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工作要点范文

2023-06-23

公安工作要点范文第1篇

2012年桂林乡平安建设工作要点

2012年桂林乡平安建设工作的总体任务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党建“三联系”,群众“六满意”主题实践活动,以“平安世博”为目标,着力加强群防群治,努力化解社会矛盾,认真夯实基层基础,全力推进世博安保,不断提高维护地区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的工作水平,努力实现“四个不发生、三个下降、两个提升”工作目标,积极创建上海市平安社区,为加快打造全市一流乡镇步伐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加强社会面防控,着力提高打击和防范工作能力和水平

1、加大打击整治力度,保持对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坚持严打方针,继续重点打击重大暴力犯罪、两抢一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加大对路面抢劫、公共场所扒窃和入室盗窃等犯罪的专项打击力度。积极推进对乡域内社会治安突出地区和治安突出问题的排查整治工作,坚决遏止社会治安热点问题形成和社会丑恶现象抬头,继续有效遏止犯罪率上升势头。

2、坚持力量下沉,切实提高地区治安防范水平。继续推动警力下沉,发挥村居综治警务室平台作用,整合外口协管员队伍、综治社保队等治安防范力量,积极开展“六无”村居创建活动。继续推进综治进企业,上半年实现乡域内规模型企业综治警务工作室全覆盖,切实加强对企事业单位治安防范工作的指导和检

查,建立健全综治警务工作室运作机制,切实发挥企业综治警务工作室的企业综治防范平台作用。探索和推进农村治安中心户建设,建立治安举报信息奖励制度,进一步健全治安防范网络。

3、加大执法力度,切实提高治安综合治理能力。加大对乡域内社会治安重点区域和行业的综合整治力度,继续有重点地对乡域一些经营性场所和娱乐性场所开展综合执法,提高整治实效。进一步整合力量、整合资源,组建专职联合执法队,健全综合执法联席会议制度,提高综合治理社会管理水平。

二、夯实基层基础,切实提高群防群治工作水平

4、加强“六位一体”综治警务室平台建设。深化乡综治维稳中心、村居“六位一体”综治警务室和企业综治警务工作室规范化建设,结合社区警务和综治进企业工作,健全完善治安稳定情况排摸、分析、调处、上报等工作制度,坚持每月工作例会制度,进一步明确职责、规范运作、充实力量,切实发挥综治警务室的基层平台作用。推进社会面防控排摸排查,实现社会面防控台帐全覆盖。

5、加大平安世博法制宣传力度。围绕平安世博目标,积极组织平安法制宣传季、宣传月和宣传周活动,通过制作户外宣传灯箱、黑板报、展板、发放宣传告知书等形式广泛开展平安法制宣传。结合邻里文化节,组织开展“邻里安”平安世博专题宣传活动、平安杨行成果展示等活动,增强市民防范意识,提高群众参与平安世博创建活动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三、增强工作实效,努力提高社会矛盾化解能力和水平

6、健全完善信访工作责任制。进一步健全信访化解矛盾工作责任制,加强初信初访办结工作,全面推行承办单位、承办人、信访人“三见面”制度,提高初信初访办结率。强化信访督办工

作制度,及时指导相关部门加快矛盾化解,督促检查突出信访矛盾化解措施落实,确保信访化解率提高。切实落实信访工作领导“一岗双责”制度,按照分工和工作职责,明确乡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干部化解信访工作责任,切实推动信访突出矛盾的化解。探索信访提前介入重大工程项目,确保社会矛盾早发现、早处置和早化解。

7、加大社会突出矛盾化解工作力度。健全完善信访联席会议制度,整合力量信访,及时分析研判、确定思路方法,化解突出信访矛盾。继续开展重信重访专项整治,加大对重大疑难信访矛盾的分析,积极推进信访积案化解。继续推进领导包案和下访接待工作,加快群众反映问题的解决,促进信访矛盾化解。完善“信访代理制”,畅通信访渠道,缓解群众情绪,发挥帮整理、帮反映、帮反馈、帮维稳作用。

8、进一步维护信访工作秩序。畅通信访渠道,坚持党代表、人大代表、领导干部和机关科室主任信访接待制度,完善基层村、居干部日常信访接待和值班制度,力争把信访矛盾化解在基层。坚持定期开展信访突出问题滚动排查工作,健全排查网络、完善排查机制,及时掌握和收集涉及民生和群体利益等方面突出矛盾。积极探索信访事项终结制度,落实重点节点期间,尤其是上海世博会期间的稳控劝返工作。加强信息研制,完善信访应急处置预案,确保及时妥善处置。

