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管理范文

2024-04-10

机动车管理范文第1篇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维修业的管理,规范经营行为,提高机动车维修质量,维护承修方和托修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湖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维修业户),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维修业管理工作,其设置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管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机动车维修业发展遵循统

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原则,鼓励社会单位和个人投资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运管机构应坚持“统筹规划、协调发展、优质服务、依法监督”的方针,加强对机动车维修业的管理。

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五条 维修业户必须具备国家和本省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开业条件,其类别和经营范围按国家标准划分:

(一)一类机动车维修业户:从事汽车大修、总成修理、汽车维护和小修业务;

(二)二类机动车维修业户:从事汽车维护和小修业务;

(三)三类机动车维修业户:专门从事汽车车身修理,涂漆,篷布、座垫及内装饰修理,电器、仪表修理,蓄电池修理,散热器、油箱修理,轮胎修补,安装汽车门窗玻璃,空调器、暖风机修理,喷油泵、喷油器、化油器修理,曲轴修磨,气缸镗磨,车身清洁维护等。

(四)一类摩托车维修业户:从事摩托车总成大修、维护及小修业务:

(五)二类摩托车维修业户:从事摩托车维护及小修业务。

第六条

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业户,必须是具备国家标准规定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条件的一类机动车维修业户。

第七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湖北省机动车维修业户开业申请表》;

(二)作业场所的有效证件;

(三)维修技术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和技能证书;

(四)与申请类别相适应的设备检定证明;

(五)资信证明;

(六)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机动车维修业户的开业核准实行分级管理。一类维修业户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业户的开业,由省级运管机构核准;二类维修业户的开业,由市州级运管机构核准;三类维修业户和摩托车维修业户的开业,由县级运管机构核准。

运管机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予以审查答复。符合条件的,发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机动车维修企业标志牌》。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申请人凭《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税务人登记后,方可营业。 申请人在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之日起90日内不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的,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自动失效。

第九条

被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满1年的维修业户,不得重新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

第十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技术人员和质量检验员,应当参加专门业务培训,经运管机构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十一条

对维修业户的经营资质实行审验制度。经审验合格的,方可继续经营;不合格的,给予30天整改期;整改期满后仍不合格或未经审验的,不得继续从事维修经营活动。

维修业户在一年内被记录违章两次及以上的,应限期整改。

第十二条

维修业户合并、分立、变更经营类别或经营场所的,应到原核准的运管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期限等变更事项的,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核准的运管机构备案。

维修业户歇业,应于歇业前30日向核准开业的运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向社会发布公告。30日期满,向运管机构缴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机动车维修企业标志牌》后,方可歇业。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机动车维修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理。

第三章

经营行为

第十四条

维修业户应当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机动车维修企业标志牌》,按照核定的地点和场所进行维修作业。不得占用道路、街道或公共场所从事维修作业。

第十五条

维修业户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核定的类别和经营范围从事维修经营活动,不得超类别、超范围经营。

第十六条

维修业户不得承修、回收、拆解应报废或已报废的机动车辆。严禁利用报废车辆的总成、零件及维修零配件拼装车辆。维修业户承修交通事故车辆、改装在用车必须遵守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车主到指定的维修厂家维修车辆或在车辆上安装设备。

第十八条

维修业户应执行维修合同制度。在进行汽车大修、主要总成大修、二级维护和维修预算费用在1000元以上的作业时,维修业户应当与托修方签订维修合同。维修合同应载明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交通主管部门联合发布的《汽车维修合同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内容。

第十九条

维修业户应对车主实行明码标价。结算维修费用时,应分项计算工时费、材料费,出具税务机关监制的机动车维修结算凭证,并将工时清单与材料清单一并交付托修方。

维修业户结算的工时不得超过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标准;维修业户不按规定出具结算凭证的,托修方可以拒绝支付维修费用。

