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教育论文范文

2023-03-19

法治教育论文范文第1篇

一、我国青少年法治教育反思

(一) 城乡区域差距大

社会各方面的城乡差距, 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城乡青少年法治教育的差异, 也造成了农村青少年法治教育弱于城市。城市在教育环境方面资源优于乡村, 从基础设施到资源设备到社会资源等, 造成了城乡青少年法治教育资源的发展不均衡:

1.城市青少年拥有较好的社会法治环境, 城市人口素质较高于农村, 在日常生产活动中都习惯于用法律解决问题。农村青少年成长在乡土社会, 更多接触人情社会, 在法治思维养成上有所欠缺。

2.城市青少年拥有更具时代性的网络信息资源, 随着网络的全面普及, 城市家庭中几乎都配备电脑, 互联网的应用让城市青少年能通过新媒介的方式, 从网络上如慕课、网站等渠道获取各种法治教育资源。农村青少年了解法治教育不足, 与互联网的接触更少。因此, 在网络法治信息资源上存在着较大的差距。

3.城市青少年拥有更多的社会法治资源, 可以通过少年宫、讲座等方式汲取法治教育信息;而农村青少年获取法治教育的模式较为单一, 主要是通过课堂教育以及为数不多的讲座。

(二) 青少年法治自觉意识薄弱

在传统的教育模式下, 青少年对于法治教育的目的认识性不准确, 青少年对于法治教育的评价侧重于有没有用, 而非在思想上将法治教育作为一种法治理念意识和基本素养进行学习, 过于急功近利, 忽视了内心对于法治的信仰以及感知的认识。这种思想认识的不到位对于法治教育的发展是严重的阻碍。

(三) 家庭角色缺失

在现有的法治教育体系下, 虽然是由学校、社会、家庭三者协调共同对青少年加强法治教育, 但在实际过程中, 社会、家庭普遍将该重任交予学校。在教育成分的缺失上, 家庭尤为明显。根据中国科学研究院调查指出家庭教育的缺失在青少年犯罪问题上的影响作用尤为突出。在现有的环境下, 中国家庭几乎将教育内容都寄托给学校, 在法治上尤为明显。父母只顾忙着工作赚钱养家, 忽视了对青少年法治的教育, 让青少年缺少从第一个学校——家庭中获得法治意识与精神。在新时代当中, 随着外出打工潮的发展, 留守儿童问题在法治教育方面更加薄弱。由爷爷奶奶辈的长辈带大, 本身老辈人在法律素养上就不高, 再加上溺爱孩子, 对于青少年的过度包容就更加容易滋生青少年犯罪。

(四) 学校教育内容待完善

学校教育内容待完善在抓智育、抓成绩的教育模式之下, 法治教育不受学校重视。在学校的法治教育类课程上普遍存在偏少甚至没有的状况, 在课程安排设计当中对于法治教育没有进行一个体系性的安排。在学校的法治教育的内容上和形式上较单一。在校内的法治教育课程上, 教师普遍采用填鸭式教育, 大量的灌输、照本宣科、没有结合实际案例、不考虑学生实际接受能力、缺乏生动性、没有一个针对的层次性。教师内容的配置上, 在各学校普遍缺少专职的法治教育老师, 大多采取兼课老师的模式, 由部分有一定的法学素养的老师担任思想品德等法治教育课程, 该现象在农村学校中尤为突出, 在学校法治教育上缺乏专业性。

二、中国国情下的青少年法治教育思路创新

面对新的形势和新的情况, 我们积极创新青少年法制教育的思维, 引导青少年把遵纪守法作为人生目标来追求。

(一) 在教育的方法上以“活”字为抓手

青少年法制教育中, 我们改变过去呆板说教的方法, 以“活”融入法制教育活动的始终。组织创作法治教育现代剧对学生进行法治教育。我们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区文化局、区关工委、区文化馆, 先后到全区各级各类学校进行演出, 并进行法治宣讲。

(二) 在教育的形式上以“新”字为主线

在法制教育中, 我们组织青少年学生开展了“争做法制形象大使”教育活动。在教育中, 邀请本区检察院和法院优秀检查长和法官上法制教育课。同时, 给在校学生讲解自己走上法官岗位的奋斗人生的成长史, 使全校师生在心中树立起这个“优秀法官的形象大使”, 大家都暗下决心, 不但从小要学法守法, 还要以优异的文化成绩参与高考, 争当法官、法学教授。

(三) 在教育的氛围上以“广”字为平台

为营造青少年法制教育的氛围, 在全区各中小学生形成学法守法的浓烈气候, 我们立足把青少年法制教育做大做强, 做出特色来。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之下, 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是促进国家法治教育的必经之路。在青少年、社会、家庭和学校的共同努力之下, 笔者相信青少年法治教育发展会越来越好, 实现中国法治的前景也将越来越光明。

摘要:为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 完善青少年法治教育长期性、层次性、阶段性、全面性, 通过借鉴国外成功法治教育经验, 立足当前国情实际, 创新青少年法治教育方法, 为青少年法治教育的发展敬献绵薄之力。如何进一步做好青少年法治教育工作, 使教育成果落到实处, 从而杜绝青少年犯罪, 实在是学校法治教育工作必须认真探讨的问题。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不仅是时代潮流的选择, 更是中国法治发展的迫切要求, 全民也寄予了青少年法治教育厚望。

关键词:法治教育,创新,青少年

参考文献

[1] 覃淮宇、卢臻.法治教育:青少年普法之必经路径.广西师范学院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6 (6) .

法治教育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法治中国; 法治教育;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一、高校法治教育对建设“法治中国”的重大意义

高校法治教育对“法治中国”的实现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首先,高校法治教育为“法治中国”提供了“动力源泉”。由于中国近代历史发展的特殊性和曲折性,以及中国现阶段的基本国情,中国只能并且必须进行自上而下的法治建设,即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指引国家朝着法治化的方向努力,而没有条件和基础进行自发的社会变革。但这并不等于说,中国的法治建设只有党的领导就足够了,法治中国的建设必须得到来自社会的源源不断的动力支持,否则必然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而来自社会的动力源泉有赖于社会成员法治素养的不断普遍提升,才能为不断推进的法治建设提供动力支持。高校法治教育通过对一批批大学生进行法治教育,培育其法治素养,恰为法治中国的建设提供了源源不断的动力支持。