四、落实长效机制,切实推进“两个实有”全覆盖工作

9、建立健全“两个实有”长效工作机制。坚持以村为基础,建立信息员、联络员和管理员队伍,认真落实实有人口信息采集、实有房屋分色管理,建立健全“两个实有”常态化管理机制。规范外口队伍建设,严格管理、科学考核,切实发挥外口协管员队

伍作用。坚持考核激励,发挥以村民小组长、居民小组长为主体的信息员队伍作用。

10、深化抄告工作。切实完善外口社会不稳定情况抄告工作,进一步规范抄告、查处程序,提高抄告质量。有效整合公安、人保、土地、计生、教育、卫生、工商等部门执法资源,健全常态性整治工作机制,加大抄告查处力度,切实发挥抄告发现、查处问题作用。

五、着力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积极推进司法行政工作

11、以组建乡人民调解工作室为抓手,推进基层大调解工作格局建设。加强乡人民调解工作室规范化建设,聘用专职人民调解员。认真开展轻伤害案件、治安案件委托人民调解工作,加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的有效衔接,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推进基层大调解工作格局建设。坚持调解优先的原则,发挥人民调解工作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基础性作用,积极参与地区社会难点、热点纠纷的化解,力争做到一般矛盾纠纷不出村居、疑难矛盾纠纷不出乡,矛盾不上交。

12、深化“法律六进”活动,营造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以迎世博和“五五”普法教育总结验收为契机,丰富法制宣传教育载体和形式,不断深化“法律六进”活动。深入开展“迎世博,保平安”主题活动、创建市级“民主法治村(小区)”活动和“律师进社区”活动,营造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13、以“认罪、悔罪、赎罪”为目标,做好安置帮教工作。积极探索“认罪、悔罪、赎罪”工作与目标管理建设的工作运行机制,围绕“把刑释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作为衡量监管工作的首要标准”,采取各项有效工作措施,切实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六、强化责任制建设,进一步扎实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14、强化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目标责任签约工作,完成乡与各村、公司签约;村、公司与区域(所属)各生产经营单位签约,督导各生产经营单位与车间、员工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落实安全监管人员责任制和安全检查整治工作负责制,推进安全生产协会积极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监督、自我服务工作。

15、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隐患自查整改,加强重点行业和薄弱环节的安全监督整治,取缔无证经营与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场所,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实现安全检查隐患排摸率达到100%,重大隐患整改率达到100%,一般隐患整改率达到90%以上,危化从业人员、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培训持证上岗率达100%。

七、坚持综合整治,强力推进拆违控违工作

16、健全全方位控违工作机制。切实完善乡、村、队三级责任体系,健全对农村宅基地、自留地违法建筑,企业用地范围内违法建筑,乡区及主干道路两侧范围内违法建筑巡查、发现和处置机制,坚决遏制新违法搭建势头,确保“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处置、第一时间解决”。

17、完善考核管理。切实落实拆违控违工作责任制,继续推行领导包干、巡查、奖惩制度,加强考核力度,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做到有令必行、令行禁止。

桂林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公安工作要点范文第2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八日

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治安调解,是指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劝说、教育并促使双方交换意见,达成协议,对治安案件做出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公安机关可以治安调解。

民间纠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和单位之间,在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等活动中产生的纠纷。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

第四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治安调解:

(一)雇凶伤害他人的;

(二)结伙斗殴的;

(三)寻衅滋事的;

(四)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五)当事人在治安调解过程中又挑起事端的;

(六)其他不宜治安调解的。

第五条 治安调解应当依法进行调查询问,收集证据,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实施。 第六条 治安调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原则。治安调解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二)公正原则。治安调解应当分清责任,实事求是地提出调解意见,不得偏袒一方。

(三)公开原则。治安调解应当公开进行,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双方当事人都要求不公开的除外。

(四)自愿原则。治安调解应当在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达成协议的内容,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五)及时原则。治安调解应当及时进行,使当事人尽快达成协议,解决纠纷。治安调解不成应当在法定的办案期限内及时依法处罚,不得久拖不决。

(六)教育原则。治安调解应当通过查清事实,讲明道理,指出当事人的错误和违法之处,教育当事人自觉守法并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

第七条 被侵害人可以亲自参加治安调解,也可以委托其他人参加治安调解。委托他人参加治安调解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委托书,并注明委托权限。

第八条 公安机关进行治安调解时,可以邀请当地居(村)民委员会的人员或者双方当事人熟悉的人员参加。

当事人中有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调解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第九条 治安调解一般为一次,必要时可以增加一次。

对明显不构成轻伤、不需要伤情鉴定以及损毁财物价值不大,不需要进行价值认定的治安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对需要伤情鉴定或者价值认定的治安案件,应当在伤情鉴定文书和价值认定结论出具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