第二十条

维修业户应当按规定及时、准确、真实地向运管机构报送统计资料。

第四章

维修质量管理

第二十一条

维修业户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工艺规范维修车辆,并做好维修记录,建立车辆维修技术档案和登记台账。

尚无维修标准和规范的,应参照车辆原厂使用说明书、维修手册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维修作业。

第二十二条

维修业户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大修、整车大修作业,必须严格执行进厂、维修过程和竣工出厂三级检验制度及维修车辆竣工出厂合格证制度。质量检验员必须按规定填写检验记录并存入档案。维修业户在车辆维修竣工出厂时必须按有关技术标准进行竣工检测或者委托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进行竣工检测。检测合格后,质量检验员方可签发运管机构统一印制的《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准予出厂。不合格的,应返厂重修。

第二十三条

维修业户应保持所使用的维修检测设备、计量器具的技术状态良好,并按照规定定期进行计量检定或校准。

第二十四条

维修业户应建立严格的配件入库管理制度,维修作业中所使用的零配件及材料必须符合国家关于产品质量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严禁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车辆。

第二十五条

维修业户应执行维修车辆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

各类维修的质量保证期,自维修车辆竣工出厂之日起为:

(一)整车大修、发动机总成大修:不少于90日或者行驶里程不少于10000公里;

(二)二级维护:不少于10日或者行驶里程不少于1500公里;

(三)小修或专项修理:4日内或者行驶里程不少于500公里。

第二十六条

各级运管机构应加强对维修业户维修质量的监督检查。在维修合同约定期或维修质量保证期内,承、托修双方因维修质量发生纠纷的,可以提请运管机构进行调解,也可以按规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第二十七条

维修业户应当配合执法人员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自觉接受检查。

第二十八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对维修业户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时应出示统一的行政执法证件。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运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

(二)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从业人员发放从业证明的;

(三)参与或变相参与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接受其他不当服务的;

(五)违反规定乱罚款、乱收费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设置的运管机构依照《湖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中“机动车”是指: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在道路上行驶的供乘用或运送物品或进行专项作业的车辆,包括汽车、挂车、无轨电车、农用运输车、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运输用拖拉机和轮式专用机械等。

本办法中“维修”包括维护和修理。维护是指为维持车辆完好技术状况或工作能力而进行的作业;修理是指为恢复车辆完好技术状况或工作能力和寿命而进行的作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机动车维修企业标志牌》及从业资格证书由省级运管机构统一制作和发放,《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由市级运管机构统一制作和发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制作、伪造、

涂改、出借、倒卖和非法转让。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实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机动车管理范文第2篇

2010-06-21 14:49:33 作者:admin 来源:

赣发改收费字[2010]554号

各设区市发改委、物价局:

为了更好地服务于我省经济发展,满足城市机动车停放需求,规范我省机动车停放收费行为,现结合全省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执行情况,将新修订后的《江西省机动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省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件:

江西省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完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主和经营机动车停放业务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原国家计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管理规定。

第二条 凡在江西省境内依法经营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业务的经营者,均应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的工作。

第四条 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

省价格主管部门直接管理昌北国际机场、南昌火车站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除省直接管理的以外,其它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按照属地原则由各设区市、县价格主管部门管理。

第五条 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按具有垄断性、补偿性和竞争性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一)下列类型的机动车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纳入政府管理价格的范围:

1、机场、车站(含火车站、汽车站、公共交通枢纽站)码头、大型交易场所和市政工程附属停车场;

2、机动车(人行)道临时占道泊位的收费;

3、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和为旅游景点提供停放服务的停车场;

4、公安、交通等执法部门指定的暂扣、暂存交通事故、违法车辆的停车场。

5、城市繁华区域的公共露天停车场;

6、商业投资建设的物流园区、专业批发市场配套停车场。

7、商场、娱乐场所、宾馆(招待所)、酒楼(饭店)、写字楼等建筑物的配套停车场等;

