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险范文

2023-11-04

财产险范文第1篇

随着电商和移动互联趋热,传统金融机构纷纷“触电”,保险公司也坐不住了。

8月初,国华人寿传出消息,其在微信平台上,推出了保险行业首个微信商城,提供移动投保、产品展示、在线客服等功能。在此之前,这家保险公司在淘宝聚划算创下“三天一个亿”的辉煌战绩。

众多保险公司纷纷开足马力,开拓电商渠道。截至2012年年底,共有约40家保险公司开展电子商务业务。今年6月份,和讯网也推出了保险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放心保”,目前共收录81家保险公司的212款产品。根据艾瑞咨询预计,2016年中国保险电子商务市场在线保费收入规模将达到590.5亿元,渗透率将达到2.6%。

保险公司纷纷砸钱建立自己的销售渠道,更多的中小保险公司选择与第三方平台展开合作。未来网销渠道可能代替银保和个险渠道,成为保险产品销售的主流渠道吗?疯狂售卖保险理财产品的背后,是否保险电商化发展走上歪路?

砸钱布局

电子商务已经成为保险公司销售产品的主要战场之一。

6月,新华保险发布公告,称将设立公司全资子公司新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注册地暂定北京。2012年8月,中国平安确认将和阿里巴巴、腾讯合资成立在线保险公司,平安占股15%;2012年7月,中国太平成立太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同年1月,中国太保成立全资子公司太平洋保险在线服务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

尽管2012年险企电子商务市场保费收入占整体保费收入不过区区0.26%,但根据艾瑞咨询的数据,2012年在线保费收入规模达到39.6亿元,相较2011年增长123.8%。

据了解,目前保险公司进军电子商务领域主要分为两种模式:一是自建网站销售,包括官网及与官网相分离的网销平台,例如中国平安、中国太保等均建立了与普通官网相分离的网销平台;二是与第三方平台合作销售,以及寻找网上第三方保险机构代销保险产品。淘宝、京东等电子商务平台均可买到保险公司产品。

7月21?22日,保监会举办保险业深化改革研讨班,项俊波主席出席了此次培训班并亲自授课。会议把保险行业的改革与创新的重点放在互联网金融上,项俊波重点提及互联网技术将给保险业带来的颠覆性变化,即有可能从根本上改变保险业的游戏规则和经营模式。

“中国电子商务市场经过了几年的高速增长之后步入成熟期,大型电商平台、第三方支付企业纷纷通过扩展品类以及向传统金融市场的扩张来维持市场增速,这为传统金融的互联网化提供了有力的支撑。”艾瑞咨询分析道。

“传统销售渠道不断萎缩,个险渠道增员困难,银保渠道大幅下降,销售成本居高不下。这样,网销渠道就成为一个新的着力点,产品简单,好销售,对于中青年消费者有很大吸引力。”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和财政金融学院博士生导师、中国社会保险学会理事庹国柱接受《新财经》记者专访表?示。

险企纷纷抢滩电子商务市场的背景在于,自2011年开始,保险市场一直处于低谷,保费收入增长幅度放缓。尤其是寿险,艰难度日,直到现在,其颓势也未有明显改变。公开数据显示,2013年第一季度,寿险保费收入为3224亿元,同比增长仅为0.7%。

保险通过电子商务在卖什么?由于财产险标准化程度更高,增速远超整体市场。

记者登陆淘宝、京东等第三方平台,发现可以买到的主要是车险、意外险、旅行险、健康险、少儿险、医疗险、财产险等产品。中国太保2012年年报显示,其电销、网销及交叉销售等新渠道业务收入占财产保险业务收入的18.6%,同比上升6.7个百分点。

国华人寿电子商务部总经理赵岩对寿险电商化充满信心,他说:“包括复杂的险种、期缴,现在这些产品也开始在淘宝或一些平台销售了,今年寿险电商规模将要达到近100亿元。”

“尽管银保渠道在下滑,但网销渠道不可能代替,只能说是一种补充,对于保险公司来说,这是一种非常有前途的渠道。”庹国柱对记者分析道,2008年、2009年银保渠道大战,把银行渠道的成本弄得很高,保险公司卖一单赔一单,但并不意味银保渠道会衰落。相反,银行渠道有天生的优势,客户资源得天独厚,现在银保渠道处于调整期,成本会随着市场的调整而回归理性。

“网销不可能代替银保和个人营销渠道,而是会迅速崛起,与其他两个渠道形成互相补充的关系。”庹国柱说。

疯狂卖理财

在业界纷纷看好保险布局电子商务之时,寿险公司在网络平台疯狂销售理财产品的举动却引起了极大争议。

“你去看看,现在保险公司在网上卖的,很多是低门槛、高收益的理财产品,这是存在问题的。”一家合资保险公司个险渠道中层对记者说。

记者登录淘宝网,搜索“理财”关键词,发现出现在首页的5款产品全部为投资门槛1000元,保底收益2.5%的寿险公司的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最高的一款产品为“泰康旺财1号”,由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售,预期年化收益5.15%,投资期限1?3年,承诺保底、无风险。此外,网络平台上销售的保险理财产品,其投资门槛很多低至100元。