对一次调解不成,有必要再次调解的,应当在第一次调解后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条 治安调解达成协议的,在公安机关主持下制作《治安调解协议书》(式样附后),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协议书上签名,并履行协议。

第十一条 《治安调解协议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安调解机关名称,主持人、双方当事人和其他在场人员的基本情况;

(二)案件发生时间、地点、人员、起因、经过、情节、结果等情况;

(三)协议内容、履行期限和方式;

(四)治安调解机关印章、主持人、双方当事人及其他参加人签名、印章(捺指印)。

《治安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治安调解机关留存一份备查。

第十二条 调解协议履行期满三日内,办案民警应当了解协议履行情况。对已经履行调解协议的,应当及时结案,对没有履行协议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查清原因。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的,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予以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三条 治安调解案件的办案期限从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不履行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情节轻微,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不涉及医疗费用、物品损失或者双方当事人对医疗费用和物品损失的赔付无争议,符合治安调解条件,双方当事人同意现场调解并当场履行的治安案件,可以进行现场调解。

现场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现场治安调解协议书》一式三联(式样附后),由双方当事人签名。

第十五条 经治安调解结案的治安案件应当纳入统计范围,并根据案卷装订要求建立卷宗。

现场治安调解结案的治安案件,可以不制作卷宗,但办案部门应当将《现场治安调解协议书》按编号装订存档。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治安调解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等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公安局 治安调解协议书

编号:

主持人___________单位及职务___________调解地点___________

当事人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_身份证件及号码___________

工作单位及职业___________家庭住址___________

当事人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_身份证件及号码___________

工作单位及职业___________家庭住址___________

调解见证人姓名___________家庭住址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

主要事实(包括案件发生时间、地点、人员、起因、经过、情节、结果等):

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包括协议内容、履行方式和期限等):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时起生效。对已履行协议的,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予处罚;对不履行协议的,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被侵害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本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调解机关留存一份备查。

当事人意见:签名(盖章):

当事人意见:签名(盖章):

主持人签名:

见证人签名:

(公安机关印章) 年

×××公安局 现场治安调解协议书

编号:

当事人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_身份证件及号码___________

工作单位及职业___________家庭住址___________

当事人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_身份证件及号码___________

工作单位及职业___________家庭住址___________

主要事实:

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时起生效,并当场履行,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予处罚。

当事人(签名):

当事人(签名):

办案民警:

(公安机关印章) 年

公安工作要点范文第3篇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接处警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部110接处警工作规则》和安徽省公安厅有关接处警的工作规定,结合公安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全市公安机关接受群众的报警求助、出警、处警,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受理群众报警、救助应当做到:

(一)对报警人到公安机关报警、求助的,应当向报警人表明接警人单位和姓名;对电话报警的,应主动向报警人表明:“您好,这里是××(市、县)指挥中心或××(市、县公安局××科、所、队),我是ХХ号接警员或ХХХ,请讲”,接受报警应当态度和蔼,语言文明;

(二)询问报警人或者接听报警电话时,接警人应当主动引导报警人讲明案(事)件主要情况(时间、地点、主要情节)及本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

(三)对有疑问的报警或者报警人未说准警情即挂断电话的,应当及时回拨报警人电话,进一步核实情况,回拨电话无人接听,警情地明确的,应当立即派人到现场核实;

(四)属于求助报警的,应当问明具体内容,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一般性报警求助,应当根据报警者心情和态度给予恰当的答复和安慰;

(五)对于投诉的,应当问明投诉人基本情况及投诉内容,同时,告知投诉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六)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应当立即向领导报告并按指令出警。

第四条接警民警应按规定将接警情况及时、准确、完整地在统一接处警平台中登记、存储,确保报警内容的原始性。

第五条 除咨询和无效的报警外,接警民警应及时为报警人开具《报警回执单》,作为查询警情办理进展情况的依据。

电话报警的,接警民警应告知报警人有权到警情管辖公安机关开具《报警回执单》。 第六条 接到出警指令后,各单位、个人必须无条件先期处置,查证确系无权管辖的案(事)件,应当主动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受理。

第七条 处警民警不少于两人,其中一名民警为主办民警,较大警情必须有科、所、队以上领导带队。 第八条 处警民警应当携带《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当场处罚决定书》、《现场治安调解协议书》等现场可能使用的法律文书,并做好处警记录。