8、商业投资建设的室内专业停车场(含机械式立体停车场);

9、住宅小区在不影响本小区业主停车的前提下,经小区业主委员会同意向社会提供的停车服务。

对上述机动车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各地可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价格管理方式。可以实行政府定价管理,也可以在核定基准价的基础上规定浮动幅度,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条件成熟的,可以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二)本条第一项之外的机动车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由经营者自行确定收费标准。

(三)为缓解城市停车难的矛盾,合理利用停车服务资源,在保证交通畅通、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和正常的工作秩序的条件下,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公益、公用事业单位设置免费停车场所,鼓励提供免费服务。对不具备免费条件的,可收取适当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条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应在补偿设备投入、日常维护、管理支出等费用的基础上,按社会平均成本的要求进行价格成本监审;同时考虑停车场设施等级、停放车辆类型、停车场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

(一)对实行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合理经营成本、依法纳税、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

(二)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可以在核定基准价的基础上规定浮动幅度;经营者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三)实行市场调节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经营者应事先将有关收费标准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四)对机动车(人行)道的临时占道泊位和不具备提供免费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公益、公用事业单位设置的停车场,应按照低于成本的原则,从低核定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标准。

(五)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实施细则。

第七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车型分为六类:

一类:九座以下(含九座)客车、二吨(含二吨)以下货车;

二类:十座至十九座(含十九座)客车、三吨以上至五吨(含五吨)货车;

三类:二十座至三十九座(含三十九座)客车,六吨至十吨(含十吨)货车;

四类:四十座以上客车,十一吨至十五吨(含十五吨)货车;

五类:十六吨以上货车;

六类:

二、三轮(不分型号)摩托车。

第八条 经营者在申请停车场收费时,按规定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核批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正式文书;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验原件、存复印件);

(三)经设立停车场管理权限部门批准的有关设立停车场的批准文件和相关材料;

(四)实行市场调节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经营者还应将自行确定的收费标准事先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五)价格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价格主管部门在接到经营者申请资料后,应按规定进行审核并实地查勘。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和办理。

第十条 各类机动车停放场(点)收费员应持有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收费员证》。同时应在醒目位置设置由价格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明码标价牌,标明停放车辆类型、服务内容、计费单位、计费时段、收费标准和投诉举报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内部管理制度,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对停放车辆的管理,切实维护停车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

采用IC卡管理的停车场,不得收取IC卡工本费。

停车收费必须开具税务发票,照章纳税。对停车场(点)不提供税务发票和不开具发票的,车主有权拒付停车费。

第十二条:停车场经营者对停放于停车场内的收取停车费的车辆负有安全保护的责任。如因保管不善造成停放车辆损坏、灭失或被盗,停车场经营者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免收停放保管服务费:

(一)对办公时间进入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电力、供气、供水、交通、银行、保险等公用事业单位办理业务的车辆;

(二)对进入住宅小区停车场或住宅小区与其他场所共用停车场的车辆停车不超过一小时,以及业主搬家、送货车辆;

(三)对进入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配套露天停车场即停即走的车辆;

(四)对执行任务的军、警车辆和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殡葬车等车辆;

(五)在宾馆、招待所住宿客人的自备车辆。

(六)对进入不具备免费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医院等社会公益、公用事业单位设置的停车场的机动车,各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免费的范围。

(七)凡有合法号牌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在进入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时,车主应当出示本人的残疾人证和车辆行驶证免收停车费。

(八)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政策规定和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的免费停放机动车辆。

第十四条 各类机动车停车场(点)收取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应严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或已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及附加任何费用。对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十五条 对社会反映强烈,明显不合理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所在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督促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应进行整改,并及时纠正收费水平。所在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未及时纠正的,上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从2010年5月4日起执行。原省下达的有关机动车停车场收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机动车管理范文第3篇

第一条 为保障道路交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鼓励技术进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条件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鼓励报废。