据了解,保险公司在网上卖的理财产品,其实是万能险,目前针对这类网销保险的做法还存在法律监管空白点。

值得注意的是,这类产品的预期收益率与银行理财产品的预期收益率算法不同,这类产品预期收益率为预期年化结算利率,结算利率以保险公司每月公布为准,然后根据该利率计算当期的投资收益,每个月都可能发生浮动,到手的实际收益并不一定为宣传所称能达到的收益。

北京中高盛律师事务所保险维权律师李滨公开批评保险公司不道德,他认为披着理财外衣销售的保险产品,存在骗保空间。并且当风险真正来临时,可能合同却存在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不仅不能雪中送炭,还徒增法律烦恼。

据了解,国华人寿在微信保险商城共上线四款明星产品,分别是国华1号、理财宝、国华1号增强版以及国华2号增强版,起卖金额降至100元,也为保险理财产品,具有收益诱惑。

保险公司在新平台过分强调其理财产品收益率和理财功能,其发展是否已经“异化”?毕竟,保险公司又不是理财机构,力推低门槛、高收益、少保障功能的产品,其目的到底是什么?有业内人士分析,保险公司疯狂在网上卖理财产品,其目的在于缓解现金流压力。

今年是寿险公司现金流压力最大的一年,银保渠道下滑以及寿险定价利率政策的推行也给保险公司带来巨大考验。

申银万国分析认为,退保及满期给付是2013年寿险行业均面临的压力,此前粗放式发展的弊端集中显现。而在寿险销售环境依然恶劣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只能通过再次销售短期投资型产品将问题推后。

“今年和明年的满期给付压力大,保险公司现金流压力确实大,网销渠道上这些火爆的短期产品也是保险公司动脑子吸引资金的一种办法。”庹国柱?说。

实际上,在网上卖得火爆的保险产品,基本上都是具有理财功能的万能险和分红险。险企电商化,难道是为了做理财公司?这多少让业界怀疑其电商路是不是“走歪了”。

不管怎么样,在庹国柱看来,网上卖理财类保险,只要没有触及监管政策,就是合法的,没有必要去管保险公司具体卖哪一类产品。庹国柱认为,网络销售渠道有利于保险业的发展,现在各方对互联网的认识在不断深化,如今处于摸索和试验阶段。

“投保人要有风险意识,网上卖的理财类保险产品,按照结算利率体现收益,市场条件好,收益达到5.5%以上很有可能;市场条件不好,可能达不到预期收益率,但也有保本的2.5%的收益。”庹国柱认为,没必要质疑保险公司在网销渠道卖理财类产品的合法性,因为确实就这类产品能卖得好,纯保障的产品消费者买得少,保险公司要生存,自然卖得少。只要符合监管规定,没什么不可以。

“回归保障是伪命题,寿险的销售要依赖理财性质的产品。因为回归保障,剔除投资性质,可能产品根本就卖不出去,因而强调纯保障对保险公司没有意义。对于新渠道的发展,监管要注意贴近市场,谨慎防范风险,这对监管能力也是很大的考验。”庹国柱说。

诸多瓶颈

不少互联网公司及投资人不太看好保险公司当前的布局。

一位研究传统行业转型互联网的投资银行董事总经理对《新财经》记者分析道,保险公司并不具有电子商务的基因,它们布局电商更多的是把它作为一个销售渠道,其功能在于增加销售,银保渠道和互联网渠道并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变革,只不过换了个卖产品的渠道而已。

“国内保险产品品种太少,没有创新,价格卖得贵,这是国内保险市场发展的最大瓶颈,短时间内解决不了。”该位人士表示,在网上卖产品,越简单越好卖,这也是为什么标准化运作的财产险比寿险好卖的原因,寿险产品本身就比较复杂,投保人一般不太可能在短时间内看懂,需要有专业的营销员讲解。“创新类财险产品保费低利润空间低,而一款寿险产品,投保人一年就要交个1万、3万、10万的。”

太平电子商务公司创新事业部总经理万俊勐的观点是,互联网对于整个保险产业而言,会从以公司产品为主导的销售模式,逐步转变为真正以客户为核心的销售模式。但这谈何容易?

上述投行人士分析认为,保险电商到底要个性化,为客户定制产品,还是要标准化?其实保险公司没几个人能搞明白。

在移动互联时代,要围绕客户的个性化需求服务,这需要保险公司开发出更多具有个性化特点的保险产品,但这一渠道真正要把产品销售出去,产品设计又必须简单明了,消费者在网上的消费往往是碎片化时间内瞬时做的决定,这就是“矛盾”之处。

一家互联网上市公司董事长对《新财经》记者说:“互联网金融,又叫数据金融,业态冲击了金融行业,这是单向的,但反过来呢?我认为传统的金融业做互联网机遇不大,因为传统行业根深蒂固的行为模式和固有的框架难以被改变。”

“但是,我认为现在互联网金融,被媒体炒得太凶了,好像一下子变成洪水猛兽了,其实要想颠覆掉整个金融行业,还为时尚早。”在这位老互联网人看来,中国保险公司离市场化还有很长一段距离,对于电商的布局也仅仅从销售渠道的角度出发,产品单一,甚至行业内真正了解移动互联的人才都极少,未来网络渠道也仅仅是险企一个销售产品的渠道之一而已,谈不上真正电商化。