第九条 处警民警应当要按规定着装,保持警容严整并携带:枪支、警棍、警绳、手铐、对讲机、强光手电等单警装备。

处警专用车内必须配备现场勘查箱、照相机、录音笔、数码记录仪等现场取证装备和处置具体警情所需的专用装备,如盾牌、防弹背心、头盔、警戒带及救生衣、灭火器等物品。

第十条 处警民警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应当以最快的速度到达现场进行处置。 第十一条 处警结束后,对于受指挥中心指令出警的,应当及时将处警情况向指挥中心反馈。处警民警应及时在接处警平台反馈单中详细填写调查核实和处置情况。

第十二条 处警民警到达警情现场后,应当表明身份并出示执法证件,情况紧急来不及出示执法证件的,应当先表明身份,并在处置过程中出示执法证件;着制式警服执行职务的,可以不出示执法证件,并应做到:

(一)及时处理警情并报告现场情况;

(二)维护现场秩序,保护现场人身、财产安全;

(三)及时登记在场有关人员的姓名、单位、住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四)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第十三条 对刑事案件应按照就近调警、属地管辖和业务主管原则进行处置,并做到:

(一)采取措施制止正在实施的犯罪行为;

(二)抓捕、看管和控制犯罪嫌疑人;

(三)救助伤员,需急救的,通知120急救中心;

(四)划定保护区域,布置现场警戒,保护现场;

(五)进行初步现场调查访问,核实情况;

(六)对于严重暴力案件现场的处置,应当立即报告上级;

(七)向侦查人员通报案件发现经过、现场保护和初步处置的情况;

(八)填写接处警记录,做好相关处警工作的移交。处警结果需要制作法律文书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对治安案件的处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取措施制止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

(二)发现、控制违法嫌疑人员;

(三)救助伤员,需急救的,通知120急救中心;

(四)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

(五)进行初步现场调查,搜集、保全证据;

(六)扣押违法所得、违禁物品;

(七)依据法律规定,实行当场处罚;

(八)组织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进行调解;

(九)填写接处警记录,做好相关处警工作的移交,处警结果需要制作法律文书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公安派出所民警、巡逻民警进行案件现场处置时,应做好警情的前期处置工作,不得相互推诿和草率处理。除案情简单,可当场调解、当场处罚外,还应当做到:

(一)采取措施制止正在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发现、控制违法犯罪嫌疑人员;

(三)救助伤员,需急救的,通知120急救中心;

(四)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

(五)进行初步现场调查,核实情况,搜集、保全证据;

(六)及时与案件主办单位或其他职能部门联系,做好警情的交接工作,向案件主办单位通报案件发现经过、现场保护和初步处置的情况。

对严重暴力案件现场的处置,除按上述规定执行外,还应当立即请求上级公安机关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可能受侵害的重点目标采取保护和警戒措施;

(二)向邻近地区发出预警通报;

(三)迅速通知有关公安机关进行堵截。

现场处置完毕,应当依法将违法犯罪嫌疑人、有关人员、作为证据使用的物品和文件带回公安机关继续调查处理。对不能带回的物品,依照有关规定查封或者妥善看管。

第二章 刑事案件现场处置

第十六条处警民警到达现场后,除应迅速制止犯罪行为,依法控制、查缉犯罪嫌疑人外,需按规定立即开展先期调查取证工作。先期调查取证,主要包括现场及痕迹物证保护、现场调查访问、现场录音、照相(摄像)、物证收集等工作。现场取证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合法有效。

第十七条拍摄案发现场,固定相关证据。特别是有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案件,须立即进行拍摄。现场照相和录像包括方位、概貌、重点部位和细目四种。

第十八条现场保全证据,包括提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依法扣押作案工具、违禁物品等。注意提取证据时,应使用手套和物证袋,避免破坏指纹。 第十九条现场调查访问时,应询问当事人和访问现场目击证人,及时登记在场人员姓名、单位、住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二十条依法将违法犯罪嫌疑人带至公安机关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对命案、爆炸、放火、抢劫、强奸、绑架、投放危险物质、重伤害、入室盗窃、盗窃汽车等刑事案件以及其他案情复杂、需要专业侦查手段侦办的刑事案件,以刑侦部门为主开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处警民警应配合做好先期取证工作。

对命案现场,应迅速采取设置警戒带等方法保护现场,可以采取录音、照相、摄像等不变动现场的方法进行先期取证。除抢救伤员、保护物证等紧急情况外,民警不得触动现场痕迹、物品和尸体,在抢救伤员和处置其他紧急情况时,应戴手套和鞋套,尽可能避免破坏现场。

第二十二条对案情复杂、涉及人数较多的警情或处警民警不能当场完成的警情,要向所队领导报告,所队领导要迅速调集其他警力赶赴现场处置,多警种同时到达警情现场的,应以有管辖权的警种为主取证,其他单位应积极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条做好与值班人员或办案民警处警工作的交接,包括人员(犯罪嫌疑人、受害者、相关证人)、物品(作案工具、凶器、赃物)、案(事)件相片资料等。

