入门槛相对较低,这样就使得民间金融机构迅速膨胀,各类投资担保公司开始泛滥起来,这造就了民间金融突飞猛进的发展。

三、我国民间金融存在的风险及其成因

1.我国民间金融存在的风险

我国民间金融面临的风险主要有政策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等。有别于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我国的民间金融缺乏明确定位,性质模糊,在我国的市场经济中处于相对尴尬的位置,当政府对民间金融的政策发生改变时,民间金融会迅速受其影响,造成很大损失,这就是民间金融面临的政策风险。民间金融高额的利息报酬是吸引大量资金进入民间金融市场的重要原因,但高额的利息又给民间金融市场带来了巨大的风险。尤其是,在民间金融市场上进行借贷的往往是中小企业,其资产薄弱,资金流动性差,一旦经营不善出现利润下滑或亏损,便无力承担过高的利息,无法正常按时还贷,这就会出现信用风险。信用风险出现后,伴随而来的便是资金链的断裂,进而引起多米诺骨牌效应,对民间金融市场产生巨大影响,接着便会冲击整个金融市场。而且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的不断完善,市场利率的变化也会对民间金融产生不小的影响。

民间金融的风险除了上述经济领域的风险之外还会造成人身伤害产生不利的社会影响。如暴力催债所产生的不良社会影响等。

2.民间金融风险成因分析

(1)法治化建设滞后于民间金融的发展

在我国,对于传统的正规金融机构都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其金融监管约束,例如针对银行业的有《商业银行法》《反洗钱法》《银行业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部门章程、行业自律公约、内部制度等对银行业的经营管理提出了具体的监管措施;针对保险业的有《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但对于发展迅速、规模不断扩大的民间金融却没有像上述专门的法律对其进行监管。与民间金融相关的法律也只有像《合同法》等一些法律法规中的一些条款,缺乏针对性。

(2)民間金融监管体系滞后、监管主体混乱。

在我国针对正规金融机构的监管主体是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也就是人们常说的“一行三会”,而民间金融行业的监管主体却处于模糊混乱状态。现阶段的民间金融基本遵循“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因此,由于一开始的审批部门不同,各类民间金融机构的监管部门也各不相同,有的甚至就没有明确的监管部门。例如工信部门虽然负责审批并监管小额贷款公司和担保公司,其监管问题也相对规范些,但工信部门却没有执法权。对于这些公司的一些违法行为也鞭长莫及。银监会虽然有成熟的监管体系和经验,但也只是针对商业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对民间金融的监管不仅缺乏精力和经验,而且民间金融又超出了其监管范围。中国人民银行针对民间金融能做的更多的只能是预警和呼吁,缺乏具体有力的措施。一些投资类公司虽然有工商部门批准,但工商部门在对这类机构的监管过程中很难获悉其真正经营的业务内容,即使执法也缺少相关证据。这些现状加大了民间金融监管的难度,也使得民间金融的风险不断加大。

(3)民间金融过度膨胀导致风险加剧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民间积累的资本数量不断增加,庞大的民间资本急需畅通的投资途径,实现资本的增值;而另一方面由于正规金融机构贷款的条件限制,急需资金的中小企业缺乏畅通的融资渠道。在这样的市场背景下,民间资本和中小企业都进入民间金融市场,导致了民间金融市场规模的过度膨胀,市场参与主体的良莠不齐使得民间金融风险加剧。

(4)民间金融的脆弱性

大多数的民间金融机构是小规模经营,资金实力薄弱、回旋余地小相较于传统的正规金融机构其抗风险的能力较弱,一旦其中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往往会引发全局性的崩盘。例如私人钱庄,虽然商业银行与其一样都会面临着挤兑风潮,但是由于商业银行的规模和资金实力比一般的民间金融机构要大,再加上现在推行的存款保险制度,可以有效地分散和减少商业银行面临的风险,而且商业银行由于其在我国金融市场中的重要性和特殊性,一般会有国家信用作为保证,所以其面临挤兑风险并因此破产的概率极低。而私人钱庄没有很好的风险防御措施,一旦出现挤兑现象往往会因为资金链断裂而破产,这样会对相关主体造成极大的损失。

四、民间金融风险防范建议

1.明确民间金融位置,推进民间金融合法化、正规化

长久以来,民间金融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其性质却一直模糊不清,位置也相对尴尬。人们一提到民间金融首先想到的往往是高利贷等非法融资方式。因此,为了充分发挥民间金融在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作用,首先要从国家政策和经济理论上给予民间金融合理的定位。其次要对民间金融区别对待,民间金融健康发展的基础是界定合法民间金融形式与非法形式之间的界限,减少非法借贷活动对金融市场的影响,如高利贷。最后,建立民间金融市场向正规金融市场转变的渠道,使得民间金融机构在发展到一定阶段,符合相关要求后可以组建民营银行,完成向正规金融机构的转变,这也有利于对其进行更好的监管。