在8月19日东方证券发布的《互联网改变金融》报告中,分析师金麟分析认为,网上金融产品销售平台的兴起主要来源于渠道高收益的刺激,由于银行对终端销售渠道的高度垄断,例如基金的尾随佣金率已经上升到50%乃至于70%,从而刺激了银行渠道竞争品的出现,但这与模式的优越性无关。

金麟分析认为:“互联网的双边平台可能在信用管理风险、投资和保障方面有一定推动作用,但期待不宜太高,无论是P2P(个人网贷)、网上理财产品销售,还是保险销售平台,都面临局限。但对保险业来说,大数据可能明显提升其信用风险管理体系和精算能力。”金麟认为,如果未来有保险公司能够掌握医疗的大数据,那么就能在寿险和健康险等产品上获得精算定价上的优势。

庹国柱十分看好网销渠道的发展,他认为,保险行业核心的两个问题是“产品”与“渠道”,未来网销要做好,保险公司必须整合渠道,进行改革和创新,推出真正满足市场需求的产品。

庹国柱说:“本身势不可当,技术革新迅速影响到保险行业的经营模式和思维方式,这是好事。发展中间有什么问题,也都是在实践中摸索着,很多新问题根本想不到。在积极探索新事物的同时,监管和险企要注意风控。”

财产险范文第2篇

摘 要:近几年,我国财产保险行业呈現出裹挟之势,但是,在快速发展的背后,也暴露出一些经营管理方面的问题,特别是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体系和实际市场效果。如何强化经营风险管理水平,也成为了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从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机构经营管理的问题分析入手,对其经营风险管理中存在的相关措施展开了讨论,旨在为相关部门管理人员提供有价值的参考建议。

关键词:财产保险公司 分支机构 经营风险 问题 对策

一、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经营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1.风险控制基础工作不足。在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常规化运营过程中,由于自身基础工作效果不足,会导致整体工作漏洞频繁出现。其中,尽管承保管理机制和承保业务流程已经实现了有效的建立,但是,执行力度不足的问题较为明显。其一,基本文件和保险材料管理问题,包括投保单要素不全、费率管理失效、低价攀比、无原则费率折扣、批单不规范以及随意开具特约补单等。整个基础工作模型中,相关工作无法实现规范性和标准性。也就导致相关管理结构存在了严重的缺失。第二,核保技术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在风险控制方面,核保人的素质不足加之文化层次的问题,有些风险评估项目甚至只是依靠主观印象和主观判断。并且,由于粗放经营的理念,导致一部分分支机构只重视业务水平,确忽略了业务的实际质量,风险控制模型和核保结构无法得到有效处理。

2.运营管理水平不足。运营管理水平主要集中在财务管理方面,由于收费管理结构和相关运行维度存在缺失,就导致现金流管理模型出现了较为严重的问题。其一,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经营管理体系建立过程中,管理模型较为松散,直到年底才开始进行盈余核算,就导致一部分分支结构出现赔款完成但是保费没有收齐的问题,加之营销服务部和代理部分银行账户结算的差异后者是时间前后,就会使得财务管理效果不佳。其二,在实际管理机制建立过程中,由于退费和手续费管理模型处在漏洞,就导致整体管理结构和管理模型失去实际效果。其三,银行未达账管理也会导致问题的出现,其中,为营销服务部和代理点开立的银行账户若是不能得到有效管理和调控,就会出现账务不符以及管理不善的问题。银行对账单或对账单不全也是较为常见的问题,需要结合数据参数和管理维度没有得到细化处理,未达账清理不及时等也导致整体运行维度和管控结构失去实效性。

3.风险管理环节模糊。在风险管理环节建立时,相关监管部门的建立模型和应用价值存在一定的缺失,不仅仅是法律体系还是经营管理维度,都不能完全贴合其实际需求,使得管理力度处在严重的落后状态,也会导致整体管理环节模糊,且管理力度不足的问题相继出现。另外,风险管理环节中信息化管理模型也存在不足,相关控制模型和控制维度之间缺乏实际管理效果,信息化处理机制不能完全贴合风险管理的具体要求。

二、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经营风险管理优化措施分析

1.提升风险控制水平。在风险控制管理机制建立过程中,把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放在各项经营活动的首位,要积极践行切实有效的风险管理模型,提升风险管控机制和风险分散体系的运行维度,积极践行广泛性以及负债性管理模型,确保经营管理体系的完整度。在日常风险管理过程中,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要结合实际情况积极践行有效的管理措施和控制维度,切实维护管理模型和管理要求之间的稳定性,并积极深化管控体系的综合价值,确保管理层级结构和管理要求之间的契合性。由于财产保险公司还担着承保项目的和自身经营双重风险,这就需要相关部门结合实际需求和管理模型,积极落实保险公司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从而实现持续经营,把经营风险控制在一定范围内。