值班人员或办案民警接收后,应做好保管或移交工作,并依据《接处警平台使用规范(试行)》规定在统一接处警平台的“科所队接处警”中登记。

第三章 行政案件现场处置

第二十四条处警民警到达现场后除应迅速制止违法行为,依法控制、查缉违法嫌疑人外,需按规定立即开展取证工作。先期调查取证,主要包括现场及痕迹物证保护、现场调查访问、录音照相(摄像)、物证收集等工作。现场取证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合法有效。

第二十五条拍摄案发现场,固定相关证据。特别是有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案件,须立即进行拍摄。现场照相和录像包括方位、概貌、重点部位和细目四种。

第二十六条现场保全证据,包括提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依法扣押作案工具、违禁物品等。注意提取证据时,应使用手套和物证袋,避免破坏指纹等。

第二十七条现场调查访问时,应询问当事人和访问现场目击证人,及时登记在场人员姓名、单位、住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二十八条现场调解的案件范围,包括: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等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前提是案情简单、事实清楚、情节轻微、因果关系明确,双方当事人对案情、事实没有异议,双方当事人对案件涉及的医疗费用和物品损失等赔付没有争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民警询问后,可以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的规定当场调解,制作《现场治安调解协议书》。

现场治安调解结案的治安案件,可以不制作卷宗,但办案部门应当将《现场治安调解协议书》按编号装订存档。

第二十九条对案情复杂、涉及人数较多的警情或处警民警不能当场完成的警情,要向所队领导报告,所队领导要迅速调集其他警力赶赴现场处置。

第三十条做好与值班人员或办案民警处警工作的交接,包括人员(违法人员、受害者、相关证人)、物品(作案工具、凶器、赃物)、案(事)件相片资料等。

值班人员或办案民警接收后,应做好保管或移交工作,并依据《接处警平台使用规范(试行)》规定在统一接处警平台的“科所队接处警”中登记。

第四章 其他警情的处置

第三十一条 对于严重暴力案件的先期处置,应当立即报告上级公安机关并采取以下措施:

(一)迅速控制违法犯罪嫌疑人,及时制止违法犯罪行为;

(二)对可能受侵害的重点目标采取保护和警戒措施;

(三)向邻近地区发出预警通报;

(四)迅速通知邻近所、队进入警戒状态,全面进行查缉、堵截。 第三十二条 对治安灾害事故现场的先期处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了解现场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

(二)布置警戒,保护现场,疏散围观人员;

(三)对爆炸、剧毒、放射或者传染疫情等专业性较强的排险工作,应当在疏散现场人员的同时,迅速请求专业人员进行处置;

(四)进行现场调查访问,收集、保全证据;

(五)注意发现、监视和控制事故责任人或者肇事者。 第三十三条 对群体性事件的先期处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了解现场情况,迅速报告上级;

(二)控制现场局势,制止过激行为,防止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围观人员;

(四)依法劝解教育现场人员,防止事态扩大;

(五)注意适时收集证据。

第三十四条 对精神病人肇事或者酒后肇事者的处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根据现场情况,制止肇事行为;

(二)对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造成威胁的,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并做好取证工作;

(三)对酒后肇事的应当及时联系其亲属或者所属单位,通知将其领回看管;

(四)对精神病人一时无法查找到患者亲属的,联系当地民政等部门进行处理;

(五)酒后肇事涉嫌违法犯罪的,可将其约束至酒醒,酒醒后,依法处置。 第三十五条 民警接到下列求助,应当立即受理,并视情进行处置,同时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

(一)发生溺水、坠楼、自杀等情况的;

(二)儿童、老人、智障人员、精神病患者走失,需在一定范围内帮助查找的;

(三)公民遇到危难,处于孤立无援,需要立即救助的;

(四)水、电、气、热等公共设施出现险情,威胁公共安全或者影响工作、学习、生活秩序的;

(五)其他紧急事项。

第五章 附则

公安工作要点范文第4篇

[ 作者:王羽转贴自:本站原创点击数:12更新时间:

2011-4-6文章录入:鄂温克旗公安局 ]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的阐述,即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公安工作指明了方向,又对今后公安的工作提出了新的任务。能否做好这三项重点工作,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关系党的执政地位巩固、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安居乐业。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生产力水平有了极大提高,但社会事业建设与经济发展还存在不协调的问题,特别是社会管理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能不能尽快改变这种状况,不仅是对公安机关执法能力的考验,也是对我们党执政能力的考验。我们要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必须加快社会管理建设。