2.加强立法建设,制定针对民间金融活动的专门法

我国没有专门针对民间金融的法律法规,使得民间金融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现实经济生活中,由于缺乏法律保护,民间金融参与主体利益受损,而又不能依法维权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政府在进一步修订完善《物权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要结合民间金融发展的具体程度,尽快制定更具针对性的《民间金融法》。明确民间金融活动参与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并确立违规处罚措施,加大違法成本。从而规范民间金融参与主体的行为,也使得参与主体利益受损时,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维权,从而保障市场参与主体的利益。

3.建立建全民间金融监管体系,明确监管主体

我国民间金融监管主体的混乱也是造成民间金融无序野蛮生长的重要原因。我国民间金融形式多样,如常见的典当行、投资类公司等,而且其涉及的利益主体也比较复杂,因此,要想对民间金融进行有效的监管,必须明确监管主体的同时加强各部门的协调合作。如可建立在中国人民银行领导下的,工商部门、银监会、公安司法等多部门参与的,全方位多层次的民间金融监管体系。除此之外还可以建立行业组织,制定行业公约,加强行业自我约束。

4.优化投融资环境

民间金融迅速发展一个主要原因是,民间拥有大量的资本急需投资途径,而大量的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者在正规金融机构融资困难,加上高额利息回报对于资本的吸引力,使得民间金融的存在和发展有了现实客观的经济基础。因此,优化投融资环境可以减轻市场主体对民间金融的依赖程度。例如,改善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境问题,拓宽民间资本投资领域等。

5.加强宣传教育,增强人们的金融风险意识

近年来民间金融恶性事件的频繁发生与人们缺乏金融风险意识密切相关。吴英案、温州九成放贷老板携款潜逃现象、还有最近引起全社会广泛关注的于欢案,暴露出民间金融对经济、社会、个人造成严重影响的同时,也反映了社会大众对金融风险认识不足的问题。因此,除了要加强对民间金融的监管之外,还有必要加强全社会的金融風险宣传教育,使人们在平时的经济活动中主动规避非法金融带来的风险,将风险堵截在源头。

五、结语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知道民间金融一方面满足了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市场主体对资金的需求,另一方面又由于其非正规性、缺乏监管、具有连锁效应等一系列问题,而容易引发各种经济、社会犯罪问题,甚至引起经济和社会秩序的混乱。正是由于民间金融的这种两面性,我们在一方面肯定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的同时,另一方面也要加强对其的监管,合理引导民间金融为我国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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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金融论文范文第3篇

【摘要】 农村民间金融由政府的打击对象到正规金融的一种有益补充,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民间金融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民间金融不是一种可有可无的融资方式,而是符合农村经济发展需要的必要形式。为引导民间金融规范发展,文章借鉴国际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对其发展前景作了设计。

【关键词】 民间金融; 发展现状; 发展前景

2010年3月24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提出,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业内人士在接受上海证券报采访时表示,这意味着民间金融组织有望取得合法身份。早期的金融理论中,作为非正规金融的民间金融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是政府打击的对象。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许多国家通过实证研究表明,民间金融之所以能够产生并长期存在,在于它在资源的调动和分配活动中能发挥重要的作用,能解决许多正规金融系统难以解决的重要问题。如中小企业和弱势群体的融资问题,民间金融开始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一、民间金融的发展现状

(一)形式和渠道具有地区性差异

传统农区,农户的生活性借款多于生产性借款,民间金融保持着自由借贷的传统,资金主要靠亲戚朋友提供。张家口坝上地区,当双方关系亲密时一些临时性借贷一般不付利息,即使支付利息,其利率也比其他形式的民间借贷低。在新型农区,如种植暖棚蔬菜、特色水果等的农区,农户多为季节性借款,民间金融趋于组织化。张家口的涿鹿、崇礼地区借款的利率要高于生活性借款的利率。在经济较发达地区,民营中小企业对民间金融的需求占较大比重,民间金融体现出规模化的特点。张家口的宣化、沙城地区,该借款的利率较高,金额也较大。

(二)借贷方式相对比较单一

农村民间金融的借贷方式主要为信用借款,民间金融的主要形式——私人借贷就是一种非常古老的信用形式。资金持有者一般只向周边熟悉的农户放贷,通常局限于一个村或邻近村的农户。民营中小企业的借贷主要发生在有经常业务往来、借出方对借入方的经营情况十分了解的企业间。借贷双方由于十分熟悉和了解,贷款一般不需要抵押和担保,多为信用贷款。通过对张家口农村地区的调查,60%的农村家庭在需要借款时首先考虑的是向亲戚、朋友等借款,大大高于向银行贷款的比重。

(三)利率相对较高,借贷期限较短

民间金融的利率一般由资本市场上资金需求和供给关系决定,并参考借款人的信用、借款期限以及与借款人的亲疏关系,平均利率水平高于银行同期的利率水平。借贷主要是由于生活和生产急需时,农户和民营中小企业会面对较高的利率,一旦渡过难关,会立即偿还贷款,贷款期限一般较短,以6—12个月期限居多,月利率平均在2%~3%,利息支付方式以按月支付和按季支付最为普遍。期限越短,利率会越高。