在实际管理机制中,践行可调控、可承受的管理行为以及风险控制维度,才是全部经营活动正常运作的必要条件。正是基于此,新时期财产保险公司分析分支机构要积极践行高效控制模型,实现有效益、有质量的健康发展,只有真正提升整体管理维度和管控措施的实际价值,才能达到业务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协调增长,建立健全更加系统化的产业管理良性循环。

2.提升全员经营管理水平。管理体系要将管理水平优化作为重要参数,也是整体管理效果升级的重要路径。在常规化管理体系建立和应用过程中,由于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常规化经营风险存在隐蔽性和滞后性特征,这就需要相关部门管理人员结合实际需求进行系统化分析,提升整体管理维护过程的实际效果,并且深度贯彻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和管理机制。因此,就要求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在实际管理措施和管理范围建立时,确保经营风险管理的全员性和全过程化,从多元化角度分析,对不同项目进行区分处理和综合管控,真正将防范、化解以及控制措施落实到不同岗位的不同负责人身上。与此同时,相关管理人员和管理部门要结合外部经营环境以及企业内部运行体系,对相关维度进行细化处理和更新后,集中研究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确保能进一步提高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主动权,落实经济发展的基本要求。

3.优化风险管理环节。其一,要积极防范承保风险,在实际管理机制和管理措施建立过程中,相关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业务的理性选择,结合其实际情况建构有效的管理条款和规范要求,并且深度强化对招投标的风险预测。将相关预测名目进行细化分析,进一步积极强化核保队伍的综合水平,提高核保技术的落实体系。其二,相关管理人员要积极践行更加有效的处理机制,规范理赔管理项目的同时,有效填补相关项目设计中出现的各种漏洞。管理人员只有从根本上升级和优化防欺诈工作水平,才能更加系统化的升级管理维度,提高财产保险公司的实际管理效果。其三,部门控制人员要重视防灾防损服务的综合质量,积极践行更加系统化的控制维度和处理机制,确保分保技术得以有效运用。值得注意的是,对于风险管理来说,要着重提防巨灾风险,降低风险发生的频率和程度。其四,相关部门管理人员要健全内控机制的具体要求和管理维度,切实维护管控体制,借助有效的处理措施和管控模型,完善管理体制和管理服务质量的基础上,建立严格的授权授信制度。只有综合提升整体管理模型,才能升级经营风险管理项目的实际效果。

三、结语

总而言之,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要想从根本上提高整体管理效果,就要针对相关问题进行集中处理和高度管控,确保管理维度和管理模型的系统化升级和项目优化,提高管理效能的同时,强化业务水平以及业务经营项目的综合水平。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深化信息化技术,规范经营活动的市场价值和应用价值,提高财产管理效果的严密性和科学价值,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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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刘亚杰.财产险公司个人代理人激励问题研究——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为例[D].中国人民大学,2013.

财产险范文第3篇

摘 要:近些年来,我国保险公司绝大部分都建立了现代企业公司治理机制,具备较为完整的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等相关制度,但是在实践中往往形同虚设,保险公司公司内部治理机制对公司绩效的影响并未达到理想预期。因此,本文通过实证检验,分析保险公司内部治理机制中的股东股权结构、董事会特征、高管激励机制对保险公司经营绩效的影响并得出结论。

关键词:保险公司;治理机制;独立董事;实证检验

一、保险公司治理对公司绩效的影响及研究假设

保险公司内部治理机制是构建保险公司控制体系的基础,形成一套管理科学、运作高效、授权明确的监督、执行、决策的保险公司治理机制,对保险公司治理进行规范是必要的。本文分别从保险公司股权结构、董事会特征、企业高管激励机制三个方面分析对保险公司绩效影响并提出假设。

(一)股东权利结构对保险公司经营绩效的影响

保险公司股权结构是公司股东持股比例与其权益构成的相互关系,本文主要分析政府持股、外资入股以及股权集中对保险公司绩效的影响提出假设。

1、保险公司公司快速成长必然离不开雄厚资本的支撑,由于政府拥有强大资金实力与良好信誉,引入政府持股做后盾,有利于增强保险公司的资本实力。假设1:政府持股会积极促进保险公司经营绩效的提高。2、积极的吸引国外先进保险公司入股,一方面有利于我国保险公司借鉴先进的经营管理经验;另一方面可以增强资本实力,优化保险公司股权比例分配。假设2:引入外资入股提高保险公司绩效。3、股权集中很容易使大股东控制公司的经营与决策,刚愎自用,很少采用他人意见,并损害其他少数股东的利益,很不利于保险公司提高决策资源的利用效率。本文假设3:股权集中度对保险公司绩效产生消极影响。

(二)董事会特征对保险公司绩效影响

保险公司董事会是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的管理机构,是公司治理机制的核心部分,指导决策的执行,以追求公司利益最大化。本文从董事会规模、独立董事所占比例、女性董事比例、董事会行为、公司领导结构等五个方面讨论对保险公司经营绩效的影响并提出假设。