第三条 凡在我国境内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强制报废:

(一) 达到使用年限的;

(二) 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

(三) 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排放控制技术后,排气污染物及噪声不符合在用机动车排放国家标准;

(四) 因故损坏,车辆发动机、车架(或承载式车身)需要更换的;

(五) 因故损坏,车辆发动机、车架(或承载式车身)之一需要更换,且变速器总成、驱动桥总成、非驱动桥总成、转向系统、前悬架、后悬架中3个或3个以上总成需要更换的;

(六) 在1个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内连续3次检验不合格的;

(七) 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后连续2个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内未参加检验或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第四条 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一) 小、微型出租载客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载客汽车使用12年;

(二) 小、微型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三) 小、微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四) 公共汽车、无轨电车使用13年;

(五) 大型旅游、公路客运汽车使用15年;

(六) 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8年,其他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七) 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20年;

(八) 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载货汽车使用9年,装用单缸以上发动机的低速载货汽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半挂牵引汽车及其他载货汽车使用15年;

(九) 全挂车使用10年,半挂车、中置轴挂车使用15年;

(十) 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0年-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1年-13年,具体使用年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上述使用年限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专项作业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第五条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转为营运载客汽车或者不同类型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之间的转换,以及自注册登记之日起使用4年以内的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转为非营运载客汽车,应按附件二所列公式核算累计使用年限,且不得超过15年;自注册登记之日起使用超过4年的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转为非营运载客汽车,以及变更使用性质的大、中型载客汽车和再次变更使用性质的小、微型载客汽车,一律按有关营运载客汽车的规定报废。

距本规定要求报废年限1年以内的载客汽车,不得变更使用性质。

第六条 达到下列行驶里程或累计工作时间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可将车辆交售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并办理注销登记:

(一) 小、微型出租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出租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出租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二) 小、微型租赁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中型租赁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三) 小、微型和中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四) 公共汽车、无轨电车行驶40万千米;

(五) 大型旅游、公路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

(六) 其他小、微型及大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其他中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

(七)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

(八) 装用单缸以上发动机的低速载货汽车行驶30万千米,微型载货汽车行驶50万千米,半挂牵引汽车及其他载货汽车行驶60万千米;

(九) 专项作业车行驶50万千米;

(十) 正三轮摩托车行驶10万千米,其他摩托车行驶12万千米;第七条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是指上道路行驶的汽车、挂车和摩托车;非营运载客汽车是指个人或单位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而使用的载客汽车;变更使用性质是指使用性质由营运转为非营运或者由非营运转为营运,以及小、微型出租、租赁、教练等不同类型的营运载客汽车之间的相互转换。

本规定所称检验周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

第八条 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的报废标准规定另行制定。

机动车管理范文第4篇

摘 要:如今汽车市场竞争激烈,汽车销售快速增长,在4S店经营过程中,经常会出现赠品支出、厂家返利、保养维修、汽车美容、代办按揭和把购进的新车转为试驾车等业务,在这些业务的税务处理过程中,存在不少税收风险,文章着重于介绍汽车4S店的一些特殊业务的会计处理问题及其税务问题,并就这些问题提出几条建议。

关键词:汽车4S店税务问题建议

随着科技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们开始拥有私家车,但是汽车市场竞争却越来越激烈,在这种情况下正确解决汽车销售的一些特殊业务的会计核算是非常重要的,这关系到4S店的兴亡,因此本文主要针对在汽车4S店中出现的税务问题,提出一些合理化建议。

一、特殊业务的账务处理

1.返利。由于现在经销商卖车的利润越来越低,甚至一部分出现入不敷出的惨象,厂家为了缓解经销商的资金压力提出了返利的方式以鼓励经銷商继续维持销售。返利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一是记入“其他应收款——返利”科目,等到返利变现后再冲销,也就是本期的车款可以用上一期的返利抵消,直接从购车款里扣除,这只需要在购车发票上注明返利的金额即可,由于返利不属于当期收入或者支出,需要以折扣的形式在发票中反映;二是现金返利,厂家基于经销商的购买量给予一定数额的现金奖励,所得的现金返利可在借方直接写上现金收入,贷方记为主营业务成本即可。