(四)交易成本低,融资金额不断上升

中国社会具有浓厚的乡土特色,受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农村民间金融也具有乡土性,多发生在具有血缘关系的家族内部或是朋友乡邻之间,彼此非常熟悉,借出者对借入者的经营情况和收益状况很清楚,对借款人的人品、资信情况等也有深入了解,因此信息成本很低。借款后彼此能保持较频繁的接触,对借款者的生产活动和资金使用状况等信息也很清楚,收集和处理贷款的监督成本和跟踪成本也较低,从而降低了整个金融活动交易成本。农户发生的民间借贷金额普遍较小,一般都在万元以下。而企业的借贷规模一般较大,一般在10—30万元之间。近几年随着农村经济的飞速发展,民营中小企业的规模日益扩大,需要的资金不断上升,融资金额也随之攀升。

(五)金融覆盖率高

民间金融由于其特有的优势,在农村广泛存在着。调查发现,在张家口的农村地区,不管是经济较繁荣的地区,还是位置偏僻的地区,民间金融都普遍存在,有的地方还十分活跃。在农副业发展较好的农村地区,民间借贷的市场覆盖率更高,如蔚县东辛庄村,201户农户中多数家庭从事养猪、养羊和经营小煤厂,2006年有90%以上的农户发生过民间借贷。

(六)规模与民营经济的发达程度和贷款需求满足度密切相关

农村的中小企业贷款大多缺乏必要的抵押和担保,而对资金的需求规模却比较大,正规金融出于对风险和成本的考虑,一般不愿意将资金贷给他们,民营中小企业的资金主要依赖于民间金融。因此,民营企业发展水平较高而正规金融对其资金需求的满足度低的地区对民间金融的需求越大,民间金融也越呈现出组织化和规模化。

(七)公开程度逐渐上升

随着农村资金需求的不断扩大、政策管制的松动和金融改革的推进,民间金融内部和外部的环境都已有所改善,社会承认和认可的程度提高,以借贷为主要收入来源,资金实力较为雄厚,能够满足较大额度农村资金需求的民间金融组织大量出现,民间金融正在由隐蔽的地下状态向半公开化甚至是全公开化程度转变,农村民间金融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二、民间金融的发展前景

通过对民间金融现状的调查分析,可以看出民间金融能够在夹缝中生存下来,说明它本身就有市场。随着市场的发展,正规金融体系远远不能满足整个经济发展的要求,就会出现一支新的金融体系,一些新的金融组织,或者一些新的金融形式。民间金融的特点符合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不是一种可有可无的融资安排,不是对正规金融的拾遗补缺,而是一种必要的金融方式。笔者借鉴国际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对我国农村民间金融的发展前景作出以下几种设计。

(一)设立小额贷款公司

中国的小额贷款在20世纪80年代就已经出现了。这些小额贷款试点没有实现真正的自主经营,主要是强调公益扶贫性质,而忽视了其商业性,所以绝大部分没有维持太长时间,能赢利者不到1%,其中大多是因资金困境而中途夭折,这也与政府当时严格控制金融业的背景有关。政府对金融业的严格限制在2005年发生改变,央行第一次提出,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建立由自然人或企业发起的小额信贷组织。同年12月27日,第一批正式注册的新型民间商业性金融组织“晋源泰”和“日升隆”两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山西平遥县率先成立。通过对这两家小额信贷公司运行一年多的观察可知,作为商业性的民间金融机构,一定要体现盈利性和商业性,机构由市场和股东会说了算,而不能只由政府或监管部门决策。小额贷款组织应该主要是解决农村经济发展中遇到的贷款难的问题,其贷款对象应该以“三农”为主,以及为“三农”服务的其它经济实体。为促使小额贷款组织广泛地为农户服务,还应该规定单户贷款最高金额以及农户贷款占资本金总额的比例。从国际经验来看,小额信贷公司多会受到资金缺乏的困扰,要想持续发展,国家必须允许其吸收存款,逐步拓宽其融资渠道。

(二)发展为合作金融机构

合作金融是指由个人集资联合成立,以相互合作作为主要宗旨的金融机构的金融活动,由此建立的金融机构称为合作金融机构。该机构是由资金所有者各自为了自身融资方便自愿组织起来的机构,进出自由,每个人可根据出资的多少承担相应的责任,简便的手续和快捷的方式以及低于其他民间金融组织的利率使其可帮助急需资金的机构成员解决资金困难。近年来受到国际社会广泛赞扬的农村合作金融模式是孟加拉乡村银行(Grameen Bank)。该银行由接受过正规高等教育的孟加拉学者穆罕默德·尤努斯于1976 年创办,其宗旨是向农村地区追求自我就业的穷人提供小额流动资金贷款。从国际经验来看,合作金融事业在各国经济发展中都发挥了积极作用,各国的合作金融不存在完全一致的具体模式,各自的合作金融机构本身也随时间和经营环境的变化而调整。合作金融作为我国农村金融的基本组织形式,已在理论界达成共识,可以借鉴国际经验来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金融事业,通过对农村信用社的改进来形成合作金融机构。改革过程中应吸收民间金融的资金,根据当地经济和金融发展水平、农村信用社的经济实力和当地民间金融的规模来选择各自适宜的合作金融模式。