1、小规模的董事会更有利于董事成员之间有效沟通,降低協调成本,快速做出经营决策,而规模较大董事会沟通成本高,降低决策效率。假设4:董事会规模对保险公司绩效产生消极影响。2、独立董事通常是聘请公司外部专业人士如会计师、律师等来担任,由于独立董事与公司没有直接经济关系,因而他们所做出的决策更客观,而且更能有效的发挥监督高管层的职能。假设5:独立董事比例提高保险公司经营绩效。3、董事性别多元化由于拥有非传统特质,从而使董事会变得更具活力。而通常情况下与男性相比,女性风险厌恶度更高,在决策过程中分析的更细致、思考更冷静,而且做出的决策也更谨慎和专业。假设6:女性董事对保险公司绩效具有正面影响。4、通常而言,董事会积极有效的做决策,保险公司的经营绩效也会更好。董事会的行为可以通过设置各种必要的职能委员会来表现,如审计委员会、薪酬提名委员会等,本文通过董事会根据需要设置必要委员会的个数来衡量董事会的积极行为。假设7:董事会积极的行为对保险公司绩效产生积极影响。5、董事会领导结构通常有“一元结构”与“二元结构”两种。“一元结构”中,公司董事长与公司总经理由同一人担任,这种结构虽热有利决策与执行效率,但很难防止董事长控制整个董事会与公司的运营;而“二元结构”中,公司董事长与公司总经理分别由两人担任,在这种结构中董事会和管理层之间是决策和执行、监督与被监督关系,公司决策管理和决策控制两项职能分离,从而有效降低代理成本并提升企业绩效。基于此,公司应该采取二元领导结构。假设8:一元领导结构不利于提高保险公司绩效,二元领导结构有利于提高保险公司绩效。

(三)高管股权激励机制对保险公司绩效影响

在现代企业制度中,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治理权是分离的,公司的所有者希望经营者全心全力治理公司,提高公司效益,但经营者总是想少出力并获得高薪酬,从而导致二者目标不一致,如果给予经营者一些股票期权,使保险公司股东与公司经营者的目标越趋向一致,从而降低委托代理机制中的监管成本、提高企业绩效。假设9:高管股权激励机制对促进保险公司经营绩效。

二、保险公司治理对公司绩效影响的实证检验

(一)样本来源

至2015年年底,我国共有中资财产保险公司43家,根据研究需要剔除2015年刚成立的安信财产保险公司和一些政策性保险公司和农业类保险公司等,最后得到36家中资财产保险公司。

(二)研究变量选取

1、被解释变量。被解释变量为企业绩效,用总资产收益率ROA来度量。

2、解释变量。股权结构的度量。政府持股用国有股比例(GOV)度量,外资持股用外资股比例(FOR)度量,股权集中度用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CON)衡量。

董事会特性的度量。董事会规模(DSIZE)用董事会中董事人数来表示;独立董事(IND)用独立董事占所有董事的比例表示;董事会女性比例(DIVER)用董事会中女性董事占所有董事的比例表示;董事会行为(BEH)的度量,如果董事会只要设立审计委员会或提名薪酬委员会中至少一个,就确定董事会行为是积极的;如果没有设置任何委员会,则认为该董事会行为并不积极。董事会行为用虚拟变量BEH表示,当BEH=1时,表示董事会行为是积极的;当BEH=0时,则表示董事会行为并不积极;董事会领导结构(LED)用虚拟变量LED表示,LED=1时,表示董事长与总经理由两人分别担任;当LED=0时,表示董事长与总经理由同一人员兼任。

3、高管激励机制的度量。本文根据各保险公司对高管人员是否有长期激励机制(如年金、期权等)来考查高管激励机制,并用虚拟变量SALARY表示,当SALARY=1时,表示该公司存在长期的高管激励机制;当SALARY=0时,表示该公司尚未实施高管人员的长期激励机制。

4、控制变量。控制变量为企业规模(SIZE)、资产负债率(LEV)、偿债能力充足率(SOL)和赔付率(RIO)。

(三)基本模型的选取

内部治理机制对保险公司绩经营效影响的模型选取:

(四)实证检验

1、主要变量描述性统计

从表1中数据看出,各保险公司之间总资产收益率平均值为2.44%,各保险公司之间的差异比较大;政府持股平均控股比例为51.34%,处于比较高的水平,外资持股平均比例为2.59%,表明保险公司吸引外资的水平低;股权集中即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平均为47.02%,大多数第一大股东就是政府持股;董事会规模中董事人数平均在10人左右,其中董事会人数最多为18人,最少人数则只有5人;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比例平均为18.15%;女性董事占董事人数比例平均值为18.48%;有41%的保险公司的董事会的行为积极;有81%保险公司中董事长与总经理分由两人担任。

2、实证检验结果性分析

本文在多元回归过程中采用广义最小二乘法进行实证检验。结果表2所示:

(1)股东权利结构对保险公司经营绩效影响分析

在股权结构中,政府持股比例在15%水平上与总资产收益率呈显著正相关,与假设1一致,保险公司是一个需要大量资金投入的行业,而政府拥有雄厚资金,说明政府持股对保险公司稳定发展起着关键性作用,保险公司需要政府在政策和财力上的大力支持;外资持股比例在15%水平上与总资产收益率呈负相关,与假设2刚好相反,说明引入外资并未发生预期效果,这很有可能与引入外资的比例低有关;第一大股东持股与总资产收益率正相关,与假设3相反,原因可能是第一大股东仍是政府,与政府持股发挥着同样的作用。