其次,高校法治教育为“法治中国”培育了“文化氛围”。中国的封建社会持续两千余年,自己自足的自然经济、三纲五常的儒家文化以及中央集权式的封建统治使得中国封建思想根深蒂固,人治思想和文化始终弥漫在中国人的意识和观念之中。这期间虽偶有“以法治国”思想的火花,但却与现代文明的法治思想精髓相去甚远。即使在当代中国,法治文化依然是极其匮乏的,甚至成为了中国法治化乃至现代化的重要阻力。诚如钱穆先生所云:“一切问题,由文化产生。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解决。”今天法治中国的建设,必须在制度建设和理论建设的同时,注重法治文化的研究和培育,弥补中国传统文化中法治文化的缺失。而法治文化的培育和构建,必然需要通过教育的途径得以实现。“通过对全社会进行法治思想和公民意识的启蒙,使广大人民养成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习惯,树立正确的公民观,强化公民素质。”[1]通过社会成员法治素养的提高,营造社会法治文化氛围,进而实现执政党执政行为的法治化,[2]最终实现法治国家的愿景。大学生是未来社会的重要参与者,大学生法治素质直接影响着未来社会中公民法治素质的高低,高校法治教育作为当代大学生接受社会主义法治教育的主要阵地和渠道,其意义之重大、责任之重大不言而喻。

二、高校法治教育在新时期的发展

1.从“法律制度”的教育发展为“法律体系”的教育

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阐明了法治应包含的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得到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良好的法律。”[3]可见,完备的法律制度是实现法治国家的基础,相应的法治教育亦应当以法制教育为基础。我国原有的法制教育以“法律制度”教育为重心,为了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在宪法、刑法、行政法、民事法律中选取了与学生学习、生活、工作联系密切的相关条文进行讲授。而在2013年新版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材中,增加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内容,将法制教育从“法律制度”的教育发展为“法律体系”的教育。

首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我国法制建设的最新成就。2011年,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吴邦国委员长宣布:“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意味着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此有了比较完备的法制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我国法制建设取得的最新成就,理应成为高校法治教育的新内容。其次,法律体系是对法律制度的系统化、体系化,有利于学生对法律制度深入认识。法律制度教育是从平面的角度,对我国宪法及各法律部门的主要法条进行介绍。而法律体系则是从立体的视角、有层次地对我国的法律制度进行解释说明。法律体系的概念暗含两个新的知识点,即法律的位阶和法律的部门。在法律体系的教育中,我们看到了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体现法律位阶的概念,也看到了民法商法等法律部门的概念。法律体系的教育不仅使学生掌握了原有法律制度的基本知识,并且使他们理解了法律体系中各法律规范之间的联系,对于法律制度有了立体的把握。例如,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其他的部门法律就不能与之相冲突。

2.从“法治观念”的教育发展为“法治理念”的教育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主义法律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人们对什么是法治、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为什么实行社会主义法治、怎样实行和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认识结晶,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美好理想,是尊重法治、崇尚法治、积极参与法治实践的坚定信念。[4]新版教材将原有的“社会主义法治观念”教育发展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教育,有利于大学生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培养,体现了法治教育在法治理念层面的新发展。

首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对法治内涵的深刻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摆脱了资本主义“法治思想”的束缚,肯定了法治是人类文明的标志。近代法治思想产生于中世纪的英国,英国也因此成为最早确立法治原则的国家。[5]因此法治自产生时起便被打上了资产阶级的烙印,加之建立在资本主义制度之上的三权分立、多党制等现代西方法治国家的政治制度,严重威胁和动摇了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体制和执政基础,使得社会主义国家对于西方法治思想始终保持着谨慎甚至排斥态度。然而随着对法治思想认识的不断深入,我们意识到三权分立和多党制并不能代替法治的全部内涵,即使在资本主义法治国家中,也非全部采用三权分立和多党制的制度。法治作为人类文明的共同标志,虽然产生于资产阶级国家,但究其本质,其既不姓社,也不姓资。法治并非是社会主义的对立物,而是人治与专制的对立物。[6]我国2008年发表的《中国的法治建设》(白皮书),也首次明确指出:“法治是政治文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标志,凝结着人类智慧,为各国人民所向往和追求。”

其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体现了我国法治思想的核心,更有利于大学生树立社会主义法治思想,抵制片面法治观。一方面,法治理念是理性化的法治观念。人们在长期的法治实践中会形成一定的法治观念,并在其支配下参与法治实践。例如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包括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观念、自由平等观念、公平正义观念和权利义务观念等。法治理念是基于这些法治观念的理性认识形成的法治思想的核心。另一方面,法治理念是成熟的法治思想的系统的、集中的体现,是指导人们进行法治实践的思想基础、基本原则和价值追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针对社会主义国家的法治发展而产生和形成的法治思想,是在对法治内涵科学理解的基础之上结合我国国情而提出的理论成果。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人们对什么是法治、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为什么实行社会主义法治、怎样实行和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认识结晶,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美好理想,是尊重法治、崇尚法治、积极参与法治实践的坚定信念。[7]将法治观念转变为法治理念,有利于学生领悟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精髓,将其与资本主义法治观念区别开来。

3.从“法律思维”的教育发展为“法治思维”的教育

法治中国的建设需要社会成员具有较高的法治素养,而法治素养的核心是具有法治的思维方式。高校法治教育应当突破“法律思维”的局限,对大学生进行更加具有思想内涵的“法治思维”的教育。所谓法律思维方式,是指按照法律的规定、原理和精神,思考、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习惯与取向。法律思维以讲法律、讲证据、讲程序、讲法理为主要特征。而法治思维是指人们按照法治的理念、原则和标准判断、分析和处理问题的理性思维方式,是一种与人治思维方式相对立的思维方式。[8]它包含了法律至上、权力制约、人权保障和正当程序等基本要素。法律思维方式与法治思维方式虽然只存在一字之差,但其内涵则相去甚远。

首先,法律思维方式是以法律制度为基础,而法治思维方式则是以法治思想为基础,关注法律制度中的价值追求、权力制约、人权保障等方面的内容。法律思维方式是以国家现行的法律制度为基础,不关注法律制度本身的价值追求、权力制约、人权保障等法治思想,因此是一种简单的法律工具主义的体现。而法治思维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虽然也以法律制度为基础,尊崇法律为最高权威,但并非是对于法律制度完全的、机械的服从,而是具有更深层次的思考和价值判断,这就是法治思想。其次,法治思维方式是与人治思维方式相对立的思维方式,其目的是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公权力的侵害。因此,它不仅仅限于对国家已经颁布的成文法律规范的遵守,而是更深入地思考法律制度、政治制度背后所体现的民主与法治的关系、权利与权力的关系、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自由与平等的关系、实体与程序的关系等等。相反,法律思维仅仅关注行为的合法性本身,关注对于法律制度的服从以及运用法律制度解决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法治思维的教育使学生不是机械地遵从法律,而是从更深入的思想层面领悟法治思维的精髓,并将其贯彻在日常的行为之中。

笔者认为在建设法治中国的背景下,高校法治教育的新发展集中体现为以上三个转变,即从“法律制度”的教育转变为“法律体系”的教育,从“法治观念”的教育转变为“法治理念”的教育,从“法律思维”的教育转变为“法治思维”的教育。法治教育的转变和新发展不仅能够使学生正确理解法治的内涵,全面认识我国的法治建设的现状,而且能够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思想精髓,使其具有辨别片面法治思想的能力。当然,对于高校法治教育的新发展,教育者首先要予以高度的重视,明确认识新时期法治教育发展的精髓,才能更好地发挥高校法治教育的作用,为“法治中国”的构建提供动力源泉和现实土壤。