2.试驾车的购入。经销商购入试驾车辆属于经销商的固定资产,虽然只是把存货变成自己的固定资产,但是基于上牌的需要试驾车辆也必须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借方记固定资产,贷方记主营业务收入,同时结转成本即可。

二、税务风险

1.保险返点、上牌代办的税务风险。目前大多数车主的车险是在进驻汽车店的代理商购买的,保险公司基于承保量的多少会给经销商一定的返点;上牌费是经销商代车管所向购买者收取的用于车辆上牌入户的费用,一般经销商给客户代理上牌会在车辆购置税和车辆牌照费的基础上加收一定的服务费,如车辆购置税与车辆牌照费需要五百元,但经销商会向客户收取两千元的上牌费,多出的一千五百元就属于经销商所得的服务费。按照规定保险的销售以及代收的车辆购置税与车辆牌照费是不需要交纳增值税的,但是经销商收取保险公司的返点以及向客户收取的服务费属于经销商的收入,构成了企业服务收入,应该交纳营业税,在实际情况下大部分的经销商选择逃避交纳税款,将保险公司的返点和所得的服务费不列入收入。

2.厂家返利的税务风险。返利是4S店中常见的厂家对汽车经销商的优惠、鼓励政策,虽然汽车业在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支持下销量增长速度加快了,但是汽车行业的毛利率依然很低,需要依靠厂家提供的返利来获取盈利甚至维持运营。厂家给予经销商的返利方式有很多,可以是折扣、广告补贴费、补贴、现金奖励等,但在这些方式中只有折扣是经销商避不可免要交纳税款的,剩下的都可以逃避交纳税款直接收入囊中。

3.代办按揭、代付手续费的税务风险。按揭贷款不仅是买房可以享受的付款方式更是现下流行的购车方式。目前很多银行都推出了“零利息”的贷款口号来吸引客户,取代“零利息”的是所谓的“手续费”。众所周知贷款的利息是按时间来计算的,时间越长利息率就越高;“手续费”也是按时间来计算,分12期、18期、24期和36期,也是贷款时间越长,手续费率就越高;有些时间段的手续费有厂家独自承担,有些时间段的手续费则是由客户和厂家一起承担。客户在购买车辆刷卡付款时,银行直接从中扣除“手续费”,所扣手续费最终由厂家以返利的形式返还给经销商。按照规定,经销商提供的按揭服务和代办服务业务所得的收入应该交纳增值税,但是大多数经销商并不会对这部分收入进行交纳。

4.购车送礼品、送保险等促销手段的税务风险。经销商为了吸引客户会使用各种营销手段,比如承诺赠送各种车上用品如座套、脚垫、靠枕等给购车的客户便是常用的手段之一,而且车辆的档次越高,赠品的价值也就越高。根据已有的税法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货物进行税务处理,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金。所以随车赠送物品应该和售出车辆一起按照市场价交纳增值税,但是经销商所购买的赠品多从个体户或其他不能提供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处购买的,无法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金,经销商也就因此避开了税款的交纳。

5.汽车保养、美容业务的税务风险。随着汽车业的不断发展,伴随着的是一系列的派生服务,如汽车的维修与保养、装饰美容,这些业务都已经成为汽车行业的主打业务。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汽车4S店提供的这种加工、修理修配、保养服务等劳务活动应当缴纳增值税应税劳务。但是通常情况下,汽车4S店为客户提供的这些服务是不会主动为客户提供发票的,除非是顾客主动索要发票,这样汽车4S店就逃避了一些需要缴纳税款的项目。