(2)董事会特征对保险公司绩效影响分析

董事会结构中,董事会规模在15%水平上对保险公司总资产收益率产生负相关影响,与假设4一致,说明董事会规模大不利于董事会工作效率和保险公司绩效,规模较大的董事会的协调和组织成本会高于人数增加的边际成本,因此可适当降低董事会规模;独立董事比例与保险公司总资产收益率呈现负相关性关系,与假设5相反,说明目前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是非常有限的;女性董事比例在10%水平上与总资产收益率正相关,与假设6一致;董事会行为与保险公司总资产收益率负相关,与假设7相反,原因可能是董事会并未将主要精力放在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上,其工作效率有待提高;董事长与总经理的二元领导结构在1%水平上对公司资产总收益率呈现正相关,与假设8一致,董事长与总经理由两人分别担任,很好的发挥董事会的监督职能。

(3)激励机制对保险公司绩效经营影响分析

高管激励机制中,保险公司的股权激励机制与资产总收益率呈现负相关性,与假设9相反,激励措施并没有提高保险公司高管的工作积极性。当前我国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大都还是实行基本工资加绩效的普通薪资模式,工资浮动比例较小。可以看出,我国保险公司尚未建立起有效的高管激励机制。

(4)公司内部治理对保险公司绩效影响回归分析

由于保险公司各治理机制对公司绩效发生作用是同步进行的。模型结果显示,政府持股比例与保险公司绩效在10%的水平上呈显著正相关,说明在保险公司治理机制综合作用下,政府对保险公司发展发挥着关键性作用。外资股比例与保险公司绩效在5%的水平上呈显著负相关,进一步验证现阶段外资股并未提高我国保险公司治理水平。在综合考虑各治理机制,第一大股东对保险公司绩效在15%的水平上仍具有显著的正相关,股权集中一方面可以提高决策效率,另一方面,第一大股东仍是政府,政府在政策和财力上都会对保险公司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持。董事会董事人数与保险公司绩效在5%的水平上呈显著负相关,说明董事会中董事人数多增加了董事之间的协调成本,从而降低了董事会工作效率和保险公司绩效。独立董事比例与保险公司绩效还是没有显著相关性,表明我国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發挥积极监督与提供技术建议的作用是非常有限的。女性董事比例与保险公司绩效在5%的水平上呈显著正相关,说明女性风险厌恶度高,决策也更谨慎和专业。董事长与总经理的二元化领导结构与保险公司绩效在5%的水平上呈显著正相关,进一步说明二元领导结构提高保险公司绩效。董事会行为、高管激励机制与保险公司绩效仍并无显著相关性。(作者单位:西安财经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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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险范文第4篇

[关键词]战略群组;市场定位;竞争格局;产险

[DOI]10.13939/j.cnki.zgsc.2015.46.012

战略群组,指在一个产业中,多家公司的市场定位、专业化、品牌、技术、产品以及客户群体基本相同,则该类企业归为一个战略群组。本文结合中国产险市场发展态势,选取核心指标进行定量分析,主要分析步骤如下。

一是分析中国产险市场业务发展情况以及行业内主要竞争主体;二是选择战略群组分析指标,构建战略群组模型;三是对指标进行描述性统计,相关性检验以及标准化处理,得出量化分析结果;四是对战略群组划分结果进行组内竞争态势和组间竞争态势分析;最终得出结论:中国产险市场战略群组竞争格局明显,保险公司选择战略定位不仅要分析行业,更要分析竞争格局,做好市场定位。

1 中国产险市场竞争基本情况

1.1 保险公司的业务形态多样化

2014年,中国产险市场共有经营主体65家,其中,中资保险公司43家,外资保险公司22家。从业务形态看,除商业保险公司外,还有政策性保险公司、自保公司、在线保险公司;另外,也有各种互助保险组织,如中国渔业互助组织、中国船东互保协会等。保险公司为在竞争中生存,内部机构的设置也在逐渐打破传统的地域设置的模式,走向扁平化的管理模式。

1.2 市场业务增速进入新常态

2014年,中国产险市场保费收入7544.4亿元,同比增加1063.2亿元,增速16.4%。2010—2014年,产险市场业务增速分别为34.5%、18.7%、15.7%、17.2%和16.4%。从趋势看,产险市场整体业务增速呈现趋稳、趋缓的发展态势。

根据“新国十条”[ZW(]国发〔2014〕29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ZW)]发展目标,至2020年,我国保险深度达到5%,保险密度达到3500元/人。若按照保险深度口径,假设GDP增速保持在7.0%左右,则到2020年,保险业保费收入将达49317.1亿元,年均增速在15%以上。若按照保险密度口径,假设人口自然增长率为0.5%,则到2020年,保险业保费收入将达到50186.3亿元,年均增速16%左右。