(三)成立社区银行(或称为村镇银行)

社区银行(Community Bank)源自美国,由当地移民社区中的农民或商人建立起来,并一直以住户、中小企业和农场主为主要的服务对象。其业务领域较为广泛,主要涉及商业银行各种业务,以及客户中介金融服务。美国独立社区银行协会(ICBA)定义的社区银行是独立的、由当地拥有并运营的机构,其资产少于1 000万到数十亿美元不等。由于其得到政府的大力支持,具有坚实的制度和法律保障。借鉴美国社区银行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当前金融改革和发展的实际情况,发展社区银行,服务三农和民营中小企业,对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社区银行可按照市场化原则自主设立、运作并为农户和民营中小企业提供方便快捷的个性化金融服务,这为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提供了一个比较现实的通道。

(四)发展民营银行

民间金融总体规模的不断加大和民间资本强烈的逐利性,成为创建民营银行的内在动因。市场经济要求金融机构按市场规则运行,民间金融组织逐步演化为民营银行顺理成章。综观世界无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民营银行的比重都在持续上升。在世界上少数国有银行占主导地位的国家多是一些比较贫穷和处于转型过程中的国家。在经济发达的工业国家中,国有银行所占比例都低于10%,而且其比重还在下降。中国民生银行的董事长经叔平曾表示:民营银行是我国未来间接融资需要大力发展的主体。民营银行适合为中小企业服务,开放民营银行可以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还能加强金融市场的竞争,从而促进国有银行的改革。当前中小企业融资难,相当程度上是银行业垄断程度过高,真正能够为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商业银行数量太少造成的。可通过引导民间金融组织逐步转化为规范化的民营银行,民营银行的服务对象定位于民营中小企业,为其提供灵活的专业化服务,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五)适度发展典当行

典当行是具有悠久历史的特殊的带有融资性质的服务行业,由于正规金融的融资信用要求较高,近年来古老的典当行业已以崭新的面貌和方便、灵活、快捷的服务在金融市场环境下赢得了一定的市场份额。在国家实行紧缩性货币政策的情况下,在农村农户和民营中小企业正规金融贷款满足率下降的前提下,典当行成为部分农户和民营中小企业短期应急性快速融资的“银行”。我国农村低收入人群多,中收入人群和高收入人群较少,典当作为一种特殊的融资方式,具有方式灵活、对典当物提供者信用要求很低、配套服务周全等明显优势。典当行作为农村资金融通的辅助工具,对农户和民营中小企业的资金融通起到了补充作用。

(六)发展成农村社会性投融资机构

社会性投融资机构是指在严密的财产契约关系约束下,通过对居民融资形成一定规模的资金积聚,从而进行各类专业性投资活动的金融企业,目前的投资基金可以视为这类企业的代表者。社会性投融资机构是居民财产权利社会化的一种必要形式,是将居民财产权利引入社会再生产活动的必不可少的纽带和桥梁,也是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新型资源配置主体。可成立服务于三农的民营投资公司、投资基金和其他各类投资机构,其功能是将民间资本引向实体产业。通过民间资本在社会性投融资中比重的增加,使分散的、小额的民间投资资金规模化,提高直接融资的比重,既规范了民间金融,也为投融资体制注入了新的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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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金融论文范文第4篇

[摘要]文章分析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根本原因,结合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特点和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实际情况,提出发展民间金融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的最终出路。

[关键词]中小企业融资民间金融发展

一、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深层原因

近年来,中小企业对国民经济的贡献率不断上升,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与目前中小企业对国民经济的贡献率极不相称的是其获得金融资源太少。2003年全国乡镇企业、个体私营企业和三资企业的短期贷款只占全部银行贷款的14.4%,中小企业股票、公司债券发行等只占全部直接融资的1.3%,全国300万户获得银行信贷支持的只占10%。特别是近几年来,随着银行银根收紧,信贷规模收缩,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在继续加大,流动资金愈显不足,极大的制约了企业的快速发展。究其深层原因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1.中小企业融资特点决定了其处于资金竞争劣势

与国有大中型企业相比,中小企业融资特点决定了向正轨金融机构融资交易成本和信息成本较高。首先,中小企业信誉、财务、业务状况等信息离散度高、透明度低,信息搜集较为困难。正规金融机构对其贷款的信息搜集与信息更新成本较高。其次,对中小企业而言,企业数量众、规模小、经营易受外部环境的影响,风险大,其资金具有明显的季节性或临时性的特点;资金需求一次性量小、频率高。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贷款的审核、发放、催还及提供存取、代收、转帐等服务时,需花费更多的人力、财力,融资手续复杂,融资的成本和代价高。最后,中小企业贷款的抵押和担保较难实现。抵押和担保是弥补中小企业信息和信誉不足、降低银行贷款风险的重要手段。然而中小企业由于资金少、知名度低,难以找到合适担保。