三、以教育之力助“法治中国”之树常青

如前文所述,高校法治教育对于法治中国的实现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在建设法治中国的时代背景下,高校法治教育的新发展不仅对公民法治素质的培养及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带来了新的契机,也对高校法治教育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

首先,从事基础课教学的教师应准确把握新教材中“三个转变”的实质内涵。对于法治教育在教育内容上的变化,应当进行深刻的领会和正确的把握。新教材虽然对法治教育的章节进行了压缩,但是其内容较旧教材实际上更难了。一些法学的核心概念,例如法治、法律体系、法治思维都需要我们重新进行系统学习。例如把法律制度教学转变为法律体系教学,把法治精神教学转变为法治理念教学,把法律意识教学转变为法治意识教学。这些法治的概念和思想首先需要教育者进行学习并内化为自己的法治素养,才能准确地把法治精神深埋在学生的思想中。

其次,深刻把握法治教育与德育教育的关系。新教材改版后,有些学者认为法治教育的部分被删减了,似乎是教材“重德轻法”的表现。实则不然,章节和文字的缩减,并不意味着对于法治教育的轻视。相反,新的教材在法治教育的内容上进行了实质性的扩充,比旧教材的内容更加深入、科学,其教学的困难程度也相应地增加了。表面上的章节的压缩实际上是对教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作为教师,在教学中不应对法治教育的内容和课时进行删减和压缩,应该用更多的精力和时间去对学生进行法治教育,才能保证学生真正领会法治的思想。

再次,围绕“三个转变”进行教学改革创新。要在有限的课时内让学生了解比原来更复杂、更深入,甚至更加抽象的法治思想,这对教育工作者而言是一项新的课题和挑战。解决这一难题的有效途径就是对原有法治教育教学进行改革和创新,使学生更加直观地认识法治的思想,更深刻地领会法治的内涵,更牢固地树立法治的意识。

高校法治教育工作者应当充分认识到在建设法治中国的历史进程中自身的责任和历史使命,在深刻把握高校法治教育在观念和内容的转变基础之上,以更高的标准和要求进行教学活动的改革和创新,提高法治教育的实效性,实现高校法治教育的重大意义,方能以教育之力助“法治中国”之树常青。

参考文献

[1] 严励.法治建设的基石:构建法治文化与提高公民素质[J].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55.

[2] 侯晋雄.论中国共产党执政行为的法治化[J].思想政治教育研究,2014(5):19.

[3]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姚仁权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199.

[4] 张文显.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导言[J].法学家,2006(5):6.

[5] 龚刃韧.法治的正本清源——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资本主义法治思想的比较[J].法学,2009(1):3.

[6] 黄佳.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发展与实践[J].长春师范大学学报,2014(3):18.

[7] 张文显.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导言[J].法学家,2006(5):6-16.

[8]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159.

法治教育论文范文第3篇

摘要:全面依法治国要求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一体化建设,其中,法治社会是法治建设的基石,其本质在于规则基础上的社会自治。社会组织作为社会自治主体,近年来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并与政府形成了良好的合作关系,有效地弥合了国家与社会的裂痕,成为新的制衡力量。建设法治社会,无论从理论逻辑还是现实基础来看,都离不开社会组织的参与。基于“制度—心理—运行—评估”的分析框架,社会组织可以通过参与法的构建、培养法的认同、维护法的运行、评估法的效果来全面助力法治社会建设,形成“有良法、信仰法、能守法、会用法”的法治社会新格局。

关键词:全面依法治国;法治社会;社会组织;社会治理法治化

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法治建设,并于1999年将“依法治国”写入宪法。经过近四十年的法治建设和法治探索,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施“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1]。这既是我党在总结多年法治建设工作基础上提出的理论创新,也是在对社会经济发展形势做出正确判断后得出的战略方针。“法治”不是空洞无物的概念,需要落实在具体的载体和空间,而社会就是实施和推行这一制度安排的基础土壤。推进法治社会的建设和生成,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法治现代化的实现。[2]

从现实环境来看,我国在现代化建设进程中,人口大量流动、迁移和重组,社会发展失衡,社会矛盾增加[3]。加上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急剧转型阶段[4],经济发展速度放缓,部分工厂的倒闭和失业人数的增加,一些人产生对社会报复的心理,社会不安全因素增加。再者,信息技术飞速发展和不断创新,人肉搜索、网络暴力、电信诈骗等新的问题在虚拟社会里上演。这些现象都威胁着社会和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同时,我国社会又面临法律规制建设滞后和个体自律不足的问题。因此,无论从理论还是现实层面,建设法治社会都已经成为我国法治建设以及现代化国家发展过程中刻不容缓的重要事项。

“法治社会”这一概念具有高度的中国特色,在西方,并不将其作为单独讨论的概念。[5]因此,目前国内诸多学者致力于首先回答“法治社会”的内涵、构成、运行体制等基础理论问题,但难免局限于理论的架构,而无法深入扩展到实践、运行的层面。欣喜的是,在对“法治社会”不同的解读中,学者们都一致肯定了社会组织在法治社会建设中不可或缺的作用。我国党和政府也明确提出要发挥社会组织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实际上,社会组织作为政府和市场之外的第三部门,有其独特的优势和特色,它来源于社会,同时又反哺于社会。西方法治建设的成功也得益于社会组织的成熟。因此,在界定法治社会内涵、主体内容的基础上,明晰社会组织在其中的角色和功能,并分析如何发挥其独有的组织优势,助力法治社会的生成,成为我国法治一体化建设中不可回避的重要议题。

一、法治社会的概念框架及主要内容

“法治社会”的概念早在1959年就已经有所提及和使用[2]141,但是直到20世纪80年代才在学术界被广泛使用,其含义在当时被界定为“法制的社会”,以区别于法制虚无的人治社会[6]。因此,“法治社会”在过去并不被作为一个独立的概念所提及,往往被拆解成法治国家、依法治国的一部分。直到2012年末,習近平总书记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提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法治社会才第一次被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概念所提出。[2]141因此,有必要首先对“法治社会”的概念及内容进行梳理。

(一)法治社会的概念辨析

1.“法治社会”与“人治社会”

首先,“法治社会”区别于“人治社会”。在封建专制和政治独裁体制中,一切以统治者的意志和想法为转移,社会运行的规则、权力的分配、人员的聘用等都由统治者独裁专断,国家制定的律法始终围绕统治者个人的利益来进行,权力机关和官员由统治者所指派,总之,上至国家权力的分配、下至社会运行的规则,皆由统治者所决定,即所谓的“人治社会”。“法治社会”是在对“人治社会”的批判和否定的基础上提出来的。摈弃对个人主义的崇拜,强调在民主的基础上制定默认一致的规则,并以此作为社会运行的合法依据,即为“法治社会”。广义上,一切“规则之治”皆为“法治”,无论是立法、行政机构制定的法律、规章制度等“硬法”,还是乡规民约、宗族律法、行业公约等“软法”,只要是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之上、用于约束和规范个体及私人部门行为的规则,都可以作为治理社会的合法依据。因此,“人治社会”与“法治社会”的本质差异在于规则制定的基础是专制还是民主。