2 战略群组模型构建

2.1 样本数据

本研究的数据主要来自《中国保险年鉴》2010—2014年数据,选取国内产险市场共计40家数据比较齐全的公司[ZW(]本次分析只选取中资公司,不含外资公司数据。原因有二:一是外资公司占产险市场份额较小,为1%左右;二是部分外资公司业务数据不稳定,不具有联系性。[ZW)]。从经营角度,可以把保险公司的经营划分成三大板块,分别是业务获取、风险管理和资本配置,分别可以选取规模、业务结构、增速、管理效率、资本及人力资源6项指标,见表1。

规模指标。表达公司的业务总量,是公司社会影响力、市场影响力的重要体现。

业务结构指标。对财险公司尤其重要,反映公司的盈利能力和产品、客户群体构成,不同业务结构的公司,最终的经营绩效和市场影响力截然不同。

增速指标。反映公司的持续发展能力和成长能力。管理效率,体现公司的财产保险业务的前中后端的风险管理和管理效率。

管理效率指标。手续费佣金、业务及管理费用,体现公司的保单获取能力,在激烈竞争的市场,保单获取能力高的公司,能以较小的成本,持续不断地获得业务,但能力低的公司,只有通过高于市场平均水平的手续费佣金和管理费用才能从市场获得业务。赔付支出与已赚保费的比值,更体现了公司的风险筛选能力和理赔管理水平,由于财险保险公司的经营的特殊性,如经营的年度性、业务的复杂性和管理的烦琐性,理赔管理的科学性直接影响公司的长期持续稳健发展。

资本指标。对任何一家公司来说,资源配置不仅反映了公司的当前实力,也反映了公司以后若干年度的持续发展能力,尤其以资本的表现更为突出。

人力资源。对产险公司来说,人力资源也是反映企业管理效率的重要指标,通过对“学士学位以上人员占比”指标分析,外资公司、专业性公司的指标水平相对比较高,中资传统公司有一定的差距。

2.2 聚类方法的选择

对战略群组不同的研究文章,采取的聚类方法也不尽相同。本文针对中国保险市场其中的一个领域——产险市场,对象主体比较明确,指标选择重点突出,聚类方法如下。

第一,为了减少极端数值影响,对选取的6个变量进行标准化处理,采取z分数(z-score)处理方法。

第二,一般情况下,选取的6个变量之间均具有相关性,如果是强相关性,会导致变量权重设定错误,分组结果失真。本文在进行聚类分析前,先进行相关检验,本文选取Pearson检验。

对产险公司来说,注册资本是保险公司自有资本数额的体现,在监管部门偿付能力要求下,某种程度上也代表可以接收业务规模的多少。所以,注册资本也是一个重要的指标,之所以未选取“注册资本”这一重要指标,是因为经过检验,注册资本与公司的整体业务规模高度相关,相关性大于65%。

第三,聚类分组的数量问题,分析方法本身不能产生聚类组数,需要根据分组结果进行检验,选择最优的分组结果。一般来说,(聚类结果紧度指标)比较科学地判定最优分组结果。

3 战略群组模型结果分析

3.1 指标变量的描述性统计

在未对指标进行标准化处理以前,对指标进行描述性统计,各项指标结果见表2。

3.2 样本相关性检验

通过SPSS统计对6个指标进行相关性检验,Person相关系数结果显示,六类指标之间的相关性均在可控范围之内。

3.3 模型分析结果及解释

根据迈克尔·波特市场竞争理论,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主要面临三种战略选择:总成本领先、差异化和聚焦战略。经过聚类分析,产险公司共分为5个战略群组。每个战略群组具有不同特点。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从动态角度看,战略群组分析是一个时点的概念,不同的年份数据做出的战略群组聚类结果是不一致的。详见表3。

战略群组SG1:注册资本金较高,公司成立时间较早,业务覆盖范围广,技术和数据积累丰富,分支机构和公司人员也都居于市场前列,具有较强的规模效益优势,在市场竞争中,具备比较明显的总成本领先战略优势。

4 基于战略群组的市场竞争分析

4.1 战略群组组间竞争分析

以SG2组为例,未来一段时期内,中华联合、国寿财险、太平保险、阳光财产、华安和大地财产等保险公司在业务范围、机构铺设和技术积累等方面与A组有较强的相似之处或接近A组的水平,业务规模也相对较大,所以,SG2组与SG1组业务交叉领域较大。SG2组与SG4组的竞争领域主要集中在某些专业领域,由于SG4组在专业领域具有股东优势或政策优势,反而在竞争中具有较强的优势。详见表4。

4.2 战略群组组内竞争分析

战略群组内部竞争激烈,在多数行业中,越相似越竞争。由于同在一个战略群组中,资本实力、业务规模、品牌形象和市场影响力等要素基本类似。又同时处于一个细分市场中,很有可能产生同质化的白热化竞争。

以战略群组SG4为例:组内多家保险公司都是农业保险公司,业务领域专注于农业保险,而全国保险市场中,农业保险相对有限,而且这些公司之间均没有特别突出的战略优势,那么,在农业保险这个狭窄的市场领域内,竞争基本白热化。