2.现有金融制度和融资格局决定了流向中小企业的资金十分有限

一方面以國有银行为主体的银行体系向国有企业倾斜的政策以及证券市场上对中小企业的歧视性待遇,导致中小企业向正规的金融机构融资难。国有商业银行与国有企业有着历史的、天然的联系,因而他们更多地将贷款对象集中于规模较大的国有企业。而且近年来为加强信贷集约化管理,基层银行信贷权限上收,进一步制约了商业银行对基层尤其是乡镇县域民营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

另一方面国家对民间金融的过分管制。由于正规金融供给不足,中小企业庞大的资金需求推动了民间金融的产生。所谓民间金融,也称非正规金融,它是指自然人、非金融企业和组织从事的、并以借贷为主要融资方式的金融活动。民间金融为一些求贷不能的中小企业解了燃眉之急,但民间金融在我国金融体系中长期是被禁止的对象,既没有纳入法律监管的范围也不受法律保护。如浙江省曾有三家私人钱庄领取营业执照,但因金融监管部门认为非法而被取缔;农村合作基金会,在全国各地都得到了快速发展,但也被作为非法组织取缔了。国家对民间金融的过分管制造成了大量民间资金闲置与中小企业融资困难。

二、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的对策评析

金融业作为经济产业,满足经济发展对金融资源的需求是其根本价值所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一方面要改革银行的管理体制、推动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提高中小企业从正规金融机构、资本市场的融资比例:另一方面就是开放和发展民间金融。

1.提高中小企业从正规金融机构、资本市场的融资比例

应当看到,近几年来,政府部门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也出台了许多政策法规,如《加强对中小企业信贷服务的通知》、《票据法》、《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深圳交易所推出“中小企业板块”。这些政策措施对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民营企业的融资瓶颈。首先,从银行贷款来看,2003年上半年我国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占全部贷款的51.7%,同比增加0.7个百分点,中小企业新增贷款6558亿元,占全部企业新增贷款的56.8%,但是这种由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为民营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制度安排,由于信息和交易成本问题,费用高,作用有限。其次,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来看,由发改委等部门联合运作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已经为20000多家中小企业进行了担保,但信用担保体系总体实力太小,能力有限,且将金融机构所承担的风险转嫁到担保机构身上,存在制度设计缺陷,其应有的功能难以发挥出来。再次从构建风险体系、发展面向中小企业融资的资本市场来看,中小企业板块的推出,部分的解决了高风险、高回报的科技民营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但占的比例很小,对大部分中小企业没有太大的帮助。最后,从票据市场来看,利用票据方式进行融资,符合中小企业资金需求金额小、周期短、时间性强等特点,融资成本较小。但是我国票据市场发展极不平稳,波动很大,极大的限制了它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作用。

当前我国正处于体制和结构双重转型时期,金融体制改革是一个系统而庞大的过程,决不是一朝一夕就完成的。由于金融体系发育不全,银行在改制,加上中小企业自身融资需求的特点,上述制度调整未能有效解决中小企业融资的瓶颈。

2.开放和发展民间金融

在正规的金融机构不能有效发挥作用的情况下,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增加诱致的促动了民间金融制度的自发产生。据中央财经大学一课题组对全国20个省份的实地抽查, 2003年全国地下信贷的绝对规模在7405亿元至8164亿元之间。2004年,浙江、福建、河北等地区的民间借贷规模分别为550亿元、450亿元、350亿元,约占当年贷款增量的15%~25%。许多中小企业、地区的经济发展就是依赖这种融资方式发展起来的。

中小企业选择民间金融作为一种重要融资途径,既是在外部资金供给不足的情况下的无奈选择,也是金融主体自身内在的要求。民间金融内生于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之中,它内生于中小企业面临的经济金融环境。这种内生性也使它能够最大限度地了解和掌握中小企业的各方面信息,也就决定了它同中小企业资金需求相互之间的适应性,因而具有多方面的优势。首先,信息成本优势:民间金融组织的贷款人对借款人的资信、还款能力等相对比较了解,避免或减少了信息不对称及其伴随的问题,这一点恰恰是正规金融所不具有的。其次,灵活有效的担保优势:民间金融组织关于担保的灵活安排缓解了中小企业面临的抵押担保约束。一方面民间金融的交易双方能够绕过政府法律法规以及金融机构关于最小交易数额的限制。许多在正规金融市场上不能作为担保的东西,在民间金融市场中可以作为担保,如房产、土地等。最后,交易成本优势:民间金融的操作比较简便,合同的内容简单而实用,可以针对企业不同的信用状况、资金用途、抵押担保情况设计个性化信贷合同,较之与正规金融机构复杂而漫长的运作程序、统一化的规则和标准化的信贷合同,民间金融更具有灵活性和交易成本优势。我们看到,民间金融在本质上能够满足中小企业信息隐蔽性、抵押品缺乏的现状,具有相对于正规金融较低的交易成本和更直接的自发激励机制。其在信贷的风险识别、风险定价和风险控制上有自己的比较优势。因而,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困境问题,应该进行金融制度创新,开放和发展民间金融市场,使它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渠道。