2.“法治社会”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

有学者认为,法治国家与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是“一体两翼”的关系。[4]69实际上,这三个概念在规则体系、规制对象和治理理念上都有着本质的区别。在规则体系上,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依据的是立法机关制定的国家法律制度,即通常所称的“硬法”体系,而法治社会的规则体系还包括了软法。在规制对象上,法治国家的内涵体系里,整个国家权力都是规制的对象,包括立法权、司法权、监督权等。[2]143法治政府则强调政府官员和各级行政机构的行为要合法、执法要公正等。而法治社会的规制范畴仅限于社会生活中个体及私人部门的行为和关系。在治理理念上,法治国家、法治政府都是运用硬法对公权力进行严格监督和限制,法治社会作为公权力运作系统之外的社会生活[4]68,鼓励公权力的“备位”,更多地运用软法实现自治。

(二)法治社会的内容体系

1.法治社会之“法”

“一切规则之治皆为法治”,“法治社会”中的“法”,不仅包括立法机构颁布的法律和行政机构出台的规章制度,社会自治过程中形成的软法也是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法源[7],如乡规民约、市民公约、网络自律公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也都应该包含在内。在早期,韦伯就提出,现代国家统治的基础应是一套内部逻辑一致的法律规则以及得到法律授权的行政管理人员所发布的命令[8],也就是我们后来所称的硬法体系。它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象征着公权力,由国家暴力机关保障其实施。但是制定硬法的弊端在于,国家垄断了行政资源,垄断制定法律的权力和合法使用暴力的权力。[9]国家权力一旦出现腐败,则势必导致个人权利(权力)被侵占,社会生活的空间也会随之被控制。因此,国内外学者主张要打破国家对法资源的垄断,超越“硬法”的概念,提出“软法亦法”。[10]由于软法的制定具有广泛的参与性,制度安排上更具弹性,治理方式具有较高的民主协商性[11],可以覆盖的领域也更广。鉴于上述中软法在社会治理中的便利性,法治社会要更多依靠软法。[12]如果私法规范和手段可以解决问题,公法规范和手段就尽可能不介入。[13]软硬法以各自独特的方式维持社会的秩序。

2.法治社会之主体

建设现代法治化国家,要转变过去“家长式”作风和观念。[14]不仅需要党政机关的顶层设计和统筹安排,也需要每个公民和组织的配合、参与。执政党是领导者,制定法律、实行法治都需要在党的领导和指挥下[15]。政府扮演着统筹协调的角色,但是在具体的管理中,党和政府要尽可能地退出社会自治领域,从管理性向备位性转变,让社会个体和社会组织承担主要的治理角色,回归社会本位。社会组织长期扎根基层、深入群众,最为了解社情民意,深知人民的需求和矛盾所在,是建设法治社会的中坚力量。只要是合法登记的社会组织都可以成为我国法治社会建设之主体。但是,必须要排除一些非法的社会组织,包括未在管理部门登记的、借助社会组织外衣开展洗钱避税、危害国家安全、敛财营利等非法活动的社会组织。

3.法治社会之规制对象

顾名思义,法治社会所指向的是“社会”,其规制的对象也必然是在社会中生活的千千万万个个体、社会组织及其行为、关系。依据国家公权力做出的行为不是法治社会规制的对象,因为社会生活中产生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社会个体拥有自由行动、维护个人合法利益的权力。如果将组织作为人格化的个体,同样如此。但是正因为个体权力监督机制的缺失和对权益保护的强调,个体和社会组织的行为才更容易触犯社会规则,必须予以规制。在社会生活、生产中形成的社会关系同样是法治社会的规制对象。个体之间、个体与组织、组织与组织、组织内部建立的关系都要合乎法律,比如合作协议、亲情关系、雇佣与被雇佣关系、组织管理章程等,一旦经过法律上的确认,就要受到法律的限制和保护。

4.法治社会之目标

法治社会建设的首要目标在于以法治化方式解决现实社会问题,协调社会主体关系、调整社会群体间的利益格局。[4]70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重在规范“公权力”的使用,法治社会则是对私权利的规制,确保其不侵害社会公共秩序,同时又能切实保障个体合法权益。而实现这一目标的手段在于建设一套运行有效的社会规则体系,在这一体系中,要充分发挥社会自我规制的作用,尽可能地减少政府对社会运行的干预,让社会的运转从“管理”回到“规则之治”。可以说,法治社会的终极目标在于实现在规则治理基础上的社会自治。

二、社会组织参与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应然逻辑

社会组织是社会成员自愿成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自治组织,我国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三种类型。[16]与社会组织相关的概念还有“非营利组织”“非政府组织”“公益慈善机构”等,但是这几组概念所指向的含义难免有所偏颇,社会组织则能包含以上概念中蕴含的非营利性、非政府性、公益性、慈善性等特征。因此,本文选用“社会组织”这一概念。法治社会要实现广泛的社会自治,要发挥各类社会组织的作用,[17]这在理论上具有应然逻辑。

(一)社会组织能够广泛吸收社会自治力量

如前文所述,法治社会建设的最终目的在于规则基础之上的社会自治,而社會组织作为社会自治力量,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基本主体之一。从兴趣爱好小组到行业自律协会,从扎根社区的各类服务机构到全国性的公益慈善组织,从法律类社会组织到非法律类社会组织,只要是立足于服务社会、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自治的社会组织,皆可成为法治社会建设的主体。

(二)社会组织是社会权力的重要载体

法治国家建设要发挥国家权力的作用,法治社会则需要社会权力的推动。[18]法治社会内蕴国家权力在社会领域的弱化,以及社会权力的强化。所谓社会权力,是指社会主体所拥有的社会资源对社会和国家的支配力。[19]这里的社会主体包括公民个人、社会团体等非政府组织。社会权力的参与又具体表现在立法权的社会参与、行政权部分向社会转移、司法权获得社会性。[11]6但是,由于我国公民社会基础薄弱,以及长期受到“全能型政府”的影响,公民的权利意识和公共意识相对欠缺。社会组织作为致力于公共服务和公益事业的自治性组织,能广泛吸收人民群众参与公共事务,是培养公民精神的重要平台。此外,社会组织作为重要的第三方力量,可以阻滞国家权力的滥用[20],同时为社会权力提供承接的平台。实际上,社会组织通过参与公共服务建设、社会矛盾调解、行业自律、纠纷解决等公共事务,能够获得社会信任和政府的支持,从而扩大其在社会建设中的影响力,驱动社会权力发挥作用。