5 结果讨论

5.1 分析竞争格局

通过战略群组的划分,可以量化地模拟市场竞争,直观形象地表示市场竞争格局,帮助企业管理者进行战略决策。在产险市场常规分析中,往往注重市场的主要指标,如行业整体的成长性和结构性,忽视了行业内部的竞争格局,战略群组分析可以帮助企业对行业内各个企业的战略意向进行分类,对于了解对手的竞争战略也十分关键。

5.2 寻找竞争方向

具体来说,保险行业各战略群组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重点业务范围。有的保险公司集中在车险方面竞争,有的企业注重车险以外的其他保险产品;也有企业注重所有的保险产品的开发和业务拓展;二是多元化程度。产品组合的范围;规模的大小,资源运用效率的高低等;三是规模经济的程度。对产险公司来说,在一定时期内,其固定成本是相对稳定的,保持一定的业务规模可以有效降低成本率,摊薄固定成本,而业务规模较小的保险公司,其固定成本开支难以摊薄。

对于试图在未来进入保险行业的企业来说,需要根据自身的资源与能力、进入的动机、目的等,针对进入领域、经营范围和市场竞争战略做出明确的评估。对于保险行业的潜在进入者和从业企业来说,明确行业内战略群组的数量、成员构成、战略特点,是企业进行竞争分析的基础,对于其制定和选择竞争战略具有重要意义。

5.3 明晰企业市场地位

目前,绝大多数管理者只注重行业与企业自身的特征对企业运行结果的影响,忽略了战略群组这一层次。一般来说,动态战略群组结构提供了一种崭新而有效的分析行业内竞争格局的方法与途径,很好地弥补了行业结构分析与资源分析的不足,对于保险公司的管理实践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本文的研究结果证明,在战略分析与制定的过程中,在行业、企业这两个基本单元之外,同时将战略群组作为基本的分析单元能够帮助企业管理者更好地制定竞争战略。实际上,将战略群组作为绩效和竞争的分析单元更为合理,因为以行业为分析单元过于宽泛,企业与其主要的竞争者处于相同的行业环境内,行业层面的分析很难对竞争格局有清晰的认识。而与企业个体相比,以战略群组为分析单元更具体地考虑了企业所面临的外部竞争环境,而这些,才是企业真正展开竞争的市场。

参考文献:

[1]国发〔2014〕29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EB/OL].(2014-08-10)[2014-08-13].http://news.xinhuanet.com/insurance/2014-08/13/c_126867451.htm.

[2]何占峰.产险公司市场竞争战略分化加剧及“两头不靠”的思考[J].中国市场,2015(2):32-34.

[3]杨鑫.中国保险业的行业竞争结构研究[J].保险研究,2011(4):18-31.

财产险范文第5篇

@牧羊人:实践中,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手段五花八门,形式不断翻新。请问,公安机关对哪些电信网络诈骗行为要依法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

刘警官:《意见》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性质和特点,实行全国统一数额标准和数额幅度底线标准。按照《意见》第一条,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的,应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立案侦查。两年内多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未经处理,诈骗数额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依法定罪处罚。

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达到相应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从重处罚: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两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

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犯罪嫌疑人实际骗得财物的,以诈骗罪(既遂)定罪处罚。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或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五千次以上的。上述“拨打诈骗电话”,包括拨出诈骗电话和接听被害人回拨电话。反复拨打、接听同一电话号码以及反复向同一被害人发送诈骗信息的,拨打、接听电话次数、发送信息条数累计计算。因犯罪嫌疑人故意隐匿、毁灭证据等原因,致拨打电话次数、发送信息条数的证据难以收集的,可根据经查证属实的日拨打人次数、日发送信息条数,结合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时间、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等相关证据,综合予以认定。

@乱刀客:电信网络犯罪往往牵涉其他相关犯罪,实践中有时也难以区分。请问,《意见》对电信网络诈骗上下游关联犯罪的数罪并罚问题有明确规定吗?

刘警官:《意见》第三条明确要求全面惩处关联犯罪:(一)在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中,非法使用“伪基站”“黑广播”,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符合刑法第288条规定的,以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构成诈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符合刑法第253条之一规定的,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使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构成数罪的,应依法予以并罚。(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四)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没有证据证明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符合刑法第177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刑事责任。(五)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以下列方式之一予以转账、套现、取现的,依照刑法第312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通过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刷卡套现等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转移财物的;帮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多次使用或使用多个非本人身份证明开设的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或多次采用遮蔽摄像头、伪装等异常手段,帮助他人转账、套现、取现的;为他人提供非本人身份证明开设的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后,又帮助他人转账、套现、取现的;以明显异于市场的价格,通过手机充值、交易游戏点卡等方式套现的。实施上述行为,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实施上述行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尚未到案或案件尚未依法裁判,但现有证据足以证明该犯罪行为确实存在的,不影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认定。实施上述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六)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诈骗信息大量传播,或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286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构成诈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七)实施刑法第287条之一、第287条之二规定之行为,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同时构成诈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八)金融机构、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业务经营者等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被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利用,使他人遭受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苦行僧:电信网络犯罪往往是团伙作案,团伙成员之间的关系也比较复杂,有时主观故意还不明显。请问,《意见》对如何认定共同犯罪与主观故意有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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