6.低于市场价格销售车辆和车辆购置税的税务风险。汽车在购买或者销售过程中由于意外原因造成损坏但不影响整体性能的情况下不能正常销售的时候,汽车4S店会以低于市场正常的价格出售汽车,但汽车4S店不会对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之间的差额进行转出,这也是经营者避税的手段。而且由于客户对计税依据的了解不深,以为是以购车价格交纳税款,于是汽车4S店应客户要求把机动车专用发票上的款项填低,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7.购入试驾车辆的税务风险。根据国家现行的法律规定: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摩托车、汽车、游艇等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汽车4S店购入的试驾车辆符合交税的条例需要缴纳增值税且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在实际情况中汽车4S店都会对这一项固定资产的进项税进行抵扣。

三、税务筹划

针对以上汽车4S店会出现的各种税务风险,笔者提出几点建议供大家采用:(1)对于汽车4S店购入的试驾车辆可以根据厂家给予的优惠价格填写在发票上,这样就可以在不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下达到节省税金的目的。(2)针对汽车保养美容业务,可以考虑新设立一家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汽车维修企业,其业务范围为兼营汽车零部件销售,利用新设企业承接汽车维修保养,装饰美容及配件销售业务的方式,这个方法可以解决上游供货商无法提供增值税发票的问题也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3)可以把赠送的礼品和汽车捆绑销售。即4S店在与顾客签订汽车销售合同时,只要在销售合同分别写清楚销售的汽车价款,各赠品的数量以及各自的价格,然后按照总和价格开汽车销售统一发票给车主购买人。再者可以把汽车装饰用品或礼品作为促销费用处理,但要视同销售处理,缴纳增值税,但汽车4S店在购买赠品时注意向上游商家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在计算该项应纳增值税时,可作进项税额抵扣,有利于减轻税负。(4)对于返利,汽车4S店可以与厂家进行协商,提高厂家对于不与销售量和销售额挂钩的促销费补助、广告费支援、建店补偿等返利的比例,相应降低与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实销奖、利润补贴、达标奖等返利的金额或者比例,使更多的返利适用于5%的营业税税率,从而降低税收负担。(5)在车辆购置税的问题上,严格按车辆成交价格开票结算。国家规定:消费者购买车辆发票价格低于汽车厂家向国家相关部门申报备案的价格时,需按备案价格进行报税。因此,在客户要求低开或者分开开具发票来避税的时候,可以提供这样的建议给客户,以免造成负面影响。(6)针对代办按揭以及代办上牌、保险服务,则可以用开立按揭公司或者营业执照上增设服务项目来规避,按规定:汽车经销商为汽车购买者因代办的原因代为收取的保险费或者拍照费等是不用缴纳税款的。

总之,纳税筹划对企业是非常重要的,合理且合法的纳税筹划能让企业达到很好的节税的目的,降低企业的成本,让企业获得更好的发展。(作者单位:重庆中皓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参考文献:

[1] 张绍群.浅谈汽车4S店税务筹划.会计师,2012;7

[2] 程辉.汽车4S店的税收管理问题.税收征纳,2011;12

机动车管理范文第5篇

1 现状分析

1.1 系统稳定性要求较高

广州市拟开检的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 (以下简称检测机构) 较多, 对数据实时传送、系统稳定性要求较高。拟开检的检测机构约100家, 约300台机动车排气检测设备 (以下简称检测设备) 。所有的检测机构的检测数据必须实时传送到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检测中心, 如果检测中心端系统出现异常, 约100个检测机构将无法开检, 后果严重。

1.2 暂保留各检测设备厂自带工控软件 (以下简称工控软件)

目前检测设备厂商五花八门, 串口通讯协议各不相同, 各自具有成熟的工控软件管理控制各自的检测设备。车辆信息, 检测过程, 限值判定, 过程数据, 报告打印等常用功能均由各工控软件完成.研究整理各种检测设备的串口通讯协议, 制定统一的串口通讯协议需时较长;统一终端软件代替各厂商工控软件也必然会引起厂商不满, 阻力较大。为确保2010年顺利开检, 故采用平稳推进的方式, 暂时保留检测设备自带的工控软件, 检测过程由各厂商工控软件完成。