三、发展民间金融是中小企业的融资的最终出路

对国外中小企业融资方式的研究发现,即使在当今发达国家中,通过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和政府倡导下建立起来的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为中小企业提供的融资服务,在整个中小企业融资中所占的比例仍然较低。以美国为例,政府对中小企业融资政策除了从政府服务机制和资金提供支持外,更多的通过中小企业管理局制定宏观调控政策,引导民间资本向中小企业投资,并支持和鼓励民间借贷。

制度变迁方式分为两种,即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变迁和自下而上的诱致性变迁。多年来我国改革的特征和成功之处,并不在于单纯强制性,而在于强制性和诱致性的结合。在中央政府自上而下强制推进改革的同时,充分发挥自发性改革和基层单位主动改革精神。通过上述分析,中小企业与民间金融的主动结合,是获利主体的自发行动,这个变迁过程是一种诱致性制度变迁行为,它适应了我国当前的“二元”经济结构,多种所有制、多层次生产力发展水平和金融发展水平不高的经济环境,是一种更灵活、效率更高的内生金融制度。当前民间借贷这种非正式制度安排在中小企业融资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补充了正规金融的局限。因此,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困境问题不能只通过强制性制度变迁的正规金融制度安排来挤压和取代民间金融制度安排。我们要重视进行金融制度创新,重视民营企业的自己选择,放松直接融资的管制,发展民间金融市场,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以有效解決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题。

1.尽快建立健全与民间金融相关的法律法规,为民间金融发展提供必要的法律制度环境

民间金融在其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金融恶性诈骗的案件,这些案件之所以造成较大的损失,根本原因在于缺乏明确的法律条款对非法借贷的定义和民间合法借贷的保护。因此必须加强对民间金融的规范疏导,通过立法,如《民间借贷法》,承认其合法地位。明确非法集资和正常金融活动的界限,允许民营中小企业和其他经济类型的经济组织以吸收股本金/职工内部集资等方式融资.对于以诈骗等为主要特征的非法融资应当严厉打击,明确借贷双方的权力和义务,以减少纠纷。使民间借贷依法可依,有章可循。通过法律手段使民间金融逐步走向契约化和规范化的轨道,为中小企业创造更好的融资环境。根据央行部署,四川、山西、陕西、贵州四省将首先进行民间信贷的试点,一种完全由民间资本构成的只贷不存的金融机构将在部分农村产生,政府应该大力宣传有关政策,让群众了解民间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遵循自愿互助、诚实守信的原则。

2.建立适合民间金融发展的监管机制

发展民间金融本身要求发展对它们的监管,不监管等于不去发展。过去我们不断地把国有大银行纳入正规的监管系统(同时使它们享有事实上的存款担保),而对民间金融则是让其自生自灭,或者一出问题就想到关掉它、并掉它,没有对其进行管理和监督,其结果成为金融风险较大的一块土壤。世界上的大多数银行都是民营的,而它们能够健康地发展壮大,原因之一是它们被纳入政府(代表社会)对其进行监管的体系之中。政府和有关部门应该加强对金融活跃地区的监测,尽快建立有效的监测系统,尤其是建立一种有效的民间借贷利率信息收集机制,定期采集相关数据,全面掌握民间金融的运行情况,并以此制定适合的政策法规;鉴于民间金融的民间性质,在官方的监管之外,尤其要重视行业自律、机构的内部控制以及市场约束的补充与配合。

3.引导成熟民间借贷组织逐步演化为规范化的中小商业银行

当前民营中小企业融资难,相当程度上是银行业垄断程度过高,真正能够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商业银行数量太少的缘故。因此应引导民间借贷组织逐步演化为规范化运作的、定位于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民营金融机构,使得民间金融“浮出水面”。笔者以为,通过改造现有成熟的民间金融组织,或者吸收现有民间资金改造我国现有城市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合作社成为中小企业专业银行,或者整合、培育成为地方性的民营商业银行不失是一条有效途径。

参考文献:

[1]林孔团:民间借贷市场可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主渠道[J]金融与保险2006~3

[2]苑德军民间金融:金融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J]金融与保险 20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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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金融论文范文第5篇

【摘要】我国西南民族地区农村经济主体资金严重匮乏,在很大程度上已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瓶颈。本文立足于西南民族地区,以农村民间金融为切入点,分别就民间金融的现状、问题、原因及其影响进行了较为深入地分析,并对农村民间金融的发展问题提出建设性的对策建议。

【关键字】西南民族地区 农村 民间金融 研究

经济增长与金融发展之间存在互动关系的论点无论在理论与实证中都得到广泛的支持,经济发展会促进金融的发展,金融的发展同时又能促进经济的增长。要发挥好金融对农村经济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就必须充分、正确认识农村金融市场的特征及其存在的问题。民间金融是农村金融体系中特有的组成部分,也是影响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本文立足于西南民族地区,对民间金融业进行详细研究和阐述,分析形成原因及其影响,从而进一步对民间金融业的发展提出对策建议。