一、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重要意义

(一)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统筹协调推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建设,要求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的理念。实践证明,科学有效的社会管理,能够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有序的生活环境、稳定的社会环境。这就要求各级党委、政府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用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和全局工作的视角,深入研究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全方位对外开放条件下如何更好地把握经济社会发展规律,更好地统筹抓好经济发展这一硬道理与和谐稳定这一硬任务,切实把深入加强社会建设、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全面提高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创新的科学化水平。

(二)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根本途径。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期,经济体制的深刻变革,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思想观念的深刻变化,这些既给经济社会发展进步带来了巨大活力,也使社会管理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尤其是流动人口增多,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不断涌现,大量的“单位人”变成“社会人”,一些重点地区存在的治

安乱点,刑释解教和社区矫正人员的帮教安置以及网络虚拟社会等等,给社会管理创新带来的困难与压力、挑战与考验,都要求我们积极主动地面对,开展有效的工作。而在新形势、新特点面前,我们原有的社会管理体制机制和方式方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深入研究现阶段社会建设的客观规律,创新社会管理的思路和方法,提高社会管理的效能和水平,并且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及时发现和解决现实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从而有力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是满足人民群众新期待的重要举措。社会管理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直接关乎服务民众、改善民生、促进民和、维护民利、保障民安的重大责任。社会管理创新,是回应和满足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的一项重要举措。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越来越期待社会和谐、社区平安、民生改善。社会管理创新,就是要使人民群众安居乐业,让人民群众通过高效、有序的社会管理,感受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和文明进步。社会管理创新必须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必须始终把维护人民权益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使社会管理为民、利民、惠民更加突出。

(四)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是提升社会管理效能和水平的必然选择。从一定意义上讲,社会建设水平的高低、社会管理能力的强弱,是衡量和检验执政能力、执政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应当看到,随着经济社会加快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结构、社会结构、组织结构、人员结构都在发生深刻变化,原有的社会管理体制和管理模式有些已不适应、不符合时代发展的需要,人民群众以及不同的社会群体对社会管理和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多元化,而现阶段社会管理又面临着许多新矛盾和新问题,如社会管理中服务与管理的关系如何处理好,管理者与管理对象如何形成良性互动,管理效能和水平如何提高,从源头上如何解决好一些地区和部门出现的管理分散、多头管而又不管、管不好、社会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缺位、不到位以及社会管理现有的资源和力量整合等问题。这些都需要在加强社会建设、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实践中认真改进和完善。社会管理效能

和水平的提高,关键是固本强基,夯实基层基础,应着力在体制机制上、组织推动上、狠抓落实上有所发展、有所突破、有所创新,进而全面提升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的科学化、人性化、制度化水平。

二、公安社会管理创新要找准突破口抓住关节点

(一)以政策法律为准绳,把握创新工作的支撑体

政策和法律是公安机关的行动准则和依据。公安机关是党领导下的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部门,公安行政管理和社会管理是国家的组织活动,是一种国家职能。公安行政管理和社会管理工作是凭借国家赋予公安机关的特殊行政权力去实现依法管理的目的,因此公安行政管理和社会管理活动具有法律的严肃性、强制性和法制性。公安社会管理创新工作必须在忠实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大前提和大原则下进行,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不能一味地追求所谓的创新而忽视或背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国家的法律法规。正因为公安行政管理和社会管理具有强烈的法制性,所以,就必须遵守法律、维护法律、执行法律,坚决依法进行管理。在社会管理创新工作中,首先要认真学习和掌握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把学好法律用好法律作为行动创新的先决条件。在公安社会管理创新工作中,领导者是关键,起着领导、组织、决策的重要作用。因此,领导干部要带头认真学习和掌握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吃透精神实质,树立正确的创新工作法制理念,并切实运用好法律。公安民警要认真研读涉及公安工作的法律法规,练好社会管理工作执法基本功。其次,要遵守法律法规,以法律法规作为创新工作的有力支撑。无论是对社会治安面的管理,还是对行业场所的管理等,都只能在法律法规的大原则下讲工作创新,决不能以超越或凌驾于法律之上搞创新工作。再次,要依法管理、依法开拓创新。创新是一项活动,也是一场革命,必须依法抓创新,在社会管理创新的实践工作中,要用好法律这个武器,活学活用,讲法律、讲政策、讲实效。