(三)社会组织参与法治社会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要求

从依法治国到全面依法治国,表面上看只是加了两个字,其内涵却出现根本上的变化。“全面”二字意味着要在各方面、多领域、深层次地推行法治,实现综合性治理。法治的对象要覆盖国家、政府、社会各个领域,法治建设的主体也要实现多元化。社会组织在法治建设中兼具主体和客体的双重身份,要同国家机构及公民一道,参与到这一场法治改革中来。实施全面依法治国中的新十六字方针——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同样需要社会组织的参与和监督。科学立法要求社会组织扎根群众,成为人民表达利益诉求的平台,收集民意并及时向立法机关反映,并监督立法程序是否规范;严格执法要求社会组织作为社会公权力的代表去监督公权力是否依法行使;公正司法要求社会组织不仅要承担监督的角色,还可以作为诉讼人参与公益诉讼,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全民守法要求社会组织带动行业自律。

三、社会组织参与法治社会建设的路径选择

我国著名法学教授江必新认为,法治社会应该包括“制度面”“心理面”和“秩序面”三个方面[2]141。本文在借鉴江必新教授观点的基础上,构建“制度-心理-运行-评估”分析框架,探讨社会组织参与法治社会建设的路径。

(一)法之建构:参与制定良善之法

法治社会归根结底是要实现良法善治。然而,既有法律体系无法有效回应社会治理需求。尤其伴随网络犯罪等新型社会问题,无法及时有效地用传统的部门法予以防范和解决。因此,法治社会的第一步,就是要建立良善之法。所谓良法,不是制定的法律越多越好,而是要求制定法律过程中参与的民主性、过程的开放性、内容的科学性和有效的回应性。

一方面,社会组织长期扎根基层,可以通过调查研究,收集社情民意,形成调研报告、立法提案、建议方案等,通过民主协商的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政府机构在征求立法草案意见、召开立法听证会时,社会组织也可以积极参与其中,发挥自身专业方面的优势,提出可供参考的专业意见,使国家制定的法律能够更具回应性和可接受性。此外,社会组织还应该承担起监督的责任,在立法过程中,主动利用微博、微信等网络媒体,鼓励全民一起参与立法的监督,形成一定的社会舆论,确保立法机构在公开、透明的环境下制定法律。另一方面,软法的制定虽然没有硬法那么严肃,但也是法治社会的制度建构中比重最大的部分。因此,客观上要求社会组织在软法制定中承担起主要起草者的角色。其一,各类社会组织要广泛行动起来,推动各领域、各行业以及各个生活共同体建立起规则体系。城乡社区社会组织要推动乡规民约、社区自治章程的建立,行业协会要推动行业自律公约的签订,各类社会组织要自觉制定内部管理的组织规章。其二,社会组织还要监督各类软法是否与硬法有冲突、矛盾之处。虽然硬法和软法不是上位法和下位法的关系,但是,硬法作为国家立法机关确定的法律,代表着国家权力,社会权力始终不能违抗公权力。在我国民间社会,一些宗族礼法和乡规民约受到落后的、传统的封建思想的影响,与我国现代法律精神和道德规范存在相悖之处,虽然过去依靠其维持了一方的稳定,但是,始终不利于我国现代法治的长远发展,也不符合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本质,社会组织可以参与其中予以修缮或说服废止。

(二)法之认同:培养公民的规则意识

法治社会的本质在于规则基础之上的社会自治,建构起规则体系之后,公民的自我管理、自我约束才是法治社会的核心,让法治思维成为法治社会最基本的思维模式[21],而实现这一点,必然要树立起强烈的规则意识,培养社会法治信仰。由于市场经济起步早、发展更为成熟,西方社会受到规则主义和契约精神的长期熏陶,社会成员的规则意识较强。而在中国,主要是政府通过行政处罚、行政审批等强制性手段來树立法律的权威和震慑力,社会成员的自我规制意识不强。社会组织能以更为柔性的方式让法治意识、规则意识深入公众的日常生活。此外,法律类社会组织还可以发挥其专业优势,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承接法律宣传、法律援助等服务,扎根社区,搭建“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平台,由专业的律师等法律工作者为社区居民提供法律服务、讲解法律知识,通过具体的案例让人民意识到法律的作用和功能,并帮助其掌握必要的法律技巧,纠正人们“信权不信法”“信访不信法”等错误观念。社会组织可以延伸到政府无法或难以覆盖的法律服务边界,让“法律”“规则”文化始终围绕在人民群众中间,通过潜移默化的形式深化其规则意识,培养人们自觉守法、遇事找法的观念。

(三)法之运行:搭建共治秩序的桥梁

法治社会的有序运行不仅要求全民守法,当社会主体发生利益冲突、纠纷和矛盾时,也要依据既定的规则体系来解决,也就是“用法”,让法律规则真正地运行、运用到解决社会纠纷中来。社会个体、社会组织和政府要通力合作,形成跨越统治和自治的共治秩序。社会组织作为独立的第三人,在统筹协调利益关系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11]8,是实现共治的枢纽和桥梁。当社会存在不稳定、不安全因素时,政府会依据硬法体系,采取强制执法的措施,但有时会面临社会的不理解甚至抵抗。社会组织因长期驻扎基层,对公众的需求、想法有比较深入的了解,因此可以根据每个个体的特点展开针对性的劝说,并作为中间人进行调节,说服当事人配合政府执法,或者促进双方达成共识,疏解社会维稳压力,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安全。同样,当社会主体之间遇到矛盾和纠纷时,社会组织可以以相对独立的立场,发挥其亲民的优势,促进纠纷双方在相对平等、缓和的氛围下实现利益的表达,并借助其专业优势提供可行的纠纷化解方案,同时协助公权力机关的执法行动,在自治和统治之间寻找共治的平衡点,以弥补政府作为单一的社会治理主体的缺陷。目前国内不少社区都在大力推行“五老”说和团、“群贤”议事团等,促进社会矛盾的化解,还有些社区成立了专门促进家庭纠纷解决的社会组织,以维护家庭和谐、促进社会稳定。此外,随着国家赋予社会组织合法的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社会组织可以通过司法的渠道,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社会组织参与纠纷化解的目的便在于使社会矛盾、社会问题在相对合法、合理的秩序下得以解决,避免社会主体通过非法手段采取报复、互相伤害等措施,出现侵占和损害公共利益的现象,这样不仅无法化解矛盾、解决问题,还可能危及社会的安全,危害社会的稳定。社会组织的介入可以真正使硬法得以更为柔和的执行、使软法得以更广泛的运用。