一、西南民族地区农村民间金融业出现的必然性

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民族地区封闭的大门打开了,加上国家对于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经济的政策照顾,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在总体上有了一定增长。但是占我国国土很大比例的西南少数民族的大部分农村地区,其经济增长依然乏力,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对其原因有种种解释。但在这些地区城乡分割,经济主体难以获得有效的金融服务与支持无疑是最重要的原因之一。

邓小平同志早就敏锐地指出: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搞活全盘皆活。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形成了以农村信用社为主体,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共同发展,民间金融为补充的农村金融体系。在当前情况下,正规金融机构对西部民族地区农村的金融服务和支持无法与快速发展的紧急形式相适应。这就需要加快西部民族地区农村金融改革,建立符合农村实际、符合农民利益、符合生产力发展需求的农村金融体系,这是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我国西南民族地区农业、农村现代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课题。在农村发展中,资金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制约因素,然而贷款难是农村普遍的问题。农民要走正规渠道贷款,只有一条路,去找农村信用社。但是在这些地区只有少数农村信用社经营规范、效益较好,大多数保本微利、勉强维持、甚至经营惨淡、严重亏损,“惜贷”、“慎贷”,甚至“不贷”的现象普遍存在。求贷无门的农民在急需资金周转的时候一般会求助于亲朋好友或地下钱庄的帮助。另外,农民进入非农产业,特别是小企业和家庭企业在初步或遇到资金周转的时候往往得不到有效的资金支持,这大大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我国缺少为中小企业以及其他民间经济主体提供融资服务的金融制度安排。另外,正规金融机构出于恪守贷款条件和减少信贷交易成本、实现贷款收益最大化的考虑,只能以大企业作为主要的金融服务对象。特别是随着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深入,民间经济主体资金需求的满足只能依赖民间金融,从而形成了巨大而活跃的民间金融市场。民间金融填充了正规金融服务的一些薄弱点和盲区。

二、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农村民间金融的两面性

民间金融作为农村金融体系的组成部分,具有一些显著的特点:其手续简便、效率高;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偿还率高;除了企业内部职工集资外,合约双方均以个人出现,不涉及企业,隐含着借款人对债务将承担无限责任,增强了借款人的还款意识。从这个角度来看,民间金融还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是,任何事物都有其两面性,民间金融也是一把“双刃剑”,以下就从正面和负面影响来对民间金融进行评价。

(一)正面影响

1.优化资源配置。农村民间金融的利率不受国家管制,由市场自主形成,比较真实的反映了资金的市场供求关系,而且能充分利用社区内的信息,对交易对象做出全面的判断和选择,回避风险的同时也就相对有效地配置了有限的金融资源,充分利用了社会闲散资金。民间金融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中小民营企业对银行的信贷压力,转移和分散了银行的信贷风险。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资金供求矛盾也日益突出,国家金融部门由于受体制的约束与政策的影响,信贷的投向无论在总量上、结构上还是服务质量上都远远不能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而民间金融所具有的灵活性,能在“金融缝隙”中不断调整自己的行为与方式,对解决很多方面的资金急需,弥补金融机构信贷不足,加速社会资金总量的扩充、流动,特别是对于农村商品经济的推动确实起到了拾遗补缺的积极作用。

2.满足市场需求。民间金融变通满足了农村经济主体的资金需求,解决了居民的燃眉之急,各中小企业也因此得以迅速发展壮大。这一点可以从产业结构方面来分析,由于工业化起步晚,农业不仅是西部民族地区经济的基础,而且还是重要支柱,在许多民族自治州和自治县,农业的产值比重都超过工业,成为第一大产业。因此,当农民在农业生产中无法得到正规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的情况下,民间金融能解决农民的燃眉之急。而农村的这些中小企业和个体户,他们的发展,在扩大就业、拓展市场、增加服务等方面起了重要的作用。在农业和中小企业的发展过程中,满足了一系列的市场需求。

3.推进金融机构的竞争与改革。中国的金融领域中一直都是国有企业、国有银行处于垄断地位,竞争严重不足。这种状况不仅不利于金融市场的发展,也不利于对金融市场进行规范和管理,帮助其发展和成熟。其原因在于:政府对市场的管理水平,是随着市场竞争的展开而逐步提高的,管理者只能随着被管理者的成长而成长;只有市场竞争主体发展了、竞争存在了、展开了,管理者才会知道问题出在什么地方,应该管什么、怎么管。所以,民间金融再一定程度上加强了金融领域的竞争,促使了正规金融机构转变经营理念,提高盈利能力和降低风险,把为农民服务的口号切实落实到行动中去。

4.间接缓解社会就业压力。应该说,像中国这样一个人口大国,现在是将近8亿左右的劳动年龄人口,靠中小企业的发展来相对缓解就业压力,是我们必须得采纳的国策,否则这么多劳动力没有更多的就业空间。而民间金融可以使中小企业特别是民营的中小企业或个体户在没能得到正规金融机构的资金帮助的情况下,实现资金的周转,从而维持企业的正常运行。一个企业的发展不仅仅为其自身获得了利润,还可以带动若干与之相关的企业发展,创造了更多的就业机会,解决了更多人的生存问题。