(二)以维护稳定为目标,找准创新工作的突破口

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是公安机关的重要政治责任。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中,如何有效地着眼全局、正视现状、谋划发展、找准突破口,是创新工作的关键所在。众所周知,社会管理是政府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涉及面极为广泛,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而社会管理创新,就是要在现有社会管理条件下,运用现有的资源和经验,依据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态势,尤其是依据社会自身运行规律乃至社会管理的相关理念和规范,研究并运用新的社会管理理念、知识、技术、方法和机制等,对传统管理模式及相应的管理方式和方法进行改造、改进和改革,建构新的社会管理机制和制度,以实现社会管理新目标的过程。其目的在于使社会能够形成更为良好的秩序,产生更为理想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益。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是各级党委、政府及政法等部门的共同任务。基层公安机关在社会管理创新中要与时俱进,从维护社会持续稳定的目标中,极力寻求和突破社会管理方式方法的创新。因此,基层公安机关应从社会管理的规律性中寻找工作的突破口。笔者认为,公安社会管理创新的突破口在于:一是从现有公安机关社会管理的整体机制和制度创新上求突破,全面而客观准确地掌握社会治安以及社会成员的具体状况为基础和前提,用改革的精神和科学发展的理念,大胆废弃不适应社会发展所需要的社会管理陈旧机制,切实建立健全管用的新机制。二是从创新工作的实效性上求突破,充分依托于信息化管理技术和机制的支撑,不断丰富和完善信息化管理机制,切实加强对社会面的管理,尤其是加强有流动人口、特殊人群、重点部位、行业场所以及网络安全等精细化管理。三是从社会管理创新的理念上求突破,充分依托基层公安机关的职能,组织民警和发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创新管理工作手段,实现由单一的行政手段向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教育等手段转变。

(三)以务求实效为关键,抓住创新工作的关节点

推进公安社会管理创新,必须树立正确的创新理念。这不仅是创新的突破口问题,更是创新的关节点、着力点、动力点所在。当前,基层公安机关在社会管理中,对社会治安行政管理工作花了很大的力气,然而在一些地方由于管理的

理念没更新、管理的手段较滞后、管理的方法仍老套等原因,造成了管不胜管、防不胜防的被动局面。譬如,个别地方赌博成风、卖淫嫖娼禁而不止、特殊人群危害严重、治安混乱殃及众里、网络危及社会安全稳定、信访老户越级上访纠缠等现状。这些突出的问题,加重了影响社会治安稳定的负荷。因此,基层公安机关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中,要转变观念,改进工作方法,切实抓住创新工作的关节点。一要加强社会治安面的控制。对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信访案件要落实领导包案责任制,对合理的诉求要强化责任意识和结案意识,建立信访联动工作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信访缠诉案件。二要加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运用好现行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公安机关为主体,积极动员社区力量,解决警力不足、工作面宽量大、管理难度大等问题,切实搞好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三要加强特种行业和其它行业的管理。这些行业最容易滋生违犯犯罪的土壤,最容易引发刑事、治安案件,仅靠公安派出所、治安部门等例行检查是难以奏效的。对此,基层公安机关要充分发动行业自己管理自己和自己监督自己的办法,采取以公安为主体,实行“公安+协会”的办法,依靠行业协会这个社会群众性组织,加强日常性的依法经营管理教育和相互监督。四是加强特殊人群的管理。要建立完善公安与基层组织、基层单位、社会团体、家庭等帮教工作新机制,动态性地加强转化教育和常态性矫治工作,不抛弃、不放弃,尽力做好转化教育、监督管理和帮扶安置工作,树立教育挽救好一个人也是对社会的一大贡献的思想,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其对社会稳定的危害。五要加强治安混乱地区的集中整治。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完善公安与乡镇、街道、综治部门等协作机制,发动群众和社会力量整治治安混乱地区,并以长效机制巩固整治成果。六要加强优质服务便民利民工作。社会管理创新也涉及到公安机关的服务质量问题。近年来,由于人口的流动性大、信息化建设步伐的加快,人民群众对现有公安行政管理中一些办法有意见。比如:远在他乡的驾驶员,每年至少耽误10多天时间回老家交健康状况表。还比如:居民身份证的换补也十分麻烦,由于远在他乡自己的居民身份证被遗失了,也只能回老家补办。还有车辆在外搞营运或私家车在外地使用,每

年都要把车从数百里或数千里之外开回来搞车辆安全性能检测,的确太费事了。这些现实问题,老百姓有苦难言。对此,为方便群众,提供便利高效的优质服务,为何不可实现信息共享、积极探索便捷利民的新办法来力解民生之苦呢?