(四)法之评价:评估法治社会建设效果

建设法治社会并非一朝一夕之功,它是一项系统的、持续的、需要不断投入努力的工程。而促进法治社会不断成熟、不断向前的依据就来自于对建设效果的评估,以评促建。近十年来,国内掀起了法治评估的热潮,多地开始探索推进法治评估。但是,国内法治评估的指标体系鲜有涉及法治社会。[22-24]因此,加强法治社会评估刻不容缓。从国际经验来看,法治评估形成了由世界正义组织、世界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建构的几大体系。实际上,中国法治评估模式正在从内部考评向第三方评估转型,评估模式创新的重点也在如何实现真正的第三方评估。[25]法治社会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和评估的实施,可以由我国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形式,委托高校院所和相关研究机构来承担。余杭法治指数测评是最早的第三方法治评估实践,但当时是政府牵头,联合浙江大学、中国社科院等高校和科研院所成立了法治余杭评估体系课题组。虽然具体的实施是由第三方机构完成,但是政府仍然占据着主要的领导和统筹的角色。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家法治指数研究中心则是从2007年开始独立开展法治评估工作,陆续编写、出版了中国法治发展报告、中国地方法治发展报告等研究成果,在我国法治建设中承担了智库的角色。但是这些对于我国法治评估来说还远远不够,应该鼓励更多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机构加入进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者完全独立开展法治社会评估的研究和实施工作,深入社会法治实践,从顶层设计、落地实施到公众态度等多方面评估法治社会建设成果,并形成评估报告,提交给相关部门作为政策参考依据。

四、结语

法治社会建设是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一环,诸多现实的社会问题也急切地需要用法治手段予以解决。法治社会形成的要义在于形成成熟完善的规则体系基础上,实现社会自治。近年来,我国社会组织得到了快速的发展,政府与社会组织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建立了不同于以往的、亲密的合作关系,为社会组织参与法治社会建设打下了良好的制度和现实基础。从法治社会建设的内容来看,社会组织参与的途径可以从制度面、心理面、秩序面分别展开,具体包括建构规则体系、培育规则意识、形成共治秩序、评估法治效果等,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各领域的新时代法治社会建设格局,推动我国社会领域的良法善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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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詹花秀

法治教育论文范文第4篇

摘 要:我国艺术教育自改革开放以来获得了长足的进展,但依然还是问题多多,须加强相关的法制建设。出台专门的《艺术教育法》,是发展我国艺术教育事业的必然要求,也是完善我国教育立法体系的重大步骤,还是繁荣我国文化产业的深切需要,深具必要性和重要性。《艺术教育法》的立法,应当清晰界定艺术教育的性质和地位,明确宣示艺术教育的大政方针,系统规定促进艺术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高度重视与《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协调与衔接,确保教育法律体系的内在和谐统一。

关键词:艺术教育 教育法治 文化产业

一、艺术教育与《艺术教育法》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艺术教育获得了长足的进展,各类艺术教育开展得如火如荼。音乐教育的勃兴,提升了广大受教育者的思想和道德水准,提高广大受教育者的审美和鉴赏能力,启迪广大受教育者的智慧和创新思维,促进广大受教育者的身心和情感发展。舞蹈教育的勃兴,培养了广大受教育者的控制力、观察力及审美能力,提高了广大受教育者的动手与协调能力。而戏剧教育的勃兴,对于广大受教育者的文化品格、创新精神、角色观念、表述能力、组织才能等各个方面,均能带来相当的惠益。仅以广西高等艺术教育为例,截止到2012年,广西共有64所高等学校开办各类高等艺术教育,占全区高校总数的84%。其中有3所高校开办硕士研究生教育,有23所高校开办普通本科教育,有50所高校开办普通专科(高职)教育,有13所高校开办成人本科教育,有17所高校开办成人专科教育。广西已经构建起具有地方特色的高等艺术教育体系,涵盖研究生教育、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包含全日制教育和非全日制教育。从全国的角度看,国内的艺术教育也是风生水起,形势大好。尽管如此,我国现阶段的艺术教育依然还是问题多多。很多人对艺术教育的必要性与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艺术教育可有可无的思想观念在国人心中还有很大的市场。经济条件落后的城镇、农村,尤其是偏远山区,学校艺术教育的开展还存在大量空白。高等学校虽然普遍开设了公共艺术教育课程,多为点缀之用,重视程度明显不够,忽略了艺术教育在全面育人中的意义和作用。“据调查,我国大学生的音乐素养普遍较低,在大学生当中,60%以上同学不识谱,能够熟练掌握一门乐器的只占1.5%,大多数同学没有系统学习过音乐基本理论,大学生对音乐教育的渴望与实际具有的音乐素养形成了强烈的反差。”

为了解决我国艺术教育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为了推动我国艺术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必须善用法律的手段,完善艺术教育法制建设,尤其是要出台专门的《艺术教育法》。在教育法治的新时代,立法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立法是教育法制建设的重心。艺术教育立法的民主化与科学化,昭示了艺术教育执法与艺术教育普法的美好前景。

二、《艺术教育法》立法的必要性与重要性分析

1.这是发展我国艺术教育事业的必然要求。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艺术教育事业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但问题依然很多,缺陷依然不少,且又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为有效促进艺术教育的改革与发展,艺术教育立法必须跟进,才能成为推进艺术教育事业发展的加速器和防波堤。

立足基本国情、教情,借鉴国外经验,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的两个积极性,完善艺术教育立法,是必要的,也是重要的。如能成功出台一部《艺术教育法》,必可成为我国艺术教育法制建设的重大里程碑。

研议中的《艺术教育法》,自应紧紧围绕艺术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大局,遵循艺术教育规律,用法律手段引导、促进和保障艺术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应当及时将党和政府有关艺术教育改革的一些重大决策上升为法律规定,成为国家意志,以立法推动改革,以立法固化改革成果。对于不合时宜的现行法律规范,及时予以修订乃至废止。尤应强调的是,《艺术教育法》的立法不能仅仅是跟上教育法制建设的历史进程,而应适度超前,保障艺术教育事业的优先发展与科学发展。

2.这是完善我国教育立法体系的重大步骤。教育立法是对教育发展规律的高度概括,是国家意志的集中体现,是教育法治的基础。以1980年我国第一部教育法律《学位条例》为起点,我国相继制定了《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国务院先后制定了《教师资格条例》《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十多项行政法规。教育部作为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70多项部门规章。地方人大和政府在立法权限内,也制定了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可以说,我国的教育法律法规的框架体系基本成形。

尽管如此,我国的教育法律体系依然很不健全。伴随时代的变迁和情况的变化,现行的一些法律已经不能很好地适应当前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存在明显的滞后性,须作重大修订。立法空白之处依然较多,甚至存在不少重大的立法空白。今后一个时期我国依然要把推动教育立法作为教育法制建设的重点工作,以立法巩固改革成果,完善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尤应聚焦教育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热点问题、难点问题,加强制度供给,以立法推动和保障教育改革发展的顺利进行。紧密结合我国国情,抓紧制订《艺术教育法》,这是完善我国教育立法体系的重大步骤,体现了我国教育立法的针对性和前瞻性。通过增强《艺术教育法》的导向性和可操作性,完全可以确保这部法律有很高的质量和很好的实效。