(二)负面影响

影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实施的效果,民间借贷自发性和不可控性的特点,削弱了国家宏观调控的效果,不利于信贷结构和产业结构的调整;民间金融的部分借贷利率比较高,会给债务人带来沉重的负担;农村民间金融容易产生经济纠纷。民间接待大都是依照口头协定、仅凭一张借条或一个中间证明人即认可借贷行为,民间借贷的债权人就缺乏对借款对象的审查和对借款用途的有效监督;农村民间金融潜伏着金融风险;民间金融的范围狭小,风险较高,不能在更大的范围内分散和转移风险。

三、民间金融业发展的建议

正常的民间金融借贷可以弥补正规金融机构的服务不足,对于西部民族地区农村的农业增长、农村发展和农民增收具有的积极作用是无可置疑的,所以民间金融不可能也不应该禁止。但但由于立法、监管的滞后,农村民间金融长期游离于国家金融监管体系之外,其经营管理不规范,尤其是其非法集资、高息借贷等行为,导致民间金融蕴藏着巨大的风险,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削弱了国家宏观调控力度。因此,在对民间金融进行鼓励、支持、引导的同时,必须对其消极作用加以限制,要用有效的监督手段为民间金融提供良好的环境条件。

(一)完善法律法规

要尽快建立健全与民间金融相关的法律法规,为民间金融发展提供必备的法律制度环境,针对民间融资的特点,通过制定、调整相关政策赋予民间融资行为主体及其行为以应有的合法法律地位,明确其所必须承担履行的权利与义务。将民间金融纳入农村金融体系范畴,并通过法律保护和约双方的合法权益,以保证民间金融有合理的生存和发展空间。从法律或制度上保护这些民金金融机构的财产权利和正当的经营活动,以减少它们在经营上的制度不确定性,从而使场外市场加入到一体化的国内资本市场中去,进行公开的而不是隐蔽的地下业务活动。

(二)抓紧建立和完善民营金融机构,为民间金融发展提供组织保证

应允许正当合理的民营金融组织出现,允许民营资本进入农村金融,发展地方民营中小型金融机构,增加对农村经济的资金支持。积极调整农村金融政策,逐步想私人资本开放农村金融市场,允许在农村开办多种多样的合法的私人银行、合作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

(三)加强对农村民间金融的监管

强化管理,规范农村民间金融,将民间金融纳入金融监管范围加强农村民间金融监管,给民间融资的未来发展提供一个和谐的环境,是在农村市场金融运作中保证民间金融机构安全和提高资产质量的内在要求。采取以地方政府为主,金融监管部门相配合的方式,将民间金融纳入监管范围。应将合法的民间融资与一些非法金融组织所从事的非法金融交易相区别,一方面坚决打击高利贷行为,另一方面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把合法的民间融资活动规范化,“保护起来”,壮大开来。并且专门指定职能部门对民间融资实行监管,建立民间融资信息监测系统,依托各级政府统计部门或农村金融监管组织定期采集民间借贷活动等数据、情况,以防止由于监管者与民间融资行为者信息严重不对称而滋生信用风险甚至金融风险。?政府在对民间金融监管中应该摆正自身的位置,以引导、监控为己任,为其提供一种合理的制度安排,确立公正有效的竞争规则和市场约束机制,并给予经济主体充分的选择权利和发展空间,而非亲自去组织或直接干预民间金融机构的组建。

总之政府要积极探索民间金融监管的方式,既不能死管也不能乱管,要用有效的监管为民间金融提供良好的环境条件。

(四)、对民间金融加以公开建设,使其成为社会主义金融体系的有机补充成分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存在多种经济成分,其经营差异极大,资金的来源和运用也不一样。因此,从经济活动与资金的相关度而言,理应有想匹配的多种金融机构与之适应,即不仅要有国家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也不能缺少民间金融。多层次相结合以国家银行为主导,民间金融为为补充,是符合市场经济资金供求的客观规律的。这也是民间金融经久不衰的原因所在。既然其存在有其合理性,那么与其回避,或堵塞,还不如疏导,从地下引向地上,从半公开走向公开,这样也有利于民间金融获得社会方方面面的关注和监督,兴利除弊,健康发展。

四、结语

民间金融这种非正规的金融制度安排是由民间自发产生的,其创新主体为基层群众。在经济转轨时期,基层群众在实践中切实感受到正规金融部门无法满足其融资需求,为求得生存和发展,他们自发进行制度创新,从而填补了基础性制度变革所产生的空缺,促进了市场的演进,有力地推进了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对支持经济增长和推动体制改革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对此,政府应放弃视自己为制度唯一供给者的思维惯性,转而密切注意市场诱致下的自发的制度安排,加强对其的“学习”,丛中汲取友谊的经验,以此为直待修正某些过时的规则,引导民间金融实现规范的,跨越式的发展,以一种全新的,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民间金融形式替代现行的形式上落后而不规范的民间金融行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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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曾流(1983-)男,四川威远人,研究实习员。主攻方向:金融学、区域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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