公安工作要点范文第5篇

近几年,公安机关大量招录公安民警,各地警力在数量和质量上均有大幅提高。为确保这批新生力量能够留得住、用得好,公安部门应深入了解新进民警的所想所需,制定出行之有效的方法,充分发挥他们特有的活力与潜力,推动公安工作不断前进与发展。

随着人口、车辆的不断增多和社会治安管理压力的不断增大,公安警力呈现严重不足。实行统

一招录民警以来,缓解了公安工作的压力,增强了公安机关的生机与活力。然而,在近几年的培养使用过程中,新进民警的发展弱势也逐渐显露出来,其

主要问题表现在:一是对公安工作缺乏全面的认识,不能融会贯通、独当一面。尤其是非公安专业的考生,对公安业务了解不透,独立办案能力有待提高。二是对自身发展缺乏长远的规划,不善于学习、思考和总结,工作出现疲于应付的现象。三是对本职工作缺乏清晰的定位,被动等待、眼高手低,工作比较被动,缺乏主动性和创造性。四是对周围环境不能很快适应,出现民警流失现象。怎样做好新进民警的培养和使用工作?我认为要做好以下几点:

一、保障新进民警的发展前景

要多向基层民警倾斜。对于长期在基层工作的民警,机关单位应优先借用和提调,以实现人才的合理使用和正常流动;要多向有突出贡献的民警倾斜。对于能在短时间内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新进民警,要适当突破论资排辈的观念束缚,给予破格提拔,以鼓励 年轻人的积极性和创新精神;要多向积极进步的女警倾斜。不少人认为,

女性只会抄抄写写,受不了苦累、做不出成绩。其实,我们应该看到,当前不少女警也是通过笔试、面试、体能测试、体检等重重选拔进入公安队伍的,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吃苦精神,工作耐心周到,而且同样要求进步。因此,应该在提拔使用上破除歧视女性的旧观念,给予女警同等的发展空间。

二、改善新进民警的生活待遇

新进民警正值青壮年时期,一边要独立自主、回报父母,一边还要成家立业、养家糊口,面对的压力非常大。国家应充分考虑这一群体的特殊性,落实从优待警政策,使其能全身心地投入到工作中。要保证四季执勤服装按时足额发放到位;要帮助解决住宿问题;要适当提高福利待遇,这样,才能更好地调动民警的积极性和上进心。

三、丰富新进民警的业余生活

年轻民警,尤其是外籍民警,因为人生地不熟,生活朋友圈尚未建立起来,容易感到精神空虚、生活乏味,非工作

时间无所适从。对此,应给予高度重视和关心,一要加大硬件投入,投资兴建阅览室、健身室等,给他们一个可供拓展视野、休闲娱乐的地方。二要定期组织文体活动,比如开展团体竞赛、文艺演出和单位联谊等,帮助他们锻炼体魄,娱乐身心,增强其凝聚力和集体荣誉感。

四、呵护新进民警的身心健康

一要强化政治思想教育,清除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的消极影响,帮助新进民警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培养其高度的荣誉感和责任感。二要建立领导谈心制度、老民警与新民警一对一结对制度,加强对新进民警的关心和交流,及时了解他们的思想动态,解决他们的困难和忧虑,消除其后顾之忧,促使其健康成长。三要定期组织民警体检,认真落实休假制度,使民警有健康的身体和充沛的精力去应对日常工作。

五、强化培训教育

坚持培训时间应坚持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在组织初任培训、每年集中

培训的基础上,各基层单位还应结合不同阶段的实际情况,随机开展主题教育活动;培训内容应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除了组织民警政治、法律、公安业务素质的培训外,还应特别重视警务实战技能的培训;培训形式应坚持灵活多样。培训形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有所创新,比如可以通过听取领导介绍情况、先进民警汇报经验、邀请专家授课、组织观摩学习等方式开展培训;坚持对不同的培训对象因材施教。对于非公安专业的民警,可以根据其专业特长进行分班学习。比如将他们细分为文科和理科,语言学和法学等,对于不同专业的民警侧重不同的教授内容,以快速弥补他们各自的不足,发挥其各自的优势。

六、规范使用管理,做到因才施用

新进民警在分配到岗之后,各科所队长可以通过交流谈心或摸底考试等方式了解各人的兴趣和特长,再进行具体工作安排,尽量做到因才施用。比如可以安排有写作特长的负责宣传报道;熟

练掌握法律法规的安排在法制部门工作,具有较强的业务理论和实践功底的安排在一线执法部门工作。只有让这些新进民警各尽其才,才能在不同领域为公安机关作出贡献。

七、落实监督考核,做到能上能下、能进能出

应制定和完善《新进民警管理细则》,加强对新进民警平时工作的监督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对于工作成绩突出的,可以通过表扬、提薪、重用、提拔等方式予以奖励;对于消极怠工、屡教不改的,则应根据情况予以警告、降薪、记过、降级、撤职、开除。只有调动新进民警的积极性和进取心,才能防止办事效率低、服务态度差和不作为、乱作为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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