3.这是繁荣我国文化产业的深切需要。2011年10月,十七届六中全会胜利召开并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及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提出“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的战略部署,标志着我国文化改革与发展迎来新的历史机遇,文化产业日益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如我们所知,当今世界的竞争归根到底是人才的竞争,而艺术含量较高的文化产业更是如此。我国文化产业发展中的人才“短板”现象,呼唤着我国高等艺术教育、专业艺术教育的跟进,呼唤着《艺术教育法》的出台。研议中的《艺术教育法》,应当鼓励和扶持有条件的高等艺术院校开设文化创意、数字动漫、新技术、新媒体等专业,培养文化产业专业人才;提倡和指导高等艺术院校建立文化产业人才引进绿色通道,把引进高层次文化产业人才纳入引进高层次人才工程;奖助和推动高等艺术院校革新课程体系,创新培养模式,培养既通文化又懂市场,既通艺术又懂经营的创新型、复合型、协作型人才,努力搭建包括短期培训、学历教育、高级人才培训、产学研一体化基地的立体教育体系。

加大艺术消费的引导和开发,充分挖掘我国艺术消费的巨大潜力,这是我国当前发展文化产业的主要着力点。艺术消费市场的展拓,呼唤着我国中小学艺术教育、公共艺术教育的跟进,呼唤着《艺术教育法》的出台。研议中的《艺术教育法》,应该出台系统、完整的政策措施,有力支持中小学艺术教育、公共艺术教育的大幅发展。全面推进中小学艺术教育,不仅是培养未来的文化艺术的创造者,更是培养文艺商品和服务的消费者。如马克思所言,“如果你想欣赏艺术,你必须成为一个在艺术上有修养的人。”全面推进公共艺术教育,促使更多的民众成为文化艺术的欣赏者,进而也能转换为文化艺术事业的参与者以及文化艺术产业的消费者。

三、《艺术教育法》的立法建议

1.清晰界定艺术教育的性质和地位。我国应当出台《艺术教育法》,确立“大艺术教育”的理念。无论是中小学艺术教育抑或是高等艺术教育,无论是公共艺术教育抑或是专业艺术教育,均受《艺术教育法》的调整与规范。《艺术教育法》的调整范围涵及音乐、舞蹈、美术、设计、戏剧、影视、播音、摄影乃至东方传统的书法、篆刻等门类的艺术教育。

艺术教育绝非简单的技能教育,而是典型的素质教育。研议中的《艺术教育法》应对此作出确认,以培养高素质的创新型的艺术人才为己任。艺术是我国第13个学科门类,是一门既综合又交叉的学科,涉及自然、人文、社会科学等诸多领域。艺术教育在国民教育体系中有着独特的素质教育功能,能够全面推进对受教育者的素质教育,包括政治、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知识素质,思维、创造、能力素质,心理、身体素质,以及社会交往素质、生活素质、审美素质等。

关于艺术教育的地位,应结合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时代要求,从提高国民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高度出发,科学界定艺术教育在国民教育体系中的地位。《艺术教育法》应郑重宣示艺术教育在国民教育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对国民教育的发展有着支柱性的作用。由于艺术教育在我国积弱日久,急需大力补强,亟需政策倾斜。这是补偿历史“旧债”的需要,这是克服我国教育“短板”现象的需要,同样也是捍卫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安全及提升我国文化软实力的需要。

2.明确宣示艺术教育的大政方针。研议中的《艺术教育法》,应该总结我国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艺术教育的经验和教训,参酌国外境外艺术教育的成果,明确宣示艺术教育的大政方针,把实践中证明符合艺术教育内在规律且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予以定型化和条文化。《艺术教育法》应该确立重“技”也重“道”的启发式教育观念,鼓励建立优秀的教师队伍,强调培养学生的创造思维和创造能力,支持构建合理的课程架构,包括整合与重置基础课程、推动实验教学以及艺术教学资源共享、增强人文理论课程设置等。对于高等艺术教育,尤应切实盘整学科专业结构、层次结构、布局结构,避免专业设置重复过多现象,提高师资数量和质量,改善办学条件,保障教学质量。

艺术教育是注重个性化教育和创新能力培养的特殊类型教育,适于采行具备学分测量、弹性学制、课程组合模块化、专业可选择、课程选读具自由度等特征的学分制。以南京艺术学院为代表的高等本科艺术院校在学分制改革方面的理论研究和教育实践,也充分证明了学分制的优长。所以,笔者主张《艺术教育法》应该大力倡行学分制,这也有利于新兴文化产业所需要的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如演艺产业的发展要求从业者有复合的艺术技能,涉及音乐、舞蹈、戏曲、曲艺、主持、小品甚至杂技,这绝非教学计划固定的学年制教学体系所能满足。当然,采行学分制也需要一些必备条件,包括完备的课程资源、充裕的高水平教师、完善的教学场地和教学设备、完整的教学管理制度等。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艺术院校,应该大力改革学年制,增强转专业、选修课等方面的制度设计,采行具备学分制若干特征的学年学分制。

3.系统规定促进艺术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艺术教育法》本质上就是艺术教育促进法,应围绕“促进”二字规定系列的扶持措施。《高等教育法》第七章即专章规定了高等教育投入和条件保障,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高等教育经费为辅的高等教育投入体制,确保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同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相适应,同时对高等学校进口图书资料、教学科研设备以及举办校办产业实行以税收优惠为主的优惠政策。《职业教育法》第四章也专章规定了职业教育的保障条件,宣示国家鼓励通过多种渠道依法筹集发展职业教育的资金,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用于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财政性经费应当逐步增长,要求企业承担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进行职业教育的费用,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信贷手段,扶持发展职业教育。《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七章专章规定了扶持与奖励,促进措施尤为周全,涵及政府设立专项基金、经费资助和转让国有资产扶持、税收优惠政策、接受捐赠、信贷扶持、委托民办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用地及建设优惠、合理回报、鼓励到少数民族和边远贫困地区举办民办学校等方方面面,为《艺术教育法》的立法提供的借鉴意义可谓最大。

研议中的《艺术教育法》,对于促进措施亦应作专章规定,形成周全的制度安排。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适当倾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开征的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可以专项或者安排一定比例用于艺术教育。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基金或专项资金,用于资助艺术院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艺术教育奖学金、贷学金,奖励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或者资助经济困难的学生。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对艺术教育捐资助学,鼓励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对艺术教育提供资助和捐赠。提供的资助和捐赠,必须用于艺术教育。鼓励发展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的艺术教育事业,支持发展群众文化艺术、民族民间艺术教育事业。

4.高度重视《艺术教育法》与《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协调与衔接。《艺术教育法》的立法工作,应该高度重视与相关法律的协调与衔接,提高立法质量,避免法律规范冲突的乱象,确保教育法律体系的内在和谐统一。依笔者看来,尤应重视与《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协调与衔接。