1.3 常用功能通过广州市机动车检测终端软件 (以下简称终端软件) 完成

目前国内各市大多采用设备厂商软件直接作限制判定, 打印检测报告, 再将检测结果上传排气检测中心端。这种做法弊端一是对检测机构缺乏有力监管, 检测报告由工控软件打印, 防舞弊能力较弱;限值判定缺乏统一管理, 限值修改由各工控软件完成, 灵活性不足[1]。

按照急用现行原则, 经过慎重论证, 决定研发检测终端软件。车辆信息统一通过终端软件获取, 检测数据发送到机动车检测中心端, 由中心端作限值判定;检测过程数据保存在检测机构, 随时可以在中心端远程调看;检测报告由检测终端软件打印, 禁止工控软件打印检测报告。

1.4 制定接口技术规定

为对广州市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数据的传输和交换进行规范, 广州市环保局制定了《关于公布机动车排气检测设备接口技术规定 (试行) 等通知》 (以下简称接口技术规定) , 规范了与检测设备之间的接口内容。接口包括, 车辆信息接口, 公共数据接口, 简易瞬态工况法接口, 加载减速法接口等。接口技术规定为检测终端软件与不同工控软件数据交互奠定了技术基础。

2 设计与实现

2.1 采用双机热备的方式提高中心端系统的稳定性

100多个检测机构同时开检, 一旦中心端系统出现异常将会使整个检测业务陷入瘫痪。中心端系统的可靠性, 稳定性是非常重要。中心端系统采用双机热备, 共享存储阵列, 当主机宕机后, 备机继续从磁盘阵列上取得原有数据。切换方式采用主-备方式 (active/standby) 。确保主机异常的情况下备机可以接替主机的任务, 保证检测业务正常作。

2.2 采用J M S技术提高数据传输的可靠性

系统采用三层结构, 即机动车排气检测中心端, 检测机构服务器端, 检测终端工控机三层, 如图1。

中心端在J2EE平台下开发, 数据库为oracle。数据库访问技术为Ibatis。Ibatis技术支持缓存、线程, 加快了数据库的访问速度;业务逻辑和数据访问逻辑分离, sql和代码的分离提高了可维护性, 有利于数据库的优化。

中心端与检测机构服务器之间数据传输主要通过SUN公司的产品MQ实现, MQ的核心就是JMS。在中心端部署MQ作为JMS服务端, 而在每添加一个检测机构的同时, 会自动生成一个队列名, 作为JMS客户端。通过对JMS的二次开发, 可以使其中心端与检测机构进行快速高效的通信。JMS技术具有如下优点。

消息加密与传输:通过业务层的来构建和重新解析消息, 防止消息随便被解读;本身JMS就已经对消息进行加密, 为进一步保障消息的安全性, 在传输JMS消息时, 再次对其进行了加密, 密钥采用过期重新订购的方式, 保证密钥的不可破解性。消息的传输由下发和上传两部分, 根据业务需要在消息传输的过程中增加了消息转发机制, 消息过滤机制。

消息上传下发:消息上传统一上传到排气检测中心, 所以只存在点对点的传输机制。由于JMS的API都是基于java的, 所以在上传数据模块是用java开发的Webservice, 使得终端软件调用Webservice接口就可以直接与中心端通信。中心端根据业务需要可以点对点的传输消息, 也可以将消息下发到多个客户端, 使业务开发变得较为简单。

采用MQ、JMS技术可以提高传输效率, 在中心端与检测机构服务器联系中断的时候仍然可以进行离线检测, 待网络畅通的时候再上传数据, 确保数据可以重传不丢失。

2.3 终端软件与工控软件的交互

终端软件是基于.net framework2.0平台用C#开发的。而机动车检测过程是通过各家设备厂商开发的工控软件完成的, 这必然会出现终端软件与不同的工控软件进行数据交互。为了使终端软件与工控软件的交互通信变得更加简易、稳定、可靠, 所以采用了WebServices技术。

Web Services服务部署在检测机构服务器, 局域网内的工控机都可以通过Web Services接口读取、写入数据。终端软件与工控软件部署在同一台工控机, 每一台工控机负责控制一套检测设备。Web Services接口、终端软件、工控软件、检测设备交互图, 如图2。

按照统一的《接口技术规定》, 通过WebServices技术提供接口服务, 解决了终端软件与不同工控软件的数据交互问题, 避免了车辆数据的二次录入, 确保终端软件可以及时获取状态、检测数据、过程数据、日志等数据信息。达到了既保留工控软件完成车辆排气检测过程, 又将限值判断、检测报告打印等权限收回广州市机动车排放监督管理系统目标。

3 系统亟待加强建设的内容

系统在防舞弊, 系统线路监控, 终端软件自动更新方面仍需加强。

3.1 防舞弊能力有待加强

接入视频监控功能, 将检测过程视频回传排气中心端大屏幕在将检测数据同步显示。引入RFID技术, 每辆车都有唯一标识。将手工输入车辆信息改为自动读取, 防止用其他车来替换待检车辆, 防止检测时换车作弊的行为[2]。统一串口通讯协议, 可将排气检测过程由终端软件完成, 避免终端软件、工控软件同时存在的情况。所有设备按照统一串口通讯协议进行通讯, 可防止厂商故意调整检测参数。

3.2 检测线监控, 提高系统异常时处理能力

目前, 检测线出现异常时, 多是检测机构工作人员在检测机动车的时候才发现, 检测机构工作人员再通知排气中心端检查, 一来一回太花费时间, 不利于及时解决异常。应加入监控功能, 对检测线进行实时监控, 一旦出现异常, 则可通过短信、邮件等方式通知相关人员, 提高处理异常的效率。

3.3 终端软件自动更新必须完善

机动车正式开检后, 检测机构将有100多家。如不具备终端软件自动更新功能或自动更新成功率较低, 都会导致维护人员必须到检测机构现场进行程序更新。这样既使维护成本增加, 也使维护时间增加, 这不是管理者所希望看到的。

4 结语

目前系统已上线, 运行稳定, 效果良好, 达到预期目标。系统成功开发和应用确保了机动车检测数据的准确, 真实, 可靠, 为环保、公安、交通等职能部门提供统一的监督执法依据, 实现了政府和社会资源的高度整合, 提高政府管理城市机动车污染的能力。

摘要:对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检测管理现状进行分析, 详细论述机动车监管系统的设计, 采用双机热备方式提高系统稳定性;采用JMS技术提高数据传输的可靠性, 确保离线检测后数据可重传到检测中心;采用WebServices技术保证终端软件与各个工控软件之间的数据交互。系统亟待加强建设的内容, 通过接入视频监控、引入RFID技术、统一串口通讯协议等提高防舞弊能力, 加强检测线监控提高系统异常时处理能力, 通过终端软件自动更新功能减少维护的成本、时间。

关键词:机动车排放,检测,设计与实现,监督管理

参考文献

[1] 严朝勇.机动车检测站计算机管理系统的研究与应用[J].农业装备与车辆工程, 2008 (1) :36~37.

[2] 张静波.RFID技术在机动车尾气排放控制管理中的应用[J].中国电子商情, 2007 (6) :58~60.

[3] 王合生.全面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管体系探讨[J].环境监测管理与技术, 2008, 20 (3) :52~54.

[4] 叶惠兰.机动车辆检测系统的设计与应用[J].机电工程技术, 2009, 38 (8) :7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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