《高等教育法》是在1998年8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内容包括总则、高等教育基本制度、高等学校的设立、高等学校的组织和活动、高等学校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高等学校的学生、高等教育投入和条件保障、附则等,是教育领域内的一部重要法律。如我们所知,高等艺术教育在整个艺术教育体系中位列高端,是我国艺术教育的“领头羊”。《艺术教育法》应与《高等教育法》作有效对接,以期形成合力,共同调整和促进艺术教育事业的发展。

《职业教育法》是在1996年5月15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内容包括总则、职业教育体系、职业教育的实施、职业教育的保障条件、附则等,是教育领域内的另一部重要法律。如我们所知,国内很多考生和家长都把报考艺术类院校和专业理解为文化成绩不够好的考生报考大学的渠道,不少人认为艺术只能当作特长而不能当作职业,这些在相当程度上也符合社会现实。为使我国艺术教育的发展拥有深厚的基础和广阔的前景,必须大力强化艺术教育的职教属性,必须大力开展艺术职业教育。现行的《职业教育法》的若干制度安排,对于《艺术教育法》的立法而言,可资借鉴、移植、翻新。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是在2011年2月25日由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内容包括总则、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法律责任、附则等,是文化领域内的一部重要法律。由于该法继承、弘扬、保护、保存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所以和艺术教育以及研议中的《艺术教育法》有着十分紧密的内在关联。《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34条第1款规定:“学校应当按照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研议中的《艺术教育法》对此应作呼应,对于艺术遗产教育作出具体规定。关于艺术遗产的调查、艺术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建立、艺术遗产的传承与传播、艺术遗产的整理、研究及学术交流等事宜,亦可藉由《艺术教育法》作出相关规定,以补《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之不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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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李娜,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南昌理工学院政法学院; 万克夫,南昌理工学院政法学院 江西南昌 330044)

(作者简介:李娜,南昌理工学院政法学院法学讲师,江西财经大学法律硕士,主要研究方向:科技法学、艺术法学;万克夫,武汉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南昌理工学院政法学院法学教授,主要研究方向:经济法、国际公法、中国法制史。)

(责编:贾伟)

法治教育论文范文第5篇

一、法治烟草建设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烟草行业实行的是统一领导、垂直管理、专卖专营的管理体制, 由于管理体制和烟草制品的特殊性, 有关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生产经营的各种信息都很容易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随着《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落地推进, 控烟履约的法律责任和义务日趋繁重, 国内《商标法》、《广告法》的重新修订, 对涉烟条款作了更加严格的限制, 反垄断调查正逐步向行业渗透延伸, 行业面临的法律环境越来越严格。我们也注意到, 时隔六年, 国家对烟草消费税又进行了上调。被苛以重税的烟草, 又面临众多的负面情绪表达。我们要居安思危, 今后来自行业外部的压力只会越来越大, 而引起的各种法律风险因素也会越来越多。因此, 我们更需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解决有关实际问题。如今, 我们正处于改革加速, 经济转型, “四个全面”布局的伟大时代, 同时也正处于互联网信息爆炸的“微时代”和各种信息无孔不入的“裸时代”。近年来, 自身爆出的一些负面舆情, 给整个行业的声誉造成了巨大影响。无数反面的事实无不证明, 如今的法律风险失控的成本之高昂都是前所未有的。“千里之堤, 毁于蚁穴”, 我们要自觉养成知法、学法和敬畏法律的意识。只有这样, 我们面对各种复杂局面和诱惑, 就会从容应对, 处变不惊。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绘就了我们党全面依法治国的新蓝图。去年, 国家局相继印发了《关于全面深入推进法治烟草建设的意见》和《关于开展“三创三征”法治烟草建设主题活动的通知》, 要求我们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 认真学习有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方针的论述, 增强法治烟草建设的紧迫感。推进法治烟草建设是坚持和完善烟草专卖制度的根本要求, 是保持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有力保证, 也是适应外部环境要求的必然选择。我们要深刻理会其要义, 切实提高行业法治化水平。

二、法治烟草建设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众所周知, 当增强某项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时, 往往会受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因此, 我们在开展“三创三征”法治烟草建设主题活动时, 要正确把握和处理好“三创”与“三征”二者的关系, 提高活动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三创”, 即“法治烟草”讲堂创建活动、“法治烟草”专版专栏创建活动、“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和“诚信守法示范企业”创建活动;“三征”, 即“百案鉴评”专卖执法典型案例征集活动、“百案鉴评”涉法涉诉典型案例征集活动、“百案鉴评”法治烟草主题征文活动。二者是相辅相成, 相互关联的。二者都是法治烟草建设的有效途径和载体。但二者又各有别, 侧重点不同, 针对性性不同, 目的性不同。前者主要是践行, 靠“做”出来;后者则是在前者的基础上的提炼和升华, 具有借鉴和指导意义。所以, 我们在实际工作中, 在不同的时间节点, 不能主次不分, “眉毛胡子”一把抓, 而要有选择性地完成“规定动作”, 更要有针对性地突出搞好一些“关键环节”。当然, 我们对每一个活动, 都要力求抓实抓细抓好。这样, 主题活动就不会走过场, 就会取得实效。

三、法治烟草建设的现实性和前瞻性

近年来, 国家局相继出台的一系列全面深入推进法治烟草建设的措施和方案, 都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典范, 都是现实性与前瞻性相融合的样本。这里不妨以《烟草行业法律风险防控工作要点》为例, 浅析其现实性与前瞻性相统一的思想韵味。全文分为四个部分, 一是“法律风险防控的基本框架”, 二是“法律风险的评估方法”, 三是“法律风险的工作重点”, 四是“法律风险防控工作要求”。通览全篇, 我们不难发现, 这是一个指导烟草行业防范法律风险的纲领性文献。四个部分, 层次分明, 脉络清晰。无不体现了规范性文件所具有的前瞻性和对实际工作的指导性。在前瞻性与现实性的交汇处, 我们分明找到了防范法律风险的突破口, 烟草的重生路。尤其在第四部分的第二条提到的“推广试点工作经验”中, 有5个单位的先行先试闯出的成功模式, 特别值得我们推广、普及和应用。

康德说, “世界上有两件东西能够深深地震撼人们的心灵, 一件是我们心中崇高的道德准则, 另一件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而“法治”, 正是开启我们仰望星空的“望远镜”和追求“良法”之治的“指南针”。我们坚信, 只要我们第一位员工都崇尚法律、敬畏法律、弘扬法律、遵守法律, 在我们烟草行业就一定会孕育出绚丽夺目的法治之花。

摘要:烟草行业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作为“专卖专营”、“政企合一”的特殊体制, 在当前人民群众热切期盼、经济转型、改革和反腐败工作稳步推进以及“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感召的新常态下, 为有效防范和控制法律风险, 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经营水平, 多措并举推进法治烟草建设, 既是贯彻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战略方针的必然选择, 也是行业自身发展的内在要求。

关键词:法治,烟草,理性思考,前瞻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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